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实施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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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实施方案

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实施方案范文1

一、基本情况

县地处省西北部高山峡谷区,地势西南高,东南低,地质环境条件复杂,沟深谷夹,岩体破碎,降雨集中,属地质灾害易频发区,地质灾害涉及全县14乡1镇181个行政村,具有点多、面广、灾种齐全、规模大、爆发频率高和难以治理等特点,是全国第一批地质灾害详细调查3个试点示范县之一。康定“11.22”地震发生后,经专业地勘单位调查统计,全县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731处,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达43600多人,占全县人口60%以上。严峻的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已成为制约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

二、实施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治理与避让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以人为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科学规划、统筹安排、节约用地、方便生产生活”的方针,注重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紧密结合起来,以乡(镇)为单位,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坚持“自力更生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地推进我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努力保障地质灾害危险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三、项目实施的组织及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为确保搬迁安置工程顺利实施,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负总责,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为副组长具体抓落实,各成员单位相互配合的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二)具体保障措施

项目实施主要从政策保障、土地保障、资金保障及制度保障等方面落实。

1、政策保障。在生产发展上优先补助搬迁户,在建房贷款上实施优惠。在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以尽快安置灾民。

2、土地保障。各搬迁户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愿的前提下,采取土地转租、调换、退耕还林或根据就近搬迁原则自行解决建设用地。原宅基地,原则上要求复垦。

3、资金保障。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格按省项目补助资金标准和发放程序执行。

4、制度保障。明确各职能部门目标任务、工作职责等措施;由县国土资源局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各乡(镇)人民政府与搬迁户签订协议书,并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程进度安排

(一)搬迁对象的确定(2015年5月至2015年6月)

我县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需搬迁的农户数较多,今年省、州下达至我县的避险搬迁安置任务为240户。根据《省藏族自治州县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报告》和《县避险搬迁规划修编(2012年~2016年)》,由在规划内的农户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自愿搬迁申请,各乡(镇)通过对规模、稳定程度、发展趋势、危害性、危险性及农户搬迁紧迫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对比,最后确定今年避险搬迁对象。搬迁农户必须与县国土资源局及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自愿搬迁申请书》、《地质灾害避险自愿搬迁协议书》。

(二)避险搬迁选址的落实(2015年6月至2015年8月)

根据《省藏族自治州县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报告》和《县避险搬迁规划修编(2012年~2016年)》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选址技术要求,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户必须进行搬迁安置的新址选定,选址以安全为首要原则,避免再次受到地质灾害的影响和危害。结合“就近安置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和本地实际情况等几个方面内容。

(三)避险搬迁户动工阶段(2015年7月至2015年11月)

搬迁选址确定后,县国土资源局与乡(镇)、村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加强对新房建设的督促工作。

(四)验收阶段(2015年12月)

搬迁安置户的新房屋验收,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乡(镇)、村联合进行验收。验收采取“一看、二查、三听”方式进行。一是看搬迁户是否按《实施方案》搬迁完毕、安置房的取得方式(新建或购置)、灾害区域内旧址房屋拆除情况(旧房是否全部拆除)。二是检查搬迁选址是否按《实施方案》要求选定,是否位于安全地段。三是了解搬迁户搬迁后的生产、生活是否适应等各方面情况。

五、资金筹措及安排

(一)资金筹措

搬迁安置工作所需资金由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防灾减灾专项资金解决,当前补助经费已下达至县财政。

(二)资金使用及安排

严格按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每户30000元补助标准,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及时将补助经费一次性打入搬迁农户农行卡上。

六、其他

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实施方案范文2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人为本,主要采取基层组织自查、报告和专业地勘单位核查、指导的方式进行,尽最大努力减少地质灾害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为创建和谐湖南提供安全地质环境保障。

在汛前排查基础上,结合汛情变化、气象预报等因素,对全省各类地质灾害隐患进行一次全面再排查。通过排查,更新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健全群测群防体系。

二、排查范围

全省各县市区所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是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城镇、乡村等居住集中地,学校、医院等重要场所、重要交通干线、重要基础设施,以及农村居民单独选址建房的区域等。

三、职责分工

(一)再排查行动由省厅统一组织,厅地质环境处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实地指导和检查等工作。

(二)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本行政区的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聘请有关地勘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的核查工作。

(三)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城镇、乡村、医院、学校、集市、矿区等人员集中地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四)铁路、交通、水利、建设等部门依法对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重要水利设施和重要工程建设活动区的隐患排查,相关国土资源部门应予以协调配合。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7月1日—7月10日):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要制定本地再排查实施方案,并报厅地质环境处。

第二阶段(7月11日—7月15日):宣传发动,组织队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时汇报,并做好宣传工作,组织好排查队伍。

第三阶段(7月16日—8月15日):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实地排查,同时落实各项防灾措施。

第四阶段(8月16日—8月31日):核查和检查。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应组织人员对相关县市区再排查工作进行核查。省厅将开展检查工作。

五、组织领导

省厅成立全省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领导小组,厅党组成员、总经济师孙敏同志任组长,副巡视员、地质环境处处长龙服忠同志任副组长,厅地质环境处副处长李元卓同志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厅地质环境处、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为成员单位。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应亲自抓再排查工作,分管同志具体负责,并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会同相关部门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县级排查组,负责县域内的隐患排查。以乡镇为单位,组成以乡镇干部、国土资源所干部和村干部为主要成分的乡镇级排查工作小组,逐村逐户开展实地排查。排查结果及防灾措施应逐点登记造册,经乡镇政府同意后报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二)对于排查发现的各类隐患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就地确定防灾责任人,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编制、完善隐患点防灾预案。

(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排查结果,及时采取各项防灾措施。对必须撤离的要坚决搬迁撤离,对必须治理的,要采取措施紧急处置;对采取监测措施的,要在积极采取科技手段的同时,高度重视、充分发挥群测群防体系的作用,切实搞好监测预警。

(四)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排查行动的宣传工作,适时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到“电视有画面,广播有声音,报纸有文章”,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和支持排查行动。

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实施方案范文3

【关键词】 矿山复绿 工作 评估

一、我国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现状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是指受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变异或破坏的事件。主要包括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我国因采矿引起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较多,类型也较为复杂。

从实际情况上来看,矿山开采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主要有: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占用破坏土地资源,地下水水均衡破坏,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等其中分布广、影响大、最突出的是矿山地质灾害,其次是矿山占用破坏土地植被及地质地貌景观等资源损坏问题。根据调查显示,截止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经调查的113149个矿山中,采矿活动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面积约238.3万公顷;全国因采矿形成的采空区面积约134.9万公顷;全国矿山固体废弃物的累计积存量约219.62亿吨;采矿活动每年产生的废水、废液数量约61.9亿吨,年排放量约48.6亿吨;全国矿山开采共引发地质灾害12366多处,造成死亡4251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0多亿元,其中,因地下开采引发地面塌陷4500多处、地裂缝3000多处,采空、开挖、不合理堆渣诱发滑坡1200多处,废渣堆放处置不当引发的泥石流680多处,开山炸石、矿山修路、建房形成了大量峭壁悬崖,诱发塌陷1000多处。受地域分布和不同的开采方式等因素影响,不同种类矿山发生地质灾害的数量差别较大,全国能源类矿山发生地质灾害8000多处,金属类矿山1700多处,非金属类矿山2000多处(数据来源: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数据调查)。

二、我国矿山复绿工作情况

近年来,随着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各项制度的日益完善和治理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状况逐步改善。但解决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仍将是一项长期任务,同时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高强度矿产资源开发的客观需求仍然存在,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仍面临严峻形势。

为加快推进全国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工作,国家决定对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摸底调查和集中整治,即开展全国性的矿山复绿工作,对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问题,在采取工程措施进行治理恢复使之达到地质环境稳定的基础上,结合景观再造和植被恢复,使地形地貌景观得到美化,生态环境得以改善,实现矿区可持续发展。

据统计,全国“矿山复绿”行动共部署治理矿山总数为1.6万个,拟治理总面积为65.99万公顷,总资金预算为755.81亿元,其中,企业应负责治理的资金投入为224.31亿元,地方政府应负责治理的资金投入为249.16亿元,需动用保证金数额为53.69亿元,需其他投入治理资金228.65亿元。

三、2013年“矿山复绿”工作实施情况评估

1、各地均建章立制,积极推进矿山复绿工作

目前,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通过保证金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明确了经济责任主体,逐渐形成了经济责任机制。根据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全国都实施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与审查制度。为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河北、江苏、安徽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河北、江西、陕西、青海四个省份出台了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北京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海南、云南省制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北京、内蒙、安徽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验收等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内蒙、四川、江苏还制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有关预算标准。总体上,内蒙、江苏、安徽、云南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等有关制度建设方面相对比较完善。总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有关制度的制定,对于保障“矿山复绿”行动的顺利实施,促进我国矿业可持续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建立了协调有序的组织管理机构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6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狠抓组织管理和责任落实。相继成立了省级“矿山复绿”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并按照属地管理、任务分解、责任层层落实的原则,成立了市、县级“矿山复绿”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并主动向地方人民政府汇报。形成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牵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其他相关单位密切配合的管理模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经部审查批复之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省级实施方案中制定的目标任务将各年度“矿山复绿”任务分解至各市、县实施。目前,全国各地的“矿山复绿”行动正在按照计划有条不紊地进行。

3、真抓实干,完成了一定量的矿山复绿工作

据统计,2013年全国计划治理矿山3206个,治理面积14.7万公顷,总资金预算为247.05亿元。到2013年12月底,实际完成治理的矿山数为575个,完成治理面积0.75万公顷;已开工治理的矿山数为808个,将完成治理面积4.27万公顷;未开工治理的矿山数为1823个,未治理面积9.68万公顷。已完成治理的矿山占本年度计划治理矿山总数的17.94%,面积占5.1%;已开工治理的矿山数占本年度计划治理矿山总数的25.2%,面积占29.05%;未开工治理的矿山数占本年度计划治理矿山总数的56.86%,面积占65.85%。任务完成最好的省份是辽宁省,已完成计划治理任务的72.35%,其次是福建,完成计划治理任务的48.82%。完成计划任务在20%~40%之间的有河北、河南、广东、广西、云南。除山西、上海、外,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已全部开工,开工率在80%以上的有北京、天津、山东、湖北、贵州、青海,开工率在50%以上的有河北等7个省。

总体来看,全国“矿山复绿”行动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到目前为止已初见成效。通过实施“矿山复绿”工程在很大程度上预防或消除了矿山地质灾害,改善了矿山生态环境,增加了林地、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生态、社会效益明显,从长远看,经济效益也将逐步突显。

四、经验与不足

1、“矿山复绿”工作得到各级政府重视,为实施提供保障

全国“矿山复绿”工作开展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向当地人民政府进行了汇报,受到高度重视并得到大力支持。从省到地市、县分别成立了“矿山复绿”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健全了组织管理机构。按照属地负责、任务分解、层层落实的原则,形成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牵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其他相关单位密切配合的管理模式。为“矿山复绿”行动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2、以“矿山复绿”工作为契机建立完善了相关制度与技术标准

在“矿山复绿”行动实施过程中恰逢党的“十”胜利召开,许多省(区、市)结合本辖区的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从建章立制着手,制定或完善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相关制度或技术标准。如许多省出台了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等,为“矿山复绿”行动提供制度保障。

3、多数省级“矿山复绿”工作任务繁重,工作进度不容乐观

据统计全国“矿山复绿”行动共部署治理矿山总数为1.6万个,总治理面积为65.99万公顷,工作量较大,工作任务繁重。从本次检查情况来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山复绿”行动实施进度参差不齐,总体上进展比较缓慢,特别是个别省份尚未启动“矿山复绿”工程,工作严重滞后。

4、多数省级“矿山复绿”工程所需经费较大,经费筹措困难

据统计全国“矿山复绿”工程共需资金预算为755.81亿元,资金数额较大。由于缺少中央财政专项支持,工程经费绝大多数依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多渠道筹集,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严重影响着“矿山复绿”工程进度。

五、建议

1、尽快出台“矿山复绿”相关规范

从目前来看,在“矿山复绿”工程实施过程中,还缺乏一些必要的相关技术规范,如:“矿山复绿”工程设计规范、“矿山复绿”工程预算定额标准、“矿山复绿”工程验收标准等。这些规范可以从

2、“矿山复绿”工作应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制度挂钩

对不能按时、按量、按质完成“矿山复绿”工作的生产矿山,责令其整改,矿山企业证照推迟年检,推迟年检仍未达到“矿山复绿”工作要求的,矿山企业证照年检将不予通过。

3、拓宽“矿山复绿”工程经费投入渠道

各级政府应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体制机制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文件精神与《国土资源部与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除落实企业责任之外,还应通过政府引导,吸引社会资金参与。通过出台土地、矿产、财税等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建立“政府出资引导,优惠政策扶持,社会资金投入”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机制。。

4、加强动态监管,重在落实,注重成效

各省级“矿山复绿”工作实施方案中,都应建立“矿山复绿”工程监管档案,并纳入到全国“矿山复绿”行动信息系统平台中,实现工程进展的信息化管理。各省(区、市)应进一步加强监管,狠抓落实,“矿山复绿”行动实施的好坏关键要看成效。通过动态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及不足,督促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符合要求。

【参考文献】

[1]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矿山复绿”行动方案》的通知[S].2012.

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实施方案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主动避灾。坚持群众自愿、政府主导、阳光操作原则,以“整体搬得出,长期稳得住,逐步富得起”为目标,通过避灾搬迁,提高灾区人民的抗灾水平和能力,确保灾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灾区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二、目标任务

对居住在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隐患点的群众,在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移民搬迁,使他们搬迁后的抗灾能力显著增强,居住安全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产生活水平有所提高。根据我县避灾搬迁移民的任务情况,2012年努力完成避灾搬迁移民共177户、693人,具体任务分布情况见附表。

三、基本原则

(一)自愿搬迁原则。居住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需要搬迁的移民,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由本人申请搬迁。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确保在自愿的基础上,实现搬迁。

(二)政府主导原则。避灾移民搬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需以政府为主导,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实施。

(三)整体搬迁原则。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对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工程治理难度大或工程治理效益差,且具备避灾搬迁条件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整体移民搬迁,主动避让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保障地质灾害易发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补助标准

避灾移民搬迁户的建房补助标准为人均4000元,其中省补助3500元,市配套400元,县配套100元,直接补助到搬迁户的资金人均不少于3500元。

五、实施步骤

(一)搬迁对象核查。在县、乡国土部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有关乡(镇)要对本地急需并自愿避灾的群众,进一步核查,确定准确的避灾搬迁点和人数。此项工作争取在5月中旬前完成,并由县扶贫和移民办将相关数据资料上报到市扶贫和移民办公室。

(二)制定避灾移民搬迁规划。由有关乡(镇)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做好避灾移民搬迁规划,方案和规划应包括移民搬迁的组织、搬迁对象的核实确定、安置点的规划选址、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不但要规划好移民的避灾,还要规划好搬迁移民的生产生活,保证移民搬迁后的生产生活条件有所改善。县国土部门要做好新的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的地质灾害评估工作。

(三)做好移民搬迁前期准备。有关乡(镇)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广泛、积极地宣传灾害隐患对群众生命财产的威胁,宣传党和政府的避灾移民搬迁政策,让群众充分认识到地质灾害隐患的严重性,务必让群众自愿搬迁,务求隐患点整体搬迁。宣传工作要做到“四到户”,即:工作人员上门到户、宣传资料发放到户、政策规定宣传到户、群众疑虑解释到户。努力做好迁出地和接收地的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落实和审批今年的搬迁对象、确定安置方式和安置点。积极开展安置点征地、报批、规划设计,以及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报批和建设等。今年的搬迁安置前期准备工作要在6月底前完成。

(四)组织实施避灾移民搬迁。完成移民新建房屋的建设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组织移民户按“五统一分”(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竣工验收和分户自主建房)要求新建房屋,有序搬迁,完成补助资金的拨付,完成相关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此项工作年底前完成。

(五)检查验收。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在按时完成避灾搬迁任务的基础上,开展自查和验收,进行相关工作的总结,做好迎接省、市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避灾移民搬迁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为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我县专门成立“县避灾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副县长钟明晶任组长,县扶贫和移民办主任余才生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国土局、财政局、民政局、交通局、农业局、扶贫办、农开办、教体局、卫生局、林业局、水利局、城建局、文广局、公安局、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和移民办,余才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避灾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县避灾移民搬迁工作实施方案;提出避灾移民扶贫的政策措施;研究和协调解决避灾移民扶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和各乡(镇、场、街道)安置点的移民工作,负责全县移民扶贫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移民扶贫资金专款专用。

有避灾移民任务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并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具体分管。其主要职责是在县避灾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安置移民、宣传发动、申报方案、规划选址、施工组织等各项工作,以确保我县避灾移民搬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部门密切配合。避灾移民搬迁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县扶贫和移民办负责避灾移民搬迁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计划和资金的协调、移民搬迁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工作,并负责将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的农户资料数据,按住建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县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隐患核查、移民搬迁摸底调查、搬迁安置新址评估、避灾业务指导以及安置用地的保障;县城建局负责地质灾害隐患区农村危房核查、新安置点的选址和规划设计;县财政局负责移民搬迁资金的监管,确保扶持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县交通局要规划设计好安置点的到村公路,无偿提供规划设计;县水利局要为安置点饮用水工程进行规划和设计,优先安排资金解决移民生活用水;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要优先为安置点架设输电线路和安排供电设施;有关乡(镇)要协助做好调查摸底、集中安置点选址和规划、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社会稳定工作。

(三)严格规范操作。避灾移民搬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阳光操作”的原则,以“整体搬得出、长期稳得住、逐步富得起”为目标,严格规范操作,切实将此项民生工程建设成为民心工程,确保移民安居乐业,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1、移民对象的认定。对象的认定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全过程“阳光操作”。避灾移民搬迁的对象是居住在经国土部门认定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移民户户籍情况和家庭人口数以移民户填写《移民扶贫搬迁申请书》之日为准,并由当地户籍管理部门核准。在操作过程中,要坚持“户申请、村推荐、乡审查、县批准”的程序。首先由自愿搬迁的农户提出申请,填写《移民扶贫搬迁申请书》。其次,由村委会和户籍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召开村民大会或村委会讨论通过,确定拟搬迁移民对象,并在全村范围内张榜公示移民搬迁名单。然后,由乡(镇)政府审查并确定搬迁对象,报县扶贫和移民部门批准。最后,由县扶贫和移民办审查确定移民农户名单,并在移民迁出地行政村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组织移民填写《移民搬迁分户审批表》,农户、村委会、乡(镇)政府、县扶贫和移民办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安置方式的选择。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主要有以下几种安置模式:(1)集中安置。选择条件较好的地点建设移民集中安置点。就地集中安置时,移民耕种原有的耕地,经营原有的山林、河流;异地集中安置时,可通过转让、出售、租借、联合承包等多种方式,流转原有的耕地、山林和河流的使用权,取得新的耕地、山林和河流的使用权。(2)分散安置。选择县城、集镇和条件相对较好的村庄进行分散安置。通过选购新、旧房,建造新房的方法,确保安居乐业。(3)敬老院安置。将符合“五保”条件的孤寡老人安置在敬老院。集中安置点的选址要与小城镇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科学规划,慎重选择。尽量做到“六近”,即近路、近水、近电、近田、近校、近医院。必须做到“一高两避”,即高于洪水线,避开地质灾害威胁,避开泥石流灾害威胁。集中安置户均安排宅基地40—140平方米,人均拥有0.5亩以上耕地或户均转移1个以上的劳动力,以及适量的菜地。分散安置要尽量选择县城、乡(镇)和靠近乡(镇)政府、村委会、学校、卫生院或公路沿线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方。安置点选择要尊重移民意愿,由移民自主选择。

3、集中安置点建设。移民集中安置点建设要坚持“五统一分”,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竣工验收和分户自主建房。每个集中安置点的移民必须达到10户以上。移民新村均要在进村路口等明显地段因地制宜建立永久性标示牌,标示“省避灾移民搬迁新村”字样。

4、补助资金的管理。移民个人建房补助款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用“一卡通”直接发放到移民户手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根据资金来源,实行项目管理和报账制管理。

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实施方案范文5

 

为切实做好全市交通运输系统2021年防汛减灾和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根据《彭州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彭州市202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彭地灾办发〔2021〕4号)和《成都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2021年公路防汛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成交函〔2021〕114号)要求,结合我局职能职责,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挥下,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汛期及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最大限度地将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确保汛期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各项工作正常运行,安全平稳度汛。

 

二、组织机构

 

因工作需要,成立市交通运输局防汛减灾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毛泽玉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领导担任,各科室和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局防汛减灾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运安科,办公室主任由党委组织员谭露兼任,办公室联络员:王晓亮,联系电话:83701646,15281053699。

 

三、职责分工

 

(一)防汛减灾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有关防汛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自觉履行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系统的防汛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全市管养范围内公路、桥涵、水运设施的防汛安全和抢险保通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过境高速、铁路等下穿隧道排涝及抢险保通工作;负责管养范围内的县级及以上道路下穿隧道排涝设施的设置、运行监护和抢险保通工作;负责为防汛抢险救灾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二)运输安全保卫科职责。认真落实市防汛办、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成都市交通运输局防汛办以及市交通运输局防汛减灾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完善《彭州市交通运输局2021年防汛和地质灾害抢险应急预案》;负责应急物资的筹措、保管及领取工作;负责督查全市交通运输系统防汛工作;负责组织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洪涝灾害损失统计工作;负责汛情(险情)信息上传下达,按时完成总结上报。

 

(三)办公室职责。负责市交通运输局防汛减灾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后勤保障;负责汛期和地质灾害抢险的宣传工作。

 

(四)交通战备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配合汛期期间市域铁路的安全运营工作;负责部队支援我市防汛减灾和地质灾害抢险工作的交通保障协调工作。

 

(五)财务审计科职责。负责市交通运输局防汛减灾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经费保障。

 

(六)物流发展和综合运输科职责。检查指导仓储物流和寄递行业做好防汛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行业安全平稳运行。

 

(七)建设管理科职责。督促在建交通项目制定汛期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监督检查交通在建项目企业做好防汛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指导在建项目工地做好汛期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公路、桥梁、隧道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指导全市公路、桥梁、隧道抢险工作。

 

(八)规划产业科职责。负责针对公路、桥梁、隧道安全隐患中需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制定科学治理方案。

 

(九)交通管理服务中心职责。组建应急队伍人员应不少于20人,负责辖区公路、桥梁、隧道的安全巡查,收集、整理、上报辖区公路、桥梁、隧道的安全状况;负责落实威胁公路(乡道、村道除外)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水上运输企业落实汛期安全工作;督促经营性停车场做好防汛抢险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由客运、货运企业组建的防汛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客运车辆不少于25台,货运车辆不少于25台,应急运输保障人员不少于20人),保障受灾人员和抢险物资的运输;负责经营性道路运输、车站、维修、驾培等交通企业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监督检查工作。交通管理服务中心防汛及地质灾害抢险值班电话:83871629、86235308。

 

(十)养路段职责。组建50人以上的防汛及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突击队;完善道路抢险预案,加强管养道路巡查和清障作业;负责组织储备抢险物资和机具;做好道路养护施工现场的安全度汛工作;配合建管科开展全市公路、桥梁、隧道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坚持“雨前、雨中、雨后”的“三查”制度,确保公路畅通。养路段防汛及地质灾害抢险值班电话:83736096。

 

(十一)其他科室(单位)。按照局防汛及地质灾害抢险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四、防汛监测预警

 

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地质灾害指挥部的领导下,加强同市气象部门的信息互通,及时掌握每日天气情况,当汛情预警信息后,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快速响应,积极部署,有效预防,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汛期暴雨级别,掌握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级汛情及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及时调整防汛及地质灾害抢险应急级别,确保人员、设备、物资、车辆全部到位备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组织有效处置。

 

五、处置程序流程

 

灾情发生后,在实施抢险中,按照先人后物,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进行抢险操作。

 

(一)各级值班人员接到灾情报告后,及时了解灾情,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或带班领导。市政府值班室电话:83892919;市防汛办(市水务局)电话:83711636,83713606;市应急管理局电话:83709807;市交通运输局电话:83701646。

 

(二)局值班人员接到灾情报告后,迅速报告当日值班的局领导、分管防汛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局领导。同时,通知相关局属单位、机关科室负责人做好应急抢险准备,等待抢险局领导下达处置指令。

 

(三)分管防汛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要及时组织局相关科室(单位)赶赴受灾现场,认真查看灾情,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局主要领导启动相应的应急抢险工作预案等级,组织指挥抢险队伍抢险,努力减轻受灾损失,防止灾情扩大。若汛情继续扩大,超出交通运输系统防汛领导小组处置能力,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汇报,寻求帮助和支援。

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实施方案范文6

地环院在防治地质灾害方面具体都做了哪些工作?下一步又有什么举措?近日,记者采访了该院党委书记李永平。

记者:作为专业的地质环境研究单位,请问贵院在地质环境保护方面的核心工作有哪些?

李永平:近年来,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部署,我院重点做了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大力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负责编制《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参与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监测与综合研究工作。负责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出资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二是扎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群测群防和监测体系建设工作,组织专家进行汛期地质灾害巡查、排查;三是努力完成地下水动态监测任务。每年度编制《地下水水情通报》和《地质环境监测报告》,负责编制《全区矿泉水开发利用规划》并进行矿泉水企业年检换证工作;四是组织实施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编制《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全区地质遗迹图集》,起草《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章程》,开展地质遗迹调查工作,参与地质公园建设;五是广泛开展地质环境综合研究工作。联合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进行地质环境专题研究,并与中国地科院水环所合作开展《河套平原地下水资源及其环境问题研究》,与自治区气象局合作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研究》,分别与中国矿业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合作开展《矿山地面塌陷发育规律与治理模式》和《矿山地质环境动态遥感监测及信息系统建设》研究工作;六是编制和全区年度地质环境公报。按照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由我院负责全区地质环境管理、项目实施、动态监测等方面的资料汇总、数据采集、综合分析工作,并编制出版《地质环境公报》,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让全社会了解地质环境状况,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为实现资源开发与保护环境协调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记者:请问今年以来,贵院在地质环境防治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果?

李永平:第一,开展了应急调查、现场演练和宣传培训技术指导工作。现已完成63个旗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查明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2628处,并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第二,对地下水实施了动态监测。已开展呼市、包头、乌兰察布、赤峰、通辽、乌海、鄂尔多斯等7个主要城市地下水水位、水质、水温及泉流量的动态监测工作,监测孔总数为365个(其中国家级50个,自治区级315),监测控制总面积为4293km2。第三,组织实施了水文地质环境地质项目。截至目前,累计承担并完成的国家、自治区下达的基础性、公益性水环项目60余项,成果报告优良率达93%以上。同时,利用我院技术、资质优势,为社会提供地质环境技术服务,完成了600余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设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等工作。第四,组织实施了“矿政管理基础数据库及应用系统”地质环境管理方面7个子系统的建设任务。已完成全区63个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数据库、14个主要城市地质环境调查数据库、全区1∶50万地质环境调查数据库的建设工作。

记者:请问“十二五”时期,贵院在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方面有哪些具体的措施?

李永平:首先,加快构建多部门联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雨情汛情、群测群防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完善自治区地质灾害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积极开展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应急技术培训和应急技术研究,全面提升应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快速反应、防范处置能力,为各级领导在紧急处置突发地质灾害过程中,安全、及时、准确地获取现场信息进行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其次,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保护体系。结合“和谐矿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在我区典型生态类型地区,如大兴安岭林区、呼伦贝尔―锡林郭勒草原区、鄂尔多斯高原区等地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技术研究。协助主管部门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和地质环境项目管理办法。加强地质遗迹及古生物化石调查和保护工作,组建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和管理机构,承担全区地质公园、古生物化石管理保护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