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督察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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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督察报告

政治督察报告范文1

一、工作推进情况

(一)组织规划。制定并下发了《县行政审批局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就三项制度的培训、任务分解、制定、落实,提出了总体要求。

(二)严格实施执法公示制。一是在对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梳理细化“最多跑一次”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在门户网分批、分类公布。经清理,我县共有行政权力5951项,其中:行政许可259项,行政处罚4708项,行政强制189项,行政征收24项,行政裁决7项,行政确认68项,行政给付9项,行政检查262项,行政奖励116项,其他行政权力309项。二是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公示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资料、办事评价系统和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三是严格实施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工作要求,规范执法事中公示。四是推动事后公示。通过门户网站公示行政许可结果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三)着力构建审监服务权责体系。加强行政权力动态调整工作,严格按照“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许可“审批、监管、执法”的权责界定,建立健全许可事项审批、监管联系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难点、热点问题和困难,确保审批、监管高效衔接。

(四)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县行政审批局成立了行政执法案审委员会,党组书记、局长为案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局分管局长为副主任委员,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案审委员会委员,并邀请局法律顾问参加,集体审议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同时,制定了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审理制度,明确了重大执法案件范围,审理程序、法制审核要求,规定了经法制审核存在超越职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正确、程序不合法、处罚不适当的案件一律不得提交案审委员会审理。强化了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执法质量,保障了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有力地促进了严格规范公正执法。

二、存在的问题

县行政审批局在落实“三项制度”方面虽然开展了探索实践,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三项制度”的建立还不够完善。二是在实施“三项制度”上还不够深入、具体、全面:1.行政执法决定公示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有待完善;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面,开展法制审核人员不够,业务能力、法律专业知识有待提高;涉及法制审核的范围、内容和程序有待进一步细化、明确。

三、下一步计划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行政审批局将按照相关要求,结合省、州、县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方案,认真扎实地开展“三项制度”工作。

政治督察报告范文2

去年九月份,自己调入县政府办证中心,面对的将是新单位,新业务,新岗位,这也意味着自己从经济管理岗位转换到服务组织协调岗位,开业初期紧张工作和运转过程协调管理,而如何尽快转换角色?做到岗位成才,确是一件非易之事,由于“中心”工作人员构成上复杂性和管理上双重性,无疑给我们日常管理工作带来难度,而身为督查科长的我,将扮演什么角色?“中心”同样寄以厚望,“重在协调,顾全局”始终成为本人开展工作一宗旨,正确处理好窗口单位和“中心” 及 工作人员和办事群众关系,既要搞好服务,又要协调各方面关系,确保 “中心”正常运转,而其中甜酸苦辣只有自己知道。同样,“中心”严格的管理制度也为自己在各方面提供了锻炼条件,每天提前15分钟上班,每周周例会发言、每周二次巡查和平时协调管理工作,确实提高了自己的口头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我认为这是自己最收获。

三、发挥自身优势、服务经济建设

通过十二年工作时间三个单位二种角色转换,同样也为自己多岗位锻炼提供条件,在以后工作中,我将发挥自己优势,将原乡镇企业局经济管理工作和办证中心服务协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熟悉各部门业务办理有利条件和自己良好的人际关系,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政治督察报告范文3

Ⅲ类医用射线装置双随机监督检查整改报告

2021年9月8日,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管城区环境保护局联合对我院Ⅲ类医用射线装置进行双随机监督检查。根据现场检查人员的检查结果,发现我院存在以下问题:

1、电离辐射警告标志不规范;

2、辐射管理机构任命文件人员变更更新不及时;

3、缺少场所及环境检测方案和检测仪表使用管理制度;

4、档案管理不规范(与卫生管理混放)

5、缺少工作区域环境辐射水平检测记录。

我院在接到书面整改通知后,主管院长高度重视,立刻对照存在问题逐条督促整改。现将整改措施报告如下:

一、落实责任制,对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常态化管理

要求各部门结合检查结果进行整改,对照区辐射管理工作群指导意见及科普知识落实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张贴方式及制作标准,整改限两天整改落实到位。重新梳理管理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及各个环节和细节,进一步健全我院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入档保存。明确辐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制度,加强落实责任,规范、指导、分类管理。健全各类管理制度整理入档。按照环保部门管理要求进行分类存放,以备后期检查时备用,以保障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化防护措施,保障诊疗安全。

我院严格按照要求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进行定期辐射剂量安全监测工作,并建立存档。要求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文件对弃用设备进行及时处理并报备上级主管部门。对放射诊疗设备和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按照要求进行资质认证、检测,以保证影像质量和防护安全。进一步落实放射工作人员岗前进行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放射工作人员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并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并终生保存留档备查。

以上整改措施多措并举,有效保障我院放射诊疗工作顺利开展,又能很好的保护我们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谢谢上级主管部门对我院放射安全工作的指导!

政治督察报告范文4

一、全市法院诉讼证据工作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诉讼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目前本市三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总的来讲,我国的诉讼证据制度基本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社会对司法公正与效率提出更高要求的情况下,有些问题则显得比较突出,主要有:

第一,当事人举证没有时间的限制。举证期限问题是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法律对法院审理案件有审限的限制,但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审判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当事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以提出证据,使相当一些当事人在庭前故意不提交证据,而在庭审中突然提出新证,或只在二审中才提交关键性证据,以达到“突袭”对方当事人、限制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权或上诉权的目的。由此往往导致遭受“突袭”的当事人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由于对“新证据”缺乏了解而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进而有可能影响到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二是拖延诉讼,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增加诉讼成本。当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突然提出“新证据”下,对方当事人自然不愿处在被动地位,其通常要考虑用一定时间对对方的“新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并力求找到能够作为反驳意见的相关证据材料。由此产生的后果是,该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的要求,而这一要求应当讲是合法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个别情况下诉讼就有可能无限期地进行下去,这样,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扰乱了法院正常的审理秩序,降低了审判效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

第二,举证责任不清,法院职权主义较浓,直接影响群众对裁判的公认度。目前我国法律实行的是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相结合的证据制度,但由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此项制度的规定相对原则,弹性较大,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应当由法院调查取证、何种情况下由当事人举证的标准不够明确。实践中,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过多地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甚至包揽调查取证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致使不少案件在收集和提出证据方面存在较大的任意性和随意性。其结果,导致在此案中法院主动收集和调取证据,在彼案中又不这样做,或者只主动收集和调取一方当事人的证据。这不仅造成了个案中当事人之间心态的不平衡,而且使一些当事人认为法院有意偏袒一方,进而怀疑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同时由于法院力量与任务的矛盾日益突出,尽管审判人员疲于奔命,而案件仍然大量积压;另一方面,助长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惰性和对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依赖性,从而导致诉讼责任不清,使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没有得到真正贯彻。

第三,鉴定的效力认定比较混乱,存在着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的问题,常常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对同一专门性问题存在着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问题;二是鉴定结论互相矛盾,造成众多案件难以及时下判,有的案件陷入了鉴定的怪圈,使案件在长达几年的时间内不能审结;三是鉴定、勘验人不出庭接受质询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审判工作的开展;四是鉴定的提起程序混乱,有诉讼前的鉴定,也有诉讼中的,有法院提起的鉴定,也有当事人委托的,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着鉴定效力的认定。

第四,证人不出庭问题严重。目前法律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规定得比较原则,只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但对其出庭的费用如何补偿,对其人身安全如何保护等等,均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证人拒不作证,或即使作证,出庭率也极低。据统计,目前在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仅8%;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出庭率也只是10%左右,通常是由当事人或者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一些证人证言或者讯问笔录。这些证人证言或者讯问笔录在法庭上也仅是出示而已,无法在质证中进行询问,导致一些证人证言存在着虚假和证言反复等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认定效力,在有些情况下,审判人员为核实一些比较关键的证人证言,又不得不作一些调查工作。这也成为制约我国落实公开审判、强化庭审功能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第五,法庭质证与认证等做法不统一,有损法庭审判的严肃性。各法院对法庭证据的出示和质证上标准不一样,有的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全部出示,有的是有选择出示;在质证方式上有的采用一证一质,有的采用综合质证;证据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不一,有的详细表述,有的综合表述,有的仅仅列举了证据名称便得出“足以认定”的结论。这样做弊端很多,不能反映庭审情况、不能反映法院对证据的分析和采纳的过程,使当事人难以相信裁判是公正的,不能让当事人明明白白诉讼。

二、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的紧迫性

第一,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是法院审判工作的迫切需要。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已严重地影响和制约着全市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和审判工作水平的提高,其结果是直接制约着人民法院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诉讼证据工作的改革与完善已成为法院的当务之急。调研中各法院对此呼声很高,反应强烈。

第二,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是我国诉讼机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现代诉讼机制的需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市场主体要参与市场经营和活动,就要求主体必须是平等的,交易是诚实信用、公平的,出现纠纷就应当有一个公平、公开的解决机制去裁决。而我们的诉讼证据还不能适应,法院的职权主义打破了当事人在举证方面的平衡,有失法院作为中立裁判者的地位;证据的公开的力度不够,使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产生不信任感等等。因此也造成社会和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结果还不能完全认可。

第三,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是我国诉讼机制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我国即将加入wto,实现与国际市场接轨,实现市场经济的最终到位。wto是在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基础上运行的,它将一些共同的和先进的以及最能体现市场经济精神与自由平等市场经济观念的基本法治原则、观念确定下来,作为各成员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指导,世贸规则要求各国的司法裁判与之相适应,建立“平等、统一、独立、透明”的诉讼机制,而目前我国的审判独立性问题、法院的职权主义与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问题、司法的透明度问题、裁判的统一与执行问题都不适应要求。

三、诉讼证据制度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第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对原则。目前我国尚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相关的证据规定散见于三大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之中,而三大诉讼法对证据问题的规定比较简单,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单独规定仅有8条,民事诉讼法有12条,行政诉讼法有6条。这些条文都比较原则,不能适应审判的需要,即使最高法院对三大诉讼法的证据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但审判实践中,操作起来,还是不解决问题。

第二,诉讼理念上的偏差。法律规定的原则并没有对司法公正与高效的实现构成障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大部分是我们在旧的思想认识基础上造成的。我们对公正的主流理解是实现绝对的客观公正。表现在诉讼制度上,特别是作为其核心内容的证据制度的设计是追求案件的客观事实。一个案件的审判,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期间举证,二审还可以举证,甚至案件终审后,还可提出新的证据予以推翻进行再审。当事人举不了证的,法院也有权、或者有责任进行调查取证,确保案件案情的真实,否则就不是公正。这样一个案件的反复审判,导致社会对司法审判失去了信任感,有的人就质问法院,法院判案还有没有谱?且不说最终结果的公正与否,即使是绝对的公正,但也难以说服社会。最终败诉的当事人会指责法院不公正,有关社会各界及新闻~也会根据自己的公正价值观对生效或未终审的裁判进行评论,甚至指责。其实质是当事人及社会对法院诉讼程序的不认可、不认同。 事实上,案件时过境迁,案件的真实情况很难再现,只能靠一种诉讼规则去认定一个强制性社会接受的事实。人们常说,空口无凭就是这个道理。诉讼只能是最大限度地恢复案件的客观事实,只能是一种相对性的追求,只能是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过分强调人民法院必须在查实、查清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下判,是不符合实际的,也是行不通的,是违背诉讼规律的。其结果导致让社会实现不了的东西抱有起了过高的希望;特别是在社会风气不正的情况下,当事人常常会将此归于法院裁判的不公。

第三,法院职权主义色彩较浓,对当事人的合意尊重不够。诉讼是控辩双方的诉争,法院只是一个中立的裁判者,诉讼法的任务不是让程序当事人沦为法院审理活动的客体,相反,应赋予对程序的进行有利害关系的人以相当的程序保障,保障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充分性,保障其能适时、适式提出证据、陈述意见,或进行辩论的机会。但目前在诉讼证据制度中还存在着法院职权主义,没有把诉讼双方置于平等的地位,也没有形成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对抗。 第四,法庭审理的证据公开性不够。尽管本市法院采取了一些措施,实行了公开审判,公民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旁听案件的审理,可以查阅有关的法律文书,但是在诉讼过程中,与诉讼结果直接相连的、当事人十分关注的证据问题的公开性相对不够。目前法官有一个心理,认为“这案件我判的没有问题,就不怕你不服”,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着较大的随着性,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全部接受,而是按照其主观认为而定,对于哪些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对于哪些证据被采信,哪些证据没有被采信,从法庭上没有给当事人以明确的说法,一纸判决下来,对于证据的采信情况也是十分简单的概括,甚至看不出双方当事人举证的情况,更不用说证据采信中的认证与否,常常被当事人或者社会嬉为不讲理的判决。其实并不是法院判决不讲理,而是法官裁判的根据和理由不被当事人所理解。

四、关于改革与完善诉讼证据制度的调研建议 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改革和完善诉讼证据制度当务之急是,转变诉讼证据的观念,按照现代诉讼理念,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制定本市法院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规范全市法院不统一的诉讼证据行为,改革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与高效的传统做法,通过操作规程,予以调整,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根据我们对实践中存在问题的调研,对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的学习研究,现对制定本市法院证据规定提出一些建议性意见:

(一)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指导思想问题 证据规定应当着眼解决当事人和社会对法院诉讼程序和诉讼结果的认可度问题,主要是转变诉讼证据理念,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从操作上倡导一种现代诉讼的意识:对法院在诉讼中的中立裁判者地位进行定位,在此定位下对证据问题进行规范和引导,从操作上规范法官的诉讼行为,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的公平、民主、公开。

第一,确立控辩双方在诉讼证据上的平等地位。公正是按照一种科学的诉讼规则得出的一个诉讼结果,其不仅仅表现在诉讼结果上,更重要的是诉讼过程的平等、公平,参与诉讼的各方共同遵守,并获得对等的机遇。在证据规定中,一些证据制度应围绕这要求进行设计,平等在赋予当事人的举证权、质证权、知情权等。

第二,法庭要最大限度地保持中立,淡化职权主义,有限的职权要被动的提起。从诉讼理论上讲,诉讼就是诉讼双方,或者说是控辩双方之间的对抗,法院只是居中的裁判者。我们必须按照这个定位设计诉讼制度、诉讼证据制度,法庭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持中立,淡化职权主义,有限的职权将被动的提起。

第三,树立法院审判案件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进行裁判。法院认定的并不一定是绝对的客观事实,而只能是最大限度地恢复案件的客观事实,实际上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运用证据来认定一个法律事实,不能一味强调人民法院必须在查实、查清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下判,这是不符合实际的,也是违背诉讼效率和效益原则的。鉴于此,我们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应当遵循现代诉讼证据理念树立了“法院审判案件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进行裁判。”的现代诉讼理念。

第四,突出诉讼证据的公开性。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公开性应该是一个重要原则。突出证据的公开性对法院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方面可以抑制法官滥用、懈怠职权,对法官形成约束;另一方面也能树立法院裁判公正的形象。因此,诉讼中,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情况应该在法庭上进行质证、认证。如果在法庭上认证确有困难,则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叙述,给当事人以明白的结果。不透明的诉讼机制使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缺乏可预测性,难免使当事人,包括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裁判顾虑重重,缺乏可信度。

(二)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体例问题

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体例问题,有两种看法,一种是主张刑事、民事、行政分别制定;另一种是主张制定一个包括三大诉讼有关证据问题的统一证据规定。经研究,我们认为宜制定一部统一的诉讼证据规定,理由如下:一是三大诉讼虽各有特点,对证据问题也各有不同的要求,但其均拥有共同的诉讼证据属性,在基本原理、基本理论和许多适用规则上也是相通的;二是目前全市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诉讼证据问题还存在着许多认识模糊和运用混乱的地方,分别制定三大诉讼证据规定,有可能会出现基本原理上的不一致或相通问题的重复规定;三是既便于审判人员学习掌握,也便于审判领域之间的相互了解。在制定“规定”的技术问题上,可以将三大诉讼证据所共同适用的原则和要求规定在总则部分,将其特殊性要求规定在分则中,分别适用。这样,可以使全市法院在诉讼证据的基本理念上统一认识。

(三)关于制定证据规定要结合国情的问题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市场观念已深入人心,建立发达的市场经济已成大势所趋,现在只不过是处于一个过程之中;我国加入wto后,又对我们的诉讼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按照现代国际规则办事,必须在审判工作中充分体现现念。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毕竟并不十分发达,国家并不富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正在进行之中,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还没有完全形成,公民法律意识还有待加强。从本市来讲,地区社会状况差异较大,在远郊区县,特别是偏远山区,经济相对落后,交通不便,群众法律意识淡漠,一些当事人能出山“打官司”都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有的要走上一天的路。因此,我们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必须考虑我们的国情,必须坚持和发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此相适应的诉讼制度,特别是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也必须有一个过程,在个别地方,这个过程可能还会比较漫长,有些条款必然具有过渡性质,如我国的证人制度还不能完全与国际接轨,必要限制的人民法院司法调查权还须保留等,这些反映国情的规定在一段时期还必须有所体现。

(四)关于证据规定中几个主要具体问题

第一,关于法院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举证的关系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依据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和要求,应当明确:在观念上,根据时代的发展、具体的法制环境和审判方式改革的大方向,应当淡化法院调查取证的职权主义,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法院的职权调查取证活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只有在当事人已充分举证,对于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仍无法认定其效力的,法院方可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不得超出当事人申请的范围。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对此条件,应当明确。

第二,关于举证期限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定”必须明确诉讼双方向法院提举证据应有时间的限制,法院不得因当事人举证而影响审限。在具体操作上,鉴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当事人协商的方法解决:一是由当事人对举证期限进行协商,法院确认后,由诉讼各方共同遵守,当事人协商的举证期限应在开庭日之前;二是在当事人协商不一致时,或者根据案情的需要,由法院在合理的期限内指定举证期限;三是如果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同时处理好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时的一、二审之间的关系,应充分保护及时举证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第三,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鉴于我国国情和目前法律依据的欠缺,我国的证人制度还很难一步到位。为在全市法院最大限度地解决证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力求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目前我们所能尝试的方案只能是尽量增加证人出庭作证的操作性:一是将证人出庭作证作为当事人举证的一部分,规定证人除正当理由外,均应当出庭作证,并将“正当理由”予以了明确限定,加重提举证人的诉讼方的责任;二是在现有条件下,尽量落实证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必要费用,证人要求补偿的,由法院审查决定,并计入必要的诉讼费用,由申请证人到庭的一方当事人先予支付,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予以判定”。

第四,关于鉴定、勘验问题。针对实践中的问题,“鉴于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的管理现状,我们无法真正解决审判实践中鉴定内容正确与否的实质性问题,只能从实际出发,侧重解决鉴定的程序问题,增加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认可度,主要是通过尊重当事人合意意志、减少法院职权的方式实现,规定鉴定机构的确定由诉讼双方共同选择,同时增加对有争议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规定。

第五,关于建立证据交换制度,突出证据公开性问题。近年来,全市部分法院积极实践,在知识产权、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的普通程序中尝试适用,取得了一定效果。主要表现在:一是使诉讼各方对对方的诉讼证据情况在开庭前能有基本了解,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诉讼一方在法庭上搞“突袭”;二是有利于法院裁判的公开透明,增强了当事人对法院判案的信任度;三是有利于案件的快速审理,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判效率;四是促进了当事人间的和解,使相当一些纠纷在开庭前可以得到解决。应该肯定,证据庭前交换制度是实现诉讼民主和公开的一种有益探索,我们应在总结各法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规定中对此予以明确。

第六,关于证据的法庭质证与审查认定问题。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证据的质证与审查认证公开性不够。因此,应围绕民主、公平、透明和效率原则,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作出规定:一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由诉讼双方在庭审中进行质辩,凡未经法庭公开出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是突出证据认定与否的说理性,明确证据经过诉讼双方质证后,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之作出认证,说明认定与否的理由,并在法律文书中表述;

政治督察报告范文5

按照××文件要求,我局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中存在的×个方面问题,局党组高度重视,并于×年×月×日召开专题会对这两方面问题进行研究,并落实整改。现将事情情况报告如下:

一、针对“落实意识形态工作领导责任制有差距,未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年度领导班子述责报告”的问题。

整改落实情况:收到整改报告后,局党组高度重视,并及时召开会议,采取整改措施。一是局党组进一步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是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二是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工作考核内容和在××年述职报告中单独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情况,完成问题整改。

政治督察报告范文6

关键词:电子商务人才需求 调查报告 职业资格证书

1.调查目的及方法

职业院校的教学应与企业对人才的要求紧密结合,尤其是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专业,其发展迅速,实践性强的特点对职业院校的电子商务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达到能与企业的无缝对接的目标,让学生掌握企业电子商务工作的基本能力,学校在教学过程中应深入了解企业对电子商务专业毕业生的能力要求,以及企业对电子商务职业资格证书的认可程度。

为此,苏州技师学院电子商务课题组于2012年6月至8月针对苏州地区的100家已经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中小企业进行了一系列调研,采用问卷调查,企业走访调研等等方法,希望通过此次调研,获得企业对电子商务人才需求的第一手资料,并且通过对资料的分析,为学校电子商务的教学提供一些帮助。

2.电子商务人才的需求现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持续、广泛、深入的发展导致对电子商务人才的大量需求。据预计,我国未来10年将有1万亿资金投入到电子商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据权威机构调查显示:在这未来10年,中国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缺口至少在200万,这一数字还不包括整个电子商务生态链上的诸多岗位人才需求。

2.1从应用来看,电子商务行业在人才的需求上可以大致分为四种类型:

2.1.1技术型电子商务人才

这是基础性电子商务人才,其特点是精通电子商务技术,掌握电子商务技术的最新进展。这类人员应着眼于技术层面,如网络建设、系统管理、主页制作、程序开发、数据库建立、模块设计等。从国内现状看,一般程序员和主页制作人员已基本满足需求,而网络系统管理人员(如网络管理员、UNIX系统管理员和数据管理员DBA)比较缺乏,且后者培训费用较为昂贵。

2.1.2商务型电子商务人才

这是电子商务人才的主体,其特点是精通现代商务活动,他们无须过多考虑技术层面的问题,只需要掌握如何在网络上进行工作,懂得电子商务“能做什么”即可。据美国IDC估算,此类人员的培训需求量较大。目前对这类人才培养的实践经验较为丰富,但是能够达到要求的人才数量依旧是有限的。

2.1.3综合管理型电子商务人才

主要是针对企业和政府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也应该了解电子商务。对于这个层面,目前相当一部分企业和部门重视不够,就连开设相关专业的院校也往往由于各种因素忽视或放松这一层次人才的培养。

2.1.4高级电子商务师

这是高层次电子商务人才,其特点是通晓电子商务全局,具有前瞻性思维,懂得“为什么要做”电子商务,熟知至少一个行业或一种模式的电子商务理论与应用,能从战略上分析和把握其发展特点和趋势。由于全国范围内电子商务人才紧缺,目前在IT市场上,电子商务师几乎“千金难求”。

2.2 从层次上看,电子商务人才需求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2.2.1操作层人才

对这类人员的要求是能综合应用办公自动化软件、熟练使用互联网,具备文秘人员的基本素质;掌握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基本模式;具备数据管理的观念及基本知识。这类人员一般从事现代化文秘工作、网站维护工作、电子商务系统数据采集、初步加工、企业信息等基本工作,属于电子商务最基础的应用。企业对这类人才的需求一般较少。

2.2.2实施层人才

这类人员能够根据企业规划实施电子商务系统的建设、技术支持及其商务业务流程处理;主要从事数据库管理、网络管理、客户关系管理、企业电子商平台的运作和管理等工作。目前政府及企业的系统管理一级人才非常缺乏,这应是电子商务教育关注的热点之一。

2.2.3战略层人才

这类人员是企业中的中高层电子商务管理人员,主要从事电子商务战略规划、业务流程管理、组织人事安排和安全控制等工作。他们能够运用现代管理思想把信息技术与企业的营运活动有机地整合起来,并对电子商务的支持系统进行应用协调,对企业价值链进行全面的优化,从而提高企业的总体管理水平、营运效益和服务质量。

随着电子商务系统的完善,其它方面的人才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如网络营销、网络广告、网络调查、物流配送系统人员。我们知道,电子商务是一个新专业,每年有十万学生毕业,这样的数字远远满足不了电子商务人才的需求,仅仅从这方面看,电子商务人才应该是香饽饽的。但事实却并非如此。电子商务在我国已经推广了十年之余,但毕业生就业成功率一直在20%上下徘徊,远远落后于普通高校70%的就业率,而实际电子商务人才需求的缺口却达200万,这是国内电子商务人才培养的一个尴尬局面。

3.面向苏州中小企业电子商务人才核心岗位技能分析

3.1岗位设置调研

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人才需求是多样性的。在本次调研中,我们选取100家有电子商务人才需求的苏州中小企业作为样本,调查分析苏州中小企业对于电子商务人才的需求岗位以及具体岗位技能要求,在 100 家企业中,岗位需求数排在前 3 位是网络销售、 网络策划推广、 网站设计制作。样本企业所需的电子商务人才总共涉及 8个岗位,根据这8 个岗位工作内容的相关性,可以将苏州中小企业所需的电子商务人才分成三类: 电话营销人才、网络营销人才和网站建设与管理人才,具体见表1。

3.2能力要求

通过对苏州中小企业所需电子商务人才岗位的分析,可以发现这些岗位所需的技能分成三类:基本技能、专业技能和发展技能。

基本技能包括:思维能力,口头表达与沟通能力,书面语言表述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英语应用能力,应变能力,基本素质(人文素质、身体素质、思想素质、心理素质、美学素质)。

专业技能包括:市场营销能力,网络营销能力,网络信息搜集与分析能力,网络策划与推广能力,网站设计制作能力,网站运营能力,企业管理能力。

发展技能包括:创新能力,供应链管理能力,程序设计能力,客户服务能力。

4.电子商务职业资格证书情况

目前主流的电子商务职业资格证书大致有三种。一是中国商业联合会组织的商业电子商务师认证,二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电子商务师认证,三是阿里巴巴组织的阿里学院认证。

结合我院学生的实际情况以及此前教学经验,我们对此三款电子商务职业资格证书进行了比对分析。见表二。

表2:目前主流电子商务职业资格证书比较

我院目前已经组织过两次中国商业联合会的助理电子商务师的教学考试,通过率均为100%。考虑到人社部证书的认可程度,也在进行人社部助理电子商务师认证的教学准备。

电子商务是一个新兴专业,无论是企业还是学校,对于电子商务的人才培养都还在探索实践阶段。作为职业院校,如何探索出一条适应市场环境,适应企业需要的电子商务人才培养道路,我们依然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姚娟,王红霞.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基于江苏省13所高校的调查问卷[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8(5):137- 138,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