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的性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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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性质

财产保险的性质范文1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行政法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

一、私有财产权行政法保护的执法缺陷

(一)部分行政主体漠视私有财产权

随着依法行政的实施,行政主体法治意识的提高,保护私有财产权越来越受到行政主体的重视。对于行政主体而言,保护私有财产权是行政主体的义 务。这种义务最重要的特点是它不同于等价交换关系,是无偿履行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部分行政主体漠视私有财产,如有些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在这方面就存在 模糊观念,将履行法定职责视为等价有偿的民事义务,再有就是有些公安机关对于执法中的错误不能及时纠正,造成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损害。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处 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都直接涉及公民的财产权,由于特权观念的影响,存在无视公民财产权受到的损害的现象。

(二)滥用行政权的现象较突出

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行使原则不明晰,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私有财产权的现象突出。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公权力,从根本上讲是法律赋予 的,正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才有高效运作的行政管理系统。因而,鉴于行政执法活动的复杂性、主动性等特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允许行政主体享有自 由裁量权,是十分必要和合理的。然而,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产生执法的任意性甚至人为的扩大执法的范围,加大处罚的力度。在实践中的很多侵犯私有财产权的情 形均发生于行政主体的裁量权不当行使上。如涉及公民财产权益的行政救助、行政奖励等给付行为之中,虽然公民在法律上享有合法的财产请求权,但最终能否获取 以及如何获取,通常依赖行政主体的裁量权限的行使。

其次,滥用行政执法权对私有财产权侵犯的现象突出。又具体表现在:其一,滥用行政处罚权侵犯私有财产权。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一些执法部门利用权 力搞“创收”,超越法律权限乱罚款。其二,滥用行政强制措施侵犯私有财产权。主要表现为滥用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拆除建筑物、变卖拍卖财物等行政强制措 施。常见的有交警部门、税务机关、动物检疫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随意扣押、使用乃至损坏公民的运输车辆、生产器械、工程设备等现象。[1] (p.34-38)实践中也存在虽然是合法扣押行为,但却因没能依法履行妥善保管的附随义务,致使财物丢失的情况。其三,滥用行政处理权侵犯私有财产权。 行政处理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特定权利义务事项的执法行为。实践中滥用行政处理侵犯私有财产权主要表现为行政征收 行为的违法使用。“从各国工业化、现代化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国家权力对私有财产的不当征收和征用,是损害私有财产权的主要形式。从我国的发展来看,也不 例外。”[2](p.53)行政征收行为是具有羁束性和强制性的行为,行政机关需按规定征收,但是,有些行政机关往往随意扩大工商管理费、城市管理费、资 源使用费等的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甚至重复征收,造成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侵犯。[3](p.42)再次,行政不作为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现象突出。 行政主体不作为,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公民私有财产权遭受不应有的侵害。如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工商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履行行政 许可的法定职责等。

(三)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在现实的执法中,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表现比较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部分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到执法机关办事常遇到 “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部分执法人员贪图享乐,吃请受贿,为一些违法者逃脱法律的制裁,成了金钱和人情的俘虏,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其二是部分执法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尤其是基层执法机构人员表现更为突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少数。其三是执法队伍的知识结构不合理。部分执法 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去甚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中,经济纠纷大量出现,要求执法人员不仅要懂法律,还要懂经济、懂外语。而实际懂 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人不多,三者兼而有之的就更少。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法律秩序是靠人来维持的,因此,要推进依法行政,就必须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 建设。

二、私有财产权行政法保护的执法完善

(一)确立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执法原则

其一,依法行政原则。要求一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在某一行政领域,只要存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机关就必须予以适用且须正确适用而不能有所偏离。这一原则是行政执法活动准则的基础,也是行政执法最重要的原则。

其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平等原则并不是对每一个人、每一个事物都采取同一种处理办法,它只要在条 件相同的情况下给予相同的处理。平等原则的具体要求是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进行差别对待,它并不禁止法律或行政机关根据事物的性质或情节的不同进行合理的差别 对待。

其三,行政信赖保护原则。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已产生信赖,并且这种信赖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 时,行政机关不得变动这种行为,或者如果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变动这种行为时必须补偿相对人的基于信赖而遭受的损失。[4](p.23)

其四,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在其所追求的目的和为追求该目的所采取的手段给私人的权利、自由与利益所造成的损害 之间保持平衡。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括三个下位阶的子原则,即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狭义上的比例原则。在我国的实践中,行政执法对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之间进行选择时就应该遵守比例原则,尽量减少对私有财产权带来的损害。英国学者认为,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也需要为特定的公共目的而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限 制;只有当相应的限制措施与立法所追求的目标成比例时,对于基本人权的限制才可以视为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所必需的。

(二)加强对于行政权力的监督

首先,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将公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公 之于众,从而督促其纠正的一种监督形式。社会舆论监督虽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性,但是它的广泛性、透明度和轰动效应也是其他的监督形式所不具有 的。特别是对于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一经报道就会产生强大的社会震撼力,因为“一个事件负面因素越多,它构成新闻的可能性就越大;一个具有负面效应的新 闻题材比正面题材的新闻具有更大的吸引力;负面新闻有一种缺憾,而有缺憾的东西才更有吸引力。”[5](p.48)正是新闻舆论监督的这种特性使其在对涉 及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权力的监督中不可或缺,事实也已证明了这一点。其次,加强对涉及公民财产权的行政权力的国家监督。国家监督具有社会舆论监督所不具有的 强制力和法律效力,而且具有多层次性,既有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还包括司法机关的监督,尤其是作为司法监督的审判监督可以弥补立法的不足,在 实际操作中,如果相对人对之有疑义或异议,则可诉诸法院,由司法部门进行审查,根据法律的精神和现实情况作出能动的判断,就具体个案合法合理地解释公共利 益的内涵和外延,灵活公正地处理争议案件。

(三)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

第一,加强执法人员职业道德和思想政治教育。执法队伍的素质高低,执法水平的优劣,是关系到法律能否落实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 和法制观念是依法行政的基础。行政执法队伍庞杂,执法任务繁重,法律政策性强,行政执法机关要树立公正廉洁的形象,使其执法行为高效廉洁,必须提高执法人 员的素质。只有从思想教育入手,通过上法制课、看展览,进行警示教育等活动,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感,提升正气。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牢 固树立思想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自觉地推行依法行政。第二,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通过以制度约束、以 考试促进、以学习强执法、以执法树形象等措施,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特别是要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去除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重实体 轻程序的错误观念,在注重对案件事实调查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正确适用法律及规范执法程序,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第三,坚持“公开、平等、 竞争、择优”的原则,健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奖惩、辞职、辞退等具体制度,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机制。

参考文献

[1]孟宪孝,杨柏林.诉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违法行使林业行政处罚[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2]陈淑智.制度视野下的私有财产权保护[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

[3]刘雪屏.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私有财产权的保护[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3).

[4]张闯,梁艳.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研究[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5,(2).

财产保险的性质范文2

1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界定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界定不明确,当前保险法没有具体阐述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定义。通常情况下,财产合同保险中保险利益判断标准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来阐述:第一,从形式上来讲,保险利益主要体现的是利害关系;第二,从经济学角度出发,保险利益表现的是一种经济利益;第三,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利益属于合法利益。由此可知,我国保险实务没有对保险利益作出具体的概述,判断标准不够明确。基于这种状况,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容易造成歧义。例如在仓储责任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没有明确保险利益,标的可能以仓储物为主,与投保人投保仓储责任的目的相违背。

2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转移

在财产保险法中,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合同将会失效。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必须要确保保险利益,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有助于依据保险利益原则得到相应的赔偿。但在实际司法实践过程,即使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订立相关的保险合同,保险利益不明确,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双方却享有保险利益。按照相关的保险利益原则规定,财产保险利益能够进行转让,但是对转让时间却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因此导致发生纠纷的概率高。

二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适用完善策略

1重新界定财产保险利益定义

首先要界定保险利益的性质,明确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从而具体分析被保险人或者投保者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利益关系。在现阶段,由于人们的法律文化程度有待提高,在进行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必须要明白保险利益的科学内涵,了解以及掌握保险利益范围以及种类。对于保险利益范围而言,在确定的过程中,主要的依据有四个:一是标的物,二是被保险人,三是赔偿项目,四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上,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首先要确认投保财产保险利益,说明保险利益的合法性。当不按照规定来进行时,财产保险合同将会失效。具体而言,在实际的保险实务中,大部分的财产保险合同在性质上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如果发生保险事故,那么将会损害保险标的,因此相应的保险人要依据市场价格做出一定的赔偿。对于特殊保险标的而言,当事人要首先掌握财产保险标的价格,进而进行定制保险合同的订立,出现保险事故时,按照财产保险合同明确价格,从而实现赔偿。其次,要掌握保险利益种类以及范围,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第一,财产法律享有者;第二,保管者所保管财产;第三,占有者所占财产;第四,股东财产;第五,合同产生利益;第六,经营者对经营事业所期待的利益;七是财产保险标的其他相关利益。

2完善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告知

义务规定在保险法中,保险利益原则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在保险合订立过程中,对于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而言,首先要规定告知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基于履行告知义务的基础上可以承担赔偿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告知义务规定,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3强化财产保险利益转移规定

首先,要明确保险转让定义。在我国保险法中规定,只有在完成物权占有转移下才能进行标的物转让。在具体标的物转移过程中,要以实体利益为核心标准,明确转让定义。其次,保险利益转移手续繁复,随着保险标的的转移,保险利益也会发生转移,为了确保保险人利益,要及时告知保险人保险利益转移状况。再者,要掌握保险标的转让时间。标的物在转移前,标的物所有人承担风险。而标的物发生转移时,风险也将会发生转移,买受人承担风险,因此要明确保险标的转让时间。

三结束语

财产保险的性质范文3

“中间性保险”与重复保险

“肯定说”的主要理由是:人身价值也有客观评价标准;人身保险的射幸性质高于财产保险。瑏瑡“折中说”认为,是否适用复保险之规定,不应从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的形式分类来决定,而是应当看保险的实质是否在于填补损失来决定。伤害保险或疾病保险虽然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但是就医疗费用部分而言,实在具有财产保险的性质,医疗费用的给付,目的只在填补支付医疗费的损失,不得双重或者多重给付,以致受益人获得不当得利。瑏瑢还有学者从外国法例与学者通说、人身价值有客观评价标准、医疗给付之性质等方面对此加以论证。瑏瑣在我国《保险法》中,重复保险是“财产保险合同”项下的一项制度,于人身保险似无适用之余地。然而笔者认为,就“中间性保险”而言,不宜一概排除重复保险规则之适用。其一,保险法对复保险之规定,系“基于损害填补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获致超过其财产上损害之保险给付,以维护保险市场交易秩序,降低交易成本与健全保险制度之发展,而对复保险行为所为之合理限制”。瑏瑤因此,重复保险规则所应关注的并非某一保险的“财产”或“人身”属性,而是其所填补的损害究系“具体损害”还是“抽象损害”(损害在客观上是否能够以金钱作精确计算)。一般而言,财产保险之目的在于填补具体损害(财产损失),故应有复保险之适用;人身保险之目的在于填补抽象损害(人身损害),故不应有复保险之适用。但人身保险中的抽象损害,应系指死亡和残疾而言,即人的生命和健康不能以金钱价值衡量,因此对于人寿保险及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死亡、残疾部分,只能实行定额给付,且无超额保险和复保险之限制;而其中的医疗费用部分,则不属于抽象的人身损害,而是具体的财产损失,因此,其不应排除损害填补原则之适用,亦即存在超额保险问题,故应受复保险规则规制。其二,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虽属人身保险,但其中的医疗给付实为财产保险。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的“二分法”下,人身保险即“对人保险”,其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本体)为“人的寿命和身体”;财产保险即“对物”保险,其保险标的为“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保险法》第12条第3款、第4款)。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既为人身保险,其保险标的即为“人的身体”。这一判断在逻辑上可谓完全正确,但却未能全面准确揭示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之保险标的的真实面目。实务上的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按其保险金给付模式可分为定额给付型保险和费用补偿型保险。在定额给付型保险中,保险人于特定保险事故(通常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身残)发生时,向受益人支付预先约定数额的保险金,作为对被保险人抽象损害之补偿,其保险标的为“人的寿命和身体”,不问是否造成财产损失,保险人均负给付义务。例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而在费用补偿型保险中,保险人仅在约定限额内对因保险事故(疾病、意外伤害)而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等费用予以补偿。例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金额向受益人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金额=实际住院天数×住院保险金日额。瑏瑥作为此项保险的保险标的,前述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等费用,并非抽象的人身损害,而是具体的财产损失,故而其虽名为对人保险,实为财产保险。因此,损害填补原则及复保险规则,于此自当有其适用余地。

“中间性保险”与保险代位权

财产保险的性质范文4

关键词:资产负债管理;资金运用;投资匹配

一、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特点

由于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只允许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业务范围和保险的特性,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具有如下特点:

(一)资金来源的广泛性

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保费和资本金。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广阔,人口众多,经济增长速度快,促进了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费规模的迅速扩大,保险资金越来越多,且来源广泛,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保险资金不仅来自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而且大量的保险资金来自于个人;从产业来说,财产保险资金来自于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从构成来看,保险资金主要由资本金、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总准备金、保险储金以及未分配盈余等构成。

(二)资金性质的负债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保险定义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保险的定义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是来自保费收入,收取保费在前,承担保险责任在后。即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根据未来保险事故发生与否,决定了是否承担赔付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保费资金具有明显的负债性特点。从保险资金的构成来看,除资本金和总准备金外,其他都属于负债。

(三)对外负债的短期性

从经营范围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公司除工程险等少数险种有可能保险期限较长之外,其他险种的保险期限都不超过一年;与此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可能的支出将在保险期限内完全明确。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险种的责任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这就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大部分在一年内,具有明显的短期性特征。

(四)保险资产的流动性

财产保险公司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成本支出时间的滞后性和金额的不确定性,及负债的短期性,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负债支出的时间的不确定性。为保证保险责任的及时承担,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财产保险公司必须保持资产的高流动性,以防止债务产生的财务“黑洞”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破产。

二、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性

从以上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特点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不仅来自于经营的保险业务本身,同时与保险公司的自身管理水平密切相关。在当前财产保险行业发展迅速,竞争程度较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水平将直接决定公司经营的成败与否。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加强自身资产负债管理,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和流动性,保证各项债务按时支付。

(一)资产负债管理的概念

资产负债管理,从狭义的角度理解,为针对某类负债产品的特点形成的资产结构,实行业务条块上的匹配;从广义的角度理解,资产负债管理属于风险管理的范畴,它从整个企业的目标和战略出发,考虑偿付能力、流动性和法律约束等外部条件为前提,以一整套完善的组织体系和技术,动态地解决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匹配问题以及企业层面的财务控制,以保证企业运行的安全性、盈利性及流动性的实现。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资产负债管理是通过了解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为出发点,进而合理分析其资产、负债,并合理安排资产负债的匹配关系,以保证企业运行的安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金的流动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财产保险公司实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意义

财产保险风险发生的时点的不确定性和赔付金额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财产保险公司负债发生的时间的不确定性和支付金额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利用资产负债管理,加强自身资产负债的管理,以合理化解这些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从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来看,财产险公司经营的好坏,不仅取决于公司业务发展的好坏,更重要的是取决于资产负债管理的好坏。只有资产负债管理做好了,财产保险公司才能保护股东及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才能保证国家金融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因此,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对公司、行业、社会均具有深远的意义。

1.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

保险,是一种风险预防和转移的工具,它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损失或约定事件,保险人按约定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或给付相应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风险转移的成功与否。目前,财产保险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承保利润不断下降,有的险种甚至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保险公司要想充分发挥保险风险转嫁的作用,就必须通过做好资产负债管理,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以满足广大投保人利益的需要。

2.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主动适应保险监管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保险监管由市场行为监管逐步向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并重的方向发展,并将最终转变为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的监管,就是要求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债务的能力,其外在表现为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高于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而实际偿付能力等于认可净资产,认可净资产等于认可资产减认可负债。根据目前保监会的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公司负债全部为认可负债,而资产则根据资产的风险状况和变现能力按比例认可,保险公司要想提高认可净资产的比例,就必须在实际经营中提高资产的认可率。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资产负债管理,通过将资产配置到认可率高的资产上,提高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满足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的要求。

3.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降低财务风险的需要

财产保险公司积累的资金主要来源是资本金和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未来能够及时偿付,而从保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金。由于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公司,风险存在具有普遍性,同时风险发生具有不确定性,这决定了保险公司赔付时间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为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安排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提高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为此,财产保险公司有必要通过改造管理流程,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合理提高保险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保证公司的健康运行。

4.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改善保险企业经营成果的需要

随着保险经营主体的不断增加,保险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在不断下降,甚至有的险种出现了全

转贴于 行业的亏损。如何合理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难题。这就要求财产保险公司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合理使用和安排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资产收益率,最大限度发挥资产运用的作用,改善公司的经营结果,提高公司竞争实力和企业价值。

三、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模式及原则

(一)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模式的选择

资产负债管理包括以负债为主导和以资产为主导两种模式。以负债为主导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强调的是从负债的观点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即根据负债的特点安排资产的期限、结构比例等,针对不同保险产品的负债要求,包括期限、风险、出险频率、流动性等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资产投资组合。以资产为主导的资产负债模式,强调的是从资产的观点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根据资金运用的情况调整负债结构,也就是针对不同的资产组合,调整产品销售的品种、规模等。

由于目前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每家保险公司业务增长速度较快,保险的特性决定了保险公司成本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成本的滞后意味着资金的滞留,为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提供了可能。同时,由于保险公司主要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在保险处于快速发展期的我国,保险公司应更加关注主营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原则上要求资金运用满足保险发展和保险负债的要求。因此,在目前阶段,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采取负债为主的资产管理模式,根据保险产品或保险业务的整体风险状况来决定资产配置情况。

(二)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原则

根据保险公司资产的特点,充分考虑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不仅要遵循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原则,而且要充分考虑财产保险行业的特点。

1.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公司与其他很多公司一样,在资产负债管理中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总量平衡的原则。就是要求资金的来源与资金运用在规模上的相对平衡和对称,保持资产与负债总量上的相对平衡,这里要求的平衡是资产负债总量的动态平衡。

(2)结构对称原则。结构对称是一种动态的资产结构与负债结构的相互对称与统一平衡,即根据资产负债的期限差异进行布局,长期负债用于长期资产的投资,短期负债用于短期资产的投资,而短期负债中的长期稳定部分也可以用于长期资产的投资,并根据外部经济条件和内部经营情况的变化进行动态的资产结构调整。

(3)偿还期对称的原则。偿还期对称的原则又称资产分配原则或速度对称原则,其主要内容为:资金运用应根据资金来源的流通速度来决定,即资产与负债的偿还期应保持一定程度的对称关系,最好是能保证资产和负债的期限完全一致。

(4)目标替代,总体效用平衡的原则。资产负债管理要求资产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目标,但这三个目标之间是相互矛盾的,安全性越高往往伴随着盈利能力的下降,流动性较高往往盈利能力较弱,但安全性较高。目标替代原则是指在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个经营目标或方针上进行合理选择和组合,相互替代,尽可能实现三者的均衡,而使总效用最优。这里的总效用是由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方面效用综合构成的。

2.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需要考虑的特殊因素

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财产保险及意外健康险业务,保险期限较短,保险事故发生较为频繁,使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方面需要考虑如下特殊因素:

(1)财产保险公司负债的特点。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以短期负债为主,为保证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

(2)险种结构及不同业务的现金净流量。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为财产保险业务、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在具体险种上包括财产保险、车辆保险、责任险、建工险等,不同险种由于保险标的和责任范围不同,其风险状况、出险频率及损失可能产生的金额大小也不一样,对赔付资金的需求也不同。如车辆险业务对赔付资金的要求相对其他财产险业务高,因为车辆属于移动的标的,事故发生较为频繁,出险的频率较高,导致赔付的频率也高,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高。而普通的财产保险业务的出险频率低,但由于保险金额大,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要求的赔偿金额大。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公司的业务结构、险种类别,以保证偿付责任的及时兑现。

(3)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中国保监会通过认可净资产与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的比较结果,来判断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否充足。由于保险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偿付能力水平高低不同,对资产的认可率的要求也不同,公司对资产的选择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的要求,以保证公司的偿付能力能够满足监管的需要。四、财产保险公司资产的组成及投资的重要性

从产业性质来看,财产保险公司属于金融服务企业,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属于第三产业,同时属于金融企业。第三产业从资产结构上看,具有固定资产占比相对小的特点,财产保险公司也一样,固定资产在总资产中的占比也不高。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又属于金融企业,金融业的特点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积聚了大量的保费收入,对资金运用的要求较高。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投资性资产(银行存款 投资)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人保60.49%,太平洋 77.32%,大地74.34%,太平65.78%。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所占的比重高,资金运用的需求旺盛。资金运用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中与保险业务经营同样重要的经营活动,客观要求保险公司不断提高资金运用水平,加强投资资产的管理,关注其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为财产保险公司及财产保险行业整体实力提升做出贡献。

五、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与资产负债管理

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保费规模增长快,但由于保险主体的增加,竞争特别激烈,承保利润率在不断下降,有的险种甚至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同时,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公司,本身对公司实力的要求高。财产保险公司实力的提高,取决于保险业务经营和资金运用两方面,且两者是相互促进的,这也是符合国际财产保险行业发展规律的。在国外,财产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赔付率均接近100%,利润主要来自保费资金运用产生的投资收益。因此,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资金运用方面的研究,合理、有效地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充分发挥保险资金对公司的贡献,提高经济实力。为使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满足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对公司负债进行深入的分析,紧密联系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合理安排投资的期限、品种等。

(一)根据负债的特点配置投资的久期

财产保险公司是典型的负债经营的公司,且其保费资金大部分属于短期负债资金。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安排投资前,应根据保费资金在公司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合理安排投资的期限。在考虑负债资金占比的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应预测公司盈利能力,并根据盈利能力的不同及发展的不同阶段,安排不同的投资组合和投资期限。当预测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经营具有盈利能力时,意味着公司

在经营过程中基本不会动用资本金,公司应将资本金配置到期限较长,收益较高的投资上去;同时根据预测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现金净流量,将盈利积累的资金也配置到期限较长的投资中去,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而将日常经营过程中需要使用的资金,配置在期限短、流动性强的资金上,以保证公司履行保险责任的及时性。

(二)充分分析公司的业务结构,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状况、出险频率配置投资

如前所述,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种类多,且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具有不同的风险特点、出险频率及对赔付金额的要求等特点,因此,同一收入规模的公司对投资组合的要求差异较大。如以车险经营为主的公司,要求投资的流动性高;以财产险业务为主的公司,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相对较低,但对金额的要求可能较大,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对资金总量要求较大,要求投资的整体变现能力强。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的特点配置投资,合理确定投资组合及投资期限。

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大数法则的要求,充分考虑不同险种的出险概率和平均偿付金额,合理分析单一险种债务平均偿还期,进而计算出公司险种所要求的整体保险业务负债的偿还期,并根据偿还期对称的原则的要求,配置投资资产的偿还期限。可以通过计算平均流动率来判断投资配置是否合理,平均流动率等于资产的平均到期日和负债的平均到期日的比值,如果平均流动率大于1,则表示资产的运用过度,应根据负债的具体类别,缩短投资的期限;反之,则说明资产运用不足,应适当提高长期资产的比重,以保证平均流动率维持在1的水平。但在使用平均流动率时,最好对时间进行分段处理,如将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等,分段越多,计算结果的运用越合理,资产期限与负债期限越匹配。

(三)根据公司不同发展阶段对偿付能力的要求,选择不同认可率的投资组合

根据中国保监会对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不同资产的认可比率是不一样的,认可比率的不同,对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影响较大。同时,由于法定的偿付能力要求与公司的业务规模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的不同阶段,对公司投资资产的认可率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如在公司业务的起步阶段,由于公司资本金充足,基本不需要考虑公司资产的认可率,可以只考虑流动性、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去配置投资。但当公司业务规模较大,资本金处于不十分充足的时候,就必须将投资配置在认可率高的资产上。因此,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配置需要充分考虑公司的发展阶段,及不同阶段对偿付能力的要求。

财产保险的性质范文5

保险单号_______

鉴于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以及附加_______险,并同意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本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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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财产

│以何种价│保险金额 │ 费 率│ 保险费 │

│值承保 │ (元)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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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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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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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 │特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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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财│

├─────┼────┼─────┼────┼─────┤

│保产│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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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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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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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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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保险费人民币(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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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期限自

日零时起至

日二十四时止│

├────┬─────────────────────────────┤

│ 特别 │

│ 约定 │

├────┴──────────────────┬──────────┤

│被保险人地址:

│电

话:

│行

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章│

│所 有 制:

│占用 性质:

│财产座落地址:

___________

日│

个地址

财产保险的性质范文6

关键词:财产保险;营销机制;策略

1、人寿保险与财产保险在营销过程中的主要不同

由于人寿保险营销先于财产保险营销发展起来的,因此在很多地方都是借鉴人寿保险营销经验,但不能盲目照搬,必须正确对待寿险营销和财险营销的不同。两者保险营销的主要不同地方有:

1.1我国寿险营销和财险营销根本区别就是它们的发展水平不一样,发展基础也不一样。

我国从1992年开始以来,友邦保险公司率先开个人寿险营销新方式,国内其它寿险公司都积极效仿,使其在各寿险公司中成为第一大业务来源。而财险营销相比于寿险营销则有很大区别,首先是起步较晚,由于寿险营销发展良好,各财险公司也积极效仿,于近两三年开始进行试点;其次是仅仅有高涨的热情,缺少足够的资金投入热情;再次是对适合营销的产品没有进一步认真开发,这作为一个瓶颈制约着财险营销发展,有的基层公司积极改革,提出“全员营销”策略,但面对潜力巨大的、多种多样的保险市场,如私营企业财产保险、私家汽车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缺少相应的新型营销产品。

1.2从市场潜力上讲寿险营销大于财险营销。

首先,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养老保险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生活水平及保险意识的不断提高,使得寿险营销具有更深远的潜力;其次,补偿性作为财产保险的特点,决定了其不能重复保险,而且不能无限制保额,而与寿险相比则有很大区别,只要投保人愿意,经济允许,就可以任意购买很高的保险保障,即使一个人重复购买保险,保险公司不会限制其行为。

1.3两种保险的保险营销对象各异,保险标也不同。

人的身体和寿命作为保险标,是人身保险的主要对象,而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是财产保险的主要对象。现阶段,大部分财险产品是以单位为对象进行设计的,以城乡居民个人的财产保险为对象设计的保险只占较小的比重。

1.4两种保险产品技术质量有着极大的区别。

寿险产品是以“个人”为重点进行推销,营销人员经过短期的岗前培训,对一些简单的法律、保险、医学常识进行了解,掌握相关产品的条款,然后就可以开展个人寿险营销业务,它相比于推销财险产品在技术要求上较低。财险产品因其具有较多的保障标的名目,所以开展财险产品业务大都会有更多的相关知识涉及,不仅仅涵盖寿险产品需要的相关知识,还包括各种机器、汽车、船舶、建筑、工程、财务、天气等相关知识。所以,保险公司和营销人员要想真正做好财险营销业务,必须在技术上有较高的要求,不管是业务技能、人才结构、综合素质,还是营销员的培训,都要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

2、建立健全财产保险营销机制的策略

2.1财产保险开发的险种要与个人营销相适合,加强个人营销业务的发展。

综合性业务和分散性业务是险种开发的重点。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财产保险业务无疑具有巨大商机,重点就是设计出的险种必须适当,也就是说开发出的新险种既与个人营销相适合又能够满足市场需求。

2.2个人营销想要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发展,营销员队伍建设是其首要条件。

第一,创造条件推动产险营销发展壮大,转变观念,解放思想,确立与财险特征相适合的销售模式,构筑产险营销体系;第二,发展财险个人营销的重点步骤就是将手续费适当提高,建立合理的淘汰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快险种开发以适合个人营销。开发新险种,扩大服务范围,重点加大综合性险种和分散性业务,对保险费的可扩充性进一步增强;第三,应建立两大新的体系进行个人销售和直接销售,在公司内应抓好营销培训,树立服务营销理念,完善营销管理制度,设立营销管理机构,建立科学有效的产品开发机制以及覆盖广泛的社会营销网络,加强营销队伍的管理,通过经营分析工具对营销管理工作进行规划,积极倡导职场文化,以主管为中心,制定具有吸引力、竞争力的产险营销策略。

2.3财产保险的延伸服务极为重要,它是财产保险个人营销业务发展的根本。

保险延伸服务,就是保险基本功能已经实现、基本服务完成后,为了使客户更加满意所进行的附加或拓展服务。延伸服务是通过与不同客户和自身业务特点紧密结合所开展设计和的一项特色服务,正常的业务流程之中并没有将此列入。

2.4个人营销业务想要在财产保险上谋求发展,必须以财产保险分散性业务的拓展为前提。

现阶段我国保险市场已经打开,市场竞争态势日趋严峻,导致财产保险的集中性业务发展具有极大阻力,与此同时,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收入的极大提高,又将一个较大的市场潜力提供给分散性业务。所以,国内财产保险营销的战略重点就是开拓分散性业务。分散性业务具有较大的同质风险市场总量,但赔款金额及限额相对较低,保险标的相对分散;简单易懂保险产品条款;大部分是以只有较小规模的各类个体经营者或个人为其投保人。营销模式的定位是由分散性保险业务的特点决定的。客户需求变化的满足是以优质的保险服务为前提,因此要求推销人员必须不断创新营销手段和观念内容,以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转为目标,从形式到内容不断更新,始终与市场德“保鲜度”保持一致,充分发挥自己的特色,从而赢得客户,以自己独特的风格在同行业中迈步前进。

参考文献:

[1]严鸿和,黄清清,杨皖苏,董登权.寿险业转型期完善保险人制度的对策研究[J].科技和产业.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