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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证券市场的功能范文1
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监管;行政监管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一、公共利益论简述
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曹凤岐等,证券投资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郑燕洪,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与市场纪律———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的模型解析特区经济
简述证券市场的功能范文2
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监管;行政监管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一、公共利益论简述
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sp;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曹凤岐等,证券投资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郑燕洪,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与市场纪律———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的模型解析特区经济
简述证券市场的功能范文3
一、证券持有体系的变迁和基本模式
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前提是有相应的证券,但投资者对于拥有的证券通过什么方式持有,也就是证券持有方式,在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发育程度的市场上却不尽相同的。从总的过程来看,证券持有可以分为两种,即直接持有方式和间接持有方式。
(一)直接持有证券方式
这是一种较传统的持有证券的方式,即投资者直接持有证券,表明拥有证券所有权,而证券发行人能够直接知道投资者是谁,因此确认投资者的所有者权益。所谓的直接,是指不需要通过其他的中间机构就能够表明证券所有权的归属和权益享受,这是区别于间接持有方式的重要一点。直接证券持有,根据证券是否进行了无纸化和托管,在持有方式上有些不同,但原理基本一样的。
1、证券未进行托管:证券未进行托管时,证券主要形式是有形凭证。对于不记名证券,持有人就是投资人,可以凭证券享有相应权益;对于记名证券,其证券投资人是在证券发行人发行登记簿载明姓名的人。在直接持有方式下,发行人可以容易地知道谁是投资者,而投资者对于证券权益体现为直接的所有权形态。
证券直接持有体系在证券权益的确认方面比较简单,但是相对来说证券的转让和清算手续就比较烦琐。要么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要么为了一笔交易费时费力地去发行人的登记簿上变更登记。随着证券交易量的扩大和全球交易,原有证券清算、结算体系远远不能适应巨大的交易量以及带来的记录变更工作,以至于在华尔街产生了所谓的文书工作危机。
2、证券进行托管: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应用使得文书工作得以缓解。既然交易和清算速度快了,证券本身如果还像以前那样需要移动交付才能表明交易成功,那么在这个最后一步上速度还是没有大的改进。怎样才能使证券本身不流动同时保证清算结算正常进行呢?证券界的精英们聪明的脑袋没有闲着,他们认为提高效率的一种办法是将所有的证券都存管在一个机构中,通过转账方式来改变其所有权,使所有的交易后的清算、结算都在同一个机构内发生,实现证券处理的非移动化和无纸化。CSD根据清算结果和指令,通过对开立在CSD的需要清算的帐户进行借记或者贷记,完成证券结算和登记变更过程这种设想的实现就是后来证券界普遍使用的中央证券存托组织机构(centralsecuritiesdepositories,下面简称CSD)。
从各国CSD帐户开立的情况来看,如果每一个投资者在CSD直接持有一个证券帐户记录(不管投资者是否通过中介进行证券交易),那么证券发行人可以容易地知道哪些人是其发行证券的投资者(中央托管机构根据投资者账户记录,按照与发行人的协议向发行人提供名录)。这与在有形证券情况下通过变更发行人簿记来表明证券权益转变在本质上是一种模式,但更有效率。
但如果不允许每一个投资者都在CSD持有证券帐户或者分帐户记录,而只是允许那些与CSD有托管合同关系的机构在CSD开立有帐户,那么投资者只有通过在中介机构开立的证券帐户持有自己投资的证券。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对持有结构中的某些制度性创新,间接证券持有体系被设计出来,并成为现今国际证券市场上证券持有的主要方式。
(二)间接持有证券方式
所谓间接,是指一种从投资者到发行人之间存在一个以上持有层次的制度安排,投资者与CSD以及发行人不存在直接联系。间接的证券持有,简单地说,是指投资者通过在某一中介机构开立的帐户持有证券,这个机构本身处于一个多层次的证券持有系统中,按照这种持有系统:在证券发行人处登记为证券持有人的只是处于这个证券持有体系最顶层的机构,而非投资者本人;投资者开立有帐户的中介机构在位于其上层的其他机构那里以自己的名义开立证券帐户,在混同(commingled)的基础上为所有客户持有证券。
下面按照层次来分析这种间接持有系统的一般形态(参见图例)。
1、处在这种间接证券持有体系顶层的机构是具有中央证券托管功能的机构或公司(即CSD),在其处存管有大量的由不同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在实际中,CSD的功能可能同时与中央证券、结算、清算和登记功能组合在一个机构之中。
重要的是,在发行人的证券发行登记簿上,证券持有人的名称是CSD这个机构的名称或是其别名,而不是具体投资者的名称,这与直接持有方式是一个大的不同。有时候具有CSD功能的机构不使用自己的名称,例如美国的CSD是托管信托公司(theDepositoryTrustCompany,DTC,),是世界上最大的证券托管公司;据统计,纽约证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的83%和91%的企业债券的登记持有人是CEDE&Co,这是DTC在证券持有登记时的别名。
2、在间接持有体系里,处在CSD之下的是一些在CSD持有证券帐户,与CSD有直接的托管合同关系的金融证券机构、证券经纪人、区域性的证券托管人以及其他从事证券投资之类的中介组织(intermediaries),通常这些中介被称作CSD的参与人。他们在CSD开立有证券帐户,不管证券是谁投资的,在CSD所开立的帐户登记的证券持有人都是这些中介机构,不是最终实际投资者。而且,这些参与人在CSD开立的帐户下面并没有开立投资者名义的分类帐户,因此无法反映出参与人帐户内证券的实际投资人是谁。
CSD参与人自身还会有客户,这些客户(投资者和中介机构)只能在CSD参与人处开立证券帐户,由CSD参与人替自己存管证券。同时,间接持有方式的惯常作法是,对于客户持有的同一种证券,在本机构内设立一个该证券的总帐户,在混同基础上记录所有客户的证券,然后这个总帐户下设立该客户名义的分帐户,记录以该客户名义持有的证券数量。
例如,美国DTC有600多个参与人,主要是各类证券经纪机构、银行和区域性证券托管人。Euroclear则有近2000个参与人,来自近一百个国家。这些参与人基本上涵盖了世界上主要的证券中介机构,不仅使得证券业务国际化,而且由于间接持有体系的自身交易特点,极大地分担了在直接持有方式下中央托管机构帐户变动的工作。
3、CSD参与人的客户某些可能是从事证券经纪等中介服务的机构,那么这些机构仍然拥有自己的客户群体,客户在这些机构内开立证券帐户。这时,帐户的开立、证券的混同以及帐户持有人名义等方面需要遵循的惯常作法与在CSD参与人处开立帐户时的相同。因此,从结构上来看,处于间接持有最底层的证券投资者与发行人和CSD之间的层次可能是很多的,形成一种金字塔式的持有形态。
从上往下看,发行人只需要与CSD打交道,CSD与其参加人(主要是大的中介机构)打交道,CSD参加人与下一级的中介打交道,最后是某一个具体的中介机构与自己的客户(证券投资者)打交道。
从下往上看,投资者不但不会出现在发行人保有的证券持有人记录上,也不出现在CSD的证券记录或者帐户之中,也不出现在与其没有直接关系的上层中介的证券帐户记录上,只是在自己的直接中介机构处在某一种证券下面保有一个分帐户;同时他们也不拥有证券凭证本身。因此,在这样一个典型的间接持有体系中,投资者的权益完全依赖于他在直接中介处开立的证券帐户,而且由于帐户的混同记载,其也无法向上一层中介主张权利。
相对于直接持有体系来说,间接持有体系,辅之于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以及与清算结算方式相配套作用,在交易量巨大的国内和国际证券市场上,能够提高证券结算、登记的效率和安全性,比较有效地解决证券交易、清算以及登记后最后一步问题。因为,只要通过帐户的变动,无需交付证券凭证,也无需在发行人的登记簿上变更,交易过程就可以完成,降低了流通中的丢失/偷盗等风险,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辅之于银货对付(deliveryversuspayment,DVP)的证券与资金清算方式的日益流行,减少了证券和资金交收时间不一致产生的信用和流动性风险,也适应了证券交易电子化和国际化的趋势,因此越来越多的运用。根据有关报告,现在世界上大多数的证券通过这种间接体系持有。
下面以一个例子简要说明在一个间接持有系统内部的证券过户:如果两个投资者(例C-1,C-2)都是某一个中介机构的客户,他们之间就某一证券买卖达成了交易,那么只需要由这个中介(中介B-1)相应地在其客户(C-1,C-2)的帐户上贷记和借记就可以了,不需要在CSD或者证券登记人变动,也不在需对上一层次的中介机构(中介A-1)的此证券帐户作任何变动。如果两个投资者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进行交易(C-1与C-3),那么转让就稍微复杂一些,那就是需要找到两个投资者的中介机构(B-1与B-2,或者上层中介机构)都开立有帐户的中介机构(图例中为中介A-1,在一些情况下也可能是CSD了),由这个中介(A-1)在下层中介机构(B-1与B-2)持有的帐户上作相应的借记和贷记,然后相应的对再下一层中介的帐户作借记和贷记,最终在客户(C-1,C-2)的帐户上贷记和借记,完成过户。
应当注意的是,证券托管和证券清算、登记等系统在很大程度上紧密联系,他们集中化和国际化的要求和发展趋势是一致的。在近十年来,一些国家范围的证券登记结算和托管机构以及国际证券托管清算结算中心系统纷纷建立或者加强,也反映了这种趋势。例如1999年,美国DTC与美国全国证券清算公司合并成立了存券信托与清算公司(thedepositoriestrust&clearingcorporation,DTCC),完成了国内清算托管的一体化。
二、我国的证券托管和持有体系简述
我国已经实现了证券发行、交易的无纸化,也实行了证券的中央存管,并且清算、结算、登记和托管机构合为一体,但是从法律上面来看还存在着模糊性。
以《证券法》为例:第148条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包括“证券帐户、结算帐户的开立”、“证券的托管和过户”;第104条规定,“投资者应当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帐户”,从语言上不清楚第148条是否要求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开户,还是仅为证券公司开立。第138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必须为客户分别开立证券和资金帐户,并对客户交付的证券和资金分帐管理”,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证券帐户,不清楚是不是表明也有托管职能。第150条规定,证券持有人所持有的证券上市交易前,应当全部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该条指示规定证券持有人所持有的证券应当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并没有规定应该由证券持有人还是其他人将证券持有人所持有的证券全部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因而,从法律规定上看,我国法律里的证券托管关系规定还是不清楚的。
由于历史发展的原因,我国曾经有两个分离的登记结算分公司,采取的清算结算方法不尽相同,在证券托管方面的作法也存在差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内证券市场清算和托管的统一化进程。原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作为上交所的CSD,对于投资者的证券实行直接托管,因此与投资者在托管法律关系上只有一个层次,投资者证券持有方式更类似于直接持有。原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深交所CSD,在1996年以前实行集中清算和分布式登记的模式,1996年5月后同时管理证券商证券总帐以及证券商属下投资者的明细帐,趋向于直接持有的特征。但是,深圳登记公司虽直接保有投资者帐户,也保留了券商托管制度,由券商而不是登记公司对投资者的证券进行托管,投资者只能在其托管商处买卖证券,又具有间接持有的某些特征。2001年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集中统一迈出实质性的一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和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业务。
简述证券市场的功能范文4
一、会计信息披露的新古典理论
新古典经济学假定会计信息是一种商品,它既存在会计信息的需求方(公司、政府、工会、投资者以及债权人),也存在会计信息的供给方(公司)。如果证券市场和经理人市场正常运转,那么,市场力量就会激励信息供给方提供信息直至每一单位会计信息产生的边际成本等于所带来的边际收益(资本成本的降低),此时市场就达到了完全市场竞争均衡状态,从而实现资源配套的帕累托效率(Pareto efficiency)。但这种状态需要以下假设:(1)市场上存在大量的会计信息需求者和供给者;(2)会计信息是完全和完美的(Perfect&Complete);(3)市场无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4)会计信息需求者完全有能力理解信息的实质内涵(Content)并对此有一致性预期(Homogeneous expectation);(5)参与会计信息市场交易的个人都是理性的,都追求效用最大化。实际上,上述假设就是资本市场有效性应具备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如果有用的信息以不带任何偏见的方式全部在证券价格中得到了反映,那么可以认为市场是有效的(Farna,1970)。威廉。比弗(1973)曾在《Whatshould Be the FASB's Objectives?》一文论述了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对财务会计及其报表的若干启示:(1)只要会计政策没有导致现金流量产生有差别的后果,或对所采用特定会计政策所形成的差别予以披露,以及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以至能够在不同的会计政策之间作出抉择的话,公司所采取的会计政策便不会影响证券的市价;(2)有效证券市场是与充分披露的概念紧密相关——实质重于形式;(3)市场有效性意味着公司不必过分考虑无知的投资者,即会计报表信息不必用过于简单的方式表达,以至任何人都能理解;(4)会计报表并不是惟一的财务信息来源,市场竞争机制会促使信息需求者通过其他渠道(如财务分析师、媒体以及公司管理人员的披露等)来搜集信息,从而使信息需求者能够衡量公司的真正财务状况。由此可见,会计信息披露的新古典理论意味着:(1)资本市场具有强大的惩罚和激励机制促使自利的会计信息供求双方尽力披露和搜集信息,任何第三方的(包括政府)干预都是无济于事的,此时会计准则毫无必要;(2)这个理论的假设——完全竞争市场和证券市场的有效性都只是一种理想化的理论模式,现实中并不成立,更何况人们都是有限理性的(Bounded rationality)(Simon,1950),信息需求者不可能完全有能力来理解信息的实质内涵;(3)披露有关战略信息及其经济价值可能损害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从而致使信息供给者面临着一种权衡,亦即在提供会计信息帮助证券市场充分发挥资产定价功能与隐瞒会计信息使公司在产品市场的优势最大化之间作出判断选择(Newman&Sansing,1993),进而可能影响该理论下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原则。
二、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理论
会计信息披露的新古典理论认为,信息生产的社会最优数量是使社会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相等的信息数量。然而。会计信息具有公共产品(Public goods)的特性,而公共产品具有外部性(Externality)和搭便车(Free-riding)行为。会计信息的这种特性恰好是新古典理论和规范理论最根本的分歧,因为前者会计信息是视作为私人产品,而不是公共产品。
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理论指出,会计信息产生的公共产品、信息不对称以及缺乏一致性等导致了会计信息市场的失灵,从而造成市场力量不能最有效地调节会计信息的供求,因此必须借助第三方(政府)加以干预(准则制定)来实现会计信息披露机制的标准化,以限制资本市场上的垄断和投机行为(瓦茨和齐默尔曼,1999)。此时,为了实现“最优”的政府管制,会计信息生产的准则应达到什么标准又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许多财务会计学家试图借助社会选择理论来解决此问题,例如,查蒙博斯(Chambers,1976)、布若米维奇(Bromwich,1980)和卡星(Cushing,1981)等论证了会计标准化或部分标准化是可行的。然而,(1)上述三种市场失灵都存在一些同样的缺陷。例如,他们假定政府的选择会带来最佳产出,然而他们并未向考察市场结果那样周密地考察这些选择的结果(Verrrcchia,1982),亦即犯了“草总是绿的”的错误(Demetz,1969)。(2)会计准则的制定需要全面衡量成本与效益。准则的成本不仅包括准则制定机构在制定和实施会计准则以及公司遵守这些准则时所耗费资源的直接成本,而且还包括影响公司的投资、生产以及融资等方面决策所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效益是指在私人市场力量已发挥最大作用的前提下,管制能减少仍然存在的市场失灵,但是目前管制的成本效益性并不能作出明确的论断(司可脱,2000)。(3)准则制定过程是一种“微妙平衡”的政治问题(Zeff,1978),它需要对不同的社会目标和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进行评判和权衡,从而可能影响会计准则应有的“技术性”规范。
三、会计信息披露的实证理论
20世纪60年代以来,对有效市场假设所进行的大规模实证性检验促使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规范会计理论的合理性。鲍尔和布朗(1968)的开创性研究导致了实证会计理论(Positive AccountingTheory)特别是实证会计理论研究方法成为上世纪70年代以来会计理论研究的主流。瓦茨和齐默尔曼在实证会计理论领域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他们于1986年合著的《实证会计理论》一书已成为会计理论的经典之作。
实证会计理论着重于分析公共干预的政治程序和解释会计标准的制定过程。按照公共利益理论,会计准则制定者被假定为大公无私者,它会权衡管制成本与市场运作改善后所带来的社会收益两者间的大小,从而尽量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然而,由于会计准则制定过程的复杂性,立法监督准则制定者的具体操作是很困难的,因而最佳会计准则是不可能实现的。于是这又导致了另一种管制理论——利益集团理论的粉墨登场,并且该理论也可能比公共利益理论更能预测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司可脱,2000)。根据利益集团理论,由于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需要经过有关政治程序,因而各类形形的利益集团就会组成压力集团对准则的制定施加各种影响,以便把结果引导到有利于他们的方向,致使公共干预不能为总体利益而是为强大的利益集团服务。总体利益只不过是那些利益集团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托辞而已(Watts and Zimmerman,1979),因而会计准则制定被人们视为是各利益集团冲突博弈的过程,而不是理性算计的过程(司可脱,2000)。显然,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会耗费大量的成本。这种成本不仅包括制定和实施准则的机构运行成本(直接成本)和公司的遵循成本,可能更多的是间接成本——政治成本(Political Cost),亦即是一种为了转移财富而进行的竞争所导致公司财富转移的经济后果(Zeff,1978)。例如,美国政府为防止类似1929年经济危机的重演于1933年颁布了《证券法》,实证研究表明这一法规作用甚微,其原因就在于管制成本太高(汤云为、钱逢胜,1997)。因此实证会计理论认为,会计准则制定应尽量发挥市场机制而避免利用公共干预。尽管他们也承认会计信息市场的失灵,但是他们依然强调公共干预的成本会远远超过市场失灵所带来的成本。
简述证券市场的功能范文5
[关键词]IPO;发售机制;定价效率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3-0092-02
市场化进程对当前我国的各行各业产生重要影响,新股发售机制也是如此。一个市场的运作情况需要将效率作为最主要的判断依据,而IPO便是能够对此产生深远影响的重要因素。当然,其影响的主要对象便是发行市场。前些年我国股票市场运行效率较低,让金融市场受到一定负面影响,必须对此进行研究,让我国的股票市场发展状况更加良好。
1世界范围内IPO发售机制简述
11固定价格法
此种方法的基本特征就是,承销商需要在发售之前按照已经指定的准则制定发行价格,如此才能够展开申购过程。在此过程中,承销商以及发行者并未对市场信息进行必要的考量。按照相应的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允许配售以及公开发售。前者决定承销商能够拥有股票的部分支配权力。后者的使用范围相对较广,覆盖了欧美以及亚洲的多个国家。实际上,其也在我国得到重点应用[1]。
在其应用的过程中,可以将原本存在的路演成本进行消除,如此就可以让投资方增强对信息的搜集,让发行价格更加客观。实行预先缴款也让资金得到解决,发行者也可以借此获得较多经济效益。
12拍卖法
可以根据实际标准分为歧视价格拍卖以及统一标价拍卖。拍卖机制让发行价格的产生更加具备透明化,可以让股票的发行价格能够更加具体地反映其本身的真实价值。在申购的过程中,申购价格按照相应的实际情况不断发生变化,在申购数量持续累积的情况下会获得最终的价格定位。实际上,价格定位需要建立在信息搜集基础之上,如此才能够在现实情况的辅助下实现自身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承销商与发行人能够起到的作用相对较小[2]。
13累计投标询价法
此种方法是世界范围内最为流行的股票发行方式之一,欧美等国对此使用最为普遍。此种方式通常会在当前的情况下不断获得发展。在发行过程开始之后,承销商会根据当前的具体情况制定一个初步的价格,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对企业数据进行披露。在此时,承销商会与一些存在投资可能性的机构交谈,初步确认购买数量,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数量之内对具体信息进行确认。不仅如此,还要在当前的情况下根据订单信息确定股票数量[3]。
2发售机制对定价效率的影响
21IPO市场效率以及定价效率概述
通过实际研究可知,在世界范围内的各种市场当中,初始回报率都会比较高。IPO的出现让发达国家的经济学家开始在此过程当中不断对当前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进而对各种情况进行判断,对于是否是在投资银行或者发行人主导之下让价格定位偏低。此种情况难以避免地造成较多问题需要解决。
在此情况下的市场定位当中,各种经济学原理在其中得到体现,交易价格应该在其信息当中得到体现。在当前的条件下,市场当中的各种发行人都在对最基本的信息进行搜集。而发行者作为信息的初始发出者,必须要能够在当前的各种情况下实现自身发展。券商会将所传递的各种信息进行搜集,如此其才能在发展的过程中将原本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应对,随后便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信息过滤让信息的应用可以在现实情况的辅助下得到改进[4]。
22定价效率衡量标准
新股发行应该在当前各种条件的辅助下实现,必读搜集信息,让其具体价值可以在当前的情况下得到具体反映。必须对当前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很多经济学家认为,新股价格一般情况下受到净资产、经营业绩等要素影响。然后便可以在当前的情况下对各种具体问题进行分析,让每种能够对新股发行价格产生影响的因素进行判定,然后让相关的现实问题可以顺利得到解决。此种衡量方法难以获得较强的效果,使得此种情况必然会在当前的情况下得到根本改进。此种衡量方式实际上是对内在股价与发行股价进行比较,如此才能在现实情况的辅助下实现自身情况的改变,必须要能够在现实条件的约束下实现其自身发展[5]。
3现阶段我国IPO发售机制存在的问题
早在2005年,我国便开始实施IPO发售机制,这种发售机制是在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建立的。从理论上来说,这个发售机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发行人和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利于市场上对于发行股票的真实需求,进一步缩短我国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差价,让市场更加具有效率。从这方面来看,IPO发售机制有利于推进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但是总体来说,发售机制并没有彻底实现市场化,和国际化水平所要求的完全市场化的定价有着本质上的差别,在实行的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6]。
从试点新股的发行状况来看,发售机制在我国的实施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参与到初步询价这一环节的机构可以选择不参与正式的累计投标询价,因此十分容易让一部分机构在初步询价的过程中充当了发行人的“托”,出现随意报价的情况,而在自身的角度却选择了不参与或者极少参与到正式的投标过程中。这其中比较明显的体现在理论估值和市场的表现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最终影响了定价的效率。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一级市场的无风险和高收益的重现,并没有达到抑制高定价的目标,并且询价的制度存在不合理现象,和过去的体制发生矛盾[7]。除此之外,股权的分置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我国的股市当中还体现出一定的股权分置问题,我国的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股份被划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个部分,而发售机制也仅仅是针对流通这一部分进行发售询价,却将非流通这一部分排除在外。在我国股权分裂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产权的环境下,对于真实的供应量方面缺乏了基础评估,市场价值的发现功能也会发生扭曲,最终发售询价的结果必然体现出另外的一种失真的畸形。与此同时,目前市场上的IPO发售机制也没有解决一级市场当中生套利风险缺失的问题,无法形成对于上市公司股东增发配股行为的约束体制。我国国内的股市非市场化的条件和发售机制这种以市场化为主的发行方法在短期内无法磨合,这也使得这种IPO发售机制和西方的发达国家存在很多差距。
4我国IPO发售机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41我国的证券市场要进行规范和成熟发展
IPO发售机制要想在我国得以真正地发挥作用,就必须要使证券市场发展得更加规范和成熟。如果市场发展得不够完善,那么即使拥有再完善的发售机制,也无法发挥作用。由此看来,在我国,IPO发售机制要想获得更好地发展,就必须要寻求整个市场都体现出一种高效率和最大程度的进步。在实际的生活中,应当放开目前对于股票的供给控制,抛弃掉目前人为筛选的体制,并实现股票的供求平衡,引进一种新型的发行机制,不断推动市场化的改革。
42采用多元化的发行机制
目前,应在我国现有股市的新老规则交替的环境下,给予IPO承销商和发行人更多的发展灵活性,并进行具有自主形式的IPO发售机制选择,这样的做法可以使得我国的IPO发售机制能够适应不同的市场状况、发行公司情形以及产品承销背景。并在今后一段时期采用进行网上定价并且发行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整体程度不高的前提下,使得IPO发售机制能够在信息收集和市场定价方面占据一定的优势。与此同时这种方式还可以在证券市场众多的投资人中,发挥出IPO机制的成本低廉的好处。
我国的IPO发售机制还应对香港等新兴的发展市场经验进行借鉴,继而改进我国大陆现阶段的IPO上网发行和承销法人配合销售相结合的发行机制,使得IPO发行机制在真正意义上实现累积的投标询价,并对IPO的发行机制进行固定价格的混合型多元化的发售机制。混合型多元化的发售机制在对股市散户投资者权益进行保护的同时,还在最大程度上发挥了IPO发售机制的市场功能,既完成了对个人股市投资者高收益IPO的保证,又使得IPO机构的投资者对股市的定价能够进行最终的影响,也就是说该做法十分适合我国现阶段的股市行情。
5结论
综上所述,当前情况下的IPO发售机制对我国的新股发行制度在当前产生重要影响。虽然我国的股票市场在较长的期限内保持了较长时间的低风险发展态势,并且对股市散户的个人利益缺乏相应的保障,但是股票市场效率低的情况仍然会对此产生重大影响。故必须在此过程当中针对当前的IPO发售机制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根据相关的问题进行符合我国股市行情发展的措施改革,让相关的现实情况可以在其辅助之下得到改进。
参考文献:
[1]吴昊国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当代经济,2012,21(20):114-115
[2]谢宏标,李家伟博弈论在IPO市场上的应用文献综述[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1,10(4):102-103
[3]袁晓兵改进我国IPO发售机制、提高发售效率的路径选择[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1(2):115-116
[4]何树红,毛娟芳,乐晓梅我国IPO发售机制的演进趋势及其改革建议[J].经济问题探索,2010,10(8):113-114
[5]杨记军,赵昌文定价机制、承销方式与发行成本:来自中国IPO市场的证据[J].金融研究,2011,15(5):118-119
简述证券市场的功能范文6
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是一种集金融、创新、科技管理与体育市场于一体的资金运作模式。它是由专业投资机构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向有潜在发展前景的新创或市值被低估的公司、项目、产品注入资本,并运用科学管理方式增加体育产业风险资本的附加值,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集合投资,专家管理,分散风险,运作规范;(2)定位于高新技术体育产业,有效率的基础体育产业的基础建设等;(3)以实业投资为主,但也作一定比例的体育产业资产证券投资;(4)它区别于“行业风险”。
在我国,大规模的体育科技创新活动推动着相关体育产业的不断升级换代,而传统的体育企业运行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大量出现的新兴高科技体育企业对融资等金融服务的需求,在这种背景下,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应运而生。(1)有利于促进高科技体育产业的发展;(2)有利优化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结构,强化产权约束功能;(3)有利于推进我国基础体育场馆设施的快速发展加快基础体育场馆设施建设;
二、我国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
1、对体育产业风险投资认识不足,有2个错误倾向:(1)将其简单地与筹集资金等同:(2)认为其发展不利于其他金融部门的发展。
2、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机制不健全,难以建立起有效的体育产业投资风险约束机制。
3、投资资金规模小。无法形成资金滚动成长、自我增值的运作机制。
4、法制不统
一、不健全。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导致我国体育产业风险投资业的各种不规范现象,难以走上规范化之路。
5、外部运行支撑环境滞后。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发展环境滞后主要表现在:(1)证券市场不健全;(2)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我国的产权改革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3)体育产业风险投资信息体系不对称;(4)中介机构运作乏力。
6、运作缺乏应有的专业人才。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在我国的管理人才很少,导致了普及推广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知识不够,制约了我国体育产业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7、对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监管缺乏统一的机构和应有的力度。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是融资、投资合一的金融运作机制,因此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进与出是影响风险资本运作顺畅的基本条件,关系着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成败。
三、发展我国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战略性思路
1、加强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宣传力度,明确发展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我国有良好的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环境,发展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时机已经成熟。
2、建立健全积极用人机制,尽快培养我国的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管理专业人才。
目前,我国缺乏对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有深入了解又熟练掌握运作的高水平风险投资人才,在这方面可以考虑以下办法:(1)建立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经理资格认证制度;(2)加强对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经理人的管理;(3)加强与国际同行的合作与交流;(4)对现有的保管人业务进行改组;(5)与国外机构合作,有选择地引进国外信托银行或组建中外合作的基金保管机构
3、大力发展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基金,促进体育产业风险投资业的完善,实现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发展国际化。
我国经济体制处于转轨时期,发展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基金业所要求的自然环境和社会人文环境仍显滞后。为此进行科学合理的发展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过程。(1)在募集方式上,应以公募为主;(2)在组织形式上,应以公司型基金为佳;(3)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应选择经营股权的各类投资公司;(4)在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基金形式上,可发展中外合资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基金。
4、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加强法律监管,促进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规范运作。
目前,应制定相关法律,使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运作过程有法可依。
5、政府在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发展中应发挥导向作用。
政府可以根据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通过对体育产业风险基金的设立审批程序和基金的基本投资限制来发挥必要的导向作用,增加我国体育产业风险投资业政策的可操作性。
6、培育和完善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尽快建立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
我国的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已经具有初步成形的市场,但市场仍不完善,法规尚不健全,因此我们要兴利除弊,尽快建立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1、我国取得2008年奥运会举办权后,我国体育产业将获得国内外资本的青睐。因此,体育产业风险投资将是我国体育产业除国家投入外的主要融资方式。
2、体育产业风险投资不仅可以有效地筹集社会资金投资体育产业,解决国家财政支出对体育产业投入不足的问题,推进现代体育企事业制度改革与发展。
(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