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社会秩序的重要性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社会秩序的重要性范文1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05-02
一、社会秩序得以建构的根源:社会决定论视角下个人与社会的双重建构
在涂尔干看来,个人与社会是双重建构的。社会之所以成为社会是在于个人与社会的相互作用、双重建构中,社会具有先在性及实在性——社会外在于个人的确实存在且具有相对个人的强制力量。
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递进剖析其社会决定论视角并通过这个视角理解他个人与社会的双重建构模式。
(一)社会学研究的对象和方式——社会事实
社会事实是涂尔干诸多著作中的核心概念,也是在理解涂尔干个人与社会的双重建构思路时务必要列出的前提条件。因为,只有当社会是事实的,是外在于个人的,个人与社会才具备双重建构的条件。
涂尔干建构了先于个体生命而存在且比个体生命更为持久的特殊研究对象——社会事实,并对这一客观存在的现象采取了类似自然科学家在分析自然现象时的处理手法。在《社会分工论》之后的著述中,他也不断在为这一判断的合理性提供佐证和依据。在涂尔干看来,社会事实具有同自然现象基本相同的特征和规律,具有同样客观的研究地位,且社会事实作用于人的意识,在不自觉状态下产生无法逃避的影响,形成属于这个集体的共同意识、行为规范,并对“挑战集体感情”的行为定义“犯罪”,实施惩罚。
社会先于个人而存在,“社会不仅是一个整体,还是一个有机团结的整体,它不仅在结构上集合和结合了各种细胞和组织,而且在功能上也具备有机体的所有活力和潜能。社会始终是以主体的姿态出现的。”涂尔干正是通过肯定了社会的客观存在,进而以实证的方法将社会事实当作“客观事物”研究,从而实践自己主张的实证主义并极力避免社会学传统的形而上学的观点。但是,对于社会存在先验的判断,本身就构成了涂尔干实证主义的矛盾方面,这一点在稍后会继续探讨。
(二)个人与社会关系——社会决定论
涂尔干的个人与社会关系思考最典型的即为社会决定论。社会决定论也是涂尔干的主要理论之一。
为了理清涂尔干眼中的个人与社会,以及以此形成、建构的社会秩序,我们先对社会决定论思想进行梳理。
社会决定论的基本观点包括:(1)个人依赖社会,社会控制个人,个人与社会是相对应的性质完全不同的实体。(2)社会现象不仅具有外在于个人的独立性,还具有对个体的强制性。
而涂尔干所强调的,即是这样一种社会决定论。对于他而言,社会事实不仅是一种作用于行动者个人的外在强制力,它同时也是一个决定着他们的行为倾向的集团性力量体系。这些对于社会与个人关系的思考,在《社会分工论》中仅仅只是一个开端。关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涂尔干在《自杀论》中进行了更为深入的阐述。通过用社会与个人的关系解释自杀的原因,涂尔干提出:社会的人需要一个高于个人的社会目标;对这个目标所负的义务不至于使他失去自主;他的欲望应受到社会秩序给予的一定程度的限定。这具体的三个命题也完全可以与《社会分工论》中“个人通过各自出让一小部分利益而获得彼此的共识”共鸣。
由此我们可知:正是因为集体意识,个人才能够得到集体赋予并承认的身份,即正是因为社会,个人才成为个人。进而,社会并不是人思想观念所形成的一种意识化存在,相反,个人是由社会分化出来的且不可避免的带有社会的烙印。从这个角度上说,社会既参与建构了有限个人,个人又是构成社会的一部分,个人与社会最终实现了双重建构。
二、法律社会学视野下社会秩序建构与整合的手段——法律
涂尔干极力强调社会不是观念性的,而是一个具体的存在,因此社会秩序是可以通过具体的手段得以表征和考量的。这正是法律与社会学交叉的核心部分——法律是社会秩序建构与整合的重要手段。
涂尔干认为:“社会团结属于社会学研究的领域。我们通过考察它的社会作用,才能全面彻底的了解社会事实。”同时,“要想使团结具有一种可以把握的形式,社会的后果就应该为其提供一种外在的解释。”“外在的解释”即社会秩序建构与整合过程中的几种手段,这些手段同时也是社会秩序的表现形式和考量标准,其中最重要的即为法律。
(一)法律的意义
涂尔干认为,社会的结合是一种道德现象,研究社会不可能从其内部进行,而必须考察他的外部表现,而法律就是社会结合最稳固、最明确的外部表征。社会秩序在本质上具有法律意义的,不可能存在离开法律的社会团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对法的本质的研究可以揭示社会的变迁。通过法律来考察社会秩序并以此对社会进行二元划分是涂尔干创造性的社会思路。“法律的首要性质就是社会性”在他看来,“任何持续存在的社会生活都不可避免地会形成一种限制形式和组织形式。法律就是这些组织中最稳固、最明确的形式。”
(二)法律的划分
在《社会分工论》中,涂尔干将社会分类与不同的法律形式相对应,从历史的角度、社会的角度对法律进行了划分,即压制性法律和恢复性法律。进而证明了法律随社会的变迁而变迁,作为一种单独的社会事实表征着“社会“这个抽象的表达。“由于内在事实是以外在事实为标志的,所以我们能借助后者来研究前者”。内在事实是社会团结、社会秩序,外在事实即是法律等与社会相应的社会秩序调控手段。“尽管社会团结是非物质性的,但它也并非只具有一种纯粹的潜在状态,而是通过一种可感的形式表现出来。”涂尔干显然将法律等社会秩序调控的手段认作了社会的“可感形式”。
在涂尔干的视角下,法律是社会秩序建构的手段,是维护社会团结的工具,也是划分不同社会形态的标的。综合《社会分工论》的机械团结、有机团结的章节,我们可以综述:在机械团结的社会,法律主 要以打击反抗、维护集体感情的压制性法律为主。而在有机团结的社会,则以恢复社会秩序为目的的恢复性法律为主。“恢复性制裁法既然不包含共同意识,那么它所确定的关系就不会不加区分地针对任何人。这就意味着,它并不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而是某些有限的却相互发生联系的特定社会要素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恢复性法律将个人意识维系于社会意识是需要中介的。”在《社会分工论》中,涂尔干将这种有机团结社会中恢复性法律的中介诉诸于法团。法团的行动可以被视为一种对国家和社会间常规互动。
(三)习俗与法律的关系
在维护社会秩序的他律手段中,除了带有明显强制性和暴力性的法律以外,习俗也是一种他律手段,只是表达方式相对温和一些。“一般来说,习俗是不与法律矛盾的;相反,它正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当然,有些时候在这一基础之上并没有什么法律存在,有些社会关系也只能根据某些来源于习俗的分散形式得到规定。”但这只是存在于“法律不再于社会的现状相吻合”的特殊情况。涂尔干说:“如果某种社会团结单纯是由习俗表现出来的,那么它肯定是一种次级秩序。反过来说,法律表现出来的社会团结是本质的。”,也就是说,一般习俗与法律是共同发挥作用的,或者说,习俗更多的已经融合进法律里,在每一个法律手段的背后实际都包含着一定的习俗意识、集体意识。而当且仅当在法律的手段进入了无力、空白的领域,习俗便成为公认的他律手段。
当然,社会秩序建构和整合的手段还包括道德、宗教等,限于篇幅,在这里不作赘述。
综上,对社会秩序的探讨已经有了比较全面的梳理,但理论的价值更在于指导实践,经典著作在当下的重要性正在于它所提出的问题以及思考方向仍被现代人所接受,仍存在植根的土壤——在当代背景下,产生于西方的百年前的涂尔干社会秩序建构思想是否能为中国现实社会提供理论可能性?
四、当代背景下社会秩序整合的意义
涂尔干思想曾经引起西方世界的广泛讨论,近年中国对涂尔干的讨论比西方世界更热烈。笔者揣测原因一方面是根据客观情况,中国引进涂尔干思想比较晚;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在现代社会,涂尔干的相关社会学思想在中国有比西方世界更为契合的连接点。我们分别对两种社会进行探讨,从而找到涂尔干思想在中国地域的生命力及现实意义所在。
(一)西方个体主义上的集体发展
文艺复兴之后,西方世界个体主义倾向盛行,强调每个人都更关注个体的利益和价值。而个体主义与涂尔干所强调的社会与个人关系理论始终有一种张力——不能完全称反比关系,但有负相关性。这也是在现代西方世界,涂尔干理论有被边缘的倾向原因所在。虽然涂尔干在著作中也表明了个体充分发展的有益之处,但其所强调的社会先在、共同意识和集体感情,都更着力于社会的作用,强调了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社会事实的作用。我们不难发现其与个体主义相对盛行的现代西方内化了的冲突。
(二)中国集体主义下的个体发展
无论是西方的个体主义盛行还是古代中国的集体主义过于严重,涂尔干的理论都不能得到最大的发挥。然而,当代中国的国情与涂尔干社会决定论视角下社会与个人的双重建构有着高度吻合的连接点:既有历史文化传承的集体主义和个体又受西方文化影响开始充分发展。这是在这个意义上,涂尔干理论对当代中国现实最为符合,也就相应具备极强的指导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法]涂尔干著. 渠东译.社会分工论.北京三联书店,2000.
[2][法]涂尔干著. 渠东等译.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3][法]涂尔干著. 冯韵文译.自杀论.商务印书馆.1996.
[4]渠敬东.缺席与断裂——有关失范的社会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5]渠敬东.涂尔干的遗产——现代社会及其可能性.社会学研究.1999(1).
[6]朱伟珏. 社会学方法新规则——试论布迪厄对涂尔干社会学方法论的继承与超越.浙江社会科学.2006(5).
[7]王林平.涂尔干的社会学思想百年研究综述.学术交流.2008(9).
[8]葛洪义.社会团结中的法律.外国法学研究.2000(4).
[9]李楠.涂尔干法社会学思想探析.青海社会科学.2004(2).
[10]王新,谢敬磊.涂尔干《社会分工论》认读.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社会秩序的重要性范文2
想像力比知识更重要。因为知识是有限的,而想像力是无限,它包含了一切,推动着进步,是人类进化的源泉。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欢迎阅读!
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1国家利益至上
国家利益的含义:国家利益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生存需要和发展需求的总和,包括人口、领土、主权和政权等,它们关系到民族生存、国家兴亡。
国家利益包括哪些利益?国家的核心利益包括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国家统一、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大局稳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
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有什么关系?(1)在我们国家,国家利益反映广大人民的共同需求,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现。国家利益至上,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二者相辅相成。(2)人民利益只有上升、集中到国家利益,运用国家的工具,才能得到真正的维护。(3)国家利益只有反映人民利益,依靠人民艰苦奋斗,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4)在当代中国,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是高度统一的。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将国家和人民视为一个命运共同体,将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
怎样树立维护国家利益意识?(1)坚持国家利益至上,我们要心怀爱国之情,牢固树立国家利益至上观念,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2)坚持国家利益至上,我们要树立和增强危机意识和防范意识。(3)坚持国家利益至上,我们要增强维护国家利益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我们如何捍卫国家利益?(1)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应当着眼长远、顾全大局,以国家利益为重,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2)为了国家利益,有时不仅需要放弃个人利益,甚至要献出自己的生命。(3)我们要始终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捍卫国家尊严,坚决同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2社会生活离不开规则
社会秩序包括哪些?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
社会秩序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1)社会正常运行需要秩序(2)社会秩序是人民安居乐业的保障。
社会规则的含义:社会规则是人们为了维护有秩序的社会环境、在逐渐达成默契与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的。
调节行为的规则有哪些?道德、纪律、法律、风俗、守则。
社会规则对社会秩序所起的作用?(1) 社会规则明确社会秩序的内容 (2)社会规则保障社会秩序的实现。
规则和自由的关系?(1)社会规则划定了自由的边界,自由不是随心所欲,它受道德、纪律、法律等社会规则的约束。(2)社会规则是人们享有自由的保障人们建立规则的目的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保证每个人不越过自由的边界,促进社会有序进行。
怎样遵守规则?(1)遵守社会规则需要他律和自律。(2)遵守社会规则,需要我们发自内心地敬畏规则,将规则作为自己行动的准绳。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应该将规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我们怎样维护规则? 一方面要从自己做起,自觉遵守规则;另一方面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题型、监督、帮助他人遵守规则。
为什么要改进规则?(1)规则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变迁,一些原来没有的规则,需要制定(2)一些原有的规则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需要废除(3)一些原有的规则不能完全适应实际生活的变化,需要加以调整和完善。
怎样改进规则?我们要积极参与规则的改进和完善,善于与他人沟通交流、寻求共识,积极为新规则的形成建言献策,使之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劝导的技巧?(1)有礼,劝导他人时最好先称呼对方,语言文明,态度和善。(2)有理,劝导时要晓之以理(3)有节,劝导他人要注意适可而止。
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3责任与角色同在
什么是责任?责任是一个人分内应该做的事情。
责任的来源?责任来自对他人的承诺、职业要求、道德规范、法律规定等。
列举你在生活中扮演者哪些角色,分别承担着哪些责任?作为子女,孝敬父母是我们的责任;作为学生,遵守学校纪律、认真学习是我们的责任;作为社会成员,我们应该遵守社会规则,维护公共秩序。
责任和角色的关系?每一种角色都意味着承担相应的责任。
自己对自己负责的表现:在我们成长的过程中,小到按时完成作业、为自己的一次约定守时,大到终身信守承诺、认真做事,都是对自己负责任的表现。
承担负责的意义:(1) 只有对自己负责的人,才能使自己的潜能得到充分挖掘和发挥,才有资格、有能力、有信心承担起时代和国家所赋予的使命。(2)只有人人具有责任心,自觉履行应尽的责任,我们才能共享更加幸福美满的生活。(3)才能构建和谐社会。
承担责任的代价是什么?承担责任不仅意味着付出时间、精力和金钱,而且意味着可能因为做得不好而受到责备,甚至受到处罚。
承担责任的回报有哪些?承担责任往往伴随着获得回报的权利,这种回报既包括物质方面,又包括精神方面。对我们而言,更重要的是精神方面,如良好的自我感觉、获得新的知识和技能、赢得他人的尊重和赞许。
怎样做一个负责任的人?(1)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自己承担的责任。无论怎样,我们一旦作出选择,九应该义无反顾地担当起应负的责任。(2)虽然有些应该做的事情不是我们自愿选择的,但是我们仍然应该自觉承担相应的责任。(3)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应该努力提升自身素质,增强履行责任的能力,勇于承担责任。
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4做守法的公民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法律明确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法律还告知人们,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它是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有效的准绳。
违法行为的含义:违法行为是指出于过错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
违法行为的类别: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的区别: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轻微,称为一般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是违法行为中最严重的一种,就是我们常说的犯罪。
刑法的含义:刑法明确规定了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
刑法的作用:刑罚是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有力武器。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刑罚的分类: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为什么要预防犯罪?犯罪是我们成长道路上最凶险的陷阱。尽管法律规定人到了一定年龄实行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年龄小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要紧。
怎样预防犯罪?(1)预防犯罪,需要我们杜绝不良行为。(2)生活在法治社会,我们应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自律,做一个自觉守法的人。(3)我们要从小事做起,避免沾染不良习气,自觉遵纪守法,防患于未然。
能够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的机构有哪些?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
诉讼的重要性?诉讼是处理纠纷和应对侵害最正规、最权威的手段,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
诉讼的分类: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
作为青少年为什么要有勇有谋同违法行为做斗争?(1)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是包括我们青少年在内的全体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2)我们身为未成年人,体力不具优势,心智尚未成熟,如果鲁莽行事,自己极易受到伤害,也不利于制止违法犯罪。
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常见方法?(1)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或争取其他成人的帮助(2)虚张声势,与违法分子巧妙周旋(3)记住违法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4)了解违法犯罪分子的去向(5)保护好现场。
生活在法治国家里,我们该怎么办?我们要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观念,做到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为题靠法,努力成为一名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视崇尚者、自觉遵守着和坚定捍卫者。
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5社会生活讲道德
为什么要尊重他人?(1)尊重他人是一个人内在修养的外在表现(2)每个人都是有尊严的个体,都希望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3)尊重使社会生活和谐融洽
尊重对社会的作用?(1)尊重是维系良好人际关系的前提,是文明社会的重要特征。(2)尊重是相互的,尊重能够减少摩擦,消除隔阂,增进信任,形成互敬互爱的融洽关系,从而促进社会进步,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怎样尊重他人?(1)积极关注、重视他人(2)平等对待他人(3)学会换位思考(4)学会欣赏他人。
为什么要文明有礼?(文明有礼的重要性)(1)文明有礼是一个人立身处世的前提(2)文明有礼促进社会和谐(3)文明有礼体现国家形象
怎样做一个文明有礼的人?(1)做文明有礼的人,要态度谦和,用语文明。(2)做文明有礼的人,要仪表整洁,举止端庄(3)做文明有礼的人,需要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学习、观察、思考和实践。
为什么要讲诚信?(讲诚心的意义)(1)诚信是一个人安身立命之本(2)诚信是企业的无形财产(3)诚信促进社会文明、国家兴旺
诚信对个人的意义?诚信是一个人安身立命之本。诚信是我们融入社会的通行证,一个人真诚、老实、笃守诺言,无论走到哪里都能赢得信任。相反,如果弄虚作假、口是心非,就会处处碰壁,甚至无法立身处世。
诚信对企业的意义?诚信是企业无形的资产。一个企业只有坚持诚信经营、诚信办事,才能塑造良好的形象和信誉,赢得客户;才能带来持久的效益,长盛不衰。
诚信对社会和国家的意义?(1)国无信则衰,社会成员之间以诚相待、以信为本,能够增进增进社会互信,减少社会矛盾,净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和谐(2)能够降低社会交往和市场交易成本,积累社会资本(3)能够提高国家的形象和声誉,增强国家的文化实力。
社会秩序的重要性范文3
人类的集体生活需要秩序,而秩序又需要有规则的保障。因此,秩序和规则是社会理论中的两个核心概念。马克斯·韦伯的整个社会理论都是围绕着不同社会的秩序形成方式以及相应的规则体系这一重要问题而展开的。与传统的规范性(normative)法学研究不同,韦伯并不局限于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探讨秩序问题,而是从最基本的社会现象 个人的社会行动 出发,探讨分散的、具有特定意图的无数社会行动如何会趋向于某些常规范式。通过这种研究,他发现:法律只是人类社会规则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尽管它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已经取得了凌驾于其它规则之上的特殊地位,但它却永远无法完全取代其它规则的作用。
第一节 社会秩序和规则的形成方式
人是社会的动物,他/她生活在与他人的关系之中。在想象性的精神世界中,具有自由意志的个人可以任意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因此其行动具有无数种可能性。但在现实世界里,由于每个人的行动都关系到他人,这种关系本身便对行动的可选范围构成了一种限制。儿童由于缺乏社会生活的经验,所以“限度感”最弱,对于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做了以后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他们没有十分清楚的意识。一个人成长的过程就是不断参与社会生活并逐步获得“限度感”的过程。对于这一点,中国古代思想家有着十分精辟的论述。通过对人们的社会行动进行实证观察和理性分析,我们会发现:社会行动的具体表现虽然极为纷繁复杂,但却具有很强的规律性。藉由其“理想型”的分析方法,韦伯总结出社会行动的四种类型:工具合理性取向的行动, 即:行动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为此,行动者根据自己对环境中的客体和其他人的行为所作的预期来选择和调整行动的方式和手段;价值合理性取向的行动,即:行动者之所以进行某种特定的行动,是因为相信该行动具有某些伦理的、审美的、宗教的或其它方面的价值,而不是为了这些价值之外的其它目的;情感取向的行动,即:行动由行动者的特定情感或感触状态决定;传统取向的行动,即:行动由根深蒂固的习惯决定。[1]韦伯并没有号称这四种类型涵盖了所有的行动取向,他为其理论留下了充分的发展空间。不过,这四种基本的行动类型毕竟为他的进一步分析打下了基础。
韦伯认为,人们的社会行动总是与他人相关,而所谓社会关系正是指多个行动者彼此考虑对方,并以此确立彼此联系的行动。社会生活基本上就是由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交织而成的。为了使社会生活呈现出一定的稳定性,人们需要对他人的行为作出预期,而使预期成为可能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人们的社会行动具有某种反复出现的固定模式。
韦伯通过其研究发现:人们的社会行动常趋向于某些具有“实际规律性”(tatsachliche Regelmassigkeiten)的规范,它们包括“习俗”、“习惯”、“惯例”和“法律”。这些社会规范之间的界限是流动的,它们可能同时并存,共同发挥着效力,我们很难区分是它们中的哪一种导致了某种特定的秩序。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常通过认可某种秩序之正当性(legitimacy)的方式来使这种秩序得以确定下来。人们通过传统、情感、价值合理性的信念以及立法来确立一种社会秩序的正当性。[2]反过来,“一种秩序的正当性可能由两种主要的方式来保障:一、这种保障可能是纯粹主观的,包括:1. 情感的:导源于感情沉迷;或2. 价值合理的:取决于对秩序作为某种伦理、审美的或其它类型的终极价值之体现所具有的绝对有效性的信念;或3. 宗教的:取决于对遵守秩序而获救赎的信念。二、此外,一种秩序的正当性可能还(或仅仅)由对特定外在后果的预期、即由利益情势所保障。”[3]在这里,我们似乎发现了一种循环论证:人们遵循某种他们自己赋予其正当性的规范,遵循的理由、赋予正当性的方式甚至正当性的保障方式都是人们的一些主观意义取向。其实,这正是韦伯的精髓所在。他向我们表明:社会规范是人们通过其行动创立出来的,体现着人们的主观意义,正因如此,对它的遵循和保障是与人们的主观意义一致的。而且,在历史性的社会生活中,规范和秩序的产生虽然是个人行动的结果,但却并非每一个人行动之结果的简单加总,而是一个社会中所有个人行动的共同结果,因此,对于某一具体个人而言,它具有一种不受其主观因素任意左右的“客观性”。
认识到人类行为受到某种外部结构的约束、而这种结构本身又是人类集体行动的产物,这并不是韦伯的独创。应该说,包括马克思和迪尔凯姆在内的社会学经典作家都认识到了这一点。社会学分析的出发点是“社会化的个人”或“结构化”的个人,而不是“自然状态”中的个人,因此,以社会学方法为研究工具的法律理论从一开始就与古典自然法理论和传统政治哲学分道扬镳。韦伯的贡献在于他借助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不同社会的独特制度和“文化”是如何形成的,探讨了个人的主观信念和价值取向在这一制度和文化形成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正是在这一点上,韦伯超越了迪尔凯姆的结构理论。在谈到社会结构的性质时,迪尔凯姆写到:
青铜的硬度并不存在于用来铸造它的铜、锡和铅等柔软而又颇具可塑性的物质中,而是产生于这些物质的彼此熔合。水的流动性、恒定性等特性也并非存在于组成它的两种气体元素中,而是存在于它们混合后形成的化合物。我们将这一原理运用于社会学。倘若正象我们所假定的那样,构成每一个社会的这种独特综合产生了不同于发生在单个意识中的新的现象,那我们就不得不承认这些特定事实存在于产生它们的社会自身,而并非存在于社会的组成部分部分 即社会成员。因此,这些特定事实在此意义上外在于作为个体的意识,就象生命的独有特性外在于构成生命有机体的那些化学物质。[4]
社会秩序的重要性范文4
关键词 秩序 自生自发秩序 组织
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是本世纪西方自由主义的典型代表人物,他极力捍卫个人自由,崇尚自由竞争和市场秩序。他倡导自生自发秩序,认为唯有遵循自生自发秩序才不会摧毁我们的文明。自生自发秩序在其整个理论体系中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一理念是支撑其整个社会理论的基石,是其自由理论生发的基础。哈耶克对自生自发秩序的阐释在《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中有着相当精彩的论述,理清了秩序、自生自发秩序概念的脉络,详细阐述了自生自发秩序理论。
一、 何为秩序
每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行,必定会有一种秩序或明或暗,或强或弱的影响着整个社会。故理解自生自发秩序,我们首先需对秩序是什么有一个准确的理解。哈耶克认为:“秩序,意指一种事态,其间,无数且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极为密切的,所以我们可以从我们对整体中的某个空间部分或某个时间部分所作的了解中学会对其余部分作出正确的预期。”可见,不仅每个社会都会有一种秩序,而且这种秩序不是刻意创造出来的。同时,对他人所做行动的预期与他人实际的所作所为的一致性是我们满足自己目标的一种评判标准,也可以说是一种秩序。
在哈耶克看来,秩序分两种,一种是“人造的秩序”,一种是“增长的秩序”。
“人造的秩序”就是源于外部的秩序或刻意的安排。“人造的秩序”相对简单、具体,并服务于该秩序创造者的意图和目的。“增长的秩序”是源于内部的秩序或是自我生成的秩序。也就是自生自发秩序。社会的运行发展大多是增长的秩序也就是自生自发秩序起主导作用。
二、 自生自发秩序的源出和特点
(一)自生自发秩序源出于其要素对某些行为规则的遵循
哈耶克反复强调:“自生自发秩序的形成乃是他们的要素在应对其即时性环境的过程中遵循某些规则所产生的结果。”但是在哈耶克看来,规则一词常常意指了错误的观点,因此有必要对规则这一概念进行一下界定。首先,我们需要将常规性与规则区别开来。其次,“规则是在那些遵循它们的要素并不明确知道它们的情况下存在并发挥作用的。”由此,人们接受、传播这些规则,人们违反规则的行为能够得到纠正,并对适当行为的不同见解进行裁定。
需注意“不是每一种常规性都一定会产生整体秩序的。”由此,我们就需弄清楚,何种规则能够形成社会秩序。要素之行为规则并不一定产生秩序。人们在选择进化的过程中趋向于遵循整个群体的行为秩序所依赖为基础的行为规则方面的倾向。那么,规则须拥有什么样的特性才能使个人行动产生出一种整体秩序?首先,他们行动的环境氛围相同;其次他们有有共同的文化传统;再次,普遍遵守某项规则,有助于他们的行动取得成功,也就是说对他们有益。
(二)自生自发秩序的特点
1、复杂性。自生自发秩序是源于内部的秩序或是自我生成的秩序。不是任何智者刻意制造出来的秩序。因为自生自发秩序的复杂程度不是人之心智刻意把握的。“自生自发秩序的存在无需为我们的感官能力所及,因为它有可能是以那些只能被我们从心智上加以重构的纯粹的抽象关系为基础的。”因此,自生自发秩序是复杂的。这并不是说任何自生自发秩序都是复杂的,相较于人造秩序相比,自生自发秩序的复杂程度更高。
2、抽象性。自生自发秩序不可能由人们的直觉而认知到,自生自发秩序“是由那些只能根据抽象特征性加以界定的要素之间的抽象关系构成的。”而其重要性在于对这样一种抽象秩序的维续“是对某种特定的关系结构加以维护,或者使某一特定种类的要素继续以一种特定的方式发生关系。”
除此以外,我们需要注意自生自发秩序与目的之间的微妙关系。自生自发秩序本身不具有目的,因为这种秩序不是由外在的力量所创设的。但是,如果此处的目的不是指要素的目的意识,而是功能的意思话,二者有一定相关性。
三、自生自发秩序的构成
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是由个人和组织构成的。在一个较大规模的群体中,人们之间的合作都是以自生自发秩序和组织为基础的。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可以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尽管一些群体会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的目的而组织起来,但是所有这些分立的组织和个人所从事的活动之间的协调,则是由那些有助益于自生自发秩序的力量所促成的。”比如说家庭、工厂、公共部门等,它们都是组织,它们被整合进一种更为宽泛的自生自发秩序中。这么说来,“社会”一词可以描述自生自发秩序。这种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无须具有一个组织所通常具有的那种明确的边界。因为这种社会中往往会有好几个联系密切的个人组成的核心。此时,每个个人既是大社会的成员也是众多其它部分社会中的成员。在大社会中,有一个占据着特别位置的组织――政府。政府在确保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得到人们遵循方面是不可或缺的。
本文为中国政法大学创新实践项目《基于哈耶克“否定性正义观”审视我国社会公平问题――以贫富分化问题为例》(项目编号:201413SSCX106)部分成果。
参考文献:
社会秩序的重要性范文5
道德教育是基础工程,而在道德教育中,又要以社会公德教育为基础。社会公德是维护人类秩序、调节人际关系的最基本的需要,也是人们社会生活最基本的需要。而且,社会公德包含着许多崇高道德的萌芽。具备良好公德的人,一旦接受思想政治的教育,其道德水平往往会达到很高的境界。社会公德教育着眼于调整和规范社会公共环境下人与人的关系,建立和维护一套社会规范、社会秩序,避免在社会中出现人与人关系的失序、失礼。公德教育主要作用于人的意识、理性的层面,即我们所说的“良知”。主要包括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二、课例设计
(一)活动主题:
“唤醒未眠的良知”。
(二)教育背景:
从当前青年的行为可看出他们仍缺乏公共道德:公用设施上布满“伤痕”斑斑点点,墙壁上粘着乌黑的鞋印、指印,公共书刊残缺不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迷恋游戏机的案例时有发生……因此我们的德育工作中应加强对青年人进行社会公德素质的培养。
(三)活动目的:
了解社会主义荣辱观,做到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认识社会公德的重要性,唤醒员工们的良知,唤醒对社会责任感的认识。回顾过往生活,激发学习积极性。培养员工们热爱生活,乐于回报社会的生活态度。强化员工的自律意识,培养员工的社会公德,增强员工的社会责任感,真正明白“我是一名小公民,弘扬社会公德是己任”的道理,在能力范围内形成弘扬社会公德,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巩固我联社德育工作的各项成果。
(四)活动方式:
由参见职工们自主发言,并开展
“我们应以怎样的社会公德开创新世纪”的讨论活动,深刻反省思想行为中存在的有损社会公德的现象,挖掘思想根源,探讨如何唤醒我们的公德之心,并如何将公德之心化为公德之举,明确在享受公德带给我们的安乐、幸福、愉悦、美满的同时,我们都有责任和义务讲公德,而讲公德应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三、活动过程
请参加职工谈谈这几幅画,详见PPT,引出当今社会中不文明的现象。除此之外,请大家谈谈在你的周围你所看到的不文明现象。(分组讨论)
Q:什么是公共秩序?它的定义是什么?(主持人问)
A:公共秩序:是由一定的规则来维系的人们公共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主要包括工作秩序、教学秩序、营业秩序、交通秩序、娱乐秩序、网络秩序等。
引进余秋雨先生的名言:如果没有血液的流通、呼吸的延续,人身上的每一块肌肉就不会有生命。社会的集体也是这样,每一个专业都不能独自存在。公共事务,社会公德,是社会的血液和呼吸。
(一)了解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主持人讲解: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主要是社会道德。社会公德是整个道德体系中的最低层次,是整个道德体系中的基础;是每一个人进入文明世界的身份认定,也是一个正常社会全部合格成员之间的品格上的契约;是人生教育的基准,也是日常生活的起点。
(二).社会公德及其特点
1、社会公德的概念
社会公德,是指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公民应该遵循的道德准则。
(1)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指的是什么?
——举止文明、尊重他人。
(2)人与社会的关系指的是什么?
——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
(3)人与自然的关系指的是什么?
——热爱自然、保护环境。
Q:我们要怎么做呢?
①.文明礼貌:
②.助人为乐:
③.爱好公物:
社会秩序的重要性范文6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缺陷;对策
刑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终极手段,是各种社会关系中法律保护的最后屏障。当某种行为在运用其他法律不足以控制其违法性或有违法性时,就要求用刑法的调整。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民事保护与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共同组成了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网,在这当中刑法的调整效用为最大,由于刑罚是最为严厉的制裁方法且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侵权的行为越来越猖獗,只能通过刑法这个最严厉保障手段才可以有效地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刑法的最后保障性质决定了知识产权犯罪需要刑法的介入和调整。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
知识产权是对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和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的信誉、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随着科技在社会生产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也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国际竞争力及财富的重要标志。法律保护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权利的本质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刑法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构建中发挥无可取代的作用,是社会秩序维护的最后保障。需要进一步了解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甚至是整个社会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完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方面的各项机能。
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制度起步是比较晚的,但是最近各种因素影响下,我国已经加大了建设知识产权制度的步伐,同时,也加大了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力度。但是,不能盲目沉醉于制度建设上的现有成就,要看到,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制度只用了二十多年的时间完成,然而发达国家却用了将近二百年的时间,其结果至少表明,我国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是出于比较薄弱状态,虽然我国已完成了表面上的制度建设,但是在建设内在的国民知识产权意识上还有很多的不足。同时,要看到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很大程度是靠外力的作用形成的,这也使得知识产权制度很少具有其独立的品格。运用刑法的手段打击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使其成为侵犯知识产权保护最后的一道防线,这也符合世界刑事立法普遍的趋势。但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是比较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仍然还处于不尽完善当中,尤其刑法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方面显得特别力不从心,捉襟见肘。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存在的缺陷
我国刑法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力度的方面及其对侵犯知识产权罪惩罚严厉程度上,已处于世界的领先地位,但还是存在着一些缺陷。
(一)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中客体地位轻重错置
在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己得到充分的认识,在我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认识也是日益加深,同时知识产权的制度对于知识资产的交易与开发的重要性同样是不言而喻。在我国,社会经济秩序是知识产权犯罪侵害的主要客体,也就是国家的经济增长和市场经济秩序,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犯罪侵害的客体是一种复合客体,即知识产权拥有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利益。这两种客体地位之争,实质上就是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价值之争,即秩序优先的选择还是权利本位。
(二)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不足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利用刑事司法途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指由公诉人代表国家或者其他享有知识产权权利的自诉人,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人向人民法院所提起刑事诉讼,以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的刑事责任[1]。在我国,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是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这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两个基本手段。但在实践中仍有很多问题,如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查处的很少,但是实际的发生很多,对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很少,但是进行行政处理很多。
(三)刑罚结构体系不太合理
从我国的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结构上看,虽然也采取罚金刑和自由刑相结合的模式,但是存在着两个明显的不合理之处:罚金刑地位较低,更遑论资格刑;偏重于自由刑,自由刑刑期较长。受现代刑事政策与刑法思想的影响,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犯罪惩治,已经逐渐注重刑罚的效益,抛弃报应刑的观念,所谓的刑法主要功能即防止人们规避自愿地补偿交易体系的市场效益。因此在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配置上,采取了罚金刑和短期自由刑相互结合的方式,但是却更加偏重罚金刑的运用,同时,加以使用资格刑的辅助运用,在实现知识产权犯罪惩治方式多样化的同时,开始更加注重对文明,经济,人道的刑罚适用价值目标的追求。如此一来,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结构就显得非常不合理了。
三、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对策
当前,我国社会的现实需要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一定会破坏国家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以此破坏我国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目前的现实生活中,知识经济发展使得知识作用愈来愈为被人们所重视,它的价值也得到愈来愈多的体现,知识在作为一种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在日益受到严重不法行为的侵犯。
(一)调整刑罚结构,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度
尽管我国在不断的降低著作权犯罪的门槛,还是不能从根本上遏制侵权盗版的行为。所以加强刑事司法的打击力度必须更着力于打击是否有效和法律能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等方面。若是法条严苛,但是实际的执行却不力,既有损法律的尊严,也达不到所制订法律的目的。因此,调整我国的现行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体制是很有必要的。对于知识产权犯罪刑罚制度的调整,还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适当简易程序、扩大自诉适用的范围,甚至还可以尝试实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和解,以此来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二)完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
目前,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体制是查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犯罪案件时采用的普遍方式。在知识产权法律及行政法规中,都有类似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对于危害后果比较轻微、若尚末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主要通过行政制裁的方式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这也是刑法谦抑性的基本要求[2]。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普通的行政制裁已经达不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了,此时就必须进入到刑事的管辖领域。
(三)建立执法资源的共享机制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客体是指我国的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知识产权社会关系[3]。从本质上来说,行政手段是政府行使公权力,知识产权就是一项私权利,使用公权力单纯的为私权利服务是很不恰当的。所以运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更多的应该是从维护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市场经济秩序和法律制度的角度出发。要加强国民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以便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一步恶化从而成为知识产权犯罪,一定要保持行政执法的高压态势,常态化,不能只搞一阵风式的运动,运动后不闻不问,但是运动时轰轰烈烈。
四、小结
文化产业、科学技术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是推动世界文明进步的巨大动力,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国际竞争力及财富的标志,一个民族和国家的繁荣昌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同时怎样通过有效的手段加以保护上升为最重要的课题,法律保护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核心[4]。刑法保护作为最直接、最严厉的手段为知识产权支起了安全的屏障。
参考文献
[1]王克鹏.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1(11).
[2]陈晖.论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宽严相济[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