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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息服务报告范文1
2007年8月30日,13年悬而未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终尘埃落定,而该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却为社会各界留下诸多疑团。
眼下,根据《反垄断法》对执法机构设置的要求,中国已基本明确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作为三大反垄断执法机构,分别审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价格垄断和经营者集中。此类反垄断多头执法机构设置,主要是以不触动最为敏感的行政执法权为前提,让几大机构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协调下开展工作。
就竞争性规制覆盖面而言,这样分工是一条避免现存行政权冲突的替代性选择,但如此设置,未能考虑垄断可能出现的竞合以及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交错,根据几大部门的现有特点,这种分工也没有充分考虑到金融业作为特殊行业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金融业的反垄断规制历史来看,金融反垄断的执法设置尤其应得到关注。
金融垄断势力之强
姑且不论欧美地区的反垄断规范(或竞争政策)适用于金融领域是在该类规范出台几十年后才得以实现,现仅就2007年底全国范围内跨行通存通兑业务正式运营不到3个月就几乎瘫痪来看,中国金融反垄断执法机构有作为特例对待的价值。
跨行通存通兑是一项旨在方便金融消费者、提高金融运行效率、整合金融资源、减缓银行排队压力的重大行业政策。当时,金融当局以尊重市场经济运行为出发点,做出明确表示,费率的确定是商业行为,由各行自行确定。
然而,事与愿违,跨行通存通兑不但没能顺利运营,而且还引发了司法争议,尽管各界对其漠然收场的原因各执一词,但费率是争端的核心;占市场主导地位的工、农、中、建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推出的费率“不约而同”地按每笔金额的1%收取,在高费率恫吓下,本应门庭若市的跨行通存通兑业务却遭惨淡厄运。
多年来,国内外一直提倡金融竞争,突出实现金融消费者福利,从制度根源而言,中国缺乏以金融反垄断规范为基础的金融竞争性监管制度,更缺乏高效执行金融反垄断规范的机构,来监督金融市场、威慑强大的金融垄断力量。
假设,搭建通存通兑业务平台的主管当局在推出该项业务的同时,金融反垄断执法权已然存在,那么金融垄断力量必有所顾及,高费率就难以如此“轻而易举”地形成,民生金融的初衷的落实就会相对顺利得多。
次贷危机与金融反垄断
进入2008年,由于次贷危机而引发的国际金融动荡,使金融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意义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显得格外重要。次贷危机使现代金融制度面临重大变革压力,在整合金融监管力量的同时,将突出金融监管当局实施竞争性监管。
2008年3月31日,美国财长亨瑞・保尔森充分吸取次贷危机经验教训,了《现代化金融监管结构蓝图》,强调金融竞争性监管的迫切性,明确金融监管部门履行反垄断执法职责的重要价值;2008年7月14日,美联储主席本・伯南克在评论新修改的《真实信贷规则之家庭住房按揭条款》时指出,增强按揭市场竞争在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中的重要性;2008年7月17日,美联储消费者和社区事务司司长桑德拉・布思庭在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监管与调查分会上作证时,也表明了规制信贷歧视并加强公平信贷执法的必要性。
任何制度的变迁往往背负着血泪史的深刻教训,而未来金融竞争性监管时代的来临,正是以次贷风暴为导火索。就次贷运作本身来看,其与金融垄断息息相关,特别突出的是传统垄断规制对象的“掠夺定价”,在金融市场的变体(即“掠夺信贷”)的肆意横行。
当然,次贷在美国整个抵押贷款市场中占比较小,是资产证券化数倍放大了金融风险,才致事态难以控制。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具备极强垄断性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又为次贷危机瘟疫般蔓延推波助澜。
几乎在同一时期,由于次贷危机拖累美国经济陷入衰退迹象明显,美元币值相对全球主要货币持续走低,全球油价不断高企,屡创新高,进而迫使美国商品期货贸易委员会联合美联储、财政部、农业部、能源部、证券交易委员会等机构,查实高油价背后的元凶。
商品期货贸易委员会6月23日公布调查结果认为,同2000年相比,在纽约商品交易,所西德克萨斯中质原油的所有交易中,投机交易约占70%,已成为市场主体。随后,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加合调查组,并着手查处原油期货交易市场的价格操纵行为。
7月11日,纽约商品交易所8月份交货的轻质原油期货,盘中价格创下每桶147.27美元新高,之后,由于市场敬畏期货联合调查组成员强大的执法力量,以及担心美国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7月16日油价开始大跌,7月24日跌幅达15%,至每桶124.44美元,同日,商品期货贸易委员会指控荷兰Optiver控股公司及其高管涉嫌操纵油价,并向纽约南区地区法院。
执行金融反垄断的条件
国内方面,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已然确立,如何应对专业性更强、信息透明度更低、变化速度更快的金融竞争,将成为很长一段时期不得不正视的难题。如果由金融当局承担执法,将可能是一条落实反金融垄断较为有效的路径。
以2008年外资金融信息产业准入一案为例,欧共体和美国3月3日分别发表声明,表示已正式就外资金融信息提供商在华准入受阻,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请磋商。他们认为,中方现行措施有违中国入世承诺,以及CATS和TRIPS协议,违背了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原则,中国的规则,为金融信息提供商的贸易业务设置了严格障碍。
一直主导办理此案的商务部表示,将按照程序处理涉外资讯争端。客观而言,从世界金融运行轨迹和中国金融产业发展现状看,欧共体和美国的诉求及理由确实有一定的合理性,金融信息的透明有助于金融市场稳健发展,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也的确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的一揽子承诺。
可预见的是,商务部将较多地从世贸规则出发加以回应,但由于专业所限,能驳斥欧美诉求的充分理由很有限,如欲打破僵局,有效驳斥对方,唯有借助金融当局的专业力量和金融信息基础,运用金融反垄断制度加以回击。
从金融竞争性规制角度出发,若要求中国不顾金融业先天的风险性,不充分考虑世贸组织成员国均认可金融业适用于作为特例的“审慎除外”原则,一味盲从GATS义务,非理性地完全开放金融信息服务市场,将可能为中国经济平稳发展埋下巨大隐患,特别是在现有国际金融市场格局和全球金融市场不确定性加剧下,甚至将会阻碍中国经济发展的坚实步
伐。
首先,从全球金融信息服务产品竞争市场解析可看出,世界金融信息服务市场呈现高度集中趋势,汤姆森公司收购路透集团一案最终推动了国际金融信息服务产业寡头垄断格局,世界市场现为彭博与汤姆森路透两强争霸态势。
2007年末至2008年初,欧共体和美国分别展开平行调查后大体一致地认为,汤姆森和路透分别出售的基础数据、盈利预期数据和后市研究报告等金融信息服务产品,在这一市场,由于进入耗时、成本高而非常困难,两大机构的竞争则有利于机构金融数据使用者,二者合并后将大幅增加市场集中度,会实质地减弱以上三类金融信息产品的市场有效竞争,增大提高金融信息服务产品价格的可能性,市场中其他竞争者的同应,也不足以消除合并对竞争产生的负面影响。
第二,金融信息服务是破解专业化极强的金融业“信息不对称”难题的重要突破口,可有效增强信息透明度,增进金融当局、金融机构、客户等相关利益主体之问的相互了解,降低道德风险的发生几率。
但另一方面,金融信息服务产业也可能成为金融风险隐患堆积的帮凶,特别是金融信息产业结构过度集中时,一旦当局放任金融信息服务机构滥用其优势地位,将可能破坏经济的整体良性运行。
次贷危机爆发前,彭博、汤姆森和路透曾一度对次贷所涉机构的经营状况高奏凯歌,2007年3月12日,美国第二大次级抵押贷款机构新世纪金融公司宣布破产保护,次贷飓风正式登陆,三大金融信息服务机构突然峰回路转,频传次贷噩耗,所谓的金融信息有效性应当对全球数万亿美元的损失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中国,根据当前的同内发展局势,南于金融反垄断制度有助于维护金融稳定、强化货币政策传导、引导外汇管理、遏制通货膨胀及股市泡沫、规范信用评级、协助反洗钱制度实施并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中国应当考虑依托金融竞争对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意义,来探寻金融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最佳切入点,充分考虑该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金融信息服务报告范文2
关键词 商业银行 信息服务体系 信息科技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以会计电算化为基础的信息化水平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而日益提高,从而改变了商业银行会计核算的服务方式和服务质量。这种改变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包括信息化对于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经营模式、交易方式、经营形式和管理体制等带来的巨大的改变。在使用会计电算化后,信息科技系统替代了银行会计业务的运转,人工操作变成了信息处理的上机操作,与此同时信息科技系统对于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产生了非常重大的作用。这时银行的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和声誉等新的风险形态尤其要注意。
一、商业银行信息服务体系的现状和趋势
正逐步向集约化管理和决策支持的高级阶段发展的商业银行从建立模仿手工作业的单项会计业务应用系统开始经历了多项业务应用集成处理阶段。会计电算化可以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初级阶段是计算机处理开始代替手工操作生成电子数据的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第二阶段是全国范围内计算机联网、业务管理、互联互通、大小额实现计算机处理的90年代中后期到现在的数据集中阶段;第三阶段是从现在开始的数据应用阶段。这个阶段是银行运用互联网的技术与环境进行金融创新,完成业务的集中处理,开拓网络金融服务的时代。目前正处于数据集中部分完成、数据应用刚刚开始的阶段的商业银行正处于关键的时刻,对于未来的竞争起着重大的作用。
目前商业银行的信息服务的趋势是实现金融的信息服务化。通过完备的信息系统,给银行的业务重组、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管理模式的变革带来深层次的变革个才是真正金融信息服务化。要实现银行从提供单一业务转变为面向客户综合服务以及银行业形成产品化和服务化,商业银行需要具备既精通银行业务又精通信息技术的专家统筹信息化建设。
二、商业银行在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风险及问题
(一)信息科技治理方面。
确保信息科技战略和目标与业务的策略一致是信息科技的目标。只有实现了这个目标才能够使得信息科技更好地为商业银行提供服务和支持,使得信息科技资源得到最恰当的应用。其中的风险以及问题如下:
第一,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战略风险以及信誉风险:错误的信息资源的分配以及对法律法规的违背;信息系统无法满足业务的需求;信息科技战略无法与业务的发展需求相一致;缺乏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导致的低效率管理决策;较差的信息系统支持导致的市场竞争力低下。
第二,可能导致的问题:由低效率的信息科技资源配置所导致的项目延误;员工素质和技能达不到信息科技专业要求的水平;独立的科技风险管理部门的缺乏;企业内部“风险文化”认知的缺乏;会计专业和信息科技人员等对技术风险存在很差的意识;信息科技人员存在着职责的冲突;高级管理层未参加到信息科技督导委员会;信息科技项目发展与业务战略不一致;信息科技内控制度和措施缺乏定期检查和更新。
(二)安全管理方面。
确保关键信息系统和数据得到充分保护,使得非授权的进入和意外的中断能够得到避免是安全管理的目标。其中的风险和问题如下:
第一,可能导致的法律、操作和信誉风险:保密信息泄露;损失金融机构的重要资料;电脑病毒,蠕虫程序的爆发;不遵守监管规定;工作时间业务停运和数据损失;未经授权的金融交易。
第二,可能存在的问题:不恰当的个人存取权限设置;特权用户和紧急用户代码的使用;敏感信息存储未加密;客户敏感性信息由于较差的移动设备管理而泄露;定期安全监测的缺乏;末及时进行补丁升级导致电脑病毒感染爆发。
(三)系统开发和变更管理方面。
确保开发及维持高质量的信息科技系统.并充分配合及满足业务需求是系统开发和变更管理的目标。其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如下:
第一,可能导致的操作风险、战略风险、信誉和法律风险:长时问的系统停运;泄露了保密信息;达不到银监会的管理要求;数据不完整;推出科技信息系统的时间受到延误;低质量的信息系统不能实现业务发展要求;系统未经授权而导致风险增加。
第二,可能存在的问题:测试环节直接使用业务数据;对系统变更和相关批准程序没有审计跟踪和记录;正式项目质量确认和生命周期规程评估程序的缺乏所导致的项目延误;缺乏全面测试和不协调的系统变更所导致的会计电算化综合业务系统停运。
(四)信息处理方面。
确保信息科技服务和信息处理的连续性是信息处理方面的目标。只有实现了这个目标,才能更好地保证会计电算化综合业务系统主要业务服务不发生中断。其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如下:
第一,可能导致的法律、操作风险和信誉风险:系统无法满足业务增长的需要;关键设备以及信息因非授权收取而影响;保密信息被泄露;系统长时闻停运。
第二,可能存在的问题:缺乏对重要的环境控制的定期维护;缺乏对敏感的操作环节进行控制;系统中心机的物理安全和环境控制措施不足;容量无法达到业务增长的要求。
(五)通讯网络管理方面。
确保网络连接和服务的连续性是通讯网络管理的目标。其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如下:
第一,可能导致的法律、操作风险和信誉风险:如“阻绝服务攻击”等的网络停运;保密信息因外部网络而泄露;网络连接未经过授权;网络瘫痪导致长时间业务停运;未遵守银监会的监管要求。
第二,可能存在的问题:网络抗冲击性脆弱;缺乏对关键的组件的监测;缺乏对内部网络的远程的安全控制措施;对需要在外部通讯网络上传输的数据未进行加密。
(六)技术服务提供商管理方面。
确保外包的信息科技服务能够获得有效和持续的管理是技术服务提供商管理的目标。其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如下:
第一,可能导致的法律、操作风险和信誉风险:将核心程序设计外包或者直接采用专业公司套装软件,过度依赖外部服务供应商;缺乏对需求要求改变时的修改和维护能力;外包设计人员管理留下风险隐患和外包软件本身设计缺陷;系统因低质量的服务而中断。
第二,可能存在的问题:外包管理不充分;数据隔离和区别不充分;服务水平协议不充分;缺乏对服务供应商经常性的服务状态评估;对外包的营运职能缺乏有效的应急方案和解除服务方案。
三、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措施
(一)抓好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风险管理工作。
首先,要明确责任。科技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风险意识要加强,董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层都必须要对信息科技的风险负责,全系统由上到下的信息科技风险体系都应该是他们的责任。董事必须对于信息科技风险的战略规划、工作任务以及工作目标进行层层负责,评价分析审计结果,督促和落实整改方案。监事会必须对全过程的合理性、科学性以及充分有消息进行审计和评价,并调查董事会以及专职委员会以及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以此同时质疑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工作。高层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听取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工作汇报,亲自抓好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并且对于工作进行差距分析和敏感性分析,然后将工作方案进行及时调整,充分向董事会和监事会反馈和沟通对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建议和意见。
(二)设立信息科技督导委员会。
信息科技督导委员会的任务是:对长期和短期信息科技战略规划进行制定和不断更新;提供日常的运行技术和科技服务支持,这个由信息科技督导委员会统一负责银行信息系统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和监控来实现;建立实施恰当职责分离的信息科技组架构,制定清晰的岗位职责;提供充分的培训给信息科技从业人员;协助会计业务部门以及信息科技部门严格执行建立的有效的会计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专门和独立的科技风险管理部门的岗位责任制度,并进行监督落实;对信息科技稽核审计部门配备适量地合格人员以及建立健全的会计信息系统风险审核制度方便风险审核。
(三)制定系统开发和变更项目管理体系和规则。
对开发项目生命周期的管理规则进行制定以及独立确认评价其中的主要技术相关项目。同时,隔离开发测试环境和实际使用环境,将用于测试的业务敏感数据进行删除,有充分的风险控制措施应对紧急变更,变更管理规程要有适当的措施。
(四)与客户资金、会计等业务部门签订服务水平协议。
制定正式的信息科技操作规程。制定充分地容量规划以适应本行的业务发展需要;持续性预防和矫正信息科技设施和装备;建立充分地咨询服务台和操作支持,及时检测和报告异常操作和事件。
(五)加强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强化网络性能监测。
隔离会计电算化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与外部网络和办公管理网络;对控制互联网以及无线网的接入边界;有效降低信息泄露以及外部攻击,这可以通过进行身份认证、内容过滤、防火墙、病毒防范、数据加密等技术手段实现;网络分析工具的使用要进行严格控制;对无线内部网络制定安全控制措施;网络设施有充分地抗冲击性;定期评估网络设施的安全设置;审计跟踪以及记录监察关键网络设施中的日常活动;
(六)有效管理信息的采集、存贮、传输、使用、备份、恢复、抽检、清理、销毁等环节。
严格按照授权优化系统和数据库的安全设置和使用;对于信息的采集加工、传输以及存取不脱离会计综合业务。
(七)该消除“信息资源孤岛”,实现应用层面的互联互通。
要打破林立和由于数据内容缺乏应用形成的数据和资源的单独应用的情形。通过应用智能搜索引擎、建立目录索引指南、逐步搭建利用网格平台等多种方式收集信息,开发网络资源,共享数据资源。
(八)改进信息流管理方式,主动适应经营模式的变化。
为了使管理会计以及账务核算的信息采集和系统设计内核全面转向以用户、客户为中心,必须要适应矩阵式管理架构和组织扁平化的发展。根据中后台集约以及前后台分离的新
运营模式,管控数据,非线性的信息流转得以实现,加速信息的共享和兼容。
(九)加强信息服务创新,统筹把握信息价值。
信息服务必须坚持用创新来从容应变。要注重积累、提炼和运用文本信息中的关键要素,懂得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量化分析预测分类分层业务,重点支持差别化的挖掘服务,真正结合电脑和人脑,真正做到满足用户的需求,努力使数据、信息、知识和实践融为一体。
(十)加大信息科技资金投入。
加大对信息科技的资金投入是银行信息化系统服务建设的物质基础和基本条件。只有投入了充足的资金,才能够更好地建立起手段过硬、技术先进、保障有力的信息科技风险防范体系。银行需要结合银行存在的声誉、法律以及操作、战略风险,以实现前瞻性防范为目标,通过关注信息服务体系风险的新动向,加强技术风险的防范工作。
(十一)加强对资源系统研发、运行、维护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技术文档资料和系统环境说明文件、以及重要数据的备份管理。
加强对应急处理机制以及信息通报机制的完善和安全监控的实行,演练、评审和修订应急预案;保留并异地存放副本,按照规定的年限保存,经过严格授权再调用;异地保存省域以下的数据,异地备份全国性的数据;通过提升信息服务系统的预警、应急处置和恢复能力,保证信息服务系统的稳定运行;通过对信息安全应急恢复系统的完善,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兴业银行信息中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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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息服务报告范文3
在互联网金融日益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潮流中,加上近年来时有发生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较为系统、原则性的规范文件终于出台了。2015年7月18日十部门联合了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文件的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个文件,虽然该文件仅仅是一个指导意见,但其厘清了监管职责,也初步明晰了监管的一些原则性要求,对于各部门进一步细化相关规范奠定了基础。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确立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即“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明确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指导意见》强调了发展互联网金融要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互联网金融管理及监管的一些基本问题做了要求,如对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问题做了原则性的规范。整体来看,《指导意见》有以下几个特点。
制定主体复杂多样。《指导意见》的制定主体涵盖了互联网金融的各种基本监管主体,如一行三会,也包括了互联网主管机构,如国家互联网办公室、国家电信主管部门等等,还有专业性的法制机构――国务院法制办,以及财政部、发改委、工商总局、商务部等经济主管部门。这种复杂多样的参与主体是中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历史上较为少见的,反映了中央政府互联网金融问题的重视。
文件的立意是发展与规范并举。从《指导意见》的结构来看,文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即强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该部分明确提出: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所谓发展之策,既有宏观性的支持,也有较为务实的财税政策方面的鼓励,充分展示了政府鼓励互联网金融的立意,并试图通过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来化解当前金融体系中的一些体制性难题,如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规范问题上,一方面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职责,尤其是一行三会的职责划分,另一方面也强调了要分类指导。这是基于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客观认知上提出来的,文件指出“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具体规范问题上,文件对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做了明确要求,并提出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这也是对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潜在的问题和风险做出了较为清醒的认识和判断。
确立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这五项原则反映了中央政府对当前互联金融发展与规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充分平衡了发展与规范的关系,既强调依法监管,也肯定适度、分类、协同监管,同时鼓励创新监管。互联网金融的新生性、跨界性、普遍性和群体性等特点决定了其监管需要创新,需要分类和协同并重,因为过于机械地按照传统金融监管的界定难于适应灵活、跨界的互联网金融问题。此外,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复杂性也大大有别于传统成熟市场国家的情况,且成熟市场国家目前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规体系也仍在摸索之中。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社会的泛化和繁荣远比一般国家更为突出,加上我国基础性法治建设方面的局限,使得一些新生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和执法问题更加突出。正是基于此,《指导意见》提出了五项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主要针对基本执法、基本规范和部门职能协调问题。
厘清了基本互联网业务的划界及监管归属问题。《指导意见》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体系中最为流行且影响广泛的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基本互联网金融服务形势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并明确了各自的监管归属体系。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信托业务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这为下一步相关业务领域的精细化规范奠定了基础。
强化互联网金融的基础安全规范问题。《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对于网络与信息安全问题,《指导意见》还要求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突出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及合格投资者制度等基本保障体系。互联网金融的普遍性、群体性、跨界性决定了消费者或投资者对其风险认知不足,《指导意见》从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的角度对资金、信息及风险三个基本要素做了规范性考虑。《指导意见》要求,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该制度的普遍性确立,将有助于相对透明而独立的资金监管机制建立,为约束服务提供者依法合规保护客户资金奠定了基础。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还明确要求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这种透明化的、独立的第三方制约将有助于防范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也有助于投资者、消费者理性决策和选择。在信息披露上,《指导意见》要求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同时,该文件还强化了风险提示,要求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文件还提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互联网金融应该有一定的准入机制,尤其是投资性风险更应设定适当的合格投资准入机制。
倡导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设。《指导意见》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具体的保护规则,但是倡导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维权提示,同时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等问题明确提出来,为下一步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的完善奠定基础。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及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行业自律、监管协调和数据监测统计等。明确要求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还提出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要求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确保不因合作、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
不足之处
《指导意见》历经了较长时间的部门沟通和协调才终于出台,其虽然奠定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框架,但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文件的规范性、强制性、权威性不足。文件的名称可以看出其规范性和强制性、权威性不足,文件虽然由中央政府十个部门共同推出,但是仅仅作为指导意见,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际上,从文件的内容来看,尽管对各部门的职能上,甚至个别文句还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的义务,但是“指导意见”的称谓大大削弱了其约束效应。
发展与规范兼顾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文件的规范性。《指导意见》用了较大的篇幅鼓励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发展,虽然在倡导各类机构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同时设定了诸多前提条件,如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这种意愿是美好的,但是金融服务业并不是一般性互联网企业或电商企业适宜进入的,金融服务业的开放性还是应该适度而不宜泛滥。尽管设定了依法合规条款,但是指导意见的倡导性和鼓励性容易引导未来监管机构在准入上过于宽松地设定机制,也势必为互联网金融的秩序建设带来不确定性。
部门职责划分及其界定不足为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适应监管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指导意见》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但对两家机构的监管职责没有明确,尤其是后者对“金融信息服务”进行监管,这是否意味着金融信息服务的提供需要其专门化的许可?或者备案?金融信息服务的内容需要经过其审核?笔者认为,这里的监管不应该是准入层面上的监管,而应该是金融服务信息不能违反强制性法规的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监管应该是事中和事后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准入机制应该在金融监管机构层面上,其他监管或执法机构应该从事中事后的强制性法规视角进行执法和监督,这一点应该在文件中明确。
对具有共性和普遍性的互联网风险和监管问题的强制性规制不足。虽然《指导意见》对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作了要求,但是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合格投资者制度等内容则仅仅一带而过。互联网金融的适当放开,更需要具有底线性的强制性机制来约束服务提供者。该文件还应该适当提炼类似的强制性约束机制,尤其是在信息披露、风险提示、接受服务者是否合格有必要设置一些刚性机制。因为从一行三会的既有创制规范性文件的历史来看,一些具有普遍性、底线性的保障机制未必能及时地、一致性地得到体现,这受制于各监管机构的认识和把控上的差异。
金融信息服务报告范文4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系统的信用体系
这也是互联网发展的主要基石。但是在实践中我国现阶段的信用体系正处于探索阶段,这也就导致了互联网金融的信用系统构建不足等问题的出现,对此在实践中要优化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信用系统,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打破现有的垄断市场,构建信息共享平台。要把互联网的金融系统中的相关信用信息与我国央行的征信系统进行有效的融合,对其进行分析应用,形成一个信用报告,进而为相关放贷机构提供各种信息数据服务。基于数据流动的相关内容来说,征信业务活动的开展主要就是基于数据采集、相关产品的加工处理以及各种对外服务等内容。
第二,提升对市场化征信结构的发展。在实践中要基于市场化的发展,全面促进整个征信市场的全面发展。
第三,要通过各种大数据信息技术手段、云计算等技术应用模式,全面的探究各种信息渠道,通过碎片化信息模式开展征信活动。
二、强化互联网金融自身的监管机制与力度
此种模式与传统的金融模式有着本质的区别,对此在实践中要想有效的保障其整体经济发展的有效性,就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构建全方位的内容层次监管系统,要加强与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合作,通过政府?O管、自我约束以及主体自制等模式的有效融合,进而构建一个完善的管理模式。
第二,制定完善的金融信息披露规定。在实践中要基于真实性、精准性以及完整性的基础原则,对于各种信息的披露进行系统的管理。要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相关信息产品平台进行完善管理,对其具体的资金内容、期限、收益以及风险等进行真实的披露。构建一个全范围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信息平台,对于各种信息风险进行及时的,避免各种风险问题的产生与出现。
第三,加强引导,促进发展
现阶段想实体经济的发展主要影响因素就是融资闭塞等问题,对此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引导:首先,要优化其相关资源配置,提升对实体经济只能怪的重点内容与领域的定向支持。其次,政府部门要逐渐的完善互联网企业的定向财政补贴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全面促进其整体发展。最后,完善相关政策的科学配合,通过科学的评价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实体经济全面发展。
三、善于利用大数据信息,提升其整体发展
大数据技术具有强大的分析处理功能,可以对于各种数据进行系统的分析,对此,在进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要基于大数据有效的驱动实体经济的发展。大数据金融在实践中通过其自身的数据分析与挖掘,为相关互联网金融结构提供多种信息服务,并且对客户的相关交易以及消费信息进行系统的探究与挖掘,对其相关行为进行预测分析,进而保障金融机构与相关金融服务平台的工作的有效开展,全面的经期体风险问题。
第一,增强其整体的风险控制能力,在实践中利用大数据计算可以有效的提升风险的控制能力,通过其精细化管理活动的开展,全面的推动了其自身金融的发展。在其风险控制等内容上,大数据有效的突破了传统的模式,通过数据的形式提供各种凭证依据,通过个人征信系统的构建,提升对整个风险的控制。
第二,实现了精准影响以及客户体验。大数据主要就是利用动态的管理技术对互联网用户的相关理财网络以及信息进行分析,在进行数据模型的构建,进而通过实施推荐以及优化投放,提升其整体的服务质量与效果。
四、驱动传统银行以及互联网金融相关企业的有效合作
传统的金融模式与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区别就是传统的金融主要就是把金融服务作为一种价值链的形式开展工作,但是互联网金融主要就是通过网络思维开展工作,对其进行系统的分析。在实践中通过传统的模式与现代的手段进而有效的融合,可以有效的促进实体经济的整体发展,进而提升其整体工作质量与效果。在实践中要想有效的做到传统银行与狐狸王金融的优势互补,就要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手段的重视,进而有效的推动其整体发展。同时基于不同的客户群体存在的本质区别与差异,就要探究分析,弥补不足,进而有效的促进了传统银行的优化与改革,真正的做到了金融企业的创新发展。
金融信息服务报告范文5
在2007中国国际金融(银行)技术暨设备展览会召开之际,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陈静,请他就银行信息化20多年来的成就、当前的热点问题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发表观点。他用一句话概括说,没有金融信息化就没有现代金融服务。
信息化支撑服务创新
《中国金融业信息化市场特征及服务需求调查报告》显示,我国银行业的IT投入57.8%用在了硬件设备上,软件投入所占比例为24.3%,服务上的投入更少,只有17.9%;而国外发达国家银行业的IT投入中,硬件、软件和服务的比例分别是30%、30%和40%。这种明显的对比说明了我国在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保障和改进金融服务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
陈静认为,树立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采用任何方式为客户提供全功能、个性化、全天候的金融服务,已成为金融行业信息化的必然趋势。
金融服务需要信息化支撑。在金融服务方面,我国的银行信息化建设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央行建成了以大、小额支付系统为核心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大额支付系统的功能和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了全国银行跨行资金清算的零在途和银行间债券交易的实时结算。2007年上半年,日均处理跨行支付业务65万笔、金额1.6万亿元。2006年6月26日,小额支付系统推广到全国,标志着我国现代化支付清算系统已经基本建成,小额支付系统可以全天候进行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工资发放,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收费,通存通兑、跨行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等公共支付服务,方便了群众的日常生活。其次,我国的各个商业银行对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也有很大的提高,重要的标志就是银行卡的业务和网上金融服务有了很大发展。在依靠信息技术提供全天候服务方面,银行卡服务是典型的例子。从1985年中国银行发行我国第一张银行卡―长城卡开始,我国的银行卡业务发展迅速。截至2007年6月底,我国银行卡发卡总量为12.9亿张,人民币银联卡在海外26个国家和地区实现受理。2007年上半年,全国使用银行卡办理支付业务61.7亿笔,金额50万亿元。
同时,我国各大商业银行目前均建立了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企业银行、自助银行、手机银行等多种产品的功能完善的电子银行体系,向客户提供信息检索、网上支付、转账、贷款、代缴各种费用、债券买卖、个人理财等一揽子金融服务。
但是,我国在利用信息技术创新金融服务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如美国花旗银行有6000多种中间服务产品,而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只有几百种。据统计,西方95%的金融创新都来自于信息技术,而我国的金融创新产品100%基于信息技术。因此,利用信息技术进行金融服务创新势在必行。
电子银行是金融服务创新的重要内容。电子银行该如何发展,如何将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移动银行、呼叫中心等服务整合到统一的平台上,实现渠道间的无缝衔接呢?陈静指出,电子银行业务整合在统一的平台上实现无缝衔接,是一个趋势。第一,银行高层领导要挂帅,根据银行改革发展的要求,完成相关业务的整合。信息化建设必须为业务需求服务,这个观念要牢牢树立。业务的改革、业务的整合没有完成,与之相适应的信息化建设不可能完成,超前只能出现很多问题和矛盾。第二,要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化成果,走一条适合中国银行实际的信息化建设道路,不能照搬、照抄。第三,要培养相适应的人才队伍。
混业经营带来新需求
2005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按规定,商业银行将可直接投资设立基金公司。有关人士表示,这标志着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混业经营提供综合金融信息服务将是金融服务创新的另外一个亮点。
随着金融竞争的日益全球化和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和保险业等金融服务业务综合化发展的趋势正在不断加强。2000年,国内银行、保险和证券公司之间开展了一系列业务交叉和合作。2002年以来,出现了中信、光大、招商、民生等金融控股集团。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范围非常宽泛,这就需要金融机构通过实施信息化建设,建立综合金融交易、金融产品超市,并能提供一揽子高附加值的综合金融服务。
陈静认为,银行要充分重视混业经营的趋势,利用信息技术提前为混业经营做准备。混业经营将带来金融信息化的新需求,如综合业务平台的搭建、客户数据管理的一体化、监管机构的信息化等。
首先,金融业务多元化以后,银行原有的业务系统将无法满足企业的要求,迅速搭建能适应多种业务的综合业务平台必将成为银行信息化建设中的热点。同时由于证券等业务的网上、电话交易已经非常成熟,为适应这部分顾客的交易习惯,必将推动银行业务进一步向网络化、客户化、远程化发展,这些都将促进银行现有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
其次,实施混业经营以后,银行的经营理念将发生重大转变,银行将从主要靠存贷利差获取收入,转向靠为客户提供优质金融服务获取效益。客户信息将相应综合化并极大丰富,银行对客户数据管理的要求将进一步提高。
最后,实施混业经营以后,由于同时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行业以及行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难度将大幅度提高,监管种类的增多、监管量的加大,都将对金融监管系统的信息化提出新的要求。
信息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2006年4月20日,中国银联主机和通信网络出现故障,据称全球至少有34万家商户以及6万台ATM机受到影响。这次网络故障导致跨行业务和刷卡消费中断6小时左右,全国数百万笔跨行交易无法完成。这充分说明,银行的信息安全至关重要。
陈静认为,银行的信息系统出现问题所造成的灾难,决不亚于首都机场的登机系统出现问题、造成大量乘客滞留机场所造成的影响。数据大集中之后,加强业务的可持续性管理,提高系统的可用性、抗风险能力是银行很重要的工作。
银行实现全国数据大集中之后,容易产生新的金融风险。金融数据处理集中是必然的趋势,但容易带来技术风险的集中,过去一个省或地市出现问题只影响该省或该地市,而现在,将影响整个中国。
金融信息服务报告范文6
从近来日益加剧的P2P跑路事件看,P2P行业急需从严监管,否则,会导致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其实,银监会近来动作频频,多次召集相关人士商讨P2P行业的监管问题。消息人士透露,目前监管方案已基本确定,监管细则有望在今年下半年出台,持续近两年的P2P乱世即将终结。
从年初确定由银监会监管直至目前,大半年过去了,虽说银监会一直在酝酿监管措施,但不得不说,这半年的监而不管为一些不法平台还是创造了机会,滋生了像旺旺贷、卓忠贷等近30家跑路平台。治乱世要用重典,此次银监会的监管细则,相信能真正净化市场环境。
如马云所言:“今天很残酷,明天更残酷,后天很美好,但我们大多人都死在明天晚上,看不到后天的太阳。”监管细则出台之日,也正是行业洗牌之时。只有遵从以下五大守则,平台方能在行业洗牌大潮中平稳过渡。
第一,证照齐全,合法经营,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P2P网贷是新兴行业,监管法律尚未健全,但企业不能钻空子,应当认识平台运营的风险,坚守法律底线规范运营,尽可能防范法律风险。目前央行关于P2P网贷明确限制了“三条红线”,企业平台不得储蓄资金池,不得利用不合格借款人或虚拟项目进行自融,不得借平台之名进行任何形式的诈骗和非法集资。
第二,提升平台的硬实力,加强信息数据交易安全。P2P行业门槛相对较低,不少企业都是直接购买的系统,再进行简单二次开发就投入运营,安全系数很低。而从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的网站系统,都需要采用更安全的数据加密传输技术,以保障平台投资用户的信息安全。以壹宝贷为例,则采用了SSL信息数据安全加密,任何以HTTPS开头的数据传输地址,都经过信息加密传输,才符合信息安全标准。除此之外,壹宝贷还采用了银行安全级别的代码结构,还加入了防篡改技术;在优化系统软件的同时,采用了硬件安全保障,提供配套的硬件服务,最大程度提升安全性。
第三,加强平台风控能力,降低信用风险。作为信息中介,P2P网贷平台有责任对借款人资质、信用、偿还能力、抵押物等信息进行严格审核,以降低因信用风险造成的逾期和不良借款风险。对于成熟的平台来说,一般会通过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由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借款人情况进行审核评估,并出具风险报告,符合借款条件的借款项目由第三方机构推荐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方能通过平台借款。通过这种模式,不仅能降低平台因风控不力造成的风险,也能够保持平台中立的身份,还能一定程度降低平台运营的人力成本。可谓一举三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