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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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

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范文1

一是低效用地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项目规划审批时,投资额报得很高,动辄几千万甚至几个亿,项目实施后投资额大为缩水;有的进来时说是工业高科技项目,结果是简陋作坊低层次加工,甚至在那里养鸭养猪;有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想方设法变更规划,将工业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待价而沽;有的将廉价拿到的土地,少部分用于生产,大部分则“退二进三”。目前工业园区较为普遍的情况是,宽打宽用,一层厂房居多,项目配套面积较大,建筑容积率和投资强度都比较低。

二是闲置土地比较多。征而不用,开而不发,造成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少数投资商原本手里没有实实在在的项目,通过虚报和包装项目进行囤积土地,谋取暴利。国内有关专家分析指出,目前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是,一些投资商巧借各种名目,打入二三线城市展开新一轮“圈地运动”。

三是违法用地有禁难止。尽管相关法规对土地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置办法,但由于可操作性不强,往往是“发现容易制止难,清理容易处置难”。在供地环节,虽然要审查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但企业取得土地后,达不到报批时的标准,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也无有效的制约措施,监管难以到位;在建设过程中,职能部门只能发《停工通知书》,常常有禁难止,甚至出现“停工通知书”下达后变成“催工通知书”,违法建筑一夜之间成为既成事实。

土地利用效率低下,闲置和浪费现象严重,不仅人为加剧了供地紧张的矛盾,更为甚者,政府花血本建起的园区投资大、回报少,没有发挥其应有效益,长此以往,地方财力不堪重负。

节约集约用地是贯彻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性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说,节约用地就是节约开发成本,节约用地就是节约地方财力,节约用地就是节约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切实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土地是财富之母,发展之基,事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解决土地闲置浪费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家对土地的调控越来越严,2008年初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要通过不断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国土资源管理的国策意识,“珍惜方寸地,留与子孙耕”,形成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的社会舆论氛围。要教育各级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资源忧患意识和土地法制意识,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探索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经济发展新路子。

第二,严把立项规划管控关。切实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调控功能,主要用地指标及用地布局的安排,必须服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专项规划,凡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抵触的,都必须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和修订,防止各行其是、随意扩大用地规模的情况发生,确保用地合规、合法、合理。要着眼长远,从招商源头入手,变饥不择食的招商引资为资源节约型的招商选资,更多地引进占地少、污染小、技术含量高的产业和项目,以提高土地投入产出率。

第三,严把投资强度关。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依据规定的行业、产业用地控制标准及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项目供地数量。按我市目前规定,工业项目用地每亩投资强度不低于60万元,凡是没有达到投资强度的项目,不得超标准审批供地;项目实施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标准和容积率的,应追究相关违约责任。有关职能部门,应探索建立批前审查、批中会审、批后跟踪、建后验收的土地使用全程监管机制及批后土地使用评价机制。同时,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对列入供地的建设项目,通过逐步提高土地价款、增加投资强度,以及完善税收征管等措施,促进土地利用效益的提升。

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范文2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精神,加强土地利用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

(一)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作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用途管制;要依据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从严审查各项建设用地申请。对不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规划管理部门要强化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论证,积极引导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和建设,避免出现建设用地盲目无序扩张现象,确保土地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原则上工业项目用地应在我市省级产业园区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工业集聚区选址,房地产项目用地应在依法批准的城镇村规划区“圈内”选址。

(二)严格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要切实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严禁通过调整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和规避报批占用基本农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1.经国务院批准或核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民生工程,以及已列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规划及“十二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近期确需动工建设并已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

3.军事设施、环保设施、矿山、电站及供变电网塔基、加油站、电信基站、输气(油、水)管道等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和独立工矿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近期确需动工建设并已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

4.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国务院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对不符合上述修改调整条件的,不得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价制度。以每两年的12月31日为结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论证评估,对评估结果组织听证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根据规划实施评价结果决定是否启动修编工作。按有关规定确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及省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方可启动修编工作,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强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规定,未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用地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但圈内储备用地、统征地(批次用地)及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单个建设项目等,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用地预审。市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对使用市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圈外单独选址项目和由市级立项的圈内项目进行用地预审,其中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5亩以下的圈外单独选址项目和1公顷以下的圈内建设项目,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委托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

(五)严格土地供应政策和定额指标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限制类项目控制供地数量,禁止类项目一律停止供地。依据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核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对超标准用地的,一律依法核减;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一律不予通过预审。实行“绿色审批”,严禁高耗能、高排放、淘汰类等项目通过预审,重点支持低耗能、低排放、鼓励类工业项目用地。严禁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严格控制行政机关办公楼用地标准,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培训中心项目的土地供应。严格控制大户型商品住房供地,严禁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用地的土地用途或性质。

(六)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节约集约用地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签订《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把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县市区政府绩效评估体系,与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挂钩,严格兑现考核奖惩。

三、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七)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拟订计划指标分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在省下达的年度计划总量中,根据当年全市用地需求情况,合理安排市预留统筹计划指标和切块下达计划指标。市预留统筹计划指标主要用于市级以上城市基础设施、省市重点工程、重点产业项目、省级产业园区、保障性安居工程、民生工程等建设项目用地;切块下达计划指标根据上年度经济发展形势、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和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执行考核情况以及本年度的建设用地需求预测分解下达给县市区,主要用于保障当地基础设施、民生保障、工矿企业及文教卫等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项目用地。

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范文3

今年以来,在市局的正确领导下,我局以切实保护国土资源为重点,以增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为目标,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为手段,坚持保护与利用、服务与管理并举,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今年以来工作开展情况

(一)切实强化保护措施,耕地保护工作扎实推进。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是国土资源工作的重要内容。首先是以定量定块定指标落实责任人为手段,进一步强化保护措施。去年以来,我县按照市局要求,全县共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83.1万亩,按乡镇划定18个保护区、273个保护片、955个保护块,并相应制作基本农田保护公示牌、基本农田变化图、基本农田现状图,建立健全台帐,及时掌握全县耕地保护动态情况。今年基本农田保护公示牌在经历两次台风之后,其中近三分之二有不同程度的损毁,针对这一情况,我们迅速组织力量及时进行更新修复。在此基础上,县、镇、村层层签定保护责任书,把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落实到每一级具体人,全县干部群众保护基本农田的责任意识得到了提高,在全社会形成了保护耕地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其次,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不断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今年以来,全县共查处土地违法63起,立案查处24起,土地违法无一发生在基本农田地块,基本农田保护率100%。在土地执法中,我们坚持“双保、双严”,即保证园区及重点项目用地、保护基本农田;严格用地审查审批程序,严格查处土地违法。对园区及重点项目用地,从地方经济发展大局出发,保证用地的同时严格按照用地程序完善手续;对违法用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拆除恢复耕种,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第三,加快土地开发整理产业化进程,努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今年以来,我们根据境内土地复垦整理资源优势,充分发挥乡镇国土所土地复垦主体作用,多渠道、多形式调动乡镇的土地复垦积极性,灵活制定执行土地复垦整理规划和年度土地复垦整理计划,逐个落实土地复垦整理任务,积极筹措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确保施工的进度和质量。全年入项目库的项目17个,预计当年完成14个,新增耕地2800亩,将为我县新增建设调剂了用地指标,在保障新增建设用地的同时,为实现全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切实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措施,促进规模经济和节约型社会建设。今年以来,我们坚持以节约集约用地为切入点,以规模经济为发展目标,重新制定用地政策,即充分运用规划引导,鼓励用地者到园区兴办企业,同时坚持提高投资强度准入门槛,保证用地的基础上实现节约集约用地。1、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进一步确立科学发展观。今年以来,我们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向领导和社会宣传国土资源形势和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特别是向县四套班领导、各乡镇党委书记等各级领导通过座谈会、分发宣传资料、征求意见、实地走访等形式,不断提高领导节约集约用地意识。2、坚持规划引导,鼓励企业到园区投资建设。园区外新增建设用地为零,新增建设用地企业进园区率100%,为我县规模经济打下了良好的基础。3、严把供地关。把供地环节放在严格审查考核企业用地投资强度上,达不到80万元/亩投资强度不发放土地使用证书,通过严格把关,今年我县供地面积1200亩,基础投入达12.6亿元。4、积极盘活存量土地。今年上半年,我们对1999年以来全县的土地占用、土地审批、非法转让等进行全面清理,因地制宜制定盘活方案,根据闲置土地和用地单位的不同情况,采取企业改制、协议收回、限期开发等形式,实现闲置土地的再利用,全县共清理并纠正历史遗留问题23宗,全部按规定处理到位,盘活闲置工业用地320亩,有效地缓解供地形状严重不足的矛盾。

(三)坚持发展与稳定并重,妥善解决征地补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近年来,我县工业用地尤其是两个园区的用地量有了较大增长,征地补偿压力越来越大,解决用地和维护农民切身利益的困难和矛盾日益突出。为此,今年初,我们首先把做好土地工作作为全局的一件大事来抓,认真落实领导接待日制度,明确责任,建立土地领导分片负责制和重点案件包干制,发挥每一位领导同志的智慧,使一些历史遗留难题迅速得到解决;其次,以完善并发挥土地监察信息网络作用为基础,及时掌握土地动态认真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快速下访回访,做到问题不推向上级和社会,不拖到矛盾激化,不等到上级来督办、催办,力争就地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矛盾,就地稳定群众情绪,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第三,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开拓用地补偿新思路,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长久生计。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按照标准先补偿后供地;对园区用地,积极探索新的征地补偿办法,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根据《灌南县工业园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试行办法》,实行征地补偿费逐年支付制度,坚持做到“三个统一”,即国土局统一审查核定补偿标准,县财政统一经费供给,县劳动保险处按月统一支付,既解决了政府征地补偿诸多实际困难和问题,又从根本上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长久生计,群众普遍反映较好,得到了领导的肯定。

(四)坚持以规范化依托,国土资源整体功能得到加强。首先,为强化国土资源社会服务功能,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我局在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去年以来,先后投入了80余万元,兴建局信息中心,实现局域内部连网,建立综合事务管理系统,下一步将与市局实行联网互通,实行网络办文、信息、收发文等;其次,加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全面实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制度,为政府开辟新的收益渠道。去年以来,我们通过土地储备,宏观调控土地供应总量,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出让土地,完成了中心花园、百汇步行街、巨龙商城、新安商城、老城区开发项目6个,南方家园、新文化家园等新城区开发项目2个,总面积320亩,开发资金3.6亿元,通过规范化运作,土地价格从原来的每亩十几万元上升到每亩近80万元土地净收益2000余万元。投资修建堆沟化工园区3.5公里水泥路按期完工;由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承担筹资兴建盐河三桥工程,完成投资1100余万元,桥梁已经竣工,较好地支持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第三,坚持市场导向,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深入。今年我局市场运作规律,把地产事务管理所推向市场,实行财务收支独立,不仅极大地调动了人员工作积极性,同时也有力地规范了土地市场管理行为。职工危机感进一步增强,今年有20余人取得南京农业大学土地规划与利用函授大专文凭,5人通过土地登记人资格考试,为下一步业务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尽管今年以来我们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我们面对新的形势任务,也看到自身仍然还有许多的不足,突出表现在:一是基层基础建设较为薄弱,基层国土所办公条件十分简陋,国土资源基础工作一时要取得突破难度很大。二是系统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全县国土系统中多为退伍军人,专业技术人才较少,业务水平有待提高。三是国土资源执法氛围有待改善,由于我县经济总量较小,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矛盾突出,宣传经费投入不足,宣传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大,全社会的依法用地意识还有待加强。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一)进一步强化执法监察,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制度

完善耕地保护责任制,推进基本农田定量、定位、定人管理。建立基本农田信息网络和监管网络,实行基本农田管理网络化、手段信息化、监督社会化。以全面落实基本农田的“五个不准”,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为目标。严把土地征用和转用审批关,规范审批程序,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坚决落实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六个一律不批”,从源头上引导和控制建设项目合理用地。

(二)严格工作程序,按时完成土地利用规划修编任务

根据省、市安排,今年10月份将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我局党组高度重视这次规划修编工作,成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领导小组,修编工作将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集中组织各乡镇业务骨干,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反复对比论证,要确保新修编规划满足当前以至今后一段时期灌南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进一步突出新规划“三集中”的理念,即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农民住宅向乡镇中心村集中,补充耕地向村庄整理集中。对建设用地指标要80%以上分配在两个园区内,10%用于乡镇级中心村,其他用地仅作一般性考虑,严格控制在10%以内,既保证经济建设的重点,又兼顾生活基础设施的一般,确保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足够的用地保障。

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范文4

【关键词】评价指标;指标理想值;指标权重;经开区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5号)以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8]349号)等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的。经开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是进一步掌握该区土地利用现状,了解该区土地集约利用状况,促进该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基础工作之一,也是发现该区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的方法之一。

一、指标确定与计算

评价指标是影响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结果的最核心的因素,要能够准确全面地反映出经开区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本文为更好地反映出经开区各方面土地利用实际情况,保证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和准确,紧紧围绕经开区的实际用地调查结果,参考评价规程来确定指标的值。

1.指标确定。基于经开区土地集约利用内涵的界定,从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管理绩效三个方面开展评价。程度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目标、子目标和指标三个层次。

2.指标计算。首先,根据用地调查获得的基础数据,计算评价指标现状值。其次,在土地利用监管绩效子目标的有关指标现状值计算中,若评价时点不存在有偿使用且已到期未处置的项目用地和未处置的闲置土地,则有关指标现状值直接赋值为100%。

二、指标理想值确定

理想值是对经开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判的标准,其水平高低直接影响到现实利用水平下的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结果。根据理想值含义和计算方法,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出比较符合经开区土地利用实际情况的评价指标理想值。

1.理想值确定原则。首先,理想值应依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技术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要求的前提下,结合经开区实际确定。其次,当采用相关技术标准作为确定理想值的依据时,应注意评价对象涉及的指标理想值与相关技术标准在数据口径等方面的对应关系。最后,理想值原则上应不小于现状值。

2.理想值确定方法。经开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理想值确定方法采用了目标值法和专家咨询法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两轮意见征询后,在所有理想值的方差均不超过0.05的状态下,专家确定了不同指标的理想值。采用目标值法时,本文参考了指标现状值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规划和发展目标。首先将评价指标进行分类,通过查阅与经济发展目标有关的指标,结合“十一五”规划相关目标值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进度,测算2013年指标可以达到的水平,再通过计算得到大部分指标在规划经济发展目标和有关用地标准前提下的理想值。采用专家咨询法时,本文聘请了从事经济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建设和相关领域管理和研究的专家,就各项指标理想值和参数确定的方法以问卷形式进行咨询。邀请的专家涉及经开区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局、规划房产局、经贸发展局、财政局、建设局、市政环保局、国有投资公司等单位。最终将目标值计算法和专家咨询法的结果进行汇总,综合分析各指标理想值的确定依据,以及与经开区土地集约利用现状水平的符合程度,综合确定理想值结果。

三、指标权重的确定

1.权重确定原则。首先,评价指标的权重应依据评价的目标、子目标、指标对经开区土地集约利用的影响程度确定。其次,评价目标、子目标、指标的权重值在0~1之间,各目标权重值之和、同一目标下的子目标权重值之和、同一子目标下的各目标权重值之和都应为1。最后,评价目标、子目标的权重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程的要求。

2.权重确定方法。首先,指标权重可以采用特尔斐法、因素成对比较法、层次分析法等方法来确定。经开区各项评价指标的权重确定采用了特尔斐法。其次,在外业调查工作基本结束,各项指标的实际调查结果出来之后,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了专家会议,初步论证了评价指标的选择范围。作者根据评价规程制定了《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专家意见征询表》,由专家依据目标、子目标、指标对经开区土地集约利用影响程度评价的重要性来确定各层次评价因素的权重。

第一轮权重测定主要目的有两点:其一,检验指标体系的建立是否符合实际;其二,初步确定各指标的权重值变化范围。统计分析的结果表明,此次选择的各指标均对经开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产生较大影响,指标选择全面,权重范围基本符合评价规程中列出的参考标准。第二轮权重测定是在第一轮权重测定意见征询结果的基础上,让各专家参考前一次对评价指标评判的数理统计分析结果,修改、修订自己的权重后所进行的第二次评判打分。经过两轮专家咨询论证后,专家意见基本趋于一致,最终所确定的目标、子目标、指标权重值的均值在规程要求的范围之内,方差小于0.05,符合评价规程的要求和经开区的实际情况。最后,特尔斐法计算权重值公式。通过对评价目标、子目标、指标权重值进行多轮专家打分,并按以下公式计算权重值:W■=■E■

式中:Wi——第i个目标、子目标或指标的权重值;Eij——专家对于第i个目标、子目标或指标的打分;n——专家总数。

四、评价方法和评价结果

1.指标标准化法。评价指标标准化法采用的是理想值比例推算法。即以指标实现度分值进行度量。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S■=■×100%

式中:Sijk——i目标j子目标k指标的实现度分值;Xijk——i目标j子目标k指标的现状值;Tijk ——i目标j子目标k指标的理想值。

2.指标实现度分值确定与原则。评价指标实现度分值应在0~100%之间,当大于100%时,该项指标的实现度分值记为100%。

3.土地集约利用度分值计算。

(1)子目标分值计算。经开区土地利用集约度各子目标分值按照以下公式计算:F■=■(S■×W■)

式中:Fij―i目标j子目标的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Sijk―i目标j子目标k指标的实现度分值;Wijk―i目标j子目标k指标相对j子目标的权重值;n―指标个数。

(2)目标分值计算。经开区土地利用集约度目标分值按照以下公式计算:F■=■(F■×W■)

式中:Fi―i目标j子目标k指标的实现度分值;Fij―i目标j子目标的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Wij―i目标j子目标相对i目标的权重值;n―子目标个数。

(3)集约度综合分值计算。经开区土地利用集约度各自目标分值按照以下公式计算:F■=■(F■×W■)

式中:F―土地利用集约度分值;Fij―i目标集约度分值;Wi―i目标相对总目标的权重值;n―目标个数。

五、评价结果及分析

(1)评价结果。经过测算,经开区土地集约度综合分为98.04分。(2)评价结果分析。首先,经开区目前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很高,经开区目前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在各方面都较好的体现了集约用地内容,整体集约利用程度达到了一个较为理想的水平。从土地集约利用具体分值看,土地开发程度、工业用地投入产出效益、用地结构和土地利用监管效益等方面的现状值得分均比较高,这些方面的现状值与理想值之间差距很小。其次,个别方面还有进一步提高的潜力,综合建筑密度、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方面的现状值稍低于理想值,但是这两个方面的现状值与理想值之间存在的差距不大。今后经开区应进一步加大工业用地建设力度,加强企业内部挖潜,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参 考 文 献

[1]郭荣中,杨敏华.湖南省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J].湖北农业科学.2012(6):293~224

[2]郑新奇,邓红蒂,姚慧等.中国设区市土地集约利用类型区划分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2)

[3]张俊平,胡月明,田原等.广东省县级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综合评价——以紫金县为例[J].应用生态学报.2010(2)

[4]高永生,朱连奇,孙奇.农用地集约利用及其评价[J].农机化研究.2010(2)

[5]石培基,居玲华.兰州市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评价[J].西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2)

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范文5

日前,海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年中扩大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全市2011年财政决算报告和2011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资金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与往年不同的是,此次海宁市人大常委会从内容上和时间上,对审计报告提出了“三审”要求。

内容上的“三审”是:一审违规个例,要求政府对出现违规行为的具体企业和单位一查到底,不仅追查企业和单位的责任,还要追查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审共性问题,要求政府对共性问题责成被审计对象和相关主管部门抓紧整改,并注重警示宣传,以点带面;三审屡查屡犯问题,对近几年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同一或类似问题在不同部门、单位反复出现的,要求作一详细梳理,在抓整改的同时举一反三“堵”反复。

在审“准”审“深”的基础上,海宁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除本次审议外,还将在今年10月的常委会主任会议和11月的常委会会议上再次审议政府对审计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和落实进度。一年中“三审”审计报告这在海宁市人大历史上尚属首次。

王晓圆

丽水:组建法律、财经专家咨询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对法律、财经工作的监督,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聘请17位同志分别组建法律、财经专家咨询组,充分发挥法律、财经专家学者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作用。

据了解,丽水市人大常委会从2010年开始尝试这一举措。实践证明,设立法律专家咨询组和财经专家咨询组,聘请熟悉法律或财经工作的专家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提供咨询参考,对增强人大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提高人大常委会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丽水市人大常委会还出台了《丽水市人大常委会法律专家咨询工作暂行规则》、《丽水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专家咨询工作暂行规则》,详细规定了这些专家的相关工作职责。 吴黎明

湖州:监督力促节约集约用地

日前,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在深入调研全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情况的基础上,专题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相关工作报告,并提出了系列意见建议。

为落实人大意见,湖州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实施意见》。同时,还推出了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准入门槛、实行差别化地价政策、建立土地税收调节机制、实行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制度、实行工业用地分阶段权证管理制度、建立建设项目后评价制度等六项新举措,切实深化节约集约用地。 胡文乔

嘉兴:组建法律咨询智囊团

为推进人大监督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嘉兴市人大常委会在多次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法律咨询工作规则》,计划组建法律咨询智囊团为人大监督工作提供法律咨询。

近期,嘉兴市人大内司委根据《法律咨询工作规则》规定,在本地区高等院校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具有较高法学理论造诣的专家学者,以及长期从事人大法制工作和市级机关政法工作、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相关人员中,计划聘请10名法律咨询委员。

这些法律咨询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对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和重大案件监督,审议重大事项以及作出重大决策和有关决议、决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工作机构解答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并通过举办法制讲座、讲授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等提供智力支持等。除此之外,他们还将应邀参加司法机关报备的特定案件审查论证会、咨询会、听证会,以及其他有关司法监督的视察、执法检查活动等。 刘 周

西湖区:力推垃圾分类“数字化”

继去年评议区城管局工作后,今年杭州市西湖区人大常委会再次听取政府关于垃圾分类的工作情况汇报,并提出了系列意见建议,要求切实提高垃圾分类的正确率。

为落实人大意见,西湖区城管部门日前推出了可以对垃圾分类情况进行跟踪、分析的“垃圾分类智能化管理软件系统”。该系统将垃圾分类生活小区住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录入管理数据库,再配套实施生活垃圾“编码袋”,可有效追踪到每一袋生活垃圾出自哪户家庭,及时掌握实际分类情况,并可借助短信平台向小区居民温馨提示正确分类生活垃圾。

这套垃圾分类智能化管理系统现已投入运行,并已初显成效。仅一个月时间,古荡街道莲花东村的垃圾分类准确率和投放准确率较以往分别提高了15%和17%。据悉,这套智能化管理系统将逐步在西湖区159个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小区进行推广,届时全区8万多户家庭都将进入垃圾分类“数字化”时代。

孙炼栋 戴伊万

奉化:5项举措让代表“接地气”

日前,奉化市莼湖镇人大组织市、镇两级人大代表,走访了一些久拖未决的案件当事人。在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代表们一边做好解释工作,一边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关情况,希望尽快解决、落实一些老大难问题。

这是今年奉化市人大常委会新推出的5项让代表“接地气”的新举措之一,还包括发动代表向灾区、贫困地区捐款捐物,做好带头示范作用;常年“一对一”结对贫困家庭,加强与群众的联系沟通;担任农村经济顾问,为新农村建设出谋划策;深入田间地头,了解庄稼生长、收获情况,力所能及帮助解决困难等。 原 杰

诸暨:首次听取视频报告

近日,诸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听取市政府关于加强浦阳江水环境保护的决定落实情况的汇报,并观看了有关保护浦阳江水环境工作的专题视频报告。

这是诸暨市人大常委会除了沿用以往口头与书面相结合的汇报形式外,首次尝试以视频形式听取汇报。该报告以图、文、画面的形式,将近两年来市政府在保护浦阳江水环境方面所做的工作进行了生动、直观地展示,让与会人员对浦阳江水环境整治情况一目了然,从而使人大监督工作做得更实、更到位。

孙水平

青田:监督催生夜市整治行动

盛夏之夜,青田县城流动摊贩随处可见,致使县城主干道交通拥堵、烟雾弥漫,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生活。对此,青田县人大常委会多次组织代表视察,并作出关于强化夜市管理,坚决遏制无序经营的审议意见。

为落实人大常委会意见,日前,该县城管执法、工商、环保等8个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对鹤城街道各主要路段和路口开展了一次夜市整治行动,对一些破坏市容、占道经营的夜市摊点进行了重点整治。同时,县城管执法局还每天组织人员进行夜间巡逻,对屡劝不改的摊贩予以严肃查处,坚决杜绝主要街区夜市乱象死灰复燃。 夏文花

上城区:写信寄语新代表

近3个月来,杭州市上城区人大常委会向老代表广泛征集有关人大工作的意见、建议。其中有老代表建议,以“老代表寄语新代表”的形式,向每一位新代表发一封信,希望他们能传承和发扬历届代表工作的优良传统。

该建议引起了上城区人大常委会的重视。日前,上城区的全体新代表都收到了一封来信,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要联系选民,沉下身子,融入基层;二是要敢言善为,敢于为选民说话,善于为选民办事;三是要依法监督,提升“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

崔家林

新昌儒岙镇:成立专题小组开展监督

日前,新昌县儒岙镇人大成立清洁家园、农业产业化、工业转型升级等专题代表小组,并将以专题形式就相关工作开展监督,以确保一些重点工作顺利完成。

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范文6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根据需要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

第七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前款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总体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第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城乡协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 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目录。

第三章 规划内容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三)土地利用战略;

(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国家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情况;

(二)重大土地利用问题的解决方案;

(三)各区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对市(地)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五)土地利用重大专项安排;

(六)规划实施的机制创新。

第十八条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的安排;

(三)土地利用分区及分区管制规则;

(四)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五)对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六)重点工程安排;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落实。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中心城区,包括城市主城区及其相关联的功能组团,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点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确定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安排,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

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布局的具体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四)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的确定。

(一)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

(二)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

(三)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

(四)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包括: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包括规划现状图、专题规划图和规划分析图。

第二十二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 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基础数据、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重新申报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审查后,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自上而下审查报批。

第二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公众听证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 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较大分歧时,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方进行协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可以延长审查。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一)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土地利用相关规划;

(五)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第三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点内容包括:

(一)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二)规划编制原则与指导思想;

(三)战略定位与规划目标;

(四)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

(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分解情况;

(六)规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和公众参与情况;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编制行业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行业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