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保督察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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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督察报告

安保督察报告范文1

一、建立健全领导机构,明确了安全责任

按照上级机关和县安委会的要求,为了确保旅游业的发展,制定了《2014年县旅游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明确了工作职责,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并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从而保证了旅游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深入企业,加强排查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方针和市旅游局的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了全面的旅游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并制定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这次旅游安全大检查的重点是星级宾馆及星级农家乐。检查中我们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旅游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周密计划、严格排查各类旅游企业的事故隐患。

三、消除隐患,强化整改

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的方式,听取被督查旅游企业关于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并深入企业进行实地督查,随机抽查,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的真实情况,即时发现问题,边整边改。经检查,我县星级宾馆、农家乐饭馆对安全生产抓的扎实,有安全警示牌、消防器材,并有强烈的安全生产意识。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消防培训。

四、坚持实行值班制度、监控旅游安全生产

安保督察报告范文2

一、建立健全领导机构,明确了安全责任

按照上级机关和县安委会的要求,为了确保旅游业的发展,制定了《2013年县旅游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明确了工作职责,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并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从而保证了旅游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深入企业,加强排查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方针和市旅游局的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了全面的旅游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并制定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这次旅游安全大检查的重点是星级宾馆及星级农家乐。检查中我们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旅游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周密计划、严格排查各类旅游企业的事故隐患。

三、消除隐患,强化整改

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的方式,听取被督查旅游企业关于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并深入企业进行实地督查,随机抽查,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的真实情况,即时发现问题,边整边改。经检查,我县星级宾馆、农家乐饭馆对安全生产抓的扎实,有安全警示牌、消防器材,并有强烈的安全生产意识。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消防培训。

四、坚持实行值班制度、监控旅游安全生产

安保督察报告范文3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安保督察报告范文4

一、领导重视、组织有力

我局领导十分重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责成法规科牵头成立了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小组,按照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填写装订标准对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查。

二、认识到位、科学评查

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规范填写执法文书的重要举措,对提高交通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追究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促进政府机关职能转变,保障交通行政执法切实履行职能、职责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我局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对我局120个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了“八查八审”:一查执法主体,审执法资格;二查执法程序,审办案过程;三查调查取证,审案件证据;四查执法依据,审适用法律条款;五查义务履行,审有无尽到告知当事人权利的义务;六查处理决定,审处理决定的适当性和合法性;七查处理的执行情况,审自由裁量权是否依法、依规履行和是否实行罚缴分离;八查归档情况,审案卷是否按规定装订整洁和规范。

三、坚持标准、注重实效

在开展此次行政执法案卷自我评查中,为全面提高我局交通执法案卷质量,我们始终坚持案卷填写规范标准,逐卷逐项的进行了自我评查,对案卷填写中的薄弱环节进行了登记和归类,及时组织交通执法大队中队长以上人员和案卷填写的具体执法人员进行了为期一天执法文书业务培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评查结论

通过此次自我评查,我局行政执法案卷做到了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取证较为充分,证据能够锁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执法依据和适用法律条款准确,案卷中尽到了执法人员的告知义务,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处理合法、适当,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罚缴做到了分离,案卷归档及时、装订整洁、规范。

存在问题:一是个别案卷中证据收集相对单一,偏重调查询问,其他种类证据资料收集不够;二是个别案卷中复印件标注不清,也无执法人员或复印件提供者的签名。

安保督察报告范文5

第八督查组

按照市综治委统一部署,我组于10月23日对明村、马戈庄、白埠、蓼兰、卫生局、粮食局6个地方的创安工作进行了督查,认真听取了各地方创安工作情况汇报,现场查看了部分村庄、单位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情况;综治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落实。现将督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总的来看,各镇、局都能够从创建“平安平度”的大局出发,按照市综治委的要求,结合平安创建工作计划和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平安创建活动。自上次督导工作结束以来,各镇、局重点抓了治安防范措施落实与矛盾纠纷排查以及平安创建部门规范化建设工作,集中开展了总结经验、典型推广、巩固平安创建成果、提高平安创建水平的工作,平安创建工作稳步向前推进。

二、工作中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1、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方面:通过听取汇报和现场查看发现,各镇、局基本上都能够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系统地配置本地本单位的人、财、物,认真细致地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地落实工作。各镇坚持群众防范和公安机关打击防范两线并举的方针,普遍建立了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同时对重大设施实施重点看护,并由派出所在重点地段进行布防。从各村治安巡逻情况看,可分为义务巡逻和计酬巡逻两种类型。总起来说,夜间巡逻程度最高的如蓼兰镇,可以达到90。而一些“两委”班子不和、基层组织涣散的村庄,夜间巡逻组织很不得力。白埠镇在集体经济较好的22个村实行固定人员拿报酬的巡逻制度,在集体经济较差的59个村实行村民义务巡逻制度,使“村村都有巡逻员,夜夜都有把门哨”。在该镇前洼村,对变压器、农灌线等重大农用设施通过公开招标承包看护的方式进行防护,将承包人的责、权、利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蓼兰镇有60多个村庄成立了治安巡逻队。并由派出所牵头,为各办所、中心、站统一配备了报警器,在人防的基础上,提高了技防的能力,进一步维护了各单位夜间的安全。同时由镇、村、户三级签订责任状,加大对非法生产鞭炮的打击力度,维护一方平安。为了加强对农灌线路的管理,该镇还在官庄、蔡家礼府、南张家丘等村农灌线路上推行红色警示灯,达到了较好的防盗目的。明村镇81个村庄,有20个经济条件比较好的,每年拿出一部分专项资金给值班人员一定的补助;有50个村庄积极落实农村干部轮流值班,落实一部分群众义务巡逻,但有11个村庄没有落实值班巡逻制度。该镇对804国道等重点地段从夜间10点半到第二天凌晨3点由派出所进行巡逻,对农村大牲畜上了近500套报警器具,同时由村委、户主和租房人三方联合签订《流动人口暂住和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各方在治安管理方面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约束。卫生局开展“百日安全生产大比武”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切实增强全员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建立完善食品卫生和公共卫生应急反应机制,组建了卫生执法大队和中队,加强对食品安全及各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同时组织专门人员对市人民医院等重点单位进行了一次拉网式检查,对其他单位进行了几次不定期抽查,抓好保安措施的落实。粮食局局机关每天有一名领导带班,晚上有2名干部在办公室坐班坚守岗位,保证工作不出现任何问题。以面粉厂、植物油厂为骨干,成立粮食局应急分队,归局“创建”办公室指挥,随时出击;城区重点企业成立夜间巡逻队,24小时有人看家护院。丰夏公司、淳金公司每昼夜有6-7人的巡逻队伍,对重点部位蹲点守候,排除各种隐患20余次。

2、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方面:各地方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增强力量,加大力度,健全完善定期排查、领导包案等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明确责任,限期解决,切实解决在基层,稳定在当地,努力为市委市政府分忧解难。卫生局积极推行“三线”工作制度>!<,对出现严重案件的单位在年终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全系统无越级访、集体访案件发生。蓼兰镇由副书记刘学新专门负责工作,按照“跳出抓”的要求,重视对初访和苗头性事件的 排查,对全镇案件进行了一次全方位排查,包案到人。同时积极发挥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对存在的隐性纠纷、公开化的矛盾,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提前处理,防止矛盾扩大。如该镇官庄村调解主任在了解到两户村民因盖猪圈发生纠纷、互不相让时,主动介入说服教育,避免了矛盾激化。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又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和后进村治理有机结合,同工作大队、包村站协调配合,排查化解了多起矛盾纠纷事件,截至到九月底,完成了有土地调整任务的4个“两田制“村庄的土地调整工作,解决了人地矛盾,理顺了长庄、西吴家等多个村的财物问题,收缴农业税尾欠150多万元。白埠镇矛盾纠纷排查中心集中于每月的12日、28日定期排查,工作队每周四总结排查,行政村逢周边集日的前一天分头排查,对排查的纠纷由党政办牵头,办负责定期进行情况通报,准确抓住确定纠纷重点和落实稳控责任人两个关键点,较好的实现了一般纠纷不出村组,村重点纠纷不出工作队,重大疑难纠纷不出镇的工作目标。马戈庄镇每村配备一名员,每月调度情况。粮食局排查出6名比较不稳定的干部,包案到人,靠上作工作。明村镇也对有关案件进行了排查。由于各镇、局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方面工作到位,措施得力,使得大部分纠纷和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基层,有力的维护的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

3、创建平安有关部门规范化建设情况:各镇、局高度重视本地、本单位的创安部门规范化建设工作,按照综治委“四位一体“的正规化建设工作要求,完善制度,加大投入,使各类创安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稳步前进。白埠镇坚持每月召开一次综治例会,对重点问题提交党委统一研究,同时将每月各工作队、村庄发生的案件进行通报考核。蓼兰镇各村均成立了调解委员会,设立了治保主任职位,各村庄“五位一体”的综治组织基本能够正常发挥作用。马戈庄镇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配有4名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镇内日常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以及相关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同时由综治委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每10天召开一次综治工作联席会议,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配合,形成了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明村镇建立健全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各项工作机制,各项工作进入正常运转。

三、存在的问题

1、在防范措施落实方面,由于各地经济状况、干部素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小部分村庄治安防范组织体系不完善,没有建立起正规的、能够发挥作用的防范队伍。同时一部分村庄因为经济原因,对硬件设施投入不大,严重影响了安全防范措施的具体落实。

2、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方面,各镇普遍反映土地调整纠纷和村集体拖欠农户款项案件涉及利益对象广泛,关系错综复杂,使得工作难度很大,调解成功率普遍较低。

四、对下一步工作的建议

1、进一步加大道德和法制的教育力度,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提高其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自觉性。同时要进一步改进教育方式和方法,使人民群众能够主动接受法制教育,做到真正懂法、自觉守法、敢于用法。

安保督察报告范文6

论文关键词:醉酒驾驶 危险驾驶罪 刑事处罚

一、案件的审理情况

2011年5月至今,自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实施以来,花都区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7件17人,其中已9件9人,已判决8件8人,其中4人被判处拘役,4人被判处拘役缓期执行。公诉机关与法院认定的罪名均一致,全部为醉酒驾驶案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审查醉酒驾驶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透过该类案件的特点分析,发现当前办理此类案件有五方面的问题比较困惑,亟待解决。

(一)认定醉驾行为证据取证时效性强,导致血液鉴定结论受到影响

现有司法实践中查处醉驾的做法是由交警进行抽查,首先对司机进行呼气检测,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送往指定医院进行抽血取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即属于醉酒驾驶。由于犯罪嫌疑人被查获地点不同,因此被送往医院检测所耗费的时间也不同,导致血液鉴定结论会受到影响。如果送涉嫌醉酒的司机到就近医院抽血这个过程耗时过长,可能导致驾驶时符合醉驾条件的人到达指定医院检测时已不符合上述醉驾标准。同时,呼气与抽血两项检测结果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如在我院办理的2宗醉驾案中,犯罪嫌疑人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均比送医院的血液检测结果高出10-20mg/100ml。

(二)适用取保候审的嫌疑人不能保证随传随到,影响诉讼进程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可以判处的最高法定刑为拘役,因此,对于涉嫌危险驾驶的嫌疑人不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实践中,只有在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取保候审。在我院受理的醉驾案的犯罪嫌疑人中,本地户籍的有9人,外地户籍的有6人,分别占受理该类案件总人数的53%和47%。对于外地户籍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既不能提供保证人也无法交纳保证金则不能适用取保候审。而在实践中,外地户籍的犯罪嫌疑人,大部分无法提供保证金,即使在保证人为其担保后,因其流动性大,也不能在审查阶段随传随到。如我院于2011年12月13日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徐某某涉嫌醉驾案件,因嫌疑人系重庆市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能在审判前随传随到,影响了审查部门对该案的处理。同时,对于外地户籍的犯罪嫌疑人,因其流动性大的因素,还会出现取保候审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对于本地户籍的嫌疑人,可以对其实施监视居住,但实施监视居住需要大量的人力,在刑期最高只有拘役六个月的情况下动用紧缺有限的司法人力资源并不现实。

(三)追逃在逃嫌疑人主体不明确,影响对案件的处理

在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过程中,如果发生犯罪嫌疑人在逃或无法到案,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将不予受理,由此将给检察机关带来追逃难题。在我院的醉驾案中,有1件因法院在审判阶段无法与被告人取得联系,无法继续诉讼进程而暂时将该案件搁置。目前我院已要求公安机关协助追逃,但公安机关称由于该嫌疑人是由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的,应由检察院自行追逃,而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检察院只对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办理追逃,对醉驾嫌疑人的追逃则于法无据。由于无法确定由实行追逃的主体机关,检察机关处于被动的境地,影响了对该案件的处理。

(四)醉驾案件办案期限短,在期限内结案难度大

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在刑拘期限内不能诉讼终结的,只能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醉驾犯罪嫌疑人最长的刑事拘留期限为7日。在无法适用逮捕和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则要求7日内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检察机关审查完毕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判决。目前,醉驾案件审理多采用简易程序,如果出现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当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或在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翻供等情形则须适用普通程序,若无法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和取保候审,很容易导致案件在刑拘的7日内难以结案。

(五)关于量刑情节的认定规定不具体,实践中如何处理尚存争议

一是关于自动中止的认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醉驾后马上意识到行为的不当,立即中止驾驶,恰好被交警查车抓获,是否一律认定为醉驾或具有从轻情节,现有的法律规定未作出详细的规定,这需要在司法解释中予以细化规定。二是其它有关量刑情节的认定。如醉驾引发交通事故致使其它车辆损坏,醉驾者无证驾驶或持有的驾驶执照过期等等,是否影响量刑的轻重,这在司法实践中尚存有争议。

三、对策建议

(一)公检法机关建立快速办案机制,对醉驾案件快诉、快判

要确保醉酒驾驶案件在刑事拘留的7日内办结,公检法机关必须建立办理该类案件绿色通道,建立快速办案机制,并就案件取证、办案流程、移送、适用简易程序等工作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醉酒驾驶类案件得到快速审查、快速审判。这一方面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该区院针对此类案件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对办理醉驾案件在衔接机制、证据标准、量刑建议等方面达成共识,形成书面文件。在此基础上,该院受理的3宗醉驾案全部在刑拘7日内获有罪判决,这是目前全市仅有的3宗醉驾案获得判决。

(二)完善对醉驾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措施,确保嫌疑人及时到案

对于无法在刑拘7日内办结的醉酒驾驶案件,应当适用取保候审。对于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有的无法提交保证金或者无法提供保证人的,可以将犯罪嫌疑人醉驾时的车辆作为保证物由司法机关对该涉案车辆办理相关的暂扣手续,等待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后再返还车辆,以此约束犯罪嫌疑人按时到案,配合案件的处理。

(三)公安机关应在追逃中发挥主要作用,及时将在逃嫌疑人抓捕归案

对于已经适用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拒不到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检察机关办理对该犯罪嫌疑人的追逃手续,将弃保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列入全国联网的“黑名单”,予以追逃,使其在出行、就业、居住等方面无法正常进行,相关部门也可尽早发现其行踪,一旦发现,公安机关即可将其抓获归案,接受审判。

(四)对醉酒驾驶案件证据要求、取证程序、量刑情节等作出统一、细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