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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制度范文1
创业板本来是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两年以来,创业板“三高”(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募资额)问题不断,特别是2011年以来,诸多创业板公司业绩频频变脸,与上市之前的高增长形成天壤之别,亦与管理层推出创业板的初衷背道而驰。事实上,在创业板退市制度以前,管理层曾多次就创业板退市制度展开讨论,并要求券商强化创业板投资者教育,经过一些列前期准备工作,推出创业板退市制度便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对于创业板退市制度,业内众说纷纭,独立财经评论人皮海洲指出,该制度存在重大不足,对于*ST大地(002200)之类的造假公司无计可施。不过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退市,让大量的创业板公司退市并不是管理层的最终愿望,管理层意在通过该制度引导创业板公司实现业绩的增长,进而促进创业板向更为健康的方向发展。
创业板退市制度力度空前
李大霄指出,在推出创业板退市制度之前,沪深主板其实不乏上市公司退市的案例,如三板中云集着大量的退市公司;有些公司即便没有退市,但被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ST),随时有退市的可能性。因此,说A股此前没有退市制度是不准确的,只不过这种退市制度并不成熟,对绩差公司的打击力度较小。如退市风险警示就是很典型的缓冲机制,理论而言,上市公司达到退市标准后应立即退市,但退市风险警示则给予了上市公司一到两年的缓冲期,在此期间,上市公司可通过各种方法做表面文章避免退市,其基本面其实并未大幅度改善。创业板退市制度则不然,创业板公司一旦触发退市条款,则管理层将立即责成其退市,没有缓冲期。
再如,部分面临退市的公司不致力于企业经营,反而将大量精力和资金投入资产重组,而资产重组也往往成为这些公司扭转困局的砝码,或获注资产、或被收购等不一而足,其结果是本该退市的公司仍然在资本市场作困兽之斗。创业板退市制度则不然,明确规定了创业板公司重组将受到诸多限制,单纯为避免上市而抛出的重组方案是得不到监管层认可的。
李大霄还指出,以往有些公司退市之后,往往会成为香饽饽,因为壳资源珍贵,其他的公司会“借壳上市”。创业板退市制度则加大了借壳上市的难度,从制度上封住了市场疯抢壳资源的畸形现象。
李大霄总结道,创业板退市制度不是主板退市制度的翻版,具有强度更大、影响更远的意义。
退市是手段 治市才是目的
李大霄对记者表示,目前市场上有一种误解,即认为管理层推出创业板退市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让大量绩差公司退市。其实这种理解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该制度的推行确实会让一部分公司退市,但管理层的最终目的并不在此,管理层旨在通过退市促进创业板向更为健康的方向发展,即退市是手段,治市才是目的。
退市制度范文2
可以感觉到,深交所对闽灿坤B的退市做了让步,而让步就是迫于舆论的压力。
按深交所规定,“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很显然,仅按这一条,闽灿坤B的退市基本成定局。
可很多人为闽灿坤B鸣冤,而且找出各种充分的理由。因为闽灿坤B确实不是股市的“坏小孩”,上市19年来,业绩一直不错,除今年一季度因大环境致亏损外,都是盈利的,且公司一直坚持较慷慨的分红政策,19年上市融资2个亿,分红总额2.19亿。如果不分红,其面值完全不会触碰退市边缘。所以闽灿坤B成为股市的“窦娥”也不无道理。
可笔者觉得,是B股本身有先天制度设计的缺陷,尽管外界为闽灿坤B叫屈,但公司确实触到了退市的红线。如果闽灿坤B在这时能够通过并股而不退市,那么比闽灿坤B业务差、更该退市的公司,在退市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也会找各种理由不退市。
交易所不仅在闽灿坤B的问题上做出了让步,在ST股票的退市上,态度也出现了缓和。7月28日,由于上交所出台的ST板块退市征求意见稿中,将ST的风险警示板设为涨幅1%,跌幅为5%。这个不对称的涨跌幅安排,让ST板块连续四五天跌得哀鸿遍野。
可就在投资者对ST板块望而却步的时候,8月6日,上交所以答记者问的形式对外宣布,将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有关条款,包括拟对风险警示股票实施不对称涨跌幅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这个表态无疑又给了ST股一个爆炒的机会,随着上交所的表态,很多人认为这些垃圾股仍然可以继续“讲故事”,包括基金在内的一些机构又开始豪赌ST股。
退市制度范文3
而在优势资本创始人吴克忠的眼里,退市制度对于PE机构而言则是早该应对的事情。吴克忠认为,“早在创业板推出的同时就应该推出退市制度,PE机构本来是以帮助企业做大做强为目的,而不能仅以上市为目的”。
利于长期发展
因为在没有退市制度的时候,该行业催生了很多套利机会,结果导致了很多PE都会进行套利。
吴克忠对记者表示,“创业板退市制度没有出台前,PE基本上都是奔着上市目标去的,因为可以进行无风险套利,在上市前突击入股,比如15倍买,然后30、40倍退出,一有机会就会选择套利。”
例如九鼎投资在吉峰农机上市前曾以4元/股左右的成本入股,由于创业板估值高,等到吉峰农机上市后,九鼎投资能够很容易以3倍以上的价格套现。
但这样做会扰乱了整个投资市场。由于大家都在争着做上市前的项目,造成这些项目估值偏高,同时也传导到早期的PE投资,又会使得整个PE投资价格偏高。由于竞争激烈,套利冲动大,PE很难会有真正踏实去做投资的动力。
而且,如果以套利为目的的话,还会造成PE、投行等机构过度包装企业,但上市后公司的实际业绩表现并没有上市前承诺的那么美好。
根据今年一季度业绩预告的结果,306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中有89家公司出现业绩下滑,占比近30.0%,预计亏损的企业则有15家。
现在这种局面有望改变,因为创业板退市制度出台后会让大家回归价值投资,同时也会更有利于PE的长期发展,东方富海的创始人陈玮对此持乐观态度。
呼吁配套出台
即便如此,在一些投资人看来,创业板退市制度需要有更多的配套措施出台,否则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依然很难实现。
实际上,对照创业板暂停上市的11个引发条件,如包含三年连续亏损;最近一年净资产为负值(之前规定为两年);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等等,对创业板来说,这些触发条件显得很遥远。
“目前而言,即使开始实行,还存在很大的不完善,退市制度出来后,如果没有配套细则依然很难。”吴克忠如此表示。
吴克忠举例说,比如对于一些业绩是已经亏损的企业要退市,这些企业应该退到哪里去呢?而一旦这些企业业绩有好转,这些企业又该如何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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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市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一、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由于证券市场实践的着眼点是股份制企业的上市融资,实践中没有产生建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需求,退市制度在证券市场的理论和实践中也没有体现。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一些经营不善、面临被市场淘汰的上市公司逐渐浮出水面。面对愈发突出的退市问题,1994年《公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退市程序以及有权作出退市决定的机构——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初步构建了退市制度的基本框架,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建立。21世纪初,沪、深两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已超过1100家。随着亏损上市公司数量日益增多,市场对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要求日趋强烈,在市场压力下,管理层开始重新考虑上市公司退市问题。2001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该办法对亏损上市公司的退市作了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2001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PT水仙”正式退市,拉开了我国证券市场退市机制全面启动的帷幕。自2001年初实施以来,A股退市公司总计不足50家,占目前A股挂牌家数的1.8%,缺乏完善有效的退市制度一直是中国股市的顽疾之一,主板退市制度形同虚设。2012年6月,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改革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沪深交易所在总结已有的上市公司退市实践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相继推出新的退市制度。
新的退市制度规定了财务指标、市场交易指标、合规指标、主体资格存续指标等4类退市指标,以建立明晰、合理、有效的退市机制为方向,提高了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关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指标,细化相关标准,严格恢复上市要求,完善退市程序;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机制的安排。
落实严格的退市制度,有助于引导投资者理性、价值投资,形成健康的投资文化和氛围。退市制度作为资本市场的“净化器”,能够促进市场发挥优胜劣汰的功能,在竞争中优化上市公司结构,从源头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从长期看,退市制度有助于形成市场吐故纳新的动态平衡,有助于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不断提高,从而促进中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我国退市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的退市制度虽然构建了多元化的退市标准,向建立有序的、符合国际化要求的有效退出机制迈出了重要的一大步,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退市事由涵盖范围不全面
退市有自愿退市和强制退市两种方式。自愿退市是指在几个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的上市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从一个或几个证券交易所中退出,或是上市公司发生了重大的购并行为而导致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再具备继续挂牌的条件,或是上市公司不愿继续履行上市义务而自愿退出证券交易所的行为,从上市公司转为非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则是由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的法律和规则对上市公司进行强制摘牌。新的退市制度只对强制退市作了规定而没有规定自动退市制度,使得退市事由涵盖范围不全面。
2.退市标准过于宽松
新的退市制度虽然搭建了多元化退市标准,但在有关净资产、营业收入退市标准的临界值设置上过于宽松,形式大于内容,仍然缺乏足够的威慑力。连续三年净资产为负才能退市,该标准使得退市过程变得更加艰难、更加漫长。由于IPO严重超募使每股净资产一般高达5元以上,要想让公司每股净资产“亏空”为零,实属不易,如果再让公司连续三年净资产为负才能退市,就更是难上加难了。
3.新旧规则的衔接不紧密
新的退市制度规定考核从2012财年开始,上市公司以往的亏损将既往不咎,新制度的实际效果至少要在2014年以后才能显现出来。也就是说,从现在开始到未来的三年内,将是新旧制度交替的真空期,上市公司2012、2013、2014连续三个财年亏损才会退市。这意味着对垃圾股的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实现有效处理,进一步拉长了退市的过程。
4.退市重新申请上市标准低
新制度规定,退市三年后可以重新申请上市,但标准偏低,竟然允许每股净资产为正作为重新申请上市的必要条件,这是对现行IPO标准的倒退。既然退市了,就不应拥有特殊身份和地位,要想重新上市,就必须与其他企业一样重新申请,并到证监会重新排队,按完全相同标准进行核准,否则,就是制度不公。
5.缺乏退市赔偿制度
新制度未配套出台相关的退市赔偿制度。上市公司发行由证券监管部门审批,但退市损失则由投资者买单,退市制度缺乏对投资者的保护。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市盈率高,加之市场的过度投机,因此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购买的股票价格往往较高,一旦上市公司退市,以市价几元、十几元甚至几十元买入的股票,进入股票代办系统后则以几角钱交易,缩水数十倍。中小投资者成了不公平市场制度设计的受害者,成为遭受损失最惨重的群体。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来承担固然正确,但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合理投资损失完全由投资者承担显然有失公平。
三、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建议
我国的证券市场的退市机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增加上市公司自动退市的制度安排
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契约关系。一方面,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上市及退市具有决定权,具有强制的一面;另一方面,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有自主选择在哪个交易所上市及是否继续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自由。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不仅包括完善且执行力很强的强制退市制度,还包括上市公司的自动退市制度。
应当承认一些非上市公司对面临退市的上市公司买壳重整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不能否认一些非上市公司假借对上市公司买壳重整之名,行圈钱之实,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建立对非上市公司介入上市公司重整时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制度,提高对上市公司重组门槛,当其不符合条件时,则需引入上市公司的自动退市制度。自动退市制度的引入可以使非上市公司的不良企图流于破产,更好的维持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和素质。
2.提高并严格退市标准
应将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退市标准变更为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日平均收盘价低于1元的退市标准。同时建立拆股与缩股机制,允许上市公司自由拆股或缩股;尽管缩股可以使垃圾股暂时性地规避1元退市标准,但并不等于放纵垃圾股逃避退市,因为当每股净资产为负数时,缩股也会进一步增大每股净资产的负数,并加速退市进程。只要是垃圾股,终将难逃退市的命运。“1元退市标准”是市场化程度最高的退市标准,它是充分尊重投资者行为的一种退市安排,必须加以推广。
3.提高重新申请上市标准
垃圾股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条件必须大幅提高,如,每股净资产应大于1,而且未分配利润必须为正数;上市公司退市后重新申请上市的标准不应低于IPO最低标准,如,最近三年必须连续盈利,每股净资产应大于1,而且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4.增加非数量退市标准
借鉴成熟证券市场的经验,增加非数量退市标准。如公司高管人员出现违法或违规可勒令公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从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可增加虚假陈述、改变筹集资金用途等标准,从而使退市标准更具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5.建立退市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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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创业板; 退市制度; 上市公司; 知识产权信息披露
一、引言
2009年10月23日,中国创业板市场开板,同月30日正式开市,红日药业等28家“新贵”作为第一批创业板上市公司登陆资本市场。截至2012年7月20日,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数量达到了335家。中国创业板市场的扩容速度很快,短短3年创业板上市公司数量就增加12倍之多。
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多为生物医药、文化创意、电子信息、商业流通以及传统商业模式创新等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公司。这类公司成立的时间大多比较短,无形资产占比高,并且企业的信息披露尤其是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不尽完善。因此,上市之初,公司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被掩盖起来。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创业板公司渐渐现出了真面目,出现了“上市前高增长,上市后大缩水”的现象,成长性不见高,业绩反而大变脸。
国内外研究表明:智力资本信息的披露对企业市值、股票发行价有着重大的影响,创业板公司为自身发展融通资金,有着披露知识产权信息的内在动力。2002年日本投资者关系学会的一项问卷调研表明:投资者认为,对于财务报表中未揭示的无形资产,最重要的就是信息披露。国内学者对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显示: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程度偏低,且公司之间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差异较大,总体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水平不高。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缺乏对公司知识产权等智力资产的系统认知和有效管理,更缺乏对公司知识产权的近期战术和长远战略谋划。发达国家在引导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上制定了相对比较完善的规章制度,如日本在知识产权强国道路上制定了“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参考导引”,指导企业进行完整规范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从创业板市场讲,已有针对海外市场创业板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进行的研究,并对我国创业板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提出了相关建议。
为了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快速发展和创业板长远建设的需要,深交所拟定的《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于2011年11月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吸收了有关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深交所对《方案》进行了修订,并据此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于2012年4月20日正式了《规则》(2012年修订),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在创业板退市制度实施之际和中国整个股市表现欠佳的情况下,分析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变化,结合退市制度探究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在“变化”中的知识产权应对策略,对促进创业板上市公司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发挥创业板市场指导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变化
(一)创业板发审委委员评分系统的建立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首先应该保证上市前端公司IPO发审的质量。证监会建立了针对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评分系统,该系统直接与委员通过或否决的IPO项目质量关联,从而形成一种约束机制。创业板发审委委员能否得到续聘将与其评分直接关联,此举对发审委委员权利形成跟踪,产生约束力,有利于发审委委员自律,使得发审委委员在审核时更加谨慎。在评分系统建立之前,证监会对发审委委员主要施行问责制,在审核的过程中一旦顾及人情,对问题公司网开一面,则会直接导致带病公司混入到市场中(如:爱尔眼科),对市场的整体发展不利。
(二)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变化
为进一步健全创业板市场优胜劣汰机制,发挥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在研究借鉴主板、中小企业板和海外成熟市场退市制度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深交所的《规则》(2012年修订)与修订之前的变化主要如表1。
根据《规则》修订前后的对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
1.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不支持暂停上市的公司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
2.缩短资不抵债公司的退市时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终止上市,将原终止上市的退市时间缩短了半年。
3.设立“退市整理板”。在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并另板揭示,其股票不再在创业板股票行情中显示。在30个交易日中,股票交易涨跌幅限制仍为10%。交易期满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4.新增加了两个退市条件。创业板原有11项退市条件:(1)连续亏损;(2)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3)净资产为负;(4)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5)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6)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7)公司解散;(8)法院宣告公司破产;(9)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10)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11)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此基础上,新增了: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5.改进创业板退市风险提示方式。创业板将不再实施现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方式,调整“*ST”制度,通过强化上市公司退市风险信息披露以及深化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方式充分揭示退市风险。
6.明确了退市公司的去向。创业板公司终止上市后将统一平移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给投资者提供一个可以进行股份转让的渠道和平台。
三、结合“变化”分析创业板公司应采取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对策
无论从投资者的投资需求还是从创业板上市公司自身的长远发展来分析,都需要正视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当前新退市制度的实施,迫切要求创业板公司对自身的知识产权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地进行披露。为了避免公司出现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应主动自愿披露知识产权信息。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特殊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内容
创业板公司往往依赖核心技术、核心人员,所面临的技术“无形性”风险较大。因此,《规则》规定了有创业板特色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内容。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有关核心技术(如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核心人员(如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以及与核心技术和核心人员相关的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件等重大变化。但有关核心技术的披露内容属于公司商业秘密可申请豁免。
针对创业板公司的特殊性,《规则》(2012年修订)虽提到了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但是缺乏规范,不够系统。因此,有必要结合创业板退市制度的修订,来研究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内容及行为。
(二)退市制度下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对策
1.从审核标准的变化来分析,新退市制度推出后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审核标准更加严格。创业板上市公司要想恢复上市,就要按照一开始上市或者再融资的方法来计算,并且要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作为判断标准,杜绝以非经常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也要求公司不能用资产重组等“借壳”的方式来恢复上市。从这些审核标准来看,创业板上市公司应该严格把控自身内部的知识产权等智力资本,加强管理和运用知识产权资产,排除那些相对来说不能提高公司核心价值的项目;在恢复上市的过程中,全面披露自身的知识产权信息,体现无形资产的价值,从而通过审核过程,这样才能保证公司恢复上市后的质量,避免再出现暂停上市的情况。
2.从退市时间变化来分析,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净资产一旦被审核为负值就要暂停上市,连续两年为负就要终止上市,时间大大缩短。创业板公司普遍是高成长性的公司,具有无形资产占比高等特性。公司一旦出现净资产为负被暂停上市时,公司内部应该重新检查自身商标、核心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的先进性等情况,调查相关企业的动态,发现自身的不足,探寻技术的前端,努力进行R&D投资,发现新领域,占领市场先机,争取在两年的时间内把自身的知识产权资产进行全面提升,并对外进行全面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树立公司在外界的形象,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上市。
3.从退市条件变化来分析,为规范创业板市场提高其运行效率,深交所增加了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和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的退市条件。上市公司最基本、最重要的就是信息披露,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基础也是信息披露,如果存在信息不对称,必将导致企业与投资者两败俱伤。增加退市条件就是要把信息披露不全面的公司清除出市场,避免优秀企业投资价值被低估,同时鼓励优秀企业在知识产权投资上的积极性。受到公开谴责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大多存在信息披露问题,为此公司应积极找寻自身具有竞争力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并结合其他资产进行全面的披露,让投资者看到企业的发展方向与发展潜力,从而拉动股票价格,实现公司的高投资价值。
4.从风险提示角度来分析,深交所对风险提示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取消了原来的警示方式,引入了投资者管理的方式。为了更加充分地揭示公司的退市风险,要求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出现退市风险后要每周披露一次退市风险公告。创业板公司一旦出现风险警示信号,就要在公司内部进行风险的发掘,找寻问题所在。同时,公司应加强对知识产权资产的风险控制,在每周退市公告中,加强自身在知识产权资产管理上的披露,稳定投资者对风险警示的心理,真实地披露问题处理过程,积极主动地请投资者对问题处理过程进行适当的管理和督促,既保证了公司今后的发展方向,也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5.从终止上市的后续处理角度来分析,深交所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作出了合理的制度安排。从深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到公司终止上市,深交所设立了“退市整理板”,并要求退市后公司的股票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这些举措可以保证上市公司平稳地退出创业板,保证投资者能够有时间和平台进行交易,使公司和投资者的损失最小化。从公司角度来说,公司终止上市后,应积极检查内部知识产权资产的情况,保证知识产权资产仍处于核心地位。公司终止上市的行为,说明公司内部在知识产权的研发、管理和运用环节上都可能出现了问题,应从对知识产权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入手,加强R&D投入,在树立知识产权核心地位的同时,排除其他投机手段,及时真实地披露公司知识产权信息,在探寻和加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同时,寻求机会再进入创业板市场。
四、对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几点建议
(一)构建中国特色的创业板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
当前,各国都在展开激烈的知识产权竞争,纷纷制定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战略。2008年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正式实施,2009年为了使具有创新性高成长性的企业融通资金,我国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专利、商标和版权等无形资产不断扩大,已经成为一个知识产权大国,但刚开始成长的创业板市场还存在许多问题。当前创业板市场鱼龙混杂,亟需对创业板市场中的企业优胜劣汰,逐出劣币。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推出会对创业板企业进行更加严密的督察,而退市制度的保障之一是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从国家角度来说,应该根据我国创业板市场的特点,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参考标准来对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与引导。
(二)规范和完善创业板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格式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我国的股票市场也是跌宕起伏,适时出台的创业板退市制度为创业板公司敲响了警钟。新《规则》中虽提及了信息披露,但针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涉及较少,大部分创业板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因此,亟需制定相关的规则标准来规范创业板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如相关信息披露人员的规范准则、知识产权信息披露项目及其格式规范等,引导公司自愿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从而完善创业板市场。
(三)加强投资者对创业板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监督和督促
当前,我国创业板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属于自愿性披露,各个公司因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差异导致公司知识产权信息的披露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披露充分,如:朗科科技2009年年报从知识产权的申请和授权数量、盈利模式规划、商业风险、法律争议,到知识产权相关的财务报告,全方位披露了知识产权信息;有的公司则披露凤毛麟角甚至没有披露。在相关政策和退市制度相继出台的情况下,要求投资者充分挖掘创业板公司披露的知识产权信息,并且严密监视督促相关企业及时、准确、真实地披露知识产权信息,以减少投资者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当下就有一些较成熟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具供投资者分析和判断,如日本野村综合研究所(NRI)开发的专利组合管理法(PPM)以及技术热图分析工具等;国际互联网作为主要的信息披露渠道,亦可降低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也使得投资者更易获得相关信息。
在创业板退市制度的严格管控下,只有国家、创业板市场和投资者共同努力,指引、完善和督促创业板上市公司积极地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中国的创业板市场才能健康发展,臻至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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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制度范文6
最近,家住杭州萧山区城厢街道的鲁金友高兴得嘴都合不拢,逢人便说,他儿子鲁健祥在离家不远的杭州银行滨江支行实习,而且表现不错,不出意外,暑期结束就能顺利在滨江支行工作。
想想儿子最近七八年的经历,老鲁回忆道,“他读高中的时候,英语和数学成绩比较差,人也努力,就是考不好。考大学基本没什么希望,自己也提出来想去当兵锻炼,他自己身体不错,应征入伍当了两年兵,退伍在家,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在一个单位当临时工。”
“运气好,2011年国家有政策,允许退伍士兵参加高职单独考试。他当过兵,知道学习的重要性,再加上比以前肯吃苦,那段时间他一边工作,一边复习,终于考上了浙江金融职业学院,还入了党,当上了学生干部,大二就考上了杭州银行的订单班”。老鲁越说越兴奋。
老鲁也很感慨,“要感谢国家,感谢军队,感谢学校,我儿子的命运都改变了,他很多高中同学直接读了本科的,甚至是一本的,也羡慕我们健祥”。
其实,让鲁健祥退了伍还有机会读大学的是2011年国家在浙江省的一个试点。
2011年,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等4所高等职业院校开始试点招收退役士兵。这个试点是继2007年广东省在全国范围首开退役士兵免费报读高职院校之先河后,国家在浙江、辽宁、山西、天津等省市开始试点招退役士兵进入辖内高职院校免费学习深造。
当年,浙江省4所试点的高职院校招生200人,试点院校招收退役士兵实行单列计划、单招单考、单独划线、单独录取。退役士兵就读的学杂费、住宿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并按实际在校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2011年共招生50名,实际报到46名,中途1人因故退学,鲁健祥就是他们45名退役士兵中的一员。
45名同学分布在4个系7个专业,和鲁健祥不同的是,另外44名同学绝大多数来自农村。近三分之一选择了农村金融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