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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发展报告范文1
一、指导思想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政府统一指挥,有关各方协调一致原则,提高对燃气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单位、部门在生产管理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具体为:
1、造成一次性死亡2人(含2人)以下或人员重伤1人至9人的事故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3、造成区域性管道燃气用户停气、失压或超压五千户以上的供气事故。
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含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及以上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态有可能进一步扩大,可能发展成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集团公司申请启动《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建立市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要求启动《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要求援助,决定向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汇报;决定燃气安全事故的新闻;决定临时调度有关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以及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其它重大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设在企业管理处),具体负责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并传达领导小组有关指令。经领导小组授权,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拟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汇总、信息上报等工作。
(二)、建立市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燃气安全事故救援保障小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市新源城市燃气管网发展有限公司、县中国轻纺城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负责现场灭火、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收集相关证据、疏通道路交通、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劝说围观群众离开现场、严防新的伤亡事故发生。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和抢救人员的食宿安排;如发生大面积停气事故,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及街道(社区)做好居民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消除各种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三)、在市燃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企业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及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分析小组。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规定上报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并提出对事故责任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建议。
四、各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企业管理处:落实领导小组关于事故处置的各项要求和精神,协助领导小组进行现场指挥协调;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协助做好救援保障工作;落实相关隐患整改等。
办公室: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情况,负责统一事故信息及抢险救援情况,做好新闻媒体的协调工作;做好12345市长热线投诉的回复及处理工作等。
市燃气有限公司:负责辖区内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理和善后工作。负责制订应急救援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做好生产调度,采取相应手段控制事故发展蔓延;做好用户通告和对市民群众的宣传、解释、劝导、安置、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做好现场警戒、疏散、疏导工作;负责制订抢险方案,迅速开展事故抢险;负责做好救援保障工作;做好用户处置工作;配合事故调查;配合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做好降压工作;援助集团下属其它公司开展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等。
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全面负责辖区内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理和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制订应急救援预案,组建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置完整的高压管道抢修工具、装备;负责现场紧急疏散、疏导工作;做好现场警戒工作;做好生产调度,采取相应手段控制事故发展蔓延;制订抢险方案,落实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迅速开展事故抢险;做好下游企业及用户通告和对市民群众的宣传、解释、劝导、安置、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做好救援保障工作;配合事故调查;援助集团下属其它公司开展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等。
市新源城市燃气管网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所承接施工项目的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市燃气有限公司等兄弟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抢修工作。负责制订应急救援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采取有效手段控制事故发展蔓延;负责施工项目现场紧急疏散、疏导工作,做好现场警戒工作;负责制订抢险方案,迅速开展事故抢险;负责做好救援保障工作;配合事故调查;援助集团下属其它公司开展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和落实抢险物资等。
县中国轻纺城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全面负责辖区内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理和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制订应急救援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做好生产调度,采取相应手段控制事故发展蔓延;制订抢险方案,落实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迅速开展事故抢险;做好用户通告和对市民群众的宣传、解释、劝导、安置、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做好现场警戒、疏散、疏导工作;负责做好救援保障工作;配合事故调查;配合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做好降压工作;援助集团下属其它公司开展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等。
财务审计处、投资管理处:作为事故调查小组成员单位,配合企业管理处对事故损失进行评估。
五、报告制度及处置程序
(一)、报告制度
1、发生事故的燃气供应单位接警后,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集团领导,涉及公安、消防、交通、救护等工作的,应拨打“110“报警电话、”119“火警电话、”“120”急救电话等。
2、集团公司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并根据事故发生态势按规定将初步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
3、燃气事故发生单位在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安全分管领导,并在12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上报集团公司安委会。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人员(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伤亡及损失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现场控制情况、事故将会造成的影响以及报告人。由于事故现场情况变化导致伤亡人员数量变化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补报。
(二)、处置程序
1、各相关人员在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听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
2、及时抢救生命。凡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救援保障组应首先组织力量全力抢救伤员,送入就近医院抢救。
3、制止事故发展或及时消除隐患。如事故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要积极组织人员、设备或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并及时消除隐患;如发生燃气大面积泄漏或爆炸,应果断采取疏散人员、切断气源、堵绝火源等措施,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
4、警戒与疏散。事故现场需紧急疏散人员或物资时,应在最短时间内划定警戒范围,组织引导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如发生燃气泄漏,现场应禁止所有火种,人员应向逆风方向疏散。
5、做好现场保护。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应保护好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待事故调查组有明确指令后,再决定清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签名,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
6、联系外界救援。因处理事故需要有关部门的支援配合的,由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调度、落实。
7、事故处置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控制事故进一步发展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如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处理工作机构,事故调查组应如实提供证据并配合调查。对处置事故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与单位应予表彰。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和单位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熟悉预案,组织演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本预案,明确各自任务要求和处置措施,并定期组织训练和演练。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到装备、人员落实,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力争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燃气发展报告范文2
【关键词】燃气轮机;发电机;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近年来,我国的燃气轮机发电产业得到了极快的发展,然而,其在发展的过程中,对于燃气轮机机组在运行发电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噪音污染问题并没有进行很好的解决。这就使得燃气轮机发电机组所产生的噪音污染越来越严重,已经危害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以及周围的环境。要想解决这种问题,就需要对燃气轮机发电机组产生噪音污染的种类以及噪音传播的途径进行密切的分析,从而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以保障我国燃气轮机发电产业的长远发展。
1.燃气机组发电过程中噪声的分类
燃气机组发电过程中的噪声主要分为三类: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发电机、变压器产生的磁场噪声、空气噪声。①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当燃气轮机在运转过程中,设备各零部件之间相互撞击、磨擦产生的机械作用力产生出来的噪声。②磁场噪声。发电机、变压器等电器设备开动时由于磁场作用造成的磁场噪声。③空气噪声。燃气轮机主辅机通风口、排风口产生的空气噪声。
2.燃气轮机发电机组噪声污染的控制措施
要想使得燃气轮机发电机组所产生的噪声污染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就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就是要利用政府干预手段来对燃气轮机发电产业的相关企业进行可行性控制,其次就是要在相关的企业技术上进行改进,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来防治噪声污染。就从这两方面来说,其主要的控制措施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2.1加强政府干预力度
政府要积极的采取干预措施,对企业的发展进行可行性评估,并且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对燃气轮机发电产业进行有效的控制,以降低燃气轮机发电机组在发电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污染。国际上针对燃气轮机发电机组的运行进行了标准性的规定,限制了燃气机轮机组在发电运行的过程中所能够产生的音量,将其控制在可行性的范围之内,以抑制噪声污染的出现。而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进程中,这种规范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以期能够更好的对燃气轮机机组在发现过程中所产生的噪音进行控制。
我国根据国际制定的噪音控制条例,政府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也建立了适合我国燃气机轮发电机组噪音污染控制的有关法律规范,在法律中明确要求所有的燃气轮机发电企业在选址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中所规定的范围进行选址,而在建厂时,也需要向当地的相关环境保护部门上交报告,列出其对噪声控制的有效措施,以保障在后期能够严格的按照相关的既定措施对所产生的噪音进行控制。
政府必须加强对燃气轮机发电企业的宏观调控力度,制定专门的噪音控制条例,相关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既定的噪音控制措施来进行建厂工作,在建厂之前,企业都要出具一定的可行性报告,政府在对其可行性报告与实际的建厂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可行性分析策略,预测企业在建厂运行之后,所能够产生的噪音污染问题,从而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来对燃气轮机发电机组运行中可能产生的噪音污染问题进行控制。
另外,针对企业自身来说,其所选的厂址应该在远离居民区的地区,最好是在郊区附近,这样能够减少噪音对人们健康的影响,如果厂址不得已建设在离居民区较近的地方,就需要尽可能的减少对产生噪声较大的大型机械的使用,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的降低噪声,从而可以有效的保障周围的环境和人们的身体健康。
2.2控制噪声污染的技术措施
噪声产生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要想对噪声污染进行有效的控制,就需要对噪声传播的途径以及噪声传播的方式进行合理的控制,在吸声、消声、隔声以及减震这四个来采取相关技术措施来加强对噪声污染的控制,以保障企业的发展。下面就这四个方面来进行具体的噪声污染控制分析:
首先,在燃气轮机机组上实施降噪处理。可以在燃气轮机进气管上以及排气管上安置相应的消音器,要注意选用性能稳定以及消音效果较好的消音器,采用这一方法对燃气轮机机组发电噪音进行控制,可有效的降低噪音的音量。
其次,在燃气轮机机组上加装含有隔声罩的箱体。在箱体内壁上涂上适量的阻尼层,同时在箱体内部装饰吸声材料,注意箱体的密封性。合理设计箱体内壁的共振控制区。
2.3传播途径上采取降噪措施
如果由于技术或者资金的原因使得一些企业无法投入大量的。资金来在燃气轮机机组上草去降噪措施时,就必须要在传播途径上采取降噪措施。企业也可以在厂址四周加强绿化建设,营造绿化带,这样也可以起到降低噪声的效果。
如过上述的方法仍然不能十分有效地控制燃气轮机机组运转时产生的噪声,就需要在噪声的传播途径上采取措施进行噪声控制。
2.4接受点上采取降噪措旋
一线操作员工在现场工作时,一定要进行自我保护企业也应该加强安全保护宣传,增强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并派出监察人员,实时留意员工工作的环境,按时及时地向员工发放耳塞、头盔等降噪防护物品。避免由于噪声污染而给员工带来的诸如神经系统、心脑血管、消化系统等造成的伤害。
2.5在声源上采取降噪措施
企业应该注意在原材选取上,特别是固体材料的选择上,应时刻严守质量关,尽量选择那些质量好并且具有防振功能的材料。这样可以降低由于固体震动产生波动而随之带来的噪声污染。定期检查轮机机组的齿轮,检查齿轮内是否有异物进入、是否发生变形。因为齿轮在运转下也会产生噪声。另外,企业也要随时检查燃气轮机轴承的,选择适合的剂,确保轴承滚珠、滚动和滑动并定期清除轴承内的异物。
3.结语
燃气轮机机组在发电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污染对周围的环境,尤其是距离燃气轮机发电厂比较近的居民区,以及对燃气轮机的操作人员的身体造成了很大的伤害,环境噪声问题非常的突出,需要我们越来越对其给予足够的重视。针对存在的噪声问题,采取各种有效而合适的措施,使机组近、远场噪声级控制在国家标准允许的范围以内。 [科]
【参考文献】
[1]朱俊.交通噪声污染及其防治[J].交通与运输,2009(01).
燃气发展报告范文3
关键词:燃气档案 资料 城市建设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燃气科技档案是燃气科学技术档案的简称,是在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证书、声像资料等科技文件材料。他在当今社会的重要作用不容忽视。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分析:
一,燃气科技档案的内涵
燃气工程档案是对燃气工程建设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组卷、移交、编目、保管、检索、利用和信息开发的工作,是一项管理型工作,一个现代化燃气企业,对燃气工程的档案管理应该做到管理水平专业化、文件资料规范化、归档程序制度化、数据管理现代化、服务利用人性化。只有这样燃气工程档案信息才能得到充分的利用,才能体现燃气档案的价值,实现档案的根本目的。
燃气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档案:(1)工程依据文件:申请报告及审批文件、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质量监督注册文件报建审核书竣工测量、验收合格证、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等;(2)交工技术文件:施工资质证书、工程变更单、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保修书、材料、设备、仪器等的出厂的合格证明,材质书和检验报告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焊接记录、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阀门试验记录、实际安装定位、设计中未包含的项目(3)检验合格记录:测量记录、沟槽及回填合格记录、焊接外观检查记录和无损探伤检查记录、管道吹扫合格记录、储配与调压各项工程的程序验收、在施工中受检的其他合格记录[1]。
二,怎样对燃气档案进行有效管理
(1),开展多元化的档案管理
1,燃气档案正确分类。燃气档案的清晰正确的分类,运用计算机基础对档案进行分类和归类,有利于提高档案的利用率,形成系统的燃气档案,并且方便查询以及对以前的事故进行记录为未来的事故规避、防范,提供有效的数据依据。
2,高效的数据收集。高效的数据收集是多元化档案管理的首要条件。高效的数据收集有以下几个方法:跟踪收集:燃气工程通常建设时间较长,在这期间同时涉及到了人员的更换,以及其它因素,遇到这种情况就应该做好数据的跟踪收集;分阶段收集:燃气工程通常要分成几个阶段,如前期的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等,在每个阶段要对每个阶段进行恰当的收集;强制性收集:为了保证施工和监理的资料不流失,通常在工程竣工时要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料收到档案部门进行竣工验收、进行审核,以及签字认可等,确保档案完整。
3,实行档案动态管理。燃气档案应具有动态性,如今,新城的不断建设,老城不断的改造。这其中涉及到燃气的不断改造和维修等,燃气记录的更新也需要我们做好跟踪记录,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灵活性。
(2)提高城市燃气信息档案从业人员业务水平
对于人力资源的管理,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和形成文字的规章是必不可少的,对每个环节的具体项目的负责人要落实到人头上,档案的移交,每个部分的档案的收集,验收等,都要安排专业的相关人员来负责。对相关的资料负责人好做好严格的监督和指导以保证档案的记录到位。对从业人员,要注重从业人员的素质,做好前期的培训,中期的监督指导,才能保证每个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得到提升。为了保证档案的延续性有效性,还可以对从业人员进行定岗。
(3)坚持工程建设与档案管理同步进行。
所谓工程建设与档案管理同步,就是档案与工作人员的记录要与工程的施工程度同步,工程结束也就意味着档案记录的结束。不能让档案工作拖拉完成,影响燃气建设的完整程度。其次要将责任具体到人,对于每一次的归档工作都要实行签名制度,以确保工作的严肃性和认真性。第三要对新测绘的竣工图纸采用统一三维坐标备注,图纸上涉及的参考物和邻近建筑都要明确的标注,以增加图纸的准确性[2]。
三,燃气档案在促进城市发展中的作用
燃气档案自身的潜在价值。
科技档案的作用在于它具有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特殊属性,作用的大小取决于自身内容的先进性、系统性以及社会供求关系的一致性。燃气档案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它的开发和利用已经成为燃气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档案的记录和管理的质量也直接影响到自身的利用价值。在没有更新的科技成果发明取代之前,直接开发利用现有科技成果,就等于转化为物质价值,开发利用的次数越多档案创造的物质价值就越大。长期以来积累的大量的燃气档案,这些档案是科研人员的智慧结晶,是以后长期发展的宝贵财富。
(2)燃气工程档案是城市燃气设施抢修依据。
准确完整的燃气档案材料,对燃气管网泄露的抢险抢修至关重要,可以帮助查找泄漏位置,准备抢修材料,确定抢修方案。在平时做的档案记录中,记录了关于每次事故的具体损失,以及问题所在。其中燃气设施的抢修就必须要利用到燃气记录,这个时候燃气记录就很好的发挥到了自身的作用,是城市燃气进行设施相救的重要依据,也可以为以后的设施的建设提供建设性的可靠依据,间接性的避免了燃气事故的滋生。
(3) 燃气工程档案是城市其他基础设施管理运行的参考。
目前,城市建设开挖损坏燃气地下管道的事情时有发生,给城市安全造成危险,主要原因就是资料不全或不准确。城市建设的加速发展,对燃气工程档案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城建档案是城市规划工作的基础城市规划是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以往,在城市规划、建设工作中形成了大量的燃气档案,这些档案是以后规划工作的基础,没有这些燃气档案,燃气规划无从着手。
(4)燃气档案工作是提升城市品位的重要保证
一个城市的品位首先体现在城市规划的水平上,燃气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的历史记录。在城市建设中都需要参考借鉴已有的技术成果和相关资料信息,并按一定的程序组织实施。所以为了保证城市建设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稳定性,必须尽可能汲取各种成功经验,提升城市形象。
结语:总之,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燃气使用方式的不断增加,城市燃气信息档案资料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设计到城市建设中的诸多方面,既是燃气行业管理方面的工作,也是城市发展管理复杂性的工作,信息档案资料都具有一次性和不可回复性的特点。因此,对于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生产经营监测及其相关的一切燃气信息,都应该根据档案管理要求,结合城市燃气管理工作的需要,依法依据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原始、系统、真实、准确和齐全,真实记录、保存信息的收集档过程。同时,制定完善的信息档案管理及信息公开制度,来强化档案资料管理意识,提高档案资料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燃气发展报告范文4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燃气工程(含燃气机动车加气站)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作为能源供应城市生产、生活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第三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有关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工商、*消防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燃气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必须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
瓶装燃气供应点的设置,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批准。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市燃气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管道燃气供应区域内新建、改建住宅的配套燃气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条燃气工程采用的设备、材料、构配件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指定的单位生产、销售的燃气用具和相关产品,不得限定用户委托本企业或者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第十六条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供燃气的气质和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二)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资质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
(三)禁止充装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和损坏的钢瓶;禁止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五)按规定处理液化石油气气瓶残液;
(六)其它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暂停供气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户。但因突发事故需要调整用气的除外。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及时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应当立即到现场抢修。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收费。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需使用管道燃气的居民和单位应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开户申请。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开户手续,并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二)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
(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和适合本市燃气使用要求的燃气器具;
(四)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增装、减轻、改装、拆迁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五)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曝晒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六)不得倒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
(七)安装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由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管道燃气计量表和燃气计量表前的管理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指导。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测机构依法认可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管道燃气用户对燃气计量提出异议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请仲裁鉴定。
第二十五条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办理更名或销户手续,结清所欠气费。
第五章器具管理
第二十六条在本市销售和使用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燃气使用要求的,方可销售。
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向用户公布。
第二十七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必须有产品售后维修保证措施。
第六章燃气安全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实行每日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者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检修、抢险。
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通知燃气经营企业以及消防等部门。
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本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对燃气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经营企业问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施工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建设、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2000O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惊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燃气发展报告范文5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管理,规范本县燃气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根据国家建设部的《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及《江西省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审批、生产、经营、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四条城市燃气的发展与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布局、控制站点数量、统一集中审批的管理方式,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城市供用气安全。
第五条县建设局是城市燃气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县城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城市燃气管理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负责全县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和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批及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批;负责燃气经营及销售价格调整的协调与监督;负责监督检查燃气生产、经营、使用并依照本办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县城市燃气管理办公室是县城市燃气主管部门授权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县城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本县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结合本县城市旧区改造和新区建设,适时调整编制供气管网设施布局规划,配合旧区改造与新区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选址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必须经县城市燃气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安监、技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有关技术标准应当申报技监部门审核,严禁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防火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无论是城市新区建设,还是城市旧区改造,凡涉及商品住宅楼、综合楼、生活小区、宾馆酒店开发建设的,都必须配套建设和安装低压供气、使用方便、安全可靠的管道供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规定范围内,严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开沟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一条确需改动城市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报经县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燃气管道工程项目的施工和安装。
第三章城市燃气经营
第十三条按照“规范管理、集中审批、合理布局、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城市燃气管理要求,凡在本县从事城市燃气供应或燃气充灌经营业务的,必须经县城市燃气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取得相关证照。
第十四条由县建设局与县技监局共同组建“县液化气钢瓶检测站”,负责对全县家用液化气钢瓶进行安全检测。凡未取得钢瓶检测合格证的,任何燃气充灌单位及经营门点都不得给予充灌气。
第十五条燃气企业供应的燃气气质和压力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或瓶对瓶倒气。
第十六条燃气销售价格的调整,应当按照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幅度和相关要求,根据市场实际进行。销售价格确定后,依照规定程序报县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城市燃气器具
第十七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燃气器具的生产,必须取得国家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质量认证。燃气器具经营者必须到县城市燃气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
第十八条经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产品,由县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列入本县《燃气器具安全产品及销售目录》,并在县有线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从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五章城市燃气使用
第二十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向社会公布服务热线电话,及时为用户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为确保供用气安全,燃气用户未经燃气企业或燃气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更改或接通城市燃气管道等设施,不得随便改变燃气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二)禁止盗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
(三)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
(四)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
(五)禁止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七)以燃气或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燃气灶、热水器等燃气设施,必须由持有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审核颁发安装证和相应资质证书的人员安装或调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
第二十三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有权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钢瓶内的残液必须由燃气企业负责倾倒(回收)。
第二十五条燃气企业、经营充灌业务门点(站)、销售燃气器具门点(店)都必须积极配合和服从城市燃气管理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从事城市燃气输配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高危物品运输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经营企业必须保证钢瓶的质量,并承担因钢瓶质量引起的安全事故责任。
第六章城市燃气安全
第二十八条燃气企业必须组织燃气输配从业人员参加岗前安全知识培训。
第二十九条燃气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隐患,确保正常供气。
第三十条燃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按规定配齐必要的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者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第三十一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和应急救援预案,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企业应当立即向城市燃气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或破坏燃气设施行为,有义务和责任及时制止并向城市燃气主管部门、燃气企业以及消防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企业或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城市燃气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燃气发展报告范文6
一、工作原则
1、坚持“实战、科学、规范、专业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2、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下按照高度集中统一,分级负责组织的原则;
3、确保辖区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原则;
4、处置果断、确保安全的原则;
5、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损失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在辖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社区居民楼等各种场所中发生的燃气泄漏事件。
三、编制依据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四方区应急预案汇编等编制。
四、应急处置体系
按照高度集中统一,分级负责组织的原则,成立洛阳路街道处置突发意外事件指挥中心,在上级和街道党工委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实施处置燃气泄漏事件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1、指挥小组领导成员
指挥小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韩峰主任担任,副组长由街道王新娟副主任、苗江山副主任、戴兴宏副主任担任。
2、日常运行管理机构
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置工作的日常运行管理。办公室设在街道党政办,具体承担处置指挥小组应急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联系电话
3、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主要负责收集、掌握、上报、处理有关情况信息,传达街道指挥小组有关指示,接受社区和有关部门报告的重大情况,并按照指示展开工作。
4、成员单位的构成及职责
1、成员单位:党政办、政工科、宣传文化教育科、城管科、经济发展科、社建科、综治办、计生办等单位为指挥小组成员单位。
2、成员单位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指挥小组领导下开展处置和预防的宣传工作;根据各自单位的职责,分别负责其主管范围内处置行动的组织协调;在处置燃气泄漏行动中,向街道指挥小组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应急反应与处置
当燃气泄漏事件发生时,在街道指挥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要迅速行动,开展工作。
1、现场抢救和安保组。在街道指挥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由综治办协助,组织应急小分队,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抢险,疏散人群,杜绝明火,同时进行交通疏导,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并按照要求,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后勤保障组。由党政办负责,及时提供现场需要的各种工具、资源以及消耗品,保证车辆及时到位。
3、通讯联络组。由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保障指挥小组通讯通畅,及时传递信息。
4、善后处理组。由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分管领导以及各相关科室人员组成,进行善后工作。
5、事故调查组。由综治办负责协调上级有关部门专家,深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初步认定事故原因。
六、处置要求
1、加强请示报告。当发生燃气泄漏事件发生后,发生地或社区要立即向街道指挥小组报告并请示下一步的行动,同时展开自救行动。
2、快速反应。事情发生后,街道指挥小组领导要迅速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向通讯联络组下达命令;
3、通讯联络畅通。由通讯联络组按照指挥小组领导的命令迅速沟通与各单位联络,保证信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