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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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范文1

沪深交易所减持新规实施细则解读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及主要考虑是什么?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也是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中受到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为规范二级市场的股份减持行为,20xx年1月,中国证监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本所配套制定了《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述规定、通知的实施,对于引导合规减持,明确市场预期,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一年来,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后,受让方立即通过二级市场大量卖出;又如,部分股东进行清仓式减持,一些董监高人员通过辞职来实施减持等,市场对此较为关注。

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5月27日,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对减持制度进行了补充、完善,并对交易所加强减持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股份减持与证券交易密切相关,直接涉及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秩序,直接关系到市场稳健运行。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者,承担着组织管理证券交易的基本职责,依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配套业务规则,引导有序合规减持、防控异常减持行为,责无旁贷。为此,本所在20xx年减持通知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与之前的规定相比,《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哪些制度调整?

《实施细则》主要做了以下4个方面的制度完善:

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在规范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行为的基础上,将其他股东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行为纳入监管。

二是细化了减持限制。新增规定包括: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三是强化了减持披露。即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通过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的方式,事前披露减持计划,事中披露减持进展,事后披露减持完成情况。

四是严格了减持罚则。即对违反《实施细则》、规避减持限制或者构成异常交易的减持行为,本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实施细则》主要针对哪些市场主体的减持行为?对中小投资者的交易有没有影响?

《实施细则》本着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的思路,着眼于管住关键少数,主要规范3类市场主体的减持行为:一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行为,但大股东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除外;二是上市公司特定股东,即持有特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票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的减持行为;三是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减持行为。

这3类股东的突出特点是,要么具有持股优势,比如大股东,持股5%以上,对公司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具有较大影响;要么具有信息优势,比如董监高,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要么具有持股成本优势,比如持有公司IPO前股份、定增股份等特定股份,取得股份的价格通常较低。由于这些股东具有优势地位,对其减持如不做必要的、有效的限制,极易影响上市公司稳健经营,破坏市场公平,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因此需要予以特别规范。

《实施细则》除对上述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规范外,不涉及对其他投资者股票交易的限制,中小投资者的正常交易不受任何影响。事实上,《实施细则》制定的出发点正是引导有序减持,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沪深交易所减持新规实施细则解读二《实施细则》对大股东减持有什么要求?

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行为,一直是监管关注的重点。《实施细则》对大股东减持,主要做了如下规范:

一是合理划分限制减持的股份类型。为鼓励大股东增持股份,《实施细则》对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股票的减持,不做限制。但除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外,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其他任何股份,包括公司IPO前股份、定增股份、配股,以及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司法过户、继承等取得的股份,均须遵守《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是限制减持数量。大股东集中减持,可能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带来冲击,故要求大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合计不得超过3%。

三是防范规避行为。对通过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的,新增受让方在6个月内不得转让的限制;对大股东通过一致行动人分散减持的,明确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并共同遵守减持数量限制、共用相关减持额度。

四是细化披露要求。在减持的事前、事中、事后,须披露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在减持实施的15日前公告减持计划,披露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在减持时间或数量过半时,公告减持进展;在减持实施完毕后,公告减持结果。

限售股解禁后的减持长期受到市场关注,《实施细则》这次是如何规定的?

近年来,限售股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在解禁后减持的情况比较突出。《实施细则》新增了对这两类特定股份的减持规范:

一是特定股份减持须遵守减持数量限制。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合计不得超过3%。

二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减持还须遵守特别限制。针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存在的清仓式减持情况,《实施细则》新增了进一步的减持限制,即除须遵守前述减持数量限制外,股东在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后的12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50%。也就是说,相关股东须同时遵守这两项限制,具体按照孰低原则执行。

需注意的是,上述特定股份,除了股东通过IPO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直接取得的股份外,还包括在上述股份解除限售前,股东通过非交易过户取得的股份。但股份解除限售后,股东通过任何方式取得的上述股份,不再视为特定股份,股东减持该股份不受上述限制。

《实施细则》在解决大宗交易过桥减持方面有什么措施?

20xx年1月实施的减持制度主要规范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对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未作限制。实践中,一些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过桥减持,规避了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比例的限制。针对这种情况,《实施细则》作出了相应规定,以保障减持制度的实施效果,防止监管套利。

一是要求出让方须遵守减持数量限制。大股东、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相应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二是要求受让方须遵守6个月禁止转让限制。对通过大宗交易,受让大股东集中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以外的股份,或者受让其他股东持有的特定股份,受让方在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受让方通过大宗交易受让前述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份的,则不受6个月的禁止转让限制。

由于交易系统改造升级尚需一定时间,在《实施细则》后的6个月内,大股东申请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份的,或者其他股东申请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其持有的特定股份的,由本所按照相关临时安排办理。交易系统改造完成后,大宗交易的具体办理方式,本所将另行通知。

对于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何规定?

本所20xx年1月的减持通知,对协议转让的最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及后续义务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实施细则》在保留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就本次新增的特定股东减持等事宜作出了补充规定。

一是继续明确协议转让中单个受让方受让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二是新增规定通过协议转让受让特定股份的股东的后续义务。要求其与出让方在随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细则关于减持比例的要求。6个月后,则不受此限,但如果受让方构成5%以上股东或者减持特定股份的,仍应遵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三是进一步明确因协议转让导致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的后续义务。要求其与受让方在随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细则关于减持比例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履行减持信息披露义务。

为强化相关股东的合规意识,本所将要求转让双方在办理协议转让业务时,书面承诺在转让完成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细则关于减持比例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沪深交易所减持新规实施细则解读三对于单个股东通过多个账户减持,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股东的减持,《实施细则》如何规范?

一人多户机制实施后,投资者可能开立多个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公司股份;此外,大股东也可能与一致行动人持有同一家公司股份。对此类情形,《实施细则》按照合并计算的原则予以处理:

一是一人多户合并计算。单个股东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股份的,账户名称与证件号码相同的账户的持股将被合并计算;股东通过信用账户的持股,也将与其普通证券账户合并计算。各个账户的可减持数量,按照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是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股东,其持股数量将被合并计算,并作为一个整体来遵守细则关于减持比例、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近年来,部分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为减持股份而辞去公司职务,《实施细则》对此有何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关系到公司内部治理和经营稳定。《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股份,其主要考虑就是将董监高利益与公司利益适度绑定,防范其提前减持全部股票。实践中,个别公司董监高为了尽早减持股份,在任期届满前辞去职务,背离了其对公司的基本义务,有违公司全体股东对其的信赖。

针对这一情况,《实施细则》有针对性地作了限制性的安排,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仍按其原任期时间,适用公司法规定的减持比例要求。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董监高在三年任期的第一年辞职,其不仅在离职半年内不得减持股份,在剩余未满任期及其后的半年内也还应遵守每年减持不得超过25%的比例要求。

例如,某上市公司董事20xx年3月1日任职,原定任期三年,但其于20xx年9月1日即提前离职。按照《实施细则》,其离职后6个月内,即自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3月1日前不得转让股份;自20xx年3月1日起,至20xx年9月1日前,即离职董事原定任期及其后的6个月内,其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每年不得超过25%的规定。

《实施细则》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制度作了细化完善,具体要求有哪些?

相较于中小股东,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具有持股、信息等优势,其减持行为对市场预期影响较大,有必要建立其在股份减持前的预披露制度,满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实施细则》根据实践需要,将大股东、董监高纳入减持预披露的适用范围,同时从下列3个方面对信息披露要求作了优化完善。

在事前披露方面,要求大股东、董监高拟在未来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公告其减持计划,披露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以及时间区间和价格区间。

在事中披露方面,要求大股东、董监高在实施减持计划过程中,其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期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的进展情况。同时,还规定在减持期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的,应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事后披露方面,要求大股东、董监高在其披露的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

对于既持有依照《实施细则》应当受到减持限制的股份,又持有无减持限制股份的混合持股情况,在执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时,如何认定减持的股份性质?

实践当中,大股东、拥有特定股份的股东可能同时持有受到减持规定限制和不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对上述股东减持相关股份的比例作了限制规定,并不适用于不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在具体执行中,将按照如下原则来认定股东减持的股份性质:

一是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内,视为优先减持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例如,大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所减持的股份均视为受到减持限制规定的股份。

二是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外,视为优先减持不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例如,大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超出部分视为减持不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

三是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视为优先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减持。即股东同时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形,在计算相应减持比例时,其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将优先计入减持份额。

例如,股东持有5%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同时持有4%的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依照前述原则,若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总共减持4%,则视为减持了1%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和3%的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也就是还剩余4%的首发股份以及1%的竞价交易买入股份。

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经解禁但尚未卖出的特定股份,是否适用细则的规定?

为统一监管标准,明确市场预期,促进市场稳健运行,防止规则适用复杂化,《实施细则》自之日起实施。所有符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即《实施细则》日起,持股5%以上股东和控股股东、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董监高,均应遵守细则的减持规定。因此,对于细则前已经解除限售但尚未卖出的特定股份,其减持同样应当遵守细则关于特定股份的减持要求。

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股东,《实施细则》对其股份减持有何限制?

为强化证券市场监管、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细则》禁止存在特定违法违规情形的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主要禁止情形包括4种:

一是上市公司或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侦查期间,行政处罚、刑事判决做出后6个月内,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二是董监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处于上述期间的,不得减持股份;

三是大股东、董监高被本所公开谴责后3个月内不得减持股份;

四是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作出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及其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股份。

在自律监管方面,《实施细则》对于股东违规减持行为有什么措施?

《实施细则》后,本所将综合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多种手段,切实加强对股份减持的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规减持行为。

对于违规减持行为,本所将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对相关股东、董监高予以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范文2

摘 要 目的:通过分析归档病历的质量现状与存在的缺陷问题,提出改进对策,提高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质量与医院管理水平。方法:检查归档病历24 567份,质检标准依据卫生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以及《三级肿瘤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等文件。结果:整体内科病历书写情况较外科病历书写情况好,分别为970/14 636(6.63%)和1 169/9 931(11.77%)。病历中出现“病程无住院医生手写签字”和“病程记录不及时”最多,分别为1.80%和1.44%,其次“长期医嘱中无出院医嘱”、“病程记录无上级医师签字”、“各种操作记录、会诊及同意书缺失或未签字”是最常见又最易被忽略的项目。结论:加强医院病历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院、处、科“三级”质控体系,强化体系中各级质控环节,抓好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明确病历质量评审标准,实施奖惩结合,从而提高医疗文书书写质量。

关键词 三级医院 归档病历 质量控制

为了提高病历质量,对2012年1-12月医院归档病历质量检查结果进行分析。

资料与方法

2012年1-12月检查归档病历24 567份,其中外科9 931份,内科14 636份,缺陷病历2 139份,占病历总数的8.70%。

方法:根据卫生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以及《三级肿瘤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等文件对病历进行质量检查。

结 果

2012年1月-2012年12月各科室病历书写质量情况,检查的24567份病例中存在2139份缺陷病历,占总数的8.70%,内科病历质量显著(6.63%)优于外科病历质量(11.77%),见表1。

病历考核内容缺陷情况:在缺陷病历中发现“病程无住院医生手写签字”和“病程记录不及时”最多,分别占病历总数1.80%和1.44%,其次为“长期医嘱中无出院医嘱”、“病程记录无上级医师签字”、“各种操作记录、会诊及同意书缺失或未签字”,分别占0.89%,0.51%,2.06%,见表2。

病历存在问题分析: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以及《三级肿瘤医院评审标准》,发现全院缺陷病历中“住院医师未及时在病程中签字”和“不及时记录病程”是突出问题,还有“各种知情同意书缺失或者未签字”也不容忽视,尤其是外科需要患者签字的临床操作知情同意书,说明临床医师对病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薄弱[1],一味强调工作忙,一旦引起医疗纠纷,唯一说明问题的就是病历,不及时完成病历只能为自己留下隐患。上级医生不能及时审查病历,纠正病历缺陷。目前医院病历属于计算机打印病历,病史信息复制、粘贴错误现象时有发生,不能及时更改。

由于本院是肿瘤专科医院,内科系统主要完成肿瘤患者的化学治疗,诊断基本明确,病史简单、住院时间短,故内科病历质量较优。外科系统各种操作记录较内科多,有些科室主任不重视医疗质量,医生缺乏责任心,导致病历缺陷率较同类科室明显增多。

讨 论

建立完善的病历质控体系:建立“三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2]:即医院病历质量控制小组、病案检查部门及临床科室质控医师。要求科室质控医师自检,归档病历出科之前由科室质检员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科内纠正;病案检查部门对每天归档病历进行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给予经济处罚;院质控小组定期对全院病历进行抽查,问题突出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及严厉的经济处罚。

遴选优秀的质量控制医师,做好病历质量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的质量考核标准,以《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为基础,制定适合本院的病历评分标准,将病历分为甲、乙、丙3个等级,乙级和丙级病历均视为不合格病历,进行惩处,追究责任,责任到三级负责医师。定期举行“病历书写质量评选活动”,对优秀病历给予奖励。

强化体系中各级质控环节:在病历质控各环节,强调上级医师要负责检查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保证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合理性和及时性。各科医生要及时填写电子病历资料中的每一项,相关医师要及时签字。科主任对科室医疗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医生不仅要对每位患者负责,还要对每份病历负责,主要责任为经治医师[3]。

加强医疗病历书写规范培训:对于新进医务人员、进修生进行岗前培训,医院管理制度和病历书写规范是重中之重,定期对本院各级医务人员进行病历书写培训,加强病历书写重要性的思想教育,增强法律意识,使病历质量贯穿于日常临床工作中。科室每个月2次进行科内病历点评,院内每个月归档病历检查结果进行全院通报,每季度召开医院病历书写点评及医疗纠纷分析会,告诫医务人员认真书写病历的重要性,增强医务人员的责任心,强化全院病历质量意识。鼓励年轻医师参与病历质检,并将此作为职称晋升的重要考核内容。

参考文献

1 高玲玲,姜新萍.对于提高医院病案质量管理措施的体会[J].当代医学,2013,19(2):21.

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范文3

兰州市推广使用母子健康手册工作实施细则:建册对象《母子健康手册》承载了政府提供的妇幼健康服务内容,记录了母子接受医疗保健服务的全过程。在全市推广和使用统一的《母子健康手册》,有机整合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儿童保健、儿童预防接种、计划生育服务内容,有利于为妇女儿童提供系统、规范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保障广大妇女儿童健康;有利于建立全市统一的孕产妇、儿童分级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在兰州,《母子健康手册》的建册对象是在本市常住的计划怀孕妇女、孕妇、儿童家长为发放对象,《母子健康手册》的发放以现居住地为主。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站)、县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或计划生育服务站,均为建册地点。

计划怀孕妇女应在怀孕前3至6个月、孕妇应在怀孕13周前建立《母子健康手册》。符合政策的计划怀孕夫妇双方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结婚证,孕妇需携带本人及丈夫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医院检查单到各县区指定建册机构建册。

兰州市推广使用母子健康手册工作实施细则:建册流程核对资料。符合政策的计划怀孕夫妇到指定建册的县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站)后,由孕前优生指导人员核对相关资料信息,确定是否具备建册条件;孕妇到指定建册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站)后,由基层妇幼保健人员核对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及孕周信息,确定是否具备建册条件。

登记建册。确认建册条件的计划怀孕妇女由孕前优生指导人员登记基本信息,孕妇和儿童由基层妇幼保健人员登记基本信息,建立《手册》,并告知手册的使用方法,将手册交由服务对象保存,要求其在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每次产前检查、儿童健康检查时携带。工作人员要做好登统计工作,《手册》发放应避免重发、漏发,身份证号为手册唯一编号。针对双胎或多胎儿童,由指定建册机构进行建册。手册遗失,由所在地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予以补发,并补登相关记录。

妊娠风险评估。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建册孕妇进行高危因素筛查,发现的高危孕产妇纳入专案登记,重点管理,跟踪督促高危孕产妇定期接受保健管理。高危孕妇要在《手册》封面清晰标注高危字样或盖高危印章,予以警示,并根据《甘肃省高危妊娠评分标准》进行分级管理。

筛查评分、分级管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要求,对孕妇妊娠各期均应进行危险因素筛查,并按三级转诊要求做好转诊工作。高危筛查评分标准:5分为轻度,10至15分为中度,20分及以上为重度。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要求:筛查评分10分以上者由设有二级产科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30分以上者由设有三级产科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

提供免费服务。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在孕妇自愿的基础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站)应为孕妇提供第1次免费产前检查,做好孕期随访管理、为正常产妇做产后42天健康检查,督促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第1次产前检查可与建册同时进行,检查内容包括一般体检、妇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有条件的建议进行血糖、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试验室检查。

各县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站)为符合生育政策、准备怀孕的妇女和孕育高危人群建册完毕后,免费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发放叶酸片,并准确填写相关信息,指导其正确服药。

医院建档。各级助产医疗机构相关工作人员需先查验《母子健康手册》,对于已建册孕妇,医院根据高危因素评分情况做好分级管理和建档工作;对于未建册、直接到医院就诊的孕妇,可先行诊疗,并告知其到居住地指定建册机构进行建册后再到医院建档。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站)接到辖区产妇分娩信息后,要提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0至6岁儿童健康管理等后续服务。

兰州市推广使用母子健康手册工作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市卫计委负责工作总体部署和组织实施,组织人员定期对《手册》使用情况进行督导调研。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手册》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手册发放使用、人员培训、宣传动员等。市、县区两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手册》推广使用的技术指导和信息管理,定期收集、汇总、审核相关数据报表,并向上级妇幼保健院报送相关信息。

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合理确定建册机构。《手册》分为孕前篇、孕产期篇、儿童篇和预防接种篇,主要服务于计划怀孕妇女、孕妇和0至6岁儿童。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母子健康手册统一模板,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刷分发到各市州、县区卫生计生委(局),20xx年起,各县区要统筹协调解决本辖区手册印制经费,自行印制发放。

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范文4

[关键词]完善;设备管理制度;降低;设备故障停机率

中图分类号:U285.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1-0383-01

我厂制丝车间生产线为单条流水线作业。设备运行状态如何,直接决定着生产任务的完成与否。该线自从开始调试到基本正常运行,设备故障频发,有时生产正在进行中,设备就突然发生故障,一停数小时,造成停机断料,忙于抢修。以致设备故障停机率居高不下,个别月份设备故障停机率曾高达2.0%。由于设备故障的发生没有一定的规律性,这就会直接影响到车间生产任务的完成和产品质量的稳定。为降低设备的故障停机率,提高产品质量,近年来,我车间结合生产实际,从人员配置、完善设备管理制度等各个方面苦下功夫,认真整改,这对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烟草企业的基础是设备。就烟草企业内部而言,一切来源于设备。完成生产计划靠设备,保证产品质量靠设备,保证工艺参数也要靠设备,控制生产成本更是离不开设备。而设备管理的中心任务就是要保证设备的正常、高效运行,如何让出现故障的设备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转和如何保证设备长期高效运转,这是设备管理方面的两个最主要的课题。

要确保设备正常运转,还取决于广大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思路。所以说,设备管理人员的决策思路,决定了设备的命运;而设备维修人员的工作质量,决定了设备的性能。

为达到设备正常运行,降低设备故障停机率的目的,车间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的设备管理层次

车间成立了以设备主任为组长的设备管理小组,以机械技术员、电气技术员、生产班长、维修组长为成员,共同管理车间的设备,其职责划分如下:首先,设备管家(即车间设备主任)为具有设备管理能力的设备管理人员,具有对车间设备的掌握应用能力。除具备设备创新技术的素质外,还具有综合协调和管理能力。

其次,配备了数名具有创新能力的设备管理人员(即技术员、班长),他们具有高级维修人员的素质,具有小改小革的能力。每年对车间的设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造,结果取得了比较理想的效果。

再次,具有一批合格的设备中级管理人员(即技师协助),他们部分熟悉设备的原理和结构,拥有较强的动手能力。还具有一定的小改小革能力,可协助车间实施不同的小改小革。

最后,具有一定的设备初级管理人员(即专业点检工协助),他们了解单台设备的原理和结构,拥有基本的动手能力,能够看懂简单的技术图纸,能够与其他维修人员进行基本的设备故障的沟通协调。

二、逐步形成和完善了一整套的设备管理制度

从新制丝线设备调试运行到正常运转,我们逐步对设备维修管理进行过多次研究尝试,逐步趋向于现代的设备维修管理理论即----TPM(全员参加的生产维修)理论。从而摆脱了习惯性救火式的管理模式,如何从设备管理整体思考,能够更好的应用维修策略,从以往的被动维修逐步走向主动维修,车间在设备管理制度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制定和实施了《制丝车间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即通过技术、经济、组织措施,对设备寿命周期全过程进行的综合管理。包括前期管理(选型、定货、开箱验收、安装、调试、组织验收)和后期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大修、中(项)修、改造、调拨、租赁、封存、报废等)两个阶段。根据需要对设备管理小组成员的工作内容、职责、权力、以及特殊要求进行明确细化,同时对设备备件的管理、能源的管理(水、电、气、汽)电动工具的管理、停用设备等的管理进行了整理、规范。

2、制定和实施了《制丝车间设备点、巡检实施细则》,即设备内保养责任人(操作工)为设备一级巡检工;他们在操作设备的过程中,通过人的各种感觉器官(看、听、嗅、摸)等手段,对设备在运行中易产生故障的部位的异声、异味、异常温升、震动等状态实施巡视检查,将存在的隐患及时报告并进行处理,使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设备维修承包责任人(承包维修工)为设备二级巡检工;他们将设备可能出现的影响人身安全、产品质量、运行参数、零部件结构变形、位移、磨损等故障的部位,设定为若干点,每天对自己点检的设备项目进行检查,通过点检使设备故障隐患得到及时发现,起到预防维修的目的。设备专业点检人(跟班维修工)

为设备专业点检工;他们将设备可能出现的影响人身安全、产品质量、运行参数、零部件结构变形、位移、磨损等故障的部位,设定为若干点,按照预先约定的点检周期,根据点检项目内容、检查方法和判断标准实施检查,通过点检使设备故障隐患得到及时发现,起到预防维修的目的。车间根据三级点检中发现的问题,对设备的状态进行会诊,然后制定相应的维修措施以及维修时间。通过该细则的实施,避免设备巡检维修出现盲区,同时可避免巡检维修的重叠。

3、制定和实施了《制丝车间设备实施细则》,即运用摩擦、磨损、等来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手段、方法,是在相对运动部件间相互摩擦的表面之间加入物质,把两个相互摩擦的表面隔开,使运动副摩擦表面不直接发生摩擦,而变为物质内部分子与分子之间的摩擦。坚决执行设备的“五定”即“定点、定质、定量、定期、定人”原则;制定和实施了设备主任、管理员(技术员)、工(兼职)的职责及管理办法;规范设备的要求、油品申购办法、油品贮存规定、油品的领用以及废油的回收处理的规定以及考核办法等,使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4、编制了《制丝车间设备手册》,根据车间设备的特点,对全车间需要的251台设备的部位、点数、周期、添加油脂、方式等进行归纳汇总,编制成一套比较完善的设备体系,以此作为设备的依据,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5、制定和实施了《制丝车间设备维护保养实施细则》,即对设备主任、车间技术员(机、电)、车间班长、维修组长、设备内保养责任人、设备外保养责任人、设备机械维修承包责任人、设备电气维修承包责任人、跟班机电维修工、设备操作工等的工作内容、职责及要求进行规范;对车间主要设备的“三级”(日保、周保、月保)保养(部分设备的年保)内容及要求作了规定,制定和实施了制丝车间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实施内容及维护保养事项;制定了制丝车间设备维护保养内容、维护保养周期、维护保养标准、规定维护保养责任人以及考核办法,使设备维护保养全面、全员化。

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范文5

多数地区细则难产

记者通过统计公开资料发现,截止到5月3日,多数地区并未公布本地的“一房一价”实施细则。

在今年3月22日,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文规定从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对外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

距离国家发改委要求执行“一房一价”起始之日已经过去了3天时间,但目前仍然只有包括北京、重庆、湖南、广西等在内的14个省市公布实施细则,不到内地所有31个省市的一半。

还有一些地区细则正在制定过程中。如吉林省已经对外宣称,实施细则初稿已基本完成,只等审议通过。此外,包括上海、河北、安徽等省市,其实施细则也在紧张制定过程中,不日将向社会公布。

在所有已公布实施细则省市中,北京无疑是最为细致的。除了按照《规定》要求新建商品房、二手房都实行“一房一价”外,还将在售车位也纳入到明码标价范围之内。新疆版细则还涉及到了处罚措施,规定若发现商品房销售企业未明码标价的,将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价格欺诈或哄抬房价的,将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开发商串通涨价的,会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各地方版“一房一价”规定可见表)。

从目前来看,“一房一价”规定已经开始推行。如江苏、山东、广东等地虽未公布实施细则,但价格管理部门已开始对市场加强监管,并要求市场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一房一价”规定来执行。

对于细则难产这种现象,专家指出跟地方政府的态度有很大关系。中国指数研究院副院长陈晟表示,发改委正在研究在商品住房领域实施反暴利规定,因此“一房一价”规定实际上已成为实施反暴利规定是最重要的措施之一。但如果涉及到开发企业的利润,这已经深入到了整个房地产行业的价格体系,这对价格管理部门来说,将会面临诸多挑战和难题。

复旦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尹伯成教授直截了当地指出,如果地方政府不想放弃土地财政,即使公布了细则,政策也无法完全发挥效力。

普遍遭遇“执行难”

不过令人感到尴尬的是,“一房一价”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遭遇执行难题。

如在西安市,有部分楼盘并未按照相应的规定公开所有房源价格信息,并以“商业秘密”为由搪塞购房者。而根据南昌房地产信息网公布的数据统计,4月17日到4月27日,在南昌市区取得2011年预售许可证的28个热销楼盘中,79%的楼盘预售参考价高于成交均价,标价虚高幅度最高达48.12%。此外,在北京、济南等城市,开发商、中介公司不按照“一房一价”规定办事的情形极为普遍。

对于这种现象的发生,专家分析认为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是政策本身存在漏洞。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在谈及开发商规避“一房一价”的歪招时毫不避讳地指出,由于政策并没有定价环节的监管,只监督定价之后的涨价,开发商完全可以在备案的时候报高价来规避政策。一语成谶,目前楼市已经出现了这种现象,而依靠现有的政策规定,对此毫无办法。

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范文6

广西南宁市网约车细则一车辆初始登记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3年、轴距达到2650毫米、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28日,广西新闻网记者从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政策新闻会上获悉,5月1日起实施的《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南府规【20xx】1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网约车运价方式、网约车平台公司准入条件,以及市民普遍关心的网约车准入条件、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网约车标识的规定等问题均做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网约车市场。

车辆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 需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

交通运输部联合七部委于20xx年7月印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明确,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南宁市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是怎样的?要成为南宁市网约车驾驶员需要什么条件,要办什么手续?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梁展凡在会上介绍,南宁市根据《暂行办法》赋予的政策空间,结合实际在《实施细则》中具体细化及补充了以下规定:

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行驶证;

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或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非新能源汽车,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且排气量大于1.6升(含1.6升);

车辆初始登记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3年;

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应在内部明显位置张贴或放置网约车专用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按规定进行车辆年审、二级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符合一级技术等级要求;

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先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且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

广西南宁市网约车细则二《实施细则》中明确,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除了需要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无暴力犯罪记录;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应按规定通过考核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 需张贴或放置网约车专用标识

为保障乘客基本权益,《实施细则》在以下几方面做了制度设计与考虑: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做到:保证网络平台的运行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承担承运人责任,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网约车应该有自身平台的标识,例如在车辆内部注明某平台、服务电话等。这样既方便平台管理,也便于乘客监督以及行业执法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日常监管。会上,相关发言人解释,《实施细则》中确定有关网约车标识管理规定: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应在内部明显位置张贴或放置网约车专用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我市网约车辆准入条件的设定,全面考虑了现有巡游车数量、活跃的网约车数量、公众的多层次出行需求及安全保障、城市的道路及环境资源状况、出租车在我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等因素。梁展凡介绍,经初步估算,南宁市目前符合条件的网约车辆应该在6千辆以上,符合条件网约车数量加上现有6720辆巡游车,我市出租车数量将达到1万2千多辆,已明显超过我市出租车条例规定的市区人口(含流动人口)每万人二十五至三十辆的比例确定的标准,可确保运力满足有需要的乘客出行。

《实施细则》5月1日起实施 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