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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经济学的基本观点范文1
关键词范式社会科学范式范式结构
科学哲学历史主义学派认为,科学知识进步增长的基本单元不是具体理论,而是“一般理论”或“伟大的理论”。为此库恩在本世纪六十年代提出了“科学范式”的概念和思想,七十年代,拉卡托斯提出了“科学研究纳方法论”理论,劳丹提出了“研究传统”的概念。现代西方科学哲学主要研究对象是自然科学,但我认为,若奖“范式”的思想观点扩展至社会科学领域,它对于社会科学也同样具有重要的方法论价值。
科学进步和知识增长问题是现代科学哲学的重要主题。库恩认为科学进步是常规时期和革命时期交替出现的过程,其中核心的概念是科学范式。“范式”(Pardign)原意是指语法中词形的变化规则,可引伸为模式、模型、范例等意思。库恩对范式有许多解释。英国的玛斯特曼认为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至少以二十一种不同的意思在使用范式,这二十一种含义可分析为三种主要意思:(1)形而上学范式或元范式:范式是一种信念、一种有效的形而上学的思辩、一个新的观察方式、一个指引感觉本身的有条理的原则,是某种决定广大实际领域的东西等等。(2)社会学范式:范式是一个普遍承认的科学成就,象一个公认的法律判决等。(3)人工范式或工具范式:范式是教科书或经典著作,是一些供给的工具等等[1]。拉卡托斯认为,科学总是以研究纲领的形式向前发展。研究纲领由三部分组成:(1)“硬核”。“硬核”是相对稳定的,是作为研究纲领未来发展基础的最普遍的基本假设和基本原理;(2)保护带。硬核外部是柔韧多变的保护带,它是由各种辅助假设构成,遇到反常时可通过调整保护带以保护硬核;(3)方法论规则。包括反面助发现法和正面助发现法。反面助发现法告诉我们应当避免哪些研究途径,禁止将矛头对准硬核。正面助发现法体现长期研究方针,提示、暗示如何改变、发展该研究纲领的“可反驳”的保护带。正面助发现法还提出一个纲领,此纲领开列一系列模拟实在的越来越复杂的模型,科学家遵循这个模型进行研究。[2]劳丹在其《进步及其问题》一书中认为,每一门科学都有一部充满研究传统的历史。“一个研究传统就是这样一组普遍的假定,这些假定是关于一个研究领域中的实体和过程的假定,是关于在这个领域中研究问题和建构理论的适当方法的假定。”[3]
不仅自然科学存在科学范式,在社会科学领域,范式也是社会科学理论体系和研究活动过程的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和构成因素。美国社会学家D.P约翰逊认为:“社会学理论象任何其他科学的理论一样,它的巨大基础是未说明的假定。……这些假定包含社会学家对他们的主题的基本意象、他们用以描述和分析这一主题的概念选择、为调查而对具体问题的挑选以及在分析过程中所运用的策略。……也可包括理论家的基本价值前提。”[4]我们认为,所谓社会科学范式,是指隐含在社会科学基本理论体系和研究过程中,关于研究对象和研究活动的一组基本观念。这组基本观念包括:
[1].关于研究对象属性和作用过程的本体论社会历史观观念;
[2].关于如何认识和把握研究对象的认识论方法论观念;
[3].由[1]和[2]所影响决定的作为理论体系和研究活动出发点的最基本的理论假设;以及
[4].研究领域和理论的兴趣主题;
[5].(某些学科中的)基本政策纲领。
无论科学家是否承认或有没有意识到,在实际研究过程中,哲学思想和方法论观点对研究工作具有重大影响。虽然某些人宣称拒斥形而上学,然而实际上哲学从前门被赶出去又从后门或窗口偷运进来。社会科学领域存在着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两大基本研究范式,它们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两者在关于社会历史现象的基本性质以及认识论方法论观点上具有不同的信奉倾向。科学主义以实证哲学、经验主义为哲学基础,把人的认识局限于人的经验所及的领域。在认识论方法论上,受自然科学的强烈影响。他们认为社会历史现象与自然现象一样,具有一般性的普遍规律,社会科学的任务就是要运用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即观察法、实验法和比较法等,从观察到的经验事实出发,描述社会现象的外部联系,研究和发现社会历史领域的普遍一般规律。人文主义研究范式以新康德主义、现象学、释义学等哲学思潮为理论基础,认为社会历史现象是人的主体精神的外化,是精神世界、价值世界。社会科学研究对象是“一种个别的、……仅仅一度发生于一定时间内的事件。”与自然科学追求“普遍的定然判断”不同,社会科学的目标是“单称的实然判断”。因此,社会科学是运用“个别化方法”去研究对象。[5]狄尔泰把解释学方法扩展为社会科学的一般方法,韦伯则提出了“移情式领悟”的理解方法。如果说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的对立更多地表现为对自然与人的关系的不同认识,那么,与此相联系的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争论则由主要反映在对人与社会关系的不同看法。方法论整体主义以新黑格尔主义为哲学基础,以迪尔凯姆客观社会学为代表。他们认为社会本身是一个整体结构和有机系统,它不能够还原为个人或以个人为单位的现象或活动。社会规定制约着个人的活动。一个社会事实只有通过与其他社会事实的整体联系才能得到解释。因此,他们主张应该通过社会的整体来研究社会的理论,对社会进行分析、研究的基本对象不是个体或个体现象,而是社会的法则、倾向和运动等等。他们强调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具有客观性,社会科学能发展客观规律进行科学预言。方法论个体主义受到霍布斯等“社会契约论”社会历史观的影响,以新康德主义为代表的人文主义思潮是其哲学基础,以韦伯的社会学理论为代表。他们认为社会个体的存在、活动必然先于、高于社会整体的存在和活动,这种个体及其属性又往往归属为某种特定的永恒不变的人性,所以,现代个体主义往往表现为心理主义。他们认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单元是个人活动,而人的行为受动机支配,所以,应从主观动机、人的人性等着手去解释和分析社会历史现象,社会关系、社会制度等只具有从属意义,应从个人行为、个人心理动机出发去建构社会整体。两次大战以来,社会科学范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很主要的内容是研究方法论的变化,由以前的定性方法为主发展为定性定量方法相结合,由以前的分析归纳为主转变为走向系统综合研究。总之,本体论社会历史观和认识论方法论观念是社会科学范式的基本成份。
科学研究的基本任务是从感性认识中抽象出反映对象的本质和规律性的理性认识。著名物理学家海森堡谈到科学抽象时说:“抽象使我们能够从一种观点观察一个对象或一组对象,而抛开对象的所有其他特性。”[6]社会科学研究中,这种抽象过程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对研究对象提出一些最基本的理论假设,作为科学研究的出发点。符合科学条件和要求的假设条件,往往构成理论体系的基础和核心。一般地说,各种理论之间的区别往往是基本理论假设的区别,而新旧理论的更替也首先表现为基本理论假设的变化。例如,在经济学发展史上,亚当·斯密的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是以经济自行调节、自动均衡等人们拥有完全知识能进行理性预期这些最基本的理论假设为基础的,而所谓经济学的凯恩斯革命,很重要的内容就是摧毁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这些最基本的假设。对此西蒙说:“研究纲领的转变已成为大势所趋,不可阻挡。在经济学中,人们开始在更加广泛的领域里利用更为现实的(和心理的)假设,即承认人类理性的限度以及这个限度对人类经济行为的影响,以取代传统经济学中过于简单化的假设。”[7]在社会学领域,G.里茨尔认为社会学有三种基本范式:社会事实范式、社会定义范式和社会行为范式。而这些范式的区别的基础是基本的理论假设的不同。例如,功能理论和冲突理论的基本理论假设是认为社会与有机体一样,社会制度和过程都有它们的生命。而互动理论的基本假设不同,他们认为社会和社会现象是人们互动过程的产物。可见,最基本的理论假设是研究范式的重要因素。
社会科学的一个特点是“范式的多重性”或者说是存在着许多“不可完全通约的”范式。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研究者所持范式中上述[1][2][3]三方面的区别外,还有一个重要方面是研究者的着眼点和理论兴趣主题的不同。例如:在社会学理论中,社会现实包括个人层次、人际关系层次和社会结构层次等不同层面。不同的范式往往关注不同层面的社会现象。象征互动理论和交换理论主要关注人际关系层面的问题,而功能理论和冲突理论的兴趣主要放在社会结构层面的问题。在经济学领域,被一些西方学者称为“边际革命”的边际效用学派与古典经济学研究范式的重大区别,是研究重点或兴趣的转变。他们一反传统经济学着重研究供给(生产)的传统,转而注重研究经济现象的需求消费效用方面,主要研究经济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的个人行为如个别的消费行为等。同样,在凯恩斯革命中,也包括研究主题的变化,从传统经济学视野中的个人、厂商的经济行为以及个别市场、个别商品的经济问题等微观分析,转变到全力考察整个国民经济的总体分析上,开创了宏观经济学。在历史学领域,中国近代史学发展史上,以梁启超为代表的新史学,之所以“新”,重要原因在于他们突破封建传统史学以帝王将相为中心和以政治史为基干的研究主题,把史学研究领域扩大到人类生活和各个方面,特别是重点研究与现实生活联系更为密切的史学问题。英国著名史学家巴勒克拉夫在论述本世纪五十年代以来,世界史学研究范式的转变时,把研究兴趣的变化列为重要方面。[8]英国经济学家W.哈奇森分析社会科学革命构成因素时认为:“兴趣或研究重点的变化理所当然地也应该算做革命的一个构成部分。”[9]所以,范式应包含研究主题这一因素。
在一些应用性鲜明的社会科学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律学等学科中,理论研究往往与政策研究密切相关。理论研究为政策纲领提供理论支撑,而政策纲领的实践效果则检验其依据的理论学说。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布劳格认为:“大多数经济学说不仅是拉卡托斯意义上的科学研究纲领,而且也是政治行动纲领。”[10]例如凯恩斯经济理论。他在理论上否定了传统经济学,在经济政策上也坚决反对自古典学派以来一直信奉的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大力鼓吹只有国家干预经济才能确保资本主义的生存和发展,提出了赤字财政、通货膨胀等具体经济政策。政策纲领是应用性社会科学理论体系的重要因素。所以,社会科学范式也包含基本政策纲领。由于社会科学范式包含政策纲领,这就给评价范式带来特殊困难。社会科学理论会影响人的意识和行动,特别是转化为政策纲领加以推行,其本身成为改变社会现象和运动进程的重要因素。仍以凯恩斯理论为例。两次大战后,凯恩斯经济理论和根据这一理论提出的政策纲领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经济政策,在整个社会推行,从而大大地改变了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经济状况,使得经济周期的频率和幅度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出现了象滞胀这样前所未有的现象。随着这种政策的宣传推行,公众对国家政策由开始时的毫无预期逐渐转变为理性预期,结果导致了凯恩斯理论和政策纲领的失败,公众和国家对经济学的需求发生了变化。在这一过程中,凯恩斯理论本身虽不是唯一因素却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正因为如此,在社会科学领域,有可能出现一个范式既是“进步”的科学范式又是“退步”的政策纲领,或者出现相反的情况,从而使得社会科学范式的评价更为复杂。
社会科学范式是上述五个方面按一定结构组成的有序整体。本体论观念和方法论观念是范式的核心,它们影响决定着其他因素,而理论假设、研究主题和政策纲领则体现着本体论和方法论思想,表征其特征。范式中本体论与方法论观念对基本理论假设具有更直接明显的影响和制约作用。例如,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范式是以培根、霍布斯、洛克等人的唯物主义经验论为哲学基础,以伏尔泰、爱尔维修、边沁等人的“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的社会历史观为理论基础。洛克从感觉论出发,认为经验的标准是欢乐和痛苦。爱尔维修宣称人的永恒不变的本性是趋乐避苦。在方法论上,他们受到方法论个体主义思想和实证主义思潮的影响,正是在这些观念的指导下,斯密、李嘉图等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提出了作为他们经济理论基础的基本假设:无数自私自利的“经济人”,在一双无形的手的指挥下,从事着对整个社会有益的活动。斯密说:每个人“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的促进社会的利益。”[11]
范式中的基本理论假设,对研究主题具有更直接明显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基本理论假设规定了理论体系和研究活动的基本特征和逻辑起点,因而常常逻辑地包含着理论的主题和研究方向。例如,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是无数个“经济人”的自私自利的活动构成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因此,他们的研究主题是个人、个别厂商的经济行为。凯恩斯认为人们不能完全预期经济现象,否定了供需自动平衡的伊森定律,由此出发,他自然要把研究视线投向国民经济的总体宏观问题。如前所述,社会学中功能理论、冲突理论与互动理论的基本理论假设不同,因而它们关注的问题也不同。互动理论从社会现象是人们互动的产物的基本假设出发,把理论视点集中在人与人的关系层次的问题。
政策纲领是以整个理论学说为基础,因而范式中其他四个因素对它都有影响作用。由于政策纲领与理论的具体观点内容联系紧密,而基本理论假设和研究主题对理论的具体内容观点有着直接的影响,因而,相对地说,基本假设和研究主题对政策纲领更具影响。以上分别对社会科学范式五个基本因素的相互关系作了分析。其实,在实际理论体系和研究活动中,范式的五个因素的相互联系、互为影响是错综复杂的,每一因素还受到其他条件比如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科学家的气质、个性等等的影响。因此,范式五个因素之间,不存在有什么样的本体论就一定采用某种方法论,而这种方法论又一定提出某种理论假设这样简单的推衍关系。
社会科学范式与具体理论有着密切的关系。每种范式都与若干具体理论相联系。范式体现在存在于这些具体理论中,这些具体理论则说明或部分构成范式,例如:科学主义范式,在社会学中包括孔德的实证社会学、迪尔凯姆的功能理论、冲突理论等,在历史学包括结构主义史学理论、科学主义史学理论,在经济学中包括亚当·斯密的古典政治经济学以及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的绝大多数流派等等。范式对具体理论具有一系列作用。范式规范着具体理论的研究范围,指明哪些理论和问题是恰当的,哪些观点和问题是不恰当的等等;范式对建构具体理论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能为具体研究工作提供思路;范式对具体理论还具有辩护作用,从更高的层次说明具体理论的合理性,提供理论基础。范式的转换是社会科学理论演进的主要模式。
范式和具体理论也有区别。首先,两者的内容结构和表现形式不同。具体理论是由一系列相互联系并系统地加以陈述的命题所构成的系统,它既概括地描述和解释某些社会历史现象及其规律。在具体理论的各种载体(如理论论著)中,理论的具体内容被明确地详细加以表述和论证。而范式是由一组基本观念组成,它本身不是对具体社会历史现象的陈述和解释,在具体理论的载体中,这些观念常常没有被明确地加以陈述和讨论,而是作为科学共同体“理所当然”的自明公理而隐含在具体理论中。其次,两者的作用目标不同。具体理论对具体的社会历史现象问题的描述和解释,为人们认识、解决这些问题提供理论指导。因而,具体理论原则上是可以直接检验的。范式则不同,它不是对某些具体问题的解释,也不预测未来的经验现象。如上所述,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具体理论和研究工作的影响上。因此,一般不能用某些经验现象直接地检验范式。
综上所述,社会科学范式是由本体论社会观观念、认识论方法论观念、基本理论假设、研究主题和基本政策纲领等五个因素,按一定结构组成的整体,是社会科学理论体系和研究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构成因素。
注:
[1][2]拉卡托斯等《批判与知识的增长》,华夏出版社,1987年10第1版第76—84页、第171—178页。
[3]拉里·劳丹《进步及其问题》,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8月第1版第81页。
[4]D.P约翰逊《社会学理论》,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2月第1版第61页。
[5]文德尔班《历史与自然科学》,见洪谦主编《现代西方哲学论著选辑》,上海商务印书馆,1993年8月第1版第67—68页。
[6]转引自科普宁《认识论导论》,求实出版社,1982年第1版第209页。
[7]转引自W.哈奇森《经济学的革命与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271页。
[8]参阅杰弗里·巴勒克拉夫《当代史学主要趋势》,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2月第1版第12—15页。
[9]同[7]第368页。
行为经济学的基本观点范文2
教育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自上世纪60年代产生以来已有数十载。国内外学术界对教育经济学的研究,在广度和深度上有了长足的发展,对政府、学校、企业乃至家庭的教育决策产生了深远的、与日俱增的影响。但人们对这一学科的研究对象和方法、逻辑结构等学科建设方面的问题关注不够,学术文献凤毛麟角,多在教科书中略有涉猎,而且众说纷纭。这是各学科形成与发展过程中的普遍现象,也可视为学科不成熟的重要表现。
学科的对象与方法、学科的逻辑与性质,属于学科建设的方法论。其研究的价值在于:
第一,它关系着学科研究边界的界定,一学科和他学科的区别。对于学科分类的标准,在科学哲学发展过程中,有英国学者培根根据人类的理性能力(记忆、想象、判断)对学科分类的主观唯心论,法国学者圣西门否定这种主观分类标准,提出以客观研究对象作为学科分类标准。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认为圣西门提出的客观对象只是事物的表象和机械对象,他以辩证发展观把学科分类,学科间的转化视为绝对精神自我发展的结果,从而陷入了唯心论。恩格斯在总结科学分类历史的基础上,主张以辩证唯物论为指导思想,提出科学分类的客观性与发展性原则,主张按物质运动形态对学科进行分类。后来有的学者提出以研究方法作为学科分类标准。总的说来,以研究对象作为学科分类标准是学科分类的主流,并由此形成了科学分类的框架,将科学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哲学及其分支。尽管科学分类仍在发展,但笔者认为,以历史唯物论与辩证唯物论为指导思想,科学分类的标准,应是其研究对象,即以科学研究的客观事物作为基本标准,力求做到主客观的统一、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统一。因而科学地界定教育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与方法,可以使其成为区别于其他学科的独立学科的基本依据。
第二,它关系着学科内容与体系的构建。一个学科的基本内容及其逻辑体系的构建,应以科学研究的客观事物的内在联系和运动规律为基础,它是客观事物内在联系和运动规律在人主观认识上的反映。人对客观事物及其运动规律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和完善的历史过程。某一个学科的逻辑体系的构建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科学研究对象的界定,必定是人们认识某一客观事物及其运动规律的重要前提。如果人们不明确其研究的客观对象,也就难以发现其特殊的质和运动规律,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其逻辑体系。
第三,它关系着学科的发展、研究空间的扩展和研究内容的深化。伴随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发展,每一学科研究的广度和深度都在逐步扩展和深化,研究方法、技术手段逐步改进和完善,乃至学科间相互交叉。但每一学科都有其区别于其他学科的独特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其研究的客观事物也必有其独特的运动规律。只有科学的界定学科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对某一客观事物的研究才有可能不断扩展和深化。
第四,它关系着人才培养和学科持续发展。任何科学发展都经历了从逐步形成到发展、日趋成熟和完善的历史过程。这一历史过程也是科学在代际之间不断继承和创新的过程,它需要多代人持续不断的探究和努力,存在着继承和创新的关系。只有继承才可能创新,只有创新才能发展。作为未来新一代学者,首先要继承前人积累的研究成果,尤其是前人已经确立的该学科的研究对象、方法、逻辑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不断创新。
二、研究对象
关于教育经济学研究的对象,国内外不同学者看法不尽相同。可以作如下归纳:
1认为教育经济学是研究教育与经济相互关系的学科。中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认为:教育经济学是教育学和经济学的交叉学科,它研究教育和经济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已故中国教育经济学家杨葆焜也认为:教育经济学是一门研究社会主义教育与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运动规律的科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和顾明远主编的(〈教育大辞典》在教育经济学的词条释文中也作出基本相同的表述。教育与经济相互关系是双向的,既包括教育对经济的作用,也包括经济对教育的作用。这种观点指向的是宏观上教育与教育的外部即经济的相互关系。
2认为教育经济学是研究教育的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效益的学科。这种意见反映了教育经济学的基本内容,也是将经济学,尤其是投资经济学移植到教育经济学中的表现。同人类的经济活动、
社会活动一样教育需要一定的人、财.物资源投入,教育也可获得一定的产出,表现为受教育者知识、技能、能力的增进,价值观的形成等,这种资源投入与产出也就是教育的成本与效益。
3认为教育经济学是研究稀缺的教育资源如何配置。美国教育经济学家科恩在他所著《教育经济学》中指出:“教育经济学研究的是在不管是用货币与否的情况下,人和社会是如何选择使用稀缺的生产资源及在社会各种成员和集团中进行(特别是通过正规教育)各种训练、发展知识、技能、智力和品德等等。这种表述是西方经济学研究对象在教育经济学中的移植。西方经济学是研究既定制度下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作为经济学的分支学科,教育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稀缺教育资源的有效配置。
上述三种观点是从不同的视角对教育经济学研究对象及其内容所作出的概括。应如何确定教育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呢?笔者认为恩格斯关于科学研究对象的方法论给我们指明了方向。科学研究对象的确定,应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物质运动形式。“每一门科学都是分析某一个别的运动形式或一系列互相关联和互相转化的运动形式的,因此,科学分类就是这些运动形式本身依据其内部所固有的次序的分类的排列,因而它的重要性也正在这里。恩格斯将物质运动形态分为物质、机械、化学、生物和社会运动五类,与此相应,有力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和社会科学五类。
教育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或客体是教育中的经济现象或问题。教育是人类社会运动的一部分,它既不同于自然界的物质运动,也有别于人类社会运动的其他形式,其本质的规定性在于传承和传播人类在生产和社会实践中积累起来的生产知识和社会知识,以促进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教育所采取的形式,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依次为父传子、师徒制、近代的以班级和学校作为主要组织形式的学校教育,以及与之并存的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各种职前和在职培训等等。
教育作为人类活动的一部分,同人类社会其他运动形式,诸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学技术、管理、乃至儿童和青少年的身心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些与教育相关的人类各种社会活动,都有其独特的运动形式与规律。与此相适应,与教育会学、教育技术学、教育管理学、教育心理学等便逐渐形成。
在人类社会各种活动或运动形式中,经济活动是最基本的活动,它是人类一切活动的物质基础。教育作为人类社会活动的一部分,同经济活动密不可分。从教育的外部关系看,经济是教育发展的基础,教育的需求与供给、教育的结构与规模、教育的增长速度,最终是由经济决定的。同时,教育对经济也具有与日俱增的作用。从教育内部来看,教育中也存在着经济活动。教育的进行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投入,也可获得一定的产出:受教育者知识、技能、能力的增进,社会所要求的价值观、品质、道德的形成等。教育中同样存在着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的问题。但教育中的经济活动,既有经济活动中的一般规律,也有其不同于一般经济活动的特殊的运动规律。既然教育经济学是研究教育中的经济活动及其规律,它所用的基本工具,应是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
由此,我们可以对教育经济学的对象作出如下的规定:“教育经济学主要是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教育与经济的相互关系及其变化的发展规律,研究教育领域中经济投入和产出规律的科学。前述不同学者对教育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的表述,都是正确的,都暗含教育经济学是研究教育中的经济现象和问题,区别在于他们强调的着重点不同。第一种观点,强调的是教育外部关系中同经济的相互关系;第二种观点强调的是教育内部的经济活动及其规律;第三种观点强调的是教育资源如何在教育内部有效配置。
一门学科的基本内容和逻辑体系是该学科研究的客体运动规律在人们主观认识上的反映。教育经济作为人类活动的一部分,同人类其他的社会活动一样,在历史长河中经历着不同的发展阶段,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由于受到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科学技术的制约或影响,面临着不同的问题,呈现出纷繁的运动形态,再加上人们主观认识的差异和发展,作为一门年轻的学科,教育经济学的内容和体系不尽相同,并在不断发展。但是当我们确立了它的研究对象并对其运动规律有了初步认识之后,仍然有可能对其内容和体系作出粗浅的概括。
上世纪90年代初,作者曾将教育经济学的内与效益;教育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教育体制与经济体制。如果将教育经济学视为经济学的分支学科,借用西方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可尝试将教育经济学的基本内容作如下的架构:微观或学校教育经济学:包括教育的需求与生产、教育成本与效率、教育的“市场”结构、教育的组织与治理结构;宏观教育经济学(或教育与经济、社会的经济学)包括教育与劳动力市场、教育与经济增长、教育与收入分配、教育与社会发展;教育财政与教育财政制度。这种概括极其粗浅,目的在于抛砖引玉。
三、研究方法
科学的研究方法,从最一般意义上说,指的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法、技术和手段。任何科学理论都是人们运用一定的方法与手段所达到的对客观世界抽象地、系统的认识。当一门科学研究对象或研究问题及研究的特定目的确定以后,研究方法就成为科学研究的首要问题。正确的方法论是人们正确认识客观世界的基本工具,它关系着人们能否正确地认识世界,也关系着各项研究的成效。因此,在科学与学科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专门探究研究方法的方法学科,包括哲学方法论、科学方法论、学科方法论。
科学的研究方法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世界观层次的基本方法,二是各学科的具体方法。作为基本的方法论,应是马克思、恩格斯确立的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它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也是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各学科的研究方法是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在学科研究中的具体体现。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认识论从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这一基本观点出发,认为人们的认识来源于客观世界,是客观世界规律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并以客观实践作为检验其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人们的认识也是随着客观世界的发展而发展,不可能一次终结。
作为各学科的具体方法,在上述基本方法论基础上,取决于各学科的研究对象。由于各学科研究对象不同,人们必须按照对象的特点,采用能够充分认识对象性质和运动规律的方法。通常人们将科学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几大类。自然科学的对象是自然现象,社会科学的对象是人人类的精神现象。他们各不相同,都有其自身的特征和运动规律,例如,自然现象相对来说是简单的、可重复的、无目的的,而社会现象和精神现象则是复杂多变的、不可重复的、有明显的目的性。因而其研究方法各不相同,自然科学易于做到“价值中立”,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则难以做到。自然科学广泛使用实验仪器设备等物质手段和实验方法,而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往往“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用化学试剂。两者都必须用抽象力来代替。诚然,这些区别是相对的,随着科学的发展,他们之间也呈现相互交叉。
教育经济学是从经济学分化出来的经济学的分支学科,其研究对象是作为人类社会活动中教育活动的经济现象及其运动规律,基本研究方法是经济学的方法。经济学的方法有西方经济和经济学方法。西方经济学的方法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不同学派有不同的方法,不同的经济学分支学科也有各自的具体方法。这里只对现代经济学常用的基本方法作一概述,包括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个量分析与总量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
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最初来源于西方科学哲学中孔德主义和库恩的规范主义。经济学中的实证分析回答经济现象“是什么”的问题,研究经济体系实际是怎样运行的。它作出经济行为的有关假定,对行为的后果作出分析和陈述,并以各种方式对结论进行检验。它力求说明“是什么”的问题,而不回答‘应该是什么”。规范分析回答经济现象“应该是什么”,研究经济体系应该怎样运行。它以一定的价值判断为出发点,提出行为准则,研究如何才能符合这些准则。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进行价值判断,前者主张摆脱价值判断,后者主张价值判断贯穿始终。二者的联系表现在,规范分析要以实证分析为基础,规范分析的演绎前提和结论,必须通过实证分析的实践检验,而实证分析要以规范分析为前提。经济学的目的不仅在于解释世界,而且还在于改造世界。实证分析的问题,来自于规范分析,而且为规范目标服务,实证分析中推理的“逻辑取向”也是由规范分析规定的。因而在经济学的研究中,通常将两者结合。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是经济研究中的重要方与量的对立统一。质总是有一定量的质,一定的质通过一定的量表现出来。量总是一定质的基础上的量,一定的量总是和一定的质相联系。一定的质决定着一定的量,质规定着量的活动范围,质又以一定量作为必要条件,量变超出数量界限,质就会发生改变。因而在经济学研究中总是把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起来,定性分析是定量分析的基础,定量分析是定性分析的深化和精确化。定量分析必须借用数学方法,包括数理经济分析、经济统计分析和计量经济分析。数学方法作为一种经济分析方法和表达工具,它是必要和可行的,但它也有其局限性。如果离开质的分析,它将成为一种数字游戏,而且许多经济问题难以用数学模型加以解释。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是运动和静止的统一,既有相对的稳定,又处于运动之中。因此,在经济研究中,应把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结合起来。静态分析,是对某一时间和空间的经济现象进行分析,观察其水平、规模、结构、特征等。动态分析,是对某一历史时期的经济活动进行分析,观察其变化的方向、趋势和速度等。二者互为前提、互相补充,区别在于动态分析加进了时间因素。
经济学中由于具体研究对象不同,分别采用个量分析和总量分析的方法。个量分析以单个经济主体为分析对象,其特点在于舍掉复杂的外在因素,假定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研究个体经济活动的特征与规律。总量分析以国民经济总体为对象,假定制度不变和个量不变前提下,研究经济总量(或宏观经济)的运行特征及规律。经济活动的个量与总量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个量是总量的基础,但总量并非个量简单的相加,个量总是受到总量的影响和制约。二者的争论实质是经济学中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之争,至今未有终结。二者各有优势,又各有局限。在现实研究中,要将二者结合,才能对经济现象及其规律作出科学的解释。
在经济研究中常常用比较方法,包括国家之间、地区之间、经济单位之间的比较。规律总是存在于大量现象中,只有从大量的现象中才能找出事物的运动规律。因此,比较的方法是必要的、可行的,但是比较不是现象的罗列和介绍,而是要找出其异同、约束条件和共同的规律。同时,比较中的简单化的罗列现象和简单化的比较,其结论没有什么价值。
由于教育中的经济活动同经济领域中的经济活动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在运用经济学的方法时,应考虑教育活动的特殊性。同时,在教育经济学的研究中,研究的具体对象和问题不同,采用的方法也不尽相同。
四、学科性质
就国内而言,对教育经济学科性质看法不同。从事教育研究的学者大多认为,它属于教育科学的分支学科,国务院学位办在1998年前,曾将教育经济学列入教育科学。从事经济学研究的学者多认为它属于经济学的分支学科。二者都能接受的观点认为它属于教育科学和经济科学的交叉学科。国务院学位办1998年在调整学位分类中,又将教育经济学和教育管理学合并,归入管理学中的公共管理的二级学科。
行为经济学的基本观点范文3
一、经济学视角下高校后勤管理人员的发展困境及成因
1.个体角度的高校后勤管理人员可有可无经济学是基于个体研究的科学,从个体的角度,高校后勤管理人员具有明显共性的四个特点。一是学历起点低。就当前而言,多数高校后勤管理人员70%的第一学历在大专及以下,50%的第一学历在中专、高中及以下,他们主要通过招工、顶职(工人身份的父母提前退休,岗位由子女补缺)、军人安置等途径入职;二是工资待遇低。由于学历问题,后勤管理人员长期得不到轮岗机会,也就失去了很好地锻炼和提拔的机会,待遇的提高主要靠工龄积累和政策的“水涨船高”,这种积累的结果,在按基数增加工资的多数时间,是越积累差距越大。他们在对政策无可奈何的前提下唯一的对抗方式就是消极怠工,处理问题的方式就是“视而不见”;三是工作具有可替代性。高校的专业教学、重要管理岗位往往具有不可替代性,这就是高校为什么高薪“挖墙脚”和高薪留人才的根本原因,如果排开工作创新、放弃工作进步,后勤管理的工作重复而简单,不需要专业知识,在其他岗位从事过管理的人都可以胜任,因此,可替代性非常强,他们的危机感也随即增强。因此,他们为了体现自己的存在,外表表现一般强悍,物以类聚,长期“群居”的结果使得他们整体强悍。因此,被冠以高校“低素质”队伍。
2.偏好考量压缩了后勤管理人员的生存空间偏好是经济学理性人假设中的一个主要假设。高校的主要任务是育人,教学是中心,教师是主体,这个提法的准确性毋庸置疑,这个提法没有提到管理干部,但他们是校内政策的制定者。我们常说,工作没有贵贱,只有分工不同,这种说法的准确性也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实际上存在倾向性的考量。一是人才培养偏好。将年轻干部放到后勤管理岗位上去磨练,这已经是开明领导的做法,但磨练“成器”后会立即成熟一个调走一个,而将优秀管理干部放到后勤管理岗位并按照梯队培养的少之又少,这造成了高校后勤管理人才难留的局面,一般管理人员熟睹迎来送往之后成为“一摊死水”;二是教师偏好。在高校的主要任务是育人、教学是中心、教师是主体这个思路下,很多高校将资源、绩效的分配向教学一线倾斜,后勤管理人员再一次沦为弱势群体。
3.成本观念被动缺失导致了后勤管理人员的得过且过成本观念是经济学应用最普遍最彻底的一个基本原理,企业要最求目标利润,就要进行成本核算,在技术不成熟,原材料成本无法降低的情况下,企业最常用的的方法是减员增效,这叫按需设岗。在当前体制下,高校却不能,一旦入编就“生是你的人死是你的鬼”,在不能开除的情况下总要给他一份工作,这叫因人设岗,导致本应一人可以完成的工作由多人承担。经常听到高校领导说“如果这是私人的学校或是民办学校,工作人员完全可以压缩多少多少”之类的感慨,这是高校领导的无奈,也是高校成本观念被动缺失的根本原因。在这种成本观念被动缺失的影响下,后勤管理人员逐渐形成了“三个和尚”效应,这就失去了激励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甚至失去了构建激励机制的可能性。他们中的积极分子会要求进步,一般人员就会在“反正又不能开除我”的思维模式下不思进取得过且过,“阿弥陀佛”应运而生,“好好先生”随处可见,失去了管理的基础。
4.价值决定的把握影响了后勤管理人员的未来发展的三大构成之一有政治经济学,政治经济学一个重要的理论就是价值论。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决定价格,每个人都既有价值又有价格,这里的价格是价值的表象,也就是工资。个人价值高低的决定性因素取决于内在因素,就后勤管理人员而言,从以上个体角度、偏好、成本观念的分析来看,个人价值受外在环境影响,但外在因素不起决定作用。价值决定原理把握好的后勤管理人员,他们会“先天不足而后补”努力提升自己,这部分人通过不断地努力不断地提升,提升了价值,决定了未来的发展,而另一部分人则不思进取,工作年复一年,既不总结,也不反思,更不会主动自我提高,价值相对越来越低,慢慢失去了核心竞争力,也就失去了对未来发展的把握。
二、经济学视角下高校后勤管理人员的发展对策
1.公平机会给予:修正偏好经济学中的偏好假设是指个体在经济活动中因为理性,不会因为个人的喜好而做出决定,只会根据精确计算选择最优方案。在后勤管理人员培养上,高校要抛弃个人甚至集体偏好。一是根据高校自己的人才培养规划,合理调配资源,将后勤管理人才与其他管理人才放在平等的环境中培养,一般管理人员的调动不能优先由其他部门,放在一盘棋中考虑;二建立健全轮岗制度,高校中层干部的轮岗有些高校已经开展,也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成绩,但一般管理人员有计划的轮岗还没有开始,管理不是技术,管理是艺术,需要管理人员在不同的岗位和不同的角度换位思考提炼管理艺术,以开创学校工作和个人双发展的局面;三有针对性的引进人才,大家都认为后勤部门重要,但多数学校在人力投入上得不到保障,出现了“教学引进、重要部门选拔、后勤部门被动接受”的惯例,造成后勤管理人员“年龄老化、思维退化、行为僵化”和“不思进取、不求有功、不想办法”的“三化”、“三不”怪象。因此要象教学一样引进青年才俊来冲击思想,象很重要部门一样选拔由能力敢担当的人来纠正行为。
2.发展空间争取:提升价值成为“稀缺”西方经济学认为价格决定于商品的相对稀缺性,越是稀缺,价格更高。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决定价格。可见,按照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商品的价值高价格就高,按照西方经济学的观点,商品越是稀缺的价格越是高,在此暂且不论两者的区别,就后勤管理人员来说,价值和稀缺性两者是可以统一的,即在替身价值的同时成为“稀缺”。一是提升自身价值,“天生我才必有用”讲的就是价值,后勤管理人员在从事每项具体工作中也体现了价值,当工作价值被价格(工资)所掩盖后,价值是不被发现的,后勤管理人员要通过提高学历、职称来提高内在价值,要通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做出成绩来提升工作价值,要用工作热情、工作激情来体现存在价值;二是要成为“稀缺”。后勤工作因为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管理人员只进不出或少出,如果将自己的工作发挥到极致,将管理艺术运用到极致,就难以被他人替代,就会成为“稀缺”,就会从被管理者变为管理者,从管理者变为管理干部,从后勤管理干部变为其他部门的管理干部。
行为经济学的基本观点范文4
法经济学领域,科斯的贡献在于在主流经济学和法律分析之间搭建了一个坚固的桥梁。在科斯之前,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关系早就被人们所关注,分别形成了一些分析思路,但它们都没有成为被普遍接受的分析范式。直到1960年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发表,才改变了上述局面。在文中,科斯按照主流经济学的逻辑,不仅表明了法律对于资源配置的重要性,而且指明了如何对法律进行分析。这一方面使经济分析具有了不同于其他法律分析的立足点,尤其是区别于以公平为基点的分析;另一方面,表明研究稀缺资源配置功能的经济学,今后不仅要研究价格机制的配置作用,更要研究法律制度对资源配置的影响。要理解现实经济世界是如何运作的,就必须放弃交易成本为零的假设,认真研究法律制度。与此同时,科斯也提供了对法律进行经济学分析的基本方法——交易成本分析方法。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付出成本。这些成本不仅包括产权界定的成本,而且包括在法律框架下权利交易的成本。经济分析的目的就是要说明这些成本,并比较它们的大小,以寻求成本最小的制度安排。交易成本成为比较法律制度效率大小的标准,说明交易成本及其最小化的途径,就说明了法律制度与资源配置之间的关系。因此,法律的经济分析就演变成为一种选择学说,主体根据理性最大化原则,在不同的制度之间按照交易成本的大小进行选择,从而与主流经济学融合在了一起。更为重要的是,科斯还将研究者吸引到一起,具有形成较统一的研究团体和开辟新的研究领域、指引新的研究方向的作用。总之,《社会成本问题》的发表,成为法经济学诞生的标志。按照科斯开辟的道路,使用其所提供的方法,法经济学繁荣发展了起来。
但是,随着法经济学学术收益的边际递减,法经济学的未来发展方向逐渐成为学者们关心的问题。1997年秋季卷的《芝加哥大学法学评论》专刊在讨论法经济学的未来发展方向时[1],虽然讨论很深人,但分歧也比较严重。贝克尔、埃普斯顿(RichardA.Epstein)等对法经济学未来发展表示忧虑,而波斯纳等则对法经济学的发展充满信心。双方都有充足的论据支持自己的观点,这表明在法经济学未来发展方向上已经产生了重大分歧。那么,法经济学未来将向什么方向发展呢?
一、谈判分析范式:曾经的主流分析范式
在科斯等人开辟了法律的经济学分析道路之后,更多的法律领域进入了分析视野,更多的经济学理论被用于分析法律制度。尤其是在波斯纳等人的推动下,谈判理论被广泛地应用于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中,为法经济学的蓬勃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谈判理论以传统价格理论为基础,认为自愿合作可以使一项资源从估价低的主体手中转移到估价高的主体手中,从而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同时也提高了合作双方的福利水平。在谈判过程中,双方自愿地对交易对象、价格、数量、方式以及风险分配等进行协商,结果或是达成一致进行合作,或是难以达成一致无法合作。在零交易成本的前提下,出现何种结果取决于合作风险值的大小和如何分配合作剩余。谈判的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确定风险值,不仅要明确各方的资源察赋状况,还要明确交易双方的竞争情况,确定竞争出价;(2)预测合作剩余,找出交易双方的评价差异,预测双方福利水平提高的可能程度;(3)分配合作剩余,在预测的基础上,明确各方获得的份额、分配合作中的风险,履行协议获得剩余。在不存在外界压力和双方谈判实力均等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谈判找到合作均衡解,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社会福利水平。
然而,有诸多因素阻碍着自愿合作的进行,合作是有成本的。不仅存在着风险值难以确定、合作剩余难以预测和顺利分配等阻碍谈判顺利进行的内部因素,而且垄断、外部性和信息等外部因素也阻碍着谈判的进行。合作失败和合作难以使资源正常流动,无法被用于最能发挥作用的地方,无法形成最佳的资源配置格局,也无法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如果采取非正常的手段进行流动,如偷窃将会造成更大的效率和福利损失。所以要克服合作障碍,努力减少因合作失败带来的福利损失。建立法律以使私人协议失败造成的损害最小,成为立法的基本原则。这就是“规范的霍布斯定理”[1]。
以谈判理论为核心展开的法经济学分析框架,是建立在新古典经济学上的,它以传统价格理论的三大假设一一理性人、稳定偏好和均衡分析为基础,加人了产权、信息及交易成本等因素分析制度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具体说明了合作的益处和阻碍自愿合作的交易成本的来源,为建立制度克服阻碍、促进合作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也提供了评价标准。并且,谈判理论是以市场主义来看待法律问题的,认为法律规则形成的只是不同行为的“隐性价格”,人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只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交易。法律的作用,即在于使人们进行合作的交易成本最小化,并竭力降低合作不成带来的损失。因此,谈判理论实际上是揭示了在交易成本为正的世界中如何实现效率的问题。而对各种阻碍因素的克服涉及了多方面的经济理论,克服阻碍的制度安排也涉及到了几乎所有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在财产法、契约法、侵权法以及程序法等部门法的分析中,谈判理论起到了基础理论的作用。[2]这些部门法分别涉及了权利的界定、流转和保护三个方面,被认为是法律体系的主干。谈判理论对这些领域均作出了自己的解释,以效率观对它们进行了重新检验。谈判理论将它们都统一到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自愿合作的宗旨之下,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使较为散乱的对部门法律制度进行的经济学分析,有了一个统一的理论核心。谈判理论因此成为法经济学在兴盛之初的主流分析范式。
二、博弈分析范式:目前的主流分析范式
随着博弈论在经济分析中的广泛应用,不仅给经济学带来了分析方法的优化,而且推动经济学向更加现实的方向发展。法经济学同样引人了博弈论,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与博弈论在经济分析中发展趋势相一致,法律的博弈分析逐渐取代了构建在新古典经济学基础上的谈判分析范式,成为新的主流法经济学分析范式。
法律的博弈分析之所以取得的突破性进展,主要在于博弈分析的行为假设与法律行为具有更高的一致性。法律不仅关注个体对法律规则的反映,更关注在法律规则下行为人之间的相互反映。博弈论所分析的对策行为的基本特征,就是行为的形成不仅是自身约束条件的函数,同时也是博弈对方行为的函数。这与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行为模式是一致的。在既定的法律关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行动选择,既受到自身因素的影响,也必然受到其他当事人行为的影响。并且这一行为也将影响所有当事人的今后决策。因此,将法律规则下的行为人之间的行为互动归结为对策行为,比新古典经济学的行为假设更加准确。
博弈论承认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存在冲突。尽管博弈论承袭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哲学基础,但博弈论解释与分析了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不再认为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状态,反而认为均衡的实现要符合一系列严格的条件才能达到。博弈论严格地坚持了个人理性最大化的假设,但这个最大化是将其他参与人的决策考虑在内的最大化,说明了参与人之间的相互制约是人们选择不利制度及其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
博弈论突破了新古典经济学无外部性、信息完全和竞争充分的假设,运用了不同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具有比新古典经济学更强的解释力和预测力。目前,博弈论已经被学者们较为成功地重新分析了法经济学几乎所有的领域[1]。总之,博弈分析给法经济学带来的主要进展,集中体现在它对交易成本分析范式和谈判分析范式的突破上。
第一,博弈分析突破了市场本位。科斯等尽管强调交易成本是决定性的制度选择标准,但是在基本观念上,他们依然坚持“市场本位”,认为自愿交易是实现效率的最佳途径,即使在“市场失灵”的环境下,也不能就此认为政府干预就是比市场更好的选择。这也是整个芝加哥学派的核心观念。波斯纳的分析更是突出了“市场本位”,他认为“效益最大化”是法律及其活动的主要价值追求,是评判法律规则的核心标准[2]。博弈论尽管与经济学具有共同的核心基础—个人理性最大化,但是博弈论并非源于经济学,也不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它是一种数学方法。因此,博弈论可以作为多个社会学科研究方法,只要该学科的研究对象涉及对策行为,进而避免以一种社会学科的规范和了馗标准来评价另一学科的弊端,从而使博弈分析不必以“市场至上”为基本观念。博弈论着重强调行为手段对追求目的的适应性,是一种形式理性。所以在博弈分析中,可以没有先验的价值判断。更为重要的是,博弈论已经显示出博弈均衡的达成有赖于参与人的价值判断,在存在多重均衡的状态下,价值判断的不同可以导致不同的均衡。斯切菱(Schelling)的“聚点”[3]均衡就说明,当在无法确定均衡状态的博弈模型中加人外来信息,如,社会文化习惯、参与人过去共同的经历等,就可以达到均衡。因此判断制度是否有效的标准不一定限于效率,也可以是效率之外的其他价值追求,如公平等。只要制度能使参与人的行为在追求价值目标的过程中保持了内在一致的效用(或预期效用)最大化,该制度就是有效的。
第二,博弈分析使交易成本更确定。交易成本分析方法因为交易成本概念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而备受批评。谈判理论是交易成本的细致化,阻碍合作的因素就是各种各样的交易成本。博弈论进一步将研究重点放在对策成本和信息成本上。实际上信息不完全和对策行为是我们迄今所揭示的交易成本的最主要来源。人们对交易成本最初的理解来源于科斯对它的初步界定,即利用价格机制的成本。库特(Looter)讨论了谈判中的对策行为[4]。威廉姆森则深人研究了企业组织内的机会主义行为[5],这实际上也是对策行为的一种。博弈论的分析将这两种交易成本的生成源泉结合在了一起,通过数学工具的运用使对它们的分析更加严密和具有可操作性,从而使不同法律规则的交易成本分析更加明确,进而得出的立法建议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博弈论在坚持个人主义方法论的基础上,包涵进了整体主义的因素。个人主义方法论和整体主义方法论一直是主流经济学和以制度学派为代表的非主流经济学的重大分歧之一,如何协调两者始终是个难题。博弈论在坚持个人主义的基础上,成功地引人了整体分析的因素。博弈论的分析是从个人主义出发的,个人效用的最大化是分析的起点,并且均衡的达成也是个人最大化行为的组合。但是,博弈论中参与人的最大化行为是所有参与人最大化行为的函数,个人的函数中包含了整体的影响。最终均衡结果的生成也是全体参与人共同博弈的结果,而不是单个最大化行为的结果。并且,制度的规则和风俗习惯可以作为博弈的框架,构成个体最大化行为的约束。这样,更多的因素被引入了法律的形成和效应判断中,极大缓解了对法经济学仅强调效率价值的批评。
三、行为法经济学:正在成长的分析范式
行为经济学是在西蒙的大力倡导下发展起来的,实验经济学则是从20世纪40年代以后逐渐发展起来的另一个新兴经济学学科。它们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根据从心理学、实证观察以及行为实验中得到的经验材料,对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行为假设—理性选择理论进行了全面的检验,发现了许多与理性选择理论不相一致的“反常现象”。
尽管在行为经济学中,尤其是在实验中,行为人的个人选择依然是主要的观察和研究对象,但是行为经济学对行为选择的研究已经充分显示出,在面对复杂且意义不明的现实进行选择时,个人往往不是一个充分自主的选择主体,选择更多地受启示、偏见、过去以及社会规范的影响。行为经济学虽然没有直接反对理性选择理论的个人主义方法论,但个人决策的非自主性,已足以促使我们思考:从个人角度出发理解社会是否是一个充分的角度。因为存在着许多从个人角度理解问题而产生的理论困境,如以囚徒困境为基础的一系列集体行动的困境。当然,这些理论困境在多大程度上就是现实的真实困境,还需要更深人的研究。对社会规范的研究已经成为法经济学研究中一个热点,对法律的研究也是建立一个外生于行为人的但要作用于其行为选择的适当体系。这些研究都将与行为经济学一起使我们深人地思考理性选择理论的未来前景,有助于发展出替代的并能够被广泛接受的新分析范式。
行为法经济学(BehavioralLawandEconomics)是法经济学研究中出现的、运用行为经济学研究成果分析法律问题的学术趋势。学者们将行为法经济学的研究目的谨慎的定位为:运用行为科学的成果,更好地解释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及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提高法经济学的解释力和预测力,使其摆脱远离现实的困境。孙斯顿(Jolts,Sunstein)和萨勒(Thaler)说,“我们分析的核心观念是,行为经济学还允许我们用传统的经济分析方法对法律行为进行判断和模型化,但是是在对人类行为更准确的假设、对法律更精确的判断的基础上进行”[1]。考罗布肯(Koroblun)和尤伦(Ulen)则认为,“正如我们反复强调的,我们并不是提出一个新的范式来代替理性选择理论。我们的目标仅是将来自其他社会科学的大量的实验结论融合进法经济学中,以使人类行为判断和法律体系目标实现之间的关系得到精炼。”[2]。
行为法经济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构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最大化地降低行为人理性受到的限制和影响。各种因素的限制使行为人的计算能力、意志力不能够符合最优决策的要求。理性选择理论尽管不现实,但它毕竟描述了一个理想的完美状态,说明了实现最优决策所需要的条件。因此,行为法经济学的一个主要研究内容,就是说明如何限制那些使行为人理性受限的因素发挥作用,使行为人的计算能力和得到的信息符合最优决策的要求。法律的重要作用就是建立这样一个环境。从这个角度来理解法律比传统法经济学的理解更为深刻,解释力更强。二是应用行为科学的结论,判断法律规则约束下行为人的反应,说明法律规则的效果,进而为法律规则的选择提供依据。
从总体上来看,行为法经济学还是很单薄的,行为科学所得出的结论还没有得到很好的消化,这些结论对于法律分析到底有哪些意义还在探索中,如何统一这些散乱结论和分析更是还没有找到有效的途径。
四、法经济学的未来:“理性”再精炼基础上的实证方向
应当肯定法经济学已经取得了巨大成绩,法经济学展示了以前没有被法学理论所充分探讨的效率因素,表明了法律所具有的经济结构,使较为散乱的法律制度可以统一在效率的基础上,都可以从效率的角度进行解释。在许多领域,经济分析的成果已经成为基本理论的一部分。但是从整体上来看,法经济学已经越过了发展顶峰,正处在学术收益递减的阶段。在波斯纳以谈判理论等为主要工具分析了几乎所有的法律领域后,这些领域又被博弈论重新分析了一遍,行为法经济学更是使人们在重新审视这些领域。尽管博弈分析和行为法经济学得出了一些新的结论,但同时也凸显越来越多的对经济学基础理论—理性选择理论的质疑和突破。伴随着对理论基础的怀疑,自然产生了对法经济学发展方向的迷惑和分歧。因此,对法经济学未来发展的判断,必须建立在对其发展历程和基本分析范式深人反思的基础上。
理性选择是经济学的基本行为假设,它是自我利益最大化理性假设的规范表述,它包含以下内容:(1)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认为是个体的选择决定了社会关系的内容和形式而不是相反;(2)要求经济行为人具有完全的意志能力、充分的计算能力和完全的记忆能力,从而使偏好稳定并能够对其进行排序和计算;(3)认为决策时的环境因素对于决策没有影响,排除了历史和制度对选择的影响,并且选择是孤立的,每个行为人是根据自己的效用函数及面临的约束单独决策;(4)认为众多行为人同时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状态代表着一种理想的均衡状态,实现了最佳的资源配置效率,是经济运行的追求目标。此时,所有参与者都有维持均衡和不偏离均衡的内在激励,因此理性选择理论认为,允许行为人自主决策的自由市场价格体系,是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佳途径,由此产生了效率价值观的引申观念—市场至上观。
从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的发展历程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个过程同时也是不断突破理性选择理论非现实性假设的过程。科斯的贡献在于将经济学引领进了交易成本世界,看到了不同法律规则安排对应着不同的交易成本;谈判理论更是具体分析了阻碍交易顺利进行的各种交易成本,说明了如何利用法律降低交易成本;博弈分析则突破决策独立、信息完全假设,集中分析了在特定法律关系约束下的行为选择;行为法经济学更是直接指向理性选择理论的核心一理性,提出了更加丰富的决策模型和更多的决策影响变量,进而使法律分析更加趋于现实。从这个发展趋势来看,法经济学的未来方向依然会建立在对“理性选择”这个基础的突破和精炼上。我认为,可以从内容和形式两个角度对“理性选择”进行精炼:
第一,内容上的精炼,主要是确定理性概念中是否要限定行为的性质,是否要限定所追求的目标。一般认为,经济学的任务是如何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但这并不代表着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是人们的最终目的。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只是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手段,而什么是社会福利、什么状态才是福利最大化却不是经济学所能够说明的。所以经济学中的“理性”是工具理性,而不是认知理性,经济学不应对行为人的追求目标进行限定。因此,精炼理性概念的第一步,是不要求理性概念对行为人追求目标的内容进行限定。不对目的进行限制,或者说对经济分析来说目标是外生的,这样可以容纳进更多的价值追求,如公平,从而不将对法律的理解限定在效率的实现上,也不狭隘地认为法律体系是在建立类似于“市场”的价格体系。
但是把目标追求外生于经济分析,并不等于目标的选择和追求与个人无关。相反,我认为,目标的选择是由社会和个人共同决定的,而经济学对于人类的目标形成及其选择并没有足够的发言权。如社会认同也是人类的基本生存动机之一,黑格尔甚至认为“为承认而奋斗”是更高层次的人类行为动因。人类不仅需要获得生存与发展的物质条件,更需要被他人承认,只有人才追求荣誉这类东西,也只有对“承认”的追求才使人和动物区别开来。财产在黑格尔看来只是“追求承认的历史斗争的一个阶段或一个侧面”[1]。但是对于人们为什么追求社会认同目标,与其他学科相比,经济学显然没有给出什么充分的解释。经济学的重心在于说明目标设定后的实现安排上,而不是说明目标本身是如何形成的。这样在目
标外生的假设下,不坚持行为选择必然要实现目标效率,而是将重心落脚在手段效率上,我们就可以看到更多的行为被容纳进目标实现集合中。如在社会认同的要求下,行为人完全可以选择非自利的目标。社会规范实际上就是已经形成的社会认同标准,它可以外在于行为人,使行为人为获得认同而遵守它;也可以内化于行为人的目标追求中,行为人自觉地遵守它。库特(Cooter)就在内化社会规范的基础上,讨论了行为人的理性选择问题。[2]公共产品的供给实验,在表明行为人有供给公共产品偏好的同时,也表明这个偏好是建立在自己的供给行为被他人承认的基础上的。
第二,与内容精炼相一致,从形式上精炼理性概念,则是将理性限制手段与目标的“一致性”上,要求手段是最适合目的实现的手段。“一致性”是对行为人理智的最低要求,要求行为人具有这种选择能力或至少有追求一致性的内在心理趋势。这样,在理想状态下,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能够认识到自己将要追求的目标和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计算能力则能够计算不同手段的实现效率,意志能力则是能够实现目标之间的统一。当有限制性因素(如信息的不完全、偏见的自我加强等)时,行为人的一致性追求就建立在了错误的基础上而不能达到理想状态。但不是不追求一致性,而是一致性追求没有完美实现。如果这些因素得以消除,行为人的一致性追求才得以完美实现。
考罗布肯(Korobkin)和尤伦(Ulen)认为,将理性限定为“一致性”后,理性概念就太过宽泛了,因为任何行为在事后都可以解释为是当时缓适合的行动选择[3]。但是,如果我们在事前就确定了行为的追求目标,行为人的选择就可以“证伪”了。尽管我们不对行为人的目标进行限定,但这并不代表我们认为行为人的行动是没有目的的。相反,行为人的选择都是基于一定目标的选择,而且目标是先于行动而存在的。即使行为人有多重目标,因为认知能力的限制,行为人不能具体确定目标的追求顺序,行为人的行为选择也是在向实现这些目标的方向努力,而不是没有目标。习惯、传统、嗜好等使行为人的行为选择看起来好像没有目标,但实际上是目标已经隐含在行为中,行为人在过去的经历中已经设定了目标。尽管这个目标与当前行为人的目标可能不一致,但这只意味着行为人的目标选择是错误的,而不是行为人没有目标。
只要行为人的行动选择和所选择的目标相一致,即使目标错误,从“一致性”的标准来看,也是“理性”的。经济学不对目标进行判断,只着重于目标和手段之间的“一致性”。“一致性”就是经济学要追求的目标,这是工具理性。这在经济学被用于分析非市场制度时,尤为突出。非市场制度的追求目标不是经济学所能说明的,将经济学应用于非市场制度的分析,只能限于对非市场制度实现其目标的“一致性”进行判断,不能将工具目标与目的目标混同在一起。传统法经济学的一个失误就是混淆了两者,将效率解释观和效率价值观混在了一起,认为效率是法律制度的唯一追求目标。判断各种法律规则是否最适合实现它的目标,并不代表着资源配置效率必然是法律的追求目标。如果说法律追求效率,也只是追求工具意义上的效率,而不是目的意义上的效率。不同的法律制度有它自己的追求目标,不能将法律制度简单地类比于市场制度,以市场制度的标准和价值观来解释所有的法律制度。这一点与
法律实证主义的思想是一致的。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的追求目标是外在于法律的,法律和道德没有关联,“恶法亦法”,法律研究的任务仅限于判断法律规则与其目标之间的“一致性”。法经济学虽然不认为法律和道德没有关联,但也应只限于判断法律规则与其目标之间的“一致性”。
行为经济学的基本观点范文5
由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特别是自1969年以来每年一度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颁发,使得西方经济学的影响覆盖了全世界。20世纪西方宏观经济学的发展不但影响着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而且也影响着其他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活动。
概括起来,20世纪西方宏观经济学的发展具有如下特点。
1宏观经济思想与经济问题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西方经济学是一门解释的学问:为现实中出现或存在的经济事件和经济问题提供理论上的解释,然后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思路。所以,西方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都是由“问题导向”的。
综观整个%"世纪,我们不难发现,当经济活动中出现某种新的经济问题时,西方经济学家们首先直接用现有的经济理论来进行解释;当这种理论对现实经济问题的解释不能令人满意或现实向经济学家们提出挑战并现行的理论时,就会激发新的经济理论产生或旧的理论被修改,由此引起宏观经济学中的“旧派”与“新派”的争论。
宏观经济学的发展有助于解决不同经济学流派之间的分歧和争论。但是,“旧”的经济问题解决了,又会出现“新”的经济问题,于是又需要新的经济理论和方法。西方经济学就是沿着“经济问题———经济理论———新的经济问题———新的经济理论??”这种轨迹在发展演进着,而每一个经济学流派的主导理论的形成过程都有一个“三部曲”:经济问题———经济政策或政策思路———经济理论。
现代宏观经济学之所以产生于%"世纪二三十年代,是因为当时的古典经济学在解释%"年代英国的长期慢性萧条和’"年代经济大萧条时处处碰壁,而这两个大的经济事件为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简称《通论》)的思想体系的产生提供了土壤。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可以较好地解释当时的经济现象,并被发达国家政府运用得得心应手。70年代的两次石油危机在发达国家诱发了高通货膨胀,随后又使得美国等发达国家陷入“滞胀”,凯恩斯主义面对这些新的经济病症显得力不从心,这为弗里德曼和卢卡斯等人的反凯恩斯主义思想的形成提供了契机。这些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虽然在理论和方法上有一些“推陈出新”,但是,世纪的经济毕竟不同于亚当·斯密时代的经济,因为各种各样的垄断和市场不完全(而不是完全竞争)支配着经济活动,公共部门在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经济全球化把各国经济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自由放任主义似乎已经不合时宜,政府对经济活动的适度干预和调节是必不可少的,这又为新凯恩斯主义的出现准备了条件。新凯恩斯主义的理论在经济学界获得了支持,其政策主张又赢得了政府的垂青,它的代表人物又成为美国总统的经济顾问委员会的主席,如斯蒂格里茨和耶伦世纪下半期以来的经济增长以及由此带来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扩散,重新焕发了经济学家们对经济周期和经济增长问题的兴趣,由此导致实际的经济周期理论的提出和经济增长理论的复兴。
2宏观经济学研究中心由英国转移到美国。
20世纪的宏观经济学产生于英国,产生于英国的剑桥大学,凯恩斯是现代“宏观经济学之父”。
可以说,20世纪前半期,英国是宏观经济学的“思想库”和研究中心。在!"世纪前半叶,英国涌现了一大批著名的经济学家及其学说,如希克斯、罗宾逊夫人、庇古、米德、哈罗德、卡恩、罗宾斯、斯拉法、斯通等。当时的美国经济学家大多只是凯恩斯思想的学习者和追随者。EFGH年,加尔布雷思在回忆“凯恩斯思想如何来到美国”时说:
凯恩斯《通论》于EFJG年!月在英国出版,几个星期后在美国出版。《通论》“在英国剑桥吹响的号角能够在美国麻省剑桥很清晰地听到。哈佛大学是凯恩斯思想传到美国的主要通道”。当时在美国、尤其是在麻省剑桥的哈佛大学和麻省理工学院,“白天仍然在教旧经济学(指古典经济学———引者注)。但是到晚上,并且从EFJG年开始的几乎每个晚上,差不多每个人都在讨论凯恩斯学说”。[E](AFJ)那时候的不少美国经济学家是由于解释和运用凯恩斯《通论》的理论而成名的,如萨缪尔森、汉森、哈里斯等。
从!"世纪H"年代开始,宏观经济学乃至整个西方经济学的研究中心逐渐转移到美国。!"世纪下半期,从著名经济学家群体规模、经济学流派的数量、经济学说的影响力等指标来看,美国都超过了英国。自EFGF年开始至今,诺贝尔经济学奖已经颁发了JK届,共有HE位经济学家获得这个大奖,其中美国获奖者JK位,英国只有L位。
由于诺贝尔经济学奖只颁给在世的经济学家,不颁给已故的经济学家;并且从经济学家的研究成果问世到获奖一般要间隔E"年以上,所以,诺贝尔经济学奖实际上是对!"世纪下半期经济学的研究成果颁奖。
!世纪西方经济学研究中心的转移是由于经济发展和繁荣中心的转移。自EF世纪头E"年英国成为“世界工厂”以来,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后“日不落帝国”的衰落,世界经济的发展中心一直在英国。所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经济学的研究中心也一直是英国。威廉·配第、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约翰·穆勒(#$(2+,M1>,9-//)、威廉·杰文斯(N-//-18+,12/&;#&O$2%)、阿弗里德·马歇尔、约翰·梅纳德·凯恩斯等经济学家的影响和地位是!"世纪H"年代以前的美国经济学家无法望其项背的。
“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世界经济的发展中心移到了美国,美国取代英国成了世界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领头羊。西方经济学的研究中心也就随之移到了美国。这是因为经济发展领先,经济问题的出现和研究手段也必然领先,由“问题导向”的经济学和研究方法也自然领先。经济制度和经济环境是经济学说产生和发展的土壤。发达的经济学只能产生于发达的经济,落后的经济不可能产生出先进的经济学。
3向古典传统复归。
在世纪的西方经济学舞台上,宏观经济学流派的出现就像演唱会开始之前主持人介绍众多明星一样,看得人眼花缭乱。有些流派在经济学舞台上停留的时间较长,有些流派则是匆匆过客,如!"年代早期出现的供给学派。这些流派既有理论上的分歧,也有政策上的分歧,还有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方面的分歧。仔细研究一下这些宏观经济学各个流派的争论和分歧,我们不难发现,他们争论的焦点不外乎这样几个问题:
(1)经济能否自行达到充分就业均衡?或各类市场能否自动出清?
(2)价格、工资和利率是否是弹性的?
(3)货币在经济体系中的作用是否是中性的?
古典二分法是否有效?
(4)经济活动是否应当实行自由放任?
(5)宏观经济学主要是关注长期经济增长问题(而不是短期经济波动问题)吗?
古典经济学的宏观体系对上述’个问题给出肯定的回答,这是古典经济学的传统。“凯恩斯革命”对这’个问题给出的是全盘否定的回答。但是自$"世纪("年代的货币主义开始,古典传统逐步得到恢复,新古典主义宏观经济学则进一步把古典传统发扬光大。$"世纪!"年代以来的新凯恩斯主义与新古典主义宏观经济学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是$"世纪上半期凯恩斯主义与古典经济学之间的争论的重演。)"年代以来,西方经济学家对经济增长的关注程度大大超过对经济周期问题的关注程度。
20世纪下半期西方宏观经济学的这种发展趋势不能简单地称之为“复古”。因为在这种向古典经济学传统复归的过程中,一些新的东西被添加了进来,使得这种复归成为宏观经济学发展过程中的复归,是一种理论层次提升的复归。弗里德曼在很大程度上复活了古典经济学的货币数量论,但是他系统地研究了货币需求函数,把粗糙的货币数量论改造成“名义国民收入的货币理论”,并用大量的实证研究成果来支持他的理论。新古典主义宏观经济学不但提出了不少新的东西,如理性预期假说、卢卡斯总供给函数、宏观经济学的微观基础、实际的经济周期模型、“校准”方法,而且修改了古典经济学的一些假设和结论,如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们承认,由于存在部分信息而不是完全信息,经济当事人可能会误解价格信号———把价格总水平的变化误解为他所在的市场的相对价格变化,从而做出错误的反应和决策,这就有可能在短期内造成市场非完全出清。
值得注意的是,向古典经济学回归的趋势不但出现在$"世纪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在$"世纪西方非主流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如果考虑到以科斯、诺思、威廉姆森等人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的特色和基本观点,我们不难发现,向古典经济学回归是整个西方经济学在$"世纪发展的大趋势。
我们认为,至少有三个因素引起西方宏观经济学向古典传统复归:(#)西方发达国家$"世纪五六十年代长期推行凯恩斯主义需求管理政策带来大量的财政赤字、政府债务、通货膨胀等后果,尤其是公共经济的扩张以及与私人经济争夺市场,引起私人所有者日益不满,宏观经济学的“古典化”就是对这种现实的一种反应。($)虽然发达国家的经济遭受了*"年代的高通货膨胀和!"年代的滞胀,但是资本主义经济在$"世纪下半期的发展总体上是良好的,尤其是没有再出现%"年代那样的大萧条。以美国经济为例。如果按照#))$年的美元价格计算,美国的实际亿美元。
20世纪后半期的劳动生产率提高大大高于前半期!。这种不错的经济表现重新唤起了西方经济学家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信心。(%)苏联、东欧国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制度的解体和中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也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古典经济学的“市场有效”的基本信念。萨缪尔森在他的《经济学》第#(版(#))!年)中认为,$"世纪是“市场的胜利”的世纪,因而他为他的《经济学》第!"版确定的主旋律是“市场再发现”。“世界各国正在重新发现市场这种资源配置工具的巨大功能。最令人瞩目的例子是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制度的解体和中国计划体制的改革。一国又一国开始抛弃指令计划而转向市场。??在市场经济国度,市场机制同样也得以重新发现。许多国家对产业放松管制,或将以往划归公共部门的产业私有化。其结果得到了广泛的好评,因为这些部门的生产率提高而价格下降了。各国还将市场原则应用于新兴领域,如污染许可证交易,无线电频道拍卖,等等。新晨
4出现了融合化的趋势。
经过20世纪下半期凯恩斯主义与货币主义的争论和新古典主义宏观经济学与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争论,西方宏观经济学已经出现了融合或综合的倾向。这种融合有了许多征兆:理性预期假说最初是新古典主义宏观经济学的基本假说之一,如今这个假说也被纳入新凯恩斯主义体系。
行为经济学的基本观点范文6
[关键词] 法律的经济分析;效率;研究范式;经济的法律分析
[中图分类号] D90-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11-0190-03
[基金项目] 2006年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法律经济学研究路径回归的研究――从‘法律的经济分析’到‘经济的法律分析’”(批准号:JJ06214)
[作者简介] 陈冬梅,井冈山学院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学;
叶国平,井冈山学院政法学院助教,研究方向为经济伦理;
邱 萍,井冈山学院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企业管理。(江西 吉安 343009)
一
法律的经济分析,即运用经济学的范畴、原理和方法对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率和未来的发展等问题进行分析,是20世纪多学科融合交叉发展的最重要产物之一。20世纪60年代,贝克尔、科斯和波斯纳等一批重量级大师带着经济分析工具“大举入侵”法学。科斯于1960年发表了《社会面本问题》一文,其中创立的“科斯定理”被认为是法经济学产生的直接理论基础。影响最大者当为波斯纳,他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对几乎全部法律领域进行了全面的分析。1973年出版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最终确立了波斯纳在法经济学派的旗手地位。
法律的经济分析以经济学的假说为前提。其一是关于行为人的假设,即认为每一个个体都是“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理性经济人”会为外部各种因素所影响并作出理性反应。法律作为外部有效激励要素之一,能影响“理性人”的行为。另一假设是“稀缺性”,即认为社会资源对于人的需求而言永远处于稀缺状态。法律的经济分析学说的理论核心之一,即认为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的法律活动都应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法律活动基于此论断都可以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以这些假说为前提,学者再运用各种经济学分析工具和理论方法来研究法律制度规范和立法、司法过程等方面内容。基本分析工具主要由新制度经济学提供,大体包括:成本与效益理论、供给与需求理论、均衡理论、边际理论以及最大化概念。
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出现实质是法学研究方法上的一场伟大变革,它的最大理论贡献是,运用经济学的价值观念(效益观念)去评判研究法律制度及其司法实践,从而提供了一种别具一格而价值重大的法学研究方法,摆脱了传统的就法律论法律的论证方法。在法律的经济分析兴起之前的19世纪,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法学走进了一个自我封闭、自我演绎发展的死胡同。学者把注意力集中在纯粹的法律现象及其意义之上,而将没有所谓的“法”的意义的其它社会科学理论、观点、材料都拒之法学研究之门外。这种自我封闭、专门化的做法给法学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正是为解决这一单靠法学自身无法超脱的理论困境而萌生。对法学而言,由于引入了经济分析工具,从而使法学研究和司法审判从法律教条主义中挣脱出来。
法律的经济分析既有规范性经济分析,也有实证性经济分析。规范性经济分析对法律进行定性分析,解决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它立足于效率,将效率作为衡量法律制度适当与否的根本标准,要求立法者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将效率置于自己的视野之外,同时也指导相关法律实践活动,使之朝效率目标迈进。对法律制度而言,追求某种程度上的效率不仅不会和社会的发展相矛盾,而且也是必要且可求的。通过对法律制度规范和法律运行过程的成本――收益分析,考查法律制度的影响或产生的结果是否满足“帕累托最优”或卡尔多――希克斯标准,来指出法律制度是否有效率,并在法律制度为取得预期目标而使用的方法无效率时,指出怎样制定更有效率的规则来实现效率本身和目标价值。实证经济分析是以经济学常用的方法对法律进行定量分析,突破了传统法学研究只能对法律制度作定性分析的缺陷,是法律的经济分析范式的最大优势之一。实证分析将法律和经济问题数量化,以明显的定量分析优势使人们的思维更趋于准确。实证分析已在侵权、契约、犯罪等法律问题的经济分析领域作出了较大贡献。
法律的经济分析改变了许多法律人员和政府官员的行为哲学。北美和欧洲很多著名大学纷纷设立法律的经济分析研究项目,一些大学创设了法律经济分析中心。经济学课程也成为各大法学院学生的必修课程。在美国,波斯纳、博克、温特等三位具有经济学倾向的法学家被任命为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大多数联邦法院的法官都接受了有关“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提供的法经济学短期教程的正规训练,不少联邦法官已成为精通法经济学的法学专家。美国前总统里根在1981年通过12291号总统令,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
引入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对我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都有重大意义。我国法学研究长期以来集中于意识形态和公平、正义等社会价值的研究,忽视了法律和经济的内在联系,不对法律规范和法律运行的成本――收益进行探讨。我国立法、司法中高投入低产出(甚至不产出)的情形比比皆是,法律规范不能对社会资源进行有效率的分配,本应当为市场服务的规范成为了市场的障碍,立法、司法以及其他社会资源浪费严重。借鉴西方国家进行法律的经济分析已是当务之急。值得庆幸的是,国内有识之士正在努力地推进这项工作,一部分具有良好法学和经济学素养的年轻学者在不断地成长,中国传统法学正在被变革。
二
法律的经济分析范式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不断地陷入自身的理论困境之中。来自于法经济学阵营内外的各种批评从未停止过,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对作为经济分析之前提的“理性经济人”假设的质疑。决策者并不是绝对的理性人,原因主要有二。第一,他掌握的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都是有限的,决策不能找到全部备选答案,决策者也不能完全了解备选方案的所有后果。第二,任何个人都有双重性,既具有理性倾向又具有非理性倾向。这两种倾向在个人身上的对立和并存,决定了完全理性的经济人是一种极端和个别的现象。韦伯将人的社会行动区分为4种类型:工具理性行动、价值理性行动、情感行动和传统行动。作为法律经济分析基础的理性人行动只包括前两种,后两种行动被其排除在外。文化研究者也指出,每一个民族都有一些非理性的传统行为方式,这些都不是理性导致的行为。习俗是理之外最重要的一种行为方式,甚至为达到一个既定的目标,理性也并非时时事事都是最好的手段选择,在很多情境中习俗行为优于理。在现实世界中,至今也尚未找到(应当说永远也找不到)一件与“理性经济人”完全吻合的事例,至多只是类似于或无限逼近。“理性经济人”作为分析的前提假设,只是作为一种“理想类型”而出现的,这种方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必须将其限定于一定范围之内,一旦超越其合理限度,就会导致错误结论。
其次,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学说所持的效率至上观点的批判。法律的经济分析通过成本、收益计算,以效率为惟一价值。学者宣称:在侵权、合同法、财产法等法律领域,法官确立的几乎每一项原则都可以用来表明是为了更有效率地分配资源这一集体目标服务的;在相当多的案件中,法官明确地把他们的判决建立在政策之上,而效率考虑是政策的一个根据。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德沃金对效率论进行了尖锐的批评。他说,“社会财富最大化”这种概念本身就是不清晰的,用其作为判断法律优劣的标准显然很不确定。况且,财富增值虽然是一个有价值的目标,但不是唯一的有价值的目标,也不是价值序列中的首要价值目标。社会进步的指标还应当包括道德、自由、公平和正义,那种认为法律应将权利赋予能够最有效运用权利、创造更多财富一方的理论,严重损害了人所享有的“作为平等的人被看待”的权利。[1]与法律经济分析学者的论据相反,证据显示,就大部分情况而言,法官判决的依据的是公平而非效率。罗尔斯也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法律和制度只要不正义,就必须修改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用社会整体的名义也不能逾越。”[2]在整体的社会价值序列中,效率相对于自由与平等而言是一种次级价值,其作为一种价值只有在不与自由和平等等高位阶价值冲突的前提下才会受到重视。
在运用实证经济分析研究法律制度时,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实证的定量分析要求对法律制度或法律运行的目标价值进行量化计算。但实际上法律制度或法律运行的目标价值只在极少时候是可以量化的,并非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复原为一定的货币单位来计算比值。因此,必须将量化的实证分析限定于合理范围之内,不得滥用。
第三,波斯纳主张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就是法经济学的内涵”、“正统的法经济学从来没有,或者说几乎没有野心去改变经济学”[3]的论点遭到学者的严厉批评。作为法律经济分析的旗手,波斯纳为法经济学研究作出了杰出贡献,但他的这种主张让许多人误认为法律的经济分析就是法经济学的全部内容,将法律的经济分析范式理解为法经济学的唯一范式,极大地缩小了法经济学的范围。以致于有人批评说:波斯纳的观点“表明法和经济学的关系是单向的:法学更像是恳求者,依赖于经济学向其提供的任何事务,但是却很少或者没有可以作为回馈的。”[4]针对波斯纳的主张,法经济学的奠基人科斯批评指出:“在法律制度运作中广泛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而法律制度对经济制度运转的影响并没有像我们现在讨论的问题那样得到很多的讨论和检验。”[5]依照波斯纳划定的范围,这门学科将不再能够从其他学科领域吸收养分,熟悉的研究主题也已被挖尽。
三
面对法律的经济分析范式的困境,大量学者不断地探寻突围的路径。美国的塞洛库斯大学经济分析法学教授罗宾・保罗・马洛伊,在这方面取得的成就十分引人注目。他批评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方法是“两面镜子的神话”。[6]
马洛伊借助符号解释学理论,以一种超越传统法经济学范围的方法探究法律与经济联系的意义与价值,提出“法律与市场经济”的概念作为理解法律与市场理论之间的联系的新方法。借助符号解释学理论,马洛伊认为,财富形成和社会繁荣的主要动力是创造力,所以在法律与市场理论研究中,须更多关注创造力的形成和激发机制,效率分析不应放在重要位置。对创造力起实质影响的是交换网络和模型。社会交换过程是动态过程,关乎文化的、历史的以及交换的背景,因而须将经济分析和文化政治以及历史的目标、条件结合起来进行评估。针对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主要使用经济术语作为分析特定社会法律规则的理论性解释的缺陷,马洛伊指出法经济学是一个包容一切不同意识形态的相互作用的开放性创造过程。法经济学的研究在本性上应当是可比较的,它应当集中考察经济哲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在涉及社会安排选择时三者的关系,比较、评价和选择意识形态界定法和经济学的对话过程。经济分析法学作为一种比较研究,为认识法律安排作为特定政治、文化意识形态的反映提供了一个机会,通过评价法律安排中不同意识形态的价值,了解我们现在的状况和法与社会的发展方向。[7]
借助符号解释学理论,马洛伊从外部突破了传统法律经济学的困境的壁垒,弥补了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反道德性缺陷。虽然法律关乎稀缺资源分配的基本观点不变,但不论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识形态的结构及内容如何,它们均可以被适当地放在马洛伊的法经济学的模型框架中加以分析。马洛伊用他的理论向大家证明了法经济学仍具有不可比拟的包容力和发展潜力。
与马洛伊不同,科斯坚持从法律经济学内部寻找走出困境的方法。在科斯看来,法律经济学分为法律的经济分析和经济的法律分析两个部分。法律的经济分析“这部分研究现已高度发展,某种程度上,已不再那么令人激动了”。[8]就法律与经济这个主题来说,仅仅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重视经济的法律分析,分析法律制度对经济运转的影响。
与法律的经济分析相反,经济的法律分析是用法律的原理制度规则分析经济,法律成为分析工具而经济成为被分析对象。马克思说:法律不过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毫无疑问要反映经济基础,是一国或一地区在一定时间的经济意识形态的反映。但这种反映是能动的,影响着经济运行和增长。许多经济学家尤其是制度经济学家普遍认为,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居于各种影响因素之首位。那制度是什么呢?包括法律和其它规范,而法律处于核心地位。因此可以说,法律是影响经济运行的最主要制度。由此不难看出,从研究法律对于经济的影响来判断法律优劣的法律经济分析范式具有重要价值。
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经济的法律分析比法律的经济分析或许更为重要,任务更为紧迫。我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时期,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产权、交易等一系列内容都要求有良好的法律加以规制,以保证市场的建立和良性运转。但很明显我国的法制还无力为市场经济提供全面保障,还需不断完善。同样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学研究在为市场经济服务问题上也缺位了,而且这种状况可能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改观。
参考文献:
[1]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2]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 Posner,Richard A,1993,The Constitution as an In-stitution[J]. Columbia Law Review,34.
[4]奥利弗・威廉姆森.法、经济和组织学解析[A].吴敬琏.比较[C].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
[5]经济学消息报社.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专访录――评说中国经济与经济学发展[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
[6]马洛伊.朝向一种新的经济分析法学[J].塞洛库斯法学评论.19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