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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安全计划范文1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安全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省安全生产条例》为主线,以夯实基础工作为核心,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强化安全监管,深化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建立健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和消除隐患的监管机制,加大对旅游事故的责任追究,全力打造“平安旅游”的良好环境。
二、总的目标
坚决杜绝重特大责任事故,控制重大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事故总量、事故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各项指标均控制在嘉兴市旅游局及县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
三、主要工作措施
围绕上述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20*年重点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突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健全完善责任体系
强化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把安全工作纳入旅游经济发展的总体布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和“一岗双职”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落实旅游安全责任制,深化细化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办法,加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评,推进旅游企业安全自我监管、职责,进一步完善与旅游企业签订责任书的内容,使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同时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二)巩固基础工作,夯实安全生产根基
20*年继续把基础工作作为全县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来抓,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根基。
一是深化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明晰不同企业、不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内容,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单项考核签订责任书,列入年度安全工作重要内容,同时加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查,努力形成责任到位,管理有序,奖惩分明的责任制体系。
二是抓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力争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下达的全员培训任务,通过教育、培训等各种手段,全面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另外继续抓好旅游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以会代训、互查培训等培训工作,使其能灵活掌握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三是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进一步督促企业保证安全生产软件和硬件设施的有效使用和正常投入,鼓励和引导旅游企业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风险抵押金交纳等和各项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制度。
四是抓好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设。继续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及预警机制,年内我局计划汇同消防等相关部门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应急预案演练。各旅游企业也要进一步完善细化各类应急预案,加强各类应急预案的日常演练,增强实战能力。
(三)完善安全检查联动机制,遏制新隐患出现
按照上级要求,把20*年作为“安全生产执法年”,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和企业互查机制,增加检查的密度和力度,整合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大隐患整改检查,努力遏制旅游企业中出现新的重大安全隐患。
(四)落实专项检查,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做好假日旅游“黄金周”安全专项监管工作,组织进行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旅游安全专项大检查,加强节日值班管理。各黄金周前两周内,组织完成对旅游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重点做好对星级宾馆饭店消防、旅行社交通、旅游景区(点)安全管理的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2、强化对各项大型旅游活动或节庆活动的安全监管。根据职责对相关旅游企业进行建立安全方案、各项措施的落实、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等内容的检查,落实责任,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认真开展旅游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严格旅行社的旅游用车管理制度,检查旅行社在租用社会车辆时,是否选择信誉好的车队,技术性能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挑选具备一定事故防范和处理事故能力,经过严格的交通安全法规培训,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的驾驶员。
4、认真开展旅游饮食业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食品卫生安全的重点是旅游餐饮业,除做好日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外,根据职责,重点落实各黄金周及重大节庆、大型旅游活动期间的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检查,严格卫生要求,谨防肠道传染病、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患事故在我行业的发生。
5、继续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的专项整治。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为主线,根据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和省、市、县政府有关要求,全力整治“三合一”企业,加大隐患排查和整治力度,减少事故发生。
居家安全计划范文2
进一步加强我镇交通安全组织,增强村民和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督促各单位全面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有效控制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防止单位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死亡人数不超过控制指标。
二、工作任务
1.成立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站,确定分管交通的领导担任交管站站长,全面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辖区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大检查。
2、落实镇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组织召开会议,督促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根据会议要求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3.各单位、各行政村要强化日常管理。督促辖区所有单位车辆登记备案,备案率达到100%。每月25日前,由交管站通报本辖区交通安全情况,包括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超标、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及本地区交通安全形势等内容。
4、各行政村、各职能单位要加强对所辖区域道路的维护,积极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收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各类信息,对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确保道路平整,设施完备。
5、驻镇单位应积极参加镇交通安全委员会和交警中队组织的交通安全活动,配合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履行责任制的单位,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如逾期不改则禁止其机动车上路行驶。
6、定期组织各村、单位,围绕市交通安全工作重点,加强对村民和职工的交通安全法制教育,减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杜绝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乱点、堵点、事故黑点治理,维护交通秩序及重大活动勤务路线周边秩序;适时动员各单位开展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7.交管站要将辖区内建筑(道路)施工、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违法超标、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和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等单位,作为工作重点进行走访,要建立走访工作档案,每季度走访率达到100%。
8、对发生重大、特大亡人事故的单位,由镇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配合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做到发生一起,查处一起。
9、建立校车户籍化管理制度,建立监管档案。大溪滩交警中队与使用校车的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督促学校与校车驾驶员、乘坐校车学生的家长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每月核查校车驾驶人安全行车状况,凡不具备规定资格的驾驶人,不得驾驶校车;学校要在假期前对全体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防范意识。
三、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村、单位要充分认清当前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紧迫感,把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各项预防工作的思想认识提高到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以及服务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上来,高度重视,常抓不懈。
2、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村、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能,并对其它部门提出的工作建议要虚心采纳,及早解决。同时,部门间要重视相互合作,加强联系,资源共享,双向互动,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实实在在地解决一些工作难点和问题。
居家安全计划范文3
2004年颁布实施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局13号令,以下简称原《规定》),对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使安全评价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我省近几年的实践看,各机构在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有力地配合了安监部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企业日常安全检查等方面的工作。对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逐步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但随着安全评价工作的不断发展,也遇到了一些原《规定》难以解决的新问题,反映出当初立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对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门槛设置偏低,导致机构数量偏多、规模偏小,机构之间恶性竞争严重,需要提高准入门槛和对机构布局进行合理规划;有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够详细,不利于对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实行责任追究,需要对处罚规定进行进一步细化;安全机构装备匮乏,安全评价方法简单、技术水平低等。因此,从2007年2月开始,总局规划科技司组织专家对原《规定》进行修订,经多方调研、座谈、讨论和征求意见,新《规定》于今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新《规定》从着重于提高水平、着重于科学规范、着重于加强管理的角度出发,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使之适应当前安全评价资质管理和市场监管的需要。
新《规定》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巩固规范中介机构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将进一步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增强自律意识,改进安全评价手段和方法,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将加快引导和促进现有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形成一批技术实力雄厚的安全评价机构,更好地发挥安全评价机构技术支撑作用。各安全评价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新《规定》的重大意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深入学习,全面掌握相关规定,认真贯彻实施。
二、正确掌握新《规定》的立法内涵
原《规定》共有35条,4300字左右,新《规定》拓展为43条,6700字,并另附3个附件。新《规定》立足于中介机构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指导思想,与原《规定》相比,内容更加丰富,规定更加具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为今后一段时间安全评价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新《规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新特点:
(一)明确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指导思想
从全国范围来讲,安全评价机构整体偏多,市场竞争过度,恶性竞争较为普遍,不利于安全评价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实现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化发展,新《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国家总局下达我省的安全评价机构控制指标为:甲级资质4家、乙级资质10家以内(不含煤矿)。就目前来讲,我省现有13家评价机构,总体上与市场需求是相平衡的,也符合总局规划要求,将不会因总量限制而需强行关闭和整合一批评价机构。
(二)规定了安全评价人员执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
原《规定》实施以来,安全评价人员一直采用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制度,这是为安全评价机构培养、考核、选拔专业人才而专门设立的,但缺乏相关行政许可依据。为促进安全评价人员依法从业和规范管理,国家总局与原劳动保障部协商,于2007年11月,批准设立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2008年2月颁布了《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新《规定》正式规定了安全评价人员执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对安全评价机构应配备的安全评价师数量和履职要求作出相应规定,从而使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工作能够得到规范发展。
(三)实行了评价资质分级管理,明确资质审批工作程序
为强化各级安监部门的责任,新《规定》继续实行了分级管理制度,并将机构资质的审核权下放一级,积极发挥各级安监部门的作用。新《规定》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分为审核、审批两步,先由下一级安监部门进行审核,再提交上一级安监部门进行审批、发证(详见新《规定》第四条),从而促使各级安监部门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切实推动安全评价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较大幅度提高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准入条件
原《规定》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规定较宽,符合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数量较多,不可避免出现恶性竞争的不良现象。新《规定》分别对安全评价机构甲级、乙级资质条件进行了较大调整。一是提高了注册资金额度,甲级资质由300万元以上增至500万元以上,并增加了固定资产须达400万元以上的要求;乙级资质由100万元以上增至300万元以上,并增加了固定资产达200万元以上的要求;根据评价业务范围的不同,对专业人员构成和设备、设施配置等进行了具体要求。二是提高了专职安全评价师的数量和技术等级配置要求,甲级机构专职安全评价师数量由12名增加为25名,乙级机构由8名增加为16名,并规定一级评价师按20%以上的比例配备,二级评价师按30%以上的比例配备。三是增加了有关不良记录的规定,即申请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已取得安全评价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四是增加了对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资格条件。
(五)调整划分了甲级、乙级资质的业务范围
新《规定》第六条对甲级、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了重新划分,划分标准从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改为审批权限,从企业的性质改为企业的规模,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大型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原《规定》中没有对上述重大项目、大型企业该由哪一级安全评价机构开展评价作出规定。相比原《规定》,整体上拓展了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范围,基本上省级安监部门进行审查和备案的评价项目,乙级机构都能够开展,有利于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属地监管。
(六)加大了违法违规现象的处罚力度
原《规定》中有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够详细。新《规定》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细化了处罚条款,将原《规定》对从业人员的处罚改为对所在机构的处罚,强化评价机构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有利于加强对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形成威慑力。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第三十条新增加和明确了对以下情形的处罚:一是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二是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是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四是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五是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六是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七是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八是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九是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七)更加重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新《规定》鼓励和支持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管理,推进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评价行业组织可通过会员加入《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执业自律公约》、制定安全评价行业收费指导价格、实施技术仲裁管理办法等方式,积极发挥监督和行业自律的作用,特别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和评价机构的业务指导,引导和推动诚信建设,实现自律管理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三、认真做好新《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安全评价作为现代安全管理模式,体现了以人为本和预防为主的安全理念,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措施,是构建全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事故发生,巩固和发展全省安全生产持续平稳态势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评价机构不断发展壮大,在加强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机构专职评价人员数量少,专业配套性较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业务水平不高;评价过程控制体系没有得到有效运行,内部管理不够规范;有的安全评价报告质量不够高,与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致使一些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整改,同时也一定程度损害了评价机构的整体形象。省政府《关于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意见》(赣府发〔2009〕2号)明确提出“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严格依法规范其中介行为,严厉打击违规执业、弄虚作假等行为。”我们要认真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新《规定》为契机,全面促进我省安全评价机构的健康发展,加快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
(一)认真开展安全评价资质延期换证工作
自2009年10月起,省安监局、各设区市安监局开始受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报,目前已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都必须在资质有限期内(最晚不超过2010年6月30日),按照新《规定》的程序完成复审换证。逾期不复审换证或经审查不具备条件,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是认真做好安全评价资质审核工作。省局将从全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科学、合理进行全省安全评价机构布局,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核工作,做到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严格审查,合格一个,审批一个,对于审批结果将及时在省局网站公示,欢迎大家监督举报。
二是认真做好安全评价资质申请各项准备工作。各评价机构要逐条对照新《规定》中有关甲乙级资质的申报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一要准确定位。要根据机构自身人员、装备等条件,找出自己的优势,合理确定申报业务范围,争取做专做强;二要完善制度。要对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内部审查,重新梳理完善。三要引进人才。新《规定》对专职评价师的数量和级别有较高要求,各机构要通过行业交流和引进人才等方式增加专职评价人员数量,组建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搭配合理的人才队伍。四要改进装备。我省各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评价的装备比较落后,手段还比较原始。各机构原则上均应根据新《规定》的要求购买和添置相关的设施、设备及有关评价辅助软件,提高安全评价装备水平,引进先进的安全评价方法,提高评价服务质量。
(二)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规行为
一是强化日常监管。今后,省安监局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现场评审和其他行政执法时,将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质量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发现安全评价中有违反新《规定》以及其他诚信缺失行为的,省安监局将严肃处理,并将处罚结果定期通过省安监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是强化责任追究。各级安监部门在查处事故时,要调阅事故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如何预防事故、加强管理的建议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凡发现出具虚假报告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评价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即使机构已解散,也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居家安全计划范文4
原告:张宏泉,男,1927年5月出生,汉族,住闽侯县洋里乡田当村43号。
被告:闽侯县洋里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洋里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林善昌,乡长。
张国和之妻林幼弟于1994年生育一儿子,一家三口长期居住福州市洪山镇长春花园。洋里乡政府以张国和之妻林幼弟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为由,其工作人员于1998年4月16日下午,当场征收张国和计划生育费300元,并砸坏张国和与张宏泉共有的门、窗、家具等。张国和、张宏泉不服,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张国和、张宏泉诉称:被告洋里乡政府以原告张国和夫妇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为由向其征收计划生育费300元,被告工作人员并砸坏两原告共有的门、窗、家具等,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两原告的财产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洋里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
被告洋里乡人民政府辩称:原告张国和之妻林幼弟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被告依法对其进行一定的惩罚是必要的,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洋里乡政府认定原告张国和之妻林幼弟违法计划生育规定,于1998年4月16日下午当场征收原告张国和计划生育费300元,并砸坏原告张国和、张宏泉共有的门、窗、家具等,经闽侯县价格事务所评估,损坏家具等物价值人民币412.46元。被告征收原告计划外生育费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告另支出拍照费用人民币48元,律师费300元。闽侯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1998)侯法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
确认被告闽侯县洋里乡人民政府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洋里乡人民政府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760.45元人民币。一审诉讼费100元、鉴定费100元由被告闽侯县洋里乡人民政府负担。
一审宣判后,被告洋里乡政府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行政相对人对于因不服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必须先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上诉人洋里乡政府是受闽侯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委托作出处罚的,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
被上诉人张国和、张宏泉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张国和、张宏泉对收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费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作出的行为源于法律、法规的直接授权,无需任何部门的授权委托。被上诉人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对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是违法的。上诉人的工作人员砸坏两被上诉人共有的财产应负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闽侯县计划生育局卷宗。卷内材料:当事人拒签送达回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通知书、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议定书。2.证人徐斌等人所作的关于其4月16日在田当村执行公务的过程证言;上述证人的身份证明。3.通知张国和之妻回村参加妇检书证、电话记录。4.洪山镇计生办流动人口管理站出具的证明。5.闽侯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执法委托书。
原审原告张国和、张宏泉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闽侯县洋里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罚款300元收据。2.一、二审律师费各300元发票二张,购照相、胶卷发票一张。3.洪山镇长春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2份、洪山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证明。4.家具等物被砸坏的照片。5.律师往返闽侯县取证车费。6.有关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
上述证据材料均已随案移送二审法院。
经庭审质证,二审法院确认上诉人提供的第1号证据即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书未送达当事人。第2-4号证据系原告起诉后由被告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原审法院未对以上证据取证程序违法问题进行认证不妥。被上诉人提供的第4号证据因其未向原审法院提供,不能作为认定原判不当的依据。本案其余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
经审查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双方当事人亦无异议。
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1998年4月16日,上诉人洋里乡政府在没有进行行政调查,没有相对人行政违法事实,亦没有送达行政决定的情况下,以被上诉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为理由,使用号码为0010245号的福建省闽侯县计划生育费专用收据,收取原审原告人民币300元。同日,上诉人洋里乡政府的工作人员碰坏两被上诉人门、窗等家具。经闽侯县价格事务所评估,经济损失为412.45元。此外,被上诉人因本案支出拍照片费用48元。一、二审律师费600元。
原审法院对原审被告洋里乡政府违法行政行为,及由该行为造成被上诉人经济损失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认定被上诉人是因违反计划生育而受处罚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洋里乡政府称其对原审原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依照《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但上诉人提交法庭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通知书》并不具备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要件。上诉人在行政程序中既未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亦未将行政决定书送达相对人。因此,上述《征收计划外生育费通知书》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上诉人使用福建省闽侯县征收计划生育费专用收款收据收取被上诉人300元人民币,未告知被上诉人事实、理由和依据,侵犯了被上诉人的知情权、申辩权。上诉人向法院所举证据,均在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取得,该证据取证程序违法,不具有证据效力,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证据。上诉人收取罚款300元,其工作人员砸坏两被上诉人共有的家具等物,是以“计划生育工作”为名,侵犯被上诉人的财产权的行为。上诉人洋里乡政府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明显带有主观性和随意性,破坏了计划生育工作的严肃性和政策性,并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上述行为均不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而属滥用职权的行为。被上诉人由此受到的损失应由上诉人负赔偿责任。在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及原审法院委托闽侯县价格事务所进行评估的结论证实,被上诉人所受经济损失为876.45元,二审期间律师费300元,均应在赔偿范围。上诉人对此不能提供反证,二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被上诉人称因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强行进屋,对该屋内的家具打、砸,造成金项链、金戒指等物损失,因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应赔偿其律师的差旅费480元,因该证据未向一审法院提供并经庭审质证,二审法院对此不予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上诉人张国和、张宏泉诉上诉人侵犯财产权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应向闽侯县计划生育局先申请复议后才能起诉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洋里乡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是行政侵权案件的适格被告,其称是接受委托而行使行政处罚权,应以委托单位为本案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决将上诉人的被诉行为表述为“征收原告计划外生育费”的行为,本院不予认可。原审法院未确认上诉人砸坏被上诉人家具的行为违法,即判决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于1998年11月23日作出判决:
一、撤销闽侯县人民法院(1998)侯法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第1、2项。
二、确认上诉人闽侯县洋里乡人民政府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为名收取被上诉人张国和300元人民币及上诉人洋里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砸坏两被上诉人张国和、张宏泉家具等物的行为违法。
三、上诉人闽侯县洋里乡人民政府应在收到本判决后五日内退还被上诉人张国和人民币300元。
四、上诉人闽侯县洋里乡人民政府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张国和、张宏泉经济损失人民币1060.46元。
五、维持闽侯县人民法院(1998)侯法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第三项。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闽侯县洋里乡人民政府负担。
评析
(一)本案原告不服被告征收计划生育费及损坏家具等行政行为是否必须经复议前置程序才可向法院起诉。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罚款决定不服的,应先向上一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罚款不服,必须先经行政复议程序,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这一法条规定是仅指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罚款不服的,必须先经行政复议。本案中,被告虽然制作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通知书”、“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议定书”,但没有送达行政相对人,因而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不足以作为认定其“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行政行为的根据,而本案被告直接出具给原告的是“福建省闽侯县征收计划生育费专用收款收据”,收取原告张国和300元。两原告是以被告违法征收计划生育费和砸坏家具,侵犯他们的财产权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因此,法院立案受理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正确的。
(二)本案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那么,本案被告以原告张国和之妻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为由而向其征收计划生育费300元并砸坏两原告的家具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被告称其对原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照《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对不按规定落实有效的节育措施或计划外怀孕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应给予教育,经教育后仍不落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但被告提交法庭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通知书》并不具备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要件;被告既未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而且其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也均是在原告起诉后取得的,该证据取证程序违法;被告收取原告张国和“计划生育费”300元,未告知原告事实、理由和依据,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申辩权;被告作出行政决定书之后未按规定送达行政相对人等等,均违反了行政程序的规定,程序违法。其次,被告收取原告款项300元,其工作人员砸坏两原告共有的家具等物,均以计划生育为名,行政执法具有明显的主观随意性,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因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
(三)本案原告要求被告给予经济赔偿,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被告应当给予哪些赔偿。
居家安全计划范文5
一、我国的养老现状
20世纪70年代以来,老龄化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形成普遍趋势,至今已成为一个世界性问题。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最新数据公布,我国已步入老龄社会,并且我国老龄化不同于其他发达国家,它具有“增速快”“基数大”以及“未富先老”的特点,使我国社会养老的负担不断增加。中国向来是一个重礼节、重孝道的传统文明大国,赡养则是中国孝道文化组成的重要部分,使家庭养老成为老年人的最佳选择。然而,随着计划生育国策实施、人口流动加快、家庭小型化和子女工作负担加重等情况的出现,家庭养老功能开始逐渐弱化。机构养老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方面发挥的作用也是不可否认的,但其服务成本相对较高、受众性较弱,而且大多数老年人受传统观念束缚并不愿意去养老院养老。我国采用的两种基本养老方式在发展过程中相继受到挑战,急需一种合适的养老模式来平衡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各方面的利弊。
二、居家养老与社会支持
(一)居家养老的界定
居家养老是我国政府目前大力提倡的养老方式,也是老年人最首选的养老模式。我将从养老资金来源、地点和服务供给三个维度来对居家养老进行概念界定。从经济来源角度来看,既可以来源自我提供如劳动所得、储蓄、财产、投资收益和退休金等方式,也可以由家庭子女提供。从地点来界定,居家养老与社会养老有着明显的区分,居家养老是老年人居住在家中,而不是入住社会养老机构。从服务来源角度考察,居家养老的服务来源具有社会化、多元化的特征。社会化即养老所需服务可由社会提供,如社区、机构购买服务。多元化即服务主体不仅由社会承担,家庭成员(如配偶、子女)都能够承担。所以,居家养老是一种资源提供主体多元化、服务提供社会化、养老地点不脱离熟悉环境的新型养老模式。有些学者则认为,居家养老实际就是“居家养老”与“社区照顾”两者的结合。
(二)社会支持的界定
社会支持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兴起的一个热门研究领域,国内社会学界对于社会支持的界定众说纷纭,可简述有以下几种理解:1.社会支持的方向视角。蔡禾认为社会支持只是一个客体单向的受助过程或行为,把社会支持称之为社会支援,是人们在社会中所得到的、来自他人的各种帮助。其他学者认为社会支持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受助过程或行为,而是一个互助的过程,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需要相互支持。2.社会支持的客体视角。陈成文认为,社会支持是社会网络运用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手段对社会弱者进行无偿帮助的一种选择性行为。而张文宏认为,社会支持的客体并不仅仅局限于弱势群体,而是应面向全体人群。本文比较赞同陈成文从社会学意义上来解释的社会支持。
三、居家养老所面临的困境
居家养老作为一种新的服务方式,其发展关键就在于如何在社会适应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这样才能将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与提高。
(一)传统养老观念的束缚
中国向来都是一个重礼节、重孝道等传统文化的文明古国。传统的中国社会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在这种文化影响下,使老年人晚年在经济、物质、情感与日常生活照料等方面的支持在社会经济、文化和历史等领域与其他国家有着不同的传承。我国老年人晚年的生活主要由家庭来照顾,追崇“养儿防老”而“孝”则是调节家庭成员赡养行为的重要准则。古人孔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老年人根深蒂固的“孝”文化一定程度地阻碍了多元养老模式与养老事业的发展,同时对空巢、独居的弱势老人增加了边缘化的危机,为其生命安全增添堪忧。
(二)居家养老功能的弱化
家庭养老是我国传统的养老模式,传统社会的家庭具有养老服务功能,老年人在家庭中可以得到生活的照料和情感的寄托。但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之后,家庭结构和家庭养老功能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家庭小型化、核心化,使传统的大家庭逐渐解体,取而代之的是“家庭”导致家庭养老功能开始弱化。当前的年轻人由于竞争压力大、生活节奏快,他们将更多的时间和主要的精力放到了工作和学习上,对老年人的照顾显得力不从心,导致家庭的高龄化、空巢化比较明显。
(三)服务人员专业性缺乏
居家养老服务质量与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有密切相关。按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衣食住行基本物质生活照料是最低层的需求。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来到,老年人的情感需求、安全需求、自我实现需求等更高层次的需求不断攀升,最凸显的是情感需求。目前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发展滞后,大部分服务人员均为本社区低保户和下岗人员、社区工作者或志愿者无偿提供服务,专业化水平较低,对服务人员只进行一些必要的家政服务培训之外,很少进行专业性质的培训。加之服务人员社会地位较低,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服务质量。
(四)社区服务平台组织管理不健全
社区服务是居家养老模式中重要的社会支持系统,从目前政府对社区养老服务提供的政策支持、资金供给、资源配置等仍难以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日益增长多元需求。社区服务平台的制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社区提供的养老设施不完善,规模较小,只能停留在简单的生活活动层面上;行政化的社区管理方式不能满足老人个体化、个性化、多元化的需求;在健康护理、安全防范、精神慰藉等方面有所忽略。
四、社区养老服务建设:完善居家养老社会支持系统
居家养老的社区支持符合我国老年人养老实情,使老年人不脱离亲切、熟知的人文环境,受得更多的社会支持(亲人、邻居、社区工作者等)利于精神生活的丰富;受众性较强,满足无经济能力的特殊老年人(低保户、空巢、独居者等)平等享受社区养老服务等优势。因此,居家养老的社区有效社会支持能够完善传统居家养老的弊端,具有可行性。
(一)加强社区对养老服务管理创新
社区养老服务是社区复杂、综合管理之中的一项核心工作,切实搞好社区养老服务,不仅是对社区居民中弱势群体的一种基本保障,也是增强居民对社区的凝聚力、社区威望建立的一个关键途径。社区对养老服务的不断管理与创新,能满足广大居民的多样化和多层次的需求,同时也是社区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1.建立数字信息化网格管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治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第一次把网格化管理提高到了国家层面。首先,社区要对管辖内的老年群体细分类型,便于提供精准化监控、服务。其次,社区要建立一个电子个人信息库,便于平时收集个人信息备档,可以在意外应急事故下提高办事效率;建立社会化联络网,不仅可随时了解老年人生活动态,针对老年人需求提供服务,并且加强了空巢、独居的特殊弱势老年人安全保障;在每户居民家安装隐私防护预警设施,直接可以联络到社区工作人员,提高老年人人身安全预防作用。
2.加强社区养老管理的社会化。在社区管理中,要遵循社会化,注意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逐步改善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加大社区管理的社会化强度,特别是在提供养老服务这项核心工作,使社区提供的服务更有活力。转变政府主导地位,“下放”社区管理项目,转变政府角色“服务”,而不是“掌舵”。使更多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组织、队伍加入到管理之中,既能壮大社区养老服务管理队伍,又能提高社区养老服务管理效率。
3.构建社区文化,加强教育宣传。社区养老服务不仅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物质服务,更重要是老年人的情感需求服务,依靠情感力量可以调动社区老年人参与热情和积极性。首先要对老年人进行教育和情感疏导,建立主人翁意识,能够真正参与融入社会,使老人得到真正的社会化。其次,社区构建新时代孝德文化理念,举办宣传教育活动,满足老年精神需求,从而改变老年人传统养老观念,以文化融合促进老年人的参与,增强社会归属感,找到自我实现价值。
(二)建设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
社区的建设需要大批的专业工作者,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直接影响到社区的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关系到居民对社区的归属程度。因此抓好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是提高社区服务水平的必要条件。
1.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管理人员。从目前看,社区管理人员多数是本社区的退休和下岗人员,本身并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不具备就职者的专业素养,不能适应社区发展的需要。首要措施就是向社会广纳专业人士,进行开放式选拔,壮大社区人员队伍,把优秀的才干、专业的职业情感倾注到岗位上来,领导、参与社区建设,必然提高社区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2.强化培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专业素养。社区的蓬勃发展、创新突破是需要社区工作者通过先进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服务水平来到达到的。为了更好地解决新问题和新情况,社区工作者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更新所学专业知识,提升专业素质。所以,应该规划社区工作者定期培训、定期调研,进修专业知识,学习引荐成功经验。
居家安全计划范文6
——关于后疫情时代“课堂回归”的思考
湖北省枣阳市太平镇三中李义唐刘霞
各地学校都在准备复课,如火如荼的线上教学将从云端下线。摆在教师面前的,是疫情后课堂如何回归的问题。这不仅仅是简单地将课堂搬回学校教室,而是关系到教师和学生如何完美“下线”,并重新回归各自角色的问题。那么,教师应如何做好线上线下的教学衔接呢?
首先,教师要帮助学生做好返校心理调适。
长期居家在线学习突然回归学校线下学习,学生心理难免有所不适,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长期居家线上“盯屏幕”,缺乏同学、师生间的交流,学生沉浸在一个人的世界,对外界的好奇心削弱,养成了“孤僻好静”的习惯,进入正常线下学习后,会因为环境变化而心态不稳。二是返校后突然脱离手机等电子产品,不少学生的“娱乐”机会锐减,课外活动受限,会感到不适。三是自律性差的学生,因居家学习时落下了课程,返校前后会焦虑,影响返校后正常学习。
针对学生可能出现、也许是必然出现的这些心理状况,学校和教师可以采取有效的心理应对策略来帮其调适。如:正式复学返校之前,网上学科授课内容减量,有预设地在网课上向学生渗透“断奶教育”,暗示和提醒学生尽早做好结束网课、返校复学的思想准备,正视课堂学习及要求,及时转换学习方式,尽快转变各自角色。
用好返校第一周的心理调适时机,帮助学生身心“复位”。在符合安全防疫的条件下,多组织学生间的合作学习和各类活动;借助抗疫过程中各条战线的先进事迹,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通过学校日常行为规范的学习和引导,促进学生尽快进入正常的校园学习状态。
其次,教师要在返校后做好学情诊断。
学生居家学习环境、习惯和自律性各不一样,线上学习状态千差万别,效果参差不齐。学生居家学习的效果如何,需要有效的评测,这关系到复课后如何顺利开展教学活动、落实教学效果。
学生返校前,梳理居家学习的“难题”或“易错题”并推荐给学习小组,学习小组集中讨论后精选题源推荐给科任教师,科任教师与命题教师根据学科“必备知识、关键能力”从题源中选题,坚持“以生为本”的原则组卷,适当进行“变式”或“再创作”。整个过程是从学生中来再到学生去,可以较好地实现“以考促学”和“学业诊断”目的。
学生返校后,全校以年级为单位组织学情检测,并组织教师以班为单位分析学生学习情况,总结网课期间的成绩并能认真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补救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补交补学活动,促进线下教学平稳、有序、高效地恢复正常状态。
第三,再次精心订计划、调进度,实施教学。
学生返校复学后,为保障学生能够在学习过程中实现前后知识的衔接,不至于在学习中“欠下账”、“补不起”、“填不上”,从而影响今后的学习,教师要根据实情,有针对性地再次制订教学计划,实施教学,以期做到“培优补差、查漏补缺”,确保线上教学平稳“下线”,教学早入正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