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指导意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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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指导意见

土地流转指导意见范文1

一是全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发挥好市场配置农地资源的作用,必须健全稳定、明晰的农地产权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落实这一要求,当前最紧迫的是开展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解决农户承包地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健全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按照中央关于用五年时间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要求,在今明两年扩大试点的基础上,后三年全面推开。

二是落实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重大政策。只有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充分的权能,才能使承包土地以更丰富的形式流转发展农业生产,充分发挥资源效能,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其中关于抵押、担保、入股的规定,都属于重大的政策创新。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融资的具体办法。

三是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公开市场体系。农地资源要顺畅流转,必须建立健全流转信息服务平台、完善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培育流转服务组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为此,要加快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政策咨询、价格评估等服务。探索建立土地流转价格监测体系,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流转价格形成机制。

土地流转指导意见范文2

关键词:山区;农业灌溉;水利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S27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333069

1 制定山区水利规划和灌溉指导意见

当前国家还没有出台针对山区水利现展建设的相关规划,东北3省也没有制定似的山区灌溉发展规划。新形势下,应该探索与农业现代化相适应的农田水利现代化发展新模式,出台山区水利建设规划和相关指导意见,以农村生活、农业生产、农村生态“三生”服务为目的,用人与自然和谐的现念指导山区水利建设,为我国山区水利现代化提供政策支撑,满足现代农业灌溉发展乃至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对农村水利建设发展的需求。

2 制定山区水利建设技术标准

随着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种植结构、经营模式的转变必然对灌溉方式、工程模式、灌溉技术及灌溉管理等产生新的需求,山区水利面对新形势,制定现代化建设技术标准是十分必要的,可为山区水利现代化发展提供依据,为山区水利建设和管理提供保障,为国家决策提供依据。

3 大力推动灌区水利骨干工程建设

东北山区自然灾害频发,东部涝灾较多,西部旱灾较多,对灌区的水源工程和骨干渠道进行配套完善,可以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使灌区耕地可完全免受旱灾的威胁,成为高产、稳产、高效农田。水利工程改造后,随着田间工程的配套,可加强农业措施的实施,如平整土地,增施有机化肥,进行土壤改良,提高土壤肥力,使中低产田变为稳产、高产、高效农田。

4 开展集体经济管理和土地流转

东北山区土地以分散式经营模式为主,水利设施和灌溉工程在一定程度上会存在空间布局不合理或不能满足规模种植需求等问题,通过土地流转或集体经营模式,可实现水土资源更高效合理的分配利用。土地流转和集体经营后对农田水利设施田间改善有很高的积极性,也有财力搞好水利灌溉工程的建设,保证了农田灌溉对水资源的需求。

土地流转或集体经营模式可实现适度规模化经营,能够促进水利现代化的发展、现代灌溉特别是高效节水灌溉,会在农田规模化经营、规模化种植中大显身手,展现现代灌溉的威力与魅力。因此,研究解决好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东北山区农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5 大力推进山区特色农业建设

东北山区特色农业的开展属于起步阶段,需要进一步提高和普及推广新技术。以各县农业技术推广站为主体,进一步加大推广新优品种、温室结构改造、温室内微灌优化及智能管理等先进实用技术的力度,尽快缩小与国内外发达地区的差距。特色农业和园区设施农业智能化灌溉模式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推广,需要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自加压力,自我更新技术,向农村进行推广;还需各级政府在农业发展方面多给予政策和资金上的扶持和支持,增加农业科技发展的推广力度。

科学规划发展、加强生产力度、改变市场管理方式。要针对不同市场需求,与土地流转相配合,集约化生产,取得稳定的规模效益,引导农民在栽培形式、品种布局和管理技术上统一选择、集约化生产,取得稳定的规模效益。

6 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山区水利建设可持续发展

在今后山区节水灌溉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中,建议加强对新技术、高科技的研究、创新和应用,并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的水利投入新机制。加强资金的统筹协调,整合各渠道、各层次、各方面的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发挥公共财政主渠道作用。各地要把水利建设作为重要基础设施,把水利投资作为应保必保的重点领域,加大水利投入。财政方面要严格征收、管理和使用水利建设基金,认真落实农田建设资金的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水利建设。各乡镇要突出以奖代补、以奖等政策,实施政府资金补助,坚持多筹多补,先干先补等政策,调动农民和合作社等农业经营模式对农业发展积极投入。建立和健全水利设施管护制度和激励机制。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工作,落实好工程维护费的补贴政策,开展新的运营和管理机制,确保工程后期的管理工作,发展工程的长久效益。

土地流转指导意见范文3

一是对确权登记认识不够,地方工作积极性不高。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中,对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内容、条件及换发、补发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许多地方认为此次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好像是重复劳动,且需再次花费大量物力、财力,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

二是确权实际土地面积增加,承包合同矛盾突出。20__年全国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求全面丈量土地,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四至就是地籍上每宗地四邻的名称。四至在各地土地资料上填写不规范,没有很好描述出土地的具体范围)等问题。在土地确权后,实际测量的面积很可能大于原二轮承包地面积。对于已流转出去的土地,有些农民要求确权,对承租土地流转的大户,要求按照确权后多出的土地面积补偿相应承包费,从而引发了是否调整承包合同的问题。

三是宅基地私下买卖,成为矛盾导火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第8条对宅基地的性质做了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性质是公有的,由集体行使对宅基地的所有权,从法律层面讲,农村宅基地不能自由买卖。在现实生活中,农村宅基地私自买卖现象却一直存在。对于整家迁出的农户,宅基地私下出售给外来户,有的农民为了省麻烦,将耕地附带宅基地一起出售给外来户。等到国家对该处农村土地进行开发,土地出现增值,已经出售土地承包权的农民要求获取土地相关收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提到“现阶段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由此看出土地承包权是不在流转范围的,而当初购买宅基地附带耕地的人们殊不知土地承包权不能随意买卖,由此对开发引起的土地收益产生利益纷争;有的农民将宅基地私自买卖之后,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过多的留意,以致耕地闲置,村集体某些干部将其耕地任意流转以牟取经济利益等等。

针对以上矛盾,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动员力度,形成全社会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重要性的共识。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一件事关9亿农民的头等大事。加大报纸、电视、网络等的宣传力度,使农民群众弄清确权登记的重要性,推动此项工作稳步推进。

土地流转指导意见范文4

宅基地退出机制探索全面提速

记者最新获悉,在即将正式启动的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中,试点地区将建立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并在修订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和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空置标准的基础上,探索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上的权能。

事实上,目前包括安徽、浙江、宁夏、湖南、四川等多个省区已经对宅基地退出机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

安徽省于日前在全省范围内提出了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媒体日前从安徽国土厅获得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要求,一是实行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备案核销制度,保障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权利;二是探索建立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农村村民主动退出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宅基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补偿或者政府予以奖励,并采取经济或其他手段予以激励;三是探索宅基地流转制度,允许农村村民通过流转方式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

浙江省则明确表示,将借鉴重庆“地票”制度,将宅基地使用权量化为“宅基地权票”,通过权票交易、流转实现农民宅基地自由、有偿退出,显化农民住房财产权益。与此同时,逐步探索在不改变宅基地集体所有主性质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宅基地及农房突破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边界进行置换、转让、继承、入股。

专家:谨防重蹈耕地征用乱象覆辙

尽管业界认为建立健全宅基地退出机制可以更有效地利用土地,但也有专家指出,退出后如何对土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非常关键,否则当宅基地退出在全国推广后,完全有可能走上以前耕地征用的老路,出现非农化、侵犯农民权益等一系列乱象。

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提速,农村宅基地的闲置问题日益凸显。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10%~20%是闲置的,部分地区闲置率甚至高达30%。一方面农村宅基地闲置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另一方面城镇化进程又面临土地资源的刚性约束。如何建立健全宅基地退出机制、释放农村建设用地价值、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缓解城镇建设用地压力,是国土资源管理急需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据了解,此次城镇化综合试点将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将农民房屋纳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将宅基地和农房纳入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并率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此外,将修订农村宅基地用地控制标准和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控制标准。探索宅基地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及实现形式和途径。探索落实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上的权能,在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权益的前提下赋予宅基地使用权人更多权益。

在此背景下,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制度,探索超标准宅基地处置办法。在坚持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农村空置宅基地交易主体、交易范围和交易方式。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中土地收益分配机制。探索农房抵押担保转让中宅基地占有权和使用权转移方法。

国家发改委城市和中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规划研究部主任文辉表示,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由于规划缺失和管理不规范,土地利用率较差,而农村集体用地更甚。造成部分用地闲置,进而威胁耕地红线。“只有加快土地制度改革,才能解决现阶段城市建设用地缺乏造成地价高企,农村集体用地闲置荒废得不到应有价值的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宅基地退出或会引起与民争地、“流民”等问题。对此,文辉指出,宅基地退出得到较好的效果,必须是在确定土地收回后用途、确保政策措施后期落实的前提下进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表示,目前关于宅基地退出的试点都有一个特点,就是政府对农民早期的承诺都能兑现,但是因为后来资金不到位、配套政策不健全,导致很多农民觉得分配不公,政策落实情况不容乐观。

对此,李国祥特别指出,通过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可以减少农民进入城镇后的经济负担,更好地推进新型城镇化。但同时要注意应将退出后的宅基地优先用于农业,以复垦为主,在补充满足了农地指标后再适当搞一些非农建设。退出后如何对土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非常关键,否则当宅基地退出在全国推广后,完全有可能走上以前耕地征用的老路,出现非农化、侵犯农民权益等一系列乱象。

链接

安徽确定路线图:土地流转宅基地退出机制成重点

据报道,近日,安徽省国土厅内部正式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其中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激励宅基地退出等有关探索,对于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突破较大,安徽对此次改革提出了“试点先行,风险可控”的原则。

土地流转指导意见范文5

(一)积极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努力破解规模过小这一当前农业现代化的最大制约,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将更多现代生产要素、经营模式、发展理念引入农业,推进农业机械和科技成果应用,开拓农产品市场,提高农业组织化、产业化、市场化水平。一是创新规模经营模式,积极利用专业合作、股份合作、土地流转、土地入股、土地托管等多种形式,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二是着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支持农业的生产用地、新增生产补贴等政策要向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增强新型经营主体辐射带动能力。按照职业农民培育政策指导意见,建立和完善认定管理办法,培育新型职业农民1650人。三是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撑工程,建立政府购买农业公益试点。抓好东辽县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启动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引导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户自愿退出土地经营权。支持代耕代收、统防统治、农资供应、饲料配送等服务业发展,鼓励科技人员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公司。

(二)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继续抓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力争2016年底前完成。启动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建立和完善“三权分置”办法。充分发挥市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作用,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引导农户自愿互换承包地块。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工作部署,探索将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指标。通过金翼蛋品2000万只一村一场蛋鸡养殖、正旭食用菌产业园、东辽黑猪公司20万头黑猪扩建、东霖草编60万件草编等产业和项目,大力扶持村集体经济、尤其是43个贫困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完成主体改革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抓好配套改革措施的跟进和落实,大力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引导林权规范有序流转,鼓励发展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加快经营组织创新,探索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有效途径和措施。

(三)推进农村金融创新。一是扩大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在东丰县沙河镇、那丹伯镇试点的基础上,东丰整县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探索积累经验,逐步在全市推广。大力支持农业银行扩大业务覆盖面,积极引导其他金融机构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二是加快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进度,在东丰、东辽两县试点的基础上,把龙山区、西安区、开发区吸收进来,力争实现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全覆盖。完善政策措施,简化相关流程,降低贷款门槛,提高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启动畜牧物权抵押融资试点,加强与农业银行等金融部门合作,适时开展畜牧物权抵押融资试点,激活畜牧养殖企业资产,有效解决养殖户发展资金不足问题。四是全面落实农业保险政策,加强与安华、安盟、人保等保险公司合作,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土地流转指导意见范文6

我国家庭农场已发展到87.7万个

张红宁介绍,在我国,家庭农场大家感觉很新鲜,但在实践中早已存在。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一些种田能手通过承包和流转土地,从事农业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已经具备了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进入新世纪以来,浙江宁波、上海松江、吉林延边等地在培育家庭农场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如浙江宁波慈溪市2003年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已超过50家,上海松江区2007年认定的家庭农场已达到597家。据调查,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符合统计标准的家庭农场87.7万个,经营耕地面积1.76亿亩,平均经营规模200.2亩;其中,从事种养业的家庭农场达到86.1万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98.2%。

张红宁说,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仝围已有9个省、55个市(县、区)出台了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文件,并明确了具体扶持措施。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建立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和认定制度。江苏、山东等省出台了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办法,浙江、安徽等省出台了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办法。二是引导农村土地流向家庭农场。从2007年起,上海松江区就明确将集体统一整理好的土地租给家庭农场经营。浙江宁波市对家庭农场流转土地给予适当资金补助。三是涉农财政补贴向家庭农场倾斜。据统计,2012年全国各地扶持家庭农场发展资金达到6.35亿元。四是加强金融保险服务。各地通过成立农业担保公司、发放贷款补贴、设立风险防范基金、扩大贷款抵押范围等方式,加强对家庭农场的金融保险服务。五是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通过提供多元化、多层次、仝方位的社会化服务,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家庭农场经营规模不是越大越好

张红宁认为,家庭农场必须有一定规模,才能实现规模效益,但绝不是越大越好。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表明,土地经营规模过大会影响土地产出率和农民就业,不利于农业增产、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因此,《意见》中明确提出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要适度。

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到底多大算是适度?张红宁说,可以从三个方面衡量:一是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二是能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三是能确保经营者获得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的收入水平。

张红宁说,我围地域广阔,各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差别很大,很难提出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具体面积标准。各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可以从当地实际出发,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确定本地家庭农场的规模标准。以粮食生产为例,安徽提出集中连片规模应在200亩左右,重庆提出应达到50亩(一年两熟地区)或10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以上,上海市提出以100-150亩为宜。

“夹包老板”不是家庭农场经营者

对于哪些人可以兴办家庭农场,张红宁说,《意见》中明确规定,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这主要有两点考虑,第一,必须以承包农户为基础发展家庭农场。目前,我国有2.6亿承包农户,其中多数还在从事农业生产。在培育家庭农场时,必须首先考虑到他们的发展需要。因此从普遍意义上讲,尤其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现阶段培育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当以承包农户为主,政策扶持的重点是在承包农户中产生的规模经营农户,而不是鼓励城镇居民下乡种地。第二,家庭农场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这主要是考虑到,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大多数青壮年已经进入二三产业,愿意长期搞农业的不多。因此,鼓励中高等学校特别是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务工经商返乡人员等兴办家庭农场,有利于解决这些地区的“谁来种地”问题。

张红宇表示,我们鼓励那些亲自劳动、直接种地的劳动者,至于那些圈地后再转包经营,自己根本不参加农业生产的“夹包老板”,是不能视为家庭农场经营者的。

发展家庭农场土地要适度集中

“发展家庭农场首要解决的就是土地的适度集中问题。”张红宇表示,我国人多地少,未来几十年还将有几亿人在农村生产生活,因此在土地流转中,既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又要发挥好政府作用,维护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维护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在引导土地有序流转方面,将重点推动以下工作:一是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等便捷服务,指导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明确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提高合同履约率,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和流转合同纠纷。二是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项目资金,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重点引导流向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户。

张红宇说,在我国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许多家庭农场通过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人股等方式,稳定与承包农户的土地流转关系,也形成了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当然,从长远讲,最根本的措施还是赋予家庭农场这些真正的农地经营者以更稳定的土地经营权。下一步,对如何“放活”土地经营权,我们将做进一步深入研究,促使家庭农场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能够获得更稳定的经营土地的权利,更安心地从事粮食等农产品生产。

家庭农场已经在

新型经营体系中发挥骨干作用

家庭农场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如何,与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主体之问是什么关系呢?

张红宇说,自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来,2亿多承包农户一直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主体。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转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运而生,与传统承包农户共同构成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张红宇进一步阐释,从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实践看,家庭农场在这一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骨干作用。对承包农户而言,家庭农场从中孕育而生并发展壮大,是从事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的承包农户,对其他农户在种植技术、产品营销等方面有示范带动作用。对合作社而言.家庭农场对开展联合与合作具有旺盛的需求,常常是农民合作社的领办者或核心成员。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而言,家庭农场是其规模较大、较为稳定的原料供应者,更容易与其建立长期、密切的利益联接机制。对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而言,家庭农场由于从事专业生产,是重要的服务对象,当然,一些拥有农机具、农业技术、销售渠道的家庭农场也可以同时扮演服务提供者的角色。总之,家庭农场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各具特色、各有优势,都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问,都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关系,并无高低、优劣之分。

家庭农场可自主决定

办理工商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