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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管理范文1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
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批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投资机构(公司)、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批。
4.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第六条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第七条施工准备阶段
1.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并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2.施工准备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其机构,须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中“管理体制和职责”明确的分级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项目报建须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工程项目进行项目报建登记后,方可组织施工准备工作。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应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均须实行招标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4.水利工程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施工准备方可进行: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项目法人已经建立;
(3)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
(4)有关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
(5)已办理报建手续。
第八条建设实施阶段
1.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2.项目法人或其机构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主体工程开工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明确的条件,即:
(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3)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
(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主体工程开工前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管理模式已经确定,投资主体与项目主体的管理关系已经理顺;
(2)项目建设所需全部投资来源已经明确,且投资结构合理;
(3)项目产品的销售,已有用户承诺,并确定了定价原则。
4.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项目法人要充分授权工程监理,使之能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和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监理单位选择必须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要求;
5.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重要建设项目,须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行使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监督职能。
第九条生产准备阶段
1.生产准备是项目投产前所要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阶段转入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2.生产准备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要求确定,一般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生产组织准备。建立生产经营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训人员。按照生产运营的要求,配备生产管理人员,并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使之能满足运营要求。生产管理人员要尽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设,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熟悉情况,掌握好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为顺利衔接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阶段做好准备;
(3)生产技术准备。主要包括技术资料的汇总、运行技术方案的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和新技术准备;
(4)生产的物资准备。主要是落实投产运营所需要的原材料、协作产品、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其他协作配合条件的准备;
(5)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
3.及时具体落实产品销售合同协议的签订,提高生产经营效益,为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第十条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即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
2.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过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办[1997]275号)的要求完成了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完成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必须文件的编制后,项目法人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规定,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国家和部颁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3.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须由审计机关组织竣工审计,其审计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4.工程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先进行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有遗留问题的项目,对遗留问题必须有具体处理意见,且有限期处理的明确要求并落实责任人。
第十一条后评价
1.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经济效益评价——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2.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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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文形式表述,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决定”、“细则”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具有规范性,对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对违反规范的行为具有强制力;规范性文件具有外部性,其内容是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管理规范,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工具;规范性文件具有执行性,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依据之一,对行政管理事务具有确定力。因为规范性文件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其制定和修改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
二、严格落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专指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公布和印发的,或者虽以市政府有关部门文件上报但由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批转印发的,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起草送审稿。起草部门要组织专门小组负责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建议要予以采纳吸收;未采纳的,要向建议人做出书面说明,并将相应情况报制定机关。
2、完善事前审核制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经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初审,并经起草部门有关会议集体审议后,形成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核: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措施相抵触;具体内容是否适当;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及处理情况等。起草部门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审稿时,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审核报告、送审稿文本、法律法规依据、起草说明和征求意见情况等相关材料。
3、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提交审议。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核完毕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提请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议题进行审议。审议时,市政府法制机构作审查报告,起草部门作起草报告。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市政府办公室一律退回起草部门,不予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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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实施机关与管辖
第六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地州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一个内部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第八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罚。
地州级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部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条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交由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需要由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几个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林业行政处罚,由最初受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林业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管辖授权、委托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处罚。
第三章立案、调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林业部统一制发,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认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回避。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负责人决定;行政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
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
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凡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四)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二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个人进行,应当向当事作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或者警告、时间、地点以及本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一般程序规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以后,经调查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没有违法事实的,撤销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七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集各种证据。收集、调取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有关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以下称被询问人),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拒绝回答的,不影响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要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允许;必要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自行书写的应当有本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可以进行勘验、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并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和有关的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勘验、检查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被邀请的见证人、有关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为解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本人身份。
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再交由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林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本组织的印章。
第三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三十五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提出申诉和检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请集体讨论,决定是否重新处理。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三十七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听证结束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作出决定。
第四章送达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
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条除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四十一条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二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以当事人提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四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四十七条除依法应当给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承办人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一般包括:卷皮、目录、案件登记表、证据材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材料。
程序管理范文4
关键词 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程序管理
中图分类号 U41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3)89-0037-02
众所周知,高速公路机电工程主要是由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和供配电系统构成,近年来.随着我国建设高速公路项目的增加,如何搞好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招标工作变得日益重要。在招标过程中,一旦出现工作不严谨的状况,就会造成招标周期的延长,严重的话就需要重新招标,白白浪费了招标的资金投入,因此就必须对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项目进行程序管理,制定出严格的招标程序。
1 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的项目招标流程
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招标项目必须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手续,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项目招标的流程大致分为三步: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的标准――合同谈判。
1.1 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由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包含报价)两个部分组成。技术招标文件的编制首先要与其他土建工程划分出清晰的界限,要求工程量清单数量准确、内容完整,细化设备的性能指标,保持前后一致,具有竞争性,还要有系统验收、测试的标准等内容。包含报价的商务文件编制通常会有采购设备的报价表、采购设备从生产工厂到工地的运输费用报价表、设备安装调试费用报价表、机电工程开通后的维修备件报价表等。
1.2 评标的标准
首先,组织评标人员评标,在评标前,准备工作一定要做好,需要将评标时所用的表格备妥,这样就可以有效地减少评标时间。然后,进行标书的初评,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接下来,就是详细的技术评标和商务评标了,业主对已判定为实质响应性的投标书进行评估,在投标书的技术方面主要审查投标人针对标书文件所提供资料的完备程度及质量、技术规范和图纸、提供的设备和工程对有关现场常见环境和气候条件的适应情况、备件和维修服务的长期供应能力等等,在投标书的商务方面重点考虑备件和服务的所需支出、培训的需求和费用、由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及设施等费用方面。最后,编写出内容充实、条理分明的评标报告。
1.3 合同谈判
在合同谈判中双方应确定设备采购的时间表、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联合设计和培训的详细方案,规定合同款项的支付办法,还有对于可预见的设备变更规定变更的原则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
2 机电工程项目招标的存在的问题
机电工程项目招标中可能会牵涉到方方面面的问题,但把这些问题归纳起来无非就是两个最根本的问题:一是工程标段划分和资格审查标准制定的不合理,二是中标原则的问题。
2.1 标段划分和资格审查标准制定的不合理
尽管在交通部2000年颁布的第7号部长令《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中第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工程分标段招标,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但招标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大多还是由招标中标段划分和资格审查标准不合理引起的。这类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不同路段机电工程的规模不同,另外还存在部分项目需要分期实施,所以在实际情况中的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标段划分差异较大,难以制定出统一的规则。比如说,由于业主的经验不足,在一个规模较小的高速公路机电工程中还将三大系统分为三个标段,这样的标段划分方式就非常值得商讨;有的业主要求施工单位在最近三年内完成多少业绩,是否如期完工,并且完工是需要通过由交通质量监督部门检测,附加一些施工单位不容易完成的条件,可以说这样的招标项目是为某些潜在的投标人量身定制。由此不难看出,招标中第一步要解决的就是标段的划分和资格预审标准的制定。
2.2 中标原则的问题
招标中的核心问题就是中标原则的选择。在我国的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原则: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在平常的说法中,第一种中标原则被称之为综合打分法,第二种称之为最低价法。目前最低价法被一些施工企业甚至包括许多业主纷纷指责,颇具争议。其实,笔者认为,综合评分法和最低价法各有各的优势和缺点,并不能一概而论。从综合评分法来说其本身就集优点和缺点于一身,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淘汰恶性竞争者,有可能选到一个好的承包商,但在业主编制打分项目时,可以人为地设定一些带有限制性的条件,而且评标时,还是评标委员人为地打分,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为因素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此外综合评分法的随意性也比较大。而对于最低价法来说,最低价中标事实上就是在满足技术标准且经过评审的合理最低价中标,其主要缺点是设备的档次较难控制,施工过程中业主工程管理的难度比较大,其优点是评标简单且标准客观。那么,究竟如何选择中标原则?在现阶段,被施工单位和业主认可的是合乎技术规范的最低价中标,因为它顺应了社会发展的潮流,使评价体系更加标准、客观。
解决招标中上述两个问题的关键是,业主要规范地进行招投标和工程项目的程序管理,那么,怎样才能合理地实施项目招标程序管理呢?
3 怎样合理地实施项目招标程序管理
3.1 加强招标文件编制制度,制定出科学、合理地招标文件
注重审核招标文件的严肃性,提高招标文件的合理性,保证招标文件的约束力。以前就有业主单位由于缺乏机电工程方面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只是简单地委托某个设计单位来设计招标文件,从而导致招标文件对于施工过程缺乏实际的指导意义。
所以招标业主单位应委托技术实力雄厚、责任心强、信誉度高的设计单位设计招标文件,设计单位应对具体路段的具体情况实地勘查、仔细分析,避免完全“照搬照抄”以前工程设计内容的情况发生。而业主单位也应培养自己这方高水平的机电工程人才,把好招标文件的审核关。
3.2 运用“综合实力中标”策略
目前我国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建设市场上普遍都采取“最低价中标”的策略,但由于缺乏行业标准,市场操作不规范,而且是由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决定标底的“无标底“评标法,在招标过程中,甚至有中标价远远低于合同价的情况出现,许多不正当的竞争现象层出不穷,在这样的情况下,中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往往只能通过降低施工质量或变更合同来获取利润,那么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业主的利益。
程序管理范文5
关键词:施工程序;工程管理;控制
引言
施工现场管理是指按照现代化施工的客观要求,组织开展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活动,使施工现场保持良好的施工环境和施工秩序而进行的管理工作。是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施工管理的一项主要的基础性工作。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监控和管理过程是非常重要的。不仅要提前做好预控工作,以主动的姿态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还要在管理过程中对重点的施工程序进行多方位的全程监管,进而有效地对工程建设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管理控制,确保建筑建造的质量安全。
1.工程建设施工程序的主要内容
施工程序从承接施工任务开始到竣工验收为止可分为五个步骤,其一般包括:
1.1施工任务的承接
1.2施工合同的签订
1.3做好项目施工前的准备,提交项目开工前的报告
1.4精心设计,组织施工
1.5项目竣工,组织验收,交付使用
2.影响工程建设施工质量因素的管理控制
任何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都会有来自各方面诸多影响工程质量的不利因素。其包括建筑材料、人为因素、施工设施、建筑设计、环境因素等。由此可见,施工质量的保证就要从这些因素上面入手,抓好施工过程中每个环节的质量落实,并对其加以控制,同时要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阶段性验收,避免某个问题导致的恶性循环。
2.1建筑材料质量管理
建筑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了整个工程质量,材料的好坏以及合适程度,决定了建筑物质量的高低。尤其是在某些重点程序上,更应该抓好建筑材料的监管力度,比如,在选择沥青卷材的时候,不能选择焦油沥青胶铺贴或者是焦油沥青冷底子,这样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建筑质量,了解这方面材料知识的人知道,应该选用石油沥青胶铺贴或者是石油沥青冷底子。
2.2人为因素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人才是整个施工过程的主导者,任何一个项目都要通过人的操作才能完成。人为的懒惰、怠工会很大程度上影响施工的质量,尤其是在某些重点、难点施工时,更要做好监督工作,避免影响建筑质量安全的行为,并增强人员施工时的安全系数。施工人员要从心理素质、技术水平、生理活动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检查,比如在进行水下作业、高空作业、携带易燃易爆作业,精度高操作要求高等情况复杂的施工程序时要做好一系列的安全防范措施。
2.3施工设施的保养维护
在项目施工中,机械设备等一些施工设施起到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人工成本的作用。施工前后,要对施工设施进行“防腐、调整、清洁、防锈”等一系列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使施工设备一直保持在良好的工作状态,并通过维护保养,延长其使用寿命。一是施工前后做好设备的清洁工作,及时补充燃料、剂以及冷却水,检查紧固状态和灵活状态。二是排除机械故障,调整、更换零件。三是根据需要,规定时间进行检修。四是钢管在使用前要进行防腐、防锈保养,对其表面刷上油漆,使用一周期后,要重新涂刷,同时检查其损伤情况,并对其进行节点。五是钢模板要进行除锈防腐处理,木模板在使用前要集中分类存放,做好防腐防潮措施。
2.4建筑技术环节的运用
在工程建设的工程当中,各个程序之间的间歇性很强,需要掌控程序之间的时间间隔,否则就会影响工程的质量。比如在分层浇筑混凝土时,不能待到下层的混凝土凝固后再浇筑上层混凝土,必须在下层还未初凝时就应该实施操作。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种材料的质量技术参数必须严格把关,要选用适当的材料进行施工,尤其是一些重要的材料,其技术参数与工程质量是密切相关的。比如,三合土的最佳含水量、回填土的质量要求、添加剂的掺量、混凝土的水灰化等技术参数,会直接影响建筑物的质量、强度、密度、抗渗性、抗震性、耐久性。
3.工程建设施工程序的各种管理控制措施
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就是一条严格的产品生产线,每一道施工程序都受到了监理工程师的严格管理监督,通过管理控制减少工程实施中不必要的浪费,降低工程成本,并在监督、优化中提高建筑目标的整体质量。在日常的检查监督中,监理工程师应当把定时检查与不定时抽查相结合,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并积极做好技术复核工作,以及检查情况记录工作,并对检查出来的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数据统计分析,对不合格的部位和情况要及时进行处理。
3.1制定计划,严格按实施计划组织施工
工程建设施工程序管理中的工程进度管理是发挥其他职能的根本条件。上级部门要明确项目施工的计划安排以及进度目标,并通过技术手段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在监督管理当中不断优化计划目标,严格按时按量完成施工任务。
工程建设工程是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在工程施工前期进行针对性的计划安排,并制定相关制度规定。施工部门要根据上级部门安排的计划措施以及进度任务进行合理施工,并确定好周、月、季的施工进度安排,而后与各个施工团队签署承包合同,要求承包施工队要按照实施计划的进度要求进行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监督人员要经常对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果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并按照先期拟定的计划安排制定问题解决安排计划书,确保工程进度。
3.2抓好施工中的调度安排工作
在工程施工当中,如果出现与原计划安排不相适应的情况发生,要及时对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以确保达到施工平衡。
3.3工程建设施工总平面管理
工程建设施工总平面管理是一种现场的平面管理方式,是科学组织施工、文明施工、维护秩序、降低施工成本、保障生命安全的有效管理措施。工程建设施工总平面管理方式会随着施工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而要进行适当调整、完善,在动态的管理控制当中提高监督能力,确保施工的顺利完成。
3.4技术能力的完善
随着我国工程项目中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种技术管理手段已经融入到了工程建设的施工当中。根据本人多年来的相关经验,只有在确保严格按照国家的各项技术政策,技术手段的前提下,才能更好的保证工程程序的顺利进行,才能确保工程质量更加优化。
3.5设置程序质量控制点
在施工当中,要设置程序质量控制点,并对控制的重点、关键、或者是相对薄弱的环节进行人为强化,使施工程序一直处在良好的控制状态。
3.6工程建设工程质量预控
工程建筑是一项复杂的过程,很多例如,材料因素、人为因素、施工操作、技术参数等因素都会影响施工质量,因此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预防就显得格外的重要。施工人员,要预先分析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意外状况、质量问题、重点环节、关键部位,及时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重点预防控制。
4.结束语
随着人们对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要求的逐步提高,施工程序的管理控制能力也得到了相对加强。然而,我国工程建设的技术能力还有许多有待加强的地方,在新时代新趋势下,要抓好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的灌输,在贯彻国家有关施工规定的情况下,严格施工管理,不断提高施工技术能力水平,完善施工质量监督体系,切实实现工程质量的最优化,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工程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谢颖.建筑施工企业管理[M].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8.
程序管理范文6
关键词:5S;质量管理;程序开发
中图分类号:TP311
5S对于塑造企业的形象、降低成本、准时交货、安全生产、高度的标准化、创造令人心旷神怡的工作场所、现场改善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5S的管理模式作为一种思路和管理方法,也可以运用到程序开发的过程之中,提升程序研发的效率,规范程序开发和维护的行为,提升程序开发和维护人员的整体素质,从而提升程序开发活动的整体效率。在程序开发与维护的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按照5S管理的思维和逻辑推行程序开发的“5S”管理,实现程序开发工作的成本,实现标准化作业。
15S管理概述
5S质量管理是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扫(Seiso)、清洁(Seikeetsu)和素养(Shit-Suke)这5个词的缩写。开展以整理、整顿、清扫、清洁和素养为内容的活动,称为“5S”。在5S质量管理的推动下,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的企业管理迅速提升,产品质量逐步提高,奠定了经济大国的地位。5S管理活动的目标在于:工作变换时,寻找工具,物品马上找到,寻找时间为零;不良品为零;减少消耗,浪费为零;及时完成任务,延期为零;团结,友爱,处处为别人着想,积极干好本职工作,不良行为为零。
5S的具体作用可以归纳为:(1)提高企业形象;(2)提高生产效率和工作效率;(3)加强安全,减少隐患;(4)降低企业的生产和管理成本;(5)缩短作业周期,保证按期完成工作;
25S管理在程序开发中的推广
5S质量管理的成功不仅仅是其在现场管理中所起到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它给人们的管理提供了一种新型的思维。5S应用于制造业、服务业等改善现场环境的质量和员工的思维方法,使企业能更加有效地迈向全面质量管理。同样的,如果将5S的管理思维和相关管理方法应用到程序开发的过程中,也将会对程序开发工作效率的提升产生极大的帮助。
程序的开发,需要经过程序的总体结构设计和模块设计、编程和调试、程序联调和测试以及编写、提交程序。这几个步骤严格按照逻辑思维的顺序进行,打乱顺序以及中途插入都是难以实现的。整个开发流程,包括用户的需求分析、程序概要设计、程序的详细设计、程序编码的编写、程序实际功能的测试、程序交付以及最终的用户验收。在后期,还需要根据实际用户的使用情况进行更改和维护。
将5S管理法应用于程序开发中,可以起到很大的帮助,我认为,5S的管理方法可以按照如下适用于实际程序工作中:(1)整理。在前期阶段掌握清楚必要和不必要的步骤,增强逻辑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减少工作步骤。程序开发中区分必要与不必要的程序语言,删除冗余的程序语言,保留必须的程序语言。这样做的目的可以节省设计时间和程序运算时间,增强程序语言的逻辑性。(2)整顿。必须按照标准的、正确的写法书写程序语言。这样可以避免创作过程中的书写错误,增强工作的规范性,提升程序创作的效率。(3)清扫。清扫工作在程序开发中的作用是指对整理的工作再一次进行筛选,清楚要不需要的工作步骤和垃圾语言程序,是整体工作和程序本身变得清晰整洁。(4)清洁。将整理、整顿、清扫实施的做法制度化、规范化,并且维持其成果。将程序的前期构思工作和后期开发工作加以整理并且形成规章制度,程序员认真维护并坚持整理、整顿、清扫的效果,使程序的开发和运行保持最佳状态。(4)素养。程序开发者和维护者按章操作、依规行事,养成良好的操习惯。使程序员养成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的习惯和作风,是5S管理在程序开发工作中的核心和重点。
35S管理的重要意义
推行5S管理在程序的开发和后期维护中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推行5S管理,可以将程序的运行时间最优化处理,提升程序运行的整体速度。通过整理和清扫两个动作,将程序中不需要的冗余的程序语言从程序中删除掉,在程序测试和程序的运行中可以减少运算时间,提升程序的速度与效率。
其次,将5S管理应用于程序开发和维护中,可以规范整体程序的逻辑性,在程序开发人员离职后,不至于将已开发的程序工作停止。在新的程序工作人员参与到程序工作中来的时候,可以迅速了解工作进度,进入状态。在2011年~2012年,有半数软件公司的程序员的离职率超过20%,有79.3%的软件企业的员工离职率超过10%。人员流动率大的情况下,如果程序开发过程中不规范,逻辑性差,会导致新进程序员无法继续程序开发工作,新进程序维护人员难以开展程序维护工作,导致项目的进展缓慢甚至项目停止。5S管理应用以后,规范性和逻辑性提升以后,这个难题也将会迎刃而解。
最后,在程序开发工作中推行5S管理,可以提升程序开发和维护人员的整体素质。管理活动的提升可以使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章和程序进行操作,养成好的工作习惯,从而在人员的流动过程中,不会对企业本身造成大的影响,降低企业的隐患。
45S管理在程序开发中的管理建议
通过上述的论证和分析,在程序开发和维护工作中,我认为,可以通过如下管理活动提升企业效率:
4.1整理和清扫工作。程序构思和开发过程中反复推敲和思考,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和程序。建议软件开发和维护企业实行三级设计开发制度,含义为一个程序员构思与创作完成后,交由下一位程序员推敲检查,对重复的语言和工作步骤进行检查,多余的予以删除。工作完成后交由第三人继续重复这样的工作。通过两次筛选检查,使工作和程序本身变得清晰,简洁。
4.2程序清洁工作。程序的开发和维护工作要变得持续和可发展,企业才有生机和活力。在德国,企业生产管理具有高度规范性,员工辞职,留下规范的产品生产图纸,下一员工进入到该领域通过图纸就能够进行产品的生产。因此,要将工作思路、步骤以及程序的逻辑图进行详细记录,在有新的进展和变化及时更新,装订成册并且加以保留。这样做的目的是使新进员工能以最快的速度熟悉工作和程序步骤,尽快的上手操作。避免公司过于依赖某一个程序员,把公司风险降为最低,也能避免企业的损失。
4.3提升程序员的素养。公司将程序的创作工作进行规范,包括程序的记录规范以及程序的书写规范。规范文件形成以后,推行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学习并在实际工作中按规范进行操作。并且将规范性操作纳入员工绩效考核。程序开发工作是一项团体性的工作,一个开发团队通常都有很多人组成。如果,程序只有开发者自己可以看懂和理解,那么,这个代码将是毫无意义的,会给日后程序的维护带来很大的隐患。印度程序员进行程序开发时就具有高度的规范性,其中程序员设计的程度代码,任何一位相关的程度员都看得懂。这也是印度能成为软件产业大国的重要原因之一。
通过以上的建议,希望5S的思路可以帮助我们提升程序从调研、概要设计、可行性分析、需求分析到数据库设计、系统建模、项目开发进程表(时间表)、程序开发、项目测试、项目、运行、顾客反馈后期修改、后期维护这一整套管理流程的工作效率。减少软件开发企业员工高离职率给企业后期开发及程序维护带来的损失。从而为我国的软件产业发展提供相应的帮助。
参考文献:
[1]曾跃频.5S精细化管理[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