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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诊所规章制度范文1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调查对象为辖区内所有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中设置口腔专业的诊疗机构。
1.2方法
依据《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与《消毒技术规范》,经过咨询专家、小组讨论后,自制调查表格,并对调查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制订统一标准,采取现场查看、询问医务人员和现场检测的方法了解消毒管理工作。
2结果
2.1一般情况
2.1.1诊疗机构辖区内所有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中设置口腔专业的诊疗机构共34家(9家未开展诊疗业务),综合治疗椅63台,月诊量约12 610人次(表1)。
2.1.2执业人员25家口腔诊疗机构共有医务人员78人,中级及以上职称17人,其中执业医师占58.97%,执业助理医师占14.10%,护士占14.10%,技师占7.69%,其他人员占5.14%。
2.2调查结果
2.2.1医院感染规章制度20家口腔诊疗机构都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5家口腔诊疗机构没有制订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其中4家为个体及民办医疗机构)。
2.2.2消毒室与区域布局卫生部《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中要求口腔诊疗区域和口腔诊疗器械清洗、消毒区域应当分开,布局合理[2]。调查结果显示,25家口腔诊疗机构诊疗区域和清洗、消毒区域均分开设置,9家污染区、清洁区、消毒区布局不合理,9家无治疗台、工作台、牙椅位消毒记录或记录不全,7家无空气消毒(紫外线照射)记录或记录不全。
2.2.3医护人员防护在医务人员自我防护和外源性感染的控制方面,12家医务人员操作时未戴帽子、口罩,占口腔诊疗机构48.0%;14家口腔诊疗机构口腔科使用普通手动式洗手设施,即非肘式、脚踏或感应式洗手设施,占56.0%。
2.2.4消毒溶液及器械包装检查发现14家口腔诊疗机构盛放口腔器械的消毒容器标签书写不规范;13家无消毒溶液(2.0%戊二醛)浓度监测记录或记录不全,现场使用戊二醛浓度测试卡(3M)监测消毒液浓度,6家溶液浓度显示<2.0%; 8家塑封器械外包装未标明有效期或已过有效期,3家灭菌器械在空气中;15家口腔科内发现部分药品过期,主要为一级医疗机构及个体诊所。
2.2.5医疗废弃物处理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章规定,5家口腔诊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分类不正确,10家一次性物品未做到毁形-消毒-集中处理,7家无医疗废物回收登记或登记不全,4家个体诊所无污水处理设施。
3讨论
本次调查结果表明,我区口腔诊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已逐步开展,无菌技术操作等消毒隔离工作较以前有明显提高,但仍存在医源性感染隐患。少数医务人员消毒意识薄弱,个人防护意识淡薄,区域布局不尽合理,器械消毒与灭菌不到位,这都是医疗工作中“重治疗,轻预防”所造成的结果。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卫生部《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做好口腔诊疗机构医院感染工作,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工作。
3.1加大人才引进 强化内部管理
我区口腔卫生人力资源主要分布在二级及以上口腔诊疗机构,二级以下口腔诊疗机构缺乏口腔医师(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口腔诊疗机构没有取得执业资格的口腔医师),更何况口腔医生又兼职技师、护士,口腔卫生人力远远不能满足我区人口增长和经济迅速发展的需求,这为无证口腔行医提供了生存条件。因此,口腔诊疗机构应加大口腔卫生人力的引进,用制度、待遇、感情留住口腔卫生人才,以适应时展的需求。
各级口腔诊疗机构应高度重视口腔消毒管理工作,将口腔消毒管理工作纳入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管理中,建立三级质量控制网络,制订口腔诊疗器械消毒灭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和质量考核标准。院、科两级要加大管理力度,不定期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结果与科室、个人绩效挂钩,确保病人的就医安全[3,4]。
3.2开展教育培训 提高人员素质
从调查情况看,有13家口腔诊疗机构没有进行消毒溶液浓度监测,3家灭菌器械在空气中,10家一次性物品未做到毁形-消毒-集中处理,由此造成对医疗器械消毒与灭菌不严,存在严重的交叉感染隐患。卫生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口腔从业人员预防医院感染基础知识与技能培训、考核,不断强化他们的消毒隔离技术和无菌观念,严格执行医院感染控制的规范、技术,形成人人懂法、守法的工作氛围。
3.3加强监督执法 打击无证行医
口腔科器械在临床的使用率高,容易引起交叉感染,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大对口腔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定期地对口腔科的清洗、消毒、灭菌工作等诸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依法对口腔科的空气和物体表面卫生状况、医疗器械消毒与灭菌处理、消毒液浓度等进行监测。通过监督与检测,可以督促口腔诊疗机构意识到医院感染管理方面存在的疏漏与不足,了解管理的重点环节与难点所在,从而加强自身管理,逐步使口腔科的诊疗消毒工作走向正规化、法制化。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合理规划口腔诊疗机构资源,加大无证口腔诊所打击力度,提高打击无证行医宣传实效,有效遏制无证口腔行医现象。
3.4规范消毒技术 注重人员防护
医疗器械有效的消毒与灭菌是交叉感染控制的关键。口腔科高速涡轮手机直接与患者唾液、牙垢、血液及黏膜接触,机头结构复杂易藏污纳垢,是消毒、灭菌的难点。因此,口腔诊所必须设置专用的清洗室、消毒室,器械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灭菌。科室应配备必需的清洗、消毒、灭菌设备,消毒与灭菌的口腔器械应标记消毒日期、有效期。
口腔医生诊疗时常接触病人的血液、唾液、龈沟液,冲洗、洁齿等行为极易造成口腔内容物的喷溅[5]。我区48%口腔诊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诊疗操作时未戴帽子、口罩,这说明医务人员本身的防护意识不强。由于口腔专业的高风险性要求我们加强和关注口腔医务人员的自身防护。口腔专业医务人员必须重视和完善自我保护措施,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做好个人防护工作,避免造成患-医-患的医院感染链,这也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不容忽视的一个方面。
4参考文献
[1]王峰,刘俊业,郝文源,等.莱芜市部分口腔诊室消毒卫生状况调查[J].职业与健康,2006,22(11): 852-853.[2]卫生部.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S].
[3]王芳云,张建凤,张大芸,等.口腔诊疗器械消毒灭菌管理调查[J].安徽预防医学杂志,2006,12(5): 333-334.[4]吴自荣.控制医院内感染的措施与体会[J].中医药管理杂志,2003,13(1):43.
医疗诊所规章制度范文2
1 资料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市区所属3级医院4家,2级医院20家,1级医院8家,个体牙科诊所36家,共计68家为检测对象。
1.2 监测范围 治疗室空气、物体表面(包括医护手、治疗椅、治疗台等)、消毒后的医疗器械(牙钻、探针、拔牙钳、口腔镜、镊子、压舌板等)、使用中消毒剂。
1.3 检测项目 菌落总数、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中微生物污染监测技术执行[1]。
1.4 判定标准 按卫生部《医院消毒卫生标准》执行[2]。
2 结果
本次调查采集样品共413件,合格205件,合格率为49.64%,其中医院口腔科采样216件,合格119件,合格率为55.09%。个体牙科诊所采样197件,合格86件,合格率为43.65%。
经统计学处理,医院口腔科与个体牙科比较,消毒总合格率有显著性差异(χ2=4.91,P
3 讨论
门诊口腔科是医院感染管理的重点科室之一,许多经血液传播的疾病都可通过沾有血液、体液的口腔器械和医务人员的手之间传播造成交叉感染。卫生部《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牙科治疗室空气菌落总数应≤500 cfu/m3、物体表面和医护手菌落总数应
≤10 cfu/cm2、致病菌不得检出,使用中消毒剂菌落总数应≤100 ml。对照标准本次采集的413件样品中消毒合格率:物体表面为57.58%,医疗器械为54.07%,使用中消毒剂为83.72%,空气的合格率为0。可见口腔门诊消毒状况实在令人堪忧。近年来卫生部相继制订出台了《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就上述法律法规对从事口腔医疗的工作人员多次进行培训学习,每年多要对其进行消毒效果检测,但由于一些医护人员无菌观念淡漠,不严格按《消毒技术规范》操作,和检查人员捉谜藏,认为按规范操作太麻烦,没必要,目前也没出现严重交叉感染事件,存在侥幸心理,使我市口腔科消毒状况时好时差。加之一些医院领导及个体诊所法人偏重经济效益,忽视消毒设备的投入,如牙科治疗室均未安装紫外线灯,导致空气样本无一达到国家标准。一些个体诊所不使用消毒剂(36家诊所只有19家使用消毒剂,而且均为中低效消毒剂)、不配备蒸汽高压锅、干燥箱等灭菌设备,依旧只使用传统的蒸煮法消毒灭菌;一些医护人员对消毒剂的使用、配置不清楚,特别是一些个体牙科诊所医疗器械较少,不能达到一人一用一灭菌。一些医护人员在诊疗前不洗手消毒,诊疗时不戴口罩。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建议卫生监督部门除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外,还要坚持不懈做好消毒工作重要性宣传,提高医护人员对消毒工作的重视程度和自身防护意识,使其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去切断医患传播疾病的途径。因口腔科的医疗器械种类繁多,精细锐利,使用频繁,尤其是手机头和车针几乎每位患者均需使用,故给消毒带来一定的困难。对于拔牙钳、牙挺、镊子等可采用高压消毒,车针、钻头等细小器械可采用高效灭菌剂浸泡消毒。消毒剂在使用中应保持其消毒浓度,牙科治疗室均应安装紫外线灯,经灭菌后器械应盛于有盖的灭菌容器内,切忌暴露在空气中以免污染。减少以至杜绝医源叉感染在口腔科诊疗中的发生。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要求,根据口腔科医院感染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规范口腔科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使之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只有自觉遵守消毒隔离等各项规章制度,扎扎实实搞好落实,才能有效预防医院感染,确保患者治牙安全。
参 考 文 献
医疗诊所规章制度范文3
对于医生来说,新医改方案最大的突破在于多点执业的合法化。
这意味着,首先,医生“走穴”合规化;其次,在医院任职的医生可以兼办诊所,在社区为民众服务。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多点执业合法化给医生们带来的最大短期效应就是收入的提高。他们不再依赖于现有工作单位的工资和奖金,也不必依赖于向患者推销高价药品来贴补家用。医生们将堂堂正正地靠自己的医术获取较高的收入。
医生多点执业合法化对于患者也不无好处。中小城市甚至是农村地区的患者,在某些情况下,不必千里迢迢赶到大城市,也不必饱受排队挂号之苦,而是有望在居住地附近的医院接受大城市大医院专家的诊疗服务。医生兼办的诊所当然不会远离社区,老百姓自然会从中受益。
而且,大医院的医生们为了自己的业务下社区,其积极性之高不言而喻;而有了大医院医生加盟诊所,老百姓对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信任度自然会水涨船高。
然而,多点执业合法化的意义绝不止这些。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医生的身份性质将发生重大变革。在不远的将来,他们将不再是国家干部,而成为自由职业者,回归其本性。由此,公立医院行政化的事业单位体制将出现一个缺口,计划体制时代遗留下来的人事制度将发生重大变革,转型为市场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唯有如此,医生的价值才能得到恰当的发现、充分的保障。
在某种意义上,解放医生是新医改方案的一个新方向。
新医改方案再次明确公立医院法人化的改革方向,即“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多种实现形式”,“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建立和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机制”。
法人化将解放公立医院。医院的理事会负责战略管理以及管理者的选聘,其中人力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是战略管理的重要一环。院长以及其他医院的管理者将从干部转型为职业经理人,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营管理,其依照医院的规章制度进行人力资源管理自然是医院管理层的重要职责。
公立医院法人化将彻底改变医生的身份。医生不再是“干部”,而是自由职业者。某医生一旦同某医院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成为该医院的雇员。
实际上,全员劳动合同制已经在很多事业单位中实施了,例如高等院校。在医疗卫生领域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条件,业已成熟。
某些人因为身份的转变而产生失落感,是由于等级观念在作怪。
不少医生留恋“公家人”身份,主要还是出于利益的考量。众所周知,“公家人”的身份所附带的高工资、高福利和高社会保障。然而,在市场经济时代,“公家人”的高工资基本上已经不复存在了,高水平的医生在民营医院中获得大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是,高福利和高社会保障依然是“公家人”的身份特征,这对于年龄趋大的“公家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养老金和医疗保障。
因此,医生身份的转变,不仅取决于观念,更重要的是取决于打破社会保障的单位制,实现社会化。这无疑是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一个方向,但这一改革目标的实现在事业单位体系中还任重道远。
医疗诊所规章制度范文4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县卫生区域内城乡居民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基础,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和公平地向全体公民提供良好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建立适应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功能和结构更趋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全县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质优的医疗卫生服务。实行区域性医疗资源全行业管理,加强医疗资源的合理规划和有效配置,通过统一规划、政策引导,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多元化办医格局的形成,增强医疗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全面提高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实现医疗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设置原则
设置医疗机构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适当控制城镇医疗资源数量,以农村基层为重点,保证城乡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二)整体效益的原则。在“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利用医疗系统的整体功能,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不断提高医疗机构的整体水平,发挥医疗和预防保健网的整体效益。
(三)公有制为主导的原则。坚持以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为主,非公立医疗机构为辅,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医疗市场竞争,适度新增设置非公立医疗机构。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积极引导、统一布局、把握标准、加强管理,按照总量控制、适度发展的原则进行设置。
(四)可及性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布局合理,易为群众服务。
(五)分级原则。按照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和规模,将其分为不同级别,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体系。
(六)中西医并重原则。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中西并重,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和资源配置。
(七)社区卫生服务为重点的原则。逐步建立严格的双向转诊制度,分流就医层次,引导卫生资源向基层和社区流动,为居民提供全面、优质、高效和集预防、医疗、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区域概况和居民健康水平
(一)区域概况
县位于长江中下游北岸,省中东部,介于、、、、五市之间;全县共辖8个镇,96个村和21个社区,总面积1047平方公里,人口45万,其中农业人口35.7万,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436人。
(二)居民健康水平
年全县出生率9.5‰,死亡率4.69‰,自然增长率4.86‰。
年孕产妇住院分娩率100%,孕产妇死亡率23.74/10万,婴儿死亡率13.77‰,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覆盖率95.8%,法定报告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率283.29/10万,其中,居前三位的主要传染病发病率为肺结核、乙肝、手足口病。全县农村自来水普及率80.12%,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50.02%。
四、卫生资源及服务现状分析
(一)医疗机构。至年,全县共有卫生机构152家,其中县级医疗机构2家,县疾病控制中心1家,县妇幼保健所1家,卫生监督分局1家,血防站1家,进修学校1家,农合管理中心1家,卫生院10家,厂矿医务室5家,个,村卫生室96个。1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了感染性疾病科。
(二)卫技人员和床位。至年,全县有各类卫生技术人员1201人,其中,注册执业(助理)医师395人,注册护士332人。全县医疗机构核定病床总数650张(实际床开700张),平均每千人拥有病床1.59张,每千人拥有医师0.897人、每千人拥有护士0.75人。
(三)卫生服务状况。年,全县医疗机构诊疗病人累计27.9万人次。全县已参合农民341666人,参合率95.65%;全县已建立农民健康档案10.8万份,建档率24.5%。
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布局要求
(一)具体设置规划
1、医疗机构:根据县人口和区域情况,现有县级医疗机构基本合理,保留设置并发展现有代表区域水平的综合性医院2家,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妇幼保健所各1家。按照一个建制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为原则,全县应设置8个镇卫生院,其他非建制乡镇卫生院可撤并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改制为分院(门诊部);按照一个村设置一个村卫生室的原则,全县应设置96个村卫生室。同时,加快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模式转型的步伐。厂矿企事业单位医务室,根据规模、配置要求和实际需要设置。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根据准入标准和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设置。
2、医疗床位:到2015年,服务人口45.5万人,按千人床位数2.5张配置,床位总量应设1137张。现有编制床位总量650张,尚缺487张;到2012年,总床位达到750张,其中,县人民医院300张,县中医院120张,中心卫生院及一般卫生院累计180张,民营医院累计150张;到2015年,总床位达到1140张,其中,县人民医院500张,县中医院220张,民营医院累计200张,乡镇卫生院累计220张。期间,可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对床位设置进行10-20%范围的调整。
(二)医疗机构设置要求
1、县级医疗机构(2家)
设县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的发展重点是增强辐射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为全县人民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服务。
设县中医院。县中医院的发展重点是充分发挥传统医学优势,走中西医结合的道路,扩大中医药服务范围,建立完善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
“十二五”期间,政府原则上不再新举办县级医疗机构。
功能职责:县级医疗机构是全县医疗、培训、科研、急救的中心,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承担全县疑难病的诊治、急重症的抢救及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和业务技术指导职能。
2、镇卫生院、村卫生室(104家)。全县共设8家镇卫生院,确定、、卫生院为中心卫生院,、、、卫生院为一般卫生院,陶厂为防保型卫生院。全县共设96个村卫生室。撤村改社区后,村卫生室可注销或转型,人员可分流至相邻的村级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和引导村卫生室向社区卫生服务站转型。
功能职责: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中心,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中医、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服务,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任务,严格执行新农合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负责对村卫生室实行以“五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负责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中心卫生院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和技术指导中心。村卫生室是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最基层单位,主要承担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等工作。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家)。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继续保留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关社区卫生服务站、漕川社区卫生服务站、乐城社区卫生服务站、张公社区卫生服务站),撤销华阳社区卫生服务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4、厂矿和企事业单位医务室(4家)
淮北矿务局恒泰公司医务室、县瓷业有限公司医务室、县东关水泥厂医务室、铁道水泥厂医务室继续保留设置。其他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置医务室,500人以下的原则上不设置。学校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置。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设置的医务室不得对社会开放。
5、民营医院
济民普外医院、陶厂之祥眼科医院、陶厂医院、康达医院、平安医院、巨兴医院继续保留设置。现有的民营医疗机构要依法执业,规范经营,加强内涵,形成特色??局和居民卫生服务需求,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准入标准,统筹资源,合理布局,鼓励和引导在医疗资源相对缺乏的乡镇开办民营医疗机构。
6、个体诊所(36家)
个体诊所按照“总量控制、优化发展”的原则,县城所在地按1.5万人口设置1家诊所,乡镇按1万人口设置1家诊所,全县总量控制在36家以内。分别为:县城所在地6家(其中中医诊所2家),镇7家(其中中医诊所1家),镇6家(其中中医诊所1家),镇5家(其中中医诊所1家),镇4家(其中中医诊所1家),陶厂镇3家(其中中医诊所1家),镇3家(其中中医诊所1家),镇2家(其中中医诊所1家)。
医疗机构之间应相隔1000米以上距离,步行10-15分钟。
功能职责: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的设置主要是作为公办医疗机构的有益补充,以满足群众的多元化需求,同时也有义务承担政府公共卫生应急事件等指令性任务。
7、县120医疗急救中心
我县暂不具备条件设置120急救中心,县120医疗急救依托县人民医院开展工作。突发紧急事件时,辖区内其他县级医院、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救护车接受县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调度。
8、感染性疾病病区(传染病区)。本县不设传染病专科医院,在县人民医院设置独立的感染性疾病科(传染病区),设置30—40张床位,用于收治全县传染病住院病人。到2015年,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均要设立符合要求的感染性疾病门诊(预检接诊点),并设置相对独立的传染病房,用于预检接诊。
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卫生服务人员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9、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继续发挥其现有功能。
六、设置申请和执业要求
(一)设置申请和执业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申请设置审批、进行执业登记并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出借和转让。
(二)卫技人员执业。任何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执业注册,并严格按照执业规则执业,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各种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将依法惩处。
七、监督管理和处罚
医疗诊所规章制度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严格依法依规执业,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有效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改善医患关系,彻底改变我区医患纠纷民意调查排名落后的现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二、现状分析
全区医疗机构共计238家,其中区直医疗机构10家,院外网点49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家,社会团体医疗机构4家,村卫生室55家,民营医院3家,厂矿医院及医务所25家,个体诊所87家。全区医疗机构开设病床360张,医务人员共计1083人。近三年来,共计发生医闹纠纷5起、复杂纠纷9起、简单纠纷36起,经过政法、公安、卫生、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的调处,这些医疗纠纷均得到圆满解决,医患双方满意。
纵观近三年来所发生的医疗纠纷,综合分析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从纠纷发生的单位来看,医疗纠纷多发生在民营医院,其次是个体诊所。
二是从纠纷发生的科室来看,医疗纠纷多发生在普外科、妇产科和急诊科。
三是从纠纷处理的结果来看,多数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极少数是通过医学鉴定解决。部分医患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拒绝作医学鉴定,为保稳定,防止事态扩大,不进行医学鉴定而一次性补偿患方。
从纠纷发生的原因来看,除存在比较复杂的社会方面的原因外,卫生系统医务人员本身存在一些问题,大致是以下几个方面:
1.对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学习不够,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法规,保护医护人员自身的权益,有针对性地作好病人的思想工作,化解医疗纠纷,往往在医疗纠纷形成后,酿酒成醋。
2.超范围行医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超越手术批准权限,擅自开展二、三类手术,这类现象在民营医院表现比较突出。其次是医务人员充当“万金油”医生,内、儿、妇、外什么都干。
3.用药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多种抗生素同时使用,其次是滥用激素类药品。对药物用法用量把握不准,对药物副作用不能有效防范。
4.病历处方书写不规范。基层医务人员对自己要求不高,门诊病历简单,处方书写不规范,住院病历存在缺陷,病历记录不全面甚至空白。
5.医疗设备简陋落后、医生责任心有待加强。由于条件的限制,医生在观察和检查病人时,存在着不认真、不全面、不及时,漏诊和误诊现象时有发生。
6.技术水平有限,临床经验不足。个别医务人员医学知识肤浅,对某些疑难疾病鉴别和诊断不明,对病情的严重程度估计不足,未能及时会诊和转诊治疗,延误了有效抢救时机。
7.基层医务人员对急诊病人处置能力偏低,对急诊病人治疗手段和风险认识不足,加之急诊科室不健全,治疗效果不理想,往往是处理不下才被迫转诊。
8.基层医疗机构辅助科室不健全,或者是医生不能正确理解检查报告结果,不结合临床实际情况,造成误诊漏诊。
9.虚假医疗广告或擅自乱打招牌,从某种程度上造成欺骗性招引病人,而实际疗效与广告内容相差甚远,以致酿成医疗纠纷。
10.消毒管理不严格。未能认真执行《消毒管理办法》,治疗室、手术室、以及消毒打包器械等消毒不严,消毒检测严重超标现象时有发生。
11.制定规章制度不切合实际,难以落实,或无视规章制度的存在,违反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
12.某些个体诊所在登记审批和校验办证时,所提供的医护人员符合资质条件,并在卫生局登记注册,而实际在岗执业的却是未经登记注册的人员,有的甚至不具备医护人员资质条件。
非医疗行为引起医患纠纷现象也时有发生。诸如患者对医疗结果的期望值过高;患者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擅自离院出走或采取其他治疗手段;患者不配合诊疗;患者出现病情外的特殊意外;不良的医德医风、服务态度引起的医疗纠纷等等。
自月上旬以来,我局组织卫生监督所,对城区内所有的医疗机构,进行了严格的执法检查,共检查116家医疗机构,取缔无证行医1家,下发限期整改意见书7家,处罚27家。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是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太平小区和雨母山的院外网点。从整治的效果和新医药体制改革的要求来看,对医疗机构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仍是我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的重要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三、整改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XX区医患纠纷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1.要求辖区内一级或相当于一级的医疗机构,均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汇报总结前段工作,研究部署下段工作。
2.强化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认真清查违规执业行为,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今后,由局分管领导组织卫生监督所和局医政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医疗机构开展常规检查、不定期检查或明察暗访。凡是存在问题的单位,该限期整改的则限期整改,该停业整顿的则停业整顿,该处罚的则处罚,该吊销的则吊销,情节严重的,则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3.加强医患纠纷调处。认真贯彻落实衡综治办〔〕7号文件精神,对医患纠纷的处理,采取由政府牵头,综治办统一组织协调,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司法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整合各方面力量,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医疗机构在发现医患纠纷和医闹纠纷苗条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司法和公安机关汇报,该打击的打击、该整改的整改,宗旨要明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组建XX区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区司法局,运用“三调联动”化解纠纷。开展集中排查治理医患纠纷专项行动,对排查出来的问题,逐一登记备案集中调处,并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处理到位。对医患纠纷突出、医闹现象严重的单位,实行挂牌整改,并由卫生局派出专项整改工作组,深入医院帮助和督促专项整改工作。
4.强化“二个教育和一个培训”。一是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在诊疗活动中,要以病人为中心,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不断提高患者满意度,为病人提供优质、便捷、价廉、及时的医疗卫生服务,设立医德医风举报信箱,实行随门诊病历同时发放“病友就诊意见卡”的做法,接受病人的监督和评判;二是要加强医疗安全教育,以身边医疗纠纷为例,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分析讨论,从中吸取教训,进一步更新医疗安全理念,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三是要强化“三基培训”,每季度举行一次三基培训考试,同时采取多种形式的医疗质量检查评比和医疗护理操作技能竞赛活动,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医疗环境,改善医患关系。
5.严格实行责任追究。首先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部门、各科室、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制度,并按职责和制度的要求,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导和考核,根据考核的情况,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引发医患纠纷负有责任的医疗机构领导和医务人员实行责任追究,该追究行政责任的则追究行政责任,该追究经济责任的则追究经济责任,该移交司法处理的则移交司法处理。
6.强化卫生行政管理,严把卫生行政“三个准入”关。一是严把医疗机构设置准入关,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在人员、房屋、设备、制度和资金上,一律严格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逐条进行审批,缺一不可;二是严把岗位人员的资质关,凡是不具备医护人员资质条件的,一律不许在医护岗位上从事医疗活动,违者按非法行医论处;三是严把医疗技术准入关,严格依据医疗机构的等级审批诊疗项目,重点查处超范围行医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重罚屡教不改者,不断加强医疗机构自身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稳步而健康的发展。
四、整治措施
一是要高度重视。区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讲政治、讲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医患纠纷处理的重要性,将医患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列入医院目标管理的重点,并实行一票否决。
二是要明确职责。各单位、各部门均应结合实际,制订医疗纠纷调处工作预案,成立医患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医疗诊所规章制度范文6
一、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现状与分析
我县现有乡镇卫生院23家,村级卫生所及个体诊所316家。分布在农村16个乡镇和187个自然村。由于受地方经济的影响,这些乡镇卫生院、村级诊所以及个体诊所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有的甚致职工都开不出工资,而且硬件设施极度匮乏,处于维持现状。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难以达到政府和百姓的要求,也给我们药品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首先,农村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功能达不到要求。由于乡镇医疗机构受规模、人员所限,在药事管理上药房人员缺少,有的还不够从事药房管理的资质条件,还有的是资质能力偏低,对药品的养护、评价、配制和分发以及特殊药品管理的知识还达不到规定的要求,以致造成药事管理功能不全,只能维持简单的药事管理职责。第二,药学技术人员中非药学专业人员占有一定比例,学历普通较低,业务素质不高,有的药房人员身兼数职。这种情况在农村医疗机构表现的尤为突出。第三,药事管理制度不健全。药事管理的好坏有赖于科学、健全的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农村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制度建设大多没有摆上日程,个别基层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制度事实上处于可有可无状态,既缺乏外部的压力,又缺少内部激励的动力,就连《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药品保管制度”等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相当一部分农村医疗机构中得不到落实,给药品的安全使用带来了隐患。第四,药事管理水平较低。在日常监管中,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水平明显低于大型综合性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农村医疗机构涉药人员的技术水准、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普遍较低。
医院往往只重视药品的进出数量管理,注重药品的经济收益,忽视药品的质量管理,而且对药房、药库及设施的投入比较少,很多农村医疗机构的药房,药库硬件还不如普通的药店,制度和软件建设更是处于低层次状态,不能适应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的基本要求。第五、药品养护和贮存设施条件较差,农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贮存设施可以用“简陋”二字来形容。一是药库药房条件差,既无隔热装置,室内也无空调,窗帘、排气扇,及防鼠装置等设施,药品直接与地面或墙壁接触,在潮湿多雨的季节极易吸潮霉变。有些医疗机构,特别是村卫生所和个体诊所,各种药品随意摆放,未按要求进行分类,极易混淆;二是阴凉库缺乏。全县80%的医疗机构没有设置阴凉库,有阴凉库的其面积与用药规模不相适应,空调长期关闭,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三是冷藏设备不齐全,只有乡镇以上医疗机构配有冰箱,95%的村级医疗机构没有冰箱,有冰箱的也是和家庭混用。
一些需要冷藏的药品如胎盘注射液等也在常温下存放。乡镇以上医疗机构的冰箱不是不使用就是不够用,冰箱未起到应有作用;四是中药贮存器皿简陋。用纸箱、竹篓、麻袋盛装中药现象普遍,造成中药饮片发生吸潮霉变;五是温度计配备不全,多数医疗机构没配备温度计,有的配备了温度计,也无记录,温湿度超过规定范围时,也不采取任何措施,温湿度调控成为一名空话;六是一些医疗机构缺少烘干、熏蒸等中药养护设施;七是药品出库不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操作,随意性大,导致经营发现过期失效药品。第六,药品采购渠道不正规,质量隐患大,由于没有制度的约束,加之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一些医疗单位愿冒着被查处的风险向无证经营者采购药品,尤其是农村个体诊所,药品采购渠道比较混乱。而无证经营者提供的药品来源复杂,加上储存和养护条件差,没有相应的药品质量保证措施,因此药品质量难以保证,安全隐患大。又因购进药品无质量验收制度也不进行验收,一旦药品出现质量问题,难以追根溯源。
二、造成现状的根本原因造成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相对混乱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GSP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而时医疗机构取得用药资格与药品经营企业的准入条件却不同,医疗机构使用(其实质就是经营)药品只要由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可用药,且用药范围广,并可以合用三类医疗器械。虽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设施、设备、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及规章制度有相应要求,但没有具体的详细规定,所以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前,很少组织现场验收,而办药店,则要求法人代表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同时还要有2名药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并且必须通过GSP认证。另外,一般零售药店要取得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资格,必须要有2名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因此,在农村申办药店的人少,而申办个体诊所的人却很多。另外,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用药范围规定的不明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27条规定:“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不得设置药房,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而现实中城镇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普遍设置了药房。虽然有关解释明确了城镇和乡村的区别,但是药房和药柜怎么区别,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对违反第27条该如何进行处罚现实中难以操作。
2、不重视药品管理,设施设备投入不够。农村医疗机构历来只注重医疗设备的更新换代和医疗技术的提高,对药品管理只抱应付态度。一方面,有些医疗机构认为,医疗水平及声誉的提升完全依赖于医疗设备的更新换代与医务人员医疗技术的提高,而药品的管理对此没有明显的直接影响。特别是乡镇一级卫生院资金本来就很紧缺,在药品管理方面投入不如在医疗设备上投入经济效益来得快。乡镇医疗机构买一台空调,一年下来电费要好几千,而保存的药品价值也不过几百元,经济上很不划算。村级卫生所需要在阴凉和冷藏条件下保存的药品价格有的只有几元,即使被药监部门查获,处罚金额也比需要的投入少得多;另一方面,有些人把药剂科看作是辅助科室,在资金技术上投入明显不足;再者,从现实中看,医疗机构使用药品(既使使用假劣药品)导致的纠纷远远少于其他医疗事故导致的纠纷。以上是直接导致医疗机构对药品的管理不够重视,设施设备投入不足的主要因素。另外农村医疗机构对药品从业人员培训不重视。每年除药监部门对药剂人员进行有限的一、二次培训外,很少组织对药剂人员进行药学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从而导致了药剂人员专业知识和药品管理知识不足,整体素质偏低,有些药学技术人员缺乏敬业精神和必要的职业道德修养。
3、我们还存在监管力度还不够问题。由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成立时间短、人员少、资金不足,执法装备落后,从而影响监管覆盖面。*县现有乡镇卫生院23个,村级诊所187个,个体诊所316个,分布比较分散,每年监督检查频次达不到两次,这也是造成监管不到位的一个客观原因。
三、加强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1、把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上面谈到的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存在的各种问题,要治理好必须依赖于健全的法制。众所周知,药品是直接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的特殊商品,也是受法律法规严格管理的商品之一。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生产、经营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得到法定的“许可”,由于我国医疗机构的市场属性迟迟未能在法律层面得到确认,尚属于“使用”单位的性质,因此医疗机构的“用药”不需要获得“许可”。这一现状直接造成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和实践问题。一方面,医疗机构承担着80%份额的药品质量安全的重大责任;另一方面,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却游离于市场准入之外,只要成立医疗机构就自然获得了使用药品的权力,这对广大药品经营企业而言是一种超国民待遇,对药品质量安全有效管理也少了最后一道最重要的防线。实践证明,基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质量问题,违法违规问题一直居高不下,仅靠事后监管很难治本,只有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将医疗机构药品纳入市场准入的大环境中去,明确医疗机构使用药品是市场流通的一种形式,从开办起就要符合法定要求或标准,才能获准“使用”药品资格。否则就严格实行“医药分家”,不允许其单设药房或药库。目前在现有管理基础上,一些地方或通过规章或通过规范性文件对基层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及药库提出了基本标准,这也不失为一种较好的现实选择。
2、依法配备符合资质的药学技术人员。笔者认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房与药库实行市场准入可能在短期内难以实现。然而,要求农村医疗机构配备依法经营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是《药品管理法》(22条)规定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应当可以依法强制推行。问题是虽然《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了这一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并且进一步规定了禁止性条款,即“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但是由于缺少配套的法律责任条款,这一法定义务以及禁止性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摆设”,仅靠药监人员的教育督促事实上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在一些配套规章如《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上明确违反《药品管理法》第22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农村医疗机构涉药人员的基本素质能依法得到保证,农村医疗的药事管理水平和药品质量会得到明显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