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规划的重要性和意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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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规划的重要性和意义

乡村规划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1

[关键词]生态;乡村景观规划;内涝区域

[Abstract] There is a lot of frequent water logging in our country. We have not realized the truth which is the country building design in water logging areas. This article is writing about country planning which study on concepts and combines the parturition and lives of the farmer, thinking deeply to the countryside building design, trying to search for a ecological harmony, beautiful environment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road for countryside building.

[Key words] Ecological;Countryside building plan;Waterlogging countryside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6年国家自然科学科学基金青年项目(51608271)基于3S技术的淮河流域乡村内涝地区集约型景观设计研究、2014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4YJC760061)我国内涝地区乡村景观的生态研究成果之一、2015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江苏沿淮地区乡村聚落景观的生态设计方法研究(1501044C)阶段性成果。

乡村景观规划应用景观生态学的原理,融合建筑学、地理学、经济学与环境美学等不同的学科知识,为乡村景观规划设计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基础,使之具有高度的综合性。乡村景观规划设计在关注环境的利用和村民的短期需求时,更加注重的是景观的生态完整性、观赏价值及其带给人类的有益效用。其目标是合理协调的使用土地,在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不被破坏的前提下,设计出一种生态上完备的、文化上适宜的、美学上优秀的规划设计方法,以期能够为乡村居民创建一种环保、美丽、舒适的生活环境,并且,在规划设计的过程中在坚持与时俱进与秉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同时,凸显乡村景观的地域性特色。

一、背景介绍

我国是一个河网水系十分发达的国家,在面积较大的流域中下游,通常为富含冲积土的平原(图1)。这些平原地势平坦,且冲积土中堆集了河流沿途由动植物排泄物和尸体所形成的大量养分,所以通常比较富饶沃腴。这样的土地吸引了人群在此耕作与久住,通常人口众多,农业发达。但这部分乡村往往也是洪涝灾害的高发区,几乎每年都需要进行大量的防洪、抢险、救灾等工作。这部分乡村的防洪工程标准通常不是很高,又往往临水而居,洪涝灾害发生的时候,损失情况十分严重;同时人与水争地的现象也十分严重,大规模地围湖造地,居住空间开发至浅滩甚至湿地等,这些行为在减少环境对洪水的行调能力的同时更增加了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本文通过调查研究内涝地区的这一普遍性问题,本着防洪抗涝和改善乡村生活环境的想法,秉持人与自然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生态型乡村规划设计中地域特点的提炼及田园风光带的规划。

二、区域特色型生态乡村景观规划设计原则概述

现在的乡村在进行规划设计时,容易把景观规划理解成简单的绿化行为,盲目而批量地进行植物种植,把水系与人居环境的协调设计理解成简单的洪水处理,一味地开挖河渠增高堤岸,没有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如此做法容易导致乡村景观的低层次发展以及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区域特色型生态乡村规划设计是一个系统而庞大的工程,只有综合考虑多种人为与环境影响因素,才能做出全面、合理的生态型乡村规划设计。

基于内涝地区生态型乡村规划的普适性与复杂性,其规划原则的制定应遵循一定的规范:(1)科学系统化原则。内涝地区生态型乡村的规划原则应该以科学合理化为基础,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依靠RS与GIS技术,对乡村景观资源评价的关键技术进行研究,通过对生态环境质量、人文景观资源、景观视觉资源等多方面综合进行评价形成景观资源评价框架,根据规划地区的客观情况,统筹流域内的整体性发展,使规划区域与设计原则有机联系起来,达到景观设计整体功能最优,保证规划结果的全面、可靠、准确。(2)实用性原则。以构建带有区域特色的生态型乡村的目的为出发点,做到原则简单,通俗易懂;同一流域内的乡村建设可以相互参考,形成带有流域特色的整体性规划设计。应以适宜当地的生态环境发展为原则;在保证规划结果完善、优效的前提下,便于乡村建设工作开展。(3)因地制宜原则。我国河网水系发达,流域特色明显,同时,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生态型乡村建设规划设计经验越来越丰富,运用的措施越来越广泛多样。因此,在进行生态型乡村建设规划设计时,要充分考虑流域内的资源、地势,抓住规划设计的关键节点,根据具体的环境有所侧重,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进行带有区域特色的生态型乡村景观规划设计。

三、区域特色型生态乡村景观规划设计方法

(一)基于科学系统化原则的设计方法

进行科学系统化的规划设计就必须要提到“斑块―廊道―基质”的基础景观概念。“斑块―廊道―基质”模式由美国著名景观生态学家福曼在《景观生态学》一书中提出,是景观生态学中用来解释景观结构的基本模式,构成了现代宏观尺度的景观规划的理论基础。

其中斑块是指与周围背景不同的,相对而言比较均匀的非线性区域。在内涝地区的乡村景观规划设计中,应该科学合理地将大小自然斑块分派到乡村景观之中,这不仅能够满足乡村景观的丰富性,实现生态美学的目的,还能够增加土地的洪涝调蓄能力,使乡村景观的生态环境更加稳固,有效地防止水土流失。在此我们引入生物浮岛技术。该项技术将高等水生植物或者经过改良的陆生植物种植到浮力足够大的材料之上,在营造水上植物景观以及净化水质的同时构建了一系列完整的水生

生态系统。即使在洪水泛滥时期,浮岛上的植物生长也只受轻微影响,还可以为为鸟类、水生动物等提供休憩和避难的场所。水生植物浮岛的种植技术要点是浮力设施、种植平台以及植物种类的选择。浮力设施的材料必须具有足够大的浮力,且除污能力效果好的植物。

景观生态学中的廊道(图2)是两边均与本底有显著区别的狭带状土地。拥有防洪泄涝,生物多样性保护,遗产保护,游憩等多种功能。在一般的乡村建设景观绿色设计中,为追求形式美,设计者较少考虑乡土植物,而选用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去栽培浇灌的外来名贵物种,并且植物品种单调,合理丰富的生物群落无法成形,在洪涝灾害发生的时候往往损失巨大。着重关注乡村建设对于生物以及环境的影响方面来设计生物廊道显得尤为重要。

基质是景观中分布最广、最具连续性的背景基础。在最近几年中,乡村景观基质的构成由自然景观的面积略大过于人工景观,变成了以农田、水产养殖塘等人工景观为主。高收益的水产养殖、工农业生产用地和居住用地逐渐取代了传统的水产品采集、粗放式的芦苇种植等产业。不正当的建设、人居环境争夺水源地、建筑区扩展至浅滩甚至湿地等加重了行洪缓慢甚至难以行洪的状况。在乡村景观生态规划设计中,必须要重视湿地滩涂的作用,预留出足够的湿地面积,才能在洪涝灾害发生时给出足够的行洪泄涝空间。依据景观生态学原理,景观的规划与设计需要探寻乡村景观中的环境因素,特别要维护和增加生态斑块、景观廊道以及绿色基质建设等。这对建立景观模型以及进行乡村景观生态规划设计是非常有帮助的。

(二)基于实用性原则的设计方法

实用性的景观构造方法应该成为乡村景观规划的主要方法,应以实用性为原则,在乡村景观建设中依据区域特点具体实施。例如乡村道路绿化的布局应以当地乡土乔木树种为主,适当配置灌木和草木,兼顾景观效果,形成落叶阔叶树与常绿阔叶树复层配置结构,并且带来层次鲜明的绿化视觉。村口的道路风光带,采用“乔木-草本”的配置模式,为村民保留通透的风景透视线,达到绿、美的视觉效应。下文将就生物行洪带、绿色庭院与灌排系统等三个例子展开叙述。

生物行洪带应该依据乡村水岸的特点,选择适宜的水生植物和陆生耐水湿植物,形成“乔木-灌木-草木”、“乔木-草木”和“灌木-草本”等多种配置模式,构建完整的水生生态系统,发挥其巨大的蓄水行洪的功能。需要指出的是,在洪涝治理的过程中,不是靠洪水来临时一味地加高堤岸,而是在洪水未来临时就预留出足够的行洪带。行洪带在水位较低的时候,可作为村民休闲娱乐的场所,当洪水来临的时候,则允许其被淹没,作为行洪带。这区别于传统的治理方法,该做法能为乡村景观规划治理节省大量的用于堤岸建设与灾后治理的资金。

其次应该充分利用乡村庭院有限的空间,打造绿色庭院(图3)。根据不同庭院的立地条件,选取攀援植物和立地植物,在住宅的各种构筑物和空间结构上,包括屋顶、墙面、阳台、廊、柱等,进行栽植或者铺贴。乡村绿色庭院的构建可以增加乡村景观绿地面积,减少汛期的地面水量。同时不同地区的植物种类搭配选择可营造出当地所特有的景观文化。植物选择上应当以乡村本土植物为主,选取吸水耐涝能力强、繁殖周期短,适应能力一流的植物,同时结合滴灌、植生袋和节水型容器等新型技,营造科学环保的乡村住宅绿色庭院。

最后应该构建农田河网布局,做到灌排分开,形成一整套科学合理的灌溉与排涝系统。沟、渠、田、林、路应该进行系统化的规划设计,统一布局,由干河以及大、中、小沟等组成一个完整的灌排系统。干河为总排水河,大、中沟主要负责满足引、排需要;小沟则负责排地表径流和降低地下水。排水按日雨200mm两天排出设计。大沟间距2~3km,底宽4~5m,挖深4m左右;中沟间距500~600m,底宽2~3m,挖深3m左右;小沟间距100m,底宽0.5~1.0m,挖深1.5~2m左右。灌溉采用区域布局,提水站布置在大沟或中沟边,渠道采用两级或三级,斗渠设在中沟边,农渠设在小沟边。新、老垦区水系布局相互联系,新垦区引水干河,上接老垦区的主要引、排河道,并在引水口门建闸控制。结合老垦区泄洪、排涝,同时也有利新垦区引水灌溉、冲淤保田,改善水质(图4)。

(三)基于因地制宜原则的设计方法

在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乡村衍生了大量区别于其他地域的景观及人文特色,形成了一种完整而丰富的文化遗产。但是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带有流域文化特色的传统村落风貌正在快速、大面积的丧失,严重缺乏保护意识的旧区改造,使得名树古迹一次次面临灭顶之灾;传统民居、宗祠的破损无人问津,景观空间不断被挤占缩减,传统的水系、街巷的肌理已不复存在。在面对城市化的强烈冲击下,最大程度地保护自然原生态、景观原真性、减轻环境负荷,体现人与自然自由交流的和谐境界,开展乡村景观建设原真性保护规划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乡村生态景观规划中,应该以生态学理论为依据,构建原生乡土植物群落,包括植物选择、植物配置、植物种植及养护管理等四个方面。要结合实地条件,以原生植被群落中的乡土植物为主,依地就势,充分利用乡村的水面、片林、地形等条件,构建生态效益高、稳定性强、具有自然维持和演替能力的植物群落。

在规划过程中,要选择性地保护和发扬当地的优秀传统文化景观,维护景观的完整性和特色性,设计出带有区域特色的乡村景观。例如在乡村中,许多村落都保留有“风水树”和当地居民膜拜的“神树”。古树名木具有生态景观价值、历史文化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是具有动态性、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在洪涝灾害中,往往就是这群古老的树木为生物提供了休憩、避难的场所。但因为古树生长年限长,目标保护范围大,洪涝灾害对其伤害往往是巨大的,许多古树在这一过程中生长衰弱甚至趋向死亡,所以利用技术对其采取系列保护措施是非常必要的。可依据实地情况进行刚性支撑或弹性支撑等,并在设置围栏保护,定期补打微量元素营养液。同时围绕乡村的古树名木,重点设计一系列的休闲娱教场所,使其形成当地所特有的景观文化。使村民在享用自然景观的同时,也能意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图5、6)。

结语

乡村是我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细胞,在绵延数千年的漫长岁月中,村落形成了极其复杂的、统一与多样、无序与有机相互交织的空间形态,其古朴的风貌和完美的肌理令人感动,但随着生态环境的破坏和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人类不断地开拓新的居住面积,侵占土地空间,乡村规划建设盲目地模仿城市建设,无度地开发涂滩、湿地,使乡村的水文环境遭受严重破坏,乡村面临着资源破坏、文化缺失、特色没落、洪涝灾害频发等一系列建设、文化和生态难题,人类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面临困境。因此,我们必须重视乡村景观生态规划设计,政府必须加以积极引导并进行资金和政策方面的支持,全社会协同保存和保护乡村生态环境与特色文化。景观设计是长期的投资和建设行为,它需要我们不断地思考、探索,不断进行理念和实践的创新,惟其如此,才能为乡村居民营造出一个舒适、美丽、和谐的居住环境。

参考文献:

[1]闫攀,车伍,赵杨,李俊奇,王思思. 绿色雨水基础设施构建城市良性水文循环[J].风景园林,2013(02).

[2]刘海龙.景观水文:一个整合、创新的水设计方向[J].风景园林,2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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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滨谊,王南,戴岭. 黄土高原半干旱区景观化集水造绿空间网络构建――以甘肃环县为例[J].中国城市林业,2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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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袁D洋, 成玉宁.参数化风景环境道路选线研究[J].中国园林,2015(07).

[7]宗净.城市的蓄水囊――滞留池和储水池在美国园林设计中的应用[J].中国园林,2005(03).[8]刘海龙,张丹明, 李金晨, 颉赫男.景观水文与历史场所的融合――清华大学胜因院景观环境改造设计[J].中国园林,2014(01).

[9]车伍,李俊奇.城市雨水利用技术与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10]闫攀,车伍,赵杨,李俊奇,王思思. 绿色雨水基础设施构建城市良性水文循环[J]. 风景园林, 2013(02).

乡村规划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2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整理;新农村建设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的生活有了很大提升,农民对宅基地的需求和依赖大大减少,使得农村宅基地的地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又会使得农村的村容村貌村风发生更加深刻而巨大的变化。因此,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如何科学有效地处理和应用农村宅基地问题,成为关乎农民利益、实现资源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我国的农村宅基地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是指在农村中,过去建设过房屋、现在建有房屋,或者经批准、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当前,随着大量农村人口向城镇的流动和迁移,产生了大量空置、废弃的农村宅基地,浪费了大量宝贵的土地资源,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农村宅基地面积超标现象比较严重

农村宅基地大多为农民自发自为修建房屋占用和遗留下来的。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约束和监督,使得一些农民在置产动机和“面子”心理、贪便宜心理的作用下,盲目地扩大住房面积和规模,完全不顾国家村镇规划标准,超标准占据了大量宅基地,有的为了显示其富庶和豪奢,还存在一人多宅、一户多宅的现象。

(二)宅基地房屋的居住环境不断恶化

由于农村房房屋大多为自发修建,缺乏统一的乡村规划和设计,造成与房屋相配套的饮水、道路、通讯、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缺乏、落后和不合理,而且缺乏专门的管理维护人员和有效的管理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风霜雨雪的腐蚀、风化,使得一些农村房屋及基础设施更加老化和破败,造成老宅基地附近村庄的居住环境不断恶化。

(三)宅基地所在的村庄规划和管理比较落后

由于一些农户对旧村改造缺乏规划意识,存在比较严重的“见缝插针”式的建设和较严重的乱搭滥建现象;大多农户对现代建筑原理和科学知识了解不多,因而盲目地建设高层楼房,而对房屋的外观、式样、间距、层高、附属设施等缺乏规划和统一,从而为后期管理和维护留下了很大的难度和隐患。

(四)城镇化带来的“空心村”问题日益突出

由于农村房屋的自发式建设和盲目性发展,随着大量农民进入城镇和许多农村逐步实现就地城镇化,使得一些落后、古旧的农村宅基地被空置和荒芜,而宅基地的四周已经修起大量的新的现代化建筑,许多地方出现了周围新房包围的“空心村”现象。

(五)宅基地流转制度和法律缺失严重

由于当前宅基地在法律上仍处于农村集体所有的状态,按照现行法律和政策,农民对宅基地没有所有权和处置权,而对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民是否有处置权和自由交易权,法律还未做明确规定。产权不清晰和缺乏法律依据,使得宅基地转让和流转只能够成为一种私下行为,不受法律的充分保护,因而宅基地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二、加强农村宅基地整理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现实要求

(一)农村宅基地整理的含义

农村宅基地整理,是指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及农村土地产权调整政策,通过采取村庄归并、改造等,实现农村宅基地资源的再利用,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朝着集中、集约的方向发展,提从而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和强度,促进土地利用科学化、合理化,并实现改善现代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系列活动和行为。

(二)农村宅基地整理对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

农村宅基地整理,是全面深化现代农村改革的必然趋势,是统筹城乡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增加农民收入和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基础,它可以大大节约耕地资源,对生态发展和环境保护,对建设美丽乡村和美丽中国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当前农村宅基地整理的几种主要模式

一是选择原有的中心村为依托,先对中心村进行调整整理,再将零散的自然村庄进行缩并;二是因自然、交通、基础设施不便利等原因,对原址不适宜居住和建设的村庄进行整体搬迁和异地改造;三是将宅基地整理与农田土地整理相结合的模式,实现更好的整体开发和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农村设施使用效率。

三、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加强宅基地整理和利用的对策和措施

(一)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科学规划

在新农村建设中,要积极树立统筹规划意识,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和布局要求,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和管理,加强对农村宅基地使用的规模控制和统筹规划。

(二)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

要按照新农村建设实际和需要,改变以往对老旧房屋宅基地放任自流的管理思想和态度,积极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既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又对一些随意空置、废弃宅基地的行为进行约束和惩罚,加强对一户多宅现象的清查和整改,提高农村在基地的使用效率。

(三)积极探索宅基地流转和有偿使用制度

要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积极改革农村宅基地相关政策和产权制度,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置换、农村宅基地有偿流转、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转让等现代管理模式,促进农村宅基地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结束语

农村宅基地是具有社会保障性和福利性的重要农村土地资源,农村宅基地整理的潜力非常巨大,对保护耕地、美化村容村貌、提高农民收入和生活质量、促进新农村的稳定、和谐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因此,应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整理工作,并不断探索新的模式,让农村宅基地重新“活”起来,充分彰显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作者:王锡政 单位:开江县国土资源局

参考文献:

[1]陈士银,周飞,吴明发.论新农村建设与农村宅基地合理利用[J].安徽农业科学,2007,14:4354-4356+4396.

乡村规划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3

关键词:城乡规划;规划环评;一体化实施机制

DOI:10.16640/ki.37-1222/t.2017.11.109

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城乡规划作为总体纲要,能够在空间上对城乡各种资源进行合理协调和统筹。指导城乡各项建设有序进行是编制和实施规划的主要目的,从而确保在复杂环境下实现城乡的健康与持续发展。在进行下一阶段规划方案进行编制时,对评价城乡规划实施的结果是基本要求,但是难以保证所评价实施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需要相关单位对此加强重视,并不断深入研究,探索出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城乡规划环评体系。

1 城乡一体化规划在规划体系中的地位

(1)对各级城乡统筹发展和方针政策进行落实是城乡一体化规划的主要作用,从而使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通过城乡统筹的角度得以体现。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一是整合、反馈和调整现有的各级各类规划;二是对城乡发展中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以及人口用地等要素进行统筹协调,使发展中的问题和矛盾得到有效解决;三是编制区域性专项发展和城市总体发展等规划内容。

(2)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将中心城市规划作为编制重点,市域城镇体系划作为侧重点,两部分同步实施。目前,我国的规划体制被称为“三规”,一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城市总体规划,三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很多学者不断探索和研究于“三规合一”的规划编制方法。但受国情限制,一般在政府事权范围内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进行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规划,很少有人重视全境城乡一体化统筹规划。在当前新的形势下,加强对城乡一体化规划先进,明确规划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意义重大。

2 城乡规划环评现状

(1)滞后的介入时机。现如今,大多时候是在确定规划方案以后才开展城乡规划环评,没有严格落实早期介入原则。因为较晚的介入时间,导致在规划过程中评价技术人员很少参与,具有较为短暂的接触规划时间,没有深刻理解规划内容,评价结果具有片面性。同时,规划方案的优化和形成使评价技术人员很难参与其中,评价技术人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及调整建议未能够在规划方案基础上提出,一旦规划形成,基本不可能在调整方案,从而进一步降低了规划环评的有效性。

(2)单一的编制主体。现如今,我国规划环评的机构基本上由环境保护部推荐,在缺乏成熟规划环评技术和经验的情况下,规划环评的实施通过上述方式得到较大的推动。不过,因为城乡规划人才在大部分环评机构极其缺乏,没有充分城乡规划体系和内容要点。另外,环评技术机构不太适合对较大不确定性和较高保密性要求的规划进行评价,其会大幅增加沟通环节所花费的成本,而且会使工作脱节问题频频出现。而环评技术机构在评价相对简单的专项规划时其作用又得不到充分发挥,造成规划中很难融入规划环评结果,很难保障时效性和效果。

(3)成果应用得不到保障。部门和领导意志在很多规划中得到体现,但走形式的情况比较严重,很难保障规划的实施落实。另外,淡薄的环境保护观念存在于规划编制审批部门,很多部门因为过于重视部门利益而忽视了规划环评工作成果的重要性,只是把规划环评作为一道手续,从而导致环评工作中不良环境影响的跟踪监测方法和削减措施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3 城乡规划与规划环评一体化实施的方法

为了使规划部门在城乡规划环评工作中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需要在城乡规划生态化中充分发挥规划环评的作用,从而使城乡规划与规划环评一体化实施工作的推进进一步加快。

(1)推行一体化的城乡规划环评工作程序。城乡规划编制过程充分融合规划环评过程所形成的一体化的城乡规划环评工作程序,实质上是推进早期介入环评工作,并在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将规划环评工作全面贯穿。在进行规划编制时,要确保规划人员与评价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严格把关规划的每个方案的环境可行性和每一个进程,另外要将其他技术方法作为参考,使整个规划与可持续发展原则得到保障,使生态原则得到促进。在进行规划环评成果表达时,环评文件不应该独立于规划之外,需要在规划编制中对环境要素综合考虑,确保在规划内容中有效融入环境保护的内容。

(2)将一体化的城乡规划环评组织机制建立起来。所谓的一体化城乡规划环评组织机制,主要是在委托规划编制工作时要求城乡规划的组织单位将规划环评工作结合里面,同时成立规划环评和规划编制两个小组。在具体操作上,对于具备条件的规划编制单位可以鼓励采用自我评价模式,从而确保一体化实施规划编制与规划环评。

(3)开展多层次城乡规划与规划评一体化实施试点。乡村规划、城镇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均属于我国城乡规划。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总体规划,另一方面是详细规划。其中,详细规划又分为两部分,一是修建性详细规划,二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体系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规划环评处于起步阶段,需要通过试点工作进一步推进规划环评与城乡规划的一体化实施。通过试点,对城乡规划环评体系不断完善,另外通过规划部门的相关政策使城乡规划与规划环评的一体化实施得到进一步推进,确保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全面有序开展城市规划环评。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城乡规划与规划环评的一体化实施,不但可以使目前城乡规划环评中存在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而且能够使城乡规划生态化得到促进,使城乡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不断提高,从而给规划和管理和实施提供便利。相关部门要不断探索管理制度,加强工作程序实践力度,最终建立科学完善的一体化实施机制。

乡村规划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4

关键词:实践教学;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02-0044-02

一、引言

教育部等部门2012年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强调高校要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实践育人基地建设等,全面落实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加强实践教学管理,提高实验、实习、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结合农林特色,浙江农林大学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前身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以素质教育为宗旨,以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为根本,主要培养具备地理学、城乡规划和管理科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复合型人才。这就要求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必须结合实践教学掌握区域、城乡规划发展规划的整个流程,从而适应社会的需求。

二、实践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实践教学对于进一步巩固、掌握和灵活运用课堂教学的理论知识与技术方法,结合实际提高广大学生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其毕业后能够尽快适应实际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浙江农林大学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实践性强,根据对2001—2008级毕业生就业去向的调研,毕业生目前主要在国土部门、住建局、设计单位、城管部门、环保部门、房产公司等相关单位从事土地整理与开发、土地规划和管理、乡村规划设计、森林城市规划设计、环境规划治理、园林绿地规划、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城乡管理等职业,这些都要求学生必须具备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如运用CAD、PS等绘图软件绘制规划图,运用GIS进行空间分析等。而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为使毕业生能够胜任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土地开发与整理、城乡规划管理等工作,必须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升毕业生的实际操作能力。目前本专业教学尤其是实践教学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培养出的人才与社会所需还有一定差距,这些都促使本专业实践教学改革势在必行[1]。

三、实践教学的现状分析

1.实践教学环节学时相对较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要求理工农医类本科专业实践教学学分(学时)不少于总学分(学时)25%。在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2007级及以前实践教学学分数为38,占总学分165的比例为23.1%。2009级到2011级,实践教学学分为30.5,占总学分165的比例为18.5%,其中专业模块的学分数减少了5个学分。这个比例明显低于教育部的要求。为此在2012级的人才培养方案中逐渐增加了实践教学环节方面的内容,如增加了创新创业学习等,学分数达到了总学分160的27.5%,符合了教育部的规定,但是与国内开设同专业的其他学校相比(如河北农业大学实践教学学时数占总学时数的比例为44.3%),实践教学学时还是偏少。

2.实验室、实习基地不能满足要求。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目前签协议的实习基地主要有校内测量学、气象学实习基地、城市规划展览馆实习基地、清凉峰镇实习基地。实验室主要有手绘制图实验室和CAD制图实验室。自然地理学、气象学的实验室是与土壤学科共用、RS、GIS的实验是与地理信息系统、测绘等专业共用。本专业每年招生60人左右,这些实验室、实习基地远远满足不了实践教学的需求。

3.实践教学以教师的教为主,学生主观能动性较差。目前本专业的实验、实习教学多是以教师为中心,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较差。如在城市规划综合实习和城市详细规划实习中,都是指导书发给学生后,教师先把实习目的、实习内容、实习要求、绘制图纸等内容先详细地讲一遍,学生按照教师的布置或者指导书上的内容,机械地完成,虽然参与了实践教学活动,但实质上是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缺少积极主动的思考[1]。

4.实践教学模式多样,但质量有待提高。目前,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的实践教学模式比较丰富,主要有课程设计、课内实践、综合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学科竞赛、开放实验、创新项目等。但是在实践中,学生多是为了拿学分去参与的,师生是“一对多”的关系,根本不可能“面对面、手把手”地进行指导,加之考核要求不高,一些学生应付了事,实践教学质量不高。再者,实践教学过程中不仅缺少对学生的监管,也没有对实践指导教师的监督,因此有的实践课的“实践”效果较差,实践质量相对较低[2]。在毕业设计环节中,由于与考研、考公务员、找工作等冲突,再加上就业形势的日趋严峻,这些都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

四、实践教学体系改革的措施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深化实践教学改革,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已成为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课程体系优化和学生培养的重要内容[3]。

1.重视实践教学,构建实践教学平台。加强实践教学工作,关键在于认识的提高和观念的更新,首先必须解放思想,转变教育观念,切实提高对实践教学重要性的认识,改变课程体系设置中实践性课程所占比例偏低,某些课程教学中实践性学时所占比例偏低的现象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所占的比例。结合专业特色和学校特色,采用网络课程,构建实践教学平台:认知实践教学平台、专业技能实践教学平台、创新能力实践教学平台、综合运用实践平台等,在平台上设置实践教学的各种模式和交流平台。通过学生的积极参与以及与老师、学生的沟通交流,了解和掌握各种实践教学的流程,提高自己的实践技能。

2.采用研究型教学方式(陈庆章,2013)进行实践教学。采用研究型教学方式进行实践教学,改变过去以教师为主的教学方式,形成“以学生为中心,学生自主学习与知识获取为主”的教学模式。根据实验、实习等实践教学的不同情境教学,以创新能力培养为主线,从传统的“课堂—实验—实习—考试”模式向立体化模式“A理论知识(课堂授课)—B实验训练(早进实验室)—C创新课题、参加教师科研项目(早进课题、早进团队)—D实习、实践和社会调查(早进基地)—E完成实践教学、教师项目和毕业论文[5]—F创新”即“六步”教学新模式转型。通过这种教学学习模式,学生自主发现问题,设计实验方案,与老师同学进行讨论研究,不断完善实践方案,最终解决问题。如在城市详细规划实习中,我们把规划地块红线图给学生后,让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用地分类》等法规标准和课堂上学的知识,设计规划方案—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的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系列图纸的绘制。大家以小组为单位(5~6人)先把自己的设计理念和功能空间结构、道路骨架进行讨论研究,然后完善方案,进行规划编制。通过规划方案的编制,学生可以掌握详细规划的流程,并能熟练运用规划制图软件CAD和PS。

3.完善实践教学的保障机制。开展实践教学的培训。建立有效的人才引进和现有教师的培训机制,加大对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的引进和现有教师实践能力的培训力度,如2013年6月17日,辽宁省在沈阳师范大学举办了法学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提升的培训。拓展实验设备和实习基地。在现有的实验、实习基地的基础上,努力进行校外实训基地建设,通过与规划单位、设计单位、管理单位等建立实习合作,使学生早日接触社会,了解社会需求,从而提升自己的实践技能。

组织和质量监控保障?摇成立实践教学课程小组,加强实践教学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落实实践教学绩效考评制度,保证实践项目优质高效的完成评价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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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胡国柳,韦开蕾,柯佑鹏.浅议“四早”实践教学平台的构建[J].琼州学院学报,2012,19(4):30-31.

乡村规划的重要性和意义范文5

摘 要: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不允许土地所有权入市交易。学者认为,能作为财产权进行转让、出资的只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从而,否定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适格性。在资源稀缺约束条件下,企业发展需要诸如集体土地使用权之类的稀缺资源,而稀缺资源要成为能带来剩余价值的资本也离不开企业这种高效的经济组织。

关键词: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构成要件

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0)04-0060-06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具有资本价值。由于土地的有限供给及人口的增长,其资本价值不仅可以与通货膨胀同步增长,而且实质上能够增值。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公有可以实现资源的公平分配,保障民众共享国家资源,还可以防止土地资源的过于集中。然而,现实生活中却又面临着土地遭受破坏,资源无序利用肆虐的难题。在资源稀缺的约束条件下,面对着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如何更有效率地利用现有土地资源,使其能被流动到效用更高的人手中,从而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考察合伙、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公司法这些不同组织体的社会条件和立法目的,我们获得了一个启示:在我国未来公司立法中,不仅需要接纳更多具有价值的财产用于出资,将资本增值功能作为衡量法律意义上资本内涵的灵魂,同时还要改变现行法规条款内容简陋的状况。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现状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不允许土地所有权入市交流,从而能够保障国家对地产市场的整体调控,遏制土地投机现象。但土地所有权不能出资,并不意味着土地所有者不可以作为出资主体。国家可以在土地一级市场上,将被土地所有权包容了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在二级市场上,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向国家支付出让金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划拨土地使用权若作价出资入股,则需要补充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缴出让金。有学者认为,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作为财产权进行转让的只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如果集体组织要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出资,则必须首先将集体土地通过国家征收的途径变为国有土地,再从国家手里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然后,才能进行有效的投资。[1]学者的上述观点实际上是否认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适格性。

正是在这种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背景下,广大农村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日益增多。在工业化进程中,集体经济组织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只能靠出租厂房、铺位等房产。法律对出租建设在集体非农业用地之上的房产的行为还是保护的。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实力有限,于是,集体经济组织便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约定由集体组织出地,投资者出资金建设厂房,建成后厂房由投资者使用一定期限,到期后该土地由集体组织收回,地上建筑物也归集体组织所有等。更严重的后果是,农村集体虽被法律赋予了土地所有权,却没有最终处置权。

二、制度创新下形成的三种主要经营模式

面对这种现状,在广东省、江苏省等经济发达省份,已经开始或正在试点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建立企业或公司的尝试。归纳起来,该种尝试主要有三种模式:

1.“农民――公司――业主”模式

其基本做法是:由村一级行政干部出面组织,发动农民(承包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组建合作组织(类似于公司法人),由合作组织负责土地的规划和开发,实行土地的集中经营,合作组织以出租地或以合股的方式招商引资,吸引业主投资土地,合作组织内部则以入股土地使用权作为分红依据,原土地承包合同不变。这种模式类似于20世纪90年代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出现的股田制,但比之更完善。主要分布在江苏苏州、常州等经济条件较好,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较少的地区。常州市戚墅堰区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制改革,全区9个行政村共固化集体净资产3501万元,并定股东人数17413人,设置股权数20815权,成立了9个股份制合作社。[2]到2006年年底,常州市已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419家,成员6.05万人,带动农户22.1万户,成员数和带动农户数分别占全市农户总数的8.12%和29.65%,拥有经营性资产5.12亿元,全年完成营销的总额18.13亿元,全市农民合作组织共注册商标145个。[3]

2.“土地――金融――社保”模式

其基本做法是: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村集体土地信用合作社,村集体土地信用合作社可以以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进行贷款;村民可以以自己的份额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在村土地信用合作社贷款。村级土地信用合作社由村民民主管理,利息收益用于村内公共事业和补贴农民社会保障;如果村民进城愿意放弃土地份额权,村土地信用合作社可以垫付资金收回其份额土地使用权,并将其名下的农村社保余额转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村级土地信用合作社如到期不偿还银行的贷款,银行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在市场上拍卖,也可以将土地卖给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如果国家搞建设需要占用土地,可以直接用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也可以用土地储备中心的库存土地置换城郊农民土地建设开发区等。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和农村土地银行还可以开展农村房地产业务,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和农村土地银行可以参与新乡村规划、小城镇规划,可以用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和农村土地银行库存土地,开发农民乡村新居,加快村庄改造和城镇化进程;村(社)土信用合作社也可以用土地抵押取得贷款,按照新村规划对村民住房进行统一改造;村民也可以在村(社)土地信用社贷款建房;按照新乡村规划建设的民居,可以在农村土地银行或村(社)土地信用合作社抵押贷款。

3.允许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模式

因具体实施方式存在不同,又可分为苏州模式、古田模式、准国有化模式等三种较为典型的模式。1996年9月苏州市国土局正式出台《苏州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对集体建设用地(不含农民建房宅基地)实行使用权有偿和有限期流转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进行转让、出租和作价入股,但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举办大型娱乐和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福建晋江、广东顺德、浙江湖州等新兴中心城镇,其城市建成区内的大部分土地所有权仍为集体所有,但集体已不能自行决定其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而必须在土地管理局的统一安排下进行流转。依土地部门的意见,当地政府已对这部分土地按国家征地方式向集体和农民进行补偿,出于小城镇发展需要和工业进园要求,集体非农建设用地逐步向中心城镇集中。虽然土地所有权仍为集体,但土地管理局将其按国有土地进行管理,土地流转纳入城镇国有土地流转市场中,其大部分收益为当地政府所有。

三、制度创新给我们的几点启示

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制度的创新对于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制,推动农村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制度涵义与启迪意义:

1.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

农民对现有土地的偏好的根本原因是与小农生产模式息息相关的土地是他们生存的最后保障。保障农民作为资产拥有者的权利应当成为集体土地制度创新与完善的重点。农民对土地利益的天然需求是对以土地为基础的农村集体经济成果的分享,如果农村集体经济收益仅仅依靠土地经营,那么农民当然离不开土地,基于成员资格当然对土地有需求,要求获得土地使用权利;该利益的实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直接经营土地,也可以以某种权利为依托通过分配集体收益而间接获得土地利益。所以,其实农民心中有两个分别的愿望:保持自己的成员资格权利,该权利成为分配集体利益的合法载体;如果需要,获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以便直接从事农业生产获取收益。

2.合理的土地利益关系比逻辑的权利规则更为重要

我们认为,重新建构农村土地上的权利结构体系,在法律上最终要表现为物权法规则体系。那么,到底是完美的土地物权规则体系重要,还是合理的土地利益关系更加重要呢?人的自然之性与社会之性所决定的人的需要以及由这种需要所导向的由意志支配的选择行为构成了权利的最重要的基点。农村土地权利制度应当体现农民的需求,即土地所有、使用权自主和交易自主的需求。土地制度理论探索的核心问题在于利益关系的合理界定,而法权形式的选择则只是一种外部保障条件而已。

3.农村土地的权利结构必须与农村社会传统与经济结构相协调

农村土地制度的选择要受大多数农民所处情况的约束,大多数农民所处的情况决定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安排。在特定的环境下(包括历史阶段、社会经济状况及农村土地使用制度除外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理性人对未来的预期是相似的,他们的理性选择也是相似的,从而特定环境决定了大多数农民所处的特定情况。反过来说,大多农民所处的情况是由他们所处的环境决定的。具体地说,这里的环境可以归结为“人地关系”、“农业技术”、“非农产业发达程度”、“社会保障制度”、“农村户籍制度”、“非正式规范”等因素。我们无法回避这些制度背景对农村土地制度的影响,当然我们也应当正视这些影响。可能,某些影响将成为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不堪重负的“历史包袱”,制度变迁方式与制度选择目标的冲突,最终会使制度本身缺乏应有的效率。

四、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法律规定的评述

尽管我国在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问题上,在寥寥可数的几部法律法规中有所涉及,但细细琢磨下来,不难发现:我国在对待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问题上,采取的是严格限制的态度;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股份出资形式,在具体出资上立法相当的不完善,甚至在许多方面完全是空白,缺乏可操作性;且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规定与乡镇企业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还存在着严重的冲突。

1.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受严格限制

除了出资人和出资对象的限制之外,它还受到我国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限制,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达成出资协议后,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后才能生效。甚至,在公司成立后,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5条之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兼并农民集体企业的,办理有关手续后,被兼并的原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乡(镇)企业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使用的非本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如果公司被兼并,农村集体还要被剥夺土地的所有权。事实上,既然公司的信用基础实现了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转化,立法就没有必要对出资标的物作出刻板、硬性、有限的规定。既然资本卸下了负担债权担保使命的重负,对出资标的物的要求,不必然以具备偿债功能为适格要件。只要为公司营业所需的任何资源和要素,都有作为出资标的物的可能。

2.具体出资的立法不完善

究其原因是我国受大陆法传统特别是德、法、日理论的影响,对公司法的研究注重概念的辨析、法条的解释,而缺乏对社会现实生活的关注。所以现有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企业法中,在土地制度中较为少见,而企业法律制度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规定,基本上停留在土地使用权和货币、实物一样,可以成为投资人向企业的一种出资方式,至于土地使用权如何资本化、不同出资方式的特定条件和程序等,则没有较为系统的规定。从实践上看,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向企业出资的,企业法律制度没有规定的,只能准用土地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

3.列入企业破产财产而产生的冲突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一方面《规定》允许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有经济实力的经济组织组成股份合作制农业企业;另一方面担保法又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禁止充抵债务,不得被列入企业破产财产范围。显然,两者的规定是矛盾的。第一,我国破产法的基本作用是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企业破产财产的确认,可确保破产债权充分得以实现,避免造成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第二,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成为企业的合法财产,该农业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可对该使用权加以使用、收益和适当的处分。第三,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第4条提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物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债务人不得以土地抵顶债款。”显然,此处的规定限制了企业将入股的土地经营权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

因此,在未来的公司立法中,变革公司立法理念,重构股东出资法律制度,就成为完善公司立法的迫切需要。而鼓励投资,充分利用投资资源是股东出资形式立法的根本意旨。其核心就是确立某种制度安排和财产权利,为把个体的经济努力转化为能使个人收益率接近于社会收益率的行为提供激励。这就需要我们在公司立法中放宽对股东出资形式的严格立法。一要保障股东的投资自由,二要给潜在的投资资源一个能够被充分利用的空间,允许所有具有经营价值的财产都可以参与到公司的经营之中。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的发展,更需要我们拓宽公司的投资、融资渠道,实现经济目标最大化。为此,国家应当允许各类资本进入市场,鼓励集体土地使用权等财产用于出资。

五、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构成要件

既然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公司实践中重要的出资标的物,下面我们借鉴国外出资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在分散、繁杂的土地法规中寻出只言片语,结合公司的实践,梳理并细化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构成要件。

1.实体性要件

出资主体: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主体应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依法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集体使用权出资的主体,无论是谁,都是不折不扣的“经济人”,他会理性地给予自身的利益,并力图使其最大化,为行使物之权利,实现物之效用而努力。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10条之规定,结合《宪法》第9条和第10条、《民法通则》第74条第2款和《农业法》第11条的规定,可以清晰地显示,现行法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规定为农民集体所有,具体有三个层次(或三种类型):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此相对应,明确了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者也为三种,即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至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集体土地既不属于任何农村集体组织中的个别成员,也不属于哪一个农村组织所有,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只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即一定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对一定范围的集体土地拥有所有权。

出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行为,这是从一般抽象的意义上来讲的,我们将其概括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抽象客体。当然,我们讲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并不排斥从具体可识别的意义上承认主体行为的客体。对此,有学者称之为“权利关系的双重客体结构”[4]。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具体客体就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实际占有和经营的集体土地,包括耕地、非耕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村民的宅基地等表现形式,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自然资源。具体有以下特征:其一,能够满足人们的一定需求。只有有用的东西或能够为人们带来效用或收益的东西,人们才能在其上设置权利。其二,具有稀缺性。由于稀缺,人们对其的需求就不可能完全满足,也就有了利益冲突的可能,为了避免冲突,就需要对资源的获得设立一定的规则,确定归属。其三,可被控制和占有。有些东西虽然有用而稀缺,但由于条件所限难以设立所有权、界定归属,则也不能成为所有权客体。其四,可供交易与转让。交易与转让的起点和重点都是归属。

总之,集体土地使用权可用于出资入股,取决于四个基本条件:其一,土地可以被明确地划分;其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很明确,得到国家如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同等的尊重;其三,法律明确规定,在保护土地属性的前提下,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合法在资源配置市场进行流转;其四,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可以被评估。重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即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样,按“同地、同权、同价”的原则进入土地市场自由流转是合理的制度设计。具体内容是:建立土地使用权在市场经济结构中的长期法律准则;确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为法定不动产,促使其转让必须按照不动产转让的规则进行;确保全国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采用依法登记的要式行为转让,确保全国土地使用权统一的买卖、交换和赠与的转让方式。基于不同土地所有权而保留统一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应该成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的基本方向,由此将形成中国比较统一的土地使用权法律权利特征,即有偿性、期限性、平等性和出让方的单一性和受让方的广泛性。

2.程序性要件

我国对土地等资源实行公有制,国家、集体是所有权的主体,但它们都不能直接利用这些资源,而要通过设定他物权或租赁的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即“按可接受的政治程序来决定谁可以使用或不能使用这些财产权利”[5]。在这种不动产物权制度下,获得资源使用权的程序直接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如果程序设置不当,就会导致大量的非生产性活动,造成资源严重浪费。因此,在物权制度的程序立法中,既要注重程序的管理功能,也应重视其便利交易的功能。“同任何其他工具一样,法律程序也被看作一种实现某一目的的过程中产生的一种费用,因而程序法的目的是实现费用最小化”[6]。与现金、实物出资相比,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其价值不易确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烦琐。在出资过程中,高估财产价值或者变相剥夺、损害集体及其成员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出资瑕疵的风险增加。因此,在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方面应设置严格的规制措施,提供周密严苛的法律保障。我们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流程图示如下:

提出申请

报经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农村管理部门的)批准

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

公示

(检查)

验资

申请企业登记

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权属证明

提出申请:以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执行机构为村资产管理委员)为出资一方的出资人就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达成投资意向后,村资产管理委员会提请召开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并且必须经全体村民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方可进行。

报请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改建或新设公司应由土地使用权持有者拟订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的方式。由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其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方案,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司,其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7]而《物权法》第14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对以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成立的专业经济合作社,则应由县级以上的主管农业的部门审批。由于土地的特殊属性,我国采取的是严格的土地用途审批、管理制度,因此,报请具有相应职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意,是必经的程序。

评估作价:评估土地使用权价值应尽量采用市场法。由于土地的不可再生性和稀缺性并且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方位、不同地段的环境及供求影响价格差别很大,所以采用市场法是最有说服力的。市场法应采取同类市场上土地使用权已售价格(至少三宗以上)作为参照,并调整其时间、地点、用途等要素,最后确定评定价值。在实在缺少参照地的情况下,采用收益法评估为次优。

公示:公示对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而言,更为重要,原因如下:其一,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触摸、不易评估,其出资向社会公众公开,便于投资者知悉这一情事,由此作出交易判断;其二,有利于集体成员对成员集体的监督、督促,及时行使集体民主决策的权利;其三,有利于维护集体成员个体利益,土地的状况(由谁承包、承包的具体田亩数、承包地和建设用地的范围、评估的价值等内容)、成员资格的范围、股权的分配方案等事项,对集体成员而言利益重大,息息相关。公示有两种方法:一方面,应在公司的章程中体现;另一方面,必须上墙公示,让全体集体成员都能及时知晓相关信息。

检查:由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性、重要性,所以我们主张借鉴国外经验,增设检查程序。该程序具有较强的行政干预色彩,可随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流转、出租等实践操作的规范,逐渐弱化乃至废止。检查制度,主要是指由主管土地的管理部门或农业主管部门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情况进行检查。该种检查主要针对第一环节中申请内容的再次审核。主要保证集体土地使用权(特别是农村承包经营权)不得用于非农目的,但应以不干预正常经营为原则。

验资:我国在股份发生对价充足性的判断中引入了颇有特色的验资制度。验资负载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防范股东权益被稀释的功用。为此,人们提出了这样的假设:只有强制性的评估和验资,方能防范发起人出资对公众股东权益的稀释,确保公司资本信用的真实可靠,保护公司外部债权人利益。而当这一切随着现实中虚假出资的频发、验资诉讼的启动而成为黄粱美梦时,尤其是当非现金出资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可以在公司注册登记后一年内办理,而验资却要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完成的规定,使验资毫无意义时,人们才意识到验资的预期功用常常会落空。当然,这并非表明验资制度在公司设立中应予取消,而是需要简化。在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情况下,这一制度的存在实有必要。

申请企业登记:企业登记在此处指的是开业登记,是指企业负责人,按法定程序将企业应予公示的事项呈报登记机关审核并记录在案,以供公众查阅的行为。对于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其法人资格的产生、变化和消灭等对公众投资者、尤其是对于享有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成员的利益影响较大,应将其公之于众,以方便社会公众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管,防止非法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行为,并藉以维护企业的信誉和社会交易安全。2005年12月18日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行了公司设立以直接登记为主、审批为辅的制度。根据该条例第9条的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的人姓名或者名称、其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权属证明:根据《物权法》第6条、第9条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出资或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相关权利人持相关权属证明、书面合同等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出资登记或抵押登记,确认土地的相关权利。登记的土地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登记对土地使用权出资发生着生效要件的作用,只有经过登记,接受投资的公司才能取得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出资义务才算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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