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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保险范文1
作为一种新兴产业,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业可以说还没有起步,但是它却已经显示出巨大的发展潜力:我国体育旅游业从1994年开办以来,一直以30%~40%的速度上升,比一般的旅游增长要快.世界旅游组织预测:至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上第一位体育旅游接待大国和第四位客源输出国.另据报道,1996年,国内出游者(包括体育旅游和一般旅游)达到36.2亿人次,专家预计,体育旅游将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新的增长点.相对于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我国的旅游保险业却相对落后.在我国每年外出的旅游者中,大约80%是自助旅游,只有20%是随旅行社出游.而旅游意外保险作为旅游保险的主要险种,只对旅行社的游客,这就从某种程度上把80%的游客放在了“无保”的状态,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总结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现状:体育旅游保险市场开发潜力巨大,而体育旅游保险本身却发展缓慢.
2在我国推行体育旅游保险的必要性
2.1推行体育旅游保险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体现
当前,我国要实现“全面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而人的发展就是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推行体育旅游保险不但是对于人的自身安全的一种保障,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具体体现.因此,全面推行体育旅游保险,既是我国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又是我们社会文明的一种体现.
2.2推行体育旅游保险有利于促进体育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体育旅游保险的实施,不但可以消除游客旅游时的顾虑,而且有利于提高体育旅游业的服务质量,从而更好的促进体育旅游业的发展.与此同时,推行体育旅游保险也是体育旅游服务的必要环节.
2.3推行体育旅游保险是我国体育旅游事业与世界接轨的必由之路
近年来,F1大奖赛、斯诺克中国公开赛以及NBA季前赛等大型国际体育赛事纷纷登陆中国,这一切都为我国的体育旅游提供了丰富的体育旅游资源,必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体育旅游业的发展.而作为体育旅游软环境的体育旅游保险,不仅为体育旅游者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和经济保障,而且有利于我国体育旅游业形成自己的品牌,能更好地促进我国体育旅游业的国际化发展.
3推行体育旅游保险目前存在的问题
3.1体育保险体系未建立
相对于国外比较健全的体育保险体系,可以说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目前还处于萌芽状态.因此,它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同样面临着挑战.首先,由于体育旅游的国际化程度不断加强,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体育保险理念和科学的管理经验,以此来开展和推行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其次,国外已有的相关经验和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会制约我国体育旅游保险的开展和推行,尤其是目前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外的一些保险公司必然会对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业构成冲击,所以我们要确立“以我为主”的思想,在结合我国体育保险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种体育旅游资源,构建适合我国国情、有中国特色的体育旅游保险体系.
3.2游客对于体育旅游保险的认识不足
当前大部分体育旅游者根本没有购买体育旅游保险的意识和想法,究其原因,相当一部分游客对于体育旅游的风险性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思想上麻痹大意,缺乏对于体育旅游保险的认识等等.针对这些情况,保险公司应该切实有效的宣传体育旅游保险,使游客从思想上认识到体育旅游保险的重要性,树立“花小钱,买健康”的思想,变游客“要我买”为“我要买”.
3.3保险公司对体育旅游保险的重视和开发不够
作为一个体育强国和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拥有巨大体育旅游保险市场.因此,如何把这种“潜在市场”转化为“现实市场”就成为了摆在保险公司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保险公司要放长眼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开发和培育好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市场,屏弃以前那种认为体育保险是“芝麻”、“鸡肋”的想法,切实把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做好、做大、做强.
4在我国推行体育旅游保险的对策
4.1搞好体育旅游保险的宣传工作
当前,游客的保险意识淡薄、安全意识薄弱,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对于体育旅游保险缺乏了解、认识不够,因此,保险公司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传播媒体进行有效的宣传,还可以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集体宣传,提高游客对于体育旅游保险的认知程度,提高旅游的保险意识.
4.2不断完善体育旅游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
体育旅游保险的开展和推行,离不开良好的法制环境.要建立健全与体育旅游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体育旅游保险的实施创造优良的法制环境,使体育旅游保险有法可依,真正做到依法引保、依法治保、依法促保.
4.3加强与国外先进保险公司的合作与交流
在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还未起步的时候,国外的许多保险公司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他们有着自己独特的经营策略以及先进的经营理念.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业,必须要加强与他们的合作与交流,不断吸取和借鉴他们较为成熟的经营理念、经营模式,以此推动我国体育旅游保险业的发展.
4.4完善体育旅游保险的险种,加大保险覆盖面
当前,我国体育旅游者忽视体育旅游保险,除了认识不足外,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们的体育旅游保险的险种单一,体育旅游保险的覆盖面小.因此,作为体育旅游保险经营方的保险公司,要不断加大对于体育旅游保险市场的研究,根据我国体育旅游市场的实际,在关注体育旅游者需要的基础上,不断增加和完善体育旅游保险的险种,以满足体育旅游者的需要,在完善体育旅游保险的险种的同时,还要加大了体育旅游保险的覆盖面,让体育旅游者“有保可投”、“险种可选”、“有保可依”.
4.5完善体育旅游保险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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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体育保险是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的必备条件之一,是体育产业链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对此本文阐述了体育运动的风险的特点和通过体育保险控制体育风险。
关键词 体育运动 风险 体育保险
体育运动不可避免地伴随着风险。在我国竞技体育屡攀高峰、全民健身日渐升温的形势下,转移运动风险的最佳方式――体育保险应运而生。“体育保险在世界上已有百余年历史,在我国却只能算是新鲜名词。法国、日本等国家的体育保险已惠及全民,地位几乎与社保同等重要,而我国体育保险意识严重缺失,由此产生的问题和纠纷不断。”作为中国第一家专业体育保险经纪公司,中体保险行政总监罗阳颇为担忧地表示,“不仅普通百姓意识薄弱,体育管理者中也仅有少数人真正意识到体育保险的重要性。由于我国很多普通险种都将高风险运动排除在外,使得体育保险具有极强的专业性[1]。“我国应该转变观念,树立‘健康运动、安全运动’的理念来发展和普及项目,所以要借助体育保险来对项目进行科学管理。这样可以让从事这项运动的人享有一份安全保障,当然,也希望借此推动体育保险在其他项目上的发展。”
一、体育运动的风险的特点
体育运动的研究者对体育运动的风险进行研究,发现体育运动有以下特点。
(一)体育运动风险具有危害性
由于某种原因体育运动的特点决定,其本身就存在着较高的危险性。体育教学最重要的场所是在室外运动场上进行的,是以肢体活动为主要形式的一门特殊课程。如足球、篮球、跨栏、跳高、跳远等大多数体育活动项目对抗性激烈,速度很高,强度也较大,有的项目甚至还需要借助体育器械等进行练习,这就使体育教学本身就存在了很高的风险性、危险性,很容易引发学生伤害事件的发生
(二)体育运动风险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体育运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虽然我们在开展体育运动的过程中采用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和设置多种预案,这只是降低了体育运动风险发生的概率,但是并不能杜绝。比如我国运动员桑兰在进行体育锻炼时,场馆的各自设备都有各种防范措施也都有,但是还是没能避免悲剧的发生[2]。由此可见体育运动的风险是可以防范但是涉及到的偶然因素太多,导致体育运动风险具有一定的不可控性,也即是说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三)体育运动风险在群体具有可测性
虽然体育运动在具体某一次体育运动风险发生具有偶然性,但是在群体中通过统计学的调查分析发现其就有一定的概率。这种对群体的概率统计可以用来预测某次体育运动发生体育事故风险的可能性。这就要求体育管理工作中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强调体育风险管理是体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通过风险管理明确管理者、经营者、参与者在风险面前的职责和任务,运用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有效规避各类风险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这样通过风险管理控制和降低事故率。
二、通过体育保险控制体育风险
体育风险管理主要包括针对运动员的风险管理、针对体育场馆的风险管理、针对体育赛事、群众体育活动等的风险管理。通过多年的发展我国体育风险管理和体育保险的发展已步入正轨,且呈现以下特点:完善的法律体系;竞争性的运作机制;多样化的业务经营;周到细致的保险内容;健全严格的监管体制,但是由于起步晚也存在我国运动员互助保险有待完善,商业保险亟待加强,社会保险还待探索的问题,因此要进一步提高体育保险作用和在保险体系中的地位[3]。
(一)借鉴外国经验建设我国体育保险
针对我国运动员保险中现存的主要问题,通过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完善我国运动员风险管理和保险制度,具体建议如下:借后奥运之际,深入研究奥运保险规则,积极同国际惯例接轨;加强体育保险监管,规范运动员保险市场;加大体育保险宣传力度,提高运动员保险意识;加速保险经纪公司发展,带动运动员保险发展;加大保险创新力度,开发适销对路的险种;借鉴国外体育保险经验,全面与国际体育保险市场合作。
(二)发展中国体育保险事业首先要建立完备的市场体系。
体育保险市场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其本身具有体育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双重身份,它的健康运行应该受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和国家体育总局的双重监管。体育保险涉及到保险对象较多可以是自然因素,也可以是人为因素导致的体育风险,既可以是本人参保也可以他人参保。同时保险品种涉及寿险、非寿险以及再保险,由此可见要利用体育风险管理和体育保险有效的解决在体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同国内外保险公司、中外保险经纪人之间和与国际再保险市场合作,准确把握体育保险发展的下列趋势: 体育保险需求全面化、多元化;体育保险设计科学化、集约化;体育保险经营国际化、综合化;体育保险创新自主化、深度化;体育保险监管系统化、专业化[4]。
三、结语
体育保险是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门,通过体育保险通过降低事故率能分散政府所承担的风险,减少国家财政负担,改变长期依赖国家财政承担体育风险的状况,因此开展我国的体育保险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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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媚琪.透视发达国家体育保险业[J].体育博览.2004(05).
体育保险范文3
[关键词] 体育保险;体育产业;体育运动;竞技体育
体育保险,作为保险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了,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已成为体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民的体育活动和体育产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在我国,体育保险刚刚起步。尽管近些年来,在众多的体育赛事中,不乏保险公司的身影,但多为带有赞质的宣传方式,不属于真正的商业体育保险。
体育保险,专指在体育领域中从事的保险活动,其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寿险、财产险、责任险、再保险等。仅从需求方面看,可大致分为两类:一是运动员保险,指为运动员提供的适合专项体育项目及其训练情况的保险,主要是运动员伤残保险;二是体育产业保险,主要为体育赛事参加者的安全保险和体育设施装备及体育场馆保险。从实际经营操作来看,主要有体育赛事保险和体育运动保险。
我国作为体育大国的地位愈来愈突出,每年举行的体育赛事越来越多,全国各地纳人国家体育总局计划的大型体育赛事每年约600场;从事体育运动的人也与日俱增,有近3亿多人次参与体育锻炼,而各级别的专业运动员达8万多人。另外,令人瞩目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将产生保额近 3 000亿元。这一切将给我国的保险业带来无限商机。但我国体育保险的发展远远落后于体育事业发展的步伐,因此亟需发展我国的体育保险。
一、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的历程及其现状
我国体育保险起步比较晚,虽然在20世纪80年代有保险公司开始尝试开办体育保险,但正式提出要发展我国的体育保险是在1995年,而直到1998年桑兰事件后,体育保险才受到国人的广泛关注。有关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的重要历程见表1。
经过10多年的探索,我国的体育保险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在近几年有不断升温之势,但目前,由于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体育保险的发展存在诸如覆盖面小、保障程度低、险种少等问题。
二、目前制约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需求方面,体育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1.运动员的保险观念比较淡薄。在体育产业发达的西方国家,人们的市场、保险意识很强,很多运动员从小就养成了良好的保险意识,很多选手不惜重金为自己的一条腿、一只手甚至一个手指投下巨额保险,以防不测。如已故巴西著名车手赛纳生前所投保的金额就高达2000万英镑;德国的大舒马赫2002年的投保金额达到8100万美元;当今世界足球明星欧文为其一个脚趾就投保了6 000万美元。在2006年的德国世界杯期间,贝克汉姆为了备战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比赛,为自己的腿上了保险,保险金额是惊人的3 100万英镑;而欧文在第三场小组赛时右腿十字韧带撕裂,保险公司将为他支付每周10.3万英镑的工资,直到他康复为止。在我国,体育长期以来是“举国体制”,运动员伤、残、病都由国家负责,因此基本上不需要商业保险,运动员也养成了一种“依赖”思想。而随着我国体育产业不断向市场化方向发展,体育组织、运动员都不断变成市场经济中的一员,需要自己为自身的安全保障负责。由于有关体育组织、运动员及广大普通体育健身者风险意识不强,存在侥幸心理,因此缺乏主动投保的积极性。
2.购买力薄弱,这是影响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的重要经济因素。由于许多体育项目的高风险、高强度性,相应的保险费率也较高,所以对于广大收入水平较低的普通运动员来说,购买体育保险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二)供给方面,体育运动的高难度、高强度、高对抗性和高标准决定了其高风险性,死亡率、伤残率都较高,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来说,赔付率太高,因此都不愿意承保,我国体育保险的供给严重不足
1.缺乏费率厘定的基本依据——相关统计资料。费率的厘定需要根据标的的出险概率、损失程度,依据大数法则来精确地厘定。由于体育项目多种多样,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风险特征,另外,不同的人群,如专业运动员与普通群众之间、不同年龄段的人之间,风险特征也不一样。这里以体操项目为例,不同年龄段、不同性别、不同身体状况的人之间出现意外伤害的概率是不一样的,具体参见表2和表3。
从表2和表3中可以看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男女间的出险概率存在较大的差距;对处于相同年龄段的人群来说,不同的身体状况出险的概率也不一样,对于身体状况很好的运动员来说,从事竞技性质的体操比一般的体操运动的出险概率要大,对于其他情况,身体状况从健康良好、健康、能够改善的、需要提升的到不健康,健康状况依次递减,越差的人的出险概率越大。在这里,表2和表3中所列出的数据只供参考,在实际中还要考虑其他的各种影响出险的因素,如是否有过受伤的记录?是专业运动员还是普通的体育爱好者等情况。
另外,对于不同的体育项目来说,参与人的出险概率也不一样。比如17-20岁的非常健康的男性,从表2中知道其参加体操运动出险的概率是17.84%,而溜冰,出险的概率则为11.9%;同样的女性溜冰出险的概率则为9.52%。
财产险、责任险方面,不同的场馆场地、器械,风险也不一样。因此,需要针对不同的项目、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场馆场地和器械,精确地厘定不同的费率。由于体育保险险种的复杂性,加之我国的体育保险起步比较晚、对之的研究也比较少,体育组织管理体系也还不健全,所以缺乏丰富、详细分类的伤病统计资料,无法准确地厘定出各种保险险种的费率。
2.缺乏相关的技术,尤其是信息、精算技术。风险的核定、费率的厘定、出险后的快速理赔,需要有快速的风险核定技术、庞大而精确的信息支持技术、专业的保险精算技术和快速理赔服务技术。而目前我国在这些方面还比较欠缺。
以上关键的两点决定了我国体育保险险种极少、费率厘定不准确、条款缺乏灵活性、理赔不及时,不能满足不同体育项目的不同需求。目前主要险种有:运动员伤残和死亡保险、公众责任险、财产险等,其他的国际上较常见的有关重大赛事的保险,如“赛事取消保险”、“电视转播取消保险”、“俱乐部降级保险”、“赞助取消保险”、其他财务风险保险等,在国内还是空白。费率的厘定,主要是在普通的相同险种费率的基础上加成一定比例计算,费率偏高。条款的设计上,主要参照一般的保险条款,无法满足不同人不同项目的需求。理赔手续也较繁杂。
3.缺乏专业的人才。从体育风险的评估、重大赛事的监督和管理、投保后的跟踪服务,到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协助开发新的险种、出险后进行理赔工作等等,都需要既懂体育又懂保险的复合型人才的参与,但在我国,这种既熟悉体育特点、又具有保险专业知识的人才十分匮乏。
4.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完善的有关体育保险的法律法规是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我国的体育保险起步晚,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已有的《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定义细则》、《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试行办法》、《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等,存在如覆盖面小、保障程度低等问题。另外,并没有专门的对体育主办方、组织者、体校学生保险的规定。
三、借鉴国际经验,不断促进我国体育保险的发展
(一)发达国家体育保险的发展状况
1.从供给主体来看,一些国家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他们的保险企业中既有专门的体育保险公司,又有兼营体育保险业务的公司,他们还有比较发达的中介组织——保险经纪人,也有专门的体育保险经纪人,极大地促进了体育保险的发展。
(1)美国。美国已有50多年历史的k&k保险公司、so- da体育保险公司,提供各种体育保险;成立于1946年的 saddler & company公司,在提供体育运动保险和为各种娱乐组织提供保险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在全美50个州都有业务,除了为小型技术企业提供普通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为贸易订约人和建筑承包商提供普通责任险、工人补偿保险,产品责任险之外,还提供各种各样的体育保险产品,如各种球类项目的保险、体操保险、游泳保险、武术保险、体育运动责任险、运动员伤残保险、裁判员保险、带领拉拉队保险、健身教练保险、体育赛事保险、天气保险、体育设备保险及各种俱乐部保险等;成立于1997年的spoasinsurance.com,目前是全球体育保险业的重要首席承保人,在北美、西欧都有业务,其提供多种多样的体育保险产品。
(2)日本。日本共荣火灾保险公司有很好的网球保险,日本富士火灾海上保险提供家庭体育综合保险;日本体育安全协会还设立了一种专门的体育保险——体育安全保险。
(3)澳大利亚。成立于1986年的澳大利亚sportscover保险公司,现在是世界上最主要的体育保险承保商之一,它拥有覆盖全球的经纪人网络,为体育运动提供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险、财产险等各种相关的保险产品;新南威尔士州政府已经设立了一个专门对严重的体育意外伤害进行补偿的组织计划——新南威尔士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计划(the nsw scheme),这是一个州政府自愿设立的非盈利的、非强制的保险基金,专门对严重的体育运动意外伤害进行补偿, nswscheme运作得比较成功。
(4)新西兰。新西兰的体育保险发展得也相对比较好,积极设立国家强制体育保险计划,它具有无过错保险计划的优点。另外,作为健康保健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新西兰意外事故补偿社(new zealand’s accident compensation corporation,acc)对体育运动、交通和工作中的意外伤害进行统计,acc能十分精确地确定新西兰的体育运动意外伤害发生的成本(如2000年这一成本是nz$100 000000)。
2.从保险对象来看,保障范围十分广泛,不仅覆盖了竞技体育,也扩大至学校体育、群众体育。
3.从保障程度看,不仅有商业体育保险,也有社会体育保险,保险金额高达上千万美元。
4.从保险险种看,险种多种多样,如公共责任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等各种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重大赛事的保险,财务保险,环境损坏保险等,较好地满足了对体育保险的各种需求。
5.从法律法规看,法律法规对体育保险的职能、保险的对象及对保险经纪人的经营活动范围等方面均做出了严格、详尽的规定;有的对运动员伤残保险、比赛保险、场馆保险等都作了强制性规定,要求每一项比赛的主办者都必须对观众和运动员的安全负责。
(二)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体育保险的对策
1.加强保险宣传,不断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增强人们的保险观念。随着我国体育产业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运动员变成职业运动员,转变成市场中的一员。而由于在体育运动尤其是竞技体育中,风险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保险作为一种较好的风险转移方式,能很好地解决运动员以及教练员、主办方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责任风险。针对目前运动员购买力薄弱的问题,可争取保费的多方筹集,如争取企业赞助,国家和集体都分担一些,运动员自己分担一部分。另外,保险公司也要不断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服务水平,在保险的各个环节尤其是承保之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不断改善自身的行业形象。
2.顺应市场变化,不断进行改革,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力。随着国内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增强,更多的外资保险进入国内市场,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为适应市场的变化,我们要不断进行改革,以提高国内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在税收方面,要降低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率,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率为5%,而国际上保险业的税赋水平大多普遍较低,美国联邦各州适用的营业税率虽然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在2%左右,而欧洲一些国家如英国、西班牙等对保险业更是免征营业税。与国外的营业税税率水平相比,我国保险企业的税赋仍偏重,对于赔付率相对较高的体育保险来说,降低税负将会十分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的积极性。另外,要实现中资与外资保险公司税收的公平待遇。在费率方面,要不断深入费率的市场化改革,由于体育保险需求的多样性,因此更多情况下,需要为顾客提供量身定做的产品,推行费率的市场化,以促进保险公司间的竞争,不断提高其综合水平。
3.扩大体育保险的覆盖面,提高保险保障程度,同时建立相关的统计资料库。体育保险不仅针对竞技体育领域,也要扩大至学校体育、群众体育,从而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同时也可以更好地收集相关的统计资料。目前我国的体育保险的保险保障程度仍比较低,难以满足投保人的需求,因此需要提高保险保障程度。另外,要尽快建立一个有关中国体育伤病、体育赛事以及其他体育资源的数据统计资料库。
4.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纵观体育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有关体育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有些甚至对一些细节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国有关体育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有些地方比较笼统,也没有为运动员和体育赛事上保险的强制规定。随着我国体育产业不断向市场化方向发展,不完善的法律法规会严重阻碍体育保险的健康发展。因此,应尽快完善相关及配套的法律法规,如体育运动法、侵权法和保险法,并对基本的体育运动保险、体育赛事保险做出强制性的规定。
5.细分市场,进行险种创新。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场馆场地的风险特征的多样性和体育项目的多样性决定了体育保险险种的多样性。必须对市场进行细分,提供多样化的险种,以满足市场多样化的需求。我国可以借鉴西方体育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体育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市场调研,以顾客为中心,不断开发新险种。
6.加快专业人才的培养。我国体育保险发展比较落后的深层次的原因就是缺乏既懂体育运动知识又懂保险知识的资深专业人才。保险是进行风险管理的特殊行业,再加上体育运动的特殊性,这种复合型人才的加盟将会直接促进体育保险险种的开发,这是促进我国体育保险快速发展的关键,因此,可以暂时引进专业的人才,同时加快这种专业人才的培养。
7.加快我国体育保险经纪人行业的发展。在国外,体育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连接保险公司和顾客的重要桥梁,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体育保险经纪行业十分薄弱,只有一家兼营体育保险的中介公司。要加快完善我国体育保险经纪人行业的发展,发挥其在促进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不断向市场化方向发展,而且我国作为体育大国的地位也越来越突出,这一切更加需要大力发展我国的体育保险。目前,我国的体育保险处于消费需求消极与供给缺陷同在的一种局面,提供的大多数体育保险是带有赞质的,这远远满足不了现实的需求,而且这种模式也不是我国未来所要的发展模式,我国需要采用商业化的运做模式。我国的体育保险市场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以2008年北京奥运为契机,大力发展我国的体育保险,为我国的体育事业提供更强大的保险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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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保险范文4
关键词 体育 保险 前景 对策
中图分类号:G807.4 文献标识码:A
1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保险法规也不健全,境内保险公司为数不多,竞争也不激烈,虽然我国具有广大保险市场,但是保险的密度和深度都不高,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所有保险公司的年保费总额还不抵国外一家大型保险公司的年保费额,可见,我国的保险市场急待开拓与挖掘。谈到我国的体育保险,更是国内保险的一大空白。我国体育保险研究时间短,水平较低,缺乏从事体育保险研究和开发的专业人才。并且,中国体育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覆盖面小,保障程度低,体育保障的配套法制不健全,操作不规范。更为重要的是,缺乏适合中国具体情况的体育保险险种。
2奥运会带给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机遇与挑战
2.1机遇
金融保险业作为与奥运经济关联度较大的行业,奥运经济效应明显。奥运效应将促进北京各行各业的发展,而这些行业的发展将带来更多的保险需求:
(1)旅游保险更加活跃。奥运效应将举办城市的旅游价值大大提升。
(2)体育保险方兴未艾。近年来,体育保险逐渐升温,保险公司争相承保各类大型体育活动。
(3)人们的保险意识得到提高。奥运经济带来的保险业发展机遇不仅体现在奥运本身和相关各行业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上,而且由于公众保险消费能力和保险意识的提高,传统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需求也会相应提高,市场的繁荣必将带来北京保险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2.2挑战
奥运保险在对我国保险业带来的巨大市场机会的同时,又对北京保险业甚至中国保险业提出了严峻挑战。
(1)缺乏经验。年轻的中国保险业没有奥运会的承保经验,不熟悉奥运保险的运作程序和国际惯例,对奥运会各个环节的相关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能力不足,难以做出合理的风险评估和保费定价。
(2)承保能力有限。目前中国所有保险公司的资产实力之和也比不上一家国际大型保险公司,2002年全国保险费收入只有2309亿元,面对3000多亿元的巨额保险标的,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不敢独自承保。另外,按国际惯例,奥运保险的计划和具体操作必须由一家保险经纪公司,但是,近两年发展起来的中国保险经纪公司也还不具有如此实力。
3我国奥运保险的发展理念
目前,国内外保险公司都已经看到了北京奥运的巨大商机,正在加紧策划,准备参与北京奥运淘金潮。奥运将成为中国保险业走向世界的良好契机,需要国内保险业详加规划。
3.1研究奥运经济和奥运保险必须具有前瞻性
伴随着奥运经济的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国内各项制度的改革,一些限制商业保险发展的瓶颈将被打破。北京市保险业的增长速度,加快了实现“十五”计划目标的步伐,缩小了同国内保险发达地区在保费规模上的差距。根据这一发展情况和北京申办奥运会成功以及奥运经济的新概念,我们必须按照全球化、市场化、产业化的新要求,重新审视今后5年北京保险业的发展战略、发展模式、发展途径、发展理念,同时,在管理体制、管理方法、管理创新等诸多深层次上同国际保险惯例接轨。
3.2开展奥运保险应关注拓展体育保险
体育产业蕴藏着巨大的保险商机,而我国保险业对此保险的开发则显得相当落后。奥运保险可涵盖的领域众多,但最直接的应是体育本身,因此,填补体育保险这一空白,使保险业融入体育产业的发展,无疑对于保险业和体育业发展都是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
4我国奥运保险发展的建议与对策
未来5年,奥运经济效应将带动北京保险业以更快的速度发展。这就要求保险业界的所有相关机构和人员――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中介公司、媒体公众等同心协力,借奥运之势,促使我国保险业走上专业化、国际化、规范化发展的道路。
(1)扩大保险市场开放,促进保险业竞争和合作。根据我国加入WTO的协议,未来3-5年中国保险市场将全面开放,一些等待了很长时间的外资保险公司将纷纷进入北京市场。在争夺奥运保险商机的过程中,中资保险公司将面临越来越多的竞争对手,到2008年,中外资保险公司将同台竞技。因此,北京保险业要有意识的“走出去、请进来”,创造各种条件,学习国外成熟保险经验和技术,鼓励中外合作,在竞争和合作过程中,壮大自身实力。
(2)尽快开始产品和服务创新,以满足奥运保险的需求。体育保险给我们提出了高标准的产品和服务要求。北京保险业应在学习、借鉴历届奥运保险经验的基础上,尝试开发适应奥运保险需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例如,开发针对各种不同运动风险、不同场馆风险的运动员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控制财务风险利润损失保险产品,以及现场勘察、救助和快速理赔服务系统等。
参考文献
体育保险范文5
【关键词】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一、体育运动伤害概念
(一)相关概念界定运动伤害是指在身体性的活动过程中由于外在性的作用力,对活体组织所造成的破坏性结果。就一般情况而言,凡是和运动相关联的一切伤害都可以列入运动伤害的范围内。运动伤害的产生通常都与运动项目的选择、个人的运动技术水平、运动的场地以及运动前是否做了充足的准备活动等密不可分。高校体育运动意外伤害是指高校学生在体育竞赛、课内体育运动、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以及课余体育运动小组等多种多样的体育运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遭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保险机制是指针对上述客观事实的存在,所建立的集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和学校为了应对校园体育相关事故权责纠纷的责任保险于一体的,各保险之间的结构关系和运行的方式方法。
二、高校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高校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众多原因中最主要的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
(一)参与运动者自身的原因学生在参与到体育活动中之前,不能保证每一次体育活动都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主要表现在:(1)缺乏必要的运动热身准备;(2)缺乏对运动项目的了解;(3)缺乏对运动器械的了解;(4)缺乏对关节及其他易受伤部位的保护意识。首先,对于必要的热身准备工作,运动参与者大多认为其无关紧要直接忽视热身准备环节,亦或是随性而动草草了事。其次,对于身体必要关节和部位的保护,很多运动者的意识都是比较淡薄的,轻视了随时可能发生的意外对自身造成的伤害。还有一部分运动者,他们虽然保护了关节或者身体的关键部位,但是保护的方式方法仍有失规范和妥当,并不能达到保护身体的最终目的。最后,部分学生在参与某些体育运动之前,由于自己本身缺乏对运动项目及其运动器械的充分了解,同时还忽视老师的训练安排以及在运动过程中老师、其它参与者的指导,对自己盲目自信,在还没有真正掌握技术要领、动作要领时就上手加以练习,并且急于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最终导致运动伤害的产生。
(二)组织者管理者的原因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作为管理者在学校管理方面缺乏有关于运动伤害方面的注意事项与相关信息的宣传,对于意外伤害的突发缺乏实质性的预防措施,缺乏校园医疗保障设施的建立和更新,校园医务室也并没有发挥出其应发挥的作用,使得遭受了意外伤害的学生不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的救助。作为体育运动的组织者,高校现有体育运动组织者主要有体育教师和与体育相关社团、协会的学生干部。在上课过程中,体育老师缺乏对学生安全意识的培养和自我保护、急救知识的普及,同时也缺乏带领学生认真做好准备活动的执行力。运动前的热身准备工作大都是学生自己完成,或不知道怎么做好热身准备,或是跟着别的同学做做样子随便糊弄一下,体育教师不能保证在每一节课中的每一位同学在运动前都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因此发生意外伤害的几率自然也便大大增加了。在平常的社团、协会的组织过程中,作为学生干部,首先他们自身很有可能就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其次,由于他们也缺少遭受伤害后的急救、伤口处理措施等方面的知识,自然就更不能谈论对运动者的保护程度和保护力度了。
三、目前独立本科院校校园体育运动保险机制的缺陷
(一)宣传不到位针对目前校园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存在的缺陷问题,我们以甘肃省的五所独立本科院校为基础展开了线上与线下的问卷调查,收回有效问卷1182份,从中可以得出,虽然有79.23%的人知道所在的学院都为他们购买了商业保险,但是这些人中有89.45%的人都不了解所购买保险的理赔范围、理赔流程及其理赔的方式。这也就充分说明了学校在为学生购买了保险后没有对学生进行有关于该保险的使用方式和适用情形宣传普及,保险公司在保险售出之后也没有向被保险人告知有关于理赔的相关具体事宜。以至于很多学生在受到伤害并自行支付医疗费用之后,由于对保险的实质性内容一无所知,最后只好选择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这些宣传工作的不到位,也直接导致了学校为学生购买的商业保险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出商业保险对于学生的真正价值。
(二)社会医疗保险保障力度较弱社会医疗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保险,对于被保险人所开支的医药费用不能全部报销。其报销也要根据药品的种类和类别、医院级别的不同划分相应的报销比例。甚至部分门诊缴费和部分药品都不在社会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此外因住院所支出的住院费的赔偿也只有高于其所规定的起付标准之后才可以报销。对于这些不能被报销的诸多开支,也只有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因此,作为人身强制险的社会医疗保险也没有充分发挥出其该有的保障力度。(三)商业保险对于校园体育运动而言实用性不足以甘肃省五所独立本科院校所购买的商业保险中的太平洋学平险为例,其保险的范围为住院医疗保障、意外残疾保障、身体故障与意外伤害医疗保障。对于校园体育运动而言,因意外残疾、身故而进行索赔的概率极低,而就其设立的住院医疗保障而言,门诊费的最高理赔额度为1500元,住院医疗的最高理赔额度为2万元,这也就意味着超出理赔额度的部分都要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并且,在理赔时有些保险公司还会剔除“非社保用药”,也就是说没有纳入国家社保标准的用药,保险公司也不会赔付,仍然要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费用。
体育保险范文6
论文摘要: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专家访谈法、数理统计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与学寸茹体育保险救济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后认为,体育保险将是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纠纷的有效途径。但是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滞后直接影响到体育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保险公司缺乏开发体育市场的专业人才也是导致我国体育保险发展速度缓慢的主要原因。
据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报道,在引发学校和学生间意外伤害事故纠纷、司法官司的案例中,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占到了第3,4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从形式上看表现在学校侵权责任认定上,实质是损害赔偿。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遵循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实行的是侵权责任赔偿制度。但是,认定责任,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举步维艰。因此必须寻求新的解决途径,将保险制度引人其中,从而将注意的焦点由追究事故责任主体转向责任承担的方式上。本文通过学校体育主体(教师和学生)的几个易发、常见的典型案例来研究学校体育保险救济对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问题的重要性。
1对学校体育教师的保障
在所有的学校课程中,体育课无疑是危险系数最高的一门必修课程。体育教师作为体育教学课的教授者和组织者,在上课、训练期间承担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出现伤害事故后经济、事业受损在所难免。究竟学校是否会为教职工的行为承担责任,则需要根据行政职务关系(民事或劳动关系)以及行为的性质进行具体分析。
案例1:青海省徨源县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学生上体育课时,由教师纠正做操动作不当造成学生身体伤害的损害赔偿案。2001年3月13日上午,张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在教师吴某的指导下做弯腰动作,吴某认为张某的动作不规范,便在纠正动作时,用力压张某颈部两下,造成张某“腰椎生理曲度存在L5S1间盘变形”。张某住院治疗47天共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13 899.56元,并给张某的精神及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张某将大华学区和吴某推上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方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3 899. 56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 000元。
学生伤害事故已成为世界上各个国家通存的现象。我们要考虑的是如何为老师解决后顾之忧。据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因考虑到体育课各项目的危险性和当前大学生较差的身体素质状况而放弃了很多有益的教学手段的教师占总数的80%。如果不保持这样的上课状态,万一出现了伤害事故,责任教师该怎样面对学校的追偿,教师有何经济保障?这种结果不仅严重影响到教师的生活,同时也严重影响到受害人的生活。这就是为什么在问卷中表示希望通过保险或其他途径来解决赔偿或补偿受害者的教师比例会高达93 %体育教师迫切需要体育保险的救助。
从事高风险、承担巨大精神压力的体育教育工作者需要教育主管部门以及保险业的关注。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1条这样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一旦我国的体育保险市场完善起来,依据此条法规认为学校应当依法为体育教师购买相应的保险,为教师解决后顾之忧,从而确保体育教学课的质量,确保“提高全民身体素质”政策的具体落实。
此外,造成教师精神压力过大、学校体育课伤害事故增多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学校和相关部门没有认真考虑体育的特殊性。各体育项目发生伤害事故的几率是不同的。目前教育部规定体育课的上课人数为每班30人,这样的规定,是否太笼统了呢?比如游泳项目,根据《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进行游泳教学时,初级班不得超过15人,中、高级班不得超过20人。这种地方性行业管理办法虽不属于法律范畴,但却考虑到了学员的安全问题,也考虑到了一个教师所能承受的注意范围,是人性化的规定。学校如果真正考虑到学生的健康情况和人身安全,应该在排课方面更讲求科学性。问卷显示,认为学校教务部门应根据不同体育项目的不同危险系数来安排体育课上课人数的体育教师占86 0%。各体育项目危险系数测定需要保险业专业人士的参与。要开发体育保险,这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由此可见,体育保险不仅可以解决赔偿纠纷问题,也可以降低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率,使学校体育改革朝着更科学、更安全的方向发展。
2对高校运动代表队成员的保障
高校运动代表队是高校中的特殊群体,简称校队。在本研究中所指的校队成员为“特长生”,即从普通学生中挑选出来的在体育运动方面比较突出或者说是有这方面特长的学生。这些学生对体育项目有着浓厚的兴趣,校运动代表队为他们提供了在大学展现自己特长的空间,大学生体协各单项体育协会又为他们提供了为个人和学校争得荣誉的机会。在校期间,他们的运动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学期中的运动训练和各种校际赛事。本文着重关注大学生赛事风险。
在大学生的各项体育比赛中,伤害事故时有发生。最受人关注的就是2004年在北京国际马拉松赛中碎死的北京交通大学学生刘红斌。“由于组委会收取的15元报名费只是组队参赛以及交通运输的费用,保险得由参赛选手自己去保险公司购买,所以大多数参赛者都和刘红斌一样,没有为此次马拉松上保险。”因此造成事后纠纷不断。国家体育总局有关人士说,通过这次马拉松碎死事件,给大型体育比赛主办方敲响了警钟。今后,不论是专业赛事还是业余比赛,都要有一个严格的参赛标准,严格规范主办方和运动员的权利义务,出了事后谁负责任、怎么处理都应该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都将重点研讨依法处理有关体育事件、加强体育立法等焦点问题。问卷调查结果显示,69%的调查对象认为大学生赛事主办方应该为参赛所有人员购买短期赛事保险。
今年的北京马拉松赛举办方吸取了去年的教训,为每位参赛者购买了保额5万元的团体意外伤害险。但是目前我国在大学生赛事保险方面还缺乏稳定性,比如2001年的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太保公司就签约向第2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提供总保额达154亿元人民币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医疗险、随身财产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风险保障,从而创下国内保险公司承保最大规模运动会保险的纪录。而到了2004年的第7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却是各省参赛队自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此可见我国体育保险业尚不成熟。究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的《体育法》发展严重滞后导致体育赛事组织者处在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没有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赛事主办方的权利义务。
在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制度确保了体育比赛的规范性。比如1984年7月法国政府颁布的体育运动法第37条和38条直接与体育保险有关。第37条规定:“体育运动组织为开展活动签订保险合同,为其所应负责任投保……该等保险合同应承保体育运动组织、活动组织者、被建议人和运动员的民事责任……”。第38条规定:“体育运动组织应告知其成员投保人身保险的益处,以便在其受到意外伤害时提供保障……”。多数发达国家都规定,体育协会、联合会乃至俱乐部举行体育比赛必须给运动员买保险。同时教练员、志愿者等参加有关俱乐部的训练活动也必须上保险。法规上的明确规定不仅确保了赛事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而且也促进了体育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体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学校体育,尤其是大学体育将承担起我国竞技体育和大众体育发展的两项重任。在这个领域,针对性强的赛事险是必不可少的。而目前大学生在人校时由学校统一组织、自愿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补偿性质的保险,对大学体育训练、比赛缺乏针对性。
从问卷调查结果看出,校运动代表队的教师和学生更需要赛事险的保障。由于本文中的校队学生为特长生,所以他们参加的比赛级别应该还算是业余级的,激烈程度相对较低。但是业余运动员由于不具备专项身体素质和科学合理的专业技术,更容易在比赛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3对高校普通学生的保障
高校普通学生的体育运动风险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在各项运动的激烈对抗中别人对自己的伤害或由于自己不慎造成的各种身体伤害;第二类是在各项运动的激烈对抗中自己无意给别人带来的伤害。
根据问卷调查和文献资料的查阅,多数高校学生在人校时购买了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自愿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该保险在进行赔偿时与公费医疗挂钩,它只能部分解决第一类风险问题,即在体育运动中别人带给自身的伤害或由于自己不慎造成的各种身体伤害。因此,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险种是保险业的主题。仅仅一个“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不能满足大学生的大学体育生活需要的,尤其当“人身意外伤害险”面对第二类风险的时候就显得束手无策了。
案例3:
足球击伤右眼责任谁担
原告陈某(17岁)与被告洪某均系某校学生。2003年5月20日下午1时许,原告陈某与被告洪某及班上20余人自发到本校足球场踢球,原告陈某与被告洪某分属两个不同的队,在踢球过程中原告陈某带球至对方球门,起脚射门,洪某用脚将足球踢出,球击伤原告右眼。后经法医鉴定为伤残八级。原告遂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等计币40 324.84元。
分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各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更为合理。陈某、洪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弋阳县某中学补偿原告陈某6 000元,由被告洪某补偿原告陈某2 000元。
此种伤害事故是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较典型、发生频率较高的案情。作为致害方其实也很无奈,因为体育运动的特点就是要承担风险,但是不补偿受害方又违背了我国法律公序良俗(大陆法系民法典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是强调保护弱者(往往是受害者)的权益,提倡公平与正义的理念。因此,每当面对这样的案例,法官最终的判决是几方当事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后果。根据伤害情况,补偿金的数额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这对于没有经济来源的大学生来说无疑是一笔不小的债务。面对这类风险,保险公司有没有可能提供分担风险的险种,从而减轻无过错致害一方学生的经济和精神双重压力呢。
体育保险若想在校园内迅速发展就要加大宣传力度。根据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学生对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自愿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内容不甚了解,这种现状是不便于保险业的发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是从调查结果来看,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并未尽到完善。学生对投保后可得到什么保障,享有何种权利,当事人都知之甚少。因此也就难免会有人视学校体育保险为“乱摊派”,这也是保险公司在民众中诚信度不高的原因之一。
4大学体育场馆、器材需要保险
在教育部新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第13条明确指出:“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那么,根据这条规定,学生进行课外锻炼是完成体育必修课的一部分。由于活动场所和器材是由学校提供的,如果因器材或是场馆的某些不安全因素发生了伤害事故,校方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通过问卷调查,认为应该为大学校园内体育场馆设施器材购买保险的学生占92,其中普通学生和校队学生分别占各自总数的87%和97%。
案例4:
一个秋高气爽的日子,某高校学生马某等5名学生从体育器材室借出羽毛球拍打羽毛球,游戏正酣的马某挥拍劈杀时,拍柄与拍头突然脱节,球拍上半部分象一支脱弦之箭翻转着飞了出去,正好击中一旁观战的同学程某的左眼。经送医院紧急救治,诊断为左眼球破裂及眼睑裂伤,后实施手术,将受伤眼球摘除并植人义眼。
解答:学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作为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安全的体育设施,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学校可视情况向羽毛球拍销售单位及生产厂家追偿。
类似于此类由于体育器材和校内场馆建设不符合要求或质量不达标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同样给学校带来恼人的法律纠纷。而公立学校在赔偿金问题上恰恰又存在某种两难境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这种情况下,如果用国家财政拨付的教育经费支付赔偿金,就会有损于全体同学的利益,如果不支付赔偿金,就会损害受害人的利益。因此,校方应当尽量减少支付,也就是减少学校赔偿的风险。减小风险的方法之一就是通过保险来分担。
在日本学校体育保险中有不少关于体育设施的险种,还有专门的体育设施、设备保险。日本学校非常重视对体育设施的管理,严格定期检查和维修。因为日本《国家赔偿法》的第2条中指出:“由于道路、河川及其他公共建筑物或管理中有瑕疵而造成他人损害发生时,国家或公共团体负有对此赔偿的责任。”根据这一条文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时,主要追究学校教育保障外部条件的完善。由于学校体育设施、设备的瑕疵引发的体育伤害事故可以依据此法律索赔。
目前国内对于体育场馆、器材的保险,除奥运场馆外,也仅刚出台了“游泳场所行业保险”。希望大学校园内的体育场馆设施风险可以尽早引起保险业界的关注。
5对策与建议
5.1建立学校体育保险可以有效解决校园伤害事故赔偿问题
根据我国体育运动发展的需要,在学校内建立符合我国体育体制的学校体育保险可以有效解决由于体育运动的特殊性所带来的运动伤害事故的赔偿问题,从而减轻社会、学校、家庭、教师、学生的经济赔偿负担,使受害方得到最大程度上的经济补偿。
5.2加快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为迅速建立起学校体育保险制度提供强制保障
完善体育法,制定有效的体育保险法规,可以使体育保险朝着科学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从而确保学校体育健康、快速的发展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