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评价指导意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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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评价指导意见

科技成果评价指导意见范文1

取消事业编打造“双创”服务链

上海的创新创业是敢为天下先的,杨创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事转企”市场化改革的典范。杨创成立于1997年,最初希望依托复旦大学等高校的创新优势培育创业企业,但当年作为一家传统的事业单位,仅靠着6000平方米糖果厂旧厂房的租金勉强度日。从2001年起,杨浦区政府“忍痛割腕”决定对其实行市场化改革。

“完全靠政府输血,大家捧着铁饭碗,跟机关一样办事,这不是孵化器的出路。”谢吉华一上任就对体制机制下狠手,要让孵化器完全市场化运作,并规定上海市科委、杨浦区、复旦大学3家股东不能安排任何人进公司。第一步,属于事业单位的杨浦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上海高科技企业杨浦孵化基地有限公司重组为现在的杨创,取消原有事业编制,从总经理到员工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第二步,杨创建设孵化器集团,形成一系列不同功能的业务子公司和专业化服务公司,比如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商务公司、物业公司以及物联网、云计算等专业孵化器,将公益性与盈利性结合起来。第三步,杨创建“创业苗圃”和“加速器”,把创业服务做成产品线,形成孵化器集群。“在创业苗圃内,只要是一个像样的点子就行。项目进入后,办公、水电等支出都由公共服务提供,完全零成本,培育期为半年,有前途就升级。”谢吉华的思路是,孵化器的客户应该是政府,一方面接受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另一方面无偿为企业创业提供优质服务。

体制机制一变天地宽,政府开放了市场,市场同样回馈了政府。短短十多年,杨创已从原来6000多平方米的旧厂房发展到总资产30亿元,现有服务企业近1600家,为企业融资总额从2008年的8000多万元增加到2014年的15亿元。现在杨创是上海首个税收破亿的孵化器,所服务的企业每年创造杨浦区企业专利总量的三分之一。

营造开放公平的“双创”生态环境

在上海,政府主动为“双创”主体清障搭台,激发市场活力。2015年以来,上海各委办局协同研究制定了多项“双创”政策,重点是《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对商事制度改革、创新创业人才保障、营造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进行了完善,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提供便捷创新创业服务、激励大众创新创业等方面细化了落实举措。

具体而言,在政府管理方面,允许初创企业依法合规自愿变更股东,工商管理部门不实施实质性认定审查;在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方面,改变部门各自分钱分物的管理办法,建立跨部门的财政科技项目统筹决策和联动管理制度;在商事制度改革方面,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允许企业集中登记、一址多照,旨在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在创新创业人才保障方面,对通过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居住证转办户口年限由7年缩短为2―5年;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下放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试点实施支持个人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和转让的政策,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归属研发团队所得比例不低于70%。值得称赞的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决定不再认定市级孵化器,而是把孵化器的认定和评判权交给市场。走访创业企业,记者听到最多的是,当政府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对待“双创”,不单是让创新创业变简单了,更是为创客提供了无限的创业空间,将不断孕育出科技与资本碰撞的商业新模式。

【政府说“双创”】

上海市副市长 周 波

上海“双创”体现在“三个宽”上:一是宽容失败的环境。上海对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二是宽松的管理。上海市政府的管理理念是边规范边发展。新事物刚刚起步难免有各种问题,如果管死了,就根本没法再规范。只有等发展到一定规模,才知道问题在哪里,这时再规范效果更好,也不会把创新扼杀在萌芽状态。三是宽松的体制和机制。就是让创新创业者没有后顾之忧,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离职去创业创新,5年以后想回来还可以回来。

科技成果评价指导意见范文2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部、省关于科技创新的会议精神,完成全省建设创新型交通行业实施方案的编制并建立完善考核体系。

(一)研究制定《建设创新型交通行业工作实施方案》,以此为抓手,指导并督促各级交通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创新工作机制,为推进行业创新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围绕创新工作任务,指导市局、厅相关处室、厅直单位及各有关单位做好创新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三)建立考核指标体系,明确奖惩措施,加大考核力度。

二、突出抓好交通节能工作,提高能源、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根据部、省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要求,编制*省交通节能工作实施方案。

(五)加强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和培训。

(六)按照交通部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典型道路运输企业能耗统计试点研究工作。

(七)推进交通节能组织机构建设,完善适用的技术标准体系和节能监管体系,形成节能工作长效机制。

三、围绕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的发展要求,加快推进交通信息化建设。

(八)深化交通信息资源整合。加强交通信息资源的采集、交换和共享机制研究及相关标准制订,先期重点开展交通GIS统一平台建设和GPS数据共享标准研究;在认真总结交通部信息化示范工程(省级公路交通信息资源整合工程和区域性道路客运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建设的基础上,大力整合提升公众出行服务系统,努力打造“方便到家”的服务;组织省港口局,厅航道局、运管局、省地方海事局等单位,协力加强水运交通信息资源整合工程建设,包括港口数据库建设、航道数据库的完善等。

(九)加强交通电子政务建设。组织宣贯“*”交通信息化规划和电子政务实施方案;完成交通电子政务市级横向网建设,组织现有业务应用系统向交通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移植,配合做好电子化办公系统与公文交换系统的应用部署和试运行工作,实现省厅与省政府、各市局、厅直属单位办公业务系统的联网;以门户网站群为基础平台,重点加强网上咨询、网上受理、网上公示等网上业务开展。

(十)加快交通统计分析系统建设。进一步优化完善交通综合统计系统与交通决策支持原型系统,加强数据采集工作,深入开展各类交通主题研究,并进行交通主题数据库的开发展现。

(十一)研究构建交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整合交通综合信息服务资源,构建货运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客运信息服务平台、市场监测信息服务平台、综合执法信息服务平台,综合利用网站、服务热线等多种手段各类交通信息,推动服务创新。

(十二)抓好信息系统的研究应用。加强危险品运输管理系统、机动车维修管理系统、驾培行业管理系统等公路行业管理信息化重点工程的研发与应用,加快推进海事执法辅助系统、港口危险源监控管理系统等水运行业管理信息化工程的研发建设。

(十三)加快推进公路智能交通技术研究与系统建设。重点加强公路路网调度指挥系统(二期)、高速公路紧急救援支持系统、不停车收费系统(ETC)等的研究与试点建设,推进长三角高速公路管理信息互通。

(十四)推进智能型综合运输系统的研究建设。重点推进和加强多式联运信息系统建设与水路智能运输系统建设,以有效支撑交通集约发展。

(十五)强化交通信息化建设绩效考评研究与运营管理等相关评价体系、管理制度研究。

四、以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为重点,加快建设全省交通科技创新体系,为交通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十六)继续加强对*省公路桥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管理,逐步完善其内部组织管理机构和运营管理制度,确保建设目标的完成;安排桥梁研究中心专项研究课题计划,突出桥梁研究中心提供社会公益的宗旨。

(十七)开展*省船舶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水运工程检测中心、汽车维修技术中心和交通工程专用仪器计量检定技术中心等交通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调研论证、建设等工作。

(十八)以交通部*-*年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为契机,抓好省交科院、省交通规划设计院的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平台建设。

五、加强交通软科学研究,重点开展战略研究和战略基础研究,推动行业决策和管理科学化。

(十九)围绕综合运输体系的建立,积极引导和组织开展综合交通管理体制、综合运输组织管理、交通综合执法体系等战略性课题研究,提高行业管理决策水平。

(二十)着眼交通运输服务业的发展,加快推进交通服务需求、现代服务业发展战略和监测体系等基础研究,鼓励和支持服务手段、模式和机制的创新研究与实践。

(二十一)立足“三个服务”,强化交通发展战略研究,重点针对交通发展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如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运行评价研究,组织进行专题研究,为交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六、依托交通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以提高工程质量和耐久性为核心,加大已有成果技术集成,开展应用技术攻关。

(二十二)依托苏通大桥建设,协助“*”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苏通大桥建设关键技术研究》项目组,开展千米级斜拉桥设计方法、集成施工技术、减灾技术、施工与运营控制技术等核心技术研究,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成果,为大桥顺利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二十三)开展高速公路建设技术总结与集成研究,组织对高速公路勘查与设计、不良地质条件下的路基处理、路基边坡防护与美化、沥青路面材料组成与结构等专题,进行技术总结与梳理,研究制订相应的行业标准、技术要求和指导意见,推动成果转化,提高利用水平。

(二十四)加强沿海港口筑港条件与技术、航道维护与整治、船闸建设与养护等水运交通建设发展关键技术、关键工艺的攻关研究。

(二十五)积极开展工程养护技术和环保技术研究,推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在工程中的应用。加大公路预防性养护综合技术开发和推广使用力度,不断提升养护质量,努力使工程全寿命成本逐年降低;重视对节省土地、节约能源、降低消耗、防治污染和可再生利用的环保新材料、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为*交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十六)以桥梁中心为平台,整合我省桥梁科研力量,加大对桥梁结构设计、施工工艺、健康监测及病害处治与维修加固等技术的研究,进一步提高桥梁工程质量和耐久性,保障桥梁运营安全。

七、深化科研管理体制改革,为交通科技创新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十七)加强对交通科研项目的精细化管理,建立科研项目信用管理制度,严格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和效用评价。选择厅资助力度较大的科研项目,加强考核,建立绩效优先、鼓励创新的考评机制,对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并作为今后承揽课题的先决条件,以促进执行合同履约和研究质量提高。

(二十八)引入竞争机制,选择事关我省交通发展,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软科学研究课题,如综合交通管理体制研究、综合运输组织管理研究、交通服务需求研究、诚信交通发展路径研究等,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我省交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二十九)实现科研项目动态管理,改变以往集中受理、集中评审的工作方式,开展长年受理、分时段选题,即时下发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以满足我省交通发展的需要。

(三十)加大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跟踪审计力度,加强厅补资金的使用监管,保证资金使用安全。

八、进一步强化和规范行业技术基础管理工作,重点抓好科技成果推广。

(三十一)加强标准的制订和宣传贯彻工作,及时总结和制定符合交通发展实际的标准体系,做好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服务标准的宣传及监督实施,做好交通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标准修订和征求意见工作,加大地方标准的制订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工程建设、信息化建设、行业管理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规范化水平。

(三十二)有针对性地选择一批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应用前景良好的科技成果,如沥青路面技术、公路养护技术、桥梁健康监测与加固技术、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及电子政务系统等,列入年度推广专项计划,从资金补助和技术服务上给予一定支持,调动技术输出、输入双方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三十三)积极贯彻《质量振兴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战略部署,组织和引导交通企业争创*省服务质量奖和*省服务业名牌。

(三十四)做好交通行业计量管理、科普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等基础管理工作。

九、加强技术培训与应用示范,推动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

科技成果评价指导意见范文3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科技大会和市委八届三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我市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步伐,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若干政策指导意见》(冀政[2006]54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唐山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指导意见。

一、提高全社会科技投入水平

(一)努力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健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支撑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力争到2010年全市平均达到1.5%,到2020年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二)强化企业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开发经费投入。“十一五”期间,大中型企业研发费用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1.5%以上,拥有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大中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以上。各类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比例,若低于规定比例,应将低于部分进行计提,并单独列支,作为下年度技术开发费用滚动使用。企业在申请市级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励、申报税费减免、申请政府其他拨款、信用担保时须如实提供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作为技术开发费提取比例的证明,未按要求足额提取技术开发费用的企业不能享受激励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不能申请和获得科技经费对其科研项目的支持、不能获得政府的其它拨款和信用担保。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相应资质及优惠政策。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列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用足用好国家税收激励政策,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在5年内结转抵扣。由企业自行申报抵扣,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统计表》,作为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台账,装入纳税人档案进行管理。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由企业自行申报在所得税前扣除。年末汇算清缴时填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明细表》,税务机关进行审核,装入纳税人档案进行管理。

(三)加强金融和资本市场对自主创新的支持。政策性金融对国家、省及市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给予重点支持。支持政策性银行探索向投资机构提供软贷款的方式,由投资机构以股权形式直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对市级以上立项的高新技术和自主创新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各级政府要利用专项资金补助、贴息、担保等方式,鼓励商业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整合、扩大担保资本金,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元风险分担机制。政府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经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可给予一定补偿。各类担保机构在本市担保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担保额累计超过该机构担保总额70%的,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建立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内外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加强培育中小企业上市后备资源,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上市创造条件。扶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推进企业产权交易的政策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四)增强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作用。保障财政科技投入法定增长,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科技投入增幅,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市级一般预算安排的科技投入增长幅度高于当年经常性财力增长幅度2个百分点以上;从2006年起,市本级和在全省综合实力排名前30位的县(市)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市财政预算支出要达到2%以上,其他县(市)区达到1%以上。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达到3%以上。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要从享受“定额分享、超收全返和超分成增长率全返”政策增加的本级财政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科技专项经费按本《指导意见》要求及时足额到位,在科技进步考核和党政领导政绩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财政科技投入在确保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科普经费稳定增长的同时,重点支持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以及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平台建设,重点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能力建设及研发项目,切实保障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激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五)促进研究开发与生产应用紧密结合。深入推进科研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鼓励企业成为研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的主体。制定实施激励性政策,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建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大力推进产学研相结合。

(六)引导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大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引导资金投入,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鼓励企业在最接近技术源头的地方建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区域技术合作,吸引国内外大集团、大企业来唐设立研发机构。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科技计划重点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投入,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为承担国家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匹配。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可按协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缴纳,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3至5年内分期缴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基金的捐赠,捐赠单位和个人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附送受捐赠机构出具的捐赠证明和接收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在缴纳所得税时按一定比例扣除。

(八)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内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在若干具有比较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选择有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由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具体政策,给予重点支持,促其做大做强。按照国家要求,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转型改革,实行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支持保险公司推广工程保险和企业财产保险,探索发展适合企业自主创新特点的险种。简化贸易进口、服务贸易付汇审核凭证等用汇手续,对因经营需要确需全额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逐步实现意愿结汇。

(九)推动产学研联合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市科技部门、综合经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提升传统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技术和产品研制,市级科技计划和政府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攻关,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企业在技术装备改造、工艺改进创新、产品水平提高等方面的技术问题。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支持重点产业中由产学研合作组建的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对重大装备的引进,用户单位应吸收制造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参与,跟踪国际先进技术的发展,共同开展自主创新。支持高等院校同企业、科研机构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紧密型合作关系,共同培养创新人才,联合开展创新活动。

(十)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加大对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应用的投入。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和验收将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作为重要指标。鼓励企业购买、引进国内外发明专利,对纳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知识产权计划的重大项目给予支持。对已经取得重大专利并开发出高新技术产品的项目,实行以奖代补办法。依法落实“一奖两酬”制度,即职务发明创造奖,专利实施和转让报酬。加大对企业专利项目申请和实施的扶持,重点对发明专利、有出口能力和出口商品目的地企业的国外专利申请进行资助。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强化企业品牌意识和商标意识,争创名牌产品。对企业开发的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产品获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可向市科技部门或市工业经济促进部门提出科研或技改立项申请,并附送有关证书复印件,经审核批准后,优先列入科研开发或技术改造计划,给予研发经费支持。对新创国家驰名商标和国家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由市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促进标准制定与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相结合。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及专业实验室的沟通与合作,积极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鼓励专利技术成为技术标准。支持企业和行业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对我市企业技术标准批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国内行业标准的,可由企业向市科技部门申请,并附送组织编标单位出具的企业参加编标及其承担编标任务的有效证明和相关技术标准,经市科技部门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科技计划予以适当资金资助。

(十一)支持企业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质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咨询服务平台和预警、快速反应体系,对影响我市产品出口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研究评议和风险评估,提出前瞻性解决议案,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防范和破解国外技术贸易壁垒,提升企业应对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

(十二)建立企业科技进步评价激励机制。将对企业科技进步的奖励纳入唐山市科技进步奖励范畴,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企业科技进步投入、科技产出、科技效果、环境安全等状况建立企业科技进步评价体系,委托专业机构每年对全市企业的科技进步情况进行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和优秀领军人物,经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出据相关证明材料后,报市总工会批准,可授予唐山市劳动模范称号。

三、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十三)加大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的支持力度。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链向产业链延伸的中心环节。要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整合财政专项资金,强化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支持引导。市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工作,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和公示制度。对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各有关部门给予重点支持。

(十四)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市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条件。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以价格为主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合理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

市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具有较大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的,经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政府通过面向社会进行采购招标,确定研发机构,签订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发成果推广机制。

(十五)支持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装备,在进口装备的同时引进先进设计制造技术和相应的技术标准,提高引进质量。加强对技术引进的管理,市有关部门定期修订《唐山市鼓励进口技术目录》、《唐山市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对多家企业需要引进的先进技术,要组织统一招标并引导外商联合国内企业投标。由政府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项目业主要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

案,明确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计划、目标和进度。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鼓励企业对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建立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企业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保险机制。

(十六)鼓励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可根据不同转化方式给予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人相应报酬或奖励。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3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化所得的税后净收入3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自项目盈利之日起5年内,成果完成人每年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科技人员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的贡献在职称评定、政府奖励中予以承认。

(十七)支持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加强对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支持,引导金融和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投资企业要拿出一定比例的资本金作为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引导资金。对新建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鼓励各市和开发区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执行国家投

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境内外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来我市投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十八)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对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中介组织,经科技部门认定,享受非营利性机构有关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扶持。鼓励市外有资质的中介服务组织在唐设立分支机构。

以河北(唐山)网上技术市场为重点,加快培育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无形资产评估、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提高其承接从政府转移出来的职能和服务的能力。加快发展金融、会计、法律、资产评估、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等现代服务业,为创新型企业提供良好服务和支撑。

四、建设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

(十九)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创新条件平台是自主创新的重要前提和保障。要重点建设一批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技创新和服务平台,全面加强对自主创新的支撑。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享受独立科研机构的有关政策。

(二十)扶持科研机构健康发展。在转制科研机构中建设一批面向行业开展技术信息、技术标准、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等服务平台和市级工业性试验中心,通过市科技计划予以支持。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要求和实际需要加以完善。加强对公益类及农业科研机构的稳定支持,财政投入要与其承担的科研和公益服务相适应。支持市级重点公益类科研机构改善基础设施和更新科研装备。

(二十一)鼓励企业建立面向行业和产业的研发机构。加大对企业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的支持,增加对特色产业集群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投入。对投资规模大、技术力量强、对行业有较大辐射带动作用的企业研发机构,列入市重点建设计划,支持进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序列。

(二十二)支持产学研联合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加快高新技术专业孵化器和园区公共技术开发平台建设。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兴办专业孵化器,引导产业孵化器向市场化和专业化发展,逐步对外提供融资、培训、推介、产权交易等多种中介服务。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孵化器,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纳入高新技术企业管理,享受国家、省、市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十三)扶持高新技术示范园区和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各级各类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示范区提高服务水平,大力吸引海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自主创新型企业入区(园)设立研究开发机构,该类机构所申请的科技研发或技术改造立项申请,优先列入政府相关计划给予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以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进入高新区和有条件的科技园区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可向所在园区或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出据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学历、学位资格认证书及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经批准后可在办公场地租金等方面享受优惠。

五、培养造就人才队伍

(二十四)加快培养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群体,是科技事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以重大工程和重大科技项目为载体,着力培养一批科技带头人和创新团队。提高高层次创新人才工作和生活补贴标准,调整补贴人员结构,向直接为企业服务的科研一线人员倾斜。加大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建设一批产学研紧密结合、特色明显的示范高职高专院校。财政投入的职业教育建设经费,择优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职业院校,支持为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优良实训基地的企业。

(二十五)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改革完善企业分配激励机制,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允许高新技术企业用期权等办法激励企业经营者和骨干科技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可以设立客座研究员岗位,选聘企业高级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制定完善科技人才兼职办法,鼓励和规范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到企业兼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或进入科技企业工作,经批准可保留公职两年。增加博士后专项资金投入,支持企业和高等院校建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

(二十六)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实施“海外留学人员聚集工程”,建立海外人才回国安置绿色通道。来我市企业工作的外籍工程技术人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单位给予的工作和生活补贴不作为缴纳基数。用人单位可凭据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用工合同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税前扣除,年末汇算清缴时填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明细表》,税务机关进行审核,装入纳税人档案进行管理。扩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用人自,实行经费总额控制、分类管理。各行业急需的创新型人才的增人计划,按规定随报随批,并妥善解决他们的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等问题。硕士以上研究生来我市就业,可以先后就业,落实就业单位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二十七)推进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科研事业单位可以自主设立创新岗位,自主聘用科研人员,对新进人员实行人事制度。探索完善对科研人员的考核制度,改革和规范科研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建立以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为主的收入分配制度。分类推进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改革,加快开展“评聘合一”工作试点。改进职称评审和聘用方法,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社会价值的权重,拥有重大发明专利、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优先评聘为相应技术职称。

(二十八)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市科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订和调整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和交易平台,健全知识产权地方法规政策体系,建立由科技、工商、版权、文化、海关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执法机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职务发明人和非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健全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从业资格制度和社会信用制度。

(二十九)加强社会科普能力建设。认真实施国家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加强科普能力建设。推进公益性科普事业体制与机制改革,鼓励经营性科普文化产业发展。加强科普场馆建设,公益性科普场馆中符合政策规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公益性科普场馆免费向中小学生开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制定重大科普作品选题规划,定期组织优秀科普作品和优秀科普刊物评选,对获奖作品和刊物给予奖励或资助。

六、加强统筹协调

(三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确保实现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目标。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具体指导,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加强县(市、区)科技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科技推广和普及中的重要作用。

(三十一)建立健全合理配置科技资源的统筹机制。完善财政部门与科技等部门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机制。改进统计方法,提高科技统计数据质量。完善科技信息交流制度,建立科技资源共享制度,防止重复立项和资源浪费。

(三十二)建立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协调机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科技、教育、财政、商务、税务、海关、质检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协调机构,制定重大产业技术和装备引进政策,组织协调并监督重大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

(三十三)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协调机制。由市财政部门牵头,科技、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协调机构,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办法,审查实施情况,协调和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科技成果评价指导意见范文4

关键词:物联网;产业;协同创新;公共政策

物联网作为继计算机、互联网后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革命,一出现就受到很大的关注,世界各发达国家均把发展物联网产业作为国家级的战略。中国政府同样意识到物联网产业的前景,把物联网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在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中,物联网被纳入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但是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我国物联网产业整体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关键核心技术,商业模式、产业规模、市场应用等方面还不成熟。2013年2月17日,国务院了《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15年要推进物联网协同创新达到较高水平。健全和完善我国物联网发展协同创新的公共政策体系,对构建科技资源共享与配置方式的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建立地方投入和支持的长效机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物联网协同创新以及公共政策的含义

1.1物联网协同创新的含义

物联网协同创新是指物联网利益链上的主体,包括企业、政府、高校、科研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等,为解决物联网发展过程中的关键问题,进行优质资源要素的全面共享和创新要素的深度融合,构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和新机制。[1]

1.2公共政策的含义

公共政策是指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目标,合法制定的法律法规、条例、计划规划、策略等需遵循的措施和依据。政府作为公共政策的核心主体,赋予了公共政策的权威性,也是政府将公共政策纳入到合法化的范畴之内,关于公共政策概念的各种讨论,体现了公共政策的一个本质特征,即公共政策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的特征。[2]

2物联网发展协作创新公共政策的必要性

物联网协同创新过程中,政府的主要工作就是通过制定公共政策来引导,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加大政策宣传,建立健全物联网协同创新的人才政策、财税政策、产业化政策、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服务性政策等,为促进人员、知识、设备、成果等资源共享和合理配置提供了服务和政策保障。另一方面是通过政策来促进互联网的深度协同创新,在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规模、重大示范工程、科技成果转化率等方面早日赶超国际先进水平。要建立我国物联网发展的协同创新体系,不能仅依靠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必须有政府公共政策的支持为立足点。

3我国物联网协同创新公共政策总述

目前,我国物联网发展已取得的成就很大一部分要归功于政府的重视,政府一直将协同创新作为物联网发展的关键,采取了一系列公共政策推进物联网发展的协同创新。我国制定的促进协同创新的公共政策有《物联网“十二五”发展规划》《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物联网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09~2012年)》《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省级以下的地市层面制定的公共政策有(以江苏为例)《无锡市物联网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南通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规定》《南京市“十二五”智慧城市发展规划》《苏州市科委加强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等,[3]这些政策从人才政策、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产业化政策、财税优惠政策等方面共同构成了协同创新的公共政策体系。

4我国物联网协同创新发展的公共政策不足之处

4.1人才政策有待完善

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之间的人员沟通可以实现知识共享,是促进物联网的协同创重要途径。我国物联网人才政策在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人才保障机制方面均有相关政策,但过分依赖高校或企业自主培养人才,这使得在政府层面上忽视了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协同的人才政策。具体问题体现在,现有政策对高校教师的选聘方面只重视有研究成果、学历在博士以上的教授级人员,而对有着丰富科研前线工作经验的人才视而不见。这些都不利于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人员培养、人员流动、知识共享。

4.2缺乏有针对性财税制度

物联网作为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产业,国家高度重视其发展,政府在物联网的财政、税收方面的投入逐年递增,资助的方式也呈现出各种形式。但是针对物联网协同创新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还很匮乏。现有的政策体系并不是为着物联网协同创新而制定的,虽然在已有的高新技术、物联网相关政策中体现着对物联网协同创新的支持,但是毕竟缺少专门的政策,这也导致了大量的物联网协同创新项目较难得到政府扶持。

4.3服务性政策还需要完善

随着物联网协同创新发展的不断深入,创新主体中的服务性组织(包括中介服务机构,物联网行业协会、物联网产业联盟,公共信息技术平台等)也在不断的完善以促进高校、企业、科研机构之间的交流,因此用于监督规范这些服务性组织的政策逐渐被制定出来。但对于这些服务性组织的性质、地位、作用等方面,我国目前也都缺乏明确的政策法律的规定,[4]这些都不利于物联网协同创新的发展,服务性政策亟需完善。

4.4缺乏产业化政策

物联网产业潜力巨大,但是产业规模仍然很小,尽管相关产业参与物联网协同创新发展的热情高涨,也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不可否认的是,技术和应用的发展水平目前还处在初级阶段。物联网并未形成较为完善的商业模式,没有形成规模化的集聚产业链。这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还涉及规划、管理、协调、合作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急需国家层面的相应配套政策。[5]

5我国物联网协同创新发展的公共政策建议

物联网协同创新系统复杂多变,协同创新的参与主体多,协同创新模式多样化。完善和健全我国物联网发展协同创新公共政策体系,对构建科技资源共享与配置方式的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建立地方投入和支持的长效机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提出以下公共政策建议。

5.1完善物联网协同创新人才政策

政府对物联网人才的引进、激励稳定的相关条款已经出现在较多的政策法规中,为人才充分施展才能营造了的良好环境。但物联网协同创新少不了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之间的合作,人才的流动就不可避免,充分发挥人才在物联网协同创新中的核心地位,鼓励人才在物联网协同创新项目的各主体间的必要流动。首先,政府制定人才流动的激励、优惠政策。规定高校、研究机构中参与物联网科研的教师等研究人员必须定期到企业中学习,同时企业一线科技工作者进入高校、科研机构培训,提高企业的创新技术水平,促进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之间的人才流通和知识分享。其次,政府部门建设物联网人才流动保障措施,对于人才流动的档案、薪资、职位等级等权益制定出明确的政策条款,档案的调动遵循优先处理、自动处理原则,在部门调动的人才到岗前完成档案的调动工作且不需要被调动人员亲自办理。薪资、职位等与人才利益相关,政府保障其至少和流动前相同,对于响应政府号召而进行人才流动的人员,给予薪资上调,职位提高等奖励措施。

5.2健全科学技术转化政策

首先,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相关政策的制定过程中要遵循利益引导原则,物联网发展协同创新的主体不同,其追求的目标呈现出差异性,企业注重的是经济利益最大化,而高校和科研机构追求的则是保持科学技术成果的前沿性和创新性。国家应针对不同创新主体之间的需求制定合理的科学技术转化政策,促进科学技术的转化率的提高。具体政策内容建议包括:一是在创造主体的利益驱动机制中融入市场标准;二是对创造主体的利益驱动不应仅限于直接的物质激励,还应包含精神激励,即在科研评价和人才评价标准中体现科技成果转化的价值。[6]

5.3丰富财政投入方式,建立风险投资机制

首先,我国对于物联网小企业的协同创新项目支持力度较小,建议政府制定针对物联网小中企业的协同创新项目专项资金,初期可用无偿资助的形式,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筹措。使得想进行创新的中小型物联网企业拥有较为充分的资金来进行技术创新并且吸引科研机构加入,增强综合实力从而提升我国物联网整个行业的实力,促进物联网的产业化集聚。物联网的协同创新是存在风险的,创新主体对于合作的风险有着各自的顾虑,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帮助物联网创新主体降低这种风险以消除顾虑。建议政府财政拨款作为物联网协同创新风投资金。建立专业监督评估部门,为市场前景好、具有产业化可能的协同创新项目提供资金。

5.4完善产业化政策

政府部门引导,建立专门从事物联网研发和推广的产业园区,引导相关企业积极参与,整合多方优势资源,开展基础性和共性技术研发,推进技术产业化以及重大试点示范项目的实施,支撑物联网产业的发展。一是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环境,制定支持国家物联网产业化基地建设的优惠政策,例如土地、资金支持等,在促进物联网企业发展的同时带动周边企业发展,形成区域性的物联网协同创新产业链。二是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产业内有产业化前景的关键的、基础性的技术创新及推广,提高物联网相关产品的应用范围,创造实现重大科技突破、重大示范工程的机会,促进物联网产业的协同创新。

5.5完善物联网协同创新的评价机制

为避免物联网协同创新项目的主体为了得到政府资助而作假,政府应制定相关监督评价政策抵制这种现象。第一就是建立协同创新专家评估体系,在项目的各个时期都有专家进行专业的评估,针对物联网协同创新成果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可能性,评价物联网协同创新是否可行。第二,建立协同创新协调制度,解决创新主体合作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增强协同创新的内部一致性。

参考文献:

[1]张志华,吴莹莹,张爽.物联网协同创新的基本要素及发展策略[J].通信企业管理,2014,(3):81-83.

[2]徐珊珊,尚秋谨.透视公共政策本质特征——从公共政策概念出发[J].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18(4):29-31.

[3]潘睿,范丽芬.浅谈协同创新中的知识产权成果共享机制[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3,(8):34-35.

[4]白庆华,赵豪迈等.产学研合作法律与政策瓶颈问题分析[J].科学学研究,2007,25(1):62-68.

[5]董爱军,何诗,易明.物联网产业化发展现状与框架体系初探[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28(14):61-65.

科技成果评价指导意见范文5

一、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开展学习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深对实现中医药科学发展的认识和理解,在推进中医药发展的重大问题上形成共识。发挥省中医药工作协调小组的功能和作用,积极与省级各部门、各有关厅局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努力形成符合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的工作机制和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医药情况的调研,做好中医药发展的整体规划,科学制订贯彻《意见》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方案,部署落实各项重点任务,为今后我省中医药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较好的工作基础。

二、不断加强中医“名院”和重点中医院建设,进一步夯实中医药发展基础。按照《**省中医“名院”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省中医“名院”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的要求,对建设单位进行中期评估。在此基础上,推荐一批中医“名院”成为全国示范中医院创建单位。按照建设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中医医院建设标准》,重点针对县级中医医院,启动一批中医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统筹省级财政和中央拨款,每年重点支持5-8家单位,滚动建设。加快国债中医药项目建设进程,确保建设质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三、努力提高中医“名科”建设水平,进一步强化中医药特色服务。加强国家、省级中医重点专科、示范中医科的建设力度,通过专科协作组等形式,明确建设重点,提升建设成效。积极发挥重点学科建设的示范、辐射作用,注重创新发展和绩效管理,争取1-2个中医药学科成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按照“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做好对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综合医院示范中医科等中医“名科”建设项目的中期评估考核工作。推动中医药特色诊疗区域建设,通过调整布局、优化资源等,引导中医医院集中中医药特色优势明显的服务科室、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巩固和发展临床特色,提升规模效应,浓厚中医药氛围。开展中医医院中药制剂室建设,提升中药制剂的研发、生产能力和使用率。全面实施《**省中医(中西医结合)单病种诊疗规范》,加快诊疗规范的推广和临床应用,增强中医药诊疗行为的规范性,使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得到进一步显现。

四、持续加快科技进步,着力提升中医药自主创新水平。建设好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要求,认真制定实施计划,集聚优势研究资源,搭建研究创新平台,集中学科联合攻关,建立健全有利于基地建设的政策环境和工作条件,力争在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防治重大疑难病和传染病等方面有所突破,形成高水平、开放式的中医药临床研究平台、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和成果转化推广平台。充分发挥基地的引领示范作用,带动全省中医药科技创新。加强省级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强化对中医药等级实验室、研究室的指导和考核。开展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及新一轮申报启动工作,开展中医药二级实验室的遴选工作;规范省中医药优势病种研究推广中心、省中医“治未病”研究中心、省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推进中医药科技工作的有序开展。扎实推进中医药科技管理信息化、标准化工作。规范开展中医药科技成果奖励工作。认真做好科研项目招标、立项工作,按照定向招标、顶层设计的模式,重视重大疾病的中医药基础和临床研究,力争在若干优势领域取得突破。切实推进中医“治未病”工作,努力探索构建中医特色预防保健服务体系。进一步扶持畲族医药的研究与开发。

五、切实重视人才培养,持续提升中医药队伍素质。一是充分发挥省名中医研究院的作用,加强对国家和省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指导,实施省名中医系列学术讲座计划,强化对省名中医的考核和评价工作。完成第一批省级中青年名中医和基层名中医考核工作,启动第二批省级中青年名中医和基层名中医培养项目。开展新一轮省名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二是切实加强第四批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和第二批全国中医临床研修人才培养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工作要求,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培养成效。三是全面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发挥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骨干单位的作用,积极改善教学条件,加强师资力量建设,努力培养出一批基础较扎实、临床能力强、知识结构优化的实用型中医药人才。四是继续开展西学中人才、农村中医骨干和乡村医生大专学历教育等多样化、多层次人才培养项目,进一步扩大规模,提高培养质量。五是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开展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岗位培训,培养一批以中医药服务为主要手段、掌握全科医学知识的社区中医药人才。六是启动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考试和培养工作。

科技成果评价指导意见范文6

1.总体规模与单项资助最高额度存在提升空间

种子资金投量少,贷款总额不大,如2006年成都市金牛区分别约占区财政支出的O.23%和2.2%,所占比例较小。对于一些市场前景好、可行性强而又急需较大资助的项目来说只是杯水车薪。

2.扶持对象重点不突出、资助范围广、力度小

种子资金和转化基金所扶持的项目,主要分布在少数的行业中。如成都市金牛区主要分布在电子信息业、生物医药业、机械制造业。从种子资金所扶持项目的行业分布比例来看,虽然有重点,但是重点不够突出,没有特别突出的领域,其“种子”作用不明显。

3.有偿扶持资金使用时间短

有偿扶持资金使用时间短,转化基金和发展资金的使用时间只有6个月,对于出口创汇型企业来说,由于其流动资金占用时间长,资金周转慢,在使用这两项资金时作用不大;而国开行贷款的使用期限也只有1年,对于周期长的项目来说,使用时间较短。

4.从立项到资金投放时间较长

种子资金从项目立项到资金投放至少要经过几个月的时间,而有时候还存在资金到位不及时的现象,对于一些产品生命周期短、见效快的项目(如软件开发项目),以及急需资金继续实行的项目来说,这是非常不利的。

5.支持环节不突出

政府扶持资金对项目的支持环节不突出,主要表现在:有些项目刚刚实行,资金就及时到位了;有些项目进行到中途时,才得到资金扶持;而有些项目接近尾声,资金才到位。

6.现行评审制度还不完善

一是对项目的审批把关不严。虽然各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立项都有相关的管理办法,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存在疏漏,尤其在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效益分析十分欠缺。二是没有对未达到计划指标项目进行深入分析。尽管扶持的项目大部分都完成了目标,收到了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仍然存在部分项目未实现各项经济指标的现象。

7.资金立项计划执行不力

存在部分企业逾期不还的现象,一些项目没有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和统一管理,未建立项目经费专户:极个别项目财务管理水平较低,经费支出不符合合同规定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各项资金总规模较大,涉及行业、企业较多,而且关系到申报、审批、立项和使用等多个方面,这都造成了对各项资金监控上的困难,尤其由于人力、财力各方面的限制,致使目前对在用资金的监控较弱。而由于对在用资金的监控较弱,容易造成企业缺乏责任意识、对拨付资金违规使用的现象,不利于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也违背了各项资金设立的目的,更重要的是浪费了社会的公共资源。

8.评价体系中重视社会效益不够

现有评价体系侧重对项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而对社会效益重视不够,主要体现在衡量社会效益的指标只有五个,即:对相关事业的促进作用、资源利用率提高程度、对就业的促进作用、人才培训作用、技术共享度。且这五个指标全是定性的,没有定量指标,不能显著地体现项目所带来的社会效益。

现有评价体系侧重对项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而对社会效益重视不够。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优化我区投资软环境,更好的控制政府扶持资金风险,充分发挥扶持资金的效益,提升政府扶持资金运行价值,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扩大政府扶持资金总体规模和对重点项目的单项资助额度

为了适应企业的高速发展,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应扩大政府扶持资金的总体规模。单项资助金额可按“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扶持,即把资助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单项种子资金支持额度最低为50万元,贷款支持额度最低为500万元;一般项目单项种子资金支持额度最高为30万元,贷款支持额度最高为300万元。

2.调整政府扶持资金扶持对象及运行方式

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企业一般规模比较小,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生产经营中资金周转问题。特别是初创期企业,其面临的主要任务是研发,急需资金扶持。而处于成熟期的企业,规模比较大,企业有能力自筹资金维持其生存和发展。

转化基金、发展资金两者规模较大,但以往其风险完全由各级政府承担。对这种情况,要调整其运行方式,将其纳入与国开行的合作体系,转化为担保资金。

3.延长有偿资金使用时间

对于发展前景好、流动资金占用时间长、周期长的项目,可延长有偿资金的使用时间。即转化基金和发展资金使用期限延长至1年,国开行贷款的使用期限延长至2年。但在资金拨付过程中,应对项目再次审查,以确保项目进度和资金安全。

4.缩短立项到资金投放的时间

明晰申报流程。申报前期,在相关网站或媒体上公布申报流程,申报条件、时间及需要提交的各种资料。申报资料标准化。具体包括:资料种类标准化、资料格式标准化、资料内容标准化、资料电子化,相关部门要提供指导意见。企业申请、专家评审、部门管理过程信息化。企业通过网络注册并提交申报资料,建立相应数据库;专家组也通过网络进入数据库进行评审,其结果通过软件自动生成;部门意见、专家组评审结果结合实地考察得出最终意见,通过内部OA系统传输,报上级批准。可大幅度节省时间及管理成本,而且增强了科研时效性。

5.明确支持环节

种子资金应在项目刚刚实行时,就应该到位,以便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主要起到吸引和带动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即体现种子资金的资金聚集效应。而转化资金应该在技术成果要转化为生产力时到位,以便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6.完善现行评审制度

已有的评审制度应进一步改善

和调整。首先,建立和完善复审制度。其次,防止资金申请与资助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现象。一是加强审查材料的真实性。二是加强社会监督。三是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四是加大处罚力度。五是加强对已研项目的管理。若项目市场前景好,政府可以考虑追加投资。对于应结题但未成功结题的项目,应跟踪管理,分析企业未结题的原因。如因资金周转问题而使项目无法进行,可以提前拨款,帮助企业顺利完成项目。同时,对于在研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如项目因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导致没有发展前景则没有再投资的必要。

7.严格执行资金立项计划

(1)改革项目经费拨付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于重大项目,由于政府扶持资金规模较大,可根据项目情况采取分期拨付:对于一般项目,可采取一次性拨付。

(2)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项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挪用。

(3)项目资助后对资金的后续管理。项目资助后,吸收专家参与跟踪管理,对进展好的以追加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有问题的项目及时协调解决;对已完成的基础研究项目,促其进入应用研究开发领域或转向生产应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4)资金管理小组设立监事。其主要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内部监督,定期检查政府扶持资金金使用情况并向相关部门反馈。

(5)加强资金与其他资金渠道的联系。建立项目资料库,定期向相关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投资者交流信息和沟通。

(6)例外原则。当外部环境发生变化需变更或撤消时,资金项目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逐级报相关部门核批,收回前期拨付的全部或者部分经费;对一些研制周期短,项目上马要求快,时效性强而经济效益好的项目我区可以成立临时审批小组在一周内进行审批、立项;并在立项后一周内拨付经费。

8.量化社会效益评价指标

社会效益体现在企业对国家、社会的贡献水平,即企业为国家和社会创造或支付价值的能力。主要从利税状况、就业影响、环境保护等方面去分析。

(1)利税指标。衡量企业的利税水平可以选取实现利税增长率、工资利税率、成本利税率3个指标进行考核。

(2)就业指标。利用专项资金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必然对就业岗位的数目产生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创造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可以从就业变动率、单位资本就业率两个指标来评价。

(3)环境效益指标。设立专项资金在致力于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能源也是要达到的一个重要指标。

保护生态环境方面:“三废”排放降低率、环保技术及设备提高程度。

能源利用方面:单位产品制造成本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降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