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指导意见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安全生产指导意见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安全生产指导意见

安全生产指导意见范文1

为促进重点行业和领域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电〔2007〕16号)要求,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就道路运输、水上运输、铁路、民航、机场、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有关中央企业可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完善,于5月底前下达到每个相关企业和单位,并督促其贯彻落实,认真自查自改。要求各企业和单位在自查自改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全体员工的作用;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方案,明确责任,落实资金,限期整改;7月底前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安全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各类企业和单位自查自改共同的重点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制度情况。

(四)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和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六)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二、各类企业和单位根据本行业特点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

(一)道路运输企业

1.取得有关经营、运输合法证照、资质情况;车辆、驾驶员等取得合法证照、资质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台账情况。

2.清理个体挂靠车辆情况,加强对"挂靠"经营的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3.防止驾驶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严格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进行教育处理,对交通违法行为记满12分的驾驶员督促其依法参加学习、考试的情况。

4.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检验制度,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防止带病上路运行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对车辆投保法定保险的情况;对应当报废的车辆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情况。

5.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的有关要求及例行保养制度的情况。

6.加强对长途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管,按规定在沿途休息情况;安装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加强对行车过程动态监管情况。

(二)公路养护施工单位

1.从事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的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的相关手续,以及制定相关施工保通方案的有关情况。

2.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的规定,在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标志和养护安全设施,以保护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的情况。

3.在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现场按规定安排专职人员,做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等情况。

(三)水上运输企业

1.经营资质及其主管人员、船员、港口仓储作业人员取得资质情况;旅客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的落实情况。

2.老旧客滚船的安全技术检验和运行状况,建立车辆绑扎、恶劣天气停航、防止超重车辆上船和防止船舶航行碰撞情况。

3.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未执行船舶修理计划使船舶带病营运情况。

4.船舶管理公司对代管船舶实施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只收取管理费用未实施安全管理问题。

5.航运公司特别是中小航运公司对聘用船员的把关情况,对聘用船员的资格、适用能力的考核、上船前的培训情况;按最低配员要求足额配备船员情况。

6.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仓储作业企业取得合法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证情况;危险货物堆存地点、仓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情况。

7.港口作业部门为控制船舶超载装卸、客运站点超额售票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四)铁路运输企业

1.保障危险品、长大货物等特种货物运输安全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2.机车、车辆、信号、轨道、道岔、接触网等行车关键设备质量及维护情况。

3.道口安全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检查及维护情况,道口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情况;铁路道口平改立推进情况。

4.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设立以及安全保护区内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拆除情况。

5.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非法采砂及铁路线路两侧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的监管情况。

6.铁路线路保护区内的道路及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的道路桥梁防护设施的设置、维修情况;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的设置、维护情况;提速站区、线路封闭设施的设置、维护情况。

7.旅客列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及站车防火防爆制度落实情况。

8.道路、铁路共用桥防止车辆货物超载措施落实情况。

(五)航空公司

1.运行控制能力情况。运行控制决策机制及完善运控流程情况;运行监控及通信保障能力情况;运行控制信息平台建设情况;飞行数据综合处理能力情况。

2.防飞行冲突情况。贯彻民航防相撞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民航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止航空器相撞工作的意见》的情况;防相撞工作教育培训情况;机组防相撞意识和技能情况;机载防相撞设备维护检查情况。

3.机组资源管理情况。飞行机组决断意识、机组配合、操作手册教育培训情况;结合典型案例开展机组理论知识培训、情景意识训练和机组资源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4.机组飞行准备质量情况。飞行机组对雷雨判别能力、绕飞雷雨规定、处置程序以及对所飞航线和飞机性能的掌握情况;机组网上飞行准备质量情况;异地执勤机组飞行准备质量的保证情况;机组人员执勤时间、飞行时间和休息时间满足规章标准的情况。

5.飞机故障处理情况。对飞机发动机主要部件、操纵系统以及飞机性能检查监控情况;对飞机较大故障处理程序和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六)机场和油料企业

1.整顿机坪秩序情况。机坪秩序专项整治情况(重点为旅客年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机场);机坪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2006年机场符合性专项整治中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危险品运输管理情况。机场货运人员危险品识别培训情况;针对托运人、货运和货物安检三个环节落实安全责任、工作程序和货检制度情况。

3.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机场应急管理机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应急救援队伍、技术装备、救援能力情况;应急工作预案、程序和应急演练情况。

4.空防安全情况。机场安检队伍建设和执行安检制度情况;计算机系统运行保障、安检设施、设备的维护及配置情况;机场围界的巡查和维护情况;飞机监护制度和交接程序执行情况。

5.确保航油质量情况。航空油料公司以及相关机场供油单位开展"航油质量"专项整治的情况;落实民航总局5月11日《关于开展机场航油供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航油油源、管理制度、安全保障、运行操作情况。

(七)渔业企业

1.渔船安全隐患治理和经费投入情况,渔船财产险和船员人身险落实情况。

2.取得合法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以及渔船航行签证簿等情况,证书内容与实际相符情况;渔业船员持证情况,职务船员按规定获得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情况,普通船员持有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四小证"情况;对无证人员从事渔业生产行为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3.渔业船舶通信设备、信号装置、救生设备配备情况,性能符合安全标准,运行情况;航行信号设备配备情况;渔业船舶灭火器、砂箱、太平斧等设备配备和完好情况。

4.渔船编队生产情况,控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和其他违规行为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蟹笼、渔运等高危作业渔船及老旧渔船安全生产状态情况。

5.渔船安全通信设备畅通情况,气象预报警报的接收处置情况;发生事故及时报告,以及迟报、漏报、瞒报等情况。

(八)农机行业

1.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发放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情况,进一步规范牌证核发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2.防范驾驶员超速、超载、非法载客、无证驾驶、违章操作和无牌行驶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防范人身机械伤害措施落实情况。

3.农机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和农机事故统计、上报等工作情况;对已发生的农机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情况;对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情况。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参加年度检验情况,驾驶员参加审验和安全学习情况,提高牌证检验率、审验率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九)水库

1.水库特别是病险水库安全责任制和防洪措施的落实情况。

2.水库大坝廊道、护坡存在裂缝、渗水渗桨和老化现象情况。

3.闸门及启闭设备、防汛道路、抢险物料储备情况。

4.输水和泄洪建筑物存在裂缝、气蚀、破损和变形情况。

5.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和通信预警设施的建设与完善情况。

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在建项目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情况;投入蓄水运行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情况;尚未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调度运行方案的落实以及对病险部位加强巡视检查情况。

7.小型水库管理机构或专门的看护人员落实情况;日常巡视检查和管理人员培训等措施落实情况。

8.通航建筑和设施的可靠性情况,制订船舶避洪方案情况。

(十)学校

1.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

2.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情况;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经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监测情况;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情况。

3.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情况;游泳池、实验室、礼堂、学生宿舍,特别是租用的学生宿舍和底层商用学生宿舍等重要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情况。

4.校园周边治安、道路交通和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情况。

5.D级危房使用情况;校舍存在安全隐患情况,对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危害的校舍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情况。

6.日常安全教育课时安排情况和开学初、放假前进行安全教育的情况,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情况;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的聘用情况;组织学生开展紧急疏散和自救逃生演练情况。

7.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落实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十一)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情况。

2.疏散走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数量和形式以及保持畅通情况;公共区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属护栏符合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要求情况。

3.防火、防烟分区设置情况。

4.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栓等设施的配备和完好情况。

5.集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居住等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安全生产指导意见范文2

坚持“**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实施规划控制,调整优化结构,逐步实现“生产上规模、工艺上水平、管理上档次、企业进园区”的目标,努力促进化工行业**全发展。

二、规划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确保**全。化工建设项目凡是不符合规划、环保、**全生产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

(二)坚持鼓励先进,限制和淘汰落后的原则。凡是生产规模和工艺、设备水平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规定的项目,不得设立和批准建设。

(三)坚持严格控制新增剧毒、高毒危险源,严格控制剧毒、高毒化学品长距离运输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充分发挥区域资源优势的原则。项目的引进和建设,必须要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适应,能够充分发挥本地区的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

三、科学发展

各区县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源头管理,严格准入,科学发展。应将本辖区的化工集中区**全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政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确保统一性和可持续性。

(一)对各区县确定的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要统筹规划**全、消防、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整体风险分析和**全条件论证,预留充足的**全防护距离,确保区域**全。

(二)各区县所选定的化工集中区或化工园区,应进行整体性**全评价,如地质灾害、森林防火等,确保园区的**全生产条件满足**全生产需求。所有进入园区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所有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均要进行设立**全评价、**全设施设计、编制试生产方案和竣工**全验收评价,并进行地质灾害和森林防火等专门的**全论证,并按规定进行申请许可和备案。确保**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转产、停产、搬迁化工企业要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并对拆除方案以及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拆除等资料建档。确保不遗留**全隐患。

(四)进入园区的新、改、扩建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及光气化工艺、电解工艺(氯碱)、氯化工艺、硝化工艺、合成氨工艺、裂解(裂化)工艺、氟化工艺、加氢工艺、重氮化工艺、氧化工艺、过氧化工艺、胺基化工艺、磺化工艺、聚合工艺、烷基化工艺等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实现自动联锁控制、自动化控制和中央集中控制。

(五)逐步提高企业的**全管理水平,达到国家“**全标准化”的要求,在企业内部培育**全文化,形成“人人要**全”的**全生产氛围。

(六)各园区要有专门的**全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园区**全生产的统一协调、宣传、检查和指导工作。

(七)已经进行园区建设和进入园区的企业,应执行第二条规定,在三个月内完成相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区域应急救援体系

(一)各园区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区域应急救援体系,建立或协建应急救援队伍,保证事故状态下应急救援需要。

(二)所有企业都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配置应急救援器材,并进行应急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报所在地**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应通报公**、环保、交通、质监、周边相邻企业、居民区、医疗机构、危化品运输单位等应急协作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三)所有企业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的收集、处置措施应与工程主体设施一并建设和验收,确保**市环境不受污染。

五、关于各区县化工行业**全发展规划的意见

(一)**溪区

依据《关于**溪区**年至**年化工企业**全发展规划的报告》(**政办〔**〕40号),本区目前尚无一家化工企业,**年至**年不上化工企业。应严格执行本规划要求,确保不上化工企业。

(二)**区

依据《关于呈报**市**区化工行业**-**年**全发展规划的报告》(政办〔**〕35号),决定以原**区城东工业园为基础,沿**赣铁路向东南扩展,规划设立**区循环经济园,作为**区的化工园区的拓展区。

1.沿**赣铁路建设项目时,按照《铁路运输**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有关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和储存设施距离国家铁路的**全距离达到200米;

2.本规划区域周边有一定数量的居民,建设时必须统筹**排拆迁**置工作,确保建设项目与居民区的**全、卫生防护距离符合国家要求;

3.由于本规划园区位于**溪区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项目建设时应确保其卫生防护距离符合国家要求。

(三)**区

依据《关于设立**区化工集中区和钼业聚集区的报告》(黄政办〔**〕78号),决定在**工业园区(筹)西北地块(1-1-1、1-1-2、1-1-3、1-2-1、1-2-2、1-2-3六个板块)设立化工集中区。

1.引进的化工项目应满足污染小、**全风险程度低、附加值高的特点;

2.建设项目应确保与浦溪河的**全距离符合国家要求,确保与居民区的**全、卫生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歙县

依据《关于歙县化工行业**—**年**全发展规划的报告》(政办〔**〕55号),决定在郑村镇山坑村**赣铁路以南地块设立循环经济园,作为化工聚集区和化工园区。

1.沿**赣铁路建设项目时,按照《铁路运输**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有关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和储存设施距离国家铁路的**全距离达到200米;

2.本规划区域内及周边有一定数量的居民,建设时必须统筹**排拆迁**置工作,确保建设项目与居民区的**全、卫生防护距离符合国家要求。

(五)黟县

依据《黟县化工行业**全发展规划的报告》(政办〔**〕56号),化工集中区选定在渔亭镇楠玛村渔亭工业园区一期规划区域。

1.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建设项目距离水源保护区、河流的**全卫生防护距离,并做好防洪工作;

2.本规划区域内及周边有一定数量的居民,建设时必须统筹**排拆迁**置工作,确保建设项目与居民区的**全、卫生防护距离符合国家要求。

(六)休宁

依据《关于呈报休宁县**年至**年化工行业**全发展规划的报告》(休政办〔**〕51号》,化工园区选定在“怀玉”化工园区建设。

1.本规划区域内有高压电力线路,建设时必须统筹**排拆除或避让,确保建设项目距离高压电力线路的距离符合国家电力**全要求,高压线“走廊”垂直距离50米范围内不得有建筑物;

2.确保建设项目距离水源保护区**全卫生防护距离符合要求。

(七)**门

依据《关于呈报**门县化工行业**全发展规划的报告》(**政办〔**〕77号》,化工园区选定在金字牌镇九里冲。

1.本次规划化工园区属于山坞,具有窝风的特点,不应建设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工项目;

2.做好园区地质灾害预防工作,防止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做好防火防爆工作,预防山火发生;

3.本次规划化工园区交通条件受地形地质条件影响较大,应最大限度的满足企业消防和运输需要。

六、工作要求

1.加强规划引导,突出产业特色,建设高水平化工集中区。建设化工集中区是我国化工行业发展的方向和主流模式。各区县、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引导化工企业向当地化工集中区聚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产业特色,避免资源浪费和无序竞争,进一步强化**全、环保意识,实施循环经济**全发展战略,建设节约型高水平化工集中区。

2.构建自主创新体系,不断提升产业竞争力。坚持引进技术与自主研发技术并重,新技术开发与现有技术改造并重,产学研联合与以企业为技术中心并重,加快发展技术密集型化工产业,走产业集群道路,形成相关产业链,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提高化工企业的技术水平。

安全生产指导意见范文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电〔*〕16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保证专项行动达到预期目的,切实取得实效,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办通知》,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提高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重要意义的认识。要把此次专项行动做为重点工作、基础工作来抓,做为深化安全生产"落实年"、"攻坚年"的重大措施来抓。认真仔细研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9号)、《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10号)、《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安委办〔*〕18号)和《关于各地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11号)(以下统称《指导意见》)等四个《指导意见》,领会和掌握排查治理隐患的重点内容。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办通知》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指导意见》,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抓紧、抓实、抓细、抓好。要结合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鼓励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二、制定方案,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汇报,积极组织或参与起草结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根据《国办通知》和《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于5月31日前转发到各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落实到《国办通知》确定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其中对由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直接负责监管监察的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企业,要精心组织开展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由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渔业、农机、水利、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要支持配合协助主管部门抓好落实。

三、加强对企业自查自改的指导监督。要督促企业结合实际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具体措施,发动全体从业人员,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全面整治隐患。要组织技术服务队伍,深入企业帮助解决技术难题和实际困难。要强化监督检查,对检查、督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违规冒险生产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责成企业限期整改,落实防范措施。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把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与推进"两个攻坚战"结合起来,认真分析辖区内煤矿隐患和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保证隐患排查治理不留死角。要积极配合公安、交通、建设、铁路、民航、电力、国土资源、国防科工、农业、水利、教育等部门,把排查治理隐患的专项行动落实到高危和重点行业领域的各个单位。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及时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对安全监管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的协调作用。按照《国办通知》要求做好对已发生事故的处理情况,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工作的情况,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的落实情况,煤矿"两个攻坚战"进展情况,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自查自改,对下级人民政府上述工作开展情况和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制定措施,落实整改。要协助政府按时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督促检查,做好统计分析,迎接8月下旬开始的国务院安委会的督查。

安全生产指导意见范文4

为加快推进我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机制建设,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机制建设的通知》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类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一年初步规范,两年所有规模企业全部达标的工作要求,本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分级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强化监管部门和企业两个层面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机制建设,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持续改进机制,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程度,从根本上保障我区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2012年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机制建设活动参与率100%,达标率确保60%以上,规下企业试点实施。2013年规模以上企业全部完成标准化和诚信机制建设。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成立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机制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安委办,负责日常工作(详见附件)。

(二)经费保障。区政府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机制建设工作经费。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为建设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建设活动保质保量顺利实施。

(三)评审标准。评审标准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类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湖安委办〔2012〕18号)文件为准,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中的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等级评估基本内容废止。

(四)评审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机制的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区安监局根据《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安委办〔2012〕20号)要求,培育、建立,并报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后公布。

(五)评选表彰。每年年底,对企业和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在建设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评选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机制建设是当前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并分解落实到每月工作计划,保障建设工作有效、推进有序。要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科室、具体人员,将建设工作纳入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确保建设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二)精心部署,全面推进。要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机制建设宣传、部署工作,将对企业创建工作的考评与事前服务、事中辅导结合起来,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达标创建工作。按照“企业自评-评审单位评审-市安委办抽查”的程序有序推进本年度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机制建设工作。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机制建设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工作例会,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标准化和诚信管理工作推进情况开展定期通报和不定期督查。

(三)政策支持,相互促进。涉及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尽快出台实施意见,制定激励和制约政策措施,给予具体的支持或限制,督促指导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工作的推进。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实现诚信管理的前提,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以标准化建设为基础开展诚信机制建设,通过标准化达标来保证企业具有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通过诚信机制建设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安全生产指导意见范文5

立足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对全市所有地方国有煤矿和地方骨干煤矿(市、县营煤矿)无一遗漏地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整顿后严格按照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和程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复产;通过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列入关闭名单,实施关闭;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监管。通过专项整治,使煤矿企业广大干部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得到增强,煤矿安全生产秩序得到改善,安全基础得到提升,实现事故发生率和死亡率稳定下降,杜绝重特大事故。

二、整治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要以《煤矿安全规程》为依据,以安全质量标准化为主线,围绕煤矿采、掘、机、运、通、防治水等各个系统、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整治;并对照《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晋市政办〔20**〕26号)文件内容要求,进行全面整治。同时,突出以下重点:

(一)对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查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和各煤矿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查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查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作风漂浮、怕得罪人、落实不下去、严格不起来的散漫作风。

(二)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

(三)对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查煤矿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查各项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安全制度的落实;查市直有关单位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安全生产系统等领导及煤矿党委书记、矿长、安全系统等领导下井及带班制度的落实;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项措施是否细化落实到班组;查煤矿是否严把了设备的安全准入关,是否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和检测,是否按照《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安监总煤装〔2008〕49号)按期淘汰设备,是否杜绝电气失爆;查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特别要重点检查“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情况;对照《煤矿安全规程》查“一通三防”特别是瓦斯管理专项制度、措施的落实;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落实;查防治水专项制度、措施的落实;查矿井是否真正实现双回路供电。

(四)对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查煤矿企业全员培训情况。查现任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和现任煤矿科区级安全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关要求。地方国有煤矿新招工人是否按规定做到“变招工为招生、先培训后上岗”,地方骨干企业用工是否经县(市、区)管理部门统一招聘、集中培训、考试合格并签定劳动合同和建立用工档案。通过排查要把那些不懂业务、不尽职和未经培训合格的人调换下来。

(五)对照《指导意见》,查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查煤矿企业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层层转包”行为,是否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生产矿井井下是否存在使用“包工队”现象。

(六)对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10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查煤矿15种76类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查煤矿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现象等。

(七)对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规定》(晋政发〔2005〕30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0号),查煤矿是否存在违法生产和非法越层越界开采行为;查各县(市、区)行政区内和市直有关单位所属煤矿是否存在非法违法建设行为。

(八)查各煤矿通风区队长兼任矿长助理是否落实,已兼任矿长助理的通风区长是否具有相应学历、懂技术、善管理等。

(九)查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查组织保证、制度保证、措施保证、纪律保证、体制保证等是否落实到位。

(十)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贯彻落实20**年2月20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的情况。

(十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及各煤矿企业贯彻落实晋市政办〔20**〕26号文件精神,开展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三、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采取煤矿全面自查自整,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分别组织交叉检查、全面复查,市级进行督查的方式。大致分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交叉,要围绕总体目标,做到有机协调,搞好衔接。

第一阶段:自查自整阶段(20**年3月1日至7月底)。由市直有关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所属各煤矿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隐患排查治理等规定,认真查找本矿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改。

第二阶段:交叉检查阶段(20**年8月1日至10月底)。市属煤矿由市直有关单位组织进行矿与矿之间交叉检查;地方骨干煤矿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矿与矿交叉检查。

第三阶段:全面复查阶段(20年11月1日至2010年2月底)。市属煤矿由市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带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对所属各矿进行全面复查;地方骨干矿井由副市长、副县长带队,组织有关部门并抽调业务骨干和专家进行全面复查。

在煤矿自查自整、交叉检查和全面复查的同时,市人民政府抽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组成5个督查组,由市局领导带队,对市直有关单位及其市属煤矿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地方骨干煤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阶段督查。第一阶段重点督查各县(市、区)、各单位的宣传发动、动员部署及工作开展情况;第二阶段重点督查各单位交叉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各单位检查的矿井进行随机抽查;第三阶段,在各单位全面复查的基础上重点抽查,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全面覆盖,低瓦斯矿井抽查率不低于50%。

安全生产指导意见范文6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1-4月全国各类伤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均有一定幅度下降。但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行业和领域事故隐患仍然大量存在,一些重大危险源尚未得到有效治理和监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对象和范围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的情况。

三、实施步骤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4月20日在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对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作出的重要部署,以及本通知精神,安全监管、公安、交通、建设、铁路、民航、电力、国土资源、国防科工、农业、水利、教育和国资委等部门要抓紧制订各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具体指导意见,并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于5月20日前统一下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制订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于5月底前,研究制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7月底以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地方政府督促检查阶段:7月至8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是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四是查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五是查地方政府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各市(地)、县(市)、乡(镇)要在7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在8月20日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督查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中旬,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包括综合组和专业组),对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综合组主要督查各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及工矿商贸等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督查内容包括: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安全生产治本之策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煤矿“两个攻坚战”和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渔业、农机等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故及瞒报事故的查处情况等。专业组主要督促检查道路交通、铁路、水上交通、民航、电力、消防、水利等行业领域以及中央企业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五)各单位“回头看”再检查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在第四季度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和地方政府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监管监察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明确分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认真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地区要采取措施将本通知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指导意见以及本地区的安排部署,落实到重点行业领域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不留死角。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突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点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要把这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与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及其他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三)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