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对经济运行的保障作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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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对经济运行的保障作用

法治对经济运行的保障作用范文1

一、企业集团契约化管理定义和特点

(一)企业集团的定义和特点:企业集团是一种以大企业为核心,以经济技术或经营联系为基础、实行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领导体制,规模巨大、多角化经营的企业联合组织或企业群体组织。其特点:企业集团在结构形式上,表现为以大企业为核心、诸多企业为外围、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在联合的纽带上,表现为以经济技术或经营联系为基础、实行资产联合的高级的、深层的、相对稳定的企业联合组织;在联合体内部的管理体制上,表现为企业集团中各成员企业,既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又实行统一领导和分层管理的制度,建立了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在联合体的规模和经营方式上,表现为规模巨大、实力雄厚,是跨部门、跨地区、甚至跨国度多角化经营的企业联合体。

(二)契约化管理定义和特点:契约化管理就是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的经营往来行为采用书面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便于规范管理和监督,从而建立起具有钢性约束力和较强激励作用的经营管理方式。

二、实行契约化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契约化管理是企业市场化的必然选择,经济的全球化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要求我们融入市场经济,与外部市场对接,同时伴随着企业内部改组、改制,企业的经济结构、组织结构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多法人、多投资主体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多种经济主体的经济关联和交往日益复杂,需要我们对外要应付购买者或供货方在时间、空间、质量、价格等方面的背离,维护企业利益;更要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推进企业内部的市场化,传递市场压力和风险,形成集团内部市场链,促进集团内部的公平交易、合法经营和规范管理。契约化管理是实现集团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实行契约化管理,通过规范契约,履行契约,严格按契约办事,把过云上指下派、行政命令式的管理变成契约化管理,变成法律经济手段的管理,让依法治企精神渗透于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和层面,逐步形成各类经营行为全面的契约化管理体系,形成一个富有集团特色的新的管理平台。这样就可以堵塞经营管理中的漏洞,防范集团经营风险,提高集团的经济效益和运行质量,促进集团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三、实施契约化管理是推进集团法制建设的重要体现

契约化管理的实施,无论是传统的行政权威对它的硬性有碍,还是惯性的推诿扯皮对它的敷衍应对;无论是秩序的调整必然带来的逆向摩擦,还是观念上的习惯势力的无形冲击,都不能抵毁契约化这一法制机制特有的约束性、规范性、强制性的作用彰显。从从某些集团契约化实施以来取得的初步效果我们不难看出,上道工序为下道工序负责的权利义务意识得以强化,明明白白做事,认认真真负责的制度体系正在完善,良性循环的内部经济运行秩序已经形成。即将全面推开的契约化管理正在集团内部诸多经营管理领域中显示出它的强大的生命力。

(一)契约化管理是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有效保障。企业集团的经济动迁由内部运行和外部运行两个部分构成。集团内部的产、供、销是一个相互衔接有机结合的循环网,各环节之间的接链是否科学、有序,不仅关系到内部经济运行的正常化,也关系到整个经济运行的质量。契约化管理运用法律规则约束各运行环节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效弥补政令不畅、效率低下等行政手段难以克服的不足,实践已经证明,实行契约化管理是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重要保障。

(二)契约化管理是调整企业内部经济关系的有效手段。集团内部有着纵横交错的经济往来关系,由于科技手段的限制和行政手段的局限性,很多经济纠纷往往得不到及时妥善的解决。用契约化的形式作为内部纵横经济关系的桥梁和枢钮,使往来的双方不仅依据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而且明确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和途径。在相互制约中自觉履行合同,而且明确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和途径。在相互制约中自觉履行合同,自我调整相互关系;在纠纷处理中有章可遵有序可循,能够实现公开、公平、公正,使生产力各要素配置处于最佳状态。

法治对经济运行的保障作用范文2

一、经济新常态下国家

审计对于促进依法治国的必要性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国家治理体系包括决策体系、执行体系、监督体系。审计监督是宪法授予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的审计监督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的职能是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预防腐败、揭示问题和抵御风险的重要功能。主要通过对公共资金、国有资本、国有资源、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摸清真实情况、反映突出问题、揭示风险隐患,推动解决问题、化解风险,全面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在经济新常态转型期,坚持依法审计,强化审计监督在深化改革中的作用,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

二、新常态下依法审计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审计法规制度体系不完善

在审计法律法规层面上,存在绩效审计相关法律法规操作规则不明确、审计作为出具处理处罚决定意见主体与依法处理处罚执行主体相分离、对拒绝配合和协助审计取证的行为缺乏可操作性强的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部分查出的问题处理难以及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缺乏严格制度约束等问题。有效发挥审计效果,仍然需要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保障。

(二)部分被审计单位法治意识不强

一些被审计单位协助和配合的审计力度不够,部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的阻碍和不当干预较多,制约着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在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方面仍然存在整改不力等问题,影响了审计监督的效果。

(三)审计专业素质和能力仍存在制约

目前审计队伍整体素质仍有待于进一步提升,具备法律、经济、计算机、财务、投资等综合素质的审计人员占比仍然较少。部分审计人员仍然仅仅关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对于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审计能力仍有欠缺,不能满足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改革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审计需要。

(四)审计创新不足

面对审计监督全覆盖的要求,在审计项目的管理上如审计计划、资源整合、组织实施、内部管理创新较少,科学的管理和评价体系尚未形成;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许多重要行业如社保、金融等信息化管理程度高,而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审计的审计人员较少,尤其是基层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化建设和计算机审计能力有所欠缺,制约着审计的广度和深度。

三、经济新常态下实施依法审计的实施路径

(一)建立科学系统的审计法律制度体系

经济新常态下,经济、政治结构和国家治理体系不断发展完善,经济运行和权力运行的复杂性逐渐增强,要让审计法规得到有效贯彻,审计立法必须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并确保审计执法的独立性。基于捍卫公平、维护法治等政策导向,确保立法科学,形成多层次的科学的审计立法体系,要围绕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等目标,不断完善审计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在审计由传统的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转向绩效审计和风险基础审计的情况下,应加快对政府绩效审计的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程序、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及审计结果公告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制定政府绩效审计准则及相关工作规范。进一步完善审计法律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准确界定审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限,建立审计决定执行追究责任制度,强化审计手段,规范审计行为。

(二)严格依法审计

依法审计是推动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依法审计即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审计职权和履行审计程序,开展各项审计活动。不仅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财政收支的真实性进行审计监督,而且要关注财政财务收支执行情况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审计机关要按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审计准则》的要求,在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内,针对法定的审计事项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坚持审计主体、审计程序、审计评价、审计处理、审计执罚法定,规范审计项目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案件线索移送、审计报告出具、审计决定下达、处理处罚执行、结果公告和问题整改等审计行为,并且要事实清楚、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理处罚适当。

(三)全力推进审计全覆盖

审计全覆盖即将所有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以及涉及的部门、单位和人员都纳入审计范围。要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进行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全面、动态管理,重点围绕对财政支出分配、行政管理运行、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通过审计发现国家政策措施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维护财经法纪,同时促进财政资金科学合理分配,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降低行政管理运行成本,规范转移支付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促进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科学化、程序规范化,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保护环境和节约利用资源能源,防范和化解风险,推动完善体制机制和全面深化改革。

(四)加大对重点改革领域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审计力度

应加大对财政、金融、能源、社会保障等重点改革领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审计力度,通过审计促进行政审批改革与简政放权政策措施落实,营造规范运行、公平竞争的经济发展环境。在监督财政收支真实性、合规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绩效审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的审计,为完善政策和制度提供依据,同时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最低生活保障、教育等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力度。

(五)通过审计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加大在经济运行和权力运行中的监督作用,善于发现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中存在的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权力寻租问题的线索,并对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产生的原因、后果和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深入分析,摸清腐败问题和腐败案件发生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推动建立完善强有力的反腐制度机制,有效发挥审计反腐败职能作用,推进法治建设,建设廉洁高效政府。

(六)加强审计工作方式创新

加强审计资源、组织方式、手段方法和质量管理的创新。统筹调配审计力量,优化审计组成员专业结构,建立相互协调、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审计协同工作机制,增强审计的整体性和宏观性。在项目组织上,把预算执行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绩效审计有机结合,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提高计算机审计应用水平,加强海量业务数据处理能力以及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相结合审计分析的能力,加快审计成果转化应用水平,不断提高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风险。

(七)善于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建议

在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大力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更加注重满足人民群众需要、更加注重引导社会预期、更加注重科技进步和全面创新的经济发展新常态下,要始终把国家重大政策措施部署落实情况以及财政、政府性债务、金融等方面在结构和质量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作为审计重点,注重揭示苗头性、倾向性和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及时提出防范、化解风险和解决问题的建议,在审计建议上既要统筹把握、突出顶层设计,又要切合实际,增加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依据。

(八)狠抓问题整改落实

加强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是强化审计的监督职能、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是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加大经济风险监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应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执行审计整改,把涉及国家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审计事项,并公示整改情况,推动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规范管理。

法治对经济运行的保障作用范文3

[关键词]市场经济 法律 建设

一、市场经济的形成与发展

市场经济是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并出现了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法人制度等重要的法权关系和法治状态的情况下正式形成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权利本位实质上是私权本位,也就是主张绝对私有权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把私权和私利作为推动人们从事一切活动和交往的原动力。这既给资本主义经济注入了活力,也是资本主义社会一切弊端的渊源。

发达的市场经济经是由自由经济向垄断经济发展的,由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私权本位被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社会本位或团体本位所补充,绝对私有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契约自由原则也因团体契约和法规限制而有所修正,过错责任原则也因无过失赔偿之成立而受到冲击,但是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的法治条件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市场经济越来越需求对法律。

二、现代市场经济与法律

市场经济运行的价值规律所体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以及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和竞争机制决定了商品和市场都是天生的平等派,都是自由、民主的载体,都要求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而法律为市场交易行为和整个经济发展提供一种稳定、明确、普遍的准则和模式,也提供一种平等、自由、公正、公开的空间和条件。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能保证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

1. 法律能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

市场经济主体是经营企业,企业自主经营需要法律保证,在自主经营过程中的行为也需要法律来规范。

2. 法律能构筑维系市场运行的规则

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市场,市场的运行就是市场经济的运转,而市场运行的各种规则需要法律手段来加以规定。法律手段具有严密性、规范性、公开性,以及国家的法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点,可以从根本上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运行。

3. 法律能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商品生产者要平等、自主、自由地等价交换,进行公平竞争,就需要法律保障。同样,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求法律保护。

4. 法律能确认保护市场经济的契约性

市场经济的具体行为,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订立新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形,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

5. 法律可以强制体现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和特殊性

市场经济的一般性表现为在每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发挥作用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一旦为人们所认识,就将在理性角度上需要用法律来规范,使遵循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行为。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反映在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制度的要求。

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的意志自主性。这就要求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存在效率与公平这一人类物质生产与生活的固有矛盾,然而可以通过改革来保持和发挥出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生命力进而解决这一矛盾,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一直在根据国情来权衡公平与效率,既不单纯追求公平也不过度强调效率而忽视公平。

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市场在发展,各种新的经济关系层也不穷,日益错综复杂,如不事先加以规范和调控,就可能对市场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危害。因此法制建设也要不断发展和变革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同时立法还要有预见性、超前性。但在我国的国情下,法制建设必须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建设为中心,来推动社会全面进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成熟法律,作为规范经济关系的具体手段,具有世界通用性,我们应当勇于吸收和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加以改进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

四、市场经济下的腐败问题与法制建设

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打破以政府为中心、以计划命令为手段的经济模式,将市场作为经济活动的中心,将经济规律作为市场运营的准则。由此,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必须由直接的微观管理,转变为制定战略计划、确立市场规则、向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发育,维护市场秩序的以宏观、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微观相结合的管理。因此在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时滞性、波动性等非有序化倾向和强调本位物质利益的市场经济下,容易滋生拜金主义和利己主义,也就是容易产生腐败现象。但是各国历史经验可以表明腐败的产生是不可能避免的。能够有效遏止腐败现象的方法之一就是健全法律体制。

参考文献:

[1] 李昌麒:《经济法学》(第二版)[M].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法治对经济运行的保障作用范文4

[关键词] 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 和谐社会 和谐机制

1992年党的十四大决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做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决定。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的经济,然而作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具有竞争的属性外,还应具有和谐的属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竞争与和谐的统一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和谐的市场经济。

一、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

1.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和谐的社会,其中经济的和谐是基础。因为,和谐社会的实质是要处理好社会中的各种关系,协调好人们的各种利益,使人们和谐相处, 充分激发社会活力, 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在各种社会关系中, 经济利益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只有首先协调好经济利益关系,满足了物质生活这一最基本的需求,人民才能更好地追求和享受其他利益。因此,社会是否和谐根本上取决于经济利益关系是否和谐,只有从经济利益关系出发来构建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才有坚实的基础。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应该是在市场经济和谐运行的基础上,构建出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由此可见,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理顺我国现阶段经济利益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2.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它除了具有市场经济的共性外,还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具有社会主义的特殊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以实现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既要促进效率的提高,发展生产力,又要防止两极分化,注重社会公平;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竞争的作用要受到社会和谐目标的约束;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效率、竞争都要受到共同富裕目标的协调和相应政策的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效率与公平、竞争与和谐相互交织、共同作用的经济。

3.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十全十美的,它在促进经济增长、带来高效率的同时,其自发性、盲目性的缺陷会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从而引发恶性竞争、短期行为、道德缺失,带来经济增长的盲目性、收入分配的悬殊,乃至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以及其他不和谐因素。市场经济的缺陷不仅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对立,而且同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要求相对立。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虽然使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这就为市场经济消极性、缺陷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更多空隙,从而产生竞争无序和失范、不讲诚信、假冒伪劣、欺诈活动等不和谐现象,而这一切都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发展,越迫切需要和谐机制来引导、规范、推进和保障,以维护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良好秩序。

二、发展市场经济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市场经济是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发展市场经济。事实上,市场经济与社会和谐有密切的联系,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不断增加和谐因素,消除不和谐因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1.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相容性

2005年2月,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上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这些要求与市场经济的某些属性有着共通的地方,因而是可以相容的。

首先,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本质上是一致的。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第一个要求。发展市场经济能较好地解决民主法治的问题。因为现代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如果没有完善的法治保障、没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市场经济是不能够运行良好的。同时,完善的法治体系也需要民主作为保障。发展市场经济,能推动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增强人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促使国家民主法治体系的完善。市场经济越发展越容易促进国家完善民主法治,这就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必要条件。

其次,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与和谐社会要求的公平正义具有统一性。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公平竞争的经济,它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循同样的规则。尽管由于每个人的条件不同,在公平竞争中可能导致结果的不公平,但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生产者经营者都以平等的身份进入市场竞争,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实现优胜劣汰。因此,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增强人们的平等意识和公平竞争观念,从而能较好地解决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

再次,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诚信友爱的建立。市场经济是以信用为基础,通过契约为纽带来维系的,“诚信为本”是现代市场经济长期生存的法则,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如一只“看不见的手”在背后调节着商品运动,一切商品的价值和质量都要通过市场来检验,这有利于树立人们的质量意识和诚信观念,为和谐社会的诚信友爱的建立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通过发展市场经济,还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要求创造必要的条件。因为市场经济本身就是充满活力的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为了追求利益,相互竞争,不仅使社会充满着活力,而且也能很好地解决效率问题。同时市场经济不仅能优化资源配置,还能促使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这就为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创造了条件。另外,市场经济承认并肯定人的利益,而对人的利益的承认和肯定,有利于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人的素质的提高,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发展市场经济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物质基础

社会和谐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物质财富的增长,没有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物质财富的增长,和谐社会将无从谈起。尽管物质财富的增长不会自发地导致社会和谐,但社会和谐却离不开物质条件。因为和谐与贫穷落后是不相容的,一个贫穷落后的社会永远不可能达到真正的和谐。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同样,贫穷也不是和谐的社会主义。因此,社会和谐的程度最终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并受其制约,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而要发展生产力,就必须发展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方式,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有效方法,在宏观上,它能促进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在微观上它能充分调动企业和劳动者提高效率的积极性,从而有效地促进生产力迅速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物质基础。

总之,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是殊途同归的,是相容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发展市场经济。

三、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机制

和谐机制是指为市场经济和谐发展提供的利益均衡引导手段和控制杠杆。尽管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相容性,发展市场经济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物质基础。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市场经济固有的规律和特征决定了市场经济的和谐是不能自发形成的,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去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机制。

1.坚持以人为本是根本出发点

经济运行机制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人类活动与发展的需要,促进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因此,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首先从人出发,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充分保护和激励人的主动性和创造精神,确保人的权益得以实现。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机制的核心,它要求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人民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不断提高,形成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

2.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是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仅仅依靠法律和制度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借助道德的力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有的道德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而新的道德规范还没有形成,因此积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确立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循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要着力培养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的关系,营造扶正去邪、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在人类的道德体系中,诚信友爱对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最有价值,要建立企业、个人的信用档案,完善现代信用体系,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3.加强法制建设是保证

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市场运行的正常秩序,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保证。要建立正常的市场进入、市场竞争、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界定各市场主体的产权,明确各自的活动规范,使市场活动在法律规则的框架下展开,引导人们以合理合法的手段追求自己的利益目标,自觉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解决所遇到的矛盾;要坚决打击市场不法行为,真正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运行。

4.健全收入分配机制是关键

社会公平是衡量和谐社会的重要尺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别和优越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表现。而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则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促进社会公平,就必须健全收入分配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科学、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要以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在科学发展观提出的“统筹规划”方法指导下,充分考虑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制定社会普遍能够接受的分配政策;要加强收入分配的宏观调节,并以法律形式来调控收入分配差距。

同时还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推进器,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器。因此,必须完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等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失业者给予资助、对困难群众给予保护,实现全社会的社会保障,满足每一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发展。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竞争的经济,也应该是和谐的经济,既具有竞争机制,也应该有和谐机制,只有把竞争机制与和谐机制有机的统一起来,才能实现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奠定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陈永昌:《坚持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的有机统一》.《北方经贸》,2005年第10期

[2]顾枉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建设》.《经济纵横》,2008年第1期

法治对经济运行的保障作用范文5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紧迫性。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是党的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依法治国而提出的一项战略任务,对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一些领域的社会矛盾有所增加,、重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在我市全面推进“三个”建设的新形势下,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当以依法行政为己任,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履行职责,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努力营造依法办事、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软环境。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畅通百姓诉求为着力点,为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作用,为“三个”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到2012年底,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的阶段性工作目标基本实现。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3、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全面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依法调整政府、市场、企业之间的关系,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直接干预。进一步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工作体制,切实把政府管理职能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进一步健全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和保障能力。

4、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积极推进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提高便民服务的及时率、到位率。创新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扩大社会事业领域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改进公共服务质量,实现提供主体和服务方式的多元化。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不断创新完善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路径。

5、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实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重点推进财政预算、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和答复工作。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重点规范和监督提供公共服务的医疗、教育、公交、商务等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

(二)健全机制,推进科学民主决策

6、建立完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五个必经程序。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事前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重大决策草案应当在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前,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7、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审查等方式,随时跟踪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向制定机关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制定机关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对决策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8、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要加强对下级政府以及本级政府各部门重大决策程序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各级政府每年选取1-2件直接关系民生、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重点评估。进一步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重大决策程序规则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决策者的责任,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三)加强制度建设,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

9、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严格执行《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应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制定机关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10、强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要求,切实提高文件制定质量。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每隔两年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清理,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制定机关要组织评估,经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做出继续执行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各县(市、区)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做到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100%。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文明公正执法

11、依法全面履行行政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全面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

12、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改革方案,清理公布执法主体,及时调整和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并落实到具体执法岗位和人员。各级行政机关要牢固树立程序意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程序的制度建设和后续监管,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执法权。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细化自由裁量标准,健全动态完善和有效应用机制。积极探索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开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严格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每年组织执法案卷评查不少于一次。

13、创新行政执法方式。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努力构建职能集中、管理规范、层级协调、运行有效的执法体系,探索开展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工作。推进县级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至2012年,4个县级政府全部实施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并努力向基层乡镇(街道)延伸,同时加强对城管执法队伍的精细化管理和严格考核工作。全面推广行政指导和说理式执法工作,推动行政指导工作的规范化。大力推进全程说理式执法,倡导运用非强制性手段,促进行政执法方式由刚性监管向刚柔相济转变。今年全市行政处罚说理式执法文书比例力争达到100%,行政许可说理式执法文书比例确保达到50%以上。

14、规范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充分发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载体作用,进一步规范运行流程和工作规则,提高行政效能,增强网上办事的快捷高效。加强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网外运行、体外循环行为,以及效率低下、工作拖拉的现象,确保所有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强化对行政权力库的动态管理维护及运行监控工作,充分发挥行政监察平台和法制监督平台的作用,实现全程动态监察监督,应当将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15、建设高素质行政执法队伍。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狠抓执法纪律和执法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坚持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才能持证上岗。持有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要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标志管理,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五)明确责任,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16、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开展审计监督和执法监察。通过建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档案,进一步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的权利,及时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事项,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

17、严格行政问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严格执行《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认真组织开展“集体审议、阳光问责”工作,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六)建立健全调解机制,依法化解社会矛盾

18、探索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应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创新思路和畅通渠道,建立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探索设立行政调解工作机构,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规则,组建行政调解员队伍,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进一步建立预防和处理机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9、畅通百姓诉求渠道。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作条例》和《省工作条例》,完善制度,规范程序,畅通渠道,落实责任,及时妥善办理事项。不断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建立网上投诉信箱、投诉电话,对人民群众检举和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实、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各县(市、区)政府、市各部门开展主要负责人接待日活动,定期接待人民群众的执法投诉,同时深入社区、企业,征询群众意见,解答群众投诉和困惑。

20、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加快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进程,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全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切实转变复议案件审理模式,将听证审理作为主要方式,确保听证率达80%以上;行政首长应当积极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听证会,逐步将参与率提升到100%。不断畅通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渠道,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文书说理性。认真探索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尝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完善行政应诉工作制度,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被诉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应达95%以上,推行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参与辩论。

三、保障措施

21、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法治惠民”、“法律素质”三大工程的落实到位,让人民群众共享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效。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召开依法行政会议,总结部署工作,出台年度工作意见,明确工作内容,分解工作任务。市、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市各部门办公会议每半年要听取一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各级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22、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坚持做到各级政府常务会议、部门领导班子学法工作的常规化、制度化,将领导干部学法、述法工作列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出台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学法培训计划,特别是专业法律法规和更新知识的培训,确保学法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公务员管理部门应将依法行政纳入公务员学习培训范围,并作为初任公务员培训的必学课目。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检查考核执法人员的学法效果。

23、注重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考察。加强对全市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按照省政府相关规定要求,落实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对拟从事政府法制、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务员,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未通过考试的,不得从事上述工作。市、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24、完善依法行政推进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目标考评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及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不依法行政造成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探索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研究法治政府的评判标准,构建法治政府的评价系统。加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培育和管理,开展示范单位工作交流、执法研讨等活动,加强工作沟通,总结经验,推广做法,培育各示范单位的工作特色和亮点。

法治对经济运行的保障作用范文6

一、经济法价值的内涵

经济法的产生体现了经济法的公平价值。经济公平价值的内容,是由价值主体的主观需要与客体的功能属性相互作用决定的。国家不能任由纯粹司法保护自由竞争,因为自由竞争的任意发展导致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使市场机制失去了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因而降低了经济运行的整体效率。当不受限制的自由竞争导致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遭到破坏,进而影响经济发展的时候,国家必然要干预经济,为了用法律的方式控制国家的不当干预,经济法便产生了,显然,经济法就是以追求经济公平价值而出现的。

经济法价值的公平是制度、规则和习惯的公正、合理和有效。首先,经济公平指的是机会均等和规则公正。从这一点讲,公平和效率不是一对矛盾,而是公平决定效率,效率是公平的必然结果。因为公平的规则和合理的制度,可以使人们形成有效的预期,增加或减少各种投入,降低生产成本,带来规模效益。其次,从更深的层次讲,公平指收入分配公正,这是对收入分配的尺度标准而言的,即等量劳动获得等经量报酬,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如果收入分配不公平,投入生产要素多者不能获得较多利润,投入少者反倒获得较多利润,那么,劳动、技术、资本、土地就不可能被更多地投入,社会资源就不可能得到充分有效的配置。

经济法的实施体现了经济法的正义价值。正义,是一切良法的共同追求。民法追求交易双方的自由、平等;行政法追求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合理性。在市场领域,经济法产生之前的法有民法和行政法,即私法和公法作用于经济,民法要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自由,行政法要维护国家统治秩序。在没有经济法的情况下国家可能会出于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以全社会利益代表者的身份运用行政法干预市场。然而,在市场不正义出现时单靠行政法不能规制市场的正义。所以既然要协调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就只能是中立于其间的法,这个法就是经济法,经济法一方面以维护私法的合理存在为己任,但又超越个人的私权,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另一方面,既赋予国家适当的干预权,又防止国家公权力的滥用,以实现经济民主。

经济法树立以人性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目标的,可持续发展观是经济法实现自身价值和发展的需要。经济法的价值如果离开了人,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因为价值目标本身并没有意义,只有当目标与人的发展结合起来时才有了其存在的价值。因此,经济法的最终价值目标应当是也必须是人性的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一切政治、法律措施,一切社会活动,只有当其有助于实现人类解放和人的自由与能力的全面发展时,才是有价值的。鉴于此,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如企业法、税法、金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环境保护法、资源法、人口法等,就必须摒弃传统经济法的价值观,不能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甚至相互抵触,单纯为促进经济发展而存在。各部门法从立法到司法必须在为了人的全面发展这一最高价值目标的指导下来制定和实施,使经济法成为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

二、和谐社会的内涵

和谐社会,是指一种美好的社会状态和一种美好的社会理想,即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以和谐理念为主导,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们和平相处、安居乐业,是和谐社会的一般特征。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条件。它是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实现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使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

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在把握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为适应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文化多样化,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发展进程中,提出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这是对社会发展规律理性认识和经验总结的新成果,是对社会建设理论的新发展和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理想的新贡献。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和谐社会的这六个特征,实际上包括三层基本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三层关系的核心或称为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是以人为本,即和谐社会就是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人的自由发展提供最大的空间。

和谐是市场和国家共同追求的理想境界,社会效益最大化是和谐的必然结果,也是评价和谐的一个重要标准。作为经济法价值追求的经济和谐,指以市场调节为主,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国家针对市场缺陷,对经济进行干预、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障碍。最终实现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目标。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它追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社会效益与个体效益的统一、实质公平与形式正义的统一、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统一、国家调控与市场配置的统一等。

三、如何完善经济法以构建和谐社会

取消城乡二元分割的政策限制,加快建立城乡居民地位平等的经济社会制度。一是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保障生产安全,扩大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保险面,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支持农民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二是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主线,促进城乡人口合理流动。给农民以平等的公民权,把依附在户籍制度上的各种不合理制度规定全部剥离出去,让农民享有自由进城和自由迁徙的权利。当前重点是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三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办法,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基本的生存权。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市场还未真正成为配置城乡资源的主要手段,工农之间、城乡之间在资金、人力、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流动中存在着很大的障碍。因此,必须进行以市场为导向改革,取消政府对市场不合理的干预和管制。建立城乡沟通、统一、有序的产品和要素市场,重点是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市场、统筹城乡土地市场、统筹城乡资金市场等。只有形成统一城乡市场,促进城乡间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才能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经济的良性互动,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政府应继续运用法律手段来完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包括产业政策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等内容,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是市场和责任。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把宏观调控建立在市场的基础上,让市场能够发挥或者更好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