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制度的特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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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制度的特点

义务教育制度的特点范文1

改革开放以来,沿海地区社会经济快速增长,大量的就业岗位与良好的发展前景吸引了大批的外来务工人员。伴随着外来务工人员的急剧增加,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受教育的人数快速增长。面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需求不断增大,有关政府部门已采取多项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的压力,但并没有完全解决这一问题。本文通过全面了解当前东莞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的现状,分析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形成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现行的“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义务教育制度限制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采取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政策,实质上是一种与户籍制度相挂钩的义务教育制度。向适龄学生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由户籍所在地政府解决,流入地政府不负主要责任。因此,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上学必须额外交纳高昂的“借读费”或“赞助费”。此外,由于户籍壁垒的存在,高考政策的不同,区域之间、城乡之间教材和教学方法也不可能一致。因此,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必须回到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经常面临两地课本教材不衔接的问题,严重影响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受教育的延续性。

2.一些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扶助力度不够,隐性歧视严重。一些政府认为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争生源、争教师,损害了公办学校的利益,在土地、能源供给、税收等方面给予民办学校不公的待遇,对民办学校采取不同程度的限制、排挤甚至打击和取缔的手段。在招生政策上,民办学校无法和公办学校在同一水平线上竞争,以高中为例,一般都是在划定分数线后,由公立学校先招,然后才是私立学校招生,这使得民办学校在招生上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必然加重民办学校招生的压力。

3.民办学校基础设施不健全,安全隐患大。当前,民办学校基础设施缺乏,一是校舍简陋,学习环境差。除了一部分可以租赁旧村校外,民办学校租赁的主要是厂房、仓库或民房。教室面积小,学生拥挤,班级超额现象严重。学校基本上没有操场、实验室,体育课、实验课都没有场地。二是交通、卫生及消防条件差,安全隐患大。

4.一些民办学校办学理念和宗旨缺乏公益性和科学性。有些民办学校以短期营利为目的,这就注定其可能的失败。学生录取认钱不认人,先认钱后认人;不注重学生素质,就算学生在学校犯大错,不会受到严厉的批评和处罚,对他们的违纪行为视而不见,这些都给校园环境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此外,一些民办学校过分注重拔尖教育,忽略基础教育,如片面提倡高升学率、过份渲染“名牌学校”效应和以与世界接轨等诱惑性广告来招揽学生等,不利于学生发展与成长。

5.部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素质不高,流动性大。当前民办教师的整体素质不高,难以适应民办学校的办学基本要求。民办学校的教师的文化程度不高,一般以高中、中师为主,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教师不多。许多民办学校对教师队伍建设缺少长远规划,“重使用,轻培养”的现象较为严重,大部分民办学校教师满负荷甚至超负荷工作情况严重。此外,民办学校实行完全聘任制,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中,兼职教师多于专职教师,老教师多于年轻教师,流动性大。民办学校之间恶性竞争严重,频繁出现挖墙角与民办教师不断跳槽的状况,更加剧民办教师的不稳定性。

6.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的收入低、流动性大,很难为子女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绝大多数外来务工人员收入水平仍然偏低,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勉强维持吃饭、住宿等基本生活支出。外来务工人员家长较低的教育水平、超长的工作时间,使得家长与子女之间缺乏充分了解与沟通。此外,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作流动性大的特点导致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今天注册,明天走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既影响了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也不能为子女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7.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处于一种不被认同的社会环境,心理问题日益突出。作为“城市二代移民”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于继承了“身份遗传”、“生活悬殊”、“保障中空”等“父辈遗产”,其受城市居民的歧视的状况会不断延续下去这使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不免产生失落、挫败的情绪,学习积极性普遍较低,厌学弃学的现象不断出现,严重地影响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成长。

三、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对策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明确自身在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问题上的责任

政府要承认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与城市居民的孩子一样具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要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要明确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是流入地政府的责任,把解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纳入各级考核的重要指标。政府只有明确这两点,才能认识到自身对于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义务教育问题的不可推卸责任,促使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尽快地得到解决。

(二)政府逐步改革户籍制度和义务教育制度,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

政府要就通过户籍制度和教育制度的改革,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问题进行多方面的有益的探索,如“教育券”政策,即由流动人口(农民工)子女根据核定的标准,向其流出地政府申领相应面额的“教育券”,然后凭券抵扣相应的费用,“买”来免费教育的权利到流入地学校就读,这些措施都能有效地减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经济负担,促进教育资源跨省区的合理流动,减轻城市的财政负担,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入学读书的机会。

(三)政府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纳入城市教育的整体规划中,充分挖掘公办学校潜力

政府必须充分挖掘公办学校的潜力,推动各种形式的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教学合作,最终实现在财力所能承担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满足外来务工人员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的目的。可以利用城市符合办学标准的学校,兼并规模大一点、条件好一点的外来务工人员学校,形成“总校-分校”的办学模式和管理模式等,有效地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学难的问题。

(四)政府要调整对民办学校的政策,大力扶持民办学校

1.政府要改变对民办学校的歧视,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政府要修改当前不平等的招生政策,保障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招生权,在民办学校学生的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保障其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待遇等。政府尽量派业务素质高、教学经验丰富的中青年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改变优质师资集中在公办中小学的现状。政府要逐年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工资与福利待遇,依法建立针对民办学校教师权益的保障机制,从而逐步缩小与公办中小学教师的差距。

2.政府要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办学,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力度。政府要大力扶持和发展由私人企业或社会团体合法举办的民办学校,通过制定监督规章和配套优惠政策加以规范、引导、扶助、发展,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除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标准不得降低外,设立条件可酌情低于当地公办学校的办学标准,发现不合标准的地方要督促改正,发现非法办学的民办学校要给予取缔,保证民办学校的办学标准,稳步地提高民办学校办学质量。

(五)民办学校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各项基础教学设施,不断提高教师素质和待遇,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

民办学校要以国家规范与标准为依据,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强化教学所需的硬件和软件,完善各种教学设施,合理地利用公办学校的办学资源,使学校办学规范化。同时要对聘用教师进行严格的把关,定期地对民办教师进行教学培训,特别注意对教师的心理辅导技巧、心理知识的培训,让教师充分认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独特的心理特征,不断地加强教师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关怀与爱惜。同时不断提高教师的工资待遇,对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突出的教师要实行及时的奖励,提高教师的福利水平,为学校留住人才。

(六)外来务工人员要正确认识子女入学的重要性,并注意为子女入学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外来务工人员要自觉地增强对子女学习的重视程度,外来务工人员家长要为子女的入学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家长要主动加强与学校、老师的联系,全面了解孩子的生活与学习,及时发现孩子在学习上的问题并给予解决。同时,家长要增强与孩子的沟通,多关心孩子的学习与心理的发展变化,鼓励孩子学习,减轻孩子的生活与精神压力。

(七)城市居民要消除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歧视观念,关注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营造一个公平的教育环境

义务教育制度的特点范文2

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指的是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及其管理规则,它规定着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

现代学制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双轨学制、二是单轨学制、三是分支型学制。

1.双轨学制

在十八、十九世纪的西欧,形成双轨制。一轨自上而下,其结构是大学、中学;另一轨从下而上,其结构是小学(后来是小学和初中)及其后的职业学校(先是与小学相连的初等职业教育,后发展为和初中相连的中等职业教育)。双轨制是两个平行的系列,这两轨既不相通,也不相接,最初甚至也不对应,因为一轨从中学开始,一轨只有小学。这样就剥夺了在群众性小学上学的劳动人民子女升入中学和大学的权利。后来群众性小学发展到中学时,才有了初中这个相对应的部分。初中阶段的双轨制,一轨是文法中学(英国)、国立中学(法国)和文科中学(德国)的第一阶段,另一轨相应的是现代中学(英国),市立中等学校(法国)和初级中学(德国)。欧洲国家的学制都曾是这种双轨学制。

2.单轨学制

这种学制最早产生于美国。18世纪末,美国由农业国迅速向工业国发展,19世纪初,美国小学及中学得到迅速的发展,从而形成单轨学制。美国单轨学制呈现自下而上的阶段:即小学、中学、大学。其特点是一个系列,多种分段。数十年来没有多大变化,因为它有利于教育的普及,后被世界其他国家先后采纳。经教育教学的实践证明,单轨制对现代生产和现代科技的发展具有更强的适应能力。

3.分支型学制

这种学制既有单轨的特点,又有双轨的因素。它一开始并不分轨,职业学校的学生也可以进入对口的高等学校学习,但又不同于单轨,因它进入中学阶段后又开始分叉。这种学制的前段小学、初中是单轨,后段分叉(各级各类的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是界于单轨与双轨之间的一种学制。

二、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颁布实施窥探我国学制的发展变革

2010年初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中强调指出:教育要发展,根本在改革。要以体制改革为重点,加快调整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办学体制、教育管理体制,建立新型的现代学校制度。进而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终身教育都作了不同层面的诠释。

1.学制改革应贯彻党的全面发展教育方针,切实践行素质教育思想

(1)学制系统。学制系统的主干由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四级组成。办学规模呈正金字塔型。学校类别主要有:普通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为主类,成人教育、培训教育、特殊教育等为辅类的教育系统所组成。高中教育分为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两种。普通高中以升学为主,就业为辅。约占高中学校的40%,职业高中以就业为主,升学为辅。约占学校的60%。大学教育可尝试分为学术型、技术型大学两种,前者约占25%,以培养基础科学研究人才为目标,后者以培养应用科研和高级技术人才为目标,约占75%;前者可从目前的部管综合型大学筛选,后者包括目前的工、农、商、医、法和艺、军事类高校以及高等职业大学。

(2)评价选拔。配合学制改革的需要,建立健全人才鉴评与选拔机制可尝试建立从幼儿园到高中逐步进行职业理想、职业陶冶和职业指导。在初中、高中阶段重点开展可培养方向和可培养基础测评并实行两次分流。初、高中不再承担学生升学责任,学生参照测评结果,依据个人志向分别报考不同种别高一级院校组织的升学考试

2.从学校系统分析双轨学制向分支型和单轨制发展

这种发展趋势有两个层面的含义:20世纪初,西欧双轨学制中一轨只有小学,一轨只有中学和大学,经过两次世界大战后,德、法、英先后实行了统一的初等义务教育,初等义务教育并轨了。它明确地告诉我们:义务教育延长到哪里,双轨学制就并轨并到哪里。单轨学制是机会均等地普及教育的好形式。

3.从教育的各个阶段分析

(1)延长普及义务教育的年限。义务教育即依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普及义务教育是现代社会生活所必须,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从国外看,提早入学年龄,延长义务教育的年限成了普遍的要求和新的趋向。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9年出版的《世界各国教育制度指南》一书中列举的85个国家,7岁入学的有18个国家,6岁入学的有51个国家,5岁入学的有16个国家,绝大多数是6岁入学。许多国家的义务教育的年限由原来的七八年延长到现在的十二三年。把中学阶段纳入义务教育,是当代学制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

(2)扩大学前教育及高等教育。长期以来,许多教育学家、教育心理学家、生理学家作了大量的不同方面的幼儿智力发展问题的理论研究。相关研究证明,4~5岁是儿童智力发展的最迅速的时期。而儿童一生的成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早期教育。因此,早期智力开发问题引起许多国家的重视,都加强了幼儿教育工作。有的国家已达到普及的程度。如法国、朝鲜入园率已达到100%。《教育规划纲要》强调要加强幼儿教育特别是农村幼儿教育的普及。

二次世界大战后,高等教育得到迅速的发展,一是得益于生产力突飞猛进的发展,一是现代生产和现代科技的发展需要高等教育为其培养各级各类高级专业人才。高等教育正逐步由精英向大众及普及发展,向多类型、多专业、多层次发展。高等教育国际化是《教育规划刚要》对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一大新亮点。日本一著名学者对高等教育国际化提出了相应的三个标准:一是“通用性”,即能为他国、他民族所承认和接受;二是“交流性”,即能与国外进行平等的交流;三是开放性,即能够充分地对外开放。《教育规划纲要》在对高等教育论述时强调要求各种层次、类型的学校合理分布、功能互补、相辅相成。如研究性大学主要培养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在科研方面以技术创新研究和基础理论原创型为主;教学研究型高校主要培养技术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和创新型人才,在科研方面以技术的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研究为主;技术应用教学型高校(一般本科高校)主要培养技术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科研方面以技术的应用为主;技能教学型高校(高职高专)主要培养技能型人才,在科研贡献上主要体现为技术和技能的运用。

(3)重职业技术教育、终身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是现代大工业生产的必然产物,一些经济发达,教育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提出“职业教育普通化,普通教育职业化。”在20世纪80年代,职业学校与普通学校在校学生的比例:美国4∶6,苏联和日本是4∶6,德国是6∶4,意大利是3∶1,他们提出在此基础上还要有所提高。美国拟达到5∶5。

终身教育是人一生各阶段当中所受各种教育的总和。也是人所受的不同类型教育的综合。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终身教育作为一种最具有影响的教育思潮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很多国家把它作为国家教育改革的总政策,有的国家则设立了“终身教育委员会”,不少国家制订了关于保证终身教育实施的法律。有人提出,终身教育是打开21世纪之门的金钥匙。学制改革越来越朝着“终身教育”的方向发展

(4)师范教育升格。师范教育升格也就是提高师范教育的办学水平及办学质量,表现为停办中等师范学校,大力发展高等师范教育。英、日、法、美均要求中、小学教师达到大学毕业的专业水平。比如英国在大学毕业生中招收学员,进行为期一年的教育专业训练,考试合格后方能取得教师资格。日本鼓励综合类大学兼办“师范教育”,如东京大学、名古屋大学、京都大学均设有教育学院,实际上是通过竞争来提高师资培养的质量。前苏联把师范教育的改革作为教育教学改革的中心问题,除修改师范教育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内容外,还把高等师范院校的学制由4年改为5年。许多国家还采取经济手段:提高教师工资、教师教龄补贴,推行休假、旅游的规定和带薪脱产进修制度,吸收优秀人才报考师范院校,甚至出现争取进师范的报考热。

参考文献

[1] 王道俊,王汉斓主编.教育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8.

[2] 王汉斓主编.教育学.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89.

义务教育制度的特点范文3

早稻田大学掩映在山手线内一片民宅之中,早大名誉教授依田熹家的工作室也隐藏在地铁站边一个狭窄的单元里。虽已退休多年,但这位70岁的日本著名历史学家仍常来这里工作。工作室不大,到处堆满了与中国有关的书籍。

依田先生的专业是近现代思想史以及中日比较研究,在《日本的近代化――与中国的比较》一书中,他从四个方面比较了中日两国在文化、社会形态上的不同――譬如,在文化摄取形态上,日本属“全面摄取型”,中国则是“部分摄取型”,在社会教育形态上,中国是“选拔―达到目的型”,日本则是“普及―提高能力型”――由此,导致了对各自现代化进程截然不同的影响。

中日教育差别

人物周刊:在东京坐地铁,感觉日本人读书的很多,日本人爱读书的习惯什么时候开始形成的?

依田熹家:应该是在江户末期到明治初期。据史料记载,在19世纪六七十年代,欧洲来的外国人就在日本观察到这样一个现象,日本人包括商店店员、婴儿照看者,甚至马夫都在看书,他们看的是售价便宜的小说。这就很有意思,当时一般的老百姓已经能以文字来获取娱乐。在江户时期,英国来的公使曾经说过这样的话,虽然我不觉得日本比英国发达,但在初等教育方面,日本比英国要领先很多。英国当时应该是世界现代化最发达的国家,如果他也这么说,那么应该有可信性。

人物周刊:为什么会出现在那一时期?

依田熹家:我专门对这一问题做过调查。在江户末期,老百姓接受教育已经很普遍,读书的风气已形成。明治以后,西方教育制度开始引入,反过来又促进了大家读书。我们看世界上的发展中国家,很多国家以为建立了义务教育制度就能促进教育的发展,但实际上未必如此。日本的情况在于,民间已经有了非常好的教育风气,在此基础上再引入西方教育制度,便相得益彰。

而回头说江户时代,当时统治阶级是武士阶层,对于武士,是积极鼓励他们学习的,对庶民倒没有相应的措施,因此与其说读书风气是由上及下的结果,不如说是自然形成的社会风气。

1900年左右,中国正在发生事件,这时候,亚洲各国的文盲率非常高,而在日本,包括农村在内的男女儿童四年制小学入学率达到了90%以上,只要你进了小学,基本上都识字。中国更多是选拔达到目的型教育,而日本是普及提高能力型教育。

人物周刊:也就是说,日本的教育是大众教育,中国则是精英教育,可以这样理解吗?

依田熹家:是的。1930年代世界经济大萧条,日本也是如此,出现了所谓“欠食儿童”。当时小孩子上学读书还需要自己带便当,但经济不行,就吃不上了。这应该是很悲惨的情况,但也可以显示日本教育制度的一个特点:即使没有饭吃,还是有书读。(笑)一般情况是,你连饭都没得吃,那就留在家里帮父母干活好了嘛。所以说日本教育是能力普及型的,如果你不去读书,人们会有普遍的担心,觉得你在常识、在能力上会跟不上,所以家长都会坚持让孩子去读书。

之后我在中国待了一段时间,当时改革从农村开始,在下,农村显示出比城市更多的活力,出现了很多万元户,可是农村的入学率反而降低了,我当时听到很多这样的话:不读书也能挣大钱啊。因为中国的教育文化是选拔达到目的型,他有钱了,达到目的了,自然不想要去读书了。日本是普及提高能力型的,你如果不去,别人能力提高了,你的能力落下来,会有危机感。

我经常听到这样一种说法,中国是选拔优秀的孩子对他们进行教育,这听起来不错,但还是有很多缺陷。什么叫优秀?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标准。日本人的想法是,不管你的素质如何,教育都是必须的,这种想法是根深蒂固的。

中国要恢复文化大国地位

人物周刊:说到现代的教育,您的观察是什么?您是否知道中国有所谓重点学校和普通学校,重点班和普通班?

依田熹家:如果日本也有重点学校和重点班,我小时候可能就进不了重点学校。(笑)日本也有有名的学校,很难进,门槛高,但如果说从制度上把这些学校分出重点非重点,那日本是没有的,不论是中学小学都没有。人和一般的生产工具是不一样的,商品的话,有一些问题你顶多不用,可以报废的,但人不能因为有一些问题就不让他受到教育。

我认为当代中国最大的课题是恢复亚洲文化大国的地位。不是说不要在其他方面成为大国,而是我认为中国要被世界承认为大国,文化方面最为重要。我反对先搞经济发展、文化发展可以滞后这一观点,因为这样的观点违背了历史发展规律。日本在二战战败末期,由于轰炸失去了大部分的产业,陷入极其悲惨的状况,这个时期最先提出的课题是文化国家的建设,这大量反映在当时的报纸杂志上。当时日本国民由过去军国主义的失败中汲取了教训,在建设文化大国中找到了新的方向,而并非以经济大国为目标,结果日本成了世界性经济大国。

说起来日本是以文化国家为目标,结果成了经济大国,我认为里面存在着历史规律。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也经历了经济的飞速发展,其原因在于江户时期的日本是世界上包括农村在内的平民教育最为普及的国家,以此作为基础,明治维新后的义务教育也起了相当大的作用。战后日本经济的迅速发展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战后制定的初级中学义务教育制。文化的普及是经济发展的基础。中国如果仅仅是经济发展,不会得到世界的赞扬,因为从历史上看,中国要是成不了文化大国,才是奇怪的事情。拥有广阔领土和庞大人口的中国,往往被周边国家所戒惧,但是只要中国采取了文化大国的姿态,周边国家的戒惧就会得到缓解。

人物周刊:要建立文化大国,中国有哪些价值观,在全世界可能是有影响力的?

依田熹家:中国传统思想本来是非常多元的,但从特定时期开始就以儒家为主了。诸子百家的东西都是中国本土的,我们应该再检阅一遍,看看里面有哪些可以发光的东西。这是中国巨大的财富,还有待进一步认识。

义务教育制度的特点范文4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教师

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义务教育制度的特点范文5

《标准》 中小学体育 问题 对策

一、研究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健康第一、提高学生身体素质的指导思想,2007年1月,国家教育部和体育总局颁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在全国各级学校全面实施。针对我国中小学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不断下降的现实,通过《标准》的实施,促使学生积极参与锻炼,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促进学生身体素质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二、新《标准》实施项目分析

1.我国中小学实施新《标准》测试的项目

从上表可以看出,新《标准》测试的项目基本能反应各个年龄段身体要求,包含了耐力、肺活量、速度灵巧类、柔韧力量类、身体基本形态等;以上项目可以反应出我国中小学学生的身体匀称度、生长发育和营养状况水平,肺通气功能,心血管机能,灵敏素质和神经系统的发展水平,心血管呼吸系统和肌肉耐力的机能,肌肉爆发力和身体协调能力的发展水平。

2.我国中小学实施新《标准》测试的过程

(1)监测前各项准备工作,(2)测试人员(主要为体育教师)相关培训,(3)建立健康档案和合理安排测试项目时间,(4)测试工作的组织、调控和管理,(5)评分成绩、测试结果录入和登记上报。

3.我国中小学实施新《标准》测试项目的评价指标体系

(1)新《标准》测试对象各级分类分组、评价指标和各项指标的权重分配,(2)监测项目解析:身体基本形态项目、速度灵巧类项目、柔韧力量类项目、身体机能项目等各类项目分析,(3)评价等级结构分析、调整。

三、新《标准》测试项目的结果与分析

1.新《标准》测试的优点

(1)测试评价依据。新《标准》是我国学校体育的基础性指导文件和基本准则,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估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依据,是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

(2)引导和针对性机制

新《标准》的监测就是通过对学生形态的结构、运动机能、生理功能、心理发育状况、身体素质的测试,了解学生身体健康状况,学生通过测试的成绩,找到自身的不足,引导学生找到合适自身的锻炼项目和身体锻炼侧重点,制定一套合适自己的锻炼方案,达到增进健康体质的目的。

(3)刺激激励机制

新《标准》在我国中小学全面实施,使测试成绩与学生毕业成绩相关,刺激了学生运动的积极性和健身的紧迫性,要求体育教师上课的能动性和主导性更强,保障了学生的运动时间、运动量和运动项目。

(4)反馈干预机制

新《标准》是反映个体体育素质评价基准,通过基层和学校测试、登记、上报,相关部门通过数据管理系统统计、分析、总结等功能了解不同年龄段、性别、地区差异、项目差异,相关主管部门可以进行干预和调整项目权重比例。

(5)国际通用趋势

新《标准》在各个年龄段都设有耐力跑,这是学生体质提高的国际新趋势,坚持跑步锻炼,增强心肺功能,提高身体素质发展水平,保持身体健康的一种较全能的办法。

2.新《标准》测试反映出的缺点和不足

从2007年新《标准》监测在全国学校实施以来,特别是我国中小学体育存在诸多问题,对学生健身和身体素质培养要求更具有引导性、鼓励性和亲和力。少年强、则中国强,中小学生更需要呵护和锻炼。

(1)教育制度、观念、模式落后

我国始终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高度,提出“科教兴国”的战略思想,“精英选拔”式教育为主的教育,升学压力大,晋升和评优以升学率为基准,使得中小学教育一切为升学课程让道,特别是高中阶段最为明显,体育课往往成为牺牲品,被无情占用,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不断下降,且下降速度增快;许多家长为了孩子将来考上重点大学,不重视体育锻炼,小小年纪就带上厚厚的眼睛,身体锻炼严重不足;体育教学模式落后,功能的单一化、被动锻炼、锻炼的短期化、课程的随意性,传统体育教学的模式严重影响学生锻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学生自身问题

学生测试数据准确与否,与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态度、学习负担重、运动兴趣极其相关,特别是小学学生测试的数据与学生成绩和奖惩相关性低,导致学生无所谓的状态,可想而知测试出的数据真实性;平时学生学习负担重,学习压力大,对体育锻炼兴趣降低,不愿意运动,导致现在学生营养过剩,肥胖的学生比例越来越高。

(3)民族和地区差异

测试项目固然考虑了少数民族的特殊性,有些民族直接从奴隶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很多项目底子薄弱,但有其优势项目,而项目权重比例一样,分值跨度大,细分不够,有不合理之处;地区差异方面,如长期生活海拔低的直接进入高原学习的学生,短暂两个月就要进行长跑和耐力测试,数据的准确性和学生心脏承受能力都值得商榷。

(4)项目趣味性和娱乐性缺乏

新《标准》的监测包含学生形态的结构、运动机能、生理功能、心理发育状况、身体素质等综合方面,但是测试项目的选择性和替代性还是值得探讨,目前测试的一些项目存在相关性差,难度不恰当,测试内容不全面,而这些测试项目中,严重缺乏趣味性和娱乐性,如篮球、足球、游戏等列为测试项目,一样可以检测出身体的灵活性、协调性、力量、耐力等身体素质。

(5)师资状况

自从2007年测试以来,测试任务基本落在各学校体育教师身上,对于基层新《标准》测试,体育教师基本都是义务测试,缺乏专门经费,积极主动性不高,敷衍了事,对于基层,体育教师严重不足,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全校的测试工作,参加进来的其余教师缺乏测试的经验和知识。

四、解决办法及对策研究

针对新《标准》在我国中小学测试发现的问题和困难,本文作者提出一些解决办法和对策,主要从教育制度、观念、模式,教师、学生测试态度,测试项目,民族和地区差异,场地和器材的现实性,数据的真实性等方面提出方案。

1.教育制度、观念、模式的更新改进

国家在教育方面改革作了巨大改革,如“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提倡素质教育”、“个性化教育”“义务教育实行免费”,但是应试教育、填鸭式教学、“只重视升学率”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我国应提倡学生全面发展,注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对教育结构、内容全面改革,重视义务教育,关注农村教育,教育资源、经费、人才向农村倾斜,条件成熟的省份和地区应把体育纳入高考计划,提升体育在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

2.改变教师和学生对体育锻炼的态度

加强体育教师师德师风教育,既有义务又有责任对学生健康和锻炼负责,适当提高教师待遇和测试补贴,让教师更加重视学生课堂学习和课余锻炼,加大测试结果与学生的关联度,特别是中小学学生,端正学生测试和锻炼的态度,提高学生健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为学校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学校相对是一个封闭的社会环境,不能被社会舆论绑架,当一名学生长跑猝死,一名教师不当操作导致学生受伤,社会、主管部门、学校要有应急机制,猝死或受伤只是个别案例,特殊处理,单位应为教师担责,让体育教师没有后顾之忧,大胆的敦促学生进行正常训练、对抗练习、耐力跑等提高学生素质的运动。有利于增进师生感情,提高体育课质量,营造良好的课堂氛围。

4.增设测试专项经费

面对我国教育经费地区差异大,发展不平衡,很多学校正常开销都困难,测试经费就更难落实;所以从国家层面设立健康体质测试专用经费,专款专用,让测试人员没有后顾之忧,做到尽心尽力,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让测试数据真实有效。

5.增加课堂“欢声笑语”量,与乐并行

我国中小学体育教学模式,区别于大中专学生,他们更需要引导、激励、帮助,对于中小学生注意力和自我控制力差的特点,既要有运动量又需要乐趣,教师上课应增加一些趣味性和娱乐性强的课程安排,才能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放开自我参与进来,达到教学任务和目标。

五、结论与建议

1.结论

(1)2007年1月,新《标准》在我国中小学测试全面实施以来,项目不断完善,增设一些选测项目,且每年选测项目不同,不同年龄段增加耐力项目,是一种国际大趋势;调整各个项目和项目权重比例,来适应不同年龄、性别、地区和民族需要,是我国中小学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研究指标体系的发展趋势。应通过检测不断完善我国的测试《标准》。

(2)通过新《标准》在我国中小学全面实施,发现了许多不足和缺陷,传统的教育制度、观念和模式严重地制约我国中小学学生健康体质发展水平,在测试中,各种器材质量和误差、地理、气候、测试人员素质、教师和学生测试态度、专项经费缺乏、时间紧迫等影响了测试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建议

(1)“分层次教育”对于我国中小学学生,应区别对待,每个学生的体质有其先天性和后天锻炼组成,教师根据学生实际,分层次、分阶段计划进行锻炼,不同学生采用其合适的训练方式和运动量,以学生的进步为成绩的基准,鼓励学生锻炼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2)学生成绩引入“评价机制”,教师评价、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和考核组成学生体育成绩,充分发挥学生的体育知识、技能、态度和合作精神,来促进教师更好地教,学生更好地锻炼,从而增强学生体质,促进身心健康,真正体现新《标准》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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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修订本)》[M].国家体育总局.

[2] 吴嘉玲.《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结构指标解析[J].教学与管理,2009(5).

义务教育制度的特点范文6

[关键词]农村人口流动教育供给博弈

一、人口流动下的农村教育需求

我国改革开放的30年,是7.5亿劳动力参与全球分工体系并提高其边际报酬的过程,尤其是农村劳动力不断从农业转移到其他产业,从而推动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数据显示①,至2006年末,中国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②为53100万人,其中外出从业劳动力③13181万人,其中男性占64%。日本从事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比重分别为5.6%、26.8%、65.5%,而我国的从业结构为49.1%、21.6%、29.3%,因而未来我国从业人员在第一产业中的比重还会大量减少,第三产业就业的比重将会大量增加。值得注意的是,农民在城市的滞留时间越来越长,举家流动现象也越来越多。有关研究表明,居住3年以上的占农村流动人口的1/3,居住5年以上的占1/10。有关调查发现①,全国进城的农村学龄儿童占农村流动人口的比例在3%左右,如果按2003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9400万进城的农村流动人口来测算,就有280多万学龄儿童进城求学,2007年1.3亿流动人口,应该有390多万学龄儿童进城求学。这么多孩子进城,城市社会究竟给他们什么样的教育条件和机会呢?更值得一提的是农村留守儿童多达2000万,目前随父母流动只是极少数,大多数(粗略的估计80%)儿童应该是潜在的进城求学者。留守孩子家庭环节的缺失,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于孩子的学习。据调查福建省福清的“留守孩子”中学业成绩差的多达32.6%,沙县为22.7%②。笔者2007年对山西永济市的文化教育需求进行分析发现,家庭让子女在小学阶段到其他地方读书(借读或转学)的现象高达30%以上,而让子女在初中阶段到其他地方读书的现象更是超过了一半以上。农村人口的迁移,带来了农村教育的新问题,即便是没有人口的迁移,教育资源的差异分布也会造成流动性的教育需求。

二、现行义务教育免费提供的原理与问题分析

(一)义务教育免费提供的原理

义务教育的免费提供的原理是基于教育的外部性、公平以及效率。(1)外部性。西方学者的主流观点是将教育作为一种具有外部性的私人产品(阿特金森、斯蒂格里茨,1980;Boadway & Wildason,1984;罗森,2003),但也有少数文献将义务教育定义为纯公共产品(Barlow,1970)。在纯市场供给下,家长过于盘算眼前利益而削减子女受教育的年限,家庭购买的教育数量将低于社会最优水平。外部性引发的市场失灵并不意味着一定要用政府来取代市场,如果政府对学校或家庭的教育支出给予相应补贴,私人市场在理论上同样可以实现社会最优的教育数量(李文星,2006)。(2)公平性。从公平角度强调的是有关教育平等的价值诉求。托宾的特别平等主义认为,对投票权、基础教育和医疗服务等这样一些特殊产品,应按平等原则进行分配(Tobin,1970)。这里强调的是一种纵向公平,政府提供的免费教育,使得每个人在接受最起码的或最低数量的教育上应该享有同等的机会。(3)供给效率。在现实中,由于不同家庭的财富或孩子数量上的差异,向每个难以承担孩子教育经费的家庭提供资金支持需要大量的调查,这无疑是一件成本十分高昂的事情。因此,以政府强制规定最低的教育数量、并负担学校的教育经费为特征的义务教育制度,便成为实现教育公平的一种可供选择的替代安排。

(二)义务教育免费提生的问题

政府提供的免费义务教育可以产生两个问题:其一还是公平问题,其二是竞争与效率问题。

公平问题。对于教育的公平可以只针对无法承担教育费用的贫穷家庭的孩子,而对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是不公平的,即就是横向公平问题。免费提供教育可能产生择校问题,进入私立学校的孩子的家长除了要支付学费外,还要为公立学校分担税负,而他们的子女并未享受到公立免费提供的教育服务(弗里德曼,1982)。但是托宾(1970)则认为免费义务教育的这一特点体现了特别平等主义;高收入家庭支付私立学校高昂学费是对不同家庭的收入进行了一次再分配(Bruce,1998)。

竞争与效率问题。公立学校实施的义务教育制度基本上都采用就近入学政策。这一政策的优点是能够节省学生及其家庭因学生上、下学引起的各类成本,在人口稠密的地方还具有缓解交通拥堵、减少交通事故等好处。但这种政策也会使得公立学校拥有分立割据的区域性垄断力量,弱化了它们提高教学质量和进行教育创新的激励。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哈耶克(1997)认为,为维护个人自由而反对政府介入教育服务的生产领域,则会要求政府在教育财政预算上对基础教育领域的公立与私立学校一视同仁。

(三)农村义务教育中的其他问题

免费的教育供给不能解决农村义务教育承担比城市教育高的机会成本。农村义务教育只是短期免费,而在后义务教育时承担高额的成本。我们参看南昌大学甘筱青教授的调查:2004年平均每个大学生每年费用在1万元左右, 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年平均纯收入和农民年平均纯收入分别为9422元和2936元,以此计算,供养一个大学生(四年计算),需要一个城镇居民4.2年纯收入,需要一个农民13.6年纯收入。教育投资之大、周期之长(正常包括16年③)、风险之高,致使农民和城市低收入者的教育负担沉重。另外,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国家不允许再向群众集资,一些地方形成了较为沉重的义务教育债务负担,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历史债务也是一件值得关注的事情。

三、农村教育供给模型设计

——基于博弈的机制设计

(一)基于博弈的机制设计

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不能满足时,我们能否取得帕累托最优?机制理论认为一个社会最优目标不能实现至少有两个原因,一是信息不对称;二是社会成员的个人目标与整个社会的目标不完全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①所采用的机制,或者制度,或者博弈的程序与规则,就会起到关键的作用。

在设计教育财政的供给机制时,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信息成本问题,即所设计的机制需要较少的关于消费者、生产者以及其他经济活动参与者的信息和信息(运行)成本。二是机制的激励问题,即在所设计的机制下,使得各个参与者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能够达到设计者所设定的目标。笔者定义信息成本就是利益博弈的结果与最优解的差距,影响信息成本最主要的因素是流动性,因为资源的自由流动与选择就是显示信息的最好途径,它节约了信息的搜集成本。为此我们做了以下假定:(1)没有契约博弈关系,信息成本大于任何一个有契约关系的契约成本,假定契约关系正向相关,即合作比不合作强,这正是公共财政存在的理由。(2)契约网络越大,其信息成本越小,即契约的有效性只有正向影响关系,在分权制的财政体制下,教育应该处于规模报酬递增区域段。

用W表示信息成本,f是因素如何影响成本的对应法则。信息成本函数表达式为:w=f(流动性,产权就鉴定充分程度,契约关系主体边际利益对比,契约的和谐度,当局人的谈判能力对比)。

1.流动性——货币近似物。美国多年实际生均支出大幅提高,而教育质量的提高却是很有限的,为此美国经济学家引入竞争机制改善美国教育的质量。竞争机制的载体是一定的可流动性的资源。流动性最好的载体就是货币或者是货币近似物,实物的流动性最差。

2.产权的充分鉴定——以券的形式供给。著名经济学家巴泽尔指出产权的充分鉴定能防止双方攫取(公共领域)剩余利益,契约才能得到完美实行。制定有效制度,明确产权鉴定,能使信息成本最小化。产权的充分鉴定程度=f1(信息表露的完美程度,有效的组织制度)。信息表露的完美程度受到教育资源产权能否界定,资源能否流动的影响。有效的组织制度能有效地降低信息成本,有较好的操作性。

教育券供给是一种典型的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的资助机制,这种机制是以消费者为轴心的资源流动模式,学生从被动接受的角色转为资源流向及流量大小的实际决定者。教育的"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学生选择学校的过程就是"用脚投票"的过程,学校将努力探索降低服务成本,根据就业市场信息,提供最能够满足教育券拥有者需求的服务。

3.各契约主体边际利益对比。各契约主体边际利益对比是指契约能否得到双赢结果。托马斯·诺斯在《西方世界兴起》中指出西方国家的兴起是由于一种有效的组织,即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一致。契约实施对双方的边际利益趋于一致,这就要求国家的教育目标与个人的教育目标一致起来。考虑教育本身属于准公共产品,是高的内在收益与高的外部收益的统一体,政府愿意供给教育券,而学生也非常愿意接受教育券。

4.契约和谐程度。契约和谐程度主要受教育资本的可持续性以及风险与收益的对等程度影响。首先契约和谐度受教育资本的可持续性影响,教育资本的持续性就是长期资本与短期资本的协调分配,从而实现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统一。其次,契约和谐度受风险与收益的对等程度的影响,教育券的终身制、实名制的设计,保障了教育资本的长期性,防范了公共资源中的腐败风险。

5.当局人谈判力量对比。当局人的谈判力量对比是指契约参与人双方对教育资源的控制和影响的程度。对比值大于1或小于1都会使契约中部分资源受到扭曲,使其信息成本增大。这是因为一方力量过大操纵契约,使另一方讨价还价的能力减弱,从而使强的一方攫取更多的剩余资源。教育供给机制要使得家庭、学校与政府之间处于均衡状态。

(二)人口流动下的教育供给模式

参看图1,个人的消费选择中教育消费没有发生变化即ep=ef ,但其他物品的消费由Q1增加到Q2,这说明消费者的福利增加;图2表示向需求者补贴,以教育货币券的形式实现。

图3是教育券的运作流程。将教育公共资源归属为我们的教育需求者,信息才能表露完美。设计机制如下:政府按生均教育费用折成教育券学生得到教育券选择学校学校获得学生择校交上的教育券学校再到教育财政部门取得择校学生的教育费用。教育券就是产权的代名词,“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认为产权对效率产生影响是通过产权界定清晰与否来实现的。张五常着重探讨了在交易费用存在时产权对效率的影响,只要产权界定清晰,交易双方可以利用一些交易费用较低的和约方式来提高效率。教育券成了规范的契约,很好地界定了政府、学校和学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顺利实施了产权交易,它把资源配置权交还给市场(学生),让"看不见的手"来完成,不但减少了交易成本,提高了效率,而且使学生的福利得到提高。教育券对私人收入享受权体现的更是淋漓尽致,从以前的暗补转化成明补,人们更加珍惜教育资源。

(三)择校问题的解决

韩国与日本实行"教育平准化"政策,坚持就近入学原则,各公立学校的教师与校长定期流动交换,以平准化各学校之间的教学质量。但其缺点是受到优质学校教师的抵制,利益调整难度大。公平配置教育资源,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区的每一个孩子,本是由国家投资的义务教育的当然之举,问题是中央仅仅承担部分的教育经费,而各个地方的经济差异决定了供给能力的差异,很难做到公平教育资源。在中国还有许多的农民工在大江南北转移,他

们子女需要的流动性教育资源,只能选择教育券的供给机制。给家长运用教育券自由选择学校的权利,完全依靠公立学校之间自发的竞争机制,优胜劣汰,可以最终达到相对均衡的发展态势。

[参考文献]

[1]阿特金森,斯蒂格里茨著.蔡江南等译.公共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1992.

[2]哈维·S·罗森、财政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Boadway, R.W., and D.E.Wildason.Public Sector Economics[M]. Little, Brown & Company (Canada),1984. P170.

[4]Barlow, R.Efficiency Aspects of Local School Finance[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78(5),1970. P1028-1040

[5]Bruce, N.Public Finance and American Economy[M].Addison-Wesley Education Publishers, Inc, 1998.P669.

[6]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上海三联书店,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