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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制度范文1
一、中国金融统计体系的发展现状
中国金融统计体系的发展是追随或统一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发展而逐步发展并完善起来的,但又不能忽略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时点,因此,我先将1993年设为中国金融统计体系的发展阶段的总分界点,再将1978年和2000年设为分分界点。1993年之前为第一阶段,之后为第二阶段。第一阶段为MPS下的金融统计体系,第二阶段为SNA下的金融统计体系。在第一阶段中,将1978年改革开放这一重大转折点作为分界点。1978年之前,中国金融统计体系是建立在苏联模式下的高度集中统一的、以行政管理为主的金融体系基础上的,货币与金融统计主要以中国人民银行开展的综合信贷计划服务为主。自1978之后,对中国金融体系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中心,以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为主体,保险、证券及其他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这时,对于处在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中国来说,金融统计体系已经发生文/孔繁彬了根本性的变化,原来的简单综合信贷计划服务统计、现金统计已经远远不能与之相适应,涵盖全社会金融活动的金融统计体系已经形成。第二阶段,由于2000年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给中国带来了无数机遇和挑战,比如如何在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下独善其身、如何解决加入WTO后面临的棘手问题、如何应对相关国际准则的陆续出台,如何利用GDDS成员国身份学习先进经验并提高中国金融统计数据公布水平等,因此将新千年作为这段时期的分界点。2000年之前,中国基本上完成了从MPS向SNA的成功转型,金融统计体系也在按照SNA的要求逐步发展完善。这一时期,中国建立了相关统计法律法规,为金融统计提供了法律保证。同时,中国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制度、全科目上报制度等,这些都是对金融统计方式的重大改革。新千年后,对中国金融统计体系影响最大的国际标准应该是《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2000),它的出台为中国的货币与金融统计的不断完善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照系。目前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下,中国的金融统计框架是以《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2000)要求的基础上构建的,随着SNA(2008)、CGMFS(2008)的相继出台,又为中国金融统计制度的不断优化提供了可靠方法指导和改革动力。
二、现行金融统计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总的来说,我国在金融统计制度改革中取得了辉煌成就,但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和金融改革的深化,新的金融工具不断涌现,现行的金融统计制度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金融理论研究和宏观调控工作的需要,越来越显现出它的不足与缺陷,下文就对现行的金融统计制度存在的不足作些阐释。
(一)金融机构部门和金融工具分类存在的问题
1.金融机构统计存在盲区。一些大量涌入的外资银行尚未纳入货币与金融统计的核算框架中。对某些审批和监管主体变化较大的金融活动,金融机构统计尚存盲区,如典当公司等。
2.金融公司统计分类存在滞后性。当周转性的资产公司、保险等新机构出现,或中国金融信托投资公司等老机构撤销和重组之后,金融公司统计分类未能对其做出及时反映。
3.有些金融工具在分类中得不到完整准确的反映。对担保、承诺以及保管、评估等或有性质的金融服务活动还没有规范的分类方案,进而未能对其进行完整准确的统计。
(二)货币统计存在的问题
1.货币供应量统计不能全面反映市场变化。(1)货币供应量统计口径界限划分模糊。金融创新,如短期金融债券、商业票据、债券回购等模糊了金融工具的货币性,使传统货币口径计量的货币总量对政策的作用减弱。(2)货币供应量统计出现重复或遗漏现象。部分金融资产,如银行卡项下的活期储蓄存款、结算中的款项、预算外财政存款等的流动性发生变动,加之我国金融资产分类存在分类标志不统一,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和负债双方分类不对称,这样造成汇总困难,致使货币供应量统计出现重复或遗漏现象。(3)货币的外溢与外汇的流入对货币供应量统计产生的影响。有大量的外溢货币包含在货币供应量统计中,按照IMF从货币持有者方面来定义广义货币的基本原则,我国应将这部分从货币供应量统计中剔除。流入的外汇中经过结汇和兑换或流动性较强的部分会对总需求产生影响,这部分应该纳入货币供应量统计。(4)货币计量方法落后。我国对货币总量计量方法是相对落后的简单加总法,不仅有夸大货币总量之嫌,而且不能很好的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
2.货币与金融统计相关报表不完整。(1)我国尚缺少包括在华外资机构数据的本外币合并的银行概览,同时未能按MFS(2000)框架要求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编入其他金融性公司概览。(2)我国缺少完整资产负债表,而且只有货币概览与特定存款机构资产负债表合并后得到的反映准货币的广义货币概览,还没有为分析整个金融性公司部门对其他经济部门和非常住者的债券和负债提供更为完整金融数据的金融概览。
(三)金融统计范围和方式存在的问题
1.金融统计指标及报表体系设置落后。(1)我国金融统计信息的覆盖面较窄,金融统计指标对于农业、房地产、汽车、钢铁等重点行业的统计指标设立不完备,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货币政策实施效果。(2)金融统计指标利用率不高。例如短期贷款下“其他”项目的设置只起报表平衡和校验的作用,这一项目实际数据往往较大,却无法分析使用。(3)由于会计与统计的制度改革不同步,导致会计科目与统计指标设置不同步,从而使金融统计指标体系跟不上金融业务发展和会计制度改革的步伐。(4)信贷收支表指标分类线索较为繁复。比如,贷款同时按照期限、行业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这会导致划分标准各异,指标属性不同,各个子项间不衔接,严重影响了对信贷结构的判断,信贷收支表对宏观经济调控的参考价值正逐渐减弱。(5)现金收支统计已不能真实反映国民经济的活动。中国居民的流动性偏好主要还不是交易动机和预防动机,而是投机动机。大量持有现金用于股市炒作,而且这些资金散落于千家万户,很难对其进行准确统计。随着银行卡业务的飞速发展和网络银行的兴起,如商品销售收入、储蓄存款收支等指标也不能反映其原有的含义。
2.金融市场统计不完善。(1)金融市场统计范围不够全面。一些直接融资市场如地方产权市场、信托市场、典当行等没有被货币与金融统计体系所反映。(2)金融市场统计调查体系发展相对滞后。金融市场机构数据收集方式单一,报送负担大,报送数据质量低,数据利用率不高。目前很难在数据质量与报送成本之间找到一个均衡点。(3)金融市场统计指标相对单一。很难获取可以综合反映金融市场的构成以及能对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风险传递机制作进一步研究的信息。
3.轻视金融流量统计。中国人民银行的大部分数据仍以存量统计为主,流量统计仅限于现金收支统计、中间业务统计、贷款累放累收统计。与金融交易相关的流量统计指标尚未设立,没有做到存量与流量并重的全方位金融统计。
(四)金融监管统计存在的问题
1.金融监管法规不完善。(1)对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的制约性法律法规不完善,可能造成监管机构追求自身利益,产生道德风险。(2)法律尚未为我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协同监督、从组织体系上形成合力创造条件。
2.金融监管统计内容不能完全满足监管需求。(1)监管内容不全面。我国重视传统的贷款业务,轻视表外业务监管,忽视利率和汇率风险的监管,忽视对银行内部的监管,对金融创新工具的监管不足。(2)中国的资产负债管理考核办法是缺乏综合性量化的单指标风险监管银行非现场监管体系,它无法关注金融部门稳定性与宏观经济之间的双向关联关系。(3)中国金融监管统计侧重于微观金融机构风险的监管,缺少影响金融系统性能的宏观经济因素指标,不能从综合评估的角度提升金融风险监管的水平。
3.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与混业经营趋势间的矛盾给金融监管统计带来了新问题。(1)宏观审慎分析从本质上讲是一个跨金融机构的数据构架,其建立和完善必须依托于跨机构的统一金融监管机制,而中国现行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随着混业经营的国际趋势日益增强,它们之间的矛盾亦日益加深。(2)金融机构之间难免会有交叉性业务,或者某些业务具有双重属性等,加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差,使该监管的没监管,不该重复监管的同时被监管了。(3)监管机构与相关金融公司的利益关联,可能诱发道德风险或逆向选择,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因监管权限对其又是鞭长莫及。
(五)金融统计数据信息披露与共享机制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1)缺乏对商业银行信息公开披露相关的责任约束机制。(2)生产数据所依循的原则或运用的方法与国际标准存在差异。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X-12-ARIMA季节调整模型等一系列数据加工方法落后于CGMFS(2008)的数据调整方法;许多资产仍然按照历史成本法来估值,而SNA(2008)要求采用“公允价值”核算呆坏账以及新的口径计算FISM。
2.信息披露不全面、不充分。(1)我国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对投保人高度关注的详细信息如投资类保险的投资方式、投资渠道、投资人情况等都不予披露或轻描淡写。(2)多数商业银行将资本结构、资本充足率、资产风险状况视为商业秘密而没有予以披露。
3.信息披露不及时、不透明。我国在信息披露的时间和频率上都没达到国际标准水平。另外,我国商业银行重大事件上的披露都是讳莫如深。
4.各机构间没有信息共享的数据库检索平台。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统计局等机构之间缺乏统计工作方面的有效合作,信息共享渠道不通畅、不发达。
三、完善现行金融统计制度的几点对策建议
(一)优化金融机构部门和金融工具分类,为货币金融统计奠定良好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大环境的改善,外资机构越来越多的出现,应将其纳入货币与金融统计框架并加强管理。对于一些界限模糊的行业,如典当业,应按照其规模或主要业务性质、占比等归入明确的机构部门。对于创新金融工具,我们应结合实际情况,按照MFS(2000)相关要求将其纳入广义金融工具范畴。
(二)调整、扩大货币供应量统计口径,引进货币统计新方法
1.扩大货币统计范围,调整货币统计层次。中国应该立足于自身的发展,调整、扩大货币供应量统计口径以适应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比如将一些金融工具纳入M3统计,甚至以局域性为实验单位将其扩大至流动性总量,或根据流动性的强弱变化,调整一些不适宜的统计指标的层次,如银行卡活期存款等。
2.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调整货币总量计算方法,完善货币统计数据的编制方法。我们可以借鉴英国计算货币总量的方法,采用加权汇总方法来计算货币总量,对不同的宏观经济目标,按照不同层次货币供应量的重要程度或相关程度来计量不同总量。中国也可以借鉴欧洲中央银行关于货币统计的方法,即先按流动性等国际通用标准设置金融机构负债项目,再对计算货币供应量有关的负债项目按原始期限进行分类,以合理反映不同流动性的货币资产对货币供应量的贡献程度。至于货币统计数据的编制问题,我们可以借鉴CGMFS(2008)关于货币统计数据编制的相关内容。
(三)完善金融统计指标及报表体系和金融市场统计体系
1.构建具有国际标准的金融统计指标及报表体系。由于“全科目”统计指标体系的设置方法以及生成的报表难以满足目前中国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与金融分析的需要,再加上中国的会计准则也逐步迈向国际化,“全科目”统计基础发生动摇,中国应摒弃以会计科目为基础的“全科目”主表。同时,我们应尽快编制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资产负债表,当然,宏微观兼顾的大量辅助报表也是不可或缺的,而且要对修改后的指标体系作出科学详尽的解释并对基层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减少多重标准并存的现象,使统计归属划一,减少统计人员在填报数据时主观想象发挥的空间。
2.确立流量与存量并重的金融统计格局,完善金融市场统计。无论从SNA(2008)对金融流量和存量核算的相关议题来看,还是CGMFS(2008)中提出的“三级金融统计”概念来说,都体现了国际货币与金融统计相关权威组织对未来流量与存量金融统计的高度重视。因此,有必要设立并扩展与金融交易相关的流量统计指标,做到存量、流量统计并重,力求体现金融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内在联系性,便于分析和描述经济活动与趋势,展示货币金融政策实施的影响。与此同时,我们应吸取次贷危机带给我们的经验教训,完善相对薄弱的金融市场统计体系。
(四)完善金融统计制度法律规范和金融监管统计体系,提升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水平,协调各个金融监管机构关系
完善金融统计法律,使之与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从制度上、舆论上、手段上强化统计法规监督,树立金融统计工作的权威性。与此同时,不断完善银行非现场监管统计指标体系,贯彻《新巴塞尔协议》要求,提升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水平。在金融稳健指标体系和宏观审慎分析框架下,从宏微观两个层面监督存款吸纳者的可盈利能力、资本稳健型、资产的构成以及金融风险暴露量。协调各个金融监管机构关系,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成本,共同建立合理的金融监管统计管理体系。
统计制度范文2
关键词:统计报表制度 特点 局限性 方法
统计报表制度是我们根据《统计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搜集统计资料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我国政府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统计报表制度的产生是我国强化国家科学技术及经济发展,了解国民经济和国民生活水平的一种基本方法。简单地说,统计报表制度是国家对统计报表按照统计法的要求制定并实施的一套管理办法。具体包括报表表式设计,报表中指标体系的确定,报表的实施范围、报送程序、报送时间的确定以及报表管理办法等。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必须科学;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不能与其他调复、交叉、矛盾。诸多因素确定了统计报表制度特点、缺点及其分类方法。根据本人对统计报表制度认识,简要阐述其特点、局限性及分类方法。
一、统计报表制度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
(1) 统计报表的表格形式、指标内容、计算方法以及报送时间、报送程序都由国家统一规定,并受《统计法》及相关统计制度的约束,在报表实施的范围内各单位都必须执行。
(2) 统计报表自下而上逐级汇总,这不仅可以满足基层单位和整个国家管理的需要,而且还为各地区、各部门提供了经济管理的基本数据。
(3) 统计报表制度是一种定期的连续的调查方式,而且统计报表中的调查项目相对稳定,有利于系统地积累资料并进行动态对比分析研究。
(4) 统计报表制度是建立在基层单位原始记录基础之上的,因此,原始记录工作质量直接影响统计报表提供的数字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统计报表的种类繁多,对各种报表人员要求不同,在很多环节需要我们利用先进的科学分析方法,确保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减少统计报表个人操作的环节,杜绝统计报表作假;加强统计报表计算机程序处理等等都是统计报表减少误差,杜绝作假的重要手段。国家统计局要求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拒保,不得伪造。这同时也是统计法的基本要求。
二、统计报表制度虽然有许多优点,但仍然存在着许多局限性。
(1) 统计报表要经过规定的报送与汇总程序,使资料的取得需花费较长的时间,同时,中间环节多,容易产生登记误差,也容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2) 统计报表的调查项目不能任意增减,很难及时反应社会经济现象的迅速变化。
(3) 许多属市场调节范围的经济资料不能依靠报表取得。
无论从何种角度看统计报表制度,它并不是万能的,它存在许多局限性,统计报表经过的程序和环节较多,有时会受到人为因素和报表人个人的素质及对报表认知不同的影响,给统计报表带来错误,所以我们要求统计报表者应具有较高的个人素质和公正性,是我们的报表准确可靠。统计报表的种类繁多,对各种报表人员要求不同,在很多环节需要我们利用先进的科学分析方法,确保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减少统计报表个人操作的环节,杜绝统计报表作假;加强统计报表计算机程序处理等等都是统计报表减少误差,杜绝作假的重要手段。
三、目前我国统计报表可以有四种分类方法
(1) 按制发机关不同分为国家统计报表、部门统计报表和地方统计报表。国家统计报表是反映整个国民经济基本的统计报表,由国家统计部门制发,为整个国民经济管理服务,包括工业、农业、交通运输、基建、国内贸易、对外贸易、劳动工资、财政、金融、人民生活等方面的基本统计资料。部门统计报表是各部门为业务管理需要而制定的专业统计报表,为本地区计划和管理服务。
(2) 按抽查范围不同分为全面统计报表和非全面统计报表。全面统计报表是要求调查对象的每一个单位都要填报的报表。非全面统计报表是要求调查对象的一部分单位填报的报表。在我国统计报表大部分属于全面报表。
(3) 按报送周期长短不同分为日报、旬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报送周期性短的报表,指标一般比较少;报送周期长的报表,指标一般较多而且较细。上述报表除年报外。其他可称为定期报表。
统计制度范文3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称统计执法机关)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中,发现有关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涉嫌违犯行政纪律行为,需移送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统计执法机关对经查证属实的统计违法案件,认为涉嫌违犯行政纪律需要移送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案件的报告,报请本机关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批准。
统计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对决定移送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涉嫌违犯行政纪律案件移送同级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四条统计执法机关移送涉嫌违犯行政纪律案件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函;
(二)案件调查报告;
(三)有关证据材料副本。
第五条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受理统计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案件移送函回执上签收。
第六条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违犯行政纪律嫌疑,应当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决定予以立案,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统计执法机关;认为不构成违纪,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统计执法机关,退回案件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统计执法机关。
第七条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对决定立案的案件调查处理终结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统计执法机关。
第八条统计执法机关对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中发现的涉嫌违犯行政纪律的案件,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为由而不移送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
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对统计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违犯行政纪律的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统计制度范文4
论文摘要:以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建立的过程为背景,深入浅出地介绍了统计工作对企业的重要性,通过建立统计制度,实施有效统计,使统计、数据准确可靠,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使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的繁荣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作为反映中小企业整体运行状况和单个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工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统计部门作为企业的核心部分,是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数据来源地,经济的高速发展对企业的统计工作提到了新的高度。要求各企业的统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统计制度,广泛运用高新技术实现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三大职能,发挥统计在企业发展中的信息、预警及决策支持作用。
统计工作涉及到供、产、销,人、财、物,生产、经营、分配等多环节、多领域。通过统计信息,可以了解到企业的机构、人员、资产、负债、生产发展情况、产品质量状况,以及科研开发、经营销售、财务盈亏等方面的情况,还可以预测未来、企业的规划和结构、企业的发展速度、效益与效率等。就企业统计本身而言一般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数量性。即通过数字揭示企业在特定时间内生产经营的数量特征,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发展情况进行定性乃至定量分析,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二是综合性。统计人员收集到的统计信息从整体上看,涉及企业的原料入厂、加工及产品销售等各个方面;也涉及其他与其相关的各个领域和环节。所以,统计工作既可以反映企业在某一时点的现状,特定时期内的动态,也可以反映企业的规模、结构、速度、收益与效率等诸多数量特征质量特性。
企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有目共睹,但因各种原因,部分中小企业统计数据的虚假成分比较高。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各级统计部门与中小企业的统计重点不统一,部分中小企业往往采取虚报数字以应付各种检查;二是部分中小企业为了保密或某些既得利益,不愿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统计数据的随意性较大且缺少依据;三是企业内部不重视,统计专职人员配备不够或专业素养比较低,无法适应新时期的企业统计工作。因此,建立有效的统计制度,充分发挥统计制度的有效职能,是保证企业有效统计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首先,设立综合统计部门并明确其职责,使其保持相对独立性,保证统计岗位及时、全面的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动态。根据企业情况设计报表形式,并制定本企业的统计指标体系及统计信息的报送要求。充分考虑企业经营与管理的需要,考虑企业面向市场、参与竞争的需要,把政府统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同本企业的实际相结合,提出完整的指标体系并分解到各个生产管理部门,明确其报送或提供信息的时间、内容及方式,明确各部门的统计责任;收集、审核、汇总、提供各种统计信息,并对各基层单位层层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后加以汇总;搜集分析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提出有参考价值的各种统计信息。利用各种统计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企业在某一方面或多方面的发展前景进行预测,将分析结果形式统计分析报告,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其次,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统计职责。在现代企业中,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的统计信息决不仅限于计划统计部门内部。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中相应的统计责任,要求其按统一确定的口径、范围及时间提供相应的统计资料及分析报告,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信息汇总职能。将统计信息自下而上的单向运行变为上下左右之间的多向运行,满足其综合对比及分析研究的需要。
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加强统计分析职能。引入考核机制,将基层的统计质量纳入考核,以获取更准确的统计数据。对于统计报表制度,一般企业一直沿用国家统计报表制度中对统计报表的内容要求,这主要是因为国家基层报表制度所要求企业填报的内容,包括了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财务报表、员工及工资变动,能源和原材料消耗,科技开发及附营业务情况。指标体系虽然已经比较简要地反映出企业产供销、人财物、投入与产出的基本情况,但对企业深入分析研究生产经营中的问题,还不够准确。建立有效的统计制度,满足企业的发展要求,是保证统计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
如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了全球经济的发展趋势,各个企业间的竞争何其激烈,企业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充分了解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而这一切离不开统计部门收集、整理的数字信息,建立健全统计制度,提高统计数据的分析职能,才能保证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参考文献
统计制度范文5
(一)为全面反映全省劳动保障服务业发展规模、水平和行业结构等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实行宏观调控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的劳动保障服务业统计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劳动保障服务业行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其他行业中从事劳动保障服务业行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
(三)劳动保障服务业行业包括4个小类:
1、社会保障业
2、职业中介服务业(指除人才市场以外的职业中介服务)
3、技工学校教育
4、职业技能培训
(四)本制度所指的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
(五)本制度所指的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六)本制度为综合统计制度。各市劳动保障局应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代码制定相应基层统计报表,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服务业统计数据(其中由省劳动保障厅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分别由省劳动保障厅培训处、就业和失业保险处负责统计),并按时向省劳动保障厅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处报送。
(七)本制度各项资料的综合范围原则上为全社会口径,即包括各类服务业行业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暂不包括个体户)。在实施基层调查时,可以采用多种调查方法,各级直接管理的企业(单位)等可采用定期全面报表调查方法直接取得;对面广量大的小型企业(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或者对部门系统外企业(单位)、或者对非重点行业企业(单位)可以定期也可以按年度采用抽样调查和科学推算等多种非全面调查方法推算取得。
(八)本制度所指的企业会计制度是指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单位)。包括:职业中介机构等。
本制度所指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指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政府、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技工学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本制度所指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是指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包括各类政党机关、国家机关及社会团体。
本制度所指的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是指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包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九)本制度为年定报调查制度。营业收入等时期指标为报告期期末累计数;单位数、从业人员等时点指标为报告期期末数,本期累计为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数。
(十)本制度中凡以“万元”为计量单位的指标均保留2位小数。
二、报表目录
一、服务业财务综合年定报表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0年月日
表中主要审核关系:
1.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
2.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费用合计
3.允许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小于0,并用“-”号表示
4.从业人员劳动报酬>0
5.固定资产原价≥本年折旧
说明:
统计制度范文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监审,是指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执行统计制度方法,依法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情况;
(二)依法设立统计机构、设置统计人员、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和公布统计资料的情况;
(四)依法加强统计自动化建设和数据库建设的情况;
(五)其它应当依法履行的统计义务。
第三条统计监审应由实施监审的政府统计部门事先拟订计划,内容包括监审依据、监审时间、监审对象、监审事项等。拟订的统计监审计划应形成文件正式下达,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确定的职责范围,指定相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统计监审计划应报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涉及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还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可对统计监审计划进行必要的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
第四条政府统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统计监审,可采取随机的办法确定统计监审对象,也可采取重点抽取的办法确定统计监审对象。
同一政府统计部门对同一企业的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或有理由认为存在违法嫌疑的除外。
第五条政府统计部门进行统计监审时,应在监审前告知被监审对象,出具统计监审通知书。内容包括:监审的法律依据、监审的内容、监审的时间、实施监审的人员及其负责人。
第六条对统计监审中发现的问题,一般性的应由监审的政府统计部门发出《统计检查建议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由监审的政府统计部门依法立案,作出必要的行政处罚。
没有发现问题的,负责监审的政府统计部门应向被监审的单位出具《统计监审结论书》,提出客观、公正的监审结论。
第七条统计监审结束后,负责监审的政府统计部门应及时向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交监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监审工作情况。
第八条政府统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政府统计部门和统计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开展统计监审工作情况的考核。监审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应作为开展统计行政执法和贯彻执行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政府统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统计监审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纪律,严禁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依法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制定内部规范统计监审工作的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