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培养计划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法务培养计划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法务培养计划

法务培养计划范文1

关键词:激发;“学困生”;兴趣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1)09-00-01

孔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学习兴趣是指学生对学习活动产生的心理上的爱好和追求的倾向。在实践中,兴趣对人的活动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一旦对学习发生兴趣,就会充分发挥自己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浓厚的兴趣将是人们刻苦钻研、勇于攻关的强大动力。博士杨振宁也说过:“成功的真正秘诀是兴趣”。学生只有对物理感兴趣,才想学、爱学,才能学好,从而用好物理。因此,如何激发“学困生”学习物理的兴趣,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

一、有趣的导入,最能引起学生的注意

物理规律和原理一般都比较抽象、概括。如果教师在讲台前滔滔不绝,照本宣科,这种生硬呆板的授课,对学生就缺乏吸引力,会使学生感到枯燥无味,厌倦疲劳。古人云“授业无趣,必不乐学”。那么,怎样导入新课,才能引起学生的兴趣呢?

教师在导入新课的时候,就应想方设法用趣味性的语言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使学生在新课之始,就感到所学内容的有趣味。而物理课题的导入新课的方法往往把演示实验作为引子。例如讲“热传递”时,演示“开水煮活鱼而鱼不死”,吸引学生的注意力。除演示实验作为导入外,还可以讲述物理学史的内容,来开阔学生眼界,了解物理学家及其思想工作、方法,来增强物理教学的魅力;也可以讲一些趣味小的故事,也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引起学生兴趣。

二、成功是增强学生学习兴趣的“良药”,特别是“学困生”的“强心剂”

成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通过自己的努力,解决了一个物理问题,可以说是成功;取得了一次好的学业成绩,可以说是成功;虽然成绩不太好,上一次考52分,这次考了57分,虽只进步5分,也可以说是成功。这里所说的成功是指是否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要使学生享受到成功的快乐,首先必须根据学生的认知准备和心理发展水平,同时考虑到学生的个体差异,帮助每一个学生制订出符合自己实际的学习目标。切合实际的学习目标为每一个学生提供了成功的可能。如果他们养成了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了科学的学习方法,努力地学习,就一定会感到明显的进步,享受到成功的欢乐与喜悦。其次教师要尽可能地创造条件,给每一位学生提供成功的机会,例如课堂提问,依据学生学习的情况和层次,让学生回答的问题由易到难,使学生能够“跳一跳摘到桃子”。对于”学困生”还可以采用个别预告法,但万万不可在全班同学面前点名预告。预告法就是在下课后分别找一至三个学生告诉他:“明天要提问今天留的思考题,相信你能答好”。由预告逐步转到不预告,视其情况而定。再如,有些”学困生”动手能力较强,教师可组织一些小制作竞赛或让这些”学困生”在课堂上跟教师一起做演示实验,充分发挥他们的长处,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并使其兴趣范围适当扩大,扬其长、补其短。

三、善于挖掘“学困生”的闪光点,用“肯定、承认和赞扬”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

采用多元智力理论关注不同类型的学生,不搞“一刀切”。从而多几把尺子,开发学生多种发展潜能,在教学中努力地去发现““学困生””的闪光点、长处、能力等,适当地赞美““学困生””,不仅教师可以获得学生的好感,而且还可以使教学双方在心理和感情上缩短彼此间的距离。马克吐温说:“我能为一句赞美之词不吃东西”,这话虽然有点夸张,便却反映了人们普遍存在的心理状态,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没有人不喜欢他人的肯定、承认和赞扬,只要不是过份的吹捧,人们听了都会心花怒放,赞美之词如同照耀人们心灵的阳光,如在学生主动回答时答错了,受到同学“嘘”声时,我应给予肯定并加以赞扬,他虽然答错了,但说明他上课时很专心,我们应向他学习,这时同学们就会向他投去羡慕的目光,培养了他的自信心和主动性。如一“学困生”在室外出黑板报,粉笔字写得很好,我说好好练将来一定会有出息的,行行出状元嘛,后来这位学生学习开始认真起来,一个学期后成绩大有起色。慷慨地赞美学生,让学生开心,我们并不会有什么损失,这并不是一件难事,只要时时提醒自己就能做到。

四、以所学物理知识应用于生产生活中,激发““学困生””的学习兴趣

学在于应用,初中物理教材中的物理知识应用在农村生产生活中的实例不少,教师在生活中应注意收集和挖掘,在教学过程中理论联系实际,使学生既学习了物理知识,也掌握了生产技能,使即使升学无望的“学困生”也能感觉到物理是有用的。如在讲水的比热大的应用中,如何对秧苗进行防冻。在讲扩散和温度关系时,可引入喷洒农药的时间选择,若是熏杀类农药应选在中午喷洒效果较好的原因,若是触杀类农药应选择在傍晚喷洒效果较好的原因。在学习影响蒸发快慢因素时,可引导学生分析农村地膜覆盖是怎样减慢蒸发的,是什么时候盖膜,在使用地膜时也应注意当雨水过时时适时揭膜的目的。

总之,在物理教学中,教师的解颐笑语,有深入浅出、“雅俗共赏”、智中见志的特点和功能;生动有趣的实验,把“外在”的信息,即物理课题以新奇的方式揭示在学生面前,能使课堂气氛活跃,引人入胜,从而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并在乐趣中获得知识,巩固知识。这样的教学方法,无疑会产生良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彭忠学.中学物理教学中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方法探讨[N].资阳日报,2005-10-11.

法务培养计划范文2

1.1学科属性划分中存在的问题

正确、合理、科学地划分法务会计的学科属性不仅可以给法务会计学科的发展道路奠定坚实的基石,并且为法务会计实务的应用拓展前进的道路。法务会计跨越会计学、法学、审计学等学科领域的特点使得各学科的学者对法务会计持有各自不同的学术观点,并都愿意将法务会计纳入自己学科的分支。法学界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从前苏联引进了法务会计,在名称上将其界定为司法会计。当时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经济形式单一,除了少量会计人员贪污案件之外,法律事务几乎不涉及会计问题,因此司法会计在我国法律诉讼中很少应用。直至80年代中期,我国从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检察机关在侦查贪污案件中逐步涉及到了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逐步得以发展,因此,法学界认为法务会计是法学的一个分支。会计界对法务会计的研究开始于二十世纪末,随着我国加入WTO,法律法规逐渐完善,会计准则、审计制度趋于向国际惯例靠拢,在此阶段,涉及会计信息的刑、民事案件也急剧增加,涉及到了非常复杂的会计专业知识,引起会计界的高度重视,因此国内会计界在借鉴国外各个流派法务会计观点的基础上,开始迈上我国的法务会计研究的台阶,因此,我国会计界认为法务会计是会计学的分支。流派纷呈虽然可以百花齐放,但百家争鸣引发的门派之战,也成为制约法务会计发展的最主要因素。

1.2课程设置中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高校法务会计课程设置现状不难看出,在高校本科阶段,法务会计课程涉及的学科领域较广、课程门数较多,法务会计课程基本是会计学课程和法学课程的叠加。所以,仅仅依赖本科院校四年制的教学培养,本科阶段学生其实是很难领会和掌握法务会计知识内涵的,更别提将其在诉讼中进行灵活应用了。鉴于此,已有一些高校取消了本科阶段的法务会计的招生计划而着重于进行法务会计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法务会计研究生阶段的课程设置虽然比本科生课程设置更加符合法务会计的实务应用特性,但在法学课程和会计学课程设置上难免与法学本科生和会计学本科生的课程重复,造成教师资源浪费、学生学习重复。在实践课环节中,缺少教学实验室或者虽有教学实验室但未成规模,也成为阻碍法务会计培养的瓶颈。因此,法务会计教学中由于课程设置存在的诸多问题制约了法务会计的学科建设,也限制了高素质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

二、针对我国法务会计学科建设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

2.1学科属性归属的构想

对于法务会计的学科归属问题,不能简单的一分为二地看问题,而是应该以辩证的方法,从法务会计学科未来发展和社会需求角度出发,促使法学界、会计学界学者精诚合作,集百家之长,对法务会计专业教育进行系统规划,让多学科知识交融贯通。

2.2课程设置构想

2.2.1本科教育阶段学制改革及课程设置构想

(1)学制改革构想

由于在高校本科阶段开设法务会计课程,涉及学科广、课程多,仅依靠四年制本科阶段的培养,学生很难掌握并实际应用法务会计。因此,在高等院校本科阶段设置法务会计专业,应增加本科段的学制年限。上世纪八十年代,加拿大会计学家斯考特认为应借鉴《韦伯大字典》中对法医学的定义来定义法务会计,法医学是法律与医学完美结合的学科,法务会计是法律与会计的完美结合。因此,在学制建设中亦可借鉴法医学的学财经与法制年限,将各高校现行的法务会计的学制年限定为五年制本科教育。

(2)本科阶段法务会计课程设置构想

法务会计不是简单的会计学和法学的叠加,是融会计学、法学、审计学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学科,因此法务会计教育不能与一般本科教育同日而语,应有针对性,特殊性的开展。建议设置的主要专业课程如下:专业基础课法学专业课必修课主干课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法学、刑事诉讼法、经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非主干课法学专业实训、商法学、国际法、物权法、公司法、经济犯罪侦查、税法、票据法。选修课犯罪学、破产法、银行法、环境资源法、证券期货法、速录技能训练、保险法、婚姻家庭法、房地产法。会计学专业课必修课主干课会计学原理、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审计学。非主干课管理会计、高级财务会计、公司财务学、会计信息系统、财务分析、会计电算化、会计实验。选修课管理学原理、成本管理会计。专业核心课必修课法务会计、舞弊审计。毕业实习必修课法庭旁听、模拟审判、会计核算模拟、公司财务建模。

2.2.2研究生教育阶段课程设置及实验室建设构想

(1)研究生阶段课程设置构想

我国高校法务会计研究生阶段的教育应在立足于本科阶段教育的基础之上,区分会计专业本科生和法律专业本科生,分别设班,分别就本科专业所欠缺的学科课程加以设置,并且加强法务会计专业核心课的设置。针对会计专业本科生,应加设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法学、刑事诉讼法、经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基础法学课程;针对法学专业本科生,应加设会计学原理、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审计学等基础会计学科课程。并就法务会计硕士专业核心,设置主干必修课:法务会计、内部审计、审计技术与方法、纳税筹划、破产法与破产管理人制度、内部舞弊审查、高级法务会计技术、信息技术审计、计算机舞弊与数据安全、会计欺诈检查、会计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安全管理。实践修课:应参与经济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审理工作,并撰写工作报告;参与企业的内部审计和舞弊调查工作。

(2)加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

法务培养计划范文3

(一)完善的法务会计职业团体组织。

美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务会计职业团体。1988年成立的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是一个全球性的法务会计职业组织,主要任务是组织面向全球的注册舞弊审核师资格考试和认证,调查舞弊事件、培养专职的舞弊调查人员,并进行反欺诈的继续教育与培训。美国法务会计师理事会主要负责组织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的考试与认证。美国法务会计师协会主旨是在各法务调查会计事务所与法务会计师之间建立联系,以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与人员交流。北美法务会计师协会主要通过建立一个积极的资源中心向其成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培训、业务支持与发展的服务。

(二)法务会计理论研究与实践。

2000年创刊的《法务会计》作为全球唯一的法务会计专业刊物,主旨是为法务会计研究者提供独立的国际论坛,以促进法务会计的交流与发展,主要是对法务会计实务的探讨,涉及破产与估价、审计测试与评估、诉讼支持与纠纷避免等多个领域。美国除了有专门的法务会计刊物外,在一些重要的会计、审计刊物上也经常发表法务会计类文章和著作,还有不少与法务会计相关的网站。在实务方面,美国半数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拓展了法务会计服务,从事法务会计的人员也迅速增多,法务会计业务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内容多种多样,包括保险业、海上航运业、使用费与许可证管理、欺诈调查与预防、专家证人等。

(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务会计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体系。

法务会计在美国是逐步从审计业务中发展起来的,因此一些审计诉讼服务公告、审计准则和管理咨询服务准则为法务会计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技术标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虽没有建立专门的法务会计准则,但公布了一系列与法务会计业务(主要是诉讼服务业务)相关的实务帮助以充分解释法务会计业务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也从对专家证人的任用规范和专家证言的具体标准等方面对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作了规定。

(四)高水平的法务会计教育培训体系。

美国已建立了高水平的、能与法务会计师资格考试和认证制度相联系的法务会计教育培训体系。美国法务会计师理事会和美国境内的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都任命了各自定点的法务会计教育提供机构,为专业人员提供在线或课堂形式的法务会计教育。美国有9%的大学已开设法务会计专业课程,一些学校还提供法务会计硕士学位课程,这些课程包括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有的是面向在校学生的,更多的则是面向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在职人员。

二、其他西方国家法务会计的发展现状

(一)法务会计职业团体组织的建设。

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98年成立了优秀法务会计联盟,致力于确定法务会计应有的知识、角色及建立法务会计实务指南和准则,进行专门的法务会计专家认证。为了更好地推动会计职业专门化认证教育的发展,2000年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了“专门化委员会”,在该委员会的推动下相继成立了信息技术杰出专家联盟、调查与法务会计杰出专家联盟、特许企业评估师协会、信息系统会计师协会、破产与重组职业联盟和特许内部审计师协会等6个专门化组织。

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澳大利亚两大会计组织之一,2002年成立的CPA法务会计讨论组主要是对产生怀疑的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及对部分控制和防止欺诈行为的方法进行评价,并向成员提供必要的知识,为法庭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其大部分会员在公众事业部门工作。另一会计职业组织澳大利亚特许会计人员协会,致力于私有部门的会计实践工作,该协会通过成立法务会计专门兴趣小组来帮助成员为法庭计算因违反合同或侵权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并研究欺诈调查的方法。

(二)法务会计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体系的建设。

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已经开始尝试建立法务会计准则,以准则和业务指南的形式帮助提高法务会计师的能力和社会信誉。2001年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其的法务会计准则讨论稿中对法务会计业务的内涵、领域作了详细的解释。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提供捐款者名誉会员和特设调查与法务会计专家会员两种会员资格。澳大利亚特许会计人员协会于2002年6月颁布了《法务会计准则公告APSll》,提出了法务会计专业服务的两大方面 帮助或建议客户从事财务调查的会计服务和为解决纠纷或诉讼,在法庭上或其他裁决机构面前表达分析的结果并作为证据。在其后颁布的《联合指南GN2――法务会计》中进一步明确了法务会计人员的角色是“独立会计专家”和“顾问会计专家”,并详细论述了法务会计人员的任务和职责。

(三)对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

加拿大通过职业资格认证吸收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记录、胜任调查和法务会计工作的特许会计师,法务会计教育也主要是面向特许会计师的后续教育。目前唯有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罗特蒙管理学院提供的法务会计教育计划与文凭最为权威,其颁发的教育文凭是任何一名特许会计师成为“特设调查与法务会计专家会员”的必要条件之一。2003年加拿大推出首个法务会计资格及相关培训项目,并有了“调查与法务会计”学位。澳大利亚的法务会计学校教育和培养也已初具规模,2002年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与澳大利亚莫纳什法学院联合创办的法务研究国际学会及澳大利亚辩护协会共同设置了法务会计硕士研究生学位证书课程。

三、我国法务会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务会计的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体系不健全。

我国法务会计的制度建设尚处于真空状态,未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理论化,缺乏操作性。法务会计各项准则、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法务会计业务操作规范和标准、法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准则的建设工作明显滞后于法务会计在我国开展的实践。

(二)法务会计的理论体系尚未构建。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个专门的为法务会计理论研究者进行交流的平台,会计学者虽在法务会计理论方面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对于法务会计的概念、基本假设、目标原则、功能和内容等方面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更谈不上对工作程序和方法、执业规范与职业道德、经济损失确认和度量标准等问题的研究,理论建设的滞后严重影响我国法务会计实务的开展。

(三)法务会计实践活动内容狭窄。

现阶段,只有国家公检法机关和有资质的司法会计鉴定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开展零星的法务会计相关业务,服务内容单一。与西方国家相比业务内容非常有限,主要运用于税收理算、保险赔偿、海损理算和司法会计等方面。人们对法务会计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法务会计只是司法工作的一部分,忽视了其在

企业及个人经济活动中广泛的发展空间;而且公众对法务会计的定义、特征、服务范围等基本知识认识不足,导致公众与法务会计师在提供的服务上普遍存在期望差异,使得法务会计在我国的社会认知度较低。

(四)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滞后。

法务会计对从业人员的要求很高,除需要会计、法律及相关知识外,还应该具有逻辑学、心理学、统计抽样、证据调查和信息技术等知识。法务会计需要复合型人才,而我国现在的教育大多是单一型的人才,法务会计本科教育主要集中在少数政法院校,研究生教育只在少数几所高校中有法务会计方向,仅有清华大学等为数极少的学校通过举办理财法律培训班等形式对在职注册会计师进行法务会计知识培训,其它学校几乎没有开设与法务会计相关的课程体系,法务会计理论教育尚未全面展开,法务会计专业人才严重匮乏。

四、改进我国法务会计的建议

(一)大力推进法务会计理论研究,以理论指导实践。

我国应积极满足法务会计的社会需求,形成法务会计的学科特征、定位、原则、职能和内容体系等基本理论问题上的统一认识,并逐步建立法务会计业务工作应遵循的准则、规范、方法和程序;不断引导会计界、法律界通过设立专门的法务会计协会,形成行业研究;组建专门的法务会计课题研究小组,创办相应的法务会计期刊杂志,定期举办法务会计的国家级研讨会,听取来自理论与实务界有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并尽快将合理化建议付诸于行动,逐步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和行为规范。

(二)加快我国法务会计制度建设,制定法务会计准则和业务规范体系。

我国目前有关法务会计制度的建设仍是一项空白,为了促进我国法务会计行业有序健康的发展,必须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建立一套比较系统、全面、可行的规章制度,建立涵盖法务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后续教育培训、实践操作程序和结论或意见要求等方面的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务会计业务规范体系,使法务会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适时引入并完善专家证人制度,建立统一的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避免由主观因素和鉴定人经验得出的错误结论。

(三)建立完善的职业团体组织体系,拓展法务会计的业务内容。

为了保证我国法务会计制度的有效实施,应由财政部等部门发起成立法务会计职业团体,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职业资格证的考核与认证、法务会计年检等工作,监督法务会计事务所及相关法务会计人员的工作,组织法务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以不断提升法务会计人员的素质和执业能力。同时加强宣传力度,使法务会计深入人心,提高法务会计的社会地位,逐步扩大法务会计的业务内容和服务范围,有选择地推广运用司法会计、税务理算、债权债务理算、保险赔偿责任理算等在我国实务中有一定基础的业务。

(四)大力发展法务会计教育,培养高素质的法务会计人才。

法务培养计划范文4

1996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的报告中首次正式使用了“知识经济”这个概念,并对“知识经济”下了明确的定义,即“知识经济压症立在知识和经验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上的经济”。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世界各国的经济文化生活都进入一个崭新的境界使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更加迅猛地发展,并将促进整个社会逐步完善法制化。在人类社会和经济这一历史性的巨变之中,整个工业经济时代的会计必然要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因而也就必须相应的考虑其创新问题。面对法制化社会所带来的挑战,法务会计应运而生。根据《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杂志 1996年的跟踪调查结果显示,从美国20大热门行业挑选出的20种热门工作中,排在首位的就是会计领域的“法务会计”(《参考消息》1996年11月 15日)。

诸多经济案件的发生、审判事例使我们认识到,在市场经济中,要回答什么是虚假不实的会计信息,什么是违反新《会计法》的行为,什么是会计法律责任,为什么在证券市场中有人要求会计信息失误的责任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问题并非易事。而在法律纠纷中,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精神,所有当事人都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不能由某一方做出简单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解决法律上的会计解释冲突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由法务会计人员运用会计和法律的专业知识对有关会计信息或相关事件做出合理的专业党走。本文探讨了法务会计学科对专业人才素质的要求,并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对高等教育如何培养大批法务会计人才的若干设想。

一、法务会计学科对专业人才素质的要求

法务会计是会计人员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证据,进行解释,以查明案情(主要指经济案件)的会计活动。法务会计的兴起,对传统财会人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具体来说,法务会计学科对专业人才素质的要求有:

(-)标语专业知识。从事法务会计的人员必须具有一系列的技能.才能有效的进行财务调查。这不仅包括会计知识,而且包括经营知识和法律意识。具有这些技巧,法务会计人员就能够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并对舞弊以及白领犯罪调查的财务方面进行作证。在很多情况下,可能会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对刑事案件中的舞弊或者民事案件中的财务损失进行量化。因此,法务会计的专业技术至少应包含以下七类:

1.会计、审计知识:法务会计学科首先是会计的一个分支,因此从业人员具有较扎实的会计理论知识自是理所当然的必要条件。

2.辨别舞弊的知识:法务会计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辨别不同舞弊交易的类型及知识。这就要求会计师确认“警戒标志”,并与舞弊相关的信息联系起来,作为其经验基础。

3.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务会计又是法学的分支,法律知识当然必不可少,尤其是证据学的知识,这样才能确保所有的报告都能上交法庭并有效。

4.对人的心理和动机的理解力:法务会计的另一项技术就是对人的因素的理解。根据舞弊理论,舞弊的产生,其关键因素是人的因素,法务会计可以根据自身的战力,理解进行白白的个人的动机和品质

5.调查的精神状态和职业批判的怀疑精神:法务会计必须具有调查者的眼光,侦探的坚韧以及确认舞弊标志的能力。这些能力必须符合职业批判的怀疑精神,以确定证据的相关性和有效性。

6.沟通技巧: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法务会计最重要的一个职能就是向法庭提供有力的证据,因此,从业者应该有较强的口头和书面的交流技巧。

7.对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理解:伴随会计电算化的普及,计算机犯罪技术也在同步发展。这要求法务会计人员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技术。

法务会计人员在具有上述专业知识的基础上,结合丰田的会计实践工作经验,就可以做到对不同行业、不同地位、不同时期的会计实践的变化情况了如指掌,从而有效提高自身的职业判断能力。

(二)高尚的职业道德。法务会计人员必须在行使其职能时保持客观、公允、真实、合理、合法。这就要求其必须有较高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田说的洞察力。除此以外,自律、保密、定期接受后续教育、合理收费、公平竞争等方面也是从业人员不可或缺的素质。

(三)独立敬业精神。独立与保密是密切相关的,也是从业者综合素质的体现。为了保密,从业者不能与他人商讨、磋商目前正委托解决的具体问题,也不能与解决同一问题的其他执业者商讨同一问题,以免从业者之间互相因资历、语言表达能力,以及人格感染力的影响,而影响他人证明结果的客观性和独立公允性。

敬业精神是防止粗心大意,或浅尝辄止而造成实质性错误的关键。敬业精神不单纯表现在思想认识上的深度,更重要的是反映在每一个执业步骤和操作上是否完整、细致。从业者不能凭经验推断或统计抽样等常规审计方法去完成执行程序,也不能凭百分比的可信反而放弃未检验的资料。

二、高校教育对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战略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经济时代对人才需求层次的提高,我们的高等会计教育目标如何定位?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信息化和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以信息和知识为主体的产业——知识产业(亦称第四产业)更加引人注目,而教育作为知识产业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将凸显其重要性。教育不仅包括普通的、正规的大中小学教育,还应包括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不仅要有学历教育,还要实行终身教育;要从教育的单一性向教育的个性和多样性发展,培养不同层次、具有多种能力的人才。因此,面向21世纪的大学本科会计教育目标应该是培养熟练牢握会计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又具较多相关知识的应用型、通用型专业人才。

从以上分析可知,法务会计工作决定了法务会计人员应该是一种复合性人才,除会计、审计、法律相关知识外还应广泛涉猎证据学、逻辑学、社会学、心理学、美学等素质教育学科,这些知识将有利于法务会计人员在从事本职工作时,通过分析舞弊者的犯罪心理、社会背景等,并以此为根据进行必要的逻辑推理,再运用会计、审计、法律相关知识为推理结论寻求强有力的证据,这样可以大大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降低成本,从而出色地完成法务会计工作。法务会计人员的重要贡献就是对争端进行量化,并将复杂的财务会计事项舞弊和数字资料翻译成一般外行能够理解的术语。

面对知识经济到来的中国会计市场的挑战,我们现在的高等会计教育应该具有一定的超前意识,努力培养出21世纪我国急需的法务会计人才。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分三步走,最终达到建立完善的法务会计体系的目的:

第一步,从现在起用十年左右的时间,鼓励会计学专业学生在本科阶段辅修法律双学位。如果没有法学专业,可以采取鼓励学生在学习会计专业的同时,积极参加法学类专业的自学考试,或在会计专业的教学计划中,适当增加有关法学方面的课程或法律与会计结合的课程,如法理学、民法通则、法律伦理、司法会计等,或在本科毕业后直接攻读法学双学位。

第二步,从本世纪初到40年代,在继续上述工作的同时,在高校会计学硕士的研究方向中设立法务会计研究方向,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和构架。初步建立法务会计师资格考试制度,规范法务会计工作,给法务会计工作指明目标和方向,给法务会计工作提供客观的尺度。制定法务会计准则(包括法务会计一般准则、法务会计具体工作准则和法务会计报告准则),促使法务会计人员谨慎工作,并检查、监督工作质量。最终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使我国具有较多的中高级会计人员。

第三步,21世纪40年代以后,我国已具有较强的法务会计师资力量,可以将一些重点院校的会计学专业培养目标转向法务会计,同时建立法务会计博士学位。进一步完善法务会师资格考试制度。

建立法务会计面向社会服务规范。法务会计工作在会计工作中的特殊地位以及法务会计人员所下结论的重要性决定了建立法务会计面向社会服务的规范。笔者初步考虑,认为该规范应至少包含以下四方面的规定:一是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务会计服务机构必须经过主管该项工作的行政部门批准;二是从业者必须取得执业资格;三是委托和受理的规范;四是法务会计面向社会服务的收费规范。

法务培养计划范文5

关键词:法务会计;会计;研究;理论体系

法务会计从产生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作为一个新的职业与学科,发展十分迅速。根据《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法务会计是未来10大最热门行业之一,并且位于首位,足可见法务会计的发展前景。但是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比较缓慢,笔者从对已收集的文献中对国内学者对法务会计理论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评述,希望能够推进对法务会计理论和实务的研究。

一、法务会计概念

对于法务会计概念从法务会计产生以来就一直颇有争议。盖地(1999)从实物和学科两方面阐述法务会计的定义,从实务角度来看,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事项,或者以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知识审查、监察、判定、裁定、审计受理案件;从学科角度定义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和法学于一体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李若山(2001)等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和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职业或专业领域。张苏彤(2004)认为法务会计是运用特别的调查方法与程序,获取有用的证据资料,以解决有关法律问题。谭立(2005)认为法务会计是在社会专业分工的基础上形成的专业支持,它弥补了公安司法人员、当事人及其人等处理法律问题或事项时所遇到的会计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不足,是会计专业人员为解决或处理法律问题或事项提供的专业服务。

从上述综述来看,我国对法务会计的概念已有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但是至今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各个学者对法务会计概念的观点不一样。而笔者从产权角度提出法务会计的概念,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为了维护会计信息需求者的各方利益集团的产权,而采用统计学、审计学以及法学和会计法的知识针对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专家意见的一门边缘学科。

二、法务会计理论体系

(一)法务会计的原则

关于法务会计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戴德明等(2001)认为法务会计的原则除遵循法律的一般原则外,还应当满足以下几点:

(1)合法性与合理性兼顾的原则;

(2)职业规范与职业保护并重的原则;

(3)以沟通、协调为主、以诉讼为辅的原则。

田霞(2003)认为除了遵循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外还要包含以下几点:

(1)审计准则;

(2)管理咨询服务准则;

(3)合法性与合规性准则;

(4)独立、公平、公正原则。

盖地(2000)认为除了遵循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外,更要包括以下几点:

(1)真实性原则;

(2)合法性与合规性准则;

刘杉(2003)则认为除了遵循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外,更要包括以下几点:

(1)真实性原则;

(2)公正性原则;

(3)合法性与合规性准则;

(4)重点性原则。

牛凌云等(2003)认为法务会计的原则有以下四点:

(1)形式实质并重原则;

(2)遵守审计遵则;

(3)专业胜任能力原则;

(4)客观公正原则。

从以上各个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原则来看,虽然各个学者对法务会计原则的观点不一致,但是大多数学者都认为都要遵守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笔者认为由于法务会计与传统会计最大的区别就是他是以一个独特的角度即经济纠纷中的合法与不合法,赔与不赔,舞弊与没有舞弊等的属性来分析、判断、计量,因此法务会计的原则必须要具有可操作性。归纳总结各个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法务会计的原则在遵循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的基础上,更要强调以下几点:审计准则,专业胜任能力原则,独立、公平、公正原则。

(二)法务会计工作程序与方法

关于法务会计工作程序与方法的研究,我国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务会计工作程序要遵循财务会计的程序与方法,对于涉及法律事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还要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法务会计工作程序与方法应包含以下几点:

(1)会见委托人;

(2)初步调查;

(3)制定行动计划;

(4)获得相关证据;

(5)分析;

(6)报告。

这两种观点都只从某一方面阐述法务会计工作程序与方法,有其片面性。笔者认为既然法务会计是法律与会计的结合,那么其工作程序与方法也应该是两者的结合,才能显示法务会计的特殊性。

(三)法务会计报告

法务会计的最终成果,是一份法务会计报告。它是对企业的经济情况进行描述,尤其是对法庭所关注的问题进行描述。它对诉讼双方都至关重要。但是在我所收集的资料来看涉及到法务会计报告的文章并不多,并且也只是对涉及到法务会计报告做一简要阐述,没有深入的研究。在我所收集的一百多篇的法务会计文章中。只看到谭立学者(2005)写的《法务会计报告探析》一文中论述了法务会计报告的含义、内容与种类、法务会计报告与财务会计报告的比较、法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比较与法务会计报告的运用等。

(四)法务会计的假设

关于法务会计假设的研究还只有戴德明、赵如兰(2001)和张苏彤(2006)在有关文章中开始讨论,并且观点完全不一致。戴得明等(2001)认为法务会计的假设是:

(1)执行人具备法定职业任职资格;

(2)职业人士依据当时可得到的信息所作出的职业判断,至少令自己信服;

(3)职业人士及其组织的工作程序符合职业规范体系的要求,无程序或者形式上的不当。

赵如兰(2001)则认为法务会计的假设和财务会计假设是一致的,只是法务会计的假设在其内涵和外延上有所侧重点。

张苏彤(2006)则认为法务会计的假设是以下几点:

(1)犯罪留痕假设;

(2)征兆表现假设;

(3)20%+40%+40%假设。

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关于法务会计的假设还存在着很大的争论。笔者并不赞同戴德明的观点。他的观点根本经不起推敲。我们首先来看法务会计假设的概念,再来讨论法务会计假设的具体内容。法务会计假设的概念是指根据以往法务会计实践和理论,对法务会计理论尚未肯定或确知的事项做出的合乎情理的逻辑推断或假设。是无需再证明的前提条件。而戴德明所说的观点,笔者认为这些是可为人知的东西,是每一个法务会计人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而不应该归为法务会计的假设。至于法务会计假设笔者认为是在财务会计假设的基础上,又如张苏彤所概括的三个基本假设,因为这些假设能突出法务会计的特殊性。

(五)法务会计主体资格

对于法务会计主体的研究的学者虽然比较少,但是观点比较一致:大家都认为应取消检察机关、公安法院内部的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部门,而将法务会计行使的权力归于会计事务所。检查机关、公安法院内部的设置法务会计人员不符合独立性原则。也就是说法务会计主体应强调独立性原则。

(六)法务会计的目的

关于法务会计目标各个学者的观点都不一致:

盖地(2000)认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务会计目标应尽可能与财务会计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做到符合或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社会中间机构的法务会计目标是对受托单位的合法性、合规性作出正确的职业判断;公检法等机关的法务会计目标是对受理的案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会计鉴定。

戴得明、周华(2001)认为法务会计的目的有:

(1)促进会计界与法律界的沟通,为司法程序提供会计方面专家服务,鉴定评价会计处理的公允性、合法性;

(2)寻求会计(审计)规范体系的优化方案,支持和指导会计职业界人事及其组织依法抗辩和维护职业界人士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

赵如兰(2001)认为法务会计目标是对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提供专家意见,以供法律鉴定或在法庭上作证。张苏彤(2006)认为法务会计的目标是为相关人士或组织提供、陈述或解释法律问题。

(七)法务会计的内容

法务会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服务领域和内容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牛凌云等(2003)、杨洁(2005)、冯萌(2003)都认为法务会计分为诉讼支持和调查会计。

而田霞(2003)认为法务会计分为诉讼支持和舞弊会计。

谭立(2005)认为法务会计的服务类型主要是专家证据、专家辅助与专家咨询。

对其具体内容,田霞(2003)、王保平等(2001)、谌勇(2003)、盖地(1999)、成慕杰(2005)都认为法务会计空间范围主要存在于三个领域:

(1)企事业单位;

(2)社会中介机构;

(3)司法机关。

喻景忠(1999)、黎四龙(2003)、卡继红(2004)、张金若(2006)、盖地(2000)、张春梅(2005)、成慕杰(2005)则认为法务会计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税务会计;

(2)债权、债务理算会计;

(3)保险赔偿理算会计;

(4)海损事故理算会计;

法务培养计划范文6

关键词:业财法税融合;企业管理模式;发展策略

一、业财法税融合新模式的形成过程

(一)从“业财融合”到“业财税融合”财政部《管理会计基本指引》提出“业财融合”。“业财融合”要求财务要与业务相融合,把财务原来的进行事后监督变为进行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考核;同时业务也要与财务协调融合,业务活动在进行规划和运行时要与财务部门进行事前沟通协调,以求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目标。“业财税融合”是互联网时代、大数据环境下进行财务信息共享、财税信息融合的高级管理模式,它的目标是要实现企业的业务财务税务三大流程的有机结合。

(二)从“业财税融合”到“业财法税融合”从最初的“业财融合”发展到“业财税融合”,是企业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必然要求,随着市场行为法制化要求的不断提高,将法律融入企业业财税活动成为一种必然,“业财法税融合”是一种新趋势。“业财法税融合”指企业依据国家法律和税务管理要求,通过数据挖掘、信息传播、信息共享的科技手段,将企业的业务活动、财务活动、法务活动和税务活动进行有机融合。“业财法税融合”目标是企业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综合利用财务税收法律等手段和工具,从企业活动开始的规划、之后的决策、过程中的组织和控制以及事后评价等方面全面降低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业财法税融合”追求一种基于风险控制导向的场景融合与部门协同管理。

二、业财法税融合模式对企业业务活动的要求

(一)企业开展业务活动应注重证据链思维实现“业财法税融合”,需要有证据链的思维。在业务活动中的合同签订以及节点控制和凭证获取环节,在财务活动中的账务处理和信息披露环节、以及在税务活动中的纳税筹划环节都要有证据链思维,实现合法经营。在后疫情时代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企业进行合法的纳税筹划非常必要,在纳税筹划过程中一定要注重证据链思维。企业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合理地规划交易结构和商务活动,在符合商业逻辑的情况下运用经济合同的事先安排,实现合法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和涉税风险的目标。

(二)企业开展业务活动应注重“四流一致”“四流一致”指企业的业务流、合同流、资金流、票据流保持统一性,否则可能会出现票款不一致,有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嫌疑,可能要面临税务稽查,有承担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面临税务稽查,有承担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三、目前企业业财融合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业财目标一致性问题业财融合需要管理者首先改变传统的管理思维方式。传统思维模式重视市场和生产环节,认为市场和生产是第一位,认为财务只是账目和税收管理,不能充分发挥财务控制职能。由于思想不能统一,业务人员片面追求市场局部利益,不能兼顾成本、资金、应收、税务等财务风险,依靠财务部门事后处理,会产生经营风险。同时,财务人员的工作计划和目的不够清晰,造成财务监督和控制职能不能有效发挥,也会对企业业财融合模式的发展造成阻碍。

(二)业财融合模式问题业务和财务专业角度不同,关注重点不同。若要达到业财融合一致,需要借助先进的管理体系和信息化支持,使业务在财务框架内合规操作。目前,业财融合比较成熟的管控模式是预算管理体系及对应的考核体系,以企业战略目标为引领,制定各业务目标,确保整体目标实现。面对复杂的企业内外部经营环境,预算的执行过程需要提高财务部门在企业中的地位,实现财务引领。而现实中企业对于财务部门的地位重视程度不够,很难实现财务引领。在企业经营计划完成过程中,需要财务全过程参与业务,通过财税政策的应用,准确的财务核算和分析等,确保业务规范,对产生差异的业务及时作出调整,确保预算指标实现,需要各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创建适合自身发展的业财融合模式。

(三)业财融合技术保障问题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多数企业业务和财务都实现信息化管理,但存在信息系统独立的情况,形成信息孤岛,各项数据的提取和应用需要人工整理,给工作带来不便。财务分析核算中需要的外挂资金结算系统、资金支付审批流程等管理风险防控重点环节还需要系统融合,但由于人员素质和系统功能多样等原因,系统功能不能得到充分利用,业财融合流于形式。

(四)业财融合制度保障问题目前,多数企业绩效考核机制主要以利润、收入为重点绩效评价指标,这些考核指标主要反映在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的考核以资金占用、应收以及税收筹划为主,在指标上业财分离。在实际操作中,业财各自侧重点不同,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减半优惠政策对仓储品种做出明确规定。而业务部门在仓储合同签订时更多关注的是价格而不去考虑税收优惠,如果签订的合同是不能减税的仓储标的物,就会失去土地税减半的优惠政策,给公司整体利益带来损失。

(五)业财人员素质问题业财融合要求财务人员做到比业务人员更懂业务,业务人员要具备基础的税务和成本核算知识。目前,企业财务人员侧重于对业务成果的核算和分析,由于不参与业务全过程,不能结合数据产生的业务背景进行分析,对业务不具有指导性,对公司的决策不能提出合理化建议,很难实现有效的业财融合。

四、基于业财法税融合模式的企业发展策略

(一)培养合法“证据链”思维首先要准确把握法律界限,符合商业逻辑地合理规划交易结构和商务活动、有效地进行财务规划和税务安排;其次要保证交易结构和商务活动、财务规划和税务安排具有完整的内在逻辑一致性,而且要有充分的证据材料。

(二)保持“四流一致”应遵守的规则首先要求业务流、合同流、票据流保持一致。其中业务流是基础,必须要有真实的业务活动,同时符合商业逻辑的合同流是业务流的证据支撑。二者缺一有可能构成合同欺诈;如果企业还开具增值税发票,就有虚开增值税发票嫌疑。“四流一致”强调维持业务合规性与灵活性的平衡关系。业务合规性,只要业务真实,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并不要求保持整齐划一的完全一致,而是允许通过委托收付款方式实现资金流与其他三流间接一致。灵活性体现在资金流与业务流在特殊情况下并不必然强求一致。“四流一致”强调维持两者的平衡关系。

(三)重视目标一致性和业财法税融合模式企业要重视业务、财务、法务部门在企业中的地位。财务部门要积极与税务部门联系,协调处理税务事项,必要时法务部门协助财务部门处理税务部门意见。在企业最高负责人的引导下定期召开会议讨论三部门之间目标一致性问题和业务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需要协调的问题。业财融合:企业不同的业务活动经过财务会计的记录形成会计信息,经过税务信息系统完成纳税。财务将财税信息提供给企业管理层,他们再运用获知的财税信息考虑是否需要调整经营方向以及是否改变业务模式最终进行合法有效的经营决策,从而实现业财的统筹规划。业财税融合:企业业务活动形成的会计信息为税务决策提供依据。作为税务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获知的纳税信息为企业业务活动提供财税政策支持。企业也可以综合考虑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调整经营活动和业务模式使企业实现综合税负最小化或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业财法税融合:企业内外部活动需要开具发票,发票形成的是比会计记录效力更强的业务操作证据。这些内外部证据构成的证据链可为法务部门提升业务的合规性提供支撑。合同被法务部门审核,一方面指导具体的业务活动,另一方面指导理财、税务规划等相关财税管理活动。与此同时,财务数据和税务规划方案也成为企业经营合规性的佐证。

(四)注重技术保障和制度保障业财法税融合:企业内外部活动离不开发票,发票可以形成比会计记录效力更强的业务操作证据。除了发票,还存在合同、发货单、运输单、付款凭据等内外部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可以为法务部门提升业务的合规性提供支撑。合同等业务活动的证据被法务部门审核,一方面可以指导企业具体的业务活动,另一方面可以指导企业理财和税务规划等相关财税管理活动。

(五)注重技术保障和制度保障人工智能在各行各业加速普及,一些原本倚重人力的工作被机器取代,智能财税系统也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应用智能财税软件处理企业的业务、财务、税务问题,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可以规避很多财税风险。因此企业应及时更新财税系统。企业也应注重提供业财法税融合的制度保障。比如绩效考核机制方面,在考虑各部门原有考核机制基础上综合考虑业务财务法务部门综合绩效。

(六)培养和聘用适应业财法税融合的财税人才随着产业发展需求变化、税务变革的加速、法制化的推进,财税融合更需要向业财法税融合迈进。业财法税创新型人才培养唯有同步改革,才能跟进财税行业的快速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