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的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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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的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的管理办法范文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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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的管理办法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市级应急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引导加大应急投入,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形成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长效保障机制。

第四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应急办及时组织绩效评估,适时调整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其他财政资金已安排事项,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安排。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政府应急办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政府应急办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加强绩效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风险治理能力的建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监控,建档管理。

(二)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完善重点领域监测网络和预测预报系统,构建综合预警平台。

(三)应急信息与指挥系统能力建设。政府综合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值班体系建设,基层信息员队伍和信息渠道建设。

(四)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抢险救援物资储备、设备购置,应急队伍建设,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

(五)应急管理科普宣传教育能力建设。应急管理培训,印制应急管理知识手册,宣传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救援知识。

(六)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修编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基层应急预案,制定预案操作手册或预案简本,开展综合性、跨区域应急演练。

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应急办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八条市政府应急办结合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专项资金计划申请,市财政局综合考虑资金需求和年度预算规模等下达专项资金。对具备实施条件、进展较快的事项可以重点支持。

第九条县(区)财政部门收到补助的专项资金后,应会同同级政府应急办及时按要求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分类明确专项资金补助对象。

采用事后补助方式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同类任务支出。

第十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政府应急办加强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县(区)财政部门和应急办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的管理办法范文3

1.加强预案体系建设。修订完善安全生产专项预案及部门预案,进一步明确应急响应职责、程序等内容,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健全各级预案的联动机制,实现各级预案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审查和报备工作,将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纳入备案内容,督促、指导企业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按照三年一修订的原则,全区各相关单位要依据国务院《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或修改完善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备案。中型规模以上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周”活动。积极推动应急演练制度化和常态化管理,形成应急演练长效机制。每年6月(安全生产月)的第三周是应急演练周,按照“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要求,各相关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应急演练。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重点部门和单位要检查、督促、指导所监管行业和区域内企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应急预案实战演练,班组、车间一线岗位要经常组织开展现场处置方案实战演练,规范演练程序,提高演练质量。

4.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工作情况报送制度》,及时收集和掌握辖区所属企业应急演练工作情况,按时保质报送相关信息,确保应急演练工作落到实处。

5.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成员单位和企业应急预案报备、应急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台账等情况。加强应急管理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培训和演练,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

6.继续补充完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的信息填报,进一步摸清行业内应急资源、应急设备装备等基本情况,不断更新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平台数据库信息。

应急预案的管理办法范文4

一、疫情分级

1、参照《县重大动物和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中的疫情分级。

2、建立疫情网络和疫情报告制度。各村养殖户所养动物、家禽出现死亡现象时,养户应及时向村干部报告,村干部应及时向乡防控指挥部或动物防疫机构报告,不得擅自处理死亡动物和家禽,不得擅自越级上报,更不能将病死畜禽作吃用。必须深埋无害化处理。组建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后附疫情监测人员名单)

二、组织体系

(一)指挥系统

1、为加强对全乡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成立重大动物和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指挥部。

2、乡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乡重大动物和禽流感预防控制工作。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预案、决策重大事项。乡畜牧兽医站具体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有关预案建议,指导监督各村和有关单位落实预案。

3、各村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也是疫情监测员。及时收集和向乡防控指挥部或兽医站反映本辖区的疫情,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动物和禽流感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二)部门责任

1、畜牧兽医站:(1)及时组织动物防疫,开展疫情控制,作好疫情监测、预报、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评估,并及时将畜禽疫情向乡、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汇报。(2)急速诊断疫、划定疫区、疫点、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组织实施。积极参与对疫点内动物扑杀和畜禽及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消毒工作。(3)组织对威胁区畜禽实施强制紧急接种免疫,对易感畜禽及畜禽产品实行严格检疫和监督管理。(4)评估疫情处理所需资金,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做好对疫区、疫点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乡财务根据疫情,按照国务院确定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和财政部、农业部制定动物疫情经费管理办法,负责安排应急防疫经费的落实管理和监督。

3、民政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4、公安派出所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工商根据对疫区的封锁范围,关闭疫区内的易感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6、卫生院协调做好疫情调查、诊断、消毒和防止人感染等工作。

三、应急反应

乡防治重大动物和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指挥部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就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必须及时派人赶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情况,召集指挥机构成员会议通报疫情,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封锁疫点,同时将疫情按规定迅速上报。对相邻乡镇发生疫情应及时通报,并积极做好防范。

四、保障措施

通过学习、培训增强动物防疫人员与村防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对各种动物疫情诊断能力。按行政村划定防疫区。以防为主,以经常性防疫与突击性防疫相结合,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

五、疫情管理

各村(居)、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江西省动物防疫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生疫情后,要通过疫情报告体系逐级上报。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和通报疫情,对别有用心、造谣惑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应急预案的管理办法范文5

一、推进应急平台建设,提升现代化指挥调度能力

本着“集约建设、避免重复”的原则,在现用办公大楼建设应急指挥平台,详细做好规划设计、软硬件配备等基础工作,争取年内建成运行,依托现有的金宏电子政务系统和公安、林业、水利等专业指挥系统,建设和完善网络视频会议、视频图像监控、指挥调度系统等基础支撑,构建“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同时,高起点、高标准谋划新市政府大楼应急平台建设。

二、组建应急宣讲团,提升公众应急应对能力

整合公安、卫生、、安监等应急联动单位优秀宣讲人才,组建应急宣讲团,结合不同时期公共安全形势,增强宣讲内容的实用性、趣味性、互动性,有针对性地深入到企业、学校、村居等基层单位,普及突发事件应对常识,教授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技能,同时,结合防灾减灾日、应对法宣传日等主题宣传活动,进一步丰富宣传手段和宣传形式,不断提升公众应急应对能力。

三、加强专业人员培训,提升应急工作推进能力

一是请进来,年内结合“科学发展大讲堂”、“市长学法日”活动,邀请国内应急专家、教授举办专题讲座,对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应急专业人员进行培训;二是走出去,组织应急办人员到周边兄弟区市、国内先进城市学习经验、拓展视野,派遣应急办人员到市政府应急办挂职锻炼,提升业务水平;三是深下去,利用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主任会议,对全市应急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基层应急工作的高效推进。

四、完善应急物资储备,提升应急处置现场保障能力

出台《市应急物资管理办法》,继续丰富储备形式,拓宽储备种类,保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需要。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广场、公园、人防工程等公共场所设置必要的基本生活设施,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拓展应急避难功能。年内,建成应急办应急物资储备库,重点采购一批现场指挥保障装备,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使用,确保赴现场处置人员安全。

五、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编修与演练互促机制

严格落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抓好到期市级预案的编修工作,逐一编制操作手册,提高预案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指导各基层单位做好预案编修工作,不断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将全市提报的136项演练列入年度计划,建立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指标体系,突出重点领域、重要环节,深入基层开展督评活动,提升演练实效,检验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编修与演练互促机制。

六、壮大应急救援队伍,提升处置突发事件实战能力

积极推进综合性应急队伍建设,以应急救援大队三中队建设为契机,配齐配强队员与器械,提升综合救援能力;补充和优化专业队伍类别,熟练掌握救援技能,提升专业处置能力。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加强资源共享,确保突发事件妥善处置。

七、健全预警预测机制,提升事前防范应对能力

继续完善隐患分布图体系,健全“长、中、短期相结合,综合与专项相互补”的预警预测机制,指导全市积极防范应对;进一步拓展预警信息渠道,建立完善应急网管理制度,及时更新充实内容,打造应急网上名片。

八、强化应急值守检查,提升应急信息掌控报送能力

进一步规范政务值班制度,采取实地检查与电话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抽查20个单位,按季度进行通报,督促政务值班制度的落实。严格执行每周三800兆联调制度,加强对全市公共安全信息的搜集、汇总、研判,规范信息报告时限、内容、程序,提升应急信息掌控报送能力。

九、打造基层示范点,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

扎实做好现有4处市级基层示范单位动态管理,进一步提升创建标准,申报省级示范单位,同时,积极推广创建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扩大示范单位覆盖面,年内,重点培育一批新增基层示范单位,积极做好对上申报和经验推广工作。

应急预案的管理办法范文6

加强值守工作制度建设。各县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通知》(陇政办发[]7号)要求,建立健全符合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特点的值守应急、信息编报、值班日志登记、紧急会商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在应对重特大突发事件以及重大节庆、会议活动和敏感日期间等非常态下的值守应急工作机制。

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继续拓宽信息渠道,提高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时效。加强研判,提高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质量。严格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陇政办发[]197号)要求,狠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和报送考核制度的落实,定期检查通报执行情况,并督促县区、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信息报送的制度和要求,确保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不迟报、不漏报、不谎报、不瞒报。

建立完善定期会商制度。市政府应急办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由各县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急办负责人参加的突发事件隐患评估与防范对策会商会,重点加强对公共安全形势的分析研判,密切关注社会热点和预警性、苗头性信息,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送重点,提高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继续完善“一案三制”建设

各县(区)、各部门、有关单位要继续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建设要求,坚持抓好各类预案建设。年内全面完成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及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组织的预案编制、修订工作,报市政府备案,进一步建立健全预案体系。

制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建立应急预案修订、评审、、备案等制度,明确应急预案演练的审核批准及应急预案启动、评估等程序和要求。做好应急预案的建档、归档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演练。制定科学有序、操作性强的应急演练计划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着力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综合性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应急队伍的实战水平。年内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市卫生局要分别开展一次矿山突发事件和防火、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各县区也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一些相关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将演练进行总结报市政府应急办,用于县区间交流。

加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风险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应急决策、协调联动、善后处置等机制,提高跨县区、跨部门突发事件处置水平。加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设推进力度,明确职能,充实人员,完善相关制度。根据省政府工作进度要求,适时制定出台《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加大执法督查力度,不断推进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

三、加快推进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按照省政府要求,加快市政府总值班室建设改造进度,加强总值班室软硬件设施建设,完善总值班室各项功能。尽快拿出全市应急平台建设方案,力争下半年完成市政府应急平台建设第一期任务,年底前实现与省政府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拿出与各县(区)、各部门、有关单位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方案,力争在年全面实施。

进一步建立完善综合应急通信体系,建设小型移动应急平台。加强海事卫星电话、卫星固定站点电话和小型移动应急平台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应用。做好应急平台数据库的修订完善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相关制度,推动应急平台体系管理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在市政务专网上创建“应急”工作平台,精心设计版面,定期应急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动态以及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待条件成熟时,在互联网上部署和运行。

四、加强应急队伍建设

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要求,在年内成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深入推进乡镇、街道、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同时,建立和完善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加强基层抗旱防汛、森林草原消防、突发农业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矿山、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公用事业保障、卫生、重大动物疫情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制定应急志愿者队伍管理办法,规范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应急志愿者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

市政府应急办要完成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的组建工作。各县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开展县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和市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专家组组建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参谋咨询作用。

五、积极开展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培训工作

各县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以“防灾减灾日”等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共同关注公共安全、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共同参与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的浓厚氛围。以宣传和解读国家及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为抓手,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抓好应急科普知识的普及工作,不断提高广大公众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加强对应急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市政府应急办要采取以工代训等形式,完成对各县区政府应急办、市直相关部门应急办负责同志的培训。同时,积极协调和依托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完成对各县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急办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县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系统应急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应对和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加大应急知识宣传力度。市政府应急办要通过编制和印制《市公众应急常识手册》、《公众场合消防避险应急图册》,在电视台、日报等媒体开设应急管理专栏,组织开展应急管理知识竞赛等形式加强应急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于年内完成《市公众应急常识手册》、《公众场合消防避险应急图册》的编制工作。

六、深入开展应急管理示范区建设

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抓好应急管理示范区建设,着力完善奖惩机制,不断完善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将在年上半年选定1个县区开展应急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每个县区要至少选择1个乡镇(街道)、1个行政村(社区)、1个企业、1所学校开展应急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力争示范区建设达到: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预案完善,制度健全,运行机制顺畅。县级示范区建设情况要在年底前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年下半年,召开全市应急管理示范区建设经验交流会。

七、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保障体系

加大应急资金投入力度。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长效规范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和拨付、监管制度,将公共安全工作以及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认真探索建立包括募集应急管理基金在内的多元化筹资渠道,实行政府、企业、社会多方面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

各县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开展应急物资排查摸底工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规划。按照资源整合、突出重点、合理布点、循序渐进的原则,优化应急物资储备布局和方式,合理确定品种和规模,实行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

八、做好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审查和批复工作

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快全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的编制评审进度,尽快报市政府审批实施。各县区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并做好实施工作。

九、加大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力度

制定《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抓好应急管理“一案三制”建设情况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及时总结推广各县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的经验做法,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各县区政府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应急管理考核体系,认真评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推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