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指导意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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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指导意见范文1

为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切实提高我市综合防御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工作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一)依法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格审核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1、《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应当作为建设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的必备内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送地震主管部门出具的抗震设防要求批件。缺少《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的建设工程,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

2、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等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地震部门负责提出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意见,并按照经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委员会审核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除此之外的建设工程,在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按照地震小区划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在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审核抗震设防要求。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地震小区划结果、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已经建成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依法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4、农村实施合村并居、村庄搬迁和危旧房改造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

(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并应当在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手续。

二、加强和规范地震行政审批,依法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建管理程序

(一)地震部门应依法将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具体环节和衔接程序,明确职责、制定制度,严格前置把关,确保尽快设置独立地震行政审批窗口。

(二)地震部门应积极参加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提出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层、可能发生地震砂土液化、软土震陷以及其它地震地质灾害和抗震不利地段的书面意见。地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法制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做好论证、选址、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

(三)发改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审查是否有附送地震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缺少《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补正。否则不予办理审批、核准或者登记备案手续。

(四)工程咨询部门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增加抗震设防章节。

(五)建设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地震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和《抗震设计规范》,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抗震设计审查制度,做好抗震设计图纸审查。对未按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设计达不到抗震设计要求的,不予办理批准手续。

(六)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手续,应持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初审意见)及复印件、规划选址意见及复印件、用地位置示意图和平面规划设计图以及抗震设防要求的其它法定依据到地震主管部门办理。

三、确保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建管理程序,切实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能力

(一)地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法制等部门要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在确保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同时,把抗震设防要求落实到基本建设的每个阶段,切实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

城市管理指导意见范文2

因此建议政府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交通管理水平,更好地解决交通拥堵问题:

一、大力发展立体交通,提高红绿灯智能管理水平

城市道路拥堵,一大原因是红绿灯太多、交叉路口多,有些城市主干道500米内就有好几个红绿灯。一些人流量大的道路,大量行人来往于人行道,造成车辆通行极其缓慢。即便车流少的时候,也由于红灯太多,车辆通行快不起来。此外许多城市的交通信号灯设置还是以静态为主,不能根据车流情况与道路实际状况智能调节,常常一个路口车辆拥堵,影响到整条路的通行。

因此建议政府大力发展立体交通,多建人行天桥、过街隧道、高架桥等,通过减少红绿灯数量提高车辆通行速度。同时实施交通智能化管理,在交通指挥系统、交通信号控制系统、信息系统上实现智能化,根据每个路口的排队与车流量情况,计算出最优亮灯方案,控制红绿灯间隔时间。如在左转弯排队车辆较多时,可自动延长左转弯绿灯时间,尽可能提高车辆通行的效率。

二、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由于没有形成快捷、便利的公共交通网络,很多市民只能自己开车上下班,造成道路车多拥堵。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大中城市的公交出行比例仍然较低,一般不到20%。而发达国家大中城市公交出行比例达40%,有效缓解了路上车流。

因此建议政府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建成集地铁、有轨电车、城市快轨、公共汽车、公共自行车于一体的便捷的公共交通体系,同时通过增加优化公交线路,降低地铁票价等措施,鼓励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出行、绿色出行。

三、超前规划道路建设,避免重复修路

城市管理指导意见范文3

应城市纪委监察局健全“五个一”管理监督机制,切实抓好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监督,努力提升干部执行力。

一是“一日一记录”。利用指纹考勤机记录干部每日的出勤情况,因公外出或有事请假的,需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考勤结果每月统计公布一次,并将其纳入干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以此加强干部职工上下班纪律,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一周一学习”。每周五下午集中全体干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等,及时掌握政策动态,提高理论水平及行政能力。同时,对近段时间机关干部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思想教育,促使纪检监察干部自觉加强修养,努力塑造纪检监察干部新形象。

三是“一月一总结”。各科室每月底要完善本月工作小结及下个月工作计划,并交给分管领导签发执行,确保项项工作有计划、有目标,个个环节有检查、有督促,件件事情有结果、有成效。

城市管理指导意见范文4

1、明确任务目标。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完善“村收、镇运、市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到年底,城市建成区、城乡结合部、里圈镇驻地及周边村实现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到年底,里圈镇所有社区驻地、中心村和外圈镇驻地、社区驻地纳入环卫一体化管理体系;到年底,全市所有行政村基本实现城乡环卫一体化全覆盖,初步建立起与全市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发展相适应的环卫管理和服务体系。

2、加快设施建设。各村居根据居民实际情况和垃圾产生数量,每15户居民设置1个垃圾桶。每个村居根据实际需要建设1-2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用于储存本村的生活垃圾。每个镇(街区)建设生活垃圾中转站或垃圾压缩中转箱,用于存放、转运生活垃圾;每处中转站合理配备村级生活垃圾收集车,负责及时收集村级生活垃圾。

3、配备保洁队伍。各村居(社区)按照每百户居民(不足百户的按百户计算)1名保洁员的标准配备专业保洁队伍。各镇(街区)驻地根据面积和人口数合理配备专业保洁队伍,每处驻地不少于10人。各镇(街区)每处中转站配备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城市社区的环卫保洁队伍,参照省城市道路三级保洁标准(6000㎡/人)配备。

4、搞好垃圾收集。生活垃圾应实行“袋装化”收集。各村居(社区)居民户将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就近投放到垃圾桶内,保洁员每天将本村垃圾桶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起来运送至垃圾集中存放点,并负责本村居(社区)的道路保洁。各镇(街区)每天将各村居(社区)集中存放点的垃圾及时清运至中转站。市城市管理局委托专业保洁公司每天将各镇(街区)中转站的生活垃圾统一清运至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按标准要求统一进行规范无害化处理。市区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由保洁公司统一运送到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

5、确保经费支出。各镇(街区)、村居(社区)要按照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目标,多渠道筹措、落实资金,确保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环卫设施的配置、维护、运行费用以及环卫保洁、垃圾处理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各镇(街区)、社区环卫设施的配置、维护、运行费用以及环卫保洁、垃圾集中收集和镇级垃圾中转站点以下清运费用,由各镇(街区)、社区自行筹集解决;各行政村环卫设施的配置、维护、运行费用以及环卫保洁费用,采取“一事一议”等形式筹集资金,由市物价局制定具体指导意见;城市建成区范围外从各镇(街区)垃圾中转站点到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垃圾清运、处理费用,由市财政负担。

6、严格责任落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主街主路的环卫保洁和垃圾清运,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以及各镇(街区)二级垃圾中转站至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垃圾清运;各镇(街区)负责驻地垃圾中转站配套设备和收集运输车辆的订购管理,环卫设施的维护与管理,驻地及所属村居(社区)日常环卫保洁的监督管理;村居(社区)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专业保洁员队伍的建立,居民户、住宅小区、企事业单位的垃圾收集和公共区域的保洁工作。

城市管理指导意见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停车设施的建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规范车辆停放和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收费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设施是指用于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桥下空地等城市公共空间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的行政许可和监督。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市区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施划,以及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通、价格、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停车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及商业街区改造、道路建设等相结合,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指导并督促相关开发单位组织实施。

第七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停车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应当考虑机动车停放需求,配套建设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已有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未配建停车设施或者停车设施已无法满足现有停车需求的,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其周边具备条件的区域设置适量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第八条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设施,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三章停车泊位设置与施划

第九条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情况下,按照城市规划,遵循车辆通行条件与道路承载能力、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原则设置。

第十条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完好。

第十一条道路停车泊位分为收费泊位与免费泊位两种。停车矛盾不突出、无人值守的机动车停放场所,应当设置为免费泊位。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停车泊位,使用权属国家所有;产权单位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停车泊位,使用权归产权单位。

第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规划建设等部门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评估,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停车泊位设置与分类及时予以调整。

第四章停车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按照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实行从城市中心区域向由高到低的停车级差价格。

对于同一区域内的公共停车设施,停车价格采取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的定价原则,合理确定不同车型、不同停放时间的停车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机动车停放收费属于政府定价项目,收费标准应当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六条实行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按照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收费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价格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放实行免费,车主应当主动出示本人的残疾人证和车辆行驶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车费:

(一)在划定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的;

(二)在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三)执行任务中的警用、消防、工程抢修、施救服务车辆;

(四)在划定的车位内待客的出租车。

第十九条城市专业停车服务经营单位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停车服务经营单位。

第二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门前三包”责任区域的道路停车泊位委托有关单位管理,但受委托单位不得收费,不得拒绝其他社会车辆停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收费、不进行价格公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将依法确定的停车设施改作他用的,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对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行为,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违反道路停车管理规定停放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移交管理的区域,对于占用人行道的违法停车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六章附则

城市管理指导意见范文6

在我市创优工作进入冲刺阶段的关键时刻,市政协组织政协委员,深入到各创优责任单位,对创优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视察。这充分说明了市政协对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重视和支持。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对市政协为全市创优工作所作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刚才,市政协六个视察小组分别通报了视察情况,对创优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对下一阶段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既为我们开阔了工作思路,也使我们进一步增强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必将对全市创优工作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下面,我就借政协视察的东风、落实政协提出的对策建议、切实抓好冲刺阶段的工作,讲五条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造势力度。创优工作是促进襄樊发展、造福襄樊人民的好事,只有广泛动员、组织广大市民群众参与和支持才能取得成功。前一阶段我们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像宣传“一节一会”那样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我们还需要作大量的宣传发动工作。下一阶段,各部门、各单位、各新闻媒介,特别是各个城区办事处、居委会,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创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在宣传的针对性、深入性、多样性上再下功夫,做到丰富多彩、生动活泼,通过扎实有效的宣传发动,使广大干部群众更好地支持创优、参与创优,形成强大的创优工作合力。要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年、宣传月、实践日活动,继续在全社会广泛宣传“二十字”公民道德建设基本规范,大力倡导文明、热情、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善待外地客、严律自己人,坚决杜绝欺生宰客等损害襄樊名声的不良行为,重塑襄樊良好形象。特别是要在机场、车站、涉旅企业等窗口行业大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优质文明服务,牢固树立“人人都是襄樊形象、个个都是旅游环境”的城市意识,为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大力发展旅游经济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进一步加大硬件建设力度。根据市政协通报的情况,目前,硬件建设还有不少问题。我们要根据政协视察反馈的情况,对所有硬件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梳理,搞清已完成多少、正在施工或还未施工的有多少,做到心中有数。要督促责任主体单位和实施主体单位加强对项目的建设管理,抓紧建设施工,确保4月底前所有硬件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对于市政府安排的五一前要求完成的18项重点城市建设工程,也要责成有关单位加快进行。目前项目资金缺乏是个普遍问题,政府不能也不可能大包大揽下来,只能采取三种途径加以解决:一是各单位自筹一部分。各建设项目建成后直接受益或受益最大的还是本地或本单位,所以主要资金还要靠各单位想方设法解决。高新区建设一个三星级厕所、鱼梁洲建设的两个旅游厕所,资金都是自筹的,在这方面带了好头;二是政府投入一部分;三是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一部分。我想,只要肯动脑筋、肯下功夫,资金问题总会有解决办法的。:

三、进一步加大规范指导力度。创优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要在短期内见到成效,必须不断加强规范指导,保证工作不走或少走弯路。首先要进一步加大对创优档案资料归集的指导,市创优办要经常深入各责任单位,按照“宁多勿少、宁严勿松”的原则,督促各单位加强档案收集整理,缺什么补什么,努力形成全面、规范、完备的创优资料。其次是这次通报会后,迅速组织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城建、城管、工商、旅游等职能部门深入各创优责任单位,特别是深入失分较多的景区景点、宾馆、饭店及旅行社,按照创优要求指导设立规范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落实安全保障措施,规范商品价格管理,抓好社会环境综合治理,指导旅游行业抓好贯标工作,确保软件和旅游行业规范化工作少丢分。

四、进一步加大环境整治力度。环境问题是直接关系一个城市形象的大问题。正如视察中所反映的,目前,我市市容市貌环境确实存在很多问题:如背街小巷及城乡结合部垃圾不能及时清理,出店经营、占道经营、游散摊点较为普遍,中巴车、出租车、三轮车乱停乱靠及发展无序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城市“牛皮癣”前清后贴、经常反弹等等,严重影响了襄樊形象,同时也直接危及创优验收。对于这些问题,近一时期我们将重拳出击、标本兼治、集中治理。一是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还权于城区,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块块在城市管理上的重要作用;二是改革城市管理方式,实行市场化运作,对一些重要路段的经营管理权向社会发包,如解放路、明珠广场等由实体单位承包管理后,环境卫生明显好转;三是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制。工商、公安、城建、城管、交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调作战,加强监管、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危害市容环境的行为。今后涉及哪个部门的问题多,要追究哪个部门的责任;四是集中整治。近期要集中整治景区景点、星级宾馆、饭店、旅行社及两站地区周边环境,严厉打击乱停乱靠、乱摆乱放、占道经营等违规行为。

五、进一步加大督办协调力度。一方面我们市创优委的领导同志要经常过问检查,帮助解决重点问题、疑难问题,为各责任单位当好后盾。另一方面,市创优办要把督办协调作为工作的重点来抓,对涉及部门多,需要多个部门协助完成的工作,通过经常督、反复督推动工作发展。特别是要结合这次市政协视察中提出的景区景点建设任务、旅游厕所和创优广告牌在供水开口费和电力搭伙费方面的政策优惠等需要协调的问题,迅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对工作中仍推诿、扯皮影响工作,或对创优工作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通报。再一方面,各主管部门也要对所属单位创优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的检查督办。总之,要通过强有力的督办协调,保证创优整体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