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金融监管的趋势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金融监管的趋势范文1
关键词:风险监管;全球化;金融创新;金融自由化
一、风险防范与控制渐趋成为金融监管立法核心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而金融领域又是竞争最激烈,风险程度也最高的领域,加之金融行业自身的脆弱性,没有风险就没有金融活动,风险与金融形影相随。因此,金融风险的积攒和蔓延,势必对全球经济造成致命的打击。尤其是在当今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以及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已成为全球金融监管的核心和焦点。风险监管作为新的监管理念,被世界各国广泛认可。
(一)金融全球化与风险监管
金融全球化使国际金融市场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革,金融市场主体的日益国际化,资本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的提高。这都促使国际金融市场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促进了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风险,使风险得以蔓延和扩张,并难以得到防范和控制,金融全球化中的任一环节一旦发生问题,将直接对全球经济形成巨大冲击,从而加剧金融风险。金融全球化还直接导致任何单纯一国监管的低效,加之金融业自身的脆弱性,在有效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金融风险跨国感染和蔓延的机会大大增加。始于2007年初的美国次贷危机已迅速蔓延和扩展,导致了全球性的经济危机。这充分说明了,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安全与稳定,建立和健全以风险防范与控制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法律制度作为依托和保障至关重要。
(二)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
风险是一个动态变化的复杂过程,随着信息技术以及统计学的不断进步,人们认识和预测风险的能力越来越强,缩小了不确定性的范围,减少了不确定性的程度。于此同时,由于各种各样新事物和新制度的涌现,人们还来不及了解其影响时已不得不去适应它,因而,又带来了新的不确定性,导致了新的潜在风险,正是因为大量不确定性的产生和存在,人类始终面对着一个充满挑战、机遇及危险的世界。随着当今金融全球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快以及金融创新的日益很活跃,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金融创新浪潮已涉及金融的各个领域,不仅包含金融工具的创新,同时也包含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组织、范围和功能的创新。金融创新一方面大大提高了效率,促进了经济增长,同时也使金融市场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大大增大。模糊了传统的金融业务的分类,对传统的金融分业监管提出了挑战,传统的分业监管已经不能适应金融创新不断发展的需要,不但不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防范和控制,反之,是对金融创新发展的制约和束缚。金融监管需要在金融创新的动态过程中不断变革和加强。金融创新是传统的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对日渐深入的全球化金融服务业中管制因素和管理体制的变化所形成的日益激烈竞争的反映。持续不断的金融创新进一步推动了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金融全球化无疑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规模效益,两者的相互促进形成了金融业在全球范围内更加激烈的竞争,导致了金融业务更加复杂、金融行为瞬息万变、金融风险和不确定性大大增加,风险防范和控制的任务更加严峻。
(三)金融自由化与风险监管
20世纪70年代,麦金农和肖提出的金融深化理论奠定了金融自由化的理论基础,由此也揭开了发展中国家以金融自由化为主要内容的金融改革的帷幕。与此同时,为摆脱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带来的窘境,主张放松管制的新自由主义政策也成为发达国家金融改革的主流。于是,金融自由化就成为了世界金融改革的主流内容。而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自由化与放松管制一方面促进了金融法创新的发展,活跃了资本,带来了更大的经济效益,同时,客观上也导致了金融机构更多的冒险行为,利率自由化、混业经营范围的扩大以及更多的金融创新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创新集中了更高的风险和投机性。这些都引起了金融脆弱程度的增加,容易导致更为严重的金融危机乃至经济危机。而完善且执行良好的市场经济法律框架有助于提高一国的制度质量,从而减少金融自由化所引发的金融脆化现象。因此,体现在金融监管领域,就是金融监管法要以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为核心和重点。建立和健全风险监管法律制度。
二、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法律制度的渐趋完善
(一)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
回顾百年来金融理论演进和全球金融发展的历史,金融全球化的趋势日益加剧。现代金融及金融理论的发展与传统的金融及金融理论已经不能同日而语,“此金融而非彼金融”。现代金融表现出极强的脆弱性、结构的高度复杂性、巨大的负外部性、日益明显的虚拟性和独立性,加上金融市场本身所具有的高度的开放性、流动性和全球性,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波动与危机迅猛的跨国界传导,传染性与破坏性极强,这都促使了全球金融风险的迅速全面升级。面对这种金融风险全球化的趋势,单个国家面临着日益艰巨和复杂的金融监管压力,单单依靠某个国家内部监管当局的力量越来越难以实现对本国金融业的有效监管,为了避免监管信息采集、检查和处置工作的重复成本,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金融监管无效和失灵,以及由于各国金融监管制度安排差异所带来的监管冲突,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就日益凸现出其重要性,并逐步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米歇尔・康德苏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52届年会讲演上指出:“在许多问题上,各国努力与国际支持相结合才能取得巨大的成功,很多困难都超出了各国自行解决的能力范围。”这句话用在金融监管方面尤为恰当和贴切。在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中,建立和健全监管合作与协调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促成全球化利益的实现,体现在金融监管领域,监管的合作与协调法律制度在于消除或减缓金融全球化可能带来的风险全球传染效应,在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基础上,促进金融业安全和快速发展。因此,在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进程中,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日益得到重视,已成为一个明显趋势。
(二)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目前,国际金融监管领域合作与协调的主要有效实现方式是国际组织的建立及达成的诸多法律文件,各种国际会议和论坛的召开。国际金融监管最初表现为银行监管者之间的双边接触,后来逐步扩展到金融的各个领域。1975年。在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的框架内成立了巴塞尔委员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交流金融监管信息,制定银行监管条例,加强各国监管当局间的国际合作和协调,维护国际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通常
所说的“巴塞尔协议”)。1997年9月又正式颁布实施了更为重要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1984年,证券监管者国际组织(IOSCO)成立,是国际证券业监管者合作的核心,先后发表了《里约宣言》、《监管不力和司法不合作对证券和期货监管者所产生问题的报告》和《承诺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监管标准和相互合作与援助基本原则的决议》。1992年,保险监管国际协会(IAIS)成立,制定和颁布了《新兴市场经济保险规则及监督指南》。为了对有可能阻碍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进行协调,以推进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WTO对金融监管法律也进行了国际协调。1993年12月,缔结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及其金融附件,1995年达成了《金融服务承诺谅解》,1997年达成了《全球金融服务协议》(FSA)等文件。各国际金融领域基本上初步形成了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的法律文件。并在不断的适应新的国际金融形势,不断的修改和完善。此外,监管机构之间的双边或多边信息共享与合作及技术性和程序性的安排还是比较普遍的,主要表现为谅解备忘录的形式(MOUS)和金融信息备忘录(FIMOUS),前者通常规定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条件,通常包括获取彼此所拥有的官方文件和其它信息的规定,而金融信息备忘录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备忘录,规定获取更一般信息的条款,或进一步规定关于国际经营企业风险评估认定的常规报告要求。以上这些都说明,基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健康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已成为大势所趋。但在此方面有两个问题要引起注意:1、坚持金融监管领域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并不是否认国家经济原则,也更不是对国家原则的质疑和动摇,也更不代表就是现在较为流行的“弱化论”和“让渡论”的拥护者。各国要在坚持国家经济,公平和互利的基础上,本着“双赢,互惠”的目的进行金融监管领域的合作与协调,这样才能真正的维护本国的利益,从而进一步促进全球金融安全与稳定。2、目前普遍认为国际金融监管领域中的法律文件不具有强制力,具有软法的性质,由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是否实施,但绝不能以此忽视,甚至否定这种软法的效力。全球化的直接后果就是世界各国的彼此依赖性加大,软法的效力虽然不直接来自于各个单个国家的强制力,但是,国际法制的创设过程也就是国家权力之间相互博弈与较量的过程,其具有规范效力,软法一经形成,相应共同体成员必须遵守,如果违反,就会遭到舆论的谴责,纪律的制裁,甚至被共同体开除等制裁。因此。国际金融监管领域中的法律文件虽然不具有法的强制约束力。但却对各国有着更高的吸引力,更应受到广泛的信奉、认可和遵守。
三、动态性金融监管和系统性金融监管相结合
(一)系统性金融监管立法
风险是一个动态变化的复杂过程,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这种动态的运动本质,随着资本和加速运作,得到了极大的扩张,尤其是在金融创新日益活跃的情况下,金融创新形成了以资金链为基础的竞争关系,各金融机构之间表现出更强的相关性和连动性。当一个机构出现问题时。就会迅速波及其它机构,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进而危机到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此外,金融交易手段的创新,在提高金融活动效率的同时,也伴生出新型的交易风险。如:股票指数交易、期权、期货交易等。这些新型的工具具有显著的杠杆效应,在产生风险时,这种杠杆效应的存在更使风险倍增。金融风险更呈现系统性扩张和蔓延的特征。
所谓的系统性风险,一般就是相对个别金融风险或局部性金融风险而言的,指的是通过单个金融风险的传染和蔓延而形成的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其在规模和性质上,均大于个体金融风险的简单相加,具有跨行业、跨市场、跨地区传染等显著特征,往往会对金融机构的生存和发展产生致命的影响和威胁,最终导致全球性经济危机的爆发。20世纪末的亚洲金融风暴,以及近期始发于美国次贷危机而蔓延到全球的金融危机使系统性风险监管问题受到高度关注。2008年3月,我国央行、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应该正确处理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金融系统各部门要密切关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状况,各部委应加强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进一步提高金融风险预警能力,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有效保障国家金融安全。”这充分说明在金融全球化以及金融创新的背景下,风险从其一产生,就不可能仅仅局限于某个特定领域,在金融监管中确立系统性监管的理念,将监管视野扩大,用系统的、全局性的思维去设计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非常重要,已成为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的立法趋势。
(二)动态性金融监管立法
金融监管是个动态博弈的复杂过程,在当前金融风险不断加剧,系统性风险凸现的背景下,与时俱进的重视动态金融监管非常重要。将动态性监管与系统性监管相结合,已成为国际金融监管立法的趋势。动态性金融监管立法的本质特征应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信息化监管。金融市场是信息高度不对称的不完全市场,金融风险又具有高度的传染性和蔓延性。因此,大量真实、及时和有效的信息是金融监管部门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其中,信息披露制度非常重要。在金融监管实践中,由于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直接导致了信息供给不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监管者就很难做出使监管资源最优化的决策,极大的妨碍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因此,完备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健全非常重要。美国最高法院法官路易斯・布朗曾对信息公开制度作过这样的评价:“公开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与产业弊病的矫正政策而被推崇,阳光是最有效的消毒剂,灯光是最好的警察。”鉴于此,为了提升金融监管的信息化,国际社会近年来做出了积极的努力。2001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全球金融稳定委员会、国际保险业协会及国际证券监管者组织组成的工作小组,出台了《多方工作小组关于提高信息披露的最终报告》文件,对完善金融机构信息公开披露专门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与指南。2004年6月26日,在经过长达5年的修订后,巴塞尔监管委员会颁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最终稿。在新资本协议第四部分,即第三支柱――市场纪律中,就明确说明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并要求通过建立一整套披露要求以达到促进市场纪律的目的,并对相关的要求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2、及时化监管。监管信息,监管措施及政策的实施,都具有时效性,动态监管要求及时的收集监管信息,并及时进行信息的鉴证、扫描与分析,及时编制信息报告,并将监管信息及时高效传递或披露,在第一时间提供给有关的监管决策层并迅速转化为具有针对性的监管行为。时滞的信息以及监管措施,难以真正起到实效,会导致监管成本的增
加。监管低效,甚至对金融风险的积聚和扩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4、持续性监管。金融监管是个动态博弈的复杂过程,应在监管中不断的自我改进和完善,与时俱进,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不断调整监管。动态性监管应是持续性的监管,一是应着眼于监管的方案、程序、技术的不断调整与修正,以适应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二是要充分发挥激励相容机制在金融监管领域中的作用,注重金融机构自身对风险与缺陷的持续改善,直到其安全性、稳健性和效益性等指标符合金融监管的需要。
5、预防性监管。金融监管的时滞性普遍存在,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在风险充分暴露,大规模蔓延时才监管,容易导致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率低效。因此,针对当前金融风险与日俱增的客观现实,为了避免金融监管的滞后性,更好的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世界金融的安全与稳定,“预防性金融监管”制度的确立日益重要。金融业“预防性监管”的方法和手段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历史演化过程。最初主要是以单纯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方式进行的。1993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建议使用“标准化监管”方式。但仍然延续了这种行政指令式的特征,1996年,巴塞尔金融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以内部模型监管方法替代了“标准化监管”,但内部模型监管方法却被称作是一种“半刚性”的监管方法,没有完全解决行政命令式监管的弊端,而且在内部模型监管的运用上也存在着缺陷和不足。随着信息经济学在产业经济学中的应用,作为非对称信息博弈研究和运用的成果,金融监管领域产生了预先承诺方法,体现了动态监管的理念,以实现预防性金融监管的高效为目标,将成为金融监管未来发展的一大趋势。
四、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
金融监管的趋势范文2
[关键词] 金融监管模式;伞型监管;协调
[中图分类号] F832.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8)10-0086-04
一、美国的伞型监管
1999年11月,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正式废除了长达60年之久的分业经营模式,抛弃了旧监管体系的个别立法,转向能灵活适应金融创新和未来形势发展需要的综合立法该法案允许银行控股公司升格为金融控股公司,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渗透,但不允许以子公司的方式进行业务渗透。该法还规定,金融控股公司达到一定的自有资本比率及取得相应的有关资格后便可进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领域,当无法满足这些条件时必须退出相应业务领域。对于己达到条件的金融控股公司来说,则允许其在事先没有向美联储申请的情况下,进入新的业务领域。这就使得金融控股公司拥有无限的业务发展空间,很快成为美国混业经营的主要载体。
同时,《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技术、金融监管体系结构安排做了较全面的规定。尽管1960年以来的金融自由化给美国金融业带来前所未有的生机与活力,但是给银行业带来的危机也逐年增加。据统计,1982-1992年,美国共有1442家银行倒闭(Cole.et.al.,1995)。人们开始认识到,在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应该实现金融体系的效率与潜在风险性之间的均衡。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从以往对金融体系的直接管制走向以市场为基础的间接监管(Norton,1991)。反思金融监管理念之后,《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确立了伞型监管模式。对于拥有银行、证券和保险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由银行监管机构――联邦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州保险监管机构(美国没有联邦层面的保险监管机构)分别对其相应的业务或功能进行监管,包括制定各自的监管规章、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行使各自的裁决权等。联邦储备委员会理事会(FRB)作为伞式监管人,是综合管理的上级机构,通常负责控股公司层面的监管,只在必要时才能对其银行、证券或保险子公司进行有限制的监管,但若各功能监管机构认为联邦储备理事会的限制监管不适当,可在功能范围内优先行使自己的裁决权。
该伞型监管模式还有着良好的协调机制,表现在信息共享、事前协商、相互遵守监管规章和建立冲突解决机制四个方面:
(一)监管机构有义务相互提供信息和尽可能利用对方的既有信息。例如,银行监管机构有义务应SEC的要求,提供从事证券业务的银行的有关信息;SEC在对投资银行控股公司或其联营机构进行监管时,应最大可能地接受另一监管机构要求该机构提供的报告或另一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FRB必须与各分业监管机构信息共享,例如FRB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有理由相信子公司从事的活动将给控股公司或其存款类子公司带来重大风险)有权检查金融控股公司的任何子公司,以获取有关控股公司的经营和财务风险及其相应监控系统的有关信息①。
(二)监管机构在对自己管辖范围内事务实施监管时,如涉及另一监管机构职责范围,应事先进行协商。例如,SEC在制定针对新混合型产品的监管规则之前,必须与FRB就买卖该种产品的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的注册要求进行协商并取得一致。
(三)各监管机构应遵守其他监管机构所属金融领域的法律,以减少潜在的冲突。例如,在对投资银行控股公司进行监管时,SEC必须服从其他相关的银行业法律及州保险法律。
(四)为解决可能出现的监管冲突,各监管机构之间还建立起冲突解决机制。例如,若FRB对SEC有关新混合型产品注册要求的条例存有异议,可以在该条例公布后60日内向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提出审查请求,要求法院该条例;在法院最终审结之前该条例中止实施。
这四个方面的制度设计,为各功能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搭建了良好的平台。由此,美国形成了混业经营基础上的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相结合的“伞型”金融监管模式(如图1)。
采取这样的监管模式是与美国当时的经营模式密切相关的。美国不急于彻底废除旧有的机构监管框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新的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机构内部仍然保留了分业经营的原则。与之相适应,美国的金融监管也保留了原有的专业化监管机构,只是改变了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一一对应的关系,由总监管人(FRB)和按业务划分的功能监管人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实行共同监管。这种中间监管模式既可对单一金融机构依据其风险特性进行针对性监管,又可以在整体上对金融体系的风险传递加以把握。在美国这个崇尚自由的国家里,国民在政治和文化上都崇尚权力的分散和制约,反对权力的过度集中,也是美国形成多种类型和多种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深层次原因。
二、新形势下美国伞型监管的不足
美国的伞型监管机制确实在历史上支持了美国金融业的繁荣,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和风险的快速传递,该监管体制也越来越多地暴露出一些问题。
首先,现有分散监管架构与各类金融市场之间联系日益紧密的趋势不适应。由于对于市场新的变化和发展的监管没有明确授权,没有一个联邦机构能够有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看管金融市场和体系的整体风险监管状况,监管者的手脚被进一步束缚,监管重叠和监管缺位的问题同时存在,原本具有优势的分散监管反而变成一种劣势[1]。
其次,美国规则导向监管下的过细规则“造成新产品和新服务的推广变得越来越困难,降低了监管者和金融机构的灵活性”②,同时也增加了美国的监管成本。2006年,美国金融服务的监管成本高达52.5亿美元,大约是英国的9倍。据估算,美国监管成本占被监管的银行非利息成本的10%-12%。《提升美国金融竞争力蓝图》报告认为,改革美国的监管架构“不是要减少监管机构,而是要创造一种按照风险分配资源,以风险为本的原则导向监管”。从1975年成立之日起就采用了灵活的原则导向监管模式的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其执行主席沃尔特・卢肯(Walt Lukken)表示,“采用这样的监管方法使得委员会可以总是领先于监管问题出现之前来解决问题 ”③。
三、美国伞型监管模式的改革趋势
2007年6月11日,国会下属的独立的政府问责办公室④总审计长戴维・沃尔克(David M. Walker)专门召集总审计长会议,研究如何改进美国金融监管。该办公室早在2004年10月就发表了题为《行业发展促使再思美国监管结构》的报告。该报告指出,“尽管单靠完善监管架构本身并不能确保监管者能够实现监管目标,但架构本身的合理性确实有助于帮助或者阻碍实现持续、一致和全面的监管”。该报告主要的建议是“考虑在维持现有监管架构不变的前提下,进行监管整合,成立一个新的机构专门负责监管复杂的、国际活跃的金融机构”。
《提升美国金融竞争力蓝图》和《行业发展促使再思美国监管结构》都是来自市场和监督部门对于美国金融监管架构的最新看法。实际上,在2007年8月次贷危机发生前后,美国一些财政和金融领域的主要领导者们也在逐步地重视这个问题。美联储主席本・伯南克(Ben Bernanke)于2007年5月发表演讲指出:“监管最好的选择就是用持续的、原则导向和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来应对金融创新。”他特别强调,“无论何时,只要可能,市场纪律的培育是防御的第一战线;为确保投资者和管理人员对其金融决策负责,监管者所采取的任何措施都是对于市场纪律的加强;依靠市场纪律不应该同自由放任政策相混淆,市场纪律通常需要政府监督的支持”。这些表述确实与极端的自由市场经济观点有着本质的不同,对于政府监管和市场纪律的发挥有了更加客观和平衡的态度,这对于美国未来监管模式的改革将会起到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2008年3月29日,美国财政部终于公布了改革蓝图,其主要的改革建议包括短期和中期的改革建议,并提出了长期的概念化的最优监管框架,而短期的改革措施是向中期和长期最优监管框架的一种过渡。
短期的建议主要集中在针对目前的信贷和房屋抵押市场,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当局的合作,强化市场的监管等;中期的建议主要集中在消除美国监管制度中的重叠,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长期的建议是向以目标为导向的监管方式(objectives-based regulatory approach)转变,具体措施是设立三个不同的监管当局:一是负责市场稳定的监管当局(Market Stability Regulator),由美联储担任该职,并有责任和权利获得适当信息,披露信息;二是负责与政府担保有关的安全稳健的审慎金融监管当局(Prudential Financial Regulator),承担目前联邦审慎监管当局,如OCC和储蓄机构监管局OTS的责任,并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职责;三是负责商业行为的监管当局(Business Conduct Regulator),将SEC和CFTC合二为一,负责监管金融机构的商业运营以及保障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这样的监管方法可以在增强监管的同时,更好地应对市场的发展步伐,鼓励创新和企业家精神。三大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紧密联系,对相同的金融产品和风险采取统一的监管标准,大大提高监管的有效性⑤。
四、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趋势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趋势揭示了两个事实:一是无论采取哪种金融监管模式,都应建立信息共享和监管协调的制度安排,确保监管各方一旦出现冲突或者漏洞,能够在短时间内有效解决问题。提高金融监管协调效率,可以对金融机构进行总体监督和控制,惟其如此,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在统一监管模式下成为金融监管当局内部)的协调才具有坚实的平台[2]。二是金融监管应当随着市场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和优化。现代金融体系的监管应该更多地强化功能监管和事前监管。监管者要能够审慎 地评估金融产品,洞悉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针对这些变化,监管体系有必要从过去强调针对机构进行监管的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 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减少监管的盲区,提高监管的效率。
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在现实环境中,制度变迁的具体进程是复杂多样的,可能是一种自然演变过程,可能是突发式转型,也可能是制度移植。当前的金融全球一体化浪潮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逐步兴起的,其中出现了金融制度结构、金融规则、金融组织形式的趋同化,这种趋同化可能迫使越来越多的国家放弃自身长期以来的金融制度规则,加速金融制度的移植或突发性转型。而在金融发展的早期和中期,不同国家和地区金融制度差异很大,制度的转轨和过渡往往充满不确定性,可能会带来很高的风险或付出很大的代价。无疑,这个过程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过程。因此,在选择本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时,不仅要对本国的金融经营模式有一个清晰的了解,而且要充分考虑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多方面的特殊性。
目前,考虑到我国混业经营仍然处于萌芽阶段,如银行、证券、保险各自保留原有的组织形式,法律还没有为混业经营提供畅通的途径,尤其还没有正式的法律来促进和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我国金融机构持续的业务创新还有所欠缺,我国金融开放的程度还比较有限等等因素,以及我国仍然缺乏完全实行混业经营的微观基础,如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严格的财务纪律、健全的金融市场机制,这些都决定了金融监管改革必须在现有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监管体系的监管能力,进一步发挥监管专业化的优势,实现对金融经营的动态连续监管,达到提高监管效率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在尊重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的同时,通过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来解决金融机构之间业务交叉和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为混业经营的演进服务[3]。国际上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制度安排一般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通过立法手段直接规定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框架,对它们的职能做出明确的规定,使监管的协调合作有法可依;第二层面是通过签署监管各方的谅解备忘录,规定监管协调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制度安排;第三层面是依法成立协调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进行多边合作及负责具体的协调运作。具体地,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改善金融监管协调,如:
(一)通过法律或谅解备忘录将联席会议制度化
第一,通过法律规定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框架,明确监管协调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制度安排,修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明确分工,权责明晰化,以保证监管协调合作能依法有序进行。
第二,对于明显边界模糊和职能交叉的重大事宜,可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部门联合发文等形式进行明确和细化,并将联席会议中达成的共识或协议予以公布、下达到各监管机构的分支机构,便于基层监管部门更好地进行合作与协调。
(二)对于金融创新业务进行联合审批,并在制度上加以保证
根据国外经验,金融业及金融机构的新的增长点一般都是由金融深化或金融创新带动的。我国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相对较弱,因此必须建立高效的、细化的联合审批制度,以此创造一个良好的创新环境。此外,还应完善相应的基础设施,如在三大监管部门建立统一的金融创新业务资料档案数据库,并对金融创新产品实行追踪式监督,建立跟踪观察制度,及时发现创新产品可能产生问题的异常现象,分析其发生问题的原因,及时指导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明确各监管机构的监管重点、增加审批的透明度,进而有效鼓励和推进金融创新。
(三)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根本在于信息共享。无论是法律制度的安排还是临时的联席会议,不同层次的监管协调机制都离不开监管信息的收集、交流、共享。而加强信息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是降低信息不对称的根本途径[4]。具体操作上,应该将金融机构的数据信息要及时向监管各方同时通报,保证监管机构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各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同时还可避免几家监管机构重复向金融机构收集相同的信息资料的现象,减少金融机构的负担。同时,还应建立紧急磋商机制和紧急问题的快速处理通道,将危机处理程序化。这样可以在遇到紧急突发性事件时,能够尽快确认责任范围进而确认牵头机构,保证各部门的全面配合,化解金融风险,防止因个别突发事件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危机。在实际操作上,人民银行和各监管机构内部还应考虑共同开发一套信息交流平台,以确保信息资料准确、及时和安全的交流,提高合作的效率。总之,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应该坚持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统一监管标准的改革取向,进行阶段性的过渡,而不宜“推倒重来”。
[注 释]
①参见《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黄毅、杜要忠译,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0年版)第111条――“改进对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
②《提升美国金融竞争力蓝图》(The Blueprint for the US Financial Competitiveness),由美国金融服务圆桌组织(Financial Services Roundtable)于2007年11月7日发表。美国金融服务圆桌组织的前身是储备城市银行家联合会,成立于1912年,代表了100家最大的金融服务公司的利益。1956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案》规定成立银行控股公司需要获得美联储的批准,这推动了“注册银行控股公司联合会”在1958年成立。1993年7月,这两家机构合并,并于同年9月组成了“银行家圆桌组织”。该组织的董事会面对行业的变化趋势以及预期国会将会通过金融现代化法案,在1999年4月决定扩大范围,将混业金融服务的供应商包括进来。董事会同时强化了该组织作为“主要市场参与者”对政府和监管当局的影响。2000年上半年,第一个来自于证券业、投资银行和保险业的成员加入了这个银行家组织,使其成为一个真正的金融服务圆桌组织。
③廖 岷:《银监会官员反思美国金融监管》,http://省略/home/mrsp/2008-04-02/54940.shtml
④政府问责办公室的前身是总会计办公室(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它是向国会和美国国民负责的机构。国会要求该办公室研究联邦政府的工作计划费用情况。该办公室是独立和无党派的,通常被称为国会的检查部门(investigative arm)或者国会的看门狗(the Congressional Watchdog)。该办公室研究联邦政府如何花费纳税人的税款,负责评估联邦计划,审计联邦费用和法律意见。该办公室向国会汇报发现问题时,也建议改进措施。它的核心原则和宗旨是维护尽责、操守和可靠性(accountability, integrity and reliability)。
⑤廖 岷:《银监会官员反思美国金融监管》,http://省略/home/mrsp/2008-04-02/54940.shtml
[参考文献]
[1]叶辅靖.全能银行比较研究――兼论混业与分业经营 [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138-139.
[2]廖 凡.我国金融混业监管的模式选择与协调机制 [J]. 证券市场导报 ,2006,(11):22-27.
[3]张 强,王忠生.我国分业监管协调合作的制度安排思考 [J].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04,(11):22-26.
[4]巴曙松.金融监管机构是分是合,这并不关键――谈当前监管框架下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J]. 西部论丛 ,2006,(11):38-40.
The Trend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in America And Its Lessons to China
Lin Pu
(Jiangsu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Nanjing 210002, China)
金融监管的趋势范文3
与国际惯例接轨,迎接全球化体现在我国中央银行的监管上,就是要大力维护一个既能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又有必不可少的市场秩序,以促进市场主体的正常。而当今我国存贷款市场70%以上份额属于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事实已清楚表明:在我国金融领域,垄断尚未打破,竞争不足的现状仍旧存在,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还远远没有形成。长期以来,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倾注了过多的“关注”,对其机构的设立和市场准入、资金价格(利率、汇率、费率)、业务范围等多方面实施了较为严格的管制,并伴以信贷政策和强制性的投资限制,使得金融效率受到了一定的损害。这种监得过死、管得过严的局面事实上已与商业银行的商业化发展方向产生了较为突出的矛盾,使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扭曲,制约了商业银行向更高层次的发展。实际上,随着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逐渐完善,上市步伐的逐渐加快,部分银行已改制上市,商业银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程度日益提高,其经营策略、内部管理以及国家中已有规范标准的金融行为等自有其董事会给予制定,而作为第三方的中央银行也不必再“多管闲事”,将主要精力用于制定“游戏规则”、监督商业银行是否有违规经营行为足矣。况且加入WTO后我国承诺将通过制定具体措施来调整金融管制思路,公布了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计划时间表,这也要求我国金融监管势必要走上监管国际化之路,从限制竞争转向促进公平竞争和提高安全性并举,在保证金融业稳定的前提下,寻求保证金融业效率和稳定的最佳平衡点。世界各国的金融实践已经证明寻求国际间的监管合作是金融业体制改革的大势所趋。但由于和现实的诸多原因,考虑到转型和新兴市场方面我国现有金融正在日益增大,银行业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极少数甚至出现了支付风险,近年来国内多起金融机构倒闭破产事件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若不加强监管也很可能导致我国金融风险逐渐转化为金融危机。因此,强化监管也必须成为我国央行进行金融监管的另一基调。当然,强化监管是以放松管制为基础的,强化监管并不是把放松了的管制又管起来或管得更严,而是强化那些不应放松和本应该管而尚未管起来的,使强化了的监管能顺应我国金融市场的目标化需要,以保证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二、监管均衡性和持续性:金融全球化对银行业监管的必然要求
金融全球化的趋势还使得金融监管面临着众多的创新,它不仅体现在监管模式、监管方式上的变革,更多地还体现在监管的均衡性上。
所谓监管均衡,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就是指监管当局在“监”与“管”的角色转换中,监督与管理应适当分离,前者应重于后者。而长期以来我国中央银行的监管是偏重于行业管理,“忽略”了监督,把管理行为视同于监督行为,变相弱化了监督的职责。从产权经济学角度讲,作为金融监管当局,它应处于第三者的中立位置上,不能既是管理者,又是监督者,那样容易滋生道德风险和监管效率的低下。事实上,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正是由于产权制度的不明晰才导致了其所有者、经营者、存款者与监管者四方之间角色的错位和相互关系的模糊性,监管当局(中央银行)不仅要注意风险的防范,还要指导商业银行的实际运作,而银行的经营管理者自身积极性却并未真正调动起来,这不能不说与中央银行监与管职责的重叠有着较大关系。
纵观世界其他发达国家,其监管当局的监与管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来操作。因为从法理上来讲,银行董事会是银行的决策机构,负责经营决策和提出合理化建议,如在美国,银行的经营管理是由自身的董事会负责,而银行以及储蓄性金融机构的监督则分别由财政部货币监督局(OCC)、储蓄性金融监管局(OTS)、联邦储备银行(FRB)、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及州银行局(SBD)等多家机构共同承担。在英国,银行的经营管理也是由自身的董事会负责,而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的职责在于对银行、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机构实行监督。
监管的第二层含义则是指监管当局的监管要自始至终贯穿于对被监管者运行的全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监管规划的制定、监管行为的实施,还要注重监管结果的落实,充分维护公平有序的银行竞争秩序。
在监管当局事前监管上,主要包含监管规划的制订等方面。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其金融业监管部门制度的短、中、长期发展规划同样在监管实施过程中具有了相当的准法律效应,如美联储制订的中期监管规划,在指导美国监管当局监管商业银行运作中就起到了较强的辅作用,具备了较强的威慑力。从客观上讲,我国加入WTO后,逐渐放松金融的部分管制势在必行,而这部分金融管制的放松是以加强金融监管规划的长期预见性为条件的。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必然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形成直接冲击和提出新要求,这更应突出我国中央银行监管规划的系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值得我国监管当局在制定“十五”期间金融业发展规划中借鉴。
在监管当局事中监管上,监管重心应由市场准入向风险监管和市场退出方面转移,以切实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要求强化银行业风险监管的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不难看出,对银行的风险监管应是当今世界各国监管当局监管发展的方向。所谓风险监管,就是指根据银行资产质量、资本充足性、流动性、盈利性以及内部管理的评价,提高监管要求,及时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风险带来的损失。它偏重于事前防范。风险监管体现在我国中央银行具体监管事务中就是要逐渐由监管的第一阶段向监管的二、三阶段转换,即向商业银行开办的新业务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和市场退出方面的监督倾斜。多年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过分注重市场准入监管(即监管的第一阶段),而对风险监管尚处于探索阶段,对市场退出的监管几乎是空白,对商业银行新兴业务监管更是疲于应付,监管时滞性尤为明显,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如中农信、海发行等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最终仍是以中央银行的再贷款为代价才得以实施就是例证。这不仅弱化了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乘数效应,削弱了市场惩戒的约束机制,而且扭曲了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助长了一定的道德风险,使市场产生错误预期。
在监管当局事后监管上,应建立起激励和惩罚的双重机制,严格落实监管结果,树立监管当局权威。要形成一种机制,对于被监管者必须遵循监管的条件要求,否则其逃避管制的成本要远走高于由此而得到的收益,使其得不偿失而不得不收敛其“不轨”行为。由于我国尚缺乏有效的处罚标准,一些法规量性规定不足,许多具体事务和除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际运用中操作性不强影响了监管质量外,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于简单(就是有明文规定的执行起来也往往大打折扣),相当多还停留在重轻处罚的层次上,监管当局权威受到一定程度的挑战。
三、制度约束:金融全球化中我国监管当局面临的最大难题
(一)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的《新资本充足率框架》,将信息披露作为确保银行资本充足的一个内在要求,要求银行应向公众披露资本结构、风险构成及资本充足率三方面的信息,监管当局(中央银行)也应促进被监管者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强制被监管者进行信息披露,并以此建立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国外监管当局的通行做法是通过立法强制被监管者适时、真实披露应披露的所有信息,让公众知晓,并辅以严格的处罚措施进行惩戒。而我国银行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则严重滞后,尽管在此方面社会公众并没有更多迫切的要求,但这是建立在以国家的信用为担保的前提下。因为众所周知,一旦某银行出现了倒闭、破产,国家不会坐视不管。而加入WTO后,央行监管必然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向以市场约束的方向转变,外资银行同样会倒逼监管当局要享受与中资银行同样的待遇,而一旦外资银行由于信息披露的不真实导致了其经营的亏损、倒闭,难道也要监管当局进行补偿吗?
(二)现行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
以1995年《人民银行法》出台为起点。我国银行监管走上了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目前,已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商业银行法》为基础,各种银行监管规章制度相配套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简称“六法一决定”。但应该看到,现行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加入WTO后银行业对外开放,以及监管标准国际化趋势的需要。具体体现在:
(1)《中国人民银行法》解决了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监管授权问题,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应针对现行法律中的薄弱环节,尽快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准则制度,完善中小金融机构联合、兼并、重组的法律规范以及金融新业务中的法律制度(如商务在银行业上的运用等)。
(2)《担保法》规定抵押物只能是不动产,而国外担保抵押形式很多,包括:信贷资产、实物资产、或有资产(应收帐款)等。
(3)现行的处罚手段不适应风险监管需要。目前,中央银行对被监管对象的处罚手段包括:警告、罚款、赔偿损失、取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责令停业整顿、接管、吊销经营许可证和撤消等,其中,罚款是实际执行中运用得最多的强制性措施。由于法律规定的处罚限额偏低,相对商业银行违规所得来说,处罚金额无关轻重,因此,对处罚对象起不到预想的效果,使监管当局处于一个被动和尴尬的境地。
(4)银行监管法律涵盖范围窄,与综合监管趋势不相适应。国外发达国家实施综合监管时,除对银行实施全面风险监管外,也需对银行的母公司及其境外附属机构实施风险监管。我国现行监管法律只授权人民银行在市场准入审批时审查股东资格,无权对银行股东财务状况实施审查,也无义务对商业银行附属机构进行监管。
(三)监管的市场化、国际化步伐不适应银行业发展的需要
随着国内银行内控制度的日益完善,加之上市步伐的加快,银行演变趋势必然是逐渐成为产权制度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商业银行。从目前国内现状看,首先,上市银行的监管主体呈多元化现象,若中央银行监管手段和方式市场化步伐依旧,将难以有效发挥其对上市银行的监管作用。其次,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推进,世界各国金融监管领域的协调与合作得到加强,逐步形成了各国监管当局普遍接受的监管原则和标准。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75年、1997年和1999年分别出台《对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和《新资本协议》,这些文件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各国银行监管的标准制定已经或正在产生广泛影响。我国即将加入WTO,该组织委员会文件——GATS及FSA协议中有关银行监管规则,如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透明度、最惠国待遇和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等,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条约。目前我国监管的国际化水平较低,加入WTO后必将给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
四、监管国际化:构建具有特色的银行业监管新框架
(一)积极培育适应我国市场新秩序的监管模式
对于转型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监管究竟适合哪种监管模式,在全球经济界仍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由于转型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其商业化进程还较为短暂,金融业发展还处于相对稚嫩阶段,而往往欠发达国家央行行使商业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又较发达国家更为充分,一身兼二任,既扮演金融监管的角色,又执行货币政策的目标,这有助于在发展中规范商业银行的种种“不良”行为,尽量降低其在转型中的金融风险和机会成本,积累监管经验,维护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我国目前仍处于发展中国家,金融监管实行分业监管是基本适合当前国情的。但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延伸,世界银行业的经营模式也将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是大势所趋,银行监管相应也将发生转变。
综观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其监管体制改革正由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的模式转变。美国自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化法案》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合为一体,实施混业监管的策略;德国财政部所属的三个各自独立的金融监管部门(联邦贷款监督局、联邦保险监督局及联邦股票交易监督局)也合并成德国联邦金融市场监督局;日本大藏省也是单独列出一个专门机构从事对该国金融市场的综合监管。目前我国入世在即,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将使我国的金融监管面临更严峻的挑战。“治已病易,治未病难”,因此建议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密切关注金融市场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征,积极培育适应我国金融市场新秩序的监管模式。
(二)培育银行监管的微观基础,坚定监管市场化和国际化步伐
我国有效的银行监管应强调监管成本最小化和监管效率最大化原则,减少监管当局的审批环节和高成本的检查活动,充分发挥银行和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的作用,明确银行信息披露责任和范围,建立健全市场约束机制。同时,应引进和国外先进的银行监管经验、工具和手段,适应国际惯例,使监管工作和银行运行与国际接轨。同时,加强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当局联系,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提高银行监管的有效性。
(三)监管重点后移,着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银行体系安全
在金融监管日益严格的今天,金融机构通过不断进行金融创新来逃避监管。在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动态博奕中,监管对象将削弱内部控制机制,加之我国信用意识薄弱,金融市场环境不佳,银行内控制度约束作用更加弱化。因此,监管当局应尽快实现银行监管重心由市场准入向风险管理和建立退出机制转移,督促银行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保持资本充足,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评估金融创新的风险状况,控制金融创新风险,减少和消除银行风险的传染,确保银行体系安全。
(四)加强监管长期规划,实现持续性监管
我国即将加入WTO,随着外资银行大量进入,国外资本进入我国渠道将变得畅通,这对监管工作规划提出了更高要求。建议将银行监管规划纳入我国“十五”规划当中,强化监管工作的持续性和预见性,对潜在的金融风险能做到防范于未然。
金融监管的趋势范文4
论文摘要:建设北部湾经济区自匕海)科技创新投融资服务体系是如海市生产力捉进中心开展科技金融服务工作的出毅和落脚点。一方面,通过体系建设可以有效缓解本地区科技创新投融资困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另一方通过体系建设可以拓展北海市生产力捉进中心服务领域,延长服务链,实现良性和可持续发展。文章针叶北满彭瓦海科技创新投融资现状,思考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基本架构、功能设计、近期任务、三年规划及保障措施。
1北部湾经济区(北海)科技创新投融资现状
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促进广西北海市经济发展,特别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科技创新和企业成长过程中,常常都遇到资金瓶颈问题。
2010年4月,北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北海中心)开展了“北海市科技创新投人现状”调研,调研样本分析表明:
(1)北海科技创新融资结构的特征是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投入和金融渠道融资所占比例较少。
(2)融资难问题被85%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70%高新技术企业列为企业面临的首要困难。
(3)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普遍认为科技创新存在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是:①渠道狭窄,融资方式单一。虽然政府以各种形式给予不同程度的资金支持,但与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相差甚远;同时,由于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不健全,风险投资尚未起步,因此在企业技术创新融资方面除了从民间筹集到少量资金外,只能将银行贷款作为融资第一选择,狭窄的融资渠道和单一的融资方式成为限制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瓶颈。②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有限。科技企业无形资产多,有形资产少,成长性高,收益性好,但目前银行系统重有形资产,轻无形资产价值,重企业以往业绩,轻未来成长性。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银行融资成本高且效率低,大量极具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得不到金融资本的支持。
(4) }75%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为,优秀的科技中介机构可以为企业融资提供优质专业服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5) 95%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为,政府应该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财政税收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创业投资环境。
调研结沦:要破解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题,一是政府要加强政策和资金引导,优化融资环境;二是改变目前单一的融资结构,建立灵活多样的融资渠道;三是建立专业的科技投融资中介服务队伍;四是加强政府、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企业之间的融合、交流、沟通与合作,构建北部湾经济区(北海)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投融资服务体系(以下简称投融资服务体系)
2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
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逐渐形成立足北海,辐射北部湾经济区,服务全广西,投融资机构相对聚集,投融资服务相对活跃,具有较大辐射带动功能的投融资服务中心,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商业信用为基础,政府为保障,投融资服务机构为纽带的市场化、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的投融资服务体系;多层次、多渠道聚集各类国内外资金,缓解科一技创新活动中的融资困难,突破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瓶颈,促进科技成果走向市场,实现产业化,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快速成长,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奉献;同时,通过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促使企业积极参与技术创新和科技创业活动,推动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木地区经济、社会的良性和可持续发展
3投融资服务体系的基本架构
投融资服务体系的基本构成要素是:企业、金融、中介和政府构建投融资服务体系就是要建立和不断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价值链、金融产品供应链、中介专业服务链和政府引导推动链,井实现各链条之间的无缝链接与相互促进
北部湾经济区(北海)科技创新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应放在以下4个方面
3.1优化科技企业价值链
北海市有科技型中小企业300多家,高新技术企业2010年年底有望达到25 - 30家,有一批像“新未来”“果香园”“深蓝”“辉煌”这样拥有自主开发技术成果、成长性较好的企业,也有一批像“石基”“宁能”“创新科”这样从发达地区转移过来需要对原有技术成果进行第二次开发、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企业;同时,在2005年开始的百名博上北海创业行动中,北海市已沉淀了50个左右的创业创新项目,本地区企业创新活跃,项目储备充分但是,因为缺乏专业引导和系统支持,许多企业的投资价值还没有充分体现或发挥出来投融资服务体系将帮助这些企业优化科一技企业价值链,增强企业融资能力和融资水平。例如:①帮助企业进行项日筛选与商业策划,为重点项目提供商业计划书、技术和市场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②重视无形资产,对企业的专利、商标等可评估、可作价的资源进行有效管理;③帮助企业建立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资产负债合理、依法合规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制度
3.2丰富金融产品供应链
目前,北海企业科技创新外源性资金来源主要包括:①间接融资,如银行资金;②直接融资,如股权融资;③政府财政支持,如无偿拨款、贷款贴息、种子资金、创新基金等但这些资金无论是在资金量方面,还是在资金品种方面都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科技创新对资金的需求。因此,投融资服务体系的建设一方面要帮助企业深化与现有金融产品的合作,另一方面要拓展新的金融产品(如筹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等),助推科技金融专营服务机构发展,建立科技型企业贷款担保体系等,多层次、多渠道聚集科技创新投融资资源,丰富金融产品供应链。
3.3提升中介专业服务链
在现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日常服务的基础上,引导中介机构进入投融资服务体系,开展科技创新投融资专业服务。例如:成立北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中心,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风险投资、银行信贷、产品保险、贷款担保、债权融资、私募融资、增资扩股、上市融资、;个购重组等方面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在北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和技术市场开展技术产权交易服务,制定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细则和投资交易方法,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帮助等
3.4强化政府引导推动链
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的宏观管理者,在科技创新投融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引一导、推动和组织,具体体现在2个方面:
(1)直接投资。例如,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的支持力度,设立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等,将政府扶持资金的作用从目前的“消耗性”扶持变为“循环性”扶持,从低效的投人变为有放大效应的投人,实现政府扶持资金资本化运作
(2)通过制汀和完善配套政策(如财政、税收和采购政策等),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例如,允许高新技术企业按当年销售额的3%一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于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各种类型的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到本地区发展;组建专门信用担保机构,设立担保基金,为科技创新项目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贷款等
4投融资服务体系的功能设计
4.1投融资聚集功能
通过服务体系建设,吸引、聚集闰内外投融资机构使北部湾经济区(北海)成为西南沿海投融资机构相对集中的区域,并通过设立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等方式引人国内外资金设立投资机构。
4.2融资服务功能
通过服务体系,收集和分析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成果、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市场潜力及是否具有高成长性等方面的信息,将优质的科技企业和科技创新项目推荐给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通过服务体系将融资业务资源(包括银行资源、信用担保资源、技术产权交易资源、风险投资资源、上市融资资源、基金资源、股份制改造资源等)介绍给企业,协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根据科技企业的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解决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投融资双方的有效对话和沟通
4.3创新扶持功能
服务体系创新扶持功能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积极主动帮助企业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科技计划项日,根据创新活动的不同阶段和类型申请各类政府扶持资金,促进企业科技创新;二是与政府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产业扶持政策,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二是与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和融资顾问机构紧密合作,为企业科技创新融资活动提供专业辅导
4.4创新引导功能
服务体系将设立“北部湾经济区创业引导资金(基金)”引人风险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等资金或基金将选择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参股、贷款、担保等方式支持企业科一技创新活动,}#=根据企业科技创新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给子不同方式的资金支持,体现投融资服务体系的引导功能
4.5技术交易功能
服务体系通过现有的产权交易市场开展技术产权交易服务,将有效促使科技成果产业化,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融资难的问题。同时,通过开展技术产权交易服务,可以吸引国内外的创新技术和科技成果落户北部湾经济区,改变本地区自主创新后劲不足、创新资源缺乏等局面_
4.6投融资放大功能
服务体系通过设认“北部湾经济区创业引详资金(基金)”,引人风险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等,使得进入企业科一技创新活动的资金不再是过去单一的无偿资助形式,而是增加了股权投资、跟进投资、风险投资、小额贷款、知识产权抵押等多种形式,引领更多的社会资本、民营资本进人到科一技创新活动,发挥投融资的放大和拉动效应。
4.7创业孵化功能
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商务计划书编制、创业培训,以及工商登记等政务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服务;为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筹资融资、财税申报、法律援助等辅导服务和创业场地等
5投融资服务体系的近期任务
(1)设立北海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首期引导资金不低于400万元;初步建立本地区科技创新投融资运行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吸纳金融机构或其他社会资金注资,为下一步建立具有一定资金规模的“北部湾经济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奠定基础。
(2)提升北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种子资金运行效率及北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区域性资本市场服务功能,为5一10个项日提供种子资金支持,为2家以上企业进行产权交易服务,为2一5家企业或项目提供技术产权(无形资产)交易服务
(3)成立北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中心(公司),争取与银行、投行、评估等机构合作,打造北海市科技创业投融资一站式服务窗口,集融资、信息交流、咨询服务、资源整合为一体,为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动进人资金和资本市场提供服务窗日和切人模式)服务企业30家以上,为企业提供投融资、技术转移、科一技成果转化、政府资金申报、令利与标准等咨询与服务,建立服务示范企业10家以上
(4)引导2一3家创业投资机构或风险投资机构进人北海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投资额为2 000万儿以上,帮企业分担风险,为企业带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规范的管理体制
(5)探索北部湾经济区国家小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提供信息化、专业化服务的机制与模式,培育北海中心服务品牌,建立服务质量标准,提升品牌价值和增值服务能力,提高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实现北海中心良性和可持续发展
6为完成近期任务所作的前期工作积累
(1)目前已基本确认首期北海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资金来源北海市科技局、北海市卜业园管理委员会、北海市高新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北海中心于2010年7月底达成合作意}句,决定共同设立“北海市科一技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首期资金注人额不低于400万元
(2)北海市科一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种J’资金运行情况良好,为扶持资金资木化运作积累了经验
2008年4月25日,北海市科技局出台了《北海市科一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设立了“北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由北海中心负责资金筹措和项目的组织、评审与跟踪首期种子资金运作取得犷圆满成功,第二期于2009年12月启动,日前运行情况良好
(3)北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发挥了区域性资本市场服务功能。2007-2009年,北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和北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共同投资进一步完善了北海市产权文易市场的服务功能,该中心已经为北海、钦州、防城港3个市的6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股权登记、托管、转让、质押、查询、分红、派息、馈赠和变更服务,这6家公司已在北海市产权交易中心正式挂牌交易,已有1家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1家企业通过了上市辅导期。同时,还为4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组建、增资扩股、资产重组、融资等提供服务。
(4)已引人1家风险投资公司进人北海高新技术企业,直接融资1 000万元。这是北海中心积极探索依托金融资本市场,为高新技术企业直接融资的一项尝试。
(5)初步建成了北部湾经济区科技创新投融资资源信息数据库。该信息数据库现已录人300多条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信息与项目信息、200多条金融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信息、200多条技术前沿报告及案例分析信息等。
(6)北海中心已与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广东生产力促进中心、广西现代物流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兄弟单位达成合作约定,它们将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信贷融资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服务等方面为北海中心开展业务活动提供专业指导、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
7投融资服务体系的三年规划
(1)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担保、信贷风险补偿等服务试点,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评价体系和多层次多渠道融资体系。
(2)启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工程,根据企业的不同成长阶段,积极帮助、协调、引导企业开展规范改制、规范运作和拟定上市方案等,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寻求发展,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服务机构和团队。
(3)设立北部湾经济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争取由财政资金、银行(如国家开发银行)、商业性金融机构、北海市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共同组建创业引导基金,吸引境内外投资机构来北海设立创业投资公司。
8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8.1编制规划
根据北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及实际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区域产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明确目标和任务,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8.2政策促进
根据北海市委、北海市政府制定的臼匕海市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总体方案》,对现有的相关扶持政策进行创新、补充和进一步完善,引导和鼓励国内外投融资机构到北海开拓业务,吸引和带动社会投资,加快推动服务体系建设。同时,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大对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营的支持。
金融监管的趋势范文5
关键词:金融监管;全球化;中国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1-0046-02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和金融形势出现的新变化,以及愈演愈烈的金融危机频繁爆发,中国金融监管改革问题也成为中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呈现的新趋势、新特点要求中国在顺应国际金融潮流变动的同时,应尽快着眼于本国金融业现状,以确保金融安全为目标,稳健运营为宗旨,大力健全和完善金融监督体制,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坚实的基础与保障。
一、国际金融监管新发展
美国的金融危机,暴露出全球金融监管在风险防范、协调合作等方面存在着问题,金融危机呼唤着国际金融监管改革。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弥漫,美英率先进行了金融监管改革,从而引领和昭示了全球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新理念和新趋势。
第一,金融危机的不确定性、隐蔽性、易变性和复杂性、危害性增加,波及范围扩大,蔓延至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及全球范围。影响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机构等许多相关行业,使许多国家、地区的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遭受重大损失,导致银行、金融机构破产,进而影响该国的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其破坏性和危害性极大。国际金融危机的复杂化客观上要求丰富国际金融监管方式,实行灵活多样,务实高效的金融监管。所以必须改革监管模式。实现广泛的国际协调,进行合作监管。第二,国际大型复杂银行合并和跨行业业务的发展及大型复杂银行合并浪潮的未来持续,势必在日益动荡不定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开展复杂的金融业务活动,提供复杂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其技术和操作难度增加。监管方式运用应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安全性与效率性,以适应混业经营的安全需要。要求金融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发展。第三,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及不断深化,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依赖也不断加强,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督,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同时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中,提倡各国银行联合监管,保持合作与交流。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因此金融监管法制应逐渐走向国际化。第四,由于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业的创新和变革,金融创新产品的层出不穷,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网上银行交易等创新业务,它们在增加收益的同时也增大了风险,且更易扩散,对金融市场的冲击也更加直接猛烈。最后,国际金融监管的另一个重要趋势是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监控水平。监管强调外部控制与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机统一,监管当局通过审查银行内部的风险和资本管理程序,保证资本充足性和自己对风险的评估,建立完善的内部评估和管理系统。
总之,在金融国际化的发展下,国际金融监管的方向将是国际协调与合作,并不断向集中统一、全面灵活、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方向发展。
二、中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
第一,中国已加入WTO,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不断涌入,中国将在更大范围内、更大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中,这对中国的金融监管也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正视中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差距和存在的问题。从金融业长期稳定发展出发,深入研究如何建立既符合中国国情,又适应现代化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目前中国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金融问题。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相比,中国目前金融监管存在着许多现实问题:如1998年中国进行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分业监管体制,这种体制适应了当时中国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结构。但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分业经营的模式逐渐显现出不相适应的方面。突出表现在银行资产项目过于集中,券商融资渠道不畅,保险资金投资效益低下,于是管理层逐渐放松了管制。如允许券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允许保险基金以购买投资基金形式进入股市以及允许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等,呈现出混业经营趋势,近年来事实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如:光大集团、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出现都需要对纯粹的分业监管进行完善。中国目前需要加强人民银行、证监会及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合作就是适应这种要求的变革,这项改革是未来金融监管发展的长期趋势。
第二,中国金融监管偏重于对金融机构经营进行合规性检查,这种检点主要集中在规范经营和规范操作上,对金融机构潜在的资产风险重视不够。而资产质量的风险是金融业深层次的风险,它的产生和发展将危及金融机构安全。同时金融监管内容存在漏洞,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滞后,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未及时纳入监管视线,一些准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未纳入监管范围。
第三,监管缺乏创新理念,监管手段落后,管理人才缺乏。中国金融监管缺乏主动性,依法监督的观念不强; 同时监管手段落后,仍以直接监管为重,大量运用行政手段,而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运用较少;监管方式不科学,现代化的监管方式运用得少,监管方法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还有监管人员中掌握现代金融业务的人少,从事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少,复合性人才缺乏,尤其是既熟悉国际惯例又懂计算机、法律及国内金融业务的综合型监管人才十分缺乏。
第四,中国信用环境被破坏,道德风险严重。监管新体制运行以后,没有其他机构可以对三个专职监管机构开展工作的合规性和效率进行监督和制约,监管缺乏合作和统一性,失去应有的制约机制。监管责任不十分明确,对监管者缺乏必要的责任约束,构成监管机构自身的腐败和监管行为的非规范性运作。在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中国的监管模式,无法消化大量的不良资产,业务面窄,监管内容狭小,出现了许多监管真空、盲点和重复监管问题,降低了监管运作效率,并导致信用环境差、道德风险产生。
中国金融监管存在上述诸多问题,有历史的沉淀、体制的原因、金融机构自身自律性不强、脆弱性增加、经营管理能力低下、社会经济因素等多种原因造成。为此,根据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和中国的金融监管现状,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研究和重视。
三、中国金融监管的策略选择
1.改革金融监管框架。经济全球化要求中国金融业必须遵循国际规则,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必须实行跨越式改革,目标定位也应在世界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的最新趋势上: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保留现有三大监管体,适应混业经营要求,专门负责管理、协调三大监管体制主体的监管工作。建立分合自如,目标一致,运行高效的金融行政监管委员会,对从事混业经营的内外金融机构实行联合监管。这种新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模式既能满足实行混业经营后金融业对监管体制的要求,也能适应现阶段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期对监管的要求,因此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
2.将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风险性监督为主,二者并重;建立银行信用评级制度,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以强化银行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同时便于中央银行准确掌握银行经营状况,并根据不同等级银行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加强银行创新业务的监管,如网络银行业务应正式列入金融机构管理范围,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准入制度,制定网络安全标准,建立安全认证体系等。应注意加强监管不能扼杀和阻碍金融创新,运用现代科技对金融运行实施动态、实时、持续的风险监管,以便及时化解风险,提高监管效率。
3.提高监管对象的自律性,要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就要倡导、帮助、督促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客观地评价其在防止舞弊,消除风险,严守监管法规方面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内控部门的独立性、人员素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及时督促修订有缺陷的内控制度并考核其执行情况,负责检查评价的部门应当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使金融监管体制逐步向功能型监管转变。
4.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金融监管应以法规为依据,并严格依法监管。抓紧修改、整理、完善各项金融法规,取消分业经营的限制,允许各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建立统一的会计规则,统一会计科目,报表格式和信息披露制度;借鉴国外经验和国际通行的监督规则,根据金融电子化和信息化业务迅捷发展的要求,及时制定和调整金融法律法规,事先进行规范性监管程序设计,建立独立的金融司法体系,重塑信用秩序。
5.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为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必须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建立定期的磋商和交流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跨境监管,这既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也包括中国在外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该积极参与国际性和区域性金融监管组织,如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活动,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监管规则的制定,以便更好地维护中国金融业的整体利益。
参考文献:
[1]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对策分析[J].集团经济研究,2007,(9).
[2]金融混业趋势下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J].重庆科技,2007,(9).
[3]金融监管:科学 创新 务实――十六大以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科学有效监管,保障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J].中国金融家,2007,(10).
[4]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启示与借鉴[J].西部论丛,2007,(10).
[5]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及其对中国后WTO时代的启示[J].集团经济研究,2007,(0Z).
[6]金融危机后的亚洲三国金融监管[J].新世纪领导者,2007,(9).
[7]美国印象[J].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7,(3).
[8]混业经营趋势下的金融协调监管[J].新疆财经,2007,(5).
金融监管的趋势范文6
内容摘要:在对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等大国的金融监管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对比发现,当今世界金融监管的主流模式已经是综合监管,各国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仍然保持着极其重要地位。中国在加入WTO后,为了应对加入WTO后来自金融强国的激烈竞争,本文就目前我国在金融监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利于发展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若干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模式;监管体制
一、欧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与金融体系的变化相适应,世界金融监管体系也进行了相当程度的监管组织、制度和技术上的创新和改革。西方国家金融监管创新的主要标志,一方面是在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废止了长期以来实行的金融分业监管的银行制度,代之以金融混业监管。另一方面欧洲则积极推进统一金融监管组织和制度的金融监管创新。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首先表现为金融监管主体法律地位和监管组织、制度的创新,世界监管制度趋同化、监管组织统一化的趋势,是世界金融监管创新的主流和方向。本文将以美国、欧洲和日本等西方国家为例来进一步说明各国监管体制的特征。
二、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总体趋势
纵观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过程,我们发现综合监管已经成为金融监管的主流模式。美、德、英和日已经采取了综合监管模式,只有法国仍采取分业监管模式。在综合监管模式中,美国是美联储的综合监管和其它监管机构的专业监管相结合,其它国家则为独立于央行的综合监管机构与央行合作进行监管,分业监管的法国正在考虑向综合监管转变。
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另一个特点是,监管当局与中央银行分离的趋势不明显。在实行综合监管体系的国家中,德、英、日等国的监管当局独立于央行。德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就成立了独立于央行之外的银监局,但1999年以后,由于德意志联邦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权转移到欧洲央行,德国正在考虑将综合监管职能放回德意志联邦银行。英国和日本在最近两三年才陆续建立独立于央行的综合监管当局,日本实际上是将监管分别从大藏省和财经部的控制下分离出来,同时加强了央行的监管职能,增设了检查局。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新成立的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则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目前,中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人的管理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理并采取化解风险的政策措施的制定。由于改革相对滞后的原因,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许多待解决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缺乏独立性
金融监管体制是对金融监督管理活动进行规范的一整套组织制度,金融监管体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金融监管的效果。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无论是中央级监管,还是地方级监管,监管机构都受制于政府部门的指挥和管理,缺乏独立性,不能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二)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金融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对金融机构的各种经营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这是保证金融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规程序实施,杜绝随意性,保证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基本要求。
(三)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不利于提升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混业经营已成为当代金融业发展的主流趋势,与之相适应,综合监管体制亦成为一种国际化的趋势。我国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原则规定,商业银行的资产只能发放贷款,不能从事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房地产业的投资活动,不能通过资产多样化实现投资风险的分散,使金融部门的业务受到严格的管制。
(四)金融监管手段落后,监管的能力和效率处于较低水平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金融机构的准人审批,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不多。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为风险监管措施强调的是发现风险后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追究造成风险者的责任。在我国,一旦金融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预,对金融风险的违规行为做出纠正,这种被动地事后处理方式,影响了金融业发展的稳健性,导致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业整体运营效率的低下。
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一)从制度上保障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在政府监管主体的设置方面,由于金融监管的范围涵盖整个市场,尤其需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等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金融市场的特殊性、金融活动的复杂性、金融市场失灵现象的广泛性和金融行业的专业性,要求金融监管体制采取独立型的监管主体。随着金融市场国际一体化程度的提高,设立独立、超脱、统一的政府监管机构具有明显的一致化的倾向。
(二)建立对监管者的监督约束机制
一个完善的监管体制还应包括对监管者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监管机构纪检部门的力量,建立纪检部门对监管工作的调查制度,明确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职责,制定对违法监管、执法不严或失职等行为的处置办法,定期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增强监管的透明度,扩大和完善社会公众对监管者的举报制度。
(三)加强国际层面上的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水平
加人WTO后,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外资银行将更多地在我国从事金融服务业务。由于跨国金融机构拥有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广泛分布的机构网络,这就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特别是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金融业务不再局限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范围,以国家为单位的金融监管已经不可能对其境内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行全方位的监管。我国应主动适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从而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我国要与其他国家金融当局签订双边谅解备忘录,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术合作等方面展开合作。同时,要发挥各类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在协调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并积极在国内全面推行金融监管国际化标准。
(四)充分重视对资本充足性和内控机制健全性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