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安全生产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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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安全生产管理

仓储安全生产管理范文1

严格执行“三个一律”措施,发扬“三铁”精神,努力实现全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为我区“13431”发展战略提供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

确保全系统零事故、零损失。完善安全责任管理体系建设,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理顺安全管理机制。争创安全管理目标一等奖单位。

三、主要措施

(一)落实责任主体

一是调整区局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根据人动对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领导干部实行“一岗双责”。各企业、各单位除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外,还应明确1名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或监督员,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

一是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各企业要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认真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将安全生产要求、安全规程、规章、制度落实到每名职工。要通过安全提示卡、安全应急教育等形式,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不留安全生产管理死角。

二是重点开展“打非治违”工作。深入开展非法违法、违规违章整治活动,督促企业对“违仓险库”进行整治,对安全不达标的企业,坚决调销粮食经营资格,并向相关部门给予通报。

三是重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各粮食收储企业要重点检查仓库质量安全,粮食储存质量安全;宏达市场要重点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房屋损坏排查,用电安全排查;有限公司要重点加强对所管资产的安全排查和整治,切实抓好渠坝库区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监管。

(三)把握关键环节

一是防火。加强粮库周边、市场内外电线、居民用火管理工作,杜绝随意拉设电线,加大对消防栓、灭火器材、消防通道的管理和维护的力度,保证随时可用。

二是防汛。建立预警机制,落实防汛责任制,抓好防汛检查,实行汛前排查工作制度,对排洪管网、沟渠进行输通,准备安全度汛物资、人员及预案。

三是化学药剂和熏蒸作业。严格执行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制度,药剂室严格执行“双门、双锁、双人”制度。加强熏蒸作业管理,现场必须设安全警戒,进仓至少有2名以上人员,并佩戴防毒面具,杜绝意外事故发生。

四是进出库管理。合安排粮食进出库流程,杜绝搬运工、驾驶员疲劳作业、酒后作业,禁止车辆超员、超载。

五是储粮安全。认真贯彻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严格执行仓储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统一标牌、健全账卡,加强粮情监测,实施科学储粮。

(四)健全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机制。各单位每月自查不少于1次,区局安全领导小组每年督查不少于6次。建立安全隐患治理档案,实行安全隐患整治督办制度,保持安全工作的高压态势。

仓储安全生产管理范文2

我们根据仓储货运的特点在安全工作上,我们建立了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和现场检查标准,根据以上制度确定检查周期和内容,并对发现问题做好及时整改。

1、在租户进场装修阶段:预防为主为原则,在图纸审批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点注意通道宽度、货架高度、距灯安全距离、防撞保护设计、充电区和仓储区分离、安全通道布置合理、消防设备设施留有足够操作空间、用电插座位置高度符合用电规范,电线线缆直径符合设计标准、开关配置电量准确等等。

2、现场管理:叉车司机持证上岗,高位货架和货物堆放区操作人员带安全帽、穿反光马甲,拍子无损坏才可使用,园区车辆进出车辆登记、一车一杆有序进出,园区内按交通标线限速行使。园区内电动车在指定车棚内充电区充电,园区内禁止骑电动车穿行。

3、园区每2小时一次安保巡视,检查设备设施、人员车辆、纠正任何违反园区安全生产、消防和保安规定的任何事件。工程人员每天一次巡视设备设施,保证园区设备设施运转正常。每月安博管理中心会同物业公司、租户防损及行政部门对园区进行安全、消防大检查。重点检查危化品、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和设施损坏情况、消防安全等问题能现场整改的就现场整改,需要时间整改的拍照片下整改通知,有跟踪有落实。做好检查记录并存档。

仓储安全生产管理范文3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仓储;安全;人员要求

重庆长寿区关口鑫腾炉料有限公司一个存放化学危险品仓库起火并发生爆炸,巨大的冲击波将屋顶震飞,墙体也震出处处裂口,长寿消防支队的官兵到达现场后,发现浓烟已经冲上仓库房顶,仓库内第三间存放化危品房间也是一片火海,一股股刺鼻的化学品味扑面而来,令人呕吐。仓库内三个房间存放有大量瓶装和箱装氢氟酸、氟化铵、氯化铵、高氯酸、浓硫酸、硝酸钾等90余种化学危险品。“里面全是火焰,这些化危品一旦被引燃,四周将夷为平地”随后赶到的化危专家认为,如果扑救不及时,必定会危及到另外两个房间,引起存放的氯化铵爆炸,将对周围环境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此案例是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仓储问题,作为鑫腾炉料有限公司应该根据化学品的分类和特性,采取合理、科学的储存方式,才能避免此类恶性事件的发生。

危险化学品的存储相比较于一般的商品来说需要更为严格和科学的管理措施,以免由于储存方式的不当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危险化学品即化学品中化学性质活泼,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性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商品造成损害的物品。按照GB 15603--1995根据危险化学品品种特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必须实施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需要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能同库储存等。仓储人员必须熟悉化学品的分类和特性,才能采取合理、科学的储存方式。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储存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基本要求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储存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对其中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排取决于危险化学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储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储存。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爆炸物品不准和其它类物品同储,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储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储;氧气不得和油脂混合储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有毒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它物品共存。

二、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商品数量、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危险标志。

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区的机动车辆应安装防火罩。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三、仓库必备的消防措施

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或专职的消防人员。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根据经营规模的大小设置、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有消防水池、消防管网和消防栓等消防水源设施。大型危险物品仓库应设有专职消防队,并配有消防车。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放物品和杂物。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有专人管理,负责检查、保养、更新和添置,确保完好有效。对于各种消防设施、器材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建筑物内应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储存危险化学品建筑物内,如条件允许,应安装灭火喷淋系统(遇水燃烧危险化学品,不可用水扑救的火灾除外)。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设有安全保卫组织。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有专职或义务消防、警卫队伍。无论专职还是义务消防、警卫队伍都应制定灭火预案并经常进行消防演练。

四、仓库人员要求

对于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看管人员,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仓库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对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仓库的消防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化学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使其熟悉各区域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特性、储存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

作业人员应穿工作服,戴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各项操作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现场应远离热源与火源。操作易燃液体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钉鞋。大桶不得直接在水泥地面滚动。出入库汽车要戴好防护罩,排气管不得直接对准库房门。桶装各种氧化剂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库房内不准分、改装,开箱、开桶、验收和质量检查等需在库房外进行。如果发生火灾,各种物品在燃烧过程中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毒性气体和毒害性烟雾。在灭火和抢救时,应站在上风头,佩戴防毒面具或自救式呼吸器。如发现头晕、呕吐、呼吸困难、面色发青等中毒症状,立即离开现场,移到空气新鲜处或做人工呼吸,重者送医院诊治。

综上所述,经营危险品仓储业务的单位,一定要结合实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仓储企业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专职安全主任等要落实到人,用制度的形式将这些岗职人员的责任范围明确下来并且要责任明确。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国家的法律要求和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不管是管理人员或者现场作业人员,上岗前都必须进行正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有关从业上岗资格证书。使危险品仓储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不仅在思想上认识到安全责任的重要性,而且从知识、技能上懂得危险化学品仓储等方面安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规范,应急救援办法。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GB 17915-199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3]GB17914―1999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仓储安全生产管理范文4

【关键词】化工;安全管理;问题;管理;策略

一、化工企业安全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涉及到生产人员、生产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等管理因素,只要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管理不到位,那么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就无法真正落实。针对化工企业安全管理现状,总结出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1. 生产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从许多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分析结果中可以看见,生产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是造成生产事故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为:生产操作不规范,没有严格按照生产操作要求执行;在化工生产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喧哗;错误使用生产工具,如冲击作业过程中不使用辅助工具;过分依赖经验,特别是在易燃易爆物品的装卸、取用过程中忽视细节工作;冒险作业等。

2. 生产设备的不安全因素

化工生产的大多数产品都需要使用一系列的生产设备,然而,随着化工产品结构的不断更新换代,许多的化工生产设备设施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的化工生产需求。但有些生产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生产企业,由于受到资金、供需要求等原因的影响,无法及时购置与生产现状配套的先进设备,仍旧使用相对老旧的设备进行化工生产。生产设备的老化一方面不利于化工企业提高生产效率,一方面增加了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还有一些有能力的化工生产企业虽然更换了设备,但由于没有及时的调整好相关操作技术,没有及时对操作员做好充分的技术培训,由于操作员不了解机器运转特点从而导致的安全事故也十分常见。

3. 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力度弱

制度是管理的依据,在化工企业生产管理中,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不仅仅只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要求进行编制规范和要求,还需要企业管理者联系企业生产的特点以及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不安全因素,编制出符合企业经营发展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目前许多企业没有认识到这一管理制度规范性的重要性。

与此同时,许多化工产品生产过程中缺乏严密的安全监督系统,尤其是对生产线上现场加工的监督力度不足,许多生产人员也因此放松警惕,在危险作业的过程中只求方便、快速,而忽视了安全因素。最后,化工企业生产安全管理还存在欠缺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考核系统,许多化工企业对于安全知识的普及及培训应于形式 ,不能取得切实有效的成果。

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创新策略

安全管理要在两个方面创新:一是安全管理观念思想意识创新;二是安全管理具体方式方法创新。

1.安全观念思想意识创新

化工企业比起一般的生产企业,由于生产原料的特殊性,使得化工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系数较高。落实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对于企业的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创新化工企业安全管理需要从企业的安全管理观念创新。

首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需要防止“形式化”现象出现,目前许多化工企业都意识到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但大多数企业都将这种意识转换成了“教育”,也就是不断的开展讲座活动、教育活动以此来加强生产员工的安全意识。诚然,这种做法确实能够在提高生产人员的安全意识上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并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全部,企业管理者还应该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去实现安全管理落实上,这种“讲的多,做的少”的安全管理观念,不仅耗费我们不必要的精力,而且它具有潜在的麻痹各级人员的危害性,对工作人员起到负

面消极的引导,对安全工作极为不利。

其次,化工企业安全管理需要持有科学的态度,并且需要将企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融入其中。化工安全管理属于一种典型的风险管理,因此实施化工生产的安全管理不能够存在“极端”的态度,也就是说在化工生产安全管理中,管理结果存在一定的不安全几率,理论上安全管理无法保证生产的绝对安全,而只是能规避部分不安全因素。因此,我们要树立科学的安全管理思想,在现有的安全技术水平下,在符合企业现有实际的前提下,积极依靠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最后,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做到“以人为本”,生产员工是化工企业生产最重要的人力资源,是任何其他资源都无法替代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思想就是要让“人员安全”和“生产安全”,人员的安全是要优先于生产安全的。因此,在企业生产安全管理过程中,坚决不允许以生命为代价来换取经济效益,要认识到任何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都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不负责任的行为。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经济效益,但也要有限考虑到人员的安全性。

2. 安全管理方式方法创新

安全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化工生产安全管理创新的基本原则是:防范为主,注重结果。完善对人员、设备、措施等必备条件的管理,还是全面推行高科技新技术都以防范为主要目标,追求加大安全系数为根本目标。

第二,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如工艺规程、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设备维护检修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还要制定和执行各种标准,如产品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环保标准、质量标准、职业健康标准和工作标准等。与此同时,化工企业还需要定期实施安全考核,对新老员工展开安全技术考核,让生产前线的人员时刻对安全生产保持警惕,不断规范生产操作,避免由人为失误带来的安全事故。

第三,对于化工企业中的生产设备机械进行定期的检查维修、相应的引进安全系数较高的生产指导技术。新型设备机械必然有着安全系数较高的防护措,而对于此类设备机械的引入无疑是对化工生产过程的安全又加了一层保护层,从而加大了安全防护的措施。但引入新设备的同时,生产企业管理者也需要注意到生产设备使用技术的及时更新,保证使用安全,同时使得新设备的经济价值得以实现。

结束语

总之,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公司员工的全员参与,需要我们客观的认识存在的实际情况,在安全工作中不断总结方法,积累经验,要在创新中深入推进,最终实现企业安全发展。

参考文献

仓储安全生产管理范文5

第九条 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三条 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该规章也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因此,各地在零售户储存数量有另行的规定。如:北京市制订了《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就规定:经营场所面积10-2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50箱;经营场所面积20-4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150箱;经营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以上,周边防火间距6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300箱;零售棚面积50平方米以上,周边防火间距12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500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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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六条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必要的黑火药、引火线安全保管措施,自有的专用运输车辆能够满足其配送服务需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八)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 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后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和设有1.1级仓库的企业,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批发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发许可证。

发证机关在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批发企业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批发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 批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再现场核查,直接办理批发许可证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二)取得批发许可证后,持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的;

(三)接受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四)未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

第十五条 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第三章 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限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确定。

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第二十四条 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

对执法检查收缴的前款规定的烟花爆竹,不得与正常的烟花爆竹产品同库存放。

第二十五条 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自购买或者销售之日起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正本。批发企业应当在储存仓库留存批发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省级安全监管局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告安全监管总局。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式样。

仓储安全生产管理范文6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第三季度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会议,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现场会精神,交流、总结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经验,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双基建设重点工作。这次的会议安排了一天时间,内容很充实,既有实地考察,又有经验介绍,相信对下一阶段工作将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昨天下午,大家参观考察了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及其下属1个居委会安监办的安全生产双基工作新经验和新成果;刚才,番禺区政府介绍了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的经验,番禺区桥南街、白云区石井街及黄埔区穗东街分别作了发言,他们的做法和经验都值得其他单位学习借鉴。梁醒虾局长对下一阶段全市双基工作作了部署,讲得都很好。希望各区、县级市回去之后认真抓好全省双基工作现场会和这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下面,我重点强调两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工作是影响一个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好坏的关键因素,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治本之策,意义十分重大。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离开了基层、基础工作,安全生产工作就会失去最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真正的力量源泉。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把安全生产双基工作推向了突出位置。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经济社会全面转入科学发展轨道的重要一年,也是举世瞩目的奥运年和改革开放30周年。做好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意义特殊,责任重大。国务院把今年确定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就是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奥运会以及改革开放30周纪念活动的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只有具备坚实的安全生产基础保障,才能顺利完成今年的各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的有效途径,取得了较大成效,得到了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的充分肯定。特别是去年召开全市村级安全生产管理试点工作现场会以来,各区、县级市认真按照市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动村级安全生产管理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全市已有289个村(社区)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应装备。我市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的积极开展,极大地促进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今年以来,全市共发生各类安全事故3655起、死亡765人、受伤3621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22.2%、16.2%、26.1%。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市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推动安全生产双基工作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基层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我市镇村企业多数属于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由于历史原因,部分镇村企业在用地手续、工商、消防、环保、安全等方面证照不全,安全设备设施不足,工艺流程落后,环境污染严重,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二是基层安全监管力量不足。我市虽然已经建立了镇村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但由于工资待遇等原因,监管队伍稳定性较差,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无法适应当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需要。三是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偏低。我市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所占比例较高,他们文化素质、专业技术素质普遍偏低,安全生产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欠缺,往往是事故的肇事者也是受害者。上述这些问题,正成为制约和影响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因素。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要继续保持我市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持续下降的良好趋势,关键要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只有双基工作做好了,安全生产基础才能稳固,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才能得到落实,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才能持续下降,安全生产工作才能取得实效。因此,各区、县级市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既要看到取得的成绩,又要看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特别是要树立打持久战的思想,毫不松懈地做好做细各项工作,努力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向纵深发展

今年是我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推动经济社会转入科学发展轨道的关键一年。新的形势和任务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推动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向纵深发展。解放思想落实在安全生产双基工作中,就是要着眼于突破惯性思维,克服因循守旧思想,树立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开拓创新、奋发有为的观念,善于用新办法、新途径、新举措破解双基工作难题,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在持续稳定好转的基础上实现根本性好转。各区、县级市要在上半年试点工作基础上,认真查找差距,积极借鉴兄弟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按照市的工作要求,抓紧抓好双基建设五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村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根据全省村(社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目标,结合我市实际,2009年内,全市符合条件的村(社区)要100%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年初我们确定了“企业数50家以上的村(社区)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的条件,现在看来不太符合省双基工作现场会提出的目标要求。我市共有2229个村(社区),要做到100%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目前还不现实。如何确定这个条件,今天会议同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村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就是想听听各区、县级市的意见。刚才,梁醒虾局长谈到在企业数10家以上的村(社区)中推进这项工作,我认为比较符合客观,切合广州实际。当然,市安监局还要开展细致的调查摸底,广泛听取各区、县级市的意见,最后确定我市建立村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推进范围。这个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希望各区、县级市不要松劲,要认真总结、大力推广试点工作经验,以点代面,推动全盘工作的深入开展。范围确定之后,要按照市的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强化手段和措施,充分调动各级政府的积极能动性,分阶段、分目标把工作任务落实到实处。这项工作已纳入对各区、县级市政府的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切实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近年来,我市加大投入力度,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要资金、装备投入。各区、县级市要参照市的做法,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资金,加大对镇村两级安全生产工作资金投入,提高安全管理装备水平,保障基层安全管理工作正常、高效开展。此外,各区、县级市还要积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拓宽安全生产投入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安全生产,逐步形成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引导、金融和保险参与的全社会多元化安全生产投融资体系,切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着力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素质。安全监管队伍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者,担负着保障安全发展的重任。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整体能力、业务水平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的管理能力、服务水平,关系到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关系到十七大提出的宏伟战略目标的实现。各区、县级市要加强教育培训,着重要抓好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执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所有村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必须参加各区、县级市组织开展的岗前培训,培训教材由市统一编排,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天,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据介绍,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26个村(社区)安全办全部建立了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编制了《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指南》,统一规范了安全生产检查、隐患上报等各项基本程序。管理人员按照统一工作要求、规范工作程序开展对属地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区、县级市要学习借鉴容桂街先进管理经验,加强督促指导,健全村级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程序步骤,完善档案资料,实现村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