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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范文1
关键词:公益林;生态保护;生态环境建设
中图分类号: S727.9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6.22.058
公主岭全市林业经营总面积近5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到9.5%,全市主要林种为公益林和用材林,其中公益林占绝对比重,但许多公益林都呈现出了老化趋势。为了进一步加强公益林管护,公主岭市依据《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国家重点公益林保护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文结合公主岭市实际情况,简要探讨了提升公益林生态保护功能,完善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的相关问题。
1公益林对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的作用
公益林指的是能够提供公益性及社会性产品和服务的森林、林地,其有着生态保护功能,这种功能有着复杂性和动态性的特点,能够实现生态补偿效果,对于完善地区生态环境建设有积极的意义。
1.1有利于恢复生态多样性
公益林的生态保护不仅仅是对林木资源的保护,也是对林下土壤、微生物及动植物的保护,这种生态保护有着层次化和立体化的特点,在整个公益林内,生物呈空间上的垂直分布,有利于恢复食物链的丰富性,同时能够更好的发挥公益林的生态补偿功能[1]。公益林中生物种类众多,例如高大乔木、灌木、草本类植物、菌类及各种动物,这种生物的多样性有着动态性和可持续性特征,能够不断恢复生态系统的调节功能,对于保持水土、径流降低等方面作用明显,有利于构建良性区域小环境。
1.2有利于资源储藏和节约
公益林的生态保护是对林区内所有资源的保护,以此来恢复资源原生态特点,保证自然界食物链不受人为干扰,从而达到平衡。在此过程中,人类活动减少,降低了资源消耗。排除人为活动后,公益林内以自然界的新陈代谢为主,在长期自然界新陈代谢过程中,一些不适合环境条件的物种逐渐被淘汰,优势物种被保存,这对于公益林内的自然资源储藏有着积极的意义。
1.3有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是对生态环境及资源的保护,从而减少林区资源在市场流动,市场上资源的减少会体现在资源市场价格上,从而在货币上体现出生态价值,这就需要生态文明建设有着相配套的制度,以制度来引导和制约资源的生态价值,因此,公益林有利于间接推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2]。
1.4有利于提升全民森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在公益林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的背景下,广大群众都意识到,生态补偿制度对于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类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群众对森林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得到了提升,从而自发投入到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生态环境建设活动中。
2提升公益林生态保护功能的对策
积极提升公益林生态保护功能对于完善公主岭市地区的生态环境有着积极的意义,结合公主岭市公益林管理和维护实际情况,应从公益林管理和维护等方面着手。
做好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做到专款专用,杜绝资金挪用和节流的情况,做好提升公益林生态保护功能的经济基础;以公主岭市各公益林区管护难易程度来合理的设置重点管护人员面积,一般来说以2200亩~3000亩为宜,对于集体所有的重点公益林来说,应当以国有林场标准来确定人均管护面积,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护标准[3];公主岭市林业局应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同一合同样本与国营林场、村集体等承担公益林管护任务的经济组织签订公益林管理和维护责任合同,保证公益林管理和维护工作的落实,从而提升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做好公益林管护人员的管理,按照管护面积标准聘用管护人员,监管人员加强日常考核和检查,制定管护责任合同;做好公益林造林、补植、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及资源监测等方面的工作,保证公益林正常生长,避免受到破坏,以此来充分发挥其生态保护功能;积极完善相关制度,例如《巡护制度》、《公益林管理办法》等,保证公益林管理和维护的有制可依[4]。此外还应当积极加强公益林保护及公益林重要性的宣传,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此来提升群众对公益林保护的意识,避免人为活动影响公益林生态保护功能的发挥。
3结语
综上所述,公益林对于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公主岭市有着众多公益林,但许多公益林出现了老化趋势,需要加强管理和维护。本文简要分析了公益林对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作用,以公主岭市为例,探讨了提升公益林生态保护功能的对策,旨在充分发挥公益林对公主岭市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吴守蓉,冀光楠. 我国重大生态保护工程政策工具选择研究――以天保工程区集体公益林为例[J].中国行政管理,2014,(01):93-97.
[2]沈玲玲.我国生态公益林可持续经营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11.
[3]姚红岭.生态公益林的资金筹集与运用研究[D].福建农林大学,2006.
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范文2
国家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问题十分重视。2005年,“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建设生态文明列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之一,要求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出明确规定。2010年,《生态补偿条例》正式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各地在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中,也相继出台了流域、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等方面的政策文件。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是省级层面比较系统地开展生态补偿实践的突出事例。①在实践方面,先后启动了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西南溶岩地区石漠化治理、甘肃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区等具有一定生态补偿性质的重大建设工程。同时,还开展了大规模的水污染治理工作,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我国在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各地也积累了一些实践基础。但是,我国生态补偿机制还存在着补偿范围不明确、补偿标准不科学、补偿模式较单一、资金来源缺乏等问题。“十二五”时期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对于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发展意义重大。
一、当前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补偿范围不明确
一是补偿主体范围不明确。从理论上讲,补偿主体依据“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来确定,但实际上生态补偿主体的范围要窄于生态受益主体,原因在于并非所有生态受益主体都有承担生态费用的能力,如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个人作为生态受益主体,往往无力承担生态补偿费用。另外,后代人亦是受益主体,但不可能承担当前的生态补偿费用。二是补偿对象范围不明确。实践中往往很难界定补偿对象范围。
(二)补偿标准不科学
生态补偿是生态受益主体中具有支付能力的生态补偿主体向生态受偿主体即生态受损主体进行的经济给付。与一般补偿标准相比,生态补偿标准的界定存在着相当困难:一是生态受损主体的经济损失不易计算。二是生态受益主体的受益往往是非物质性的,无法量化,且生态受益主体并不能当然成为生态补偿主体。三是生态受损主体有时与生态受益主体交叉。四是生态补偿标准还取决于多种因素如国家的财政支付能力,个人、企业和地方受益主体的支付意愿等。实践中各地试点关于补偿标准的规定也不一致。②补偿标准主要取决于参与者讨价还价的能力和决策者的意志,导致补偿的随意性很大。
(三)补偿模式单一
现行的补偿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以一些项目工程为表现形式(如退耕还林工程),与这些工程配套的补偿政策通常固定为5―8年,在该期间内对相应主体发放固定金额的补偿金。这种补偿方式缺乏稳定性,5―8年后,受偿主体往往很难得到生活保障。
(四)资金来源缺乏
目前,实践中仅把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收取的各种税、费,如《矿产资源法》规定的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森林法》规定的育林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法》规定的草原植被恢复费、《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渔业法》规定的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等视为生态补偿资金。但是,上述税、费一方面存在定价过低的问题,另一方面在性质上定位不清,影响了国家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
二、国外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
在国外,生态补偿实际上是在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语境下提出的,通常指为生物多样性补偿而进行的生态服务付费过程。英国、瑞士、法国等发达国家已经实施了生态补偿制度,虽然形式和内容各异,但主要分为三种类型:政府购买模式、市场模式和生态产品认证计划。
(一)政府购买模式
政府购买模式的生态补偿是指政府直接向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农村土地所有者及其它环境服务提供者进行补偿,即对出于保护目的而划出自己全部或部分土地以提供环境服务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补偿。就国外目前实践情况看,政府购买模式仍然是主导和最普遍的生态补偿模式。英国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北约克摩尔斯农业计划③、瑞士保护农业环境的补偿政策④就是政府购买模式的生态补偿典型案例。
(二)市场模式
市场模式的生态补偿是私人之间直接进行的补偿,即由非盈利组织和盈利组织取代上文所说的政府购买模式中的政府而开展的一种补偿。各商业、非商业团体或个人消费者可以出于慈善、风险管理或准备参加管理市场的目的参与这类补偿工作。法国毕雷矿泉水公司为保持水质付费⑤、澳大利亚灌溉者为流域上游造林付费⑥都属于这类补偿。
(三)生态产品认证计划
生态产品认证计划即消费者可以通过选择,为经由独立的第三方根据标准认证的生态友好型产品提供补偿的计划。它实际上是对生态环境服务的间接支付方式。欧盟生态标签制度⑦就是这类生态补偿。
三、对“十二五”期间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一)明确补偿范围
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的界定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依据“谁开发谁补偿、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补偿主体可分为三类:一是资源开发者。资源开发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开发者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和建设。二是资源开发受益者。主要是指资源开发带来直接或间接受益的群体,这些群体由于资源开发的生态建设活动具有外部经济性而受益。如水资源开发的受益者包括电力用户、航运受益者、防洪受益地区等。三是影响或损害生态系统的政府或社会组织。资源生态环境一般作为公共物品或公共资源存在,应由政府负责养护和提供建设服务。社会组织实施的资源开发行为一般会导致环境问题,他们应是主要责任的承担者。补偿对象主要有三个:生态保护者和建设者;资源开发利益受损者;生态系统本身。补偿对象相对于补偿主体来说是弱势群体,因此,政府应当协调好地区、部门和群众之间的利益。
(二)合理制定补偿标准
对生态服务提供者的补偿标准和对受益者的征收标准是生态补偿的两个关键指标,必须建立一个明确的标准。建立生态补偿标准,既要充分考虑受偿方的需求,又要兼顾支付方的意愿,并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达到供需平衡。要重点参照以下四方面的价值进行初步核算:生态保护者的投入和机会成本的损失;生态受益者的获利;生态破坏的恢复成本;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要加快完善环境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实现对污染物排放等环境状况的即时监控和准确计量,为资源补偿决策提供依据。此外,作为一种利益驱动机制,生态补偿具有十分明显的激励功能,其实现程度取决于生态补偿的标准高低,只有高于生态受损主体经济损失的补偿标准才会发挥显著的激励功能。⑧
(三)完善补偿模式
从国内外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情况看,政府主导仍是主要方式,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制定法律规范和制度、宏观调控、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上。另外,政府仅仅是生态补偿机制的利益相关者之一,是生态补偿机制的倡导者和推动者,而不是承包者,有必要引入并完善资源分配和利益协调等方面的市场运作机制,研究制定完善调节、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政策法规,积极探索利用市场交易方式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此外,对于受益范围广、利益主体不清晰的生态补偿,应以政府财政资金补偿为主;生态利益主体、生态破坏责任关系清晰的,应直接要求受益者或破坏者补偿。
(四)扩大补偿资金来源
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设立政府资源补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生态功能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一是设置生态受益税。国家进行生态补偿的目的是提升整体的生态环境价值,最终受益的是全体国民,所以由全体国民在其能力范围内承担一定费用是合理的。由于受益的是全体国民,所以用税的方式最合适,这种税可称之为生态受益税,其应是国家生态补偿资金的主要来源。二是征收生态损失费。这里之所以是费而不是税,在于其仅限于生态开发、利用者这一特定人群。国家在生态环境价值遭受开发、利用者正常活动而损失的情况下,应向开发、利用者征收生态损失费,然后将其用于生态环境价值恢复、建设的补偿资金。三是收取环境资源使用费。环境资源往往有很高的使用价值,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主要所有者可以对其使用价值进行有偿拍卖,收取环境资源使用费以作为国家生态补偿资金。四是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国家通过发行生态彩票等方式从社会募集资金,作为生态补偿基金,弥补国家生态补偿资金的不足。
此外,还要积极引导商业银行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向生态环保领域和生态功能区项目建设。研究制订完善调节、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政策法规,引导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和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注:
①2005年8月,浙江省政府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确立了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原则,即“受益补偿、损害赔偿”、“统筹协调、共同发展”、“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多方并举、合理推进”原则。
②《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试点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是:化学需氧量每吨1.5万元;氨氮每吨10万元;总磷每吨10万元。《河南省沙颖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和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是:规定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的标准值,按不同区间以基数×(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
③英国北约克摩尔斯农业计划是欧洲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成功经验之一,是英国1985年环境法要求在农场经营中优先考虑生态保护的实施案例。1990年,北约克莫尔斯农业计划开始实施。根据1981年英国《野生动植物和农村法》第39条的规定,农场主和国家公园主管机关按照自愿参与原则达成协议,目的是对促进并增强自然景观和野生动植物价值的农场主提供补偿。
④瑞士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现在农业环境政策中。1992年瑞士重新构建了《联邦农业法》,目的在于向生态实践提供补贴。该法根据农业的可持续性对三个层次的农业发展提供财政和补偿支持:第一层次是支持特定的生物类型,如广阔的草原和牧地、高杆果树和树篱;第二层是支持比保护性农业更高的生态标准的农业生产;第三层是支持有机农业,实现上述农业环境政策主要依靠生态补偿区域计划和生态税计划。生态补偿区域计划旨在增进自然生物多样性、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自1999年起农民必须证明他们达到了生态环境标准才有资格获得相关领域的生产补助。第二部分是直接付费。第三部分是自2002年实施的额外奖金,如果生态质量的最低标准被实现,参与保护生物群落计划的农民能够获得额外奖金。改革生态税是体现生态保护补偿的另一重大政策。瑞士民众支持将生态保护费用的支付问题综合纳入全面的税收改革计划中去,从1990年起瑞士开始组建一个由200多个农场组成的网络,用于测试资源保护技术对农业活动在经济和生态方面的作用。这就创造了很好的实验基础和数据分享体系,极大加快了生态生产目标和环境保护标准得以普遍实现的进程。
⑤20世纪80年代,位于法国东北部的Rhin-Meuse流域水质受到当地农民农业活动的威胁,依赖该地区的干净水源制作天然矿泉水的公司不得不作出选择,要么设立过滤工厂,要么迁移。毕雷矿泉水公司采取的措施就是购买保护水质的生态服务。参与者作为天然矿泉水最大制造商毕雷威泰尔矿泉水公司,它向居住于Rhin-Meuse流域腹地40平方公尺的奶牛场提供补偿。20世纪90年代早期,毕雷威泰尔矿泉水公司认为保护水源是最为节约成本的选择,于是公司与农民进行磋商并协议减少水土流失和杀虫剂使用。这项协议是私人协议,政府仅仅支付总体费用很小的一部分,其中法国国家农业部支付研究费用的20%,法国水管理机构支付建造和监管费用的30%,私人和公共部门之间也未建立合作关系。
⑥在澳大利益墨里河和达令河流域的马奎瑞河的次水域,因为其地形的自然特征和空旷的流域特征,特地受到盐化侵蚀的严重影响。新北威尔士的政府林业部分负有养护和管理森林的责任,对此采取了一项生态保护及补偿的重要措施:灌溉者付费给上游造林者。马奎瑞河食品和纤维协会为其获得的流域生态环境功能价值付费。
⑦为鼓励在欧洲地区生产及消费“绿色产品”,欧盟于1992年出台了生态标签制度。欧盟生态标签制度是一个自愿性制度,目的是把各类产品中在生态保护领域的佼佼者选出,予以肯定和鼓励,从而逐渐推动欧盟各类消费品的生产厂家进一步提高生态保护,使产品从设计、生产、销售到使用,直至最后处理的整个生命周期都不会对生态环境带来危害。生态标签同时提示消费者,该产品符合欧盟规定的环保标准,是欧盟认可并鼓励消费者购买的“绿色产品”。如果生产商希望获得欧盟生态标签,必须向欧盟各成员国指定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完成规定的测试程序并提交规定的测试数据,以证明产品达到了生态标签的授予标准。欧盟对于每一种产品都规定了相应的环保性能标准,这些标准主要是关于自然资源与能源节能情况、废气(液、固体)及噪音的排放情况等。
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范文3
无论是学界或实务界,将“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相混淆的情形时有发生,甚至认为两者浑然一体,无所区分。笔者认为,“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在保护的内容、对象和范围上有所不同,应当在保护制度的理论探讨前作出明晰的鉴别。首先,从保护内容上看,生态保护主要是以生态系统为中心,关注人类行为活动对生态系统间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的影响状况,以恢复生态系统间的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平衡为重任。环境保护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生活环境为基础,但更以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为紧迫的任务,没有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机制。其次,从保护对象上看,生态保护是以生态要素为生态系统,即动、植、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的生态平衡,包括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主要关注物种灭绝、植被破坏和土地退化等生态危机。环境保护的对象是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人类生活环境,偏重于生活和劳动环境里的工业污染和破坏。其三,从保护范围上看,生态保护主要是指单纯的自然环境和影响生态系统发展的各种生态因素,如气候条件、土壤条件、地理条件等。而环境保护中的环境却更为复杂,包括自然生态环境和以人类为中心的生活环境,涉及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
二、构建生态保护制度之动因分析
生态保护作为生态利益反向供给的重要方式,其兴起和发展不仅是人类社会对经济发展模式的再认识,也是人类探索生态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的重要举措。生态保护是人类社会探索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关系的创新,是在尊重自然规律和梳立生态理念的前提下,破解生态危机与环境恶化的重要实践。
(一)构建生态保护制度是生态伦理的衍进与发展生态伦理通常是指人类与其生存于其间的自然环境以及生命物类之间的关系伦理。生态伦理是人类对其与自然关系的伦理性认知,即相互依存的自然规律和共存共荣的生态足迹,显示出人类伟大的生存智慧。生态伦理是新时期的生态文明哲学,是人类在地球家园中如何与其他物种同舟共济、共同繁荣的必修课。具体而言,生态伦理的内涵表象为人类与生态系统的相互依存和共存共荣。一方面,人类生命与生态系统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间存在着各种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这种生命物质间的相互渗透和彼此互补具有整体上的协同性。另一方面,人类在积极获取生态利益的同时,利用自身技术创造了先前环境所没有的物质,改变了环境形态,造成了环境污染。与此同时,环境作为人类生存的绝对要素,对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发生了不为人类所乐见的生态灾难。生态伦理确立了以生态利益为中心的价值观念,唤醒了人们对地球家园的情感、良知和责任意识,体现了人类对其他生命物种的尊重,规范了人类开发利用自然的行为,对于缓和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需求矛盾,进而实现可持续发展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生态保护制度是生态伦理的衍进与发展。生态环境不仅关乎人类的生存,而且关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然而,人类社会步入工业化以来,在错误的自然观、价值观的引导下,人类对生态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环境污染造成了物种灭绝、土地沙化、温室效应、森林锐减、草场退化等严重后果,极大地破坏了自然界的生态平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成为人类生存与发展面临的极为严重的全球性问题。全球性的生态危机促使人类树立起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型价值观、生态伦理观,要求人类实行以生态修复和生态建设为中心的变革,生态保护的意识和行动成为人类践行生态伦理观最鲜明的表征。而且,生态伦理思想为生态保护提供了道义上的支持和应有的价值向导。生态伦理并不反对人类对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但其开发利用应以承认并尊重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生态价值为前提,并着眼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生态保护具有保育生态资源、保障生态安全、保持生态条件等作用,是建设生态文明的物质基础和实现生态伦理的重要前提。
(二)构建生态保护制度是生态管理的善治与流变生态管理是指运用生态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跨学科的原理和现代科学技术来管理人类行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力图平衡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最终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5]目前,我国生态管理的研究与实践主要集中于生态系统管理和区域生态管理。一方面,生态系统管理是研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生态承载力等内容,以此评估生态质量和生态效率。根据我国的生态环境特点和国情,采取多种管理形式,保护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平衡。另一方面,区域生态管理是以城市、乡镇、乡村等为划分标准,用生态学理论对该地区的生态问题提供决策支持、科学依据和管理方法。根据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特点,通过对各种生态资源的统筹安排,有效管理规范人群的生态行为,改善区域内的生态结构,使人类的经济活动对生态影响降至最小的状态,从而实现区域的可持续发展。总之,生态管理是对生态系统管理的可持续发展方式,也是人类对生态环境从被动适应到主动治理的转变。生态保护制度是生态管理的善治与流变。生态保护的各项政策、制度、措施以及相关的规划、计划的实施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态管理体系,通过完善生态管理的组织体系、监督管理制度以及改进管理方法和工具等,才能推进环保事业的顺畅发展。而且,笔者认为,生态管理主要是国家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科技与教育等手段,通过全面规划、综合决策、颁布政策法规、制定规划和各项标准,实现生态目标的综合活动。生态保护是以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及生态系统为重任,最终体现了保护人类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涉及每个社会主体的切身利益。我国日益严峻的生态危机现实,要求生态保护行动迅速变为强大的国家意志,依靠强有力的国家机器发挥统领作用,举全社会之力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因此,政府在预防和禁止人们损害生态环境、优化生态资源配置、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生态利益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生态保护是实现生态管理目标最为直接的手段,也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柔性治理的有效方式。
(三)构建生态保护制度是生态责任的重构与履行生态责任是指追求人与实现自然生态平衡和稳定或人与自然的自然性和谐作为价值目标的特定责任,其本质反映的是人对自然的一种责任关系。
生态责任的内涵包括生态治理的义务或职责,以及对没有切实履行生态保护或对生态破坏的相关责任主体实行严格问责的制度。人类为了满足经济的持续增长,肆意过度地开发利用生态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是人类对生态环境的不友好行为。严格地说,社会任何一个主体都对全球生态环境的恶化和破坏负有一定的责任。然而,保护生态并不是不允许人类利用和开发其生态资源,而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与自然协调发展,使人类利用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能力,获取可持续的生态利益。生态责任主体具有多元化表征,主要包括政府、企业和公众。由于生态环境和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这就决定了政府生态责任是其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的逻辑延伸,并在承担生态责任中扮演了重要而关键的角色。由于企业向社会提品和服务时,必然消耗生态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和污染,因此企业也应当承担生态责任。公众既是生态资源的消费者,又是生态环境的污染者,还是政府生态管理体系中的实施者与监督者,必然在承担生态责任方面处于主体的地位。生态保护制度是生态责任的重构与履行。生态保护既是一种管理方法,又是一种社会责任,还是一种历史使命。生态保护不仅关系到个人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生存利益,更关系到国家的生态利益,甚至关系到国家的生态安全。国家生态安全是一个国家的军事安全、政治安全和经济安全的载体,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都存在着对生态利益需求的现状,而对生态需求的满足建立在生态资源存量的基础之上,唯有坚持生态保护原则,正确处理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才能不断改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人类的生态福利。虽然生态责任的履行结果最终表象于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经济赔偿等方式,但是该制度的目标是有计划地防治生态破坏和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保护人类健康。生态保护与生态责任在目的与宗旨上具有一致性,前者是对后者的塑造和价值实现。
三、构建生态保护的强制制度
生态利益是人类一切利益中最基本的利益。没有生态利益,物质、经济等其他一切利益就没有了存在的现实基础和源泉。为保障人类分享生态利益的可能与实现,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态保护强制制度亟待创新,以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健康发展,实现经济、社会、资源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一)绿色消费制度绿色消费是指在消费行为中注重产品对环境的影响,并通过购买环境友好的产品以取代会对环境造成损害的传统产品。传统的消费生活方式以过度消费为特征,对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同时也忽视了人的社会心理和精神需要,阻碍了人的全面发展。而绿色消费作为一种可持续的消费方式和价值理念,它在满足人们健康合理的消费需求的同时又符合生态生产的发展要求,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模式树立了典范。绿色消费者体会到人对生态环境的依赖,对大自然怀有一种感恩的伦理情怀,要求人们按生态保护的要求,既要做到选择未被污染或者有助于公众健康的绿色产品,又要做到对消费品的包装物、废弃物的环保处置,还要做到转变传统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模式,崇尚自然、追求健康,注重环保、节约资源和能源,实现可持续消费。绿色消费以生态经济为出发点,以满足人们的生态需求为基本准则,以保护消费者健康权益为宗旨,将经济、生态、社会文明有机地统一起来,是一种理性消费、公平消费、可持续消费。绿色消费制度可以使消费者把遵循制度的强制行为转化为一种自我约束的行为习惯,使绿色消费成为社会所崇尚的、具有伦理性和普遍性的消费活动。但该制度的不完善是阻碍我国绿色消费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应对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整合、优化,以促进绿色消费。首先,完善与绿色消费有关的税收制度。绿色税收是以实现保护生态环境目的而专门征收的税收,对不同产品根据其对生态环境的友好程度设计出差别税率,特别是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的产品列入具有较高生态保护税收含量的税种。其次,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在GDP中所占比例很大,无疑是发展绿色消费的重要推动力。政府在采购中选择符合绿色认证标准的产品或服务,促进供应商绿色清洁技术的发展,既可降低绿色产品的成本,也可促进生态产业的形成。最后,完善绿色产品认证制度。为避免消费者难以辨认及查询绿色产品,或绿色产品的认证质量参差不齐,严格规定设立绿色认证机构的条件及程序,建立便捷的绿色产品或服务的查询途径。
(二)生态功能区划制度生态功能区划是指依据区域生态环境要素、生态敏感度与生态服务功能等特征的空间分布规律而进行的地理空间分区。生态功能区划以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开发为理念,系统管理一定区域内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要素,解决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最终实现该区域内生态系统稳定健康的目标。政府在制定生态功能区划之前,既要考虑区域内受气候、地理条件影响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又要顾及区域规划的生态性、协调性和层次性。良好的区域生态保护目标对该区域生态系统的稳定和保护起到关键作用。生态功能区划的最终形成,有利于生态保护决策的科学化、管理定量化、资源开发合理化,同时也可为各级政府在制定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开发生态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提供决策依据。生态功能区划制度能够实现功能区域内生态资源的有效配置,能够反映功能区域内对人类活动影响的生态阀值,能够预测功能区域内生态环境的演变规律。自原国家环保局2008年《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文件以来,国家级层面的生态规划蓝图已经成形,但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生态规划的落实并不到位。生态功能区划本是生态保护与建设的一项重大基础性工作,为解决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协调人类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平衡、和谐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此,积极构建生态功能区划制度具有实践意义。首先,确立生态功能区划的空间基础。政府应当明确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要生态区域,引导相关部门和资源等多方力量,率先在重点区域进行保护和恢复,提高生态治理的效率。其次,确立生态功能区划的科学基础。政府以生态功能区划为依据对建设项目进行管控,对资源开发设定量化标准,并禁止一切不符合生态功能区定位的工程和项目。最后,确立生态功能区划的政策基础。政府应当在充分考虑区域生态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区域属性的产业政策、资源价格政策、节能减排和总量控制政策等。
(三)环境责任问责制度环境问责是指对环境污染或破坏的行为主体的责任追究机制。个人和企业所承担的环境法律责任是有明确规定的,而政府作为较为抽象的实体,却没有一个切实的问责制度,可以说是生态保护工作的缺失和遗憾。为此,这里仅着重讨论政府的环境责任问责机制。政府环境责任是指政府为满足社会公众的环境公共需求而承担的环境义务。[9]政府环境责任问责制度是实现政府生态责任的保障,也是维护公众对生态需求日益增长的保证,更是民主理念在生态保护中的融入与延伸。一方面,环境责任问责制度能够全面提高环境行政效率。该制度缩小了公众环境权益与政府环境管理之间的隔阂,公务人员可以倾听到民众的环境诉求,减少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从而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环境责任问责制度是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权的内部监督方式。在生态保护过程中,行政机关对事前的预防、事中的管理和事后的处理均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唯有政府本身才最清楚是否履行了生态保护中的法律义务。因此,政府环境责任的问责是一种内部监督机制。
2006年2月20日,监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了我国首个环境问责规定,但该规定因机制不健全并未发挥其预期的作用。责任政府应当有决心将国家公权力置于法律约束和公民监督之下。环境责任问责制度的完善,不仅需要明确问责的条件、主体以及责任体系,而且需要相应的程序规定。首先,明确政府的环境责任。政府不履行环境责任以及履行环境责任不到位,已成为制约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严重障碍。为此,将各级政府规定为生态保护第一责任人,明确其责任和义务,是改变政府环境责任空洞的有效方法。其次,设计政府环境责任问责机制,特别是细化问责制度中的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内容、问责程序等规定。最后,建立政府环境绩效考核制。为调动行政官员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将其任内的生态保护目标和状况作为衡量政绩的重要指标或标准,使环境绩效考核制实际上与环境行政问责制达到相辅相成的效果。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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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生态功能区 生态补偿效益分析
The implementation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explore the benefits
LinDaoHai (nenjiang county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tationHeilongjiang heihe 161400)
[abstract] In big XiaoXingAnLing nenjiang county, the ecological function regions, the core to limit the natural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ystem resources development, suggested in the nature reserve, the important eco-function areas, the exploit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and watershed water environment etc on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throug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echanism for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not only has the remarkable economic and social benefits, and ecological benefit is more apparent, to restore, protect and develop the nen river valley XiaoXingAnLing ecological function and provide good environment and ecological condition
[key words] Ecological functionth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benefit analysis
1、必要性
嫩江县地处黑龙江省西北部,大兴安岭和松嫩平原结合地带,是黑龙江省重点建设的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的核心区域。嫩江是松花江流域的北部源头,是黑龙江省与的分界线。境内嫩江干流以东的水域、草甸、林地构成嫩江上游流域的典型湿地生态系统、森林生态系统、草原生态系统,是黑龙江省西北部的绿色屏障,也是黑龙江西部地区重要的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重点保护区和监督区,在保持嫩江流域、黑龙江省西北部地区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确保松花江水质水量及西北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嫩江县作为嫩江流域的源头和上游流域,其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嫩江的水质水量,进而影响国家重点项目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的水质保证问题,同时影响嫩江中下游齐齐哈尔、大庆等城市的供水水质及松花江的水量供给。
近些年来,随着城乡建设和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采金、采砂、煤炭、石灰石等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县域内的生态环境已处于因不合理开发遭受破坏的现状,地下水位下降,沼泽普遍缺水,森林、草地、湿地面积减少,本区域生态环境已非常脆弱。由于黑龙江省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建设工程的启动,作为处于核心区域的嫩江县辖区流域,对无法恢复的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地资源实行生态补偿制度以限制自然资源开发,为恢复、保护和发展嫩江流域及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建设提供良好的自然环境和生态条件尤其重要。
2、生态补偿探索
建议在以下领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
2.1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中央站黑嘴松鸡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门鲁河湿地市级自然保护区地处嫩江流域的中心位置,呈带状分布于嫩江干流东岸,在水土保持、蓄滞洪水、调节局地小气候、保持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建议理顺和拓宽自然保护区投入渠道,提高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平;引导保护区及周边社区居民转变生产生活方式,降低周边社区对自然保护区的压力;全面评价周边地区各类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或功能区划调整、范围调整带来的生态损失。
2.2 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 嫩江县为大小兴安岭功能区核心地带,在维护区域整体生态功能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生态保护的重点功能区域,国家和省级财政应加大纵向转移支付力度,支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与此同时,可采取“民建公买”等灵活方式,激励民众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生态建设和提供生态公共产品,产品成熟后由政府购买,以此提高生态品供给的有效性。建议建立健全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协调管理与投入机制;建立和完善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加大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核算研究,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体系。
2.3 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嫩江县矿产资源丰富,素有“地质矿产摇篮”之称,现已发现矿产62种,探明资源储量的28种,占全省探明种类的36.4%,矿产地233处,形成矿床41处,其中铜的资源储量居全省之首、全国第三位。2005年始,嫩江县辖区嫩江主次干流流域全部禁止采金;自2009年始,嫩江沿江流域全面禁止采砂;年产3万吨以下的煤矿于2006年全部关停;11个国有林场林地全部实行封山育林,国有林场禁止采伐;自2006年始,国有草原、集体草原、湿地全部禁止开垦,同时实行划区轮牧。由于嫩江县实行了生态保护、限制资源开发的政策,经济损失每年达到1.2亿元以上,县域经济发展已受制约,因此,建议省政府在转移支付中设立生态补偿资金,以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补偿为重点,补偿方式包括:省政府以专项转移支付形式,支持各领域的生态补偿建设 ,鼓励各地方政府实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组织有关部门科学评价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和矿山生态补偿基金的使用状况,研究制定科学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标准体系。
2.4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嫩江县是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上游唯一的县级城镇,是下游重点城市齐齐哈尔、大庆等城市的供水保障。嫩江县在水污染防治和改善水环境质量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源头水质。结合节能减排,辖区涉水企业于2009年全部完成水处理设施,2008年12月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城镇生活污水全部处理,流域采金、沿江采砂作业一律停止,为流域内工农业生产和中下游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条件。嫩江县所采取的生态建设、保护和资源限制开发政策,使得下游地区为生态受益地区,建议生态受益地区通过对口援助及开展技术合作等方式来予以补偿,引入市场机制解决流域补偿问题是一个有效途径。根据《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流域主管部门建立以出界水质达到考核目标为依据,按照出入境水质状况确定横向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标准,建立有助于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政府管理平台,推动建立流域生态保护共建共享机制,建立促进跨行政区的流域水环境保护的专项生态补偿资金。
3、效益分析
3.1生态效益嫩江县实行森林、草原、湿地、矿产资源生态补偿限制开发政策是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我省西北部环境安全、建设西部生态屏障的重要举措。
嫩江县限制资源开发是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是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它的作用在于维持黑龙江省西北部重要林地、湿地、草地等典型生态系统及周边地区自然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由于嫩江特殊的区位、地理条件决定了嫩江生态环境不仅是本地生态系统的主要屏障,而且还对周边地区尤其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具有特别的意义。
森林、草地、湿地生态系统在各种陆地生态系统中起到不可替代的生态作用,不仅为人类提供赖以生存的氧气、大量的木材及各种林副产品,同时为维持人类环境的平衡发挥着巨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尤其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保持水土、释放氧气、保护鸟兽及调节气候等方面的生态功能。
嫩江县内有保存完好的森林、草原、湿地,是寒温带和温带的交错地区,也是嫩江中、下游水系的水源保护地和水质净化的主要场所,同时,境内众多泡、沼,地势平坦的沼泽是该江段及上游汛期主要的泄洪区,具有蓄水、保水、补充地下水、净化水质等多项功能。保护江生态环境对于保护该地区生态系统的稳定,发挥其巨大的生态服务功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嫩江流域下游地区的江堤、河堤安全都将产生巨大的生态效益。
3.2 社会效益生态保护恢复限制开发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通过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可尽快形成适应大小兴安岭特点的生态保护经验,初步形成大小兴安岭生态系统的监测和信息管理决策系统,为科学管理、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理论和技术上的支持。通过保护和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及在不发生冲突的前提下的合理利用,可为嫩江及周边地区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具有广泛发展前景的相关产业,促进可持续发展。为全国提供生态补偿的典型,增加我省旅游类型,改善当地居民的生存环境,为周边地区,特别是边疆、民族、贫困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支持。
通过生态保护与限制开发,使人们认清生态环境的地位、历史、生物、地理、演替等情况之后,可以进一步认识到保护森林、草原、湿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大意义,强化人们的生态保护意识,对黑龙江省农业、资源性工业产生深刻影响。
3.3 经济效益嫩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不仅保护了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境,使野生动植物种群得到恢复和发展,为黑龙江省提供了充足的资源储备,而且随着保护与治理制度的完善,生态补偿措施的落实,资源管理能力得到提高,执法力度得到加强,非法开垦、偷猎、矿产无序开采等犯罪活动会日趋减少;可在一定程度上制止盲目和过度利用行为,引导项目区资源开发利用走上合理开发、协调发展的轨道,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一体化。在保护独特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水资源、生物资源和矿产资源,发展养殖、生态旅游等特色产业,将对当地农、牧民的脱贫致富,提高原住居民的生活水平,以及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很好的促进作用。在经济效益中,目前尚不能估计经济效益,这种价值只有在治理时才能转化为现实的经济效益。理论经济效益年总量为5亿~12亿之间。
通过分析,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不仅具有显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且经济效益也很明显。因而,限制资源开发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社会公益事业,必然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范文5
关键词:生态保护 成效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 A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把生态环境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议程,明确了城市建设发展要在充分保护的基础上适度配建的基本原则,真实展现了荆门“半城山水满城绿”的优美城市景观。主要成效为:
一、抓源头,生态保护规划编制及时
一是编制漳河生态新城规划。为有效保护漳河新区水资源和生态环境,高水平编制了《荆门市漳河新区总体规划》、《荆门市漳河新区绿色生态示范城区低碳生态专项规划》,新规划遵循“生态性、节约性、文化性、人本性”的理念,强化对山水形态的保护和绿道的联通,着力将漳河新区打造成以现代服务业、生态文化旅游业、现代农业为主导的“零工业”生态新城。二是针对荆门城区湖泊水体多、保护难问题,编制了《荆门市中心城区湖泊水体保护规划》。将中心城区“四带九湖”编制了详细的保护性规划,划定湖泊水体的“三线三区”,实现“保护、开发、利用”有机统一,为荆门建设“山水园林、生态宜居”城市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三是编制四线规划,按照绿线是城市绿色的“肺叶”、蓝线是城市的“血液”、紫线是城市的“灵魂”,黄线是城市的“骨骼”为出发点,以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彰显城市特色为原则,科学编制、不断优化“四线”控制规划。四是编制《漳河水库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了集前瞻性、可操作性于一体的漳河生态保护规划。实施过程中按照省级定条例、市级定规划、部门定制度,坚持有队伍、有机制、有态度,做到宣传全覆盖、监督全动员、保护全天候。
二、抓项目,各类项目建设推进有序
1、开展城市大环境绿化建设。一是受损弃置地生态复绿。先后依法对城郊范围内的采石、加工等企业予以整顿、关停取缔和搬迁。制定了《荆门市城区周边29家关闭采石场复绿工程总体规划》。采取客土喷播、喷混植生、飘台、鱼鳞穴和燕窝巢法、抛播法及长袋型植生带生态防护等技术措施分期、分阶段性进行植被恢复。二是培育绿色生态产业。按照政府主导、部门指导、个人投资原则在城市培育绿色生态产业。目前我市基本形成了以襄荆、武荆高速公路为轴线的6个花木产业群。三是通过义务植树、认建认养等全民共建形式开展生态、卫生、水源、公路、铁路等防护林体系建设。
2、丰富城区范围内各单元细胞绿化。一是迁厂还绿。外迁了原市水泥厂、市磷肥厂两家污染大户,在原址上建成了天鹅广场和月亮湖广场。启动了葛洲坝水泥厂搬迁,计划将在原址建成新型生态宜居社区,利用一部分原有水泥厂建筑和旧铁路线,整治原矿山植被,开发建设示范性绿色节能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打造生态地质公园和工业遗址公园。二是规划建绿。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公园绿地和道路道路绿化等各类绿地数量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升,天鹅湖公园、生态运动公园、象山三路游园等精品绿地纷呈,绿地结构逐步合理,分布不断均匀,功能日趋完善,景观逐步优化。
3、开展城区生态治水置绿工作。一是投入巨资先后对城区四干渠、杨树港等河渠进行了综合治理,建立夏家湾污水处理厂和杨树港污水处理厂。二是持续开展竹皮河综合治理。对穿越城区的竹皮河、浏河河道不断规划和治理,进一步改善竹皮河流域生态环境,最终实现“水清、水满、水生态、成景观”。三是稳步推进水体湖泊建设。遵循充分保护基础上适度配建基本原则,有序推进凤凰湖、双喜湖、双仙湖等湖河建设。
多年来,我市虽然在生态保护上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依然面临着很多问题和挑战,生态保护现状并不乐观,生态环境破坏时有发生。主要体现如下几个方面:
一、生态保护建设规划滞后。由于生态保护涉及部门多,各职能部门对生态用地行使各自的审批管理权限,生态保护区管理混乱,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二、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形成。生态补偿要素与标准、补偿流程与对象、补偿方式与资金来源等均有待研究完善,生态补偿的市场化模式尚未健全。三、生态保护管理体制缺失。各部门行业规范、管理标准、尺度不一致,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和制度安排,实际工作中难以承担对生态保护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
面对我市生态保护建设现状、问题及困惑,如何做好城市生态保护,高效有序推进城市健康、可持续良性发展,笔者做了如下思考:
一、强化顶层设计 一是科学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相关部门应尽快联合编制《荆门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条龙、审批一支笔,确保新生态、可持续、节约型建设发展新荆门。二是严格生态管控审批制度。对于涉及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或红线调整,要制定实施更高层次、更加严格的审批制度和措施,政府要出台规范严谨的审批流程,明确审批人、审批机构范围、权限,接受广大市民、媒体的公开监督,杜绝多头管理多人审批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范文6
[关键词]生态补偿 生态区域 生态效益 政府
[中图分类号]X-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11-0006-02
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长期以来,人类一直深受生态服务和生态产品“无价”“低价”观念的影响,所以对自然资源采取了“掠夺性”的开发和利用,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平衡。为了体现生态环境的价值,实现生态环境保护,我们必须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的设计使生态补偿制度化。按照国家的决策和部署,近年来我国各地各部门为恢复生态环境在森林、区域、流域、矿山以及草原等地区的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在国内外都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它涉及范围广、内容复杂、推行难度大,我国仍需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和不足,进一步加强完善这项工作。
一、我国目前生态补偿试点情况与成效
(一)森林生态补偿情况与成效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我国开展最早、覆盖范围最广的生态补偿项目。森林生态效益经济补偿机制是现阶段推进我国林业向纵深发展的关键性措施。2001年,我国开始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有浙江等11个省区试点,并于2005年正式设立基金,目前已累计投入二百多亿元,将7亿亩重点生态公益林纳入补偿范围,取得了良好效果。其中,浙江省自2001年开始全面实施3000万亩重点公益林建设,并在“十五”期间由省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生态公益林建设,使浙江省森林生态体系得到了加强,并表现出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据浙江省林业研究院调查监测表明,浙江省3000万亩重点生态公益林前4年的综合效益达300亿元,每年产生生态、社会效益73亿元。
(二)区域生态补偿情况与成效
从2008年起,中央财政开展区域生态补偿试点,对青海省三江源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以及部分天然林资源保护区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在均衡性转移支付项下设立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通过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支出标准和转移支付系数等办法,加大了中央财政对试点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的能力。在这一举措下,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天然草场的压力不断减轻,植被覆盖和草地承载能力开始恢复和提高,植被和水源涵养能力逐步增强,草原鼠害得到有效控制,草地沙化退化趋势初步遏制,人地关系日益紧张的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断增强。截至2007年6月,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实施退牧还草1060万亩,减畜138.29万羊单位,封山育林148.62万亩,补植69.9万亩,草地灭鼠8796万亩。16个县全部配置森林、草原防火器材,森林草原防火综合能力明显增强。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的该项转移支付资金达120亿元,转移支付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与此同时,部分省份也安排专项资金对重要生态功能区进行补偿。
(三)流域生态补偿情况与成效
我国湖泊河流较多,资源共享,上下游在水量、水质、行洪等方面所承担的责任和付出的代价却不均衡。流域生态补偿就是为了解决这一不均衡而在经济方面给予补偿,从而达到利益的协调。在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明确提出:“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一些流域生态补偿的相关利益主体相对比较明确,受益者和提供者容易通过谈判来确定补偿金额。近年来,我国不少地方已陆续开展了一些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
(四)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情况与成效
我国有众多资源型城市,采矿成为这些城市的主导产业。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是对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赔偿。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在2006年联合印发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从2006年起要逐步建立矿产资源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制度。该意见明确要求依据新矿产资源设计年限或已服役矿山的剩余寿命,以及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要的费用等因素,确定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按照国家的部署,陕西、山西、内蒙、甘肃等省区陆续开展矿山生态补偿费用的征收工作。
(五)草原生态补偿情况与成效
草原是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我国国土总面积的41.7%。2008年以来,中央财政开展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对关系全国或区域生态安全的县(市、区)加大了生态补偿力度。草原生态补偿迈出实质性步伐,从2011年开始,对所有禁牧的草原,按每亩每年6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对落实草畜平衡制度的草场,按每亩每年1.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各地还完善了省级财政对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统筹资金,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推广了省域、县域内不同形式的生态补偿。一些地区通过建立草原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推动优质饲草料基地建设,从根本上解决草畜不平衡、牧民定居难的问题,促进牧区草原生态保护和牧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引导农牧民转变传统畜牧业生产方式,实施牧区劳动力转移,有效解决牧民增收问题,从制度上保障了广大牧民的权益。
二、加强完善我国生态补偿的基本思路
(一)水源补偿
树立全流域意识,逐步形成河流中下游对上游源头的水源补偿机制,对加强流域保护、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树立人们的节水意识必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一是由下游地区直接对上游地区提供环保技术和资金支持。二是上游地区对本地区的水资源享有部分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并允许上游地区向中、下游地区对“水权”进行有偿转让。三是对长江、黄河流域所在各地区征收水资源使用补偿税(费),专项用于上游地区生态及水资源保护和扶持相关产业发展。四是对上游水库调水所造成的发电等直接经济损失予以相应补偿。
(二)国家财政补偿
作为生态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可以将其视为对人们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公益劳动报酬的支付。目前来看,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仍显不够,结构也不是很合理。一是需要继续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二是考虑通过调整现行财政转移支付的支出结构,增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有直接关联的专项。如结合新农村建设,对基本农田、农村能源、电网、小城镇建设、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进行专项补助,设立支持后续产业发展的专项基金等。同时,应加快建立地方财政基本保障型体制。三是加大项目支持力度。项目支持是最直接的补偿方式。通过项目支持,在重要生态功能区进行保护和建设,必须统筹兼顾,既要考虑生态保护的因素,又必须与生态保护有关的方面,尤其是与牧民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方方面面相结合,才能取得实效。
(三)征收生态环境补偿税费
目前,体现生态补偿的转移支付多为财政预算内资金,从现实情况看,继续在预算内安排大幅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有较大困难,需要另辟资金来源渠道。可以考虑开征收生态环境补偿税(费),增加新的税种;建立生态补偿专项基金等办法,以进一步加大生态补偿力度。如参照教育费附加征集办法,开征生态补偿费附加等。
(四)发行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彩票
将政府调控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发行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彩票,在更广泛的领域筹集生态保护与建设资金,使生态保护与建设成为全民参与的社会性事业。
三、加快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生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
加快完善生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使生态补偿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是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如果只把生态补偿机制作为一项政策来谈,作用将难以持久。到目前为止,我国开展的生态补偿试点,其主要都是依据有关行业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这些试点因为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而影响实际成效。要按照国家主体规划的战略部署和基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生态补偿框架,尽快制定综合性的生态补偿法律法规,对我国生态补偿中的补偿对象、补偿资金、补偿标准等众多问题提供法律保障,这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根本保障。各地区各部门也要遵照国家的综合性法规,研究出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办法和规章,形成一套完整明晰的规章制度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照章办事,违章必究。
(二)建立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及建设的财政政策
按照主体功能区的规划要求,加大生态因素在均衡性转移支付中的权重。充分考虑成本差异,不断完善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办法,加大各级财政对重要生态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建立省际间的资金横向转移,也就是说,让生态保护收益的发达地区,直接向提供生态保护的地区进行财政转移支付。通过横向转移改变既得利益格局,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缩小地区贫富差距。同时,对生态重要区域的转移支付,不仅要能够弥补地方为保护生态环境所支付的费用,还要考虑地方因限制经济发展而付出的机会成本。
(三)建立生态效益指标和监测体系
尽快建立生态效益指标和监测体系,这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国家有关部门要尽快开展生态效益测算的专项研究工作,包括资源开发和工程建设活动等的生态环境代价核算方法,合理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以及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量等;同时,要建立科学的生态环境监测以及评价体系,为科学合理地开展生态补偿提供理论支撑和科学依据。
(四)加强对生态补偿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该措施目的是通过充分调动各有关方面开展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积极性,使我国生态环境状况能够得到明显改善。现阶段,在我国生态建设中仍存在许多问题,比如重点抓建设轻视管理、一边建设一边破坏等。同时,部门间的分割、分业监管等体制矛盾依然存在。所以,建议配合国家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理顺国家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管理体制,变分散监管为统一管理,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总之,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其有利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从以行政手段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的转变,也有利于推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为我国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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