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管理实施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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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管理实施细则

医保管理实施细则范文1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劳动厅、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若干问题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省劳动厅/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更好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细则》),现对执行中遇到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1997年底之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1998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并按《实施细则》规定的补缴标准补足15年后,方可予以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实施细则》下达之前已按原规定标准补缴的,可不做变动;《实施细则》下达之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参保人员应严格统一按《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补缴,否则,不能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工作在1999年12月31日终止。

1985年至1995年期间补缴年限缴费指数均统一按0.75计算。

三、参保人员1984年底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统一按1计算。

四、1998年新纳入统筹企业已退休人员应按《实施细则》的规定补缴,补缴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每月255元的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超1年,其基本养老金在上述待遇标准基础上增发5.6元。企业原发放的待遇高于本标准的,高出部分由企业按原渠道开支。

1999年1月1日至6月底前新纳入统筹企业的已退休人员,可享受1999年7月1日基本养老金调整额。

1999年底前,新纳入统筹企业的已退休人员或在退休时办理补缴手续的职工,必须一次性补缴结束,在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后,不再办理补缴手续,不得再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2000年后新纳入统筹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不再办理补缴1997年前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工作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

五、从事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其计算折增工龄的年限截止到1992年6月底,其增发待遇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六、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实需要办理延期退休的,应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其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以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的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经批准延期退休的年限可以计算缴费年限,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

凡未经批准延期退休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办理退休手续的,超龄的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也不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超龄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退还。其基本养老金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以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可增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历年7月1日基本养老金调整额。退休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开始领取。

七、统筹企业中复员转业军人、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职工1995年底以前在部队、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其缴费指数按1计算。

医保管理实施细则范文2

【关键词】医疗质量 科室管理 PDCA循环【摘 要】为落实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提升医院管理水平,体现“质量、安全、服务、效率”的管理理念,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参照《JCI医院评审标准》及《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制定并应用了《科室医疗综合目标评估档案》。同时采用PDCA循环作为质量管理工具贯穿其形成过程,促进了临床科室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提升了医疗水平。

The making, implement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general objective assessment document of departmentmedical service / HONG Ying, YUAN Jianfeng, WANG Ping, PAN Yisheng// Chinese Hospitals.-2015,19(8):53-55【Key words】medical quality, department management, PDCA cycle

【Abstract】In order to implement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medical quality and enhance hospital management level, reflect the management philosophy"quality, safety, service and efficiency", according to "JCI Accreditation Standards for Hospitals" and "Three general hospital accreditation standardsimplementation details", " Comprehensive appraisal of clinical department " was made and implemented. This article described the formulation, application andimprovement of "Comprehensive appraisal of clinical department " and briefly described using "PDCA cycle" as a management tool in this process.

Author’s address:Department of Medical Affair, Peking University First Hospital, No.8, Xishiku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34, PRC

科室管理水平是医院管理水平的体现, 直接影响到医院医疗服务质量。国家卫生计生会的《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要求医院与科室都要建立健全质量与安全监控机制,及时发现缺陷与潜在问题[1],明确了临床科室需要完成的医疗质量指标,对科室进行医疗质量评价具有良好的指导意义。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以下简称“ 北大医院” ) 根据《J C I 医院评审标准》、《医院管理评价指南》及《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等标准指导《科室医疗综合目标评估档案》的制定,采用PDCA循环作为质量管理工具贯穿其形成过程,促进了临床科室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提升了医疗水平。

1 《科室医疗综合目标评估档案》

医院时常需要通过外部的评估与审查,并借由审查结果促进自身不断改进。但外部评审的规律性、针对性、持续性无法把控,这也对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提出了挑战。在此背景下,北大医院依据《JCI医院评审标准》及《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制定了《科室医疗综合目标评估档案》(以下简称《评估档案》),致力于通过院内自评,从科室抓起,落实持续质量改进,促进医疗水平提升。该项工作是以反映“质量、安全、服务、效率”为宗旨,对院内各临床科室从医务管理、门急诊管理、医保管理、感控管理、药学管理、护理管理、设备耗材管理等维度设立管理评价指标,以科学数据、循证管理的手段,每月评价各临床科室在上述工作中的具体表现[ 2 - 3 ], 形成电子版刊物,并出版纸质版,通过处长-科主任例会、公共邮箱等方式下发科室,定期向临床科室反馈信息、征询意见,从而在应用中不断进行优化。

2 评估档案的制定2.1 计划阶段

医疗管理体系各处室针对评估档案工作进行多次研讨,总结医院现状、分析原因, 并依据《J C I医院评审标准》及《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制定评估框架,初步确定涉及5个处室、6大部分:医务管理(医务处)、门急诊管理(门诊部)、医保管理(门诊部)、药剂管理(药剂科)、感控管理(感控处)、护理管理(护理部)。各处室制定评估指标,并针对评估指标、出版方式、反馈方法等具体内容听取各临床科室的建议,随后由院方统筹制定工作方案。

2.2 执行阶段

经历一个多月的前期准备工作,医院选取内外科系统各7个科室进行第一次试评估。经过试评估,最后确定内科系统共计31项评估指标,外科系统共计34项评估指标。医疗管理体系各处室所涉及的评估指标个数不同,各部分评估满分均为100分,总分600分。评估细则采用“一刀切”,即各项指标评估结果“非满分即0分”(符合评估标准得满分, 不符合则为0 分) , 并且确定评估档案工作的周期为每月一次、纸质版出版,通过处长-科主任例会、公共邮箱等方式全院公示反馈数据,确定常规评估科室为内科系统16个科室,外科系统17个科室。除此之外,在医疗管理体系各处室,针对评估档案工作均有固定执行人与负责人,每月定期监测、汇总该部门所负责各项指标,最后整理递交医务处相关人员进行档案的最终编辑出版工作。

2.3 检查阶段

经过3个月评估,医疗管理体系各处室与各临床科室针对《评估档案》工作再次进行了研讨,进一步细化了评估指标和评估细则,采取“分层次”的评估方法,加入设备处所涉及的“设备耗材管理”评估内容,改总分为1000分(见图1):即“ 医务管理” 满分3 0 0 分, 其他各项管理满分为100分,共计900分( 具体见表1 、2 ) , 余下1 0 0 分根据各科室与医院签订的《年度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在年终时对医院管理的几项重点指标进行评估分数的计算,指标拓增为:内科系统共计6 8 项评估指标+4项加分评估项,外科系统共计6 9 项评估指标+ 4项加分评估项,使得整个评估体系更加完善( 图1 红字部分为评估指标修改情况)。改版后的《评估档案》基本满足医院落实持续质量改进的工作方向,并且医院要求医疗管理体系各处室针对所监测指标定期将需改进之处及时反馈给各临床科室,使临床科室每月能够及时了解本科室各项管理指标的动态,促使医院从科室内部到管理层级多重把控医疗质量。

在医院不断追求精细化管理的今天,信息化是非常重要的手段。《评估档案》工作涉及大量的数据监管,如何做到及时、准确地统计与汇总是提高此项工作效率的关键因素。医疗管理体系各处室经过集思广益,实现了《评估档案》的编辑出版信息化,不仅提高了此项工作的准确性,也为各部门节省了人力成本。

2.4 处理阶段

经历半年多的不断改进,《评估档案》工作走向成熟。在此后运行的半年时间里,根据临床工作实际进展,个别部门对评估指标进行了微调,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并且医疗管理体系各处室针对所负责的指标形成了相应的《评估说明》,促使全院所有员工能够更好的理解评估指标的内涵。

《评估档案》工作的开展,使各临床科室更加明确工作的重点和方向,并持续进行医疗质量改进,各科室和医院工作不断完善。在《评估档案》的制定、应用及改进过程中, P D C A 循环作为主要管理工具贯穿始终,使《评估档案》工作成为一个只有起点而没有终点的系统工程。目前《评估档案》中的一些指标在8 0 % 或以上的科室显现出稳定的达标率,并且根据实际工作的观察,临床科室在日常工作中针对这些指标所涉及的相关工作已经能够符合管理要求,与此同时,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改进、管理时机不断成熟等一系列因素,仍有其他许多管理指标需要纳入到《评估档案》工作中,因此,医院下一步将继续针对医疗质量管理的重点和改进的方向,制定解决这些问题的评估指标,加强监督,尝试对《评估档案》继续进行修订,并通过处长-科主任例会等方式,不断向临床科室征询意见和反馈信息。

3 《评估档案》应用成效

3.1 指导科室工作通过《评估档案》的各个监测环节,医院向临床科室传递管理思路,使科室依据评估指标明确发展方向,进行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引导临床科室良性发展。《评估档案》工作的开展,拓宽了临床科室与医疗管理体系各处室沟通的渠道, 并使二者沟通有据可依。每月,医疗管理体系各处室针对临床科室评估后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并指导科室进行整改。

3.2 提供科学依据

《评估档案》因其数据化、客观化、连续化等特点,为医院管理及临床科室内部管理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也为医院落实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奠定了科学的基础。在运行的一年多时间里,《评估档案》成为医院中层干部半年、年终述职的主要依据之一。

3.3 提升管理水平

随着《评估档案》的投入使用,临床科室对医疗质量的管理工作日益重视。不仅如此,在年终统计医院与各临床科室商定的年度目标时,绝大多数科室都能如期达标,致使医院在年初所设定的整体指标得以实现,提升了医院的管理水平。《评估档案》工作的制定和应用,有利提升医院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准确化,达到了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持续提高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吴源泉,杨和银,布祖热艾力,等. 等级医院评审中临床科室医疗质量持续改进管理的探讨[J]. 新疆医学,2013,43:118-119.

医保管理实施细则范文3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驻郑州市区的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省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省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中央直属单位驻郑州市区的主管机构(黄委会含驻郑州市区各单位)及其职工,上述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经批准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 郑州铁路局驻豫单位及其职工,省电力系统(省辖市及以上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暂分别委托郑州铁路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第三条 《实施办法》下发后,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填报《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到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实施办法》实施后成立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上述要求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第四条 省医保中心应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的登记申报,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第五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时,应如实填写《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表、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后,归入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档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注销登记:

1、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的;

2、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及吊销营业执照的。

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医疗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等。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2月向省医保中心申报当年参保人数及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按规定填报《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年度核定表》,并提供省医保中心要求的相关资料。

省医保中心应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确定单位及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及应缴金额,发放《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必须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采取通过银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通知其开户银行根据省医保中心开出的委托收款凭证,从用人单位帐户中及时划拨基本医疗保险费;采取直接到省医保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第九条 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含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连同单位缴费一并缴纳。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于次月5日前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缴费手续。省医保中心应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明人员变动的相关资料及时审核办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缴费基数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缴纳。

(二)本年度参加工作的职工或调入省直统筹单位的职工,以单位确定的本人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明确工资收入数据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三)新建单位及其职工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三条 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实施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为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男职工为20xx年,女职工为20xx年。职工退休(职)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以职工本人退休(职)当年核定的缴费基数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达到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差额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一次性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

《实施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转让、合并、兼并、租赁、承包经营的,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及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责任,并按接收的人员情况缴纳原用人单位和职工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时,要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省直退休人员上年的人均医疗费,从清偿资金中一次性为本单位退休(职)人员缴纳20xx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渠道列支:行政机关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缴费列经营支出)科目;企业按照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各自所占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的比例,分别列应付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科目。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按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四章 个人帐户管理

第十七条 省医保中心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发放《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手册)。个人帐户使用IC卡,IC卡用于记载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的收支情况。医疗保险手册、IC卡由省医保中心统一制作。

第十八条 个人帐户资金由省医保中心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按月计入职工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 个人帐户资金由两部分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下列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帐户:45岁以下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45岁以上(含45岁)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2%;退休(职)人员为本人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生活费)的4.5%。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生活费)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

职工年满45周岁或批准退休时,根据单位申报,从次月起,由省医保中心分别按新确定的缴费基数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生活费)数额为其变更记帐基数和比例。

第二十条 为保证新老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前两年,允许用人单位每年为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注入不超过本人一个月的工资(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生活费)作为铺底资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用人单位应将铺底金连同分配标准统一上缴省医保中心,由省医保中心按用人单位提供的铺底金分配标准和参保人员名单一次性注入个人帐户。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个人帐户的余额可以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职工调离省直统筹范围或死亡时,用人单位应于次月10日前,凭有关证明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医疗保险变更手续。其结余的个人帐户本息随同转移;不具备转移条件的,可支付给职工本人;职工死亡,可转入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没有法定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三条 个人帐户资金可结转使用,本息归个人所有,但只能用于规定的医疗支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险手册、IC卡由参保人员本人保存,若遗失应及时到省医保中心挂失,申请补办。因未及时挂失等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第五章 就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凭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时,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定点零售药店服务人员,应对病人的医疗保险手册、IC卡进行核实。人、证、卡相符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诊疗;不相符的,暂扣其医疗保险手册、IC卡,并及时报告省医保中心,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条 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医生应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按照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处方书写规范开具处方。处方用药一般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日量。一张处方原则上仅限治疗一种疾病。参保人员可持处方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也可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二十八条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和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具体办法另定)。

(一)参保人员符合入院标准,需要住院治疗的,由接诊医生填写《住院单》,经就诊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住院手续。医疗机构应不迟于次日将参保人员住院情况报省医保中心备案。

(二)参保人员办理住院手续时,个人要预缴住院押金,其数额应不高于个人应负担部分的医疗费。

(三)参保人员不符合入院标准自己要求住院的;符合出院标准,经定点医疗机构通知后,拒绝出院的;或定点医疗机构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收治住院,及符合出院标准延长参保人员住院时间的,由此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参保人员住院前,门诊已做过的检查项目,住院后不得重复检查(必须检查除外)。对参保人员本人要求重复检查的或不符合复查指征医生要求参保人员重复检查的,其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执行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参保人员自愿享受超范围、超标准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应予告知,其超出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提供超规定的医疗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负担。

(六)医生对参保人员用药应首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诊治应首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确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或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应告知参保人员,由此发生的费用,个人首先要自付一定比例,然后按统筹基金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应告知并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所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七)参保人员门(急)诊留观和住院不间断的视同住院;出院后15日内因同一疾病再次住院的视同一次住院。

(八)参保人员自住院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打印(填写)费用清单,供参保人员查询和省医保中心审核。

(九)参保人员出院时,需要继续用药的,出院带药量一般为7日量,最长不得超过15日量。

(十)参保人员一次住院跨年度的,统筹基金按住院终结年度结算支付。

第二十九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在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标准后的新增诊疗项目实行准入制度。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要指定专(兼)职人员做好本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业务,并把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每季向职工公布一次,自觉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省医保中心要及时发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通知单》,用人单位应自接到通知1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省医保中心应发出催缴通知书,10日内仍拒不缴纳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改正指令书,5日内仍拒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省医保中心应通知定点医疗机构,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参保人员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用人单位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其职工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再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用人单位登记、申报、缴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规定的实施处罚;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省医保中心可进行与医疗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核查、调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出现推诿病人、分解服务次数、增加服务项目和服务量、延长住院时间、过度开具自费药品、增加患者负担等情形之一的,除追回损失外,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三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员出售假冒伪劣药品、非医药用品或串换处方药品等,一经发现,除追回相应损失、追究有关责任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弄虚作假,向他人转借医疗保险手册、IC卡,涂改处方或费用单据,虚报冒领医疗费等,除追回费用外,建议用人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暂停其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第三十七条 省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在经办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除追回流失的基金和非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因医疗服务范围、标准等发生争议时,可提请省医保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提请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仲裁;对调解、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医保中心应建立群众来信来访制度,设立和公布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和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按省直统筹范围中该类人员上年平均医疗费水平向省医保中心缴纳,由省医保中心单独列帐管理。

第四十一条 企业职工发生的工伤、生育医疗费,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按工伤、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由企业解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生育医疗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困难企业,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暂缓为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单位按上年度工资总额5.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参保人员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

第四十三条 省直《实施办法》实施之前的医疗费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医保管理实施细则范文4

[关键词]医疗保险;医改;道德风险

[中图分类号]F8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9)01-0041-02

一、医疗保险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医疗保险改革后,病人的就医心态和行为发生了显著变化。统计显示,医保改革后多数医院病人的就医次数减少,医院门诊人数、住院人数均减少,其中二级医院就医人次下降较为明显。费用意识明显增强,医疗费用纠纷增加,虽然医疗均次费用及床日费都趋升高,但由于平均住院天数缩短,医疗总费用不仅没有下降反而明显上升。患者更加强调知情权、同意权,根据自身需要和医保政策选择医院就医,以减少医药费开支。

2.医疗资源过度利用与闲置并存。现行医保政策中,医疗费用自付比例的规定不利于病人合理分流,各级医院病人分布不合理,三级医院医疗资源过度利用与一、二级医院医疗资源闲置并存。调查显示,医保改革实施以来,三级医院病人大量增加,且包括大量常见病、多发病,而二级医院病人明显减少,一级医院配药病人大量增加,病人分布严重不平衡,浪费了医疗资源。究其原因,主要是在不同级别医院就医时病人自付比例差异太小,不足以起到合理分流病员的作用。一是对于门急诊医疗来说,退休职工自付段以后的医疗费自付比例在不同医院间仅相差5个百分点,在职职工自付段以后的医疗费自付比例在不同级别医院间没有差异,使得门急诊病人选择三级医院就医量骤增。二是对于住院治疗来说,自付比例在不同级别定点医院间没有差异,也使得病人流向三级医院。三是对于门诊大病来说,在不同级别医院间就医自付比例完全相同,也使得门诊大病病人流向三级医院。

3.医保基金流失严重。医保改革以来,冒用医疗保障卡的现象突出,导致大量医保基金流失。其中,参保人之间、参保人与非参保人之间,出现了“一卡多用”现象。如家庭中一人持卡,全家享受,单位一人进入“共付段”后,班组共用。更有一些人出于不良居心,冒用医保卡,骗取医保基金。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医保覆盖面未达到100%,有部分人员未纳入医保范围,为减少医疗费用支出,非参保人员有意冒用参保人员的医疗卡。二是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医保待遇差别较大,为减少医疗费支出,在职职工借用退休职工医疗卡现象非常普遍。三是存在“自付段”与“共付段”的区别,导致未进入“共付段”者追求“共付段”待遇。四是个别定点医院为追求医院利益或避免矛盾,对冒用医疗卡现象控管不严。五是现行社保卡虽有个人身份识别系统,但代配药现象不可避免,使得冒用医疗卡的行为很难杜绝。

4.定点医院缺乏自我控制医疗费用的意识。对于医保定点医院来说,医保费用越来越成为其收入的主要来源,新的医保制度并未改变定点医院的准营利性质,加上医院补偿机制不合理,使得医院利用医保制度的不完善,为自己争取尽可能多的医保费用。个别医院考虑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利益,主观上允许甚至纵容病人和医务人员的不规范行为,病人与医院的不规范行为导致医保基金支出增加。

5.医保政策不完善,导致管理有漏洞。现行的医保政策使病人选择定点医院的自由度太大,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医疗资源,也导致管理有困难。医保政策规定,参保职工可以在定点医院中自由就医,目的是促进医院间的竞争,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从医学规律来说,疾病发展是一个连续过程,医疗也应该是一个连续过程。由于病人不了解各医院的专科特色,因此有的病人盲目频繁更换定点医院就医,不仅容易延误诊断和治疗,还容易引起医院与医院、病人与医生之间的误会和纠纷。此外,现行医保政策规定,病人医保病史由医院保管,病人在更换定点医院时无法提供前一家医院的就医资料,即使能提供他院资料,各医院出于医疗安全的考虑,对其他医院的资料也不愿完全采用,而需要重新询问病史,重新检查。这样,既浪费了有限的医疗资源,又不利于病人治疗,也增加了医保基金支出。

6.三乱现象依然存在。在医保人员医疗消费中,医疗单位乱用药、乱检查、乱收费现象比较突出。一些医院存在滥用抗生素现象;一些医院对医生开出的检查费有提成,医生见了病人,一开就是多项检查;对病人的护理本应是医务人员的职责,有的医院对入院患者,一直到出院全部是一级护理,从中多收费;对患者静脉输液医院收费成倍增加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医院还巧立名目多收费,对手术项目分解收取;还有的医院对患者收取心理咨询、疾病健康教育等费用。

7.磨合期相互适应问题多。部分医院反映,医保内容虽然有900多项,仍不能完全达到患者治疗的需要。如医疗收费项目中,没有核素治疗这一项,核素治疗是核医学专业的主要临床项目,对疑难病症的显像、检查和肿瘤、骨转移瘤等治疗具有明显疗效。医院提出申请,卫生厅同意了,但物价部门不同意,物价部门不同意,医保中心就不承认。核素治疗一次收费从120元到8000元不等,没有进入医保范围就全部自费,患者意见很大。

8.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在操作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医院普遍反映,如出院带药,条文中规定“一般为一周量,最多不得超过两周量”,医保政策没有对痊愈出院、好转出院或带病回家治疗等作出明确规定,使医务人员和入保病人在带病问题上产生了很大意见。如一位脑出血的病人治疗好转后,出院时是用担架抬走的,由于拒付了他一周以上的带药费,病人对医保中心极为恼火,拒绝和院里结账。一位耳鼻喉科病人,医生为了缩短平均住院日,节约医疗费用,术后很快让病人出院,因出院带药量超过一周,这位医生被批评。

二、破解医疗保险难题的对策

1.确定合理的自费比例,设立帮困医院等社会福利性机构。有研究表明,由于价格弹性作用,自费比例低于10%将缺乏费用控制作用,高于40%则失去保险的吸引力,23%是一个中界点。针对服务于医疗保险对象中的低收入困难群体,上海市成立了一家具有帮困救助功能的福利性医院,它是由市总工会出面创办的。该院在保持原二级医院医疗水准及规模的基础上,实行一级医院收费标准,并免收挂号费。

2.合理调整不同级别定点医院的自付比例,引导病人合理分流。鉴于现行医保政策导致病人在不同级别医院间分布不合理,应增大病人在不同级别定点医院就医的自付比例差距,尤其要加大二、三级医院间的自付比例差距,利用经济杠杆合理引导病人就医,最大限度地利用卫生资源。现行的医保制度,对于控制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设置了种种措施,如个人账户、自付段、自付比例、封顶线等,但对于定点医院的费用控制措施较少,致使监管困难。在医疗行为中,定点医院处于主动地位,医保部门应对定点医院加强医疗费用监管。对定点医院实行基本医疗费用定额预算及审核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同时,实行奖励政策,节约医疗费用用于奖励医院。对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医院进行惩罚,加大监督处罚力度。

3.完善医保规定,防范医保实施中的道德风险。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是指参保人利用医保制度的不完善,采取一些不规范又不明显违反医保政策的行为,制造被保险事件的过量发生,为自己谋取利益,导致医保基金流失。医保改革以来出现的冒用医疗卡、变相骗取医保基金等现象,就是医疗保险的道德风险的表现。一是扩大医保覆盖面,使更多群众纳入医保范围。二是适当缩小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的医保待遇差距,适当提高在职职工尤其是45岁以上人群的医保待遇。据医学统计,人到45岁以上,便进入疾病高发期。但现在的医保规定没有考虑这一因素,忽视了这部分人的医疗需求。三是提高各类人群的自付比例,对退休职工门急诊“共付段”设置封顶线,提高超出封顶线后的自付比例。四是对冒用医疗卡或利用医保卡骗取医保基金等行为立法制约,进行必要的处罚。例如,上海市医保局和公安局联合,对参保职工出借、个人冒用医疗保险凭证或采用伪造、编造账目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资金,并处以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是使用先进的网络系统进行监管。上海医保结算目前采用全国最先进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对其中高频率出现的医保卡号进行监控。同时,对门诊就医在20次、费用高达8000元等异常情况暂停使用处理。经重点审核后,再针对不同情况恢复使用或依法处理,其中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

4.依法规范医院和医生行为。有人曾形象地把医生手中的笔比作医保基金的“水笼头”。如何通过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使医生确实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这既是世界医保中的难题,也是当前我国医保制度启动后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根据规定医生每次最多只能开3天的药量,药物不得超过5种。从2002年起,上海的医疗保险卡和社会保障卡合二为一,新的卡片增加了持卡人的照片和指纹用以防伪。代人配药的,配取者需持有个人的有效证件,最多不得超过3次。过去,由于患者可以随意选择全市任何一家医院就诊,自带病历,这给医院的监管带来了难度,随着社保卡的使用,这个问题会得到很好的解决。

医保管理实施细则范文5

根据国务院的精神,各省纷纷出台了不同的医保政策和实施细则。总体看,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包干制,目前很多省市采用这种办法,当然又有细化和改进。第二类为细目审查制,类似于北京过去实施的大病统筹,台湾的全民健保是典型的细目审查制。

不管哪种方法,门诊的报销制度差别不大。实施医保后,对大型医院来讲,由于门诊自费的比例增加,估计会对门诊量有较大影响。从病种分析看,应该是普通病人数量减少较多,普通病人的大型检查将明显减少,严重和疑难病人数量影响不大。一般医院门诊和住院的总收入各占一半,门诊量的减少将对医院的总收入有较大影响。

对于大型医院,医保对于住院病人数量的影响会小于门诊,还会分流来一部分原来公费医疗时只能在小医院定点就诊的病人。如果实行包干制,将极大地限制医院对疑难复杂病人诊治的积极性,因为医院水平越高,复杂疑难病人就越多,医院就越赔钱,这将陷入一种怪圈。另外,大型医院的条件较好,还有庞大的科研队伍,必然造成医疗成本较高,如果与中小医院处于同样的付费标准,大型医院将无法生存。包干制对医疗成本控制差的医院将构成严重威胁。在医疗质量、知名度相似的医院和相应科室之间,单病种平均费用的指标将成为患者选择就医的重要指标,医院将被不自觉地引入市场竞争之中。细目审查制对不同病种影响不大,但实施的复杂度较大,对医疗费用控制能力较弱,比较容易参杂人为因素,导致不公平的竞争。细目审查制的实施代价也很大,原则上需要定点医院建设相对比较完整的HIS,审查部门也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建设相应的数据采集处理系统。

医疗保险赔付封顶的政策虽然会影响医院的收入,但重病患者仍会自费就医,患者会对不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十分敏感,医院需要靠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吸引这部分患者。

随着医保改革,商业医疗保险会不断发展完善,医院将面对一种全新的医疗保险给付体系。三、医保对医院信息系统(HIS)建设的要求不管那种医保政策,都对医院建设HIS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医保实施中,给付和汇总核查工作需要医院配合,做大量的工作。

从各省市门诊实施的情况看,门诊病人就诊基本都采用了IC卡,这就要求医院门诊起码要拥有IC卡读写设备。比较理想的方案应该包括医院给医保部门上报就诊病人的费用细目,以供审查和汇总分析使用。这样,医院就需要建设功能比较完整的门诊收费系统和培养一批熟练使用计算机收费的操作人员。目前全国很多省市建设了医院与医保中心实时连网的收费系统,起到了实时反馈参保患者费用的作用。因为脱机处理不能及时了解患者保险费交纳情况、就诊资格、费用超支情况,可能还有假冒用户就诊。但是,我国城市通讯公网的质量、服务、价格普遍不能令人满意,价格高、速度慢、服务质量差,安全和可靠性不高,在此基础上建设大型实时网络风险度极高,尤其是在大型城市。大型医院日门诊量在2000-4000以上,绝大部分患者为参保人员,一旦与医保部门的通讯发生故障,整个门诊工作将无法进行,这将是十分可怕的结果。一个年收入两亿的医院,日门诊收入近50万元,谁负责补偿这种损

失?

IC卡付费系统与医院门诊收费系统互连有一个十分突出的技术问题,就是IC卡写卡权利是否可以向医院计算机部门开放。如果不开放,医院很难将门诊收费系统与IC卡读卡机互连,造成门诊收费双重操作;如果开放,如何保证系统安全?因为众多人员拥有写卡权利,很难保证密码不被泄密。如果由医保部门统一配备门诊系统,很难满足不同医院的不同需求,与门诊和医院信息系统其他模块互连又成为难题。因此,需要很好研究解决方法。

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对医院管理的挑战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发展,市场经济逐步发展成熟,旧的公费医疗制度暴露出各种弊端,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成为势在必行的要求。着国家医保改革政策的出台,对医院的经营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医疗经费总量的控制、病人可以自己选择医院就诊、医药分开核算等政策,实际已将医院推入严酷的市场竞争环境,而不同的医保政策,又将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医院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因为目前我们城市医院的就诊患者,仍以公费医疗为主,而且,城市的医疗市场面临供大于求的局面。能否适应医疗市场的变化,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护质量和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成本,将决定每一家医院的生存或者死亡,我们每一个医院管理者都应有清醒的认识。

加强医院管理,主要在于管好人和管好钱。培养和吸引人才,决定医院能否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而管好钱,决定医院服务是否物美价廉。大多数医院的多数服务为普通医疗服务,同样是治疗感冒,很难区分不同大医院的医疗质量,类似商场的同类同质商品,在这种情况下,价格就成为用户选择的主要因素。过去我们的医院管理,在压缩成本方面,做得远不如企业。这是由几方面因素造成的:首先,过去的医疗市场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一种卖方市场,医疗费用的赤字由国家承担,医院可以通过扩张(包括规模、设备、收费项目等)满足自身发展的需求。另外,医院业务的复杂性导致管理的复杂性。工厂每生产一颗钉子,都能准确计算出它的成本,否则无法确定出市场价格和盈亏情况。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很难准确计算出每一项服务的成本,很难象工厂一样,将产量、质量、消耗等因素分解到每一个成员,进行定量考核。这是知识密集型产业的共同特点,是我们医院管理研究的基本问题。

在我们研究医院管理问题时,实际面对两类问题:一类为制度法规类问题,另一类为技术实施类问题。传统的手工管理模式建立在金字塔型管理结构上,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实现管理目标。随着管理的不但细化,金字塔变的越来越庞大,消耗了大量的管理成本。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已经不能适应管理细化和应变的要求,因此,管理结构扁平化与信息化成为必然趋势。医院管理的复杂性和竞争压力,对医院管理创新提出了迫切的要求,而医院管理结构扁平化与信息化将成为医院管理的主流趋势。医院管理的创新包括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基层管理创新、管理技术创新等内容。面对医保改革的挑战,我们的管理创新能力,将成为我们医院求生存、求发展的基础,成为医院科技创新、市场创新的坚实基础。

当然,医院在"节流"的同时,更应该重视"开源"。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将会重新划分医疗市场,相应的商业医疗保险也会不断发展,患者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也更趋多样化。医院在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吸引病人的基础上,应该提供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服务,通过增加非医疗保险的收入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

三对于住院病人,医院需要分别计算自费部分和医保费用,向医保部门上报病人费用细目。包干制医保方案要求上报内容较粗,但随着包干的不同要求,上报内容会越来越细。细目审查制的医保方案要求医院上报病人的详细费用清单,对医院提出很高的要求。目前北京市医院为满足大病统筹上报病人费用清单的要求,不同医院采取了以下几种方法,实际是细目审查制的一种雏形。

1.建设比较完整的计算机住院病人医嘱处理系统。这是比较彻底的解决方法。基本流程是:病人在住院处建立计算机病案首页,病房护士每天将病人的全部医嘱输入计算机,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划价收费,病人出院时由计算机结算并打印费用细目。患者持费用清单到相应的医保管理部门报审。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费用计算准确及时,同时强化了住院病人费用管理,堵塞了大量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药品丢失和浪费、检验检查的漏费和搭车开药等问题。这种模式可以很容易地与医保部门连机,通过网络直接报审,满足当前医保细目审查的要求。实践证明,这种方案具有比较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缺点是医院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用较长的周期实施该系统。另外,医院需要培养相应的计算机力量,以防止因为计算机系统故障造成整个医院工作瘫痪。

2.由住院处录入病人费用细目。应该明确一个问题,病人费用分别用手工和计算机重复计算,十分严重的问题是手工帐与机器帐对不上帐,因为不同人员对医嘱的理解不可能完全一样、人记忆的价格表不可能与机器一样、由于价格变动,不同时间的价格也不同,这是在理论上就无法解决的问题。因此,只有病人结算和上报细目用同一个系统,才能达到一致(即使错也错的一样)。这种方案在病房和住院处配合上有很多弊病,对加强管理作用不大,目前正在逐步被淘汰。

3.目前一批中小医院仍然使用手工汇总细目表上报。这是一种十分艰苦的工作,而且很难满足标准化的要求。

4.当然还有一些其他方法,如住院药房录入用药医嘱等,在此我们不一一复述。医保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医院实施的可行性问题。大型医院建设一个比较完整的住院病人医嘱处理系统,至少需要几百万元的软硬件投入,需要花费半年到一年的磨合时间,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另外,我国HIS市场只是刚刚起步,众多产品良莠不齐,售后服务问题较为严重。如果政策导向迫使医院一哄而上建设HIS,将造成市场供不应求的局面。HIS建设中,住院病人医嘱处理系统的开发和实施难度较大,因为医嘱的复杂度很高,涉及的人员很广。深入到医院的层次很深,非外人所能左右。因而,不建议用行政手段统一推行某种系统,强迫医院使用。否则,行政部门会背上很大的包袱,每天穷于应付系统维护问题。还会产生很多与医院深层管理方面的矛盾。一个HIS的建设,涉及权利、利益和工作量的再分配,各种矛盾十分容易激化,非行政命令所能解决,尤其是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行政命令。

一般国外的经验是,政府着力制定数据交换标准,规范上报表格的内容和格式,由医院或系统集成公司完成HIS向医保系统的数据转换功能。有人认为,这样无法防止医院在上报数据中造假。其实,HIS的维护要求系统必须向医院计算机专业人员开放,一个开放的系统是无法防止专业人员造假的,只有通过严格的检查和惩罚制度,才能解决此类问题。

四、建设HIS,强化医院管理,迎接医保改革的挑战

即使采用包干的医保给付方案,医院也应该建设一个比较完整的HIS,以加强医院管理,除了堵塞管理中的跑冒滴漏以外,有效的控制医疗费用是一个重要目的。很多医院根据医保给付额度,制定出了不同科室,不同病种的费用额度,将指标落实到科室以至个人,并通过机器及时反馈完成情况。这样,就使被动的事后管理变成主动的中间过程管理,建立起有效的反馈式管理机制,将管理大大细化,堵住浑水摸鱼的人。

管理的细化必然造成文牍主义,这正是信息化的用武空间。我们要认真研究管理过程,在管理模式的设计阶段,充分引入信息化的概念和手段,优化管理模型,强化管理,同时避免僵化管理。

面对医疗市场竞争的压力,医院应该着力建设好两个队伍:一个是管理队伍,一个是技术队伍。其中,计算机队伍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五、对医保政策和实施方案的一些建议

1.医院管理和医保管理部门合作,加速医院管理改革。医保的中心目标,是利用有限的资金,为参保人员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医疗费用的恶性膨胀成为医保需要克服的首要任务。如何压出医疗市场的水分并保留高品质的医疗服务,是摆在医保和医疗管理部门面前的艰巨任务。医院减人增效,降低医疗成本应是医院管理适应医保改革的主要手段,但在现有体制下,实施非常困难。在医保政策的压力下,医院很可能仅仅通过降低医疗服务水平达到降低成本,而达不到真正降低医疗成本的目的。这同很多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问题十分相似,一些企业甚至到了即将倒闭的时候,还不能实现留住优秀人才,分流多余人员。这些都需要医疗行政部门和医保管理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创造医院体制改革的良好政策环境,才能在根本上解决问题。

2.细化医保政策,兼顾各方利益,避免一刀切。制定医保政策一般首先考虑的是保证医保费用的收支平衡问题,同时容易更多照顾患者的利益,因为患者是医疗市场的买方,但医院的繁荣是患者的长远利益。目前,医院主要依靠医疗收入维持正常运行,医疗科研和新技术的引入,也主要依靠创收和医疗收入的支持。按照现行收费政策,基本不能实现优质优价,将限制医院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另外,通过医保引入市场竞争,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也很难实现。另外,医保政策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医院也有不同影响。社区医疗如果不能纳入,发展将会受到极大限制。在整体医疗资源过剩的情况下,中小型医院的生存将与医保政策息息相关。医保需要结合医疗市场发展的整体规划,细化政策,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以促进卫生事业的良性发展。

3.DRGs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美国政府为了有效的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依据疾病分组标准(DRGs),实行了医疗费用前瞻性支付制度,取得了明显的效果。DRGs依据疾病种类和疾病的严重程度,制定不同的医疗费用标准。这种方法比失?

IC卡付费系统与医院门诊收费系统互连有一个十分突出的技术问题,就是IC卡写卡权利是否可以向医院计算机部门开放。如果不开放,医院很难将门诊收费系统与IC卡读卡机互连,造成门诊收费双重操作;如果开放,如何保证系统安全?因为众多人员拥有写卡权利,很难保证密码不被泄密。如果由医保部门统一配备门诊系统,很难满足不同医院的不同需求,与门诊和医院信息系统其他模块互连又成为难题。因此,需要很好研究解决方法。

对于住院病人,医院需要分别计算自费部分和医保费用,向医保部门上报病人费用细目。包干制医保方案要求上报内容较粗,但随着包干的不同要求,上报内容会越来越细。细目审查制的医保方案要求医院上报病人的详细费用清单,对医院提出很高的要求。目前北京市医院为满足大病统筹上报病人费用清单的要求,不同医院采取了以下几种方法,实际是细目审查制的一种雏形。

1.建设比较完整的计算机住院病人医嘱处理系统。这是比较彻底的解决方法。基本流程是:病人在住院处建立计算机病案首页,病房护士每天将病人的全部医嘱输入计算机,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划价收费,病人出院时由计算机结算并打印费用细目。患者持费用清单到相应的医保管理部门报审。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费用计算准确及时,同时强化了住院病人费用管理,堵塞了大量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药品丢失和浪费、检验检查的漏费和搭车开药等问题。这种模式可以很容易地与医保部门连机,通过网络直接报审,满足当前医保细目审查的要求。实践证明,这种方案具有比较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缺点是医院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用较长的周期实施该系统。另外,医院需要培养相应的计算机力量,以防止因为计算机系统故障造成整个医院工作瘫痪。

2.由住院处录入病人费用细目。应该明确一个问题,病人费用分别用手工和计算机重复计算,十分严重的问题是手工帐与机器帐对不上帐,因为不同人员对医嘱的理解不可能完全一样、人记忆的价格表不可能与机器一样、由于价格变动,不同时间的价格也不同,这是在理论上就无法解决的问题。因此,只有病人结算和上报细目用同一个系统,才能达到一致(即使错也错的一样)。这种方案在病房和住院处配合上有很多弊病,对加强管理作用不大,目前正在逐步被淘汰。

3.目前一批中小医院仍然使用手工汇总细目表上报。这是一种十分艰苦的工作,而且很难满足标准化的要求。

4.当然还有一些其他方法,如住院药房录入用药医嘱等,在此我们不一一复述。医保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医院实施的可行性问题。大型医院建设一个比较完整的住院病人医嘱处理系统,至少需要几百万元的软硬件投入,需要花费半年到一年的磨合时间,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另外,我国HIS市场只是刚刚起步,众多产品良莠不齐,售后服务问题较为严重。如果政策导向迫使医院一哄而上建设HIS,将造成市场供不应求的局面。HIS建设中,住院病人医嘱处理系统的开发和实施难度较大,因为医嘱的复杂度很高,涉及的人员很广。深入到医院的层次很深,非外人所能左右。因而,不建议用行政手段统一推行某种系统,强迫医院使用。否则,行政部门会背上很大的包袱,每天穷于应付系统维护问题。还会产生很多与医院深层管理方面的矛盾。一个HIS的建设,涉及权利、利益和工作量的再分配,各种矛盾十分容易激化,非行政命令所能解决,尤其是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行政命令。

一般国外的经验是,政府着力制定数据交换标准,规范上报表格的内容和格式,由医院或系统集成公司完成HIS向医保系统的数据转换功能。有人认为,这样无法防止医院在上报数据中造假。其实,HIS的维护要求系统必须向医院计算机专业人员开放,一个开放的系统是无法防止专业人员造假的,只有通过严格的检查和惩罚制度,才能解决此类问题。

四、建设HIS,强化医院管理,迎接医保改革的挑战

即使采用包干的医保给付方案,医院也应该建设一个比较完整的HIS,以加强医院管理,除了堵塞管理中的跑冒滴漏以外,有效的控制医疗费用是一个重要目的。很多医院根据医保给付额度,制定出了不同科室,不同病种的费用额度,将指标落实到科室以至个人,并通过机器及时反馈完成情况。这样,就使被动的事后管理变成主动的中间过程管理,建立起有效的反馈式管理机制,将管理大大细化,堵住浑水摸鱼的人。

管理的细化必然造成文牍主义,这正是信息化的用武空间。我们要认真研究管理过程,在管理模式的设计阶段,充分引入信息化的概念和手段,优化管理模型,强化管理,同时避免僵化管理。

面对医疗市场竞争的压力,医院应该着力建设好两个队伍:一个是管理队伍,一个是技术队伍。其中,计算机队伍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五、对医保政策和实施方案的一些建议

1.医院管理和医保管理部门合作,加速医院管理改革。医保的中心目标,是利用有限的资金,为参保人员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医疗费用的恶性膨胀成为医保需要克服的首要任务。如何压出医疗市场的水分并保留高品质的医疗服务,是摆在医保和医疗管理部门面前的艰巨任务。医院减人增效,降低医疗成本应是医院管理适应医保改革的主要手段,但在现有体制下,实施非常困难。在医保政策的压力下,医院很可能仅仅通过降低医疗服务水平达到降低成本,而达不到真正降低医疗成本的目的。这同很多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问题十分相似,一些企业甚至到了即将倒闭的时候,还不能实现留住优秀人才,分流多余人员。这些都需要医疗行政部门和医保管理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创造医院体制改革的良好政策环境,才能在根本上解决问题。

2.细化医保政策,兼顾各方利益,避免一刀切。制定医保政策一般首先考虑的是保证医保费用的收支平衡问题,同时容易更多照顾患者的利益,因为患者是医疗市场的买方,但医院的繁荣是患者的长远利益。目前,医院主要依靠医疗收入维持正常运行,医疗科研和新技术的引入,也主要依靠创收和医疗收入的支持。按照现行收费政策,基本不能实现优质优价,将限制医院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另外,通过医保引入市场竞争,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也很难实现。另外,医保政策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医院也有不同影响。社区医疗如果不能纳入,发展将会受到极大限制。在整体医疗资源过剩的情况下,中小型医院的生存将与医保政策息息相关。医保需要结合医疗市场发展的整体规划,细化政策,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以促进卫生事业的良性发展。

3.DRGs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美国政府为了有效的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依据疾病分组标准(DRGs),实行了医疗费用前瞻性支付制度,取得了明显的效果。DRGs依据疾病种类和疾病的严重程度,制定不同的医疗费用标准。这种方法比较大包干制具有明显的优势,可以提高医院诊治大病和疑难病患者的积极性,同时避免逐条审查医嘱细目的繁重工作。为了防止医院小病大治,医保部门也要审查患者的治疗记录,核定患者疾病的严重程度,但比起逐条审查医嘱,工作量小得多。

问题是如何制定疾病分组分类标准,这需要大量的基础数据进行测算。不同规模医院、不同地区医院、专科与综合医院之间都存在很多差异,如何制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标准,确实难度很大。很有可能,每一个独立核算的省市医保部门都需要拥有一套自己的DRGs标准,而且需要每年更新,以适应形式的变化,这种人力物力的投入是十分巨大的,以至目前还很难实现。

可能的方案是:通过医保的实施积累原始数据,在有条件的地区试点,逐渐推广。社保部在制定标准化字典时,需要考虑DRGs的需求,在字典层次划分时考虑兼容DRGs。

4.加强标准化建设。不管哪种医保方案,医院均需要向医保管理部门上报数据。其中至少需要包括住院病人的基本信息、疾病名称、费用信息等,这些都需要标准化编码。否则,医保部门将无法识别、统计汇总。随着医疗费用合理性审查的不断深入,需要医院上报患者的全部医疗费用细目。细目又有不同详细程度的要求,如果仅为分类汇总,审查人员很难分析其合理性;如果逐条上报执行医嘱的细目,审查人员会被庞大的数据量弄得无所适从;如果仅上报住院医嘱,审查人员很难与收费标准联系起来,准确快速的计算出费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只有通过建立一套标准化的医嘱字典,通过程序自动分解和汇总医嘱,才能灵活地分析医嘱和费用的合理性。当然,最理想的目标是,医院能够上报病人的电子病历,通过了解病人的真实病情判断医疗费用发生的合理性,但电子病历的标准化是十分困难的,实施的费用相当巨大。就我们目前的财力和技术水平、投入/产出情况看,建立医嘱标准化字典还是切实可行的。

由于我国幅员广阔,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医疗服务需求和计算机技术差距较大,字典宜使用树型结构,各地区根据需求可以选择不同子集使用,社保部仍然可以进行大汇总。字典维护的滞后性决定医院信息系统内码不能完全使用标准字典,因为医院要根据临床的要求随时增加新的字典项目以满足临床的需要。这样,医院就扩展了自己的代码子集,而且不能修改。因此,医院信息系统需要根据医保上报的标准字典,建立对应表格,进行数据转换。

目前,很多省市在门诊使用IC卡就诊,如果能够将IC卡中患者基本信息标准化,除了方便患者在不同地区就诊外,还将帮助医院解决门诊病人的ID问题。门诊病人的唯一ID标识问题一直是困扰医院建设门诊计算机系统的核心问题,医院自己解决代价太大,也不能彻底解决。如果使用医保IC卡,可以覆盖综合医院绝大多数门诊病人,医院的挂号、病历、就诊、收费、取药等就很容易计算机化,将极大地方便患者就诊。

本文从医院的角度讨论了医保改革与医院的关系,很多观点不十分成熟,敬请指正!

医保管理实施细则范文6

1.员工每天考勤时间为早上8:40点和下午15:00点

2.员工用餐时间为40分钟,周末及节假日用餐时间为30分钟,上午用餐时间从11:00开始就餐;下午用餐时间从17:00开始就餐。

3.迟到行为:(罚款20元/次)

(1)超过规定上班时间5-30分钟(含30分钟)以内的;

(2)员工用餐超过规定时间5-30分钟(含30分钟)以内的。

4.早退行为:(罚款30元/次)

凡上班时间擅自离开门店卖场30分钟(含30分钟)以内的,均为早退。

5.旷工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视同旷工处理)

(1)迟到、早退时间在30分钟(不含30分钟)以上的;

(2)未经批准工作时间不到岗的;

(3)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私自请人顶班,自由换班的;

(4)用餐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不含30分钟)以上的;

(5)未经部门同意擅自休假的;

(6)开假证明休病假的;

(7)未经批准续假,擅自延长休假的;

(8)上班时间因打架、办私事造成伤、残而病休的;

(9)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被公安机关留置审查的。

6.员工签到必须按要求填写,凡乱签、代签以及不签到,罚款10元/次。

7.请假要求:(未按以下要求执行的罚款20元/次)

(1)凡门店合同制员工请假助理批示,促销员请假品类主管批示。请假时间需在前一天12点前提出申请,病假须附医院证明。

(2)员工每月请假次数不超两次,且不影响工作。

(3)请假流程:涉及换班、换休、代班以及请假按公司要求先填写“请假审批表”(要求填写规范,准确)――报备柜组长(柜组长请假报备助理)――“请假审批表”交于文员处――文员交与助理批示――批准方可执行。

二、现场考核

1.商品、赠品、称码签保质期过期扣10分罚100元/个。

2.问题商品未及时下柜扣5分罚50元/单品。

3.商品、赠品临期未登记、未下柜或临期处理未集中并明示,扣2分罚20元/个。

4.商品、赠品出现质量问题或标识不符国家相应标准,小组未上报或下柜,扣2分罚20元/个。

5.商品净含量不合格扣2分罚20元/个。

6.商品破损、内部碎烂严重(如方便面、饼干等)扣1分/单品。

7.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未明示或过期扣2分。

8.商品微机价格与价签不符,小组扣2分罚20元/单品。

9.紅签原价依据不真实,未执行DM价格,一货两签扣2分罚10元/单品。

10.紧俏促销商品不允许员工上班时间私分私留,违者扣3分罚50元/人。

11.清洁卫生:每周五清洁卫生检查时间为15点,由办公室文员、队长、值班长、各小组当班负责人一起检查清洁,检查不合格将扣小组2分罚5元/处。罚款由各辖区清洁负责人员承担,同时第二天休息早上来做清洁,由柜组长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

12.重点商品管理:重点商品须建立帐本,每天清点核对并签字,柜组长不定期抽查,凡未认真清点就签字的,罚5元/次;未做帐的,罚20元/次,罚款由当天当班的人员承担。站重点商品员工必须签到并且销售记录上必须登记时间,如无签到或销售记录无时间,罚款5元/次。

13.卖场安全通道不允许整件商品堵塞通道,如有此情况,对小组安全值班人员,巡查保安罚10元/次。

14.堆头、货架底板下不允许存放任何私人用品、货物、纸板等,巡查发现罚5元/处。对堆头、货架、等卖场设施设备不当使用,造成损害的照价赔偿。

15.在营业结束后,要将重点区域的遮布拉好,检查好各区域,是否关灯,试衣间是否有人,库房是否已锁。

16.员工用餐一律不允许进入卖场,违者罚20元/次。

17.卖场、楼梯间、库房及其它禁烟区吸烟者扣5分罚50元,库房禁烟区域有吸烟人员同时对库房管理人员罚20元。

18.卖场出现安全隐患,员工发现未上报,保安巡查未发现,对责任人罚50元/处。

三盘点及其他

1.原则上盘点、调整货架以及换堆不允许请假,违者罚50元/次。(特殊情况除外)

2.盘点、调整货架以及换堆结束后,必须将陈列完成,经柜组检查后方可离开,违者罚10元。

3.初盘、复盘个人出现错误5笔及以下罚2元/笔,5笔以上罚5元/笔。

4.盘点表核表出现错误,罚5元/笔。

5.员工盘点作弊,扣3分罚50元。

6.其他盘点情况未按公司盘点操作流程文件执行的,罚10元。

7.培训及考试要求:公司或门店组织的培训活动员工按培训安排准时参加,原则上不允许请假,违者罚20元/次;考试出现不合格的,扣3分并内部下岗培训,直至考试合格为止。

8.员工用餐区域、会议区域清洁卫生差将对值班小组扣3分,当值人员罚10元。

9.各小组每晚21:40必须关背景灯,超市照明灯由保安负责开启及关闭,如未执行则扣2分罚10元。

10.促销员办理入、离职必须提供相应手续,小组不得私自允许促销员未办入职上岗,违者罚组长20元。

11.督导质管办考评占比分别为服务管理30%、质量管理40%、营运管理30%,服务、质量管理版块超出标准或整体分值超限后,将对当班值班长罚款20元;小组分值划分为收银组10%、日化百货组20%、休闲组25%、粮油组15%、生鲜组30%,各小组分值超限后,小组组长罚款20元,扣分员工罚款后参加学习。

不服从门店和小组工作安排的员工,进行20-50元罚款,并视情节进行内部下岗培训学习;情节严重的合同制员工辞退,厂方促销人员退回厂家。

四 奖励制度

一、接待顾客真诚、友善、耐心、温馨,受到顾客书面表扬的,经核实后奖5元。

二、在服务礼仪、规范、服务主动性等方面坚持礼貌待客,表现优秀,起到表率作用并受到顾客表扬的,奖10元。例如,对待顾客服务时,坚持主动服务、礼仪温馨的;小组范围内,员工招呼语等礼貌用语执行情况普及,并且执行质量较好的等。

三、认真执行公司对外服务承诺,免费为顾客提供帮助,受到顾客表扬的,奖5-10元,事迹突出,受到顾客好评奖20元。

四、经暗访服务优秀者加2分。

五、员工及时为门店挽回经济损失,及时阻止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奖20-100元。

六、拾金不昧、助人为乐,受到口头表扬者,根据事迹,奖5-20元,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受到书面或公司通报表扬者,根据事迹,奖20-100元。

七、坚持原则,遭受不文明顾客辱骂、拉扯、扭打能保持理智、忍让而受到委屈者,奖20-100元。

八、坚持原则,敢于抵制有损企业信誉和利益的,奖20-100元。

九、事迹突出,受到《通报》表扬,加2分,奖20-100元。

十、事迹突出,受到新闻媒体表扬者,加3分,奖30-100元。

十一、对塑造企业良好形象和信誉有突出贡献的奖50-200元。

十二、分公司积极参于和组织各类活动,提高员工服务及销售技能,并将活动内容写为简报提升门店形象,通过公司内网发表的加2-8分。

十三、对服务质量综合管理成绩显著的,结合本细则第四章第五条给予特别奖励。

五处罚

一、服务规范

1、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在营业现场照镜子、看杂志、报纸、修剪指甲、涂口红、擦手霜、整理私人钱物、上网聊天、打电话或做其他私事等;-1分罚5元

2、上班时间行为举止不规范、不文雅,如:站姿不规范、背手、抱膀插腰、单指指引方向、靠货柜货架、挖耳朵、鼻孔、打哈欠未掩饰、在营业现场(或库房)吃东西等; -1分罚5元

3、上班时间仪容仪表不规范,如:未淡妆上岗、口红不明显、衣服严重褶皱、大小不匹配、纽扣脱落、头发不整洁、留长指甲、披头散发、发色夸张、异色发圈(上班扎黑色发圈)、多个耳钉、配戴鼻环、脚链、男员工留胡须、蓄长发、未穿黑色不露脚趾皮鞋、皮鞋脏等; -1分罚5元

4、上班时间未使用普通话,说脏话、粗话等; -2分罚10元

5、上班时间打私人电话,未经允许使用手机,与他人闲聊和工作无关的话等;-1分罚5元

6、三人以上(含三人)聚堆;-1 分罚5

7、着工作装或佩证在公共场所(包括商场外)言行举止不文明、不爱护公物、缺乏社会公德或违反公司明令禁止的规定者;着工作装或佩戴工号牌在本商场、超市或本单位的其他超市购物的。 罚5元

8、上班时间在卖场嘻笑打闹; -2分罚10元

9、因交接班、工作不当等造成未主动、忽略、推诿、不积极接待顾客或无人接待顾客,接待顾客冷漠、生硬、呆滞、懒散等;-2分

10、对顾客未礼貌招呼、道别或无声式服务; -1分罚5元

11、未佩证上岗或未佩证接待顾客; -1分罚5元

12、迎送宾(接待顾客除外)时间不定岗定位; -1分

13、错误执行公司服务承诺及相关售后服务,有损顾客利益或门店对外形象的;对返修商品一周内未给顾客回复引起顾客意见的; -3分起罚20元起

14、因服务质量或工作失误引起顾客不满提出意见;-2分罚10元

15、因服务质量或工作失误引起顾客投诉;扣(3-5)分、(罚20-50)元

16、未签到、未签回到、吃饭超时; -1分罚5元

代签到、乱签到、迟到、早退; -2分罚10元

17、上班时间购物、擅自离岗、串岗等;-2分罚10元

18、下班员工长时间在卖场逗留,影响当班员工正常工作;-1分罚5元

19、员工未掌握公司及门店活动内容,未向顾客及时主动介绍公司及门店活动或错误宣传公司及门店活动内容; -1分

20、不论何种原因,在营业厅、办公场地发生吵闹、疯打、抓扯、打架者; -(5-10)分、(罚50-200)元

二、环境质量

1、陈列空架; -2分

2、责任区域清洁卫生差、堆放杂乱、阻塞通道;-1分罚5元

3、柜内存放私人物品或私人物品放于柜台明显处(如衣服、鞋子、食物、水杯、清洁用具等); -1分罚5元

六商品质量

1、价签、POP、广宣品不规范、错误、破损、过期等-1分

2、商品无价签、商品上贴有其他卖场的打码纸、价格错误 -1分误导顾客,引起不良影响;-2分起、罚20元起

3、采价不实,导致价格混乱; -3分罚20元

4、商品质量问题如(商品标识不规范、破损等)自查-1分

因忽略检查而导致商品质量问题引起顾客投诉;-3分罚20元

七、其它

1、厂方人员擅自在商场柜台内张贴招聘启事或与门店无关的广告信息;-2分罚10元

2、上班时间门店范围内吸烟(门店范围外视为擅自离岗);罚50元起

3、未按规定使用、保管收银章、收据、发票造成的后果; -(3-5)分、(罚20-10)元

4、经暗访不合格者,一项不合格,-1分5元;两项不合格,-2分罚10元;

两项以上不合格者,-3分罚20元

5、在营业厅举止危险(如端多个水杯、快速奔跑等)造成安全隐患;罚5元起

6、受到新闻媒体批评,情况属实者;-(5-10)分、(罚50-200)元(并下岗学习),促销员退回厂家。

7、员工私拿、私留、私分商品、赠品(保管员、营业员随意吃拿商品等)-(5-10)分、(罚50-200)元,情节严重可开除或报公安机关并追究责任人赔偿责任。

8、私收现金或机外循环-(5-10)分、-(罚50-500)元,情节严重可开除或报公安机关并追究责任人赔偿责任。

9、在公司、门店组织的服务技能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者;在一个月内三次违规违纪被罚款者,下岗学习。

五、柜组班长,值班长,值班经理等管理人员考核依照《百货业态服务及购物环境标准实施细则》进行,其它未尽事宜按《百货业态服务及购物环境标准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一楼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为了适应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需要,加强劳动纪律,合理组织员工劳动,调动和保护员工的劳动积极性,不断提高劳动效率,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在一楼的工作人员均属执行本管理规定的范围。

第二条上班时间:8:40-21:30.

第三条用餐时间:

营业员在周一到周五用餐时间为40分钟、中餐时间原则上为11:00——12:40;晚餐时间原则上为17:00——18:4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用餐时间为30分钟,中餐时间原则上为11:00——12:00;晚餐时间原则上为17:00——18: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用餐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排第三排。营业员应在接待好顾客的前提下分批就餐,不得以没有就餐为由提前下班,否则视为旷工。

第四条迟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迟到处理:

(一)超过规定上班时间5-30分钟以内的;

(二)员工用餐超过规定时间5-30分种以内的;

迟到一次罚款20元,以此类推。

第五条早退:

凡上班时间因私(未经允许)离开工作岗位30分钟以内的,即为早退。早退一次罚款30元。

第六条旷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均按旷工处理:

(一)超过公司规定上班时间30分钟及以上的;

(二)早退时间在30分钟及以上的;

(三)员工用餐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及以上的;

(四)吵架、打架耽误工作的;

(五)未经相关负责人同意,私自请人顶班,自由换班的;

(六)无理取闹,纠缠管理人员,干扰正常工作的;

(七)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到岗的;

(八)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动超过规定期限及接到待岗通知后,三天以上(含三天)未到门店报到的;

(九)未经允许同意擅自休假的;

(十)开假证明病休的;

(十一)未经批准续假,而擅自延长休假的;

(十二)上班时间因打架、办私事造成伤残而病休的;

(十三)在工作时间利用工作之便进行违纪违法活动,有损公司声誉的;

(十四)因违法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留置审查的。

第七条上述旷工均以小时累计计算:

第八条病假:

(一)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就诊、治疗应向所在小组请假,并按月累计为病假,其一次就诊、治疗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并在就诊当日或次日(指下午就诊者)将指定医院门诊病历、药费收据、病休证明交门店(或小组)办理销假手续。

(二)工作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应到国家认可的医保定点医院治疗。出院后凭该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及病休证明到所在小组办理销假手续或续假手续。

(三)工作人员因突发性急病不能到国家认可的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如需休息,必须出具印有“急诊”字样的病历、病休证明、药费收据交办公室(促销员交小组)办理销假手续。

(四)未按本规定擅自病休的,按旷工处理。

(五)指定医院有:市、区级正规医保医院

第九条事假:

工作人员因急事必须在工作时间内前往处理,一天以内的:营业员报由门店审批,促销员报厂方及小组审批营业员一天及一天以上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