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的功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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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功能

证券市场的功能范文1

我国证券市场近年来发展速度之快令人瞩目。1995年之前, 深沪两地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数量仅为310家, 证券化程度(上市公司股票市值/ 国内生产总值)为7.89%; 到1997年底上市公司数量已增加到745家, 总市值为17529亿元, 证券化程度达到23.44%; 进入1998年之后, 公司上市的数量和规模更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即便如此, 一方面仍有众多企业在千方百计地寻求上市而未果; 另一方面, 业已上市的公司被市场和各级地方政府看成是珍贵的资源, 即使长期业绩不佳的上市公司也被作为一种“壳”资源得到保护和买卖。对此, 人们不禁会问: 中国证券市场上难道有免费午餐吗?证券市场难道是一个聚宝盆吗?

依照经济学的理论, 证券市场大体上有三种功能。其一是融资功能。企业通过股票市场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企业的融资来源一般可分为内部和外部融资, 外部融资又可进一步划分为间接和直接融资。直接融资主要是由债券融资和股票融资组成的, 它们均是通过证券市场来完成的。其二是信号功能。证券市场为经营者的投资决策提供一种信号。这也就是说, 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会影响经营者的投资决策。一方面, 证券市场是企业的一个融资来源, 股价的变动会影响企业的资本成本; 另一方面, 如果经营者的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 证券市场对企业价值的估价变动会影响现有股东的利益。因而, 经营者的投资决策必须考虑证券市场的反应。其三证券市场充当公司监控的传媒。作为公司控制市场, 证券市场对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了一种外部约束机制 (相比之下, 公司董事会则是一种内部约束机制)。股东除去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用手投票”, 还可以在证券市场上“用脚投票”。公司的经营绩效不佳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上的并购, 或者通过证券市场收购股权争夺公司的权。同时, 作为一种融资市场, 证券市场通过改变公司的资本结构而影响公司治理结构(Samuel, C.,1996, a,b,c,d)。

除此之外, 证券市场在我国现阶段还有一个特殊的功能, 那就是为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党的十五大把证券市场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并将成为国有企业未来摆脱困境的出路之一。只有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上述固有功能, 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使国有企业摆脱困境。我以为, 这一点正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运用证券市场的主要目的。

从证券市场的功能来看, 如能有效地运用证券市场, 其收益是巨大的。那么, 这是否意味着对企业所有的利益相关主体(stakeholders)(股东、经营者、债权人及雇员)来说只有收益而勿需付出成本呢?如果企业上市需要付出成本, 那么为什么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会出现上市公司供给(接近)无穷大的局面呢?为了限制证券市场上的这种过度供给, 现阶段不得不依靠政府控制上市公司数量和规模来解决。看来上市公司至少现阶段 (一定程度上) 在证券市场上的确能享受免费午餐。

上市公司能得到近乎免费午餐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它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发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目标究竟意味着什么?这是我国发展证券市场目前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

二、证券市场与企业融资

融资是企业进入证券市场的最主要动机。对一家要进行投资的企业来说, 可供融资的来源是多重的, 其中包括: (1)内部积累, 即依靠业已实现的一部分利润作为投资的来源(提取的折旧费也可归入此类)。(2)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务, 虽然这两种方式形式上不同, 但它们都构成企业的债务。(3)发行股票, 它进一步又可分为发行新股和配股, 它们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并不表现为企业的债务, 而是一种资产。这三种融资来源或融资方式也被分别称之为内部融资、债务融资和股票融资。

面对不同的融资方式, 企业经营者应该选择哪一种呢?传统的企业融资理论认为, 在既定的投资决策条件下,企业经营者的目标是寻求最佳的金融结构,实现企业市场价值的最大化,也就是本企业的金融结构对投资者有最大的吸引力。但如果假定资本市场充分有效地运行,那么企业的金融结构与企业的市场价值无关。这也就是说,企业的金融结构选择不会影响它的市场价值。据此可进一步推论:当需要融资时,企业对任何一种融资方式都没有特定的偏好,各种融资方式是完全可替代的, 因为任何选择都不会影响企业的市场价值。这就是著名的莫迪利亚尼-米勒定理。

现代企业融资理论则认为, 由于资本市场是不完善的, 不同融资方式的成本有很大的差异, 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取决于融资成本(Harris, Raviv, 1991)。对企业内部融资来说, 在不考虑税收的条件下, 融资成本实际上是一种机会成本。如果企业的内部留利不进行投资, 可以转作其它用途, 如分配给股东, 存入银行, 购买国债, 转借给其它企业, 等等。因此, 它的成本是资本市场所要求的税后利润率, 这种税后利润率既可能是向股东支付的股息率, 也可能是资本市场的利率。

对企业的债务融资而言, 融资成本是由以下各部分构成的: (1) 利息率; (2) 企业财务恶化或破产成本( Bernake & Campbell, 1988)。(3) 举债的人成本。和内部融资相比, 后两项是债务融资的额外成本。此外, 如果经营绩效不佳, 企业在借贷市场上根本就得不到所需的资金。

至于股票融资的成本具体包括: (1) 股息率。 (2) 股票发行的交易成本。 (3) 税收成本,股票融资需要支付红利所得税, 而债务融资支付的利息通常是免税的。(4) 发行股票的负动力成本。和股票融资相比, 债务融资存在着一系列收益。由于经营者不是企业100%的剩余索取者,他们有动力从事企业价值非最大化行为。而通过债务融资可以约束经营者的这类非最优行为。其一, 在经营者持有企业股权水平不变的条件下,企业债务融资比例的增加会提高经营者的相对投资份额,增加经营者的工作动力。其二, 股票融资需要企业支付红利,债务融资需要企业支付利息,但利息支付具有强制性。这就减少了企业的“自由现金流量”(剩余留利和折旧费之和),经营者从事企业价值非最大化行为的活动余地缩小(Jensen,1986)。其三, 和股票融资相比,债务融资使企业的破产概率上升,经营者所受到的压力加大,为避免破产风险,经营者会更加努力地工作,减少不必要的奢侈消费。这些都有助于缓解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降低了人成本, 从而构成了债务融资的收益。债务融资的成本和收益最终决定了企业的资产负债比率。在这种意义上, 股票融资的成本相对增加。(5)发行股票的信息不对称成本。在经营者与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 因此外部投资者通常会把新股票发行看成是企业质量恶化的信号, 相应的低估它们的市场价值( Myers & Maijluf, 1984)。经验研究显示: 当一家企业用债务回购股票时, 该企业的股票价格会上升; 反之, 当它通过发行股票来偿还债务时, 其股票价格会下降。

从理论上来说, 很显然内部融资的成本最低, 股票融资的成本最高, 债务融资的成本介于两者之间。正是这种融资成本的差异决定了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 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顺序是内部融资、债务融资、股票融资。发达国家企业的融资方式的历史和现状均已证明了这一点。例如, 1981-1991年间,美国公司新投资的74.7%来自于内部融资。此间,股票融资的比例为-11%,这也就是说,企业回购的股票数量大于企业发行的股票数量。进而, 上市公司平均每18.5年才配股一次(Samuel, C., 1996,b)。

发达国家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本身并不能指导我国现阶段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长期以来, 我国不存在证券市场, 国有企业只能依赖内部融资和债务融资; 而负债率过高又是困扰国有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 企业注重股票融资有着其客观的必然性。然而, 经济学理论和发达国家的现实却向我们证明了一点: 股票融资是要付出成本的, 并且其融资成本高于其它融资方式的成本。

现在让我们来看一下中国国有企业的股票融资成本状况, 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公司上市的欲望。

(1) 理论上上市公司需要向股东支付红利。它具体表现为股息率, 即使公司没有向股东支付对公司也是一种成本, 只不过是股东放弃了现在获得红利的机会, 以便将来获得更多的红利。红利实际上转化成了一种股权。股息率的水平一般应该高于债券利息率或银行存款利率, 因为股票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在证券市场上, 股息率表现为市盈率的倒数。从融资成本的角度来看, 新股发行的市盈率比市场市盈率是一个更为符合实际的指标。目前, 我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的市盈率大致在14-15倍左右。假定上市公司上市前的盈利数据真实, 或对未来的盈利预期符合实际的话, 股息率大致7.15-6.7%之间。显然, 这一水平低于借款利率。

公司上市之后, 如果经营不善导致股息率降低, 股价应该相应的下降。而股价的下降一方面可能会导致大股东通过内部控制机制对经营者进行惩罚(如撤换); 另一方面还有可能导致被敌意兼并者收购, 结果也将对经营者予以惩罚。而在中国证券市场上, 这类机制基本上是不存在的(下文我们将讨论原因)。结果是上市企业一旦完成新股发行之后一般就不会再关注二级市场上其股价的变动, 除非为了以高价格进行配股或者保证内部职工股顺利上市。最终, 许多企业的股息率降致零或负数的水平。例如, 1997年深沪市场上市公司中, 每股收益低于0.1元的公司占15.43%。就这些企业而言, 说它们通过证券市场免费融资是决不为过的。

(2) 股票发行的交易成本。这是企业需要付出的一项真实成本。然而, 我国目前二级市场股价与一级市场股价的差异较大, 新股一般是通过上网发行, 只有极少一部分认购资金能够中签。认购过程中需要把巨额认购资金冻结一段时间, 这部分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在很多情况下足以抵消发行股票的交易成本并有余。

(3) 红利支付的税收成本。这是企业无法逃避的一项成本。在我们的日常观念中, 红利税是由股东支付的, 似乎与企业无关。但如果我们清楚企业本身就是股东的, 这种税收自然就构成了企业的成本。但在这里需要指出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税收有关的另一种现象: 虽然中央政府对上市企业和非上市企业的税率已经统一, 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 几乎所有的地方政府都要对上市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其结果是客观上上市企业的税负低于非上市企业。综合起来看, 上市公司并未承担额外的税负。

(4) 发行股票的负动力成本。对现阶段的国有企业来说, 无论是债务融资还是股票融资,经营者的动力没有明显的区别。其一, 经营者基本上不持有企业的股权, 债务融资谈不上会增加经营者的相对投资份额。对国有上市公司而言, 这一点表现得尤为明显。其二, 在政府既是企业债权人(通过国有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又是最大股东的前提下, 选择何种融资方式都不会对经营者的行为和工作动力产生重大影响。因而, 从企业的最大股东(政府)角度看来, 发行股票的负动力成本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5)发行股票的信息不对称成本。在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的条件下, 信息不对称是一种客观存在。但是, 信息不对称要导致股票发行对企业的市场价值低估至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 企业的债务融资是在真正意义的市场上进行的。假如贷款人不是根据企业的“质量”发放贷款的, 那么投资者对企业选择不同融资方式的动机和能力也就无从进行比较。这也就是说, 哪些企业能够获得贷款并不完全取决于它们偿债能力的高低; 当然, 哪些企业上市也和其“质量”缺乏必然的联系。第二, 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必须为自己的投资决策负责。反之, 投资者根本无法根据经营者的融资决策判定企业的“质量”。这也是判定投资者队伍乃至证券市场质量高低的一个主要标准(张维迎, 1997年)。显然, 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还不满足这两个条件。当然我们也就看不到证券市场对发行股票企业市场价值的低估。现实中, 许多上市公司正是通过发行股票偿还其原有的债务的。例如, 1997年底上市公司股东权益较上年增长了36.66%, 负债总额增长了10.64%, 由此使上市公司整体负债比率比上年度下降了5.26个百分点。这表明上市公司通过发行新股和配股所募集的资金相当一部分用于偿还了债务(刘郎, 曹桂香, 1998年)。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低于债务融资成本。否则的话, 那就意味着上市公司用高成本的资金替代了低成本的资金。

综合以上各项,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融资成本是极低的。除去红利支付之外, 上市公司基本上勿需付出额外的成本。况且, 红利水平的高低对公司又是无约束力的, 致使相当大一部分公司实际上是近乎免费融资。尽管我们现在还难以对其进行量化, 但有一点应该是可以确认的: 相对于债务融资, 这是一种较低成本的融资来源。由此也解释了为什么国有企业对股票融资拥有近乎无限大的需求。

三、证券市场与经营者的投资决策

与企业融资理论相对应, 企业投资理论也在发生变化。基于莫迪利亚尼-米勒定理, 传统的投资理论认为, 只要投资的预期收益高于资本成本, 企业就能获得所需的资金, 因为各种融资方式是完全可替代的, 当内部融资发生波动时(源于经营状况的变化), 企业完全可以不受约束地靠外部融资来弥补。即使没有股票融资渠道, 企业也可以通过债务融资来解决。在这里, 证券市场与经营者的投资决策没有必然的联系。

而现资理论则接受不同融资方式的不可替代性, 所以企业内部融资能力的波动会导致企业投资水平的波动; 同时, 证券市场的股价变化会影响经营者的投资决策。不过, 在经营者投资决策的最主要决定因素上, 不同投资理论模型的见解略有差异(Samuel, C., 1996d )。一类理论模型认为, 经营者的投资目标是寻求销售额、雇员利益、报酬、市场份额等指标的最大化。在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条件下,经营者的行为有很大的自主性,它们受所有者和市场的约束较小。经营者的自大小取决于证券市场所强加给它们的最低利润约束程度。所谓最低利润约束是指企业投资收益水平不得低于某一点, 否则经营者将会受到证券市场的惩罚(如, 降低报酬、解雇、企业被兼并等)。高于这一点之后, 经营者的投资决策是完全自主的。这类见解可称之为经营者投资论。另一类理论模型则认为, 经营者的投资目标是寻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市场对企业价值的估价是决定经营者投资的最主要因素。由于信息不对称, 发行股票会使企业价值被低估, 只有当投资收益高于股票融资成本时, 经营者才应该利用股票融资渠道。这类见解可称之为信息投资论。

不论是经营者投资论还是信息投资论, 它们都承认证券市场对经营者投资决策的约束, 只不过对约束程度的高低有不同的看法而已。简单说来, 证券市场对经营者投资决策的影响有如下机制。

(1) 股票价格的波动会改变企业的资本成本。当股市处于熊市时, 尤其是市场的市盈率较低时, 无论是发行新股还是配股都会提高股票融资的成本; 相反, 企业的融资成本会降低。

(2) 过多或过少的运用股票融资, 或者改变原有的融资来源结构会改变市场对企业价值的估价。这一点上文已经提到。

(3) 股价的波动会对经营者构成压力或动力。如果市场认定企业的某一项投资是不合理的, 股价便会下跌。结果可能是, 大股东通过董事会撤换经营者, 敌意兼并者会乘虚而入, 经营者持有的股票价值下跌, 经营者的报酬降低(如果经营者的报酬水平与股价挂钩机制的话), 等等。

理论上正是证券市场的这种信号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指导着经营者的投资决策。那么, 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经营者的投资决策与证券市场的关系如何呢?

首先, 经营者的经营目标并不是寻求股东利益最大化, 而是自身利益和职工利益的最大化, 对国有上市企业的经营者来说尤为如此。因而, 投资决策与证券市场的信号无关。其一, 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 企业的经营者和职工可以按照一级股票市场的发行价购买10%的社会流通股。在一级市场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存在巨大差异的情况下, 这种优先购买权是一笔巨大的收入。这也是为什么企业经营者选择上市的主要动机之一。其二, 股票融资的低成本促使经营者根本勿需考虑投资收益问题。股票融资的成本之低使得企业可以用股票融资来偿还债务, 或干脆存入银行获息。例如, 截至1998年4月15日对深沪市场已公布年报的546家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其中411家公布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的统计表明, 在尚未投入项目的资金中, 有132家公司补充了流动资金, 有141家公司存入了银行, 有24家公司购买了国债, 有5家公司购入证券, 有38家公司归还了贷款, 另有23家公司转作其它用途(上海证券报,1998年)。更有甚者, 某些上市公司把募集的资金用于改善职工住房和经营者的奢侈性消费等等。其三, 经营者随意更改招股(或配股)说明书所承诺的投资计划。一些公司对投资项目的失败乃至年度亏损不做任何实质性的解释。

第二, 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基本上不影响企业的融资和投资决策。其一, 对于公司发行新股目前主要受制于政府的管制, 而政府的决策更多的是基于证券市场的承受能力作出的。

对于上市公司的配股, 证券管理条例所作的主要限制是净资产收益率连续三年保持在10%以上。为了获得配股资格, 许多上市公司绞尽脑汁, 不惜在年度报表上做手脚, 从事利润操纵活动, 包括提前确认营业收入, 推迟确认本期费用, 潜亏挂帐, 会计方法变更或会计处理错误, 帐证不符或帐实不符, 关联交易影响利润等(蒋义宏, 1998年)。其二, 经营者的待遇、地位与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基本上无关。

倘若经营者的投资决策受制于证券市场的信号, 这对股东来说应该是一项收益。只有使经营者的投资决策受制于证券市场的信号才能真正减少经营者的非最大化行为, 降低人成本, 带来企业利益或股东利益最大化; 反过来, 这对经营者来说应该是一项成本。不过, 我国现阶段国有企业的一个特殊情况是企业能否上市很大程度上是和经营者的“努力”程度(如, 为上市和上市额度跑关系)联系在一起的。因而, 考虑到这一点, 经营者的投资决策与证券市场的信号功能脱节实际上就成了企业为什么选择股票融资方式的另一个动因。

四、证券市场与公司治理结构

企业是不同个体之间一组复杂的明确契约和隐含契约的交汇(nexus)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实体。在这种法律实体中,契约的交汇既有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契约、经营者与雇员之间的契约,还有企业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契约、企业作为供应商(或消费者)与消费者(供应商)之间的契约、企业作为法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等等。这些不同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契约安排构成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内容。其中, 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契约安排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而证券市场既是公司融资的场所, 又是公司所有权交易的场所。在这种意义上, 证券市场与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1) 作为公司融资的来源之一, 证券市场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资本结构, 资本结构进而又影响着企业的股权结构。当企业增加内部融资时, 现有股东的股权比例上升, 负债率下降; 当企业增加债务融资的比例时, 现有股东的相对投资份额增加, 负债率上升; 当企业增加股票融资的比例时, 现有股东的股权被稀释, 负债率下降。因而, 选择不同的融资方式和资本结构决定了不同利益相关主体在企业控制权中的份额。如果企业对某一种融资方式形成一种稳定的偏好, 通过资本结构的改变, 企业的控制权和组织管理机制最终将会发生变化。

依照这种逻辑, 国有企业上市的结果首先是企业负债率的下降, 国有股权被稀释。尽管国有股权被稀释, 但政府并没有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绝大多数国有上市公司并没有因为上市而从根本上改变内部组织、管理及运行机制。和尚未改制的国有企业相比并未发生本质的变化。其中, 一个最根本的原因是社会流通股(即可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的股票)占总股本的比例很少超过50%, 剩余的不可流通部分仍然由国家持有。这就意味着, 除去国家之外, 任何股东都不可能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 即便拥有全部的社会流通股。在国有股权不进入市场流通的前提下, 国有股(包括法人股)的价格与社会流通股的价格是不同的, 结果便形成了同一企业不同股东持有的股票权力相同而价格不同的奇怪的现象。自然国有股不会受到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国家股东不会介意二级市场股价的变动。而同时, 政府作为最大的股东却有权任免、奖惩企业的经营者。不过, 近一段时期许多国有上市公司出现了配股价低于二级市场价格的现象。这是企业经营者长期忽略二级市场价格(或社会股东利益)的一个必然后果。

与此相关的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政府并不积极参与上市公司的配股。在1997年有国家股的上市公司中, 73家公司实行了配股, 其中只有25家公司的国家股东全额参与了配股; 13家公司的国家股东干脆放弃了配股权力。从理论上来说, 放弃配股权力不仅意味着在公司的控股份额相对下降, 而且还是一种直接经济损失(因配股价格低于二级市场价格)。这是否意味着国家股东要主动放弃对公司的控制权, 还是意识到了参与这类公司的配股得不偿失?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2) 证券市场作为一种公司控制市场(corporate control market) 对经营者构成了一种外部约束机制。当企业经营不善时, 对经营者无法实行直接监控的广大中小投资者只能采取“用脚投票”的策略, 卖掉所持有的股票, 由此导致二级市场上的股票价格下跌。股票价格的下跌首先会招致敌意兼并者的兼并。一旦敌意兼并成功, 现行的经营者自然难以躲避被解雇的厄运。

对于那些无法直接监控经营者而又拥有较大股权的股东来说, 有时“用脚投票”策略并非最佳的选择。为了共同的利益, 这类投资者中的一些人会联合起来, 利用手中的股权争夺董事会的席位, 或者联合成为最大股东, 直接监控经营者的行为。这种争夺公司权的活动对经营者是一种潜在的威胁。

企业的最大股东(如果存在的话)一般不会采取“用脚投票”的策略。面对经营不善、股价下跌, 他们会通过董事会的渠道直接罢免经营者, 也就是说“用手投票”。和前两种方式相比, 这是对经营者进行日常监控的最快捷和最有效的方式。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基本上排除了上述形式的监控机制。如上所述, 国家股东持有绝对多数股权, 况且是不可流通股权。首先, 排除了通过证券市场敌意兼并的可能性。极少的敌意兼并只可能发生在为数不多的所谓的“三无概念” 公司中。著名的“宝延收购”是其中一例。现行的并购大多是国有股东或法人股东在市场之外自愿转让的结果。其次, 无控制权的大股东即使全部联合起来也无法在权争夺中获胜, 况且这样做技术上还有很多障碍。最后的选择只能是求助于最大股东──政府通过内部控制机制对经营者进行监控。尚未改制上市的国有企业现状便是这种监控的结果。

除了上述监控机制之外, 理论上还存在着上市公司摘牌和破产机制。关于上市公司摘牌的条件, 我国目前的管理条例规定是连续三年亏损。实际操作过程中, 迄今为止尚未有一家上市公司因此而被摘牌, 只有琼民源一家公司因欺诈而被停牌。原因是上市资格是一个近乎免费的融资来源, 地方政府、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及其它公司都不会轻易地放弃这笔资源。这就是我国近年来证券市场上保护和买卖“壳资源”的真正动机。一旦某家公司接近达到了摘牌条件(如连续两年亏损), 各方便会采取一切“措施”使其免遭劫难。最坏的结果也是为那些“借壳上市”的公司所购买。至于破产机制在证券市场上更不会存在。国有企业的破产在一定程度上是政府决策的结果。目前, 某些上市公司理论上已经满足了破产的条件: 资不抵债。可得到的惩罚也只是在其股票名称之前加上“ST”(英文的“特殊处理”缩写)而已。

由于证券市场与公司治理结构的脱节, 公司上市对所有者而言不会有什么损失, 他们仍然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 对经营者而言同样没有什么损失, 他们仍然可以免于证券市场的监控。

五、中国证券市场应该向何处去?

证券市场的各种功能是相互联系的。没有融资功能, 证券市场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没有信号功能, 从证券市场筹措的资金就得不到有效地使用, 市场的资源有效配置功能就无从谈起; 没有公司监控的功能, 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就会演变成为一种大股东的“圈钱”行为, 企业投资演变成为“内部人”牟利的手段。

纵观我国证券市场功能的现状和公司上市的成本与收益, 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上市公司为什么会有无限大的供给。上市公司的应该付出的和实际付出的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对国有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来说, 证券市场提供了一个低成本的或免费的融资渠道, 解决或缓解了国有企业的负债率过高和资金紧张的困难, 解除了企业破产的威胁(至少在短期内是如此), 缓解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呆帐压力, 降低了银行的风险。即使证券市场的信号功能和监控功能没有得到发挥, 那也不是额外的损失。对国有上市公司的经营者来说, 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不仅巩固了在企业现有的地位, 而且为“内部人”带来了一笔额外的收益; 信号功能的失灵扩大了经营者的自, 廉价的资金既可以为“内部人”利益服务, 也可以实现规模扩张的欲望; 而监控功能的失灵则更是一种额外的收益。既然最大所有者和经营者都不会从公司上市中损失什么, 况且还有额外的收益, 上市便成了一种皆大欢喜的选择。

而对于社会股东来说, 只要上市资格还是一种稀缺的资源, 就不用从整体上担心投资风险问题(即使在单个企业投资上存在风险)。长此以往, 这个免费的“馅饼”总有被吃完的一天。

由此可见, 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基本上只是一种融资的场所。毫无疑问, 这种现状无助于转变企业经营机制,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这一功能恰恰应该是现阶段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最主要目标。造成这种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委托人。之所以这样说并不是企业在法律上没有委托人, 这种委托人既可以是政府(具体表现为政府官员)、国有控股法人, 也可以是全体公民、证券市场上的广大投资者。对于前一类委托人来说, 问题在于它们是否有足够的动力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行使委托人的权力和义务; 对后一类委托人来说, 问题在于他们是否有能力行使委托人的权力和义务。如何通过证券市场造就出一批有动力又有能力行使委托人权力和义务的委托人是解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功能缺陷的根本出路。

参考文献

Bernake, B.S. & Campbell,J.Y.(1988) Is There a Corporate Debt Crisis? Brookings Paper on Economic Activity,

No.1, 83-125.

Harris,M. & Raviv, A.(1991) The Theory of Capital Structure. Journal of Finance, No.1, 297-355.

Jensen, (1986) Agency Costs of Flow, Corporate Finance, and Takeover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May),

323-329.

Myers, S.C., Majluf,N.S.(1984) Corporate Financing and Investment Decisions When Firms have Information

That Investors Don’t Have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87-221.

Samuel, C.(1996,a) The Stock Market and Investment: The Governance Role of the Market.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1578, World Bank

Samuel, C.(1996,b) The Stock Market as a Source of Finance.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 1592, World

Bank.

Samuel, C.(1996,c) Internal Finance and Investment.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1663, World Bank.

证券市场的功能范文2

论文摘要:资源配置是证券市场最基本的功能,应该从证券市场能否最大限度地动员资金并进行有效分配的角度去衡量证券市场的效率。市场失灵和我国证券市场所处的非常时期等主客观因素。造成了我国证券市场发育不完善,效率低下。为提高我国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证券市场需要监管和规范化。

资源配置——这是证券市场最基本的功能。从理论上说,由证券市场所实现的所有权的直接市场交换在本质上就是资源的配置和再配置,此功能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融资功能或资本集中功能,即证券市场在社会金融体系中,通过在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架设直接的通道,使储蓄转化为投资,实现社会闲置资金向生产投资领域的转移。借助证券市场对生产资金的引导,企业和政府方可通过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与转让将消费者手中的闲置资金和企业在社会再生产活动中的闲置资金集中起来,转化为生产资金或政府公用资金。而且,证券作为名义资本的特性——在一级市场上的产权分割和二级市场上产权的不问断复合,使短期资金沉淀为稳定的长期投资,增强了生产的连续性。因此,证券市场有利于资本的积累、流动和集中,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生产和扩大创造了条件,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第二层含义是指证券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功能。正是资金这种经济资源的相对稀缺性,使得实际的和潜在的筹资者在筹资时存在着直接和间接的竞争关系,其结果是只有那些经营良好的筹资者方能从证券市场上不断筹集到资金。这一根源于投资者自利动机的市场调节机制通过代表收益率或利息率的证券价格的波动,引导资金流向能够提供高收益或高利率的筹资者,即促使资金有效地由低效益的部门向高效益的部门流动,流动的本质就是资源或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进一步看,基于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的大量投资者的共同判断,使得投资决策的成本得以降低,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得以提高,从而促使投资结构得以优化,进而优化产业结构和整个经济结构。证券市场上资金的有效配置,不仅通过证券投资者对各类证券的投资选择来实现,还通过调节社会资金在各个市场问的流动来实现,市场利率的高低调动着资金自发地进出于证券市场和借贷市场。因此,运作良好的证券市场较准确地反映资金供需结构的变动,从而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动,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一、证券市场效率评判

美国经济学家威斯特和惕尼克将证券市场效率分为“外在效率”和“内在效率”。外在效率,是指证券市场资金分配效率,如果证券市场价格能够根据有关信息作出及时快速的反映,将资金导向高收益的部门,证券市场就是有外在效率的。有效的证券市场能够通过价格反映所有相关信息,并根据相关信息作出迅速调整。有两个衡量证券市场外在效率的指标:一是价格能否自由地根据有关信息而变动,二是有关信息能否被充分的披露,从而使投资者能够在同一时间内得到等量、等质的信息。所谓内在效率是指证券市场本身的运行效率,即证券市场能否在较短时间内以较小成本为交易者完成每一笔交易,若证券市场是有效的,则交易者能以最低的成本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交易。内在效率也有两个直接的衡量指标:一是每笔交易的时间,二是每笔交易的费用。

笔者认为,应该从证券市场能否最大限度地动员资金并进行有效分配的角度衡量证券市场的效率。本文仍然套用威斯特和惕尼克的“外在效率”与“内在效率”的概念,将证券市场效率定义为外在效率与内在效率的统一。证券市场的“外在效率”是指证券市场能够有效地动员储蓄,将储蓄转化为资本,并配置于边际效率最高的企业和产业,从而推动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因此,证券市场的外在效率主要体现于证券市场对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功能上。一般而言,证券市场外在效率的标志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券市场能够提供足够的融资工具,满足不同偏好的投融资需要。证券市场首先是一个融资场所,由于每一个投融资者对融资期限、规模及风险和收益的偏好不同,因此,对融资工具的种类、期限和条件的要求也不同。有效的证券市场能够满足各类投融资者对融资工具的选择要求,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多样化的融资工具,从而实现证券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均衡。

第二,证券市场具有资本动员能力,能够满足融资者大规模资本需要。有效率的证券市场能够吸收并提供大规模资本来满足融资者需要。

第三,证券市场能够按效率最高原则实现资源有效分配。作为资金交易的场所,证券市场把各方面的储蓄汇集成资金流着经济的发展,并通过价格信号将资金导向最有效率的部门,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有效的证券市场能够按最高边际效率原则在证券市场范围内分配资金,将资金输送到收益最高的部门和产业。

第四,具有创新能力。创新能力是证券市场适应竞争需要而不断进行调整的能力,证券市场创新的目的在于降低成本,提高收益,从而提高资金的分配效率,促进储蓄和投资的增加。由于创新降低了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成本,使得小企业能够从证券市场获得专门的资金支持,从而大大提高了证券市场的配置效率。

证券市场的“内在效率”是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反映了证券市场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时间和成本、动员和分配资本的程度。证券市场的内在效率应能体现交易成本最低的市场原则,而交易成本的降低,一方面与提高证券市场的竞争力有关;另一方面与加强证券市场的管理有关。证券市场的内在效率用以下几个指标来衡量:

第一,证券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决定了融资成本,从而决定了企业的融资选择和产业的融资选择。合理的融资方式和融资结构是优化资源配置,规范企业行为的前提。证券市场交易成本降低、效率提高降低了企业直接融资的成本,不仅有助于发挥证券市场融资的作用,而且有助于企业治理结构的改善。

第二,证券市场规模。证券市场规模是证券市场所能吸收和容纳证券交易的数量空问,它是一国证券市场发育成熟与否的标志。市场规模也是证券市场资本动员能力的体现,证券市场规模扩大可以刺激资本形成,有利于满足产业成长的资本需要。规模扩大意味着证券市场能够吸收大量的资本,用于接纳更多的证券发行,规模扩大也降低了融资成本,激励更多的资本投资于新兴生产项目。

第三,流动性。流动性是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关键,流动性强有助于证券交易者便利地交易他们自己的证券,降低交易成本,节约交易时间,从而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险,鼓励长期投资,并使投资者获得更多的收益。流动性对证券市场效率的贡献在于高度流动性的市场能够改善资本分配效果,促使经济的长期增长,流动性表明证券变现而不遭受损失的能力,流动性的大小影响着证券市场的资本动员能力和资源配置效果。

二、我国证券市场效率原因分析

西方古典经济学家在论证资本市场合理性和其现实性时,提出了“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的理论假设。即市场机制可以自动调节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使社会资源得到最优配置。事实证明并非如此,市场自身存在缺陷。作为市场经济组成部分的证券市场自然有其缺陷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市场的失真性。即市场的资源配置信号——证券价格,不能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与其相关的真实信息,从而失去了自发引导资金流向的作用,进而削弱了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第二,市场的失效性。即由于证券市场的失真性引起的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以及由此引起的整个市场运行的低效率。

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是筹资和优化资源配置,在此基础上又派生出许多功能,这些功能彼此间相互影响,任何功能的失灵都会对相关功能作用的发挥产生消极影响,证券市场运行效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券市场功能作用的发挥,证券信息的失灵不仅直接破坏了资源配置的有机链条,而且影响了其他一系列功能作用的发挥。

而处于新旧交替时期的中国证券市场,由于其特殊的发展环境,发育很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非规范性。相对于成熟的市场经济而言,中国的证券市场无论是市场体系,市场结构,市场机制和市场参与者行为等都具有明显的非规范性特点。

第二,非协调性。即证券市场的运行不能实现高度的协调、有序和统一。首先,证券市场结构不合理。股票和国债过于集中,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所占比例不高;在利率结构上,没有体现出收益与风险的正比关系;证券市场的运行结构比较单一,主要为现货市场,期货市场规模很小,交易品种也较为单一;证券投资者结构不合理,个人投资者居多,机构投资者为数很少,且运作不规范。其次,证券市场机制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作为主要信息供给者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不充分,造成市场信息失真、失效;信息供给渠道众多,但合法的、有效的信息太少;而证券终结机构行为失范又使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大打折扣。证券市场的价格机制尚未完全纳入市场经济的轨道。在股票发行市场上,存在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外资股同股不同价的问题;在股票交易市场上,由于信息失真等原因造成股票价格远远偏离企业的真实业绩,价格传导机制受到扭曲。风险监控机制是通过系统的风险检测指标的运用,对市场进行静态与动态的测评,及时化解证券市场隐含的各种风险。我国除具有一般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外,还具有新兴证券市场特有的风险。在防范化解证券市场风险方面,目前尚未建立起系统、有效的风险监控机制。

第三,弱有效性。证券市场的非规范性和非协调性,导致证券市场运行的低效率。首先,证券市场基本功能角色失衡,即筹资功能相对于其他功能而言发挥过度,而改制功能不到位,资源配置功能扭曲。其次,证券市场基本功能效率低下,由于证券发行市场的计划经济色彩,违反了“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竞争规律,造成证券发行的低效率,即证券在一级市场上不能够完全按照市场规律的要求配置在效率最高的经济单位,发挥其最大价值。而资源配置总体呈现弱效特征:一是特殊的股权结构设置,使资金通过二级市场的流动,实现优化配置的功能受到很大的限制;二是流通的公众股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由于证券市场的有效信息供给不足,信息的透明度很低,以及散户投资者众多,搜寻信息成本抬高,缺乏对市场投资和风险的理性判断,使证券市场在一定时期内呈现出股价异常波动和过度投机的现象,证券价格作为资金配置信号的功能被严重扭曲,证券价格严重脱离证券的真实价值,误导资金流向,使证券市场作为国家宏观经济“晴雨表”的功能效率和作为微观层次上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功能效率大大降低。

三、证券监管——提高我国证券市场效率的几点建议

市场失灵使证券市场无法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导致效率下降,因此,有必要予以纠正。一般而言,将市场失灵置于市场内部,通过“市场机制内部化”的方式予以纠正是市场机制追求的目标.但是,由于“市场机制内部化”是有限度的,尤其针对不完全竞争和信息不对称,市场本身是很难予以纠正的。因此,证券监管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就在于依靠监管来尽可能地改善和解决证券市场机制的失灵问题,保证证券市场功能的实现和效率的增进。正是由于证券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和由此引发的证券市场功能的扭曲,才使得政府必须设计并实施适当的管理制度,约束并规范证券市场的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矫正并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从而更好地发挥市场功能,维护并促进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

笔者认为,证券监管者在提高我国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所采取的一系列举措、方针与政策过程中有如下几点应予以考虑:

第一,切实转变发展资本市场的指导思想。为了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一切举措都要以有利于证券市场发现价格和发挥优化资本资源配置的功能为依归,而不能让一些短期考虑或局部利益的考虑歪曲证券市场发展的正确方向。

第二,为各类企业提供平等的融资环境。平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第一要义。健全的资本市场也要有各类企业的共同参与,平等竞争才能建立起来。但我国证券市场一直采取了“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倾斜”的方针。非国有企业即使绩效很好,也难得到上市的机会。少数非国有公司的上市也通常是靠付出巨大代价购买只有很少净资产,甚至完全没有净资产的“空壳公司”才得以实现上市的。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应当迅速纠正。

证券市场的功能范文3

关键词: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目标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所谓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是指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目的和任务,是监管的出发点和归宿,我国理论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公平和效率,营造一个高效和公平的市场环境。

按照经济学的一般理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市场的唯一目的就是要克服和弥补市场缺陷,纠正市场失灵,从而实现公平和效率。

证券市场本身固有的特征使其同其他市场相比存在着更为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首先,证券市场存在着巨大的负外部性。在证券市场上,由于资本被高度抽象化和虚拟化,资本交易变成了一种纯粹的金融交易,价格变化和交易速度极快,市场风险会很快殃及货币、外汇等其它金融市场,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巨大影响。其次,证券市场存在着竞争和信息的不完全性。证券市场极易产生垄断,从证券供给的角度来看,一家公司仅能发行本公司的证券,而不能发行其他公司的证券,证券的发行过程排除了竞争。从证券交易的角度来看,只要证券发行和上市交易的数量是有限的,某些势力强大的投资者就可以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大量的购买或抛售某一公司的上市证券,影响或控制某一证券的交易价格。证券市场又具有信息不完全的特征,其表现为:信息不充分,由于信息具有共享的特点,不付出任何成本的市场主体也可以通过“搭便车”分享信息的收益,因此市场本身必定不能够提供充分的信息;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者的地位,容易遭受到信息优势者(上市公司、券商)的欺诈。

虽然负外部性或不完全性在其他市场上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是证券市场的负外部性和不完全性同其他市场相比不仅表现得更为强烈,影响更为严重,而且仅仅依靠市场本身也无法解决。比如,由于个别行为主体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利益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对等,使得证券市场的负外部性,不能象其他市场那样可以通过征收“庇古税”加以补偿,所以政府必须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管和干预,以弥补市场缺陷,限制和消除市场失灵的不利影响,从而实现公平和效率。由此可见,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和干预具有普遍性,不仅不成熟的市场需要监管,成熟的市场同样需要监管。然而,正如矛盾的普遍性并不排斥矛盾的特殊性一样,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在不同国家和不同的市场条件下也将具有不同的特点,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统一。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特殊目标

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时间较短,同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其市场缺陷更加明显,市场的效率水平较低,克服市场缺陷,提高市场效率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主要任务。同时,我国证券市场所面临的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除了必须完成上述一般的目标以外,还应兼顾其他一些特定的目标和任务。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者的地位,所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市场监管中带有共性的问题。1998年9月,国际证监会组织在其制定的《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中指出,证券监管的目标之一就是保护投资者。然而,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保护投资者的意义显然也是不一样的。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投资者比较成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较强,他们的合法权益较不易受到伤害和侵犯。近年来,买者自行小心,投资者应对自己的买卖决策负责的观点在西方较为流行,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情况则大为不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投资观念的不成熟,使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伤害。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正是这样,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一股独大、大股东放肆侵占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上市公司弄虚作假、投资机构坐庄造市的重大事件,已充分证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己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实现公平和效率的一个重要条件。只有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才能够保证证券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完善。

推动市场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规模和市场容量较小,市场中介组织的数量有限、服务层次较低,市场体制和运行机制尚不健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投资者不成熟,市场参与者行为的规范程度和自律能力较差。上述一切使得我国证券市场的投机成分较浓,市场风险很大,市场功能不能够正常地发挥。所以必须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重大,任务繁重。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所有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是市场缺乏充分发育的必然结果。要真正解决这些问题,除了不断地推动市场的发展,引导市场逐步走向成熟之外,是没有其他的途径可走的。对于我国的证券市场来说,监管和发展是相行并重的两大任务,二者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不能够将两者对立起来。故此,推动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也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在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不但要坚持严格执法的原则,而且还要考虑按市场的发展进程来制定规则,注意保持市场的相对稳定,营造一个有利于市场发展的良好环境。

当然,证券市场的发展包含多方面的内容,既包括规模的扩张,也包括市场体制的健全,既包括数量的增长,更包括质量的改进。故此,我们在实施监管、促进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不断推动市场规模的扩大,更要注重提高市场的质量,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推动市场发展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要下力气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

促进市场的诚信建设和市场自律功能的完善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一个没有诚信的、参与者缺乏自律的市场,就肯定是一个没有效率的市场。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认为,市场参与者的诚信和自律,是监管有效率的基本前提。如果市场参与者普遍缺乏诚信和自律能力,必将大大地提高监管的边际成本,降低监管的边际收益,再加上法不责众的压力,监管很可能会流于形式。长期以来,我们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总是雷声大雨点小,政府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总是表现出一种家长式的父爱主义,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证券市场诚信和自律的普遍缺失。

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失信的成本很高,充分的市场竞争和信息传播,将使失信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由于竞争的不充分、信息的不对称和市场结构的不合理,使得市场本身对失信的惩罚力度很弱。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大投资者弄虚作假、欺骗中小投资者不能够受到及时和有效的惩罚,中小投资者用手或用脚投票的权利实际上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故此,我们必须将促进市场的诚信建设和市场自律功能的完善作为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大力培养市场主体的自律能力,加强对失信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不讲信用的违法犯罪活动。

培育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

由于特殊的历史的原因,我国证券市场是在政府的一手扶植和推动下形成和发展的,上市公司的绝大部分也或多或少的带有国有企业的色彩,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我们在实际上也是将证券市场的功能定位于为国有企业改革筹集资金。这种情况,使得大多数投资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淡薄,许多人甚至认为,政府应该对他们的投资后果负责。这种情况,已经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功能优化造成了巨大的障碍,隐藏着较大的社会风险,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在实施证券市场的监管过程中,也必须将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培育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作为我们的一个目标,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提高投资者对证券产品、投资风险的认识,使投资者清楚地了解市场各个层次参与者的功能和责任,以增强其主体责任意识,自觉自愿地为自己的投资行为和投资后果负责。

参考资料:

证券市场的功能范文4

关键词: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目标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所谓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是指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目的和任务,是监管的出发点和归宿,我国理论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公平和效率,营造一个高效和公平的市场环境。

按照经济学的一般理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市场的唯一目的就是要克服和弥补市场缺陷,纠正市场失灵,从而实现公平和效率。

证券市场本身固有的特征使其同其他市场相比存在着更为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首先,证券市场存在着巨大的负外部性。在证券市场上,由于资本被高度抽象化和虚拟化,资本交易变成了一种纯粹的金融交易,价格变化和交易速度极快,市场风险会很快殃及货币、外汇等其它金融市场,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巨大影响。其次,证券市场存在着竞争和信息的不完全性。证券市场极易产生垄断,从证券供给的角度来看,一家公司仅能发行本公司的证券,而不能发行其他公司的证券,证券的发行过程排除了竞争。从证券交易的角度来看,只要证券发行和上市交易的数量是有限的,某些势力强大的投资者就可以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大量的购买或抛售某一公司的上市证券,影响或控制某一证券的交易价格。证券市场又具有信息不完全的特征,其表现为:信息不充分,由于信息具有共享的特点,不付出任何成本的市场主体也可以通过“搭便车”分享信息的收益,因此市场本身必定不能够提供充分的信息;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者的地位,容易遭受到信息优势者(上市公司、券商)的欺诈。

虽然负外部性或不完全性在其他市场上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是证券市场的负外部性和不完全性同其他市场相比不仅表现得更为强烈,影响更为严重,而且仅仅依靠市场本身也无法解决。比如,由于个别行为主体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利益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对等,使得证券市场的负外部性,不能象其他市场那样可以通过征收“庇古税”加以补偿,所以政府必须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管和干预,以弥补市场缺陷,限制和消除市场失灵的不利影响,从而实现公平和效率。由此可见,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和干预具有普遍性,不仅不成熟的市场需要监管,成熟的市场同样需要监管。然而,正如矛盾的普遍性并不排斥矛盾的特殊性一样,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在不同国家和不同的市场条件下也将具有不同的特点,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统一。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特殊目标

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时间较短,同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其市场缺陷更加明显,市场的效率水平较低,克服市场缺陷,提高市场效率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主要任务。同时,我国证券市场所面临的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除了必须完成上述一般的目标以外,还应兼顾其他一些特定的目标和任务。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者的地位,所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市场监管中带有共性的问题。1998年9月,国际证监会组织在其制定的《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中指出,证券监管的目标之一就是保护投资者。然而,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保护投资者的意义显然也是不一样的。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投资者比较成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较强,他们的合法权益较不易受到伤害和侵犯。近年来,买者自行小心,投资者应对自己的买卖决策负责的观点在西方较为流行,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情况则大为不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投资观念的不成熟,使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伤害。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正是这样,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一股独大、大股东放肆侵占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上市公司弄虚作假、投资机构坐庄造市的重大事件,已充分证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己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实现公平和效率的一个重要条件。只有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才能够保证证券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完善。

推动市场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规模和市场容量较小,市场中介组织的数量有限、服务层次较低,市场体制和运行机制尚不健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投资者不成熟,市场参与者行为的规范程度和自律能力较差。上述一切使得我国证券市场的投机成分较浓,市场风险很大,市场功能不能够正常地发挥。所以必须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重大,任务繁重。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所有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是市场缺乏充分发育的必然结果。要真正解决这些问题,除了不断地推动市场的发展,引导市场逐步走向成熟之外,是没有其他的途径可走的。对于我国的证券市场来说,监管和发展是相行并重的两大任务,二者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不能够将两者对立起来。故此,推动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也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在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不但要坚持严格执法的原则,而且还要考虑按市场的发展进程来制定规则,注意保持市场的相对稳定,营造一个有利于市场发展的良好环境。

当然,证券市场的发展包含多方面的内容,既包括规模的扩张,也包括市场体制的健全,既包括数量的增长,更包括质量的改进。故此,我们在实施监管、促进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不断推动市场规模的扩大,更要注重提高市场的质量,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推动市场发展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要下力气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

促进市场的诚信建设和市场自律功能的完善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一个没有诚信的、参与者缺乏自律的市场,就肯定是一个没有效率的市场。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认为,市场参与者的诚信和自律,是监管有效率的基本前提。如果市场参与者普遍缺乏诚信和自律能力,必将大大地提高监管的边际成本,降低监管的边际收益,再加上法不责众的压力,监管很可能会流于形式。长期以来,我们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总是雷声大雨点小,政府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总是表现出一种家长式的父爱主义,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证券市场诚信和自律的普遍缺失。

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失信的成本很高,充分的市场竞争和信息传播,将使失信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由于竞争的不充分、信息的不对称和市场结构的不合理,使得市场本身对失信的惩罚力度很弱。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大投资者弄虚作假、欺骗中小投资者不能够受到及时和有效的惩罚,中小投资者用手或用脚投票的权利实际上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故此,我们必须将促进市场的诚信建设和市场自律功能的完善作为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大力培养市场主体的自律能力,加强对失信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不讲信用的违法犯罪活动。

培育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

由于特殊的历史的原因,我国证券市场是在政府的一手扶植和推动下形成和发展的,上市公司的绝大部分也或多或少的带有国有企业的色彩,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我们在实际上也是将证券市场的功能定位于为国有企业改革筹集资金。这种情况,使得大多数投资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淡薄,许多人甚至认为,政府应该对他们的投资后果负责。这种情况,已经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功能优化造成了巨大的障碍,隐藏着较大的社会风险,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在实施证券市场的监管过程中,也必须将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培育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作为我们的一个目标,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提高投资者对证券产品、投资风险的认识,使投资者清楚地了解市场各个层次参与者的功能和责任,以增强其主体责任意识,自觉自愿地为自己的投资行为和投资后果负责。

参考资料:

证券市场的功能范文5

证券市场作为我国金融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筹集资金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极大地促进了资源的合理流动和科学配置。但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模的逐步扩大,一些潜藏的问题逐步暴露出来,这些潜在问题的出现,也折射出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着很大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市场监管功能不完善,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效率低下。本文从我国证券市场以及监管体制的发展入手,分析我国现行监管体制的发展、现状与不足,提出了改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几点建议,以期对我国证券监管的发展和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

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对策建议

一、金融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概述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概念及意义

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管理机关运用经济的、法律的以及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募集、发行和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来约束证券投资机构的行为。通俗来讲,证券市场监管就是对证券市场的一切经济活动和活动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证券市场将是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经济学作为理论基础,通过维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来保护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来促进证券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是我国宏观金融监管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证券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有利于保障证券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市场投资者是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活动的重要主体。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因此,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让投资者充分了解证券的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状况,更合理正确地选择投资对象。

2、完善规范证券市场体系

完善科学的监管制度体系有利于发挥证券市场投融资功能,同时有利于吸引广大的社会投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稳定我国证券市场,促进我国金融证券市场资本的科学流动,引领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性发展。

3、有利于维护我国金融市场良好秩序

为了保障证券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的顺利进行,一方面,国家要通过立法手段,允许金融机构、投资个人、中介机构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买卖证券获取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现有的经济基础和环境下,市场也存在着操纵交易、蓄意欺诈等多种弊端,为此,证券管理机构必须对证券市场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通过制度约束,来构建一个健康合理的证券市场环境,保护正当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治国是我国在建设现代化、民主化国家的进程中最重要的管理原则。同理,在市场监管中,首先必须做到有法可依,逐步健全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其次,依法监管还要求有法必依,加强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仅关系到证券市场的规范和稳定,更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投资者相对于控股股东和证券发行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需要得到重点保护。保护投资者权利,让投资者树立信息,是培养和发展证券市场的重要环节和基本保障。

3、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原则

监管是属于来自外部的他律制度,但是为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自律也是必不可少。自律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国家监管和自我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证。

4、“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我国金融证券市场不可以存在歧视,所有的证券参与者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公开原则要求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通过合理的信息披露机制来保证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管理机构对一切被监管的对象给予公正待遇。

(三)金融证券市场的具体监管目标

我国金融证券具体的市场监管目标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为了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第二就是保护参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第三就是真正落实和维护我国证券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的制度体系。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具体目标可以细化成几个部分,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第一,金融债券市场的参与者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部门需要防止证券市场的人为操纵以及金融欺诈等行为的出现,真正有效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作;第二,积极发挥我们证证券市场的机制优势,尽量消除证券市场的不足和弱势。通过扬长避短有效的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监督证券中介机构依法经营的目标,真正落实保障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的目标;第三,就是根据我国宏观的经济管理的具体需要,运用多样化的手段和方式,调控金融证券市场,引导投资者的具体投资方向,使之更加适应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现状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证券在我国属于舶来品,最早在我国出现的证券交易机构是由外商开班的上海股份公所和上海众业公所。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中国经济改革大潮,我国资本市场重新得到萌芽和发展。1987年9月,随着我国第一家专业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的成立,我国证券市场开始步入正规化。

在证券市场形成初期,国家采取了额度指标管理的股票发行审批制度,规定在指标限度内,由各省级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企业,再由中国证监会审批企业发行股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上市公司数量、规模、股票发行筹资额和交易量等都进入一个较快发展的阶段。我国以发展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为主要战略思想,证券市场的发展突飞猛进,投资品种不断增加,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纷纷崭露头角,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以提高证券市场的监管效率。创业板市场已于2009年10月底正式推出,目前,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市场交易机制正不断完善。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后,金融体系改革,加快资本市场的发展,是当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迫切要求,把证券产品推向国际资本市场,进一步打开境内资本市场,以适应国际证券市场发展的步伐。

(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证券监管体制尚不成熟,主要存在以下几点缺陷。

1、各部门监管职责不够明确清晰

目前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着职责不够明确清晰的问题。首先是与中央有挂部门职责分工不科学有关。从实际监管分工而言,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和管理,人民银行负责核定企业债券的利率,证监会腐恶对企业债券进行上市监管等。由此可见,这样的监管布局分散了监管力量,加大了政策协调的困难性,在操作中也

容易造成监管真空和多头监管。

2、监管权力与范围配置不合理

合理的监管权限配置是保障监管机关顺利履行监管职责、充分是此案监管功能的关键。而目前我国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方面,证券监管机关权限配置结构明显不合理。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重处罚、轻补救,往往没有做好实现预防工作,只注重在事后进行处理。虽然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事后处罚能够体现监管的惩罚性与严厉性,起到威慑作用,但是不能补救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甚至证券市场带来的损害。

3、监管人员数量质量与监管模式存在不足

我国证券监管人员数量少,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足以应对证券市场的复杂性。证券监管力度充足的条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规模的大小以及监管人员的多少和监管素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虽然在经济体中转轨过程中得到足部发展,但是仍然残留着大量落后的痕迹,如:重实体合法,轻程序公正;重审批,轻监管等。

4、三级监管制度不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

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实行三级监管制,即“证监会大区”、“政管办”、“证券监管特派办”三级监管。而实际执行却只有“证监会大区监管办”、“证券监管特派办”这两级监管。在我国广大、浙江、福建等生气甚至还存在着“证管办”或“特派员办事处”这两个并列大区,人为造成市场分裂,严重削弱了监管部门对市场的敏感度,造成了监管空挡。

三、对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几点建议

为提高我国证券市场自身的活力和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需求,改革、完善并健全证券监管制度已经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难题。笔者通过对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研究和思考,提出了几下几点建议,以期促进我国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一)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监管,充分发挥自律监管功能

充分发挥证券组织的自律功能有利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壮大,有助于处理好政府监管部门通证券市场两者的关系。一方面,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监管有利于减轻政府所负担的监管任务,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强政府在监管方面的权威性。其次,证券业实现自律监管不仅能够提高整个证券市场的道德水准,更有助于相应的证券自律组织通过腿子年刚一系列行业内部的道德标准来对内部成员的行为造成约束。

(二)健全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执法力度

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高速发展,当前通用的《证券法》已经逐渐暴露出一系列弊端,因此,为了更好地规范证券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必须加快建立并健全证券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除此之外,还要针对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所存在的法律的空缺,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全面加快针对证券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和发展,促进证券行业的全面振兴。

(三)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下的信息披露制度

要想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信息披露制度,就必须从根本上建立起科学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与此同时,还必须对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进行相应程度的强化和完善,全面加大针对相应信息进行披露监管的频度以及深度,与此同时,证券监管部门还应当全面加大针对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需要重点针对金融证券市场上面那些有可能涉及到的信息披露的违规者以及相关证人进行询问、暂停抑或者是取消市场当中违规者的上市资格等方面的处理。

参考文献:

[1]蒂米奇,威塔斯.金融监管――变化中的游戏规则[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曹凤岐.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战略[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李宁.关于完善我国证券监管的若干构想[J].金融研究,2010

证券市场的功能范文6

关键词:中国 证券市场 监管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目标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所谓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是指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目的和任务,是监管的出发点和归宿,我国理论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公平和效率,营造一个高效和公平的市场环境。

按照经济学的一般理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市场的唯一目的就是要克服和弥补市场缺陷,纠正市场失灵,从而实现公平和效率。

证券市场本身固有的特征使其同其他市场相比存在着更为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首先,证券市场存在着巨大的负外部性。在证券市场上,由于资本被高度抽象化和虚拟化,资本交易变成了一种纯粹的金融交易,价格变化和交易速度极快,市场风险会很快殃及货币、外汇等其它金融市场,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巨大影响。其次,证券市场存在着竞争和信息的不完全性。证券市场极易产生垄断,从证券供给的角度来看,一家公司仅能发行本公司的证券,而不能发行其他公司的证券,证券的发行过程排除了竞争。从证券交易的角度来看,只要证券发行和上市交易的数量是有限的,某些势力强大的投资者就可以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大量的购买或抛售某一公司的上市证券,影响或控制某一证券的交易价格。证券市场又具有信息不完全的特征,其表现为:信息不充分,由于信息具有共享的特点,不付出任何成本的市场主体也可以通过“搭便车”分享信息的收益,因此市场本身必定不能够提供充分的信息;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者的地位,容易遭受到信息优势者(上市公司、券商)的欺诈。

虽然负外部性或不完全性在其他市场上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是证券市场的负外部性和不完全性同其他市场相比不仅表现得更为强烈,影响更为严重,而且仅仅依靠市场本身也无法解决。比如,由于个别行为主体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利益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对等,使得证券市场的负外部性,不能象其他市场那样可以通过征收“庇古税”加以补偿,所以政府必须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管和干预,以弥补市场缺陷,限制和消除市场失灵的不利影响,从而实现公平和效率。由此可见,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和干预具有普遍性,不仅不成熟的市场需要监管,成熟的市场同样需要监管。然而,正如矛盾的普遍性并不排斥矛盾的特殊性一样,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在不同国家和不同的市场条件下也将具有不同的特点,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统一。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特殊目标

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时间较短,同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其市场缺陷更加明显,市场的效率水平较低,克服市场缺陷,提高市场效率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主要任务。同时,我国证券市场所面临的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除了必须完成上述一般的目标以外,还应兼顾其他一些特定的目标和任务。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者的地位,所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市场监管中带有共性的问题。1998年9月,国际证监会组织在其制定的《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中指出,证券监管的目标之一就是保护投资者。然而,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保护投资者的意义显然也是不一样的。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投资者比较成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较强,他们的合法权益较不易受到伤害和侵犯。近年来,买者自行小心,投资者应对自己的买卖决策负责的观点在西方较为流行,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情况则大为不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投资观念的不成熟,使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伤害。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正是这样,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一股独大、大股东放肆侵占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上市公司弄虚作假、投资机构坐庄造市的重大事件,已充分证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己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实现公平和效率的一个重要条件。只有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才能够保证证券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完善。

推动市场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规模和市场容量较小,市场中介组织的数量有限、服务层次较低,市场体制和运行机制尚不健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投资者不成熟,市场参与者行为的规范程度和自律能力较差。上述一切使得我国证券市场的投机成分较浓,市场风险很大,市场功能不能够正常地发挥。所以必须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重大,任务繁重。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所有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是市场缺乏充分发育的必然结果。要真正解决这些问题,除了不断地推动市场的发展,引导市场逐步走向成熟之外,是没有其他的途径可走的。对于我国的证券市场来说,监管和发展是相行并重的两大任务,二者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不能够将两者对立起来。故此,推动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也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在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不但要坚持严格执法的原则,而且还要考虑按市场的发展进程来制定规则,注意保持市场的相对稳定,营造一个有利于市场发展的良好环境。

当然,证券市场的发展包含多方面的内容,既包括规模的扩张,也包括市场体制的健全,既包括数量的增长,更包括质量的改进。故此,我们在实施监管、促进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不断推动市场规模的扩大,更要注重提高市场的质量,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推动市场发展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要下力气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

促进市场的诚信建设和市场自律功能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