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实施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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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实施方案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实施方案范文1

国家对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相关的税收法规相继实施,大大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本文简要分析国有企业重组过程中-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中最新的税收政策。

【关键词】

国有企业重组;国有资产无偿划;税收政策

0 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然而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着产权不明晰,主营业务不明确等问题。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作为企业重组过程中一种特殊的资产流转方式,对合理配置资源、实施国有经济的布局和机构调整起着重要作用。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相关税收法规的相继出台,大大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

1 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及分析

1.1 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1.2 营业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1.3 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目前有关无偿划转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个案逐案进行审批,没有统一政策。例如2013年6月3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无偿划转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关问题的公告“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现就无偿划转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之间无偿划转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4 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无偿划转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收入计税基础来确定。而收入的计税基础考虑两种,1)计税基础按照实际划转时的账面净值确定;2)计税基础按照划转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定价方法确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对无偿划转涉及的所得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河北省地税局在2009年度《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十一条关于企业无偿划拨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无偿划拨资产(固定资产、股权、债权等),划出方按划出资产的净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划入方可按收到资产的净值确认其计税基础。”根据该文件规定,无偿划转资产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但由于系按账面净值确认收入,因此对当期应纳税所得没有影响。

1.5 契税

按照《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出售、赠与和交换等情况的纳税义务人应按照核定价格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契税。

对于国有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到契税的问题,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1.6 印花税

按照《印花税管理条例》签订产权转移协议双方应按照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对立据双方按协议金额以0.0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根据财税[2003]18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2 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3 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4 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国家出台国有企业重组相关的税收政策,明确了重组企业的税收责任,通过各项减免税优惠大大降低了重组成本。国有企业根据《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产权不明确或与企业主营业务不相关的资产进行无偿划转,从而使企业轻装上阵,着眼于市场,使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配置,充分激发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活力。

【参考文献】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实施方案范文2

同志们:

2005年8月8日省政府组织召开了“全省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会议”,这次会议就推进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这标志着我省煤炭产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再次迈出新的跨越,是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我们召开这次会议就是要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会议精神,立即行动起来,抓住历史发展机遇按照建设新型能源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的总体要求,把我市的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和有偿使用工作落到实处,做精做细,务求实效,力争在全省站前列。下面我讲二点意见:

一、深刻领会全省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增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晋中处于我省三大煤炭基地的中部,煤炭产业是我市的重要支柱产业,区位优势明显。我市煤炭产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具有一定规模和数量,但是,从发展的现状和特点来看却是不容乐观。跟全省其它地市相比,一方面煤炭资源储量蕴藏丰富,全市国土含煤面积约12582.93平方公里,占全市面积的76.71%,而勘探程度却普遍较低,后备储量不足,采储比例偏低;另一方面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中存在着诸多问题。集中起来表现为:小煤矿过多、粗放式开采普遍,煤炭加工转化程度较低,从而形成了集约化程度底、高强度开采,低水平利用、损失浪费严重、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等现状,成为我市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瓶颈。因此,正视我市煤炭开发中存在的问题,深刻领会全省会议精神,把握好方向,理清思路,才能够把我市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扎扎实实抓出成效。

(一)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资源问题,总书记和总理对此都曾作为重要指示。在2005年度人口环境资源座谈会上,总书记强调指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缓解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要加快调整不合理的经济结构,彻底转变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今年6月国务院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的若干意见》这是指导我国煤炭工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从我省来看,去年4月省政府下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的决定》,今年1月又下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三大煤炭基地建设、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最近又制定出台了《关于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意见》,紧锣密鼓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说明什么?说明形势逼人,大势所需,我们必须站在纵览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是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由之路,真正把做好工作的着力点放到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上来。

(二)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是从根本上改变资源开发方式和资源管理方式的需要。资源开发方式和资源管理方式,多年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我们的资源开发方式和管理方式概括起来就是粗放式开发、计划式管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实现资源开发与管理方式的两个根本转变。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就是适应两个根本转变,从体制和机制上实现创新的重大举措。我市的煤炭资源截止2004年底全市煤炭矿山企业实际占用资源储量54亿吨,可采储量20.7亿吨,占全省储量的8.70%,人均占有煤炭资源量1788吨,排名全省第六,人均占有率也排名第六。从数据上看居全省中游水平,但是,开发的现状却十分甚忧,全市现有各类煤矿440座,505个井,按生产规模划分大多数都是小型矿山。其中单井生产规模大于30万吨/年的矿井仅10个(不含夏门马井),占煤矿总井数的2%,30万吨以下的小型矿井有490井(不含5个基建矿),占煤矿总井数的97%,其中单井生产规模9万吨/年以下的矿井210个,占煤矿总井数的48%。这些小煤矿都是过去在“有水快流”竞相发展时期建矿的,先天不足,地质储量不清,矿权设置布局不合理,生产技术条件差、资源损失浪费严重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不及时加以解决,晋中市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可以说无从谈起。而通过实施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就能够对我们的资源开发方式和管理方式带来巨大的转变。一是可以解决“关小”的问题,2002年以来,尽管我市关掉了247对小井口,“小”的问题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矿区面积太小,资源储量太少,矿权设置布局不合理,越层越界时有发生等,如:有个矿面积仅0.1平方公里,根本无法进行壁式回采布置。实施整合合并井田,优化矿区布局,就可以推行先进回采工艺,大大提高资源回收率。大矿兼并改造小矿,资源开发向优势企业集中,充分实现了低成本扩张,有利于培育一批中大型煤炭企业。二是可以解决“产权”的问题,资源产权不明,无偿取得,始必造成,视国家资源为廉价物,事实上普遍存在的非法转让采矿权现象就会发生。实施有偿出让后,采矿权实现资产化管理,国家利益得到充分体现,采矿权与经营权得到有机融合,村、乡集体和承包人、投资人都实现利益挂钩,明晰了产权,非法转让失去滋生土壤。同时,十分珍惜资源意识,加大投入,提高资源回收率就会成为采矿者的自觉行动。三是可以解决“环境”的问题,多年来,小煤矿落后的技术生产条件和掠夺式开采,资源浪费和过度消耗,矿山开发与生态环境恶性互动,煤炭采空区引起的地下水破坏、地面塌陷、地裂缝、煤矸石、尾矿地面排放等造成的危害已经显现,如有及时治理其远期负面经济损失将十分巨大。实施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后,资源开发集约化、现代化、洁净化程度大提高,有效地缓解了环境的压力。同时,采矿权价款的收取,也为治理生态环境的破坏提供了有效的财力支持。

(三)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是提高煤炭开发整体素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需要。坚持发展先进的生产力,淘汰落后生产力是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根本宗旨。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产业集中度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通过资源整合下决心关掉一批安全生产无保障的小煤矿,优化重组、关小上大组建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现代化矿井,才能促使煤炭开发的整体素质提高,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的问题。我们晋中的小煤矿数量犹为突出,安全压力很大,近年来,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小煤矿安全隐患更是触目惊心,这次整合的任务确实很大,但我们必须应难而上,通过资源整合在矿井管理、职工素质、技术水平、安全装备水平等方面都要大幅度的提高。

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后明晰了产权,进一步落实了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强化了办矿者对企业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技术创新、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风险责任主体意识,将促使企业引进技术、人材、增加安全装备,从根本上化解了安全事故风险。

二、切实抓好全省会议精神落实,明确目标和任务,确保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没有前例可遁,是一次煤炭产业利益关系、体制和机制的重大创新,抓好全省会议精神的落实,需要我们把握方向、开拓思路、上下结合、部门协调、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特别是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才能把我市的工作落实到位。

(一)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各县(区、市)要拿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这次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按照省政府20号文件精神和省国土厅、煤炭工业局、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山西省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施方案》要求,要各县(区、市)政府牵头组织国土、煤炭、安监、工商等部门和有资质的单位,对本行政辖区内的煤炭企业遵循资源整合原则、宏观调控指标和市政府确定的分县(区、市)煤矿数量压减指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定井定能科学编制出县(区、市)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这是关系到这次整合工作成败的前提和关键环节。我重点强调几点:

一是要摸清家底。家底不清,一切归零,重点是摸清煤层赋存状况、资源储量状况、地质构造条件状况、各煤矿开采情况现状等,对拟整合的资源要组织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实测。对过去已关闭的煤矿剩余资源情况和空白资源情况也要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必要时,可以外聘专家队伍协助开展工作。

二是要符合全省矿产资源规划和晋中市及各县(区、市)矿产资源规划。省、市、县(区、市)三级规划都是近年来经过多部门协作、专家队伍论证编制出台的,它是指导我们眼前和长远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总纲。不能因为当前的资源整合工作重要,就忽视规划,在编制各县(区、市)资源整合方案中,必须充分考虑到规划的要求,不能与规划的原则和重要内容冲突。特别是规划中设立的禁采区、限采区,以及其它重要设施、交通枢纽、自然风景名胜区等要坚决予以退出。

三是要对资源整合矿采矿权设置做到科学合理。在数量指标、生产能力指标、面积指标、采改和回采率指标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对拟资源整合的煤矿采矿权设置一定要科学合理。要经过专家和各县(区、市)领导组成员单位会审确定,再不能将历史问题重演。如:矿区范围重叠、采矿权上下组煤层重叠设置、探矿权采矿权重叠、井口在外、较大断层分隔带横跨矿区等。各县(区、市)的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中要绘制全县(区、市)资源整合图,把新旧采矿权设置标出。

四是要立足因地制宜、宜大不小的原则,在总量指标控制内,立足长远发展需要,能上大就上大,9万吨只是近期淘汰对象,今后还将逐步淘汰小型煤矿数量,宁可多关一些小的煤矿,也不要搞平衡,把工作做得细一点,方案要留下下一步发展的余地。我们要鼓励省内国有重点企业、地方骨干企业、有延伸产业链符合资源节约循环经济要求的企业采取多种形式联合改造整合小煤矿,在方案编制中要充分考虑这一点。

五是要把有偿出让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对于多个矿区包围的具备公开竞争出让的空白资源区或矿业权灭失区,要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决定资源产权的归属。因此,在方案中各县(区、市)要发挥市场机制,激活市场要素,为有偿使用注入活力。但是,对于矿区集中区成片空白资源,以及下组煤层确实可以联成片未开发的,不能作为这次有偿出让的范围,要留作今后的后备资源储量。

(二)政策引导,自愿互利,实现共赢,正确处理各方利益,把握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不同于过去的管理制度上改革,而是一次利益关系的大调整,是从体制和机制上创新。我市小煤矿中95%以上的都是乡(镇)、村集体矿,可以说涉及千家万户,因此,我们要不折不扣地落实省政府会议精神,一定要把我们的工作做精做细,确保各方利益,特别是农民集体利益不能受到伤害。

各县(区、市)要解放思想,拓展思路,多管齐下,利用行政、经济、市场竞争等手段,采取兼并、联营、参股、控股、收购、拍卖等方式推进,坚持自觉自愿,绝不能搞强强制执行,坚持互利互惠,绝不能强买强卖,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绝不能搞暗箱操作,坚持诚实信用,绝不能言而无信。对资源整合后的煤矿产权关系一定要理顺,这次资源整合要把过去哪种采矿权、经营权、财产权分离局面予以纠正。理顺产权关系的基本形式是建立股份制的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重点是对煤矿现有的有形固定资产评估,对地下的资源储量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然后根据原办矿人、出资人或国有股确定权益归属比例,最后明确采矿权人,依法办理法律手续。另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制定合理的经济补偿机制,包括三个层面,一个是对退出资源重组的一方,另一方要本着实事求是,顾全大局的原则经予补偿;一个是资源整合后的新的法人要与所涉及的村、乡集体充分协商,承担必要的经济利益补偿;三是对合法矿井关闭淘汰煤矿各县(区、市)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确实可行的补偿标准,支持鼓励退出煤炭生产经营领域的村、乡集体或矿主,开创煤炭加工产业以及其它有潜力的新型产业。同时,各县(区、市)收取的采矿权价款分成,主要用于所涉及村、乡(镇)生态环境治理,发展公益事业和维护原办矿利益,这就给我们资源整合创造了宽松的环境,大家一定要把政策讲透讲清。

对于一些个别在资源整合中,借机生事,煽动村民上访闹事,谋取个人不正当私利等现象,我们要依法查处,及时妥善处理,绝不能因此而影响整个工作大局和进度。

(三)抓住二个重点,确保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项重点工作一是资源储量核实和定价,二是压减矿井数量、控制生产规模、资源增量和回采率指标。

1、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广大矿主都十分关注多少钱一吨的问题,这就使得资源储量和定价显得犹为重要。应该说经过多年开发及监督管理,大多数的矿基础资料都有一些,这次整合和有偿使用省里的方案,对资源储量的核实确定明确具体。分两类情况:一是对单独保留的矿井,以市国土资源局已进行的储量核查检测结果为准,统一上报确定;二是对资源整合煤矿的资源储量,由省国土资源厅确定。价格标准每吨保有资源储量根据煤种不同从1.07—4.05元/吨不等,我市以贫瘦煤、焦煤、配焦煤为主,价格具中上游水平。

资源储量必须做到真实准确,确保国家资源资产不流失,要经得住历史的考验,在实际操作中坚决避免出现两种倾向,就是有的矿主想少报储量,目得就是少交价款;有的矿主想多报储量,目得是为了增扩能力或套取补偿资金。对已经储量检查检测的结果,绝不能随意改动,对于个别确实有问题的煤矿,必须经过集体会审,有资质单位重新核实予以确定,擅自变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实施资源整合煤矿组织重新测量核实储量,更要严格把关,绝不允许弄虚作假。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实施方案范文3

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

目前,县城规划区内共有城中村26个,这些城中村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建设无序发展,私搭乱建严重,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脏乱差,既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又影响了县城整体形象。加快城中村改造,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县城品位,建设人口规模适宜、配套设施完善、生活环境优美、居住条件舒适、和谐文明有序的现代社区,已成为城中村居民越来越迫切的期望。

改造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推动、一村一案、因村制宜和统一组织、统一规划、市场运作、分批实施的原则,引进战略合作伙伴,进行成方连片的开发改造,把城中村改造成为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齐全的新型和谐社区,提高县城形象和品味。

改造方式

(一)政府统征储备。通过财政投资、银行贷款等多种形式进行筹资,对居住环境相对恶劣、群众迫切要求拆迁改造的城中村用统征储备方式实施改造。即由政府将该城中村集体土地统一征收为国有土地,由政府对城中村拆迁改造,并对拆迁户按政策妥善安置。腾出的土地,由土地部门收储出让,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实施城中村改造。

(二)市场开发运作。即由村委会委托开发企业实施拆迁改造。规划部门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确定需要拆迁改造区域,按照村委会和开发企业达成的合作开发协议,由开发企业出资,村委会组织实施拆迁。拆迁腾地后,部分土地用于回迁安置、市政及公用设施、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用地,其余土地公开出让,先期拆迁企业可优先获得竞买权。

(三)村委会自主改造。采取集体投资、群众自愿集资、银行贷款等方式筹资,按照规划确定的方案由村委员会组建经济实体自行实施改造,由赵州镇政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依法监管。

改造程序

(一)由村委会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改造的计划制定改造方案,经赵州镇政府、住建局审查,报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批准。

(二)规划局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中村改造方案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设计方案,报规委会审批。

(三)村委会根据规委会批准的规划方案,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镇政府研究,县政府拆迁办审查,报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批。

(四)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经城中村领导小组批准后,通报县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村委会在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监督下负责具体实施。

(五)采取市场开发运作模式的,开发企业需提交开发资质,诚信等级及近三年经营情况,由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国土部门按照一级开发的程序做出委托,明确一级开发主体。由村委会与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开发企业对开发项目进行立项等前期工作。开发企业需将项目保证金与拆迁前期费用一并打到指定账户,由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监管。

(六)实施城中村改造,应当按照旧村(区)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

(七)城中村改造中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要与建筑物同时建设、同时竣工、同时验收。项目竣工后按《赵县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拆迁补偿方式及标准

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

拆迁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房屋产权调换本着等价有偿的原则,采取一村一案的方式制定回迁安置方案。

简易棚房不适宜产权调换的,按重置价予以补偿。

相关政策

(一)土地征收。将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除地块坐标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转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外,其它用地报批材料一律交由县国土局负责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县政府按照规定报批,不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受指标限制。城中村剩余集体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依法转用、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并对原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二)土地供应。城中村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用于村民回迁安置、市政及公用设施建设、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村民自愿申请以出让方式取得安置地的,也可采取公开出让方式取得。房屋拆迁等前期费用由财政部门审定认可后,列入地块土地成本,在公开出让时可抵顶土地出让金。先期垫资拆迁企业可优先获得土地竞买权。如先期垫资拆迁企业未竞得土地开发权,按先期垫资总额的10%补偿垫资企业的相应利润。城中村开发改造范围之外的土地,由政府收回,依法处置。

(三)土地收益。村民安置费用计入公开出让地块土地成本。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收益在扣除土地成本和国家政策规定用途资金后,出让净收益的90%用于村民社会保障和公益事业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10%用于政府组织城中村改造工作。

(四)拆迁安置。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先建设村民安置住宅,后进行商业开发。可利用村庄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先行建设安置住房,居民搬迁入住后,再对原村庄拆迁建设。没有存量建设用地的,根据村民安置用地规划,先部分拆迁建设安置用房。

(五)相关费用优惠。城中村改造中用于居民安置、村委会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城中村改造中的商品房开发部分涉及的行政事业收费,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无幅度的减半收取。

居民在办理回迁安置住宅确权登记手续时,免收初始登记费。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组长,政府主管副县长为副组长,政府办、住建局、规划局、国土局、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供电局、水务局、赵州镇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附后),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化解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的矛盾纠纷,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序进行。

(二)完善基础设施。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按规划完成规划改造范围内的道路、管网、路灯、绿化等设施建设。县政府统筹组织各主管部门做好县承担的规划道路建设和供电、燃气、供热、电讯、有线电视、供水等配套建设。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实施方案范文4

一、《办法》的法律性质

国资委作为国务院为管理国有企业而设立的特设机构,不在国家部委局之列,其的规定仅仅是作为出资人(或者说股东)对所出资企业的管理文件。国有企业在按照《办法》规定办理无偿划转业务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的第二条就明确指出“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无偿划转的法律性质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可见《办法》仅规定国有产权在国有企业及所出资全资企业之间进行的无偿转移涉及的批准事项,并未规定无偿划转的经济事项,在获得批准后操作时,应按照一定的经济业务方式履行有关法律手续来实现。

如果划入和划出方不是公司,且隶属于同一出资人,则划入或划出方资产的权利人都是出资人,划入或划出方的资产就是出资人的资产,出资人与企业的关系属于出资人的内部关系,无偿划转的行为不导致权利主体的变动,也不导致出资人权益的增减。这种情形中的无偿划转行为属于出资人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导致出资人资产、权益的增减,不影响债权人利益。

如果划入和划出方是公司,则划入或划出方及其出资人是不同的法人主体,出资人在企业中的权益只能是股权性质的权利,而非对企业具体资产的支配权。这样,无偿划出会导致划出方资产减少,出资人在划出方中的股权减少;划入方的资产将会相应地增加,出资人在划入方中的股权也会相应增加。这种情形会导致划入方、划出方及其债权人、出资人权益的一系列变化,应严格依法操作。

本文将对划入和划出方为公司的情况下无偿划转的操作方式及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探讨。

三、无偿划转的操作方式

对于划入和划出方均为公司的情况下,在无偿划转得到批准后可以选择以下四种方式之一来实现:

方式一:减资与增资。出资人对划出方收回投资,划出方减少注册资本。与此相应,出资人对划入方追加出资,划入方增加注册资本。

方式二:分配与增资。划出方向出资人进行利润分配,出资人向划入方追加投资,划入方增加注册资本。

方式三:赠予。由划出方将产权赠予划入方,与其他主体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

方式四:增减资本公积。划出方依据无偿划转批准文件,直接减少资本公积和相应资产;划入方则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和相应资产。

四、几种无偿划转操作方式分析

(一)减资与增资

这种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但对操作程序要求比较严格,划出方要履行减资手续和债权人保护程序,操作周期长,受债权人的制约。

(二)分配与增资

这种方式操作手续简便,但是利润分配受划出方盈利水平的制约,如果划出方没有可供分配利润,则无法操作。另外,由于划出方是出资人的全资子公司,出资人完全有权利决定划出方的利润分配,如要实现产权转移,直接由划出方向出资人分配利润,再由出资人对划入方增加投资即可,无需按《办法》规定履行无偿划转批准程序。只有在划出方没有未分配利润可分的情况下,出资人才需要考虑采用无偿划转的方式来实现产权的转移。

(三)赠予

这种方式法律关系简单,但划入方资产增加不能反映出资人出资的增加,只意味着出资人投资增值;同时,划入方接受捐赠需作为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划转产权的金额较大,影响到划出方的偿债能力,则出资人有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嫌疑。

(四)直接增减资本公积

出资人对划出方减少投资,划出方直接冲减资本公积,不办理注册资本变更手续;出资人对划入方增加投资,划入方直接增加资本公积,不增加注册资本。由于这种方式不变更注册资本,划出方在工商年检过程中也很少遇到障碍,看似操作简便,制约条件较少,但容易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

五、直接增减资本公积方式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直接通过冲减资本公积从划出方无偿划出产权的做法明显违反公司法中关于资本公积用途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无偿划转过程中,如果不注意理清法律关系,忽视债权人保护程序,由出资人随意无偿划转企业产权,划出方的债权人就可能以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为由,要求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办法》第八条规定“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五)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这两条结合起来理解,就是划出方应事先向其债权人通报无偿划转事项,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因无偿划转遭受损失,并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实务操作中这是很难做到的,说服债权人书面同意划出方划出产权几乎是不可能的。另外,出资人之所以选择直接增减资本公积的方式,就是要省去划出方减少注册资本所需履行的债权人公告等债权人保护程序。如此操作,无偿划转完成后,一旦划出方无力偿还无偿划转实施前的债务,则债权人可能要求出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实施方案范文5

为深入推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扎实开展调研实践,全面推进全区水电移民工作。按区委的安排部署,近日,区移民局组织党员干部对我区当前水电移民搬迁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移民资金及档案管理、移民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和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调研。调研组先后深入箐门口水库、景洪水电站、糯扎渡水电站等移民点和**镇、龙潭乡、**乡、**港镇进行调研,就蹲点调研,并就调研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和制约我区移民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一、移民安置总体任务和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我区当前水利水电移民安置工作涉及景洪、糯扎渡两个大中型水电站和区内大中河、箐门口以及区外炉房、蒿枝坝(昭通迁入)等大中型水库。

(一)景洪水电站。根据《景洪水电站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报告实物指标及移民安置规划》(审定本),我区景洪水电站建设征地规划水平年移民搬迁安置人口1754人。现已完成了库区、失稳区移民搬迁安置219人。20xx年度需完成大营盘383人、七星岩325人的搬迁安置任务。

(二)糯扎渡电水站。根据《糯扎渡水电站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报告实物指标及移民安置规划》(审定本),我区糯扎渡水电站建设征地规划水平年移民搬迁安置人口6280人。现已完成了施工区、提前征用区、围堰截流区等移民搬迁安置1220人。20xx年度需完成多渠道安置库区移民方案编制工作。

(三)其它水库。从20xx年始逐年落实大中河、箐门口以及炉房、蒿枝坝等大中型水库移民2315人后期扶持政策20年,包括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兑付及库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完成了大中河等水库20xx年第三季度至20xx年第二季度后期扶持资金的兑付工作。

二、移民安置点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根据景洪、糯扎渡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景洪水电站共规划建设大营盘、七星岩、蚌塘、南夺、冬谷田三期5个安置点;糯扎渡水电站共规划建设冬谷田、南岛河、整碗、龙潭、大沙坝、三棵桩6个安置点。

(一)景洪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1.大营盘移民安置点规划实施项目:实施土地流转(含宅基地)、场平、文化室、厕所、广播电视、人畜饮水、对外交通等项目,计划投资1287.818万元。现已完成土地流转(含宅基地)、场平工程项目建设,共投资967万元。

2.七星岩移民安置点规划实施项目:实施土地流转(含宅基地)、场平、文化室、厕所、广播电视、人畜饮水、水利设施、对外交通等项目,计划投资898.733万元。现已完成土地流转(含宅基地)、场平、老普地箐水库工程建设,投资357万元。

3.冬谷田三期移民安置点规划实施项目:实施土地流转(宅基地)、场平、文化室、厕所、广播电视、人畜饮水、对外交通等项目,计划投资175.97万元。现已完成土地流转(宅基地)、场平、文化室、人畜饮水、对外交通工程项目建设,共投资175.97万元。

4.蚌塘移民安置点规划实施项目:规划生产安置107人(蚌塘村民小组30人、中队77人),实施人畜饮水、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计划投资194.93万元。现已完成人畜饮水工程项目建设,共投资14万元。生产用水工程因大中河干渠建设未启动未实施。

5.南夺移民安置点规划实施项目:原规划对六队的33人进行生产恢复,现针对移民意愿,已取消了该安置点。

(二)糯扎渡水电站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1.冬谷田移民安置点规划实施项目:土地流转(含宅基地)、场平、文化室、厕所、广播电视、人畜饮水、对外交通等项目,计划投资711.946万元。现已完成土地流转(宅基地)、场平、文化室、厕所、广播电视、人畜饮水、对外交通等项目建设,共投资711.946万元。

2.南岛河移民安置点规划实施项目:土地流转(含宅基地)、场平、河道改造、文化室、厕所、广播电视、人畜饮水、对外交通等项目,计划投资1139.07万元。现已完成土地流转(宅基地)、场平、河道改造、厕所、村内供电供水等项目建设,共投资753万元。

3.整碗移民安置点规划实施项目:土地流转(含宅基地)、场平、文化室、卫生室、厕所、供电、广播电视、人畜饮水、农田水利、对外交通等项目,计划投资868.7万元。现已完成土地流转(含宅基地)、场平整、文化室、厕所、人畜饮水、对外交通、供电工程等项目建设,共投资606.97万元。

4.龙潭移民安置点规划实施项目:土地流转(含宅基地)、场平、文化室、卫生室、厕所、供电、广播电视、人畜饮水、农田水利、对外交通等项目。现已实施土地流转(含宅基地)、场平、厕所、人畜饮水、农田水利等工程项目建设,共投资6084.93万元。

5.大沙坝移民安置点规划实施项目:土地流转(含宅基地)、场平、文化室、卫生室、厕所、供电、广播电视、人畜饮水、农田水利、对外交通等项目,计划投资197.35万元。现已完成土地流转(宅基地)、场平、厕所、供电、人畜饮水等项目建设,共投资152.23万元。

三、移民安置点生产资料配置情况

(一)景洪水电站移民安置点生产资料配置情况。移民生产资料原规划共需配置水田402亩、产业地2127亩、旱地812.5亩、林地1625亩,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1.大营盘移民安置点:人均配置水田0.4亩、产业地5亩,规划安置383人共需流转水田153.2亩、产业地1915亩。根据移民恢复生产需要和**港镇橄榄坝村实际情况,采取移民自行流转和政府统一流转相结合的办法恢复群众生产,现已流转产业地(橡胶)400亩,支付土地流转费用800万元。水田因移民不同意用土地补偿费进行改造,无法进行配置。

2.七星岩移民安置点:人均配置水田0.6亩、旱地2.5亩、林地5亩,规划安置325人共需流转水田195亩、旱地812.5亩、林地1625亩,现已流转园地350亩(用于改造为水田),投资170万元,计划开垦为水田195 亩。

3.冬谷田三期移民安置点:规划安置移民属生活安置,不配置生产资料。

4. 蚌塘移民安置点:人均配置水田0.65亩、产业地1.98亩,规划安置107人共需流转水田53.5亩、产业地212亩,采取群众自行流转的方式恢复生产。

5.南夺移民安置点。人均配置水田1.17亩,已采取群众自行流转的方式恢复生产。

(二)糯扎渡水电站移民安置点生产资料配置情况。移民生产资料原规划共需配置水田2542亩、旱地5509亩、菜地290亩、林地13375亩,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1.冬谷田移民安置点:冬谷田一、二期移民安置点规划安置糯扎渡水电站施工区南帕河村民小组移民248人,属生活安置,不配置生产资料,移民仍回老寨子耕种田地。

2.南岛河移民安置点:人均配置水田0.7亩、旱地1.5亩、林地 4亩、菜地0.1亩,规划安置556人,共需流转水田389亩、旱地834亩、林地2224 亩、菜地55.6亩。已流转水田442.93亩、菜地27.9亩。

3.整碗移民安置点:人均配置水田0.7亩、旱地1.5亩、林地5亩、菜地0.05亩,规划安置568人,共需流转水田397.6亩、旱地852亩、林地2840亩、菜地28.4亩,已流转水田475.72亩、旱地1080.97亩、置换林地 5000 亩。

4.龙潭移民安置点:人均配置水田0.8亩、旱地1.7亩、林地4亩、菜地0.1亩,规划安置2065人,共需流转水田1652亩、旱地3510亩、林地8260亩、菜地206.5亩。已流转水田746.518亩、旱地2327.89亩、其它土地502亩,支付土地流转费用3329.497万元。

5.大沙坝移民安置点:人均配置水田 0.5 亩、旱地1.5 亩,规划安置209人,共需流转水田104.5亩、旱地313.5 亩、林地51.6亩。已流转水田105亩、其它土地180亩,支付土地流转费用181万元。

四、移民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

移民专项资金共分为农村移民补偿费、基本预备费和其它费用等。其中农村移民补偿费为主要资金,包括移民搬迁补偿补助和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两大部分。我区移民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省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办法》,落实制度,强化监督,专款专用,保证了移民资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使用。

(一)移民补偿补助费支付程序。实物指标认证两榜公示无异议,移民局汇总材料逐级上报确认、核准后,个人和集体财产补偿补助费由区移民开发局拨付到相关乡(镇),由乡(镇)支付给移民个人(专户储存);土地补偿费统一用于安置区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后剩余土地补偿费由区移民局兑付给村民小组用于生产发展。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结束后,全部补偿、补助费由区移民开发局核实结算。

(二)移民工程款项支付程序。移民工程款项严格按照项目预算、财务决算和审计后支付的程序进行。所有项目须验收合格并经移民综合监理部审核和审计部门审计通过后进行结算,每个项目款项必须按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经监理部门、管理技术人员、区移民开发局分管领导等审核签字后,由局长审批支付。

(三)移民专项资金收支情况。截至20xx年2月,我区移民专项资金共拨入44202万元,共支付37782万元。

1.景洪水电站移民专项资金共拨入21061万元、支出17007万元。其中,农村移民补偿费(移民搬迁和基础设施建设费)拨入12774万元、支出10779万元;国有土地补偿费拨入1011万元、支出674万元(20xx年12月拨入区财政);**港防护工程建设费拨入6514万元、支出4814万元;专业项目费拨入454万元、支出348万元;基本预备费拨入141万元,支出140万元;其它费用(实施管理费)拨入167万元、支出252万元。

2.糯扎渡水电站移民专项资金共拨入23141万元,共支出20775万元。其中,农村移民补偿费(移民搬迁和基础设施建设费)拨入22332万元、支出19698万元;基本预备费拨入336万元,支出210万元。其它费用(实施管理费)拨入473万元、支出867万元。

五、移民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

(一)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结合移民安置区实际情况,由区移民开发局委托设计单位,对所拟实施项目进行设计,并将初步设计成果提交专家会议评审。

(二)工程项目上报核准。根据项目规划设计成果及专家评审结果,严格按照《**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项目核准办法》和《**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费使用审批办法》规定,认真做好项目的上报核准工作。

(三)工程项目组织实施。项目核准后,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组织项目招投标。工程项目建设委托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监理公司负责监理,并请质检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完工后按要求进行初验和终验。根据项目归口管理规定,专业项目一律委托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如水、电、路、学校、卫生等。如在建的龙潭泡猫河水库工程委托区水务局建设,整碗小学扩容工程委托区教育局建设等。

(四)工程项目移交使用。工程项目建设竣工并通过验收后,由区移民开发局现场移交相关部门、移民村组管理使用,并履行移交手续。

六、档案管理情况

**区水电移民档案管理工作始终严格按照《**省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云移局[20xx]7号)和《**省水电移民档案工作三个业务规范》(云移局[20xx]90号)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结合水电移民工作实际分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移民搬迁安置户专业档案、移民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档案和移民影像电子文本档案五大类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至目前共建立文书档案19卷、会计档案52卷、移民搬迁安置户专业档案289件,刻录影像光盘100盘,影像电子档案30000余张。移民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档案正收集整理归档中。由于诸多原因,移民工作实施初期部分档案资料缺失较大,目前正在搜集、完善和弥补。

七、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情况

(一)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xx〕1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xx]8号)精神,认真核定登记了我区20xx年6月30日前竣工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共2135人,其中区内大中河水库409人、箐门口水库1440人,区外昭通炉房水库254人、其它水库32人;核定登记了我区景洪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人口1102人。

(二)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兑付情况。20xx年第三季度至20xx年第二季度,市财政局、市移民开发局共下拨我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256.2万元,其中**镇1443人173.16万元,已兑付3人3600元,因箐门口水库移民身份界定工作未结束,1440人172.8万元的后期扶持资金暂未兑付;**镇2人兑付2400元;倚象镇27人兑付3.24万元;六顺乡663人兑付79.56万元。

(三)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情况。根据**省移民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做好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大纲的通知》(云移领办[20xx]31号文)要求,结合实际编报了《大中河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发展规划》、《箐门口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发展规划》和《景洪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发展规划》。大中河水库项目规划总投资348.6万元,箐门口水库项目规划总投资300万元,景洪水电站项目规划总投资358万元,分别包含基础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基本口粮田改造、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等。所规划项目待上级核准后实施。

八、影响移民安置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移民库区剩余资源处理政策未予明确,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相对滞后,已搬迁安置移民意见较大,返迁现象突出,移民安置点生产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二)新老移民政策更替和受“同地不同库”、“同库不同策”情况的影响以及现行移民政策难于全部解决移民人口指标、移民身份界定、补偿补助标准等实际问题,移民上访频繁,维稳形势严峻。

(三)移民安置点生产资料配置较迁出地大为减少,移民自身技能难于适应安置地生产发展要求,移民产业培植较为困难,移民生产生活恢复发展缓慢。另外,安置点土地流转过程中,经过收储和分配环节后,土地损失突出,造成今后无法结算。

(四)整体联动、上下互动的移民工作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更好的落实,归口解决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中,诸如组织建设、户口迁移、入学就医、扶贫帮困、生产发展等实际问题,更好的服务于移民群众。

(五)涉及移民安置工作相关乡(镇)党委、政府需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发挥乡(镇)党委、政府对移民工作的主导作用,依据职责区分切实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六)移民工作的协调力度需进一步加大,要积极与业主、设计、监理等部门沟通协调、互通情况、共商对策,及时解决好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促进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

(七)糯扎渡、景洪水电站20xx年以前须直接完成7756人的搬迁安置和落实20年后期扶持政策,繁重的工作任务与移民工作机构缺编少员的现状极不相符,维持工作正常运行十分困难。建议增加人员编制,充实工作人员。

九、下步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移民工作的领导,全力推进移民安置工作。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实施方案范文6

本文结合宪法对土地征用制度的修改,对现行土地供应制度的基本内容作了分析和思考。认为,《宪法》的修改,势必对1998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所确立的土地供应方式产生直接的影响。与修宪相适应,土地供应方式必须加以改革。其中,合理界定征收和征用的范围、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相关规定、改革现行土地供应方式,是贯彻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此基础上,文章从区分征收与征用、合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5个方面提出了土地供应方式改革的一些基本思路,对如何进一步修改现行《土地管理法》、建立新的与宪法精神相吻合的土地供应方式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对建立新的供地方式和修改《土地 管理法》的三点建议 :一是建议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加快《土地管理 法》的修改进程。 二是建议抓紧进行改革土地供应制度的研究工作。三是建议循序渐进,科学建立并确立供地方式改革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修宪 土地供应 改革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 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的修改,势必对1998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所确立的土地供应方式产生直接的影响。

与修宪相适应,土地供应方式必须加以改革。其中,合理界定征收和征用的范围、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相关规定、改革现行土地供应方式,是贯彻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 现行土地供应制度的基本内容

现行土地供应制度是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基础,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为支撑的一个较为完善、高效的土地供应体制。这一制度是在总结建国以来社会发展和经济改革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需要后建立的。现行土地供应体制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突出了耕地保护,强化了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完善了调整土地关系的一系列行为规则,将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

现行《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之一就是土地供应的集中统一制。即政府高度控制土地供应,确立了“一个渠道进 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供水”的单一土地供应制度,严格控制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或者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现行《土地管理法》同时还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作出严格限制,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 用于非农业建设。但它同时也强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政府供应国有土地的方式有两种,即划拨方式和有偿使用方式。划拨方式起源于计划经济时代,目前可以适用划拨方式的主要有四类用地: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 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有偿使用方式脱胎于香港,开始于深圳,推广于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随着1988年《宪法》和原《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扫清了土地有偿 使用的法律障碍,国务院于1990年颁布实施了《城镇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 地暂行管理办法》,确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的制 度。经过近十年的改革和探索,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也从单一 的出让发展到出让、租赁和作价入股等多种形式。1994年《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基本确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应采用有 偿使用和划拨两种方式的基本架构。

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有偿使用方式应当是政府供应土地的主要方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有三种,即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入 股。

集体建设用地适用于三类用地,即,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按照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且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流转。只有两种情形例外,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二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 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立法机关之所以作出严格的规定,一方面是出于严格保护我国珍贵的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的战略需要,另一方面,也是担心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会扰乱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影响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顺利推进。

客观地说,现行的土地供应方式在积极调节处理土地供需矛盾、有效约束乱占滥用土地行为、推动人们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控制土地利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稳定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迅速推进,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加,土地供需矛盾也日益严重。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严格控制,已在事实上造成了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之间的不公平待遇。同时,由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较低,并且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用等情形时有发生,政府在征用土地后又以市场价格出让给用地者,很低的补偿价与相当高的市场价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额利益,成为催生腐败和犯罪的强烈诱因,也严重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

二、现行土地供应方式修宪后已不适应需尽快改革

《宪法》的修改,为土地供应方式的改革指明了方向。但如何进行改革?如何确定征收和征用的范围?征收和征用的具体适用条件和程序如何?集体建设用地如何流转?划拨供地方式是否应该取消?这一系列问题,都要求通过土地供应方式改革来解决。

(一)关于征收和征用

《宪法》修正案中的“征收”,涵义同于现行《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的行为。此次《宪法》修正案中规定的“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行占用集体土地,在使用完毕后再将土地归还集体的一种行为,实质是一种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

征收和征用的共同点在于强制性。征收和征用,均系依政府单方面的征收命令、征用命令而发生效力,无须征得被征收与被征用公民和法人的同意。征收和征用的不同点是:征收的实质,是国家强行收买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征用的实质,是国家强行使用集体土地,使用完毕再返还原集体。

按照国际间的共同规则,征收须符合三项法定条件,一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社会公共利益”以外的目的,例如商业目的,绝对不适用国家征收。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直接的利益”。例如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国防、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以及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等,均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建设“ 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虽然可以使社会成员"间接"得到利益,但仍属于商业目的,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因商业目的需要取得公民和法人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平等协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二是征收应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至于具体的程序规则,应当由特别法规定。三是必 须对被征收的公民和法人给予公正、合理的补偿。

征收虽然具有强制性特征,但仍然属于一种商品交换关系,本质上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范畴。这与税法上的 税收制度和行政法上的罚款制度有着根本区别。其区别在于 征收必须给予公正补偿。具体的征收行为,虽然符合第一项和第二项法定条件,如果对被征收的公民和法人未予补偿或者未予公正补偿,就变成了对人民合法财产的无偿剥夺,这不仅 违反《宪法》保护人民合法财产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政府保障人民合法财产的神圣职责。

征用的实质是国家强行使用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按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只在发生战争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严重威胁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而由国家宣布处于紧急状态的情形,才能依法征用公民、法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在紧急状态结束或者 使用完毕之后,如果被征用的财产还存在,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毁损,则应当照价赔偿。国际上通行的征用制 度,继承了人类历史上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公民财产权这一“私权利”和政府保障社会整体利益实现的 “公权力”的有机统一(现代行政法的本质特征就是其平衡 性)。我们已经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当然应该采纳并实行这一已经被多数国家证明可行的制度,无须另辟蹊径。

(二)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征用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农民集体 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为现行法律所禁止的,《土地管理法》 只确定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两种方式,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符合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

从理论上讲,所有权应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优劣之 分。但现行法律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土地实际上作了不平 等的区分:国有建设用地基本可以自由转让,而集体建设用地 基本上不可流转。这实际上是计划经济时代“国有高于一切”、“国家优于一切”思想在土地供应制度上的体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严格限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制度已明显不能适应形势需要,实践中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大量发生已是不争的事实,“狼”己经来了躲不是办法,必须研究如何加以解决。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土资源部先后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并曾开展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工作。从试点的经验看,集体建设

用地流转必须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一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这是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前提。必须严禁借“流转”之名,擅自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变为建设用地;确需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仍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申请和批准手续。

二是符合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这是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条件。在城市、城镇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流转。

三是除农户法定的宅基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之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收益归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使用。

四是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五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指导、管理、监督与服务。

《宪法》修改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又面临了新形势。要处理好流转与征用的关系,必须严格界定流转和征用的范围。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与征用的共同点是二者都不改变土地权属性质,即土地仍为集体所有。不同点在于适用的条件不同,征用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且是在一些紧急状态下适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则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在正常状态下适用的。

今后,大量的建设用地,应主要依靠集体建设用地的方式来实现,这样,既可真正有效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又可减少政府过多使用征用权带来的大量争议,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当然,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必须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流转的范围、流转的决定权、流转的程序、流转收益的分配、流转的限制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关于划拨

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在土地使用权者依法缴纳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我国曾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土地使用权采取行政划拨方式进行分配,导致目前存在大量的划拨土地。划拨土地使用制度的特点是“三无”—无偿、无期限、无流动,其实质是政府从微观上介入经济生活,分配社会资源。

实践证明,划拨土地的大量存在会导致土地资源利用的低效 率甚至无效率,因为一方面,政府不可能全面、准确地掌握土地需求信息,在没有足够决策信息的情况下分配土地必然带有盲目性;另一方面,土地使用人获取土地时未支付任何代 价,故而缺乏足够的内在压力使其按照最大效益原则使用土地,这必然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

医治这一痛疾的根本方法是引进市场机制。一个存在充 分竞争的市场能够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反映市场供求状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准确信息。一个存在充分竞争的市场还意味着土地使用人必须为其使用的土地支付市场价格,有了成本 就会促使其去寻求使用土地的最佳方式,发挥土地的最高效益,否则就会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危险。

因此,在重新认识到土地的商品属性之后,为了适应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逐步建立以出让方式为主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这是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和现代法治精神的土地使用制度。《宪法》修改后,严格限制了政府的征收权,政府供应土地的方式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政府可以划拨的土地也必然越来越少。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划拨供地方式必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必将是全面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四)关于出让和租赁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租赁,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两种不同的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国有土地租赁制度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基础上进行的,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完善与补充。这两种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根本目的都在于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流动。

但是两者又有区别,具体表现为:一是在所适用的范围上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多用于重新开发和利用,而目前国有土地租赁所要解决的特定问题,主要是城市大量原有行政划拨用地如何扩大到有偿使用的范围,多用于原划拨用地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情形。二是在价格方面,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是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尽管传统意义上的租赁权应是债权,但是,由于我国土地所有权不可买卖,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是一种物权,权利人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置权,因而就具有相应的价格。通常采用收益还原法(又称差额租金还原法)评估承租土地使用权价格,是将市场租金与实际支付租金之间的差额采用一定的还原率还原求取相应的价格,即未来若干年租金差额的现值之和,这一点,在国土资源部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中,已将其明确规定为:“承租土地使用权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额及租期估价”。

(五)关于招标、拍卖和挂牌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国土资源部出台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11号令),此规定的出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

目前,开展经营性用地的招拍挂出让,是土地有形市场中经营土地的主要形式。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具有公开性、公平性、竞争性、高效性等特点,最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土地出让特别是经营性土地的出让中被广泛采用。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在政府供地中,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其他用途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招拍挂都是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有效方式,三者没有优劣之分,只是适用范围有区别:在具体的批租活动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视国家产业政策、政府对土地的要求、土地用途、规划限制条件等因素选择适宜的出让方式。一般而言,对于土地使用者和土地用途无特殊限制,以获取最高土地出让金为目标的经营性用地,应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对于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经营性用地,应采用招标方式出让。

三、对建立新的供地方式和修改《土地 管理法》的几点建议

(一)建议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加快《土地管理 法》的修改进程。

《宪法》修正案已经全国人大通过并正式生效。但目前实际上并未真正实施,原因是《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并未及时修改,影响了《宪法》新原则的顺利实施。由于《宪法》修改前 后“征用”涵义的根本不同,在实践中极易产生争议。毕竟,没有任何人、任何机构可以说,《宪法》虽然修改了,但还没有发 生法律效力。我国司法机关已经通过判例确定了司法机关直接引用《宪法》条文判决案件的先例。因此,本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启动、完成《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

(二)建议抓紧进行改革土地供应制度的研究工作。

目前,改革旧的供地方式,建立新的适应经济发展的土地供应方式已迫在眉睫,但却面临着理论储备严重不足的尴尬局面。科学的理论是实践的先导。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顺利修订,就得益于当时深厚的理论铺垫。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土地供地方式改革的理论研究,组织专门力量,尽快研究出切实可行的制度框架和操作方案。

(三)建议循序渐进,科学建立并确立供地方式改革的法律体系。

首先,在中央政策性文件中提 出新的供地方式的整体框架;其次,在《土地管理法》中设专章 对新的供地方式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第三,在《土地征收和征 用条例》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条例》中对征收、征用及集体建 设用地流转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做出规定;第四,由国土 资源部制定相应部门规章,对土地供应方式作出具体规定。

供地方式的改革,如同人类历史上任何一项改革一样,不 可能一蹴而就,应当统筹规划,逐步推进。当前,合理界定征收和征用范围,鼓励、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是最为紧迫的需求。

划拨供地方式、协议出让土地方式的消亡,也许还要经历 一个比较长的阶段,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租赁一定会成为最主要的供地方式。土地供应方式的改革,必将推动土地管理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的变革,从而对土地管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2.《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手册》,2001年2月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编印;

3.《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读本》(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四五”普法教材),李元主编,2003年3月地质出版社出版;

4.依法行政规范土地市场学习文件选编,2003年2月国土资源部编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