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技巧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劳动保障监察技巧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劳动保障监察技巧

劳动保障监察技巧范文1

一、案件办理

    (一)基本情况

2019年1月8日,投诉人万某文、田某志等人,投诉武汉某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大队立案进行了调查。1月10日,大队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调查期间内,该公司逾期未按要求提供资料来我监察大队。鉴于武汉某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提供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我大队根据调查武汉某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表及法人喻某啟的询问笔录,劳动者所工作的询问笔录,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认定该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鄂高法发【2013】2号)等规定,该公司已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 3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涉嫌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的通知》(鄂人社规[2012] 1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4] 39号)等规定,将本案移送区公安局,依法追究某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刑事责任。

(三)决定结果

青山区劳动监察大队于2019年9月11号将该案件移送武汉市公安分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移送编号:(青人社案移 [2017] 001)号)。武汉市公安分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审查后,于2017年9月13号刑事立案(立案号:青公(冶)立字【2017】2912号)。目前犯罪嫌疑人于2019年10月10日已依法逮捕,该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中。

二、案件说理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我局劳动监察大队根据调查劳动者的询问笔录,以及武汉某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喻某啟提供的工资表,确定该公司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该公司停业关门,法人无法联系,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我局监察执法人员在武汉某工程有限公司用工行为所在地张贴了《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3日内支付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期间,我局监察执法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武汉某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喻某啟,但其均未回复,逾期,该公司仍未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综上,该公司所欠劳动者工资数额较大,并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且经我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故认定该公司已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事实清楚,各项证据互相印证,形成确实充分的证据链。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 3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鄂高法发[2013] 2号)等规定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是,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武汉某工程有限公司拖欠8名劳动者工资共计252125元,数额较大,且经我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责令整改期间我局监察执法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该公司法人喻某啟,但其均未回复,以藏匿的方法逃避支付。武汉某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 3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鄂高法发[2013] 2号)等规定准确。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 3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涉嫌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的通知》(鄂人社规[2012] 1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4] 39号)等规定,我局劳动监察大队于2019年9月11号将该案件移送武汉市公安分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武汉市公安分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审查后,于2017年9月13号刑事立案。我局劳动监察大队在该案件的执法衔接上处理的合理合法。

三、案件评析

本案中,劳动监察员灵活运用协调、沟通等方式方法,确保劳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衔接,使这起欠薪逃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一)证据收集全面

 在劳动保障监察实践中,欠薪逃匿往往事发突然、情况复杂、处理较为困难。因此,针对类似特殊情况,有必要特事特办,才能掌握主动权。纵观本案,处理欠薪逃匿案件的关键在于:

1、迅速固定证据。在用人单位负责人逃匿后,如何取证是关键。执法人员在取得考勤表、欠条等资料后,对相关当事人逐一进行核实,制作调查笔录,佐证了违法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所以,无论是普通案件还是欠薪逃匿案件,都应该做好充足准备,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2、掌握办案主动权取得定案技巧。对于欠薪逃匿案件,如果一味等待,就会错失处理的最佳时机,必要时可以打破常规办案模式,利用现代办公手段核实取证,只有这样才能掌握主动权。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的情况下,必须尽快履行法律程序,不能耽搁,这样可以为下一步处理争取更多时间。

(二)法律适用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是: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武汉某工程有限公司拖欠8名劳动者工资共计252125元,数额较大,且经我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责令整改期间我局监察执法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和短信与其联系,但其均未回复,以藏匿的方法逃避支付。所以我局劳动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认定该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建议将本案移送武汉市公安分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依法审查,故法律适用准确。

(二)充分利用两法衔接平台

两法衔接是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渎职违纪等社会管理问题而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它主要包含的内容有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本案中,武汉某工程有限公司拖欠8名劳动者工资,数额较大,且经我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以藏匿的方法逃避支付。我局劳动监察大队依托两法衔接平台,贯彻执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4] 39号)等规定,将该案件移送武汉市公安分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为行政机关办理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移送方面提供了宝贵经验。

劳动保障监察技巧范文2

出版: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编著:石先广 定价:18.00 元

法律的生命在于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贯彻实施。劳动者对自身劳动权益的维护,不仅要求劳动者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及权利意识的觉醒,还要了解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掌握维护劳动权益的本领和技巧。

为了帮助劳动者理解和应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律师石先广结合自己多年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实践经验,精选了与《劳动合同法》有关的115 个法律问题,详细解读《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在每个问题后还专门设计了 “维权小贴士”,点明该问题的核心,进而引导读者准确把握《劳动合同法》,为读者指点迷津。

石先广,劳动法专家、培训师、律师,中国法律巅峰网法务总监,上海市社会科学院劳动关系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讲师,上海市法学会会员,上海市法治研究会会员,致力于民商事法律问题研究。已出版的作品有:《劳动法律问题与实务操作》 《劳动合同法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劳动合同法 您逐鹿职场的利剑》等。

《劳动合同法培训教程》

出版: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编著:姜颖 定价:18.00 元

该书在对劳动合同法各项制度及其基本理论、立法背景、立法目的进行解读的基础上,将劳动合同制度放到整个劳动关系调整法律机制的背景下,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等进行了法理分析,突出知识的系统性、法理分析的通俗性和应用的操作性,是劳动关系各方主体,特别是广大用人单位、各级政府和工会系统学习、培训劳动合同法的好教材。

本书由长期从事劳动法律的教学或研究人员编写,且其中不少专家参与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熟知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精神。

订购方式

社址: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号 邮编:100029

在线订阅网址 省略

劳动保障监察技巧范文3

不为名、不为利,干好工作是本分。,这是赵淑庆同志任劳动监察队长以来常说的一句话。在实际工作中,她确实就是这样做的。

强素质,树形象,打造合格劳动监察队伍。

赵淑庆同志接任劳动监察队长工作后,她清楚的认识到,劳动监察工作做的如何,关键在于人的素质,没有高素质的监察员队伍,要想做出一流的监察工作业绩,那是绝对不可能的。因此,她上任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抓监察员自身素质和监察队整体素质的提高,为做好劳动监察工作夯实基础。首先,在监察队中开展传帮带活动,让老同志向新同志传授监察工作实践经验,谈工作体会,上实践经验课,从监察程序到法律适用,从监察方式到工作技巧,理论联系实际逐一讲解,让从事监察工作时间较长的同志帮新同志办案立卷,带新同志完成一件较复杂的劳动监察案件,通过传帮带活动既提高了监察员的个体素质,又提高了监察队的整体素质。同时,通过建章立制,规范劳动监察行为,要求队员把握态度,管住嘴,做到文明执法,公正办案,制定了劳动监察“六不准”、“八原则”。六不准是:不准以命令质问的语气说话,不准以生、冷、硬的态度对话,不准说过分的话,不准说脏话、粗话,不准打官腔说大话,不准说题外多余话。八原则是:合法原则,要求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公正的原则,要求办案的公正合理,不得偏激;客观现实的原则,要求适用无下限罚款时,应客观现实,教育为主;回避原则,要求监察员办案中涉及近亲属或有利害关系的,要申请回避;居理不狂的原则,要求办案中文明用语,把握态度,不盛气凌人;责任追究原则,要求因个人原因办错案,责任自负;大案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要求对影响面大或罚款额大的案件,由集体讨论决定;不单独执行公务的原则,要求进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监察任务,须有两名以上监察员参加,杜绝单独行动。

通过上述系列做法,不仅提高了个体素质和整体素质,同时在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当中树立了良好的部门形象。

执法为民,情系劳动者。

群众利益无小事,凡是涉及到劳动者利益的投诉案件,赵淑庆同志都要亲自过问,督促监察员要快办,要办好。自二00四年以来,仅受理拖欠工资案120余起,为劳动者讨回工资80余万元。例如,在二00四年四月十日,丹庄高速公路七标段王柏集等三十余名民工到劳动监察队投诉,该标段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致使民工在工地生活得不到保证,返乡没有路费,情况紧急。赵队长拍板立案,马上查处与中铁十三局丹庄高速公路七标段经理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赵队长于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上午亲自带队,前往黄土坎驻丹庄高速公路七标段经理部,当面磋商直至当晚十点才将二万六千余元的农民工的血汗钱发到了农民工的手中。农民工得到了血汗钱,感激万分,流着热泪,用颤抖的声音说:是劳动监察为我们民工撑了腰,争了气,我们永远不能忘,为了我们,到现在已经十点多钟还没吃饭,我们请客,共同夜餐。可赵队长说:你们的心情我们领了,吃饭就不必了。当监察员们回到东港时,已近午夜,赵队长对办案人员说,我们虽然苦了点,累了点,但是比起民工来,我们不容易,他们更不容易。第二天,民工们为了感激之情,向监察队赠送了秉公执法为民做主的锦旗,类似这样的事在监察队里不足为奇,农民工送的锦旗足以说明。诸如,秉公执法、为民做主、民工的保护神、劳动监察职工的卫士……。

宣传监察,服务三到位,开创劳动监察工作新局面。

赵淑庆同志接任监察队长工作后,她认真分析了劳动监察工作的特点,她认为劳动监察队应当具有三个功能:一是宣传功能。这是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前提,宣传不到位,用人单位就不了解劳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就无从谈起;二是监察功能。这是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保证,监察不到位,劳动法律法规就不能落到实处。三是服务功能。寓监察于服务之中,这是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通过服务体现监察,帮助用人单位增强遵规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水平。近几年来,共向用人单位印发《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宣传提纲》、《劳动用工台帐》、《用人单位台帐》等材料三万余份,每年都走遍东港市十九个乡镇一千三百余家用人单位。,2004年以来,共查处并返还抵押金20多万元,清理拖欠职工工资、农民工工资13万余元,清退童工37名,签订和补签劳动合同2万余份,2004年对1200余户用人单位进行了劳动年检,超额完成丹东市劳动局下达的劳动年检指标(500户),2005年上半年已对1170户用人单位进行了劳动年检,超额完成丹东市劳动局下达的500户指标。在她的带领下,劳动监察队历年都出色地完成了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劳动保障监察技巧范文4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朋友:

下午好!我是来自____管委会的xxxx,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与民贴心、为民解难,构建和谐社会》

同志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础上,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基层是社会的细胞,基层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基层是居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场所,处在党和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最前沿,是体现群众利益最直接、联系群众最密切、反映群众呼声最集中的工作领域。与民贴心、为民解难,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基层工作者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更是基层工作永远的主题。大走访活动加强与群众的沟通和联系,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通过与百姓贴心,为百姓解难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凝聚人心,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这里我想为大家介绍____管委会"贴心解难"大走访活动先进个人____同志。

在走访中,____通知必先详细解释区委开展大走访的目的和意义。充分沟通交流,消除走访对象的疑虑。走访中,____必先向务工人员详细讲解消防安全防范常识、消防器材使用技巧,与业主交流探讨服饰行业市场走向和营销策略,与外来务工经商群体打成一片,与他们真正建立起信任和感情,每栋楼有多少加工厂、每家加工厂有多少在职职工、职工反映了多少问题和困难,____的脑海里都有一本明细账。走访中,____必先认真检查加工厂消防安全制度建立情况、消防设施安装完好情况以及逃生通道开辟情况,不厌其烦地讲解近年来多起重特大消防事故的惨痛教训,苦口婆心地劝导加工厂业主和务工人员时刻绷紧消防安全之弦。共计发放消防安全宣传资料500余份,指导整改消防安全隐患46处,加工厂业主都积极配合、迅速整改到位。

劳动保障监察技巧范文5

一、劳动者休息权内涵及法律依据

休息权是一种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四条规定: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或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丁)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上述国际性的公约的相关规定表明了休息权具有普遍性。休息权是我国《宪法》直接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权利之一,亦是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受保护的劳动者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宪法》第4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休息权的宪法价值不仅体现了休息权是公民人人必须享有的、不可剥夺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且与中国历史、文化和现实的特殊性结合起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我国《劳动法》第3条不仅将休息权作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确认,而且通过第四章的专门规定,建立了劳动者该项基本原则保证实现的具体法律制度。我国《劳动法》通过严格控制加班和延长劳动时间的法律规定,保证劳动者休息权的切实实现,同时还规定劳动者享有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两个工作日之间的必要的休息时间、周末休假日、法定节假日、职工探亲假、年休假等休息休假时间。

此外,我国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均对劳动者休息权进行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国节日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关于制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等,上述法律文件构成了我国劳动者休息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二、劳动者休息权保护缺乏的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对劳动者休息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发展和完善,但是在现实中的落实仍存在失衡现象,原因如下:

(一)个人原因。巨大的就业压力和生活压力是劳动者休息权缺乏的现实原因。对大多数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都是具有绝对优势的一方,而劳动者的劣势地位迫使他们必须努力工作,不让休假影响到用人单位对自己工作态度的评价,加剧了劳动者维护自己休息权的消极态度。同时,在社会主流观点中,加班加点通常被看作是努力工作的表现,行使休息休假权的劳动者会被视为懒散,不认真工作的人,因而,许多劳动者明知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和制度并有意愿,仍不好意思提出申请。另外,部分劳动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也是休息权被侵犯的主要原因所在。

(二)企业原因。企业的逐利心理驱使其忽视劳动者的休息权,片面地追求利润最大化。由于加班能产生巨大的眼前经济效益,所以很多用人单位置法律于不顾,迫使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问加大工作量地劳动,以取得市场竞争优势,获得短期内的经济效应。一些用人单位甚至把加班加点作为一种“企业文化”进行大肆宣扬,鼓励劳动者牺牲自己的休息利益。这种“竭泽而渔”的管理方式,不仅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其合法权益,也损耗了企业人力资源的生产效率。

(三)社会原因。尽管我国的法律已经对劳动者的休息权进行了规定,但关于劳动者休息权的部分法律条文仍有诸多漏洞,如法律规定粗线条,缺乏可执行性,缺少必要的配套措施和实施办法等。其次,工会在保障劳动者休息权方面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工会作为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组织,应当在劳动者休息休假制度的实施问题上发挥应有的作用。然而,实践中,因为立法上的概括授权,工会和企业之间的隶属关系等因素,使工会虚位情况加剧,从而无法有效约束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再次,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劳动者权利保护因程序繁琐、成本高而难以启动。具体到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保障上,也存在权利救济机制不灵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解决劳动者休息权救济存在的问题,缺乏刚性措施的约束,导致劳动者休息权难以真正的得到落实。

三、劳动者休息权的有效保护

(一)完善立法,增强可操作性。目前《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存在诸如立法缺陷、可操作性不强、处罚力度不够等种种不足的状况,完善《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法律的生命在于施行。《劳动法》可以从明确界定“休息权”的内容,完善劳动合同文本;设计最高工时,限制“自愿加班”;明确不安排休息休假的具体情形;规范“加班协商”程序;将“补休”纳入休息权纠纷解决方式等,提高其条 文的可操作性,为约束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休息权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加强与之相对应的民法、刑法的完善,从民事规范、刑事制裁方面加以完善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机制,提高违法成本,法律的权威与实施效果就可以显现了。

劳动保障监察技巧范文6

>> 政府在集体协商中的职能定位的法律分析 试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中国的适用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问题及对策 工资集体协商的中山经验 工资集体协商的中山样本 地方政府介入集体协商的边界和方式 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难题 透析集体协商之路 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提升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作用研究 集体协商制度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案例延伸:工资集体协商的“武汉模式” 工资集体协商的中国路线图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初步探索 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探索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问题及建议 工资集体协商的奥克之路 工资集体协商的阻力与动力探析 关于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探讨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财经网,《上半年中国劳动争议案件呈井喷态势》,2009年7月13日)。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备案处理的案件以近30%的速率同比增长。除个别劳动争议外,全国范围内的集体劳动争议也快速增加。2010年夏季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及环渤海地区甚至出现了大规模的罢工潮,这一矛盾的现象反映出政府在推进集体协商工作中遇到的困境。

一、集体协商中政府角色面临的困境

1.政府过度干预导致的劳资主体性缺失。政府依靠行政力对集体协商进行干预的方式使得政府在集体协商与劳动关系中的“第三方”角色发生了转变。政府成为参与博弈的主体,与工会一起参与到与雇主的博弈之中。但集体协商的重要主体——劳资双方的主体性却无法显现。雇主往往在不情愿的情况下被迫接受集体协商,为了应付检查而与工会草草签订集体合同。而工人却成了“被代表”的角色,没有真正参与到与资方的博弈之中,游离在集体协商系统之外。

2.集体协商争议处理框架的缺失。争议的调解调停者是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重要角色之一,因此政府在协调劳动关系、预防劳动争议的过程中能够而且应当发挥重要作用。政府在集体谈判僵持不下时应作为争议调解者进行调解、斡旋。但我国目前对于集体协商中可能出现的利益争议缺乏法律框架进行规范,无法解决现实存在的“谈不拢”的问题。目前我国虽然基本明确了集体协商中出现争议时由“政府协调”的原则,但对于政府的介入手段、介入时机、介入程序等均没有明确的法律框架,使得政府作为争议调解者的角色无法真正实现。

3.制度化监督机制的缺失。我国政府推进集体协商的工作重点在于集体合同的签订,但对集体合同的履行却缺少应有的约束。集体合同签订后对劳资双方的行为起不到约束的作用。一方面没有制度化的监督机制对企业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政府缺乏对企业履行合同进行督促的热情与压力。政府只是通过几次有限的检查对企业进行监督。集体协商方面出现了“重签订,轻履行”的局面。政府作为集体合同履行监督者的重要角色缺失。

二、正确定位集体协商中政府角色

集体协商中的政府角色定位是十分必要的。无论是集体协商进行之前、集体协商过程中以及集体合同签订后,都需要政府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目前,我国集体协商中的劳资双方主体尚未发育健全,并未形成劳资自治、自主博弈的格局。现实中,无论是工会、工人还是企业管理者对集体协商普遍缺乏认知,不可能在短期内形成协商交涉的自觉行为。政府应成为鼓励劳资双方之间自主谈判的倡导者,积极推行集体协商制度。另一方面,我国劳动关系“资强劳弱”的格局往往令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议价能力十分有限。政府应适度介入,为劳动者提供支持与帮助。促使劳动者与企业对等谈判。

在集体协商中,可能由于劳资双方缺少共同的谈判区间或谈判双方不能就有关信息进行充分沟通而导致谈判无法达成一致,陷入僵局。这种僵局不能轻视,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导致劳资双方以采取产业行动的方式打破僵局,包括罢工、闭厂等。这些行动带来的成本和压力可能迫使一方作出妥协,走出僵局。但用产业行动解决利益争议的方式不仅会使劳资双方均付出高额的成本,甚至整个社会都付出很大的代价。因此,集体协商一旦陷入僵局需要政府作为中立的第三方积极介入,一方面要求谈判双方持忠诚的谈判态度,促进双方就协商所需的信息进行交流,寻找共同利益;另一方面,通过调解、斡旋及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促使劳资双方回到谈判桌上,进而签订集体合同达成一致,避免劳资双方走向产业行动的选择。经过集体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的切实履行才是集体协商制度的关键。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是监督促进集体合同履行责任的必然承担者。政府所具有的公权力可使政府能够借助行政力量的干预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对集体合同的履行状况实施监督,保证集体协商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政府在集体协商中的角色重塑

在集体协商制度的发展中,政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甚至决定着集体协商的成败。2010年夏季发生的罢工潮成为我国劳动关系集体化转型的重要标志。劳动关系集体化转型趋势对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进与运行提出了新的要求,并促进了中国劳工政策的调整和完善。政府在集体协商中的角色与定位需要做出调整,摆脱角色困境,完善劳工政策,以适应劳动关系的新变化。

政府对集体协商进行干预必须遵循“以劳资自治为前提,统和劳资利益,坚持中立立场,在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的基本原则,积极促进劳动关系双方的自行谈判与对话,使他们在政府制定的基本规则和基本劳动标准的基础上达成自由意愿。政府应回归中立的“第三方”立场,扮演集体协商规则的制定者、集体协商平台的搭建者、集体协商争议调解者与集体合同执行监督者的重要角色。在集体协商工作中应积极发挥“制定规则、搭建平台、引导协商、调解争议、严格监督”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协调下的劳资自治是政府劳工政策调整的最终目标。

1.集体协商规则的制定者。市场经济国家通过立法手段保证和推进集体谈判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目前,我国有关集体协商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立法层次较低、相关配套规章和政策不完善,这严重影响了集体协商制度的实效。进一步加快制定集体协商相关法律法规成为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应通过立法与制定劳工政策为集体协商双方确立协商规则、协商的内容与程序等。通过劳动关系立法及修订,规定劳资双方在集体协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程序及行为准则等。将集体协商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正常启动方式、必备程序和各类争议处理方法等内容均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中,限定谈判的对象和范围。政府作为集体协商规则的制定者应积极努力创建劳资双方互相平等对话、互相制衡的机制,为开展自主平等的集体协商创造条件,保证集体协商有法可依、有序进行。

2.集体协商平台的搭建者。首先,政府应培育劳资双方主体,平衡双方力量。单个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与强大的雇主形成对等的关系。而由工会代表劳动者同雇主进行集体协商实现劳资力量均衡,不仅能够提高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与劳动条件,而且能促进双方相互沟通,减少劳资纠纷。在我国的集体协商过程中仍存在着劳动者“不敢谈”、企业“不愿谈”、工会“不会谈”等诸多问题。政府应积极发挥“介绍、引导、撮合、调和”的作用,提高劳方在博弈中的力量与能力,通过培训专家队伍、提供咨询服务等方式协助劳资双方建立均衡对等的协商关系,而不是自己参与谈判。

其次,政府应提供信息指导与咨询服务。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承担着为谈判双方提供信息、资料、咨询与培训等方面的责任。其目的是促使谈判双方从实际出发,全面了解谈判的背景,把握问题的关键、增进谈判技巧、提高谈判效率。政府应定期与企业工资决定制度相关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同时还应出台各项收入分配调控政策,颁布基本劳动标准,提供集体合同范本和指导手册,开展培训工作等,以满足不同岗位、不同工种、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用人单位的需要,为集体协商提供依据与指导。此外政府还应提供集体协商的法规与政策的咨询和培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服务,为劳资双方顺利开展集体协商、达成集体合同提供保障。

3.集体协商争议的调解者。法律规定,政府对协商过程中的劳资纠纷有权居中裁判,这是其积极介入集体协商的表现。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劳资双方有可能因利益无法达成一致而产生利益争议,直接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当集体协商过程出现矛盾纠纷时,政府必须站在公正立场上,采取有效措施对劳资双方的争议进行积极的疏导和有效的协调,尽快缓解矛盾纠纷,顺利达成一致。政府应坚持“不偏袒纵容、不压制打击”的原则。以中立的第三方介入协商的争议调停、调解与仲裁中,打破谈判的僵局,让集体协商重回正轨,进而避免产业行动的发生。

4.集体合同执行的监督者。集体合同的签订是前提,合同的切实履行才是关键。政府因其自身所具备的权威性、中立性及强制力,理应承担集体合同执行监督者的重要角色。政府应建立制度化与规范化的集体合同备案审查与履行监督机制,对集体合同的实际履行进行监管与督促。确保通过集体协商所达成的各项协议能够为劳资双方自觉遵守,以维护集体协商制度在调整劳动关系、解决劳动争议方面发挥作用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