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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资产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房地产集团;资金管理;体系
一、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生产经营需求谋划筹资方式、筹资渠道。加强与银行的协作,通过贷款、融资或发行债券增加可利用资金,对已取得的贷款按时还贷,形成“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良性循环,树立良好信用形象。有了资金,还要把资金管好用活。一是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主要是确定最佳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避免现金和银行存款闲置;合理调度资金,做好流动资金“勤还速贷”工作,利用货币时间空间差,节约贷款利息。二是应收账款管理,主要是确定应收账款管理办法,及时催收,合理计提坏账准备。三是存货管理,积极开展空置房的处理。实行无库存管理,减少资金占用。四是固定资产管理,主要是确定固定资产需要量,选择最佳折旧方法,及时处理闲置固定资产。
二、设置资金管理中心
以财务部资金管理中心作为房地产集团资金管理的内部承担机构,为房地产集团及成员企业提供金融管理服务。集团公司架设独立管理机房,统一授权后,成员企业资金管理人员通过USBKEY登陆。财务部资金管理中心接管成员企业银行账户,根据业务量大小,统筹调剂资金。财务部资金管理中心可以使房地产集团对作业层资金进行实时监督与评价。对于如日常零星支出、固定资产和基建投资、材料短缺等情况,财务部资金管理中心可进行财务收支预算管理,按计划用款,按进度拨款。还可以解决企业资金需通过商业银行的做法,既方便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结算,也节约了大量票据、手续费用。
三、资金集中结算体系
房地产公司按各下属公司施工产值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将分散资金集中管理。资金管理实质是对各环节现金流的监督与控制,按各下属单位年度、月度计划,统筹调配。以集团总公司机关本部为例,每年初以部门及部门正副职、工作人员标准作好部门一年经费预算,年底对部门节约的经费下拨给部门,对超支部门给予重罚。对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制定一套专门的管理办法,规定工程项目资金“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即所有工程款项由公司向业主方发“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函”,由公司统一收取,项目部各项支出由项目部按计划报公司审核后统一支付,工程项目部必须与公司签订“工程项目管理责任书”。强化对工程项目成本的管理,避免工程项目在建过程中的资金浪费,保证工程项目所需资金。
四、现金流预算控制体系
成立资金预算委员会,负责编制资金预算草案,审定预算收支总量、生产经营目标、资金投向、固定资产投资及大修理资金、生产经营费用、下达给基层单位年度费用指标、房地产集团预备资金、职工福利基金使用,制定实现预算目标的措施,检查预算执行情况,督促预算目标的实现,考核预算执行情况,实际完成数每超过或低于预算数一定百分比则给予一定分数的处罚或奖励。根据实际取得的分数划分不同档次,以此确定给予奖金或扣减经营风险押金。并且以预算的各项指标作为考评业绩的依据,可避免传统作法的弊端,提高对预算的重视程度,使预算管理产生好的效果。
五、资金管理风险控制体系
1.信息监控控制体系。现有企业资金信息监控体系主要包括资金预算管理、票据管理、筹融资管理、安全授权认证管理,内部账户管理,内部存款管理,内部转账管理等。通过外部网上结算直接结算,不需通过银行。减少资金交叉占用,理顺内部资金往来关系;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降低集团整体税负和涉税风险。
2.风险控制。(1)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集团应拟出台一套资金管理制度,如《资金结算办法》、《资金集中支付操作手册》和《预算管理办法》等。(2)加强资金流监控,防范资金短缺风险。加强与开户银行的协作,如银行帐户资金限额提醒、大额资金支付提前通知、集团与银行签订年度融资信用额度等。(3)加强对成员企业监督,防范下属公司资金的体外循环。通过资金集中管理和银行提供的网银服务,对银行总账户、成员企业分账户的全部发生额、银行余额的实时监控,随时进行银企对账。(4)明确银行网络设施,降低企业资金信息泄露风险。严格筛选确定合作银行后,明确银行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参考文献
[1]程岳元.浅谈建设项目成本的控制[J].山西建筑.2008(23)
[2]邓科.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9
房地产企业资产管理办法范文2
本文主要以我国大型地产企业为样板,就房地产开发方面的财务集中管控问题进行探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正在不断加速。房地产企业为我国的城市化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随着我国第一代房地产企业的逐渐壮大,布局全国的房地产开发已经成为地产企业发展的方向。这些企业跨地域庞大、子公司众多,股份背景复杂。总部对下属子公司的正常财务管束就成为监督和保证子公司健康发展的基础。地产企业的财务集中管控较其他行业有其独特的一面,这主要是因为地产企业资金回笼速度慢,项目开发周期长。财务的集中管控不仅包括了基本的财务指导和监督机制,还包含配置财务资源、财务规划工作、监控和维护企业资金链等工作内容。所以,地产企业做好财务集中管控体系建设的意义重大。
1、房地产企业财务集中管控概述
1.1财务集中管控体系的内涵
地产企业的财务集中管控体系就是以网络化管理系统为平台,通过严格的规范化财务操作流程对财务工作进行梳理,将整个地产企业从总部到子公司所有的财务信息分条目录入、分析,然后对这些财务数据进行自动化的上传和处理,得出地产企业的总体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只在方便高层管理者了解各子公司财务状况以及企业整体资金链状况,为企业今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相关的数据分析与支持。
当前我国大部分全国化的房地产财务集中管控体系是建立在电子信息和网络技术基础上的,同时又整合了国际先进的财务管理方法、理念、以及管理制度,不断对财务操作流程进行中国化的创新,使房地产企业的财务工作变的更加科学、规范合理。从而可以更好的参与国内外地产行业的竞争。
1.2地产企业财务集中管控的优势
1.2.1 财务核算标准统一
通过财务集中管控体系,可以把地产企业布局在全省、甚至全国的子公司的财务核算标准统一起来,以相同的核算单位、报表格式对财务管理进行梳理。同时以计划的财务汇报时间对财务工作进行提交与汇报。方便企业高层和财务监督人员对财务状况的调查与了解。
1.2.2 提高财务监督效率
鉴于房地产企业的地域性差别,大部分企业对于子公司的财务核算是允许独立核算的。建立财务集中管控体系,不是要剥夺子公司财务核算的权力,而是为了更好的对子公司内部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推动销售业绩、员工绩效、战略规划的科学制定与有效执行。
1.2.3 提升企业的控制力度
总部通过对子公司的财务集中管控,完成一系列的财务工作,包括:财务监督、资金监控、风险控制和弥补漏洞等,加强了对子公司的控制力度,避免了大型房地产企业“集而不团”、“各自为战”的状况。一方面提高总部对各种发展战略的指定的科学性,另一方面加强了对子公司约束和控制的力度,不至于脱离企业既定的整体发展战略规划。
1.3房地产企业财务集中管控体系运行中的问题
虽然财务集中管控体系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房地产企业的发展,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企业在具体运转过程中,集中管控效果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1.3.1 阻碍了下属公司的自主性
房地产企业的财务集中管控需要各地子公司将利润与收入上缴总部,在进行统一的分配。由于当前我国的金融业还未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资金流动较慢,使得下属公司在面临发展机遇或发现市场先机时,财政能力存在制约性。这固然会保证子公司按照企业整体的发展规划发展,但是这也是妨碍子公司自主性发展的一种提体现。
1.3.2 总部管理效率较慢
财务集中管控需要将财务工作通过网络汇总至总部,然后再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当前我公司总部财务人员较少,工作量太大,造成财务人员力不从心的工作现状。以至于不少财务报告处理效率较低。
1.3.3 管控系统功能不完全
财务集中管控对总部的计算机硬件要求较高。但是当前我公司对这方面还有待提高。一方面,处理器功率较小,造成计算机“机堵”问题;另一方面,财务处理软件系统功能尚未开发完善,有些功能没有写入,还需要人工进行处理,降低了数据处理速度。
2、房地产企业财务集中管控体系的建设方向
2.1完善的财务信息处理平台
当前房地产公司最重要的是建立一套完整的完善财务信息处理平台系统。运用分布式账套财务管理方式处理财务问题,由于地方子公司独立核算,是的财务管理的信息编码和名称缺乏统一的使用标准。而且各地方子公司财务人员的不规范操作使得财务信息报表中难度和口径出现很大缺口,公司日常管理的财务内容通过手工记录、对账、往来、核销,不仅耗时耗力,还影响了报销管理速度。
为了保证企业基本的织架构,必须将财务资料、政策机制、管理标准等具体内容进行量化管理,为整个企业财务管理部门提供基础标准保障,使得房地产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做到财务管理的制度化与自主性的有机统一。
2.2 严格的财务核算制度
财务核算制度也是房地产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集中管控体系的重要方向之一。比如:建立一个有利于公司集中管控的统一核算制度。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可以使用系统的总账处理功能,集成固定资产管理。从固定资产的投资、折旧、流通以及报废统一生成自动的电子凭据;也可以利用总账系统集成处理往来款,比如:格局账单时间生成账单的处理方案,借以完成付款单据的自动对接与核销。
完成这一制度后,基本实现了企业财务集中管控中的流通管控功能,可以及时对下属子公司每天的财务报表进行监控和管理,定期对子公司的预算、决算进行检查。为资金下一步的流通方向进行效果对比分析,促进企业投资的科学性。
2.3高效率的资金运转处理中心
随着房地产企业产业布局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建立高速的资金流通、结算处理中心是加强财务集中管控系统的重要内容。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不一,因为楼盘和项目的性质、地理子公司财务体系的战略性调整,加强对其财务状况和资金流量的监管。当前,地产企业构建财务管理团队两种模式:一种是总部直接派遣财务人员入驻;另一种是实行财务管理的集中核算。财务人员委派方式是指总部通过向子公司派遣财务人员,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财务工作的管理,与总部财务进行对接。这种财务人员可以通过校招和社会招聘选拔,属于借调性质,占用总部编制,向总部财务领导负责。另一种是实行集中地财务集中核算,子公司设立财务报账人员,只有使用权限,没有批复和决定权限。限定范围外的资金流动项目需要获得总部财务部的单子签章方可进行;总部设立专门的核算处理中心,负责领导、规划、处理一切财务实务。
3.2 统一进行预算管理
子公司预算的制定要符合企业长远的战略布局和近期的资金流动现状。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坚持以风控为先,收支平衡,合理发展的原则。同时,结合子公司所在城市的发展情况以及房地产发展宏观和微观信息,完成整体性的财务预算管理。实现业绩、绩效、预算相结合的财务控制体系,合理的运作资金的流向,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推动企业整体的预算管理。
为保证统一预算管理的执行程度,财务部应结合公司上年度资金流动方向,创建预算执行分析反馈系统。在实际工作中,加强与子公司的财务信息交流,市场现状交流,及时提醒风险状况,强化预算编制的科学性,统筹风控与发展的统一。在具体工作制度上,总部可以召开半年、年度预算分析会,各子公司结合上季度、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预算分析,通过后再进行预算处理。
3.3 加强财务监督体系建立
对于财务集中管控体系建设,必须构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业务流程的规范化程度以及内部财务监督机制。良好的内部监督机制是完善财务集中管控体系的基础和保障。
房地产企业下属项目众多,财务需要处理的事项较分散,使得财务监督的难度和工作量都较为庞大。对此,企业要将财务监督的主次、轻重进行划分。实行重点监督,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办法。财务集中管控重点内容可以设为:会计的核算、财务报表审核、资金流动审核等关键财务审核工作。
3.4 加强硬件以及团队建设
企业要想完善财务集中管控体系,就必须把企业庞大的人力资源优势转化成人才优势。财务管理事关企业机密,更是要加强对财务人才培养的重视。从内部建立适合财务人才涌动的储备机制,公平、公开、公正的选拔环境,合理有效的晋升体系,促进财务队伍进一步专业化。同时,财务集中管控体系也需要对企业的电子信息技术进行升级。不断提升财务处理软件的功能和自动化程度,强化软件处理速度,弥补系统漏洞等。
房地产企业资产管理办法范文3
央行正在考虑对国内的房地产基金放行
据了解,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列为房地产基金的试点单位。目前。这两家机构已经上报相关房地产基金试点方案的材料。“如果方案最终获得人民银行的认可,那么试点就有可能在年内成行。”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士推测。
这位人士称,为改变国内房地产业可能蕴涵的金融风险积聚于银行的现状,中国人民银行一直都在考虑开辟房地产基金等直接融资渠道,但受制于产业投资基金法没有出台而无法成行。房价波动开始加剧,越来越大的市场风险正在累积,这些促使了央行去拓展直接融资渠道。
信托公司VS证券公司
上报方案的两家机构――中信证券与联华信托分别是所在行业的龙头。
目前,这两家机构都处于比较紧张的状态。央行目前只是确定允许这两家公司上报方案,并未明确表示两家是否都可以成为试点。可能的情况是,对这两家机构进行比较,谁的方案获得认可,谁就成为试点机构。
在具体的操作中,由于中国目前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资产管理制度、税收制度、证券监管体制并不完善,因此,试点不会采用在美国普遍存在的公司制REITS,而会参考香港和新加坡经验发展信托型封闭式房地产基金,该基金最终在银行间市场发行。
“这种模式的特点就是以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资格管理为核心,特别关注房地产基金投资行为中的风险管控。监管者希望通过试点为今后房地产基金立法提供基础。”信托业人士称。
目前,能够操作信托型封闭式房地产基金的机构只有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因此,对于联华信托与中信证券而言,谁能成为试点者,不只涉及这两家企业的各自业务拓展,更涉及到其所处的行业谁能更早地进入这一领域。
房地产直接融资
业内人士分析,央行金融市场司积极推进房地产基金的试点主要出发点源于对房地产市场波动引发金融风险的担忧。
在2006年10月30日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06)》中,中国人民银行发出警告指出,当前房地产市场前景尚不明朗。房地产市场的调整将分别影响到投资和消费,进而对经济增长和金融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该报告进一步假设,如果房价出现较大幅度下跌,银行自身持有的房地产抵押价值将会降低,冲抵银行自有资本,银行资本的下降会使银行减少对房地产的信贷投放,推动房价更大幅度地下降。“这种银行与房价的连锁反应引起了监管层的担忧。”信托专家孙立认为。
目前,个别地区出现的房价增速下跌的情况正在传递出这样一个信号,发展能够自主承担风险的房地产直接融资渠道成为亟待考虑的问题。
但对这样的一种尝试,有业内人士分析,央行的试点不大可能在短时间内成行。
一方面,央行将房地产基金放到银行间市场上,此举固然有利于为银行间市场增加更多投资品种,但却不大可能很好实现将风险带离银行体系的目的。
此外,主导权也有可能成为试点的制约。毕竟,《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未能出台,谁将成为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管者还是未知数,目前,包括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国家发改委等机构都与其相关。
2006年的最后一天,由发改委主导社保基金、中国人寿等多家大机构参与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揭牌。
而证监会官员也多次公开表态支持券商未来开展类似商业物业租赁等相关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并逐步开拓交易所上市的通道。
房地产企业资产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REITs;公共租赁住房;动力机制
〔中图分类号〕D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187-(2013)01-0108-05
一、将REITs运用于公租房的动力机制:供需双方的契合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REITs)是一种筹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由专业投资机构投资经营房地产及法定相关业务,并按比例(多数国家规定分配比例为不低于90%)分配净收益给广大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制度、基金形态和中长期投资形式。REITs 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90年代后逐步扩展到英国及亚洲的日本、香港等地。在公租房中运用REITs,既能够解决公租房供给中的资金难题,提高供给的效率,减轻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难的困境,解决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结构性矛盾,又能够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一条投资于房地产市场的便捷途径。
(一)资金需求方——在诸多方面匹配
从资金需求方来讲,REITs自身特点与公租房供给相适应。
1.期限匹配:满足公租房投资回报周期长的需要。
在公租房供给中运用REITs,可以满足公租房投资回报周期长的需要。按目前公租房租金收益水平,靠租金收回建房成本至少需要20-30年。而商业银行的负债来源多为5年期以下的存款,短借长贷,利率风险无法对冲。面对公租房如此长的投资回报周期,资金需要长期沉淀,风险和不确定性较高,房地产企业和金融机构均不愿参与。如在公租房开发模式中,如果房地产企业完全用债权方式融资,将明显提高企业账面资产负债率,降低其资信等级,减弱在其他业务上的融资能力和规模。而按照目前的制度安排,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如遇到不顺利的情况,也没有任何退出渠道或救济机制。当房地产企业完成建设,地方政府回购时也面临资金难题。公租房REITs 资金用途主要有两种:一是对承担公租房BT及 BOT 项目建设机构发放贷款;二是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为政府回购提供资金支持。REITs通过资产证券化,投资者可以随时在市场上交易,提高了公租房项目的流动性,为公租房提供中长期资金来源,化解其投资回报周期长的难题。
2.规模匹配:满足公租房建设的资金缺口。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建设1280万套公租房,资金需求达1.5万亿。在我国目前的土地制度下,地方政府缺乏持续供给公租房的能力和动力,现阶段更面临着财政资金约束下建设资金筹集及后期本息偿付的资金压力问题,因而地方财政在公租房投资方面严重短缺,地方政府融资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尽管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企业债券、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但成本高、风险大且不稳定。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为了满足保障房建设质量和速度的要求,地方政府需要尝试拓宽融资渠道,弥补公共部门资金不足。REITs作为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提供持续资金支持,既可以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又为银行体系解压,解决公租房长期、大规模的资金缺口。
3.风险匹配:促进房地产业和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
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以间接融资为主,融资渠道单一。据统计,全国房地产开发资金中,约有70%来源于银行贷款,造成金融风险集中、融资效率低下。构建渠道多元化、高效并且有利于风险分散的房地产金融成为当前我国房地产发展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REITs连接房地产市场与资本市场,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方式,拓宽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从而改善资产负债表及增强资金的流动性,降低对银行贷款的依赖度,是对以银行为手段的间接金融的极大补充,将大大地提高房地产金融的完备性,有助于分散与降低系统性风险,提高金融安全。
(二)资金供给方——增加投资渠道
作为资金供给方,投资者面对疲软的股市和尚欠发达的债市,寻找资金出路是首要考虑的问题。首先,储蓄存款存量巨大。2011 年底居民储蓄存款达35万亿,REITs具有门槛低、分红比例高、流动性强等优势,为中小投资者间接投资房地产提供良好的途径。房地产投资属于大额投资,中小投资者受资金限制,没有机会参与。REITs将集合的资金投资于公租房,将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持续、稳定的租金用于分配红利,让中小投资者通过 REITs这一方式投资于房地产业。投资者可以通过披露的运营信息,分析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在红利分派方面,只会在个人层面征税,在公司层面不征收所得税,投资者可以获得较多的红利。如果能够进行合理的产品设计,这些优势会吸引中小投资者的充分参与,将扩大我国房地产财富的社会占有基础,有深远的社会意义。〔1〕其次,保险公司、社保基金、银行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经过多年的发展,已颇具规模和实力,投资需求旺盛。公租房收益稳定,较易受到社会资金中尤其是基金、险资等机构投资者的青睐。另外,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也为投资于REIT创造了条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不断发展壮大。2011 年,全国各主要债券市场合计发债总量(不含央行票据)为6.4万亿元,股票总市值全球排名第三,公司信用类债券余额也位居世界第三,债券市场托管量达到23万亿元。经过多年努力,覆盖股权和债权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已经初步形成,市场功能日益增强,资本市场的发展拓宽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市场秩序趋于规范。
(三)实现公共政策目标——提高公租房的供给效率
2011年,我国的城镇化率为51.3%,官方预计2030年中国的城镇化率将达到65%,将有4亿的农业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每年平均至少有2000万农村人口变为城市人口。这会产生大量的住房需求。同时,城镇户籍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只有约33%。这意味着有13.6%即1.28亿生活在城镇里的人没有真正城市化,没有获得市民应有的公共服务,也没有获得相应的住房保障。在目前的房价水平下,这些群体不具备商品房购买力,只能求助于保障房。在我国快速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中,这些长期稳定的需求,能够为REITs带来稳定的现金流。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结构性矛盾,市场潜在需求与有效供给不匹配,造成房价过度上涨,不仅威胁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运行。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对公租房的需求不断增长,将REITs引入到公租房建设,可以为在更长的时间内融入更多的建设资金,将加快公租房的建设速度,将加快保障房建设的步伐,实现保障房和商品房双轨运行,减轻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结构性矛盾。另外,REITs 将会有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和监管制度,资产管理人必须定期披露运营信息,REITs 的经营情况要受内部监督及外部审计、政府部门的监督,透明度高,有利于提高公租房的效率和透明度。
(四)外部环境——管理层的支持
2008 年12 月,国务院出台“金融国九条”,其中第五条明确:创新融资方式,通过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为REITs打开了政策通道。随后的“金融国30条”提出“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2009年下半年,央行召集成立REITs试点协调小组,成员主要有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2009 年11月,国务院批准北京、上海、天津三城市为REITs试点城市。天津的操作模式是将天房集团保障性住房的物业资产打包抵押给信托公司,设计金融产品后在银行间市场流通。此方案经由人民银行通过后上报国务院。上海由张江集团、金桥集团、外高桥集团、陆家嘴集团试点为保障房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北京试点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支持保障房,首批试点项目或将落户朝阳区的部分公租房项目。〔2〕2010年5月,央行出台《银行间市场房地产信托受益券发行管理办法》。〔3〕6 月,住建部等七部门联合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指出 “探索运用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为公租房通过 REITs 进行运作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
二、公租房REITs 项目的盈利能力分析
REITs 产品虽然风险较小、收益稳定,但风险始终是高于银行存款和国债的。通常情况下,要按照10年期国债再上浮150~200个基点,作为REITS投资人的回报率。REITs产品每年还需要按资产净值的1%以上向信托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缴纳管理费。因此,只有达到一定的收益率,才能吸引社会资金参与。
公租房REITs 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三项:一是租户所缴纳的租金。二是小区配套商业设施的租金收入,三是政府给予的各项税收减免。同时,公租房所使用的地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商涉及的印花税以及租金所涉及到的营业税和房产税。
(一)公租房项目的建设成本
根据统计年鉴,2010年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竣工房屋造价为2228元/ m2。综合考虑公租房的税费减免,〔4〕将建设成本定为全国商品房平均造价的70%,考虑通胀因素,成本每年上涨4%。
(二)租金收入水平
目前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多在当地市场租金水平的六到八成,因而假设公租房的租金水平为市场租金水平的70%。易居报告研究显示,2000-2009年我国房产复合租金回报只有5.05%。〔5〕考虑到2009年以来的房价再次上涨,本文将市场租金率设为 4%。
(三)计算公租房项目的内部报酬率
内部报酬率法是目前项目投资决策最主要的方法之一。内部报酬率是使投资项目的净现值等于零的贴现率,根据贴现率对投资项目每年净现金流量进行贴现,未来收益总现值正好等于该项目原始投资额时,此时的贴现率即为内部报酬率。它实际上反映了投资项目的真实报酬。
∑nt=0COFt(1+k)t=∑nt=0CIFt(1+k)n-t(1+IRR)n
式中,IRR 为内部报酬率;COF为现金流出,t为年份;CIF为现金流入,代表租金;k为资本成本率,表示为银行的利率;n为投资寿命。〔6〕利用此公式,计算出不同地区房价所对应的内部报酬率。
目前中国30年期续发国债收益率4.53%, 10年期企业债收益率为5.2%—7.2%。而公租房以REITs融资,每年向公司缴纳的1%以上的管理费,因此,从理论上讲,目前房价在全国均价以上的地区具备相应的盈利能力。
三、运行模式
(一)设立机制
1.组织形式——契约型REITs。
按组织形式分,REITs可以分为契约型和公司型。契约型是指由发起人、保管机构、投资者以设立信托的方式,通过契约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成立的REITs,公司型是指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并投资于房地产,投资者每年享受公司的分红。从我国目前的法律和金融环境情形来看,选择契约型比较合适。
表2 契约型与公司型的比较
因素契约型REITs公司型REITs
法律环境有《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做依据,实践中也有类似的案例,并且可借鉴现行成熟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运作模式。我国目前还没有引入美国和日本的投资公司制度,设立公司型 REITs的立法成本、制度设计难度与经济成本都较高。
金融环境具有所有权和收益权相分离的特点,信托财产具有其独立性,基金收益较有保障,设立也较为简单易行。公司管理和房地产项目管理混杂容易出现潜在的利润冲突。
2.资金投向——权益型REITs。
按照资金的投向,REITs有权益型、抵押型和混合型三类,其中权益型直接拥有所投资的房地产产权,以租金收入和出售房地产获得的资本利得为收入来源。这与公租房依赖租金收入的特点一致。该种REITs受利率的影响较小,可以更好地规避利率风险,〔7〕有利于吸引稳健投资者的积极投入。在目前保障房建设任务重、资金需求大的背景下,权益型是合理的选择。
3.交易方式——封闭型。
封闭型REITs 发行规模固定,投资人不得申请赎回,基金成立后不再进行资金的募集。开放型REITs的发行规模不固定,投资者可随时进行购买和赎回,这就容易受到房地产市场以及证券市场的波动影响,由于其部分变现需求需要多次对现存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股价,评估成本高且难度较大。作为一种长期投资,公租房投资估价具有系统性,不可能随时变动,采用封闭型可以较好的规避外部环境的负面影响,保证基金的相对稳定,鼓励并满足了投资者追求长期稳定收益的需求。
4.发行方式——公募与私募相结合。
以公募方式发行的金融产品在国内已经初具规模,分类监管、信息披露要求、资产第三方托管制度等相关监管措施都已提上议事日程,部分措施已经进入了正式的立法程序。〔8〕因而可以通过定向募集方式优先引入结构投资者,辅之以一定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二)运作方式
在运作中,政府可以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持有公租房项目,该机构作为发起人,将项目交给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向社会发行信托投资计划,筹资资金。投资人与受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并将租金收入及政府的租金补贴交给基金托管机构(银行)进行管理。受托机构委托独立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公租房项目进行运营和维护,将出租收入作为信托单位的利息收入,按时分配给投资者。为提高项目收益率,可以将公租房配套的商业设施一起打包计算租金出租收入。基金管理公司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将受到政府的监督并对政府负责(参见下图)。
图1 REITs运作方式
四、REITs运用于我国公租房的政策完善
(一)完善针对REITs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在我国推行REITs,只有《信托法》和《投资基金法》可以参考,没有专门针对REITs的法律法规。为保证REITs的规范发展,应该出台相应的专项法律,为 REITs 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一是在完善当前《公司法》、《信托法》、《投资基金法》的基础上出台有关REITs的法律法规,对REITs 的组织结构、设立条件、经营运作、税收制度、产权转移或变更登记等进行规定。二是规范配套管理措施。规定REITs 的发起设立、组织结构、交易流程和收入分配等事项,明确房地产信托投资关系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准入资格。三是明确分红比例。在扣除管理公司及受托人的运营管理费用后,收益应当全部分配给投资者,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二) 税收优惠减免政策要进一步明确
REITs的优势之一是税收优惠政策,国际上通行惯例是免征受托机构的营业税,无资本利得税,给予投资者税收优惠。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获得租金收入应缴纳5.5%的营业税,12%的房产税,然后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分红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出现双重征税。公租房REITs的目的是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具有住房保障性质的住房,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必要的。我国应健全相关的税收体系,明确与REITs相关的税收减免政策。首先是参照国际通行的惯例制定相关税收政策,避免 REITs 出现重复征税,如在发行、交易以及分红派息中如何征税,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基金公司等如何征税。其次可参照国债投资的税收减免政策,明确公租房 REITs 产品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在REITs存续期间,免征租金收入相关的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等流转税。
(三)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是通过法定的登记或公示程序,对信托法律关系所指向的信托财产予以确认。按照2001年出台的《信托法》,信托财产需要办理信托登记,否则该信托将不产生效力。2010年征求意见的《银行间市场房地产信托受益券发行管理办法》中也提出,被委托的地产物业应当已经投入使用,具有稳定现金流,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信托登记。因此,公租房REITs项目作为信托财产应该按照住建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信托登记,而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仅为原则性的表述,没有具体规定信托登记的主管部门或受理机构,以及如何办理信托登记,造成信托登记在实践中面临 “有法可依,无法操作”的难题。目前,不同财产主管机关对于信托法中关于信托登记的理解程度、执行效果千差万别,甚至存在明显的法律隐患。由于没有法定的登记程序对信托财产进行确认,致使汇集在信托财产上的当事人的利益很难有效保障,信托所具有的权利重构、破产隔离、财产管理等功能没有发挥,信托金融创新遭遇阻碍。在实践中,各信托公司采取了一些变通措施,但都具有明显的有限性与阶段性,一些措施甚至本身的没有合法性不足,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已经成为一个十分迫切的任务。
(四)土地支持政策要进一步明晰
从前文分析来看,土地供应方式对提高公租房REITs项目的收益率至关重要。在公租房的供地方面,2010年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指出,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如果能以按年征收土地出让金方式供应公共租赁房用地,大幅度降低出让用地成本,那么将显著提高REITs项目的收益率。
为保证REITs 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建议先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住房建设部等政府牵头制定关于公租房REITs 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规范 REITs 市场操作的法规和指导方针,对符合条件的 REITs 产品在银行间债市进行交易试点,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同时,在银行间债市试点成功的基础上,探索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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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资产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公司并购;价值评估;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市场法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发展和深入,国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愈发频繁,市场急需解决的问题便是如何对公司资产合理估值定价。为使在价值评估中更加合理的评价公司价值,选择何种评估方法便成为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情况,比较不同方法在公司并购中的应用,并在此基础上对未来公司并购中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应用趋势进行了展望。
一、选择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原则
(一)成本效率原则。评估机构介入公司并购,并作为独立于并购双方的经济主体,是以盈利为目的进行的市场化运作。因此在评估方法选择时,评估机构需要考虑各种评估方法在时间,物质以及人力成本等方面的耗费,在合理的法规框架内对评估方法做出选择,使其符合并购双方的要求,保证所用方法低成本高效率。
(二)风险规避原则。公司并购中价值评估的风险是指由于评估机构在评估时对目标企业的价值作了不当或错误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是由于数据处理不当的内部风险,也有可能是由于外部因素的干扰。因此选择评估方法时要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分析可能产生的评估风险。
(三)客观公正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是指在选择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时应本着客观公正的角度,根据目前市场上采取的数据对目标企业进行客观分析,避免从个人的角度主观臆断,排除市场利益对机构的干扰,贯彻平等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对目标企业进行价值评估。
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评估方法选用情况分析
近年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价值评估方法逐渐由单一方法向同多种方法转变,价值评估中同时使用两种方法的比例已逐渐从2009年的65%上升到2013年的85%。在我国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以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作为评估方法的情况占了绝大多数,而市场法的应用比较少,但其比例在逐渐提升。目前对我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评估方法选用情况的基本分析如下:
(一)运用资产基础法的比例较高,并且在未来一段时间任将持续。通过对我国价值评估方法的比较分析,发现资产基础法已经成为价值评估中使用最广泛并且最重要的方法,究其原因,归于以下几点:
(1)相比于收益法和市场法,使用资产基础法时评估参数更易选取,并且方法简便,在论证检验时更适合操作,因此评估机构在资产基础法和其他方法并无的多大差别的情况下,更倾向于选用资产基础法。同时,使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还会过滤掉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对评估过程的干扰。
(2)我国特殊的政策层面原因。我国的资产评估体系的发展最早源于国有资产管理,我国目前的很多重大的公司并购中都能看到国有企业的身影,在对国有资产的评估中评估方法以及评估结果的可验证性和可复核性一直都是国有资产管理非常强调的问题,使用资产基础法便能使得这一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
(3)使用资产基础法的宽松性。由于使用资产基础法的条件比较宽松,不像收益法和市场法所要求的那么严格,所以较多的公司在并购中只能考虑使用资产基础法。
(二)收益法正在越来越多的使用于各种公司并购的价值评估中。在2012年的公司并购案例中有半数以上的公司采用了收益法评估公司并购中的企业价值。究其原因,是由于目前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由后股权分置时代向全流通时代的迈进,我国上市公司不再单单关注公司的既有资产,而是对于并购时能否吸收优质资产,这些优质资产未来的盈利能力如何。运用收益法进行评估便能很好的从并购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着手揭示企业的增长潜力,符合投资者和公司管理者的期望。
(三)市场法在我国的市场上还有待发展。市场法是一种最简单、有效的评估方法,因为在评估过程中的数据资料均直接来源于市场本身,但是市场法需要一个充分发育、活跃的资本市场,并且市场法的应用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资本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所以目前虽然市场法在我国企业评估中并没有作为一种主要的方法使用,但是我相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市场法将会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资产评估方法。
三、我国公司并购中价值评估方法选择时出现的问题
纵观我国近年的公司并购案例,公司并购时选取的价值评估方法都能符合自身的条件,并比较准确的评估公司的价值,但是有部分公司在选择方法时却出现了一些问题:
1、评估方法选择不当。不同行业的企业资产性质、主营特点以及核心业务不同,所以在对其进行资产评估时侧重点便不同,因此需要恰当的选择评估方法。传统制造业企业、房地产企业可在评估中通过资产基础法反映企业资产的当前构建成本,并通过收益法验证企业的未来盈利能力,保证并购时资产评估的合理性。如果对房地产企业采用市场法评估,便会得到偏离目标公司公允价值的结果。
2、有多种评估方法可行时只是用单一的方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机构在满足市场法或收益法应用的条件下却只采用资产基础法一种方法,不符合法规规定。
四、公司并购中价值评估方法选择的展望
(一)评估方法选择的市场化
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转型阶段,越来越多的经济法规逐步出台,市场经济逐步完善,资本市场中公司并购选取的评估方法越来越多样化,不管是关注未来盈利能力的收益法,还是参照类似评估对象而确定价格的市场法或者单项资产加和的资产基础法,只要所选用的评估方法能正确反映企业价值,满足资产管理的真实需求,便可以采纳。
房地产企业资产管理办法范文6
一旦融资问题解决,整个商业地产链条将得到缓解,商业地产的活力将被激发,真正进入良性循环。REITs机制的优势将从融资环节传导至物业管理、消费、税收等一系列环节,包括对持有型物业可以保有统一的管理权,这种情况下,物业形象会越来越好,业态越来越合理,就业率越来越高,对提高税收、促进经济都是有益的。因此,从长远来说,如果要提升商业地产的品质,一定要把商业地产后面的融资平台打开。
REITs的价值,还在于它对整个房地产市场起到了一个平衡器的作用。在房价过低的时候,它通过一个公共的资本品,形成一个价值标杆,传递出房价过低的信号,并显现套利机会;如房价过高,REITs的定价模式和产品本身也能有一个定价标杆的作用,提示投资型的投资者,甚至投机型的投资者,现在价格太高。REITs的发展,将会对企业资产尤其是房地产资产的定价模式产生深远影响。
但这种对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具备如此重要意义的REITs,在国内一直难产。近期,具有试点意义的“中国式REITs”即将走向前台,但仍没有完全摆脱纠结的局面。
“中国式REITs”和“美国式REITs”异同
美国式REITs模式
REITs并非新鲜事物,至少在世界范围来看是如此。早在1960年美国就出台了《国内税收法典》和《房地产投资信托法案》,创设了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的发展已经超过40年。目前,全球22个国家推出了REITS产品,全球市值超过6050亿美元。美国是全球发展REITs最早、最成熟的市场,有超过300多支REITs,市值达到3000亿美元;其次是澳大利亚,发行了64只REITS,市值达到780亿美元;再次是法国,市值达730亿美元。“美国式REITs”代表了国际通行的REITs模式。
REITs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它可理解为是一种直接投资于不动产的基金,也可理解为一种投资于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的基金。
REITs的特点是其主要收入来自租金,因此收益较为稳定,派息率远高于市场上的一般股票。一般而言,REITs的风险与报酬约居于股票与公债之间。
REITs最早在美国是按照缴税不同的档次进行归类,公司、合伙、信托,有不同的征税方式。上世纪60年代,为了鼓励商业地产的发展,美国给予商业地产持有运营商一些税收优惠,鼓励开发商能够持续拥有和经营REITs。
按资金的投向不同,REITs可分为权益型、抵押型和混合型三种类型。其中,权益型(股权型)指REITs可以直接投资并拥有物业资产,抵押型(债权型)指REITs募集资金用于发放各种抵押贷款,混合型指上述二者的混合。国际REITs中的绝大部分是从事资产类投资,占所有REITs的90%以上。
“中国式REITs”模式
在中国,极具本土特色的“中国式REITs”已开始尝试。近两年全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规模巨大,需要数万亿元的资金投入,如此巨大的财政投入,各地政府完成规划的能力有限,利用REITs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房的建设亦成为政府的考虑之一。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式REITs”——仿REITs模式的尝试拉开序幕。
目前国内的REITs试点,有两种模式,分别由央行和证监会牵头。2009年,央行颁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房地产信托受益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央行的REITs方案为偏债券型,委托方为房地产企业,受托方为信托公司,通过信托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房地产信托受益券。受益券为固定收益产品,在收益权到期的时候,委托人或者第三方应该按照合同的要求收购受益券,作为结构性产品,可以按照资产证券化的原理,通过受益权分层安排,满足风险偏好不同的委托人与受益人。
而证监会版REITs则是以股权类产品的方式组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将物业所有权转移到REITs名下并分割出让,房地产公司与公众投资者一样通过持有REITs份额间接拥有物业所有权,REITs在交易所公开交易并且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均可参与。
目前,京、津、沪、粤等地区的REITs试点将主要投向像保障性住房建设,但是试点工作均未真正开始,进展也有所不同。上海杨浦区已经开始通过海通证券房地产信托基金进行试点;天津版REITS试点方案或仍采取“以售养租”的政府补贴方式;北京将以政府持有的廉租房、公租房资产和房租收益委托设立房地产信托,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受益券的方式进行融资;广东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以开展政府出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公共租赁住房股权信托基金融资试点,探索运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上述国内REITs的“银监会版”和“证监会版”,就代表着REITs的两个方向:前者是以债券类产品的方式组建REITs,发行受益凭证,地产公司继续持有物业的所有权,REITs在银行间市场交易,主要参与者是机构投资者;后者是以股权类产品的方式组建REITs,将物业所有权转移到REITs名下并分割出让,地产公司与公众投资者一样通过持有REITs股份间接拥有物业所有权,REITs在交易所公开交易,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均可参与。
从目前国内状况来看,债权型REITs由于受到政策及体制的限制较少,将会先于股权型REITs推出。而从国际经验来看,虽然股权型REITs目前遇到政策和体制(尤其是税收方面)的限制,但它更能代表未来发展的方向。
“中国式REITs”目前面临的问题
虽然国内对REITs做了大量的本土化尝试,但中国式的REITs在国内推行也存在很多问题,仍然面临着纠结的局面。
政策协调问题。REITs的概念内涵简单,但如何套用在国内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并在现有资本市场体现下运行,就需要一定的智慧和技术手段——落地的技术。首先是REITs的法律载体问题,是采取公司、合伙、信托还是其他形式,尚是法规空白,行业分业监管更加剧了这一问题;其次是REITs的管制结构问题,外部管理还是内部管理,从经验上看,资本市场初期相对严格的外部管理更有利于风险控制,但这就涉及到REITs管理公司的金融牌照和管理资质问题。除此,还有诸如登记制度、税收制度等问题,需要进行大量的协调和细致的修订工作。这些严格上并不是一个创新工程,但的确需要很大的政治智慧。
基础资产问题。REITs作为一种稳健投资产品,有其恪守的投资原则,其投资资产必须满足核心资产的要求。REITs一般不做开发,不投资尚未成熟的物业。不管其投资的是零售商业、工业仓储、办公楼还是公寓,都必须满足成熟核心资产的要求,其实质是稳定的现金流,这直接为REITs的投资限定了方向。具体到一些可量化的标准上:第一,物业位置,核心城市的核心区位,保证了物业在配套基础设施上的满足和长期区位优势,包括升值潜力;第二,物业品质和体量,其硬件水准和楼宇体量决定了后期运营维护成本,从而直接影响到收益水平;第三,租金、租约和租户结构,对收益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对物业管理的品质都存在重要影响;第四,法律权属的完整性。如按上述标准进行甄选,国内目前大部分物业,或者由于物业先天硬件条件不足,因建筑质量缺陷导致维护成本过高,或者后期运营管理差导致租户质量低下或产权分散混乱,所以真正能称为核心资产的物业并不多见。可以说没有高品质的物业,就没有真正低风险的REITs。目前,国内物业形态复杂,很多物业产权不完整,尤其是二三线城市的商业地产,往往租售并举,开发商只是持有一栋楼的部分物业,其他销售,无法拥有一栋楼的完整产权。而单一的物业形态,比如单一的商场、酒店更能获得投资人的认可,国内正缺乏这种类型的商业物业。
税收环境的障碍。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下,REITs在国际上通行的收益率标准7%~8%的水平难以得到满足。按现行税制,收取租金,需缴5.5%的营业税和12%的房产税,在之后还要交25%的所得税,一般估算,最终实得只有租金的60%~70%,如果REITs要求的投资回报率是7%~8%,难度可想而知。国际上REITs一般的分红比例超过90%,这也就意味着,在相关的免税政策没有出台之前,REITs很难得到规模化的发展。这也是为什么在REITs发达的美国,REITs在结构、组织、投资范围,收益分配等的发展都会围绕着税法的变更而展开。
法律环境问题。当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对REITs发展构成障碍。现行《信托法》中关于信托投资融资规模的限制的问题不解决,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无法真正发行;关于信托凭证流通的限制和信托产品宣传的限制也制约了REITs市场的发展。
配套制度环境问题。其中最关键的是登记制度,信托登记的缺位,对于REITs是一个致命的问题。信托登记权属问题,是制约REITs产品能否在证券市场流通的关键,如果可以确定信托产品的权属,则其市场流通也不再是问题。关于信托登记,《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但是由于我国尚没有具体的登记制度,所以上述规定在实践中也无法操作。
机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人的准入问题。一方面,是合格机构投资人的准入,保险、社保等资金是REITs的理想投资人和重要资金来源,从趋势上看,这些投资限制正在逐步放开。另一方面,是合格资产管理人的准入,REITs是房地产和金融能力的结合,金融的作用在于通过流动性放大,创造规模效应降低运营和资本成本,而房地产能力就在于识别细分市场的机会和商业模式,通过运营创造现金流价值。这就要求REITs的管理人具有充足的房地产资产经验,细致的风险识别能力。而当前,有国际化经验又熟悉本土市场的团队并不多见。
宏观环境问题。当前的房价和宏观调控问题成为REITs推出的最大影响,监管部门担心REITs的出现会进一步推高房价。事实上,REITs提供的是商业地产的长期资金,和短期住宅投机资金有着本质的区别,相反,REITs的出现反而给予了一个基于现金流真实价值的定价模型,更有利于价值的回归和价格的理性。当然,宏观上房地产的过热也给REITs的推出造成不小的压力,国内商业地产投资回报率不能满足要求,尤其是近年开发的物业,高昂的土地成本和建筑成本无法与租金收入相匹配,资产交易价格过高使得REITs很难达到收益率要求而无法获得发展。但是低迷的市场环境往往蕴育着机会,日本等国的REITs就是在地产低迷阶段推出的,因为这个阶段更有利于收购资产。
走出纠结的路径选择
为REITs市场发展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
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仅仅只颁布单一的《信托法》、《投资基金法》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将法律制定工作细化、完备化,还必须配备一些其他的相关法规。首先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或制定专门针对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产业投资基金法》、《REITs条例》等法规。其次是制定出REITs的专项管理制度,如投资资格的审定、投资方面的限制、投资比例的确认等,以促进REITs的规范发展。除此之外,还应逐步完善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使REITs的资金运用与回收机制更为完善。
创造必要的法律环境
REITs要在中国生根发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做出适当的调整。首先,现行《信托法》中关于信托投资融资规模的限制的问题不解决,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无法真正发行;其次,关于信托凭证流通的限制和信托产品宣传的限制要放宽或取消。目前我国现行信托法规中关于信托合同份额的限制,给REITs融资造成困难。因此完善法规并与国际接轨已成了发展REITs业的当务之急。在国内,REITs立法客观上要跨越多个部门法,从节约立法成本的角度,应该借鉴美国资本市场的立法经验,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定专项法,确定信托投资主体发起人、受托人、托管人等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对于本国REITs所采取的组织形式、产品的交易结构、投资管理资产的方式和范围、负债比率交易流通安排与信息披露等进行详细规定。
明确法律载体,完善落地机制
在国内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REITs以何种形式的法律载体“落地”是基础问题。基于目前国内房地产和资本市场的法律制度,中国在REITs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可发展三种REITs形态,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封闭式产业投资基金和公司型REITs。其中发行信托计划是当前阶段最常用形式;公司型REITs模式面临的制度障碍相对较小、未来可能较大发展空间;封闭式产业投资基金虽有合伙企业法等参照,但仍无明确法规支持,其操作缺乏充足依据。
完善配套制度
首先,建立信托登记制度,确定信托产品的权属,将《信托法》中“办理信托登记”的条款演化为操作细则。建立全国的信托信息登记中心,同时在特定市场进行信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的尝试,消除REITs的市场流通制度障碍。
其次,建立严格的REITs公开发行信息披露制度,而不局限于我国现行信托计划发售时较为简单的信息披露。
对REITs的税收采取区别化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