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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经济制度范文1
[论文摘要]循环经济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探讨了企业、政府和社会公众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的努力途径,并对我国完善循环经济的法律和制度提出一些思路。
一、以宪法为核心理念,构建循环经济立法体系
一个国家的法是由宪法和一系列位阶不同的普通法律所组成的一个统一体系。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普通法律依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及精神进行具体化,成为社会实际生活的具体规范。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普通法律时,必须以宪法为依据。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公民对环境权、健康权、生命权的理解与要求越来越高。目前,环境权已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认同,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把环境权写入《宪法》,国际社会以及一些国家开始用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方式对环境权加以确认,立志于使环境权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的转化。如法国政府内阁会议曾于2003年6月25日通过了关于《环境》的宪法草案。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美国第九次修正案规定“不得因本宪法列举某些权利,而认为人民保有的其他权利被否定或被贬低。”“宪法第九次修正案被认为是包含公众免受不合理的环境质量降级的权利。”从上述不难看出,循环经济所体现的宗旨,在宪法中是有切实的依据的。同时,在制定关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普通法律以及除普通法律以外的法的其他形式时,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及精神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二、借鉴国外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构建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匮乏、环境破坏问题严重的国家。发展循环经济起步较晚、理论研究也较为薄弱。要在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模式、构筑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就需要在因地制宜的基础上,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少走弯路。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既要积极推进,又要循序渐进;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一般。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体系框架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
(一)第一层面的基本法
政府的宏观调控与管理作用极大。客观上需要从全局的高度,制定一部能够统揽全局的、带有基本法性质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发展循环经济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全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途径和方向,利用政府强制管理的“有形之手”与发挥市场机制的“无形之手”的共同作用,从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和决策层次规范循环经济的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其核心是最有效地利用资源,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从根本上保护和改善环境,是一场经济、环保和社会的重大变革,需要权威的法律手段作为支撑、保护和引导。因此制定循环经济的基本法是十分必要的。从这一层面来考虑应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
(二)第二层面的综合性法律
目前,我国现有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许多属于综合性质,不少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或90年代初制定的。当时的立法目的、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还带有计划经济色彩,以环境污染防治为核心的环境法体系在环境管理机构设置、环境保护基本原则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重污染防治规范而轻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缺陷,因此对这些法律法规应及时修改,适应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
(三)第三层面的针对各种产品性质制定的具体法律法规属于第三层面的立法问题,如主要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废包装、废塑料、废玻璃、废旧家电、废旧电子产品、建筑废物、厨房垃圾、废旧汽车及其配件等大宗废物的专业性循环利用问题,既属于企业层次上的问题,又属于区域和全社会层次上的问题,现行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零散,缺乏系统和综合性的解决机制,要加快制定针对各种产品性质、操作性强的具体法律法规建设步伐。
三、通过立法,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一)通过科技立法,促进循环经济快速发展
政府应切实发挥建立循环经济型社会的主导作用,开办各类研发机构。除了发挥政府办的研发机构“国家队”、“主力军”的作用,从事多方面的研发,特别是重点攻关项目的研发,还要鼓励、引导、支持民营机构的研发和企业的研发活动。研发机构的任务,就是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和开发适用有效的可以替代传统做法的资源节约型的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和开发使各类废弃物利用更充分、质量更高、附加值更大的新技术、新工艺。
各地政府不仅要为政府办的研发机构提供资金,而且应每年拿出资金,以课题招标的方式扶持民营研发机构和企业的研发活动。要依法保护研发机构成果的知识产权,同时通过科学教育、科学知识普及,进一步传播增进大众对科技的理解和参与,形成一个政府、产业、教育、学术、金融、民间组织及个人等共同推动科技创新的局面。
(二)建造绿色财政制度
购买性支出政策。在购买性支出的投资性支出方面,政府应增加投入,促进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配套公共设施建设,例如,大型水利工程、城市地下管道铺设、绿色园林城市建设、公路修建等。在购买性支出的消费性支出方面,政府可通过实际的绿色购买行为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例如,优先采购具有绿色标志的、通过ISO14000体系认证的、非一次性的、包装简化的、用标准化配件生产的产品。通过改变政府的购买行为,可以影响消费者和企业的生产方向,从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财政补贴政策。政府可以考虑给开展循环经济的企业以财政补贴的照顾,如采取物价补贴、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等。同时,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政府对企业通过有针对性的财政补贴,可调动企业循环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从而指导整个社会资源向循环经济的方向发展。
许可证制度。政府确定某一地区排污或排污浓度的总体水平,实现污染许可证的发放量等于该总体水平。发放许可证时,可结合企业现有排污情况,成比例缩小允许的污染物排放数量,超标部门给予经济甚至是法律的惩罚。
财政信贷制度。信贷制度是环境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可以根据循环经济的要求,对不同对象实行不同的信贷制度,即优惠信贷制度或严格信贷制度。这样做的好处是将对实施循环型经营的企业给予更加优惠的待遇,鼓励人们朝着循环型发展模式的方向去生产和消费。
完善现有税费制度。政府可以制订出特别的税、费政策。这一方面,国外同样也有先例。此外,如美国的税收减免政策、日本的特别退税政策,以及荷兰利用税法条款来推动清洁生产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另外,发达国家还普遍采取了其它一些税收政策,如征收生态税、填埋和焚烧税、新鲜材料税。各级政府应加强政策引导,通过实行“绿色税”等措施,利用政策导向和经济杠杆,促使企业、公民自觉地为建立循环型生态社会进行绿色生产、绿色消费,推动建设循环型经济社会。
利用奖金等多种奖励手段。政府可以设立一些具体的奖励政策和制度,重视和支持那些具有基础性和创新性、并对企业有实用价值的资源开发利用的新工艺、新方法,通过减少资源消耗来实现对污染的防治。如美国1995年设立的“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英国2000年开始颁发的JerwoodSalters环境奖。日本政府在许多城市设立了资源回收奖励制度,目的是要鼓励市民回收有用资源的积极性。为促使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日本大阪市对回收报纸、硬板纸、旧布等废弃物的社区、学校等集体发放奖金;并在全市设置了80多处牛奶纸盒回收点,以免费购买图书方式鼓励市民回收牛奶纸盒;对回收100只铅罐或600个牛奶罐的市民予以100日元的奖励。泰国曼谷市建立“垃圾银行”,鼓励少年儿童收集垃圾、分类装袋,并交由“垃圾银行”处理。“垃圾银行”每3个月计息一次,以铅笔、书本、袜子等生活必需品作为利息,予以奖励。
(三)建立约束机制
政府优先购买资源再生产品。通过干预各级政府的购买行为,促进资源再生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占据优先地位。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有对使用再生材料的产品实行政府优先购买的相关政策或法规。联邦审计人员有权对各联邦机构的再生产品购买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规定购买的行为将处以罚金。在河北省的循环经济建设中,我们也不妨效仿这一手段,并通过立法形式加以巩固。
环境经济制度范文2
【关键词】制度; 节能减排; 低碳
自然、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是可持续社会建设的着眼点和立足点,而制度的建设和创新对于协调发展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制度化方式是一条规避环境风险、促进环境行为合理化、良性化转向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调整制度策略、优化制度结构、搭建完善制度框架和提升强化制度优势,环境恶化、生态破坏的态势可以得到有效地遏制,同时在宏观和微观水平上,集体和个人的环境行为会在强有力的
基金项目:宁夏自然科学基金项目(NZ12197)
作者单位:750004宁夏银川,宁夏医科大学管理学院
制度约束和政策指引下转向“环境友好”。在此,合理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约束成为一种有效的行为改良方式。
随着环境危机的屡屡发生,社会风险意识的深化被提上了议事日程。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环境风险的降低决不能仅仅依赖于社会大众对于风险认识程度的加深,还应在制度层面上拓展思路,确保环境行为的“生态化”,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改善和巩固环境保护的效果,激励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朝着生态和谐的方向发展。对于国家未来的生态现代化发展而言,强化低碳经济和节能减排的制度安排,从而实现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的现代工业经济发展模式转型,促进环境“效益”和“产出”的不断提升都显得尤为必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理性化”、“系统化”的制度设计和创新思路必须融入社会发展建设,不断调节政府、企业、公众的环境行为,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环境发展框架和选择。
一、低碳经济的制度安排
制度是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是用来克服和避免机会主义的侵害以及损人利己、破坏公益的个人行为的发生。其最终的目的还在于使个体的行为更具有可预见性,增进个体间的相互协调程度。而大力加强低碳经济的合理化制度建设就是要从最基本的制度涵义出发,在取得经济收益的同时,规避环境破坏、公众生态利益受损的风险,为个体的环境友好行为提供坚实而有力的制度化保障,激励符合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生态系统的正向发展的行为,同时对破坏生态平衡(包括自然生态、工业生态等)的负向行为加以遏制和惩罚。可见,从制度进路,特别是低碳经济的制度安排出发来规范和约束环境行为具有重大的意义。
首先,发展低碳经济,建立和创新低碳经济制度是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低碳经济,就是要在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理念指导下,通过转变产业形态,调整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依托新能源开发、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等手段,减少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最终达至经济和生态双赢的社会经济发展状态。它强调,未来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经济生态化",需要在产业发展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各个环节都降低能源使用,营造清洁的能源消费状态。低碳经济制度的确立就是要保证低碳经济的良性运行,为保证和增加社会大众的福祉增添筹码。
其次,低碳经济的制度安排能够规范和约束环境公共行为,可以为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特别是经济、生态双赢目标提供稳定而可靠的保证,从而使公众的环境行为遵循无污染、无浪费、亲环境的原则,把他们的行为所产生的实际效果控制在预期的范围之内,避免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导致无谓的损失甚至灾难。这也就是说,单靠自发性的自我行为调节是不确定的,它必须依靠制度功能的发挥——建立稳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运行秩序,提高社会要素的运行效率,通过制度的安排和设置来引导和规范组织和个人的环境行为,凸显制度的优势。
第三,低碳经济的制度安排,能够使环境行为主体在受到制度规范的引导和影响下,将环境亲善行为作为自觉、有意识的行为选择,促使环境保护成为日常生活世界的一种习惯。这也就意味着,社会大众都具有环境风险意识和观念,从而自觉主动改变以往的浪费能源、增排污染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进而重新调整未来发展的利益关系。
可见,低碳经济的制度安排就是要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公众生活的健康清洁构造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以保证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生态文明目标的最终实现。然而,虽然低碳经济的制度体系正在逐步建立,但是它还远没有达到完善和整合的恰切程度 ,在许多方面还存在局限性。
在法律制度层面上,我国虽然在清洁生产、降低能耗、抑制排放等方面出台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多部有助于推进低碳经济的基础性法律,但是明确以低碳经济为目标的专门法案尚未出台,规范化、合理化的低碳经济法律体系还未能得以建立;在政策制度层面,国家在财政税收领域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付出了许多努力来支持低碳经济,但是其力度依然不够。政府的财政投入往往集中到企业高新技术的研发和生产领域,未能对新能源的推广、节能产品的营销和使用、碳减排的执行等方面给予充分的关注。税收的问题也十分突出。现行税收政策缺乏直接有效地控制企业或个体行为的负外部性影响的税种。能源税、碳税这些能够使外部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绿色税收并未征收。对于排污而言,污染费还没有改为“税”。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有利于低碳,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激励政策并没有充分体现出来;在产业制度层面上,即使建立了一系列产业发展标准、措施、规范等来逐步淘汰高耗能产业,然而在产业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不同行业目标的冲突对立,难以与低碳发展的总目标相协调,企业得不到良好的创新和改善环境而轻易被淘汰,企业家的环境责任、意识没有得到培养和提升,产业内部的低碳经济管理制度存在空白和缺位等等。
不可否认的是,现有的制度安排在环境行为的改善上具有有限的影响力和效力。它需要不断地进行优化,从而诱使个体增加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两者关系的认识,让他们在追求经济价值和资本效益的同时,顾及社会价值和生态效益,将个体的环境行为提升到环境友善的新高度,从而增强环境保护的责任感以及对生态环境风险的忧患意识。大体上,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拓展思路:一,加强政策之间的关联度,打破各个政策制度相互孤立隔离的消极状态,形成统一的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合力,有效地推动节能减排措施的顺利实施;二,建立健全而合理的产业发展制度,从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优化入手,由此带动能源配置和消耗的合理化进程,诱发企业的长期战略调整;三,将“生态经济化”作为解决社会发展中“经济”与“环境”矛盾问题的一种有效解决方式,需要更全面地进入考虑的范畴。利用市场机制、经济原则解决国家和地区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过度排放导致全球变暖的难题;四,广泛开展合作交流,学习西方先进的制度的设计、制定、革新以及实施经验 ,在低碳领域获取先进的技术,尽管有些难度 ;五,继续深化对低碳经济的再认识,将其纳入低碳社会和社会变革的宏观视域中重新加以解读。正如洪大用所言:“如果低碳经济建设不与整个社会变革联系起来,只是局限在技术层面,那么,一方面,我们很难看清楚低碳经济建设的复杂性,以及由此发现推动低碳经济建设的社会、政治和文化路径;另一方面,我们最终也无法实现整个人类社会的低排放的,未来的结局很可能是在单位效率更高的经济基础上的高碳排放”。
基于上述认识,低碳经济的制度安排需要在具体的操作层面有所突破和创新。特别是突出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优势,增强激励和处罚力度,确保宏观制度规划与微观实践运作的有效衔接,让制度的实际效力可以通过组织和个人的环境行为得以体现。首先,建立完善的低碳经济法律保障体系,根据低碳社会建设的总体发展目标,结合能源消费的实际情况,构建专门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利用法律制度的强制力,规范政府、企业和居民的环境行为,对违法行为严加处罚,使其向着低碳的方向转变。其次,建立健全低碳经济的政策制度,增加财政投入的合理化配比,建立专门的节能减排支出项目,明确支出的预算和具体额度;大力推行财政补贴和补助制度,积极鼓励节能环保工程,对采取低碳技术、致力于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的企业进行补贴,同时也利用补贴的方式不断鼓励消费者消费那些低碳产品;制定合理的低碳认证标准,促使政府、企业、个人在采购物品时优先考虑清洁环保的低碳产品,并不断提高购买低碳产品的绝对比例;大力支持低碳企业、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对于主动淘汰落后产能的地区和企业也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支持。第三,适时征收环境税,尤其关注碳税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过程,激发企业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扩大税种,完善税制,对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关税等一系列税采取“低碳”优惠的征收方式,引导社会提高效能,追求环境效益和自然价值。第四,建立现代生态产业的发展制度,以高新技术的开发和研制为起点,打造“低碳”、“节能”的经济运行链条,将产业结构的低碳化调整以及高碳产业的低碳化升级视为低碳社会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化产业内部的低碳化管理制度,在企业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诸多环节融入低碳的绿色理念。最后,充分引入市场机制和策略,完善低碳经济的价格政策,搭建公平合理的碳交易平台,逐渐与国际碳交易市场接轨。对低碳项目进行政策性的金融支持,拓宽碳产业的融资渠道,争取更丰厚的资金支持。
二、节能减排的制度约束
节能减排,即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的排放。它是低碳社会建设的具体要求和基本目标。由节能减排拉动的经济模式的转变需要从宏观上予以支持和肯定。由此而确立的节能减排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规范和约束了组织和公众个体的环境行为。就组织而言,这种制度约束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内部约束;一是外部约束。所谓内部约束,是指从组织的宗旨目标、公司章程、公司合同、组织功能结构等方面规范组织及其成员的行为,使组织的运作和发展更符合低碳经济乃至低碳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使组织中的成员更具有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和行为表现。
组织内部的制度设置和安排往往对组织成员产生直接的影响。它有效地约束成员个体的行为,特别是对于节能减排,企业部门可以将其作为企业规章制度写入职业守则和工作条例,甚至也可以纳入工作合同的范畴。毕竟不论在工作场域还是在生活场域,节能减排都是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特别是在当前能源危机加剧、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情势下,更应将节能减排视为组织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目标追求,进而优化组织结构和社会结构,试图在组织内部职能机构的设置和建设上建立相应的节能减排部门并赋予其相应的执行和监督权力,或者给予原有的与低碳相关的部门以相应节能减排职能,不断向低碳社会之可持续发展转向。
所谓外部约束,是指从法律制度、市场机制和社会规制三个层面,规范企业及其成员的行为,营造良好、有效的外部控制条件,激励和约束组织和个人的环境行为,引导社会主体深化对环境风险和可持续发展的认识,进而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身体力行的贡献。在一定程度上,外部条件的合理化、完善化、有效化程度将成为影响环境行为的关键。它决定着对环境行为从宏观调控到微观治理的连续性和有效性。首先就法律约束制度而言,发展低碳经济,推进节能减排就是要构建和完善国家的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和生态现代化制度体系,力求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约束企业甚至个体的碳排放行为,并制定行之有效的、严格的产品能耗标准、废弃物排放标准等,细化监测指标,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督体系。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环境风险频发的社会发展阶段,需要在优化法律架构、充实法律内涵的过程中丰富环境风险与环境行为的相关条款,指导组织和个人的环境行为实践。
其次,就市场机制而言,低碳经济、节能减排的制度约束就是要充分利用“市场”,以经济学原理和社会发展原理为基础,建立起良性的市场运营制度和绿色审计制度,从产权、价格、交易等多层面、多角度支持和推进节能减排,使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强化各利益相关者的环境意识,规范他们的环境行为。一,需要建立合理的产权制度,加速产权制度的改革,把碳交易和排污权转让提上议事日程,为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市场基础;二,建立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依靠市场规律来制定产品和服务价格,特别是能源产业需要明确能源产品的价格,从而对能源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施加压力;三,培育和发展金融市场和证券市场,制定并完善碳金融法律法规,开发碳金融产品,推进绿色信贷业的发展,努力搭建完善的碳金融、期货合约交易平台。然而对于因市场运作而产生的负外部性影响也必须适时加以处理,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设置,从而保证节能减排的实际效果。必须强调的是,虽然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发展可以推动低碳化社会的构建,在生态经济化的道路上发挥重要的影响,但是依然不能过度地放纵市场而让极端的自由主义和机会主义找到爆发的契机。制度建设的目的正是要规避由此引发的各种风险,促使个体行为者保持相应的环境危机感,跳出唯经济利益至上的封闭索套,在环境利益、社会利益等更广泛的利益范畴内寻找发展的出路。
再次,就社会约束而言,制度的规范功能和作用体现得更加明显和富有张力。它强调从舆论宣传、道德倡导、价值重塑、组织创新和发展、文化制度建设等不同方面调整社会建设的价值取向,试图将低碳、节能、降低排放、循环利用等一系列环境概念和原则植入企业发展和公众生活的过程之中,为组织和个体的环境行为调试创造必要的支持条件。价值观是制度建立和发展的核心,它从总体上支配着国家制度建设的实践,并在微观上制约着组织和个体的行为选择。大力宣传和倡导节能减排的生态价值观,能够深刻地影响社会主体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培养生态经济的发展意识,促使行为主体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为主旨来安排和实践自己的行为。减低二氧化碳排放、降低温室效应及其影响、改善环境气候是制度实践的重要任务,也是约束社会主体环境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它指引着个体积极进入自然\|经济\|社会相互协调、和谐发展中,并形成更加具有环境关怀和环境友善的价值意识。
组织创新,无疑是一条通向低碳社会的重要路径,也是社会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作为一种制度的组织,社会组织,特别是环境非政府组织,能够发挥巨大的环境保护职能,在环境宣传、环境保护教育、环境保护倡议和动员、节能减排实践等多个环节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类似新型的组织,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弥补政府和市场的不足,对社会主体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和引导。在一定程度上,社会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也是公众参与的具体表现,它意味着社会开始有意识地卷入生态经济发展、低碳社会建设中去,与政府、企业形成合力。
文化环境是低碳制度建设的软环境,它对节能减排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生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但为制度的构建提供合理的价值原则,而且还有助于公众内化制度的要求,从而形成节能减排的行为习惯。纵观人类历史,任何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文化氛围中实现的,这也就意味着不同的文化环境可能酝酿出具有不同特点、不同价值取向的制度规范。换言之,文化环境对节能减排制度的建构具有某种程度的选择性。它要求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必须以低碳经济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在具体的文化实践中做出合理的选择。就文化环境对于环境行为而言,首先,文化环境能够帮助形成一种共同利益的认知,而这是制度设计和实施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即如何通过制度的规范作用使公众深化对公共资源整体性的认识和理解,进而从行为上保证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其次,文化环境有助于促使人们对节约能源、降低排放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文化价值形成较为稳定的价值判断模式,这有利于个体行为者深刻体会低碳社会制度的核心思想、价值原则和长远目标,将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公众自身的价值利益有效地联系起来,推动低碳社会的构建。第三,文化环境直接影响了人们对制度建设的态度。积极的配合与支持可以促进节能减排制度建设的力度、广度和深度,最大限度地激发和加强节能制度的活性。所以必须营造以低碳为导向的文化环境,从而发挥其行为影响作用,促使企业和个人形成低能耗的生活方式。
三、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激励机制
如何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及推进节能减排措施的实施是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话题。环境友好型社会就是要以环境的承载力为基础,在自然规律和法则的约束下,利用可持续社会的经济、文化、政策手段,致力于倡导自然\|经济\|社会和谐的社会形态。它涵纳了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的基本内涵,同时对社会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等不同方面的发展提出了总体性要求,即提倡经济和环境双赢,实现社会主体的行为对环境影响的最小化,将环境风险控制在甚至消解于社会可以容纳的能力范围之内。发展低碳经济,推进节能减排正是基于这种考量。而个体的环境行为也会因为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生态文明的建设而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变——更具有环境亲和力。
提升制度能力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条重要途径和必备条件。制度执行能力的强弱往往会决定制度实践的成败,亦会影响环境风险的规避以及环境行为的改善。所以必须适时强化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制度执行能力,以制度促建设。总体上,应深化以下几个方面的能力建设。
一是制度整合的能力,努力搭建各个政策制度的联系平台,建立各部门间有效的沟通协作机制,把清洁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政策与预防和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统一起来,协调经济、政治和法律安排;二是提升节能减排的独特性环境优势的表现能力,给予环境保护的企业和个人以相应的奖励,大力支持低碳环保的特色产业,鼓励个人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开展环保实践,努力达成“环保即受益”的广泛共识;三是提升价值创造能力,以尊重自然、尊重生命、自然与社会和谐的伦理来引导环境行为,激发节能减排及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热情;四是提升获取生态利益的能力,努力构建绿色经济的顺畅通道,打破经济优先的发展原则,促进经济、生态并轨前行,诱发对“环境保护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全面认识。
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并不是一项权宜之计,而是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它需要采取各种不同的激励机制来推进经济的发展、环境的改善以及社会的进步。
首先,要建立并完善政策激励机制来强化有关环境的行政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遏制经济的过度膨胀,有效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发展。对电力、造纸、纺织、化工等行业实施重点调控,对能源资源丰富、污染排放严重的地区给予充分的关注。同时,进一步完善法律,用具体明确的政策规范来调控各个环节的低碳发展和节能减排,配合行政、财政等多种手段努力达到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目标。
其次,要建立并完善经济激励机制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主要运用价格、税收、信贷、保险等调节市场中的企业和个体行为,使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符合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例如对清洁生产企业给予减免税收、财政补贴、优惠信贷的政策,增强和保持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逐步凸显环境保护的经济优势,为其他领域的经济、环境建设树立典范。经济激励和促进,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效途径。它将资源核算、绿色财政、绿色税收、绿色信贷、生态补偿、排污付费稳步带入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实践运行中,并取得了实际效果。绿色GDP的核算体系也将得到逐步完善,从而为科学决策提供必要而详实的依据。
第三,要建立严格的奖惩机制,奖优罚劣,对于污染物排放严重的企业必须提高排污费数额,降低其环境信誉评价等级,对于坚决支持生态化发展的企业和个人给予重奖,鼓励他们继续实践清洁生产、节能减排、不断发展循环经济。
实际上,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关键在于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低碳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才能从根本上得以实现。政府须要以身作则,低碳行政、低碳管理、节俭运行,制定节能标准,塑造节约型、环保型政府形象。企业需要审时度势,加强环境自律,节能减排,低碳运营。公众则须积极参与,深化认识,在更广泛的领域监督政府和企业的环境经济行为,推动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文明的全面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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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经济制度范文3
关键词:循环 经济 税收制度经济核算制度
一、前言
我国正处于传统产业经济向新型循环经济转变的 历史 时期。这一时期社会各个领域都在发生着巨大变化,社会经济的发展与 自然 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只有始终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与协同进化,才能推进我国人口、资源、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尽管我国已颁布相关 法律 法规,为发展循环经济奠定了一定基础,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还存在诸多与循环经济理念不相适应的制度规定,对循环经济的形成与发展设置了障碍。 二、体制障碍 1.税收制度上存在的障碍。我国现行税制不仅缺少以环境保护为目的、针对环境污染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税种而且还存在某些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税种。 (1)增值税。 企业 增值税是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主要税收来源,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的比例。虽然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对利用三废产品生产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也实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我国涉及环境保护的增值税税种过少,征收范围也过小,很多企业均享受不到国家的这些优惠政策。 (2)资源税。现行资源税是针对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而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我国资源税规定对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生产盐的7种矿藏品征税,并按资源自身条件和开采条件的差异设置了不同的税率。就目前而言:一是资源税征收范围过小,仅限于部分不可再生资源,导致大量非征税资源价格偏低;二是已开征的资源税税率太低,导致资源的价格严重背离其价值。这些不但造成了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而且加大了初次资源和经过循环生产的再生利用资源之间的价格差,使得废弃物转化为商品后的经济效益难以实现,不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 (3)消费税。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流转税。目前,我国消费税包括的11个税目所涉产品的消费大多直接影响环境状况,消费税的征收起到了限制污染的作用。其中,对汽油、柴油和小汽车、摩托车征收的消费税对环境污染有较强的抑制作用。但总的来说,消费税对环境保护的程度非常有限,许多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尚未被列入征税范围,如电池、一次性用品、煤炭、化肥、农药等。我国的消费税还没有起到引导公众绿色消费的作用,还不能适应循环经济对消费环节的绿色要求。 (4)排污费。排污收费制度建立十多年来,为污染控制筹集了大量资金,对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但该制度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收费标准偏低,使得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积极治理污染;二是收费方法不合理,总体上实行的是单项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即只对超过浓度标准的排污者征收,且当排放的污染物在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按最高一种 计算 排污费,导致排污者仅注重被收费的污染物的治理;三是排污费的使用不合理。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建立的初衷是用排污费补偿治污资金的不足,因此排污费的80%要返还排污者治理污染,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返还的资金只有少数被用于污染治理。可见,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不利于企业自觉采纳循环生产模式,不利于循环经济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 三.经济核算制度上存在的障碍。
以往的预算、统计、 会计 和审计等经济法律制度在进行国民经济资本与成本评估时都未将环境的价值因素纳入社会成本中,这就在无形之中助长了人们以破坏环境和掠夺资源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去谋求暂时的、局部的经济利益。 (1)会计制度。我国传统会计只反映了企业主体与企业主体内部的经济关系,只承认那些能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用价格确认和交换的东西,未将资源和环境的消耗计入成本,仅计算了微观的经济成本,而没有计算宏观的社会成本,变相鼓励了以牺牲环境、透支未来而取得短期利益的做法。 (2)审计制度。传统审计制度重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情况、轻企业的经济绩效审计,对于环境绩效审计更是一片空白。根据环境审计具体内容的不同,还可以将环境审计的具体目标细分为以下四类分项目标:①评价环境法规政策的 科学 性和合理性,帮助法规政策制定部门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境法规、政策与制度;②评价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工作效率,揭示影响其工作效率的消极因素,提出改进建议;③评价环境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帮助有关部门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境规划;④评价环境投资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为改善环境投资提出建设性意见。而当前我国的审计制度设计上,无论是国家审计还是独立审计或者内部审计,这一方面都很欠缺。 (3)GDP核算。传统GDP核算没有扣除自然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损失,因而社会成本和效益并不清晰,既不能准确反映一个国家财富的变化,也不能反映某些重要的非市场经济活动及社会公众的福利状况,特别是不能反映经济发展给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环境经济制度范文4
【关键词】西部循环经济制度创新
一、问题的提出
可持续发展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课题,也是我国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面临的重要任务。“十一五”是我国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关键时期,面对人口不断增加、资源约束突出、环境压力加大的严峻挑战,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应成为今后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
西部地区是我国的生态屏障,亦是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瓶颈所在。西部开发不仅仅是生态环境的治理恢复和建设过程,也是经济发展过程,更是制度创新过程,如何在西部大开发中做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两者兼顾、法规建设与制度创新齐头并进,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长期以来西部地区所沿用的以大量消耗资源为特征的粗放型工业发展模式,非但投入和产出效率不尽人意,而且带来了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使工业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累积性问题日益严峻,极大地制约着西部地区循环经济的发展。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制度障碍的长期存在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因此要解决西部循环经济发展所面临的困境、加大循环经济的发展力度,必须分析循环经济的制度因素,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问题,进行制度建设和创新是西部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
二、西部发展循环经济的制度分析基础
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是调解人的关系、规范人的行为而自发形成或人为设计的社会交往行为规则。制度是经济发展中一项不可忽视的要素,甚至是最重要的要素,它决定了人类生产过程中的资源分配和利益分配形式。经济系统是一个包含制度的复杂系统,发展经济并不仅仅只需要考虑资本、劳动、技术等要素,更需要一系列制度支持。因此必须将制度因素作为一个重要的研究对象,并将其纳入经济分析模型中,才能有效地解释各种经济现象。现在,人们研究任何一种经济现象或经济行为都必须分析与其相关的制度问题。而像发展循环经济这样一个实践性、政策性很强的经济发展问题,当然更不可能忽视对其进行制度层面地分析研究。
从根本上说,制度是为经济提供服务的。循环经济不仅仅是旨在改变经济运行的内在规律,而应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规范和引导经济运行的路径。因此制度因素在循环经济的发展中主要发挥以下功能:
第一,协调和整合循环经济运行中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生活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们为了各自的利益追求,必然会形成一定利益集团,如果不对不同的利益关系加以合理协调和平衡,就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发展循环经济必然导致不同人群或团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变更,它要求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其中包括不同区域、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协调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利益关系,这都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支持。制度能在一定范围内将社会资源和财富进行比较合理的配置,因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协调和平衡人们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把人们的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控制在各方可接受的范围内。
第二,规范和约束人的经济行为,使其符合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发展的目标。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追求是多种多样的,如果不加以必要的规范和约束,就势必导致负外部的泛滥,不仅影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也必然会影响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人们以往所熟悉和适应的经济行为模式,是在与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制度下所形成的,这些行为模式有相当一部分与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背道而驰。要改变这些行为模式,使其适应发展循环经济要求,需要利用制度作为一种律令产生强制力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
第三,制度对人们符合发展循环经济要求的行为具有激励和导向功能。制度是一种持续性、规范化的激励机制。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制度的激励作用主要是通过将外部利益内部化来实现的。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社会收益率较高的社会活动,但在目前的制度下,发展循环经济的个人收益率却不高。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应该使循环经济中的个人收益率不断接近社会收益率。建立起了这样的制度,人们就会自觉选择符合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行为。
三、西部发展循环经济的制度障碍
(一)有效制度供给不足
有效制度供给不足是生态环境问题的根源。西部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对环境保护不力,而环境保护不力的重要根源就在于缺乏有效的制度供给,从而难以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来保护环境。由于经济主体具有追求尽可能大的利益的内在特性,在无外力干预下,它总是会不顾社会利益而追求单个利益最大化。从这个角度来说,西部越来越严重的资源与环境问题是有效制度供给不足的结果。
改革开放20多年来,西部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同时区域发展不均衡的矛盾日益突出。和东部相比,国家对西部地区在基础制度供给、产权制度供给等多方面无论在广度、密度或深度上都明显不足。西部地区由于自然地理环境与区位劣势、经济基础薄弱、市场经济意识淡薄等因素导致投资软硬环境欠佳,通过自主需求创造供给的动力缺乏,再加上政府支持和政策供给上的不足,经济主体行为长期徘徊在国家严格划定的行为准则圈内。使得要素配置效率低下,核心制度和配套制度相互脱节,严重阻碍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制度变迁不均衡
制度供给不均衡会导致制度变迁不均衡,进而会对西部循环经济发展产生深刻影响。一个经济体中不合理的制度变迁会弱化对资金、技术、人力资本投资的激励。西部地区变革长期在国家自下而上的强制推行下进行,主观能动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制度变迁不属于内生的、由下而上的诱致性变迁,无法与市场经济充分融合,因而其变革具有更多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特征。
西部目前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阶段,这也是产生废物污染最多的阶段,因此为了发展本地经济,政府、企业很有可能选择急功近利的经济政策来解决政绩压力、经济增长、就业压力等,往往把经济增长作为首要目标,环境问题被置于边缘地位,片面追求“集体”局部经济利益,很可能导致全局生态环境被破坏的结果,从而阻碍循环经济发展。并且政府自身利益与市场经济之间的联系并未成为促进西部地区经济成长不可或缺的要素。因此西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其市场经济特性并不明显。
(三)制度效率比较低
微观经济主体的竞争力主要由要素成本和交易成本决定。西部尽管存在要素成本优势,但制度因素造成循环经济的交易成本过高,制度经济绩效比较低,制约了经济竞争力的提高。这主要源于不同制度演进格局所产生的制度本身。作为一种能够有效解决稀缺性问题的制度安排,市场经济具有更高的经济绩效。虽然西部正朝着市场经济体制方向迈进,但其演进的效率、速率以及配套的各种制度的建立、发展程度较东部具有较大的差异,从而表现在循环经济发展中资源配置效率、经济发展绩效上比较低。
(四)制度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弱化
现有的资源环境制度主要侧重于环境污染的治理方面,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方面的制度仍不健全,漏洞较多。首先,环境保护制度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弱不够,管理关系不顺,没有足够的权威,因而不能保证有效地贯彻实施,往往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其次,政府依旧还存在着部门分割,如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就有农业部门、林业部门、环保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分部门的多头管理不仅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制度间缺乏协调、配套和整合,而且容易出现政出多门、政策冲突或政策盲区。再次,我国在法律中未能明确公民的环境权益,从而使得公民不能维护自身权益,导致政府在监督污染排放方面成本过大。在很大程度上起着纵容环境污染行为的负面作用。
(五)环境产权界定困难
为了使外部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成本与利益内部化,十分有必要明确界定环境产权。但是,由于环境资源具有弥散性与流动性的特点,不具有明确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使得环境产权的界定非常困难,如江河、大气等自然资源就十分难以界定产权。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关于环境产权的概念还未明确界定。使得环境产权的界定非常困难,另外环境属于公共物品,环境产权的主体应是国家,所以要研究环境产权如何进行转让和交易、如何才能对厂商产生刺激等难题;由于环境产权交易是以排污权的需求与环境产权和排污权的供给为特征的,还要研究如何分配排污权、如何评价排污权的使用、对富余排污权如何处理等难题。
(六)现存的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的冲击
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体制在西部更为明显。在这种二元制结构体系下,形成了城乡两大相互独立而又悬殊巨大的经济板块。城乡二元结构以及特有的城乡分割和城乡壁垒,给西部的循环经济制度建设和现代化建设带来了巨大影响和严重障碍,对经济、社会、政治和生态造成多种危害。
由于西部城乡企业自成系统,乡镇工业布局分散,同时对乡镇工业缺乏科学规划,使得城乡经济发展严重失衡,不少污染的项目从城市扩散到了乡村,乡村成了污染工业的避难所。城乡二元结构下,城乡在经济结构、思想观生活水平等各方面存在着相当的差距,许多行之有效的政策在乡村中无法正常开展,这也成了建立循环经济制度不可回避而且难以逾越的障碍。
(七)非正式制度方面缺位严重。
非正式制度是人类在长期交往中所形成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的总和。非正式制度通过思想意识、伦理道德等方面的软约束,激发人们的内心理念来实施一定的经济行为,从而影响经济发展。西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粗放经济模式以及较低经济生活水平,导致了整个社会对资源环境问题严重性的认识不够,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战略意义和紧迫性认识不足,缺乏正式制度实施的文化环境。首先,西部长期以来存在两种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倾向:一是把经济增长等同于经济发展,把发展单纯看成是一个经济问题,并把经济增长率作为衡量发展的唯一指标;二是片面地理解“发展是硬道理”的思想,认为只要把经济搞上去了,资源、环境问题就可随经济的增长而自然解决。其次,缺乏一种人与自然、人与环境和谐相处的“天人合一”的自然观,往往把自然当作为生产所利用和支配的对象。这种片面的自然观是与循环经济思想格格不入的。自然界在人类无休止的的破坏下所呈现的报复性反应,已使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传统的自然观,开始认识到人类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的重要性,但是要让人们彻底转变长期以来形成的自然观,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再次,长期以来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的伦理观大行其道,其局限性就在于只考虑眼前的功利与实用,不顾及长远利益,和西部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背道而驰。
四、西部发展循环经济的制度保障
西部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改变现有利益格局,重新构建一种新的制度框架,对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类社会生产关系进行新的制度安排。这种新的制度框架的核心是要将生态环境
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进行新的规制管理,纳入市场运行机制之中。明确生态环境和基本资源的产权关系,并规定其交易和补偿机制。这必将重新构造社会价格形成机制,从而重新调整社会利益分配关系。
(一)西部发展循环经济的产权制度安排
从长期来看,西部发展循环经济需要解决的制度问题的重点,首先是资源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创新。西部资源耗竭和环境恶化的根源在于产权不明晰和产权配置不当,只有明晰的产权才能对滥用资源和污染环境构成阻隔屏障。我国法律规定的资源绝大部分属国家所有,但由于政府管理能力的限制,国家对国有资源产权的实现难以完全落实。因此,西部资源产权制度创新的重点是,突出所有权管理和集中统一管理,强调国家的资源收益权,使国有资源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充分体现,以提高资源使用成本,遏制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行为。
构建明晰的产权制度,就需要把经济活动的责、权、利结合起来,使外部影响内部化,统筹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如在西部地区沙漠化的治理中采用拍卖土地使用权的做法,即明确规定谁购买、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可继承、可转让,在国家拥有最终所有权的同时,治理主体(经济个体)得到土地的占有权、经营权、受益权,从而调动其投资的积极性。
明确环境产权,实施环境容量的有偿使用。对产权难以界定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如空气、河流,可以划分各地区一定的责任范围,如合理分摊环境治理费用和严格法制约束,制定出明确的奖惩规则。对无法避免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可以通过政府作为维护生态环境的代表与污染者之间进行环境产权与排污权的付费许可污染的交易以及排污权的产权交易,充分运用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尽可能减少环境污染和无节制使用自然资源及由内部经济导致的外部非经济。
(二)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对循环经济发展的障碍
缓解城乡差别愈来愈严重的趋势,实现城乡均衡协调发展是西部当前面临的一大社会难题。这个问题不妥善解决,确立循环经济制度就将成为空谈。在努力消除城乡差别,建立循环经济制度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尽快进行循环经济立法,明确消费者、企业、各级政府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把生态环境作为资源纳入政府的公共管理范畴之内。鉴于西部广大农村地区的居民环境意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政府迫于经济增长和就业压力忽视环境保护,甚至对污染企业提供保护的现状,应改革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防范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创造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新的环境保护机制,提高管理的权威性和环境管理的效率。
第二,要有预防农村生态环境破坏的制度安排。乡镇企业在西部经济发展和加速城乡差别的缩小过程中,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然而,掠夺式经营引起资源破坏和环境恶化已经成了西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由于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当,不少地方单纯追求资源开发带来的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当一部分农村地区的生态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恶化。要克服这个问题就必须有预防农村生态环境破坏的制度安排。要坚决杜绝已为城市淘汰的污染型工业进入农村,决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第三,积极推进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目前西部的环境保护基本上采取的是一种政府主导型模式。在推行循环经济,消除城乡差别过程中,政府仍然肩负着历史性的重任。为此,政府应该积极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使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特别是生态农业转变。对于西部这样一个农业发展滞后而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又占据着举足轻重地位的区域来说,发展生态农业,政府的政策引导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切实落实中央财政对西部的转移支付制度。生态补偿机制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手段,这对改进西部生态与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生态补偿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国家应该尽快对西部生态脆弱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式实行严格的控制;通过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生态脆弱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进行补偿,坚定不移地加大对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的投资。可考虑开征西部生态环境建设补偿税,并将征收范围限定在资源开发类企业或者污染企业,将税收的适当比例用于西部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剩余的归中央统一调配。国家应该对现有的环境污染费、矿产资源使用费等地方性收费项目,以环境保护税的法定形式固定下来,同时扩大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并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将环境保护税收入做为西部地方政府综合治理的专项基金。国家应该对有利于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或治理,恢复生态环境的项目给予大力度的税收优惠,鼓励西部发展生态环境整治、污染治理、资源综合利用、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剔除现行税制规定中不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政策规定。同时对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应当通过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给予坚决制止。对于一些亏损或微利的废旧物品回收利用产业,对于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产业,可以通过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政策,使其能够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率。在增加环境(污染排放)税、资源使用税的同时可以对于企业用于环境保护的投资实行税收抵扣。通过专门设立环境技术开发基金,重点支持废旧物品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促进西部环境综合治理等公用性事业方面适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四)加强循环经济的监管机制。制定法律和政策是重要的,落实和监督执行更重要。西部应考虑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门领导和管理机构,赋予更大的执法权限,加大执法力度,使循环经济建设真正有组织保障。要改变过去对领导干部的考核方法,明确将循环经济纳入政府决策者政绩的考核体系,建立新的评价和考核指标体系。各级政府自上而下应该层层签订循环经济建设目标责任制,督促其行使循环经济职能,抑制地方保护主义。要规定各级领导必须在任期内实现辖区内环境和资源的循环性"保值增值",对未完成目标者要依法查处。同时积极发挥中介服务(技术咨询)组织的监督和服务作用,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及时提供国内外的相关信息和服务;为政府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和企业制定环境管理策略等提供决策依据和服务;协助督促政府贯彻落实相关政策等,以促进循环经济的制度建设和发展。
(五)积极培育循环经济主体意识
环境经济制度范文5
【关键词】检察院 环境公益诉讼 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20世纪70年代初期,西方国家环保观念深入人心,许多国家构建了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且对国家检察机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做了明确的规定。
虽然国内学者关于该理论的研究尚且不够深入,实证研究较少,理论研究缺乏实践验证。但是,随着国内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不断出现,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研究有了实践素材的大力支持。本文针对理论研究领域和实践领域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之我国检察机关原告资格问题的分歧,从具体的制度设计角度出发,对问题加以理性阐释。
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环境公益诉讼”(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是公益诉讼中的一部分。当行为人于环境法层面做出违反的行为或者虽然未做出违反行为却做出可能违反的行为,社会任何团体、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就此事到法院,将行为人及其违法行为予以相应的法律制裁。学术界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界定已经达成统一意见,可表述为:环境面临外界人力有意识的破坏时,为了阻止环境破坏的继续发生,保护人类共存的环境,每一位社会个体均可以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讼的一种司法制度。我国学术理论研究界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迥异性、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相通处,形成三派学说,分别为环境公益诉讼学说、环境民事诉讼学说和环境行政诉讼学说。当前,无论是理论研究界,还是司法实践领域,尚且没有相关诉讼概念。
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第一,特殊的诉讼标的。我们需要有意识地规避走入下述误区,即针对认为所有带来环境破坏的行为所提起的诉讼都是环境诉讼的范畴。例如,某市民的水产养殖事业遭到化工厂污染的影响,该市民向法院提出要求化工厂予以一定的经济赔偿和停止排污行为的诉讼不是环境诉讼的内容,而化工厂排污使得河道受到污染,水质严重受到影响,河岸居民向法院提出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和停止排污的诉讼则是关于环境保护诉讼的具体内容。
第二,共同诉讼标的的原告主体既具备特殊性,又具备广泛性。在此类案件中,一切遭遇利益侵害的主体皆有权利发起环境诉讼程序,除了市民主体外,一些环保社会团体和政府环保部门也具备原告资格。为了进一步维护环境公益,检察院也可以参与其中,担当原告主体。
第三,此类诉讼案件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具备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诉讼类型多样,诉讼当事人地位多样,包括“民告民”、“民告官”、“官告民”;环境公益诉讼不需要以损害的发生为诉讼前提。鉴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环境公益受到损害或者有可能受到损害,原告皆可以向法院提讼;最后,环境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的科学可持续发展。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标准无法摆脱诉讼原告资格厉害关系理论学说。环境公益诉讼切入点仍然是“损害”和“利益”。为了保护环境公益,环境公益诉讼的一个明显特点是诉讼原告可以是利益直接相关者,也可以是利益无关者,诉讼原告无须和案件有着直接性的利害关系。研究分析世界上现存的关于环境公益的多样化诉讼制度,可以全面总结出此类诉讼案件原告者的多样身份,分别为普通市民、社会团体、检察机关。本篇论文研究检察院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分析检察院任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相关法律条款不明确的问题和诉讼法中“直接利害关系人”规定限制了检察机关的诉讼权利的问题。
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相关问题
检察院任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相关法律条款不明确。《环境保护法》中第六条法律条款实质上是宣言式的条款,原则化特点过于突出。《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条款明确指出检察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民事审判活动的权利,第十五条条款规定社会团体、各机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享有对侵害国家和人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行政诉讼法》第十条条款明确指出检察机关享有监督行政诉讼的权利。
上述的法律条款规定仅仅说明了审判监督的问题和支持发讼的相关问题,并非对检察机关是否可以以原告者身份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问题加以具体的说明。即便我国法律条文中未对检察院的公益诉讼原告身份问题加以明确规定,然而,为了发挥检察院在自然环境保护上的效力,为居民的生活环境提供坚实的保障,很多地方的检察机关已经走上探索环境公益诉讼的道路。例如,我国海南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出台了关于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的试点实施意见,该意见的第六条指出检察机关可以担任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身份。这一实践尝试为尚不具备环境公益诉讼发起经验的人民检察机关提供了宝贵的意见。
环境经济制度范文6
1.鼓励各商业银行加强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不得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2.对短期出现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对市场前景良好,应税销售未出现下降的中小微企业保持不低于原有的资金支持力度。对增加放贷或抽贷、压贷的银行按增减量绝对值在年终进行考核。
3.引导和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合理确定利率定价水平。充分考虑当前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严格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浮不得超过30%。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中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不得对贷款企业实行存贷挂钩,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强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重复办理担保。
4.鼓励银行安排一定的信贷额度,优先用于商业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保理。推动中小微企业加快持有的商业票据流转,通过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探索成立票据流动机构,促进企业手持商业票据加速流转。
5.加快地方性、社区化金融机构的发展。积极引导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强化地方性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微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引导中小金融机构向辖内镇、区延伸服务网点。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现有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服务机构中设立专门的科技金融服务部门和团队,加强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快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加快科技小贷公司试点进度,鼓励农村小贷公司、科技小贷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采取有效手段,拓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
1.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逐步引导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推动和鼓励担保机构介入发行工作,对首次成功发行票据和债券的企业由政府财政补偿前期发行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积极搭建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合作平台,加大对中小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在场外进行股权融资,对应税销售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引进股权投资或通过股权融资,奖励融资额的1%,最高不超过20万元,获此项奖励企业税收增幅不得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2.积极发展中小企业微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综合运用融资性信用担保公司、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科技引导基金等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工具。探索中小微企业信贷动产抵押新模式。积极发展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协会会员企业,壮大基金规模,政府确保25%的财政引导基金到位。逐步整合政府奖励资金及各类引导基金,充分发挥杠杆放大效应,通过相关平台建设,使其发挥更大更好作用。
3.鼓励企业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加大与国家、省专项资金配套对接力度。国家、省、市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作为不计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加大财政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力度,促进我市经济的平稳发展
1.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上争取信贷规模,对工业企业信贷增量在年度考核办法的基础上再给予奖励,每新增贷款1亿元奖励1万元。
2.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扶持力度。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政策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扩大扶持政策适用范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国家政策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延长至2015年。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经批准可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3.减轻生产经营者个人税收负担。按照财政部文件规定,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严格按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计征个人所得税;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从2.5%下调至1.5%;将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比率,从不低于工程价款的1%下调至不低于工程价款的8‰。
4.优先办理中小企业出口退税。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对中小出口企业按月优先办理退税,中小企业凡退税资料齐全的,实行当月申报当月审核退税。加强培训辅导,帮助企业提高退税申报质量和速度。
5.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对参加省、市政府组织的产品展销活动,给予每个企业摊位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上级已给予补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补贴。
6.实行社会保险缓缴政策。在确保社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企业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通过提供资产担保或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税务机关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意见后予以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1年,缓缴期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利息。
四、加强监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1.加强信贷资金的跟踪和监管,规范企业信贷资金用途,确保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5%的企业,进行资金链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妥善防范和处置风险。
2.加强融资类中介机构的监管。制订我市“融资类诚信中介机构”评选办法,在本市注册登记涉及企业融资、社会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均须参加金融服务诚信中介的评选,以促进服务质量提高和服务费用的降低。中介服务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在贷款服务时,收取相关费用一律不得超过物价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