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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现状范文1
一、我国农村保险的现状分析
我国现阶段的农村保险市场发展处于一个初级阶段,各方面的发展还远远不够,农民的保险意识不够强烈,对保险持观望态度,农村经济的发展程度还不够高,农民没有足够的剩余资金用于购买保险产品,这些原因导致保险在农村难以发展,再者由于保险产品的产品特性以及由于过去的一些客观原因,保险业在我国农村是举步维艰,发展缓慢。
农民的保险意识差距明显,对保险认同度低,风险防范仍处在原始状态。家庭养老、储蓄看病,遇到大难靠亲戚朋友帮助解困,这是广大农村目前保障状况的真实写照。农村由于受经济基础、文化素质、媒体辐射不到位以及保险企业 宣传缺乏的影响,对保险知识知之甚少。发展速度较快,规模小,区域差距较大,发展极不平衡。从区域来讲,南方沿海发达地区农村的保险密度和深度都远远大于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同一地区、同等条件,农民的购买力不尽相同,差距也很大。农户居住分散,网点不健全,展业困难,服务不到位,商业保险在农村的覆盖面小。由于多数农村经济不发达,农户居住较为分散。现在常年在外打工的人数多,流动大。这些因素都给商业保险的展业带来极大不便,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
1.提高认识,积极发展农村财产保险市场。发展农村财产保险市场,既是保险公司履行社会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是其拓业务、求发展的内在需求。发展农村财产保险市场,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健全;另一方面也是现代农业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建设,汽车下乡、家电下乡等扶农政策的推动,农民收入的不断增长,使农村家庭的资产迅猛增加,从而构成了广泛的潜在保险消费需求,其发展潜力必然巨大。各保险主体应高瞻远瞩,充分认识发展农村财险市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才能占尽先机,领先市场。
2.建立健全基层网络机构,努力培育一支高素质的乡村营销员队伍。发展农村财产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举措便是多形式、广渠道发展农村保险网络服务机构。这种网络的结点可以根据地域范围、村落分布和道路状况合理布局,采用先试点再逐步推广的方式建立,这种服务结点应该是以承保和防灾防损为主要功能,兼具咨询、宣传和必要时的初步查勘。由于农村财险市场的客户群以农民为主,文化素质总体不高,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展业,因此,打铁需先自身硬,努力培育一支业务素质硬、作风实、能吃苦的营销队伍是发展农村财险市场的关键。
3.扩大营销渠道,探索发展农村财产保险市场新模式。一是要加大与农村信用社、银行、邮政等机构网络比较健全的系统间的合作,提高业务水平。二是要充分利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合作平台,加强与各镇(乡)政府和村委的联系,大力发展各类代办业务。三是要创新营销手段,设计新的承保方案,尝试采用多险种捆绑式销售方法,将各类车辆、家庭财产、意外险等进行分类组合,以套餐形式开展销售。四是尝试对一些经济相对较为发达、私家轿车拥有量较大的行政村开展VIP团销业务,以促进效益业务的深入挖掘。
4.创新保险产品,大力发展区域性保险业务。目前存在的一些针对农村的财产保险产品都比较陈旧,条款和费率多不适应农村保险市场的需求,即使一些新开发的产品,在营销过程中也遭到冷遇,缺乏吸引力。因此,一是要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努力开发出一批适合农村投保、手续简便、保费低廉、保障适度、条款简明的保险新产品,以满足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二是要针对农村块状经济蓬勃发展的现状,大力发展新型个私工商企业财产保险。三是在各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础上,尝试开办一些有地方特色的商业性农业种、养殖业保险作为补充。
5.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保险普及活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宣传,通过当地居民喜闻乐见的形式,用丰富生动的事例开展宣传活动。要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联系,为普及农村保险活动的深入开展争取配套政策支持,如对某些保险产品给予税收和信贷政策上的优惠,对从事农村保险营销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社保政策的优先权等,从而提高农村保险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和投保积极性,促进保险消费需求的有效转化。
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现状范文2
关键词:车险市场;中小型保险公司;发展模式
一、中国车辆保险市场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国民生产总值的连年快速增长,使人们生活物质水平的也得到快速提升,人们对汽车的需求也带动了汽车销售量的爆发性增长。车险也随之蓬勃发展起来。机动车辆保险的发展速度远远高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在财产保险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从2000年以来,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已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60%以上。从各家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上的份额来看,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目前还仍然属于寡头市场,尽管共有38家中资保险公司经营此业务,但在市场上占垄断地位的仍然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和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三大保险公司。它们占据的车险市场份额达84%,除老三家外的其他中小型保险公司占据大约16%的份额。从其中可以看出中小型保险公司一直处于夹缝中求生存的状态,车险保费收入以及占财险份额都相对较低,这也是导致现在中小型保险公司发展壁垒的原因之一。
二、中小型保险公司车险市场发展现状
从03年开始的全国范围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改革,使得众多的保险公司开始自主开发机动车辆产品和自主厘定费率。这样的转变使得保险公司的费率差异化,车险的竞争越加的激烈,其中也不乏各保险公司之间价格的恶性竞争,价格战的厮杀也屡屡出现,如增加保单责任以吸引投保人或者给予中介回扣从而变相降低保险费率等。这样的厮杀导致众多中小型保险公司车险部分长期性亏损,这种非良性的发展势必会导致中国车险市场的混乱以及投保人的权益受损。因此如何引导或者开发新的发展模式是中小型保险公司亟待思考的。
三、中小型保险公司车险发展模式的探讨
尽管目前的车险市场的利润已经被惨烈的价格战打压的异常稀薄,但是为了争夺市场,夺取市场上的客户资源,从而促进公司其他保险业务发展,很多公司仍然不遗余力得在车险市场中搏杀,所以中小型的保险公司应当对自己的发展模式进行一些思考,从价格战中摆脱出来才是最后取胜的法宝。
1.车险保单的六西格玛质量管理
6σ管理法是1986年由摩托罗拉公司的比尔•史密斯(Bill.Smith)提出,是一种统计评估法,其核心是追求零缺陷生产,防范产品责任风险,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和市场占有率,提高顾客满意度和忠诚度。用到车险保单中,6σ管理则是要从根本上提升保单的质量,从保单承保的内容到保单承保、理赔流程中服务的提升,使得投保人的客户体验达到比较高的满意度,继而投保人会对这样的高品质保险公司有相当的忠诚度。这样中小型保险公司才能在与“老三家”的竞争中显出优势。
(1)保单的费率厘定以及对多种因素的考虑
保单的费率应严格遵循精算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定价,而不是一味的打价格战,搅乱保险市场秩序。现在市场中的车险保单费率厘定的标准单一,未充分考虑投保车辆的其他因素,这会造成对投保人的不公平以及市场效率的缺失。从而严格对费率的厘定以及对其他投保因素的考虑,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使客户得到个性化的产品。
(2)保单承保过程
现在车险市场时常出现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纠纷,大多是由于投保时,人未向投保人解释清楚保险责任的范围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导致投保人产生误解。这样的问题会使保险公司的形象大打折扣,在竞争激烈的市场,这无疑是对中小型保险公司巨大的打击。因而,保险人在开展业务时,要提高自己的专业业务素质,本着专业的态度将车险产品介绍给投保人。
(3)对于定损的流程,保险公司则应当最大程度的加快反应速度,在定损效率上让顾客感受到方便快捷。理赔是否足额也会影响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满意度。
加强对各个流程的管理,人员专业素质的提升,对于提升投保人忠诚度以及公司声誉都是有着重要作用。
2.车险市场的覆盖策略
车险市场已经被老三家占据了较大份额,中小型保险公司要如何立足,这就涉及到公司市场话语权的问题。
市场中有些中小型的保险公司顺利打入4S店,众所周知,4S店一般是只认可老三家这样实力雄厚的公司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这样的模式是值得中小型保险公司借鉴和参考的。
首先从汽修厂切入,与汽修厂签订直赔协议,获得前期合作机会。并且将现有的客户送一部分到此汽修厂进行维修,待达到一定量后,要求汽修厂出本公司的保险单。这样共同维护双方的客户,达到双赢的结果。
然后,将部分的送修车辆分流到4S店,因为从目前4S店的盈利点来看,主要是它的服务,而不是汽车销售,所以将希望在4S店享受高品质服务的客户引到4S店,模仿前面与汽修厂的模式,4S店达到一定送修量后要求出单,与4S店实现共赢。这样又进一步拓展了保险公司的市场。
待两方都合作到一定阶段后,保险公司已经积累了一定量的客户,此时在市场的话语权增强,那些小型的二级经销商一般是跟随大流,则会在4S店与汽修厂的影响下选择与此保险公司合作。这样的一个由点拓展到面,从而延伸覆盖出去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中小型企业占领和瓜分剩余市场。
四、为了避免在现今惨烈的价格战中一味压低自己的利润空间,各保险公司都应当积极探索新的车险发展模式,从产品质量到人员素质的提升,再到市场拓展覆盖的策略。这样,车险市场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脱离价格低质量低的怪圈,实现车险市场的良性发展。(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四川;成都;611130)
参考文献:
[1] 张庆洪,何清,机动车辆保险[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7,8
[2] 熊腊森.浅论6σ经营管理理念[J].现代焊接,2002,(06)
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现状范文3
【关键词】保险业 发展 趋势
一、文献综述
本文利用2006年至2013年的相关保险数据,通过对川内保险市场,保险结构,各市州的地区差异进行实证分析,重点突出了其特点,较之以往的研究,用时间与空间相结合角度来看待问题,并以四川特有的地貌所形成的经济带去对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为未来川内保险业的发展研究提供新视角。
二、统计描述及特征
拥有着独特的自然地貌和历史条件,四川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经济区域,四川经济在西部大开发12省当中,几乎所有的经济指标与工业产量产品均居第一位,已经成为西部区域中心,金融业已成为支柱力量,保险业重要表现突出。
首先,从2006年至2013年来看,四川省保险业整体呈上升趋势,2013年在全国36个省市中,四川保费收入排名第七。保费收入由2006年的240.17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914.68亿元,增长280.8%,。;其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由62.97亿元增长到315.12亿元,增长400.4%;寿险保费从150.14亿元到520.98亿元,增长247.6%;意外险保费从9.34亿元到26.70亿元,增长185.9%;健康险保费从17.73亿元到51.87亿元,增长192.4%(见表1)。
不过保费收入总体上呈现出上升趋势,保费增长势头强劲持续。但增长率呈下降趋势,保费增长率由2007年为39.81%,2011年下降为1.69%;财产增势缓慢而平缓,财产保险保费同比增长率从2007年的49.18%降至2013年的16.06%;寿险增势强劲波动较大,2006年-2010年间,两者线性夹角相差明显,后段平缓态势明显,寿险保险保费同比增长率在2011年和2012同比增长率出现了负增长,分别为-4.25%和-3.20%;意外险增长缓慢,意外险保费同比增长率从2009年至2010年的32.58%降至10.37%;健康险增势明显,健康险同比增长率从2008年至2009年的42.56%降至2.89%,在2011年时,同比增长率出现了-0.67%。
如果仅从2013年来看,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1.61%;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6.06%;寿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7.85%;意外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5.85%;健康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3.79%(图1)。
各险种不仅在同比增长率上差异大,其结构也各异。图2中可以看出财产险费用占保费的比例由2006年的26.2%增至2013年34.5%,其所占比例形势如同一个U字形,与寿险所呈现相反态势;寿险费用占保费的比例由2006年的62.5%增至2008年的69.8%,然后2013年降为56.9%,从2006年至2010年所占比例平稳增长,2011年至2013年慢慢下降,呈现一个倒U字形;意外险费用占保费的比例由2006年的3.9%降为2013年的2.9%,意外险费用占总保费2.0%至3.9%,发展态势呈水平状;健康险费用占保费的比例由2006年的7.4%降至2011年的4.4%,然后在2012年与2013年又开始增加至5.7%,每年所占比例几乎变动不大。
其次,从空间上来看,全省各市州保险业整体发展良好,但是地区之间发展差异大,其中就2013年一年成都保费收入达到400.1亿元,绵阳全年保费达到50亿元,攀枝花全年保费达到16.6亿元,呈非均衡发展格局,险种结构也各异。首先从代表性的几个区域中心城市来看,其中川中成都市保费收入由2006年的98.7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400.1亿元,增长305.3%;其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由29.8亿元增长到153.2亿元,增长414.1%;寿险保费从68.9亿元到246.9亿元,增长258.3%。其次,川西攀枝花市保费收入由2006年的6.82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16.6。
从图表很明显看出成都市、攀枝花市与绵阳市不仅在保费总收入上差异很大,在同比增长率方面差异也是非常明显的,成都市各年财险同比增长率最大为41%;攀枝花市各年财险同比增长率最大为30%,但攀枝花各年财险同比增长率最大达到203.6%,在寿险保费方面,攀枝花2009年至2013年增长缓慢,同比增长率一度出现了负值;绵阳在2011年寿险同比增长率为-61.70%(见图3)。
三、结论及启示
(1)四川省保险业经过2006年至2013年的发展,整体上呈上升趋势,就同比增长率来看,发展势头强劲,仅就2013一年,总保费收入达到914.68亿元,相对2012年的保费收入增长11.61%。
(2)就其增长率,整体呈下降趋势,其中财产险的同比增长率在16%至25%在正常的增长范围,但在2009年前后同比增长率出现了显著地增长可能因为2008年地震即巨灾的影响;寿险同样在2009年前后同比增长率出现了如同财险的情况其原因也是巨灾的影响,2011年和2012年同比增长率出现了负值,可能因为国家实施了四万亿的计划,全民医保的覆盖,使得很多人在寿险商业险方面不会有多需求,但是随着经济从2008年金融危机的慢慢恢复,加上社会老龄化结构的影响及近年来重大疾病的频发,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所以2012年至2013年寿险的同比增长率在回升;与寿险一样意外险与健康险在2006年至2013年出现了同样的情,但增势平缓。
(3)各险种的结构各异,其中从2006年至2013年来看,寿险费用占总保费56%至69.8%,产险费用占总保费22%至34%,意外险费用占总保费2.0%至3.9%,健康险费用占总保费4.5%至7.4%。随着国家政策实施,全球经济影响,人民意识提高,老龄化的加剧,在保险结构上各险种的调整和各险种同比增长率变化具有相同的变化趋势。
(4)四川各市州间保险行业发展不均衡。成都、攀枝花与绵阳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导致保险市场的规模的不同,在图3中很明显反应了。成都作为四川的省会城市为其最发达的市州,同样其保险市场规模为最大;产业结构不同,导致保险险种的需求不同,成都作为最大的商贸城市,成为财富与人口快速聚拢之城,对财险与寿险的需求都比较大,因此平更快,攀枝花作为钢铁城市,人口迁出相对迁入流动大,在经济危机大环境的影响下,财险与寿险的同比增长率都不太高,绵阳作为电子工业与高科技城,可以看出对财险的需求较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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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现状范文4
关键词:农业保险;保险公司;险种;保费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在我国的经济成分中,农村经济占有重要地位。但是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因而转移农业生产中的巨大风险,保护广大农民的生命财产和经济成果不遭受意外损失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完善,目前,农村的自然灾害补救渠道主要依赖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商业保险补救占比非常低,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商业保险甚至没有涉及。但是单一的救助渠道并不能满足救灾的需要,因此,大力发展农业保险,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农民利益、解除农民后顾之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所谓的农业保险,是指对种植业(农作物)、养殖业(禽畜)在生产、哺育、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机构通过保险的形式,组织农业从业人员集体互助,使受损单位或个人得到应有的补偿,以便及时恢复生产,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我国农业保险是在近二十几年的时间内才逐步发展起来的的,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与城市保险市场相比,尤其是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农村对保险的需求相比,农村保险的发展速度却非常缓慢,远远不能满足“三农”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社会的发展。目前,农村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1农村保险种类单一
无论是从保险公司数量还是从农业保险品种上来说,目前的农业保险都不能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与城镇居民不同,通常农民将财产保险放在第一位,而将人的身体的保险放在最后一位,然而保险公司在险种开发上基本上是以自我为中心设计保险产品,条款中的投保条件、费率、可保范围、缴费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变、不可选择的,缺乏灵活性,抗风险能力也就较弱,尤其是专为农村设计的险种少,针对性不强。
1.2保险费用标准过高
由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作物的损失率和养殖物的死亡率通常较高,农业保险的费率也就通常高于一般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费率,因为只有通过较高的保险费率,保险公司才能够弥补成本甚至盈利。但是对于广大农民而言,这样的保险费率使得他们很难承受,再加上大部分农民的保险意识淡薄,所以很多农民普遍认为买保险是一件多余的事情。因此,当灾害来临的时候,受到损失的农业经济无法得到足够的农业保险的补偿,影响当地农业的恢复和发展。
1.3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主体数量少
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的概率高,损失巨大而且覆盖面广,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相对更高,从事农村保险有可能使得保险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追逐利润的天性使得作为商业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农村保险。而专门从事农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没有能及时进入部分落后的农村开展农村保险业务,使得部分农村的保险业务呈现出相对萎缩的局面。
二、拓展农业保险市场的对策
完善的保险市场必须具备四个要素:主体要素、客体要素、资本要素和生产要素。一个保险市场的发展,不仅需要成熟的保险人,也需要理性的投保人,农业保险业的发展更是如此。因此,拓展农业保险市场除了国家的政策支持外,还要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两方面下足功夫。
2.1培育农业保险市场上的消费者
农业保险解决的不仅仅是农业的再生产问题,更主要的是农民的生活问题,这与农村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应把农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障放在一起考虑。对于农民来说,首要的问题是满足他们对于衣食住行的需要,所以在整个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农业保险只能排在较后的位置。当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后,便可以通过普及保险知识、提高保险意识来培育农村保险消费者了,这其中可采用的方法手段很多,例如组织保险知识讲座、挨家挨户讲解等等,让广大农民真正的了解保险、认识保险、购买保险、宣传保险,促成农业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
2.2适时创新险种
农业保险在原则上要做到低保费、低保障、责任宽,农民易于接受,因此保险公司应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对原有险种进行技术改造,重点开发一些收费低、保额低、责任宽的适销对路的新险种,满足农民的需要,还应根据农业保险的分类有针对性的开发相应的险种。对于贫困和富裕地区的农民,也应该针对他们的经济状况和不同需求设计不同的险种。
2.3扶持保险公司发展
由于农业保险赔付率较高,所以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也相对较大,所以国家财政和各级政府应该对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给予一定的地方性的税收优惠,在鼓励这些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让利部分所得给广大投保户,适当降低农业保险的保费费率,增加农业保险供给。另外,各地应逐步加大金融保险行业的开放步伐,还要积极吸引专业的农村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开展业务。毕竟,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开发的产品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除此之外,政府应该积极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政策、法律、经济等各个方面给予农业保险的扶持。同时继续推进科技兴农、减负减税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在物质层面为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李霄震.农村保险存在的弊端及建议[J].浙江金融,2007(12)。
[2]曹凤鸣.对加快发展我国农村保险市场的思考[J].金融与经济,2007(9)。
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现状范文5
一方面责任保险发展严重滞后于保险业整体发展。2011年,我国责任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为146.35亿元,占财产保险业务的3.1%,相对国际平均水平差距很大,同期,在发达国家责任保险一般都占财产保险的20%以上,美国则超过40%,其责任保险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另一方面,大量的侵权损害赔偿由政府买单。如2000年河南洛阳东都商厦火灾造成309人死亡案,2002年汤山395人中毒42人死亡案。据统计,责任保险在这些案件中没有任何赔付记录,缘于肇事企业或个人没有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在加害方无力对受害人进行损害赔偿的情况下,为维护受害者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稳定,其损害赔偿只能由政府承担。实际上是全体纳税人为某一个体的经营风险买单,不仅有违社会公平原则,更影响了社会资源配置的合理性。
二、我国责任保险制度反思
审视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现状,我国责任保险制度中存在的产品和服务供应不足、法律环境不完善、政府工作错位等现象。
1、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供应不足
首先,责任保险产品的设计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已经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迈向信息经济,但是责任保险产品设计思路,还是寻求法律、法规对损害赔偿的规定,远远跟不上日益发展的新经济、新技术、新行业、新产业。这些责任风险催生了对保险产品的新需求。其次,市场上责任保险产品“大一统”特征十分明显,缺乏不同产业、行业的专属产品,比方说,大型商场与歌舞厅的责任风险特征差别很大,但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则完全一样。责任保险产品的产需不能吻合抑制了市场需求。再次,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习惯于价格竞争的低层次竞争阶段,盲目追求保费规模,无视产品和服务升级的重要性,缺乏产品创新的驱动。
2、法律环境不完善
我们说,人们行为的规范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体(包括个人或组织),其特征是个体是否遵守只影响本身的福利,而不涉及其他主体的福利,即个体行为的遵违不具有外部性。另一种,可称为社会规范,其特征是个体是否遵违会影响到的其他个体的福利,即个体的遵违具有外部性。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对个体是否遵违的外部性具有普遍约束力。比如法律可以规定不准杀人,但不能约束自杀,这就是我国商业保险采用自愿投保的法理所在。但是,对于个体侵害他人后的损害赔偿能力保证,法律则少有约束或缺少刚性约束。比如,消防法第33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显然,本条法律规定只是授权性规范,行为个体可以选择做或者不做,没有任何约束作用。可以预见,假如再有东都商厦的火灾的善后,肇事者还可能会“耸肩摊手”,兜底的还是政府,无奈的还是受害者。目前,我国除了交强险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的强制保险外,其他责任均为自愿保险。如广泛涉及民生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等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亟待相应的法律环境不断完善。
3、政府工作错位
政府机构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和公共秩序的维护者,依法行政是基本要求。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已经意识到责任保险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事件中的“抗震”作用,陆续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文件的形式,要求区内相关行业投保责任保险,形成责任保险地方性强制制度。这本身是降低政府应付突发性安全事件成本的有效措施。但是,地方政府机构却采用招标形式选定保险公司共保、统保方式为本地区投保企业提供服务,同时,否定企业在其他保险公司购买的同类责任保险产品。在保险费由投保企业承担的条件下,对服务商的选择,理应是谁出钱谁做主。政府的这种做法不但有越俎代庖、设租、寻租之嫌,更以行政手段直接干扰市场规则,限制了本地区责任保险市场公平竞争,进而制约了本地区责任保险的良性发展。
三、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纵观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从财产保险到人寿保险,再到责任保险,及至当代,责任保险历经百年的发展,已发展成为具有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和应用价值的保险业务。诚如学者所言“近代以来,由于对他人身体、财产权利尊重的观念日受重视,责任保险亦随之不断扩张,现已成为保险业中一大主流”,在现代保险中,责任保险已成为保险市场上的一项重要业务,责任保险发达与否,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志。建立并完善“政策引导、立法强制、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责任保险制度,规范责任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经济补偿与社会管理功能,充分保障受害人的经济利益,缓解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是国家运用市场手段管理社会风险的重要途径。
1、政策引导
一方面,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相应的政策,引导、激发并保护保险公司责任保险产品创新的积极性。保险公司要牢固树立产品竞争和服务竞争的理念,把握社会生活发展趋势,创新并细化责任保险产品满足市场需要。另一方面,国家对于关乎到新兴产业兴衰的责任保险产品,可以在其税收或转移支付上进行政策倾斜,激发责任保险产品供需两旺。
2、立法强制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的基础。不断完善社会生活各领域法律制度,为责任保险创造必要的法律条件。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强制投保的基础上扩大责任保险的强制面,尤其在风险程度大和危害严重的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如石油、化工、建筑施工行业以及人群聚集的经营场所、运动场所等行业。
3、政府推动
首先,各级政府坚决摒弃圈地、包办、代办的工作方式,对企业和市场所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其次,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社会发展情况和水平,基于最大限度保护受害者利益,对强制性或区内强制性责任保险制订本地区的实施标准,如侵权责任中的每人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等做出刚性要求,明确监督组织强制保险推进的职能机构、处罚权力和责任等。
4、市场运作
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现状范文6
[关键词]巨灾;保险机制;发展现状;发展趋势
1 当前我国巨灾形势越来越严峻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自然灾害发生频繁,所生成的经济损失也越来越大。如1991年的淮河流域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洪涝灾害;1998年的长江特大洪水灾害;2005年、2006年多个沿海地区遭受了多次台风袭击;2008年又遇到了特大冰雪和地震两次自然灾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和财富的聚集,巨灾所造成的重大损失已形成了不断扩大的趋势。据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显示,近10年来我国因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维持在2000亿元人民币左右。以2008年的冰雪灾害为例,造成的经济损失就高达1500亿元之巨,而这次汶川地震波及全国的经济损失更是难以估算。
已有研究成果表明,年度灾害经济损失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小于2%时,对国民经济产生的影响相对较少;而大于5%时,对市场物价和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则相对较大。与其他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的灾损率处于较高水平,如美国的灾损率为0.27%,日本为0.5%。我国灾损额与国家财政支出的比值,低时维持在10%左右,高时达到30%以上,而美国的这一指标还不到1%。因此,我国巨灾损失严重。
2 我国应对巨灾风险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还不完善。早在1951年,国家就制定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至1952年年底,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的财产绝大多数都办理了保险,而这些保险的责任范围中已包括了地震等巨灾风险。后来,在一些省份相继开办了以大牲畜和农作物为对象的农业保险,直至1959年国内保险业务全面停办。这一时期,可以算是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初始阶段。
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针对企事业单位的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范围均包含了洪水、地震等巨灾风险。同时,居民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中也包括了各类巨灾风险。但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各保险公司受偿付能力的限制,分别对地震等巨灾风险采取了停保或严格限制规模、有限制承保的政策,以规避经营风险。2001年9月,
4 尽快建立并完善巨灾保险制度
目前,全球已有1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充分利用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减轻政府在巨灾减损中的责任,维持政府财政的稳定和安全。因此,我国应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尽快建立完善巨灾风险保险制度。
首先,确立巨灾保险的政策性地位。国家应制定法规明确巨灾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地位和巨灾保险的强制性,规定各商业性保险公司必须把地震、洪水、冰雪、台风等巨灾保险责任从其他保险条款中剔除,列为综合性保险的承保责任。各商业性保险公司必须接受政府委托经办巨灾保险业务。同时,国家应对巨灾保险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其次,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国家巨灾风险准备金由政策性保费收入部分、财政预算按一定比例计提部分和国家向商业性保险公司征收的一部分营业税组成。商业性保险公司出于保证偿付能力的考虑,同样需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主要由每年总保费收入中提取的部分、巨灾保费及其专项资金的运用收益组成,以增强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
再次,建立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间的合理分担机制。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对于巨灾保险应采取限额承保方式,如将家庭财产的巨灾风险责任与企业财产的巨灾风险责任明确为分别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家庭财产巨灾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由政府承担大部分,未承担部分由家庭自己投保或自我承担;企业财产巨灾保险则属于商业性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
最后,建立巨灾保险的再保险体系。借鉴发达国家再保险发展的经验,积极培育发展国内再保险公司,大力培育专业再保险经纪公司,活跃再保险市场。同时,应进一步开放我国保险市场,引进资金实力雄厚、业务技术精湛、经营经验丰富的国际知名再保险公司和组织,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英国劳合社等公司和组织,增强国内保险市场的风险承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