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市场的特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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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市场的特征

财产保险市场的特征范文1

一、保险市场不正当价格竞争的形式,原因及危害

通过深入基层调研发现,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市场的价格竞争相当激烈,已成为各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最主要的竞争手段,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一是在现有的保险监管体制下,采用违规支付无赔款优待和超标准违规支付手续费,变相降低费率,有些公司对客户支付的无赔款优待和手续费合计达到了保单保费的40%~50%,这一形式主要存在于机动车辆保险和银行、行政部门集中业务中;二是违规违法支付现金手续费和现金无赔款优待;三是不顾承保风险直接降低保险费率或扩大保险责任,变相降低费率争抢市场,这一形式主要存在于非车险业务中;四是以其他各种名目向大客户返款来变相降低费率,这一形式主要存在于大型工程和企业保险业务中。

在市场经济中,价格竞争自始至终都是竞争的最主要手段,因为价格本身就是调节市场供求平衡的“看不见的手”,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在保险市场中也是如此,无非价格是以保险费率的形式来表现。而在我国,为何保险市场中的价格竞争会以各种不正当的形式出现呢?究其原因有:第一,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时间较短,保险监管对具体的经营手段管理过多、过严,而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的管理则过于放松,造成保险公司只能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手段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提高市场占有率;第二。保险产品的同一性和陈旧性已不能适应现阶段保险市场的需求。尽管从2003年1月1日起车险费率改革全面启动,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制定车险条款和费率,但是由于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大同小异,因而改革的结果主要是各公司的保险费率的大幅度下降。从一年来的改革情况看,消费者选择车险产品的时候,注意力仍然主要集中在低价格上。

在市场经济中,价格竞争能促进企业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我国目前保险市场中的价格竞争的表现形式来说,企业的价格竞争存在一定的弊端:(1)变相的操作手段是暗箱行为,不能在企业经营核算中正常体现,使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果严重失真。造成决策者不能获得真实的决策信息,导致经营决策的失误增加;(2)以这些形式存在的变相操作,目的是适应保险市场竞争的需要,但却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诚信原则,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形象;(3)这些变相的操作在其过程中往往与埋单,变通现金、做假赔案行为相伴,容易引发相关人员的经济犯罪;(4)价格竞争过度,以致于不顾风险无限制地降费,导致保险业的风险累积加剧,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二、价格竞争面临的挑战

21世纪的世界保险市场发展潜力巨大,这将使我国国内保险公司的主导地位受到严峻挑战。

1.全球保险市场自由化是必然趋势。不管是美国、日本。还是西欧各国,都已纳入了全球保险市场自由化的范围。日本汽车保险一直采用算定会费率制度,1997年,受日美保险框架协议的影响,部分汽车保险商品的保险费率进入部分自由化。1998年7月,日本政府废除了各保险公司的算定会费率使用义务,保险费率完全进入自由化时代。韩国也是如此。2003年1月,中国保险市场车险改革正式实施,各家保险公司均根据自身的经营数据和目前车险市场的实际,制定了车险条款和费率。价格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竞争的主题。将在保险市场全球化、自由化过程中,对我国民族保险业带来最严峻的考验。

2.价格竞争是市场经济各阶段。各竞争主体之间最基本、最有效的竞争手段。服务。品牌、人才、技术的竞争都是建立在价格竞争基础上的。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是服务,若在同一档次的细分市场上没有价格优势,则不可能在竞争中站稳脚跟。而我国的财产保险市场尚处在初级阶段,保险产品的需求方尚未形成成熟的保险消费观念,在这样的市场中,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的第一标准就是价格,往往根据同类保险产品市场上的价格选择价格低的公司投保,价格竞争是各家保险公司占领以及扩大市场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由于国外保险企业往往在其他优势的配合下,采用直接的降价来占领和扩大市场,因此,价格竞争策略是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在加入WTO以后急需面对的挑战。

3.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利润主要来自于承保利润。据分析,这种利润结构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由我国的保险产业政策所造成的。一方面是条款费率的制定缺乏科学性和高度同一性。保险市场充分竞争以前。费率由政府确定,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费率,使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均有较大的盈利空间,因此有比较大的降价空间。2003年以前,由于非寿险精算制度不完善,保险市场损失率数据测算不准确,由此制定的费率不能反映保险市场真实的风险状况。在2003年车险改革后,其费率水平过低又导致了车险市场车辆险赔付率急剧上升,造成车险业务的大面积亏损。另一方面是2003年以前,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制过严,使财产保险公司资金难以进入资本市场,以获取资本市场的平均利润率,限制了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盈利空间。由此,过度价格竞争将导致保险市场的平均价格大幅度下降,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承保)利润,严重削弱其竞争力,甚至威胁到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三、入世过程中财产保险价格竞争的策略

1、加大保险资本运作,改变现有的经营利润结构。保险市场自由化所造成的结果就是企业的承保利润下降,甚至承保经营亏损,英国在这方面是个典型的例子,从1999年起英国的车辆险市场已连续三年亏损。就国内财产保险公司来说,自从车险保险市场全面自由化以后,也出现了相类似的情况。2004年2月1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入资本市场”,“使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导力量”,从而放宽保险资金经营范围,使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各种障碍彻底取消。由此,各公司应将保险资金的资本运作作为公司调整经营结构的重点,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研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将总公司改制为金融控股公司,将保险业务由专业子公司来经营,利用保险资金向其他行业渗透,实现专业化经营与多元化经营相结合。中国人保已经于2003年成功改制,并成立了控股公司、人保财险公司和人保资产管理公司,为中国保险业提供了成功改制的典范。利润构成多元化,可以大大提高保险资金营运的盈利能力,为迎接全面价格竞争奠定基础。

2、加强对保险经营成本的核算,努力降低成本,从而降低保险费率。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主要包括保险赔款、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税收和利润附加值,这里将主要分析保险赔款和销售费用。

保险赔款是保险经营的主要成本,它取决于保险公司所经营业务的费率、风险程度、风险管理及防范水平。查勘理赔等,带有很强的技术性。这就要求国内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大对科学技术投入(包括人、财、物的投入),设立相关机构,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并优化所经营的风险。同时加强对理赔定损人员的考核和培训,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压缩赔款水分,尤其要加大对保险诈骗案件的防范与查处,从而减少保险赔款,降低经营成本。

财产保险市场的特征范文2

关键词:寡头市场费率协议竞争模型市场效率

尽管车险费率改革作为一项保险制度改革不同于车险价格改革,但它毕竟是围绕车险价格这一市场的核心要素展开的,而且必将带来车险价格的竞争.尽管车险费率管理体制改革不同于市场化,但此项改革毕竟有助于加速车险市场化进程的步伐。为了防止车险“价格大战”,尽量降低改革对车险市场乃至整个保险市场的“负面”影响,维护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各地财产保险公司纷纷组织起来,签订车险费率协议。然而,车险费率协议不可能持续下去,更不能给各保险公司提供一个公平竞争和合作的平台,把车险市场真正导入一个有序持续的发展道路。

车险费率协议的形成

我国保险业虽然具备了竞争性市场的基本特征,但总体上看仍然属于寡头市场,这是车险费率协议形成的市场背景。

首先,车险市场的竞争主体的寡头特征明显。尽管目前有几十家财产保险公司,2004年保险市场集中度有较大幅度下降,但人保、平安财产两家产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仍在60%以上,加上太保财产,三家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仍然在70%以上。因此,中国保险市场属于典型的寡头市场。

再次,“串谋”是寡头垄断市场独有的特征。现代经济学的奠基人亚当斯密认为:“同业中人甚至为了娱乐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但是他们谈话的结果,往往不是阴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从表面上看,我国车险费率协议的形成是行业的自发行为,目的是为了加强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的“协作”和“合作”。但从本质上讲,这种费率协议带有明显的“串谋”特征,是一种公开的价格“串谋”形式。一方面,各家产险公司就像一家保险公司一样联合行动,希望与其他同类公司开展合作,并对获得的利润进行瓜分;另一方面,各产险公司又害怕其他公司的行为对自己不利,明里暗里进行竞争。

我国车险费率协议的持久性分析

车险费率改革后,车险市场的竞争将在一个更高的平台上展开,而且竞争的手段更趋多样化,竞争的内容更丰富,程度更加激烈。为了减少由于竞争带来的多败俱伤,各保险公司不得不达成协议。但在寡头市场结构下,这种“默契”能否持续下去值得深思。

从“囚徒困境”这一简单博弈原理看,我国各产险公司都是车险市场博弈的局中人,而且它们都是理性的,同时知道竞争对手也是理性的,每个产险公司都试图使自己的报酬最大化。如图1所示:

图中左上三角形中的数字为A寡头垄断产险公司的利润,右下三角形中的数字为B寡头垄断产险公司的利润。从上图可见,保险公司之间通过“串谋”(签订费率协议),其收益是巨大的:利润翻了一番,从5万元增加到10万元。然而这种状态不会进行下去,因为两个寡头垄断财产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市场份额仍然会相互竞争。A公司认为:如果B公司不降低费率,自己也不降低费率,则双方都能获得10万元利润;但如果自己单方面降低费率,那么就可获得13万元的利润。显然单方面降低费率比“串谋”(遵守费率协议)要划算得多。如果自己的竞争对手(B公司)降低费率,而自己保持原来的费率,则自己的利润为4万元;但是如果自己也降低费率,那么,利润将增加到5万元。因此,不管竞争对手(B公司)是否降低费率,自己降低费率的境况总是更好。同样,B公司也会做相同的思考,其结果是,A、B两家产险公司都降低费率,这时每家公司的利润均为5万元,比串谋时减少了一倍。

在这场简单的博弈中,如果A、B两个产险公司都根据自身的利益行事,结果两家公司的处境都比较糟糕;如果他们能够聚在一起并达成协议,并“威胁”对方不要偏离协议,那么两人的处境都会更好。由此可见,在寡头垄断型市场结构下,我国车险费率协议实际上就是参加协议的各产险公司之间的一场博弈。尽管费率协议对各产险公司有明显的好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整个保险市场的发展,但因存在较强的竞争,这种费率协议要维持下去并不容易。

车险费率协议对保险市场的影响

我国车险费率协议面临的最大困难是自觉执行问题。现假设由A、B两家产险公司构成的一个双寡头车险市场,其中每个产险公司都可以通过“串谋”(费率协议)来限制降价或进行竞争,那么,根据上面的分析,费率协议面临的主要困难是任何一个协议成员公司进行欺骗都是划算的。因为长期以来,我国车险费率属于政府垄断型的高费率,在寡头垄断市场结构下,存在车险费率协议的成员进行欺骗的激励因素——价格与边际成本之间的巨大差额(如图2所示)。这种价格与边际成本之间的巨大空间为车险费率协议的每个成员进行欺骗提供了很强的激励。由于保险商品基本属于价格高弹性商品,如果费率协议的所有其他成员公司都维持车险费率不变,余下的这个公司就会从较低的车险费率中获得更多的好处;但如果参加费率协议的许多成员公司都采取相同的欺骗行为,那么费率协议将难以发挥作用,甚至自动解体。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模型如图2所示:

上图中,假设所有加入车险费率协议的产险公司都面对相同的固定的边际成本。图中给出了车险市场需求曲线和参加车险费率协议的财产保险公司的联合利润最大化的车险商品服务量QC和费率Pc——即参加车险费率协议的成员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但整体的边际收益并不等于任何产险公司的边际收益。任何一个产险公司都认为它可以欺骗参加协议的其他公司并且不会被发现。如果它降低车险费率,使之略低于Pc,并且由此增加市场份额(车险商品销售增加),那么该公司从额外增加的一单位车险商品中将赚取接近Pc减去边际成本的利润。我国车险价格由于长期实行国家定价(几乎是垄断价格),以至于车险费率(价格)大大高于边际成本(车险费率改革后各公司下调费率的空间就足以说明这一问题)。由于各财产保险公司的经济处境不同,而对各公司应该占有多少市场份额,协议并没有规定一个原则,这样,那些自认为受到了不公平待遇的公司最有可能对“费率协议”进行欺骗。

由此可见,车险费率协议对保险市场的影响应该说是十分明显的:

费率协议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各成员公司能否自觉执行的问题。如果政府和保险监督管理当局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或约束各保险公司之间的“串谋”行为,那么,各保险公司很可能利用“费率协议”作掩体,共同抬高车险价格。另一种情况是,参加费率协议的某些成员往往通过广告等媒体承诺其价格不高于任何其他公司。这对车险消费者来说似乎是一件好事,但实际上可能导致更高的费率,甚至在高利润的驱使下有可能冒违法的风险而进行合谋,阻止其他公司进入本地市场,限制竞争,不利于推进保险市场化进程。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全面开放,中外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并不在同一水平,像我国这样一个保险潜在资源丰富的国家,国内产险公司最有可能对费率协议进行欺骗。因为维持车险费率协议必须支付大量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成本,必须具备对违反协定者严厉而行之有效的惩罚机制。在都缺乏完善的组织系统的情况下,根本无法获得作为核定所谓行业平均成本之基础的成员公司的真实成本信息,而且其内部更加缺乏严厉有效的制裁手段。另一方面,车险费率协议可能将车险市场显性问题“隐蔽化”,给保险监管部门带来一种失真的信息——有行业自律把守,以至于在履行监管任务时有可能被有意或无意地放松警戒。

费率协议扭曲车险价格信号,导致严重的激励问题。有效的保险费率应该是能够反映承保风险的预期损失成本、承保人的费用率水平以及适当的利润率。然而,车险费率协议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费率根据不同投保人、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损失成本预期的不同而变化的可能性,是不同投保人、不同地区以及不同时间费率水平的一种平均,导致了低风险投保人以及低风险地区对高风险投保人和高风险地区的保险费补贴。这一方面使得高风险的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低于其损失成本,即从事高风险的成本没有完全内部化,有一部分由其他人代为承担,这就会激励其进行高风险活动。另一方面,低风险的投保人也没有从其较低的损失成本中获得适当的奖励,其收益也没有完全内部化,这就会减弱其加强成本控制的激励。上述两个方面的效应组合是社会损失成本的进一步增加,保险在降低社会总风险成本方面的效率被大打折扣。而成本上升带来的费率进一步上升又加重了交叉补贴,激励机制的扭曲程度更严重。对产险公司来讲,费率协议使车险费率难以随不同时间损失成本以及自身经营成本的变化而变化的特征,大大削弱了降低保险成本和进行产品创新的激励作用。

车险费率协议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福利损失。费率协议旨在维护较高的车险费率,这对保障消费者未来可得性赔款利益,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固然有一定作用。但车险费率协议往往使费率监管更多地站在保险公司立场上和协调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利益冲突的立场上维持较高的费率,过分强调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发展,造成保险消费者保费支出的增加和福利的损失。

车险费率协议降低了社会福利和经济效率。车险费率协议形成过程中较高信息搜集成本必然会降低效率,也就是说存在费率形成机制的帕累托改进。同时,费率协议给人造成产险公司具有无限理性的错觉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消费者总是相信产险公司的理性化和同质性,不去认真努力辨别车险市场上保险公司的优劣,保险公司也不具有为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降低成本的外在压力。从而导致更加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社会福利和经济效率进一步下降。

车险商品属于高弹性商品,各产险公司如果想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就必须采取降价的方式。由于各财产保险公司所处环境迥异,对那些状况较好的公司来说,如果没有行政力量的支持,车险费率协议是明显不划算的。这必然降低保险行业的整体福利和效率。

综上所述,在保险市场尚不成熟,车险市场法律和保险监管模式尚不确定,保险企业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费率协议具有调和过度竞争和市场矛盾的短期效应。但长期看,费率协议的效率也值得研究,更不能代替法规的作用,毕竟费率协议是与保险市场化相违的。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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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保险业发展现状分析

(一)保险业务长足发展,对经济、社会的保障作用日益增强内蒙古保险业恢复至今发展迅速,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内蒙古保险费收入从1980年的97.9万元发展到2010年2155372万元,总体增长22016倍;内蒙古保险密度和深度也不断增加(表2),这对人民生活安定和企业正常运作起到了重要的经济补偿与保障作用。(二)保险主体增加,市场竞争趋势加强1996年之前,内蒙古地区保险市场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独揽业务,到2010年底内蒙古保险市场主体已大幅增加。其中财产保险公司15家、人寿保险公司家,并且新老公司都加快了向各盟市延伸的步伐。市场主体的增加进一步提高了保险网络覆盖面,拓宽了保险服务领域,市场机制逐步形成,竞争效应开始显现。此外,保险中介制度的实施初见成效。2010年底内蒙古有专业中介公司49家、保险兼业公司2914家。形成了种类比较齐全、遍布全区、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的中介市场体系。伴随着中介市场的不断发育,一个主体结构比较完善、初具规模与活力的保险市场,也已经在逐渐形成。(三)寿险、非寿险业务趋于合理化1996年按照《保险法》的要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实行产、寿险机构分设。这种严格的分业经营极大地刺激了寿险的发展,非寿险业务比重逐渐下降。1998年全区寿险首次超过财险业务收入。这表明业务结构已开始改善,市场适应能力加强,寿险营销业务全面展开,在整个业务的比重不断上升;产险公司也做调整,优化险种结构,降低高风险业务,增加了工程保险,责任保险等效益型险种业务。

内蒙古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险市场主体竞争能力不均衡2010年底内蒙古保险市场虽然有30家公司,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各盟市均有机构,其他保险公司大多只在呼和浩特市设有。并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凭借自身网点多、分支机构多的优势,几乎垄断了全区大部分的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业务占比分别为44.99%和44.39%)。其他保险公司尚无法与之抗衡。内蒙古保险市场主体没有经过一个完善的发展过程,长期以来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两家国有保险公司普遍存在着重展业轻防灾、重规模轻效益、营业费用过高、管理不严、效率低、人情赔款、忽视服务的情况。经营管理方式的落后,必将制约内蒙古保险业的竞争能力和发展潜力。(二)业务规模偏小,与沿海城市相比尚存在差距保险业近年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市场开拓只是刚刚开始,开发的力度仍然不够,与国内各地区比较也存在差距(见表3)。2009年保险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76%(见表1),全国排名倒数第三;保险密度为707.29元,全国排名21,且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说明内蒙古保险事业的发展仍处于初期阶段,保险市场的潜力巨大。(三)保险监管水平较低监管不力是导致市场非理性竞争和盲目追求保费规模的主要原因。在1998年以前,我国保险业的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由于人行保险监管人员缺乏、监管力度不够,区内保险公司无证经营、擅自提高保险费率和手续费的现象普遍存在。2001年中国保监会呼和浩特特派员办事处成立才使情况有好转,使监管工作得以加强。但内蒙古地域辽阔,国有保险公司分支较多,加之近两年新进入内蒙市场的机构如中国大地保险、中华联合保险等公司也加快了在盟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步伐,内蒙古保监局监管人员的数量已出现短缺,跟不上保险公司快速扩张的监管要求。(四)保险中介人制度不够完善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离不开健全的中介机构,内蒙古保险公司展业主要以个人和兼业为主,其他中介机构所发挥的作用很有限,虽然也委托银行保险业务,但业务并没有搞起来。在个人人展业中,由于个人人素质较低和保险公司缺乏必要的约束,尚存在误导投保人的现象。保险公司发展较快,可是各保险公司的资金状况限制了其业务拓展。(五)保险业务险种结构尚不合理目前,内蒙古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主要来源是———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而责任保险、农业保险处于较低的水平。内蒙古各家财产保险公司把业务重点集中在机动车辆保险上,必然会出现不正当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从而加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在寿险业务中,内蒙古保费收入大部分来自普通寿险产品,而分红产品和健康保险所占比例却较低。说明居民对保险产品的认识还存在差距———寿险产品除保障和转嫁风险之外还带有一定的收益功能。

财产保险市场的特征范文4

第一,保险监管的规范化。我国已经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一方面要履行人世的承诺,另一方面要与国际接轨。因此,我国的保险监管除了监管方式将会逐步转向偿付能力监管为主,还会形成监管内容的透明化、监管依据的法制化、监管过程的程序化。

第二,保险展业的中介化。现代保险经营的基本特征是两头在外,展业和理赔由保险中介,而保险公司的重心是做好保险投资。我国目前通过保险人展业已经达到70%,未来随着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和保险条款费率的市场化,保险经纪人的展业量还会增加,整个保险业将呈现展业中介化的趋势。

第三,保险投保的理性化。随着国民保险知识的普及,投保人对保险商品的购买将由过去的盲目凭感性或关系购买转向理性购买,客户将有目的地选择其认为自己需要的保险商品。

第四,保险经营的电子化。由于电脑和保险知识的普及以及保险竞争的加剧,保险经营电子化的进程将会大大加快。一方面,网上销售会增加,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联网将会加快保险理赔的速度。

第五,保险条款费率的市场化。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发育的日趋完善,各保险公司已经初步具备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能力。各保险公司不仅有必要,而且有能力逐渐按国际惯例自己根据市场需求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以便提供个性化产品。

第六,保险服务的综合化。保险竞争和保险消费的综合需求,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综合化的服务。保险人不仅要在承保方便、及时理赔和售后服务等方面做好基本服务,而且要在承保后和理赔中提供附加服务。

第七,保险主体的多元化。根据人世的承诺,我国未来设立保险公司将不受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数量的限制,因此,我国未来保险公司的主体将是多元化的。

第八,市场模式的垄断竞争化。根据人世承诺,我国未来保险公司的数量巨大将是必然事实。同时,根据保险经营的特点、规模经济和国际竞争的要求,我国应当是少量的巨型保险公司占有市场的大量份额,从而形成一种垄断竞争型市场模式。这种模式,既有利于促进竞争,也有利于市场的稳定。

财产保险市场的特征范文5

关键词:财产保险;营销服务;创新探究

前言:

对于财产保险营销服务来讲,其要想真正获得理想的营销成果,各项服务工作就必须要仅仅围绕保险市场、客户实际需求出发,制定出适合自己的经营战略与发展策略,积极接受整体市场营销战略目标的指导,从而不断提升自身在市场中的综合竞争实力,也探索出更好、更长远的发展前景。因此,对于营销服务理念、模式等方面的创新,各企业应给予足都重视,并加强全面、深入的探究,以此来确保获得理想发展成果。

一、财产保险营销服务的创新策略

(一)注重分散性业务的拓展

就我国当前的财产保险营销市场发展动态来看,分散性业务的拓展已经成为了各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战略。这一性质的业务主要是指客户相对系统较大,或者是项目、客户较大的集中性业务来讲的,其保险标相对分散,与其他保险业务来讲,赔款限额、金额也比较低,但往往具有较大的同质风险市场总量。投保人通常都是一些个人,或者是规模相对较小的各类个体经营者,相应的保险产品条款也比较简单易懂。

(二)重视直复营销的发展

这种营销服务模式源自于美国,目前已经在很多发达国家都得到了广泛推广,给诸多行业的营销方式、信息存储,以及产品流通带来了质的飞跃,等到了企业的广泛青睐。这种营销模式主要是指,营销者可以通过报纸、电话,以及计算机等诸多媒体来为顾客提供相应信息,并在信息沟通、反馈中完成相关交易。直复营销这种模式,不仅具有成本低、管理便捷等优势,也具有互、可测定营销效果等显著特点。其具有的互,可以与潜在客户进行直接交流,这样不仅可以是单销售中的信息不对称,或者是契约不完善得到大幅度减少,样尽可能的避免一些人为风险的产生。同时,由于这类保险的消费群体往往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能够准确、快速的理解相关信息,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有效消除一些潜在客户对保险营销人员存在的不良印象,促进保险签单率的大幅度提升。

(三)强化延伸与售后服务

在销售各种财产保险产品过程中,应结合实际情况,注重财产保险服务的进一步延伸,对于优秀的营销队伍来讲,出了要重视销售人员的选拔外,还应对其相关人员的业务知识、技能培训给予足够重视,需带领其人员对产品内容、性能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帮助其掌握综合营销技能,在此过程中,大幅度提升其口才与思维能力,同时,职业道德操作教育力度也要逐渐加大,不断为营销队伍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不断提升营销服务水平,不仅有助于市场的稳固与占领,也能够为保险业务的健康经营提供有力保障,促进客户忠诚度的逐步增强。

(四)着重突出文化含量与品位

从保险消费者层面来讲,文化特色就是其服务本质。而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商品,其具有商品的一般特征,且不论是对于名牌、特色,以及创新服务来讲,都是企业员工经过多年实践探索创作出来的,个性较为鲜明的服务“精品”,其以文化形态巧妙的渗透于企业的各种经济活动中,在公司、客户接触的不同层面有着显著体现,也为公司名称赋予了特有的内涵,促进其信誉、魅力的大幅度增强。这种服务虽然只是一种活动、行为,且往往都是随着一系列有形产品的提供,来全面适应客户各种需求,而其之所以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可与青睐,主要还以在于其具有与众不同的文化风格。

二、加强产品开发与营销服务创新

(一)注重个人营销险种的开发

应结合个体条件与特点,开发更适合个体营销的险种。广大财产保险公司,通常都会将主要精力放在企财险、车辆险这两方面的市场营销上,而对于责任、信用等险种的发展潜力却未给与足够的开发力度。对此,应认识到,对于保险金额的确定来讲,责任、人寿保险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保险金额也为制定出客观的标准,只要客户存在一定的投保意愿、缴费能力即可,比较适合个体营销员进行业务拓展,所以,对于责任保险的发展,各企业应结语重点关注与开发,也在开发更多新颖险种过程中,探索出更新颖、科学的营销服务模式。

(二)创新商品生命周期营销策略

首先,导入期实施的营销策略。在导入期阶段,对于一些全新的保险产品,消费者往往都需要一定的接受时间与过程,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拥有检验各项产品的过程。因此,在开发、营销新产品阶段,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实施快速掠取、迅速渗透,以及汗漫渗透等策略。其次,成长期采取的营销策略。对于这一阶段来讲,各保险公司应注重险种在市场上长久增长率的有效保持,结合市场动态变化对产品进行不断完善,以此来确保其可以全面适应保险、业务需要,促进保险产品竞争实力的不断增强。同时,对于保险宣传内容来讲,应结合保险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变化来做出相应调整,以此来促进保险商品知名度的不断提升,也吸引更多消费者去购买相应产品。另外,为了使得各个层次、价格敏感的消费者的设计需求都能够得到有效满足,应准确把握市场发展契机,对保险价格作出适当调整,并拓展出全新的营销服务渠道与模式,推动各企业营销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再者,成熟期运用的营销策略。财产保险营销服务的成熟期其实就是其产品销售量的最高阶段。在这一时期若想拓展全新的市场领域,各公司可以着重从以下几点入手:可以先采用多样化的方式、手段去寻找新的目标市场,并对现有的一些产品做出进一步优化,促进其作用、特征的不断增加。同时,在承包一些较为特殊保险标的基础上,还应注重其保险责任的适当增加,以此来使得相关保险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可以得到有效保持与逐步提升。

最后,衰退期采取的营销策略。在市场处于饱和状态时,一般诸多保险产品的销售量都会出现不同的下降趋势。对于这种老化产品的处理来讲,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几点稳妥的策略:一方面,不应采取仓促手柄、难以割舍的错误手段,当确定放弃某些已经衰退的保险产品时,不仅要快准狠,还要为投保客户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以确保其产品可以高效、有序的得到限制推销,一直到停办。另一方面,各保险公司还应有预见性,且计划性的进行全新保险产品的开发,以确保某些老化产品在停办之后,可以采用新的险种去替换,以此来使得相应消费者被在此吸引,进而重新启动保险市场,以此来最大限度的缩短商品的衰退期,进而真正促进各保险公司的稳定、高效经营。因此,除了上述几个阶段外,产品衰退期营销服务策略的创新实施,以及新产品的开发研究也要给予足够重视。

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真正实现财产保险营销服务理念、模式的创新,应从整体角度去进行相关构思与设计,注重各新颖、多样化营销策略的有机整合,并对各种形式的传播手段进行综合、协调的运用,通过对消费者保险需求的全面了解、把握,积极实施差异化,以及个性化的保险营销服务,从而确保不同顾客的不同需求得到全面满足,不断加大创新力度,探索出一条真正适合本企业的营销服务模式。

参考文献:

[1]张晓晖.创新财产保险营销体制研究[J].管理科学文摘,2015,(5):11-13.

[2]何在涛.关于我国财产保险营销的几点思考[J].金融经济(理论版),2014,(1):34-35.

财产保险市场的特征范文6

(一)县域财产保险还无法满足我国县域经济的发展要求

目前我国的县域经济正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不论是从GDP的增速来看,还是GDP的增长质量来说,县域经济无疑都成为了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而且在我国各省市的人口分布中,县域人口占到了全国人口的六成以上,这些劳动力将继续推动我国县域经济的不断发展,然而从现有的数据来看,不论是从我国的县域人口承保人数,还是从县域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增长来看,县域财产保险的发展现状都难以匹配县域经济的良好发展势头,我国县域财产保险在发展规模上还有待继续扩大,在发展品质上还需要继续加强,在经营管理上还应该提高效率,在产品市场开发上还需要加大创新力度,因此说我国县域财产保险目前还难以满足我国县域经济的发展要求,还需要进一步扩大发展,改进产品质量,满足县域人民财产保险日益扩大的需求。

(二)人们对县域财产保险知识的了解比较缺乏

虽然进入21世纪以来,普通民众对保险知识的了解越来越丰富,保险知识在人民群众当中越来越普及,但是,就我国县域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真实的保险需求来说,现如今的保险知识普及率还远远不够,尤其是在县域人民群众当中,保险知识的普及率更是匮乏,相关的县域财产保险的了解更是少之又少,可能一般民众很少有人听过这样的保险名词。但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自有财产的不断充实和丰富,对于县域财产知识的需求也必将旺盛,这就需要我国的保险机构积极普及保险知识,这既是对人民群众现代金融知识的普及,也是对于潜在客户的一种开发手段,既增加了人们财富配置的有效手段,又扩大了保险业的发展规模,因此应该加大力度普及县域财产知识。

(三)县域人们的保险消费具有很大的示范效应

现代行为经济学的研究表明,人们的很多经济行为并非总是表现出理性特征。反而很多时候人们都会表现出非理性的行为特征。最典型的就是人们日常行为的“羊群效应”,反映到人们的保险消费上就是很强的示范作用和从众心理。尤其是目前出现很多的保险理赔难,对于县域财产保险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使得保险长时间在人们心中失去了信任。加上我国很多县域地方的人群文化水平比较落后,封建思想还较为严重,导致很多时候人们宁愿通过祈求神明保佑来护财消灾,也不愿意通过保险的方式来为自己的财产提供有效的保障。这样就使得基于大数定律存在的保险产品难以生存发展下去,也为我国县域财产保险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阻碍。

(四)县域人民的可投保财产有限

从我国的经济统计数据来看,目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巨大,农民收入远远落后于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但由于县域的人口基数要远多于城镇居民,因此县域人民的财产总量可能并不会比城镇居民少太多,因此在保险业发展县域财产保险的时候必须考虑县域财产分布格局的这一特点。尤其是广大低收入阶层有限的经济能力,很可能限制到他们在县域财产保险方面的消费水平,从而使得县域财产保险的发展面临一定的瓶颈。

二、我国县域财产保险的发展趋势分析

(一)财产保险机构凸显保障功能迎来市场认同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县域经济发展会越来越迅速,然而在县域经济飞速发展的时刻,其风险与机遇并存,如何在控制县域经济发展风险的情况下抓紧历史发展机遇,县域财产保险可以在这个过程中发挥巨大的功能和效用,保证县域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通过引入商业财产保险,县域经济的发展将更加稳健。县域财产保险将保证经济发展目标的推进,提高整个县域经济发展的稳健水平。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随着市场契约精神的确立,人们在理赔过程中的用户体验越来越好,人们将更加认识到财产保险机构的保障价值,同时政府部门也必将出台相关政策推荐县域财产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未来随着县域财产保险在市场中保障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其必将迎来投保人和政府部门的双重认同,同时也必将迎来一个快速的发展期。未来县域的财产保险产品将更加突出创新的特点,将以县域人民的经济行为特点进行设计,做到因地制宜,从产品设计到市场营销,都充分考虑当地县域特征,从而使得县域财产保险更加符合市场的需求,满足各地县域人民对各种各样的财产保险产品的需求。

(二)县域财产保险业发展环境更加优化

县域财产保险在未来将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其本身也将会成为我国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版图,县域财产保障县域经济不断飞速发展,而县域经济的飞速发展又反过来促进县域财产保险的成长壮大,这一良性循环不断持续下去,就会为我国建设国富民强的小康社会提供不竭的动力,同时政府部门也必将为这一趋势创造各种有利条件,比如:优化县域财产保险发展的法律环境,为县域财产保险发展提供各种政策扶持,扩大县域财产保险的市场规模,扶持社会信誉度高的商业财产保险公司发展壮大,通过市场机制促进我国县域财产保险业的优胜劣汰。届时,县域财产保险不仅仅拥有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优秀的企业内部管理、同时也将获得丰富的政策支持,从而在不断帮助县域经济健康全面协调发展的同时壮大自身的业务能力。

(三)县域财产保险的发展将会融入更多的政策支持

县域财产保险在未来的县域经济的发展中无疑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必将出现市场失灵导致的一系列弊端存在。因此,在未来政府主导的县域财产保险市场将成为主流,尤其是在农业保险领域,总理曾经提出要积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做好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因此,中央政府首先积极推动了县域财产保险的发展,开创了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先河,因此在未来的县域财产保险发展过程中,政府必将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地方政府在县域财产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将充分主导县域保险业的发展,同时利用政府特有的资源,充分对本地区的地域特点和事故发生概率出台相应的财政补贴办法,制定相应的商业保险制度,充分保证保险业对风险灾害的防御能力,布置各保险公司的业务开展,引导提高社会对商业保险的重视程度。同时加大政府对风险高发领域的重点防御能力,保证保险业的合理发展。

(四)县域财产保险的投保热情将持续上涨

虽然经过几十年的飞速发展,我国的保险行业得到了快速的成长壮大,但是从我国保险业的覆盖范围来说,其发展仍然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而且当下的社会舆论对于保险的评价仍然不高,在县域人口中,人们主动购买保险的意识仍然较弱,不仅如此,很多县域政府部门的领导认为自身区域灾害事故少,因此对县域财产保险的重视程度也不够。但是在未来随着保险价值的日益显现,人们对保险的重视程度会越来越高,投保热情也将日益高涨。同时县域财产保险的发展现状也将更加凸显明显的地域特征,各县域的财产保险机构也将建成更加符合当地营销特色的营销团队,根据市场潜力和利润规模,不断优化保险机构的人员构成,不断吸收优秀的业务人员充实团队,在改善保险机构人员队伍结构的同时,通过优秀的队伍结构不断激发员工发展的积极性。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