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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知识范文1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圆满完成市政府确定的今年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方面的实事项目,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年全市劳动保障工作考核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量质并重,实现比较充分的社会就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精神,全面落实新一轮优惠政策,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
和就业工作,加快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实现比较充分的社会就业。要突出工作重点,着力做好城镇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渔农村富余劳动力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加大帮扶力度,坚持扩大就业总量与提高就业质量并举,不断改善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环境,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20**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全市实现新增就业人数7000人,引导和帮助4000名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保持全市就业局势的总体稳定。
二、按照城乡统筹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任务。各地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逐步建立起保障人群全覆盖、保障形式多样化、保障标准相适宜的社会保障体系。
养老保险工作,要一手抓扩大覆盖面,一手抓政策完善。要统一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建立完善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推进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工作。力争出台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渔农村“双低”参保办法,并逐步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到20**年底,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新增16000人。
医疗保险工作,要着重抓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点工作。要继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努力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到20**年底,全市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8000人。
工伤保险工作,围绕到2008年完成扩面18万人的目标,加大扩面工作力度,尤其要着力推进农民工数量较多的建筑施工等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到20**年底,实现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新增30000人的目标。
与此同时,要努力扩大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覆盖面,全年参保人数分别新增4000人和2500人。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扩大覆盖面,结合实际逐步提高保障标准。
三、大力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要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再就业培训体系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体系,完善技能培养、考核评价、岗位使用、表彰激励、合理流动、社会保障等方面政策制度,切实做好高技能人才的培训、引导、支持、管理、服务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氛围。要进一步提升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提高中、高级职业技能鉴定比例。全市争取培养高技能人才1800人,其中新技师540人。
四、强化劳动用工管理,依法规范劳动关系
全面加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重点要在规模以下非公有制企业和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餐饮、服务等行业中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力争20**年全市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4%。
劳动保障知识范文2
为推动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具体落实各项任务和工作要求,保证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现将《试点城市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评估标准提出当地具体的达标要求和量化指标,指导各试点城市制订2000年达标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对全国100个试点城市的评估实行城市自评、省级检查和部级抽查评审相结合。各试点城市应根据评估标准、各地试点方案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逐项进行自评,写出自评报告;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检查,写出检查报告。上述工作应于2001年3月底完成。有关评估工作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2000年第一季度试点进展情况报告时,应包括本地达标的具体要求、试点城市制订达标计划的情况、目前达标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内容。
附件:试点城市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评估标准
一、基础建设
1.劳动力市场建设、管理、服务各项工作有专门机构负责,人员落实,职能明确,工作协调。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向街道延伸,市内初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健全、方便群众的服务网络。
2.劳动力市场建设费按规定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劳动力市场建设和运行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渠道,并建立了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资金使用效果好。
3.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有固定的对外服务场所,内部功能区域设置经济合理,场地面积和场内设施满足实际需要,使用效率较高。
4.建立了工作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区(县)以上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工作人员已全部接受过业务和计算机基础知识培训,掌握本职业务的有关政策,符合本岗位的要求;就业服务骨干工作人员已接受或正在接受职业指导员(师)职业资格培训。
二、信息网络建设
1.建成市内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即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信息网),达到部《城市新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初级)验收标准》(劳社规划司发〔1999〕16号)中规定的技术标准;劳动力供求信息、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管理信息、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和保险金发放信息、职业培训信息实现市内联网。
2.已建立用人单位空岗调查和报告制度、职业供求信息收集、上网和制度,设立了专职信息员,网上职业需求信息量大,更新及时,本市企业一年以上用工的有效信息上网率达到60%以上。
3.按照部有关要求进行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季度分析,公开劳动力供求信息和季度分析报告,按时准确地向省、部监测中心传报网上信息。按照部有关要求进行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调查,并公开有关信息。
三、市场管理
1.制定了统一、完备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制度,并能认真贯彻执行。
2.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对要求就业而未取得相应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预备制人员,以及申请从事国家规定持证上岗职业(工种),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推荐其参加职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证书后再予办理求职登记和介绍就业。
3.严格职业中介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市场清理整顿制度化、经常化,非法职业中介明显减少,劳动力市场秩序良好。
4.对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有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检查措施;按要求悬挂和宣传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有一定知名度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5.建立了劳动力市场管理监督保证体系,设立并公布了举报电话,能够认真处理群众投诉,对违规行为查处及时,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
1.根据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业务流程规范(试行)》(劳社培就司发〔1999〕36号),制定了就业管理、失业管理、职业介绍、推荐培训、劳动事务等就业服务的相关制度和统一的具体工作流程,已在全市执行,做到各项业务相互衔接,有效配合,方便服务对象。
2.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得到加强,较好地实行了新的财务、会计和统计制度,建立了规范的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程序,申领和发放失业保险金手续便捷,管理和服务工作效率较高,并能按要求及时、准确地收集和上报相关信息。
3.对下岗职工和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免费实行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中的困难群体免费实行专门服务;上述各服务项目有明确的目标和要求,服务有成效。
4.设立了专门培训项目,为自愿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机会,参加培训人数和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一定标准。
5.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密切配合,主动为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提供就业信息,取得一定实效。
6.在主要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综合场所设立了职业指导区,对职业指导工作有具体要求,有专人负责和实际进行职业指导服务。
五、工作协调机制
1.建立了劳动力市场建设、管理、服务工作的目标管理制度,有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有信息通报的固定渠道和方式,在试点期间及时总结推广了一些有效经验。
劳动保障知识范文3
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为总抓手,通过实施劳动保障“一体执法”,全面整合执法资源,提高劳动保障执法效能,集中力量解决劳动保障领域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
二、一体执法计划安排
2009年共安排四项执法检查:
(二)劳动保障一体执法综合检查。检查时间:2009年2月20日至8月31日。
(三)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检查时间:2009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四)社会保险费征缴专项检查。检查时间:2009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三、一体执法检查的内容
(1)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情况和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执行情况;
(3)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情况及执行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制度三项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4)用人单位参加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情况;
(5)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准入制度、执行职业资格培训制度情况;
(6)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7)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8)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9)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一体执法计划的严肃性。劳动保障监察一体执法计划是根据国家、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署,围绕全市劳动保障工作中心任务制定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确保执法计划的严格实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调整检查事项的,需由监察机构会同有关科室(单位)提出,报局长办公会同意后实施。
(二)加强对一体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劳动保障一体执法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代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行使劳动保障检查监督职权,凡涉及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检查活动,均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有关科室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各县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明确重点检查对象和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对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检查活动,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执法检查活动。
劳动保障知识范文4
关键词:日本;韩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质量保障;启示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劳动力市场对于高素质产业工人的需求不断增长。近年来,我国农民工培训规模大、发展快,但培训的质量保障却不容乐观。基于国际比较的视野,分析和借鉴日本和韩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质量保障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对于我国农民工培训的质量保障改进与提升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一、日韩两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质量保障
(一)完备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法律体系保障
日韩两国都坚持立法为先、依法治农,现都已形成了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从国家法律的高度支持和保障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顺利进行。二战后日本政府相当重视教育法制建设。在专门针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方面,1947年颁布的《学校教育立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农业继承者教育的重要地位,阐明了农业学校的宗旨,致力于把拥有高中学历的农民子女培养成为现代农业骨干人才;1948年颁布的《农业改良助成法》提出要加大对农民科技知识的培训力度;1961年颁布的《农业基本法》进一步表示要使农业从业者得到一定的教育和培训,保障从农者及其家庭能够充分就业;[1]1999年,《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在就农者的教育培训和经营管理方面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并要求国家鼓励并扶持农村技术教育。[2]在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经费方面,1950年的《农业改良资金援助法》规定了政府经费支持的项目包括改良农业经营、改善农民生活和培养农村青少年等;1984年修改过后的《关于农业振兴地域法律》表明要划拨专门资金用以支持农民的继续教育培训。[3]同样,韩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也受到法律保护。1962年制定的《农村振兴法》强调启蒙指导、技术普及、领导者的培养与训练等,旨在振兴与开发农村;[4]1990年的《农渔村发展特别措施法》不仅规定了培养农渔民后继者,而且还确立了专业农户的具体培养制度;[5]1993年修改的《兵役法》规定将农业后继者改为产业技能要员,并且免除兵役;2000年施行的《农业、农村基本法》对培养专业农业人作出了具体规定。[6]在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经费上,1971年出台的《农业产学合作审议会规定》确定了国家须向农业经营者培育、农业教育培训实习等项目提供必要经费;[7]1980年颁布的《农渔民后继者培养基金法》为农村基层干部和有意愿且有能力务农的农村青少年设立专项培养资金;[8]1998年修订后的《农业农村基本法》,不仅明确了对农业人培育的援助,而且还涉及到援助资金效率等相关问题。[9]
(二)系统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日韩两国都已形成了系统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体系,该体系为农村劳动力打通了更多的职业教育培训渠道,在增加职业教育培训机会、拓宽职业教育培训内容、满足不同农业相关群体职业教育培训需求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日本形成了中央政府—都道府县—市町村、政府部门—教育系统—社会力量从上到下、多方参与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体系。[10]日本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主要由文部科学省、农林水产省等部门负责,包括农业职业高中教育、农业继续教育、农业技术普及组织教育和国内外研修制度。[11]农业职业高中教育由文部科学省系统的农业高中实施,其职业教育培训对象是高中在校生,目标是致力于把高中在校生培养成自营农业人员和农业关联产业技术人员;[12]农业继续教育的实施主体主要有农林水产省和道府县的农业大学校以及民间农业继续教育机构,以农林水产省的农业大学校为例,其职业教育培训对象是有1年以上从农经验、打算长期从农的具有高中学历的农村青年,目标是培养振兴社区农业的中坚人才;[13]农业技术普及组织教育的实施主体包括农业协同组合、农业青年俱乐部和农业改良普及中心,以农业协同组合为例,该组织设营农指导员,以农业协同组合成员及其家属为对象(日本几乎所有的农户都参加了农业协同组合),对其进行生产、经营、生活方面的指导,目标是提高农业者的素质;[14]国内外研修制度主要由全国农村青少年教育振兴会实施,职业教育培训对象是30岁以下的在农或即将务农的青年,目标是获得实践经验、掌握先进技术。[15]韩国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体系由四部分组成,主要包括农村振兴厅、农业协作合同组织、农业大学和其他民间组织。[16]农村振兴厅下设道农村振兴院、市郡农村指导所和邑农村指导所,以后继农民、专业农民、农村青少年、农村妇女等为对象,实施农渔民后继者教育、专业农民教育和专门农业大学教育,农渔民后继者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农业后备劳动者,专业农民教育以培养核心农户为目标,专门农业大学教育以培养具有专业实践能力的青年农业专门人才为主;[17]农业协作合同组织主要由农业经营教育支援团、教育院、研修院和新农民技术大学等机构组成,培训对象包括农业协作合同组织会员(韩国90%以上的农村劳动力都是农业协作合同组织会员)、专业农民等,目标是培养具有农业实践操作技能的农民;[18]农业大学分布于全国各地,以中青年农民、农业后继者、专业农民、骨干农民为培训对象,主要是开展知识、信息密集型培训;其他民间组织包括农村青少年教育协会、农民教育学院、农村文化研究会和其他民间团体,面向农村青少年、农业技术人员和全体农民,旨在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培训事业。[19]
(三)创新教学内容与方式,突出实践教学
日韩两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不仅内容丰富,而且培训方式也不拘一格,突出了教学的实践性。日本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内容,除了综合知识和技能外,还涉及到农牧渔生产技术、农产品加工储存和销售、农业经营和管理、国内外农业政策、健康和生活等多个方面。[20]在方式上,强调职业教育培训的实践教学,常用的教学形式有上门指导、实物展示、实地参观考察、互联网传播、讲座等多种方式。以农业改良普及中心为例,该组织要求专门技术员和改良普及员通过示范户的选定、实验样板田的设置、巡回技术指导等方式向农村劳动力提供帮助和指导;此外,还安排农业普及员通过座谈会、讲习会、视频播放、苗圃展示等方式对农村劳动力进行职业教育培训。[21]韩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教育培训之前,很多都会对农村劳动力进行培训需求分析,从而保障职业教育培训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其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实用技能和知识的培训与更新、社会政策教育、农村生产和生活的实用科技等方面。[22]在方式上,韩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表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理论结合实践,主要有实习体验、现场参观和讨论等方式;二是培训时间灵活,既有每期3至5天的短期培训,也有1至2年的学历教育,既可完全脱产,也可半脱产或不脱产;三是充分发挥媒介的培训作用。[23]值得一提的是,韩国2005年推出的农村劳动力教育培训券制度开了农村劳动力自主选择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培训内容的先河,既满足了实际需要,又遵从了农村劳动力意愿,在韩国引起了强烈反响。[24](四)充足的资金投入日韩两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资金来源渠道多,数额也大,这为实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保障。在资金来源方面,日本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经费来源主要有财政部拨款,文部科学省资助,地方财政、中央和学校法人筹资,国家低息贷款等多种渠道。在资金投入方面,日本除了对有“认定农业者”、“青年农业士”、“模范农户”等荣誉称号的务农者给予资助,还对民间农民继续教育组织的设施建设、农业改良普及中心的各项进修活动以及参加国内外留学务农人员提供经费和补助。[25]日本政府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投资不仅项目多,而且数量大。例如,以招收即将从农的高中毕业生为主的县立农业学校和部分农民进修所,其办学经费由国家和县当局共同提供,各自承担2/3和1/3。[26]韩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经费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农林部门划拨、地方财政补助、国库融资、农协融资、官员非法财产充公等渠道。韩国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投入是非常可观的,政府财政拨款建立的农业专门学校,计划对农渔民后继者进行为期3年的正规教育,其办学年预算达50亿韩元;[27]韩国江原大学向农村劳动力开展的咨询、教育、培训等活动,所有费用都由道(省)政府承担,其中仅农村劳动力人均培训费用就高达300万韩元;2005年,为了革新农村劳动力培训方式,提高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质量,韩国农林部投入3.5亿韩元用以示范推广农村劳动力教育培训券制度,从而保障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实效性;为了改变农业后继人缺乏、农村荒芜和萧条加剧的局面,计划到2013年为止,韩国政府将投入2.4万亿韩元用以每年培训5000名从农青年,保证20万专业农户的较高素质。[28](五)完善的质量评估监测和严格的职业资格认证日本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质量评估和监测不单单是针对受训者,还针对实施职业教育培训的主体机构。就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而言,日本已形成了设置认可、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共同作用的质量评价体系。[29]设置认可是文部科学省对一所机构是否具备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基本条件的资格认可,从质量上保障该机构较高的办学起点。内部评价是办学机构对自身职业教育培训质量的自我监督,且须定期向内部工作人员和外部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外部评价由独立于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政府的第三方组织进行实施,它必须接受文部科学省一系列严格的资格认证才能参与评价,其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已使外部评价成为日本主要的职业教育培训质量评价形式。日本对完成职业教育培训的农村劳动力都要进行技能鉴定和资格认证,以确保职业教育培训对农村劳动力的价值。日本的职业资格分为国家资格和民间资格,有资格考试、专家评审和学历认证三种鉴定方式。[30]在日本,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同等重要,并且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是相当不容易的,农村劳动力职业资格有“农业士”、“指导农业士”等,这些职业资格对提高从农人员的职业素质是非常有效的。韩国不仅对实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机构、教师、设施等条件有着严格的标准,而且为了确保资源的充分利用和职业教育培训效果的最优化,还要求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必须依据自身的条件和性质选择职业教育培训对象、确定职业教育培训内容。在职业教育培训结束后,参训人员均要接受技术考核。韩国严格实行职业资格认证,以农业后继者为例,首先要获取农业后继者的申请资格,即作为产业技能要员有2年以上从业经验,且年龄不超过40岁;其次,需要在满分为750分的分数选拔中取得合格成绩才能真正成为农业后继者。[31]完善的质量评估监测和严格的职业资格认证不仅使日韩两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质量得以保证和提升,还促进了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自身的完善和发展,形成了农业、农村、农民和职业教育培训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二、对我国农民工培训的质量保障启示
(一)推进农民工培训法制建设
日韩两国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地位、内容和资金投入给予了法律高度的保护,对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与义务、经费来源、运作及相关奖励措施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虽然有涉及到职工培训,但是范围过宽、可操作性不强、执行力度也不到位。近年来,我国虽然颁发了诸如《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只是一种政策措施,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对农民工培训未起到刚性的规范和保护。鉴于此,我国农民工培训的法制建设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制定专门针对农民工培训的基本法律,涵盖农民工培训的各个方面,确保农民工培训的标准化和制度化;二是建立健全农民工培训法律体系,对现有相关法律的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促进农民工培训真正服务于农民工群体、作用于生产经营一线。
(二)健全多层次的农民工培训体系
日韩两国系统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体系使得农村劳动力教育有路、培训有门。为了保障我国农民工培训质量,健全以职业学校为主导、各类培训机构共同参与的、面向全体农民工的多层次培训体系是有必要而且有可能的。该体系可分为4个层次:一是初等职业学校和乡(镇)级培训机构,以提高农民工文化知识与职业道德、掌握初级技能和就业等通识性知识为目标;二是中等职业学校和县(区)级培训机构,主要是把农民工培训成掌握岗位技能、面向生产服务一线的中级技术工人;三是高等职业学校和市级培训机构,以培训既了解相关专业理论,又掌握专业技术的高级技术性人才为主;四是成人教育学校和省级培训机构,旨在引导和帮助农民工终身学习、更新知识和技能、实现职业转换等。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可以依据现实所需实行公办、民办或者公私合办。公办力量以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教育等部门为主,民办力量包括个体、企业、社会团体等。
(三)优化农民工培训内容和方式
日韩两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内容丰富、方式多样,既能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又能满足农村劳动力生活需要。农民工培训结果的实效性取决于培训内容的实用性,因此,需要对培训内容进行深入调研,以确保培训内容既符合岗位要求,又满足农民工的职业发展需求和现实生活需要。农民工培训不仅应该包括法律政策、生活指导、职业知识技能等引导性、就业性内容,而且还应包括人文素质、信息技术、心理健康、家庭教育等发展性内容。其培训方式要注重“因材施教”,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和不同培训对象采取适应其需求的培训形式,诸如校企合作、送教进厂、进创业园区、进重点建设项目场地、进产业集聚区等。在时间安排上,采取长短期结合、脱产与半脱产结合或假期进修的方式进行培训。加强培训的实践训练,培训教师在“做”中教,农民工在“做”中学,提高农民工的实践操作能力。此外,还可引导、帮助农民工借助移动网络进行自我培训。
(四)完善政府主导的多渠道投入机制
日韩两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质量保障得力于充足的资金投入。我国农民工培训能否按要求按标准完成,还要看投入机制的完善程度。因此,我国各级政府每年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农民工培训作为民生工作列入《政府工作报告》,并作出专项经费预算。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合理承担农民工培训经费,并以社会力量投入作为补充,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导,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的多渠道投入机制,为农民工培训质量的达标提优提供资金保障。
(五)强化质量监管,从严实施职业资格考试
借鉴日韩两国的经验与做法,加强对我国农民工培训的质量评估和监测、对农民工培训结果施行严格的职业资格认证是很有必要的。对农民工培训的质量监管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对培训机构的资质进行周期性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培训师资、基地、设施和管理等方面,评估主体包括学校、政府部门、企业单位和农民工个人;二是对培训过程的质量进行常态化监测,主要包括对培训内容、方式、经费使用等方面。培训结束后,对农民工进行严格的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的给予相应证书,不合格的择期重新接受培训。对农民工施行严格的职业资格认证,不仅可以规范农民工的参训行为,避免因其自身因素造成的培训质量问题,而且还能对农民工职业技能进行分层分类管理,便于企业对农民工的选择任用。
作者:杜永红 金霞 刘洁 单位:西华师范大学 烟台市福山高新区泊子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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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知识范文5
关键词:思想政治工作;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文化
中图分类号:D422.62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8(c)-004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一片热闹声中已实施一年多了,公司已顺利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构建了新型的和谐劳动关系。回顾这项工作,之所以成功转型,应归功于思想政治工作这一精神文化的灌注。在2008年初公司领导把握时机、切点准确、方向明确地给人力资源部进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
一、树立“以人为本”思想,遵守“三不”原则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以来,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又一个里程碑。该法突出了“以人为本”理念,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立法方向。长期以来,我国的劳动关系,事实上体现为“以资为本”的思想倾向,劳动者在没有履行知情权的情况下,接受企业规定的“不平衡”的劳动关系。在这种“不平衡”劳动关系思想的指导下,企业各级管理层也理所当然地把这一“不平衡”的劳动关系加以行为习惯化。为了改变这一局面,只有进一步推进思想革新的运动,中央强行颁布了《劳动合同法》,用“法”的精神把企业和劳动者统一起来,构建平衡的、和谐的劳动关系。但是,企业要真正落实《劳动合同法》“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却是要做大量深入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我公司首先对负责劳动关系管理的岗位进行思想政治工作,树立以“以人为本”思想,保障落实“以人为本”立法理念的正确方向。
在《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之前,人力资源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和派遣公司代表人员就《劳动合同法》的相关问题举办了一场研讨会,并请来了公司的法律顾问。与会者发言热烈,各自都从本工作岗位上出发,提出了众多问题,法律顾问也就大家提出的问题作法律解释。一时大家对贯彻《劳动合同法》表示担忧,认为工作不好做了,情绪低落。公司领导及时把握时机,向与会者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思想,贯彻《劳动合同法》遵守“三不”原则:“不害怕、不对立、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一场观念的革新,不仅仅是一部法律。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已经影响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长期发展,党和政府高瞻远瞩,把“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以法律形式公布,说明这场观念的革新已经到了迫切的地步。作为企业要依法经营,作为职能部门及相关管理者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思想。在工作过程中,我们遵守“三不”原则。
“不害怕”一是指所有从事与劳动关系工作有关的岗位,不要害怕因贯彻《劳动合同法》会引起自己工作不好做。工作做得好坏,不是贯彻《劳动合同法》所带来的,是自身工作中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应该借此机会查漏补缺,完善制度。二是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可怕。我们一直就是依法进行劳动关系管理的,员工长期在公司为企业、社会服务,是我公司的宝贵财富,我们应承担社会责任。“不对立”是指企业管理者及与劳动关系工作有关的岗位员工不要把自身与劳动者的关系放在对立面。企业管理者与劳动者是构建企业的生命体,是一个统一的集合体,这个集合体应该建立和谐的关系,而不是对立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企业和劳动者的共赢。“不规避”是指不要绞尽脑汁、想方设法去规避《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规避成功,可能在短时期内,企业能占点小小便宜,但却损害了全体同仁友好的人际关系。成于转型、毁于规避。《劳动合同法》实施目的不是直接地或者简单地保护劳动者,而是在保护劳动者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我们应该以此为契机全力打造和谐的劳动关系,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的发展模式。第一轮思想政治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顺利开展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奠定了基础。
二、宣贯“以人为本”思想,转变工作作风,倡导社会责任
“以人为本”思想在口头上大家都熟悉能用,但在实际工作生活中,由于工作任务繁重,往往容易忽视、搁置一边情况。公司针对大家对《劳动合同法》内容熟知程度低,理解上存在偏差,组织进行了宣贯工作。
1、明确宣贯内容。(1)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作为 “以人为本”思想内容的宣贯培训工作。公司购置一批《劳动合同法》及相关书籍,组织各级管理干部认真学习。一是多次组织劳动关系管理岗位及相关管理干部外派学习《劳动合同法》,并以提交学习心得报告和开座谈会形式进行学习交流。(2)组织学习《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领会“以人为本”的思想。公司以红头文件方式,学习科学发展观的工作任务。要求各部门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各部门工作性质,提出对企业发展有建设性的建议。领导干部分批下到各部门进行座谈,参与各部门讨论。
2、制定工作目标,转变工作作风。宣贯工作要进一步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就要有工作目标。在实现工作目标中,逐步转变工作作风。公司要求全体员工在做人做事方面要以正确的注意力、正确的思考方式、正确的行为方式去对待。公司下达责任目标,各部门负责人代表本部门签订责任书,企业管理部组织对各部门的绩效考核。将“以人为本”思想贯彻在工作过程中,如人力资源部要完善管理制度,执行程序合法,列入本部门重点工作任务之一;把部门员工满意度列为职能部门绩效考核指标之一;把培育下属和合理调配员工列为管理干部绩效考核指标之一。同时,各级管理干部要关注员工,与员工保持顺畅沟通,及时解决员工工作生活中的问题,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第一线。这正是古人先哲:“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化而裁之谓之变;推而行之谓之通,举而措之天下之民,谓之事业。”(《易经・系辞》)。
3、落实《劳动合同法》,承担社会责任。根据公司战略发展方向,人力资源部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梳理,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条款和精神,改变了旧的做法,充分考虑各类员工的实际服务年限,不规避,不耍小技巧,以最有利于员工的签定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服务年限,与员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从而使员工吃了定心丸,对工作有了安全的基础。对新加入公司的员工,一律自入职当天起,与其签订一定年限的固定劳动合同。
同时,对不愿意服从公司整体安排、调整的员工,给予法律补偿或赔偿。
三、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创新思想政治工作
在市场经济的潮流中,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似乎停留在口头宣讲、敷衍于事的形式上。企业文化与思想政治工作都属于精神文明建设范畴。虽然二者的工作性质与工作方式有不同,企业文化侧重于企业经济文化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侧重于政治文化的巩固,但二者在企业发展的道路上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缺一不可的。企业文化与思想政治工作在调动员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保证企业发展目标实现上起着相辅相成的作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如能创新地渗透到企业文化建设的具体工作中去,这将是它一个广阔的舞台。公司向全体员工宣贯:
公司的使命――综合运用有线数字网络,提升城市大众数字信息生活质量。公司的发展愿景――以创新的数字有线网络综合运营商的优势,为先进城市的大众提供一流的数字信息生活方式,最终成为本领域的领导者。公司的核心价值观――以优质的服务让客户满意,以美好的环境让员工满意,以良好的业绩让股东满意,以出色的工作回报社会!
在公司使命的感召下,在发展愿景的牵引和核心价值观的鼓舞下,公司在2004年通过了ISO9000:2000的认证。这是全员参与的一项活动,公司全体员工均接受质量管理的培训,提高了员工对质量管理的认识。在每一个阶段,公司都会脱颖而出一批优秀员工:在模拟电视转为数字电视阶段,公司倡导全员参与,分包到部门,下班进行“模转数”。在暮色下,一个个身影在各小区楼栋穿梭着,毫无怨言,忘我投入。最后所有参与者都在鲜红的绸布上留下了自己的英名,有的部门还荣获了“模王”的称号。每年公司都把这一年的重点工作,在年终以喜闻乐见的视频方式编辑录制向全体员汇报,并发给每位员工。评选“天威之星”是一项重大的创新。评选方式是先海选若干名,然后分三段晋级,最后胜出十位即为“天威之星”。目前,天威的天空上,已有20颗星星在闪烁,他们中有技术标兵、有专业能手、有老黄牛、有标新立异者、有默默无闻的工作者、有分毫不差的敬业者、有冲锋在前的阵地者、有运畴帷幄的幕后者……有新兵、有老将。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可谓是风生水起、绘声绘色。
在许多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提升了企业劳动成本时,严格把控培训学习费用,担心“为人作嫁衣”。公司坚持“以人为本”思想,向员工倡导学习,公司领导始终认为只有学习速度大于发展速度,发展速度大于危机发生速度,公司才能保持持续的不断发展。为了倡导全员学习,公司引入了E---Learning学习平台,建立公司的“网络学院”,从而解决了员工的工学矛盾,既满足了组织对员工的学习要求,也满足了员工个人发展的需求。员工在学习平台信息上,由衷地说:谢谢天威!
劳动保障知识范文6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6〕15号)规定,现就我市市、区、县属集体企业借支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市、区、县属集体企业中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和停产整顿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中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职工,其最低生活保障金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协助解决;仍解决不了的部分由市劳动局借支解决。
其它市、区、县属集体企业中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职工所需的最低保障金由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解决。
二、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如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按《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4年第7号令),由市财政予以补贴。
三、借支保障金程序
(一)职工本人按下列规定向企业提出申请:
1.职工家庭两人以上就业(含两人),在同一困难企业的,由一人提出申请;
2.职工家庭两人以上就业(含两人),不在同一困难企业的,由职工分别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其保障金由就业人员所在企业平均负担;
3.职工家庭两人以上就业(含两人),其中有在困难企业的,由职工本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并出具家庭其它就业人员月经济收入的证明。其保障金由各就业人员所在单位平均负担;
4.职工家庭中只有一人就业且在困难企业的,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家庭赡养人口无经济收入的证明(失业人员和其它无经济收入人员由街道有关部门出具,在校生由所在学校出具)。
(二)困难企业职工家庭赡养人口为外埠或农村户口的,不执行本规定。
(三)企业收到职工申请后,应审核认定每名职工需补助的金额,填写《停产半停产(停产整顿)集体企业借支最低生活保障金职工名册》(样式附后),按隶属关系报区、县劳动局或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区、县劳动局、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审核汇总后按统一管理软件输入计算机,写出报告并填写《停产半停产(停产整顿)集体企业借支最低生活保障金情况汇总表》(样式附后),连同数据软盘一并报市劳动局。
(四)市劳动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以批复的形式通知各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接到市劳动局的批复后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借款手续。
四、困难企业要认真审核职工的申请材料,如实填报借支数额。各区、县劳动局,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要严格把关。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市劳动局停止借支保障金。
五、困难企业在恢复生产半年内要归还借支的保障金。如企业被兼(合)并、撤销、破产的,在办理手续前须归还借支的保障金。
六、本通知由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停产半停产(停产整顿)集体企业借支最低生活保障金职工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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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代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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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盖章):
单位: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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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职工| |家|家|本|家|家收|向金|累 |累 |
| | |庭|庭|人|庭|庭 |劳 |计 |计 |
| | |总|就|月|总|月 |动 |借 |借 |
| |职工身份证号码|人|业|收|收|人 |局 |支 |支 |备 注
| | |口|人|入|入|均入|借 |月 |金 |
号|姓名| | |数| | | |支额|数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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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制表人: 电话: 邮编: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停产半停产(停产整顿)集体企业借支最低生活保障金情况汇总表
填报部门:
隶属关系: 单位: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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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企 业|企 业|借支| |累 计|累 计|累 计|
|企业名称| | | |借支金额| | | |备 注
号| |法人代码|职工总数|人数| |借支月数|借支人次|借支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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