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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知识范文1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及进行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中包括原水和二次供水。
本规定所称原水是指由水源地取来的原料水。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反渗透、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或者以其他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进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实行企业自检、行业监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行业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水质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站和经过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直辖市、省会城市的国家站为地方网中心站。
第七条国家水质中心根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职能。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业务上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该城市行政区域内供水水质的监测工作。
第八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企业定期报送的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数据报表进行审核,并报送地方网中心站汇总。地方网中心站应当将汇总后的报表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年底前报送国家水质中心,由国家水质中心汇总报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国家水质中心应当定期或者随机抽检国家站所在城市的供水水质,并将结果报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站应当定期或者随机抽检地方站所在城市的供水水质,并将结果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站应当定期或者随机抽检本辖区内各城市的供水水质,并将结果报送地方站所在城市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定期或者随机抽检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第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月公布一次国家站所在城市的供水水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地方站所在城市的供水水质。地方站所在城市供水水质公布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水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级划分水源保护区,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告示牌。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及其他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
城市供水水源水质不得低于地面水环境质量三类标准并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做好水源防护、水源水质检测工作。发生突发性的水源污染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城市建设、环保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当出厂水质难以达到标准需要采取临时停水措施的,必须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制水所用的各类净水剂及各种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必须严格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城市供水企业的自检能力达不到国家规定且不能自检的项目,应当委托当地国家站或者地方站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上报的水质检测数据,必须是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城市供水企业的检测机构没有经过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其上报的数据必须委托当地国家站或者地方站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城市供水水质检测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九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能进行常规检测的,应当定期将水样送至当地国家站或者地方站检测。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后15日内,将许可证明复印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以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为水源,从事城市供水深度净化处理的企业,其生产的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定期对出厂水进行自检。没有自检手段或者检测手段不完善的,应当定期将出厂水水样送至当地国家站或者地方站进行检测。
第二十二条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城市供水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供水企业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四)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五)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城市二次供水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以及从事城市供水深度净化处理的企业,未按规定将水样定期送检的;
(六)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监测和随机抽检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或者提供虚假水质监测数据的。
税务管理知识范文2
关键词:污水处理厂 化验室 管理工作
污水处理厂主要是负责将城镇及工业产生的废水,加以物理、生物等手段处理,以达到减少或消除对区域环境的影响。设备、人员、水质管理是污水处理厂正常运作的三要素,化验室担负着指导水质管理的重责。本文结合多年工作经验,对污水处理厂水质化验室管理工作谈一些看法,
一、水质化验室在污水处理厂的作用和地位
在城镇及工业污水处理中水质化验分析工作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能监视进厂污水水质的波动,指导工艺及时调整以保证生产的稳定运行,同时还为降低生产成本和进行经济核算提供有力的依据。在实际生产中,对原辅材料的选择、工艺流程的控制、技术设备及工艺的改进、产品质量的把关都是通过化验室来完成的。因此,化验室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化验室是污水处理厂的质量检测部门,又是污水处理厂进行自我监督的部门,因此化验室对整个污水安全生产以及整个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水质化验室的管理要点
1、人员素质的管理
随着污水处理事业的不断发展,对污水分析化验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化验数据的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化验室技术人员应掌握相应的质量管理理论和熟悉本专业的标准和检测技术;能胜任本职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技术人员应能及时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执证上岗。管理者应鼓励化验室人员探索实验新方法,对其持续必要的培训,实现化验室的长远建设和发展。
2、化验数据管理
选择企业污水处理系统中有代表性的控制参数,进行长期的数据整理、归纳、总结,找出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运行参数控制规律,真正达到污水处理系统长期正常、稳定运行和最大程度上的节约成本。通过化验室长期以来监测数据的积累,能够总结出符合自己企业污水处理站运行的参数规律,这是每一个污水化验和运行管理人员的重要责任。
3、化验室质量管理
(1)化验过程的质量控制。器具洗涤、溶液配制、样品处理需使用纯水。试验用纯水分为3个等级,不同等级的纯水可用于不同试验。影响纯水质量的主要因素有空气、容器、管路。在做一些实验时会使用到一些特殊要求的用水,如不含氯的水、不含氨的水、不含二氧化碳的水,这些水需进行特殊制备,以保障分析质量。
①化学试剂规格和选择。化学试剂质量及选择恰当与否直接影响到分析结果的成败。选择合适的化学试剂进行实验分析也是质量管理的重要措施。化学试剂通常分为四级,即一级品(优级纯)、二级品(分析纯)、三级品(化学纯)、四级品(试验试剂)。其中一级品纯度最高,适用于精密分析;二级品纯度次之,称为分析试剂,适用于比较精密的分析;三级品和四级品适用于一般和辅助试验。另外有光谱纯试剂、色谱纯试剂和基准试剂等,光谱纯试剂主要用于光谱分析中的标准物质,基准试剂通常用于直接配制标准溶液或标定其他标准溶液。
②全程序空白值的测定。指以纯水代替实际样品,并完全按照水样的分析检测程序同样操作后所测得的值。空白试验值的大小和它的分散程度,对分析结果的精密度和准确度有很大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化验室及人员的水平。在常规分析中,每次测定2份全程序空白试验平行样,其相对偏差一般不大于50%,取其平均值作为同批次试样测量结果的空白校正值。全程序空白值可反映用水质量、试剂纯度、计量仪器性能、化验室环境质量及分析人员的技术水平等因素对测定结果的影响。
③校准曲线的制作和检验。表述待测物质浓度与所测量仪器响应值的函数关系,制好校准曲线是取得准确测定结果的基础。标准溶液一般可直接测定,但当水样的前处理较复杂致使污染或损失不可忽略时,应和水样同样处理后再进行测定。比如总氮的检测中,标准溶液也要和水样一样先进行消解再进行测定。标准曲线常随环境温度、试剂批号等条件的改变而变动。要注意在条件改变时对标准曲线进行校正。标准曲线检验包括线性检验、截距检验和斜率检验。
④平行样的测定即对同一样品的两份或多份子样在完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同步分析,一般做平行双样。可按样品的复杂程度、所用方法和仪器的精密度等因素安排平行样的数量。条件允许时应全部做平行双样分析,一般每批测试样品随机抽取10%-20%进行平行双样测定。平行双样测定的合格率
⑤采用标准物质测定。标准物质样品或者配制已知浓度的标准溶液,用和样品检测完全相同的方法进行测定。测得结果与标准相近、在误差范围内说明该项化验检测的过程及人员、仪器状况良好。测定值与标准值相差较大,应找出原因(包括试剂配制、仪器状况、人员操作等)解决问题后重新测定。
⑥样品重复测定。样品重复测定常用的有以下几种:第一,同一分析人员对不同批次的保留样品进行复测,考察两批样品间的测量精度;第二,不同分析人员用相同方法对同一样品分别测定,考察不同化验人员之间的测量误差;第三,用不同方法对同一样品进行测定,可以发现方法可能存在的系统误差。
(2)化验室环境的质量管理。化验室应保持干净整洁满足化验检测要求,做好防水、防震、防尘及通风的措施。特殊要求如无菌室需进行紫外消毒灭菌处理,以达到细菌分析要求。
4、化学试剂、药品的管理
化学试剂应由化验员负责保管,分类存放(如酸碱试剂必须分开存放),定期检查。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专库储存、专车运输,易燃物品应与氧、氯、氧化剂等分别储存。易燃、易爆类应放在阴凉通风处,只在化验室存放少量的试剂。挥发性强的试剂取用时必须在通风橱中进行,使用有机溶剂避免明火。氧化剂贮存时,应将无机氧化剂与有机氧化剂分别保存,不应与亚硝酸盐、次氯酸盐、亚氯酸盐混贮。取用化学试剂的器皿应洁净、干燥,取出的化学试剂不能倒回试剂瓶,以免玷污试剂。纯度不高的试剂必须提纯后才能用。配制各种试剂及溶液必须严格操作,配完后应该立即贴上标签,注明名称、浓度、配制人、配制时间等。不许使用过期试剂。
5、仪器设备的管理
国家强制检定或需自行校准的仪器设备定期检定并贴有统一标识。仪器设备定期保养和维护,保障仪器正常使用。每台套仪器建立一份档案,设专人负责仪器的保管、检定、校准以及仪器档案的管理。每台仪器设备旁边应有使用记录、仪器的操作规程及使用注意事项。标准物质管理,保证标准物质来自有资质的机构,有标准样品证书,进行合适的保存,在有效期内使用。
6、化验室安全管理
化验室本身存在某些危险因素,但只要化验室分析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预防措施可靠,牢记安全第一,事故就可以避免发生。化验室安全管理化验人员必须学会安全防护及事故知识,掌握一定的防护急救技能及事故的排除方法,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及能力。化验室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如通风橱、防护罩、试剂柜、工作服、工作手套、防护镜等,以防止工作人员在实验过程中受化学品的污染和中毒。实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步骤进行。各种仪器、设备应按要求稳固摆放,标签清晰,实验人员要熟悉仪器设备性能和使用方法,按规定和要求进行操作。凡实验中会产生有毒和有刺激性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橱内进行,腐蚀性的酸、碱类物质不能放置在高处实验架的顶层,禁止用裸手直接拿取上述物品。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程,不使用绝缘不良或接地不良的电器设备,不能擅自拆修仪器。实验结束,人员在离室前要检查水、电、燃气和门窗,确保安全。化验室必须配备消防灭火工具,化验室人员应熟悉灭火器的使用。实验完成,必须洗手方可进食,不准将食品、食具带入实验室。禁止与实验无关的人员进入实验操作区。
三、结束语
总之,在污水处理厂管理日益制度化、规范化的今天,化验室必须加强管理,提高整体技术水平,才能更好的发挥服务生产和监督的职能,更好为污水处理事业做出贡献。
税务管理知识范文3
一、《指引》强调控制事前风险,完善纳税服务
2009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引》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大企业的事前税务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引导大企业合理控制税务风险而制定的,具体工作就是要引导企业建立全方位的税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引导企业进行自我管理。
《指引》从组织机构建设、风险识别、风险应对、信息沟通、监督改进5个方面建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完整构架,以参与企业制度建设的方式提前介入企业纳税管理环节,实现税务管理环节的前移。《指引》辅导企业提前防范税务风险,变发现型控制为预防型控制,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实现自我遵从。可以看出,《指引》倡导的税务管理从事后转向事前,从管理转向服务。
二、税务风险控制需要全方位纳税服务
《指引》要求企业实现税务规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使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及其他税务管理事项等都能符合税法规定。如果在事前对以上税务工作事项都能够妥善处理和控制,这样将能够最大限度避免“用法过度”现象发生。在税务总局对企业的纳税服务方面,表现为事前服务与引导,协助企业完成纳税申报缴纳以规避税务风险。
从申报缴纳税款的准确性角度,企业税务风险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企业少缴税,可称为“用法过度”,即税务人员对税法理解错误造成少缴税款,甚至偷税、漏税等,此类风险涉及到要补缴税款,加收罚款、滞纳金等,严重者可能触及刑罚;二是企业多缴税,可称为“用法不足”,即税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偏差而多缴税款,税务人员过度谨慎而对税收优惠运用不足等。此类问题从性质上不属于触犯法律,但却使企业的经济利益无端流出。因此,从纳税服务角度,税务机关应当提供相应服务以避免企业“用法过度”的频繁发生和“用法不足”的大量出现。
三、摸索中的《指引》仍有不足
《指引》的颁布,为企业提供了税务风险管理服务,体现了税务总局对于大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视和管理趋势,也从自我管理方面为大企业提供了风险管理的规范或者参照,也是大企业风险管理的一种创新和尝试。但是,在纳税服务的“用法不足”方面,《指引》仍有部分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一)事前引导有待加强
由于税收属地管理、企业过于庞大等原因,目前多数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尚未实现完全统一、集中管理,税务机关也未对企业进行统一指导,主要参与的是事后检查,导致大企业不能全面了解税收法规的立法本意、执行细节,也难以有效进行税企沟通;税收政策出台频繁,有时法规条例的修改幅度较大,而相关部门对于政策的解释未及时到位,导致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理解偏差。这些都不利于企业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稳妥的企业就会少用法律政策避免税收争议。
(二)信息不对称影响工作进展
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是针对大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和服务的新方式,需要大企业全力配合才能更好地开展并达到预期效果。大企业司在建立初始由于人员有限、基层管理职责尚未步入正轨等原因,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方式正处于摸索阶段,税务管理工作需要逐步推进。各企业在原有征管方式不变的情况下,还需完成大企业管理机构的工作要求,尽管大企业管理部门设立目的是为企业提供更优质服务,但现阶段税务局仍需不断进行宣传并逐步推进服务工作,税企之间亟待建立互相了解、互相信赖的关系,否则将影响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开展和企业利益。
(三)政策执行标准不一
由于税收属地管理因素,主管税务机关成为税务征管工作的主要参与者,许多政策的执行都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断为准。同时,由于个人对政策理解的角度不同,部分有争议的政策问题难以得到一致解决,这也从纳税征管方面阻挠了一部分大企业期望建立税收集中管理制度,不利于大企业内部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不利于税收政策的执行和税务风险的全面控制。
(四)政策制定过程参与性不足、不够透明
大企业作为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政策的出台或者修订将直接影响大企业的重要利益。但是,目前大企业一般都只能根据出台后的政策进行学习研究并遵照执行,很少参与到政策制定过程当中。政策制定后的效果难以控制,这样将导致政策制定目的和结果脱节的可能性。
四、税企共同改进
针对以上不足,笔者认为可以尝试在以下4个方面改进,从而能更好地为大企业完善纳税服务。
(一)加强税企研讨、事前引导
可以考虑加强对企业的税收政策辅导,尤其是对大企业定期进行集中辅导或研讨,再由大企业对各自成员企业分头进行内部辅导。此种方式可以减轻税务机关政策辅导的工作量,同时有利于企业准确理解税收政策;考虑加强政策的超前辅导,特别是在法规出台前或刚出台时,及时与大企业进行沟通和辅导,尤其是全新实施的或者大幅修订的法规条例,提前铺垫有利于法规的准确执行和良好实施。
(二)提供有效纳税服务,牢固建立税企互信
税企互信的建立需要长期过程,尤其像大企业司这样新建立的部门,需要通过一段时间的工作才能让大企业了解该部门定位、部门职责。大企业只有全面了解与企业利益息息相关的事项,才能更好地配合大企业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履行依法纳税义务铺平道路。
(三)妥善处理争议
对于因理解不同而导致对政策执行结果不同时,特别是重大问题,税务局应开通有效的问题反馈渠道。尽量将争议解决在纳税申报之前,避免税金缴纳入库退库的反复,同时,补充制定税务争议解决办法,完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企业合法权利得以行使,这也是企业用足税收优惠的法律保障。
(四)有计划安排企业参与政策制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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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待原则
(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市局机关的接待工作统一归口办公室和机关服务中心管理,并具体承办接待工作。
(二)对口接待原则:外省、外单位与市局机关各单位联系工作需要接待的人员,原则上由市局机关各单位对口接待,由服务中心按统一标准安排。
(三)事前审批原则: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四)勤俭节约的原则: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
(五)定点接待原则:分别不同接待对象,确定不同的接待地点进行定点接待。市局要与定点单位订立接待协议,明确各自责任,规范接待管理工作。
三、接待范围
(一)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和各司局领导以及总局机关各单位工作人员。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领导及其他相关人员。
(三)前来我局检查工作的各类检查组工作人员。
(四)省党委、省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领导。
(五)本系统到市局办理公务的国税干部职工。
(六)市局领导决定需要接待的有关人员。
四、接待标准
来宾接待就餐实行“基本餐加迎送餐”制。
(一)国家税务总局客人按以下标准接待:
1、总局领导来检查指导工作,由办公室和机关服务中心安排行程及食宿地点,送局领导审批后,接待费用据实列支。摘自wenmi.net
2、司局级领导及随行人员: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另按XX元以内标准(含酒水,下同)由局领导出面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司局级领导每人每天XX元以内,随行人员每人每天XX元以内。
3、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另按XXX元以内标准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250元以内。
(二)外省(区、市)国税局客人按以下标准接待:
1、副厅级以上领导及随行人员: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另按XX元以内标准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副厅级以上领导每人每天XX元以内,随行人员每人每天XX元以内。
2、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另按XX元以内标准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
(三)接待前来我局检查工作的各类检查人员,由相关单位根据检查内容、时间、人数以及接待标准提出接待预算,经服务中心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执行。
(四)省党委、省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领导的接待标准比照总局领导的有关标准办理。
(五)本系统来市局办理公务的国税干部职工,由相关处室通知机关服务中心在市局指定的饭店安排食宿。住宿按一人一床安排。用餐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早餐10元、中餐和晚餐各30元)。
五、接待程序及要求
(一)市局机关各单位所有接待对象必须先填写“市局机关公务接待审批单”,并按规定标准提出经费预算。
(二)服务中心根据接待单位填报的“市局机关公务接待审批单”,核定接待费用。凡在定点单位接待的,其接待审批单由服务中心按规定的标准和原则掌握审批。一次接待费金额在XXX元以内的由服务中心主任审批。一次接待费金额超过XXX元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在定点单位以外的接待开支,由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各单位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陪同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
(四)在接待工作中要严格按标准控制费用开支,接待用烟用酒原则上只能是本地产烟酒。
(五)除接待国家税务总局人员外,市局接待的其他客人由机关服务中心安排定点饭店住宿。除副厅级以上干部外,其他人员的住宿只负责为每人提供一个床位,需要包房的,超出的费用由客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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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管理
DOI:10.16640/ki.37-1222/t.2017.06.028
当前,我国城市大型污水处理厂基本引进国外先进成熟生产工艺技术,其运行规模大,处理能力强,但是由于处理规模大,运行设备复杂,消耗总费用高,必须全面优化管理,才能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佳的运营效果。
1 国外污水处理管理现状
目前,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工厂化进程开展早,工业废水问题较为突出,对问题意识早,管理日益规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环保法律法规相当健全,而且处罚执行得非常严格。比如英国 1876 年,《河流污染防治法》就得以颁布。随着经济发展需要,1991 年颁布了《水资源法》,依法规定,如果有企业将工业废水或生活废水排放到水体就是将对法人代表判罚以犯罪论处,法院罚款,判以两年以下徒刑并且罚金两万英镑以上的,同时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较严格。在排放标准方面,美国的标准又称“双 30 标准”。
第三,污水处理技术较先进,自动化程度较高,成本较低。发达国家在 20 世纪初期开发的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在这些年,得到了发展,自动化程度非常高,从而使运行成本也得到了相应降低。
2 我国整体污水处理的现实差距与发展方向
目前,我国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完善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监管规范,新建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必须达到一级 A 标准。对目前我国整体污水处理运营管理提出很大考验。但与国外相比,依然存在许多差距,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1]。
第一,国家在污水处理厂投入依然较少。我国城镇乡村众多,污水处理设施没有对所有居住区全覆盖,由此导致了水环境污染进一步恶化,可用水资源减少,使水资源的短缺。
第二,污水处理标准落实难度较大。目前,我国各个城市污水处理厂大多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标准的制定主要是国内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执行一级A标准,存在一定困难。有些地区还执行二级标准。
第三,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需要提高。自动化在国外污水处理厂应用广泛,无论处理量大小,全部采用计算机自动控制,现代化工具中遥控和可视电视等被广泛采用,比如英国的维特尼伊污水处理厂1980 年就安装了自动化仪器设备,污水处理采用自动化控制,整个工厂每班需要两个人值班操作。但我国污水处理厂自动化水平低下,运行人员较多,人工、药剂成本较高。
第四,执法监管不够。在我国污水处理厂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城建部门和环保部门权限交叉,容易形成权力真空,最后导致监管的力度不够。有些监管不到位地区的污水处理厂白天运行,晚上偷排;还有的污水处理厂看似运行,出水水质却不达标。还有市政给排水部门运行费用划拨不到位,使整个污水处理企业正常运行带来相当困难。所以,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检查,接受全社会和市民的监督,完善体制,发挥污水处理厂的正常功能,使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运行质量得以保证。
3 污水处理厂质量管理运营重要性
我国污水处理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改善了水环境。但制约我国污水处理事业发展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污水运营管理质量好坏。主要体现在:
(1)污水处理工艺管理。目前,我国的污水处理企业运行工艺大部分是采取国外较成熟的污水处理工艺,如AAO,CASS等。工艺虽然相似,但运行效果差别大,吨水处理成本高,根据不同城市,不同区域水量水质特点,采用适合不同水质特点的污水处理工艺,是水厂运营管理的关键[2]。
(2)污水处理项目设备管理[3]。污水运行设备极易腐蚀,维修起来费事费力,严重影响生产运行。目前污水运行设备管理落后、维修技术水平较低,造成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保养、维修跟不上,最后,设备运行稳定性差,使水质达标存在很多不确定性。
(3)污水处理项目运行管理。在污水运营管理中没有形成完整的成体系的管理模式、管理文件,工艺管理无法精准掌控,应急情况应对能力较弱,这将直接影响到污水厂的运行的稳定性。
一定的先进管理理念,比较系统的管理方法,正常运转的处理设备,在加强污水处理项目的质量控制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改善项目管理水平的关键措施所在。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是保障良好社会环境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朱智飞,郑敏,熊绪杰.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的现状和研究进展[J]. 广东化工,2006,33(04):75-76.
[2]黄,王洪臣.浅谈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问题[J].水工业市场.2007(01):40-43.
税务管理知识范文6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财务管理
一、对增值税转型的理解
从国际上来看,增值税按照对增值额的理解,可以分为三种基本的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和收入型增值税。本文所指的增值税转型是指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所谓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企业购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支出不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而是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一次性全部扣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增值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武钢作为一个国有大型中央企业集团,预计在“十一五”期间的固定资产投资将会超过255亿元,购置的设备及工程物资将会占到总投资的60%-70%。在消费型增值税政策下,将会对武钢各年的现金流量和利润产生极大的影响。为此,我们应结合武钢的实际情况,对消费型增值税为武钢带来的影响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以合理预期增值税转型对武钢带来的影响。
二、武钢目前的税收体系
为确定增值税转型对武钢集团公司现金流量和利润的影响,首先分析了武钢目前的税负的种类和水平,并考虑与增值税转型相关的能够产生影响的税收的种类和水平。
武钢集团公司目前负担的税费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矿山资源补偿费、地方教育发展费、关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这些税种几乎涵盖了税法规定的所有税种。但是,与增值税转型相关的能够对公司的经营效益及现金流量产生影响的税费主要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目的具体影响分析如下:
增值税转型主要是对增值税的负担水平产生直接影响,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的实质就是形成固定资产的购进设备及工程物资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或部分抵扣,企业各年负担的增值税绝对额相对减少,增值税属价外税,对企业的经营效益不产生直接影响,但能够节约大量的现金流出量。
企业所得税受到增值税转型的间接影响,在生产型增值税政策水平下,由于形成固定资产的购进设备及工程物资的进项税额不能够抵扣,固定资产的投资成本相应加大,在以后年度通过固定资产折旧的形式增加企业的成本而减少利润,现金流量相对增加。比较而言,在消费型增值税下,购置固定资产当年的现金流量增加,以后年度的利润也相对增加,但现金流量相对减少。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是受增值税转型的影响而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分别依据流转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及消费税)的7%和3%的比例计提。增值税转型直接影响企业各年度的应交增值税额,从而间接影响企业应交的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并进而影响企业的利润。
三、增值税转型对武钢财务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转型对武钢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影响主要是指固定资产投资所购进的设备及工程物资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对公司现金流量及利润的影响。
(一)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以武钢集团“十一五”期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例,匡算增值税转转型对武钢各年现金流量的绝对额影响。武钢集团公司“十一五”期间的固定资产计划投资为255亿元,对现金流量的影响总额为65%设备费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共计28.18亿元。若按照消费型增值税的处理办法,集团公司在“十一五”期间内共节约现金28.18亿元;在生产型增值税政策下,对现金流量的影响应包括折旧的抵税作用,固定资产原值增加意味着每年计提的折旧额增加,相应的成本费用会加大,会减少各年企业所得税,从而节约现金流出量。依据上述数据,企业按照8%的综合折旧率计提折旧,“十一五”期间累计计提折旧额为66.3亿元,减少所得税21.88亿元,累计节约现金流出21.88亿元。因此,相比较生产型增值税政策而言,消费型增值税政策将会使集团公司在“十一五”期间节约现金流共计6.3亿元。增值税转型可以大大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出,为企业节约了大量的现金。
(二)增值税转型对武钢利润的影响
结合前面分析,增值税转型对利润的影响主要反映在对所得税的影响和对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的影响上,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后,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将会降低,相应地折旧额会减少,从而节约成本,增加了公司的利润。仍以“十一五”期间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例,匡算增值税转型对利润的影响:两种不同类型的增值税政策的区别主要在于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是构成固定资产的价值还是作为负债处理。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后,一方面,应交增值税将减少28.18亿元,相应地,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将减少2.82亿元;另一方面,固定资产原值减少28.18亿元,累计折旧减少11.27亿元,两方面作用的影响共减少成本14.09亿元,利润总额增加14.09亿元,则税后利润增加9.44亿元。
从以上对绝对额的分析可以看出,增值税转型对公司的现金流和利润都产生有利的影响,我们应充分关注并利用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反映并制定相关的管理细则,以便为公司创造更大的效益。
参考文献:
1、张晓丽,张燕.浅析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财务的影响[J].会计之友,2006(4).
2、《中国税收报告》编写组.2006中国税收报告[M].人民出版社,2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