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劳动安全保护的内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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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动安全保护的内容

个人劳动安全保护的内容范文1

[关键词]计算机信息安全;大数据环境;应用分析

中图分类号:TM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2-0299-01

基于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发展起来的大数据环境同样面临着不可忽视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大数据时代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同时也让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学习活动受到信息安全的威胁。要认识到大数据环境背景下的计算机信息安全问题,并且采取措施做好相应的应对和防御。结合笔者多年的工作经验,本文对大数据环境下的计算机信息安全技术应用进行了相关的分析和探究,以期为计算机信息安全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目前大数据环境下的计算机信息安全工作状况

近年来计算机信息技术已经在各个领域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同时在应用过程中也出现了多种安全威胁,大数据环境下的计算机信息安全威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由网络病毒感染产生的信息安全问题。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一部分不法分子制造病毒对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由于计算机网络病毒具有一定的连带性,一旦感染病毒会对其他的相关软件产生威胁,很容易产生计算机信息网络应用的使用安全隐患,带导致系统崩溃。其次,人为操作也会产生极为严重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安全问题,虽然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已经得到了较为广泛的普及,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正确的操作计算机,很多人在计算机操作方面存在的漏洞会引起计算机信息安全漏洞的出现,泄露重要的信息和数据。另外,计算机信息网络本身存在的安全漏洞也是导致计算机信息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任何的计算机信息技术都不是完美无缺的,都存在着一定的安全漏洞。。最后,网络安全管理措施缺乏也是导致计算机信息安全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信息安全意识缺乏、网络安全监控管理技术缺乏都容易引起信息泄露。

二、大数据环境下计算机信息安全技术的应用

(一)加密技术应用

加密技术的主要应用对象是数据,主要是指对数据的加密,通过相关技术将敏感的明文数据通过加密转变为比较难以识别的密文数据,从而实现对数据的信息安全保护技术。解密是加密技术的应用重点和核心,通过同一加密算法对同一明文进行加密,促使其变为不同的密文,当打开密文的时候,能够利用密匙还原加密,这个过程被称作解密。对称加密和非对称加密是加密技术中的两种最为典型的技术。首先对称加密技术是指在控制过程中对加密和解密使用同样的密匙,在对称加密技术中,密匙的保护是十分重要的因素,在实际应用过程中,DES、3DES技术是最为常用的分组密码算法。对称密匙技术具有加密、解密速度、数字运算量小以及保密程度高的特点,但是在密匙管理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在信息和数据传递过程中很容易将密匙丢失和泄露,对数据安全产生直接的影响。其次非对密匙技术是指在加密和解密过程中应用不同的密匙,但是在加密密匙方面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在理论上来说,公开的加密密文与明文的对照解密密匙进行推算是不可能的,这是非对称密匙应用过程的主要原理。在非对称密匙技术下,每一个用户都有一个公开的密匙和一个私人的密匙,与对称密匙相比,非对称密匙具有分配简单、管理方便的特点,但是在处理速度上比较缓慢。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用户要根据自身网络数据信息安全管理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加密技术,在保证信息数据安全的同时做好技术应用。

(二)认证技术的应用

认证技术也是大数据环境下计算机信息安全技术的一种主要类型。加密技术虽然能够使得计算机信息得到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但是这种程度的保障对于某些数据和信息来说是完全不够的,因此信息鉴别和身份认证技术也是大数据环境下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的重要技术措施。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认证技术涉及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常见的有数字摘要、数字信封、数字证书等等。计算机信息安全技术中的认证技术主要是通过鉴别交易者的身份进行的,主要功能是味蕾避免发生信息被篡改、伪造和删除的风险。例如目前作为常用的数字证书认证技术主要是PKI执行机构CA所颁发的用户数字身份证,能够为用户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提供可靠的保障。

(三)防火墙技术的应用

防火墙技术解决计算机信息安全问题的一种比较传统的安全信息技术,主要是通过限制公共数据和服务进入到防火墙内,对防火墙内的相关信息进行安全保护的一种技术。过滤型和应用型是防火墙技术应用的两种主要技术类型。

在过滤型技术方面,目前常用的计算机信息安全技术已经开发出静态技术和动态技术两种基本类型。其中静态技术主要是与路由器技术一同产生的,对每个包含已经定义好的规则进行审查的技术,而动态性技术主要是指通过动态设置对过滤条目进行自动的增加或者是更新。在应用型方面,主要包括第一代应用网关型防火墙技术和第二代自适应型防火墙技术,其中第一代应用网关型防火墙技术主要能够对原本内部发出的数据进行隐藏,具有公认的安全性,而第二代自适应带来型防火墙技术能够对网络中的所有数据进行筛选和保护,具有很强的安全性。与其他计算机信息安全技术相比,防火墙技术具有简单、实用和技术透明的特点,在不更改原有网络应用系统的前提下,能够对相应的安全保护对象进行保护。但是防火墙技术在企业、军事等业务安全要求比较突出的领域内难以达到相应的要求,是一种比较基础的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技术和手段。

三、结语

大数据环境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而发展起来的,由于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和共享性,这在给用户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用户带来了较高的信息安全风险。为了避免由于信息安全风险带来的危害和损失,需要采取相关的措施做好大数据环境下的计算机信息安全技术工作。因此,探究大数据环境下计算机信息安全技术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大数据时代面临的信息安全机遇与挑战[J].林国勇.信息化建设.2016(01).

[2] 浅析大数据环境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J].雷善雨.科技创新导报.2015(32).

个人劳动安全保护的内容范文2

传统的契约劳动合同是建交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基础上的,法的效力被限定为补充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法律具有的最主要特征就是赋予当事人自由决定权,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国家对合同的规定不具有强制性,法律只是在特定情形之下对合同起辅助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垄断化,劳资双方力量极不对称、占有信息极不对称,平等和意思自治原则在劳动关系中有其形无其实,劳动者只有签订与不签订合同的自由,而没有对劳动合同内容协商的自由。劳动合同一方面要实现权利义务的创设自由,另一方面要实现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干预, 法律在保障自由意志的同时,逐渐对特殊意志的自由度施加以拘束力,在这个过程中,劳动合同体现的普遍意志因素增加,换言之,社会的普遍意志反过来统治了个体的特殊意志。随着个人主义向社会本位主义的发展,使政府逐渐加强对劳动关系的干预,从10小时工作日到8小时工作日的跨越,从各种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从禁止强迫劳动到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等,都是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劳动者弱者的劳动权益,且这些强制性规范逐渐从国内标准演变成为国际标准。在劳动关系中实行若干强制性标准,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通过政府干预的方式使现代劳动关系中的资方单方的意思自治向劳资双方意思自治予以矫正。因此,在现代劳动关系中,资方在劳动合同中应当在政府干预的强制标准之上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在现代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往往是由强势的用人单位单方面拟订具有固定格式合同,弱势的劳动者一方事实上不得不接受而订立劳动合同。从法学理论上说,其条款本身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劳动者一方对于固定的劳动合同条款要么接受,要么拒绝,从而使其意思表达自由的能力受到极大的限制。如果在劳动合同中不以明示的方式将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强制性规范写进劳动合同,对法律意识不强的普通劳动者一方面不完全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另一方面,即使劳动者知道自己的权益但却在劳动合同中没有记载或是相反的记载且劳动合同又是当初劳动者自愿签订的,那么劳动者将难以理直气壮地请求资方给付自己应当拥有的劳动权益。

劳动合同中应当具有一些强制性条款:

1.提供劳动安全保护的义务。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是用人单位的应尽职责,无论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性质提供安全用具、安全场所,进行安全警示,培训劳动安全规范,预防职业病,保障职业安全等。

2.遵守8小时工作日和最低工资报酬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强制性规定,对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当遵守延长劳动时间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延长劳动时间应当给付相应报酬。

用人单位给付的工资应当在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数额以上,且这一数额应当排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金。

3.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义务。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使劳动者在因年老、患病、伤残、死亡、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就业,本人和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政府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它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普遍性,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促进企业间的平等竞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的社会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组成。根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

个人劳动安全保护的内容范文3

[关键词] 和谐社会;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特点

[中图分类号] F24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08-0008-03

[作者简介] 周学军,华东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管理;

李黎青,华东交通大学科研处,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信息管理。(江西 南昌 330013)

私营企业劳资关系本应是一种自愿互利的合作关系,私营企业主和员工只有努力促进以合作、互利为宗旨的和谐劳资关系的形成,才可能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员工才可能有明朗的职业发展空间。但是,我国私营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导致劳动关系冲突的问题,影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存在的问题

1.签订劳动合同数量少,内容不甚规范。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是约束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在私营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却很普遍。由于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找工作不容易,有些企业主也就利用劳动者急于就业而无奈放弃自己部分权利的心理盲点,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有些企业即使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因人而异,区别对待,如与中高层管理干部、技术骨干订立劳动合同,而与一般职工则不予订立劳动合同;也有些私营企业规定只有在企业工作一定年限的“老员工”方可订立劳动合同,而对没有达到其预期工作年限的“新员工”则不予订立劳动合同。此外,有些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私营企业也存在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雇主与雇员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甚至有的私营企业劳动合同文本只留作企业保存而不给职工等等。基于以上各种情况,当员工和雇主产生劳动纠纷时,员工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劳资关系的对抗也就不可避免了。

2.工会地位弱化,集体协商流于形式。工会是推动集体协商的火车头,工会能否发挥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能是保障集体协商质量的关键。由于许多私营企业工会组织领导由企业主任命,不经过严格的选举,所以,企业主经常安排自己的亲信或“和事佬”出任工会领导。这样,企业主既可以干涉工会工作,也可及时掌握员工动态,使工会难以真正发挥集体协商的作用。一旦员工和企业发生冲突,已经被雇主控制的、本是维护员工利益的工会组织,却在考虑企业主的脸色是否好看或自己的“饭碗”能不能保住,那结果自然可想而知。即使有的工会领导是经过集体选举产生的,但工会活动内容也受到控制、干涉,特别是集体谈判机制被控制。如,企业主迫使工会方面按资方要求确立集体合同方案或接受资方方案,最终协商内容不征求工会意见,协商结果不提交职代会审议,集体合同也不向全体职工公布;对不听从企业主指挥的工会领导进行随意撤换,弱化工会职能,使工会几乎成为摆设。

3.劳动关系对抗性明显增强。劳动关系本质上是一种隐含契约,签约双方要积极地完成契约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理想的劳动关系就是履行契约或不发生机会主义行为。随着市场经济条件的进一步完善,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已是大势所趋,而且与一般劳动相比,它们在分配中占的份额更大,这就造成了较大的利益差别,利益矛盾更加突出,因而更加凸现了新时期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对抗性。投资经营者在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享有完全决策和高度自,劳动者则处于从属被支配的弱势地位,利益分配主观随意现象比较严重。一些私营企业主以“东家”自居,认为员工不过是他花钱雇来的,他们把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视为主人和奴仆的关系,以不平等态度待人,任意侵犯员工的民利、人身权利,甚至侮辱员工人格,践踏尊严,或者调戏、侮辱女工。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对抗力度加大、对抗面不断扩张,矛盾焦点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工伤、解除劳动合同等关系到劳动者基本权益的方面。

4.社会保险制度缺失,劳动者缺乏劳动福利保障。社会保险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推行的,但是许多私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没有很好地落实社会保险制度。私营企业参保比例和参保人数均比其他性质的企业低,有些私营企业虽然参加了社会保险,但参保对象主要是企业主的亲属、重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而大多数员工无缘享受社会保险,临时工、短期合同工、农民工则少之又少。另有,能否参加社会保险,是凭雇主的感觉,而不是企业对法制的执行。在社会保险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福利保障也无法实施。有关资料表明,当员工发生工伤后,企业照发工资的仅占30.6%,工资被全部扣除的占6.5%,62.9%企业扣除部分工资。工伤的治疗费,有2/3企业完全支付,9.8%的企业支付一部分,而23.5%的企业是由受伤员工自己支付的。当员工生病请假时,有31%的被调查者回答工资照发,10.5%的员工被扣除部分工资,49.3%的员工病假工资被全部扣除,另有8.8%的员工如请病假,将被倒扣工资,41.2%的员工不能在企业报销医疗费。

5.工作时间长。我国私营企业劳动时间普遍过长,除少数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一周五天8小时日工作制以外,多数企业员工的劳动时间远远超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而且延长劳动时间又很少与劳动报酬挂钩。在很多私营企业里,员工是没有节假日的,即使法定休息日,也不能保证享有,而且劳动强度非常大,他们的岗位不是按照科学的岗位评价分析来确定的。有的一人身兼数职,工作负荷超过了他们的身心承受能力;有的实行计件工资制,但计件定额有意让多数职工无法在8小时内完成,员工只得加班加点,一般工作时间都在10小时以上。在私有化最明显的温州,大量私营企业普遍都存在严重超时劳动现象,日劳动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企业相当普遍。在温州鹿城区随机问卷调查中发现,有41%的职工日工作在12小时以上,有52%的职工为8小时至12小时之间,只有7%的职工为8小时以下。

6.薪酬水平低,工资不能按时发放。劳动力成本主要包括员工工资、福利等,是企业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多数企业对外地劳动员工都按照本地最低工资线计算报酬,有的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就低不就高的情况相当突出。有的企业自定各种“罚规”,致使职工的工资被企业七扣八扣,最后得到的报酬甚至不能支付自己的伙食费。这些现象表面看来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实际结果却是员工的付出与报酬远远不对等,但在目前整个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员工也只得忍受。有的企业看似职工每月有近600多元的收入,但却是员工靠加班加点得来的,如果按《劳动法》规定以加班工资计算,连最低工资标准都没有达到。同时,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现象相当普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则尤为突出。虽然国家加大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打击力度,但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

7.劳动安全与卫生条件较差。许多私营企业因为资金短缺或没有长远的发展规划,在生产安全设备方面的投入严重不足,对劳动保护设备的添置总是尽可能减到最少,对劳保用品尽量少采购或不发放,力求使劳动安全与卫生条件的投入达到最小化程度,致使劳动卫生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职工劳动环境相当恶劣。不少私营企业的作业场所在生产过程中通风不畅,光线昏暗,烟尘飞扬,有害气体弥漫,冬不保暖,夏不避暑。简陋的设备、恶劣的环境、简单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工伤事故、职业病不断升级,很多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不到最基本的保障,他们戏称自己是在“用青春赌明天”。

二、构建我国私营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的对策建议

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是调整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目的。为实现这一目的,需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解决私营企业劳资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逐步使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调整走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美国学者桑德沃认为,在劳动关系的运作过程中,外部环境因素、工作场所因素和个人因素(见图1)是导致工作紧张和冲突的基本因素。

鉴于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劳资关系:

1.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市场行为与市场秩序。我国《劳动法》虽然颁布实施了,但还有一系列单项劳动法规需要完善,尤其是一些对劳工的保护性法规和社会保障立法还需建立和完善,如工伤事故赔偿法、疾病与残废保障法、拒交或逃避社会保险等问题。随着改革的深入,私营企业在我国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对社会主义条件下发生的雇佣劳动关系的调整,应成为我国劳动立法的重要内容。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进一步显现,雇主对劳工权益的随意剥夺也时有发生。因此,政府部门应健全劳动关系调整的各种手段,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等,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威与效率。对不执行《劳动法》及其他相应的法律条例规定的,应加强打击力度。从世界范围来看,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资本始终是强者,劳动者始终是弱者。因此,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市场行为与市场秩序,充分保证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是市场的呼唤,也是劳动者的心声,同时也是保持与世界接轨的外部环境要求。

2.积极推进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利益关系是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核心,更是企业劳动关系的核心。劳资关系的要害是劳资冲突,也就是劳方和资方以及政府三方面力量的较量。在我国私营企业中,由于工会组织功能的弱化,对于单一劳动者来说,资方已经占有绝对的优势,而政府在这方面的保护又不够完备,如何平衡劳方和资方的力量,将是解决劳资冲突的关键。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与工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员工作为各不相同又彼此共存的利益主体,一方面要为总体利益的不断增长而协作,同时又会因相互间的利益差异而不可避免地产生分歧、矛盾和冲突。积极推进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的出现,从而较好地协调利益冲突。首先,能够解决单个基层经济组织劳资双方无力解决但又为其所关注的一些宏观劳动问题;其次,有助于政府向雇主和工会两大不同社会利益群体宣传自己的政策主张并获得他们的支持,同时,也有助于政府及时了解和掌握劳资双方的不同意见或建议,并以此作为制订政策的依据;另外,通过三方协商,可以及时化解和预防一些规模较大的或破坏性较强的产业冲突和突发事件,也有利于政府对劳资双方日常出现的争议进行协调和斡旋,使员工权利得到保障,劳动关系趋于缓和,生产力有效提高,从而实现员工、雇主、政府三方共赢(见图2)。

3.加强私营企业的工会组织建设,强化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功能。应该说,我国各级政府都意识到工会组织对维护和谐劳动关系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并在不断地进行改进工会工作。但如何改进现有私营企业工会的工作,使工会在集体谈判、下岗分流、破产关闭、兼并收购、搬迁转产等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更加切实有效地充分代表员工的利益和主张,又是非常棘手的。要使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得以改善,建立独立代表员工利益的工会就非常必要。这首先要求工会在经济上能够独立,同时,工会的建立与发展还需要政府的支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另外,对工会工作者的培训也需要加强,通过文化教育、法律知识培训等方式,提高劳工素质,增强他们团结起来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对于一些经营规模小,员工人数少,无法开展工会活动的私营企业,应该通过获得有关劳动管理部门的支持,建立跨厂区的行业性工会。在强化工会作用的基础上,建立完善雇主与雇员的协商机制,同时,逐步建立完善企业主组织与工会组织的谈判机制,有效调整劳资关系主体利益的不平衡。

4.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劳动者的社会保护。私营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既有雇主法律观念淡薄、雇员自我保障意识差、社会保障政策缺乏等原因,也有企业资金困难、力不从心等原因,这些是影响私营企业社会保障制度实现,造成劳资关系不和谐的音符,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绊脚石”。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可通过各类媒体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宣传、报道,并辅以办培训班的形式组织私营企业主学习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强化私营企业主的法律意识;加强立法和监督,规范对私营企业社会保障的管理,尽快出台针对私营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的专项法律,减少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随意性,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福利和权益;同时,在财政上对参保的私营企业应给予适当的补贴,如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补贴,适当地给予融资政策倾斜,以此来辅助我国私营企业稳步、快速发展,进而保证私营企业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顺利进行。当然,还可考虑建立社会保障咨询热线和畅通劳动权益保护渠道,这也是促进雇主和雇员清晰了解社会保障知识和劳动权益的重要途径,避免因为知识匮乏而产生对抗。

参考文献:

[1]张厚义,等著.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2]杨丽.对私营企业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01,(1).

[3]张要杰.私营企业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问题、原因与对策[J].中州学刊,2002,(4).

个人劳动安全保护的内容范文4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护

一、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的现行法律政策规定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安排下,对于我国广大劳动者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保护,根据《劳动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法。而且,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依照劳动法执行。因此,就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中就业的广大农民(即称为“农民工”)而言,只要其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那么理应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都享有相同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上,没有任何障碍。

但同时应当看到,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受到一些城市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因素的制约,在劳动保障领域,主要是在现行的一些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中,也确有一些针对农民工所作出的与城镇职工不同的规定。例如:一是在养老保险方面,规定了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就业的,重新参加养老保险。二是在失业保险方面,规定了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对农民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三是在医疗保险方面,一些地方如上海、深圳等地,规定对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采取单独的医疗保险;也有一些地区没有对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作出规定。四是在生育保险方面,有的地区规定将农民工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有的地区则没有要求将农民工纳入生育保险。应当看到,这些法规政策规定对农民工充分享有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有一定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从长期看,“农民”将成为单纯的职业称谓而不再是社会阶层身份的称谓,“农民工”这一过渡时期的概念也将被淘汰。尽管“农民工”概念本身没有歧视性,但也正是因为有了这一称谓,一些行政的、社会的管理方式就在其上附加了一些带有歧视性的规定。因此,为了保持法制统一,维护所有劳动者的平等权利,对于农民工而言,将其作为我国产业大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多的不是从法律上另行或者单独赋予其权利和义务,而应当主要从加强执法的角度对其加以保护,将其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应该享有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落实到位。至于在法律上还有不十分明确的规定,可在建立和完善整个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框架内,通过修订和补充有关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内容来加以解决。

二、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的实现情况

从我国现阶段的情况看,农民工与城镇企业职工相比,确实有其特殊性,属于一个弱势群体。

农民工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流动性”。一是其职业身份不停地转换,一段时间务工,一段时间又务农;二是农民工在不同的城市、行业、企业之间频繁流动从业。在我国目前2亿多农民工中,每年有一部分人在城里有了稳定的职业,逐步变成了城市人;有一部分又回到农村务农不再出来;大多数仍是亦工亦农,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有55.14%的农民工设想未来在城市发展、定居。有关资料分析也表明,我国还有1.1亿至1.3亿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如果按最近5年来全国农民工数量每年增加600.800万人计算,还需20多年的时间才能消化完。因此,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亦工亦农,流动就业的现象将长期存在。

农民工被视为一个弱势群体,其弱势主要表现在非农业技能弱及综合素质弱。从整个群体来看,由于农民工受教育程度和享有教育质量不及城镇职工,主观上因其家庭经济条件差,客观上因国家对其投入不足,造成其与城镇职工相比有先天不足。许多农民工缺乏求职能力、职业技能和应对城镇化生活和工业化竞争的能力。加之历史原因、文化教育背景、传统世俗观念的影响,使农民工的社会地位与城镇职工不平等。当农民进城就业时,其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在实际上仍然更多地遭受侵害。

目前,在具体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农民工享有权益的实现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在劳动就业权益方面。许多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样享有自主择业、免费得到公共就业服务、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和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但在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业、服务业及一些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中,仍有一些企业凭借在劳动力供大于求市场上所处的优势,用工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合同率为54.60%)、违规压低工资、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违规要求农民工超时加班加点等,有的地方、行业和企业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还较为严重。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时,由于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足以震慑、严厉惩戒违法行为的行政措施,同时也缺乏强有力的处罚规定,致使监察乏力。因此,不仅是农民工还包括其他城镇企业职工享有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享有工资的权利、享受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和休息休假的权利等,都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二是在享有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方面。近年来,国家已出台政策,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出资有计划的组织农民参加转移就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增强就业和创业能力。一些农民工免费参加了公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办的短期培训。但是,农民工若要参加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技能培训,需要和城镇劳动者一样支付一定的培训费用,或者因参加培训可能失去工作机会和经济收入等原因;对于大多数农民工来说,一是因自身家庭困难,在进城务工前没有经济能力参加技能培训;二是农民工除了以微薄的打工收入来维持个人及家庭的生活开支外,无钱再去参加技能培训;三是让农民工失去工作机会参加技能培训,基本上是不可行的事。因此,大多数农民工在充分享有职业技能培训的权益方面还很困难。

三是在享受社会保险权益方面。由于各地政府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目前主要有三种类型:(1)全国大多数地区是在现行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框架下推进农民工参保。参保农民工和本地城镇职工基本做到同工同酬同社会保险待遇。一些地区如北京、浙江在城镇统一社会保险制度框架下,对农民工实行了“低标准进,低待遇出”的做法,其一,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率;其二,从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逐项推进农民工参保。(2)少数地区上海市和成都市等地实行单独的农民工综合保险,主要解决农民工的工伤、生病住院和养老补贴问题,其综合保险缴费低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3)个别地区实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如苏南地区对在乡镇企业中从业的农民工,多数参加了当地的农村养老保险。但近几年,又出现转向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趋势。

同时,应当看到,一些企业总是在规避法律责任,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农民工参保率不到30%);一些农民工因工资收入低,限于维护眼前生活,不愿扣除自己工资去缴社会保险费;也有一些地方政府,从维护本地方利益的角度出发,没有将农民工纳入任何一种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造成相当多的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得不到实现。

四是在权益救济方面。从总体上看,当农民工的权益受到损害后,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违法行为的利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讼的权利,都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基本上能够得到依法维护。但是,许多农民工因经济原因,支付不起打官司的费用,也耗费不起打官司的时间,当其权益受到损害后,被迫放弃依法救济的权利。也有一些执法机构不能依法办事,使得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三、关于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建议

针对我国农民工问题的特殊属性,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当前重点是加强执法,使法律赋予农民工的权益真正得到落实。同时,也有必要通过完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制定一些过渡性政策,进一步规定对农民工实行特别保护措施。

在促进就业方面,着点眼是向农民工提供实用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为使农民工真正享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益和落实劳动就业权,同时解决企业招工中存在的农民“技工荒”,需要政府督促企业和相关培训机构认真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律法规,逐一检查对农民工参加技能培训实行免费、补贴和奖励的情况,并根据市场需求,开展符合企业要求的实用技术培训,有效解决农民工技能弱及综合素质弱的问题,促进广大农民工提高就业能力和职业技能。

个人劳动安全保护的内容范文5

T先生是某外资电器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的家电产品检测工程师。M公司是在中国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在中国经营电器产品的采购,订购,并销往欧洲。2011年12月,T先生从新闻中了解到,美国苹果公司使用正己烷(n-Hexane)作为检测试剂,造成群体性中毒事件。联系自己在M公司的工作内容,也有使用正己烷作为检测试剂擦拭电器商标的环节,于是他向公司总经理提出,要求将工作中使用的正己烷试剂更换为酒精,并要求公司提供安全护具。

M公司的总经理是一名德国人(以下简称K先生),拥有德国化学博士学位。K先生认为:M公司目前用于家用电器商标擦拭检测操作的正己烷,低于中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限定的浓度,且操作方法符合规定。K先生委托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环境检测,结论是“操作现场的空气中正己烷水平远低于职业健康指导规定,这说明,空气中的正己烷目前不会造成健康问题”。

因此,M公司在2012年1月以书面形式正式答复T先生:公司经检测认为目前使用的正己烷带来的影响,完全在国际标准安全指引之内,因此对健康不会产生影响,也无需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同时,M公司安排T先生到官方指定的医院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论是:未发现患有正己烷疑似职业病。

2012年2月,T先生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以M公司拒不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安全防护,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迫离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遭受职业病的人身损害等合计人民币十万元。M公司委托某律师事务所J律师应诉和答辩。

2012年4月,当地劳动仲裁委做出非终局裁决,裁定M公司应支付T先生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六万元、驳回T先生要求的职业病损害赔偿请求。M公司随后改向劳动法专家求助,劳动法专家综合分析案情后,指导M公司调整观点、积极收集有利证据,帮助M公司至当地一审法院,最终在一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签署了《调解书》,M公司支付调解款人民币四万元,本案终结。

【案件焦点】

M公司委托的J律师,在本案的劳动仲裁阶段采用的答辩理由:

一、M公司目前采用正己烷进行家用电器商标的擦拭检测操作,符合中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4706.1-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规定的方法。该国家标准的7.14条款规定,“本标准所要求的标志应清晰易读且持久耐用。通过视检,并通过用手拿沾水的布擦拭标志15秒,再用沾汽油的布擦拭15秒来检查其合格性。经过本标准的全部试验之后,标志仍应清晰易读,标志牌应不易

揭下并且不应卷边”。并且强调该国标规范中所指的“用手拿沾汽油的布进行擦拭”,并没有强调一定要戴手套等护具。

二、正己烷在中国俗称“白电油”,也叫“抹机水、抹面水、洗机水、去污水”,常在工业上用作清洗剂,广泛应用于五金、电子、光学玻璃、印刷和制鞋等行业,跟汽油一样常见,在中国很容易获得。M公司采购的正己烷产品外包装上也只提示有易挥发和易燃的特性,没有提示有毒有害,因此不属于显著的有毒有害物质。且M公司安排T先生进行的擦拭检测工作只是他从事工作中的极小一部分,只是对送检的家电样品进行检测,在一年内仅有不连续的几个月,且从事的月份里,一周仅实施一次,每次不超过15秒,属于偶然使用。与美国苹果公司这样的大规模生产制造业,频繁、多次的接触相比,根本不是一个概念。

三、M公司在接到T先生反映的情况后,委托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到广州的M公司工作现场,对正在使用正己烷进行家用电器的擦拭检测操作工作现场进行检测,检测所得的空气中“正己烷含量,为0.11 mg/m3,远远低于中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限定的标准(100 mg/m3)”。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环境管理部所做的《空气中正己烷含量测量报告》的结论是,“操作现场的空气中正己烷水平远低于职业健康指导规定,这说明,空气中的正己烷目前不会造成健康问题”。此外,M公司安排K先生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论是:未发现患有正己烷疑似职业病。没有造成实质损害。

四、K先生以及该公司的外籍管理层普遍认为,根据他们对欧洲的法律的理解,对于符合安全标准的操作,是可以不必提供安全保护用品的。

劳动仲裁的结果:

一、查明正己烷是一种化学溶剂,具有一定毒性,会通过呼吸道、皮肤等途径进入人体,长期接触可导致人体出现头痛、头晕、乏力、四肢麻木等慢性中毒症状,严重的可导致晕倒、神志丧失甚至死亡。正己烷中毒属于我国《职业病目录》中职业病中毒的范畴。

二、M公司提交的证据《空气中正己烷含量测量报告》系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环境管理部出具的,因M公司未提交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环境管理部的检验资质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据,因此无法核实《空气中正己烷含量测量报告》的有效性。而且该《空气中正己烷含量测量报告》也仅对正己烷在空气中的含量进行了测定,事实上,正己烷还会通过皮肤等途径进入人体。而T先生的工作恰恰是徒手使用正己烷擦拭标识,与正己烷存在皮肤接触。在T先生要求提供劳动保护的情况下,M公司没有提供防护措施及个人防护用品,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支持T先生诉求的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六万余元。

三、采信了M公司提交的《职业病健康检查报告》,以未患职业病的原因,驳回T先生要求的人身损害赔偿要求。

【专家评析】

M公司在劳动仲裁阶段败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的来说,M公司的高层管理者不熟悉中国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规定,在中国的政治文化和法律环境下盲目套用对外国法律的理解,片面强调在数据上的安全性;另外,其委托的J律师在劳动仲裁阶段的答辩思路和证据准备等方面也存在诸多缺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该法律全文中使用了法律条文很少采用的“可能”这个词语多达23次,充分体现了该法律对于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严肃性,对于任何“可能的危害”,用人单位都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因此,M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只片面地强调其使用正己烷的浓度、操作方法等数据特征符合规定,而忽略了中国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严格规定。其不熟悉中国法律的具体规定,是导致其败诉的根本原因。

二、T先生申请仲裁的观点是M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因此他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索要经济补偿金。而M公司委托的J律师采取

的主要辩护观点,仅为强调“经过检测该化学溶剂正己烷浓度符合国际标准,且只是偶然使用,经过体检也没有患职业病”。因此针对T先生所主张的观点,J律师所做的辩护,完全是“答非所问”。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我国从1981年开始,中国司法部经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199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其与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也明确规定委托公证人制度已经成为内地与香港共同认可的司法互助制度。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视为不具有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在本案中,M公司提交给劳动仲裁委的由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环境管理部出具的《空气中正己烷含量测量报告》,在劳动仲裁阶段没有办理此证明手续,导致该报告未被采信。经劳动法专家提醒,M公司在法院一审阶段补办了证明手续,才起到了应有的证据效用。

【总结提示】

个人劳动安全保护的内容范文6

关键词:化工企业;风险;因素;对策

随着经济的向前发展,人们对化工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大,这就促进了化工企业的不断发展,以目前的形势看来,虽然化工企业有一定技术上的发展,但是化工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竟然有缓慢上升的趋势。由此观之,化工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此有十二分的重视。化工企业必须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的生产方式和制度,严格要求工人的生产规范,政府部门理应加强监管的力度,及时取缔惩罚违法化工企业的行为。

1化工企业的生产特点及其生产方式

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安全操作是一直被强调的内容,抓好安全生产,可以说是企业成功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了。化工生产有其极其重要的几个特点,例如,在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所用到的化工原料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另外,无论是由原料变成的半成品,还是化工成品,都可能对人体有不可逆转的伤害和对环境难以恢复的损害。又例如生产的方式,化工企业的生产方式是非常严苛的,因为只有苛刻的规矩才能规范住操作人员的操作,这样他们的安全便多了一份保障,严苛的态度和苛刻的制度这个在面对安全问题面前是永远都不会改变的,且会不断加强。再如生产的设备,科技的更新换代越来越快,生产的设备进步也很快,化工企业只有不断添加先进的生产设备,淘汰落后的设备才能够适应市场竞争的需求,朝耗能更低,效率更高,操作更安全的方向发展。

2化工企业的风险来源和针对此的一些具体的处理办法

(1)施工人员的行为不合规范是风险来源之一。施工人员常见的不合规范操作有以下几点,例如在现场施工的时候不按照规定做好安全保护的穿戴准备,这样容易受到物体的打击;在高空处工作的时候没戴安全带或者安全绳,可能会出现高空坠亡的情况;未经办证许可便进入容器内工作,可能会造成中毒或者窒息死亡;违背工作规程私自动火,一不小心可能会酿成爆炸或者火灾;有员工违反工作规程指挥工人,或者自行操作,不注重公司生产的纪律,容易造成伤害;私自清洁生产设备的卫生,生产设备如果突然运转,工人容易受到打击;一个人去检查巡视,这是错误的,增加了危险性;有的员工带着个人情绪进入生产车间,头脑不清醒导致行为出错。我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对企业员工的教育,制作严格的规章制度,对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罚惩处,并且要有监理的人员和监理的制度,建立问责制度,加强巡视和教育。(2)检修设备的问题是风险来源之一。维修人员是执行检修任务的主要工作人物,在检修的各种情况之下,维修人员容易受到可能各种各样的伤害。容易出现安全问题的检修工作主要有管道的维修、阀门的更换、搬运、工具没有摆放正确、使用工具的时候分神了。另外还有可能就是请来的外来者监督不到位,在一些重大的工作前没有组织没有计划,违章操作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的方法就是企业需要严格要求工人按照规程操作,穿戴好防护服,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听从统一的指挥。(3)动火作业是化工企业生产风险来源之一。动火作业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之一,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电焊机漏电、检修完的设备和管线的清洗不合格、管线未做好密封隔离的工作,消防的器具没有安全到位,不能随时使用。这些问题都容易让维修人员触电,或者让工作环境发生火灾,爆炸,容易让他们灼伤,摔伤。为了防止这些事故的发生,化工企业应当提出一些建议,比如说,在使用某种设备之前必须先检查一下该设备是否适合进行作业,经常组织企业人员学习安全知识,必要时可举行一些安全事件的演习,这样可以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避免慌乱,使事件能够控制住不利的形势,向坏的方向发展。(4)化工企业生产的风险还有很多,比如,工人们在用手持式电动工具的时候,电路出现问题,工具部件出现松的问题,没有接上漏电开关的问题,还有便是劳动时候的保护用品,等等。

3化工企业解决风险问题的大方向

化工企业可结合自己本身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可以解决实际细节问题的有效方法,制定工作的细则。另一方面,企业也应该确立有效正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强化工作人员的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组织工人定期学习安全知识,重点强调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监理严格的监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安全第一4结语化工企业的发展给我们带来了许多有用的商品,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但是化工企业的生产又是一项重大的课题,难题,这关系到工人们的安全生产,生命财产安全。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在于化工企业和政府的作用,化工企业理应做好风险因素的控制,做好相应的管理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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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郁.化工园区规划环境风险评价方法与风险管理研究[D].导师:杨凤林;张树深.大连理工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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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崔小爱.化工码头环境风险评价中的风险源项识别与防范对策[J].污染防治技术,2010,(04):96-100.

[5]周立波.煤气化工业企业环境风险评价与风险管理研究[D].导师:马俊杰.西北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