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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正原则范文1
Abstract: Through surveying the MBA members of Northwestern Polytechnical University at Shenzhen and Xi'an area, we built a relationship model between CSR, Corporate reputation and employee satisfaction to explore cognitive status of employees'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our country. Through using SEM analysis, we find that CSR has a significant positive impact on corporate reputation, and corporate reputation positively influences employee satisfaction; the results also show that CSR indirectly influences employee satisfaction through corporate reputation.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声誉;员工满意度
Key words: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orporate reputation;employee satisfaction
中图分类号:C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33-0007-04
0 引言
员工满意度(ES)是工作者从心理和生理两个方面对环境因素的一种主观感受,它直接影响到员工对待工作的积极性,从而对个人业绩和企业业绩产生重要影响。研究表明,提高员工满意度,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员工离职率,增加员工对企业忠诚度,从而成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员工满意度的前因变量范围较广,韩海录(2009)在他人研究的基础上将他们归纳为四大类别,分别是工作本身满意度因素、工作回报满意度因素、工作环境满意度因素和工作单位满意度因素[1]。在工作单位满意度因素中,他认为主要由企业文化、企业战略和规章制度等构成,但是并没有包含企业的道德因素和企业声誉因素。然而,随着现代企业员工自我意识不断成熟,以及对工作价值追求的更高要求,员工会更多地关注企业的社会道德行为和企业的社会地位,研究结果也表明企业道德和企业声誉这些代表企业价值观的因素作为因变量会对员工满意度产生影响。如韩海录、王新宇等认为企业道德与企业声誉能够显著地影响到员工的组织认同感,对员工满意度有显著正向影响[2][3]。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给社会和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日渐突出,研究人员开始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等道德因素给企业发展所带来的影响,如一些专家就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就企业社会责任与顾客忠诚度和员工满意度的关系作了分析和研究,其中吕英从企业对员工的责任、环境的责任和顾客的责任三个方面分析验证了企业社会责任与员工满意度之间的正向关系[4];刘刚等研究了企业道德在影响员工满意度时员工感知的企业社会责任的中介效应,发现注重道建设的企业的员工有更高的工作满意度,而员工感知的企业社会责任在该正向关系中发挥显著的中介效应[5]。
虽然以上研究证实了企业社会责任对员工满意度存在影响关系,但是并没有揭示这种影响是如何发生的,缺乏对二者作用机制的研究。根据社会心理学的相关理论,人们重视自己所在的群体,因为人们会将自己所处群体进行社会比较,突出自己群体的优越性以达到为自我服务的目的,并且当他人对自己群体有正面的评价时,这种公认的成就会增强个体的自我概念。因此,员工倾向于加入一个具有良好声誉的企业以提高自我价值感[6]。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程度决定着企业声誉[7],从而影响员工对自我概念的定义,因此,本文考虑引入企业声誉作为中介变量,来探讨企业社会责任对员工满意度的作用机制。
本文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以交换为基础的组织认同理论,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声誉和员工满意度三者相互关系的分析,强调企业声誉的中介作用,构建企业社会责任通过企业声誉影响员工满意度的理论模型,并提出假设,并对假设作出验证和分析。
1 研究思路及假设
斯坦福研究院提出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的本质是一种受多方市场影响的主体,公司有股东、员工,供应商、客户、公众等多个利益群体,企业应综合考虑企业诸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而企业所承担的所有相关利益群体的责任即为企业的社会责任。Freeman[8]从所有权、经济依赖性和社会利益三个角度进一步将利益相关者群体进行了更具体的划分,基于此,研究人员定义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不同维度,从性质内容上划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从责任对象上划分为员工责任、政府责任、消费者责任、股东责任及环境责任;从层次等级上划分为必要的低层次社会责任和非必要的高层次社会责任。
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价值体现在能为内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带来益处。从企业外部来看,消费者和公众因其履行对环境和慈善责任而对该企业产生好感,有助于企业对外树立良好形象与声誉;从企业内部来看,企业积极履行经济责任和员工责任有助于保障员工对工作的投入程度,以及提高员工工作满意度。因此,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依据我国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所关注的重点领域,本文选择了企业对内外主要相关利益者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员工责任、环境责任和慈善责任四个维度,欲构建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声誉和员工满意度的概念模型,运用模型实证分析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声誉和员工满意度之间关系。
1.1 企业社会责任与员工满意度的关系
企业的经济责任本质上表现为企业对股东的责任,即企业应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客观来讲,企业赢利能力越强,内部员工各项需求能得到保障,员工满意度就会越高。而作为单独个体来讲,员工具有强烈的自我认知与自我实现的需要,因此,企业积极履行对员工的责任,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合理公平的报酬、培训以及晋升机会等可以直接影响员工工作满意度。Brammer和Pavelin的研究表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能促进企业与利益相关者间的良好关系,有益于员工满意度的提高[9]。因此,其于上述论述,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企业社会责任对员工满意度有显著正向作用。
1.2 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声誉的关系
在很多的企业声誉评价体系中,企业社会责任都是一个重要的指标,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声誉的影响得到了广泛认可。当企业更好地履行其经济责任时,顾客和大众以消费其产品,购买其股票的方式使企业获益,同时也带给企业良好声誉;当企业为其员工承担非必要的额外责任时,员工满意度提升,致使外部求职者也更愿加入到企业当中,企业受社会欢迎的程度增加;而当企业更多履行环境责任和慈善责任时,各利益相关者对该企业的行为表示赞赏,会更多地表现出情感依赖,这种社会认可和情感偏好最终转化为企业的良好声誉。许多的研究也显示企业社会责任的确与企业声誉显著正相关,Maignan等人从消费者感知的企业声誉出发分析了影响企业声誉的诸多因素,研究发现企业经济责任、员工责任、慈善责任等会对企业声誉产生影响。
基于上述论述,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声誉有显著正向作用。
1.3 企业声誉与员工满意度的关系
以交换为基础的组织认同理论认为,当个体与组织目标趋于一致时才产生组织认同,但是要在企业中实现个体目标与组织目标高度一致性几乎没有可能,此时就需要提供“一般性报酬”(依存、尊敬、社会赞同和金钱)作为诱因让个体目标屈从于组织目标。因此,为了维系个体与组织目标的一致,个体与组织要进行社会交换,个体通过社会交换以实现需要的满足,而该需求的满足又可以增强个体对组织的认同,进而对个体工作行为和态度产生影响[10]。在交换性组织认同理论的框架下,从员工角度来看企业声誉,它是由企业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通过社会交换方式产生,并能为员工带来 “一般性报酬”的媒介,它可以满足员工情感归属、尊敬和赞同的心理需求,适恰地充当了“一般性报酬”的转换角色。根据交换的基本原则,员工会对“一般性报酬”的提供者产生感激,并有义务回报提供者,当企业通过“一般性报酬”不断满足员工对依存、自尊和社会赞同的心理需要之后,员工对企业的回报欲不断增强,并服从于组织权威,从而实现个体目标和组织目标的契合,最后产生组织认同。并且当这种交换满足越是充分,员工产生互惠的义务感越强,其行为和态度就越符合组织预期,对组织的认同感就越强烈。而这种认同从认知和情感两个方面反映出员工对待工作的主观态度,最终决定了员工对组织是否认可与满意。Mael等研究指出外部对企业的积及评价加强了员工对组织的认同感[11];而员工出于对自我认知的需要,会通过感知到的企业声誉表现出积及或消极的组织行为和态度,Jones的研究就指出,员工会因企业给予的自豪感而回报企业,以致表现出更积极的组织公民行为[12]。
基于上述论述,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3:企业声誉对员工满意度有显著正向影响作用。
1.4 企业声誉在企业社会责任影响员工满意度时起中介作用
通过上述综述不难发现,企业社会责任对员工的满意度的影响一方面可以通过企业对员工的责任发生作用;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通过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使本组织员工因自豪感或荣誉而感到满意。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4:企业声誉在企业社会责任影响员工满意度时起
中介作用。
2 研究方法
2.1 样本选取
本文以西北工业大学深圳地区和西安地区MBA班工程硕士学员为调查对象,共计发放问卷238份,其中回收225份,有效问卷181份。问卷对象多来自大中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两者比重分别为40.3%和27.6%;行业性质以制造业和电子信息业为主,分别占到38.1%和21.5%的比重;所访企业成立年限3年以上者占到92.3%;其次,本次调研中,男性占56.4%,女性为43.6%;年龄集中在26-45岁之间;员工职务方面,中层管理人员最多,占到38.1%;教育程度方面以本科为主,占到60.8%。
2.2 测量工具
本文从企业的经济责任、环境责任、慈善责任和员工责任四个维度来测量企业社会责任。在参考了陈迅(2005)企业社会责任分级模型中对企业的环境责任、慈善责任和员工责任三个维度的内容的描述,结合Davis(1980)和金立印(2006)对企业社会责任量表的研究结果,整理了16条具体内容形成了本文的测量量表,每个维度包括四项内容。通过信度分析,企业社会责任四维度量表α系数分别为0.799,0.762,0.840,0.835。
企业声誉主要依据Schwaiger(2004)所开发的测量企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声誉量表,并结合刘婧(2005)关于企业声誉情感和认知因素的测量量表,整合出包含9个测量项的量表。该量表经信度分析后的α系数为0.903。
在Locke(1969)等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借签了谢永珍(2001)、李成文(2005)关于员工满意度指标的研究,结合本文评测的需要和考虑问题的简化性,本文对员工满意度的测量量表包括11个测量项。该量表的α系数为0.926。
本文中上述变量的测量均使用了五点计分法,1-5分别代表:1 非常不符合,2 不太符合,3 不确定,4 比较符合,5 非常符合。
3 研究结果
3.1 验证性因子分析
一阶验证性因子分析结果显示,本文所界定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四个因子之间具有很强相关性,其相关路径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p
3.2 模型分析
利用AMOS17.0进行初始模型M进行拟合度分析,模型各路径系数及拟合结果如表1,表2所示。
表2中企业社会责任员工满意度的路径系数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其他都得到了实证数据支持。但是模型的拟合程度不太理想,因此需要对原模型进行修正。考虑到企业社会责任对员工满意度的影响并不显著,在初始模型中删除该条路径得到修正的模型M1(图2所示)。
再次对修正后的模型M1进行拟合度分析,结果如表3、表4所示。修正后的模型变得更为简洁,但各项拟合指数与初始模型M差异不大,其中,RMSEA值仍大于0.1,表示模型的适配度欠佳,而卡方值相比M并未显著增加,说明减少自由参数是可取的。
考虑到模型M1的因子结构可能不尽合理,通过调整因子关系可有效降低卡方值使模型更加合理。因此,在结构方程模型中通过寻找误差变量间MI值较大的两个因子,设定他们之间存在共变关系,得到修正模型M2,再对M2进行拟合度分析,各项指数如表5所示。
如此重复以上步骤,重新寻找MI值最大者,增加路径形成新模型,得到最终修正模型M0拟合指数结果如表6所示。
此时的模型卡方值与初始模型相比减少了许多,并且
各拟合指数均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模型RMSEA值介与
0.10至0.08之间,而IFI及CFI值也达到了0.90以上的水平,说明模型适配程度良好,最终的模型如图3所示。
4 结果讨论
本文实证研究的结果显示,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声誉有显著的正向影响,H2通过检验,这也符合Formbrun和Menon的研究结论,说明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确能起到提升企业声誉的效果。而企业社会责任并不对员工满意度直接构成正向影响,H1未通过检验,这和其他一些研究结果并不相同,这可能是因本文所选用的样本数据来源多出自国有大中型企业,员工极易将国有性质的企业和该类企业必须、更多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二者间产生必然联系,导致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员工产生的正向影响不及其他性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员工所产生的作用;也有可能因为我国现阶段员工承受较大的经济压力,相比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企业直接为员工提供经济保障更易使员工感到满意。
结果还显示,企业声誉对员工满意度有显著影响,企业社会责任通过企业声誉影响员工满意度,H3、H4通过检验。在现实中也易理解,因为企业在社会上享有良好的声誉时,会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从而促使其产品热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提升,从而员工在物质和精神层面得到了极大满足,员工也乐意为这样的企业效力。运用以交换为基础的组织认同理论来分析,我们会发现企业声誉这一媒介物很好地充当了“一般性报酬”的角色,满足了员工自尊、依存和社会赞同的心理需求,这种需求的不断满足使个体目标不断得到矫正,最终使其和组织目标趋于一致,员工产生组织认同感,表现出高的满意度。从企业自身出发,这种认同是要以社会交换为基础的,当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支出“成本”时,其获得了员工对组织的认同感“收益”,双方的交换通过企业声誉这一媒介达成。换言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获得企业声誉的“收益”,其又将这种收益支付给员工以换取员工对组织的认同和满意。因此,企业声誉既起到报酬的收益作用,又起到成本的支出作用,在企业与员工的社会交换过程中充当中介过渡性的角色。
5 结语
5.1 总结
本文依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将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经济责任、员工责任、慈善责任和环境责任四个方面,在此基础之上,根据交换性组织认同形成的机理,引入企业声誉作为中介变量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影响员工满意度的作用机制。发现企业声誉在企业社会责任影响员工满意的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企业声誉作为“一般性报酬”的转换媒介,在满足员工心理需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它提供了员工所需的依存、尊敬和社会赞同等心理需求,影响员工自我图式定义,是自我价值实现的重要作用因素。而企业社会责任直接决定了企业声誉的程度,因此,企业应摒弃以往单纯以股东为中心的价值理论,而应兼顾其他各利益相关者的不同需求,积极履行并重视企业理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员工责任、环境责任和慈善责任等,以营造良好的企业社会声誉和口碑,从而使员工对组织产生认同,对工作感到满意,最终达到为企业各利益相关者创造财富、为社会创造价值的目标。
5.2 不足与展望
本文对于企业社会责任通过企业声誉影响员工满意度的分析,提出了假设模型并验证了各变量间的关系以及企业声誉的中介作用,但也存在以下不足之处:首先,本文将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四个维度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能代表员工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内容,但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社会责任的所有方面,因此对企业社会责任维度的划分和测量还应更为具体与完善。其次,样本选取只局限于MBA学员,这不能全面地反映企业中所有员工对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认知情况,因此在抽样调查时还应更为科学合理,使样本更具代表性。本文横向研究的结果虽然和理论基本一致,但并未考虑到纵向的干扰因素对各变量的作用,后续的研究可进一步分析各变量在纵向因素影响下的因果关系究竟如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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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正原则范文2
[关键词]法治国家;和谐社会;司法伦理;司法公正;社会正义。
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以人为本的社会,而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是司法行为的最终追求,也是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最后目标。然而,据社会调查,人们对国家司法人员的信任程度“非常信任”的占5.98%,基本信任的占31.6%,表示不信任的占16.6%,不很信任的占20.95%,还有表示因人而论的占30.76%。[1]人们对国家司法人员的这种低信任度表明,我国的司法伦理道德建设还存在很大的问题,而这恰是能否实现公正司法,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因素。因而,针对我国司法人员伦理道德的现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司法伦理道德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重要现实意义在于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公正的平台。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司法公正,这是当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司法公正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保障,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任何公正性都是建立在道德之上的,无道德就无公正。从这个角度说,司法公正的伦理价值就在于其公正性,公正是谈论司法合理性的一个必需的道德维度。按照法理学的要求,司法如果失去了公正,也就失去了灵魂,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说,公正司法,对每一个法官而言,就像阳光对于每一个人那样,是生命中的一部分。但目前确实存在一些司法不公正的现象(如湖北省的“佘祥林案件”),原因之一就是司法人员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不能与司法公正的要求相一致。事实上,由于司法的性质所决定的,司法人员应当比其他职业的从业人员具有更高的职业道德要求,例如司法人员自由裁量行为就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而司法人员自由裁量行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是司法人员的价值观以及伦理道德水平,因而司法人员的伦理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内容。
尽管司法人员的德行对于司法活动保持公正性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司法伦理道德现状还存在种种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首先,司法过程中存在各种社会力量对司法行为产生干扰,影响到司法人员进行独立的司法判断,一些立场不够坚定的司法人员就容易受其左右;另外由于司法机关在行政上对政府的依附,造成各级行政机关的权力干预;再有,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索要或收受财物,进行权钱交易,严重地影响了司法人员执法的公正性。因此,惩治司法腐败,实现司法清廉、司法公正,需要建立一套很好的司法伦理准则和执行这套伦理准则的机制。
司法权是一种中立性和终极性的权力,它对争执的判断和处理是最后的和最具权威的,这在客观上必然要求它代表社会公正。如果司法腐败,则人们最终说理的正常渠道被堵塞,社会公平和正义则必然丧失。正如弗兰西斯·培根曾说过的:“一次不公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2]所以一旦司法不公,对社会将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打击的将是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因此,建设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以公平公正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视野下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基本原则。
司法伦理道德是由社会阶级结构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随着社会的变迁而时有不同。“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是营造民主法治、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树立公平正义、诚信和谐的社会风气。因此,司法伦理道德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正原则。
柏拉图说过,“正义,总是从自己本阶级、本集团的利益出发赋予公正以不同的意义和模式,这就使得本质就是最好与最坏的折衷”[4],马克思曾经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正观认为奴隶制是公正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正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正的封建制度??所以关于永恒公正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因人而异。”[5]这就说明,公正作为一种调节社会利益分配的原则,乃是属于价值和价值评价的范畴,因而处于不同社会和不同利益关系中的人们对公正原则的具体规定往往各不相同,甚至相互对立,于是便产生了不同的公正观,产生了不同的关于公正的理论。
事实上,公正作为一个规范的概念,本来就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与自身所拥有的利益相符合的正当关系或行为。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活动的价值目标,也是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从人际伦理的视角来看,司法公正首先就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标准。同时,司法公正与法律权威是相互相成的,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的权威要靠司法的权威来体现,司法的权威要靠司法信誉来实现,而司法信誉的树立,靠的就是司法机关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通过公正司法来赢得。所以司法人员应该从追求正义的目标出发,按照法的精神及其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事务,在一定范围内修补立法的漏洞,矫正立法的缺陷,实现法的正义。
(二)人性原则。
以人性角度来看,司法活动必须坚持人权标准,司法道德伦理建设必须坚持人性原则,做到以人为本。联合国各会员国一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
一开始就申明: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司法的终极目的是指向人权,保护人权,尊重人的尊严。司法制度的人权保护目的要求司法公正应符合人权的标准。每一个司法人员都应该具有这样的基本人权意识:即在道德领域中,存在着好人和坏人之分,但在人权理论中不存在好人和坏人享有不同的基本人权。对于任何人,人权理论和实践都不应该存在双重标准,否则,法律和政府就会成为一部分人压迫和摧残另一部分人的工具。
司法伦理道德的人性原则也正体现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一最基本的伦理信条。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人性原则就是要求司法人员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对犯罪嫌疑人、被除告人以及服刑人员给予最大限度的人文关怀,尊重公民和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权力,维护其尊严,以公民和当事人为其主体,不能将其置于被处置甚至被,任由宰割的地位,要让当事人始终感到有一个公正、透明的“法的空间”存在,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而进行非歧视性、人道性、理性化的执法行为。
(三)平等原则。
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平等原则是与宪法的平等权原则相契合的,即公民在法律面前要一视同仁地受到平等对待,不分性别、种族、职务、职业、社会出身、、财产状况,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不允许有任何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不允许有任何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这体现了司法活动作为公权运用的特殊活动的一种特有的维护平等价值的伦理精神。如在“民告官”的行政案件中,由于行政机关处于管理者的位置,老百姓处于被管理者位置,两者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位受到的挑战最大。新晨
另一方面,司法公正的平等标准作为一种伦理价值标准,还蕴涵着浓厚的道义内涵,其中所蕴涵的扶危济困的伦理精神也成为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如对弱势群体实行司法救助,减、免、缓交诉讼费用,使孤老残幼平等行使诉权成为可能等等,就是践履司法公正的平等标准的现实表现,也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四)理性原则。
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的理性,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理性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能够依靠其所有的智慧和道德力量准确度量各个案间的差异,并依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作出理性的适当的判决。司法的公正一是导源于司法程序的公正,即司法活动要运用司法理性来运作司法过程;同时表现为司法实体的公正,即司法活动必须坚持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司法判决的合理性、刑罚适用的节制性,保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正、合理地司法,也就是运用司法理性作出正确的判断。
当然,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除了应遵循上述原则外,还应加强制度伦理的建设,给司法人员遵守司法伦理规范以外部约束;建立有效的责任与奖励机制,培养司法人员遵守司法伦理规范的自律性;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社会主义伦理观这一大的社会背景下培养司法人员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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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正原则范文3
制定生源调控方案的初衷是为了体现教育公平的理念。建国初期和改革开放之初,除1977年和1978年各省自行命题外,我国主要实行全国统一高考,使用统一命制的试题,采用大致统一的录取标准。这里所遵循的就是所谓“程序性公正原则”,是教育公平的基本理念之一。2000年以来,我国在北京和上海试行分省市单独命题改革,2004年扩大到14个省市,2006年为16个省市, “统一考试、分省命题”的格局基本形成。高考分省命题有利于减少因地域差异带来的考试偏向。由于我国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文化的差异,带来教育发展的不均衡。分省命题对于打破全国一张卷子、单一的考试方式是一种改进,体现了多样化和选择性的新课程改革思路,也适合我国幅员广阔,经济、文化、教育发展不平衡的国情。从教育公平的角度,这种做法体现了所谓的“补偿性公正原则”,是教育公平的另一基本理念。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论述了“无知之幕”的概念,他指出,在制定公正的规则和制度之前,要摆脱现时现刻的各种感觉和知识,在现实社会面前拉上一道大幕,纯粹从零点开始思考正义的原则。无人知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阶级出身、天生资质、自然能力、理智和力量,也无人知晓他关于善的观念,他的合理生活计划和心理特征,不知道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因为每个人的社会地位、条件或个人气质均会影响其对正义原则的判断,必须用无知之幕将它们全部隔开。在此基础上罗尔斯提出了两个公正性原则,即前述的程序性公正原则和补偿性公正原则。
可以看出,我国高考从全国统一考试,强调程序性公正原则,到“统一考试,分省命题”,努力兼顾各地的不同状况,逐渐运用补偿性公正原则。总的来看,是一种进步,值得肯定。但正如罗尔斯所说,这两个原则制定和使用的前提是将人们用“无知之幕”隔开,回到原点去思考问题。令人遗憾的是,高考配额政策被人广为诟病的原因,就是在使用“补偿性公正原则”时出了问题。将高考资源相对丰富的东部沿海地区的生源计划调剂出一部分,照顾和补偿中西部经济和教育欠发达的地区,本来是很好的举措,但由于制定和执行政策的人没有“回到原点”思考问题,致使其结果大为走样,甚至适得其反。高考资源最为丰富,升学率最高的北京等地继续维持了特权地位;湖北、江苏等高考升学率不高,压力较大的地区反而减少了配额;至于甘肃这样地处西北、经济落后、资源贫乏的省份,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配额。对于甘肃的学生来说,要考入普通本科院校,比相邻青海省的学生至少要多70多分,与北京市的学生相比,则至少要多考100多分。要考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大等名校,所要花费的力气就更大了。
社会公正原则范文4
【关键词】 经济公正;经济伦理;
国内关于经济公正的理解可以分成几个大的方面。
一、经济公正是经济伦理学的核心范畴
1、黄云明在著作《经济伦理问题研究》中认为我们在探讨经济公正的时候既要把握经济公正作为公正的共性,又要把握经济公正本身的个性。宋增伟在他的博士学位论文《制度公正问题研究――从人的发展视角分析》中谈到,经济公正专注于系统的整体的权利,而不是个人的美德和义务,它是从把握人们的经济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角度说的。在这里,经济公正不仅被认为是规范经济行为的伦理原则,而且被认为是经济伦理的价值目标。黄云明没有突出强调经济公正的功能,宋增伟只是突出了经济公正作为规范的作用而没有强调经济公正的第二个层次的功能。
2、经济公正是指社会经济生活领域或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公正,属于社会公正的子概念。陈传胜认为经济公正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基础,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环节。李建华认为经济公正是公正最基本的领域,讨论任何公正的人不可以规避经济公正谈论其他公正。然而人们常常把社会公正理解狭隘了,将之理解为经济公正。这是因为经济领域是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领域,因而经济公正也在根本性的意义上决定着其他领域是否公正以及公正实现的程度。作者认为还应该强调一点的是:经济公正和社会公正不能完全等同。因此,经济公正就是经济领域的公正问题,而且还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公正问题。经济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子概念,因为经济公正是社会经济领域的公正。社会领域包括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等等,而经济领域只是其中一个领域,所以经济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子概念。也正是在此意义上,两者并不等同。
3、由经济公正中的分配公正在整个公正领域的基础地位所决定,经济公正常常被狭隘地理解为分配公正,即在社会成员中进行公平合理分配财富和物资以及公共利益和负担。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说道:“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要问题。这意味着首要的分配问题是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合法期望的调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分配公正被认为是经济公正首要的问题。但是,研究经济公正又不能局限在分配领域,还有生产、交换和消费领域。
余达淮在著作《马克思经济伦理思想研究》中对分配公正进行了严格定义: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通过一个由道德的、法律的、文化的规范和原则构成的合作组织来正确的分配。所讨论的分配通常是指社会产品的分配。黄云明在著作《经济伦理问题研究》中说到,分配伦理的核心问题是公平正义问题,检验分配伦理价值的标准是其在社会实践中是不是能够做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公正要探讨的关键问题)。怎样进行分配才是公正,人们的认识相差甚远,甄别各种分配理论的是非,是我们确立公正分配思想的理论前提。由此可见,公正与否是分配问题的核心,分配公正是经济伦理学的核心问题。故而经济公正是很关键的问题。山东大学的宋增伟虽然没有将经济公正局限在分配领域,但是他承认,分配公正是经济公正的基本环节和基础形式。他的看法的优点在于对经济公正的理解更加全面,从广义上来理解经济公正。中国人民大学的龚群要将分配公正的问题聚焦在社会财富分配公正的问题上,可以说对这方面有具体的认识。
冯颜利在著作《全球发展的公正性:问题与解答》中将分配领域的经济公正作为分析经济公正的切入点。他认为经济公正问题就是按照贡献来进行利益或权利分配的问题。阳芳在著作《企业薪酬分配公正研究》中将分配公正与经济管理学中的企业薪酬制度结合在一起,从多学科多领域的视角研究企业勤酬分配公正,是对经济公正中的分配公正的一个更加专业化的探讨。
二、对于经济公正问题表现的研究
中央党校的吴忠民在著作《走向公正的中国社会》中论述,在关于经济公正的问题上,他认为贫富差距现象和经济初次分配领域是如今很显著的。浙江省委党校的董建萍在著作《公正视域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当代中国社会公正若干问题的研究》中提到要正确处理效率、公平及社会分配的关系、三农问题以及反贫困问题。北京大学的陈少峰在著作《正义的公平》中在“经济自由与正义”一章中,认为财富最大化和分配正义、经济领域的公平分配与公平竞争、经济平等与经济自由、企业的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经济立法都体现了经济公正的问题。具体比如说经济政策、民生问题、企业竞争以及私有财产保护。
三、对于经济公正关键范畴的研究
经济公正的关键范畴有衡平、正义、平均等。经济公正与平均主义的关系主要是,它不等于平均主义。金雁、秦晖在著作《经济转轨与社会公正》提到转轨经济学中的公正问题:所谓的公正,这不等于好,不等于平均,这是自然法意义上的合法性,人们认为这种关系是“两厢情愿”。交易和合同是“两厢情愿”的标准形式,说明市场经济实际上是一个“公正的经济”――尽管它未必是“良好的经济”。市场经济以前,公正,事实上只存在广义的合同形式。在“转型”的时代,公正是建立在转换合同的基础上。转型中的“起点的公平”实际上是对原来的“合同”的一种解决,它与平均主义无关。那些否认原来的“合同”,将威胁到公正的转型。
四、对于经济公正原则的研究
山东大学的宋增伟在他的博士学位论文《制度公正问题研究――从人的发展视角分析》中提到,如何能够保证经济公正的实现,程立显认为:“就是要切实贯彻执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经济分配原则。”姚洋在著作《自由公正与制度变迁》中提到,我们强调基本物品的平等分配的重要性。个人权利和必备物品的公平分配,确保了人们的整体发展进程中体制的起点平等。还必须有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追求社会和谐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等观念,从而考虑到在社会分配中的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五、对于经济公正意义的研究
刘化军、郭佩惠在《经济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伦理基础》中提到,经济公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伦理基础,经济公正有利于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集体、国家和社会)和社会分工之间的和谐,因而经济公正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过程中,要采取一系列具体的措施来推动经济公正的实现,从而为实现社会的和谐奠定基础。他们俩还在《经济公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伦理基础》中提到,经济公正是当代经济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是指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中的公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求经济公正,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为经济公正创造了条件,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公正必将在更广泛的领域内得到实现,反过来它又将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王锐生在《经济公正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说,经济公正是精神文明成果中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经济公正应区分为两个层次:作为未来社会理想目标的经济公正;作为现阶段应有的解决经济发展的原则和实践问题的经济公正。一个公正的经济模式建立起来,无疑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优秀成果的展示和体现以及精神文明向前发展的基础。
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说过:“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对现存社会制度的不合理性和不公平、‘对理性化为无稽,幸福变成苦痛’的日益觉醒的认识,只是一种征兆,表示在生产方法和交换形式中已经不知不觉地发生了变化,适合于早先的经济条件的社会制度已经不再同这些变化相适应了。”这实际上说明了,经济公正如今成为重大的时代议题的意义何在。因为是时代的变迁,同时也因为时代对我们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六、对于经济公正实现的研究
李岳在著作《公正是最大的动力》里面着重强调了制度对于公正实现的重要性。经济运行中企业是主体,在企业管理中的公正需要制度来保证。“只有让公正的制度成为权利的盾牌,抵制住权势和强势的压制,公正才可以实现。”吴敬琏曾说过“制度高于技术”,公正的制度是一个企业成功的前提。通过建立系统的管理制度体系,把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来对企业整体进行约束和引导,具有极高的效率和极好的效果。北京大学的程立显在《社会公正:应对金融危机的根本之道》中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经济公正是现代经济学的重大关切问题,为社会公正而呐喊是经济学家的天职。公平正义的严重匮乏是当前金融危机的道德总根源。因此,应对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根本之道,就是要不断地推进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此,重建“以人为本,诚信公正”的现代企业文化,为民主法治建设夯实伦理基础,以企业公正带动全社会的经济公正和政治公正,进而重塑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观,这是从根本上克服和防范金融危机的重大文化建设工程。
华中师范大学的赵泽林在《试论互联网经济时代经济公正的实现》中说,以互联网经济为背景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赋予了公正新的内涵,探讨在互联网经济冲击下的经济公正的实现,对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实现有效的分配公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篇文章的新意在于伸出当今时代最敏锐的触角,结合哲学基本理论对经济公正问题展开分析。
马克思曾经说到:“只有在伟大的社会革命支配了资产阶级时代的成果,支配了世界市场和现代生产力,并且使这一切都服从于最先进的民族的共同监督的时候,人类的进步才会不再像可怕的异教神怪一样,只有用被害者的头颅做酒杯才能喝下甜美的酒浆。” “强制提高工资(且不谈其他一切困难,不谈强制提高工资这种反常情况也只有靠强制才能维持),无非是给奴隶以较多工资,而且既不会使工人也不会使劳动获得人的身份和尊严。甚至蒲鲁东所要求的工资平等,也只能使今天的工人对自己的劳动关系变成一切人对劳动的关系。这时社会就被理解为抽象的资本家。”这两段话深刻地说明了,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下,平等和自由以及经济公正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资产阶级文明发展了生产力,但是不能给人民群众带来真正的经济公正。它只是为建设新世界创造物质前提,产生一种能彻底结束各种压迫和剥削的力量,即无产阶级。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4卷)[M].人民出版社,1995.
社会公正原则范文5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是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司法公正是指对案件进行公平的审理和作出正确的裁判,意味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平等充分的保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得到实现。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广义的司法公正指的是公安、法院、检查院等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严格、公正执法。狭义的司法公正仅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的要求。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但要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公正和正义的精神。不公正的裁判会损害民众对司法制度的期待和司法诉求的热情,加剧社会的无序和混乱状态,影响社会稳定;而公正的司法,会增加人们对国家法津,对法院、法官的信任和期待,,消除人们对案件审判公正性的疑虑及对判决的抵触心理,使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全文共6958字。
随着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使命的提出,司法公正已经成为社会民众和司法工作者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变化日新月异,法律调整的领域、层面也在不断拓展,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各阶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期盼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是人类在迈向法制社会的进程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纠纷而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价值目标。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或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在这里,司法活动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公正的含义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司法公正既要求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更要求参与审判的法官要以正直无私的态度,以尊重事实和遵守法律为准则,努力实现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笔者认为司法公正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宪法和法律至上。司法公正的首要内容便是要求一切司法活动、司法行为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法律化,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切党派、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能超越其外,更不能凌驾其上。
(二)平等对待。平等对待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实施和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基本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说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石,平等对待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没有平等对待司法公正便成了空谈。要做到真正的平等对待,就必须禁止歧视,反对特权,不允许对弱势群体的歧视,不允许任何人拥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法外特权”。
(三)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衡量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要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实现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司法权运行规律的总结。如果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任意干涉司法,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也就难以实现。所以说独立的司法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保障。
(四)严格执法。严格执法就是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案,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公正司法就是要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坚持实体、程序并重的理念,着力在执法的方式、方法、步骤、顺序和时限等方面实现执法、司法的公正。
(五)司法中立。司法中立分为三个层面:司法权中立;司法组织中立;法官中立。司法权是居中裁判性权力。司法权中立,只能居中裁判,不应偏袒任何一方,应当在官民之间保持中立;司法权和行政权应保持中立;在司法活动中,法院和法官的审判态度必须保持中立,不受其他因素影响,排除不利于进行准确、公正判断的因素,以法律为准,严格依法办事。司法权是独立性权力,在其之上的只有法律。
(六)及时高效。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活动中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公正离不开效率,因为迟到的公正就可能丧失公正的应有含义;而离开公正的效率是盲目的效率,这种效率产生的后果是对社会有害而无益的。“迟到的公正是非公正”这一法律谚语恰当地表明了司法效率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二、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
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准确认定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实体公正的标准是对事实的真实发现和对法律的正确适用,它是结果的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终极目标。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在处理案件的各个环节中严格按照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以确保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实现。程序公正体现了民主、法治、人权与平等的精神,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如果没有实体公正,即使程序上公正,司法公正也无从谈起;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就不能实现,司法公正同样无从谈起。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追求,是司法活动追求的最终结果;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没有程序公正就难以保障实体公正。
在我国,过去重视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这些年来,这种状态有了明显的改观,司法越来越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但是,现阶段又出现了另外一种倾向,即重程序不重实体。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倾向呢?其内在的动因就是要逃避责任。因为,程序不公正必然要受到监督和追究,而实体的公正与否,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一时难以判断,即使实体不公正,只要程序公正也容易推卸责任。这种倾向是要不得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都是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各自具有独立的价值。程序公正是前提,程序不公正就有可能导致实体不公正。但是实体公正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目标。特别是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不少困难群众自救能力弱的情况下,过分强调程序公正、忽视实体公正就不可能真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有可能加剧社会不公平状况,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必须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三,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
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矛盾凸显期,法院一直是矛盾映射和舆论关注的焦点。造成司法权威下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下降,司法不公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影响司法公正有其各种各样的原因和因素。具体来说,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法院管理地方化、行政化,无法真正实现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许多国家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它来源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在我国虽不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但在司法活动中吸纳了司法独立原则的一些精神。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干涉。由此可知,我国的司法权、审判权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下运行的,西方国家的司法不但独立于行政,也独立于立法。
实际上,在我国,人民法院及人事的管理与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采取一种模式,这使得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难于落实。法院管理的地方化、行政化,使法院不能专司审判,这必然会导致案件的审判不公。首先法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部门,但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地方财政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划拨经费,致使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甚至不能展开正常的业务。其次由于在经济上、人事上依赖和受制于地方,法院已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每年,法院都要完成地方政府分派的各种非业务性工作,常年被政府抽调的人员也不在少数。这不仅使法官的办案时间得不到保证,而且还侵占了有限的办案经费。一方面是审判人员少,审判任务重,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审判人员不能从事真正的审判业务,形成法官“种了政府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局面。
(二)法院机构设置和法院审判组织设置不够合理
从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来看,也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长期以来,实行“层层审批,层层把关”的审判管理机制,审与判分离。在我国采取审判委员会制和合议制,合议制所形成的判决是以法院名义作出的,与法官个人没有多大关系,法官个人的责任感无法体现。合议庭即使有不同意见而发生争议,也被当成疑难案件上报审判委员会加以解决。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这样导致在庭上听取当事人全力陈述意见的法官对案件没有决断权,而有决断权的却不在庭上参与审理,法官的个人能力和作用被削弱。必须坚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种独立不仅指不受外部的干涉,同时也应指不受内部的干涉。当把一个法官放在决断者的位置上并实行审判公开,才有可能引发法官的公正追求。决断人摆在明处,监督就会变得切实有力,对自己的人格负责心理也会更加强烈。从上下级法院关系来看,人民法院上下级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事实上,下级法院往往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样,有问题会主动请示上级,上级法院也会主动地对下级法院的审理活动进行具体的指导。所有这些,必然使司法权产生扭曲、变形,导致其偏离中立性、终极性的本质要求,从而丧失其应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 法官素质高低是影响司法公正的决定因素
法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两个方面,具体表现在法官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综合评价上,司法人员只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精湛的业务素质,才能公正司法,二者必须同时具备,不可偏废。有的法官尽管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但没有过硬的业务水平,依然不能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还有少数法官虽然业务水平很高,但职业道德不强,对自己要求不严,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权钱交易,破坏了司法公正,这种情况尽管为数甚少,但严重败坏了法官形象,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声誉,这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的原因和具体表现。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法院案件数量和难度的不断上升与法官人力资源的严重短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有的法官疏于学习,不注重了解和接受先进文化和司法理念,凭老经验、老方法办案;有的法官思维空间狭窄,工作方法简单,难以应付复杂案件;有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民事轻刑事、重实体轻程序、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这些观念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着司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三、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
新上任的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目前,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的分化和整合在一定程序上会造成利益格局的变动。如何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如何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是中国各级审判机关必须解决好的问题。
(一)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用科学理念指导司法活动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进一步改进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是新时期加强司法队伍革命化、职业化、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着力点,是破解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的关键,是深化“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充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司法活动中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是司法机关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最高标准;恪尽职守,公正司法,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是司法机关职能作用的具体体现。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以司法公信赢得司法权威。要牢固树立对法律负责、自觉接受监督的理念,把司法活动和履行职责行为置于有效监督之下,以公正的司法活动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于存在于部分法官身上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重实体轻程序,重管理轻服务,漠视群众利益,冷、横、硬、推等问题必须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司为民、保障人权、服务大局的理念,实体与程序并重,罪刑法定等理念。从根本上解决好为谁服务,为谁执法,如何执法、守法、护法、用法的问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会
(二)增强司法透明度,以司法公开促司法公正
“阳光审判”是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一剂良药。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依法将司法过程和环节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保障群众对司法工作知情权和监督权。司法工作的依法、及时、全面的的公开,最直观的好处就是缩短了司法与群众的距离,便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实现知情权,另一方面提高了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抵御了不当干预,保证了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公正性,增强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经说过:“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道出了司法透明的不可或缺。 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一种现象:法院审判过的案子,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但当事人就是不认可。只所以会造成这种状况,很大程序上是因为法院审理案件的透明度不高,案件当事人不了解办案情况。审判公开是判决公正的重要保证,只有坚持公开、透明,才能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真正做到胜败皆服。法官审案,代表的是国家法律、人民意志,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内容外,都应该向社会公开。这不仅便于公众监督法官的言行,而且是对公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的一种好形式,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需要。
(三)实行法院垂直管理体制,以司法独立促司法公正
一个现代化国家的司法体制管理模式就是司法权力独立于政府行政权力之外,不受制于任何行政机关,这也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从现代法治观点来讲,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只能是平行和并列的关系,而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是违反宪法的立法精神的,理应改革完善。按照管理和管人相结合,有利于法官选任上的优化及提高法官素质的目标出发,法院系统应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即由原来的地方党委管理为主、上级法院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改变为上级法院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为辅的新体制。
另一方面,突出法官在独立审判中的地位与作用,可以克服独立审判原则因缺乏直接的办案主体而难于实现的弊端,并杜绝法院内部那些“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等违背审判规律、独立审判原则的作法,真正使法官成为审理案件、决定案件性质是非的直接裁判者,从而促进法官追求法律价值,提高司法水平,公正司法。这一独立审判原则可以抵制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进行干涉,从而保证了法院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按照法律规定,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同时,这一独立审判原则也并没有使法院脱离党委、人大对法院的领导与监督。因为,党对法院的领导主要而且应该是政治领导、理念指导,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完全可以通过对法院的人事任免、错案追究等方式实行法定监督。由于法官明确成为独立审判的主体,就使法官的权、责相一致,有利于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履行错案追究制,从而促进法官严格执法。一句话,法官独立是法院独立的落实和保障,法官不独立法院就不可能独立。法官独立的标志是法官的地位一律平等,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以法律为最高权威,而不用顾及所谓的“上级旨意”。
(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公正司法能力
司法工作的生命力在于司法公正。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的素质是司法公正的根基,高素质的法官是司法公正的先导。没有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就不会有法治国家的形成。
首先,必须加强政治学习,做到政治坚定。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办案指导思想,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树立大局意识。其次,必须加强业务学习,做到业务精通。现在当事人上访、缠诉、闹事等事件的发生,深究起来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法官的业务素质不高,业务水平低所造成的。因此法官必须学好法律和法规,包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除此之外,还要辅以理论研讨、案例分析、庭审观摩等其它形式,大力提高业务素质。第三,法官必须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形象。具体地说,改进思想作风就是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进领导作风就是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改进工作作风就是要“忠于职守、真抓实干、勤政廉洁”;改进生活作风就是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不断进取”;改进学风就是要“理论联系实际”。
(五)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促进法院司法公正。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经过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因此,我们对之既要坚持,又要对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思考,不断完善,做到扬长避短。首先,应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将陪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细化其相关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其次,建立健全考核激励与制约机制,打造一支充满活力的人民陪审员队伍;第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陪审能力。人民陪审制度“借鉴了仲裁制度的某些特征,赋予了案件当事人是否选择人民陪审员的权利,无疑有助于更公正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通过让普通民众参加审判的方式,使他们能够凭借自身朴素的善恶感、是非观对案件做出判断,扩大了司法民主,监督了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彰显了司法公正,使得法律适用更加合情、合理、合法。
(六)强化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为了保障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及时有效的矫正司法不公现象,必要加强法院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要加大监督力度,勇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在监督过程中,要追根求源,严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问题,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还要不断规范和完善现有的党委监督、纪委的纪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媒体的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方式。当前尤其应当强化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权力,也是人大的一项职责。应当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监督机构、监督程序、监督效力等进一步明确化、制度化、程序化。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除了对裁决结果的公正性监督外,更应当注重司法程序公正性的监督 。 权力缺乏监督,就会滋生腐败。
注释:
1、王胜俊:《以看得见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于2008年3月20日接受《人民法院报》记者专访时提出的观点;
2、汤维建著:《论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及其改革(一)》,载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于2008年4月26日访问;
社会公正原则范文6
论文摘要:教育政策是党和政府在一定历史时期为教育工作制定的基本要求和行动准则。公正的教育政策要保障受教育者的发展权利与发展机会、发展条件和发展水平与资格的认定的公正。为了保证教育政策的公正,教育政策参与主体必须具有公正意识,教育政策内容必须遵循平等原则和补偿原则。
教育政策是党和政府在一定历史时期为教育工作制定的基本要求和行动准则。随着政策科学的兴起,教育政策研究成为20世纪60年代以来发展最快的学科领域之一。[1]教育政策问题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人们除了从政策学角度分析教育政策外,广大的学者还运用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知识来分析教育政策,伦理学视角是近几年来人们分析教育政策问题采用的视角之一。
一、教育政策公正的内涵
公正是伦理学的重大问题之—,这个概念涉及的范围很广,它既是法学概念、政治学概念又是伦理学概念。在伦理学中,公正是指人们根据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办事公平正直、坚持真理、合乎情理、不存私心。它反映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体现人们的一种崇高的道德境界。[2]所谓教育政策公正,就是指教育政策要保证在现实社会条件下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可能的教育平等,保证受教育者教育起点的公平、教育过程的公平和教育结果的公平。也就是说,教育政策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保证公正:受教育者的发展权利与发展机会的分配、受教育者的发展条件的分配和受教育者的发展水平和资格的认定。
(一)受教育者的发展权利与发展机会
教育是促进人发展的一项社会活动,并且国家规定适龄儿童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政策作为国家为教育事业制定的行为规则,应该保障受教育者的入学权利。受教育者的发展权利和发展机会的公正也就是教育起点公平问题。具体来讲,教育政策要保证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入学机会和发展权利。
(二)受教育者的发展条件
教育是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手段,是保证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受教育者作为平等的发展个体,理应享有相同的发展条件。受教育者的发展条件的公正也就是教育过程公平问题。具体来讲,教育政策要保证教育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让每个受教育者在受教过程中都享有公正的发展条件。
(三)受教育者的发展水平和资格的认定
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活动,其最终的培养质量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评定。在评定中,每个个体都应该接受相同的评定标准。受教育者的发展水平和资格认定的公正也就是教育结果的公平。具体来讲,教育政策要保证受教育者获得相应的发展水平,在同一标准下获得资格的认定。
教育政策的公正涉及教育起点、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三个方面。公正的教育政策要保证受教育者在以上三个方面的利益,让受教育者获得同等的发展机会、发展条件和发展水平,满足受教育者对教育的需要和实现受教育者的最大限度的发展。
二、教育政策公正的实现途径
教育政策是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而制定的关于教育事务的行为准则。为了实现教育政策的公正,我们首先要保证政策制定参与者的参与公正,其次要保证政策内容的公正。
(一)参与主体的参与公正
政策的制定是一项繁复的工作,目前,中国的政策制定比较关注民主性,强调多元主体参与政策的制定。教育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公益事业,其发展状况将直接决定国家的未来。教育政策的制定需要政策利益相关人员的参与,只有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参加政策制定过程,政策的出台才能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同。
人都是会从自己的立场出发来考虑问题,为了保证教育政策的公正,教育政策制定的参与者必须保持一颗公正之心,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使命,从多方面考虑问题,争取为教育政策的制定提供合理的参照意见。
(二)政策内容的公正
教育政策是人们进行教育活动的行动指南,公正的教育政策有利于教育活动的公正。为了保证教育政策内容的公正,政策制定者必须遵循平等原则和补偿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一直以来是人们追求的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在文艺复兴时期,人们追求同质的平等,认为人人生而平等。这种同质的平等观是与封建社会的等级观念相对的。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入,平等的观念也日益有了更为广泛的内涵。现在,差异的平等观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差异的平等观承认人与人之间是存在差异的,只要个体能获得适合自己的发展就是真正的平等。这种差异的平等观让人们对平等的认识向前迈了一大步。
教育政策的制定要遵循平等原则,以便实现政策目标,发挥政策作用。在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政策的制定要按照同质平等观的要求,保证受教育者获得同样的教育机会;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政策的制定要按照差异平等观的要求,保证受教育者获得适合自己发展需要的条件和结果。
2、补偿原则
教育是一项公益事业,它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教育政策为了实现公正,必须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助推器,是社会和谐的安全阀。教育政策应该以公平作为自己的目标,保证教育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阶层之间的相对公平。[3]
我国是一个地域广阔、发展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教育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我国的教育事业也存在发展不平衡的现象。教育政策应该考虑这些不平衡的现实,遵循补偿原则。补偿政策是政府对处境不利人群(弱势群体)实施的特殊政策,其目的是使其在原则上享受与别人同样的教育权。[4]
(1)城乡之间
城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明显快于乡村的教育事业,有的城市正向教育现代化大力迈进,而一些乡村地区连基本的入学率都不能保证,更不用说教育的大力发展了。我国的教育政策长期以来以城市作为政策制定的依据,没有考虑广大农村的现状,让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雪上加霜。
为了保证教育政策的公正,教育政策在内容上必须体现对农村的关注,补偿农村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让农村的孩子们获得同样的教育发展机会。补偿原则的遵循可以用政策来弥补自然存在的差异,这也是政策的作用之一。
(2)区域之间
我国的经济发展东部沿海地区快于西部内陆地区,这种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就相应地造成了教育发展的不平衡。东部地区的教育事业经费充足,可以吸引优质的师资力量,其教育质量明显优于西部地区。教育政策在制定中总是“一刀切”,有些政策对东部地区有利,对西部地区就是揠苗助长。
为了保证教育政策的公正,教育政策在内容上必须考虑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体现政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适当地补偿西部地区、欠发达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这种补偿是为了教育的公平发展和社会的和谐,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方式,应当得到全社会的认可。
(3)阶层之间
阶层是社会人群的一种人为划分的结构,它反映社会人群的社会地位、资本状况等。城市居民、农村居民内部因为收入、财富、权力差异等原因而导致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均等,这种不均等会加大教育的不公平阶层之间的教育。有些人竟然利用权或者钱在教育领域进行交易,谋求教育资源的最大化。
为了教育的公平,教育政策在内容上必须考虑阶层之间的差异,补偿社会弱势群体。高校中关于贫困生的一些政策可以说是补偿原则的表现,这些政策让贫困生获得了更多的发展机会,保障了他们的学习权利。
公正是教育政策的伦理诉求,只有公正的教育政策才可以真正地发挥政策应该具有的作用,才可以促进教育的公平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为了实现教育政策的公正,教育政策的参与主体应该保持公正的意识,力求制定公正的教育政策。
参考文献:
[1]袁振国.教育政策分析与当前教育政策热点问题[J].复旦教育论坛,2003,1(1):29-32.
[2]施修华.学校教育伦理学[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