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对策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对策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对策

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对策范文1

1农业保险的含义和功能

1.1农业保险的含义

农业保险是指参保者在从事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因遇到干旱、洪涝、冰雹、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意外(如市场价格变动、政府政策变动等)而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时,依据合同被予以补偿的一种经济活动。在此一定要将农业保险和农村保险区分开来,农村保险涵盖的范围要大一些,乡镇企业、农业生产者等的人身保险、车辆保险或者其他的财产保险等均在其范围之内。而农业保险限于农业,且主要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

1.2农业保险的功能

首先,农业具有弱质性,受自然灾害、价格波动、农业资源等农业风险的影响颇大,因此农民在进行农业生产时容易遭受经济损失,从而致使资金链断裂,不利于农业的再生产。而农业保险的出现使得农民能够转嫁农业风险,让保险公司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损失,以保证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其次,保险公司属于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为保障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减少赔付支出,他们会在制定保险合同条款、设定保险费率以前对保险标的进行综合考察,仔细勘查、评测其风险程度,并在承担保险责任期间也时刻核查、估测,并制定相应的防灾减灾预案,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业风险的发生率和损失程度。再次,农业保险是一种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特殊保险形式,政府的介入使得农业保险在平滑农民收入、保障农民收入稳定、促进国民收入再分配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最后,农业保险能够为采用农业新技术、新工艺的农民减少后顾之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促进了农业最新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使农民收入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前提下也有所增加,并进一步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和新型城镇化的实现。

2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分类和影响因素

2.1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分类

就农业保险业务范围来说,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一般分为单一化经营模式和多元化经营模式两大类。其中,单一化经营模式也可称为集中化经营模式,由政府设置专门的保险机构专营农业保险的业务,垄断性较高。多元化经营模式可分为集中化多元化经营(如政府主导型的经营模式)、横向多元化经营(如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经营模式)、混合多元化经营(如商业保险公司分散经营模式)三类。就农业保险的属性来说,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一般分为商业性经营模式和政策性经营模式。其中,当农业保险被界定为私人物品时,则采取商业性经营模式;当农业保险被界定为公共产品时,则采取政策性经营模式。

2.2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影响因素

某一地区农业经营模式的构建受到宏观经济政策、地区属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农业发展程度、当地农业特点、当地农业技术水平、当地农业管理能力等多方面的影响。受农业本身弱质性、高风险性、双重政策属性的影响,我国农业保险的性质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由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实现多元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因地制宜,构建符合自身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首先,广西的总体经济发展水平较之于平均水平来说是较为滞后的,且其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也存在着不平衡,这就决定了其应该实现农业保险的区域化经营,依据不同地区农民的参保需求,构建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导的多元经营模式。其次,农业生产规模、农产品种类、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等均影响着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构建。而广西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较为单一,缺乏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且农产品的种类和农业风险有着独特的区域特征,使得农业保险的险种选择呈现出区域化的倾向。这些因素都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广西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构建和完善。

3广西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

3.1风险管控能力较低,风险管理机制缺乏

根据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成功经验,其之所以能够实现农业保险体系的平稳运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多重风险分散机制的确立。广西地区较易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极大地增加了巨灾风险的发生率,但其农业保险试点并未建立巨灾风险制度,未考虑再保险制度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也未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一旦发生巨灾,仅靠政府财政和保险公司的补贴是远远不够的。

3.2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有限,制度供给体系不太完善

虽然农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但是农业保险却是近些年才被国家给予一定的重视和扶持。因此,我国有关农业保险的试点经验有限,无法像农业保险比较成熟的国家一样设计诸多新型的农业保险的创新险种,且政策扶持力度有限,缺乏完善的制度供给。首先,目前广西用于农林水事务的支出占比较少且增速较慢,对于农业保险的补贴比例较低,再加上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和农业风险的不确定性,致使保险公司开发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其次,政府对保险公司有关农业保险的扶持仅仅停留在免收农险营业税上,其他税收优惠不甚明了,有时还不能足额发放财政补贴,且对于国家出台的一些政策性文件未能坚决执行,致使政策补贴机制不能长效运行。

3.3农民缺乏保险意识,农业保险的市场有效需求不足

就广西来说,其对于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还是很强烈的,但是受农民主观因素与客观经济因素的影响,其有效需求存在不足。就农民主观因素来说,农民“靠天吃饭”“靠天养老”的保守思想一直存在,在遭受重大灾害之后习惯于等待政府的救济,而不是自发地提前准备风险转嫁;农民个人对于保险存在偏见,以至于影响周围人对于保险的判断;农民较为倾向于能够直观看到经济效益的项目,如果在进行农业投保之后没有经受重大灾害,而未受到赔付,则会影响其投保的积极性,再加上侥幸心理作祟,其很有可能不再投保。就客观经济因素来说,广西农业人口占比较大,农业生产率较低,农民的收入水平还不是很高,使得农民难以拿出多余的钱购买农业保险;广西由于自身地域和人口的分散问题,保险费率偏高,再加上各地政府的财力不同,有些地域根本无法保证保险补贴金能够及时发放到位,挫伤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综上所述,广西有关部门应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现状,在区域发展不平衡、处于城乡二元格局的情况下努力探索出成本低、投入少、简单易行、易被农民接受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4完善广西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对策

就当前广西的情况来看,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宜结合农村金融,以政府为主导,以保险公司、代理中介为主体进行商业化运作,进行自上而下的管理。

4.1完善农业保险的组织架构

首先,地方政府、农业再保险公司、风险基金管理部门、广西保监局组成管理层。其中地方政府负责传达和落实中央精神,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和投保的农民予以政策上的支持和补贴,并做好农业保险的宣传工作,增强农民的参保意识。农业再保险公司为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服务,风险基金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风险基金的管理,为农业保险提供资金上的支持,两者均属于地方政府管辖的风险管理机构,在构建巨灾风险机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广西保监局则负责监察事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准入、经营、退出等进行监管,并处罚相关部门的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监管和市场环境。其次,由保险公司组成经营层,其中保险公司可针对某一险种进行联合共保。最后,由农业局、林业局等农业相关部分组成保障层,配合农业保险的各项工作,为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提供后勤保障支持。

4.2完善农业保险的经营方式,扩大险种的覆盖面

首先,从理论上来讲,越是集约规模化的经营对象,越能体现农业保险的规模经济价值。且农业产出与农民收入、企业生产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广西农业保险的经营对象应以龙头企业、种植大户、养殖大户等为主并带动个体农户进行共同投保。其次,农业保险的参与率与农业保险的经营规模成正比,因此要扩大其经营规模就要增加参保率。具体可采用自愿投保和强制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经营方式,可强制投保与基本生活供应相关的保障类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畜牧产品等。最后,在进一步巩固和宣传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甘蔗火灾保险、能繁母猪保险、森林保险等)的基础上,依据其他未被中央财政补贴的特色农业品种对当地经济的贡献程度,有选择地纳入农业保险险种之内,享受当地财政补贴。

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对策范文2

关键词:农业保险;合作保险;财政补贴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农民的保险意识薄弱。大部分地区、大部分农民还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参不参加农业保险无所谓,甚至在设有农业保险公司的地区,仍有一些农民没有保险意识,在农保还没有涉足的地区就更不必说。在一些以农业为基本生存条件的地方,只有当灾害事故发生并遭受巨额损失后,一些农户才意识到保险的必要性,投保人的淡薄意识必然阻碍农业保险的整体发展。

2.逆选择问题在农业保险中普遍存在。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是普遍存在的,农业保险也不例外。由于农民的保险意识不是很强,而且农业险也非强制险,所以投保的覆盖率就不可能达到100%,这样就很容易发生逆选择的问题。据保险公司人员介绍,农业养殖险比种植险的逆选择的风险更大,导致农险理赔的难度和成本要比其他险种高出许多。如此一来,让一些即使开设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也望而却步,不愿再继续经营下去。

3.保险公司没完全按照市场化运作。虽然1996年,我国保险公司实行了商业化运作,但对农业保险却并没完全市场化。根据各省保监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保险业实行商业化改革以来,农业险的平均年赔付率达到80%左右,而70%赔付率是保险业界公认的盈利临界点,农业险的赔付率远远高于临界点,做得多就亏的多。如果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行业的大数规律和其他的相关规律,赔付率高就意味着保险费率定的不合理,保险费收入过少,保险费率定的过低,要想改善经营状况,保险公司就必须要提高保险费率。在政府没有补贴的情况下,过高的保险费支付对于农民来说根本承担不起,而按照农民的投保能力去承保,保险公司自己又赔不起,这样必然导致农业保险走入日渐萎缩的“怪圈”。

4.缺少专业的法律支持和政府的财政补贴。1995年通过实行、2002年修订的现行保险法实际上是一部商业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和保障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而农业保险中很大一部分是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经营目标大相径庭,用现行的保险法指导农业保险会存在许多问题。由于无法可依,农业保险中的许多情况多存在着法律真空,政府在农业保险中主导地位不明确,即使政府积极参与推动,也缺乏法律依据;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也缺乏法律保护和约束。另外,由于农业风险面广量大,一旦风险发生,如果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保险公司基本无力承担。而我国现有的几家农业保险公司也都是在政府的财政大力支持下才成立起来的,因为没有专业的农险法律保护和规范,所以政府在这个方面的补贴也没有明确规定,在没有补贴的情况下,农业保险也只享受免交营业税的优惠,许多商业化的保险公司都不愿开设农业保险。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建议

1.政府支撑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前提。具体可把政府支持分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适用于一般商业保险的《保险法》并不适合农业保险,而《农业法》中也只是略有涉及,所以必须加快对农业保险立法,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同时要明确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经营方式、机构设置、农民参与形式、再保险机制、监督管理机构等,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参与农业保险各方的利益关系,引导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对于农业保险,国家可借鉴与银行业发展类似的道路,建立政策性的由国家控股的农业保险公司和农业再保险公司,农民参保方式上可参照一些地方成功的农险经验,如可自愿投保,但不投保的享受不到政府相关的农业优惠政策等,这样可减少农民逆选择的问题。

第二,对农民参保费进行直接补助。保险补贴是绿色补贴的一个重要方面,应该扶持农业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世界上一些农业险发展比较成功的国家如法国、美国等,都采用这种形式,美国补贴保费的53%,加拿大补贴保费的50%,日本补贴保费的40%——80%。我国在国家财政尚不宽裕的情况下,可由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补贴。由于有财政补贴,农险保费率降低了,不仅可提高农民投保的积极性,还不断的扩大农险险种。同时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税收减免,在免去营业税、减免所得税,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农险业务。

第三,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当巨灾发生的时候,无论是国家成立政策性保险公司还是商业性保险公司,都无法独立承担损失,所以必须通过双方的合作共同承担,设立巨灾风险基金,把对农业保险业务减免的税收转作农业保险基金。一旦发生重灾,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一定比例,启动重灾风险基金,由国家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公司的角色,双方按照比例共同承担风险,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另外,在确定再保险方式时,可选择溢额再保险的方式,为商业保险公司的最大赔偿额提供保。

第四,支持地方政府和农民尝试新的农业保险模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2亿人民币。建立政策性保险公司是解决农业保险的最终途径,但并不是所有的地方都

能有较强的地方财政实力撑起地方保险公司,所以国家应鼓励地方政府和农民去尝试一些新的保险组织形式。在国外,保险的组织形式除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两种以外,还有个人保险、相互保险公司和合作保险(包括相互保险社和保险合作社)。个人保险的发展在我国暂时还不太可能,但相互保险和合作保险的保险方式到可在政府的支持下有所尝试。这两种保险组织形式主要就是由那些对某种同类型的危险有共同保障需求的人或单位组成的一种保险团体或法人组织,其所有的成员既是保险人又是投保人,当其中某个成员遭受风险损失时,则由其余成员共同分担该项损失,参加组织的成员需事先缴付一定数量赔偿基金和管理费,该项基金在未支付赔款前可用于各种投资方式,所得利息红利属于全体成员共有,组织不对外营业,也不以赢利为目的。在一些地方财政实力不是很强的情况下,农业保险采取合作保险和相互保险的组织方式比较适合。可以由政府出面,鼓励经济还可以的不同乡镇、不同村庄甚至可以是相互临近的不同县市之间成立这样的保险组织形式,也可以由不同的地方政府之间相互形成这样的保险组织,这样就可以使得每个农户所承担的风险可似由更多的人一起来分担,可以减少单个成员的损失。

2.商业保险公司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经营

效益。自1996年我国保险业实行商业化经营后,目前保险市场上近乎百家的保险企业全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农业保险对保险公司来说虽是利润微薄,但其市场的潜在需求却很大,且经营最终结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与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水平。

第一,推广“以险养险”模式。虽然农业险是公认的风险大、赢利小的高难度业务,但除农业险外的其他险种的经营利润空间还很大。所以,对于专业性的农险公司,推广实施“以险养险”的经营模式,通过一些有效益险种的赢利经营,可弥补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可能产生的亏损。如,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除经营传统的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外,还允许经营涉及农户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农村居民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及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险种,从目前的状况来看,安信农业保险公司的整体运作还是较好的。而对于一般的寿险财险公司,更是可通过其它各种险种的开发和销售来贴补农险。另外,对于农险基金,也可参照其他保险基金的运用方式,在国家的政策规定范围内加以有效投资,所得利润可作为农业保险基金用于农业险的赔付。

第二,保险公司重视防灾防损工作。防灾防损是保险经营的中心环节,也是保险企业的重要职责。开展防灾防损既可促进被保险人改善经营管理,保障社会财富和人民财产安全,还可为降低保险费率创造条件,有利于减轻投保人的保险费负担,为保险人减轻赔款支出。特别是对于农业保险,投保人所承担的风险大多数是来自于自然灾害,防灾防损工作显得更为重要。保险企业要加强同各防灾部门的联系和合作,保险公司可利用自己庞大的信息网络,将储存的各种灾情信息,及时通报给社会各界防灾部门。特别是当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来临前,保险企业要通过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合作,提前将信息通知给农民,以便让他们提前做好防范工作。同时,保险企业还可利用自己的信息技术优势,向社会提供各种咨询推广服务,向农民进行防灾防损的宣传,提高他们的防灾防损的意识,以减少损失和赔偿。

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对策范文3

关键词:农业保险 政府导向 保险制度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要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农业风险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农业发展中的核心问题,目前农业保险是许多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农业保障方式,其主要的目的是用于降低农业生产中遇到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所以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对于促进新农村建设,实现五个统筹发展战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农业和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却没有得到大力推行,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和特征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

在新中国成立后,以土地改革和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的第一次制度变革中,农业保险获得了初步发展,1950年成立不久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在山东、北京、四川等省市试办了牲畜保险,后来又在山东、江苏、陕西等省试办了农作物保险。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业在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第二次制度变革中,农业保险发展迅速。我国1982年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各地分公司开始试办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1986年以后新疆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现已改名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建设兵团范围内举办农业保险。此后,民政部的农村救灾保险、农村保险相互组织等纷纷出现,各地掀起了兴办农业保险的热潮,但因为当时实行的是国家财政兜底的计划经济体制,尽管在1982-1994年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在95%左右,实际损失2,196亿元,但各家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成本和盈利考虑较少,所以还是根据各地需要开办了不少险种。随着199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市场化体制转轨,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便日益萎缩,许多地方甚至停办。2004年以前国内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两家产险公司在少数地区维持开办。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中央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使得尽快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尤其是从2004年起,中央政府连续四年在一号文件中相继提出“加快建立”、“稳步推进”、“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2006年《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农业保险“三补贴”政策。2007年4月,在政府对“三农”的投入持续增加的大趋势下,中央财政决定当年拿出1o亿元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试点省份确定为吉林、内蒙古、新疆、江苏、四川、湖南6个省区,由中国人保、中华联合和吉林安华3家保险公司将参与试点,此举极大的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2007年4月,中央财政10亿元资金正式注入被列为首批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省份,这六个省份是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保险对象为五大种植品种,即棉花、玉米、水稻、大豆、小麦;保险责任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和冰冻;所遵循的原则是低保障、广覆盖;保险金额中央财政承担25%,省级财政承担25%,其余部分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和龙头企业,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试点省份自主决定。保额原则上为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各试点省份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试点农作物的品种、保险责任的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以及保费比例。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特征

从1991年以来的十几年间来看,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特点包括:

1、农业保险费收入低,增长过程有所反复

从发展过程来看,2006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历史最好的8.5亿元,但仅占总保费收入0.15%,如果按全国2.2亿农户分摊,平均每个农户农业保险费3.86元。1990年以来,农业保险的增长过程有所反复,这一发展过程基本与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变化相一致。

2、投保金额少,受灾面积大

2006年我国每公顷农业保险金额达到了历史最高的20.69元,而受灾面积却高达4,109万公顷,如此少的保险金额对于补偿或减轻农业所遭受的风险损失作用甚微。自1990年到2006年来看,大部分年份的单位保险金额在10元左右,最少的只有5元;而由于我国独特的气候条件和地质条件,使每年的受灾面积占农田面积的比例非常高。

3、农业保险的赔付率高

农作物的生命性、周期性、连续性等特征使农业生产本身表现出极高的“弱质性”,因此,农业除了面对自然风险之外,还同时面临诸如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地区风险和人为风险等等,这样的高风险使得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与给付极高。从1990到2006年来看,平均的赔付与给付率高达84.71%,其中超过100%的有4年,最高的1991年高达119.10%可见,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无钱可赚,如果再加上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其亏损情况不难想象。

4、农业保险占保险业的比例低

我国农业保险的主要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后简称人保,鉴于人保的完全商业化运作,农业保险的赔付率较高,我国的农业保险市场就开始萎缩,从1991年到2006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农业保险收入占整个保费收入中的比重非常少。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可见我国农业保险的整体规模较小,发展水平较低,对农业的保障程度较差。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就要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完善的供需平衡机制,促进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农险业发展滞后,有保险业自身发展不成熟的因素,也有地方政府和农民保险意识淡漠的因素。

(一)投保人方面

1、农民参保意识淡薄

农民缺乏保险意识是保险业在农村发展不起来的一大症结所在。农村经济发展和文化教育落后、保险宣传力度不够使绝大多数农民缺乏保险相关知识,甚至根本就不懂保险是怎么回事,对保险公司、险种、保险条款等的不了解,导致对保险的抵触,更不用说主动购买了。多数农民认为保险“意义不大”、“不值得”,而且索赔困难,如果出现状况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手续极其繁琐,而且很多时候保险公司不肯赔付;再加上有些保险营销人员忽视职业道德,刻意夸大产品的功能,掩饰保险条款中的免赔责任,严重影响了农民对保险公司的信任。所有的这些原因导致农业投保率低。

2、农民收入水平低

近年来,农民的人均收入的年增长率大约在9%左右,城乡收入的差距在不断加大,2007年农民人均收入4,140元,城镇居民为13,786元。农民必须用这些收入去交纳各种费用、购买生活必需品,赡养老人、为子女提供教育费用等,大部分农户所剩的收入已是非常有限:而且由于我国的农民没有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障,另外还要考虑一些其他突发事件,他们还要留有一部分收入来满足预防需求。

而我国按农业受灾损失率制定的农业保险费率也通常较高,因此,在较低的收入水平下,在让农民拿出高达10%的收入去购买保险,这显然是农民难以接受的。

3、农业的小规模分散经营模式

农业生产经营过于分散使得农业保险难以推广,也在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

(二)保险人方面

目前,农业保险在我国基本上是按照商业保险模式经营的,未享受政策性补贴,商业保险公司无力也不愿意承担风险较大的农业保险责任。业内人士认为,单纯依靠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农业保险是很难获得成功的,因为洪水、旱灾、禽流感等重大灾害和重大疫情往往波及一省或数省乃至全国,其补偿额是商业保险公司难以承受的,所以很多保险公司都不愿涉足农业保险。当然农业保险也有很多条件局限了其本身的发展。

1、我国农业保险的赔付率高

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特点导致农业保险自身难以产生经济效益,农业保险的低收益局面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对农业保险的供给,从而面临两难的困境。相对于第二、三产业来说,农业生产周期较长,受自然制约较多,尤其是我国自然灾害频繁。1982-2004年,全国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共计80.98亿元,赔款支出共计70.65亿元,平均赔付率达87.24%,大大高于一般财产赔付率53.15%的平均水平,也超出了保险界公认的70%的盈亏平衡点,如果再加上接近保费收入的20%的经营费用和其他费用,农业保险的平均综合赔付率超过120%。这都使我国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从而与一般商业保险的经营目标严重背离。

2、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

农业保险的推行力度不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保险公司缺乏对保险的宣传,或者是宣传不够,不能彻底的打消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顾虑,保险公司作为农业经纪人,应切实为农民着想,从农民的思维、利益角度,去制定一系列的农业保险法规。当然也可以通过如宣传册、农业保险普及员等等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

3、缺乏从事农业保险的专业人才

农业保险种类多、情况复杂,使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着特殊的技术障碍;我国农村经营方式分散,导致难以对保险对象的资料进行充分收集,保险公司也就无法正确评估风险和厘定准确的保险费率。我国保险公司缺少能对气象和自然病虫害进行中期预警的专业人才,也导致农业保险风险不可控。

4、产品的创新度力度不够

农民不相信、不购买保险的原因还涉及农业保险的产品单一,农民可选择的空间太过狭窄,而随着农业的发展,农业生产模式的改变,保险公司针对农业保险的产品还保留在原有的状态,不能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

(三)政府方面

1、政府推行农业保险发展的力度不够

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率特点,使得单纯靠商业性的运作很难发展。基于我国农业投保人对保险认识的局限性和保险人对保险商业经营模式的习惯,所以政府应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使得投保人对保险有认识、了解、和投入使用这样一个过程。也使保险人能切身从农民的角度出发制定合理的赔付制度。而我国政府在农业保险的宣传上做的力度不够。导致农业保险在我国推行发展缓慢。

2、缺乏相应的财政、税收的优惠支持及相应的法律支持

我国农业保险本身发展就很滞后,再加上再保险机制不够完善,在现有的赔付条件下,一场大的天灾,将使得农业大面积减产甚至颗粒无收,保险公司面对的将是大量赔款后的亏损,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经营主体自身,亏损较大,而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农业保险尚未涉及,也没有制订其他有关农业险的条例法规或者出台其他配套扶持政策。这一切都使得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退避三舍”。

三、完善和推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一)投保人方面

1、加强对农业保险的认识

发展农业保险,农民是主体,为了改善当前农民对保险的淡薄意识,加大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开展一些如电视、讲座、广播等使得农民了解农业保险,懂得投保、索赔、防灾防损常识,增强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提高其投保的主动性。

2、鼓励农业技术创新

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想办法改进农业发展技术,如灌溉、种子改良等等,提高技术创新的收益,让创新者能得到收益,同时要加强创新成果的实际应用,减少不必要的人才、技术、资源浪费。政府要提供鼓励自由创新的环境,减少对创新活动的限制,加强对创新成果的保护,这样才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加收益。

3、增加农民的收入

直接和间接的增加农民的收入,使更多的农民有经济能力参加农业保险。其中直接增加农民收入主要有三种途径:鼓励农民外出务工;农业结构调整;鼓励多元化经营如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它可获得收入的项目。而间接的增加农民的收入的方法有两种途径:一是由政府补贴部分保费分摊一部分保险成本;二是农民可以转嫁保险成本,因为农产品的需求弹性较小,农民可以通过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将一部分保费转嫁给消费者,这样使更多的农民有经济能力参加农业保险。

(二)保险人方面

1、转变经营体制,进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创新

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商业保险公司无暇顾及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及社会的保障作用,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农险的经营模式已经适应不了现实社会的需求。因此,应当因地制宜地进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创新。

在实务中可以参考借鉴我国黑龙江、吉林、上海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中采用的组织经营形式。例如:①上海安信保险公司采取的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以险养险的经营模式;②黑龙江阳光保险公司采取的相互保险、互利互济模式;③浙江政府推动的多家商业保险共保模式和引进外资;④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混业经营模式等。此外,也可以考虑把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再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一并包容在内,成立政策性、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形成以国家农业保险公司的宏观调控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方向,以各省农业保险公司的区业保险公司的区域性管理为业务主导,以县乡两级的农业保险合作社为经营主体的健全的组织体系。

2、转变经营观念,加强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力度

商业保险公司要转变观念,在产品上创新,在服务上创新,在销售渠道上创新,不断扩大保险产品的覆盖力。要适当拓宽承保的风险范围和地域范围,不但要承保低风险的项目和灾害发生率低的地区,还要承保部分风险较高的项目和地区,切实体现农业保险提供保障的特点,在农户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

应当加强保险产品的创新力度,突破目前的产品模式:一方面,在目前市场利率水平较低的情况下,设计出具有较强保险保障功能、能够反映市场利率变动、投资预期收益合理、投资和保障灵活可变、在市场中有较强竞争力的新产品;另一方面,应开发一些新险种,以适应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品多样化的需求。还应设定多级费率,以适应农业风险的多样性,同时可以满足不同经济水平农户的要求。

3、积极参加再保险,增强农业保险公司承保能力

一方面,建立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散转移机制;由于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的特征,要大规模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单一的商业保险公司没有实力承担全部风险。完善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是帮助保险公司转移风险的重要手段。以财政资金进行再保险,比直接用于救灾赈济款项,更能够提高农民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积极性,更好地发挥资金的运作效益。

另一方面,农业保险资金也尝试可以利用现代金融工具分散风险,如将农业期货市场的相关品种与农业保险相结合,通过套期保值将农业保险资金的风险转移到金融市场。农业保险公司也可以尝试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农业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标的互换,以便在全世界范围内分散风险。

4、重视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素质人才

建立一支既能吃苦耐劳、又具有丰富的农业生产和保险专业知识的农业保险队伍,对于推动我国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①农业保险人员工作环境较差,待遇低,要吸引更多的人来从事农业保险事业,必须要提高他们的待遇;②要积极从一些吸收和委培一些高层次人才,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后盾;③要加强在岗培训和管理,并定期进行考核,以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三)政府方面

我国要想使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发挥其在减轻农业灾害损失和保持农村稳定方面的作用,政府就应发挥其主导作用,采取强制性措施来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1、加大资金的投入

政府应筹集大量的资金,给予农业保险必要的财政支持,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看,农业保险属于准公共产品,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从国际、国内开展农业保险的实践证明,如果完全实行商业化经营模式,必然导致市场失灵。因此,政府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对农业保险给予大力支持。

(1)政府对投保人即农民提供保费补贴以刺激农业保险需求。作为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的购买和消费具有正外部性特征,由农民独自承担购买农业保险的全部成本和社会责任既有失公平也让农民难以承受。尤其是中国农民收入较低,保费对于广大低收入的农民而言确实是不小的负担。而费率过高加剧农业保险有效需求的严重不足。因此政府应对农险投保人进行保费补贴,以减轻农民的承受负担,刺激和增强其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

(2)政府对保险人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实行减免税政策,以激励其经营农业保险,增加农业保险的供给。经营农业保险面临的风险较大,赔付率较高,使农业保险的供给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征。因此,政府应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实行减免税收政策,以解决农险供给的外部性,鼓励农业保险供给。

2、增强税收优惠力度

政府要从税收上扶持农业保险,就要成立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机构来监督制度的实施。具体:(1)要免征农业保险业务的全部营业税和所得税;(2)是对保险人经营主体的盈余,可在一定期间内减免税收,以利于经济主体增加准备金的积累来降低保险费率,提高农民的保费支持能力;(3)国家还可以制定相应的信贷扶持制度,对农业保险给予信贷支持;金融机构也可为参加保险的农户,给予优先贷款;(4)各级政府也应高度重视农业保险事业发展,加强对农业保险机构的领导,督促农业保险机构履行好职责、发挥好作用,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3、加强农业保险的立法

中国目前还没有规范的农业保险法规。加强农业保险的立法是建立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关键一环,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各级政府的管理职能和支持作用、保险费率形成机制、经营主体应该享受的政策支持、农业保险补偿体制框架、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政府各部门的协调机制等内容,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力问题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并以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促进中国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4、建立完善的农村服务体系

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对策范文4

关键词:农业保险;保险公司;保险组织体系;法定险种;再保险机制。

2010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发展农业保险”。目前,我国的农业风险管理总体上还处于较为原始的状态。要持续高效地推进农业保险,必须着力解决一系列影响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和矛盾,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总人数的85%。在我国的经济成分中,农村经济占有重要地位。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因而转移农业生产中的巨大风险,保护广大农民的生命财产和经济成果不遭受意外损失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完善,目前农村的自然灾害补救渠道主要依赖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商业保险补救占比非常低。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商业保险尚未涉及。自1982年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农业保险就长期处于不景气状态。最近这些年,我国的保险业蓬勃发展,农业保险发展的不平衡即日渐凸显。1992-2004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8.17亿元下降到3.96亿元,到2004年,人均保费还不足0.5元。1985-2004年农业保险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综合赔付率高达120%,远远高于保险业界公认的盈利临界点70%。在这种情况下,为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中央从2004年开始连续出台了6个“一号文件”,强调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重要性。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形势严峻,已经到了非加快发展不可的地步。

二、农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在于有关政策因素和地方政府、保险企业的态度及农民对此的认识程度。

(一)农民收入低,缺乏参保的积极性。

过去几年中,由于不少农产品供过于求,价格下跌,导致农民来自农业的收入减少,以农为主的纯农户的收入增长尤其困难。1997年农民人均来自农业的纯收入为1268元,2003-2009年农民来自农业的纯收入连续6年低于这一水平。在这种收入低水平的情况下,每个农户扣除必须要缴的各类税费、生活必须开销、子女教育费用、购买化肥农药饲料等必需品的支付外,真正可以支配的收入已经是微乎其微了。再要支付一笔农业保险费,显然这对于大多数农民而言是不能接受的。同时,由于农业保险规模控制较严,操作复杂,赔偿估价时双方意见往往分歧较大,一些本想参保的农民往往因此最终选择了放弃。另外,20世纪80年代,农民在社保站交养老金,但是最终没有得到有效保障,这也使得部分农民对保险缺乏信心,因而参保积极性不高。

(二)保险公司实力不足,传统农业险难以为继。

农业保险是一种靠天吃饭的险种,往往是一个灾年就能吃掉以往数年的基金积累。中国农业受灾的比例每年大约在40%以上,天下论文比一般发达国家高出10%-20%。近几年来,中国农业每年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约为125亿元,而全世界平均每年也只有500亿元左右,也就是说,中国占了1/4的比例。农业保险是一种收费低、风险大、赔付率高的险种,盈亏平衡点是65%~70%保本。自然灾害、疫病突发的大面积、不可预期性,使保险公司从技术上无法回避风险,所收取的保费不足以维持赔付。因此,经营农业险的风险远大于目前其他财险产品。如果保险公司实力不足,则很难操作农业险,所以开发农业险的保险公司屈指可数。目前只有人保财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两家开办农业险,而由于常年亏损,它们的这项业务也在急剧萎缩。

(三)国家财政给予的支持不够。

农业保险不同于民政部门的灾难救济,也有别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它不仅涉及到农村的收入再分配,还要求与政府的政策目标相吻合。目前,政府对农业保险仅予以免营业税的优惠,这显然是不够的。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和政策,提高财政补贴,让各保险公司真正看见其中的利益所在。只有商业保险公司看到了农业保险的利益,它们才可能自发地去开发其中的市场,而目前的农业保险市场是无利可图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较高的政府补贴,财产保险公司是不会自愿进入的,已经进入的也会逐渐产生抛弃这部分业务的想法。农业保险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其基础应是政府行为。中国农业保险已经发展到了很“尴尬”的地步。商业保险被证明并不适合中国比较分散、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业”生产方式,因而国家必须“兜底”。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否则,发展农业保险就只能停留在“呼吁和呐喊”的阶段。

(四)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较大。

我国农业以家庭生产为单位,经营比较分散,而且较易发生道德风险。因此,农业保险的承保手续也比较复杂,调查、索赔成本较高。保险公司在赔偿入保农户损失前,调查程序繁琐,耗费的人力与财力相对较大。保险公司稍有疏忽,有的入保农户就可能虚报损失,获取额外利益。

(五)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分散。

保险公司独自经营、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保险合作社经办等现行农业保险组织构成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是分散的,无法充分调动政府、保险人、被保险人三者的积极性。同时,政策性的保险机构不健全,使得农业保险组织体系的主体作用很难体现。这些都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

(六)农业保险专业人才匮乏。

人才的极度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农业保险涉及农业经济管理、商业保险、农业财政预算、农业气象、农田水利、畜牧兽医等多个学科,涵盖面较广,需要多方面协作。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从业人员大多没有受过专门的保险教育,又由于农险业务分散,查勘定额、赔付兑现工作量都较其他险种大,加上农村基础设施落后、交通不便、工作环境差,很多保险从业人员对农险都是敬而远之。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农业保险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特别是核保、理赔、精算等技术型人才和管理、营销、培训等复合型人才严重不足,极大地制约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七)保险险种少,研发能力弱。

虽然农业保险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目前保险产品的结构还不合理,产品数量少、质量低,更新速度慢,缺乏针对性。真正根据农民收入水平、风险状况量身定做的产品少之又少,不能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这也与农业保险专业人才匮乏、保险产品研发能力较弱直接相关。

三、加快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对策

(一)加强农业保险立法。

农业风险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因而农业保险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更有赖于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给予支持。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许多国家都很重视对农业保险的立法,并制定实施细则,以确保农业保险体系顺利、健康运行,使农民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但是,我国目前尚无一套完整的针对农业保险的法律。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我国应该尽快对农业保险进行立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农业保险的目的、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费率厘定、赔付标准、实施方式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应该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补偿机制。

(二)成立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

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保险公司无暇顾及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社会的保障作用,因此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农险的经营模式已经适应不了现实社会的需求。应当把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再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一并考虑在内,成立政策性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逐步形成以国家农业保险公司的宏观调控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方向,以各省农业保险公司的区域性管理为业务主导,以县乡两级的农业保险合作社为经营主体的健全的组织体系。这不仅符合国家的农业政策,而且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

(三)政府应给予特殊的政策支持。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免交营业税,其他方面与商业性保险一样。要发展农业保险,仅靠保险公司是不够的,必须要有配套政策予以支持。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世界其他国家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表明,政府积极的政策性运作是农业保险得以发展的重要保证。农业政策性保险就是由政府来主导农业保险的供给,政府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特殊的准公共物品给予经营性补贴和其他扶植,并负责提供或指定机构经营。经营机构以对农业生产的风险损失提供经济补偿为宗旨,不以赢利为目的。针对中国农村范围辽阔、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应对保险公司开发的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保险产品给予政策倾斜,如优先给予申报这类产品的企业以开设保险公司的牌照。同时,对保险业为“三农”服务采取分类指导的办法,譬如经济发展速度慢的地方,就要优先开发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防灾防损产品。

(四)设定农业法定险种。

根据保险大数法则的原理,保险参与率越高,稳定系数越大,越趋于合理,但由于社会环境、经济环境、自然环境、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各地保户的参保能力差距较大。针对地区差异,可设定部分法定农业保险,就如车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一样。这将有助于提高保户的保险意识,增强保险公司的资金积累,稳定农业保险的经营。法定保险的保险费在初期可由财政提供,或从扶贫款中拨付,也可以如捐赠“希望小学”一样发动社会捐助。

(五)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

我国农业自然灾害频繁,因此农业保险属于高风险险种。农业保险要能可持续发展,则必须有完善的再保险机制支持。中央政府应该强力推行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对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农、林、牧、渔等产品的生产,应由政府牵头,组织国内具有再保险经验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进行分保,分散农业保险风险,降低农业保险的风险责任。

(六)建立多渠道农业保险体系。

我国地域辽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风险差异性较大。现阶段,要设立一家全国性(政策性或非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统一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在市场条件、管理水平、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条件尚不成熟。因此,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应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的道路。可以建立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主要形式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立足于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高素质人才)等。具体采用哪种形式,应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时期、不同经济发展状况来决定。要鼓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农村和农业保险业务,同时引进在农业保险方面有专长的外资保险公司,形成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体系。

(七)加强保险人才培养。

我国目前保险人才缺乏。据统计,全国每年需要增加的保险人才上万名。因此,要发展农业保险,还必须注重人才培养。应加大保险人才培养的投资力度,扩大高校招生人数。同时加强保险从业资格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保险职业培训,为我国的农业保险的顺利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总之,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改革和发展已经进入到一个最关键又是最困难的时期。随着各项支持“三农”政策措施的逐步到位,以及对农民“多予、少取、放活”方针的落实,我们相信,我国农业保险必将打破“坚冰”,出现新的局面。

参考文献

[1]楚汴英。我国农业保险现状与农业保险制度供给[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6)。

[2]黄英君。论建立健全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国外农业保险模式的借鉴[J].金融与保险,2006(3)。

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对策范文5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通过部分地方的试点逐步推广建立起来了。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原有的以计划经济为依托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渐成为制约经济制度转型和自身发展的重要因素,重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只有建立和完善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彻底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

二、论文对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和制度现状,对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借鉴国外经验与启示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和建立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基本内容:

本论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四部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概述、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存问题及原因分析、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借鉴和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与对策。第一部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概述包括养老保险制度的涵义及特征、构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演进三部分。第二部分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存问题及原因分析主要包括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面临困境的原因分析两部分。第三部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借鉴包括外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及其特点和外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两部分。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与对策包括建立健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与基本原则和建立健立我国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措施两部分。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1、具体分析我国农村养老金保险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2、通过分析我国农村养老金保险制度的特点以及与国外的对比提出完善农村养老金保险制度的思路与对策。

三、研究的方法与技术路线:

本论文将主要采用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将结合的方法:从对我国农村养老金制度内涵的梳理、意义的分析、制度演进的说明,然后深入到剖析我国农村养老金制度现存的问题以及面临的困境,最后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农村养老金制度的思路与对策。

主要的研究方法有: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定性分析法、个案研究法、比较法、经验总结法、描述性研究法、调查法等

四、研究的总体安排与进度: 一、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

1、2010年12月10日前:在查阅资料的基础上,完成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等工作。

2、2010年12月10日:开题论证 3、对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进行修改

4、收集资料,修改论文研究框架,撰写论文。 二、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

1、寒假:继续收集完善资料,继续撰写论文,完成初稿。 2、开学:提交初稿,收集资料,反复修改论文。 3、毕业论文定稿

4、答辩阶段(2011年5月22日前):第一次答辩 5、答辩阶段(2011年6月5日前):第二次答辩

五、主要参考文献:

[1] 杨翠迎.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理论与政策研究[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14-16 [2] 陈长民.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突出问题与对策[J].经济纵横,2005.9:29-31 [3] 于超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1:77

[4] 汪岳、曲绍旭.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以法国的农业社会保障为例[J].社会保障,2006.10:218

[5] 王昊.部分国家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与分析[J].世界农业,2007.11(343):26 [6] 涂玉华、张宝文.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低效运行的原因探析[J] .考试周刊,2007.23:125-126

[7] 李逸波、胡灵红、李一鸣.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J] .安徽农业科学,2007.35(36):12044-12045

[8] 张美红.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的缺陷及完善[J] .现代商贸工业,2007.8:19(8):31-32.

[9] 李长远.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解读及启示[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7.8:17(4):105-108

[10] 胡宇飞.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08.12:286 [11] 常晓梅.关于改革与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问题的思考[D].2003.6:1-2

[12] 郑军、张海川.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对我国的启示[J].农村经济,2008.7:126-129

[13] 王海燕.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D].2004.4:10-11

[14] 凤启龙.创新西部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探析[J].唯实.社会纵横,2006.7:53-55.

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对策范文6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建议;安徽

近2年来,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拓展和风险保障成效显著,银保合作支农业务发展较快。由于现行制度安排的过渡性和阶段性特征较强,农业保险需求不足和供给短缺并存的市场失灵问题突出。要实现“治理农业保险市场失灵,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农业制度变迁”的战略目标,需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观视野下,确立财税、风险规划、风险分担等一系列制度,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改革突破。

1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1.1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加快

2007年8月,安徽省启动能繁母猪保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正式开始。2009年2月,省农险办印发《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要点》,试点工作全面推开。目前,全省17个市全部参与试点,保险对象以农户为主,龙头企业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占近10%。试点品种包括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大豆、能繁母猪和奶牛。

1.2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框架基本确立

保险模式上,种植业为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风险共担,养殖业为保险公司在政府保费补贴基础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机构选择上,省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确定由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经办,各市地选择一家机构协商签订承保协议;保费负担上,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险种按一定比例提供财政补贴;工作推动上,省、市、县成立农险办公室实施督导组,建立财政、农业、保监、宣传、水利、气象、民政等部门参与承保、理赔工作机制;考核措施上,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激励机制相结合,充分调动地方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参与的积极性;保险资金管理上,养殖业保险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种植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专户储存、封闭运作、财政监督的管理机制。

1.3农业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显现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利益受损的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保持稳定。第二,放大财政补贴资金效应。第三,银保合作带动信贷资金支持“三农”发展,多数地区开发了小额贷款保险产品。第四,试点工作推进程度适应区域经济发展水平。

2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存在的问题

2.1经办机构承保能力有限,试点品种和保险责任范围较窄,难以满足农户的保险需求

(1)保险机构组织体系尚未健全,受灾认定和理赔效率较低。人保安徽省分公司仅在部分地市设立了农业保险部,国元农业保险公司也只在少数重点乡镇设立农业保险服务部,与业务拓展需求差距较大。养殖业理赔受人员和经费限制较大。平均每个县业务人员仅3~5人,很难及时赶赴现场查勘定损;业务费用核定较低,每头能繁母猪平均出险费用核定不足40元。种植业理赔方面,农作物受灾程度短时间内难以确定,理赔速度较慢[1-3]。

(2)试点品种较少,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障金额有限。政策性险种主要集中于种养业,具有地方特色的优势产业如蔬菜、水果、鸡养殖等尚未列入试点;部分险种保险范围较小,保险金额较低。

2.2农民收入水平较低,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农业保险宣传推广效果与预期目标差距较大

(1)农户保险购买力有限,政府保费补贴未能解决保费支付难题。农业灾害频繁、风险大,保险费率高,投保农业保险的预期收益有限,农户参保积极性不高。

(2)农业保险专业性强,需多部门配合持久深入地宣传推广。当前,农业保险宣传推广效果与预期目标存在较大差距,农户保险认识深度亟待提高。

3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

3.1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社会预期不明确导致改革推进难度较大

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仅列入各级政府的工作报告和规范性文件,尚未出台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体系、业务范围、经营管理、费率厘定、赔付标准、优惠政策等缺乏法律依据,不利于其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3.2高成本约束,政策性农业保险推广进展缓慢

(1)地方财政对现行制度安排感到压力较大,地方财力不足成为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推进过程中,地方政府财政提供部分保费补贴(种植业补贴45%,养殖业补贴30%);保险超赔资金(扣除种植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历年结余)由市、县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按协议规定承担。中央财政对种植业和奶牛、能繁母猪养殖分别提供35%和50%的保费补贴,但保费补贴政策尚未实现制度化。实际运作中,财政补贴资金按季到位率较低,保险公司垫资现象普遍[4-5]。

(2)农业保险经营成本较高,保险公司持续运营压力增加。省内2家保险公司按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15%提

取展业费用,政府未给予资金支持;税收方面,对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暂无其他税种的减免政策。

3.3巨灾风险准备不足和再保险机制缺失,系统性风险难以得到有效分散

(1)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初步建立,但资金积累较慢,难以覆盖全部风险。保险机构按当年种植业保费收入的25%提取种植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其中40%上划省级保险机构开设的种植业保险巨灾调剂资金专用账户,由省级保险机构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2)区域性灾害气候易形成系统性风险,无法在投保人或保险标的间分散风险,需要再保险机制分散风险和弥补损失。

3.4制度供给的时滞较长,使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变迁进程延缓

部分地方政府尚未制订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长期规划,相关部门尚未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足够支持和配合。同时,农业保险制度涉及政府相关部门、农业生产经营者、保险机构和信贷机构等各方利益,涉及立法、税收制度变革和财政补贴问题,需在实施中协调相互关系,而制度设计到具体实施阶段又需经历较长时间。

3.5农业风险区域规划缺陷及农业保险专业人才缺乏,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突出

(1)农业风险区划工作尚未启动,农业保险费率厘定和调整难以充分体现农业保险的风险差异性。安徽省不同地区间农业自然风险级数相差数10倍,而农作物保险费率相差很小。风险较小区域的农户投保积极性较低,影响农业保险基金积累;高风险区域,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有可能产生逆向选择问题。

(2)农业保险涉及农业生产各阶段,风险判断、核保、定损和理赔难度较大,对农业保险专业人才要求较高。目前,各地承保机构人员普遍较少,多数乡镇未设置营业服务站,使正常的业务开展存在困难。国元保险和人保公司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员工多为其他岗位转来或新参加工作者,单一型从业人员多、复合型人才缺乏,已成为制约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3.6现行的资金管理方式不利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保费资金市级统筹,不利于农业灾害风险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降低了综合赔付能力;监管难度和管理成本增加,易出现道德风险;再保险公司不接受以市为单位购买再保险,通过再保险分散巨灾风险难度加大。同时,农业保险保费资金只能存放在银行专户,资金收益相对较低[6]。

4建议

4.1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形成可预期的农业保险商业化运行环境

明确农业保险的性质、范围、经营方式、政府职能作用、经营主体资格、会计核算制度、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业务监管等,实现政府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

4.2完善巨灾风险保障机制和再保险体系,探索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途径,运用市场手段化解农业系统性风险

各级财政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中央、省、市、县级财政每年按一定比例安排巨灾风险准备金,逐步拓宽资金筹集渠道;探索建立再保险体系,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再保险经营主体给予相关支持,实行税收优惠和经营管理费用补贴政策等;开发区域产量期权合同,实现风险的有效定价,在竞争性市场上全面分散农业巨灾风险。

4.3推动农村保险经营主体发展,加大农业保险展业和产品创新力度,规避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1)通过市场化手段合理选择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形成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加快农村保险中介机构发展,依托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技人员,通过信用社、农技站、邮局、畜牧站等中介代理农业保险,扩大、延伸农业保险的营销网络。

(2)依据动态调整机制,不断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按照不同的补贴标准,逐步将蔬菜、鱼、水果、鸡养殖等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研究实施农村保险方案,将农机险、农村机关事业综合财产险、农村建房险等逐步纳入以险养险范畴。

(3)合理设计保险合同,增加合同的多样性,并通过规定免赔款条款、共保条款和无赔款优待条款,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程度[7]。

4.4建立财政金融等多部门协作支持机制,充分调动保险机构和农户的参与积极性,解决农业保险生产和消费的双重外部性问题

(1)逐步建立健全农业风险区域规划和评估机制,通过建立相关数据资料库,较为科学地把握、评估农业生产的风险程度。

(2)实现财政补贴的制度化和差异化[8]。在补贴方式上,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险种采取弹性灵活的标准,以体现风险级差;优化财政补贴机制,减少补贴环节,提高时效性;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收益。

(3)对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予以管理费用补贴和免税等优惠政策[9]。

(4)与农村金融机构合作,开展“政策性保险+信贷”、“政策性保险+利率优惠”、“政策性保险+农民合作组织+贷款”、“政策性保险+龙头企业+农户”等银保新品种。对投保农户所需贷款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和利率优惠,通过业务创新拓展农业保险市场。

5参考文献

[1] 刘江林.对加快农业保险发展的思考与建议[j].金融与经济,2008(9):87-88.

[2] 杨新华.安徽省农业保险萎缩的原因分析[j].特区经济,2008(12):79.

[3] 陈璐,宗国富,任碧云.中国农业保险风险管理与控制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4] 冯文丽.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5] 周道许.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及政策建议[j].中国金融,2007(19):65-67.

[6] 孙访竹.发展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问题及对策微探[j].商场现代化,2010(18):171.

[7] 刘艳芳.兴城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践[j].农业经济,2010(6):4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