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修复方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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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方针

生态修复方针范文1

关键词:公路路基路面;养护工作

公路路基路面的病害处置,必须从病害成因入手,遵循有的放矢的针对性原则。公路路基与路面的病害处置是一个系列和长期的工程,往往具有综合治理的特点。因此,在分析路面病害成因、制订处置方案时,要考虑路基和路面层次的影响因素。确定病害处置方案,还应确保能够与病害处置的资源配置相协调。

1 公路养护工作的方针、技术要点

根据公路建设工作总方针的要求,公路养护工作的方针是“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为此,应根据积累的技术经济资料进行科学分析,预作防范,消除导致公路损毁的因素,增强设施的耐久性,提高抗御灾害的能力。基于上述方针,相应的公路科学养护技术主要可归纳为: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尽量选用当地天然材料和工业废渣有工程设施,以降低养护成本;应用和推广先进的养护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改善养护生产手段,提高养护技术水平。

重视综合治理,保护生态平衡、路旁景观和文物古迹,防止环境污染,注意少占农田,全面贯彻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加强桥梁的检查、维修、加固和改善,逐步消灭危桥,公路的改善提高应符合国家有关公路技术改造的方针、政策和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施工应注重社会效益,保障公路畅通,养好路面 是养路工作的中心环节,是质量考核的首要对象。

2 公路路基常见病害与处置对策

在分析路基病害成因及其制订处置方案时,要考虑路基因素对路面产生的综合影响。对于由水损坏引起的病害,往往要考虑其综合性病害的特点,应采取彻底的防治水损害以及根治的措施。以下就公路路基常见几种主要病害进行分析。

2.1 路基翻浆成因及其处置对策

季节性冰冻地区,春融时路基或路面基层含水率过大,强度急剧降低,在行车作用下造成路基湿软弹簧、路面破裂、冒出泥浆等的现象。非春融的雨季,如果路面密水性差,导致降水浸入路基,造成路基或路面基层含水率过大,也可能造成翻浆。

2.1.1 路基翻浆的成因分析

水损坏是翻浆的根本成因。根据导致翻浆的水类来源的不同,可将翻浆分为五个类型,即地下水类、地面水类、土体水类、气体水类和混合水类。

2.1.2 路基翻浆的处理措施

正确的分析翻浆成因是处置翻浆的前提。翻浆是因水而生,要准确分析水损坏类型,分清地表水与地下水、临时性浸水还是长期补给水,由此决定处置方案。和修补坑槽一样,翻浆的处置亦宜采用矩形修补,且各边分别垂直或平行于路线中线,用以增强界面结合。处置方案的选择应充分考虑经济性、可行性及技术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因素。

2.2 路基滑坡的成因及其处理措施

滑坡是高陡斜坡上岩体或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的影响下沿带或面滑动的现象。滑坡是路基上边坡或路基局部自上而下的滑移,具明显的滑动界面。滑坡是滑动界面抗剪应力小于滑动应力而引起滑动体产生位移。

2.2.1 路基滑坡的成因分析:①底层岩性是滑坡产生的重要地质基础;②地质构造是产生滑坡的另一物质基础;③不合理开挖是滑坡的重要诱因;④水是滑坡产生的另一重要诱因和催化剂。

2.2.2 路基滑坡的处置与预防对策

路基滑坡属于地震灾害的范畴,处理措施有多种选择,需要进行详细地现场调查,必要时还应该进行地质勘探,查明滑动面及其它相关资料,对症下药地予以处置。无论采用何种技术措施与方法,其处置的基本方法不外乎采用抗滑桩、削坡减载、反压坡脚、排泄地表(地下)水、护坡及生态防护等措施,或采用其中的几种措施作为综合治理方案。

3 沥青路面常见病害与处置对策

沥青路面的病害处置,必须从病害成因入手,遵循有的放矢的针对性原则。沥青路面的病害处置是一个系列工程,往往具有综合治理的特点。

3.1 沥青路面裂缝成因及其处置对策

沥青路面在荷载和温度应力作用影响下产生线性开裂,被称作路面裂缝。路面基层开裂反射(影响)到沥青路面开裂,也叫做裂缝或反射裂缝。

3.1.1 裂缝的成因分析

沥青路面开裂的主要原因可分为两大类:一种是由于行车荷载的作用而产生的结构性破坏裂缝,一般称之为荷载型裂缝。另一种主要是由于沥青面层温度变化而产生的温度裂缝,包括低温收缩裂缝和疲劳裂缝,一般称之为非荷载型裂缝。

3.1.2 沥青路面裂缝的处置对策

沥青路面在使用过程中,因荷载与环境因素而逐渐损坏,而沥青路面裂缝是沥青路面损坏最早和最常见的病害,应重视对其处置。目前对沥青路面裂缝的处置主要采用灌缝、贴缝和封缝等几项处置措施,灌缝是最常使用的技术措施。灌缝处置后,为改善路面状况指数,往往辅以罩面措施。裂缝维修的最佳时期为秋末深冬季节。

3.2 路面坑槽的成因及其处置对策

坑槽是指在行车作用下,路面骨料局部脱落而产生的坑洼。沥青路面出现坑槽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①沥青路面透水;②路基强度不足或因轻微病害没有得到及时处理;③车辆滴油漏油(柴油是沥青的溶剂)侵蚀沥青路面;④沥青混凝土层与基层之间局部出现隔离(干扰)层。

如果坑槽较深且深度大于6cm时,宜采用两层或两层以上分层修补。若因基层结构组成不良,如含泥多、含水率过大或基层局部强度不足等使基层破坏而形成坑槽,应先处治基层,再修复面层。

4 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常见病害与处置对策

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常见主要病害有:断板及坑洞等。水泥混凝土路面属刚性路面,除养护进行灌缝外,其它病害处置基本上都采用修复方法进行处置;应特别注重施工期间的病害预防。

4.1 断板成因及其处置对策

断板为水泥混凝土路面贯穿板全厚度的横向裂缝,造成板块断裂影响行车。同时,也包括角隅断裂类病害。这是水泥混凝土路面的最主要病害。

4.1.1 断板的成因

①因路基、路面基层不均匀沉降等原因造成断板;②由于车辆荷载引起的断板;③除上述原因引起的断板应进行针对性处置外,水泥混凝土路面断板多因施工过程控制引起,如,干缩裂缝、冷缩裂缝以及切缝不及时。

4.1.2 断板的预防措施

严格控制混合料组成配合比,严格把住材料关;水泥混凝土必须振捣均匀密实,并注重施工作业的连续性。要在施工中及时正确地切缝是预防断裂病害的有力措施;在进行基层施工中,使基层表面平整,也是预防混凝土路面断裂的有效措施。

4.2 坑洞成因及其处置对策

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坑洞是指路面表面出现面积很小、深度很浅的小坑。

4.2.1 坑洞的成因分析

坑洞主要是在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时造成的。它是由于砂石材料含有大泥块、煤块等杂物,在混凝土拌制过程中这些杂物未能被“粉碎”而成块状的融入混凝土中(如果被“粉碎”融入混凝土中,混凝土的品质也将受到影响),在混凝土硬化后这些杂物所在部位呈“软弱”状态,因行车等因素使泥块、煤块脱落而形成坑洞。水泥混凝土路面使用中局部受到强力破坏也可能产生坑洞。

4.2.2 坑洞的修复

坑洞表面积

5 结束语

我国现阶段公路养护工作的方针是“全面规划,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重点发展,科学管理,保证畅通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提高为主”。因此,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都应把公路的预防性科学养护研究和技术改造作为首要任务。为了维持高质量的路面而又不超出预算限制,考虑从传统的反应型养护方式转变为预防型养护方式,预防型养护实质上体现在路面维护。

参考文献:

生态修复方针范文2

一、回顾西医学和西药学的发展史

近500年来,西医药学随着化学、光电工业、生物学、计算机和相关学科技术的进步,而迅速发展。16世纪开始从人体解剖学进入器官病理探究,17世纪从发现血液循环进入全身生理学探究,18世纪开始实验探究,19世纪开始细胞学、微生物学、遗传学探究,20世纪开始基因、分子医药学的探究。西医药学建立了流行病学、免疫学、基因图谱和基因工程、研制磺胺类、抗生素类、阿斯匹林等化学分子药物和疫苗、旦白质、DNA、单克隆抗体等生物技术药物,首先为人类消灭和预防烈性传染病作出革命性贡献,并建立了基因—分子医药学的先进理论。西医学不仅深入探究生命物质的微观世界,而且也广泛探究产生和影响生命物质的宏观世界,即从细胞、基因、分子等体内物质到社会、地球、大宇宙等体外环境,从神经、体液、器官等结构到生理、心理、活动等功能,从病毒、细菌、寄生虫等病原体传染到流行病学、免疫学、药物学等诊疗,从流行病学、临床学、实验学、化验学、影像学、解剖学、病理学等多学科揭示人类疾病的病因、病位、病机、体征、症状,到为人类医学史上建立了科学的诊断学理论和针对病因病位的治疗学理论。在治疗学方面,除了采用药物和手术治疗之外,还开展了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纳米药械的等多种治疗手段。现在正在探究基因组学、基因图谱、蛋白质图谱,应用基因工程,优化遗传基因,消灭遗传疾病,研制基因一分子可控药物,修复病损基因和消除人体毒害物,从根本上改善人类的遗传学、保健学和治疗学作出第二次医学革命大突破。

二、回顾中医学和中药学的发展史

中医药学是在一个国土最大、气温带最广、人口最多、天然药源最丰富、应用天然药物防治疾病经验最丰富的中国,逐渐创立和发展的最优秀传统(人类)医药学。历经数千年,经过广大人民群众和专业医药人员不断采集、治疗、体验和总结,终于在公元前221-220年秦汉时期就出现了30余种本草书目,记载了各药采收、应用、食禁、配伍、炮制、性味等等内容,到公元1552-1558年由世界四大科学家之一的李时珍编写出200万字的“本草纲目”巨著,收药1892种,绘图1109种,附方11000多首,集我国16世纪以前药学成就大成,对世界医药学发展作出卓越贡献。最近20多年来,中药学发展迅猛,建立药物实验探究,将药物探究提高到分子水平的物质结构及生物活性的探究,编写了一系列“中药系统工程体系”的巨著,总结了前人和当代中药学科研和临床实践的成就。也在公元前2世纪秦汉防时期我国就有了中医学首部著作—“内经”,记载了望、闻、问、切四诊,“治末病”的预、确立“辩证求因,审因论治”;同一时期也出现了以扁鹊为代表的伟大医学家,总结了以“内经”为代表的诊疗理论。公元141-1746年,先后由张仲景、华佗、孙思邈、刘完素、李东垣、朱丹溪、李时珍、叶天士为代表的中医药学家不断继续和创新,分科分病分药越来越专业。另外,针灸学也由战国时期著书“灵枢”,至晋代皇甫谧继著“甲乙经”,以后迅速发展到国内外。古代中医学坚持“天人一体”、“五脏一体”、“形气神一体”的科学整体观念和“全身审机论治”的综合病机诊疗,以及重视“治末病”和“病后调理”的防病保健理论,已成为现代医学模式即人类医学模式的奠基理论。这是继中草药理论之后中医学科学理论对世界医学科学理论的又一伟大贡献。其中有关阴阳平衡的理论,要求人体营养素需耗均衡、心态平衡、动静平衡、维持食用物和环境清洁卫生的生态平衡,已成为当今人类追求健康长寿的“四大平衡”科学理论。这是中医学对世界人类保健学的伟大贡献。

中医药在临床实践上,对于产生现代人类死亡主因的非传染性慢性疾病摘要:如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Ⅱ期糖尿病、重型乙肝、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肾炎等难治病,采用针对多病因多病变的中医中药综合治疗,均优于西医西药的单病因疗效。这是中医学对多病因慢性病的诊疗优势。在诊疗学方面中西药学的主要区别是摘要:

中医学着重探究来自生物、心理、社会环境的多病因物质的综合功能和人体被损害系统组织的综合病机,以及为消除这种病机而采用具备多疗效的中药复方及配合生活饮食心理气功针灸等作全身综合治疗——这是中医药学更符合现代医学模式的优势,但也有缺乏针对单病因单病种特效治疗(如病毒性细菌性传染病)的优势。

西医学着重探究一种致病物质的最小病因物质的结构和人体被损害器官或组织的最小病理物质结构,以及为消除病因和修复病损器官而采用具有单一非凡疗效的西医分子药物治疗或手术等作局部病损组织治疗——这是西医精通生物医学的优势,但也缺乏针对多病因多损害疾病的综合治疗(如上述多病因的慢性病)的优势。

若将人体比作森林,中医西医比作园丁,那么中医就是在天空中守护、西医就是在森林里守护的园丁,一个看得远,一个看得细。若加现代化信息网联系,两者不同岗位的功能就会得到互补。建立中西医互补的“中西医结合”新医学,将是在更大范围内研用中西医现代科技成果,更符合现代医学模式。这也是现代中国医学对世界医学的另一贡献。

以人为本的医药学,需要中西医药学优势互补,实行20世纪50年代由和提出的“中西医结合”方针。实践已经证实,实行中西医结合之后,中医药又开始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20世纪80年代实行开放改革之后,更有利学习和引进西医学的先进科研成果和先进诊疗技术,以及先进的科研设备和制药设备,建立了基础实验基地和临床实验基地,编写了中药系列工程体系专著,出版了大量具有中西医药学水平的巨著。近五年来,还创新了不少超过西医西药疗效的新型方药摘要:如摘要:联用“三参化瘀汤”和“拔毒攻坚散”,在治疗93例各期胃癌,治愈率可达34%,应用“胃徵散”方药治疗41例胃癌,5-7年以上生存率可达51%,“健脾化结汤”治疗5例胃癌,治愈率可达20%。有的科研单位研制了糖血宁、压旨康、心欣舒、脑塞安等新型中成药,可治愈Ⅱ型糖尿病、高血压和心脑血管疾病等难治病,有的中药厂研制便于携带和服用的速效救心丸和丹参滴丸等小型中成药也很受患者欢迎。有了先进的中医中药参加WTO竞争,我们就有机会占领较大的国际市场。

三、我国中医的现有地位和我国中药的现有市场

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加强了和世界各国交往,中医药在世界地位逐年上升,首先在华人集居的周边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印尼、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越南等国家和港澳台地区受到欢迎和重视。他们有的在政府部门设立传统医药管理机构,有的开办中医院校,学习中医专业课程,有的将中药作为药品,答应列入医疗保险使用。但在欧美国家尽管中医中药有越来越多的群众需求,但仅当作“补偿疗法”或“辅助疗法”,不被列入医疗保险范畴。

中药和中医的地位是相辅相助的,中医未被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承认之前,中药的销售也是极有限的。2000年我国中药年出口额仅占国际传统药物市场的2%,占世界药物市场0.18%,按金额年出口额仅有几个亿美元,直到2003年才提高到7亿美元,出口中药材约占75%,中成药仅占25%。世界中药市场,90%以上已被日本、韩国、德国等占领,国内市场也被外国占领1/5,因为他们中成药产品符合国际GMP标准。

四、中医药走向世界的策略探索

我国是建立世界传统医药学最先进的国家,也是世界中药材生产量最大的国家,为何会变成中成药市场最小的国家?随着我国人世后大幅度降低进口“洋中药”关税,国内“洋中药”市场还会继续增大,中成药将面临越来越激烈的竞争。我们面临的国际环境是摘要:由于西药(即化学合成药)研制成本高、毒付功能大,天然植物药价低、多无毒付功能,所以近几年来欧美各国植物药销售量呈年均8%-15%的增长率递增,现在日、韩和欧美俄各国都在加紧投资探究和开发天然植物药。日本向我国购买廉价中药材,搜集我国中药情报,投入3万多名科技人员,设立12个科研机制,建立200多个中药厂,实施GMP标准,生产像救心丹和柴苓汤这样高效、平安又便用的全球通产品,打入世界各国市场,使日本的中药生产规模、水平和出口数量,均居世界前列!其次是韩国和西德,也像日本一样,大量研制“洋中药”投入国外市场。韩国的高丽参、德国的银杏叶制剂、新加坡的红花油、香港的洋参丸、美国的仙妮蕾德等等外国洋中药产品,年均进口额均超过我国中成药出口额!使我国中医药面临全方位挑战。我国目前科研机构170余所,符合GMP标准的工厂车间仅有100多个,中成药产业人员仅有20多万,其中专业技术人才仅占2万多人,投入高科技产品的科研资金严重不足,符合国际GMP标准的优质产品极少,包装又差,加上医古文和中医药术语缺乏规范译法,这些不利因素均会削弱中药的国际竞争力。

中医中药如何走向世界?笔者认为除了依靠增进政府间合作、国际间学术交流、在国外创办中医药院校、设立中医院、广泛宣传介绍中医药优点,提高中医药在国外知名度之外,更主要的是依靠中医药学理论现代化,包括科研、教学、临床、栽培中药、研制中成药均要实现现代化,非凡是中药材栽培和生产,均要按GAP标准,实现产业化和国际化。中医药走向世界的主要策略有摘要:

(一)建立现代化中医学。我们按照“天人一体”、“五脏一体”、“形气神一体”和“阴阳平衡”理论建立的古代中医学理论,基本上已符合“生物——心理——社会”现代医学模式的理论。西医学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的理论,还只能划在生物医学理论小圈内,但它在这个小圈内,依靠先进的化学、光电学、机械学、计算机学等等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的支持,已对人体细胞里面的生命物质和损害人体组织的各种病因物质,以及消除这些病因的特效药物,都进行了深层次的全面探究。在生物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中医学是远远落后于西医学的,在利用中药研制分子特效药物方面,中医药几乎空白。故此,要实现中医药学理论现代化,首先要认真学习和弥补这方面不足,学习和应用西医药学先进的理论和先进的技术,其次还要不断继续发展中医药学独特又先进的理论和技术,才能创立起更先进的现代中医学理论。例如既用西医学病毒病因及其损害部位诊断感冒、肝炎的疾病,又用中医学寒热、阴黄、阳黄等证候,区别病机,更有利于治疗。

还有对早期无症状的肿瘤和许多慢性疾病,由于采用中医师手目口耳四诊感觉不到,应采用西医先进仪器检测,或借助循证医学诊断,或计算机仿真诊断更能避免医生主观差错。中医术语要尽量改为清楚、易懂,能和西医术语统一的尽量统一,不能统一的要保留。如中医取名功能系统的“肾”,就不能和西医器官组织的“肾”等同。还有中医理论,一定要用牵强数字,如“阴阳”加五行、“脏”加五、“腑”加六等等,使本来科学的辩证唯物论变成形而上学的机械论,限制全面客观地反映物质运动规律,应尽量摈弃。中医不以一种病因和体内一种病损物质的结构诊断疾病,而以系统功能、全身病机诊断疾病,故此,应将“辩证论治”改为“审机论治”更科学。只有以“审机论治”定义,才能代表和阐明中医学的诊疗本质,才能将以“病机”(人体反映疾病本质的病理机能状态)诊疗疾病的中医和以“病因”(导致疾病的物质)诊疗疾病的西医,清楚地区别开来。“审机论治”和“天人一体”、“形气神一体”的人类医学模式相适应。现代人类医学模式是中医学特有的首创的整体观念的医学模式。中医药现代化,不仅需要保持和发展自己先进的科学理论学说,而且还需要吸收借鉴西医药微观实验科学的成果和先进技术,应用国际通行的术语、规则和方式,才能保持自己特优,融入世界共同市场。

(二)建立现代化中药学。在中药学方面,不仅要重视对单味中药的探究,更要重视对中药复方的探究,因为中药复方是集中医药学辨证施治的精华和武器,是治疗多病因非传染性慢性病的最有效方药,也是我们参和WTO竞争的主要产品,所以我们要在中医中药理论指导下,对中药复方进行多指标、多学科的综合探究。既要根据前辈医药学家从临床上对单味中药和中药复方所作的功效、性能、归经、配伍、用量、毒性、禁忌等记载,又要再通过基础实验和临床实验的手段,验证复方和单味药的药理或其中某种化学成分的药理,从分子水平上分析单味药所含的化学成分及其生物活性,提高中药配方质量。中药寒、热、温、凉之性,究竟是由哪些化合物产生?活血化瘀类中药,含有哪些共同化学成分?寻找出和中药功效、性味相对应的化学成分,并用现代科学语言表述中药学基本理论,建立现代中药学。

(三)研制高效、平安、稳定、可控、便用、低成本、符合GMP国际标准的优质中成药。只有创立达到或超过现代医药学理论和科学技术水平的中医药理论,才能快速推进中医药理论步入21世纪的世界大门;只有研制超过现代西药和传统中药疗效水平的中成药产品,才能快速占领21世纪的世界中药市场。该如何研制超过现代西药和传统中药疗效的新型中成药产品?笔者认为可利用以下捷径和办法摘要:

1、要了解和把握单味中药和复方中药具有以下十种药理特性,避免研制新药走弯路摘要:(1)单味中药含有多种化学成分和多种药效功能。如人参皂甙Rg1对中枢神经起兴奋功能,人参皂甙Rb1起镇静功能,人参三醇型皂甙会增强心肌收缩功能,二醇型皂甙起扩张血管功能。(2)单味中药有双向调节功能。例如当机体处于低压休克时,人参起升压抗休克功能,当机体处于血管痉挛血压升高时,人参又起扩张血管降低血压功能。还有灵芝、赤芍、穿心莲、大黄、山茱萸、五加皮等均会双向调节免疫功能功能。(3)单味中药的有效成分会因品种、产地、采收季节不同而不同。(4)单味中药药效不一定会随剂量增加而增强,即量效关系不呈1+1=2的线性关系。如人参用小剂量会起兴奋功能,剂量过大,反起抑制功能。(5)传统中药,并经过几千年临床反复验证而保留下来的医药结合成果,所以,要探究和创新传统中药复方,是不能脱离传统中医药理论的指导。(6)中药复方的药效不一定是复方中每味中药的药效相加,或是复方中有效成分的药效相加,即中药复方量效关系也不呈线性关系。例如单复方,是按照中医学理论和方剂学理论(按君臣佐使配伍和证法方药原则)组方遣药用人参或单用知母,各有明显降糖功能,若联用二药时,反而降低降糖效果,且人参用量比例越大,降糖功能越弱。(7)复方在煎煮、制备或口服过程中,往往会产生物理的或化学的变化,产生新的物质,影响了药效或毒付功能。(8)复方中多种单味中药之间或多种有效成分之间,会起协同或拮抗功能,使复方增效减毒,或减效增毒。因此,在复方中要作选药配伍及影响溶出率的实验,以达增效减毒目的。如四君子汤,每一味中药对胃癌抑制功能较弱,但将二味、三味、四味相加一起的时候,将逐渐增强抑癌效果。四君子汤起益气健脾功能,若和起补血功能的四物汤联用,就会加强四物汤的补血功能。如在四逆汤中起强心功能的只有附子中的消旋去甲乌头碱,但单用附子时,既不明显也不持久,若加入无强心功能的甘草、干姜之后,不仅使强心增强、持久,而且避免单味附子所产生的异位心律失常,使毒性下降四分之三,这是由于甘草和附子同煎,使附子中的乌头碱溶出率减少22%。又如在三拗汤中,经过实验探究,起宣肺平喘、化痰止咳功能的仅有麻黄中的麻黄碱、杏仁中的苦杏仁甙、甘草中的甘草皂甙等三种化学成分,但用三成分代替三味中药,其疗效就不持久,且又有耐药性。又如在参附注射液中,加入行气的青皮之后,就会加强回阳救逆的功能。(9)复方药效往往和方中单味药剂量配比有关。如在四君子汤中,当炙甘草用量超过全方总量1/3时,抑癌功能明显降低。如在白虎汤加人参汤的方剂中,知母和人参剂量为5摘要:3时有降糖功能,达到5摘要:9时,便丧失了降糖功能。如在四逆汤中,干姜和甘草用量宜小,附子用量宜大。如在补阳还五汤中,黄芪用120g治疗组缺血性中风有效率可达100%,黄芪用30g治疗组有效率仅达84.6%。又如笔者在抢救重型肝炎时,根据患者病机拟方选药,并按当时主害病因和主导病机以及“君臣佐使”原则确定各药量比,选择大黄、茵陈、虎杖、黄芩、车前草或白茅根、丹参、赤芍、黄芪、西洋参或生晒参、白术、茯苓或猪苓、甘草、陈皮、厚扑、枳实、败酱草等药,自拟健脾利胆解毒汤,将其中大黄加至30-50g,茵陈加至60-80g,黄芪加至30-80g,再配合西医全身营养和保肝支持疗法,并随症加减中药。在笔者从医30多年期间,曾用此方经治7例阳黄重型肝炎均获临床治愈,每一例治愈均和选择主药、把握主药用量和辅药合理量比有关。(10)复方中成药或汤剂,在经过人体胃肠道吸收、代谢、排泄过程,往往有部分药物或有效成分,会跟人体生物因素(细胞因子、消化液、酶、激素等)起相互功能而引起药效变化,或产生新物质,因此,对于中药复方,还要进行体内动力学实验探究。

2、要学习和应用方剂学理论,主要是学习和应用“君臣佐使”配方和“证法方药”选药的理论,提高选药组方水平。

3、学习和应用中医“整体观念”和“审机施治”的理论,提高针对标本兼治的医药知识水平。

4、使用前辈经过几千年临床应用筛选的19000余种单味中药,非凡是要学习和应用有分子结构鉴定和药理记载的400多种常用中药,作为提取药用有效成分的最便捷最丰富的药源。

5、使用前辈经过几千年临床反复验证和更正的60000多种复方,非凡是几百种疗效较好的常用复方,作为筛选单味药物配伍组方的最便捷最丰富的药典。

6、依靠化学实验、药理实验、临床实验(包括体内外实验、药效学实验、药动学实验、毒理学实验)等多种相辅相成的对应实验,提高药物探究项目和质量。

7、要根据国内外市场情况,立项研制有竞争力的独特产品,并根据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购置省时、节能、高效的先进设备,生产符合GMP标准的中成药产品。

8、要充分应用现代先进的分离提纯技术、微芯生物开发平台、基因图谱、蛋白质图谱、高通量药物筛选、计算机辅助药物设计等等先进技术帮助,研制疗效更高、毒性更小、成本更低、可控又便用的基因一分子特效药物。选择低成本又无毒性的中药材,研制可修复病损基因,可消除体内有害物质的新药,这是21世纪中医药的创新方向。

生态修复方针范文3

关键词:土壤污染;生态环境;环境治理;污染防治。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加速、城市化的大力推进以及化学品、农药等现代科技产品的使用,人类社会向自然环境排放了大量污染物,使得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异常严峻。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立法供给严重不足,现有立法呈现分散碎片的特征,远不能满足土壤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我国亟需系统化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一、我国土壤生态环境现状。

土壤是“以母质为基础,在物理、化学和生物的长期共同作用下,不断演化而成的土状物质,它由固相、液相和气相物质以及生物体四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复杂的体系”。[1]土壤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动植物生长繁育的自然基础之一。土壤各组成部分互相联系、互相作用,共同组成了复杂多样的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内外存在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变化与交换,保持着结构和功能的动态稳定。土壤结构多样、功能多元和过程复杂的特性使得土壤对人类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然而,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却非常脆弱,土壤具有吸附性、缓冲性、氧化还原性以及自净的功能,其能广泛接触水、大气、固体废物等中的污染物,这就使得土壤极易受到污染。

土壤污染是指“由人类活动产生的各种污染物通过各种途径输入土壤,其数量和速度超过了土壤的净化能力,导致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等发生变化,从而使土壤的生态平衡受到破坏,正常功能失调,导致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并产生一定的水和大气次生污染的环境效应,最终将危及人体健康以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现象。”[2]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相当严峻,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 1.5 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 3250 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 200 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 1/10 以上”[3]。这些土壤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酸雨、大气尘埃、工矿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化肥和农药、工矿废水灌溉、农家肥、地膜污染等。与大气污染、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富集性、复杂性和不易逆转性的特点,这使得土壤污染的危害严重,治理困难、耗资巨大。

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土壤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首先,土壤污染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质被农作物吸收,使有害物质通过食物链富集于人体内,引发各种急慢性疾病,危害人体健康。其次,土壤污染威胁生态安全。土壤污染直接影响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导致依附于土壤的生物种群结构发生改变,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壤污染还会导致水、大气、海洋等环境要素的交叉污染,进而影响整个生态安全。最后,土壤污染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土壤污染使土壤生产力和耕地质量下降,导致粮食减产、粮食质量下降,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缺陷分析。

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制化是我国根治土壤污染的基本路径。

目前,我国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总体可分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及相关法三个部分。首先, 《环境保护法》 对土壤污染防治、农业环境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环境保护法》 第 20 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土壤污染和土壤生态环境破坏从水土整治、动植物保护、化学品及农药安全等方面进行综合系统防治。其次,我国目前尚无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现有与土壤污染防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 《水土保持法》 和 《土地复垦条例》。2007 年 《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 (试行)》 从监督管理、污染场地的评估与认定、污染场地的治理及修复、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1995 年制定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对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的土壤规定了不同的质量控制标准。最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主要涉及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 等污染防治及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 《矿产资源法》 等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另外,其他环境保护专门法中有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还有 《环境影响评价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节约能源法》、 《农业法》、 《城市规划法》、 《标准化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等。

然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还相当不完善,存在严重的结构与功能缺陷,已明显不能为防治土壤污染提供有力地法律制度保障。

第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结构性缺陷。首先,立法缺乏系统性。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应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而我国不仅环境保护基本法性质的 《环境保护法》 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相当简单,而且还缺乏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单行法律法规。这既与当前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极不相适应,也严重制约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开展。其他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只有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零散规定,且这些规定多是宣言式和框架式的,既无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明确详细规定,又缺乏相互配合联系,无法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立法缺乏对土壤的统一性保护。现有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分别从不同的领域对不同的土壤进行规定,缺乏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化规定。立法的土壤规制对象比较狭窄,偏重规制农业土壤污染,对工业、城市土壤污染重视不足。再次,立法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制度供给。立法缺乏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使得立法缺乏可操作性,行为规则原则性、概括性强,明确性不够,缺乏针对性。最后,立法缺乏对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的系统性规定。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实行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与各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管理。

目前,土壤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门不明确,行政主管部门与分工负责的各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不清。环保、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多头管理,无法有效应对复杂的土壤污染防治系统性工作。

第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结构与功能具有对应关系,结构决定功能,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结构性缺陷直接导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功能上是为了实现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而现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存在明显的重预防轻治理的结构性缺陷,其造成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治理土壤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即使在预防土壤污染方面,立法也存在严重的偏重控制点源污染,忽视对农药、化肥、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面源污染控制,导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防治土壤面源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在土壤污染治理上,立法更是很少涉及土壤污染治理,即使有土壤污染修复方面的地方立法,由于其立法层次低、适用范围窄、手段单一,仍无法有效治理土壤污染。

三、域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借鉴。

域外国家和地区对土壤污染防治主要实行专门立法、相关立法和综合立法相结合的模式,实现了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立法。

美国早在 20 世纪 30 年代就制定了专门的 《土壤保护法》,该法通过防治土壤污染、流失来保护农业生产。之后,美国又从对废物全程管理的角度防治土壤污染,制定了 《固体废物处理法》、 《资源保护回收法》、 《危险废物设施所有者和运营人条例》、 《综合环境污染响应、赔偿和责任认定法案》、 《超级基金增补和再授权法案》 和 《纳税人减税法》 等法律。此外,美国在水污染防治的 《清洁水法》、水源地保护的 《安全饮用水法》、化学品等有毒物质污染防治的 《有毒物质控制法》 和《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 中从对各污染源的控制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

英国针对土壤污染防治制定了专门的 《环境保护 1990:

Part IIA法案》。另外,英国注重对污染的系统防治。 《污染控制法》 是英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对废弃物污染、水污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实行全面系统控制。英国还在对生活垃圾处理的 《生活环境舒适法》、对危险废物控制的 《有毒废物处置法》 和 《有毒污水处理法》 中从对各污染源的控制加强土壤污染的防治。

德国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 《联邦土壤保护法》、《国土整治法》、 《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地条例》 和 《建设条例》 等。“德国近期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实践主要包括法院的司法判例发展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整合两个方面。”

[4]同时,德国意识到仅仅依靠专门的 《联邦土壤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防治土壤污染是不够的,需要将专门的土壤污染保护法律与涉及土壤领域的其他法律结合起来,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化与系统化。德国先后制定 《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肥料和植物作物保护法》、 《基因工程法》、 《联邦森林法》、《联邦矿业法》、 《联邦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从不同领域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控制。

日本针对土壤污染防治也制定了专门的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 《土壤污染对策法》、 《土壤污染对策法施行规则》。

日本多次修订 《农地土壤污染防治法》 并根据该法对农田土壤中镉、铜、砷等含量进行监测,并对超标土壤予以修复。日本2002 年颁布的 《土壤污染对策法》 以市区的土壤污染为防治对象,对调查的地域范围、超标地域的确定,以及治理措施、调查机构、支援体系、报告及监测制度等进行了详细系统的规定。另外,日本在 《水质污浊防止法》、 《Dioxine 类物质对策特别措施法》 中也有涉及防治土壤污染的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并制定了详尽的配套法律规范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实施细则》、 《污染整治费收费办法》、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监测基准与管制标准》、 《征收种类与费率》 等共18 项法案,这些法案与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相结合形成了台湾地区比较完备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体系。

四、系统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1.系统化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要性。

系统化之所以成为我国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标,除源于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与对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认识加深,还源于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与系统论理论的发展。

首先,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要求立法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性防治。随着人类对生态环境特性的认识加深,在深刻反思人类中心主义缺陷的同时,逐步确立起整体环境观,并逐步形成一种全新的理念———生态中心主义来处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生态中心主义要求生态系统中所有构成要素必须维护生态系统本身的相对稳定,坚持整体主义思想,实现生态系统本身的可持续发展[5]。生态中心主义强调整体性、内在联系性,主张人与自然的统一,将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视为最高价值。环境法中的生态中心主义是指将人类和自然作为一个生态整体,从宏观上指导环境立法、运行,规范人类行为的一种理念。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性特点及土壤污染源的多样化需要人类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树立整体环境观念,通过对土壤污染的多源整体性控制,实现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系统论为系统化完善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具体方法。系统论是对系统科学的哲学抽象,强调整体性。所谓系统,是“由相互制约的各部分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整体”[6]。系统论认为现实世界的任何事物都是以系统方式存在和运行的,系统具有多元性、层次性、相关性、整体性等特征,其总是动态运行并保持相对稳定。系统论在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具体运用是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的具体运用是土壤污染系统控制,即对土壤污染进行“整体的、系统的、全过程的、多种环境介质的控制”[7]。一方面,土壤与水、大气等环境要素共同组成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因而,我国进行土壤污染防治还需加强对水、大气等多环境介质的污染控制。另一方面,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在结构和功能上具有整体性,其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普遍联系而成为一个和谐的有机整体。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各组成要素在结构上具有层次性、组织性和有序性,在功能上相对独立又密切联系,共同维护土壤生态系统相对稳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须遵从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规律,对土壤污染进行整体、全过程、多种环境介质的系统控制。

因此,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系统化完善需要以生态中心主义理念为指导,强调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运用系统科学中系统论的方法,来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系统化防治。

2.系统化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实现路径。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对土壤生态环境系统进行系统化立法。系统化立法可以实现防治土壤污染、保护人体健康的目的,并最终实现土壤的可持续利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及保障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安全的目标。

(1) 修订 《环境保护法》,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提出, 《环境保护法》 已严重不适应时代环境保护需求,亟需进行系统性修订。“《环境保护法》 修改的最终目标乃是基本法和法典化。”[8]但我国现在还很难实现 《环境保护法》 法典化的目标,目前比较可行的途径是先实现该法的基本法化。基本法化意味着 《环境保护法》 可以实现对环境的整体保护、对多污染源的系统控制。修订后的 《环境保护法》

应明确以独立章节规定保护土壤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建立适用于所有环境要素的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创立有效的对各环境要素的开发、保护与污染防治立法的协调机制。

(2) 制定专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规、规章。

修订后的 《环境保护法》 虽是环境保护、污染防治领域的基本法,但限于基本法性质制约,该法不可能对土壤污染防治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针对土壤污染防治,我国还需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系统控制。

第一,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规定预防土壤污染的同时,偏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处于生态污染链的末端,目前已有大量立法对其他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进行了详细规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 无需再将预防类单行法的污染防治内容分解纳入。否则,不仅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还会造成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与其他污染防治立法的重复。

第二,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坚持生态中心主义理念,树立整体环境观念,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生态中心主义理念可以加深人类对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认识,促进人类对土壤污染实现系统的污染控制。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是指在土壤污染防治中,从整个生态系统的角度综合进行土壤污染控制,综合考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各种因素,综合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综合运用行政、市场和社会的调整机制,实现经济、社会与土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7]。11~12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是生态中心主义理念的法律化实现路径,其直接催生土壤污染系统防治的具体法律制度。

第三,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 尤其要明确规定土壤保护规划制度、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土壤污染监测与鉴定制度、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制度、土壤污染修复制度、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和保险制度,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监测预防、使用管理、污染修复和损害赔偿的全过程管理。另外,《土壤污染防治法》 可与在水、大气等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排污许可制度建立链接,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备案制度。

第四, 《土壤污染防治法》 建立统一的土壤污染监管体制。土壤污染监管体制是 《土壤污染防治法》 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的支撑和中枢,是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战略方针、政策、法律制度得以贯彻执行的保障。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明确中央土壤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合理划分土壤污染防治中央主管部门、地方分级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职权,建立有效的各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严格的土壤污染防治问责机制。

第五, 《土壤污染防治法》 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土壤污染信息公开是我国土壤法治的必然要求,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明确规定政府有责任主动及时公开土壤污染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注意发挥社区和村委会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委托社区和村委会成员作为兼职监管员,以便及时掌握土壤污染信息。同时,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土壤污染程序化回馈机制,保障公众土壤污染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给予百姓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门径。

(3) 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土壤环境法治建设的基础,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执法、司法的依据。我国应“构建一个以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为基础的,包含农用地土壤环保标准、场地土壤环保标准、土壤环境分析方法标准、土壤环境标准样品和土壤环境基础标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土壤环境标准体系。”同时,我国应不断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严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的标准,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应能对包括农村土壤和城市土壤的各类土壤规定严格的质量标准,应能全面综合管理进入土壤的物质及物质留存土壤期间的状况和离开土壤的状况。

五、结论。

系统化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防治土壤污染的保障,可有效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原有立法的结构与功能缺陷。系统化之所以会成为我国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标,除源于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及对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认识的加深,还源于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与系统论理论的发展。人类秉持整体环境观,使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首先,应修订 《环境保护法》,以独立章节规定保护土壤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其次,应学习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制定专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规、规章。同时,我国在系统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时,还要注意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系统的综合协调,避免立法重叠,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规定预防土壤污染的同时,偏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土壤污染监管体制,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第三,我国应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尤其是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严于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的标准,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另外,水、大气与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情况会严重影响土壤污染防治的效果,我国还要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立法,加强对其他环境要素的保护,完善水、大气与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立法,通过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公平司法、引导守法,真正实现土壤污染的系统化防治。

【参考文献】

[1] 杨志峰,刘静玲。 环境科学概论(第二版)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28)。

[2] 朱静。 美、日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度对中国土壤立法的启示 [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1(11):21.

[3] chinadialogue.net/article/show/single/ch/724,2012- 3- 9.

[4] 秦天宝。 德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与实践 [J].环境保护,2007(10):70.

[5] GeorgeFrancis. EcosystemManagement,33 Nat [J].Resources J.,1993:315.

[6] 苗东升。 系统科学精要(第三版)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