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抑郁指导意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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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抑郁指导意见

重度抑郁指导意见范文1

【关键词】建构主义理论;高中英语阅读;影响;实践

建构主义理论在现阶段的英语阅读教学过程中的实施将直接影响学生的学习效率,使学生的学习能够事半功倍,通过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帮助学生在英语阅读练习过程中不断的强化记忆,使知识体系更加体系,完整,使学生能够更加积极,教学工作者能够合理引导,是传统的英语教学过程中极难实现的目标。而合理的,人性化的学习和服务,才能够从真正意义上改变学生的学习观念,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够更加积极,学习效率更加高效。

一、建构主义理论对高中英语阅读学习的影响

1.能够明确学生在英语阅读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使学习更具主观能动性。传统的英语阅读教学模式更多的偏向于教学工作者的单向传递,在这一期间学生的自主学习意识较差,很多学生因为在学习过程中没有明确的主体地位,总是被动的吸收理解阅读中的重难点而变得兴趣缺乏,不努力的对知识进行记忆和探索,单向传输的教学模式使学生没有为自己学习的意识,因此建构主义理论的改革和突破能够帮助学生明确自己在高中英语阅读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使学生能够更具主观能动性,更有学习的兴趣和动力,能够坚持学习,在不断的自信建立过程中明确自己的学习目标,通过不断地自我补充和完善,使自身的英语综合水平更加体系。

2.有利于形成师生交流,生生交流的良性的学习氛围,在思想的探讨过程中使思维更加清晰。英语阅读教学需要注重英语口语,英语结构的剖析和深入挖掘,教学工作者在这一期间进行合理引导和帮助,使学生能够进行相互的交流和探讨,利用自己的想象力对知识要点进行同化和顺应,在不断地知识记忆加强及吸收新的要点这一过程中努力寻求平衡,需要学生在不断地整理和分析中使自身思维更加清晰。教学工作者和学生的交流能够帮助学生更合理的建构完善,科学的理论体系,学生之间的交流在促进感情之余更重要的是能够让学生在信息交流和分享过程中更加明确学习内容,使英语阅读效率更高。

3.能够减轻教学工作者的任务量,使教学更加科学,使学生感受到英语阅读教学的人性化。传统英语阅读教学过程中教学工作者需要更多的前期备课时间和准备,在课堂中的教学更是以教学工作者为主,但建构主义理论要求教学工作者转变角色和态度,更多的是引导和帮助学生建立其自身的学习体系,教学工作者的引导和配合成为教学工作中的要点,因此使教学工作者的备课内容得到了调整和改变,教学工作者的课堂安排将直接影响教学效率和教学内容,因此在更加人性化的,科学学习英语阅读的进度中,会使学生更加活跃,保证学生的自主学习时间,使学生能够在相对自由的环境中更有收获。

二、构建主义理论在高中英语阅读教学中的具体应用和发展

1.注重情境创设,注重前期分析和准备,使学生的记忆更加立体深刻。情境教学法的应用能够帮助学生形成图式记忆,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更加深刻的,形象的阅读记忆,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更高的英语学习效率。例如在W习关于机器人的英语阅读过程中,需要教学工作者在课前进行对现阶段机器人的发展归纳和总结,并且在阅读过程中找出本篇阅读中机器人的特点和作用,通过大框架的理解和分类使学生对本篇阅读的架构更加熟悉,能够在教学工作者的合理引导下形成较为稳定的记忆结构,让学生对英语阅读分析更加合理。

2.为学生创建更多的交流机会,通过思维碰撞使学生更有收获。教学工作者在此时更多的转变为合作者和陪伴者,除却积极的鼓励和支持外,更要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建立自己独特的学习方法和科学的学习习惯,想要使学生在原有基础上增强主观能动性,是学生学习更有效率和节奏,需要教学工作者的分工更加明确。可在教学过程中不断地提出问题和假设,让学生自主或是结组解决和分析问题,让学生在思考过程中有自身的思想,并且能够通过交流对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学生能够通过交流建立起良性的合作关系,信息互换或重组会使学生在不断地通话和顺应过程中更快掌握教学节奏,努力达到自身的平衡状态。

3.建立良好的师生协作,生生协作关系。在此过程中除却课堂中的有效讨论之外更多需要的是教学工作者及学生身份核态度的转变。教学工作者的帮助和陪伴更多的给予学生支持作用,但更多需要的是学生的自主意识,在不断地自我发掘和探索过程中建立起自信心,使学生能够成为英语阅读教学活动中的主体,让学生和老师在相应的身份转变过程中有更好地配合和引导,在良性的互动过程中建立对彼此的真诚和信任,让教学工作者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调整,在不断地改进过程中实现英语阅读的高效学习。

三、总结

高中英语教学的学习会影响到学生英语综合素质的提升和发展,因此需要教学工作者的足够重视,同时建构主义理论指导下的高中英语阅读需要教学工作者的改变,但更多的是学生意识的觉醒和学习主体的确立,保证学生的学习效率和教学质量,更多的时间和突破需要教学工作者和学生的高度重视,更加形象的图式和形象记忆,会使学生在不断同化和顺应过程中能够有更好的平衡,而这种记忆体系的建立,会使学生的学习效率得到强有力的保证。

【参考文献】

重度抑郁指导意见范文2

关键词:建构主义理论 英语阅读 教学

一、导言

高中英语教学大纲中规定: “中学英语教学的目的,是对学生进行听、说、读、写的基本训练,培养学生在口头上和书面上初步运用英语的能力,侧重培养阅读能力”。在当前英语教学中,阅读能力是大纲要求的基本技能之一,也是现阶段英语教学的重要目的之一。

高中英语教学大纲同时还对阅读教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指出其目的是让学生在阅读训练中学会语言知识,获取文章提供的信息,领悟文章的内涵,同时,通过阅读训练,使学生掌握一定的阅读技巧,具有独立阅读的能力。

然而,当前情况并不容乐观。在阅读理解的教学过程中许多的教师是将课文教学直接变成逐词逐句的翻译及详尽的单词、词组、句子、语法分析等,这样学生眼里的阅读全是生硬的词,而不是美丽的文章,这样背离了认知规律,剥夺了学生的探索过程。

二、建构主义理论及其指导下的英语阅读教学的原则

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也可译为结构主义。其内容十分丰富,但其教育理论的核心观念可概括为:以学生为中心,强调学生对知识的主动探索、主动发现和对所学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传统的教学模式强调以教师为中心,教师利用各种媒介与方法向学生传授知识,学生只是被动地把知识从教师头脑中接收到笔记本上;而建构主义的教学模式强调的是以学生为中心,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起组织者、指导者和促进者的作用,教师利用情境、协作、会话等学习环境要素,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新精神,最终达到学生对当前所学知识的意义建构的目的。

因此,根据建构主义的理论,可以确立以下几个英语教学原则:

1、根据阅读的目的在于“激活学生已有的相关背景知识,补充必要的、新的背景知识,启发学生对有关话题的思考。”“同时也是为了学生归纳、总结已有的语言知识,如词汇、句型等,从而为学生进一步学习新内容、新知识作好铺垫。”的要求,可以确立以学生为学习的主体,教师起引导作用的原则。这就要求教师能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引导学生主动发现问题、主动收集、分析有关信息和资料,主动建构英语知识,加强学生综合运用语言的能力。

2、根据“学习并不是我们向学生传递知识,而是学生建构自己知识的过程,学习者不是被动信息,而是主动建构信息意义”的建构主义理论,可以确立在阅读教学中,把阅读自交给学生, 教师帮助学生培养相应的阅读技巧的原则。学生要培养的阅读技巧有很多,如skim, scan,归纳大意等。

3、根据“学生在日常生活和以往的学习中,已形成了相关的的经验,或通过合情理的推理得出对问题的解释”的理论,确立了在阅读教学过程中,注重学生先前经验对课文理解的影响,并运用教学手段激活学生先前知识的原则。引导学生建立新旧知识之间的联系同时,要充分认识到学生先前经验对其意义建构的影响,鼓励学生批判性思考及多样化思维能力的培养。

三、建构主义指导下的英语阅读教学

(一)、建构和谐的师生关系,为完成阅读教学目标打下良好的基础。

建构主义的师生观告诉我们:(1)教师的角色是学生建构知识的忠实支持者。教师的作用从传统的传递知识的权威转变为学生学习的辅导者,成为学生学习的高级伙伴或合作者;

因此在我们的教学过程中,注意建构和谐的师生关系是完成阅读教学策略的最重要的方面。阅读教学的目标的完成离不开人的因素,因此在教学的过程中要刻注意发现学生的任何一处闪光点,予以充分的表扬和鼓励,营造一个民主、平等、和谐和宽容的学习环境,使学生的身心时刻都处在愉快和亢奋的状态,在学习过程中享受充分的思想自由。学生是情感的学生,他们学习的乐趣有很多情况都受到教师的影响,在教学过程中,常常发现有的学生成绩上升快,阅读能力也提升得快,原因是“这老师对我很好,不学对不起他”。也有的学生原来学习成绩很好,但会出现突然的下降,究其原因是“那老师看了不爽,我不爱学他的学科。”等等的许多的事例都证明学生一旦受到老师的表扬,他的注意力集中,思维敏捷,求知欲旺盛,能更快更有效地吸收各种信息,反之亦然。心理学家赞可夫说过:“教学法一旦触及到学生的情绪和意志领域,触及到学生的精神需要,这种教学法就能发挥高度有效的作用”。亲其师,才能信其道,这样我们的英语阅读的教学目标才能完成的基础。

(二)、创设真实情境导入课文,激发学生对阅读的兴趣。

重度抑郁指导意见范文3

【关键词】

脑卒中;抑郁;护理

作者单位:136000四平,吉林省脑科医院

脑卒中的临床表现除各种躯体症状外,常伴有心理障碍,如患病后其生活发生了突然变化,或轻或重的持续性残疾、功能障碍及并发症,这些变化使其在家庭、朋友及社会上角色也有变化,从而导致许多情感和行为障碍。其中抑郁障碍较为常见,而抑郁的出现不仅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也妨碍其神经功能障碍的恢复[1]。因此对于脑卒中并发抑郁的患者,我们采取积极有效的科学护理,使患者在最佳的心理状态下,主动配合治疗, 取得满意效果,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临床资料

研究对象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我院收治的脑卒中并发抑郁患者60例,其中男39例,女21例,年龄34~80岁,平均61.6岁。脑梗死38例,脑出血22例。经汉密尔抑郁量表(HAMD)评分≥18分,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分类,轻度抑郁17例,中度抑郁31例,重度抑郁12例。表现为半身不遂、舌强语蹇、口舌歪斜或意识障碍等。

2 护理方法

2.1 心理护理 脑卒中患者的生活发生了突然的变化,或轻或重的持续残疾,或患者在家庭和社会的角色发生了变化,患者表现情绪低落、沉默寡言多。首先护理人员要利用机会与患者交流,评估造成情绪障碍心理因素,进行针对性的心理护理,对于焦虑、愤怒者采用宣泄法,对于自责、自卑对生活失去信心的患者采用精神支持疗法,要富予同情心和耐心,关心体贴患者,经常与其谈心,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告知配合治疗护理的益处。鼓励患者参加力所能及的个人生活照顾、家庭和社会活动,提高其生活乐趣,分散他们的不良情绪和注意力,消除影响患者恢复的不良心理状态,让患者正确对待问题,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

2.2 抑郁患者躯体症状的护理 脑卒中后抑郁症的发生有明显的躯体因素。因此,对抑郁患者的躯体症状护理很有重要的意义。如积极治疗躯体疾病:①急性期:保持患肢的功能位置,定期翻身叩背,按摩受压部位,做肢体关节的被动运动,预防并发症。②恢复期:训练肢体功能锻炼,促进肢体功能的恢复。改善睡眠,增加食欲和平均体力活动。抑郁患者心理疾患影响到生理,会产生各种不适症,如头痛、失眠、消化系统功能失调、疲乏无力等。也可以为患者做催眠治疗帮助患者入睡,以增强抵抗能力。经过睡眠和食欲的改善,患者会精神充沛,抑郁症状会逐渐改善或消失。

2.3 用药护理 对症状明显的患者单纯的心理及躯体护理是不够的,有时候需要给予适当的抗抑郁药,护理人员应向患者详细介绍药品相关的药理知识,并严密观察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部分患者会在用药后出现口干、头晕、排尿困难、视物模糊等不良反应,护理人员要严密监视患者的体征,发现情况要及时向主管医师汇报。

2.4 饮食护理 在饮食上给予高蛋白、高热量、高维生素、低糖低脂饮食。如患者少食或拒食,应多鼓励患者进食,宜选择营养丰富、色香味美易消化的食物,以促进食欲。

3 结果

所有患者治疗4周,疗效评定以汉密尔顿抑郁量表和中华医学会精神病疗效评定标准评定,60例抑郁患者症状得以明显改善,生活质量均有不同程度提高,其中痊愈29例,显效26例,有效2例,无效3例,总有效率为95.00%。

4 讨论

脑卒中后抑郁是卒中后常见的精神障碍并发症,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与康复进程,其发病率各家报道不尽相同。据有关文献统计在20%~60%之间[2]。其发病机制目前尚不清楚。国内学者报道,脑卒中后抑郁的发生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神经生物因素,又有心理因素。患者往往悲观失望,认为自己是家庭和社会的负担,这些负性情绪不清除,可直接影响患者神经功能的恢复及生活能力的提高、延长住院时间、增加经济负担,也会加重患者的精神痛苦、增加死亡率,因此必须引起临床的注意,早期发现、早期预防尤为重要。对脑卒中后抑郁患者采取良好专业的护理能提高患者的心理承受能力、社会适应能力,促进患者肢体功能的恢复、保持患者的自尊和提高生活质量。但整个护理是一个艰难而持久的过程,作为护理人员必须具备康复责任心,通过尊重、理解、同情患者的医护服务,取得患者的信任,鼓励患者学会倾诉,及时化解其内心矛盾,帮助其解决思想压力,消除后顾之忧。运用科学手段、恰当方法、和蔼的态度对患者进行积极心理疏导,同时加强基础护理、药物治疗,帮助其消除自卑心理,综合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护理手段,全面提高适应能力,使机体调整到最佳心理和生理状态,顺利摆脱抑郁。总之,对脑卒中后抑郁患者进行综合治疗护理,最大限度的恢复丧失的功能,以便更快、更好的回归社会。

参 考 文 献

重度抑郁指导意见范文4

第二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鉴定组织

第六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第七条鉴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二)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

(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

(四)为被鉴定者的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

(五)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本次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

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意见不作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依据。

第八条鉴定组确定的有关辅助检查项目,应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

第九条鉴定工作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鉴定诊断、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组集体讨论作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鉴定的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第三章鉴定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第十六条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

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十九条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第四章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病残儿医学鉴定资料由作出鉴定结论的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长期保存。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再生育子女健康状况进行随访登记。

第二十一条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者自理,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鉴定组织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鉴定工作。

病残儿医学鉴定涉及的家系调查、社会调查和医学鉴定均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

(二)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三)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四)未经正常医学鉴定程序随意作出维持或变更原鉴定结论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办法的补充规定。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鉴定结论通知书由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行制定,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于1990年9月30日的《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

一、非遗传性疾病因患非遗传性疾病致残,其父母再生育一般不会发生相同疾病。

(一)呼吸系统疾病

1.支气管扩张并发肺脓肿、肺气肿,严重影响肺功能并出现肺功能不全,经胸部X线或支气管造影以及肺功能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

2.特发性肺含铁血黄素沉着症,经胸部X线片和实验室检查证实,并出现肺功能不全者。

3.严重的支气管哮喘、慢性肺炎伴有肺源性心脏病,有典型临床表现,反复发作,经胸部X线、心电图、血气分析等检查证实伴肺气肿和肺、心功能不全者。

4.鼻、咽、喉呼吸道严重畸形,严重影响生理功能,手术治疗不能矫正者。

5.严重胸廓畸形、胸膜病变、肺囊肿等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两年仍影响肺功能者。

(二)消化系统疾病

1.先天性消化道畸形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消化道损伤,经X线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仍严重影响正常发育,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肝硬变,经临床和各种辅助检查证实,经过两年以上系统治疗,肝功能仍有严重障碍者。

(三)心血管系统疾病

1.非遗传性心血管畸形,如:严重的法洛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完全性大动脉转位等,有青紫、缺氧、心衰等典型临床表现。经心脏检查和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心导管、心血管造影等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效果不佳者。

2.风湿性心脏病,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3.感染性心肌炎,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遗留重度心律失常及心功能不全者。

4.原发性心肌病,有临床症状和体征,并有心衰,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5.其它心脏疾病,已出现心功能不全,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愈者。

(四)泌尿生殖系统疾病

1.严重泌尿生殖系统畸形及发育不全,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功能者。

2.各种病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障碍,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无效者。

3.肾病综合征,有典型临床表现,并经化验检查证实,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能缓解或发展成为慢性肾衰者。

4.肾血管性高血压,有高血压为主的症状和体征,经核素肾图、肾动脉造影、血浆肾素活性测定等项检查证实,手术治疗无效者。

(五)血液系统疾病

1.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特发性血小板性紫癜等,有典型临床表现,并有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检查证实,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者。

2.各种白血病,有典型临床表现,经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或其它检查证实者。

(六)结缔组织疾病

结缔组织疾病,如: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性多动脉炎、风湿热等,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并造成组织器官损害或肢体功能障碍者。

(七)神经系统疾病

1.各种神经系统疾病造成的残疾,伴有严重的神经功能障碍及中度以上智力低下,经智商测定,智商指数低于55分者。

2.脑炎、脑膜炎、脊髓灰质炎、脊髓炎等疾患造成严重后遗症和神经功能障碍,有确切的病史、症状和体征,经其它辅助检查证实者。

3.大脑发育不全、脑积水、脑性瘫痪,有典型的症状和体征,经检查证实,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4.脑、脊髓血管畸形,有症状和体征,经辅助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效果不佳者。

5.继发性癫痫,有明显病因和两年以上详细病史,经系统治疗无效,发作频繁,经脑电图及其它检查证实者。

(八)内分泌疾病

1.非遗传性的垂体性侏儒、垂体性巨大畸形、散发性克汀病、儿童期甲状腺功能低下等,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实验室检查证实,已严重影响发育,不能治疗或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者。

2.地方性克汀病其疾病严重程度同散发性克汀病,但再现率高,一般不宜再生育。其母亲经系统治疗有效后,可考虑再生育。

(九)运动系统疾病

各种因素引起的骨骼系统畸形、关节运动障碍、脊柱和肢体残疾等,不能正常活动,严重影响生长发育,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明显效果或不能手术矫正,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十)后天性眼、耳疾病

1.各种后天性原因造成的盲(含单盲)、聋、哑者。

2.外伤或其它眼疾所致的视力障碍,经治疗,双眼矫正视力仍低于0.3,或一眼视力低于0.2,另一眼视力在0.5以下,生活难以自理者。

(十一)其它疾病

1.经各种检查证实,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后效果仍不佳的疾病,并严重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各种恶性肿瘤、恶性组织细胞病、组织细胞增生症等,有典型临床表现,经各种检查证实者。

3.大面积烧伤、烫伤、外伤、血管瘤、黑痣等,严重影响功能,不能手术矫正治疗或治疗效果不佳者。

二、遗传性疾病

子女患有下列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根据遗传方式和能否做产前诊断等因素,按指导原则,综合判断确定是否适宜再生育。无家族史者不一定不是遗传病,如隐性性连锁遗传,隔代才能完全表现出来,故家族史不能只看父母兄弟姊妹,还需扩大范围了解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姑、舅、姨、堂表伯叔舅姨,绘出系谱图。有些隐性遗传疾病由于群体基因频率高,虽然血缘关系很远,有时也会偶合而使子女致病,必须了解双方家族史。

(一)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软骨发育不全、缺指、并指症、成骨发育不全、马凡氏综合症、先天性外耳道闭锁、下颌面骨发育不全、先天性肌强直、扭转性痉挛、周期性麻痹、家族性多发性胃肠息肉、膀胱外翻、多囊肾(成年型)、神经纤维瘤、肾性糖尿病、结节性硬化症、先天性小角膜、先天性无虹膜、先天性白内障、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球形红细胞增多症、地中海贫血、鱼鳞病、遗传性血管神经性喉水肿、可变性红斑角化症、遗传性出血性毛细血管扩张症、慢性进行性舞蹈病、毛发红糠疹、特发性致纤维化肺泡炎等。

2.指导原则

(1)病残儿的父母之一患病者,其再发风险率很高(50%)。对无可靠产前诊断方法者,不宜再生育。

(2)病残儿父母正常,家系调查又除外家族遗传病史、可能为基因突变所致,再发风险率较低,可考虑再生育。

(二)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

l.常见病种:如白化病、苯丙酮尿症、半乳糖血症、糖元储积症、低磷酸酯酶症、神经鞘磷脂储积症、粘多糖储积症(Ⅱ型以外的各型)、同型胱氨酸尿症、尿黑尿酸症、家族性黑蒙性痴呆、肝豆状核变性、先天性聋哑、小头畸形、多囊肾(婴儿型)、先天性再生不良性贫血、先天性肾病综合症、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脐带型)、劳蒙毕综合症、恶性贫血(先天型)、遗传性小脑性共济失调、先天性青光眼、先天性小眼球、先天性全色盲、视网膜色素变性、着色性干皮病、垂体性侏儒、早老症、肝脑肾综合征、遗传性Q—T延长综合症、心内膜弹力纤维增生症、婴儿型遗传性粒细胞缺乏症、婴儿型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肺泡微结石症、肺泡性蛋白沉积症、散发性克汀病等。

2.指导原则

(1)病残儿的父母外表虽然正常,但都是致病基因携带者,所生子女每胎都有25%的发病机会,50%为携带者,再发风险率很高。对无可靠产前诊断方法者,不宜再生育。

(2)对新生儿期可以防治的病种,如苯丙酮尿症、半乳糖血症、散发性克汀病等,如第一胎因某些原因已造成不可逆智力低下等,有条件进行新生儿筛查和实验室检查的,可考虑再生育。但生后必须作筛查和实验室检查。若是病儿,应及时用药或饮食治疗;无早期筛查和诊断治疗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三)X连锁隐性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进行性肌营养不良(Duchenne型)、血友病(甲、乙型)。无丙种球蛋白血症、无汗性外胚层发育不良、粘多糖储积症(Ⅱ型)、自毁容貌综合征、肾性尿崩症、慢性肉芽肿、导水管阻塞性脑积水等。

2.指导原则

(1)X连锁隐性遗传病的再发风险率很高,每胎男性有50%机会发病,女性有50%机会为携带者,不宜再生育。

(2)对于Duchenne型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甲或乙型血友病等能做产前诊断的疾病,依产前诊断的结果确定是否适宜再生育。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3)母系家族(舅、外甥、姨表兄弟)无发病者,病儿可能是基因突变所致,可考虑再生育。

(四)X连锁显性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抗维生素D佝偻病、遗传性肾炎、先天性眼球震颤、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等。

2.指导原则

(1)病残儿的一级和二级亲属均无病时,可能是基因突变所致,再发风险率比较低,可考虑再生育。

(2)病残儿母亲患病时,每胎子女各有50%机会患病,再发风险率高,不宜再生育。

(3)病残儿的父亲患病时,每胎女性均患病,男性则全部正常,经产前诊断可考虑生育男性第二胎。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五)多基因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先天性心脏病、小儿精神分裂症、家族性智力低下、脊柱裂、无脑儿、少年型糖尿病、先天性肥大性幽门狭窄、重度肌无力、先天性巨结肠、气道食道瘘、先天性腭裂、先天性髋脱位、先天性食道闭锁、马蹄内翻足、原发性癫痫、躁狂抑郁精神病、尿道下裂、先天性哮喘、下降不全、脑积水等。

2.指导原则

(1)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肥大性幽门狭窄、先天性巨结肠、先天性腭裂、先天性髋脱位等,手术效果较好,不宜再生育。

(2)对脊柱裂、无脑儿等可做产前诊断的病种,原则上可考虑再生育,但须在产前诊断监测下。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3)不能做产前诊断的病种,做家系调查。一、二级亲属无发病者,再发风险率低于5%,可考虑再生育;一、二级亲属为相同疾病的患者,再发风险高于10%,不宜再生育。

(六)染色体病

1.常见病种:如21-三体综合征、13-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猫叫综合征、杜纳氏综合征、克氏综合征、不平衡重排及脆性X综合征等。

2.指导原则

(1)染色体病的病儿,应同时进行父母染色体检查,正常时可考虑再生育,但须经产前诊断为正常胎儿者。

(2)染色体病的病儿,若其父母之一为同源染色体易位携带者,再发率为100%,不宜再生育;若其父母之一为非同源染色体易位携带者,可考虑再生育,但须经产前诊断为正常胎儿者。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三、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