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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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

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范文1

Abstract: At present, real estate mortgage has become the preferred way to purchase or finance. Therefore,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reasonably regulate the assessment work of real estate mortgage loan. This issue was discussed in detail.

关键词:房地产;贷款;抵押

Key words: real estate;loans;mortgage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5-0107-01

0引言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从1997年至今已有17年的历史了。17年来,各商业银行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得到飞速发展,房地产抵押现已成为人们购房或融资的首选方式,而对抵押房地产进行的估价,也成为商业银行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保证抵押贷款业务顺利进行的关键步骤,房地产抵押估价实际上已成为发放抵押贷款的必备要件。所以,房地产抵押评估工作对于房地产信贷风险和房地产抵押风险的规避与防范,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近年来房地产评估工作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的恶意竞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本人引发了几点思考:

1加强制度建设和执行力

1.1 备案制度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山西省房地产估价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注册房地产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准入制度。凡开展房地产评估业务的估价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未按规定到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在当地执业。

1.2 公示制度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当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计费方式等在经营场所公示。

2加强政府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管理

2.1 实行年检和日常不定期检查对全市估价机构实行年检和日常监管,要进一步贯彻落实142号部令、《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和建住房294号文件的要求,加快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日常监管机制,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能,规范估价行为。一是,加强对估价报告的质量管理。通过建立估价报告日常抽查制度,督促估价机构重视估价报告质量,不断提高估价报告质量。二是,发挥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作用,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过信用档案予以公示。三是,加强分支机构管理。要求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必须注册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分支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必须由分支机构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市住建局将对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按公示制度公示相关信息的,从业的估价师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出具评估报告的,则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将对其停止业务三个月至半年的处罚,并记不良记录一次,在全行业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直至清出本地房地产估价市场。

2.2 异地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凡异地房地产评估机构来我市执业的,必须具备一级资质,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完成房地产估价业务后由完成该估价报告的估价师向业务发生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存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查,并盖章留存;来我市执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要自觉服从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3开展对房地产估价业务指导和监管

3.1 及时制定和市场指导价在一般情况下,每年制定一次市场指导价供房地产交易中各个环节参考,但应根据市场变化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整。

3.2 估价费用由银行承担以住房地产抵押估价,一般由抵押人委托,估价费用如同保险费用一样,由抵押人承担。现在,按照《通知》规定,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则估价费用银行承担。这样,估价机构不必为了估价费用的收取而高估或低估抵押物去迎合抵押人的要求,银行付费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估价行为的公平和公正。在实际情况中,银行贷款给抵押人,还要为其支付评估费用,这样无疑容易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抵押双方协商议定抵押价值而不进行评估;二是约定由抵押人支付评估费用。在抵押估价收费问题上,相比而言,银行位于强势,估价机构处于弱势,由抵押人付费,银行尚且有一些业务费、协作费的类似费用需要估价机构支付,如若由银行付费,则估价机构难免更加受制于银行,对此《通知》作了专项规定,确保了银行与估价机构之间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也对不合理或非法费用进行了禁止,同时也禁止估价机构以此种不正当方式去承揽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

4培育市场诚信体系

4.1 建立信用档案为提高估价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必须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估价机构、人员的信用档案,对估价机构和人员而言,可以规范其市场行为,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对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而言,可以更好地监督估价机构和人员的市场行为,选择更为满意的估价机构和人员。

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22-0000-01

《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首次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项新的资产予以确认,并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如果会计上选择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关键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定量。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市场刚刚进入加速发展阶段,采用新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对投资性房地产价值进行计量和评估,关键是怎样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完善配套制度建设,保证公允价值计量客观有效

从我国目前情况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虽然制定颁布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财政部颁布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等规定,规范了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行为和方法,规定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但从目前情况看仍缺少完善配套的相应制度,建议不断完善相应的规章、办法,健全配套的相应制度、准则等。

二、建立资产评估的信息服务系统,服务于相应的财务报告

目前,许多资产评估是在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评估人员的主观判断。因此,大量与评估相关的信息有助于评估人员做出正确的判断。所以,利用现代化的设备和科学的方法,对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建立服务于财务报告目的资产评估的信息服务系统是必要的。建议有关部门建立行业统一市场信息数据网络和市场信息数据库,向评估机构和人员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数据网络获取地区权威数据,使相关评估人员在进行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时,更具有依据,并能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允性。

三、建立健全公允价值评估体系,确保公允价值的真实性

采用新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对投资性房地产价值进行计量和评估,笔者认为,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一套严格的公允价值评估体系,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禁止公司自己出具评估报告,对未披露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方法的公司应给予处罚。建立有效的专业监督机构对评估机构的评估实行监督的机制。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可通过信息公示、独立机构审计等方式接受投资者或专业机构的监督。其次,由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是以财务报告为目的,因此必然会受到会计使用公允价值程度的影响,受会计制度约束。这就要求评估师对会计准则有比较透彻的研究,因为资产评估师的职业素质将影响最后评估结果,所以,必需加强资产评估师的队伍建设。最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有关部门应严格对评估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其评估工作予以监督,对公允价值确认依据进行严格检验,杜绝虚假评估等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确保公允价值的真实性。

四、明确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前提,评估对象

明确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方法的针对性或适用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必须理解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与委托方及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披露的具体要求与建议。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评估方法,应优先采用市场法与收益法,当这两种评估方法不适用时才可以采用成本法等其他方法。当无法准确评估公允价值时,也可以提供公允价值变动区间等价值分析结论。对于市场法的应用,应着重关注参考交易案例的经营业态、附带租约等差异因素。对于收益法的应用,应着重需注意评估对象资产范围与租金收入内涵的匹配、租金收入与成本项目的匹配、出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径的匹配;需关注租约的详细条款及约定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异等。

五、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应有其相应独立性,并建立高度的诚信机制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诚信对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影响重大。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高度的诚信机制,评估从业人员要有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按照评估程序,广泛搜集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深入实际搜集资料,根据科学的方法,认真地进行核实、研究、分析判断,最终得出经得起推敲的评估结果。独立性是资产评估服务的基本特征。评估机构和人员要恪守中立原则,坚持独立自主地做出决定,公正执业,保证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保持客观和公正。

六、完善房地产市场环境,构建公正透明的估价平台

要想取得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需要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因此构建透明的、监督机制完善的房地产市场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投资性房地产上的推广具有重大意义。加速市场化的进程需要政府的大力推动,尽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房地产市场限定规则。中国证监会会计部的《2009年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显示,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看,有15家上市公司采用了中介机构提供的房地产评估价格,8家上市公司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1家上市公司按照第三方调查报告确定公允价值。由此可见,我国上市公司在确定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时,多数均采用了中介机构提供的房地产评估价格。因此国家应逐步完善公允价值审计制度,加强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监督,比如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与企财务报告的审计不能由相同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完成,通过互相监督,来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以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王文芳.浅析新形势下企业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方法[J].财税纵横,2009(3).

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范文3

我行拟向萧县新秀新材料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800万元,萧县新秀新材料有限公司拟以本公司名下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向我行借款。我行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抵押资产(见以下编号)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细则》和《中国工商银行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流程管理办法(试行)》,本着科学、客观、公正、安全和谨慎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贷款抵押物—萧县新秀新材料有限公司拥有的土地及厂房进行评估。

一、评估对象概况

(一)与押品对应的贷款简况。萧县新秀新材料有限公司拟以本公司名下的房地产(位于萧县萧县永堌轻化工业园,《不动产权证》号:皖(2019)萧县不动产权第0011150号))作抵押向我行借入短期贷款800万元。

(二)借款人和资产占有方情况简介。借款人萧县新秀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是烟台新秀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6619万人民币,属于化学添加剂行业。公司位于萧县永堌镇轻化工业园,主要经营范围:聚合物用专用化学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法定代表人:王轲,目前公司员工110人。

资产占有方萧县新秀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核实及查询人行征信系统,该公司信用状况良好,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本次拟抵押评估的资产为萧县新秀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有土地及厂房,位于萧县萧县永堌轻化工业园区,占地面积30926平方米,四至:东至018县道,南至威朗大道,西至空地,北至安徽裕隆化工有限公司。其占地为萧县基准地价二级覆盖区域范围。土地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国有出让。

(三)评估对象概况

评估对象为萧县新秀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有土地及厂房,位于萧县萧县永堌轻化工业园区,土地面积30926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6093.19平方米,土地证载用途:工业,土地使用期限:2067年8月29日止。

经调查核实,待估土地及房产产权清楚,来源合法,至估价期日未设定租赁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房地产权证》、付款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齐全。

(四)中介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价值评估情况

拟抵押的房产由安徽昊光房地产评估经纪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外部评估。该中介机构为省行认可的评估合作中介机构,房地产评估资质为贰级,出具的评估报告具有法律效力,评估人员具有执业资格。房地产估价报告编号:SZHG房估字(2020)第2848号,房产采用成本法、土地采用成本法及基准地价法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9月8日,评估该房地产总价值:1629.77万元(人民币壹仟陆佰贰拾玖万柒仟柒佰元整)。

经审查,外部评估预报告在评估依据的选取方面基本客观,在评估目的、评估所依据的前提条件、评估方法等方面基本正确、合理,参数的选取遵循谨慎性原则。

二、评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房地产估价报告规范格式》;

6、资产占有方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7、公司股东会同意抵押的文件;

8、《中国工商银行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9、《中国工商银行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细则》;

10、《中国工商银行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流程管理办法》;

11、评估人员现场查验、核对的资料;

三、评估方法

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范文4

在拆迁项目中身陷囹圄的评估员,蔡海彬不是第一个。近年来,评估员涉案事件频发,使得处在拆迁矛盾漩涡中心的拆迁评估行业备受关注。整治行业乱象的呼声,也越来越响。

蔡海彬式“评估员”

拆迁评估行业的乱象,直接反映在像蔡海彬一样的评估员身上。

在案发前,蔡海彬供职于北京华源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不曾取得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质。

《方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当初为被拆迁人梁志强的房屋进行现场评估的只有蔡海彬一人。但蔡海彬在虚假评估报告上,以公司另外两名有估价资质的评估人员的名义签字了。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不过,这些法律规范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形同虚设。

据业内人士透露,“蔡海彬式”未取得注册房地产估价人员资质的评估人员“独当一面”的情况,在行业内比比皆是。实践中,被拆迁人称呼拆迁现场的所有评估人员为“评估员”,这个称呼其实包括了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资质评估人员。无资质评估人员大都充当着估价师的助理,本来只是协助估价师做一些辅助工作,但事实并非如此。

“在实际操作中,估价师大都不到拆迁现场的。”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房地产估价师说,“处在精英阶层的估价师,大都不愿意接这类项目,即使勉强接了,对于前往拆迁现场查勘记录、制作底表等工作,多交由估价助理人员完成。”

虽然没有注册房地产估价人员资质,但估价助理人员的权限却非常大,在被拆迁人那里也特别“吃香”。一名参与北京某地旧村改造拆迁评估项目的估价助理人员透露,在测量房屋面积时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全凭估价助理人员手中的量尺如何把握。“被拆迁人给评估员一点小意思,让其测量时将量尺‘松上半米’,就可能多获得几万元的补偿款。”

这样的小把式在拆迁评估环节极为常见。不过,当查勘、测量、制作底表甚至代替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上签字,都由估价助理人员大包大揽时,“评估腐败”的温床也因此滋生出来。

行业呈现“二低一挂靠”现象

估价助理人员在拆迁评估项目中大行其道,这与作为第一监管责任人的评估公司监管失利直接相关。

房地产评估公司设立的估价助理人员门槛极低。估价助理人员不需要取得任何资质,只有一个上岗前的培训。但《方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这种培训也多流于形式,一些估价助理人员甚至不懂最基础的行业规则。

举例来说,按照目前的行业规则,在商业拆迁中,为了完成项目进度,评估人员可以根据“甲方”(一般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要求,或增加房屋面积或提高补偿价格,促使被拆迁人同意拆迁。政府出钱进行的项目拆迁不同于商业拆迁,评估人员要严格按照标准操作,否则将会使国家财产受损。但现实情况是,像蔡海彬这种专职多年的估价助理人员都分不清其中的利害关系。参与拆迁评估项目的评估人员整体素质偏低,这是拆迁评估行业呈现出的一个显著特点。

“问题不仅仅出在评估人员身上,从整个行业来看,评估公司的良莠不齐带来了公司间的恶性竞争,扰乱了行业市场秩序。”蔡海彬案承办人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金明霞说。

我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暂定。王世春介绍说,目前国内共有房地产评估机构5000多家,资质为二、三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占据机构总数的95%。记者查阅《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后发现,上述两种机构的注册门槛很低。

例如,申请三级资质机构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需要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个要求实在很低。同时,一个人挂靠几个评估公司的现象也非常普遍。

评估公司夹缝中生存

同时,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业内专家持有一种共同观点――评估公司沦为拆迁单位的使用工具,丧失了其公正性、独立性,导致“评估腐败”案件频发。

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检察官朱虹解释说,评估公司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对其监管只有民间评估行业管理协会,其行为操作的规范主要依靠自律。

在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副会长高喜善看来,拆迁评估行业乱象的根源在于该行业在拆迁项目中的弱势地位以及市场强加给评估公司本来不应承担的诸多风险,然而这种弱势地位却很少被行业外人士所关注。

高喜善举例说,按照相关法律规范,在拆迁项目中,评估公司作房屋估价前,需要委托方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但现实情况是,由于房地产产权管理基础薄弱,漏洞较多,除城区外,近郊区很多房屋缺乏相应的房屋土地权属证明,同时很多证明文件存在不一致。发生这种情况时,却没有任何部门对这些问题负责补救,都推在了评估公司身上。而评估公司要想在市场竞争中存活,就不得不被动承担额外的工作内容,以及随之带来的风险可能。

惩罚或是最好的教育

“值得庆幸的是,现在的大环境在变好,未来,评估公司受制拆迁人的情形有望改观,行业地位也会因此提高。”高喜善解释说,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补偿条例)中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补偿条例还明确了对评估机构和估价师造假的罚款处罚,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范文5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投资结构调整,加快普通住宅建设,保持必要的经济增长速度和投资规模的要求,加速我市空置商品住宅销售,推进住宅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培育、规范和发展住宅交易市场,根据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实行有关扶持政策。现将促进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宅可以上市交易对已售公有住宅交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凡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宅,包括解困房、安居工程房、集资合作建房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进行交易(含买卖、置换、租赁、抵押、典当、继承等)。但下列已售公有住宅不得上市交易:

(一)已列入规划拆迁范围且已拆迁公告的;

(二)学校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

(三)部队、科研、保密等单位认为不宜上市交易的;

(四)超出干部住宅面积控制标准,超标部分没有补交商品房面积款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上市交易的。

二、开展各类产权房屋的置换业务鼓励居民之间、居民与房屋产权单位之间、居民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进行以小换大、以旧换新的各类产权住宅置换。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产权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拥有的产权房屋或经营管理的房屋,均可进行置换。

三、公有住宅使用权实行有偿转让公有住宅经产权单位同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偿转让使用权,转让收益由产权单位和转让人按一定比例分成。

四、拓展住宅信贷业务各商业银行都要大力开展住宅按揭贷款业务,房地产开发商要积极与商业银行合作,签订按揭协议,促进住宅销售。各商业银行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大力开办个人住宅贷款业务,贷款利率按现行规定执行。政府统一管理的政策性房改资金要加大对个人住宅贷款的投入比例。在个人住宅贷款投入上,政策性住宅贷款与商业性个人住宅贷款可以采用组合方式。

五、完善在建工程申请抵押贷款备案登记制度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开办在建工程(含现房和期房)抵押备案登记业务,配合商业银行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商用在建工程办理抵押贷款手续的工作,拓宽房地产开发商的融资渠道。

六、实行买房落户政策外省、市及本市农村户口的单位或个人,在本市一次性购买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120平方米或总价达30万元的,可向公安机关申报一户(3人)的城镇蓝印户口,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七、实行税费缓征政策住宅交易税费收取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实际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按具有合法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收取。

自1999年1月1日起,一年内对购买住宅自住的居民,缓征有关税费。

(一)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宅及存量住宅的产权交易税费执行以下政策:

1.卖方向税务部门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等合计统一按5%税率计征。交易时缴纳2%,其余3%缓征。

2.买方向财政部门缴纳5%契税。交易时缴纳3%,其余2%缓征。

3.向税务部门缴纳1‰的印花税,由交易双方各承担0.5‰。

4.土地收益金、房产交易手续费等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均缓征。

5.住宅所有权受让方向产权登记部门每件缴纳所有权证登记费(含证书工本费)30元。

(二)个人购买商品住宅,买方向财政部门缴纳5%契税。交易时缴纳3%,其余2%缓征。

(三)居民出售现住宅(含房改政策购房)后一年内又购买住宅,购房款高于售房款的,全额退还所缴税款。

(四)属于房屋置换的,按差额部分缴纳本通知规定的税款。其中出售住宅后购买商品住宅自住的,视为产权置换,缓征契税。

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范文6

房地产估价师作为一种专业执业资格,特别需要估价师具有较高的包括个人经验、专业水平、知识面以及服务水平等方面的职业技能。本人在从事估价的实际工作中,实实在在的体会到估价师自身职业技能水平,对估价师本人包括其所在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的影响相当大,有时甚至能起到决定作用。

一、作为一名房地产估价师,应该掌握一定的建筑知识包括建筑造价知识。

我们知道运用任何一种评估方法时,都会涉及一定的建筑知识,尤其是运用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时,更是考验估价师建筑知识的水平。我们曾接受过这样一个案子,南京某大型化学企业,委托对其一个下属储油基地的房地产及其附属码头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当我们与委托方第一次接触后,才发觉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项目:①该个案中“真正的”房地产并不多,确有大量的包括储油罐、输油管、高压电、泵船等在内的“动产”;②该国有老企业在上世纪60年代初以“工业学大庆、干群上土地”的方式建起了码头、罐基、栈桥等等,既无原始造价资料,亦无任何竣工图纸记录。当然,从委托方处我们还了解到,他们已接触数家资产或房地产评估机构,都因案值不大,案“情”复杂而不了了之。甚至收了费用,交回个“纯”房地产的报告了事。经委托方一再要求,我们经过反复论证,最终接下了该案。对其中“即无造价资料,亦无图纸”的,如码头我们采用了重置成本法,首先我们向船厂、码头、设计院等进行咨询,并结合“替代原理”,先“模拟”出以当今设计思想及施工工艺状态下重建能达到实物“最佳”使用状态的建筑施工方案,其次,分部分项测算工程量,再查找相关水利、土建定额,以此测算其新建成本。事实上,我们承接这个个案是亏损的,大量的“外调”成本,短暂的作业时间,结果出来后,一开始委托方不高兴,认为结论与他们的“心理价格”差距太大,比如高压电部分,他们认为有近50万,我们的结论只有18万,当他们看了我们的技术报告,并听取了我们的过程介绍后,其老总、资产管理部、财务部均心悦折服,并表示费用决不打折,实事上该客户已成为我们的长期客户。

二、估价师应该掌握一定的房地产经济理论。

众所周知房地产估价是一门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房地产的分支学科,因此,只有具备较深厚的经济理论基础,方能真正地做好估价工作并能进行相应的探索。事实上,一个全面的估价师,不仅可以从事“单一”的评估业务,更可以为大众提供房地产投资/置业顾问服务——为房地产投资者排忧解难,或者为置业者出谋划策。现实生活中,本人就曾听说过一个估价师为了自己购房打听价格值不值的事情。本人在从事估价工作中,了解并探索最多的经济问题包括:贴现、折旧、经济增长、机会成本、边际收益、收入与税收等,并经常地参加高校举办的培训班,通过这类的学习,加上不断深入实践,本人已探索性地开展投资顾问服务数年,并获得了一批客户的信任。我把这类业务作了一个归纳,包括:①预算不动产投资价值和投资回报率;②测算投资/置业成本,安排购置资金;③测算改造成本,改进物业收益水平;④预测市场波动,确实投资/置业方向;⑤测算租售、抵押(留置)成本,安排物业资产管理计划。有一个事例如下:通过朋友介绍,我认识了一位“”前的清华毕业生,现做私企,她要购置一套住房,要求是“档次”高于大多数“住宅”,低于“别墅”,环境要好,价格要适中,我并没有向她推荐任何楼盘,而是站在她的立场上,采用置业分析方法,告诉她如何选择,之后她选择了几处,于是我赔她实地看房,并逐一分析,包括售价的高低、升估的潜力、区域可能的发展等,于是她确定了她的置业地点。没多久,她又找到我,说她的企业准备将主要的生产基地从南京迁到苏北金湖县开发区,希望我们能帮她测算投资可行性,为此,我们不但对她现有企业的生产结构进行了调查分析,还在她的协助下进行了她从事的汽车零部件制造业,特别是未来市场结构进行了摸查,最后我们重点对金湖县吸引投资的优惠政策,当地劳务工资情况,当地金融供给情况,交通环境等方面做了大量的调查,并假定几种情况分析了二十年的长期现金流量,并与假定生产基地还在南京进行对比,最后得出结论:①如果按现今产品结构,且金融政策有一定支持,该项目动态回收期为14-15年,应变市场风险能力太差;②如果企业加大研发力度,不断推陈出新,且市场比重加大,即使按一假定的产品售价降低率,只要金融政策松驰有度,该项目动态回收期可控制在11年以内。另外,我们还建议:①适当加大自有资金的投入,减少金融政策变动可能带来的干扰;②将原定二期计划调整为三至四期,不要一味追求投产和产量,并立即着手与金湖当地商谈日后扩建所需储备土地事宜。当她听取了我们的意见后,立即通知财务支取现金,并要求与我们签订长达十年的顾问合同,并要求其企业经理在处理该企业与银行及资产管理相关的事宜前,必须听取我们的意见,当然,在这之后,她周围的一些企业或个人纷纷找到我们,事实上,该项目的银行融资,以及她为项目投入的部分资金,均由我们协助沟通相关银行以流动资金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等品种给予。

三、估价师应该具备丰富的房地产专业技术知识。

顾名思义,房地产估价是对房地产标的物或者以房地产为主的标的物进行估价的一项技术工作,缺少房地产专业的基础知识,就谈不上做一名估价师。从房地产估价的基本方法也可佐证,成本法是以成本测算方式估算房地产价值,其中比如社会平均利润率(不同种类的房地产理应不同),资金占用成本(不知道前期准备期限,施工周期等就不可能分析资金占用周期)如何确定,直接牵涉到估价结论的可靠性;市场法是以市场可比价格估算房地产价值,但是如果没有房地产专业基础知识,又如何选择所谓的“可比实例”,又如何进行“区域”、“个别”等因素的调整;收益还原法是以贴现原理测算房地产价值的,试问如果不具备房地产基础知识,其中的客观收益又怎么判定,特别是针对一个收益整体不可分,但只评估其中部分房地产的价值时必须确定分摊价值时,更离不开房地产专业知识。事实上,房地产专业知识的面很广,包括建筑、规划、土地、质量、计划、营销、物管等等。有些估价师在用市场法进行评估时,对物业管理作为个别因素修正时,只分“有”和“无”两种,然而实际工作中,物业管理的水平大有不同。本人以为,不仅要分析物业管理水平,还要将物业管理费的高低作为“机会成本”,采用贴现方式调整可比对象的可比价格更为科学。本人在实际工作中深深地体会到不断充实自身房地产专业知识,对我们开展估价业务,甚至拓展资产/置业顾问业务大有帮助。有这样一个我们用房地产产权知识协助相关部门破获一起假证骗贷案:林文浩(假名,假卖方)于二一年十一月中旬至十二月初期间,约三次到我处咨询房地产交易及抵押贷款事宜,并于十二月五日下午5点以后将吴琼(假名,假买方及贷款人)带至我处,同时将相应的交易交件必需的证件交给我处,且要求我们尽快协助其交易及贷款。“林”、“吴”两人提供的交易房屋为XXXX街X号X幢X单元X室,其双方确定的交易价格为31万元,并准备办理18万元的抵押贷款。至十二月十七日,“林”来电催问进程,因此我们与南京房管局XXX同志联系,希望加快办理。经交易科经办人初审,对交易房屋的产权证有质疑,于是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南京房管局的同志迅速将该情况通知了我们,并表示准备进一步到产权处鉴别真伪。此时我们感到有必要采取谨慎的态度,并开始怀疑其“第二住所”的房产证的真实性,怀疑这是南京第一起企图以假产权证向银行诈骗的案件。我们立即派人将该证送交房管局的同志,以便帮助验证,同时又通知拟放贷银行——工行南京市下关支行,其后又立即与公安及土地部门联系,首先确认了相关土地证、身份证、户口簿和有关证明文件实属伪造。至此,我们立即将该等情况向南京市房管局作了通报。随后警方研究了抓捕方案,并于2001年12月19日中午1:00左右,在下关工行一举将疑犯二人抓捕,并当场从二人身上搜出多张假证。从目前的追查来看,上述二人于十月十八日通过某中介机构承租了真林文浩的房屋,其后伪造了相应证件准备骗取贷款。通过这件事情,工商银行被我们的认真所折服,从此,进一步加强了与我们的业务合作。

四、估价师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房地产评估甚至资产评估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等的各项规定。

我们知道“无规不圆”,作为从事估价业务的估价师来说,诸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房地产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都是我们必须熟悉的内容,并且有必要“拳不离手、曲不离口”,常看,常想,常推敲。本人所在的评估机构由本人牵头,经常组织估价师及相关业务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报保持定期的交流。比如,通过反复学习相关税法及税收政策,并向税务部门咨询,我们可以准确地测算包括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在内的与房地产相关的税收。由于本人坚持法规学习,具备一定的功底,在从事评估业务中受到很多方面的认同。比如,某一商业银行,以前基本未开展个人信贷业务,正在进行个贷试点,主要以个人现房抵押为主。去年,该行让我评估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我以为是办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与产权方接触,方知是办理个人贷款,只是担保形式采用公司房产抵押,并以取得信贷人员的同意。于是我立即与该银行信贷部门联系,告诉他们按《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这种担保无效(最高院2000年12月8日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为“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于是避免了一场“干戈”,否则对客户来说可能是付了评估费最终未贷成款,对银行来说如果贷出款,则担保无效,如果不放贷则遭客户指责,正是基于此,很多商业银行对我们机构非常信任。

五、熟悉房地产市场及其交易变化情况,也是估价师必备的基本技能之一。

大家都知道市场比较法的原理就是市场检验,而成本法中的社会化平均成本等一般也用比较法取得,收益还原法的“年收益”也是主要以市场比较而定,假设开发法中的市场销信价格更是市场现值等等。因此,熟悉房地产市场及其交易变化情况,对于估价师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本人在实际工作中,非常注重了解、搜集、判断相关市场交易案例,包括买卖、抵押、租赁、拍买、抵债等方面,事实上,我们认为只有具备大量的案例并建库管理,才能在具体办理估价时得心应手,为此我们与多家开发商、经纪公司、拍卖公司以及相关部门保持着良好的协作关系,比如在与部分银行合作中,考虑到南京银行界大多已取消对二手房购房按揭贷款中的房地产评估的要求(文件要求在银行认为必要时及年龄较长的情况除外),我们主动表示免费评估(不出具评估报告,只出具所在区位价格幅度证明),因此我们也从搜集收到众多二手房交易实例,加上我们与报社及电台定期举办的二手房估价专栏而取得的案例,再加上我们开拓的业务品种“帮您谈房价”(针对客户购买商品房)而取得的案例,大大增加了我们的案例库存量,正是我们完善了这些基础工作,时常给我们的工作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比如就在前不久,南京某担保服务公司推荐给某银行一笔二手房贷款业务,建筑面积约120平方米,建成于2002年11月,成交价30万元,欲货款21万元20年,银行要我们对其成交价把关并已同意放贷21万元,本人看到资料后,立即反映出该楼盘我很熟悉,去年冬我去过其售楼处,当时售价约1800—1850元/平方米,为万无一失我又去了该楼盘,经了解现有的余房售价在1950—2050元/平方米之间,且是布局更合理,设计更新颖的“跃层式”,因此我估算该房实际成交价应≤23万元,并判断这是一笔买卖双方涉嫌炮制高价,以求高额信贷资金的交易,甚至是一笔经纪人员“收购”二手房的案例,此后,经银行了解证实,确属一笔中介“收购”个案。通过这件事,该银行对我们信任有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