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基本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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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基本制度

医疗保险基本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坚持以住院医疗统筹为主、门诊医疗统筹为辅,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参保当期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需求;

(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以居民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四)坚持参保自愿,实行属地管理;

(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六)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市统一管理。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县(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辖区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常住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镇学龄前儿童、全日制学校学生(包括大、中专院校、职业高中、技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简称学生和儿童,下同);

(二)年满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三章基金筹集及标准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参保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学生和儿童实行定额筹资,每人每年筹资110元。

(二)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按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左右筹资。2009年度每人筹资270元。

(三)学生和儿童筹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筹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建立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用于建立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

(四)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政府补助标准

(一)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补助90元。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再补助20元。

(二)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补助90元。属于18周岁以上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再补助100元。

(三)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补助,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

(四)政府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补助构成。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应由市本级和县(区)财政补助的部分,按属地原则,由各级财政自行负担。

第九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助,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并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鼓励政策。

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除政府补助外,其余部分由个人或家庭缴纳。初次参保缴费后,应在每年第四季度一次性缴纳下年度医疗保险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可在次年1至6月补缴医疗保险费,但补缴时间不超过6月底,补缴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未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中断医疗保险关系。

第十一条非从业城镇居民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所在街道(社区)、乡镇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中心)组织参保。

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大病,下同)和门诊医疗费用两部分。

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单次结算。城镇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

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当次门诊诊断治疗结算,普通门诊治疗起付标准每次为200元,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30%,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700元;二甲医疗机构500元;二乙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及未达到等级的医疗机构3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转市外医疗机构1000元。

第十五条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住院医疗费用发生额在2200元以下的支付比例为65%;住院医疗费用发生额在2200元至4000元以下的支付比例为60%;住院医疗费用发生额在4000元至6000元以下的支付比例为55%;住院医疗费用发生额在6000元及以上的支付比例为50%。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慢性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的四种门诊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二乙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并按55%的支付比例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第十七条鼓励城镇居民连续缴费,实行缴费年限与基金支付比例或最高支付限额挂钩。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起始时间

(一)本办法实施一年内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本办法实施满一年以后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后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续保的,自续保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年限从续保时重新开始计算。

(四)学生和儿童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计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年限。

第十九条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的支付比例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可以通过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及城市医疗救助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并按照管理的有关规定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效果不明显的,可申请转院治疗,由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危重、抢救病人除外)。参保人员外出期间因病急救住院的和异地居住人员的就医管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第二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有权予以追回并按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处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取消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考核制度。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给予奖惩。

第六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坐支、挤占、截留和挪用。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监督。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因、、,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流失的基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制度,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协调工作。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协调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城镇居民就医的优惠政策;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人员资格的确认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和督促学校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和费用归集工作;残联负责残疾人资格的确认工作;宣传、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税务、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医疗保险基本制度范文2

关键词:共享发展;全民医保;城乡分割;制度统一

实现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均等化和健康平等,是我国实现全民医保的主要目标和重大举措,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理念与目标

科学的社会保障理念是指导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准则,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更加公平及可持续的医疗保险制度,需要科学的社会保障理念。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共享发展”理念,应成为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基本理念。整合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共享发展理念,就是以公平正义为前提,以促进城乡医疗服务均等化为保障。整合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共享理念,也是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公平正义不断扩大和提升的过程。因此,坚持共享理念,指导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也是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内在要求,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不能偏离公平正义共享的价值观念,更不能违背这些理念。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是一个不断进步与完善的过程。建国初期,我国建立了企业劳保医疗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制度,这两种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福利型的免费医疗制度。直到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决定》,国家正式明确了我国医疗保障由免费的福利型制度安排转向权利义务结合型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实行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在农村建立新农合制度,这一制度是由政府和农民分担责任的现代医疗保险制度。2007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制度层面正式提出我国医改的目标是:全民医保。全民医保的本质是人人享有医疗保障,实现病有所医。实现这一目标,可以采取多种行动模式。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上实行全民医保的国家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通过政府投入建立全民免费医疗服务体系,实现全民医保;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通过立法,要求全体国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民医保。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这一国情决定了我们搞不起全民免费型医保,只能选择社会保险型制度。劳保医疗、公费医疗之所以不能持续下去,从根本上说是“免费医疗”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发达的基本国情,改制转型是必然选择。社会保险型制度的特点在于能够适应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和地区,在权利和义务直接结合的条件下,实现全民共建共享的医保目标。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三险一助”体系,即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与城乡医疗救助。“十二五”期间,我国的“全民医保”已经基本实现①。全民医保目标的实现,并不是简单的全覆盖。党的十指出:“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全民医保制度建立必须坚持公平性、可持续性和适应流动性,这也是我国城乡医保制度整合必须坚持的目标。

二、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分割的问题与挑战

新医改以来,由于我国医疗卫生制度的历史原因和认识局限,当前医疗保险制度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同时又面临新的挑战。我国三大医疗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城乡分割、制度分设。制度设置的不一致性导致不同制度在许多方面的差异,尤其是待遇水平差距较大,进而形成严重的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和待遇水平最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较低;二是中东部发达地区医保体系发展更为完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最高,中西部较低。这造成公平性缺失。在现行管理体制下,三大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部门不统一,城镇方面由人社部门管理,新农合由卫生部门管理。这种分块管理体制,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效率低下。这样的两套机制,两套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和信息网络重复建设,不仅导致严重浪费,而且直接影响制度的公平性、运行成本和效率。由于三大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分割,管理分离,三大制度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造成重复参保、漏保等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由于三大医疗保险按户籍、职业人为进行划分,制度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一方面会造成部分人员漏保,如流动性大的农民工群体,另一方面会造成人群随职业或户籍的变动难以实现医保转移接续;二是由于三大医疗保险制度管理部门不同,财政重复补贴,公共资源浪费,既损害公平又损害管理效率。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亟须要通过制度整合来解决,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在发展过程中还面临诸多的新挑战。一是对医疗保险制度公平性的挑战。由于我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而且差异很大,如何实现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面临巨大挑战。二是对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挑战。主要表现为人口老龄化与疾病谱的变化使医保资金收支平衡面临巨大压力。同时随着医药科技的发展,新药品、技术和科技发明以及生产服务成本增加,进而推动医疗费用的快速上涨,尤其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时期,财政收入增长减缓与城乡居民医保需求刚性增长成为现实矛盾,这些因素必然影响到制度的可持续性。三是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适应流动性的挑战。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规模越来越大,目前的流动人口规模大约在2亿至3亿之间,数以亿计的大规模流动人口,如何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去适应,这是一个很大的难题。

三、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整合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人人享有健康保障”的全民医保,既是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全民医保制度绩效的迫切需要。整合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规则的内在要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价值理念是公平、正义、共享,其基本特征在于制度的统一性、保障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其中制度的统一性是最基础的,没有统一性,公平性等都无从谈起。从我国目前三大医疗保险制度来看,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极其相似,两项制度的筹资机制都是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结合,而且都是定额缴费,但缴费水平、财政补贴和待遇水平不同,从而形成两大群体医疗受益权不平等,而将两种制度整合可以消除制度之间的不平等,分割的医保制度安排不仅有损公平,也会减损效率,并会形成许多不良后果。因此,尽快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并适时推进与城镇职工医保的整合,最终建立统一的全民医保制度,既是我国医保制度的改革目标,也是制度发展的内在要求。整合城乡医疗保险制度也是提高全民医保制度绩效的迫切需要。如前所述,我国目前“三险一助”的医保体系存在制度分设、管理分离、机制缺陷,带来重复参保、重复补贴、重复建设,既损害了制度公平性又损害了管理效率,既造成了严重浪费,又给百姓带来诸多不便,既影响了全民医保制度的稳健运行,又为制度的公平可持续发展埋下隐患。因此,适应医保制度规则的内在要求,提高医保制度的保障绩效,必须理顺管理体制,整合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监管,形成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的全民医保体系②。实现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构建覆盖全民的统一的健康保障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已经具备整合的条件。一是政府的强力推进。十明确提出: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各级政府对此非常重视,部分地区已经实施,并初见成效。十三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政府的全力推动这是整合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政治基础。二是经济基础坚实。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经济实力不断增强,未来相当一段时期我国经济将保持中高速增长,国家用于社保事业的公共支出占GDP的比重将进一步增加,有条件为医保制度发展与整合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同时随着经济发展,民众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日益增强的政府财力和城乡居民的可支付能力,为推进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提供了经济基础。三是管理体系基本形成。随着我国各项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基础服务平台建设和信息网络建设,为推进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奠定了制度基础。四是城乡民众的认可与支持。城乡居民对公平医保和平等享受健康保障具有普遍的诉求,支持和认可医保政策,为推进城乡医保制度的整合奠定了社会基础。因此,整合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是实现城乡居民公平的医疗保障权,促进医疗保险制度内在效率提高的现实选择,也是实现全民医保目标的重要途径。

四、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路径与措施

如前所述,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的目标是全民医保,即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统一的全民健康保险制度。我国目前的“三险一助”体系,其中“三险”属于缴费型保险,由劳资双方或者参保人个人与政府分担缴费责任,“一助”属于社会救助范畴,完全由政府承担责任。由于各项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不同,统筹层次不一致,管理体制不统一,保障程度有差别进而导致整个医疗保险系统的公平性较差,管理运行成本高,效率低。因此,从我国“三险一助”医疗保险体系过渡到统一的全民健康保险制度,实现“三险合一”只能走渐进发展之路。具体来说,就是通过整合当前分割的制度安排,逐步推进制度整合,最终建立全国统一的全民健康保险制度。其发展路径是先把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整合为城乡居民医保,其次再把城乡居民医保与城镇职工医保整合为地区性全民医疗保险,最后从地区性全民医保发展到全国统一的全民健康医疗保险③。建设全国统一的全民健康医疗保险制度,不是简单的制度合并,而是涉及整个医疗保险体制机制改革的系统工程,必须有关键性的措施来保障。

(一)理顺体制,集中管理

医疗保障制度的整合与发展,必须要理顺医疗经办管理体制。消除不同部门分别管理,实现同一种制度安排由一个部门集中管理。根据我国现状,首先要理顺医疗保险行政管理体制,先将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职能划归人社部门,以确保该部门统筹规划并切实推进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其次,整合服务实施机制,取消城乡分立的医保经办机构,将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交由一个机构经办,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管理系统,以解决不同部门管理的不协调、难衔接等问题。再次,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的谈判机制。医疗经办机构作为“第三方付费”的主体,要充当广大参保人员利益的维护者和代言人,通过谈判,对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必要的有效的监督,制约和减少不规范的诊疗行为和虚高的药价,完善医疗服务合同,促使其提供优质满意的服务④。

(二)统一制度,多方筹资

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即以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替代分设的城乡居民医保,在此基础上实现与城镇职工医保制度的整合,最终建立起覆盖全民的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三大保险制度的整合关键是筹资机制,筹资机制决定了基金标准和支付水平。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筹资方面应与城镇职工医保的筹资机制一致,因为城镇职工医保的筹资机制更符合按能力缴费的筹资原则。2015年底,全国已有8个省级区域,其他省份的38个地级区域和其他45个地级区域的部分县实施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的整合。实践中大致有三种模式:一是“统一制度,统一待遇”整合模式,以陕西神木、广东东莞为代表;二是“二加一”整合模式,即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江苏、广东等地区多用这一模式;三是“一制多档”整合模式,以重庆、成都为典型。即建立一个统一的制度框架,分档缴费,参保者根据各自的需要和能力自主选择⑤。因此,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统一的制度,筹资水平的确定是关键,必须从现行的行政确定方式,改变为科学的精算原则的确定方式,建立动态的费率调整机制。考虑到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医保资金的筹集水平在各地区差异较大,三项制度的统筹衔接表现出较强的地域性。三项制度的整合可以先实行“一个制度,多种费率”,条件成熟后最终过渡到“一个制度,同等费率”,同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健全制度体系。

(三)完善机制,统一待遇

建立统一的待遇支付机制,是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核心内容。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理论上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应根据有效医疗需求形成的医疗费用分布来设置,但在现实情况中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往往难以确定“有效”的医疗需求。所以,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设置主要是根据实际医疗费用分布,由于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刚性,报销比例的调整也应该慎重确定。“十二五”期间,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截至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8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三项制度的最高支付限额均达到当地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当地居民人均收入的6倍左右,受益的公平性为三项制度的衔接整合奠定了基础⑥。因此,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建立统一的待遇支付机制,使全体国民获得均等的、高保障水平的全民健康保险待遇。

(四)“三医”联动,提升服务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和医疗管理三方面,由于医疗保险属于人社部门,医疗服务属于卫生部门,医疗管理属发改委管理,难以实现联动改革。“三医”联动即是推动医院与医药改革跟上全民医保整合发展的步伐,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目前医保制度,政府对城乡居民的补贴越来越多,如果医疗行为不能杜绝过度医疗、药价虚高、重复检查等现象,医保基金再多也会被消耗殆尽。因此,医疗改革的核心是公立医院的改革。关键是让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切断医生医疗行为和个人收入挂钩的链条,同时调动社会资源投向医疗卫生和健康服务领域,发展私人医疗服务,促进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均等化。完善医药领域市场化政策,尤其是在放开医药价格管制的情况下,必须完善医药市场规则,确保有序运行、公平竞争、严格监管。“三医”联动必须顶层设计、协调推进,才能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目标的实现。

注释:

①⑤⑥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②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③仇雨临,翟绍果.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

医疗保险基本制度范文3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本办法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障碍及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AIDS等性传播疾病。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伤自残、蓄意违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所发生的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特殊检查的范围及费用结算

1、特殊检查的范围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2)生化20项;(3)24小时动态心电图;(4)彩色多普勒超声血管检查;(5)电子结肠镜;(6)24小时动态血压;(7)糖尿病综合测定;(8)乳腺钼钯导管造影+摄片。

凡不在上述范围内,单项耗费超过200元的特殊检查,其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均不予支付。

2、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检查时,检查结果为阳性(有病理性变化),个人自付检查费用的20%,统筹基金支付检查费用的80%;检查结果为阴性(无病理性变化),个人自付检查费用的50%,统筹基金支付检查费用50%。住院时特殊检查的费用纳入住院费用总额内计算,然后个人再自付特殊检查费用的10%。

(二)特殊治疗的范围及费用结算

1、特殊治疗的范围

(1)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2)体外射频消融、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3)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4)因病情需要输全血或成份血。

2、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住院特殊治疗的费用纳入住院费用总额内计算,然后个人再支付特殊治疗费用的10%。超过住院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执行。

(三)安装人工器官的范围及费用结算

1、安装人工器官的范围:(1)心脏起博器;(2)人工关节;(3)人工晶体;(4)人工喉;(5)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2、安装人工器官的费用结算:所需费用均按国产同类产品价格结算。在门诊安装人工器官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住院时安装人工器官的费用纳入住院费用总额内计算,然后个人再支付人工器官安装费用的10%。超过住院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执行。进口产品以国产同类产品最高价格为限,按上述规定执行;如无国产对比价格的,以进口价格的70%为基数进行计算。

医疗保险基本制度范文4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根据自治区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自治区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

自治区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原则上以盟市为统筹单位,也可以旗县为统筹单位,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呼市境内的中直、区直单位的医疗保险,目前可按“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先分别起步、条件成熟后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呼市政府与自治区主管部门研究协调并组织实施。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作相应调整。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为其缴纳。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强化收缴工作,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征缴到位。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能减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或少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建立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划入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一般可按45岁以下(含45岁)、45岁以上至退休及退休人员3个档次划分。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从单位缴费部分划转记入,记入金额要给予适当照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监测统计系统,加强对个人账户的监督和管理。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分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开管理,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可按门诊和住院划分,也可按病种、发生医疗费用数额等划分。具体划分方式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采取按门诊和住院划分支付范围的,可以设定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可依次降低起付标准。采取按病种或发生医疗费用数额划分支付范围的,起付标准可按年度累计发生医疗费用的一定金额制定。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应低于在职职工。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是指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六、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离休人员、老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中致残并持有全残证人员的医疗待遇比照离休人员的规定执行。基残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体现照顾。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仍按原办法执行。

职工因工伤、生育支出的医疗费用,仍按有关规定由原渠道解决,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 预算解决,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要积极推广和完善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水平。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超支预警报告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不能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跨地区流动时,个人帐户基金随同转移。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八、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管理办法及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制定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规范服务和经营行为,保证医疗服务和药品质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定点药店购药药事事故处理办法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及时解决和处理职工购药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自治区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收费、医疗服务、药品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政策规定和合同内容的情况,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定点资格。

自治区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医疗机构改革方案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较少的经费投入,使人民群众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要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减员增效,降低医药成本;要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比重的基础上,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要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九、加强组织领导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努力做好宣传发动和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个方面都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

医疗保险基本制度范文5

一、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的可行性分析

目前从三大医疗保险的发展现状来看,贵阳市三大医疗保险虽然在管理机制、参保率、保障水平等方面虽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但差距不是很大,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实现三大医疗保险衔接提供了可行性。

(一)政策可行性

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整合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势在必行。2009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以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2〕36号),要求整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强调三大医保制度的有效衔接。2016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就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提出了“六统一”的要求。贵阳市随后也制定了《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明确将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为实现三大医保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创造了有利条件,奠定了政策基础。

(二)经济可行性

近年来,随着贵阳市总体经济的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总体收入也不断增长,“十二五期间,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从16597元、5976元提升到27266元、11972元,城乡居民收入比从2.78:1缩小到2.28:1。”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虽然目前贵阳市城乡居民的收入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农村居民的收入实际增长率明显高于城镇居民收入的实际增长率,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逐渐缩小。此外,贵阳市大力支持返乡农民工就业,促使城镇中的无业居民与农村居民就近就业,打工收入不断增长,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使民生得到不断改善。因此,三大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的对象之间在经济承受能力方面的差距不大,这为三大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提供了一定经济基础。

(三)社会条件可行性

随着贵阳市城镇化进程的发展,城乡一体化格局也不断形成,经济结构和人口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许多参保人员的身份在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和农村居民中变换,例如,户口为农村户口的在校大学生,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学校又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这种身份的变化导致重复参保率的现象日益严重。“据人社部透露,我国需切实加快医疗保险城乡统筹的步伐。据推算,我国重复参保的比例约占城乡居民参保人数的10%左右。”重复参保率增加,保障待遇的不平等,使得人们对享有同等医保待遇的呼声不断高涨,要求改善医保公平性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在这样一种社会需求中,从某种程度上加速了三大医疗保险制度衔接的必要性,也为三大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提供了社会条件。

(四)制度可行性

保障待遇设置差异不大,从住院待遇来看,虽然三大医疗保险制度在住院报销比例方面有一定的差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待遇明显比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待遇要高,但在待遇设置方面三者基本上具有相似性,三者都主要报销住院统筹费用,且均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设置不同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从制度设计的初衷来看,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人民的基本医疗需要,分散疾病风险,最终达到互助共济的目的,因此,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间衔接在制度方面具有可行性。

(五)技术可行性

随着“十二五规划”成果的不断显现,贵阳市无论是在经济还是在医疗保险制度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尤其是贵州在大数据发展上取得成果使得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和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方面具备了较强的技术条件,有能力为三大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打造一个网络平台和管理机制。

二、三大医疗保险制度衔接的障碍性因素分析

“实际上,国务院此前就曾提过‘三保合一’,早在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还发文要求由中央编办负责,在当年6月底,完成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三年过去了,三项制度并轨仍为实现,制度衔接必然遭遇了较多的障碍性因素。

(一)制度设计性缺陷,导致政策不统一

我国基本医保制度的设计上延续了城乡分离的二元结构,使得各统筹地区在筹资水平、待遇标准、报销比例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其中三大基本医保制度衔接最大的制度障碍就是筹资机制的问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筹资水平比较接近,大概在400元左右,两者比较容易统一;而城镇职工医保的筹资水平大约在2800左右,与前面两者相差近7倍。在筹资水平较大的情况下,如果将三大保险基金统筹,待遇均等化,那么必然会影响城镇职工的保障水平,进而引发较多的社会问题。

(二)医保的分散管理,阻碍了制度的有效衔接

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管理上实行的是属地管理。在管理部门归属问题上,“城镇职工、居民医保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新农合由卫生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这将造成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会浪费大量的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由于管理部门不同,经办机构不同,出于各个部门利益的需要采取不同的医保运行模式,从而挤占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其次,不利于三大医保政策之间的相互协调以及医保信息的共享管理,对于不同医保对象之间身份的相互转换也非常不利。

在统筹的层次问题上,新农合的统筹层次为县级,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的统筹层次均为市级,统筹层次的不同,也严重影响到三项制度之间的衔接。目前,无论是从贵阳市三大医保制度的横向管理还是纵向管理来看都缺乏有效的转移衔接机制。从横向管理上看,贵阳市各市县级管理单位之间属于平级,不存在合作关系。从纵向管理上看,三大医疗保险归属的管理部门不同,且其管理部门之间不存在合作与领导关系。在制度设计上,三大保险的参保对象各有要求,报销比例和报销目录都不相同。因此,贵阳市没有形成医疗保险的转移衔接机制来保障三大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

(三)基层医保的经办能力不足,制约了制度的有效衔接

基层医保的经办能力是保证医保制度正常运作的重要力量。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后,医保经办机构管理人数将会剧增,参保登记、费用征缴、支付等等工作量也会大幅度的增加,管理服务的难度将会进一步加大。而现行的基层医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较少,力量比较薄弱,而且专业人才缺乏;资金支持不足,难以吸引优秀人才。现有的经办能力远远不能适应城乡医保统筹发展的进程。

(四)相关配套措施的缺乏,拖延了制度衔接的进程

三大基本医保制度的整合并非可以单兵突进,而是需要多种改革联动进行。

一是需要医疗服务、医药体制改革的紧密配合。“我国医疗资源约80%集中于城市,占全国一半以上的农村人口只占有医疗资源的20%,农村人口平均卫生资源占有率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如果不改变这种医疗资源分布不合理的状况,那么在三大医保统筹后,农村人口会大量转诊城市,造成城市医疗资源紧张。同时,我们也要逐步完善现行的城市医疗服务,“通过公立医院的改革来切断医药之间的利益链条,实现管办分离、医药分离并确保其公益性,同时扶持社会或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使之在相互竞争中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二是需要可持续性的财政支持。现行的三大医保制度在医保基金的收支平衡方面实行单独核算,各自实现自身的收支平衡,而实行制度衔接后,意味着新农合和城镇居民的筹资标准将会提高,城镇职工的筹资水平。现行的医疗保险筹资机制下,“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缴费中,70%―80%由财政补贴,20%左右由个人承担。”筹资水平的提升也意味着财政配套比例的增加,必然要求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

(五)立法滞后,缺乏制度衔接缺乏保障

国务院的《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使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架构从“3+1”变为“2+1”,朝着三保合一的目标迈出了坚实一步。但是国家对于三保合一尚未颁布相关的法律,各地方政府也未出台相关的政策,没有法律的保障,三保合一的过程将会困难重重。

医疗保险基本制度范文6

论文摘要:近几年来,城镇非就业人员“失保”成为我国实现“全民医保”的瓶颈。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在2007年启动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在人口大规模流动的情况下,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当前任何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都不应受城乡身份的限制,而应保持一种开放的体系,赋予社会保障主体自由选择的权利,为早日实现“全民医保”提供基础条件。

一、城镇非就业人员“失保”:实现“全民医保”的瓶颈

    据统计,截至2006年年底,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近1.57亿,而全部城镇人口为5.77亿;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覆盖全部农村人口8亿中的4.1亿。可见,当前在基本医疗保障的覆盖率上,农村已超过城镇。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合作医疗完全按照地域标准展开,在试点地区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农村居民;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在地域的基础上加人了职域的因素,即只为就业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忽视了大量城镇非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造成了城镇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巨大空白。城镇非就业人员包括职工老年遗属、高龄无保障老人、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大学生、城镇重残人员及低保人员等;在城乡人口流动的前提下,还应当包括未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家属。这部分人没有自主收人,但本身却处于弱势地位,健康风险较高,一旦发生重大疾病,将会给其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从而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的目的落空。城/镇非就业人员“失保”,已经成为我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成为实现“全民医保”的瓶颈。

近几年来,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完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快速发展,城镇非就业人员这个“医保真空”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特别是在一些规模较大的城市,医疗费用高昂,城镇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严重,很多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已落后于农村居民。在这种情况下,由中央财政给予支持、自上而下地建立城镇非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制度,已是势在必行。200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着眼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启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这就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政策契机。

在这一精神的指导下,国家选择了若干城市进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首批试点工作已于2007年3月开始启动,同时成立的“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出台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针对的人群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该制度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其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指导意见》要求充分考虑地方差异性,发挥地方主动性,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坚持低水平起步,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根据《指导意见》所确立的原则,各试点城市均出台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了适合地方实际情况的缴费标准、保险待遇及管理机制。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与逐步推广标志着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正在向“全民医保”的目标迈进,它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独立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多元体系。这种多元体系要求各种制度能够和谐共存、有效衔接、相互配合,共同提高国民医疗保障水平。在人口大规模流动的背景下,这些医疗保障制度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共同的保障对象,如流动人口的主力军—农民工群体。当同一个主体有可能成为多种保障体系的保障对象时,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使各种保障体系不致发生矛盾,从而实现平衡过渡与衔接,这不仅会影响到该主体社会保障权益的充分实现,更对我国城乡社会保障的对接及未来的一体化整合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二、突破身份限制:实现:“全民医保”的基础条件

    多元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对接机制,首先要涉及到社会保障领域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即“合并原则”。“合并原则”是产生于欧盟社会保障立法的一项社会保障的受益原则,即受益主体只能从一个国家获得保障。我国当前的多元社会保障与欧盟内部各国社会保障共存的情况非常近似,并且大多数的保障都有来自国家或社会(用人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的筹资,这决定了“合并原则”应该是多元保障制度对接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在“合并原则”之下,任何一个主体原则上只能参加某一种医疗保障并从中受益,而不能同时参加多种保障。当然这一原则的适用也可以有例外,这点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践中已有所表现,如上海市就允许一个主体同时参加小城镇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原则”要求各种保障必须分工配合,并明确规定一个主体可以在各种不同保障之间进行自由选择。在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独立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共同为农民工就业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而在非就业人员医疗保障的领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可能存在如下过渡与衔接:

    第一,两种制度在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领域的对接。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逐步推广的前提下,过去几年中各地自发的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以及城镇居民就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方式应该有所改变。双轨模式下独立的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实际上与当前试点推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功能及目的上完全一致。不同之处在于,前者缺乏中央财政投人,只是地方性政策措施,不能形成全国性的医疗保险制度,因此应并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不再独立发展。而对于小城镇非就业居民直接纳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并轨模式来讲,当前的情况则相对要复杂一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有国家的财政投入,基于社会保障的“合并原则”,一个主体不能同时从这两种保障模式中受益,因此这两种制度不能同时为一个主体提供保障。但在这里值得探讨的是,当一个主体面对多种医疗保障而只能参加其中之一时,他是被动地由相关法律、政策按照一定的标准(在我国目前主要是户籍地的标准)固定在某一种保障之内,还是可以在两种保障之间进行选择。由于我国目前各种医疗保障均未达到全民统筹,而是地方统筹、分散建立,同一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可能各有其优势与弊端;同时在城镇化进程中,小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界限也将日益模糊,很难进行明确的划分。基于这些原因,我们认为,应该赋予城镇非就业居民在就近参加合作医疗与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以实现其社会保障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两种制度在“农民工非就业人员,医疗保障领域的对接。近几年来,城乡人口流动中出现了以家庭为单位流动的新趋势,这使得农民工这个群体更加复杂化。因此,对农民工群体应进行扩大理解,即不仅包括就业人员,同时也包括与就业农民工一同进城生活的非就业人员,如妇女、老人和儿童。在这种形势下,针对城镇非就业人员设置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应将后一种人员包括在内,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农村流动人口中,主力军是青壮年劳动力,这部分人员在城市的医疗保障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民工独立医疗保险分工承担。

但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规模不断扩大,进城农民工就业越来越稳定,这些青壮年劳动力的家属随其进城生活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但其家属没有自主收人,生活水平普遍不高,大部分处于城市边缘弱势群体的地位,特别需要基本的医疗保障。虽然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新型合作医疗的覆盖率已经相当高,但以地域为中心的特点,使其在短时期内很难实现全国范围的“便携式”保障,异地就医繁复的程序、较低的报销比率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稀少都使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农村中的进城非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上显得“鞭长莫及”。因此,我们认为,应将农村中的进城非就业人员纳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进行保障,以真正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对于已经以家庭为单位迁人城市定居的农村户籍人口,其与城市居民的区别仅存在于传统的户籍制度之中,理应将其纳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不再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保障;对于那些游走于城乡边缘的农民群体,应赋予其选择权,使其根据自身利益在两种制度之间进行选择。当然这需要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网络管理制度来进行配合,以避免可能发生的重复保障。但这种技术性问题不能成为陈旧保障理念的借口,现实中很多地方依然在强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性”,对这种顽固的城乡二元思维定式,我们应该进行深刻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