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保护的实践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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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保护的实践报告

关于环境保护的实践报告范文1

1.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溯源与展开

2.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支出效率核算及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3.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现状、经验与政策建议

4.中国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支出的效率分析

5.无人机遥感系统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应用研究

6.论环境保护视角下消费税改革的再次深化

7.我国环境保护规划的分析与展望

8.基于经济责任的环境审计路径选择——浅析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环境保护责任审计

9.当前国内外环境保护形势及其研究进展

10.中国环境保护事业60年

11.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内涵、框架与改革思路

12.“十一五”环境保护投资评估

13.新疆十大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及其对策探析

14.从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

15.中国西部能源及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研究

16.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激励模型设计——基于博弈和合谋的视角

17.环境保护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研究

18.湖南省农村环境保护社区机制质量的实证研究

19.资源、体制与行动:当前中国环境保护社会运动析论

20.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体制改革构想

21.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治机制研究

22.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环境保护方案设计研究

23.环境保护权利话语的反思——兼论中国环境法的转型

24.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成就、问题和改进

25.环境保护检举权及其司法保障

26.建立中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的思考

27.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之体系解释与司法适用

28.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探析

29.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30.经济增长、环境保护与生态现代化——以环境社会学为视角

31.关于尾矿库的建设与环境保护问题的思考

32.企业环境保护意愿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33.构建环境保护税制体系 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34.美国水环境保护立法及其启示

35.我国海洋渔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间的协调机制探析

36.中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比较

37.基于生态环境保护视角的土地整理生态效益评价——以成都市三河镇土地整理项目为例

38.我国环境保护投资效率问题研究

39.可扩展的环境保护档案元数据研究与实践

40.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的若干看法与政策建议

41.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战略思考

42.环境保护与旅游经济协调发展研究——基于中国四大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旅游目的地的面板数据分析

43.云南环境保护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44.交通运输发展与环境保护探析

45.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环境保护政策演变

46.城市环境保护满意度及案例分析

47.京津冀地区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研究

48.日本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研究

49.澳大利亚生态环境保护的举措及经验借鉴

50.日本水环境质量影响因素及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研究  

51.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初创——兼述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及其历史贡献

52.中央财政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优化设计探讨

53.湖南省环境保护投资现状分析

54.流域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绩效考评体系设计及其应用

55.构筑促进环境保护的公共财政制度

56.公众环境意识和参与环境保护现状的调查报告

57.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

58.关于我国环境保护费改税的思考

59.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研究综述

60.生态文明建设视角下土地利用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的空间衔接研究

61.中国环境保护规划评估制度建设的主要问题分析

62.国家级流域水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一般模式研究

63.论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64.环境保护:海外投资者面临的法律问题

65.新时期国家环境保护战略研究

66.无人机遥感技术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应用进展

67.环境保护社会治理的思路和政策建议

68.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利益冲突分析——基于各级政府博弈视角

69.中国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体系设计

70.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模式研究:社区磋商小组

71.中国环境保护投资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研究

72.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网络参与研究——以PX项目的网络舆论演化为例

73.作为生态和环境保护手段的空间规划:联邦德国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74.中国工业环境管制强度与提升路线——基于中国工业环境保护成本与效益的实证研究

75.关于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若干哲学思考

76.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77.中国农村环境保护的定位和策略分析

78.农村环境保护:国内外的经验、做法与启示

79.湄公河下游水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各国政策取向与流域治理

80.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促进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

81.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 完善广东农村环境保护管理机制

82.进一步促进农村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研究

83.三峡库区流域水环境保护分区

84.地方政府竞争的博弈行为与流域水环境保护

85.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86.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统一——以潘得巴自然保护与社区发展项目为例

87.新常态下我国环境保护的战略与原则

88.环境保护中政府规制对企业行为的影响及其博弈分析

89.中国城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差距比较

90.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

91.环境保护市场化机制研究

92.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费制度比较研究

93.论生态文明建设中农村环境保护的问题与对策——基于政策与法律对比分析的视角

94.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研究

95.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研究

96.我国农村环境保护之立法及执法完善研究

97.环境保护税法的实体原则与程序原则

98.中国海外投资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关于环境保护的实践报告范文2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内生产总值已跃居世界第二。但骄人成绩的背后却是对环境的过度破坏,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农村环境是整个社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受城乡二元结构以及传统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模式的影响,长期处于监管的盲区,遭受着严重的破坏。特别是随着农村城镇化的迅速推进,一些大型乡镇企业的涌入和规模化养殖产业的快速发展,又进一步增加了农村环境的负担,使本已污染严重的农村环境雪上加霜。

    近些年来,党和国家政府采取了多项农村环境保护措施,加大了对农村环境的保护力度,为促进农村的生态环境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的目标和任务;特别是 2012 年,党的十报告中提出“美丽中国”的概念,并将“环境之美”视为建设美丽中国的基础,而农村环境又是整个社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新一轮的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随着人们对农村环境的普遍重视,如何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成为当前解决“三农”问题的首要问题。然而我国虽制定了大量的关于推进农村环境的政策与制度,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却往往很难达到政策规划的预期,被经济或其他利益所支配,不利于农村环境的保护。鉴于此,建立健全专门的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化建设迫在眉睫。

    1.1.2 研究意义

    农村环境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有效保护和治理农村环境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对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课题的研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有利于丰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农村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不断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农村与城市的相互协调发展,农民和市民共享发展成果,才能从根本上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从总体来看,当前我国的农村环境是基本健康和稳定和谐的,但是一些局部地区破坏严重,已成为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甚至还严重威胁着农民的身体健康。在这种环境背景下,从法制建设的角度来探索实现农村环境保护的目的,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普遍重视,农村环境问题也成为国内学术界探讨的焦点话题,在关于农村环境的法制建设问题上也进行了一定的理论探索。

    唐刚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在分析现行农村环境保护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缘由的基础上,从健全政府管理体制与环境监督机制、完善法律和法规体系、保障农民的环境知情权与参与权、完善法律援助体系以及建立政府驱动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农村环境保护机制五个方面提出了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途径;邹荣在《健全完善环境保护制度研究》,从现阶段环境保护规划理念、国家环境保护体制、环境保护地方制度以及公民参与状况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了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对策。李彦玲和李延华在《农村环境保护与农村经济发展良性循环机制探索》一文中,针对当前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严峻问题,从建立农村环境保护与农村经济发展良性循环机制进行探索,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强政府对农村环境的综合治理、多渠道增加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资源投入、加大文明生态村建设的投入与普及力度等方面的建议。杨永芳的《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法制对策》等文章也从如何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治理工作提出了各自的观点,为本文的深入研究提供了大量的可借鉴性资料。吉林大学硕士研究生王迪新的硕士论文《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问题研究》中,结合当前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制度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状况,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构想与建议。此外,还有部分学者专门从经济手段、行政监管、立法执行等视角提出了健全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的主张,对本文深入探讨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有价值的理论参考。

    1.2.2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关于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的研究,大多是与农业经济发展和生态农业发展联系在一起的,从国外经验来看,美国联邦政府较早的将重视农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结合在一起,较好的保护了农村环境。与之相对应的,国外关于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相关研究也主要体现在加强对农村环境的管理、发展农村循环经济与完善基本的农村生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方面。第一,对农村环境的管理。德国部分学者认为,中央和地方政府肩负着环境管理的重任,以环境因子外部性的特点,要合理划分环境政策的制定标准和实施方案,以此为农村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第二,在发展农村循环经济上。韩国学者从国家新村建设的视角出发,提出通过加快新村建设的途径促进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建议,实现农村经济建设与农村环境保护建设的同步进行,此外,韩国学者还主张通过环境相关政策与经济政策、农业发展政策、资源开发政策共同作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循环模式。第三,在完善基本的农村生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上,日本学者从日本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出发,对健全农村环境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深刻剖析,构建以《环境基本法》为核心的农村生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总之,由于各个国家的学者根据各自不同的农村环境的状况,从国家的发展实际提出了相应的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的建议,为各国的农村环境的治理与维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第 2 章

    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一般概述

    加快农村环境的法制建设,只有明确涉及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一般含义和主要内容,并从加强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出发,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农村环境法制化建设的建议。本章主要对本研究涉及的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理论基础与重要性进行系统阐述。

关于环境保护的实践报告范文3

[关键词]现代化进程 生态困境 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 X171.1 [文献码] A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10-176-1

0前言

中国一直在致力于实现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完成中华民的复兴,但是这一宏伟目标的实现必须有着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作为基础,并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作为实现现代化的重要理论依据,不然现代化目标将会因生态环境的恶化幻灭。

中国是个正在发展的发展中国家,同样也会遇到西方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面临许多问题,如过快人口增长、严重的环境污染等。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中国作为一个还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必将面对原本在发达国家的社会中才出现的社会问题,其中生态困境就是个典型问题。因此,环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挑战更为复杂、广泛,也更为艰巨。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对环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大,学术界对环境保护的研究逐渐深入和拓展。随着对环境保护不断深入的研究,环境问题研究已步入反思和创新的阶段,中国特色理论观点和学科模式已经初步形成。在不断增加环境保护思想储备时,环保实践也蓬勃发展。自第二次全国环保会议通过将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以来,也奠定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环境保护的重要地位。之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公众的环保意识也在开始觉醒。

1中国生态困境现状及产生原因

(1)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环境保护压力持续加大。中国环境保护部于2011年4月的报告显示,中国“十一五”期间虽然如期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环境形势虽在局部地区有所改善,但没有从根本上遏制环境总体上恶化的趋势,依然有着很大的环境保护压力。发达国家工业化进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也在这30多年中集中出现在我国。大量的生态事故显现了中国在高速发展经济过程中所面临生环境问题的现实。

(2)工业化发展加快,但依然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以高耗能和高消费的方式来刺激经济的快速增长,但这种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只能为片面追求生产率与利润而忽略提高资源利用率与保护环境。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前进,我们参与国际产业分工中,多处于国际分工的底端,多表现为资源的高消耗、对环境污染严重的环节,因此在获得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消耗了沉重的环境资源。在国内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间的产业转移也将伴随着环境污染转移,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中西部地区始终面临着始终面临极大环境压力。同时环境污染问题也开始呈现出城市到农村、发达地区到欠发达地区扩散的趋势,总体上讲污染的程度表现出持续加重的趋势。

(3)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一方面,国内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多是反映传统的发展方式与环境保护的经验。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环境保护重要性的日渐突出,现行的法律法规也很难以适应今后一段时期内的要求,亟待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不健全综合决策机制。当今国内追求发展速度的欲望常常远大于保护环境的制约,与环保出现冲突时,常常会选择经济增长[8]。由于还在使用传统的环境污染程度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远低于污染损失的真实成本,往往小于企业治理环境污染的付出,这就使得企业不愿意在污染治理中过多投入,也致使污染无法抑制,继续扩散蔓延。

2针对我国目前环境问题所进行的思考

面对如此严峻的生态困境,我们必须立即行动起来,打破体制机制阻碍,进行全面的改革,发展集约型产业和经济发展方式,改变国民改变消费习惯,节约资源,发展生态经济,修复生态环境,走出环境困局。

对于目前中国而言,现代化进程的转型的突破口是改革开放。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环境保护思想是从民间到政府的形式不同,当代中国的环境保护过程应该是 “外源式”的。从体制内看,对于环境问题是从拒绝承认到承认后又简单的以为可以通过一定手段彻底消除污染的一个过程,显露出一条从乌托邦到意识形态的发展路径。在体制外看,一些人从信赖科学技术对解决环境问题的功效,到重新审视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环境问题的一个过程,显露出一条从意识形态到乌托邦的演化轨迹。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稳扎稳打地开展环境保护。避免陷入到无意义的意识形态争论中,而增加对环保的实践,加速环境保护的进程。

至今,中国环境与生态保护面临的形势仍比较严峻,因此我们还不能对环境保护问题过于乐观。对于中国,环境保护仍将是一条艰难而崎岖的道路,因此,中国今后必须改革经济发展战略,转变其经济发展方式――从只以经济增长为中心的粗放型经济模式,向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集约型经济模式转变。

参考文献

[1]刘增明,牛传允.求解生态困境的哲学理路[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4):44-46.

[2]赵业丽.裂缝与弥合:人类的生态困境与路径选择[D].导师:许素菊.广西大学,2012.

[3]牛庆燕.生态困境的伦理审视及其道德哲学回应[J].浙江社会科学,2009,(05):59-64+126-127.

[4]曾建平,彭立威.环境正义发展中国家的视点[J].哲学动态,2004,(6).

[5]于维民.干旱地区的生态困境与对策--以甘肃省河西地区为例[J].甘肃社会科学,2009,(05):175-180.

关于环境保护的实践报告范文4

关键词: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立法体系;法律制度;启示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土壤污染事件,如湖南郴州土壤砷污染事件、湖南大米镉含量超标事件等频繁发生[1],直接威胁着我国农产品品质与食品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乃至国家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已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工作之一。为应对当前中国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下降,土壤污染对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构成的威胁,以及土壤环境保护形势严峻等问题,国家加强了综合预防与治理重金属污染土壤的工作。2011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复了我国首个“十二五”专项规划――《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2]。根据该规划的要求,到2015年,全国重点区域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量比2007年削减15%。在土壤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建设方面,2011年12月15日国务院在《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指出,完善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之一是加强法规体系建设,即“研究拟订污染物总量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土壤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3];2013年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2013〉7号)中将“研究起草土壤环境保护专门法规,制定农用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被污染地块环境监管等管理办法”等作为相关工作的保障措施之一[4]。因此,在这种时代背景之下,进一步深入开展我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研究工作已迫在眉睫。

与此相对,美国、日本、德国、韩国等国已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土壤环境保护立法体系,其中,作为采取独立立法模式代表性国家的德国,已构建了以欧盟相关土壤保护指令和政策为指导,以《联邦土壤保护法》为核心,以《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场地条例》、《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联邦污染控制法》、《肥料法》和《土壤评价法》等联邦法律为配套,以地方各州土壤保护法为补充的土壤环境保护立法体系。此外,从德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的实质内容来看,德国在注重土壤自然功能保全,农业用地土壤肥力的保持和恢复,以及水土流失面积的控制等的同时,也加强构建了污染场地修复、可疑场地的调查、监测和控制等法律制度,为我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立法经验。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以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为中心,对德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进行系统研究,总结德国土壤保护立法的成功经验,为我国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法》提供借鉴。

二、德国土壤环境保护的立法体系

围绕欧盟法规指令、德国联邦立法、州立法,以及国家环境政策和经济刺激计划等,德国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有关土壤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学者盖伊等人在2009年的一项关于可持续农业和水土保持的项目研究中指出,德国当时有43项关于土壤保护的法律和政策。尽管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但与其他欧盟国家相比,该数量仍属相当多之列[5]。具体而言,德国有关对土壤保护问题进行规制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联邦土壤保护法》、《土壤评价法》、《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场地条例》、《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等。此外,作为欧盟硝酸盐指令(EU-Nitrates Directive COM 1991)在国家立法层面的体现①,德国于1996年1月26日制定了《肥料法》来规范农业生产中肥料的正确施用,土壤附加物质,栽培基质,以及根据良好农业规范原则(GAP)的植物救护,尽可能地提高肥料养分利用率和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养分流失而造成的环境污染[6]。作为德国土壤保护领域较为普遍适用的激励机制政策,德国实施了“农业环境计划(AES)”[7]。

从总体上而言,德国已逐渐形成以欧盟相关土壤保护指令和政策为指导,以《联邦土壤保护法》为核心,以《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场地条例》、《肥料法》、《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联邦污染控制法》和《土壤评价法》等联邦法律为配套,以地方各州土壤保护法为补充的土壤环境保护立法体系。

(一)欧盟法规和指令

欧共体于1972年颁布的《欧洲土壤》首次将土壤列为需要重点保护的环境要素。自欧盟成立以来,土壤环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然而目前仅有九个欧盟成员国颁布了针对土壤保护(特别是土壤污染)的专门立法。有多项欧盟政策(如有关水、废弃物、化学品、工业污染预防、自然保护、农药、农业等政策)对土壤保护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制定此类政策的最初目的不是为了土壤保护,不能确保欧洲所有土壤得到相当程度的有效保护[8]。为了加强对欧洲土壤的保护,应对日益严重的土壤污染及退化问题,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9月22日通过了《土壤主题战略》,2007年11月由欧洲议会正式通过了《土壤框架指令建议书》。2012年2月13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土壤主题战略的实施报告》,较为详细地汇报了该土壤主题战略从2006年通过以来的实施情况和目前正在进行的活动。该报告指出,2004年全欧盟27个成员国投入资金约52亿欧元,用于对土壤进行修复治理,其中德国占比重达21.6%,为所有成员国最高;而欧盟预计于2007-2013年间投入31亿欧元作为工业场地和污染土地的修复费用,匈牙利、捷克和德国是获得配额最多的国家,分别为4.75亿、3.71亿和3.32亿欧元[9]。

在农业土壤保护方面,于2005年9月的《欧盟农村发展条例》鼓励成员国采取特定行动保护土壤②。根据《欧盟农村发展条例》的规定,欧盟成员国可依照农业环境计划为支持农业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各类措施提供资金投入;各成员国可自由选择农业环境计划的适用层级。德国根据《欧盟农村发展条例》的规定,制定农业环境计划,将该计划作为全国农村发展计划的一部分,并允许各州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和指定具体措施[10]。

另外,依据欧盟2003年共同农业政策改革要求,德国于2004年颁布了《直接支付义务法案》。该法案包括环境、食品安全和动物福利标准等内容。具体而言,在土壤保护方面,要求保持“良好农业和生态环境”(GAEC),如果农民违反相关规定,则会减少其农场补贴,甚至须支付罚款。此外,根据《直接支付义务法案》第2条规定,为减少水土流失,在每年农地收获后一定时期内,禁止40%的可耕地耕种;为保持土壤的有机质,须通过至少三种作物的轮耕轮作并进行年度土壤测试[11]。另外,该法在2011年修正案中强调了对土壤中有机物质的保存和土壤结构的保护[12]。

(二)全国性土壤保护立法

1.《联邦土壤保护法》。

《联邦土壤保护法》是一部旨在规范垃圾填埋场、工业场地等土壤污染问题的国家级正式法律规范,是德国唯一的有关土壤环境保护的单独立法。作为德国土壤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该法主要包括总则,原则与义务,关于污染场地的补充规定,农业土地利用和最终条款等5部分共26条。其中,第一部分是总则,主要就该法的立法目的、定义、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

第二部分是原则和义务,主要就预防原则,当事人修复被污染土地的义务,土壤物质参数值,风险评估和调查命令等进行了规定。根据预防原则,财产所有人、场地占有人和可能致土壤特性改变的行为人应当对其使用场地的行为或造成影响的行为负有防止土壤有害转变发生的风险预防义务。关于污染场地的识别及修复参数,该法第8条规定了启动参数值、行动参数值、预防参数值等三类,并明确规定在联邦政府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之后,经联邦参议院同意,应当就此颁布法定条例,明确各参数值③。

第三部分是有关污染场地的补充规定。本部分就污染场地的识别,补救的调查和规划,有关部门的监管及企业自我监控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具体而言,该法第11条规定“州法律可以关于污染场地和可疑污染场地识别的规定”并将权利下放至各州。第13条规定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第4条的修复义务方进行必要的调查,并提交包括风险评估和补救调查的概要,预补救土地当前使用情况和未来使用计划、对补救对象及相关必要的净化措施,安全防范措施,保护限制措施,自我监控措施,相关措施的实施计划日程表等内容的修复计划。此外,主管部门也可以要求第18条规定的专家作出修复调查和补救计划。在计划未制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制定,以及制定的计划不符合要求等特定情况下,主管部门应当增补补救计划。

第四部分是农业土地利用的规定。该部分仅设第17条明确规定良好农业规范,即要求州法律规定的农业主管机构应当传达良好农业规范的有关适合场地方式利用土壤、保全或改良土壤结构、考虑土壤类型和土壤湿度、保存土壤自然结构要素、避免水土流失、轮耕轮作以保全土壤生物活性等理念原则,并详细阐明良好农业规范的表现。

第五部分是最终条款,明确了本法前文所提到专家调查主体、听证、州法律制定的授权等内容,以及欧共体决议的遵从,国防的特殊规定,费用的承担,价值补偿和有关罚款的规定④。

2.《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场地条例》。

根据《联邦土壤保护法》第6、8、13条的规定,联邦政府于1999年7月17日颁布了《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场地条例》。该条例共14条,主要就可疑场地的调查和评估,土壤不利转变和污染场地的补救,水土流失引起土壤不利转变的预防,土壤不利转变形成的风险预防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此外,立法者还制定了四项规定具体事项的实体性附件,以执行该条例内容。附件1规定了有关污染场地、可疑场地、土壤退化的调查过程中取样、分析方法和质量保证的内容;附件2详细规定了行动参数值、启动参数值、预防参数值,以及允许的附加污染额度;附件3规定了补救调查和补救计划的具体要求;附件4规定了在调查和评估因水土流失引起的土壤不利变化时的相关要求,运用水土流失预测模型,做好水土流失易发区的土壤保护预防工作[13]。

3.《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

于1994年9月27日颁布的德国《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1996年10月7日生效,其后多次补充修订),是德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总纲领,它把资源闭路循环的思想推广到生产部门,规定废弃物处置的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循环利用―无害化处置的优先顺序。其中,该法涉及土壤环境保护的条文有第8条、第10条、第36条。即第8条是有关要求农用地土壤利用中物质循环及废弃物管理的规定;第10条关于 “废弃物处理应当不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表现为不使水体和土壤受到有害影响……”的规定,体现了废弃物处理的基本原则;第36条关于“当有合理理由怀疑某垃圾填埋场会引起土壤有害转变,或对其他个人或公众带来危险时,则应当按照《联邦土壤保护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污染土壤的识别、检查、评估和修复”的规定,是对联邦土壤保护法的具体落实⑤。

4.《土壤评价法》。

于2007年12月20日由德国联邦议院通过的《土壤评价法》(200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主要立法目的是,从税收的角度创立一个对农业土地进行评价的统一基础,建立一个土壤信息系统,以发挥保护土壤的作用。该法共分为总则、土地评价的特殊规定、程序性条款、评价委员会和最终条款等5个部分共20个条文。2012年2月23日颁布的《土壤评价实施条例》对该法进行了具体细化和补充⑥。

5.其他涉及土壤保护的规定。

在德国其他单行法中,也大量包含了对土壤保护的相关规定,对德国土壤保护专门立法规定进行补充。如:德国于1977年颁布的《肥料法》规定其立法目的之一为保持和改善土壤肥力,特别是土壤腐殖质的保护;2009年1月9日联邦议院通过了新《肥料法》,继续强调保持土壤肥力的立法目的,同时对土壤环境进行保护和保全的条款几乎贯穿全法,如第1条立法目的,第2(1)(6)(8)条对肥料、土壤调理剂、生长媒质等相关术语的规定,第3条适用范围,第5条市场流通,第10条科学咨询委员会等条款,都对土壤环境保护进行了规定⑦; 2009年德国《联邦自然保护法》(2009年8月6日颁布,2010年3月1日生效,)第1条第3款规定,为了维护自然生态长久平衡……土壤应当在生态平衡条件下以实现其自身功能保全的方式加以保护……[14]此外,德国其他涉及到土壤保护的全国性法律主要还有:1998年1月1日生效的《空间规划法》第二条关于空间规划的基本原则的规定⑧、《垃圾处理法》、《联邦大气污染防治法》、《联邦森林法》、《联邦自然保护法》、《肥料法》、《化学品法》等⑨。

(三)州和地区土壤保护立法

为贯彻落实《联邦土壤保护法》并对该法的内容进行进一步丰富和补充,德国各州分别制定了地区性土壤保护法,主要包括《下萨克森土壤保护法》、《巴伐利亚土壤保护法》、《萨尔州土壤保护法》、《萨克森-安哈特土壤保护实施法》、《不莱梅土壤保护法》、《图林根土壤保护法》、《巴登-符腾堡土壤保护和污染场地法》以及《莱茵兰-普法尔兹土壤保护法》等⑩。

三、德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从德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的发展及其内容来看,笔者认为德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中的相关经验值得我国在有关土壤环境保护立法时借鉴。

(一)采取独立的土壤环境保护立法模式,构建完整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采取独立的土壤环境保护立法模式,对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制度进行系统规范, 有利于一国系统规制土壤污染防治制度,有效预防和治理被污染土壤。

从德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模式与体系来看,德国采取的《联邦土壤保护法》独立的立法模式,并辅之以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进行系统调整,对土壤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德国有关土壤环境保护的法律渊源来看,在欧盟相关法规、指令及政策的指导下,德国通过制定国内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以加强土壤保护,各州政府则又根据联邦法制定州法律,以确保联邦法和其他上位法在地方各州的适用,构建了以欧盟相关土壤保护指令和政策为指导,以《联邦土壤保护法》为核心,以《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场地条例》、《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联邦污染控制法》、《肥料法》和《土壤评价法》等联邦法律为配套,以地方各州土壤保护法为补充的土壤环境保护立法体系。在德国完整的土壤环境保护立法体系之中,《联邦土壤保护法》对土壤保护发挥的积极功能尤为显著。德国联邦议院和德国农业协会等高度赞扬该法是处于土壤保护法律体系架构的最顶端,发挥统帅作用[15]。作为德国土壤环境保护基本法的《联邦土壤保护法》,调整范围比较全面广泛,覆盖到了工业污染场地的修复、垃圾填埋场地的治理、农业土地利用等基本内容,规定了预防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协同合作原则等基本原则,在十多年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欧洲其他国家,如比利时和英国,很多科学类出版物均以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作为模版,以探求其立法的发展。

当然,该法有些条款如关于良好农业规范(GAP)条款的规定较为模糊,并未明确规定强制机制保证良好农业规范的实施,因此,该条款更像是参照而不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从而被联邦环境部称为“无牙的老虎”[16]。

与此相对,我国目前有关土壤环境保护的立法主要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与土地生态安全相关的法规法律之中,尚未形成完善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这种现状的显著缺陷是,一方面国家因缺乏专门针对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控制的立法而影响政府有效遏制土壤污染的步伐;另一方面,我国这种对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采取附属于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模式,不仅导致我国有关土壤环境保护与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规范因缺乏系统性而不利于系统规制有关土壤污染控制措施,而且还造成我国目前有关土壤污染防治行政管理主体林立、职责分散而不利于集中、统一管理,从而出现了“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17]。有鉴于此,我国应尽快借鉴德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经验,着手制定中国的《土壤环境保护法》,系统对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土壤治理等相关制度进行规范,并以此为基础,重点加强有关落实《土壤环境保护法》关于保护土壤和防治污染土壤措施的相关立法,逐步构建中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体系。

(二)加强配套性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的制定,推动《土壤环境保护法》的真正落实

根据《联邦土壤保护法》第21条关于各州需制定各州的土壤保护法律规范的规定,德国联邦各州纷纷制定了各州的土壤保护法,为实现《联邦土壤保护法》奠定了有力保障措施。如下萨克森州于1999年2月19日颁布与实施的《下萨克森土壤保护法》,就信息报告和公示义务、土壤计划区域、污染场地索引、环境卫生咨询部、土壤信息系统、土壤保护主管部门以及费用与处罚等进行了规定;此外,该州于2010年4月29日制定了《下萨克森土壤保护和污染场地专家和主管部门条例》对州立法进行了补充。巴伐利亚州于1999年2月23日颁布实施的《巴伐利亚土壤保护法》(2011年4月14日修订)就土壤有害转变和污染场地的登记、监测、危险预防、土壤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办事处的职权与职责、资产负债表与财政管理、最终条款等进行了规定。此外,德国《专项基金条例》与《土壤保护和污染场地专家条例》等对其进行了补充。萨尔州于2002年3月20日颁布实施《萨尔州土壤保护法》(2007年11月21日修订),就总则、土壤信息系统、特殊条款、数据保护和数据传输与费用、责任部门、监督和处罚等进行了规定。萨克森-安哈特州于2002年4月2日颁布实施《萨克森-安哈特土壤保护实施法》就总则、特定土壤保护、土壤和污染场地信息和数据保护、赔偿金、补偿金、索赔请求、费用、主管部门、技术监督等进行了规定。不莱梅州于2002年8月27日颁布实施了《不莱梅土壤保护法》就总则、土壤的保护、有关土壤质量和污染场地的信息系统、赔偿金和最终条款等进行了规定。图林根州于2003年12月16日颁布实施的《图林根土壤保护法》(2007年12月20日修订)就立法目的、信息报告和公示义务、土壤有害转变的补充规定、专家和研究所、关于土壤质量的信息系统、关于污染场地的信息系统等进行了规定。柏林州于2004年6月24日颁布实施《柏林土壤保护法》主要就立法目的、相关部门义务、信息公示的义务、通行权、土壤有害转变的补充规定、主管部门采取的措施、关于土壤质量的信息系统、数据处理系统、专家和检查机构、处罚等进行了规定。巴登-符腾堡州于2004年12月14日颁布实施的《巴登-符腾堡土壤保护和污染场地法》(2009年12月17日修订)。就总则、土壤保护区、土壤信息、调查和监测、赔偿金、费用、主管部门、处罚等进行了规定。此后该州《评估委员会条例》(2010年7月19日)对其作进一步补充。莱茵兰-法尔茨州于2005年8月3日颁布实施《莱茵兰-法尔茨土壤保护法》就总则、特定地区的土壤保护、土壤信息、数据保护、主管部门、处罚和最终条款进行了规定B11。从各州相关土壤保护法的内容来看,各州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对联邦法的具体补充和细化,并就实施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此外,针对联邦法规定的土壤保护制度,各州根据其州土壤保护法建立了更为完善的土壤质量信息系统与污染土地调查与监测制度,确保了土壤信息的公开、传输及各州在土壤保护方面的交流合作B12。

德国这种加强联邦与州之间共同实现土壤保护与污染防治的立法经验有利于实施《联邦土壤保护法》,最终实现土壤保护与土壤污染防治目的。一方面,联邦政府充分发挥其联邦制国家优势,在联邦层面制定统一的专门性保护土壤和土壤污染防治的《联邦土壤保护法》,从总体上规范有关土壤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措施,为各州实施土壤保护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指明方向;另一方面,联邦政府又通过将政府权力下放至各州,各州根据《联邦土壤保护法》制定符合各州具体实际情况的土壤保护法,最终形成全国土壤信息系统和配套制度,较好地保证了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在各州的实施。另外,德国联邦/州土壤保护工作小组(LABO)、州环境部长会议(UMK)等机构,则保障了联邦法律在全国的统一实施,也为各州土壤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交流平台B13。

与德国的土壤保护制度相比,我国当前不仅缺乏全国性的专门规范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土壤防治的专门立法,而且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如2006年3月浙江省颁布的《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规定对污染土壤要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2007年1月北京市环保局印发的《场地环境评价导则》(规范了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场地环境调查,评价的工作程序和技术方法),2007年5月重庆市颁布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转产或搬迁前,应当清除遗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并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2008年6月重庆市印发的《关于加强我市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的通知》(提出了要严格执行污染场地的风险评估),2007年6月沈阳市环保局、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联合印发的《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对污染场地的评估与认定进行了规定),2008年《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200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被污染土壤的处置和修复费用,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2010年上海市制定的《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对展览会用地环境质量进行规定),2011年1月1日《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在转产或者搬迁前,应当清除遗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并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等相关规定,也仅仅是针对污染场地进行的相关规定,无法发挥全面保护土壤环境的积极作用。此外,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全国性土壤环境保护法律,也容易造成各地有关土壤保护与污染土壤整治的相关立法随意性大,操作性不强等缺陷,无法满足全国土壤保护大局需要[18]。有鉴于此,借鉴德国有关土壤保护立法的经验,我国应在制定一部专门性《土壤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要求各省市结合其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地方性规章以贯彻落实《土壤环境保护法》,并建立全国性土壤信息系统,保证土壤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的统一实施,接受全社会广大公众的监督。

(三)确立健全有效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土壤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是土壤环境保护法发挥土壤保护功能的保障,因此,在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中自始至终贯穿着一系列土壤环境保护法律制度[19]。如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第9条和第13条明确规定了土壤污染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主管部门在有充分怀疑表明土壤有害转变或污染场地存在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污染行为人及继承人就相关污染物的类型、扩散或总量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评估;该法第2条及第11条规定了污染场地识别和登记制度,并由各州土壤保护法对污染场地位置、类型、污染程度等内容进行详细的补充;该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了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统计制度,主管部门应当监控污染场地和可疑污染场地,并要求相关义务人采取自我监测措施;该法第19条规定了土壤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联邦政府设立全国性土壤信息系统,各州政府在其辖区设立和运营土壤信息系统,将有关主体对特定区域土壤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及土地利用状况调查数据收集并公布,以供政府决策参考及社会监督;该法第4条、第13条规定了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制度,明确了土壤修复的责任主体包括状态责任人和行为责任人,要求相关义务人采取净化措施、安全防范措施、保护限制措施等,制定修复计划[20]。这些制度的确立和各州立法的具体细化与落实,对德国土壤环境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比德国完善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我国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还存在土壤污染调查及监测方法不规范、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不完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措施力度不够、土壤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有鉴于此,我国在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法》时,应在坚持“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和“分区、分类和分级原则”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土壤环境保护规划制度、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制度、 土壤污染管制区制度、土壤污染监测与应急预警制度、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制度、土壤环境保护补偿、土壤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制度等基本制度,以实现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之目的。

注释:

① 除了硝酸盐指令外,欧盟涉及到土壤环境保护的指令还有水框架指令(2000/60/EC),关于环境保护,尤其是污泥农用时保护土壤的86/278/EEC指令,关于废物的75/442/EEC指令,关于废物填埋的1999/31/EC指令,关于废物焚烧的2000/76/EC指令,关于城镇污水厂废水处理的91/271/EEC指令等。参见胡必彬的《欧盟土壤生态环境现状及保护战略》一文,《北方环境》2004年第5期,第52-58页。

② 《欧盟农村发展条例》是由欧洲农村发展农业基金项目于2005年9月,参见欧盟官网关于欧洲农村发展农业基金项目的简介,网址:http:∥europa.eu/legislation_summaries/agriculture/general_framework/l60032_en.htm。

③ 根据该条规定,《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场地条例》附件二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即只有首先确定合理的土壤质量标准参数,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不同程度不同类型污染场地的识别和登记,针对不同类型污染场地,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大小,采取措施的程度、资金分配的多少。

④ 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参见德国环境部网站http:∥bmu.de/en/service/publications/downloads/details/artikel/federal-soil-protection-act-and-ordinance/[2013-1-17]。

⑤ 1994年德国《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于1994年9月27日颁布,1996年10月7日生效,其后多次补充修订,参见http:∥iset.ge/old/upload/German_Closed_Cycle_Act.pdf[2013-1-17]。

⑥ Germany: Soil Valuation Act。参见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法律办公室数据库,http:∥/cgi-bin/faolex.exe?database=faolex&search_type=query&table。

⑦ 1977年《肥料法》于1977年11月15日生效,2006年12月9日修订,2009年1月9日被新《肥料法》(Fertilisation Act)废止。http:∥/cgi-bin/faolex.exe?rec_id=068706&database=FAOLEX&search_type=link&table=result&lang=eng&format_name=@ERALL[2013-1-17]。

⑧ 德国《空间规划法》第2条:大空间和跨地区的剩余空间结构应予以维持和发展。剩余空间对有效的土壤、水资源保持、动植物环境及气候的功能应得到维持或恢复。

⑨ 参见杨枫编译的《联邦德国的土壤保护和土壤保护法》,http:∥/websnapshot?ie=utf8&type=bin&url。

⑩ 除了勃兰登堡州,德国其他所有的州都颁布了自己的土壤保护法。参见Stephan Mitschang.Soil Protection Law in the EU. International Verlag der Wissenschaften Frankfurt am Main 2008,206。

B11 主要数据来源于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法律办公室数据库,见网站http:∥/。

B12 早在1983年,德国一个政府间合作平台就已经存在,即土壤保护信息资源特别工作小组。1991年,联邦/州土壤保护工作小组成立,这是德国州环境部长会议的一个下属委员会,小组成员包括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最高土壤保护机构,主要讨论政策范围、解决方案并且提出建议。LABO为各州进行土壤立法及土壤保护经验交流提供一个平台,它的主要任务即确保土壤保护法在全国的统一实施,并且为该法的修订起草建议书。参见德国环境部编写并的《德国联邦政府土壤保护报告》,详见Federal 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 Nature Protection and Nuclear Safety. German Federal Government Soil Protection Report,2002(6):14。

B13 德国联邦政府在环保部长会议下面设了一个联邦/州土壤保护工作组,工作组实行理事会/全体会议制度,下设3个委员会,分别负责法规制订、预备性土壤污染调查以及历史遗留污染调查。按照字母顺序,由各州轮流担任理事会会长,任期两年。委员会向理事会报告需要处理的议题,理事会对议题和当前重要问题开展讨论并形成报告,环保部长会议对理事会报告进行审议和批准。参见《德国如何防治土壤污染?》一文,中国环境报2012-08-14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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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42号)[DB/OL]. (2011-12-20)[2011-12-20].http:∥/zwgk/2011-12/20/content_2024895.htm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2013〕7号[DB/OL].(2013-01-28)[2013-01-28]. http:∥/zwgk/2013-01/28/content_23208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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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uropean Commission.Soil Environment[DB/OL].(2012-11-27)[2013-1-17].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soil/index_e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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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秦天宝.德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与实践[J].环境保护,2007(5): 68-71.

[14] Federal Law Gazette 2009,part I,no.51,p.2542ff[EB/OL].[2013-10-17].http:∥bmu.de/fileadmin/bmu-import/files/english/pdf/application/pdf/broschuere_bnatschg_en_bf.pdf.

[15] Caroline Schill. German soil legislation and landcare in Australia and Germany lessons learned for effective soil conservation in Iceland[J].Garoarsholmur Project,Reykjavik/Husavik, 2011(6):1-27.

[16] Prager K,Hagemann N,Heyn N,Schuler J.Incentives and enforcement:the institutional design and policy mix for soil conservation in Brandenburg (Germany)[J].Land Degradation and Development,2011,22(1):111-123.

[17] 陈 伟,夏保强.“刮骨疗毒” 土壤污染治理困局待破[N].经济参考报,2012-06-14(5).

[18] 王树义.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几点思考[J].法学评论,2008(3): 73-78.

关于环境保护的实践报告范文5

关键词:环境监理现状必要性工作内容

1 环境监理的概念

工程环境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通过工程环境监理的方式,代表业主进行的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与整个施工组织管理紧密结合。

环境监理制度是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等文件的要求通过第三方环境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施工期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管的管理制度,是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补充,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具体体现。

环境监理一般由具有环评资质并同时具有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由环保专业人员为主进行组建,并以市场化的公开招标形式确定建设项目的具体监理单位,为业主提供建设项目从环评到验收的全过程环境管理服务,确保工程顺利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2 环境监理发展现状

为适应加入WTO新形势下环境管理的要求,贯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控制施工阶段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逐步推行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制度。2002年10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汇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等六部门联合了《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要求青藏铁路、西气东输管道工程、岷江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等13项建在生态敏感区、对生态环境影响突出的国家重点工程实施环境监理试点工作。

通过13个试点工程的环境监理实践,并借鉴国外经验和工程监理经验,国家环境保护部提出了《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办法》及其配套的《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指南》等指导性文件,逐步摸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监理模式,以使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化、规范化,并在国内全面开展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

当前,我国在推行环境监理制度方面进行着积极的探索,部分省市、行业部门已将环境监理作为环境管理体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2004年,交通部发出了“关于开展交通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交环发[2004]314号),决定在交通行业内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并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工程监理管理体系。

深圳市于2006年8月颁布的《深圳市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环境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项目施工过程中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破坏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施工进行现场检查;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是工程环保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为强化建设项目施工期的达标排放和生态保护工作,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体制,辽宁省全力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于2007年印发了《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未委托环境监理即开工建设的,由有监督管理权限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止建设,对未按规定提交环境监理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竣工环保验收。2010年6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同意将辽宁省作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省份。2011年3月,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了《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

近几年,国内大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如金沙江溪落渡水电站,雅砻江锦屏一级水电站、锦屏二级水电站、官地水电站,大渡河长河坝水电站等全面实施了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在水电工程建设期间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有效控制和降低了因工程建设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对国内类似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3 实施环境监理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两项制度始于20世纪70年代,管理工作的两个重点是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和竣工验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后、“三同时”竣工验收之前的施工阶段,没有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未能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实行有效的环境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未引入环境监理机制,主观上存在“重审批,轻管理,忽视过程监督”,客观上导致施工阶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突出,因此,建设项目施工期引入环境监理机制加强环境管理势在必行。

工程建设项目引入环境监理机制,可以使环境管理工作融入到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变事后管理为过程管理,变政府强制性管理为政府监督与第三方服务和建设单位自律相结合的管理,同时也是我国工程建设健康发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

4 环境监理的工作目标

国内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目标主要体现在:

(1)依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通过环境监理工作,控制施工期不利环境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群健康,确保建设项目环保设计文件及审批意见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将施工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控制在区域环境可接受的范围内,促进工程顺利建设。

(2)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宣传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环保知识,增强工程参建单位环境保护意识,明确环境保护责任,提高环保工作水平,确保工程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3)形成真实反映管理工作过程和环保措施落实的规范完整的监理资料,为工程的环保验收提供依据。

5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见以下框图:

6 环境监理内容

环境监理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审核工程设计和招投标文件中相关的环境保护措施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要求;二是严格按照监理工作“三控两管一协调”的方法,按照工程环境保护的设计方案,在施工阶段做到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使工程改善环境的设计方案(或措施)通过环境监理得到全面落实。环境监理的具体内容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控制、野生动植物及生态环境保护、人群健康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工作管理等。

对环境监理的具体工作要求是:

(1)建立健全环境监理组织机构,编制环保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推动和协助建立包括业主、工程监理、承包商三方在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2)对环保专项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及其维护管理进行监理,根据合同要求对非直接监理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环保工作进行效果管理。

(3)负责专项环保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管理环境监理工作过程资料。

(4)制定环保检查制度,对施工现场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行为和方法,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或发出整改指令。

(5)定期召开环保工作例会,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现场存在的环保问题。

(6)定期向业主以书面形式提交环境监理工作报告。

(7)协助业主按国家规定完成环保措施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

7 环境监理的方法

环境监理的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1)监理旁站:监理旁站是指环境监理对工程施工阶段可能出现环境问题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踪的监督活动。

(2)日常巡视:这是一种流动的检查方式,环境监理对工程的环境项目实行巡回检查,如环境空气污染、噪声防治、废水处理等。

(3)定点监理:每逢一固定时间监理各指标的执行情况。

(4)监测:根据施工区环境保护需要,开展环境监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例如利用现场可靠的监测资料,或利用遥感信息技术如卫片、彩红外航片等进行目视解译和计算机分析,宏观监控环境问题,如水土流失、水源污染和生物影响等,为环境监理工作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5)例会及专题会议制度:按固定时间(如每月)召开施工区环境管理会议,进行总结,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对某些环保重大问题召开相关专题会议。

(6)定期报告制度:要求承包商定期向环境监理提交环境保护工作报告;环境监理定期向业主提交环境监理报告及相关工作总结。

(7)签发指令:环境监理工程师通过签发指令文件(如通知单、便函等)指出工程中出现的各种环境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

(8)工作建议:环境监理通过向业主提出工作建议的方式,指出工程中可能出现或已经存在的,合同授权范围外环境监理不能直接处理的环境隐患,提请业主及时处理。

8 结语

环境监理工作在国内环境管理领域中是一种新的管理方式,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监理工作存在许多不成熟的地方,推行环境监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过程控制难的问题,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补充。因此,实行环境监理制度是加强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

实践证明,环境监理在工程建设期间具有重要作用,降低了工程建设给生态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工程建设期引入环境监理机制,保证了工程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全面实现。

参考文献:

关于环境保护的实践报告范文6

[关键词] 循环经济 环境会计 信息披露

随着我国循环经济战略的提出,急需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促进环境的改善,实现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然而在我国,环境会计报告的起步较晚,理论与实务的研究和探讨还有待加强。随着我国循环经济战略的实施,环境会计信息将成为企业持续经营、业绩评价和外部投资者投资决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信息。面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外部压力,我国企业现行的财务报告体系由于偏重反映经济受托责任,忽视了对资源环境受托责任的反映,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对企业资源环境会计信息的需求。从我国的企业会计实务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绿色支出和绿色负债不断增多,但这些支出、负债在企业年报中大多没有反映。因此,在各行各业都在为实施循环经济战略而努力的大潮中,如何披露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源环境影响就成为我国会计界和企业界必须面对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循环经济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新的挑战

随着循环经济战略的提出,资源环境问题已成为我国的一个热点问题,社会各界都在寻求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方法。会计行业也在积极投身于循环经济的实施,积极探索如何建立和完善与社会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会计理论随着会计环境特别是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化的,循环经济战略的提出对传统会计披露造成了新的挑战。

第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就是要求企业组织相应的环境会计核算,充分披露企业的环境信息,促使企业在提高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环境保护。循环经济要求的是物质闭环流动的经济,它不是简单地将环境等资源纳入会计报告,它对资源利用的效率更高,对污染物的排放程度更低。可见,在循环经济中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应该着眼于资源的循环使用,也就是资源的利用效率问题。

第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主体是指会计工作为之服务的特定对象。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主体包括企业实体本身和周边环境要素,它虽然能够将企业置于社会监督之中,但是还不能约束企业对环境资源的过度使用。在现有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主体的假设下,企业往往通过粗放式地使用自然资源而取得较好的当前经济效益。企业多从眼前的利益设想,要求以当期收入抵减当期支出有所盈利。而循环经济不仅要求短期盈利,还要考虑长远的利益,即会计信息披露主体假设要作纵向拓展。

第三,会计原则是确认和计量会计事项所依据的规则,对会计核算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现行环境会计的一般原则有:传统会计的十三个原则、政策性原则、社会性原则、推定原则和最小差错原则等。在循环经济中,更多的信息是非货币性的,它们不能纳入账务体系,只能作帐外的披露,如资源利用率、废品回收率等指标,这就要求我们充分地披露这些相关的信息;资源的利用是循环经济中比较受关注的方面,而现有的环境会计中没有关于资源“循环利用”的原则;要搞好循环经济,就要对生产过程实施实时的监控,现行的环境会计体系也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因此,有必要对环境会计的原则进行扩充。

第四,现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会计循环过程及内容不完整。例如,将排污费笼统地计入管理费用,将临时性或突发性的环保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将新投资项目的环保设施支出计入了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中等等,即关于环境保护、资源回收再利用等经济业务的核算还没有单独立账,这方面的信息还比较零散、不系统。具体而言,没有将涉及资源环境的经济业务作为会计要素加以正式确认。例如,没有将资源环境按资产要素确认,从而造成企业对自然资源的无偿占用,经济增长指标不能如实地反映经济发展速度,夸大了企业的效益和国家的繁荣程度;没将企业应承担的环保社会责任按负债要素确认;在所有者权益要素中没将环境资本列进;没将资源成本列作费用要素确认;没将环境收益列入收入要素确认;对环境利润更是缺少必要的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现行会计信息披露没能将环境带来的经济问题纳入会计核算体系,因此,在会计计量方面缺乏对环境会计对象的有效计量,集中反映在没能用会计计量反映和控制环境资源耗费和补偿情况。

所以,现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已不能满足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只有通过完善环境会计的信息披露,才能把维护生态平衡,优化生态环境等问题当作反映和控制的对象,引导和监督企业通过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去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协调企业与资源环境的关系,更好地实施循环经济。

二、循环经济下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与国外循环经济下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实践相比,我国循环经济下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还处于初级阶段。由于缺乏法律规定和有关指导,我国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行为很不规范。根据有关实证研究结果,我国循环经济下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企业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比例失调

在国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的形势下,部分企业自发地通过定期报告提供环境会计信息,申明企业的环境保护意愿,甚至强调将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企业的战略目标之一。总的来看,我国企业通过年度报告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比例还相当低,重污染企业的披露比例一般也不超过60%~70%。

2.披露的内容简单

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可分为货币性信息和非货币性信息两部分。货币性信息主要体现在环保投资、排污费、绿化费、财政拨款和补贴等方面;非货币性信息主要体现在国家环境要求、企业环境政策和环境保护取得的成绩等方面。我国企业缺乏系统的环境管理体系,对环境影响、环境成本和环境绩效缺乏有效的量化标准,是造成我国循环经济下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简单粗糙的直接原因。

3.披露的方式混乱

从披露的方式看,环境会计的披露方式多种多样。环境信息的披露主要包含在年度报告、内部工作会议记录、会计报表附注、董事长报告或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目前还没有一种占绝对优势的披露形式。虽然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力度逐年加大,但是披露的内容过于简单,信息披露方式也不统一,环境信息披露的整体状况比较差,远远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三、对我国循环经济下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在分析我国循环经济下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后,结合国外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建立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下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体系。

1.尽快制定环境会计准则和健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会计准则是会计工作的标准和准绳,因此制定环境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对于规范和推广环境会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在现有环境和会计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健全的环境会计准则和制度以及更为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准则,使环境会计有法可依,使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有统一的标准。像丹麦1995年通过了《绿色帐户法案》,并要求大约1000家公司年度环境报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第92号专门会计报告对环境成本、环境负债的披露问题做了规定,提供了公司对低范围损失预计的确认等标准,对上市公司提出了强制性的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我们应该采取的做法是:首先,应完善《会计法》,将环境会计核算、监督列入会计法,以法律形式确定它的地位和作用,这是将它付诸实施的最强有力的手段。其次,要尽快制定环境会计准则和有关制度。将涉及环境的内容列入会计要素,扩充报表体系,成为必须披露的内容,防止有关部门和企业的短期行为。最后,设立环境会计制度,即依据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有关环境原则设计会计制度,使环境会计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分为三个层次:强制性披露,自律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其中,强制性披露处于最基础的地位。因此,在初期,应当通过立法方式,制定要求企业强制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披露所承担的环境责任,统一规范环境会计核算的对象及披露形式,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企业自律性信息披露,进而达到自愿披露环境信息的程度,增强环境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

2.环境会计报告应采取主表加附表的模式

由利益相关者对环境会计信息的不同需求可以看出,企业既要披露环境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同时也要披露企业带来的环境影响方面的信息。但是不同的信息需求者对信息的侧重点是不同的,为了便于他们的阅读,信息的披露应采取主表加附表的方式,即将第一类可以用货币量化的环境会计信息采用非独立报告的形式包含在现行财务报告中,同时将第一类和第二类不可用货币计量的环境会计信息采用独立报告的形式集中在一张会计报表中,作为三大报表的附表。非独立的环境报告包含环境成本、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等等,它涉及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费用支出等等项目,可以分别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中增加一些和环境信息有关的科目来披露有关的环境会计信息;独立的环境报告作为三张主表的附表。作为环境会计报告主表中最主要的资产负债表中,应根据环境会计信息增设科目,具体披露情况如下表:

3.信息披露应采用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相结合的方式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重点在于向环境会计信息使用者充分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企业财务报告的作用主要有两个:一是向现在的和潜在的投资者、信贷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现时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理财过程的财务信息;二是向上述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制定决策的非财务信息。因此,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应采用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相结合的披露方式。

财务信息以数据方式表现,反映企业环境保护方面的会计信息。这些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环境保护的成本信息,环境保护的收益信息,非经常性环保支出,企业的环保资产,环保负债等。

相对于财务信息而言,非财务信息是指以非财务资料形式出现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各种信息资料。企业环境会计信息中的非财务信息的主要通过关于环境保护信息的附表进行披露主要内容有:

(1)环保法规执行情况。包括:“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即对于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情况,即对即将建设或己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对于不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是否进行了改建或停建;排污许可证的取得情况及交易情况。

(2)污染物处理工艺使用情况。包括:处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的措施与效果,即采用了哪些设备和工艺,除去了哪些污染物,处理量是多少,最终排放的污染物是否超标。

(3)节能工艺使用情况。包括:企业为减少耗用稀有及不可再生资源的措施与效果,即企业为减少稀缺资源的耗用而采用了什么样的工艺流程。

(4)循环系统使用情况。包括:污染物回收利用情况;中水回流情况,如中水回流用于绿化带的灌溉。

(5)环境保护指标。包括资源耗用指标,资源耗用率二资源投入额/总产值;污染物排放指标,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二污染物排放总量/总产值。

(6)内部环保人员情况。包括:企业对职工的环保培训;企业对从事环境治理、环境监测、环保工艺研发的人员的安排情况。

环境会计信息反映的是与企业的环境污染、环境保护相关的会计信息。这就要求环境会计信息必须与环境污染、环境保护相关。而企业与环境污染、环境保护相关的主要分两个环节,即环境污染的预防和环境污染的治理。因此,这些信息可以从环境污染的预防和环境污染的治理两个方面来看。环境污染的预防主要在于源头,企业进行环境污染的预防主要可以通过购置环保节能型材料、设备,研发、改造环保工艺,投资环保项目等进行。环境污染预防的会计信息主要反映的是企业环境保护的成本、收益信息和环保资产。环境污染的治理主要在于生产过程中,企业进行环境污染的治理主要可以通过增设“三废”循环利用系统、“三废”处理装置等进行,对于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还可以通过缴纳排污费、罚款等进行。环境污染治理的会计信息主要反映的是企业环境保护的成本、收益信息、非经常性的环保支出、环保资产和环保负债。

综上所述,环境会计信息是适应社会和时展的产物,我们应在了解和借鉴国外环境会计的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研究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循环经济模式下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模式,使得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通过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完善,实现环境资源的损耗和补偿的良性循环,实现我国循环经济下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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