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健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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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管理制度

医疗保健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医疗保险;制度设计;政府责任

 

一、建立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背景

改革开放特别是1990年以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为公共政策与社会政策议程的核心议题 [1]。2005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医疗体制改革的评价与建议》报告中“改革不成功”的结论引发空前未有的社会反响,医疗体制改革问题引发整个体制改革与发展模式的争论。令人欣慰的是,社会各界包括卫生系统从业人员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面临的体制性与结构性问题已有广泛的社会认同。

1.国际背景。当前,全球化发展进程加快,尤其是全球卫生服务体系发展的普遍趋势,探索世界各国卫生服务发展的共同规律,参考借鉴工业化国家卫生政策框架设计的历史经验,建立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已成当务之急。19世纪末期,德国俾斯麦政府率先在世界上建立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制度,二战以后欧美“福利国家”体制形成,英国为代表的国民健康服务制度(nhs),德国为代表的医疗保险制度,加拿大为代表的全民健康保险制度,北欧各国为代表的福利性、普及性和综合性全民健康保障,美国为代表的分散化管理和市场取向的健康保险制度,各种各样制度模式并存共生[2]。1956年,日本石桥湛三内阁提出普及性国民健康保险制度框架,并于1958年颁布国民健康法,经过四年国民健康保险普及运动,1961年日本建立覆盖全国100%全民健康保险制度 [3]。1989年,韩国政府建立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几乎100%的公民都享受不同类型的保险。需要强调的是,韩国政府既将“健康和医药卫生服务”包括在社会福利制度范围内,又将就业服务、住房、社会保障(主要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服务)、妇女发展界定为社会福利 [4]。1983年,新加坡政府建立全民保健储蓄计划,为全体国民提供强制性、储蓄性健康保险计划,全民保健储蓄计划与健保双全计划、保健基金计划三足鼎立,构成全民性健康保障制度 [5]。1995年,中国台湾地区建立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大大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改善公民健康状况,台湾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经验证明,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是解决健康不公平的最好方法 [6]。2001年,刚刚经历亚洲金融危机的泰国政府实施著名的全民健康保险计划,又称“30铢计划”,最终实现医疗保障覆盖95%以上人口的政策目标,标志泰国进入全民健康保障制度时期 [7]。实践证明:全民医疗保险和全民健康保障制度是人类社会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的共同规律。这种普遍性发展规律同样适用于中国,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是中国社会的发展趋势。

2.国内背景。改革开放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政府建立公费医疗、劳动保险医疗、合作医疗制度,某种程度上建立覆盖城乡所有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尽管这种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是低水平,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普及性医疗保障制度,极大地改善了中国人民的健康状况,提高了生活质量[8]。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社会现代化、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转型、全球化浪潮与人们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的转变交相呼应,社会矛盾冲突加剧,当代中国社会最主要的社会矛盾仍然是落后生产力与不断满足人民不断提高的物质文化需要之间的矛盾,特别是人们迅速觉醒的身心健康需要与落后医疗服务体系的冲突[9]。社会现代化风险、社会结构转型、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社会利益关系调整、价值观念冲突等都集中体现在医患关系中,医患关系结构性紧张状况呈现明显的上升、加剧、恶化趋势 [10]。

目前,在中国卫生服务总费用的构成来源和筹资渠道之中,来自家庭和个人自费的比例过高,严重抑制个人的医疗消费,“有病不就医、应就诊未就诊、小病拖、大病扛”的现象普遍[11]。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不仅可有效降低健康不公平问题的产生,极大提高公民利用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又可以提高公民的疾病预防、维护健康的综合素质意识,改变传统的生活方式与价值观念,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降低健康的危险因素,改变不文明的行为习惯,改善生活状况。总之,中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仅需要宏观整体战略思考,更迫切需要卫生改革的政治意愿、政治承诺和政治智慧,迫切需要医学哲学与公共政策视角,因为无论是改变疾病性质、及时回应变迁的社会需要、改善全体公民的生活质量与

健康状况,还是将卫生政策提高到“国策”地位,目前最迫切需要的是政府的政治承诺和政治智慧[12]。

二、对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

1.政府定位和责任。首先做一个比较,印度政府对医疗的投入虽然有限,但大多倾向于穷人,而中国政府投入虽然并不少,但是并没有平衡地区差异。近年来,中国的医疗支出持续增长,总医疗支出占gdp的比例从1998年的4.7%上涨到2003年的5.6%;而印度的医疗支出占gdp的比例却逐年下降,从1998年占gdp的5.2%下降到2003年的4.8%。在政府医疗支出方面,中国的政府医疗支出占总医疗支出的比例要高于印度,而中国的下降趋势要大一些。在个人医疗支出方面,中国的个人医疗支出占总医疗支出的比例要比印度低,但是上升趋势比印度明显。

中国政府在医疗方面的投入相对印度而言是较高的,然而,印度在世界卫生组织的绩效排名中,在资金筹资公正性方面能够排四十二至四十四位,原因是印度政府将有限的政府投入公平地补给最需要医疗服务的需方,卫生补贴和社会保障的主要受益人是贫困及弱势群体。而中国的政府投入和社会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城镇居民,没有像印度那样的免费医疗系统。中国政府卫生支出的一半以上都投入城镇医疗保险,对医院的补贴也大多流入城市医院,越富裕的省份得到的有关医疗的财政转移支付越多,这些现象都造成高收入、城市居民、富裕地区在医疗卫生体制中受益越多。

笔者认为,建立中国全民医保的同时,政府还应该积极引导私人部门的合理介入,使其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政府还可以委托社会自治机构进行合法化管理,政府依法进行监督与管理。这些都是我们在理性分析国情和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今后制度设计中十分必要的参考依据。

2.各主管部门权限。目前,中国卫生、劳动保障等几个部门对医保都有相当权限的管理权,中间扯皮的现象在所难免。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能否“三保合一”已经成为很多关注的问题。近年来,城镇退休职工异地无法使用医保等问题普遍存在,给群众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特别是参保者在看病和报销时,会遇到相关部门中间扯皮现象,让一个部门来管理,问题就会得到解决。如果成立了统一的管理机构,卫生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就不会出现交叉管理情况,医院里的医保信息化管理设备也不需要重复建设。这样,就理顺了医疗参保机制,保证了居民顺利就医[13]。

以加拿大为例,加拿大国家医疗保险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联邦政府卫生部及各省政府卫生部对卫生事业和医疗保险事业实行一体化管理。一方面,联邦政府承担的费用并不通过中央下拨预算,而是把个人联邦所得税的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直接由省政府截留。另一方面,省卫生管理机构按规定对各省卫生事业进行调控与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掌握着加拿大大部分卫生保健资源,因而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省级部门每年都与省医生协会进行谈判,制定医生所提供卫生服务的价格、固定资产支出水平及医院年度总额预算[14]。此外,加拿大医疗机构主要有大学医院和各省综合医院,地区医院以及社区医院这三种基本类型。尽管联邦政府所管理的医院也为政府所有,但被各地方政府单独列为一类[15]。针对中国的实际,界定各主管部门的权限对发展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意义重大。

3.制度设计公平性。公平就是讲个人和团体之间的差异尽可能地小,对每个人一视同仁,对待人们是无歧视和无差异的,这是笔者对公平的理解。2000年6月19日,世界卫生组织53届卫生大会发表了《2000年世界卫生报告——卫生系统:改善绩效》,全球191个成员国国家卫生系统的业绩做出量化评估后,对这些国家的卫生绩效进行了排名,中国在“财务负担公平性”方面,位居尼泊尔、越南之后,排名一百八十八位,倒数第四,与巴西,缅甸和塞拉利昂等国一起排在最后,被列为卫生系统“财务负担”最不公平的国家之一。不管这个统计结果用的是何种口径,我们都不难看出,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的确在很大程度上有失公平。

在全民医保的制度设计时,要确立“建立和完善制度,制度覆盖人人;加快扩面,绝大多数人能够参保”的基本原则。确保制度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社会化服务的有效实施。对于公平性而言,这里说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平,不是缴费水平的公平,不是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也不是解除用人单位和个人责任的公平。

笔者认为,全民医保制度的公平性问题至少包括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追求给付水平的公平;二是追求服务可及性的公平。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本身不仅可有效降低健康不公平问题的产生,极大提高公民利用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又可以提高公民的疾病预防、维护健康的综合素质意识,改变传统的生活方式与价值观

念,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降低健康的危险因素,改变不文明的行为习惯,改善生活状

况;反过来,健康状况的改善和公民综合素质的提高又会为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奠定社会基础。

4.全民医保保险对象。曾经有学者设想,可以将人口划分为具有共同特点的三个群体:一是学龄前儿童及处于不同受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不含在职受教育者);二是城镇居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城镇未就业人员);三是农村居民[16]。

第一,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笔者认为,应该先考虑设立住院医疗保障制度。对于这部分人群,可采取家庭和政府分别缴费的方法。地方政府也应该本着公平原则给予一定补贴。对城市尤其是农村贫困地区,贫困家庭的本项支出,则可考虑另由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城镇居民。中国现有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覆盖大多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最大的难点是灵活就业人员、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以及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这部分人群参保意愿强烈,但个人缴费能力有限。可喜的是,劳动保障部已在2006年出台了有关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农民工参保的政策,并将困难企业和国有关闭、破产、改制企业的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大多数省市在贯彻此项政策的同时,将医保覆盖面继续扩大至更多社会群体,如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以及低保户、残疾人等。对城镇无缴费单位的老人和个人无支付能力的群体,则应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另行安排资金。

第三,农村居民。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从制度本身来看,它应该能够减少农民自身负担的医疗费用,提高他们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由于中国现阶段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较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之间的财政能力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较大。有学者认为,可在现有模式的基础上,按农村所处的发达地区、较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建立具有不同保障水平的、可逐渐发展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模式。这一做法的好处在于体现了公平性、差异性和可持续性,有利于实现城乡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

5.全民医保体系架构。在充分考虑到国情因素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尽快建立起“全民医保”的基本构架,即“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障—大病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四个层次,尽管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内部结构参差不齐,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医疗保险待遇也有所差异,但却可以在现有条件下,做到使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发生疾病时有制度保障,尤其是身患重病时有所依靠。因此,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中国一定时期内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最佳选择。在“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上,应确立政府是医保支出的主要的承担方地位;而对于超出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项目与开支,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或者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解决,参保人员自愿选择[16]。笔者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在总结、调研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全民医保”方案进行研究和论证,尽早出台,加快实施。当“全民医保”成功实施之日,“公平、正义、共享”的理念才可能真正意义地实现,这无疑将有利于尽快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最终目标。

三、结论

全民医疗保险制度能够有效地预防疾病,抵御疾病风险,降低公民的疾病负担,医疗保障制度能够顺利发挥社会稳定的“社会安全阀”重要作用,这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巨大历史贡献。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建立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是政府职能转变和创新社会管理模式,要确定卫生政策的“国策”地位和明确界定医疗服务在国家宏观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使全民医疗保险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民福利制度的基本途径,最大化发挥政治智慧的作用[17]。

总之,我们的战略目标就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度安排,实现医疗保障的社会公平,满足国民多样化的基本医疗服务保障需求,向全国统一的国民健康保险制度发展,不断提高保障程度,增加保障项目的多样化,切实提高国民的健康水平,建立公平、普惠的国民健康保险制度[1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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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roemer.m.i.national health systems of the world [m].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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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韩民国.韩国简介[m].汉城:海外公报馆出版,1994.

[5]李旭东.新加坡的医疗保险制度[n].学习时报,2006-11-22.

[6]江东亮.通过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来解决卫生不

公平[eb/ol].人民网,2006-10-26.

[7].泰国:人人受益的“30铢计划”[j].世界知识,2006,(17).

[8]黄树则,林士笑.当代中国的卫生事业[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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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刘继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务社会工作的专业使命[j].中国医院,2005,(9).

[11]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分析报告[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4.

[12]世界银行.投资于健康[m].北京: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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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牛钟顺,张晓乙.加拿大医疗保险制度政策分析与改革取向[j].国外医学,1999,(2).

[15]李国鸿.加拿大医疗保险模式及其发展评析[j].国外医学,2005,(1).

医疗保健管理制度范文2

部长

陈竺

二九年五月一日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科学、准确,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章设

第五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第六条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二)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第七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主要包括:网站类别、服务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内容分类(普通、性知识、性科研)、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主办单位名称、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及简历;

(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证明文件;

(五)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六)网站对历史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七)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八)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证医疗保健信息来源科学、准确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八条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予以同意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公告,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十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中审核同意的项目;

(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办单位的基本项目;

(三)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有效期2年。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向原审核机关申请复核。通过复核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

第三章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内容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健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对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链接的信息负全部责任。

不得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不得虚假信息;不得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非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上储存和处理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注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并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登载。

不得夸大宣传,严禁刊登违法广告。

第十四条开展性知识宣传,必须提供信息内容的来源,并在明显位置标明。信息内容要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审核把关,确保其科学、准确。

不得转载、摘编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不得以宣传性知识为名渲染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的内容;严禁传播内容。

第十五条开展性科学研究的医疗保健网站,只能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

严禁以开展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内容。综合性网站的预防保健类频道不得开展性科学研究内容服务。

第十六条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登载的新闻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登载的药品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显著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的编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主办单位提供的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开展审核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日常监管:

(一)开办医疗机构类网站的,其医疗机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提供性知识宣传和普通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是否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资格,是否超范围提供服务;

(三)提供性科学研究信息服务的,其主办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违规向非专业人士开放;

(四)是否利用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的名义传播内容,是否刊载违法广告和禁载广告。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上网用户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上网用户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予以改正;对超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责令其停止提供。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和监督管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通报同级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已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提出监管处理意见,并移交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

(二)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的;

(三)未在网站主页规定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书编号的;

(四)提供不科学、不准确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借开展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违规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意见的,原审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

医疗保健管理制度范文3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不断深化宣传教育,强化规范管理,以查处“两非”案件为突破口,建立和完善宣传教育、利益导向、源头监管、规范管理等整治“两非”工作机制,形成党政主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通过综合治理,使男女平等观念深入人心,逐步消除“两非”行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二、治理重点

治理的对象是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药店、无证B超窝点和各种“两非”行为等,活动的主体以各乡镇及公安、计生、卫生、药监等部门为主,各相关单位紧密配合。

(一)强化宣传

1.设置有关禁止“两非”内容的固定标语,各单位要在主要路口、人员密集场所等显眼位置刷写标语2条以上,每个村(居)要在主要路口刷写2条以上。每一个医疗保健单位、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每一期宣传专栏必须有禁止“两非”内容。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在超声诊断室、染色体检测室、药房(库)、妇科、产房等工作场所,统一设置有关禁止“两非”的醒目标志。

2.各乡镇、区直有关单位在开展专项行动期间,举办一次大型宣传活动。可采取文艺演出、专题讲座、知识竞赛、踩街游行等宣传方式,开展丰富多彩的特色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3.设立有奖举报制度,开通“两非”举报电话:,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两非”线索。各乡镇也要开通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对举报属实的个人给予1万元奖励。

4.进一步落实计生优惠政策,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给予农村纯女计生户更大的优惠,让他们政治有地位,经济得实惠,生活有保障。要通过利益导向,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整治“两非”专项行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出生人口性别结构问题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管理

1.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

一是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各医疗单位在为产妇分娩接生时,必须核实产妇身份证,经身份证阅读器验证及电脑储存产妇信息,按规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保存好存根联、分娩接生登记簿、出生证发放登记等有关资料。

二是终止妊娠手术实名登记。各医疗保健机构、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在落实终止妊娠手术时,必须核实孕妇身份证,经身份证阅读器验证及电脑储存孕妇信息,有两名医护人员在场施术并签字,并保存好登记簿、电脑储存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是孕妇超声波检查实名登记。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怀孕14周以上(含14周)的孕妇进行超声波检查时,必须核实孕妇提供的身份证,经身份证阅读器验证及电脑储存孕妇信息后,方可实行超声波检查。在场两名医护人员、孕妇必须共同签字或盖手印确认,并保存好电脑储存信息及登记簿等有关资料。

2.严格规范B超使用管理制度。各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必须制定B超使用管理制度,实行专人管理并定岗定责。超声诊疗工作场所应当张贴从事超声医学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称,公布本单位和公安、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必须在规定的执业场所开展超声检查,除经批准开展义诊活动工作外,不得随意改变超声诊断工作场所,并严格按照超声检查的管理制度进行超声诊断。严禁进行超声流动检查或将超声诊断仪借外单位及他人使用行为。

3.严格落实防疫、接生登记信息共享制度。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执行信息统计、报告、通报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沟通。要按照《省病历书写规范》要求,认真记录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并发症的原始资料,认真填写新生儿出生、死亡和预防接种等登记表,按时上报主管部门;按照《预防接种管理规范》要求认真记录接种对象的接种卡、接种证等相关资料。记录项目要真实、完整,故意漏、错项,造假、谎报和瞒报,视为出具虚假证明行为,依据《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每月10日之前向计生部门通报上个月接生登记信息;要严格遵守信息通报工作制度,适时向计生部门通报住院分娩、终止妊娠、孕妇B超实名登记情况。开展助产技术以及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单位,要及时收集14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信息,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区卫生局、区人口计划生育局。

4.严格落实手术报批制度。

一是对孕14周以上出现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胎儿患严重缺陷、或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必须查验并保存受术者由省卫生厅指定的有产妇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产前诊断结果或市病残儿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医学鉴定证明方可施行。

二是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可以根据诊断结果及时实施手术,或由医疗单位出具的有三名相关学科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医师签署的“确需终止妊娠”医学诊断结果后,经科主任、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手术后48小时内向区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报告。

三是对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已婚者必须查验并收取其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证明》(并由乡镇级计划生育机构的人员陪同,陪同人员需出示计生办证明,同时在手术单上签字负责),出示身份证原件并登记身份证号码后方可实施;未婚者必须查验能证明其未婚的证明材料(如户口本和未婚证明等)并收取复印后方可实施。

四是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终止妊娠手术。对特殊情况医学需要住院分娩、终止妊娠、B超的,必须报告院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科室主任确认签字后方可施行,并于24小时内通报区卫生局和人口计生局,同时报送B超检查(急诊)、住院分娩、人工终止妊娠孕妇无法提供有效证件情况登记表至区卫生局、区计生局、本单位医务科备案备查。

5.加强孕情跟踪管理。

一是各乡镇要组织计生专干、计生管理员对近三年持《生育服务证》对象生育情况全面清理登记,重点排查孕情非正常消失对象。

二是对持二孩生育服务证的对象,实行全程跟踪访视,凡“双查”发现有孕的,指定包组村干部为孕情服务跟踪责任人。凡发现持证怀孕对象孕情不明原因消失的,或发现擅自引产,要在24小时内报告区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计生局),并协助调查取证工作。

三是村计生管理员及时做好登记,每月5日之前汇总上报上一月孕情跟踪服务落实情况,乡镇计生办每月10日之前汇总上报区计生局。

四是对主体合法未领证人员怀孕14周以上的,不予终止妊娠,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生育服务证》;发现持证对象孕情非正常消失的,属二孩的取消生育服务证;对持证育妇超过预产期一个月未申报出生的和孕情检查结果与实际相差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落实责任

开展打击“两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公安、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是专项治理的主要部门,要切实发挥主力军作用,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落实信息通报制度、联合执法制度,真正形成齐抓共管、联合治理的工作局面。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部门职责,支持配合全区打击“两非”专项整治活动,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做出积极贡献。

1.计生部门

一是要扩大宣传。加大《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宣传,组织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加强对《规定》的学习,要做到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与工作相关的《规定》内容和条款。要加大打击“两非”案件的对外宣传力度,形成舆论压力;同时,加大宣传倡导,改变生男好的观念。

二是要强化协调。人口计生部门虽然不是打击“两非”工作的主体单位,但是做为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协调联合工作,应当主动做好乡镇及公安、卫生、药监等部门的牵头联系和工作信息的沟通工作。

三是要落实保障。人口计生部门、计生协会要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给予农村纯女计生户更大的优惠,让他们政治有地位,经济得实惠,生活有保障。要通过利益导向,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整治“两非”专项行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出生人口性别结构问题的良好氛围。

2.卫生部门

一是要大力宣传《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均要悬挂《规定》的全文和“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的警示牌,且要做到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与工作相关的《规定》内容和条款。

二是要加强B超市场整治工作。首先要对所有购买、使用B超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是各级医院、个体诊所。其次要对所有从事B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逐个登记审核,建立档案,加强管理。对所有B超从业人员实行严格资质审定和持证上岗,签订岗位责任书。严格落实实名制,对所有使用过的B超进行病历检查,实行全程监控。最后要严格技术准入,建立健全对利用超声、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实行定点、定人、审批鉴定制度。

三是要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个体诊所从事计划生育手术行为;查处医疗机构施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督促各医疗机构进一步完善《执业资格认证》、《B超使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定点人工终止妊娠和审查登记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定点孕情管理服务制度》、《定点住院分娩制度》、《出生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制度上墙、警示牌制度》等制度,规范执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建立健全打击“两非”的工作长效机制。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监管,集中开展计划生育药品和器械清理整顿活动。调查清理终止妊娠药品量批发企业、零售药店,依法查处非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行为,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管理、监督制度,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禁止药品生产、批发商家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终止妊娠手术资历格的机构和个人。

4.公安部门

在打击“两非”工作中,公安部门要起牵头主导作用,要牵头组织会同乡镇、卫生、计生、药监等部门开展打击“两非”联合检查执法工作,负责“两非”案件的侦破;采取有力措施,对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严厉打击。

5.检察院

要及时协助公安部门对“两非”案件当事人进行审查,主动配合人口、卫生等部门,依法打击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

6.法院

要加强执行力度,及时对“两非”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对非法行医者坚决进行严惩。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例会制度

为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必须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时召开一次领导小组工作会议,通报阶段工作开展情况,交流整治“两非”工作经验,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二)强化协调联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各职能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特别是要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工作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集中力量攻坚克难,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及重点场所、重点案件的查处力度,确保工作全面推进取得新突破,新进展。

(三)强化责任落实,严格兑现奖惩

1.对整治“两非”专项行动成效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开展工作、查案办案能力突出且成效明显的个人,在组织考察人选时给予优先推荐。

根据工作实绩并组织乡镇及相关部门测评,对工作认真落实到位的,设立“贡献奖”、“落实责任奖”给予奖励;每完成吊销医师执照1例或完成案件侦破做出刑事处罚1例的部门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专案组查处“两非”案件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达到吊销执业医师资格证以上标准的,每查处一件,每名破案人员按三等功标准给予奖励;对查获取缔黑B超窝点的,每查处一件,对每名破案人员给予嘉奖。因非法出售药物达到吊销药店营业执照或吊销药店医师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每查处一件,对每名破案人员给予嘉奖。

2.在落实实名制工作中,发现故意不登记1人次的给予经办人扣除一个月绩效工资;2人次的给予经办人员待岗一个月并扣除半年绩效工资,科室负责人扣除三个月绩效工资;3人次的给予经办人员、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效能问责”并扣除全年绩效工资;4人次及以上的给予经办人开除或解聘处理,科室负责人给予免职,分管领导给予降职,单位主要领导给予党政纪处分,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3.民营医疗机构落实实名制工作中,发现故意不登记1人次的,定点医保、新农合业务暂停一个月整顿;发现2人次的,定点医保、新农合业务暂停三个月整顿;发现3人次的,定点医保、新农合业务暂停一年整顿;发现4人次及以上的,给予取消定点医保、新农合业务资格。整顿期间民营医疗机构必须对经办人做出处理,否则延长整顿时间直至处理到位,情节严重的,报请市卫生局给予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在查处“两非”案件中:一是对涉及“两非”的医务人员,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吊销其执业证书,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是对涉及“两非”案件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单位的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三是对涉及“两非”案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经查实的,给予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5.“倒查”问责。对孕情跟踪非正常消失、假双查(或未“双查”人登记已“双查”)或弄虚作假导致政策外出生的案件,要从对象开始实施责任倒查,对所涉及责任人存在工作失误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医疗保健管理制度范文4

一、提高认识,切实履行职责

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是改善人口性别结构、实现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维护人口安全、促进民族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卫生部门要进一步认识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的重要意义,继续认真做好这项工作。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推进关爱女孩行动,采取有力措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全体医务工作者要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视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过程中,保护好母亲及女婴的生命安全。

二、强化措施,实行规范管理

卫生部门推进关爱女孩行动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从源头上防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发生。各级卫生部门、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的通知》和原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原药监局*年制定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的精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一是做好宣传工作。医疗保健机构要在超声诊断室、染色体检测室、药房(库)、妇科、产房等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时刻警示医务人员和群众。要进一步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执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抵制违规操作。二是严格有关技术准入。卫生部门要严格掌握利用B超、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等医疗服务的适用条件,严格技术准入。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在各省级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凡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业务。三是加强技术服务监管。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利用超声、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医疗保健机构要制定专用设备的操作规程,医务人员要严格依据规程操作。卫生部门在监督执法工作中,要加强对有关技术服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监督管理,凡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卫生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

三、明确责任,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卫生部门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责任,建立和落实有关业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攻克查找线索难、调查取证难、人员处理难的三大难关,坚决把非法行医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案件查处到位,决不姑息迁就。

(一)继续打击非法行医。在*年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已把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作为打击重点并严肃查处。据统计,*年全国共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522个。各级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精神,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争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继续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各种非法行医行为。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全社会举报“两非”案件,不放过任何“两非”案件线索,集中精力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案件。要建立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效机制,依法治医。

医疗保健管理制度范文5

通讯作者:黄晔

【摘要】 随着《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公布,明确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大力推进体制、做好社区卫生服务,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关键词】 社区卫生服务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2.02.048

在2007年1月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原卫生部部长高强指出,在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卫生保障方面,要着力建设四项基本制度,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多层次的医疗保健体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科学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制度,基本卫生保健制度的实质是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农村卫生体系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这些政策的出台,已经明确了实现卫生服务的发展方向。现将工作中关于社区卫生服务的内容做如下探讨。

1 社区卫生服务的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工作后,它同“低水平、广覆盖”的医保制度相匹配,拥有广阔而稳定的市场。社区卫生服务有多项优势:(1)规模不大,笔者所在医院现有病床50张,运作灵活。(2)采用适宜技术,成本较低,收费合理。(3)立足社区,与住地居民感情融洽。(4)服务流程简便,就诊有效时间达70%,而三级医院仅为3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英文翻译:Community Health Service。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医学的进步,人们对防病治病的认识逐步深化,医疗保健从个体向群体转变,寻求群体防治疾病的措施和方法,社区卫生服务正是适应这种需要而产生的[1]。

2 社区卫生服务有两个显著特点

一是广泛性,一方面是服务对象的广泛性;另一方面,社区卫生服务的综合性,即预防、治疗、康复和健康促进相结合,院外服务与院内服务相结合,卫生部门与家庭社区服务相结合。因此,社区卫生服务是适应医学模式的转变而产生的,是整体医学观在医学实践中的体现。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内容是初级卫生保障,是整个卫生系统中最先与人群接触的那一部分,所以社区卫生服务是卫生体系的基础与核心[2]。

3 社区卫生服务内容

(1)预防服务,包括传染病、非传染病和突发事件的防控。一是传染病的预防,即社区一般病因预防、二级五早预防和三级预后康复预防。二是非传染病预防,即一般危险因素预防、二级早期疾病干预、三级防残预防。三是突发事件的预防,是指隐藏在“健康人群”内的,且能突发严重卫生问题的监测预防。(2)医疗服务,除在医院开展门诊和住院服务外,重要的是根据社区居民的需要,开展家庭治疗。(3)家庭康复、临终关怀等医疗服务。(4)保健服务,对社区居民进行保健合同制的管理,并定期进行健康保健管理。(5)健康教育,健康教育是实施预防传染病、非传染病和突发事件的重要手段[3]。

4 社区卫生服务的作用

二次大战以后,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在发达国家,医疗卫生保健重点经历了从基层(家庭)医院基层(社区)的转移过程。即在20世纪以前,以单家独户的个体医疗为主;20世纪开始,逐渐形成了以医院为中心的医疗保健模式。60年代起,医疗保健的重点又回到了基层。这次转移的原因有2个:一是疾病观念的改变,人们对健康的要求不仅是不得病,而且是身心方面的完好状况。二是卫生费用急剧上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控制卫生费用、提高卫生服务效益的有效措施。社区卫生服务是综合性保健服务,重视预防,不仅可以节约资源,也能较好地满足居民对卫生保健的需求。在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低,卫生资源有限,更应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推行简便技术,改善居民健康状况[4]。

5 社区卫生服务功能

(1)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2)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3)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4)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5)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6)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6 社区卫生服务对象

(1)健康人群。(2)亚健康人群。(3)高危人群与重点保护人群。(4)患者。

7 社区卫生服务特点

以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以人的健康为目的、以社区为范围,合理使用社区资源和适宜技术。为居民提供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为一体的服务。(1)为社区居民健康服务,社区拥有丰富的居民健康信息,以预防为主,以健康为中心社区人群的健康全程管理。(2)防治结合、多档合一,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融居民健康档案与临床信息于一体。医务人员以全科医学思维服务居民。(3)以社区居民寻求为导向,突出重点服务对象,针对社区常见病、多发病防治,体现社区卫生服务特征。(4)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从社区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在服务中心试点并逐步推广,形成区域性疾病预防控制和社区居民健康信息网络系统。这一点上海市闸北区卫生局走在前列,闸北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卫生部指定的健康档案示范点,全区基本实现区域联网和17家医疗机构、45家社区卫生服务站点的信息共享,并开展了电子双向转诊和检查结果互认服务等。目前,闸北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了应建档人数的90%以上,且实现了动态管理。

8 社区卫生服务的几个重要概念

8.1 “社区六位一体” 是指集预防保健、医疗护理、健康咨询、康复指导、计划免疫、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于一体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体系,其概念所指的综合功能适合医疗保健的多种要求。该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综合式的医疗保健体系可以以原有的医务保健资源为基础,同时调动社会资源,初步构想为“四横二纵”的医疗体系,即医疗急救、后续护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四项功能的横向联系,与医疗机构、医保机构的纵向联系。

8.2 健康守门人 是执行一种以患者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的连续性、综合性、个性化、整体协调、防治保康一体的高质量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的工作者。

8.3 社区责任医生 全科医生是全科医疗的主要执行者,是经过全科医学专业培训、临床技能全面、医德高尚的高素质基层医疗保健人才。富有独立工作能力,对个人、家庭及社区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全方位的优质医疗服务[5]。

8.4 “双向转诊” 简而言之就是“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积极发挥大中型医院在人才、技术及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同时充分利用各社区医院的服务功能和网点资源,促使基本医疗逐步下沉社区,社区群众危重病、疑难病的救治到大中型医院。

综合上述,社区卫生服务指在社区中,由卫生部及有关部门向居民提供的预防、医疗、康复和健康促进为内容的卫生保健活动的总称。社区卫生服务是一个保健系统,包括卫生保健的供应者,如有关卫生部门和卫生服务的接受者,即社区人群,两者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参 考 文 献

[1] 张薇,王志红.国内社区护理人力资源管理现状和对策[J].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09,25(24):2458-2460.

[2] 刘秀娜,张翠华,罗羽.中国社区护理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发展对策[J].中华现代护理,2008,14(9):118-119.

[3] 李彩福,李春玉.中美韩护理本科社区护理课程内容的比较研究[J].教育与职业,2005,(15):178-179.

[4] 李晓惠,邹晓清,贝冬莲.对深圳市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及学历教育需求的调查分析[J].中华护理杂志,2001,36(3):231-232.

医疗保健管理制度范文6

 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要求,我市于2010年6月9日召开了***市上半年新生儿死亡评审会。评审过程从三个环节(个人、家庭及居民团体,医疗保健系统,社会其他相关部门)四个方面(知识技能、态度、资源、管理系统),依据十二格表的细化内容,遵循 “3+1”模式统计方法,对2010年上半年新生儿死亡病例中挑选了8例疑难、重症死亡病例逐一进行了死亡原因分析和评审。评审结果如下:

一、新生儿死亡基本情况

1、新生儿死亡率:2010年上半年全市活产17836例,5岁以下儿童死亡115例,其中新生儿死亡91例,新生儿死亡率5.1‰,新生儿死亡数占到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的79.13%。其中城区活产4851例,新生儿死亡21例,死亡率4.33‰;农村活产12985例,新生儿死亡70例,死亡率5.39‰。

2、新生儿死亡地区分布:全市91例新生儿死亡中,金台9例、渭滨1例、陈仓11例、凤翔11例、岐山8例、扶风16例、眉县18例、陇县6例、千阳6例、麟游4例、凤县1例、太白1例。

3、死亡原因构成及顺位:先天异常居首位占41.76%,外观可见的畸形占先天异常死因首位,先天异常中大部分为社会因素、家庭因素放弃治疗的死亡;其次为出生窒息,占23.08%;第三是早产、低体重,占15.38%;第四为肺炎,占10.99%;先天异常、出生窒息、早产和低出生体重及肺炎为新生儿死亡的前四位原因,占全部死因的91.21%。

4、死亡地点:在91例新生儿死亡中,死于市级医院占12.09%;县区级医院占61.54%;院外死亡占26.37%。8例评审病例中,死于省(地、市)级医院3例,占37.5% ;死于区县级医院4例,占50%;死于途中1例,占12.5%。

5、死亡时期:91例新生儿死亡中7天内死亡占80%以上。8例评审病例中,生后7天内死亡5例,占62.5%;生后7-28天内死亡3例,占37.5%。

6、出生地点:在死亡的8例新生儿中,省(地、市)级医院分娩2例,占25%;区县级医院分娩6例,占75%;

二、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可避免死亡4例占50%,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2例占25%,不可避免死亡2例占25%。

(1)知识技能因素:个人、家庭、居民团体的知识技能问题2例,占25%;医疗保健系统的知识技能问题4例,占50%。

(2)管理因素: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问题1例,占12.5%;社会其他相关部门的管理问题1例,占12.5%。

三、讨论分析

1、从新生儿死亡率来看,全市上半年新生儿死亡率5.1‰,城区死亡率4.33‰,农村死亡率5.39‰。一方面说明我市的新生儿死亡率在全省来看保持在比较低的水平,这与国家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重视、与对妇幼卫生的投入的加大、与多部门配合支持是分不开的。另一方面说明农村的医疗救治水平还是落后于城区,今后妇幼卫生工作的重点仍然要放在农村。

2、从新生儿死亡地区分布来看,在91例新生儿死亡中,金台9例、渭滨1例、陈仓11例、凤翔11例、岐山8例、扶风16例、眉县18例、陇县6例、千阳6例、麟游4例、凤县1例、太白1例。说明全市新生儿死亡分布不均匀,死亡大多分布在陈仓、凤翔、扶风、眉县4个大县。

3、从死因顺位来看,先天异常居首位占所有新生儿死亡死因的41.76%,外观可见的畸形占先天异常死因首位,先天异常中大部分为社会因素、家庭因素放弃治疗的死亡。

4、从出生地点看,死亡的91例新生儿基本都出生在县级及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说明全市无论农村还是城区,群众的保健意识都在不断地提高,由于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在全市范围内的推行,孕妇在分娩时基本都会选择县级及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保证自身及所生婴儿的安全。

5、从死亡地点来看,死于省(地、市)级医院3例,占37.5% ;死于区县级医院4例,占50%;死于途中1例,占12.5%。说明个别死亡病例由于病情恶劣,变化快,地市级救治水平有限,为不可避免的死亡;大部分死亡病例还是由于病情的延误、没有把握最佳的转诊时间、家属由于经济条件不能负担及其他社会因素放弃治疗导致有可能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变成了不可避免的死亡。

6、从救治条件来看,资源问题也是制约因素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乡医疗保健机构中仍存在设施设备简陋、抢救药品欠缺等问题;由于个别机构的设施设备、抢救药品不齐全或医疗救治水平有限,仍有部分新生儿得不到及时有效地治疗,延误了病情,最终导致了死亡。

7、在死亡因素中,社会因素、个人、家庭的知识技能因素日益突出,农村由于经济发展受限,受教育程度低,群众保健意识较差,孕期未按时进行必要的产前检查,没有及早发现缺陷儿尤其是外观可见的畸形患儿,无法及时终止妊娠,导致缺陷儿出生后被遗弃致使死亡。

四、干预措施

1、建立市、县、乡三级儿童保健网络,明确各级责任,重点加强乡级人员的知识及业务能力的建设,严格按照《***市儿童系统管理方案》的要求对儿童进行系统管理。建立全市高危儿、体弱儿转诊、追踪随访分级管理制度,及时将筛查出的高危儿、体弱儿进行转诊,实行专案管理,定期追踪、随访。

2、从近几年新生儿死因顺位来看,出生缺陷、窒息、早产低体重及肺炎已成为导致新生儿死亡的重要因素。开展全市妇幼保健系统岗位大练兵大比武竞赛活动,举办预防出生缺陷、出生窒息、肺炎及早产等相关产、儿科适宜技术培训班,推广相关技术。加强对基层产、儿科工作人员适宜技术及高危儿、体弱儿的识别与动态管理能力的培训,给予理论及技能上的支撑,提高其诊断和处理急、重症的能力,及早发现威胁新生儿生命的因素,及早干预。

3、加强产、儿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层医疗保健机构的产、儿科服务条件。完善产、儿科各项工作制度、人员职责、操作常规,保障急救设施设备齐全并能正常运转,配齐有关的急救药品。提高产科工作人员的医疗救治水平及保障设施、设备、药品的齐全是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的关键。

4、建立健全全市新生儿疾病救治网络,畅通儿童抢救绿色通道,对重危新生儿把握好最佳转诊时间进行转诊。新生儿是特殊脆弱群体,疾病变化快,治疗不允许耽误。乡级筛查出高危儿后及时转往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危重儿童转往市级医疗保健机构,提高新生儿救治成功率。我市于6月23-24日举办了***市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儿保医师培训班,对如何进行规范的儿童查体、体弱儿、高危儿筛查、转诊及管理管理等内容进行了重点培训。

5、加强医患沟通,减少放弃病例出现。在资料收集中我们发现,今年的91例新生儿死亡中,因缺陷而放弃治疗的死亡病例占新生儿死亡30%左右,有些不应放弃治疗的先天异常患儿如唇腭裂、肢体畸形、尿道下裂、闭锁等因放弃治疗导致了死亡,这部分孩子完全可以通过外科手术纠正而存活下来。今后我们要加强宣传,提高群众对这些可矫正畸形的认识,使此类新生儿不被放弃治疗。

6、加强三级预防,减少新生儿死亡的发生。一是结合目前实施的育龄妇女增补叶酸项目,不断提高育龄妇女叶酸服用率,降低神经管畸形的发生。二是要加强孕期管理,尤其是产前筛查工作力度,使孕育缺陷儿的母亲及早终止妊娠,降低缺陷儿出生率,减少社会及家庭的负担。三是加强常见病的防治工作,把疾病导致的新生儿死亡降至最低水平。因此,加强孕期检查,及早发现缺陷儿,适时终止妊娠,避免缺陷儿的发生,降低因残疾或出生缺陷放弃治疗导致的新生儿死亡仍然是我们今后的工作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