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实践总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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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实践总结

劳动法实践总结范文1

就劳社部的规定来看,判断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关键在于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有无隶属关系。人身上的隶属性作为一种判断标准,在区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上不可否认是一种重要因素。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从上述规定来看,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意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因此,在判定劳动关系时,首先应考虑所涉争议双方是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纵观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难看出,劳动合同法中只对用人单位进行了条文式的介绍,即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之前学者曾一度对劳动法律就用人单位进行列举式规定进行批判,认为有限的概念列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当下劳动法的适用以一定明确的指引,但考虑到劳动力市场发展的多元化以及劳动关系发展的复杂化,列举式概念本身致使用人单位外延的缩小。随着劳动关系的进一步发展,用人单位主体的多样化可能会制约当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从而突显列举式概念的局限性与法律的滞后性。对于用人单位的另一方主体———劳动者,梳理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之后,我们可以发现,现行法律并未对劳动关系之关键主体并没有给出定义。尽管在劳动法学界学者曾就劳动者的概念进行过理论上的交锋论战,但最终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在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中,也并没有对此加以规定。因此,对劳动者的界定也存有一定的模糊性。综上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界定的论述,在实践中,假使在遇到复杂的劳动关系认定案件中,法律人士仅凭借劳动法对劳动关系主体的规定,无法对涉事争议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下结论。劳动关系主体判定论此时显然处于被搁置的状态。相反,在实践中,尤其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人士则会依据劳动关系双方间特殊的隶属性来加以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二、隶属性判定标准探析

隶属性体现在当前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条文中并不明显,而且劳动法也并未就劳动关系的概念作规定。而隶属性的提出显而易见则是从学界对劳动关系概念的总结争论中提炼出来。劳动关系最初是和民事上的雇佣关系一概而论的,并且受民法的调整。“《德国民法典》起先保持了关于雇佣契约的概念,但在民法典之外,规定了许多关于劳动保护的特别法。”

①随着经济形态的发展和用工关系的发展,雇佣契约和劳动契约逐渐区别开来,以至于劳动契约超越于雇佣契约。表现在学者对劳动契约的认识上,德国学者认为,“劳动法是关于劳动生活中处于从属地位者(雇员)的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则(从属地位劳动者的特别法)的总和。”

②从德国学者对劳动法的界定上,我们可以看出德国学者对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从属性是确认的。国内的学者也普遍一致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人身上的隶属性,正是这一隶属性导致了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实质不平等。就隶属性的判定标准,在学界中统称为从属性,但从属性在有的学者来看,其既有人格从属性,又有经济从属性。对此台湾学者认为,“我们所谓经济的从属性,并非是指受雇人的经济财政状况要低于雇主,而是指受雇人不是为了自己的营业而劳动,而是从属于他人,为了他人的目的而劳动”

③。劳动者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存出卖劳动力受雇于用人单位,其存在着屈从的一面。但这种屈从受雇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利益的选择与博弈。从广义层面上,这只是劳动关系确立前的一种普遍状态,并没有异于其他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因此,从经济从属性上来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定位并不明显,在实践中的操作性也较为宽泛、模糊。但将经济从属性与人身从属性相结合,对劳动关系作综合的判定理论上应较单纯凭借人身从属性判定要综合全面的多。这种判定模式在日本和、台湾等都有实践和理论的双重验证。从属性的判定标准,在德国法中较为成熟,德国学者认为,“在劳动关系中雇员存在典型的、广泛的、法律上的指令权约束以及雇员被归入陌生的劳动组织”

④。从德国学者的理解上,我们不难看出,德国主要强调劳动关系中的人身从属性,辅之以组织从属性。虽然国内学者对劳动关系标准的研究并不深入,但在引入国外文献及相关经验的基础上,也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即认可从属性这一判定标准,并就从属性又展开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等具体争议。亦有学者在劳动关系判定标准上提出控制说,认为劳动关系着重在雇主对雇员的控制。但笔者认为,雇主对雇员的控制其本质追根到底在于从属性,正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从属性,使劳动者迫于经济和生存的压力,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受雇于用人单位,才会出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控制一说。但从属性标准有其不成熟的一面,表现在:(1)从属性的标准尚未统一,概念范围广,在实际操作中不具有明确的指引作用。(2)面对劳动力市场发展的迅速化,劳动关系呈现的多元化,劳动主体变化的多样性,当下的从属性标准在原本就操作性不强的情况下,其固有价值在贬低。如果不能适时改变从属性的界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将很难操作,很可能出现有法而无法适用的情形。

三、就从属性标准的建议

劳动法实践总结范文2

在课堂实践教学中,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笔者以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制式劳动合同为范本,融入真实案例,利用任务驱动式教学方法要求学生在课堂上完成一份劳动合同的学习和签订。同时,在学习过程中,依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制式劳动合同范本条款顺序讲解劳动合同的主体、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生效及变更等内容,在讲解的过程中,同步要求学生根据学习的知识,完成合同条款的签订,使学生在课堂上即学会、完成一份劳动合同书的签订。

2任务驱动式教学方法在劳动合同法课堂中的应用

2.1任务导入

任务驱动式教学方法良好的教学效果要求教师对课堂教学任务进行设置、分析和引导。劳动合同法课堂中,将学生作为一个求职者放在真实的合同签订场景中,模拟学生以一个劳动者身份与企业签订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教师在授课中,无需对学生强调任务驱动式教学方法的理论知识,直接将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制式劳动合同发放学生手中,提出学生需完成的任务。2.1.1项目内容小张到用人单位应聘后被录用,双方需要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要求通过本项目的学习,能够根据实际需要,签订一份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2.1.2项目要求①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要素;②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实质要求;③签订的劳动合同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应用。在学生明确所要完成的项目任务及项目要求后,教师要明确,作为高职高专类学生的高端技能型培养要求,学生应掌握合同签订过程中必要的理论知识点。因此,在知识目标中学生能够正确理解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概念、特征和适用范围;熟知劳动合同订立的内容;熟练掌握在各种条件下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与法律责任;熟悉我国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在一定的理论知识目标完成后,达到能够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能通过正确的方式解决劳动纠纷的能力目标。

2.2实施与评价要点

劳动法实践总结范文3

为了有力推进我帮扶乡2020年依法治县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及进一步提高我帮扶乡干部的法律知识水平,2020年6月15日,组织全体职工干部再次学习了《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过程中,我们坚持法制学习和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制学习与开展法治建设、和谐美丽新建设等活动相结合,学以致用进一步推动法治建设,实现法治建设的效益最大化,认真履行好的义务和责任。

2020年6月8日,局长召集全体干部职工在会议室召开了依法治县领导小组会议,会议要求,为确保依法治县工作取得实效,要进一步加强普法教育,抓好全民普法,要结合的实际情况,针对普法重点、难点领域,进行专项普法;要创新普法方式方法,开拓更加宽广的普法领域,利用双语宣传、入户宣传普法等多种形式,创新树立普法典型,分类别和领域普法,实现全民懂法、用法;抓住工作重点,通过依法治县活动促进工作进步,切实做到为民办事解忧。

为了更好的做好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干部职工于6月10日集中学习《劳动法》,6月12日下帮扶乡驻村哈衣村,并进村入户到各自的结对认亲户中一一宣传和讲解《劳动法》,让每个群众了解劳动法,使农牧民群众了解法律让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使农牧民群众从守法到学法并运用法来保护自己,学习劳动法使外出打工村名懂得怎样用法律保护自己,避免出现违法事件。

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积极开展学法活动,于6月14日组织干部职工重点学习《妇女儿童保护法》中的第八章法律责任,共8条,学习采取宣讲形式,要求每位参加学习的干部职工对学习的内容进行总结发言。通过此次学习广大干部职工对《妇女儿童保护法》有了深刻的了解,认识到《妇女儿童保护法》是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表明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有经济困难需求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劳动法实践总结范文4

[关键词] 教学模式改革 项目式教育 本科 应用

本文为西北政法大学2010年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基于创新人才培养的《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专业课教学模式改革研究与实践”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是法学教育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法学教育的效果。笔者在《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教授过程中深感教改之关键在于摈除传统教学模式忽视学生个体需要和自我发展的弊端,寻求培养学生自主创新能力的途径,从根本上促进学生的发展。项目式教育作为一种教学改革模式,其注重培养学生自主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值得在本科教学过程中应用以及推广。

项目式教育概述

1.项目式教育概念及应用说明

所谓项目式教育,本文特指在本科生的教学过程中以科研项目为基础,由作为项目负责人的教师有条件的吸纳本科生参与课题研究工作,或以项目为教学补充或以项目为教学延展,在课程教授与项目研究的过程中启发和促进学生思考,提高学生分析研究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

笔者在高校一直从事《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教授与研究工作,该门课程在我校属专业核心课和专业必修课,2010年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作为法学本科生而言,了解和掌握本学科非常重要:不仅可以帮助其构筑完整的法学理论体系,而且有利于学生的继续学习和发展,加之本学科实用性非常强,因此日益受到学生的欢迎与关注。随着对劳动法学研究的升温,也给本课程的教授提出了新的挑战。而传统教学模式存在许多突出问题,难以全面满足学生的学习要求:第一,忽视学生自我需求及学习兴趣,难以调动学生积极主动性;第二,教学模式单一,难以实现创新人才的培养目标;第三,师生之间交流途径有限,缺乏互动。2010年4月,笔者申报本学科的校级课题获准立项①。以此为契机,笔者将部分本科学生吸收进项目组,意通过项目式教育寻求教学模式改革之尝试,实现培养创新人才之目标。

2.项目式教育的优势

与传统教学模式相比,项目式教育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有利于提升学生自我认同感,激发自主学习兴趣。项目式教育是吸收学生主动参与的方式,学生与教师共同研究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自我认同感,其本身就是一次受到肯定的过程;能够进入项目组的学生,往往是对项目存有兴趣的学生,学其所好,研其所想,可以有效地将研究兴趣与研究内容结合在一起,不论最终是否能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仅就这一教育过程而言,学生所获将远远大于传统教学模式。

第二,有利于拓展学生视野,培养良好法学思维和研究思路。以法学专业为例,法学教育在本科阶段受课时、教学模式等限制常常沦为普法教育。本科生大多只关心本专业的基本制度,对许多专业问题的认识只停留在皮毛阶段,视野不够开阔,更谈不上法学思维的养成。开展项目式教育实际上使学生有了一次更深入了解相关知识及作深入研究的机会,在教师的引导下其视野得到了拓展,思维局限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突破;同时,开展项目式教育也使教师与学生之间实现资源共享,在教研的过程中学生不仅可以从教师那里获得资料搜集整理、论文写作等技巧,更重要的是可以学习正确的法学研究思路,培养法学思维能力。

第三,有利于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为进一步深造打好基础。一般而言,高校课堂教学主要是向学生介绍专业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侧重的是基础教育。而社会对法学本科生的要求绝不止于此,因此高校越来越重视实践教学环节,通过开展模拟法庭、实地调研、法律诊所等各种实践教学方式与课堂教学结合起来,期望达到培养全面创新人才的目标。笔者认为,项目式教育就是一种直接实用并且经过教师精心设计的实践教学方式,可以使学生的素质得到全面提升:项目式教育尊重学生的主观需求,对学生的培养目标远远超过基础理论的传授,其时刻关注学生法学思维和实践能力的提高。对毕业后即就业的学生而言,项目式教育为其提供了从事劳动法律工作技能的训练机会;对毕业后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学生而言,项目式教育巩固和增强了学生的专业素养,为其进一步深造奠定了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讲,项目式教育可以成为连接高校教育与社会需求、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之间的桥梁。

第四,有利于增进师生交流,构筑和谐师生关系。教学是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互相配合的一个人才培养过程。目前,我国高校普遍存在欠缺师生良性互动机制的问题,高校代课教师与学生的交流基本局限于课堂上,课外的交流互动比较少。虽然网络发达,但有很多局限,网络互动往往只能成为课后解答专业问题的工具。通过项目式教育,实际上使教师与学生之间在一定期限内建立了一种定时交流沟通的机制,增加了课外的师生相处时间。而且面对面可以让教师更直观的感知学生需要、更深入具体的对学生进行指导,增进师生之间的感情。可以说项目式教育本身就是对“教学相长”最好的诠释。

3.项目式教育的教学目标

通过开展项目式教育,笔者试图实现以下教学目标:第一,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自主学习的方法,提升学生在语言表达、法律思维等多方面的素质;第二,提供更多途径使学生在深刻理解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应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三,扩展师生交流方式,搭建构筑和谐师生关系的平台;第四,研究和检验法学本科专业课教学模式改革的方式,实现教学改革的创新,探寻培养创新人才的路径。

项目式教育应用实例

1.学情分析

本次项目式教学改革的实施对象是笔者所在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二年级本科学生以及经济法专业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方向研究生,以本科生为主。从本科生的知识水平来看,除哲学等公共课外已修完法学概论、民法总论等专业基础课,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同时正在学习合同法、人力资源管理等课程,对这些课程的学习有利于对笔者教授劳动法知识的理解。从实践能力上来看,学生都具备对网络等媒体的运用技能,而专业课的实践操作能力相对较弱,基本上没有参与过任何法学实践活动。从情感起点上来看,学生大多认为现有教学模式难以激发学习兴趣,因而对教学模式改革持有欢迎和积极的态度,乐于接受教师设计的项目式教育。

2.实施策略与过程

笔者应用的项目式教育主要通过三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阶段,主要的流程是项目介绍――学生报名――确定成员。为了进行项目式教学改革,笔者首先在所教授的部分本科学生中举办了专场项目介绍会。一是向学生介绍笔者获准立项的课题基本情况,包括课题内容、立项依据、研究方案等等,让学生了解项目情况及判断是否对该领域有研究兴趣;二是向学生介绍项目式教育的基本构想,主动向学生发出邀请并告知学生报名方式等等,让学生了解何为项目式教育以及笔者预备实施的具体方案和步骤。会后在笔者规定的报名时间内,陆续有十余位学生提出了报名要求,最后笔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十名学生(包括一名研究生)参与项目组。为了规范日后的教研工作,笔者还与部分学生签订了“助研岗位聘用协议”,该协议主要包括:学生成员的基本信息、进入项目组的职责等等。

第二阶段:项目教研阶段,这一环节实际就是围绕课题开展具体项目研究工作,是项目式教育提升学生能力的关键环节。首先,笔者与学生确定了“定期研讨+不定期沟通”相结合的联系方式,即每月至少与学生见面一次,就项目进展及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平时学生有任何关于项目开展的问题可以随时与教师进行沟通。其次,笔者将课题分解为若干子课题,充分尊重学生学习兴趣,让学生在此范围内自选题目。最后,为了引导学生进行自主研究,笔者专门向学生介绍了项目研究的思路及方法、资料的收集整理技巧以及论文的写作规范等。在此阶段,笔者发现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不仅在项目研讨时积极发言,而且平时也非常认真的收集资料,备写论文,自主学习及创新能力得到很大提升。例如:项目组中一名学生有出国留学的打算,因此在自选课题时,该生就选择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国际比较”这一子课题,在学习过程中利用外语专长拓展项目研究视野,用项目研究锻炼和检验自己的外语水平,可谓一举多得。

第三阶段:项目考核总结阶段,这一环节贯穿项目式教育始终。关于项目考核,主要是根据学生完成教师布置任务情况来判断学生参与项目式教育的效果。例如,学生是否按时提交了研究书面计划、是否按时参加研讨活动等等。关于项目总结,一方面是师生之间对研究课题本身不断进行自修、反思、再讨论等,另一方面指师生之间对项目式教育的进展进行不断修正与总结。

项目式教育在本科生教学过程中的推广及反思

一直以来,项目式教育多应用于研究生阶段的人才培养,在本科生中应用较少。随着社会对法学本科人才素质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现代法学教育的目标也由单一知识型向综合素质型转变,即融传授法律知识、培养运用法律能力和提高法律职业素质于一体②。因而在高校本科生教育过程中引入项目式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对其进行推广的现实土壤也已形成。首先,项目式教育通过教师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引导学生实现了教研一体化,即围绕提高教学质量这一中心,把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有机的结合起来,以教学为基础,以科研为补充,实现二者良性互动、协调发展、融合提高。其次,现代社会对高校教师的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教师不仅要完成教学任务,更要关注学生的综合发展,寻求教学模式改革与创新;不仅要承担“传道、授业、解惑”的职责,也要不断提升自身科研能力。项目式教育很好的把二者结合起来,真正实现教师与学生共同提高、教学与科研共同进行的“双赢”局面。

当然,项目式教育也有许多值得再思考的地方:第一,对项目式教育外延的理解不应过于局限。笔者此次教学改革有立项课题作为支撑,所以将其称之为“项目式教育”似乎比较贴切,但如果对“项目式教育”的理解仅局限于教师有课题才能应用就太狭隘了。即使教师没有课题,也可以就所教授学科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作为专题而开展项目教育。毕竟,项目式教育的精髓在于给学生提供一个提高能力的平台,有无项目支撑并不是必然要求。第二,项目组学生成员的吸纳要科学合理。笔者认为,首先项目组成员的人数应该和研究内容相匹配并作好分工和研究计划。另外,确定参与学生时有必要了解学生的知识储备情况。以本次教改为例,笔者所选择的学生均具备基本法学理论基础,已修过或正在学习《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这样才能将基础教学与能力提升结合起来。如果参与项目组的学生不具备理解项目研究内容的基本知识,将会直接影响教改和能力提高的效果。第三,项目式教育的考评体系有待完善。在笔者的教改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学生访谈、问卷调查和学生科研成果的提交等方式来检测项目式教育的开展情况和效果的。但项目式教育考评体系还有更多的研究空间,比如如何将项目式教学效果与高校对学生或教师的日常考评结合起来等等。这些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实践与研究。总之,缺乏教研的教学是无生命力的教学,项目式教育是既注重教学又注重教研,值得在法学本科教育中采用和推广。

注释:

①2010年4月,西北政法大学校级优秀青年人才项目――“和谐劳动关系视角下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9XJC006.

②陈红梅.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方法的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09,9:193.

参考文献:

[1][澳]Michael Prosser,Keith Trigwell著.潘红,陈锵明译.理解教与学 高校教学策略[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9.

[2]Bruce Joyce,Marsha Well,Emily Calboun著.荆建华,宋富钢,花清亮译.教学模式(第七版)[M].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1.

劳动法实践总结范文5

关键词:共享经济;新型用工;劳动关系

一、问题的缘起: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者的“身份困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出现了一批以互联网金融及共享经济等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和新型用工主体。根据国家信息中心2021年的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统计,在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2020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仍达到33773亿元,同比增长约2.9%,共享经济参与者约为8.3亿人,其中服务提供者约为8400万人,同比增长约7.7%;平台企业员工数约631万人,同比增长约1.3%。共享经济通过平台将两端的服务提供者个人与服务需求者个人联系起来。不同于以前的招募雇员完成生产任务,再销售产品而获利之商业模式,现在是通过匹配交易双方,降低信息成本、交易成本而获利。这一类的平台企业丰盈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平台+个人”的特殊模式因其独有的灵活性得以快速扩张,可对于基于互联网平台而从事工作的劳动者而言,由此所产生的新形态就业的法律性质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难以确定。[1]“互联网+”联结现代服务业为人们提供了一种近乎“无所不能”的生活方式,互联网技术的更新迭展出了一系列的平台功能,不仅有传统意义上的搜索功能,更有“双创”背景下的资源共享功能,由此衍生出了网约车司机、网约快递员、网约厨师、网约家政服务者等一批“网约工”职业。笔者通过对比裁判文书网上“网约工”直接网络平台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与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发现司法者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在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对“网约工”提出的认定劳动关系诉求一般不予支持①;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中,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代驾司机与平台间存在雇佣关系的判例②。基于错综复杂的现实状况以及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的司法实践,“网约工”这一群体难以找到身份上的认同。平台企业与“网约工”的关系较之于劳动关系“貌合神离”,一旦纠纷发生,“网约工”迫切希望得到法律上的认同,因为只有法律上认定他们属于劳动法规制的对象,他们才能享受劳动法上规定之劳工权益。因而,不得不直面的问题就是:新型用工模式下的劳动者可否与平台确认为劳动关系?如这些特殊的劳动者不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这一庞大群体的权益如何保障?

二、新型用工模式下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理论之适用难题

(一)资源高效利用与用工高风险并存的平台用工生态

基于互联网技术深度应用而产生的平台经济,其本质的特征在于暂时性地移转闲置资源的使用权。具体体现在:一是重视使用生产资料,二是“网约工”灵活就业。在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的新型用工形式中,互联网平台所发挥的万物共联及信息共享功能,使得企业的生产效率更高,同时也使得企业的自我监督得以实现。[2]平台用工的形式在资源高效利用上达到了新的高度。商业模式的改变,直接降低了企业的成本,平台新型的管理方式也让企业对劳动者的管控不再那么强烈。故从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管理成效,促进了消费者体验。但与此同时,因为平台用工作为一种新型用工形式,改变了传统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的模式,这一改变造成了在“网约工”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上劳动关系认定理论难以自洽,还衍生出以下亟待厘清的问题:平台介入劳动者工作过程是否存在合法性?平台公司、劳务提供者、实体企业三者的责任认定和责任如何划分?在任何时代,资本与劳动的博弈关系始终存在。面临越来越庞大的“网约工”群体,一方面是资源的高效利用,另一方面是来自于法律滞后带来的用工风险。二者想要达到最优解状态,仍需要来自于各方的努力。

(二)现行劳动关系认定理论的标准

劳动关系是集结了大众生存、价值创造等要素,为现代社会所承认的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也被称为当代社会和谐的“晴雨表”和“风向标”。劳动关系至为重要,但在我国确认劳动关系的规则却一直阙如。我国现行劳动立法在确认劳动关系方面主要依赖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但通过解读该通知不难发现,对于劳动关系审查模式存有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求劳动特征的许多要素同时具备太过强人所难。第二,未能做到对“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予以明确和细化,缺乏可操作性。第三,未强调用工管理的实践特征。[3]尽管我国法律没有给劳动关系明确的定义,但是劳社部12号文贯彻了从属性理论,从属性判断成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要点。具体而言,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着重论述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是否具备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现行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关系认定、强化的概念皆是对从属性进行实质性和综合性判断。但世迁,生活百态而多元,劳动关系与一些特殊的关系之间往往难以剥离,现行的劳动关系认定判断标准能否在实践中一以贯之,仍有待考验。

(三)新型用工形式对“从属性”理论的冲击

以“滴滴”为代表的新型用工形式,迥异于传统用工,既有别于劳务关系,又不同于典型的劳动关系。表现在:人格从属上弱于劳动关系,经济依赖上强于劳务关系。梳理现阶段出现的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不难发现,司法实务中对于人格从属性的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很多情形下主要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此时出现的问题症结就是,如何作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判结论?裁判结论何以服众?根据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再忠、黄美容的研究,绝大部分案件法院都未认定从业者与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有大部分案件回避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只有极个别案例(2件)认定了存在劳动关系,且已判决结案的案件中上诉率极高。[4]从中可以窥见,法官在审理涉共享经济劳动关系确认案件时,秉持的传统“从属性”理论,难以自圆其说,甚至有时会与现实生活显得圆凿方枘,给劳动力市场和谐带来不好的社会效果。概而言之,新型用工形式因其若即若离的性质,本身就属于“弱从属性”,再要求法官从“从属性”上判断容易无从下手。故对于如何有效应对根植于现实需求的新型用工难题,非常值得研究。

三、应对新型用工保护的一种思路

(一)立法上重新设计

较之于西方国家在福特制转向后福特制背景下所形成的劳动法保护手段分层分类配置而保护范围不断拓宽的模式,我国现有的立法保护模式呈现“不适应”状态。首先,保护范围上较窄。现在的用工模式多种多样,而劳动法律法规层面仅作出了对常规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予以保护,未能将多样态、提供独立性劳动及新型用工模式下的劳动提供者囊括进劳动立法保护的范畴。其次,“二元论”框架有失妥当。目前,我国采用的是有劳动关系的给予劳动法保护,否则劳动法不予保护的二元论框架,这类非此即彼式的保护模式,难以适应新情况新变化。最后,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重构与细化尤为重要。经济结构复杂多变,从属性的认定标准越来越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劳动立法上要加强对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重构与细化,否则法律上长时间的滞后,只会造成恒之弥久的纠结与困境。必要时立法应突破传统的劳动关系二元论框架,设立诸如“准从属性劳动”“类似劳动者”等中间主体,给予灵活作业者更加合理的保护。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急于立法,根据目前司法实践处理涉互联网平台劳动关系确认的现状,有必要先总结审判经验,等时机成熟再行立法,概而言之:司法先行,缓立法。从价值考量的角度来看,对劳动法未予顾及的劳动者,本应由民法社会化弥补,但我国在这一问题的立法上进程缓慢。由于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关系调整缺乏体系性和包容性,且民事雇佣关系和准从属性劳动的保护问题迄今也未进入我国现行民事立法的视野,使得现有保护模式未能对信息化、全球化进程中与新经济伴生的劳动领域新形态、新现象有足够的关照。从立法的角度来说,我们有必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拓宽劳动者保护的范围。根据生产资料与劳动力不同的结合程度,区别从属性劳动、准从属性劳动、自治性劳动,从而扩大法律概念上的“劳动者”。第二,细化并增多劳动者保护的分类。站在比较法的角度上对劳动者分类进行研究,避免落入员工分类的谬误中去,防止“一刀切”定义劳动者。第三,注重民法社会化的同步配套。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劳动者诉讼来势汹汹,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的需求决定了要容忍特殊劳动关系,如果这些特殊劳动关系被排除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有必要将其合理交给民法予以处理。

(二)社会保障得有所作为

我国的社会保险现状是,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捆绑,包括“网约工”在内的就业者在参保和缴费上存在诸多问题。面对劳动力市场中愈来愈灵活的用工形式现状,单纯依靠劳动法来保护从业者权益太过困难,必须依赖更加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而且从降低用工风险和发挥社会保障职能的角度来看,保护共享经济下的劳动者权益势必需要社会保障有所作为。第一,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关系脱钩。从司法实务角度来看,如今的社会保险制度不会再像以前一样必须与劳动关系紧密联结,而是可以通过多重社会力量推动社会保险制度向前进步,典型的就是扩大对网约工群体的社会保障面。现在的制度设计可以通过对保险主体、行业范围、保险待遇等方面的重新划定,并设置新的准入资格,以保证网约工这一特殊群体人员能得到社会保险覆盖下的社会保障。如此既减轻使用网约工的企业负担,也更好地为依托平台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提供了坚实保障,还有利于促进新的就业。第二,建立强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目前,有学者针对性地提出了将劳动关系认定与职业伤害分离的观点,但在未改变工伤待遇的获得建立在劳动关系认定的前提之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仍有待商榷。但从实务的角度出发,针对基于网络平台提供劳务者这一类群体,有一种思路可供借鉴,即建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角色设定上,可以如此考虑:因为在平台用工的模式下,劳动者是直接面临工作风险的人,其应当是被保险人,而共享经济平台是商业受益者,劳动者是投保以后最直接的受益者,因此,应当允许劳动者或平台自主协商决定谁作为投保人。平台只是在办理投保时统一为劳动者代收或代缴保险费,以便利劳动者投保。当然,在构建强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同时,可能存在监管上和保险费确定等困难,但基于对劳动者生存权益的保护,制度设计上可进一步探讨,例如保险费的费率可由劳动部门在调研后制定基准,也可将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卡车司机购买商业保险的经验作为参考。

四、结语

面临共享经济迅速发展所引发的新型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认定难题,纯粹依赖传统劳动关系理念难以解决。为了应对此种“窘境”,必要时需突破传统的劳动关系二元论框架,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同时在社会保险方面为新型用工模式下的劳动者提供“新方案”。

参考文献

[1]林嘉.劳动法的原理、体系与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102.

[2]王全兴,王茜.我国“网约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及权益保护[J].法学,2018(4):57-72.

[3]王天玉.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的劳动关系认定——以“e代驾”在京、沪、穗三地法院的判决为切入点[J].法学,2016(6):50-60.

劳动法实践总结范文6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区人大、政协的监督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以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紧紧围绕全区劳动保障工作任务,积极开展了“四五”普法工作。把“四五”普法结合到日常各项工作之中,以加强依法行政为重点,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为载体,较好地完成了“四五”普法工作任务。

一、认真抓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工作。

为全面提高本局全体工作人员的法律水平,不断提高他们的依法行政水平,我局按照“四五”普法要求制定的学法教育计划,采取自学与集中辅导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工作。

1、建立完善业务例会和业务学习制度。各科室在每周五下午定期组织业务碰头会,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进行业务工作交流;每月初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工作例会,认真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业务政策知识;每季度末定期组织召开全局业务工作学习交流会。

2、认真做好“四五”普法工作。按照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要求,征订了43套《劳动和社会保障“四五”普法读本》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政策问答》等普法教材,做到人手一套。

3、认真学习《宪法修正案》。按照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着重学习《宪法》的指导思想、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精神,树立依法治国的观念,确立依法治国首先依宪治国的理念,并把学习宪法与实践“三个代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大兴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结合起来;与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认真开展“四五”普法工作结合起来,确保了宪法在劳动保障系统的有效实施。

4、扎实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工作。组织全局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使他们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明确《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行政许可原则和有关行政许可制度,规范了行政许可的实施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能转变。同时,还配合区法制办在元和镇开展了《行政许可法》的上街宣传活动,发放有关宣传材料,使广大职工群众、用人单位熟悉《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了解其享有的各项权利,增强维权意识。今年以来,我们在重点学习《宪法修正案》、《行政许可法》的同时,还认真组织学习了新出台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专业性法规,学习其主要内容,掌握其精神实质,确保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有效实施,推动了劳动保障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广泛开展《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活动。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

《劳动法》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当家法,涵盖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全部内容。2001年以来,我局针对相城区建区之初劳动保障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的支持和关心,争取各级各部门的协作和配合,采取区镇上下联动、部门左右互动的方式,每年都开展了《劳动法》宣传活动,从源头着手,从基础抓起,通过我们深入广泛长期的社会宣传,全区各类企业和广大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法律意识大为增强,营造了良好的劳动保障管理氛围和法治环境,为全区劳动保障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夯实了坚实基础。

2002年,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认真抓好劳动保障各项业务工作的同时,在全区范围内,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了《劳动法》宣传月活动,声势之大、规模之广,前所未有。宣传活动从四月份开始动员布置,五月份全面展开,九月份基本结束。四月下旬,区政府召开了动员大会,区政府王勤林副区长就《劳动法》宣传活动进行了全面动员,并提出了具体要求。我局秦康林局长就《劳动法》宣传活动方案作了具体安排和说明。会后,全区各镇相继成立了劳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全区上下迅速掀起宣传贯彻落实《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热潮,形成了区镇联动、部门互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宣传活动分为组织动员、分层培训、巡回宣传、执法检查、总结整改五个阶段。活动采取分层培训、设点摆摊、现场咨询、上街宣传、上门宣传等形式。在各镇主要街道悬挂横幅标语48条,配备2辆宣传专用车,利用高音喇叭播放宣传录音带,在全区范围内巡回宣传。共接待现场咨询8000多人次,编印和发放劳动保障政策汇编35000册。在大造声势、大力宣传的同时,组织有关人员261人,举办了3期培训班,聘请苏州市劳动保障局领导授教讲课。上门宣传和执法检查是宣传活动的又一项主要内容。在“送法律、送政策、送服务”的逐户上门宣传的基础上,对区内各类企业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了执法大检查。检查内容涉及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支付、禁止使用童工等12个方面。具体工作步骤和方法,在各类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会同区总工会、各镇劳动保障办公室、工会,抽调部分工作人员组成三个检查小组。对有职工投诉举报行为的企业优先确定为被检查单位。据统计,被检企业达1600多家,涉及职工57900多人,在检查中,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企业有76家,对19家企业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对1家严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通过检查,共补签劳动合同26000多份,补鉴证24000多份,共补缴社会保险费530万元,新增参保人员5500人。

2003年,在去年大张旗鼓开展《劳动法》宣传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大力开展宣传活动。一是联合区总工会开展了《劳动法》、《工会法》、《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宣传月活动。以“两法一办法”及相关法规政策为主要内容,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为抓手,重点宣传职工工资支付原则、标准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以及违反“两法一办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活动采取区镇联动、上街宣传、设点摆摊、现场咨询等方式,在各镇主要街道或路口共悬挂横幅标语28条,发放《劳动保障实务手册》和《工会法》单行本各2000多本。二是针对全区规模型、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组织开展了“访外企、联百企、走私企”的上门宣传活动。继续以“送法律、送政策、送服务”为活动内容,更好地服务企业、方便企业。为了使活动顺利开展,成立了由局领导和中层干部组成的五个工作小组,分片包干,明确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逐户上门走访了500家企业,向企业负责人宣传讲解《劳动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并发放了《劳动保障实务手册》、《职工维权手册》、《医疗保险政策汇编》、《社会保险业务操作指南》各2000多册。三是配合农保试行,大力开展农保政策宣传。试行农村养老保险是区委、区政府实践“三个代表”、落实“两个率先”的具体体现,是确保广大农民老有所养的重要举措,是一项民心工程、实事工程。为确保全区农保试行工作如期展开,我们在组织领导和制度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在区政府召开动员大会的基础上,及时制订了培训计划,组织举办了农保政策知识的分层培训,编印了40000多册农保政策知识实用手册,印发致全区农民的一封公开信,分发到每一个农民手中,把政策交给农民,为农民答疑解难。通过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农民对农保的认识程度,提高他们参保的自觉性。

部门良好的窗口形象。

2004年,我局开展了“走镇、进村、访企”的以农保为主题的宣传月活动,走访了全区100多个行政村和100家重点企业,与村领导、农户代表、企业负责人直接见面座谈,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百姓的民情,沟通基层的关系。走访过程中,共发放有关宣传材料达54000份(册),解答解决了有关农保、城保等方面的一系列热点难点问题。如:有的群众反映老年农民享受养老金待遇审批手续办理速度慢,我们通过调研,发现问题出在区镇衔接的环节上,我们立即进行了整改,由此解决了办理速度慢的问题。为巩固活动取得的成效,又制定了详细的培训计划和方案,组织举办了5期农保专题培训班和3期工伤保险业务培训班,参加人员累计达460多人次。通过走镇、进村、访企,既达到了宣传法律法规政策的目的,又缩小了劳动保障部门与老百姓之间的距离,融洽了感情、加深了了解、减少了误会,为稳步推进“五险”联动,大力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全面推行劳动合同管理,努力构筑社会保障体系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打下了坚实的管理基础。

今年,我局为进一步增强全区劳动保障意识,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管理氛围,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巩固提高“城保”、“农保”扩面成果,切实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全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社会各界对做好劳动保障的呼声越来越强,并在提出意见和建议时普遍认为我区的劳动保障工作还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力度。为此,我局党组决定将四月份确定为全区“劳动保障进万家”宣传月。从4月5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大力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宣传培训活动。活动形式采用区镇联动、村企互动,活动的组织以我局为主、各镇(街道、区)配合,各劳动保障事务所与我局有关同志共同参与。整个宣传活动分为设摊宣传与培训、重点辅导与典型引导两个阶段。4月5-16日为第一阶段,每天上午在镇(街道)主要路口悬挂横幅标语、上街设摊咨询、发放宣传资料、解释解答疑难问题;下午在镇举办劳动保障业务政策和具体操作知识培训班,组织镇(街道、区)分管领导、劳动保障事务所相关同志和企业劳资干部参加。4月18-29日为第二阶段,我局抽调部分骨干人员到各镇(街道、区)选定的3-5家重点企业进行上门辅导,对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整改方案和措施,同时进行专题宣传,提高企业业主的劳动保障管理意识。典型引导主要由区农保中心结合长效管理示范村达标工作,帮助和指导相关村开展达标活动。为使“劳动保障进万家”宣传月活动顺利进行,我局成立了由胡建国局长任组长的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三、依法行政、注重实效,全面推进劳动保障各项工作。

1、农村养老保险得到巩固。截止5月底,全区113个行政村(居委会)中,已有109个村(居)实施农保,覆盖率达到96.5%;全区农保覆盖总人数254609人,占全区农村人口比例90.3%;缴费人数达136682人,参保缴费率达90.4%;已有58005人按月享受了农保待遇,享受覆盖率达94.7%。

2、劳动就业工作顺利开展。今年以来,我们每逢星期六免费举办了20期劳动力招聘市场,联系组织了567家单位进场招聘,提供各类就业岗位6625个,进场应聘的有10509人,达成录用意向的有2450人。到目前为止,免费为204名下岗失业人员举办了计算机、财务等8个专业的再就业技能培训,免收培训费14.6万元。

3、城镇社会保险稳步扩面。截止5月底,全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分别达到43476、35971、20610、17305、17305人,比去年底的参保人数分别增加3008、3852、1896、2919、2919人,分别完成了全年扩面任务的60%、77%、48%、73%、73%。1—5月,各险种入库基金共为8630万元,其中: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分别为5883、2347、244、96、9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