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制度的重要价值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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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度的重要价值

社会制度的重要价值范文1

关键词:罗尔斯;差别原则;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3-0013-02

一、引言

2009年中国人均GDP达到3 677.86美元,这标志着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这个阶段,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明显增大,因此,对公平的社会诉求也明显增强,这成为社会保障加速改革的核心推动力。

约翰・罗尔斯作为当代正义论集大成者,在其1971年出版的划时代宏篇巨作《正义论》中,对公平正义作了系统的阐述。罗尔斯写作《正义论》是在美国民权和反战运动如火如荼的年代,他对支配西方政治哲学近二百年的功利主义进行反思,提出了一个有别于功利主义传统的公平正义论,“试图为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合理安排提供指导原则,并为现实制度的评价提供一个标准” [1]。虽然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是基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提出的,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不可否认,其公平理论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二、罗尔斯公平正义论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启示

(一)社会制度及其正义优先性原则的启示

罗尔斯作为新自由主义的继承者,与传统自由主义思想家不同,他不相信自由竞争的市场能够创造和维持社会公平,相反,市场竞争的结果是经常而不是偶然地与公平相矛盾,“这就需要不断调整和纠正不可避免的偏离公平的各种制度安排来保持背景正义,需要一种正义观念来界定如何去建立这些制度” [2],因此,正义是建构这些社会制度的首要原则。他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改;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3]

依据罗尔斯的社会制度及其正义优先性原则,可以得到两个方面的启示:首先,根据罗尔斯制度优先原则,政府要在制度安排上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适当的干预与调控,缓解市场竞争造成的不公平现象,从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成为题中应有之义。其次,罗尔斯社会制度的正义优先性原则,为确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理念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存在着许多失误和教训,从表面上看来,很多问题都是制度设计层面的原因造成的,而事实却是价值理念定位错误导致的后果。按照罗尔斯的观点,任何制度的建设都应该以公平为首要价值选择,社会保障制度自然也包括在其中。中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体现了“公平优先”的价值理念,公平性逐步提高,但与理论上应达到的公平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为:一是农村社会保障投入水平偏低。近年来,国家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大幅度增长,但是对农村的投入仅仅是社会保障总支出的1/10左右,社会保障支出的大部分都用于城市,这相对于几乎2倍于城镇人口的农民来讲,显然是不公平的;二是社会保险覆盖面窄,没有实现应保尽保。比如,中国2亿多农民工,只有2 000万左右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则仍处于试点阶段;三是统筹层次低,不同地区社会保障的负担不均衡,待遇差距较大。中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为省级统筹,是一种各自为政式的项目实施方式,因而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各地区负担的不平衡。

(二)两个正义原则的启示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的地位、能力和现实利益不同,试图保证社会利益合理分配是很难的。为解决这一难题,罗尔斯借助于“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将人的特殊性消除,进而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并引入了优先规则来解决两条原则的先后次序问题。第一原则,称为“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每个人都有权利拥有最广泛的自由,且大家拥有的自由在程度上是相等的。第二原则,称为“经济平等原则”,或称为“合理的经济不平等原则”。要允许社会与经济方面的不平等存在,须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必须使那些社会处境最差者从这种不平等中获得最大的利益,称为“差别原则”;(2)在机会公正平等的条件下,保证所有的公职和职位向所有的人开放,称为“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在这些原则的使用上,罗尔斯提出了两个“优先”。第一原则固定不变地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中的机会平等原则固定不变地优先于差别原则。

首先,“差别原则”揭示了社会保障缩小收入差距的途径。对社会最少受惠者的补偿必须以保证社会全体成员公平的机会为前提。也就是说,在坚持机会公正平等、地位和职位开放的基础上,运用差别原则,从社会中挑出最少受惠者,使之得到补偿,这样才能使穷人和社会上不幸者的生活条件得到最大限度的改善,逐步缩小社会的不平等。“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实现了表面上机会平等,“差别原则”通过改善“最少受惠者”的生活条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实质上的机会平等。然而,由于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发展不均衡,导致社会保障可能对收入分配产生“逆向调节”,从而加剧了贫富分化现象。

其次,根据罗尔斯差别原则,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不仅受社会差别的影响,也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第一原则和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只是把造成不平等的社会差别因素排除了,却没有排除自然差别因素,而这种自然的不平等恰恰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且不可避免的。正因为人在天赋、能力、性格、志向等各方面是千差万别的,即便是在同一水平基点或者起跑线上,一旦开始运动,都会自然而然地产生出差距来。如果强求绝对的一致和平等,必然会打击一部分人的积极性,损害社会的进步和效率的提高。因此,罗尔斯提出社会制度和国家的任务不在于强行抹去差别,而要将这种不平等限制在能为人们接受的范围之内。这意味着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实现应以不破坏效率为前提,只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为保证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在可接受范围内的不平等是允许的,这为我们正确处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三)罗尔斯社会福利函数的启示

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可以看出,只要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使社会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尽可能地达到公正与合理,它们就是正义的。所以,对“最少受惠者”即社会弱势群体的热切关注,构成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突出特点和个性特色,主要体现在罗尔斯的最大最小社会福利函数:

W(U1,U2,U3,…,Un)=min(U1,U2,U3,…,Un)

按照罗尔斯的社会福利函数,社会应该完善面向弱势群体的补偿机制,这种补偿机制不是要平均分配社会资源,而是要采取“积极差别待遇的原则”,根据保障对象的不同需要实行有差别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合理地分配社会保障资源,即对于弱势群体予以优先扶助,以此来减少弱势群体在享受社会保障权益方面的实质的不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的公平。

(四)社会基本品平等的启示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有两层意义,即无限度的分配正义和有限度的分配正义。所谓无限度的分配正义,是指某些“基本善”必须被平均分配。“基本的善”或称社会基本品是指实现个人人生追求所需要的基本条件。“这些基本的社会善在广泛的意义上说就是权利和自由、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3],由于这些东西同社会基本结构安排相联系,应该由制度进行调整,故称为社会基本品。有限度的分配正义是指当某些基本善,例如收入和财富不能被平等分配时,不平等的分配当且仅当合乎境遇最差者的利益时才是被允许的。

罗尔斯对社会基本品平等的阐述,表明国家有责任保证每个人对基本品需要的满足。景天魁关于社会保障“底线公平”的概念正体现了这一原则。底线公平不是就保障水平高低而言的,而是就政府和社会必须承担的责任而言的。在社会保障制度和项目中,有些是起码的、不可缺少的,政府在这些方面就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罗尔斯强调的平等不是福利方面的平等,而是社会基本品的平等,只有社会基本品平等分配,个人才能作为平等公民参与到社会之中。但这并不能保证每个人都会运用这些资源得到满意的结果,如何把收入和财富等资源转化为个人福利是个人责任。所以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强调个人与社会之间进行合理分工,个人要充分利用资源,有效率的将其转化为个人福利,国家则担负起保证社会基本品平等分配的责任。这恰恰是对如何处理社会保障公平与效率二者关系的合理解释。

三、结论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在如何寻找社会保障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点、如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并建立对弱势群体的补偿机制等方面都有其独到的见解。但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以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现实问题为背景而提出的,并不是一个无懈可击的体系,也不是超越一切社会制度的理论。所以,对待罗尔斯的理论我们不能照单全收,而是应该站在客观的立场上挖掘借鉴其合理成分,推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从较低公平向较高公平的方向迈进。

参考文献:

[1]汪行福.分配正义与社会保障[M].上海:上海财政大学出版社,2003:66.

社会制度的重要价值范文2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价值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我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治国理政理念的创新与发展。“中国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改革,将是一个价值导向调整优先于治理技术革新的过程。只有深刻把握了这一原则,治理现代化才能够从社会中获得不竭的动力支持。”[1]国家治理现代化从理论层面来说,就是对国家治理这一价值取向重新审视与解构的过程。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目标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2]国家治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推动公平的社会环境的营造,促进正义的社会制度的形成,公平正义必然也是公权力机关运行所应追求的核心价值目标。

国家治理在不同的阶段应该有不同的主题。如果说改革开放的前期,我们的价值目标更多的是倾向于“效率”,即要解决好“做大蛋糕”的问题; 那时至今日应该重点解决“公正”,即“分好蛋糕”的问题。我国已经迈入工业化中后期,即进入了现代化转型的关键期,与之相适应的国家治理上所追求的核心价值目标,不应只是通过让市场来提高社会的生产力,更为重要的是要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实现公平正义。对于“效率优先”所带来的两极分化、差距扩大等社会问题,要通过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注入公平正义的改革因子,形成公平正义的国家制度体系,弥合市场运行中的差别和差异不至于演化为巨大的差距,从而使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根本保障,这就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价值目标。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标准

衡量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变革成功与否,有两个重要的指标,即法治与民主。所谓法治,并非简单的实施法律,其根本意蕴在与社会大众脑海中能否根植“规则的意识”。所谓民主,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大多数赞成”,其现代意蕴在于能否在公共事务处理上具备“协商的意识”。

当今中国法治不彰的突出表现就是人治意识浓厚,法治缺失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公权力扩张、腐化,规则、法纪成了权力肆意摆弄的玩偶,一边说按章办事,一边又强调要灵活通融,致使民众的私权利惨遭践踏,得不到基本的保障,社会缺乏自我发育的空间,市场经济羸弱,归根结底是规则的缺失,社会的运作逻辑是权力逻辑而非规则逻辑。

与法治建设不足相伴的是民主进程乏力。“民主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特征,是区别于传统国家治理体系的根本所在。”[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发展总体上依然是“权威”思维的主导,普通民众对各种国家与社会事务并未有效的参与,尤其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政府往往享有极大的权限,与广大民众没有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的情形下,政策以高效率出台,而政策后果却由民众买单。

现代化的国家治理,必须要让公民是成为社会和国家的真正主人; 必须实现公民对政治权力运行过程的切实监督。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两个价值标准来衡量,当前中国推进政治现代化的路径,就是要用完善依法公权力行使的同时,尊重公民权利要求,让私人权利诉求表达有常规的渠道。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选择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会面临诸多的价值选择,可以抽象为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的定位问题。三者之间并非是那样的界限分明,三者之间关系的交织注定了治理现代化进程中需要直面价值选择的困境。

当中国在由市场经济意识极度匮乏迈向市场经济高度发达时,直接利益驱动支配下效率优先的市场意识确实极大释放和激发了生产力。但单纯的市场自发秩序更倾向于马太效应式的分配机制,国家经济总量在增长,但普罗大众却认为自己的收益却在减少,这说明单纯依靠市场利益驱动的做法实际上已经达到了其价值逆转点。当政府以完善市场机制姿态出现时,并非必然意味着整个国家就走上了现代化转型的康庄大道。承认“市场失灵”并不是将经济运行全部交由政府管制,因为公权力同样存在逐利行为,极易演化为社会的价值异化,最终吞噬制度规范甚至于市场本身。

当前中国国家治理所面临的政府权威的消解、市场经济畸形以及社会成长乏力这三大问题,用“维稳悖论”一词最能囊括其中的矛盾纠结。政府习惯用行政化的压制办法,通过刚性指标的考核最终实现维稳的目的。于是,各级政府以硬性指标要求在社会问题方面注重杜绝上访,在经济发展方面强调GDP,最终形成“刚性的稳定”,整而国家缺乏发展的可持续性。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其实质还是要协调发展、改革与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我国的改革主要是在经济领域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与社会体制改革相对迟缓,整个国家处于一种非均衡式的增长状态。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树立新的战略思维,谋求向整体的、均衡的可持续发展路径的转型,打造廉洁、清明和民主法治的政治体系,塑造开放、透明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以及形成自治、包容和充满活力的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1]韩冬雪.衡量国家治理绩效的根本标准[J].人民论坛,2014(9):34.

社会制度的重要价值范文3

【关键词】 社会正义;形式正义;法治社会

中图分类号:D6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1-050-01

正义是古往今来人们所憧憬所讴歌的景状,从柏拉图到罗尔斯,西方学人叙说了数不清的关于正义的见解,既贡献了种种经典性论说,也使正义成为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

一、对正义含义的理解及其类别

“正义”作为一种词汇出现最早出自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 关于正义的观点的解释: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各尽其职就是正义”,乌尔比安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的永恒的意义”,凯尔森认为:“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可见,不同的社会或阶级的人们对“正义”有着不同的解释。正义实际上不是虚玄的事物,只不过它不是普通的规范,而是高层次的伦理规范。

正义既是普遍存在的,又是多样化的。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划分为两类: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另一种有影响力的学说,是罗尔斯提出的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学说。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明确提出了“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概念,而且将其主要精力和大量篇幅来论述实质正义的具体内容,罗尔斯著作中所提到的实质正义,主要是指社会各方面资源配置制度本身的正义。就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相比来看,实质正义更具重要价值,社会资源的配置制度如果是不正义的,形式正义体现的再充分,也没有真正的正义。但形式正义也是重要和必要的,没有形式正义,即使存在实质正义,这种实质正义也难以有效实现。所以两者都不可或缺。

二、社会正义中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

现代社会的法律观念主张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认为实质正义才是目的,而形式正义只是服从于实质正义的手段,并最终保障实质正义在社会中实现。

纵观近些年来的法院实践裁判工作,发现众多过分强调程序正义,用程序正义来代替实质正义,甚至否定实质正义的裁判倾向。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指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指过程的公正。就刑事司法来说.实体公正是指通过诉讼过程而达到的案件处理结果的公平正义:程序公正是指司法过程要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正常状态下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者是相当一致的,相互间是配套的、相辅相成的。实质正义往往要通过程序公正来实现,某种意义上说,程序正义是实现实质正义的“运转工具”。实质正义具有重要价值,但实质正义又是非常抽象的一个概念。韦伯的观点是对之持否定态度。但是完全否定实质正义的存在和意义显然也是不科学的。笔者认为任何社会都存在着实质正义问题,都存在着人们对事实平等和结果平等的要求,都存在着对社会制度本身良与恶的评价。那么现实生活中的“实质正义”是以何种形式存在的呢?笔者认为现实中的实质正义就是社会生活中人们的共同政治理想和伦理道德观念。这个共同的政治理想和伦理道德观念是一个社会的精神支柱及凝聚力和向心力所在,失去了它,社会中的人们就失去了奋斗目标,如同一盘散沙。由此,一个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必须体现并以之为追求的价值目标。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作为司法活动追求的两项重要价值目标,有着不同的价值追求,却无轻重之分。在价值理念上,我们不能忽视任何一个。当二者发生冲突,我们只能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来平衡二者的利益。

三、社会正义的重要性

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社会的根本特征是法律权威的至上性,法治社会中的人们内心所崇敬的法律必须是良法,是正义之法。如果法律不能与人们的政治理想和伦理道德观念相一致,人们便不能普遍遵守法律。公正是司法的根据也是司法活动永恒追求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不只实质正义无法实现,程序正义也难以实现。法律的实体正义,主要靠立法来解决,靠法律本身的“公正”,有了“公正”的法律即“良法”之后,如果将“实体公正”的法律用于“调整”和“处理”社会关系的过程也是“公正”的话,法律的实体正义就能得到实现。对程序的价值应有一个合理的定位。首先.程序公正的价值在于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其次,程序公正本身直接体现出来的民主、法治、人权和文明的精神,它本身就是社会正义的组成部分.在现代法治国家.程序公正对司法文明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肯定程序价值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到程序终究是程序,必须是依托于实体而存在的。诉讼程序的启动以及诉讼的最终目标都是要实现实体结果的公正.纯粹为程序而走程序的情况在实践中是不存在的。当然,实体公正的实现离不开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树立实体公正的内心信念对公正目标的实现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笔者认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都是法治社会所必须追求的价值目标,这两者在总体上是重合的,实质正义对正义的要求比形式正义更高更为彻底,形式正义只是一种阶段性、方法性的东西。总之,法治社会虽然强调形式正义的重要性,但并不意味着只追求形式正义而忽略实质正义。法治社会要以实质正义的法律,即良法为前提条件,要以所在社会人们共同的政治理想和伦理观念,即实质正义的真实内容为其价值目标。既要注重实质正义,又要张扬法的形式正义,在两者之间寻找一个恰当的位置。不仅如此,还要在实质正义,程序合理的法律的指引下,创造遵守法律的环境,充分实现法治社会的价值。

参考文献:

[1]法律论证视角下的刑事司法正义[J].法律方法,2007(1).

社会制度的重要价值范文4

关键词:罗尔斯;大学生;正义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6-0185-02

一、罗尔斯正义理论

罗尔斯的结论一般被称为“正义原则”,第一原则概括为每个人对与所有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应该有的平等的权利,就是自由平等原则。因此,所谓公平与正义的问题,其实质就归结为一个平等地对待所有人的问题。我国古代的社会思想和政治哲学也不乏平等的主张,如孔子关于“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说法就是一个典范。我们在反对平均主义的同时,千万不能忽视社会公平和正义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第二个原则概括为社会和经济的平等应该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1]。换种说法,在任何社会,贯彻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事实上不可能使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得到惠利,但需要使惠利最少的成员体认到公平与正义的存在。

其基本思想是“一个行为是否道德取决于它的效果是否符合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最大愿望和要求,是否符合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2]。正如第一条原则要求保障公民的基本自由,而与分配正义最相关的自由是保障财产的自由。简单来说,行动的最终目的或作为行动者所追求的最终价值应是社会中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正义是社会体制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3]。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与我们身边的社会问题息息相关。对于当前处于转型期的我国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完善社会福利制度也有着积极的启示。因此,罗尔斯强调“平等”、“自由”,这符合人们的共同愿望,也是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他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竞争,以及人们对效率的追求,使得人们之间利益关系严重失衡,城乡、地区贫富差距扩大,人们的收入也呈现两极分化现象。大学也存在这种问题,由于当代部分大学生正义观的欠缺,大学显现出不和谐的一面。

二、当代大学生正义观的欠缺

(一)大学生对正义观认识的不足

当代大学生对此认识不足,可以结合罗尔斯的“正义论”中的两个分配原则,加深对正义观的认识:“权力分配正义以及在其基础上的经济上的差别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2]社会正义既然是人类社会发展和追求的目标,那当代大学生作为祖国未来发展的最坚实的力量,一定要肩负起社会正义,并在这一观念指导下养成社会主义社会正义之感,即对社会主义社会正义的维护和对社会主义社会事业的热爱,同时也完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正义性。

由于市场行为在整个生活领域的泛化,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们价值观念的混乱。社会主义具有优越性,但若没有市场经济的补充,其潜力怎样挖掘发挥?因此,中国让二者结合,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中国所探索的道路,实际上就是用社会主义的公平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因为出身、天资、地位的差异以及竞争,必然带来贫富差异,透过罗尔斯的理论,虽然我们认同一些人先富起来,但是强者不能以自己的才能、拥有的财富、资源等优越性而自傲,他们应该帮助那些生来就弱势的群体,因为这些人生来就拥有受平等对待的权利。

(二)大学生对正义观感到困惑

大学生渴望知识,立志成才,注重实效,追求自我实现和自我完善。但也必须看到,当代大学生在正义观方面存在许多困惑。由于市场行为在整个生活领域的泛化,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们价值观念的混乱。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趋向有所发展,使一些大学生对正义的认识出现了一些偏差:他们的正义感认知狭隘,正义感难以激发,正义行为中意志力不足,正义评价尚缺乏理性。学校、家庭的引导不力,社会环境正面支持力量不足等,是目前造成大学生正义感缺失的潜在原因,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并将在较长时期潜伏下去,成为学生正义感培育之困境。

首先,在实际行动和现实选择中,以个人利益为标准,知与行不一致。其次是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的困惑。当代大学生已不再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古训所束缚,但是他们又不想做物质利益的奴隶,希望有精神的享受和道德的升华,于是,价值追求到底重在物质,还是精神,经常困扰他们。再者是理想与现实的困惑。大学生有许多美好的理想,他们希望社会公平正义,但现实生活中的许多不良现象又与之形成强烈反差,最后导致他们很困惑。

(三)大学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正义缺乏坚定的信心

无论如何,正义观的终极目标,无不指向全民的幸福,都坚持努力实现人民大众的幸福,这才是真正的幸福。正义即公平、公正。幸福即符合正义价值的一种状态。大学生价值观的变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有物质的,也有精神的,同时还要受集体的与个体的、理论的与实践的等条件的限制。多元化价值取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比较敏感的大学生“乱了方寸”。长期以来形成的观念、理想受到巨大冲击,他们发现理想开始出现裂痕,信仰发生了危机等。

三、加强当代大学生正义观的教育

当代大学生正义观的形成及形成怎样的价值观,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命运和前途的问题,也是关系到国家发展兴衰的问题,因此,对大学生正义观的正确引导与教育是高校教育的重要环节。

社会制度的重要价值范文5

【关键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文化;场域效应

一、文化与生育文化

人类的生育问题之所以必须置于人类文化的视野加以考察,是因为人类的生育承载的使命远超出人类生理需求和家庭责任带来的人类繁衍的直接结果,而导致了这种个体、男女的本能行为和家庭生活构成方式向人类历史和社会责任广泛延伸。也正因为人类的生育被赋予了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的沉重责任,对生育问题从文化视野的关注就成为研究这一问题的必然前提。在一定意义上说,生育文化则是人类最古老、最丰富和最具活力的人类文化构成,因为生育不仅伴随着人类从自然界向人类社会的进化发展,人类文化的所有成就都以人类的繁衍作为生物学意义上的基础,同时生育本身由于涉及到情感、、两性关系、婚姻、家庭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它的文化特质、文化内涵和所沉淀的广泛文化意义,具有其他文化形式的不可替代性。

生育的文化意义更多地应该从制度文化的层面去认识和分析。在原始阶段生育负载更多的应该是生物性要素,人类从动物性进化而来的生物性本能成为人类最初繁衍的客观结果,那个时代的生育文化意义更多地集中在物质文化层面或者自然文化层面,甚至只能说只有人类追溯文化发展的时候才赋予其文化意义。人类生育文化的真正形成,在于生育从人类最初自然行为向社会(家庭)行为(家庭行为本质上是社会行为)的转化,生育带给人类进化发展,而人类的进化发展又对生育行为的自然属性做出社会性规定和限定,制度化的发展成为生育的文化特征,因为制度文化本质上是规范性文化。中西方生育文化无论怎么变化发展,但是制度文化的特质始终没有根本性改变,不同国家和民族的生育文化表现方式不同,但是在特定民族文化和国家制度烙印下和规范下的生育现象和行为方式,都充分体现着这个国家和民族的制度文化和规范文化。应该说生育的制度文化和规范文化特性是生育行为的本质决定的,无论从生育带给人类进化发展的终极意义上看,还是从社会个体生育行为微观意义上看,生育从来都是极具文化内涵和文化特质的社会现象。

现代社会发展中,人类的生育问题被更为广泛的文化形态所包围和关注,甚或可以说生育问题是文化的热点问题。这主要是因为社会发展对生育的依赖性不断增强,生育现象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标示性要素和衡量经济发展水平的杠杆。特别是由生育行为造就的人口的数量和质量等问题,成为社会发展系统中最敏感的指数和指标。生育在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制度化程度,越来越成为一个社会进步与否的标志。然而,生命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又不停地用生殖科学和技术的成就扰动乃至动摇社会制度性建构,生育文化的伦理特性不断地凸显和成长,而且成为解决生育文化难题的重要视角和手段。

二、ART的生育文化审视

从生育文化的社会视角出发审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RT)的问题,其根本的理据同样是生殖问题与社会制度的内在联系,也就是说生殖问题从根本上超越了生理学意义中的单纯含义,这种超越因而需要从社会属性中进行含纳。换言之,生殖问题在社会生产、生活、文化制度中都起到了一定的维系作用,只有纳缁嵊谢体的结构功能系统中才能得到更为全面的理解,这也为ART问题的研究预先创设了根本的问题框架,正因为社会后果和伦理意义内生于生育问题之中,因此ART问题的伦理学影响也就是不可忽略的。因为ART必然作为生育制度的延伸而存在,但这个延伸的利弊又因为受到从技术、管理层面到心理层面的多方面影响而难以明确断定。

立足于生殖问题所承负的社会性意义与后果,从社会学的视角来审视生育问题的根基将是伦理探讨的题中之义。而鉴于生育问题的中国背景,亦有必要同时将生育问题与社会制度的互相作用、生育问题在中国社会中的特殊性纳入考察的视野中。

基于个体需要和社会需要的整全考虑,社会学、人类学家先生在《生育制度》[1]一书中根据对大量经验材料的归纳,和对生育过程所涉及的一系列社会功能链条的逻辑把握,对生育问题的社会性与制度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对我们的研究尤具意义的是,先生的观察往往建立在具体中国语境之下,因而在对于生殖问题的一般论述中,更反映着中国传统下的生育文化所具有的特定含义。生育的社会性理据可以建立在一系列论证之中。

生育制度并非产生于单纯个体利益的谋划。生育文化这个概念反映着这样一种努力:使“生育问题”超越自然的生理问题的单纯框架,而获得文化属性。无论是出于种族绵续的保障,还是家庭结构的稳定,亦或社会价值的传承,生育制度都拒绝一种纯然个体式的或生物学的解释。

ART虽然是生育制度的一个补充性的技术手段,但由于生育问题本身的重要性而具有了重要的文化和伦理意义。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当“不能生育”的情况发生时,生育文化的约束场域将使得生育的替代措施尤为重要。

社会制度的重要价值范文6

 

如果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和正义取向落实到制度安排上,并贯彻到社会实践中去,那么必然可以缩小贫富不均之间的差距,控制贫困的底限,使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都能得到一定的保障,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将从制度上得到改善和保障。并进一步拓展至更加具体的司法实务领域进行阐述,折射其实践价值。

 

一、“正义”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地位

 

英国思想家休谟曾经概要地阐述了人类的自利本性与社会资源稀缺性间的关系。他的理论核心认为大自然把所有的外在便利和条件都无私地赠与给了人类。我们不需要任何关怀和努力就能获得大自然给予人类的恩赋。在这一角度来讲是显得非常脆弱的。它会成为一种虚设的礼仪,而决不会出现在德性的目录中。而现实社会中,正义既不是虚无的也不是多余的,正义原则恰恰应当成为实现社会公平的主要依据。

 

在现代社会发展进程中,每一个公民都有维护自己的利益的权利,人们有权利确保不会受到他人的故意侵犯,一个行为人有意地实施了某行为,该行为的结果产生了对他人的伤害,则他应当以相应的责任承担形式对该损害结果进行补救,或直接受到法律的制裁。除非他能够证明那样做是以实现公认的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为价值目标,从而使他拥有这样行为的特权或自由。

 

从利益的维护与实现的最现实最具体的目标的个人利益来讲,个人利益通常被称为“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源自于“天赋人权”思想理论,该思想认为个人的利益是与生俱来的,不可被剥夺,不可被侵犯,也是不可以让渡的,人权理论的重要组成内容的生存权、发展权、人格权、财产权等都是个人利益所涉应有之义。

 

这些利益(通常被称作个人权利)不是根源于政治国家,而是源起于林林总总的个人利益汇聚成市民社会的利益,在此进程中不是个体利益简单地叠加构成市民社会,而是各种利益之间的相互矛盾、斗争和妥协相互磨合,逐步形成了一块价值利益的整钢,并由此主宰着政治国家的产生与向前发展,利益也逐步成为法律的目的物以及维持社会秩序的基础。足见利益对于市民社会发展和政治国家的构建的重要作用。

 

利益是人类社会中的社会个体提出的需求,需要或请求。如果要使人类社会的文明得以维持并继续向前发展,社会要维系整体的利益避免杂乱无序或解体,就需要有一个对社会发展和生活调节调控的有力工具,这就是法律。前述所提到个体利益汇聚成市民社会利益进而主宰政治国家的发展,说明法律所保护的并非全都是个人利益,而且也包括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具体而言包括直接涉及个人生活和从个人生活的立场上提出的合法利益需求和请求。有组织集体的发展提出的需求和请求,它们以一个有机整体的法律实体的角度对其利益进行整合并提出请求。从社会生活的角度,把社会看作是一个包容和发展的利益集团,关注社会的维系、社会功能和社会发展,以整个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为基点提出更加宽泛的需求与要求。

 

这些不同范围的主体对利益的请求、需求给一个维系社会发展的法律制度不断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一个法律制度要对纷繁复杂体系庞大的利益进行分类,并认可其中一定数量的利益。与此同时,法律制度设置一定的界限,在这一界限范围内,它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尽量维护和调整纳入到这个界限范围内的利益。这项工作比较复杂,一方面要保护在设置界限范围内的利益,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到其他被认可的利益。这项工作在此后的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最后,法律系统制定出规制措施,用以保护被纳入调整界限范围内的利益。相应的价值准则也在法律活动中产生并发挥作用,用以界分被认可的利益以及对相关法律行为予以实际限制。当认可和界分利益后,还必须对用以保护它们的法律手段进行权衡,必须制定相应的利益评价原则,以此为尺度决定或选择认可何种利益,以及在各种有效行为产生的利益发生矛盾冲突情况下,优先保护哪种利益。

 

人类社会的生产虽然是一种互利的合作事业,但它既有利益的一致性也有利益的冲突性特征。由于社会合作有可能使所有人都能过上一种比任何孤立奋斗的人更好的生活,于是就有了利益的一致性。然而人们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每个人都想得到利益中的较大一份,而不是较小的一份,由于他们对如何分配他们合作所产生的较大利益不会漠不关心,于是就产生了利益的冲突。

 

这就需要有一系列的原则,用来选择决定利益分配的各种社会制度,保证达成某种关于恰当分配份额的协议。这些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即它们规定了社会基本体制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法,同时也规定了对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正是由于“资源的适度稀缺”和“人的自利性”决定正义是不可或缺的,因为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制度安排需要维护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无论是者还是自由主义者,维护和增进每个人的利益都是他们所追求的。

 

二、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当代司法推动力

 

从理论渊源上说,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理论与洛克、卢梭和康德等人的社会契约论是一脉相承的关系,都强调社会合作与社会和谐,强调平等自由和分配正义,尤其是强调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具有明显的反功利主义性质。因此,如果简单地把罗尔斯正义理论归于功利主义范畴是不合理地,而应该把它归于义务论的范畴才更符合这一正义理论的实质。

 

社会生活中的个人和组织的每一方都追求着自身的某种具体的目标,都力图在社会等级中处于较有优势的地位,都力图尽可能地使最广泛的社会资源为自己服务,这些具体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相互吻合的。利益主体需求的多元化符合现代市民社会的多元化发展规律与特征,这种多元化发展态势也促使了社会生活中对要求满足其各种具体利益的诉求的形成,正是这种不同的诉求才推动了社会的多样性。但物极必反,一旦利益实现途径被不合理地适用情况下就会造成利益严重分化的情况出现,给社会的稳定和未来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也有悖于社会公平。

 

法律就是一种制度,它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中运用权威性的律令来实施的,高度专业化的社会控制。法律是人类文明的产物,在当今,它是维系文明和公民、社会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它也是促进公民、社会利益发展、繁荣的社会工具。自20世纪初的萌芽阶段到当代的广泛应用也不过才一百多年的演进过程,对于一种法律方法来说它是年轻的、充满活力的。在当代司法实务中的广泛运用和理论界不断对它的推崇中,它的应用价值和理论地位是不言而喻的。在当代司法领域没有人会完全抵制利益衡量的运用,因为只要利益冲突不断产生、法律自身的局限性依然存在,那么利益衡量就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就当代世界范围而言,虽然利益衡量尚存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上的难题,但这丝毫不能阻碍其迅猛发展对策趋势,也不可否认其已经取得的瞩目成就。相反,利益衡量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上的一些难题将是未来促进其发展的动力,并为法律方法体系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上开辟了全新的探索空间,也为今后利益衡量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储备了更加精确的智识来源,这会切实有效地引导司法者的司法实践工作。

 

从上述司法中的利益衡量发展态势分析,利益衡量确实是一种重要并且蓬勃发展的法律方法,是法律方法体系中的不可或缺的核心组成部分。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关于社会基本善的分配理论,为了阐明原初状况中的人们选择正义原则的动机,必须假定一些关于社会基本利益的观念,它是正义理论的前提,罗尔斯称之为善的弱理论。这些社会基本善是人们参与社会合作和选择正义原则的前提。我们知道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的重要一点是主张正当先于善,然而在这里,他不得不在正当之前假定社会的基本善。

 

最小最大值是照顾地位最弱势者的利益,以处境最差者为参照点。按照罗尔斯的逻辑,满足此原则就会使社会中的每一个人获利。最大值是照顾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以社会上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参照,按照功利主义者的理解,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理想状况就是社会的整体利益,也对每个人都有利。最大的最大值原则的“最大的”含义是指最大多数人,最小的最大值原则的“最小的”含义则是地位低下的人;从这一层次上看,二者之间逻辑上并无不相容之处,换句话说,当这两个原则共同指向公共利益时,它们是一致的。

 

众所周知,任何一个人在社会中生活都要比他单独一个人生活得更好一些。在特定的情景下,功利原则可能会给个人带来严重的后果,会导致一些人退出社会合作,从而影响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也就是说正义原则比功利原则在实践上会给每个人带来更好的结果。如果把功利的实践原则和评价原则分开,那么正义原则又可包容在功利之下了,因为这种正义原则从功利原则的评价角度看是符合功利原则的。原告张某等数十人系上海市居民,其居住地与本案房屋开发地块相邻,2015年6月第三人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某区城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提供了相关图纸和文件。

 

该区规划局经审核后,认定拟建项目符合《城市规划条例》和《城市规划技术规定》,但据权威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显示项目建成后将严重影响该地块居民的采光。实际情况是该项目将安排大规模数量的被拆迁居民的回搬。并已完成动迁安置协议的签署,工程总量业已大部分完成。但本案中数十人所在家庭仍然以采光不足影响生活为由,要求法院撤销新建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案可见一斑,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存在违法之处的情况下,法院怎样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以及最终为何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都体现了司法中司法对利益的合理分配的价值目标。

 

本案中房屋建设已接近尾声,且部分已投入使用,如果回到具体行政为前的初始状态恐难能及,拆除已建工程会对社会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造成社会发展整体结构的影响。又由于该项目用于安置动迁居民的回搬,如果工程建设进度延期,将导致被拆迁居民的居住问题不能得到落实,广大居民的生存权也暂时得不到保障,这些都是社会关系中切实的利益。所以考量这些因素,法院通过司法对利益的合理分配作出上述判决是符合社会利益的。

 

三、罗尔斯正义理论对功利主义的当代诠释

 

从理论创新的角度看,无论是对现有理论的重大转型还是对现有理论作出修改都应当视为是一种理论对另一理论的超越。罗尔斯以他的正义原则代替功利原则,以契约正义论的义务论代替功利主义目的论,以正义优先于善代替功利主义的善优先于正当,以及对功利主义将个人选择简单扩大为社会选择的纠正和对功利主义只关注最大善的追求而不关注善的具体分配的批评,都是正义理论对功利主义的超越。其实任何一个社会都会有一定的基本的道德基础,这种基础是社会存在的必要条件之一,但个人功利欲望也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条件之一,两者构成了社会存在发展的充分必要条件。如果个人的功利欲望不受社会的基本道德约束,或者社会现存的基本道德抑制了社会成员的共同欲望,形成一种禁欲主义,这两种状况也都是不正义的。

 

从正义的社会基础来看,罗尔斯在论证他的“良序社会”时得出的“相互利益是正义社会的产物”这一观点,超越了功利主义把同情心和仁爱当作正义社会之起点的观点。也就是说,与功利主义把相互善意等情感看作是正义社会发展的起点相反,罗尔斯认为相互善意、相互同情恰恰是正义社会的终点,并且它只能是正义社会的最终产物。因为,对功利主义来说,同情心的普遍存在是建立正义社会的必要心理条件。而罗尔斯认为,正义社会的心理基础并不是同情心,而是在道德层次上低于同情心但比同情心更为普遍的互利愿望。

 

只有在业已建立的正义社会的基础上,同情心才有可能逐渐发展。功利主义在“缺乏相互性的情况下直接诉诸于同情的能力,视其为正义行为的基础”从而把正义行为建立在一个比互利动机“弱且鲜见的意愿”之上。在罗尔斯心目中的“良序社会”中,一旦包括相互利益和相互善意在内的相互性由刻意行为变成了习惯,再由习惯发展为常态,它就会逐渐退出人们的意识范围。人们则不会再意识到,相互利益本是相互善意的先决条件,而相互善意本身亦是具有相互性,而这种“错觉”又会反过来维护和巩固貌似自发的相互善意。司法中的利益衡量是在法律秩序范围内针对立法者对于各种问题和利益冲突的各种价值判断的观察发现和推测,是正义的主要体现方式。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各种利益诉求愈加呈现出多样化的表现形式,而且其数量也在急剧增长。司法者每天都要进行利益判断和利益取舍。

 

社会控制的任务就在于我们有可能建立和维持一种平衡,而在一个发达社会中法就是社会控制的有效工具。当这些利益之间产生冲突寻求司法救济时,司法中会运用到多种法律方法对利益进行调整和分配。通过对其中的利益衡量方法进行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在司法现代化的进程中,利益衡量确实是一种极具实践价值的法律方法。

 

利益衡量工作的目标是寻求利益争议各方的利益的平衡,实现社会实质正义。在这一司法过程中的显形标尺是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判断和处理过程。而在利益衡量过程中的价值取向则是一把隐形的标尺,它作为对司法者司法活动的宏观指针,导引着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要依据双方当事人平等原则来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实际上就是以自愿平等的观念为指导来处理案件,达到兼顾各方利益的过程。利益之间的冲突与利益价值取向的形成相伴而生,同属于司法实务的两个方面,构成了司法过程中的利益调整问题综合体系。司法过程中应当将不同性质的利益冲突逐一分析,分别处理,在不同利益之间作出取舍。